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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行政权力的扩张是人类理性化的结果。现代化是一个理性作用于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多种变化过程,它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化,人与人关系的复杂化,其具体表现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的剧增。而理性化在客观上要求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应得到有序的安排,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就成为一种合理的需要。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扩张的背后不可避免地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问题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英国著名的法官霍尔斯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①王名扬指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裁量。法律没有为同一事实要件只设定一种法律后果,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自行确定法律后果,例如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或者赋予其特定的处理幅度。”③
在我国,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见于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提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④
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论断,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大同小异。相同点是:(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前提是法律对于符合法律要件的事实,并非仅规定一种法律效果,而是规定多数法律效果或某种行为范围,使行政机关自己决定;(2)行政自由裁量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决定是否作出某个行政行为;二是在各种不同的法定措施中,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哪一个。(3)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是一种不受控制的权力,其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同点是对自由裁量权存在范围的表述方面。有人认为,自由裁量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有人认为自由裁量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存在。
其实,从理论意义上讲,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的特殊形态,不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也存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归结起来可分为下述方面: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实在法律的不足。法律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永远是滞后的。对于新出现的各种情况,行政机关必须拥有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第二,由于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征,因此,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于具体事实的过程中,必然牵涉到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法律条款,在此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第三,法律关于行为的种类和幅度规定存在诸多可供选择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时也需要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理、公正的决定。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必要性
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是否享有司法审查权,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各自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职权,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享有不受司法干预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由裁量权并非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行政自由裁量也有司法审查的必要。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控制问题,韦德曾提出,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于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也不存在不受司法复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⑤虽然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包括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但706节又规定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构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⑥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也指出,裁量并没给予行政机关自由或任意,不受法律约束的裁量是不存在的,行政法院有权监督裁量是否遵守了法律。⑦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各国纷纷探索建立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其中司法控制被视为最有效的模式。就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也肯定了对行政自由裁量司法控制的必要性。⑧
对行政自由裁量司法控制的模式
一,大陆法系模式。在法国,行政法院通过越权之诉监督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法国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目的虽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以及程序滥用而作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⑨在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监督与其它行政行为相比有所松动,但对于裁量瑕疵的行为,行政法院仍然享有监督权。根据德国学理和司法实践的总结,裁量瑕疵有以下表现形式:(1)裁量逾越,即行政机关没有选择裁量规范的法律后果;(2)裁量怠慢,即行政机关不行使法定的裁量权;(3)裁量滥用,即行政机关根本没有规定裁量规范的目的。另外,行政机关使自由裁量权,还必须遵守德国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比例原则,否则也构成裁量瑕疵。
二,英美法系模式。英国的普通法院依据“合理”标准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进行司法控制。在英国,“合理标准是通过对法律所作的正确解释所指明的标准。这种标准分清了哪些是法定机关有权做的,哪些是无权做的。划清了正确行政或滥用权力的界限。如果有一个决定没有合理权力依据,那么该决定就常被称之为不合法。这就是现在所普遍称的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的实质。”⑩英国很多著名法官对于不合理的标准形式都有过非常生动的描述:“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能想象行政机关报在正当地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准(格林法官语);如此错误,以致有理性的人会明智地不赞成那个观点(丹宁法官语);如此无视逻辑或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任何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他(迪普洛克大法官语)。”在美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支持法院有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者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为理由。由于这一不同的规定,造成了持久不息的争论。在美国实务界,法院总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来决定是否对某一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一般认为第701节第二项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主要基于法院的自我克制,这里的排除只是部分的排除。美国的普通法院在审查自由裁量问题时一般是考虑下述因素:(1)问题是否适宜由法院审查;(2)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司法的监督;(3)法院审查对行政机关完成任务的影响。
三,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评析。对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标准,我国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合理性原则为标准,一种观点认为以合法性原则为标准。合理原则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选择,不会发生违法的问题,只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由此必须依合理性原则为标准审查该类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为把所有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视为行政不当行为,从而主张对该类行为以合理性原则为审查标准是不恰当的。实质上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行政不当的行为了,而转化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确实是一个一般的行政不当行为。在我国,法院是无权审查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个规定也就决定了在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合法性审查。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不违法、仅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享有司法审查权。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必要为法院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人为地再树立一个合理性审查原则,以合法性审查为标准完全可以解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问题。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具体操作
从审查原则来看,笔者认为在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应坚持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法院之所以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就是因为该行为失去了自由裁量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转让化成为违法行为。这看起来好像矛盾,其实并不矛盾。正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和第706节的规定一样,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法院又有权取消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其他的不符合法律的行为。
由此可见,法院对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界限就在于该行为是否违法。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违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才有监督的权力,对于不当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则不具有监督的权力。当然这里所提的自由裁量的违法,不但包括对具体法律规定的违反,也包括对法的原则和法的精神,公平、正义观念的违反。具体来说,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下述标准来进行:
一,超越自由裁量权。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超越了法定的幅度和范围,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自由裁量行为。对于该类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人民法院有监督的权力。例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某一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法定处罚种类是2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科以了250元的罚款,这种处罚就是一个明显的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对于该处罚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撤销。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所谓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来执行法律,而是依个人意志武断、专横地作出行政行为。实际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的“”标准是专门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设置的。《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把显失公正单列出来,就是因为行政处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①⑤⑩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68-70页、77页、79页。
②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页、614页。
③⑦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129页、610页。
④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页。
[摘要]制度构建的进路选择、现实障碍的化解、前提性制度的预置是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时需要面对的基本课题。在制度构建的进路选择上应坚持渐进与嬗变、系统变法与局部改良的结合;构建刑事司法审查制度需要克服多重障碍;审判中心化和检警一体化是构建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必需的两大预设制度。
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应置身于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来宏观考虑: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须对制度构建的路径慎重选择,对制度构建面临的现实障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新制度与现有制度的协调,同时,还要对新制度所必需的配套制度进行改革与构建。
一、进路选择
