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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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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论文

第1篇

现今,消费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

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

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

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

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

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

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

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

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

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

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参考资料)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

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第2篇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

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

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

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

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

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

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

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

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

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

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参考资料)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

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第3篇

论文关键字:水产品安全消费者安全意识消费者选择

消费者处在整个水产品供应链的终端,是整个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过程的最终目标指向。消费者在水产品安全问题上所体现的态度与消费倾向会对政府和水产品企业的行为选择产生深刻影响,而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实践也决定着水产品安全管理的效用程度。

(一)水产品质量特征与信息不对称下的消费者行为

1、水产品质量特征

依据信息经济学原理,水产品同时具有“搜寻、经验和信任”三种质量特征“信任特征”是消费者即便在消费后也不能检查或评价的质量特征,这种特征一般只能被专家或专业的服务机构披露,如水产品体内是否含有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生物性、化学性危害因素以及天然毒素等,正是这一特殊的质量特征容易造成水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使得一些不法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投机行为,以低质量、劣质水产品冒充优质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2、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消费者的逆向选择

消费者通过搜寻可能获得低价优质安全的水产品,但是追求完备的信息却是不经济的,因为信息是有层次性的,且信息的层次越深,单位搜寻成本越大,当搜寻成本大于其所获的消费者剩余时消费者就会停止对信息的搜寻。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法获取完全的市场信息,也就无法对水产品的安全水平、特别是对水产品质量的“信任特征”方面进行识别和判断。也就是说,水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

对于一般生产者来说,都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Behavior)"两种生产者行为。由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无法对生产者行为考核、对其提高产品质量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预期或生产劣质产品也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生产者会乘机采取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来谋取更多的利润。

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水产品时,由于良荞不分对质量较差的水产品支付了过高价格,当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水产品质量低于其所预期的品质时,就会降低对整个市场水产品质量的预期,并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就使得市场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致使市场失灵的情况发生。由于市场上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就无法给生产者任何改善水产品质量的经济激励,于是低质量、低成本、不安全的劣质水产品最终将会把高质量、高成本、高安全性的优质水产食品驱逐出市场,这就是有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这时的市场也被称为“柠檬市场”。该过程如图1所示。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消费者具有水产品完全信息的条件下,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是D1,生产者的边际收益曲线是MR1,MR1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这时决定的销售量是Q1,而价格是P1。但是,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具有不完全信息,不能识别水产品的真实质量,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决定购买数量以及决定支付的价格。不同质量的水产品被消费者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如果消费者认为某种水产品的质量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程度,就会减少该水产品的购买量,因此市场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为D2,与之相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也向下移动为MR2,这样,在市场存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MR2曲线与MC曲线交点决定的均衡价格是P2,销售量为Q2,这时的均衡价格P2小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价格P1,而均衡数量Q2也小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数量Q1。随着水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交易数量的萎缩,安全质量较差的水产品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优势,而安全质量较好的水产品可能被排挤到市场之外。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采取加大养殖密度、使用激素等损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行动,从而进一步降低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而当消费者发现所购水产品并不如原来估计的那样好时,他们就会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上水产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此往复,导致“柠檬市场”的形成。

(二)消费者选择与水产品安全

水产品市场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的消费行为过程中,向水产品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导致“柠檬市场”的形成。这说明在水产品安全信息的供给方面的“失灵”,消费者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有权利和义务通过自身的消费选择行为向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传递安全需求的信号,正确地刺激或引导安全信息的显示,防止“柠檬市场”的形成。

1、发挥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作用,约束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社会再生产中,消费既是起点也是终点,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费,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首先要发挥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导向作用,改变购买行为,尽量选择经过认证品,比如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尽量避免“三无”水产品向市场发出积极的信号,引导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投资取向,促使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努力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要发挥消费者安全意识的监督作用,消费者应对水产品原料生产、加工贮运以及产品销售过程具有很大的自发监督作用,成为水产品安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