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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
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
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关键词】非正规融资 关系型贷款 信息不对称 金融危机
一、引言
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瓶颈,所以非正规融资就无可避免的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非正规金融以交易成本论来看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成本优势。现有理论主要从信息经济学、信贷配给、交易成本理论来研究企业的正规融资行为和非正规融资行为。本文利用关系型贷款理论和后金融危机下非正规融资角度来研究影响我国企业融资行为的因素以及企业类型和融资模式的对应关系。
二、理论分析
林毅夫曾以信息的不对称性来充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林毅夫和孙希芳的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也更为困难。林教授还证实了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金融融资渠道无论在大型企业还是在中小企业都具有明显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了也有不规律的分布。
有了关于民间企业融资的这个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初窥信贷市场中存在着“二段式”的金融信贷市场。信息经济学中关于信贷市场特征的经典文献也不断印证着这种二段式效应的存在。
在研究中发现关系型贷款理论在民间企业的非正规金融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伴随着各大投行和产业结构的大调整。正规金融融资渠道与非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通过种种抵消性质的方式降低成本,在制度供给上有很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很明显,契约和银行信贷理论只是从几个简单的侧面来推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的合理性。
我用关系型贷款理论来分别介入正规金融融资、非正规金融融资以及二者兼有的三种融资方式来建立理论模型,从而从江浙企业的具体角度来理性的探究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模式。
企业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融资的过程中,除借贷利率r1外,还产生保证契约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隐形交易成本J(Q),其中监督交易成本与法律交易实施成本等(Q代表关系型贷款的关联度,,关联度越高隐形成本就越低相反的关联度越低隐形的交易成本就相应的变高)。这个中小企业的利润概率为P(r1)(),这个概率与还付本息的的压力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中小企业按照先前的所额定的契约成本偿还着他的资本成本,中小企业效用的函数为银行的为,ωi 字母表示银行在与它的商家长期合作时所产生的某种加权值比例。由于存在着经济多种所有制合力的共同作用的复杂性质,在做这个理论模型架构时引入了银行对不同企业产权值的偏好度(这是度是和关系程度相关的)ωi,并把企业的产权类型为了研究方便简性的划分为了国有和民营两种形式,相应的赋予的比例权重就假设为ωp1,ωp2(ωp1,ωp2)0).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银行的贷款力度是不同的。明显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力度要大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不只承担了较大的交易成本就算是中小企业愿意承担较大的贷款压力一些民间借贷公司和银行业倾向于把大量的款项借于国有或是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对民营的企业偏好明显减弱,即ωp1>ωp2>0;如果项目盈利为负值,相对应概率就为1- P(r1)而法律约束假设为(,法律无论对企业借贷还是对于借贷机构他的约束力是刚性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所以在研究借贷的过程中在建立算法模型时候一定要将法律所带有的约束力加入禅师。而这种抽象的约束力与银行所能追回的贷款是成正比的。如果我们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的话,此时中小企业效用函数和银行的效用分别为:
企业的最优规划问题为:
其中具有约束性条件中的为银行的营业外收益。银行贷款的还款力度是在多种契约共同合力的作用下所产生的,根据以上两个效用函数他的概率可以综合为:。把该公式带入化简得出 。这就说明虽然正规金融的贷款门槛要高于非正规金融,但是它的效用在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后甚至就连那些既得利益的企业也会放弃这种贷款形式转而改为其他两种融资方式。
三、结论
由于篇幅问题在本论文中不将大量具体的数据放置在论文当中而直接给出数据分析的结果。数据主要从我国工商统计局和中国数字报告并结合以2003年世界银行对我国融资环境的考察为来源并具体结合我国江浙企业的融资现状来做了细致的整合和分析。我们就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提几点建议。
(1)使非正规金融首先在法律上合法,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等不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违法犯罪概率,有力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的利益。
(2)包括国有银行的正规融资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的经济促进作用要正确看待。
(3)政府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的管制和指导。政府在金融系统中的管制作用是立竿见影的显而易见的,所以加强政府宏观性的引导是非常重要的。
(4)加强非正规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部门,让非金融的作用在大金融时代下可以合法化和市场化。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西南财经大学 尹志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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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焦点 增加金融可得性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 尹志超等
“金融可得性、金融市场参与
和家庭资产选择”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WP503号
对正规金融市场的研究发现,金融可得性增加会提高家庭对正规金融市场参与,同时会促使家庭增加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资产配置。
小区银行数量每增加一个,家庭持有风险资产和股票的概率分别增加0.02和0.01,而家庭持有风险资产和股票资产的比重分别增加2%和6%。
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家庭作为非正规金融市场参与的借入方(需求方)还是借出方(供给方),金融可得性提高都会降低家庭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参与,同时降低家庭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资产配置。
同时,小区银行数量每增加一个,家庭参与民间借入市场、借出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概率分别下降0.07、0.01、0.02,而家庭民间借出款占比会下降3%。正规金融的发展会使得家庭更多地参与正规金融活动,对非正规金融市场有抑制作用。而随着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家庭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会不断提高。
家庭资产、收入、教育水平对家庭参与正规金融市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个体工商业、风险厌恶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家庭参与正规金融市场的概率随着年龄的增加先提高后降低,且风险资产在金融资产占比也有相同变化。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研究还发现,个体工商业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教育有负向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可得性的增加,会使家庭更积极地参与到金融市场,尤其是股票等风险市场,增加资产中的风险资产投资,这有利于家庭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可得性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正规金融市场替代非正规金融市场,减弱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影响,这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因此,未来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制度 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略见成效
哈佛大学经济系 理查德·弗里曼等
“中国新劳动合同法如何影响
外来务工人员”
NBER工作论文19254号
中国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生效,它要求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并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予以处罚。尽管普遍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但《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保护已收到一些预期效果。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管辖范围扩大,给予了农民工捍卫自己合同权利更大的能力;其次,提高了农民工的法定社会保险的额度;再次,减少了工资拖欠;最后,增加了农民工在工作场所成立工会的可能性。
然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有可能会减少农民工未来的就业机会。但其对劳动力的影响达到一个较大程度,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至少在短期内,《劳动合同法》似乎已经朝着实现其目标的道路发展,但还没有产生《劳动合同法》反对者所担忧的一些不利影响。 观点 对儿子的投资没有更高的外溢效应
北京大学 雷晓燕
“儿子是否偿还了父母投资?”
