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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2007年1月1日,兴业公司以一处房产和一件旧设备共200万元向利仁公司投资(二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占乙公司60%的股权,投资时利仁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4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该房产的账面原价为8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公允价值为7600万元。旧设备的原值2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
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累计折旧52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贷:固定资产82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8400万元(14000×60%)贷: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资本公积900万元。
税务处理:1.可能涉及的流转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上例属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营业税。
增值税:以设备等动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骍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所以,该旧设备售价小于原值,不征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3.纳税调整以上会计处理未涉及任何损益类科目,对于转出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应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600-7300-200)+(200-200)=100(万元),纳税申报时该笔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成本为付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收支中。
例2:兴业公司2007年4月1日与利仁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兴业公司和利仁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兴业公司以自产产品(非应税消费品)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利仁公司股权,兴业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账面成本为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为200万元。
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于库存商品的视同销售,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785万元(500+85+200)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贷:库存商品400万元。
税务处理:1.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纳税调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以存货投资,财税差异为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如果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与税法基本一致,没有任何财税差异。
例3:接例2,如果兴业公司和利仁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投资时利仁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
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1000×70%)
资本公积85万元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1)隔油池。
在炼厂一般都采用利用油、水的比重差进行油水分离的隔油池。其中比重小于1的油品上浮至水面而得到回收;比重大于1的其他机械杂质沉于池底。所以,隔油池同时又是沉淀池,但主要起除油作用。
(2)浮选。
浮选就是向污水中通入空气,使污水中的乳化油粘附在空气泡上,随气泡一起浮升至水面。一般为了提高浮选效果,向污水中投加少量浮选剂。由于炼厂的生产污水中本身含有某些表面活性剂,如脂肪酸盐、环烷酸盐、磺酸盐等,故不需另外加入浮选剂,也能获得较好的浮选效果。所以,近几年来在国内外都广泛地用它来处理炼厂的含油污水。
(3)絮凝。
对于颗粒直径小于10-5m的油粒,一般称之为乳化油。这种乳化油由于其表面吸附有水分子,此水层使油粒不能相互聚合。另外,因油粒表面带有相同电荷,由于静电排斥作用也妨碍油粒间的相互聚合而在水中呈稳定的悬浮状态。这两种因素构成了乳化油在水中的稳定状态。再者,油粒间由于水分子运动产生的布朗运动,促使油粒相互碰撞聚合而变成较大的油粒,以及由于范德华力所产生的油粒间相互吸引力,促使它们相互聚合,以上所有这些因素就构成了油粒的不稳定因素。为了使具有这种特性的油粒凝聚,就应消除其稳定因素。絮凝法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根据油粒稳定因素之一——静电排斥力发生电中和作用的现象来进行絮凝。仅用双电层原理来解释絮凝原理尚有许多现象不能说明,因此絮凝作用还应考虑金属氧化物的水化物对油粒的吸附、包围圈带等各种现象的综合作用。