刑事程序改革决非单纯的技术层面的改革,它有赖于司法体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作为刑事程序改革的一项新事物,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更多地受制于改革路径的选择。
(一)方法论的抉择
对于刑事程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进路选择,目前学界大致有两种主流观点,即渐进论与擅变论。前者主张改革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后者主张激流勇进,大刀阔斧,追求一步到位。渐进论和擅变论作为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都有偏颇之处。正如徐静村教授所言:“步伐太慢,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步伐过于超前,没有生存的土壤,则会功败垂成。”
笔者以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作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须有科学可行的方法论做指导。构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渐进与擅变两种路径的选择上,渐进与擅变之间并没有绝对的鸿沟。理想的改革思路应当是渐进与擅变相结合:对因构建司法审查制度而触及国家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方面的根本性的变革,可以采取渐进的路径,分步进行;而对于那些非根本性、一般制度层面的变革,则宜大刀阔斧、一步到位。
(二)系统变革与局部改良的融合
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使司法改革处于这样一种窘境:要么系统地修改法律,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变法”;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调整。作为一个系统性、全局性的过程,司法改革须处理好体制内的变革和体制外的根本“变法”之间、随时的局部改良和适时的系统变法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制度创新的同时,审时度势,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单凭直觉观感、“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践。正是这种只埋头搞局部改良而不顾及根本变法的改革惯性,使得“我国已进行的司法改革表现出零星、零乱、盲目和肤浅的特点,缺乏理性指导和科学规划,多数属于内部性和形式化的措施改革,缺少有实质性的制度改革。
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系统工程,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整体性。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局部改良成为可能,而整体性特征则必然要求以系统变法来推进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司法审查制度时,可以先进行一系列的体制内变革,为体制外“变法”准备条件;一侯条件具备,即进行系统、全面的体制性制度构建。
二、障碍化解
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现实。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必然强调程序的正当和权利的保护,而这似乎有损于刑法的实施和对犯罪的打击;由法院对侦控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又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相冲突;而且,从我国当前现实来看,还缺乏司法审查制度生存的司法理念传统和民众观念基础。所以,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必须克服观念上和立法上的多重障碍,否则就会产生淮南之橘与淮北水土之憾。
(一)清除认识上的误区是化解障碍的基础
对于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将形成对被告方权利的保护与对侦控权力的约束,必然增强抗辩力量,削弱追诉效果,对惩罚犯罪不利。
此种观点有失偏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保障人权。惩罚是刑事诉讼的永恒目的之一,但这一目的的实现并不以限制或牺牲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换言之,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惩罚犯罪并无矛盾之处。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不是单纯地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而是应设置司法审查制度以约束、规范侦查权的运行,在程序正当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强化对犯罪的打击。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固然会对追诉犯罪带来某种不便(也许这种不便只是对以往的缺少约束的司法权力而言),但同时也增强了追诉机关依法办案的制度保证,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促使控诉机关提高素质、减少司法腐败,从提高办案质量的角度实现对司法效率的追求。
(二)弥合立法中的冲突是化解障碍的技术因素
根据现行法,侦控机关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有决定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活动有监督权。而设置司法审查制度,侦控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审查就需经过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的审查。
这不但分割了侦控机关的职权,也削减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矛盾。因之,构建司法审查制度须首先对我国侦查机关的职权和检察机关的性质重新界定。
1.重新界定我国侦查机关的职权,首先必须对侦查权与司法权进行区分。侦查权是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侦查主体是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侦查的内容是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司法权是指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和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性处分的裁决权。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强制性措施的采用有利于侦查机关的追诉,而又关乎对被追诉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是否采用、如何采用必然在双方之间产生争议。按照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这种争议只能由中立的第三方即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侦查权属于行政权已是法学界的共识,但在我国立法上尚未体现。我国现行立法只把逮捕的决定权作为司法权,而把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裁决权作为侦查权,交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对侦查权与司法权的模糊认识致使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把决定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权揉入侦查权之中,一方面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另一方面使侦控机关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从而分割了司法机关的裁判权,加剧了控强辩弱的倾向,并进一步使被告客体化。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首先需要突破这种现有规定,重新界定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取消侦控机关对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把司法权从侦查机关的职权中分离出来。
2.设置司法审查制度的最大障碍莫过于对我国检察机关性质的重新界定。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如果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那么它采取的强制处分行为就应受司法审查;而承认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就难以否认它拥有强制性措施决定权的合理性。判定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虽有利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置,但与现行立法的规定相冲突:直接承认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却难以否认它在承担控诉职能时具有的行政机关性质。造成我国检察机关双重性质的原因在于它具有的法律监督权。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把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作为司法权,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理论支撑,是影响检察机关性质的决定因素。设置司法审查制度后,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就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必然要求限制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但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我国的立法传统,全面否定至少在目前是不现实的。对于这个两难,可以通过从的高度明确检察机关的双重性质来解决,即明确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职能时是行政机关,应接受司法审查,而在其他方面仍属于司法机关性质,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三)培养法治国家理念与民众权利观念是化解障碍的哲学保障
就现代法治国家而言,刑事诉讼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是以一定制度和理念为背景的:一是经由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演化而来的现代法治国理念;二是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现代法治国在观念上认为,国家与个人之间时刻存在冲突的可能。在冲突发生时,为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擅断,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审判、裁断,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夺。正是基于此种认识,现代法院对社会的干预和影响日益深入,法院被赋予了权利制约功能,法院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常被视为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有力的也是最后的屏障。基于“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历史经验,法治国家为保障权力的合法运作,强调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使国家权力在各自的范围内合法运作,同时使分立的权力相互制约,以保持权力的互动平衡。侦查权在传统上被视为行政权,基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结构要求,由司法权制约侦查权便是题中应有之意。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国家的最高价值观。这种现实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产生了对立,如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这就极易导致行政权的放大,使司法权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权威,难以对行政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基于是,在构建司法审查制度时,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强调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在观念层面上,就需要进行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理念及民众权利意识的塑造与培养。
三、制度预置
未来理想的刑事程序设计“应以审判中心主义和检警一体化为基本思路,重点解决审前程序的改造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审关系两个问题”。我国检警关系上的“配合制约”模式在司法实践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刑事立法对侦查活动的过度强调导致了审前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化、实质化,进而造成了法庭审判活动的形式化和边缘化。这与我们即将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所强调的“审判中心”、“司法至上”等理念是冲突的。因此,构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首先要确立检警一体化和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和相关制度。
(一)检警一体化
我国现行法律对检警关系的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检警关系在实践中并未如立法者所设计的那样“既配合又制约”,而是要么配合过多,要么制约过多。检警一体化制度的构建,首先可以使检察院和警察共同作为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并由检察官主导控诉活动的进程,使立案、侦查和审查三个诉讼阶段因此而连贯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作为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中控诉的准备阶段,无疑更利于检察机关的追诉行为。其次,检警一体化有助于形成审前程序的三角诉讼结构,淡化其行政色彩。法官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审前程序,使检警机关的追诉行为受到外部的司法控制,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控方,使先天不平等的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最后,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说,检警一体化可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缩减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检警一体可使检、警资源优化整合,侦查、审查两个阶段同时进行,无疑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
(二)审判中心化
关于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法学界存在着审判中心主义和诉讼阶段论之争。审判中心主义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等审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的准备阶段。诉讼阶段论则将侦查、和审判等作为彼此平行的三个阶段,认为它们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地位上无高下之分。
关键词:侦查权性质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侦查权的性质分析
侦查权是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侦查权的性质归属是研究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那么侦查程序就是一个司法程序,侦查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侦查机关的决定就有司法终局性,而没有法官介入的必要。如果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那么侦查程序就相当于行政程序,考虑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则在侦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