第15届NBER-CCER“中国与世界经济”
年会简报之一
鉴于中国老龄化的速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基于家庭的现金转移和护理照料对于老年人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传统历来是儿子接受家庭资产的大部分,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在市场上的机会状况已经大大改善。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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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20):10-20.
[4]赵中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研究综述与对策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7,(7).
[5]卓凯.非正规金融、企业家甄别与制度变迁:理论与经验[C].2005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精选论文.
[6]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信贷课题主报告[R].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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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效率;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1-0024-06
一、文献综述
“效率”一词是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概念,在论述问题时被广泛应用。帕累托将其定义为“对于某种资源的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的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更好,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称为“帕累托最优”,也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更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不能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又没有其他人受损,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此时经济恰好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上[1]。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均衡价格,能够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有效配置,使任何两种产品对于任何两个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都相等,任何两种生产要素对任何两种产品生产的技术替代率都相等,从而达到任何资源的再配置都已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的同时,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好。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谢作诗认为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是指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和帕累托标准是等价的[2]。金融效率是衡量金融组织好坏的标准。在所有的经济体中,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西方或者东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关于中国的金融效率已有多人进行研究,但对金融效率没有一致的概念及统一的标准。王振山认为金融效率指的是金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也就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进行最优的配置以实现最有效的利用[3]。郭新明认为金融效率指一个金融结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开始金融交易活动,降低交易费用,激励金融参与者更加用心地工作,促使储蓄更有效率地转化为投资,效率指标是衡量金融制度是否健全的关键指标[4]。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都认为金融效率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2003年以来,国内有学者开始关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正规金融的配置效率较差,如刘民权等(2003)认为由于受信息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非正规金融的业务活动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其他人则对非正规金融制度的配置效率进行整体上的分析[5]。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崔慧霞(2005)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对于降低成本、减少内部人控制、减少道德风险、节约信息和监督成本有重要的作用[6]。周天芸(2004)认为中国的非正规金融制度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较高的配置效率[7]。卢峰、姚洋(2004)则证明了中国非正规金融中商业信用配置资源的相对效率比一般的是要高一些[8]。但这些看法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持,对于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的关注相对较少。
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方面给予经济发展大量的支持与帮助,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城市到处可见,服务品种遍及存款、贷款、理财、信用卡等多方面,而且服务态度良好,与之相对应的农村情形却大不相同,在西部偏远农村,村民要翻过几座大山才可以见到一个小小的储蓄所,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本文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配置效率
对配置效率的衡量更根本的是在产出方面,即在当前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下,资金是否被运用到产出最高的领域。这可从单位贷款所支持的经济增长量(GDP增量)加以考察。通过表1看出,农业GDP/农业贷款、乡镇企业增加值/乡镇企业贷款和全国GDP/全国贷款相比较均有较大差距,这恰恰说明农村剩余资金大量流向城市这种制度安排没有在资源配置上起到应起的作用,如果减少农村资金外流,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三农”,则资源配置状况将会更加优化[9]。
相比较而言,当前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引致的资源配置优化效应更加明显。从配置效率的角度衡量,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是缺乏效率的。当然,这种低效的资金配置的存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的渐进转轨做出了贡献,可认为是改革的成本,或是为取得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一方的支持所做的补偿。当前传统农业己在向现代农业转变,而乡镇企业也与标准的现代企业日益趋同,资金已成为紧缺的生产要素,增加对农业尤其是对农村企业的资金供给,不仅仅能够提高农民收入,还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二)适应性效率
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创立之初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主要办理有担保抵押的大额贷款,针对农村的小额无担保抵押的贷款一概不予理睬,而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正是规模小、风险高、无担保,这样,正规金融机构完全不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长期以来,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办理农业业务,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则将资金大量流入能够提供担保的大额的非农领域,资金大量外流表现出来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分散的金融需求的不适应。随着改革的深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也开始寻找适合农村的发展思路,邮政储蓄则改组成邮政储蓄银行,适应性逐渐加大。
(三)运行效率
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四家机构的经营状况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整体长期低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效率有所提高。
1. 农业银行在1997—2007年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但营业利润却一直为负,只有加上投资收益后税前利润才转为正数(1998、1999两年依然为负)。其他研究指出,与其他三大国有银行相比,长期以来,农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最差的一个[10]。截至2007年年末,中国农业银行的驻县城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下降到30.3%,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下降了3.7%、2.6%和0.4%[11],这表示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改制之后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幅度提高,运行效率相应提升[12]。
2. 农业发展银行1997—2006年经营规模不断缩小,在机构、人员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人均效益必然不断下降。营业利润在2001年转变为正,而在此之前需要财政的大量补贴才能运转,这表明农业发展银行在收缩政策性贷款范围的情况下自身效益有所提高。但这并不是国家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目的,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政策性金融作用与国家对它投入的巨额资金相比并不相称,持续下降的经营规模必然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有关的案例分析也显示了农业发展银行运行效率低下:财政补贴不能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信贷资金不能封闭管理,同时粮食的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难以保证。表明其运行效率有提高的潜力。
3.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长期不好,近几年有所好转。仅从《中国统计年鉴》上有关的分析报告看,行社分家后,1998—2000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三年增亏,根据谢平等提供的具体数据,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 147亿元,不良率为37%,资不抵债缺口总量达3 019亿元[13]。作为一个整体,农村信用社在技术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14]。从2004年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和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1 825家后[11],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初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比改革之初提高了20%,达到11.2%,不良贷款比例9.3%,与刚刚开始改革之时相比下降了28%[12]。