(4)过滤。
含油污水中油粒和悬浮物质在通过滤层时被截留在滤层中间,一般污水中的悬浮物质的粒度同砂层中的空隙相比要小得多,这种微小的颗粒在砂层中被截留下来的现象,许多学者试用下列作用来解释:筛滤作用、沉淀作用、化学吸附作用、物理吸附作用、附着作用及絮凝形成作用,这些作用中,到底哪一种对过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至今还未建立一个统一的、肯定的说法。
2含硫、氨、酚污水处理工艺
炼厂在渣油焦化、催化裂化、加氢精制等二次加工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量的过程凝缩水,其中含有较多的硫化物、氨和酚类,一般称为含硫污水。它的排量不大,但如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炼厂排水系统,则将严重地破坏隔油池操作流程,影响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正常运行。
(1)水蒸汽汽提法。
水蒸气汽提法就是把水蒸汽吹进水中,当污水的蒸汽压超过外界压力时,污水就开始沸腾,这样就加速了液相转入气相的过程;另一方面当水蒸气以气泡形态穿过水层时,水和气泡表面之间就形成了自由表面,这时液体就不断地向气泡内蒸发扩散。当气泡上升到液面时就开始破裂而放出其中的挥发性物质,所以数量较多的水蒸气汽提扩大了水的蒸发面,强化了过程的进行。工业污水中的挥发性溶解物质如硫化氢、氨、挥发性酚等都可以用蒸汽蒸馏的方法从污水中分离出来。
(2)含酚污水的处理。
酚既能溶于水,又能溶于有机溶剂如苯、轻油等。水和有机溶剂是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利用酚在这两种液体中的溶解度不相同(酚在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较水大),把某种有机溶剂如苯加入酚水中,经过充分混合后,酚就会逐渐溶于苯中,再利用水和苯的比重差进行分离。因此可以利用此原理从污水中把酚提取出来。但为了获得较高的脱酚效率,需要采用对酚的分配系数高又与水互不相溶、不易乳化、损耗小、价格低廉、来源容易的有机溶剂作萃取剂。
3生物氧化法
利用大自然存在着大量依靠有机物生活的微生物来氧化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运行费用比用化学氧化法低廉。这种利用微生物处理污水的方法叫作生物氧化法。由于它能有效地除去污水中溶解的和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所以一般炼厂都采用它作为净化低浓度含酚污水的主要方法之一。
4深度处理
炼厂污水经过隔油、浮选(一级处理)和生化处理(二级处理)等构筑物净化后,水质仍然达不到国家制定的排入地面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为了防止恶化环境,消除其对水体、水生生物和人畜的危害,对某些地处水源上游和没有大量水源可作稀释水的炼厂来说,就必须对排出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亦称三级处理或抛光处理)。深度处理方法很多,但一般都由于技术比较复杂,处理成本过高,而未被生产上广泛采用,尚有待进行深入研究和改进。目前从国内外的发展趋势看,活性炭吸附法、臭氧氧化法,对彻底净化炼厂污水,使其达到排入水体或回收利用方面颇有价值。
(1)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污水中的杂质属于物理吸附。其原理是由于活性炭是松散多孔性结构的物质,具有很大的比表面积,一般可达1000m2/g。在它的表面粒子上存在着剩余的吸引力而引起对污水中杂质的吸附。近几年来国内外利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炼厂一级或二级出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合起来,可得到以下的主要试验结果:①用活性炭吸附法净化炼厂污水生化需氧量可脱除80%,出水中酚含量<0.02mg/L;②使水产生臭味的有机污染物,较其他有机污染物更容易脱除,在净化过程中它们首先被吸附掉;③在使用活性炭吸附前,污水应经过预处理,使固体悬浮物小于60mg/L,油含量达到20mg/L以下,这样可以减轻活性炭的负担,延长操作时间,减少再生频率,降低再生费用;④每公斤活性炭可吸附0.3~0.5kg以化学耗氧量衡量的有机物,吸附饱和后的活性炭可用烘焙法再生,再生损失约为5%~10%;⑤活性炭的粒径对吸附速度影响较大,一般水处理活性炭采用8~30目较合适。
(2)臭氧氧化法。
臭氧具有很强的氧化能力,所以在西欧各国被广泛用于给水处理的杀菌、脱色和除臭处理。目前国内外已开始大规模地研究把臭氧氧化用于工业污水的最终处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其他处理工艺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采油废水处理工艺外,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技术。文献[1-2]指出,越来越多的膜分离技术开始用于油田采出水处理,膜分离技术是利用膜的选择透过性进行分离和提纯的技术。膜法处理可以根据废水中油粒子的大小,合理地确定膜截留分子量。文献[3-4]指出,生物吸附法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的方法,具有高效、廉价的潜在优势。所谓生物吸附法就是利用某些生物体本身的化学结构及成分特性来吸附溶于水中的金属离子,再通过固液两相分离来去除水溶液中金属离子的方法。
6结语
1.1除油
这一环节在石油废水处理过程中比较重要,废水中的原油主要以浮油(直径大于100μm)、分散油(直径在10-100μm之间)和乳化油(直径为1×10-3-10μm)三种形式存在,根据原油存在的不同形式,采用两级除油法,即一级重力除油、二级混凝除油法。