目前,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大致有三类观点:一娄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司法权。一类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行政权。还有一类观点认为,侦查权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特征。
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那些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的观点,多是从侦查权的行使结果来静止地回望侦查程序,发现侦查权具备丁司法权特征。而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的观点,则倾向于从侦查权的行使过程来看问题,认为侦查权具备了行政权特征。这两个角度都有意义。在分析侦查权性质的时候,要全面看待问题,既要从侦查权静态的行使结果来分析,也要从它动态的行使过程来看。
第二,有一逻辑问题需要说明。人们之所以将侦查权定位为司法权,或行政权,或既是司法权,又是行政权,大多因为经过分析,认为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或行政权的特征。但是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是两回事。分析侦查权的外部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本质属性。A事物具有和B事物相同的外部特征,并不等于说,A事物和B事物性质同一。所以,直接给侦查权定性的论证,论证理由似乎都不充分。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或行政权的特征,并不等于侦查权本质就是属于司法权或者行政权。
第三,笔者认为,侦查权既有司法权特征,又有行政权特征。我国学者孙笑侠先生认为,司法权和行政权,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而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他还概括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十大区别:
(1)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3)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
(6)行政权主体职业具有行政性,司法权主体职业具有法律性。
(7)行政权效力有先定性,司法权效力有终结性。
(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主导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官僚层级性,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是审级分工性。
(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对照这十大区别,笔者认为侦查权有如下特征:
(1)侦查权的运行具有主动性。
(2)侦查权的行使既具有倾向性,又具有中立性。
(3)侦查权行使既注重实质结果,又注重形式过程。
(4)侦查权的行使强调应变性。
(5)侦查权具有专属性,不具有可转授性。
(6)侦查权主体应具有法律职业性,而不仅仅是行政性。
(7)侦查权效力具有先定合法性,也有终结性。
(8)侦查权运行具有主导性。
(9)侦查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
(10)侦查权的行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权力。
二、目前我国对侦查权控制的现状
我国关于侦查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侦查机关对侦查权进行内部控制。侦查机关在实施有关侦查措施时,必须取得其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批准,并由后者签发相关的许可令状。
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控制主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控制: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关于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方面进行监督。另外,检察院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几种言词证据予以排除,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制约。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通过对几种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来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尽管我国目前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对侦查权进行控制,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
(1)与侦查活动同步的内部控制单薄。公安机关的内部控制基本上都采用“批准”、“签字”的方式。这种内部审批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控制作用,但是基于整个侦查机关利益、工作目标追求的一致性,内部控制的效果值得怀疑。
(2)内部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权滥用的责任追究程序规定得较少。
2.检察监督不完善
我国的检察监督存在以下若干缺陷:
(1)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法律监督地位,尽管在确保公安机关遵守诉讼程序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彼此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检察官很难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往往在监督公安机关时不力,对公安机关逮捕权的制约也常流于形式。
(2)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只能以提建议的方式促使其纠正,如果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
(3)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可以采用任何强制侦查措施而缺乏来自外部的监督。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
我国已部分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缺少制度保障、缺乏操作性。在侦查机关收集运用证据的活动中,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容易遭受不法侵害。比如,我圉立法禁止刑讯逼供,但并没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而且在实际操作上承认非法手段所获口供的有效性并加以运用。又如,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并设立了搜查与扣押的程序规则,但与刑讯逼供取证的后果不一样,非法搜查与扣押所获证据材料,只要查证属实,照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司法救济欠缺
目前,在侦查程序中,公民权利遭受侵害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以就其诉讼权利的限制或超期羁押等问题提出申诉和控告,但只能向侦查机关的上级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或者向诉讼程序之外的部门如、人大等机构提出“上访”。而各级法院对于这利申诉和控告往往不予受理,不会专门针对羁押的合法性问题举行法庭审判。
我国目前存在的侦查权控制来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三个方面,但是都存在着问题。笔者认为,对侦查权的控制应该遵循两条思路:以权力控制权力和以权利控制权力。前者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三大权力主体米对侦查权施加控制。后者主要是通过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来抑制违法侦查。由此形成的侦查权控制网络才是全面的。各种控制方式有其合理性,不可偏废。我国目前严重缺少的是审判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
三、如何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
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形式,按照启动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两种:事前令状主义、事后司法审查。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令状制度和司法审查中,也应被看成是司法控制的一种形式。
(一)令状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侦查行为的控制没有采取令状制度,比较相似的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权力。所不同的是,签发令状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法院。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确立令状制度,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令状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因为令状制度虽然起到了保障人权的作用,但是它有着制约侦查效率,影响侦查活动顺利开展的副作用。所以笔者建议适用范围可以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对公民人身、财产、自由强制性比较大的侦查措施。
第二,令状制度的例外情形要严格规范。正因为侦查机关考虑到令状制度影响侦查工作效率,本着侦查工作效率优先的思想,他们都有想方设法绕过令状制度限制的倾向。结果就有可能导致令状制度被虚置。所以,为了防止令状制度被虚置,控制无令状侦查行为的泛滥,应该对“紧急情况”进行严格规范,事后对于无令状侦查行为要及时进行严密审查。
第三,令状的签发主体应是法院而不是检察机关。这主要基于令状签发主体中立性的考虑。法院的中立性已经得到普遍认同,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尚存争议。而且,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形式化问题,反映了目前不理想的警检关系这也使人们质疑检察机关能否胜任签发令状的工作。
第四,加强对令状的救济。应对违法令状或者违反令状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且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令状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如下:侦查人员在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前,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申请时,侦查人员列州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理由并附_卜相关的文件。法官接到申请后,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就侦查人员提出的理山予以答辩。必要时,法官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法官面前,当面听取双方的意见。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官作出是否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并列明决定的理由和具体适用范围。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先行搜查、扣押或逮捕,但是必须在事后尽快地向法官提出申请,以求确认先前的侦查行为合法。
(二)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侦查权司法控制的主要形式。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侦查权控制的普遍做法。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而且日前国内对该制度的研究存在一些争议。笔者现对这一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针对所有的侦查行为。原有:第一,基于司法审查的意义和价值,司法审查制度应当在侦查程序叫|充分发挥作用,不应加以限制;第二,关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讨论,不少人借鉴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分类。但是,这种分类存在于日本刑事诉讼的立法和理论中,我同目前仍有待引进和普及。而且,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就足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界限并不清楚。第三,不用担心司法审查J‘泛的适用范会影响侦查效率。一方面,令状制度在采取侦查措施之前已经过滤了部分违法侦查行为。所以真正受到司法审查的侦查行为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司法审查的形式可以有书面方式和言词方式两种,以书面方式为主,言词方式为辅。这样司法审查工作的进行就比较快速。第四,关于司法审查、检察监督和侦查机关内部控制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对强制侦查应采用司法审查,对任意侦查应采用检察监督或者依靠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形式。也就是说,但凡受到检察监督或者内部控制的侦查行为,就不再需要受司法审查了。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司法审查、检察监督和侦查机关内部控制,是三种不同的监督形式,它们的适用范围都应该是广泛的。一种侦查行为应该承受这三种监督,当三种监督形式发生冲突时,其中司法审查最具权威性。
所以,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是广泛的。限制司法审查的范田,一则不利于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导致司法审查的适用范问题成为长期的难题。对于司法审查适用的调控,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形式来灵活变化。
2.司法审查的操作程序
司法审查的申请主体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审查方式:以书面审为主,言词审为辅。当控辩双方的分歧较大或者侦查措施的采取将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进行言词辩论。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具体包括:(1)行使侦查权的主体是否合法。(2)侦查行为以及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3)对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过审理后,法官可以作出三类裁决:宣布侦查行为违法或无效;维持侦查行为;变更侦查行为。针对法院裁决,控辩双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以求得进一步的救济。
3.司法审查的主体
司法审查的主体应该是法院,而不是检察机关。理由:
第一,法院具有裁判的中立性,比较适合担任司法审查的主体。而检察机关虽然说具有客观中立性,但是其与侦查机关具有追诉犯罪的利益一致性,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大不过其追诉犯罪的倾向,否则就会造成检察机关职能的弱化。所以由检察机关担任司法审查的主体去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能让人信服。
第二,法官担任司法审查的主体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不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都认同法官的司法审查主体的角色。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在这一方面的变化:2001年以前,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权力很大,有权批准或决定采取正式羁押(逮捕)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权及其他诉讼措施。2001年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一些重要的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检察长和法院两道程序批准,才能实施。俄罗斯的这一变化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官担任司法审查主体是发展趋势。