4. 邮政储蓄银行在2007年初成立之初就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业务等服务农村的有效形式。产权制度开始起步,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理念为“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与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截至2011年10月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资产接近人民币4万亿元(6 352亿美元),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位列第六。
2012年1月21日,经中国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亿元,拥有3.7万营业网点,3万亿元个人储蓄存款,9亿银行账户,400多万小额贷款用户,1 000多亿元支农资金。2011年2月10日,全国邮政储蓄个人存款余额总规模突破了3万亿元,达到30 299亿元。11月9日,邮储银行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突破7 000亿元。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
与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相对应,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也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配置效率
从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来看,“中国非正规提供的融资规模为9 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96%”左右。上文己经证明,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缺乏对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而把资金投向了城市和国有企业,如果将资金投向农业和乡镇企业是可以带来更大的产出的,而对农业和乡镇企业提供资金的正是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实地调查结果来看,非正规金融组织为其附近的缺少资金的经济行为提供了方便,提高了闲置资金的配置效率,也使资金闲置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意义。
(二)适应性效率
与存在几十年的正规金融相比较,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了几千年,以乡村“熟人社会”为基础,具有分散化、灵活、信息优势。非正规金融所进行的交易正是建立在地缘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它不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没有僵化的规章制度,彼此熟悉,甚至连彼此的祖祖辈辈都了解,因此不容易相互欺骗,或者欺骗的成本很高,因为有族长或者左右的监督和惩罚,这种惩罚有时候不是经济上的惩罚,而是风言风语的摧残,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有效避免正规金融机构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是一种硬性的约束,能促使社会成员自发服从、自我执行,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改善,并节约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违约概率极低。同事非正规金融能够充分利用乡村既有的信息资源和组织资源,合同都是建立在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的基础之上,同时它具有重复交易的特点,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较好的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高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三)运行效率
据银监会统计,2007年末我国有7 800万农户获得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11]。2007年村镇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7.6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62亿元。村镇银行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31个省(区、市)。截至2007年底,自从开始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总共计发放贷款3.9亿元,整体运行良好,可喜可贺的是目前已有6家公司实现盈利,经营利润共计1 682.29万元,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正规度也在逐步向银行类靠拢。《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报告,小贷公司短期贷款余额1 952.57亿元,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小额贷款机构数量5 247家,从业人员数58 441人,实收资本4 257.03亿元,贷款余额4 892.59亿元,发展迅速,运行效率良好。
四、效率比较分析
(一)边际成本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逐渐加大,非正规金融组织服务在规模和范围方面逐渐改变原来的状态,比如业务活动范围就已经扩展到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陌生人,这样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贷款机构对贷款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掌握的难度加大,可以想象规模扩大到某一点时会失去其在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取信息方面的优势[15]。同时,非正规金融组织之所以一直是在地下经营,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具有管理体制和先天的制约,当资产迅速增加到一定范围时,经营管理的成本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16]。因此,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边际成本呈现先下降达到某一点而后上升的趋势,从图形上看,呈现出“U”形(如图1所示),图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只有一个交点M。在点M之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规模小,边际成本曲线较为平坦,由于其具有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在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之下[13]。
设f1(x)和f2(x)分别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函数,它们满足:
1. 当xf2(x),当x>M时,f1(x)
2. f1′(x)
由上可知,显然有:M>M0(如图1所示)。
(二)平均成本
假设正规金融的固定成本为cf,由于现实状况,非正规金融没有固定成本。那么,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1(x)、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2(x),分别如下:
c1(x)=■+■■f1(t)dt(1)
c2(x)=■■f2(t)dt(2)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极小化条件分别为:
■=■-■■f1(t)+■f1(x)=0(3)
■=■■f2(t)+■f2(x)=0(4)
其中式(3)无解,因为
■-■-■■f1(t)dt+f1(x)=0
■■=0(5)
故正规金融的成本最小规模为无穷大,这是由假设条件“f1′(x)
而由式(4)得:
■■f2(t)dt=f2(x)(6)
设x=M1,即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极小化的规模值,有如下方程:
■■f2(t)dt=f2(M1)
设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曲线交于点M2,如图3所示。由图1和图3可知,M2与M、M0、M1之间的关系为:M2>M>M0;M2>M1>M0。其中,M2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M0为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M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
由图3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规模有一个边界,也就是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最优分界点,此时由非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M2时,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均分别大于相应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此时由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则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介于M与M2之间(即M2>Md>M1)时,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大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其平均成本则小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由于决定总成本的是平均成本,这时由非正规金融来提供供给的总成本更低。可见,从发展的规模来看,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不是何时何地都绝对的有效率,它们的效率发挥有分界点M2,在规模大于M2时,正规金融更有效。相反,非正规金融更加有效。
五、结论
在所有的经济体中,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西方或者东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一样的,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在时间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金融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信息经济学的预期。所有金融制度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在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况[17]。这样,每一种制度都有起作用的约束条件,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来看,约束条件包括规模、信息和风险,而后两者的问题都是随着规模的改变产生的,通过规模表现出来。从分析发现非正规金融在一定范围内则表现出较强的配置效率和适应效率。当风险不确定,市场规模较小时,非正规金融有效;当风险可以通过抵押担保等形式被确定,市场规模较大时,正规金融占有优势。随着市场主体活动范围无限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基于血缘、地缘的软信息优势将不复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将逐步替代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但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发展情况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20]。在规模小的时候非正规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发展迅猛。当超出一定的边界,就不发挥原有的作用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效率的发挥受到规模限制,这导致了其在规模和范围上略逊一筹。首先,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关联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其次,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资金转移,使大量的不能资金在更宽广的空间进行配置,造成效率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追求规模收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笔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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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论文摘要】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必然,它将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3]彭艺,彭紫云. 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中部地区为例[J]. 理论探讨.2010(04).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3]彭艺,彭紫云. 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中部地区为例[j]. 理论探讨.2010(04).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信用机制交易成本金融体系