第三,法院做司法审查的主体,不会影响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司法审查和审判是两项工作,在法院内部可以进行分工,部分法官负责司法审查工作,部分法官负责审判工作。因而这两项工作不容易形成互相干扰,不会造成审前预断。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需要考虑,审判法官可能会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没有被法院同意羁押,那么法官有可能因为没有任何顾虑而判决其无罪;但是由于同一法院先前的法官己同意羁押,这时候再判决无罪,就会导致法院要承受国家赔偿的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司法审查制度需要靠法官个体独立,而不仅仅是法院整体独立来支持。
第四,关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权。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具有准令状制度的性质,试图通过检察机关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是,我国目前对检察权的定位不清。检察权到底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在检察机关的性质没有清楚界定之前,就让检察机关来制约侦查机关,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检察权行政性的一面,很有可能变权力制约为行政权强化。目前出现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形式化已经说明,原先权力制约的良好意愿没有实现,反而检察机关在纵容侦查程序的行政化运作。
第五,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庭来进行司法审查工作。笔者建议,由立案庭法官负责实施司法授权,由司法审查庭法官负责司法审查,同时要实现法官独立。因为在进行事后司法审查的时候,会涉及到先前司法授权正确、合法与否的问题,所以不宜由一个部门同时负责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两项工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权司法控制中的运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控制违法侦查行为。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缺少立法规定和不具有操作性上。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效果不好。例如,刑事法庭对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处理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或应否排除的问题作出任何结论,甚至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察机关加以调查,作出说明。而检察机关就刑讯逼供问题给予的“情况说明”往往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被用来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材料最后盖着侦查机关的公章。面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权司法控制中的运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在侦查权司法控制中最大地发挥其价值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在审判程序中运行不好,不受重视,原因之一在于,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将视线放在了解决实体问题上,没有更多的精力、也不愿意去裁决程序违法问题。现在提前到侦查程序中,法官不需要对实体『巧题进行裁决,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第二,在实施令状制度的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在发生作用。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全过程。第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越早,其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抑制违法侦查行为的作用效果就越好。
2.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采取法官主动排除和辩方申请排除相结合的形式
法官主动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司法权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干预。同时,也能够弥补辩方申请排除的不足辩方申请排除有一些不足:一是辩方要有一定的举证能力;二是辩方要意识到其遭受了违法侦查:三是辩方申请排除程序相对复杂,耗费诉讼时间、诉讼资源。
3.关于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排除非法证据主要用来打击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而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暂缓控制。关于非法言词证据,通过以下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1)刑讯或其它方式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疼痛的方法;(25威胁、诱骗;(3)使人疲劳、饥渴:(4)服用药物、催眠;(5)其它方式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就非法实物证据而言,在决定是否排除时应该采取利益权衡原则,即如果排除该证据利大于弊,则予以排除:如果排除后所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大,则可予以保留。在决定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应否排除时,以下应该作为重点考量的因素:一是该行为本身的违法程度。二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程度。三是所侦控犯罪的危害程度。
论文摘要高校政工干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生力军,紧密贴近学生,在心理危机防护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如何做好危机预警与识别、危机处理和危机后的管理工作”做出了阐述。
1 构建完善的心理危机预警系统
1.1 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构建学工条线预警机制
古人云:“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 在高校的工作中要防止危机、控制危机、管理危机,首先必须理性地认识危机,并构建科学的预警机制。
第一,做好大学生心理测评工作。我校在新生入学时都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及评估,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全方位、多层次地掌握学生的整体心理状况,依据测试结果,及时预防并及早发现有可能会出现的心理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政工干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学生教室、宿舍中去与学生交流,尤其是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心理障碍、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群体学生。并通过校报、网站、板报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积极营造校园“心育”氛围。
第三,构建畅通的学生信息体系。高校要建立起由“学校学工处学院班级宿舍”这样一个网络预警体系,从最基层起,从下而上,层层落实,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体系, 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顺,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 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解其所难,确保危机事件能准确、快速、通畅、有效的解决。
第四,构建人员互动体系。高校突发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头绪繁多,问题重重,但有五组关系必须妥善把握好。努力处理好与司法机构、学校上级、新闻媒体、学生家属以及一线政工干部的关系,防止可能会引发的一些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出现。
1.2 整合校内外资源,健全学校稳定工作队伍管理机制
第一,合理利用校内资源。高校学生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因此,我们本着“大校园安全观”的理念,从完善队伍结构入手,从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等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合力形成,并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队伍危机干预能力。
第二,积极吸纳校外资源。高校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离不开社会,与国家、地方政府、社区、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学生家庭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高校应该主动、积极地拓展高校危机管理的工作领域,保持与社会各级相关部门的联系,整合资源,共同为高校危机管理工作做出努力。
2 心理危机的应对与处理
2.1 观察和跟踪调查
进行专业的心理诊断和鉴别;跟踪调查容易出现心理危机的高危人群;一旦发现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立即转移到安全的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同时上报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共同采取干预措施。在此过程需要辅导员要妥善安排中间环节,不给被监控的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重要的是对这样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让其感受到人际之间的关怀和温暖。
2.2 实施转介
(1)请专业人士或专家进行心理评估。(2)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应该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住院治疗等措施。(3)对有自杀意念学生、已经实施了自杀的行动但没有完成或已经完成自杀的学生应立即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救治。
2.3 及时挽救生命
学校各级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一旦得到危机信息,学校要立即通过各种方式,挽救学生生命。
3 心理危机后的管理
危机后管理阶段中,辅导员的工作重点(下转第187页)(上接第185页)在于安抚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的情绪,尽量让他们保持稳定,并努力将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1)将心理危机事件及时上报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助做好减轻当事人心理压力,调试情绪的工作。尽力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危机带来的遗留问题,把危机事件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尽快使他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中。
(2)做好对周围人员进行心理救助的相关工作。产生心理危机当事人的同学可能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应,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对他们进行危机后心理救助。比如,可以和自杀者的同学探讨关于自杀者死亡的相关情况;询问同学对该事件的感受,给予同理心和情感的支持;允许学生表达他们的悲伤、内疚、自责等等情绪并让他们明白,这一系列的情绪反应都是正常的。
(3)对学生进行危机后教育,教育学生“如果自己出现了心理危机,要主动寻求帮助,要相信有人愿意帮助你,可以向学校咨询中心求助或校外的心理咨询机构求助”。
4 高校危机干预工作努力方向
学校突发危机事件既能暴露出各项工作中的问题,又能促进日常工作在这种特殊压力下得到创新,因此需要不失时机地及时总结教训,认真评估结果,明确工作方向。
4.1 普及危机教育,提升应对能力
第一,加强学生的危机教育普及工作。从众多高校突发危机实践包括我校的几起事件不难看出,大学生的危机意识较为薄弱,对危机识别和应对的能力不强。因此,我们要通过宣传资料、电视节目、网络等途将心理危机教育的普及工作覆盖到全校学生,将危机事件的预防、处理既成为一种学校管理行为,又渗透到每一个学生的意识之中,使他们成为危机事件的自助者。
第二,加大心理危机应对的连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针对危机应对,学校要培养全体教职员工“全员育人”的意识,所有的应急措施离不开全体成员的配合和动员。因此,要加大对连接人员的应对危机能力的培训力度,对他们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只有这样,应对机制才更科学更有效。
4.2 加强实证性研究,拓宽危及研究领域
目前,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已成为较新的学科领域,由于危机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该领域的研究会涉及到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与管理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信息管理、传播学、心理学、伦理学、系统论、控制论等学科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拓宽研究视角、拓展研究领域,并重视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强实例分析,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危机管理的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高校 政工干部 心理危机干预 作用
论文摘要高校政工干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生力军,紧密贴近学生,在心理危机防护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如何做好危机预警与识别、危机处理和危机后的管理工作”做出了阐述。
1 构建完善的心理危机预警系统
1.1 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构建学工条线预警机制
古人云:“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 在高校的工作中要防止危机、控制危机、管理危机,首先必须理性地认识危机,并构建科学的预警机制。
第一,做好大学生心理测评工作。我校在新生入学时都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及评估,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全方位、多层次地掌握学生的整体心理状况,依据测试结果,及时预防并及早发现有可能会出现的心理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政工干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学生教室、宿舍中去与学生交流,尤其是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心理障碍、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群体学生。并通过校报、网站、板报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积极营造校园“心育”氛围。
第三,构建畅通的学生信息体系。高校要建立起由“学校学工处学院班级宿舍”这样一个网络预警体系,从最基层起,从下而上,层层落实,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体系, 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顺,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 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解其所难,确保危机事件能准确、快速、通畅、有效的解决。
第四,构建人员互动体系。高校突发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头绪繁多,问题重重,但有五组关系必须妥善把握好。努力处理好与司法机构、学校上级、新闻媒体、学生家属以及一线政工干部的关系,防止可能会引发的一些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出现。
1.2 整合校内外资源,健全学校稳定工作队伍管理机制
第一,合理利用校内资源。高校学生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因此,我们本着“大校园安全观”的理念,从完善队伍结构入手,从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等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合力形成,并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队伍危机干预能力。
第二,积极吸纳校外资源。高校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离不开社会,与国家、地方政府、社区、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学生家庭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高校应该主动、积极地拓展高校危机管理的工作领域,保持与社会各级相关部门的联系,整合资源,共同为高校危机管理工作做出努力。
2 心理危机的应对与处理
2.1 观察和跟踪调查
进行专业的心理诊断和鉴别;跟踪调查容易出现心理危机的高危人群;一旦发现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立即转移到安全的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同时上报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共同采取干预措施。在此过程需要辅导员要妥善安排中间环节,不给被监控的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重要的是对这样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让其感受到人际之间的关怀和温暖。
2.2 实施转介
(1)请专业人士或专家进行心理评估。(2)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应该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住院治疗等措施。(3)对有自杀意念学生、已经实施了自杀的行动但没有完成或已经完成自杀的学生应立即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救治。
2.3 及时挽救生命
学校各级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一旦得到危机信息,学校要立即通过各种方式,挽救学生生命。 转贴于 3 心理危机后的管理
危机后管理阶段中,辅导员的工作重点(下转第187页)(上接第185页)在于安抚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的情绪,尽量让他们保持稳定,并努力将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1)将心理危机事件及时上报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助做好减轻当事人心理压力,调试情绪的工作。尽力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危机带来的遗留问题,把危机事件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尽快使他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中。
(2)做好对周围人员进行心理救助的相关工作。产生心理危机当事人的同学可能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应,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对他们进行危机后心理救助。比如,可以和自杀者的同学探讨关于自杀者死亡的相关情况;询问同学对该事件的感受,给予同理心和情感的支持;允许学生表达他们的悲伤、内疚、自责等等情绪并让他们明白,这一系列的情绪反应都是正常的。
(3)对学生进行危机后教育,教育学生“如果自己出现了心理危机,要主动寻求帮助,要相信有人愿意帮助你,可以向学校咨询中心求助或校外的心理咨询机构求助”。
4 高校危机干预工作努力方向
学校突发危机事件既能暴露出各项工作中的问题,又能促进日常工作在这种特殊压力下得到创新,因此需要不失时机地及时总结教训,认真评估结果,明确工作方向。
4.1 普及危机教育,提升应对能力
第一,加强学生的危机教育普及工作。从众多高校突发危机实践包括我校的几起事件不难看出,大学生的危机意识较为薄弱,对危机识别和应对的能力不强。因此,我们要通过宣传资料、电视节目、网络等途将心理危机教育的普及工作覆盖到全校学生,将危机事件的预防、处理既成为一种学校管理行为,又渗透到每一个学生的意识之中,使他们成为危机事件的自助者。
第二,加大心理危机应对的连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针对危机应对,学校要培养全体教职员工“全员育人”的意识,所有的应急措施离不开全体成员的配合和动员。因此,要加大对连接人员的应对危机能力的培训力度,对他们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只有这样,应对机制才更科学更有效。
4.2 加强实证性研究,拓宽危及研究领域
目前,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已成为较新的学科领域,由于危机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该领域的研究会涉及到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与管理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信息管理、传播学、心理学、伦理学、系统论、控制论等学科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拓宽研究视角、拓展研究领域,并重视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强实例分析,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危机管理的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一、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1.CPA非审计服务的内涵。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由于中国审计市场发展时间短,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仍是审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激烈,会计师事务所为增强竞争力逐步转向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非审计服务的出现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市场发展与选择的产物。非审计服务涉及的领域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新兴的鉴证和非鉴证是CPA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主要领域。第一,新兴的鉴证服务相对于法定的审计服务而言。盈利能力增强,风险降低,是CPA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CPA可以依靠自身独立、客观、公正的优势选择各种新兴的鉴证。它主要包括网誉认证、系统认证、养老服务认证、企业业绩评价认证、风险评估鉴证、针对财务契约遵循的鉴证、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业务等。第二,非鉴证包括会计服务、税收服务、内部控制、资金运筹、管理咨询等。其中咨询服务是企业需求量最大、也是非审计服务领域中非常具有潜力的增值服务。
2.审计独立性的内涵。审计独立性是伴随着审计产生而存在的,是审计的灵魂。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股份制公司的产生,导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所有者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监督经营者,即产生了以委托为基础的民间审计,也称独立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是审计质量保证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对独立性的定义为: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服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外在独立性、表面独立性,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内在独立性、事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审计独立性是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的统一。实质独立是根本,而形式独立是实质独立的保证。
二、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
独立性是审计的基础,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分为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品种时,首先要考虑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存在正面影响,该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能够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注册会计师更能够更有效地防范风险,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错误及舞弊;非审计服务可以拓展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导致审计时更多的得到本所专业人才的支持;非审计服务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注册会计师更容易保持独立。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存在负面影响。本文的观点偏向于第二种观点。CPA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微观影响主要体现在:非审计服务收费带来的经济关系,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冲突关系,非审计服务长期委托关系而导致的过度亲密,非审计服务本身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中独立身份。
1.非审计服务收费带来的经济关系及对审计服务产生外界压力。首先,由于非审计服务和审计服务都是收费的服务,注册会计师在向同一客户提供两种服务时,会进行博弈,选择成本低风险小而收费高的项目,在这些方面非审计服务比审计更有优势。与此同时,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客户也会考虑注册会计师的这种需求,于是投其所好,提高非审计服务收费从而达到对审计项目施压的目的。因此非审计服务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客户带来的经济利益产生依赖,亦会害怕失去客户而难以抵御可以的压力,影响其独立性。其次,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较低,会计师事务所更加会因为怕失去审计客户而影响独立性。如果被审计单位将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捆绑,那么对独立性的威胁更大。
2.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冲突关系带来的自我评价影响。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本身存在冲突主要是源于自我评价带来的不公正性。现代控制论有一个着名的假设:人不能独立评价自己的工作。评价自我的工作是不可能没有偏见的。如有些非审计服务甚至可能将注册会计师置于管理者的位置,在进行审计服务时,扮演管理角色的独立审计师,可能难以客观地评价与判断企业业务活动和交易性质,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同时可知,如果审计服务不涉及非审计服务部分进行的,则对审计独立性影响则不是很大。
3.非审计服务长期委托关系而导致的过度亲密,形成的实质性的关联关系。密切的关系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会掺杂个人的感情从而导致其对审计服务判断失去独立性。亦有可能接受鉴证客户或重要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形成的关联关系。
4.非审计服务本身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中独立身份。即注册会计师没有做到形式上的独立,社会公众相信注册会计师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相信注册会计师能够保持独立性并按照相关审计准则和制度执行审计。随着非审计服务越来越大比例的提供,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的曝光,使公众不得不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度产生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非审计服务在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程度上是不一样的,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新兴鉴证对审计独立性一般没有负面影响。新兴鉴证和审计一样,需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但是在提供新兴鉴证时,要保证避免代表鉴证客户的利益进行决策或代替管理层向相关的方面进行报告。否则,会损害审计独立性。第二,非鉴证对审计独立性有影响,不同的服务项目影响也不相同。管理咨询业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较大。这是因为管理咨询业务会造成的业务本身的冲突和利益冲突,对独立性产生影响。税务服务通过税务机关审查时对独立性几乎没有影响,但是如果不通过税务机关则对独立性有一定影响。会计记账、设计会计制度等会计服务业务,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深入到客户公司的内部经营与管理,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客户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如安然公司的许多高层管理人员都是安达信的前雇员,并且非审计服务所处职位越高对独立性影响越大。内部控制方面的服务,被认为对审计独立性是有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三、处理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微观考虑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及审计质量的影响绝不能忽视,但也不能简单地将非审计服务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分离出来。正确处理非审计服务与独立性关系,才能够使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同时得到健康发展。非审计服务如果影响到审计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可再接受审计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总体措施,以保证审计质量。包括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2.区别对待不同的非审计服务,大力发展新兴鉴证服务,谨慎选择非鉴证服务。如新兴鉴证对审计独立性影响小,这是今后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主要方向;税务服务对独立性影响较小,而且税务服务历来也是向客户提供的传统服务项目。应该继续发展,保持并开拓市场份额,注册会计师可以做一些为企业编制会计报表、记账,会计决策辅助等会计服务;另外,在不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CPA可以进入管理咨询领域,从事部分管理咨询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拓展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较小的非审计服务,积极探索前沿的非审计服务。