近年来,有关闽、浙、粤三省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有关地下钱庄黑幕的种种文章主要是说明我国近几年打击地下钱庄参与非法洗钱活动。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每年从地下钱庄中被洗掉的黑钱至少达2000亿元人民币,占我国GDP的25%,这个数目是非常的庞大。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来遏止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的非法交易,比如央行2002年9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方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这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一部分作为非法的金融机构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按照我们一贯的思维方式,对一切形式的地下经济都应取缔。但监管当局为这些非正规金融的取缔忙碌不已,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照样火爆,依然“生机勃勃”。这就不禁让人发问:屡禁不止的非正规金融是否确有其生存理由?是不是我国现行金融制度的不足或缺陷给了他们存在的土壤?是什么机制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当前我国对这些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深,虽然对非正规金融这一领域国家的监管部门开始实行局部的疏导政策,比如从2002年底开始的温州金融改革,让我们看到了某种迹象。除了浮动利率试点之外,温州金融改革的核心还涉及银行产权改革,即温州商业银行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入股,乐清、瑞安两个县级市可以搞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允许私人参股。但我们还没有完全看到它巨大的发展空间,以及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一些值得深思的方面。
一、非正规金融的经营形式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土壤
经济运行中的金融活动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即一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业等正规金融部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这部分交易受到政府法律和条例等正规制度的规制。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通常未经一国政府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因此被贬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而蒙上了非法的阴影。[1]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正规金融的发展无法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和经济组织发展初期的要求,他们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品的增长,而资本是其中最重要的变量,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资本的高度稀缺,这种需求的矛盾就产生了相应的非正规金融。因此有有组织的、合法的正规金融和无组织的、非法的非正规金融同时存在所形成的金融二元结构,显示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2]俄亥俄学派(OhioSchool)也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的过程中,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前的短期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非正规金融的成本可能更低、工作方式可能更有弹性。此外,一些学者对亚洲和非洲国家的研究表明,非正规金融不仅在农村很重要,在城市经济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非正规金融不是经济欠发达国家所特有的,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
在进行以下的论述之前,我们首先对非正规金融的讨论范围界定。我们假设非正规金融机构是进行正常的经营,即从事资金借贷、金融中介等服务的民间金融组织。那么这些涉嫌参与地下经济洗钱等非法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如地下钱庄等不是我们这里要论述的范围。他们在经营本质上与我国合法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进行货币的经营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
在我国一些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其实有其历史的渊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山西出现了“票号”,如日升昌票号是我国首家专营银两汇兑,存放款的私人金融机构。在其经营历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经营管理办法。在经理人员的聘选上也严格,据史料载:“当财东起意经营,聘请经理。由介绍人之说项,或自己注意察治;确实认定此人有谋有为、能守能攻,足以担任票号经理之职责,则以礼召聘,委以全权。”[3]实行“认票不认人”的制度,这就要求对汇票的书写和防伪等有严格的规定。并且随时掌握全国各地之间的货物流向、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由总号作出资金调度方向的决策,在总号与分号之间,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业务报告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自由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90年代大量存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被清理关闭)。近年来,中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由过去的隐蔽型转为目前的公开半公开型;二是虽然以本地区为主,但开始出现跨村、跨乡甚至跨省借贷;三是大额借贷比重不断增大,无息借款比重逐渐降低;四是借款用途由消费性贷款向生产经营性贷款转变,即用于加工业、运输业和养殖业等能短期见效的项目增加,而用于传统粮食种植和婚丧嫁娶之类的生活贷款呈现递减趋势;五是借贷手续逐渐规范,纠纷逐渐减少,过去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六是非正规金融组织化程度明显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地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出现,有其内在的经济驱动力。这一驱动力就是资金供求矛盾,并且这一矛盾还在不断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我国银行存款利率经过8次下降,加之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几乎成了现金保管。人们投资渠道单一,消费需求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受限,城乡居民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急于寻找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率的出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军研究员几年前曾对浙、闽、粤等地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过调查,结果发现那一地区民间资金相当充裕,各种形式的企业民间融资、“地下钱庄”、“标会”等屡禁不止,且呈日益泛滥之势。据他介绍,浙江温州有关单位曾作过统计,在120万人口的温州苍南县,仅有29亿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人均2000多元,远远低于全国人均5000元的存款标准。这些大量的资金运作渠道除股市投资民间个人借贷外,大量的钱在“地下”循环,就形成了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应来源。[4]第二,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安全区以及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一般要求企业具有2A级以上的信用等级,并且必须提供有效的抵押、质押及保证等信用担保。从1999年开始,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市、县以下基层机构,4年达31000家。[5]即使农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个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但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难以起到大作用。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无法面向农村中分散的个人和小型经济组织。其它金融组织主要是信用合作社本来是一个合作性质的组织,但实际上还是官办的,近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贷款的门槛和手续同样比较复杂,不是很适应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另外,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被取消,而多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又十分高,资金规模也十分有限,它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乏。