3.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增强抗压能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强的组织能力,更有能力在从事非审计服务时抵制客户不许披露盈余管理行为的压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更能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策略拓展非审计服务,扩大非审计服务市场占有份额。中国事务所经营规模小,业务比较单一,应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合,开展规模化经营。
1980年代以来,中国出版了一系列资源学、资源科学著作,如《自然资源学概论》[3](1988年)、《资源科学论纲》(1994年)、《资源生态经济学》[4](1996年)、《资源科学》[5](1998年)、《自然资源学原理》[6](2000年)、《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2000年)等。另有翻译著作阿兰•兰德尔的《资源经济学》[7]等。进入1990年代,有多位学者探讨了广义资源科学的学科体系问题。1994年,封志明、王勤学在《资源科学论纲》一书中提出两层级结构的资源科学学科体系[8]。资源科学的第一级子学科是综合(理论)资源学和部门(专门)资源学,两者在具体时空的结合是区域资源学。综合资源学包含5个第二级子学科,部门资源学包含8个第二级子学科。2000年,孙鸿烈、石玉林、赵士洞、张巧玲、封志明等在为《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撰写的概观性专文《资源科学》中,提出了一个有所改进的资源科学学科体系[9](P37)。这个学科体系也属于两层级结构。第一级子学科除综合资源学、部门自然资源学、区域资源学之外,增设了社会资源(学)。部门自然资源学增加了一个第二级子学科药物资源学。社会资源(学)列出人力资源(学)、资本资源(学)、科技资源(学)、教育资源(学)4个第二级子学科。2001年,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沈长江著文对资源科学学科体系做了深入的探讨,提出资源科学的三维网络结构学科体系[10]。第一维纵轴(Y)是资源科学总论,包括资源分类学、资源信息学、资源数学、资源化学、资源生态学、资源地理学、资源经济学、资源工程学等15个分支学科。第二维横轴(X)是资源科学各论,包括气候资源学、水资源学、土地资源学、疗养地资源学、劳动力资源学、金融资源学、人文文化资源、网络资源、科学知识资源等19个分支学科(有些学科名称不够规范),分属自然资源学、社会经济资源学、知识信息资源学。第三维斜轴(Z)是资源科学区域分论,包括极地资源学、寒带资源学、热带亚热带资源学、赤道带资源学等。区域分论是资源科学中包罗分支学科最多、最为复杂的部分。
一、广义资源科学的学科结构
借鉴资源科学学科体系的已有研究成果,我们提出广义资源科学体系结构的尝试性建构方案(表2)。广义资源科学的所有分支学科(含边缘分支学科),按照数学自然科学属性、哲学社会科学属性的强弱差异,相对地区分为五个群组。从左至右,即从第Ⅰ群组到第Ⅴ群组,数学自然科学属性依次减弱,哲学社会科学属性依次增强。第Ⅰ群组学科的绝大多数是具有鲜明哲学社会科学属性的边缘分支学科,如资源数学、资源力学、资源物理学、资源化学、资源地球科学、环境资源学、资源开发工艺学、遥感遥测资源学、仿生资源学、资源勘查学、资源系统论、资源控制论、资源信息论、环境资源学等。它们是资源科学与数学、自然科学(力学、物理学、化学、勘查学、仿生学、工艺学等)、系统科学(一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的主要学科门类或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边缘学科。资源遥感遥测学,旨在研究自然资源考察中使用的遥感遥测手段。仿生资源学,侧重研究通过仿生学途径获取资源的机理和方法。环境资源学是介于环境科学与资源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其任务是研究自然环境资源的构成、分类、特征、功能、调查、评价、开发、管理等。在交叉科学中,环境科学和资源科学都是拥有众多分支学科的学科门类,两者有着特殊的交融关系。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在“经济学”学科门类中设有二级学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代码020106),在“法学”学科门类中设有二级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代码030108)。由于人才培养方面这种整合式的制度安排,使作为知识体系的环境科学和资源科学在中国有着难分难解的关系。环境资源学[11]与资源科学的许多分支学科相融合,形成环境资源地理学、环境资源评价学、环境资源管理学、环境资源生态学、环境资源工程学、环境水土资源学[12]、环境资源经济学、环境资源开发史等边缘分支学科。第Ⅱ群组主要是依据自然资源的类型而划分出来的一组学科,可统称为自然资源学,主要有矿产资源学、水资源学(淡水资源学)、土地资源学、湿地资源学、山地资源学、草地资源学、林地资源学、沙漠资源学、生物资源学、气候资源学、海洋资源学、空间资源学[13]、人工物料资源学、能量资源学以及热带资源学、温带资源学、寒带资源学、极地资源学等。湿地资源学、山地资源学、草地资源学、林地资源学等单设学科,原因在于湿地、山地、草地、林地等地段性资源包含多种单项自然资源,可能既包含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又包含气候资源和植物、动物等生物资源,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综合性,是矿产资源学、水资源学、土地资源学所不能完全替代的。热带资源学、温带资源学、寒带资源学、极地资源学则是按照地域气候特征分立出来的几门学科,分别研究热带、温带、寒带和南极、北极的资源特征、分布、开发利用等问题。如果将地球之外的天体也置于研究视野,这一群组还可以包含月球资源学、火星资源学、太阳资源学等学科。第Ⅲ群组由一系列“中性”学科或接近“中性”的学科构成,包括资源计量学、资源评价学、资源管理学、资源规划学、资源运筹学、资源系统工程学、资源地理学、资源生态学、资源工程学、信息资源学、区域资源学、全球资源学等。普通资源学是资源科学的一门核心基础学科,其任务是探讨有关资源、资源科学的各种一般性、普遍性、共同性问题。普通资源学尽管以普通自然资源学作为基础和主体,但也包含着普通人文资源学的内容。随着普通资源学的逐步成熟,将来有可能从中分化出资源科学史、资源科学学等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资源计量学、资源运筹学、资源系统工程学具有一定的数学自然科学属性,但弱于第Ⅰ群组,因此暂列入第Ⅲ群组。资源地理学、资源生态学、资源工程学、信息资源学、区域资源学、全球资源学等列入这一群组,主要是因为它们既涉及自然资源,又涉及人文资源,两方面难分伯仲,既不宜归入自然资源学,也不宜归入人文资源学。例如,资源地理学既包含资源自然地理学,又包含资源人文地理学;信息资源学既研究自然信息,又研究人文信息;全球资源学既涉及自然资源,又涉及人文资源。第Ⅳ群组主要是依据人文资源的类型而划分出来的一组分支学科,可统称为人文资源学,包括财力资源学(资本资源学)、人力资源学、智力资源学、社会文化资源学、精神动力资源学、政治资源学、行政资源学、外交资源学、司法资源学、科学技术资源学、教育资源学、艺术资源学、体育资源学、人际关系资源学、旅游资源学、军事资源学等。前几门学科分别以各个基本类型的人文资源作为研究对象,而后几门学科则分别以各个社会活动领域的资源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政治资源、科学技术资源、教育资源等活动性或事业性资源,都包含着多种单项人文资源。因此,财力资源学、人力资源学、智力资源学、社会文化资源学等学科的任何一门,都无法取代对政治资源、科学技术资源、教育资源等的专门研究。旅游资源学、军事资源学等学科,虽然必须广泛涉及物质资源(建筑物、武器装备等),但始终保持着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视角,因而将它们归属于第Ⅳ群组。旅游资源学是这个群组中发展势头较为强劲的一门学科。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中,目前可以检索到1994年以来以“旅游资源学”作为书名主题词的专著、教材36部[14]。第Ⅴ群组学科,大多属于资源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门类相互渗透而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边缘学科,如资源哲学、资源伦理学、资源政治学、资源法学、资源文化学、资源社会学、资源开发史、资源经济学、资源投资学、资源市场学等。例如,资源哲学是介于资源科学与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其任务是研究有关资源、资源科学的一系列哲学问题,如资源概念的内涵和本质、资源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资源的无限与有限、资源消耗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资源科学研究的方法论等。资源经济学是介于资源科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其基本使命是探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经济学问题,如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化方案、资源再生增殖能力的保护措施等。在既往的发展历程中,资源经济学与归属于自然资源学的一些分支学科发生了广泛的联系,已经形成或有望形成矿产资源经济学、水资源经济学、土地资源经济学、生物资源经济学、气候资源经济学、海洋资源经济学等二级分支学科。就体系结构而言,广义资源科学与狭义资源科学(自然资源科学)的差别,就在于后者不包含第Ⅴ群组,亦即第Ⅰ、Ⅱ、Ⅲ、Ⅳ群组的集合是狭义资源科学,狭义资源科学再添加上第Ⅴ群组,就是广义资源科学。但两者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差别,即第Ⅱ、Ⅲ、Ⅳ群组学科在狭义资源科学中以狭义资源(自然资源)作为研究对象,在广义资源科学中则以广义资源(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之和)作为研究对象。例如,资源政治学在狭义资源科学中,其任务是研究自然资源与政治活动的关系;在广义资源科学中,它的任务是研究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与政治活动的关系。
二、资源科学的当前发展对策
关键词 美联社;社交媒体;守则;记者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3-0149-02
基于Web2.0时代横空而出的社交媒体方兴未艾,随着智能手机的大规模普及和社交媒体客户端的推广,社交媒体已经作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对记者而言,与传统媒体相比,社交媒体的更大的优势就在于其制作流程的简化和周期的大幅度缩减。但“技术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无限的可能性。”[1]社交媒体使用的低门槛、低成本使信息流通趋向扁平化、去阶层化的同时,被弱化的把关功能往往导致诸多问题。
2011年,美联社记者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被捕,其同事在没有事先告知美联社的情况下,抢先在Twitter上消息,引发了关于记者的社交媒体使用自由与记者角色的讨论;而在国内,同样存在着许多记者使用社交媒体不当的案例。所以,在“一番左支右绌、疲于补漏之后,国外媒体对记者微博的管理手段趋于严厉,红线和增多。”[2]国际上许多知名通讯社、广播公司以及报社电视台先后制定了社会化网络行为管理规范,英国广播公司BBC在2008年了《BBC社会化媒体使用指南》,美联社从2009年开始就根据社交媒体实践情况不断更新员工规范,到2013年,《美联社员工社交媒体使用守则》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希望通过对国外相关守则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一些有利的借鉴。
1 在社交媒体环境下,记者应当明确自身角色定位
《美联社员工社交媒体使用守则》“建议员工在一个社交网络上只用一个账号,既用于工作,也用于个人社交。”,“员工需要意识到,他们透露的关于自己或同事的任何观点和个人信息都有可能会被与美联社的名字联系起来。”在相对自由的社交媒体环境下,记者的确享有传播的自由权利,但是,记者的形象并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用户,他们是供职于拥有话语权的大众媒体的记者;在使用微博等社交媒体时,记者的角色和普通用户的角色不是一张纸的两面,能够非此即彼地随时切换,所以记者需要时刻明确自己的职业角色――首先是记者甚至是公众人物,其次才是普通的社交媒体用户。因为在社交媒体环境下,受众也并不完全会将二者区分开来。而记者所的内容会不自觉地带有长期在某个媒体形成的语言习惯和观点烙印,所以,记者首先要明确社交媒体中自己的角色定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记者通过社交获得信息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职业习惯,对信息的检索和捕捉能力较强,但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所在媒体的品牌效应让记者能够更多地获得消息来源,这也就是当记者在获得潜在的新闻信息时,首先应当上报给供职媒体,而非擅自到网上,赚取点击量和粉丝的原因之一。而对于粉丝关注度很高的知名记者以及电视记者,则更需要以一名公众人物的标准来规范自己在社交媒体中的表达,如果记者出现与受众对公众人物的期待不符的情况,其个人和所在媒体的形象都将受到消极影响。
而记者如果对自身有着明晰的角色定位,会相对产生出更加积极的效果。北京时间2014年4月3日凌晨,《华西都市报》官微的:“中国游客在马来西亚被绑架”的独家新闻就是该报记者在休假过程中亲历的突发事件。记者第一时间将在现场抓拍到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到所在媒体,经过密切配合成就了《华西都市报》对整个事件的独家报道。
2秉持真实、客观的专业素养
新版守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美联社告诫员工:“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在网上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那些来自社交网络的消息,要用与验证从其他渠道获得消息相同的方法加以检验。”“假新闻是微博的阿喀琉斯之踵”,随着社交媒体对传统意义下媒介“把关人”作用的消解,记者的自觉性和对信息的判断力都应当有意识地增强,这既是作为职业媒体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其所在媒介品牌的维护。在“金庸去世”的假新闻出现微博上半个小时之内,当网络正处于一片惋惜的混乱时刻,凤凰卫视的记者闾丘露薇及时在微博上质疑并澄清了这则假新闻。作为记者,应该发挥好自己的判断能力,及时发现错误信息,进行勘误,无论对自身还是对所在媒介,都具有积极意义。
《权力的媒介》作者阿特休尔说:“对新闻工作者而言,圣杯应当是客观性法则。如果他缺少这些东西,其身份就会贬低,其结果就可能使其职业遭到毁灭之灾。”守则中,美联社无时无刻不在强调记者使用社交媒体时的客观和平衡性:“员工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观点可能会损害美联社作为一个不带偏见的新闻源的声誉。”;“旨在为采写报道而收集观点的帖子时必须清楚地表明我们寻求的是关于某个话题的各方观点。”同时也号召员工力求避免“原汁原味的转发”。2014年3月8日凌晨,飞往北京的马航MH370航班起飞后同地面失联。多个小时搜救无果后,微博上充斥着各种猜测与祈祷。在没有确定客机去向和是否坠毁的情况下,一些粉丝众多的记者和媒体人在微博上情绪化的转发不仅造成了煽情信息的泛滥,甚至会让受众产生:记者微博消费灾难,传播谣言的印象。
而当面对“网络暴力”的蔓延,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记者所关注的,往往是舆论的暴风眼。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地获得信息,记者应该在社交媒体上应尽量关注不同方面的消息来源,面对争议性的问题,一定要本着客观、平衡的立场去对待。
3 坚守伦理道德的准绳
守则强调要力求避免非议他人以及同那些情绪激动、失去理智的读者反复争执。“微博的负面现象,多数属于道德和文化认识问题,没有必要由行政,甚至司法直接干预。”[3]社交媒体上的个人角色多样,记者的角色转换也十分频繁,但是这些角色应该共同恪守的道德底线不可僭越。即使作为普通公民,也必须有职业操守和道德追求,不能为了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而对他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如果以一个普通记者甚至是公众人物的角色发言,就更应该有明晰的道德伦理准绳。
而在另外一些特殊情况下,记者需要借助社交媒体来维护公众的利益,2010年9月16日,香港《凤凰周刊》记者部主任邓飞在个人实名认证微博上直播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围堵自焚拆迁户进京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不经过所在媒体,在遵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线的前提下,为维护公众利益而直接将信息到微博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需要记者拥有相当的勇气和判断力,这对记者而言也是一种考验。
《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认为,功能不断延展的新媒体与社会的融合在深化,成为成就“中国梦”的积极力量。虽然我国国情和政治环境有着自己的特色,但在公共表达的前提下,适度的规范是记者微博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路透社和美联社的社交媒体指引,最大的特点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在今天这样一个自媒体时代,它们仍在努力维持新闻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使是在社交媒体这个自由的平台上,如果有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恐怕也在于此。”[4]
参考文献
[1]维纳.控制论[M].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
[2]文建.解读美联社《社交媒体使用守则》“成长史”[J].中国记者,2013(6):19-20.