第三,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规模在我国日益发展涨大,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融资困难始终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私营企业主的资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现为短、频、快,但风险较高,因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据1998年的有关统计资料,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仅占贷款余额的38%,即便加上其他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也仅占全部贷款的44%。[6]当然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交易中的成本过高,影响了正常的交易条件下可以得到的贷款或融资。在这种前提下,尽管利率较高,有些非正规金融也有黑势力的背景,私营企业主也不得不选择从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这样这些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地方货币市场供应不足,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在没有满足农村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金融信贷市场需求,从根本上构成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土壤,同时提供了其存在的空间。
二、信用是非正规金融生存的关键
从一般意义上讲,信用包括信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等内容。但从经济意义上看,它的含义就转化和延伸为以借贷为特征的经济行为,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体现着特定的经济关系。它既区别于一般商品货币交换的价值单方面的暂时让渡或转移。[7]
对信用问题的探讨成为我国近几年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话题。良好信用机制的建立是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持、产权为基础、……,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表明我国在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正下大力气。然而我们上面提到的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许多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是放在一个比较的范围内来讨论的,很难把握,因此存在大量的个人、企业、政府等的信用缺失。然而针对非正规金融来讲,下面我们要说的信用是放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来讨论的。
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大部分是带有地域性的,他们往往以家族的形式出现。信用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是比较稳固的,为什么呢?张维迎教授提出“乡村社会的信用机制”[8],他解释到乡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动范围的影响,他们对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传递很快,所以人们很少违约。西南财经大学周殿昆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乡村家族关系及家族文化复归,家族信用逐渐复兴。同时,依附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乡村集体经济的传统社会信用体系衰减,而适应市场经济要的新的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建立。从而使现今我国乡村信用环境呈现:社会信用缺失,家族信用强固的特征。家族信用成为现今乡村农民家庭开展生产协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所以地下钱庄在区域内的信用一般都表现的比较良好,这成为它们发展涨大的关键因素。[9]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的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就越高,并且借款者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所以非正规金融交易中的违约成本高于正规金融活动的违约成本。
经营货币是金融业的表象,而这表象后面隐藏的是“信用”,信用交易才是金融业的经营本质。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示范效应,即让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从而促进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改善和信用体系的建立。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与正规金融中介相比较比较低,它减少了许多如契约文书的处理成本、风险确认成本、监督实施成本、搜寻成本及时间成本。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机构利用与借款人之间的频繁资金往来,可以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从而降低风险并减少了搭便车的机会,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这样非正规金融与我们正规金融机构很大的差别就在于其信用交易的特点更明显。试想存入非正规金融的资金除了因为高利息的诱惑外,资金的安全才是存入者最优先的考虑,在明知是非正规金融的情况下依然存入资金,存入者必然有所恃,那就是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形成的信任关系,而非正规金融的经营者也是在种种民间信用关系的制约下贷出款项,甚至根本不需要象正规机构那样复杂的抵押、质押手续,更多的是保证方式。理由很简单,非正规金融的告贷者们如果真有东西质押或者抵押,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向非正规金融求贷,如果他们真的没有太大的资金需求,他们可以通过“抬会”等初级的民间金融方式寻求资金。正是这种民间的信用交易将地下金融组织的效用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非正规金融组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它们才是真正将信用作为生存之本的金融参与者。
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迅速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这种金融服务还是一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利息可以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商定,借贷金额可多可少,可以分次贷款也可以一次贷款,这些都是我们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屑为之的业务。但正是这些业务构成了庞大的地下金融体系,让我们的监管者头疼不已。也正是这种非正规金融体系给我们的“正规军”不屑光顾的群体,带来了他们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归根结底,这样的金融服务在民间是有需求的,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阳光照不到的角落也是这样,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存在自由其道理。但监管者不这么想,地下金融体系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单纯的民间信用在缺乏有效评估的状态下,难免会隐存巨大的道德风险,出现非正规金融卷款消失、超出想象的高利贷、非法洗钱等问题自是难免。
三、非正规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与完善的思考
1,积极鼓励正常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通过一定的程序使非正规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补充,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面对非正规金融体系这可能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的“滔天洪水”,我们的监管当局是否应该采取更多的疏导方法,让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转为合法的接受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作为合法商业银行的补充,充分满足民间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非正规金融体系的生存自有其道理,即使银行体系发达如美利坚者也难以避免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存在,但太平洋彼岸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可谓真正的“地下金融”,担负的是洗钱、高利贷等地下经济职责,由于牵涉到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故而也难以禁绝。但反观我们的非正规金融体系,许多东西是完全可以合法化的,比如在合理的利率幅度内商定利率的民间借贷,个人合法持有的外汇寻求较高价格的兑换等等,通过一定的市场手段,相信这些金融服务是可以走到阳光下的。一旦可以附条件的转换为合法民间金融,相信大多数地下金融机构还是乐意走向“阳光地带”的,关键是我们的监管当局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转换条件以及建立对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相对宽松但绝非纵容的监管环境。至于剩下哪些不愿意接受“收编”的地下金融机构,自然有种种见不得人的事情,比如与黑社会勾结暴力收贷等行为,对这些不愿意走进“阳光地带”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当然只有毫不留情地打击这个唯一的选择。
非正规金融的业务主要是非法换汇和私自存贷款,当然有关洗钱的业务一些非正规金融也是来者不拒。不可否认,非法换汇实质上也部分承担了洗钱的功能,但非法换汇中也存在外汇来源合法,仅仅为了寻求换取更多人民币的情况,而私自存贷款除了部分利息过高的高利贷贷款外,毕竟大部分还得接受银行利率的调节,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这一借贷合法与否的分水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除了洗钱业务,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许多业务从《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则》的角度来看还属于合法的民间合同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资本最本能的冲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正规金融的行为是合理的,至少是合乎逻辑的,当然,如果从银行监管的相关法规来看,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契约行为,如果这些非正规金融活动用单纯的契约方式来安排的话,即使监管当局恐怕也难以从法律上界定其是否违法。
2,组建区域性股份制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形成大中小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
面对日益发展的非正规金融体制,国家也做了采取了一些措施。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家已采取了不少有力的措施,如人民银行要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利率的上浮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各大银行也都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采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但是,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增加和成长,国家金融机构资金储备量的增长仍远远赶不上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增长,并且信贷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反而愈显突出,贷款也出现增势放缓,有限的信贷资金有趋向运用不够充分的苗头。分析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国有大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与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着天然的不匹配。一方面是国有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具备为大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纷纷调整市场定位,逐步退出农村市场,以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利润。另一方面是国有大银行为千家万户分散的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信息搜寻和办理贷款等管理成本高,风险难防范,再加上其审贷权限上收,远离中小企业,更加剧了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国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过度依赖企业有效资产抵押和地方政府进行信用担保及有关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程度的信息。