关键词:母子公司 不完全契约 隐性契约 财务控制 控制环境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企业集团发展迅速,但部分集团财务控制状况却不容乐观,成员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盲目扩张、会计信息失真等行为,严重威胁着企业集团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研究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绩效影响因素,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对实现企业集团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母子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层具有代表性,本文以母子公司为例探讨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效率问题。现代契约理论认为,母子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耦合体。由于环境的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客观事物不可证实性以及人类的有限理性,现实中的契约总是不完全的。为弥补契约的不完全性对母子公司交易效率的破坏,母子公司需要构建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财务控制体系包括正式契约和显现契约两部分。在解决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显性契约协调是基本形式,仅提供了大致的规则框架,其作用是有限的,起主导作用的是企业文化、声誉和信任等隐性契约。显性契约越不完全,隐性契约就越具有发挥空间。企业能力理论认为,企业家能力具有异质性、价值性、稀缺性、不可模仿性、难以替代性特点。企业家能力是企业成长的源泉,与企业绩效正相关,不仅可直接提高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效率,还具有培育企业文化、获取员工信任、积累声誉资本等效用。本文借鉴内部控制理论研究成果,将母子公司正式财务制度即显性契约的运行情况视为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将子公司治理的有效程度、母公司企业文化等隐性契约,以及影响隐性契约(如信任、声誉)的关键变量,即母公司管理者能力、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视为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环境,构建了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环境、控制行为和控制绩效的研究框架,并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以验证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 母子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耦合体,由于环境的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客观事物不可证实性以及人类的有限理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契约总是不完全的。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母子公司实施财务控制的逻辑起点。为防止子公司机会主义行为对母子公司交易效率的影响。母公司需要对子公司实施控制。财务控制是母子公司交易控制的核心。母子公司财务控制体系从静态角度看,体现为各种财务管理制度,是一种显性契约;从动态角度看,表现为各种财务控制行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不同的交易需要用不同的契约结构来治理,以节约交易成本。制度也是一种契约。不完全契约理论将制度、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组织文化、企业声誉和信任等更广义的概念纳入母子公司财务交易治理的分析框架中,从而为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新的视角。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效率不仅依赖于财务制度等显性契约的履行情况,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企业文化、信任和管理者声誉等隐性契约的有效程度。这一观点与内部控制理论具有逻辑一致性。内部控制理论揉合了系统论、控制论和权变论等理论的思想。系统论认为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控制论要求对控制对象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并注重信息传递和反馈的及时性以及信息沟通的质量,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性对交易的影响;权变论则认为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强调组织内外环境之间以及各子系统之间应相互匹配。不同的控制环境影响着管理控制系统的模式与内容(张先治,2004)。内部控制绩效受到控制环境各要素的影响。内部控制理论注重控制环境中的企业文化、管理者诚信等“软控制”的作用,认为“软控制”的影响范围和控制效果超过“硬控制”(即控制活动),且制约着硬控制的效率。内部控制包括治理控制和管理控制,而财务控制属于管理控制。因而,内部控制理论也可以应用于财务控制研究之中。但内部控制理论却对企业能力在控制绩效和培育隐性契约方面的作用关注不够。企业能力理论则对此提供了补充。企业能力理论认为,企业资源、核心能力和知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企业家能力对于企业能力的形成、培育与积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是企业能力的源泉。企业家能力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不可模仿性、难以替代性特点,属于异质性人力资本。综上所述,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效率不仅受到显性契约的影响,更受到隐性契约和企业家能力的影响。隐性契约还对显性契约的履行情况产生影响。借鉴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范式,本文将子公司治理的有效程度,企业文化,以及影响隐性契约的关键变量企业家能力、企业家诚信和道德观视为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环境,将显性契约履行情况视为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探讨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环境、控制行为和控制绩效之间的作用机制,尝试提出如下研究框架,如下图(1)所示。图(1)说明四个含义:财务控制环境对财务控制行为产生影响;财务控制行为影响财务控制绩效;财务控制环境对财务控制绩效产生影响;财务控制环境通过财务控制行为对财务控制绩效产生影响,即财务控制行为在控制环境和控制绩效之间产生中介作用。
(二)研究假设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母子公司财务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体现为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在目标导向的财务控制体系中,控制行为和控制目标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控制行为的选择和运用都是围绕控制目标来进行的。Luo、Shenkar和Nyaw(2001)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企业控制行为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在内部控制体系中,控制活动是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 :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与财务控制绩效正相关
组织文化能够对组织效能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一观点得到众多学者的一致认可。Besanko(1996)等人研究指出企业文化创造价值的途径:文化简化了信息处理量, 允许个人更好地把注意力集中于他们日常的工作;文化弥补了正式契约(制度)的缺陷,减少了企业中监督个人的成本;文化提高团队理性,使员工趋向共同的目标, 降低了讨价还价成本, 并促进了更多协作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张颖、郑洪涛(2010)通过问卷调查对我国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文化以及管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等是影响内部控制目标有效性水平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A:母公司企业文化与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正相关
组织文化与组织有效性的过程模型理论认为,组织文化对绩效的影响是一个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以不同程度的人为、社会、心理和历史渗透方式在组织内部传播,并与氛围营造、行为控制、组织学习、战略形成、领导和差异化等组织运作的动态过程交织在一起;组织文化对上述过程的影响又受到要素一致性、符号力量、战略匹配度和权变灵活性的限制(Saffold,1998)。显然,企业文化不仅对控制绩效产生影响,还会对控制行为施加影响。企业文化通过氛围营造、组织学习等影响企业成员的价值观和工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员工工作行为,包括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方式等。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3A:母公司企业文化显著正向影响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
H4A:母公司企业文化通过财务控制行为正向作用于财务控制绩效
母公司管理者具有诚信、正直等优良品德往往更容易赢取子公司的信赖和信任,稳定子公司的预期,减少讨价还价等各种交易成本,直接提高控制绩效。母公司管理者的诚信和道德观还会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对集团员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一方面影响员工的个人价值观和工作态度,进而转变成一种诚实守信的组织承诺,并影响员工行为;另一方面,主导集团内部的信用机制,管理者与员工之间有着信用的心理契约,管理者对信用契约的遵守或违背将影响着员工的信用行为。母公司管理者的诚信和道德观有利于在集团内部建立起广泛的信任关系,从而使母子公司更容易协调与合作,大大提高控制绩效。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2B: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与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正相关
H3B: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显著正向影响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
H4B: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通过财务控制行为正向作用于财务控制绩效
企业能力理论认为,企业资源、核心能力和知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企业家能力对于企业能力的形成、培育与积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是企业能力的源泉。企业家能力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不可模仿性、难以替代性特点,属于异质性人力资本。企业家能力具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上尚未达成共识。本文综合了与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最为相关的四种能力,即战略能力、管理能力、洞察能力和学习能力。企业家能力不仅是企业成长的源泉(Man,2002),还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Chandler,1994;贺小刚,2006)。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C:母公司管理者能力与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正相关
企业家能力不仅有利于提高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还通过培育非正式制度(隐性契约)进而对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产生影响。企业成长和发展中的知识和能力积累表现为企业组织惯例化的过程,组织惯例作为组织内部控制的一般机制,不但是企业内部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的重要来源,而且是企业之间成长中长期动态差异的重要原因。母公司优秀的企业文化,良好的信任、声誉资本和高效的组织惯例,能使子公司行为更好地符合母公司控制意图。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3C:母公司管理者能力显著正向影响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
H4C:母公司管理者能力通过财务控制行为正向作用于财务控制绩效
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不仅受母公司治理有效程度的影响,更与子公司治理有效性直接相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意图要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传递到子公司管理层,最终贯彻到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如果子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权力过于集中,失去制衡,将会导致子公司被内部人控制,母公司控制意图也无法得到真正落实,母公司财务控制行为得到扭曲。而随着管理层次增加,委托链条拉长,交易复杂化,子公司治理低效将导致母公司难以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监督。相反,子公司治理越有效,母公司财务控制行为就越容易得到有效执行,母子公司控制绩效也就越好。通过对我国企业集团因子公司财务失控而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诸多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案件发生的表面原因是子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问题,但根源却在于子公司治理的失效。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D:子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程度与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正相关
H3D:子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程度显著正向影响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
H4D:子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程度对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和控制绩效的关系起到一定的中介作用
(三)控制变量 企业规模是研究企业控制的重要变量,一般来说,公司规模越大,层次越多,链条越长,对子公司控制的难度就加大。但另一方面,公司规模越大,企业就有足够的资源推行规范科学的财务控制,并将成功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在集团内推广和复制,大规模企业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因而,企业规模对财务控制有利有弊。本文参照2003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根据企业销售额将企业规模划分大、中、小型三类。
(四)问卷设计 本课题组采取等距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李克特(Likert)5 分量表来进行问卷设计。为确保测量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尽量采用国内外现有文献已经使用过的量表,再根据本研究的实际情况加以适当修订,作为收集数据、检验数据的工具。