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现有的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服务格局下,即使再采取力度更大一些的利率上浮政策措施,来促进加强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收效也不会理想。因为金融企业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着其特定的经营规律和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支配的。必须健全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特性和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一批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包括各类中小银行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才能得到相应的有效服务。
3,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加强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
投资渠道少是造成社会富余的闲散资金投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地方资本市场发育不够,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屈指可数,而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度又难以把握,只要开辟出几条符合社会资金投资特性和要求、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渠道,投向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资金就会转移出来。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该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些努力:一是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或是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转让融资,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领域。二是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直接向社会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这两个方面有所进展,既可以增加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又能产生“挤出效应”,使国有商业银行过度集中在基础设施项目和大企业、大集团的部分信贷资金,转向供应给中小企业。三是针对发达地区民间资金相对集中的实际,可考虑在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几个县市,创造条件成立几家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实行专家理财和管理,广泛吸收民间资金向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也可以根据投资公司资本金多少,在有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条件下,给予等额的长期贷款,还可对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四是加强对民间个人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鼓励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向亲朋好友借资。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可探索成立民间融资信息中心,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解决民间借贷的信息不对称和手续不规范问题,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保护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益。
注释:
[1]郭沛.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网.usc.cuhk.edu.hk
[2]史晋川等.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
[3]山西票号史料[M].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598
[4]朱菲娜.“地下钱庄”何时休.中国经济时报[N].2002-05-23
[5]马荣伟.地下钱庄缘何屡禁不绝.国际金融报[N].2003-9-1
[6]刘小玄.中国企业发展报告1990—2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7]曹龙骥.货币银行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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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殿昆.中国乡村家族信用复兴及企业发育问题分析.第二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入选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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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建军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金融研究.2002(10)
7.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秋季刊
关键词:民间金融;监管;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暴发的担保公司倒闭和非法集资案引起了人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再次重视。民间金融发展有助于缓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只有适当监管之下,民间金融才能得到稳步发展。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此有不同的称呼,如非正规金融、类金融、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等。亚洲发展银行在《非正规金融:来自亚洲的发现》(1990)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一定义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民间金融特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间金融的历史要远远长于正规金融,在正规金融产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属于民间金融。因此正规金融是在民间金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正规金融建立后,民间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规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对于进入的融资者都设置了或高或低的门槛,目的在于降低正规金融风险。这样在客观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挡在了门外,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这一市场空间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历史时间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加之经营不稳定性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其发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资不得不依赖非正规金融。
2.金融压抑制造了民间金融空间。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重工业的发展,采取了压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压低利率,并引导资金向重工业方向投入,其他产业则难以得到发展的资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市场需要的产业,有市场,有利润。这样民间金融就填补了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义的金融抑制外,我国的金融抑制还体现为所有制抑制,即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大量民营企业长期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外。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就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动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间融资解决。
3.交易费用也会给民间金融创造空间。处理金融业务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现场考察、账面处理等,这些成本不论融资数额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与地理远近成正比,这样对于一些小额的处于偏远地区的项目,单位成本就会很高,因而被正规金融放弃。对于民间金融来说,这些成本则可能会比较低,比如民间金融不需要正规的档案材料,与客户比较近等,与正规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间金融也是对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的一种反应。市场需求往往变化迅速,需要相应的金融创新以满足这一需求。正规金融的产品创新需要市场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创新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所费时间比较长,特别是在金融管制比较严重的国家,金融创新更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民间金融受管制比较少,经营灵活,可以迅速地进行金融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对正规金融起了良好的补充,提升了经济的效率,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给予了一定的成长空间。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广,其理论及运作模式被正规金融采纳。比较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需求
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我国也存在着多样性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金融资源重新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
1.非法集资。民间金融发展障碍之一就是资金来源短缺,而只允许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是很多国家普遍实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间金融机构总有扩大规模的冲动,在资金来源如股东出资、内源融资增长速度难以达到自己意愿速度时,他们就会求诸于私下吸收公众资金,这种私下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除非发生纠纷很难查觉。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资这一步,就走向不归路。民间金融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弱,容易发生风险,而风险发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显现了,公众的挤兑行为很快就会让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群体性讨债事件。
2.利率高企。民间金融资金普遍比正规金融的资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种,一是与正规金融争夺资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间金融的活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对的客户风险相对比较大,这造成其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三是资金需求高拉升了资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对于民间金融是一种伤害,根据逆向选择理论可知,金融机构利润率与利率水平呈倒U形关系,当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优质的客户会退出贷款市场,只会留下一些劣质客户,此后利率上升优质客户越少,金融机构风险越高,利润率下降越严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易发生危机的重要原因。
3.隐藏犯罪行为。缺少监管的民间金融隐藏着诸多犯罪行为。一是暴力收账,即对未偿还的款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追偿,引发刑事案件,与之相对应的还会伴随着强制借款与高利贷借款,让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钱或资助犯罪,由于缺少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间金融进行流转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筛选让非法行为得到了资金;三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相当普遍,在发达国家也常会发生,投资者对高额回报吸引,早期投资者会有所收获,但随后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而且这种骗局无论在总金额还是牵涉的投资者规模都很大,影响严劣;四是诈骗,冒充身份诈骗客户资金或者虚构情节诈骗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民间金融领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机构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
1.缺少监管主体。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俗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少量的其他类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机构,对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间金融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并不承担监管责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要求其担负监管职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机构会或明或暗地拒绝承担。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有名义上的主管部门,如典当行主管部门为政府商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没有主管部门,只要经地方工商局批准就可以营业,结果造成大量所谓的理财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号称合法性机构公开吸收公众资金。而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并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监管的职能。
2.缺少监管的能力。监管能力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管授权,即对于当下的形形的金融机构需要确定监管的主体,当下地方政府面对诸多疑似非法集资行为也想进行监管,但是却没有明确部门有类似的监管授权。二是监管人员不足,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监管人数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门槛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控制数量规避监管人员不足问题。而现在大量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即使以后归口监管,也存在着监管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办负责,与一行三会相比,金融办历史短,人员来源多样,对金融监管本身都需要一个熟悉过程,加之民间金融要比正规金融更复杂,就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监管的重点等需要专业判断方面存在较严重不足。
3.缺少监管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监管和处理。二是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执行的程序条件都未规定,被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者也难以给出明确的监管信号,造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缺少严格的论证,例如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还是非审慎监管,监管标准是否以资本金为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有何规定,是否对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标准是什么,公司的档案记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内容对于监管方式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关键,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三、世界其他国家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
世界各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过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体来说,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使之遵守正规金融的监管标准。针对一些数量多、规模大、经营成熟的民间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监管,使之正规化。如美国信用社曾是美国民间金融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此美国国会颁布《联邦信用社法》(1934)给予其合法身份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监管,他们缴纳存款保险并受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美国的社区银行是非正规金融转为正规金融的典范,美国的社区银行为独立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其资产规模小,分支机构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区经营,其组织形式可以为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机构,社区银行要遵守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规则,只是其监管的标准要比一般商业银行宽松。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诸如合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虽经严历打击仍然存在,1989年台湾实行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通过了新《银行法》,允许银行设立自由,部分民间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册为银行,进入正规发展轨道。
2.立法保护民间金融但发挥其自身特点。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合作金融,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的发源地,1847年莱富埃森(Raiffeisen)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发展为莱富埃森合作银行;此后舒尔茨创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发展为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固定下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国组建中英合作银行,并成立全国合作银行协会。到现在合作银行遍布德国城乡,成为德国主要金融服务提供者。台湾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中,1999年通过了《民法债编》,以法律形式将合会等金融组织列为已有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对象,对民间金融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3.将民间金融转化成正规金融。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来就存在轮转型互助基金称为“无尽”(Muji),为当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1915年日本出台《无尽业法》,把无尽进行合并组成多家联合股份公司,规定了注册资本、组成人数、组织形式、存续期等,成为法律认可的组织。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户存入适当金额后可以一次性获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额的贷款,称为互助无尽,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比无尽更为健全,为此1951年日本通过《互助银行法案》,把无尽转变为互助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到20世纪80年代,互助银行业务范围与一般银行已经无差异,日本金融顾问委员会于1985年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在1989年和1990年间,日本所有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
4.对民间金融进行扶持。一般来说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持一种消极立场,但由于民间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采取措施推动民间金融开展业务。这方面的典型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采取诸如群贷的方式降低风险。改变了过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务的经营特点,因而受到世界银行的推荐。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本国推行这类业务。