(1)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划分与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方式分类紧密相关。而对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方式的划分,理论界并未形成共识。在西方已有文献中,对管理控制方式的研究较多;而财务控制分类方式则受管理控制分类方式的影响较大。本文综合上述观点,结合多年从事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实践经验及问卷访谈情况,将集团财务控制方式划分目标控制、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三个纬度,其中,目标控制包括财务战略控制和预算目标控制。过程控制可从控制要素和控制环节两个角度进行刻画,要素控制包括组织控制、人员控制、信息控制、制度控制和资金控制;要素是一切财务活动的基础,不管是目标的实现,还是对各种财务活动及结果的控制,都离不开要素的支持。环节控制包括资产处置控制、投资控制、融资控制、担保控制、税务控制、财务风险控制和审计控制。过程控制涵盖了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方方面面,每一项业务活动都会和财务产生关联:过程控制既包括了纵向层面的业务活动(投资、融资和经营),也包括横向层面的财务活动(资金、信息、风险和税务等)。结果控制和目标控制相对应,结果控制包括绩效考核控制和审计考核控制。可以看出,该控制体系是一个交互纵横,相互作用的系统,可对企业集团财务控制行为进行全面的刻画。根据上面分析,本文将财务控制行为可分为目标控制、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三个维度,故财务控制量表亦从这三个维度进行设计。由于没有现行的量表可供使用,部分问项参考了王昶、陈志军等编制的管理控制量表和王丽敏26等编制的财务控制量表,并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部分问项则自行开发。共编制了20个题项的“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量表”,并进行了专家一致性评估,以能否描述“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特征”为标准,对所有测题分“是否全面”、“能够描述”、“不能确定”和“不能描述”四类进行评估,删除了多数专家认为关联性较强的3个测题,然后在小范围内进行预测试,最后得到17 个题项。其中目标控制4个问项、过程控制10个问项和结果控制3个问项。
(2)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环境。企业文化包含多个维度。本文参考了王昶、陈志军编制的文化控制量表,设计5个问项,分别从行为规范、协调合作、人力资源政策取向、高层管理者及客商的选择标准、共同价值观等角度对企业文化进行测量。根据管理实践经验和问卷访谈情况,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否诚实守信,注重品德操守;二在员工晋升、奖惩和绩效考核等方面是否公平公正;三是否言行一致,处处以身作则。故本文从此三个角度对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进行测量。母公司管理者能力参照Man(2002)、贺小刚(2005)等人的研究成果,综合了与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最为相关的四种能力,即战略能力、管理能力、洞察能力和学习能力,本文从这4个维度进行测量。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参考国外学者Cubbin and Uech(1983)、Demsetz and Kenneth(1985)、Hart(1995)、Fama and Jensen(1983)、Williamson(1996)等,以及国内学者席酉民(2000)对于企业集团的研究和李维安(2003)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衡量指标等观点,从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执行相应功能的完善程度进行测量。
(3)财务控制绩效。本文将财务控制绩效定义为财务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借鉴我国财政部2008年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规定,将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目标划分为合规目标、安全目标、报告目标、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的5个层次,分别从这5个角度对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测量。
(4)控制变量。企业规模的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将大型企业取3,中型企业取2,小型业取1。
(四)样本及数据收集 本课题的样本数据收集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广东省国资委相关领导的帮助和支持下,在广东省下属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下发问卷;二是请武汉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主管培训工作的机构,利用其举办MBA课程进修班等各类培训班的机会,请学员当场填写回收。三是利用课题组成员和本单位的社会网络关系,请朋友、同事和客户联系在企业集团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帮忙填写。问卷大部分来源广东省内,其次包括广西、湖北、北京、江西和黑龙江等地区。最终回收问卷313份,有效问卷206份,问卷的有效率为65.8%,样本特征见表(1)。本研究分两个阶段进行。(1)预试阶段。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专家和企业届人士进行访谈,并归纳总结,初步设计测量量表,然后在本单位所属集团公司进行预测试。根据预试结果,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调研问卷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信效度不理想的题项,得到正式量表。(2)正式调研测试阶段。将正式问卷在上述渠道发放,进行测试。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环境与绩效分析 本文对上述进行分析。
(1)母子公司财务控制行为有效性分析。效度检验先进行因子分析的适切性考察,KMO检验值为0.894,大于0.7,表明适合做因子分。Bartlett 球形检验卡方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均小于0.001,拒绝了相关系数矩阵为单位矩阵的零假设,也支持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法抽取公共因子,抽取标准为特征值大于1,使用方差最大正交旋转法降低各因子的综合性,并以因子荷载大于0.4 为标准确定题项的维度归属。分析发现量表中的题项CP6(属于控制过程类)在其它公共因子的负荷较高,超过0.4,且被归于目标类,故予以删除。再次对剩下16 个题项进行分析,可得到3个成分,累计方差解释度为69.161%,所有题项的标准化因子荷载在0.440~0.895 之间,而每一题项在其不所属的成分因子中,其因子荷载均小于0.4。同时,量表中的各题项能很好的归类,因而,控制行为量表均具有良好的收敛效度和区别效度。信度检验采用Cronbach’s a 信度系数来考察所使用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结果显示σ系数为0.922,大于0.8,表示问卷内部一致性非常好。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2)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环境有效性分析。信度检验显示各影响因素的σ系数均大于0.8,表示问卷内部一致性非常好。效度检验先对各影响因素问卷进行KMO 和Barlett检验,KMO 值均大于0.7, 显著性水平p 均小于0.001, 表示各影响因素问卷取样适当,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经过EFA 分析,各影响因素量表只能提炼出一个因子, 而且各题项在该因子上的负荷均在0.60以上,所以不必再进行CFA 分析。在以后的测试中, 可以取各问项的简均值作为各相应变量取值。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3)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有效性分析。信度检验显示各影响因素的σ系数均大于0.8,表示问卷内部一致性非常好。效度检验先对各影响因素问卷进行KMO 和Barlett检验,KMO 值均大于0.7, 显著性水平p 均小于0.001,表示各影响因素问卷取样适当。经过EFA 分析,各影响因素量表只能提炼出一个因子, 而且各题项在该因子上的负荷均在0.49以上,所以不必再进行CFA 分析。在以后的测试中, 可以取各问项的简均值作为各相应变量取值。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二)母子公司财务控制模式影响因素分析 主要研究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表(6)给出了样本中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信息、相关系数矩阵。结果表明各控制环境、控制行为、控制绩效之间的相关性均显著。研究假设得到初步验证。以上相关分析的结论与本研究所提出的主要假设相契合,说明了进一步验证可能存在的中介效应的必要性。
(三)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对控制环境、控制行为、控制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检验。结果如表(7)、表(8)所示。 (1)控制行为对控制绩效的假设检验。将控制行为、企业规模对控制绩效进行逐步回归,构建模型一表(7).模型F值见表(8)为10.873,P值为0.001, 整体检验显著。控制行为对控制绩效有正向影响,企业规模对控制绩效有负向影响。模型①预测变量VIF最大值远小于10,CI值小于30,表明模型不存在共线性问题。假设H1得到验证。(2)控制环境对控制绩效的直接作用检验。将自变量母公司管理者能力、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以及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对因变量控制绩效进行逐步回归,构建模型二见表(7)。模型F值见表(8)为11.068,P值为0.001,整体检验显著。对控制绩效影响较大的变量依次是母公司管理者能力、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企业规模对控制绩效影响不显著而被剔除模型。模型二中预测变量VIF最大值远小于10,CI值小于30,表明模型不存在共线性问题。假设H2A、H2B、H2C、H2D得到验证。(3)控制行为在控制环境和控制绩效之间的中介作用检验。首先,将母公司管理者能力、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以及企业规模对控制行为进行逐步回归,构建模型三见表(7)。模型F值见表(8)为6.111,P值为0.001, 整体检验显著。对控制行为影响较大的变量依次是母公司管理者能力、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企业规模对控制行为影响不显著而被剔除模型。模型三中预测变量VIF最大值远小于10,CI值小于30,表明模型不存在共线性问题。假设H3A、H3B、H3C、H3D得到验证。然后,将预测变量母公司管理者能力、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中介变量控制行为,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对因变量控制绩效进行逐步回归,构建模型四表(7).模型F值见表(8)为6.877,P值为0.009, 整体检验显著。对控制绩效影响较大的变量依次是控制行为、母公司管理者能力、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道德观,企业规模对控制绩效影响不显著而被剔除模型。模型④中预测变量VIF最大值远小于10,CI值小于30,表明模型不存在共线性问题。假设H4A、H4B、H4C、H4D得到验证。综上所述,控制行为在控制环境和控制绩效之间中介效应的四个条件均得到满足,本文的假设都得到验证。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发现:母公司控制行为与母子财务控制绩效正相关。母公司管理者能力、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显著正向影响着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母公司管理者能力、母公司企业文化、母公司管理者诚信和子公司治理有效程度通过控制行为部分中介作用于财务控制绩效,说明控制环境的直接效应均大于中介效应。控制环境中,母公司管理者能力对于控制行为和控制绩效的影响是最强的。而母公司规模对控制行为和控制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本文研究得到如下启示: (1)母子公司财务控制绩效不仅受控制行为“硬控制”的影响,还会受到控制环境“软控制”的影响,且“软控制”的作用效果大于“硬控制”。这说明在母子公司实际交易中,显性契约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显性契约本身具有不完全性,只是提供的一个关于交易规则的大致框架,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隐性契约,隐性契约不仅对显性契约产生影响,还能弥补显性契约所留下的“漏洞”。这一结论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传统的经典理论认为契约不完全会降低交易效率,导致投资无效率。本文的结论否定了该命题。原因正是由于企业文化、企业家的信任和声誉等隐性契约弥补了显性契约的不完全空间。这一结论具有普适性。说明组织的生命力不在于组织规章制度的完善和严密,而在于组织文化、信任和声誉等异质性要素。企业集团要保证控制目标的有效实现,就必须重视企业环境的建设,发挥文化,诚信,声誉在组织体系内的影响力,并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基业长青的关键要素。声誉不仅可维持交易,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还具有激励效应。合理的治理结构可使得集团的控制机制高效运转。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权利配置的基础和起点,决定了企业权力的来源,企业治理结构不仅关系财务控制的效果和效率,对企业其他管理行为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目前处于转轨时期,各方面制度还不健全,要弥补制度不健全对交易效率的影响,企业集团更要重视隐性契约的培育和建设,才能保证集团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制度越不完全,企业文化、企业家声誉、企业家的能力也就越具有发挥空间。(2)企业家应重视自身能力的建设和品德的修养。企业能力不仅决定了企业成长的速度、方式和界限,还与企业绩效正相关。而企业家能力是企业能力的源泉。企业家能力不仅可直接为集团创造效益,还可组建隐性契约,如培育企业文化,建立信任机制,积累声誉资本、创造高效的组织惯例,获取子公司及其员工的心理认同和信赖,减少交易成本,从而使母公司的控制意图得到更好地执行,最终提高财务控制绩效。集团各项财务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各种能力作为支撑和保障。方法可以复制,能力却无法复制。能力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异质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母公司管理者能力是提高财务控制绩效的关键所在。加强企业家能力建设对于我国企业集团可持续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中国的企业经常出现“因人兴事,因人费事”的现象,这说明企业家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家能力残缺或不平衡将会阻碍企业集团的可持续发展,严重时甚至会为集团的发展带来灭顶之灾。因而,母公司管理者应持续加强战略能力、管理能力、洞察能力和学习能力等能力的培养,针对自身能力的不足有意识进行弥补和完善,保持各种能力平衡性。此外,企业家应加强自身道德建设,注重诚信,保持正直、公平和公正等优良品德。(3)控制环境、控制行为和控制绩效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作为集团财务控制系统的设计框架,还为集团财务控制问题的诊断提供思路。当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效果不佳,控制效率低下时,不仅要关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合理,更重要的是分析控制环境是否存在问题,尤其是要重视母公司管理者的能力和品德情况。财务控制低效或者失效是由于控制环境出现了问题。研究框架不仅体现系统论和权变论的思想,还融合了企业契约理论和能力理论的观点,并注重了对管理者个体特征的分析。深化了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内涵,提高了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
*本文在广东省2012年度会计科研立项课题“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系统及母子公司财务控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11091)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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