上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对民间金融的作用给予承认而非取缔,监管的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监管同时把民间金融运营模式标准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三是特别注重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间金融在进行监管后都成立了相应的自律组织(协会),在增强监管针对性同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四是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的模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四、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建议
把民间金融置于监管之下无论对于民间金融本身还是对于社会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体到监管体制的建设,则需要多方面考虑。
1.监管要让民间金融合法化与透明化。金融业从事的是资金的往来,与生产制造业最大的不同是无形化因而隐蔽性很强,对其打压不会让民间金融消失,只会让其转入地下。当民间金融转入地下时,其风险不会消失而且由于无法对其监控,其结果是只有当问题很严重时才会暴发出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民间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让民间金融能够透明化,阳光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让其合法化。民间金融所隐藏的涉嫌犯罪行为也只有通过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压低。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建立起从一般民法到专业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体系,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运转。
2.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当采用多种模式。我国幅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层次多样,经济类型众多,对金融需求多样,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类型众多。监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监管制度,对民间金融监管采取适度原则,防止过度监管使民间金融失去低成本与灵活性。对于那些服务于众多客户群体的民间金融,可以更标准化,监管相对严格,以利于推广;对于那些针对客户群体比较少,不宜标准化,在进行监管时尊重其经营特点,减少政府干预。
3.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来说自律组织非常重要,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并能有效规范行业内经营。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自律组织可以承担相当部分的监管职能,面对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其组织与管理量很大,这是监管当局在人力上难以胜任的;其次自律组织可以起到与政府部门协调的功能,民间金融机构的需求多样,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解决某些问题和出台扶持政策,自律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三是自律组织可以对本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与完善提供规划,就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
4.监管需要确定一些标准的监管规则。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一些核心内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众存款,虽然世界一些国家允许民间金融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来说我国不应当放开这一规定,把民间金融机构单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二是信息公开,民间金融的资金往来应当进行登记,在电子信息化与网络化下,这种信息的登记成本已经很低,可以考虑信贷登记系统向民间金融开放,换取其信息的登记,做到激励相容。三是民间金融治理架构与组织管理架构,由于其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结构可以由机构自身决定,只是提供指导意见,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以建议民间金融机构聘用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与运营,特别高层管理人员聘用有正规金融从来经历的人员担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范宝文.民间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D].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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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现状;规范监管
一、概述
民间金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同时,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无论是规模还是成熟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这就引起了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实际上,民间金融一方面能够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对促进市场机制发育的积极作用明显,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实际上可能干扰信贷政策,对金融秩序维护也有一定的挑战性,还容易引致金融犯罪,导致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风险。
鉴于此,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探讨如何规范民间金融的监管具有现实意义。从行文思路看,本文对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规范监管民间金融行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思路。
二、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1997年之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相对较小。不过,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规模迅速膨胀。无论是从全国的规模看,还是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民间金融都可能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具体模式看,我国民间金融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一是“浙闽模式”,它以间接金融活动为主,这种模式产生的地区一般市场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比重较高、闲置资金的存量大。二是“北方模式”,主要以企业融资为主的。这种模式是民营企业向社会非公开集资。三是五色土经营模式,即通过牵线搭桥促成借贷关系,化解民间借贷风险。这种模式将业务定位在对民间借贷两端进行服务的基础上,相对于其他模式,具有较大的创新性,它促使民间借贷服务业成为真正的产业。
不过,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存在较多违法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导致该市场存在着一定风险。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看,社会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组织供给存在错位,非正规性和隐蔽性的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留下的市场空白。不过,民间金融组织规模过大,或这些组织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结合,将可能引起金融体系的波动。一方面,民间金融的投资渠道较为隐蔽,不具有可持续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很可能为非法经济活动利用,正常的金融秩序可能受到威胁。其次,民间金融不受目前既存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竞争处于无序状态,金融市场存在巨大风险。再次,民间金融的超常发展,影响了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地下通道”,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三、规范监管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政策建议
第一,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这样有利于对其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助于其健康发展。对民间金融组织而言,可以要求其持有一定的资本金数额,但可按地域进行规定。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要规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在业务范围方面,要对民间金融经营风险大的金融业务做出限制,进行严格监管。同时,要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促进其合法规范运作。同时,政府要随时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要大力发展与完善正规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一方面,要大力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保证资金能用于农业领域。要改造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专项贷款,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拓宽融资方式和筹资渠道。
第三,要积极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实际上,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保障,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要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公平司法制度的建立,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维护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我国现行的利率不能反映资金供求情况,投资者需求对利率缺乏弹性。因此,在我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要积极按照市场供求促进利率的自由浮动,建立一定的资金价格机制,促进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市场细分和金融服务。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它的存在,不仅对农村经济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得出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日益扩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进而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对于经济影响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