1.1.1重力除油
重力除油属于初步除油,利用油和水的相对重力不同,来除去废水中的浮油和分散油。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立式除油罐和斜板式隔油池两种主要的重力除油方式。立式除油罐的设计符合油水运动的基本规律,迎合废水流动的重力流程,采用物理的方式进行除油,除油效果非常显著,对于含油量在5000mg/L以下的废水,其除油率可高达80%,是石油开采废水重力除油的主要措施。斜板式隔油池也是浮油处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相对于平流式隔油池来说,斜板式隔油池主要是在其内部加设一道斜板。表面看无很大差异,却使处理浮油与分散油的效果明显提升,通常在废水油粒半径为25微米时,只需将废水在斜板式隔油池停留30分钟以内,就可以出去废水中80%以上的浮油,除油效果同样是非常的明显。同时,也可以把立式除油罐与斜板式隔油池相结合,在立式储油罐内设置波纹斜板,使其兼具两种技术的有点,进一步提升除油效果,通过一次操作,基本可以出去废水中的全部浮油和分散油。
1.1.2混凝破乳除油
经过重力除油后,废水中的浮油和分散油已基本去除,混凝破乳除油主要是为了除去废水中直径更小的乳化油,其对于乳化油的去除效果非常明显。这种除油方式主要是利用混凝破乳剂,其具有脱稳破乳的效果,能够将废水中的乳化油粒与水分离,实现除油的效果。在除油工作中,混凝破乳除油法主要运用混凝破乳剂与混凝除油工艺实施具体的除油工作。混凝破乳剂主要是通过改变废水中乳化油的性状来实现除油,它能够凝结废水中的乳化油,同时还能提升乳化油在废水中的浮力。在具体的除油工作中,主要采用两种混凝剂,即有机混凝剂与无机混凝剂,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废水除油工艺不断取得发展,在乳化油除油工作中也出现了有机高分子混凝破乳剂,并且得到了广泛应用。
1.2除悬浮物
石油开采废水中的悬浮物的去除工作较为简单,主要是通过过滤的方式来进行,通常有压力式滤罐和重力式滤罐两种,压力式滤罐可在工厂预制,具有安装方便,占地面积小,操作运行方便等优点,因此在油田中应用较多。压力式滤罐又分为立式和卧式两种,直径一般在3米以内。与立式滤罐相比,卧式滤罐过滤断面悬浮物负荷不易均匀,因此没有得到立式滤罐一样的广泛应用。当前,为保证出水水质,很多油田都采用两级过滤处理,第一级为双层滤料过滤,通常选用石英砂和无烟煤作为滤料,第二级进行精细过滤,采用纤维素滤料,以保证出水中的含油量、悬浮物浓度达到要求,能够进行回注水操作。
2当前我国石油开采废水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油田都进入了开采的中后期,由于进行二次抽采、三次抽采,使废水水质更加复杂,因此,对废水的处理技术也要求更高。
2.1聚合物驱采废水
目前很多油田开始使用聚合物化学驱采技术,在水中加入了大量的聚合物和表面活性剂,使废水水质比原来的工艺复杂很多,原油主要以乳化油的状态存在,同时存在很多的聚合物和活性剂,使乳化油的稳定性更高,使得重力除油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由于聚结材料的种类较少,聚结效率不高,导致粗粒化聚结工艺的除油效果较差。因此,必须完善聚结除油机理,开发新型聚结材料,改善聚结工艺条件,以解决聚合物驱采的废水处理问题。
2.2蒸汽驱采稠油废水
目前,各大油田蒸汽驱采油规模也不断扩大,蒸汽驱采稠油废水中含油量高并且稠油的相对体积质量和水很接近,重力分离效果甚微,同时,没有一种高效、快速的破乳剂,水中的二氧化硅等污染物的处理落后,都给蒸汽驱采稠油废水的处理带来了极大问题。
2.3低渗透油藏开采废水
为了不堵塞地层,并且保持低渗透油藏的渗透性,低渗透油层回注水质的要求非常严格,回注水的滤膜系数和污染物颗粒直径要求非常高,而目前的精细过滤、活性炭吸附等技术都很难达到,膜处理技术虽然能达到要求,但其耐久性、抗腐蚀性等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3我国石油开采废水处理工作的展望
我国石油开采废水处理的技术已经逐渐制约了驱油技术的发展,影响了驱油技术的大规模发展,因此,发展石油开采废水处理技术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聚合物驱采废水、蒸汽驱采稠油废水、低渗透油藏开采废水的发展,我们应当尽快研制更高效的混凝破乳剂,提高除油效率,保障石油开采废水的再利用;研发更有效地聚结材料,提高物理法除油效率;积极研发和更新膜处理技术,提高颗粒物和乳化油的去除效率。
4结语
【关键词】热水采暖系统;问题;解决措施
东北地区冬季气候寒冷,每年要有六个月的冬季采暖期。热水采暖以其在技术和经济上的显著优越性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但是由于施工作业人员在热水采暖系统的施工、调整与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系统在运行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故障,影响正常供热。如何解决热水采暖系统的一些常见问题,成为了近年来广大群众广为关心的问题。
1 局部散热器不热
局部散热器不热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1 阀门失灵。阀盘脱落在阀座内堵塞了热媒流动通道,这时可打开阀门压盖进行修理,或把失灵阀门更换掉。集气罐存气太多,阻塞管路,也会产生局部散热器不热的情况,这时应打开系统中所设置的放气附件,如集气罐上的排气阀,散热器上的手动放风门等。
1.2 管路堵塞。出现这种故障,当送水时间较短时,可用手在管线转弯处与阀门前摸其温度,敲打听声;当送水时间过长,系统较大时,堵塞处前后出现死水段,靠手摸不容易确定堵塞位置,这时可用放水的方法查找,放水点可在不热段管道的中间依次向两端进展。放水时,如来水端热水继续往前延伸,说明堵塞点在此之后;再取余下管段中段进行放水,若发现来水段热水不继续向前延伸,说明堵塞点在第一次放水点与第二次放水点之间。当把堵塞点找出后,段开管子,将管
内污物清除或把该管段更换。由于管道或散热器中的泥砂、焊渣、锈皮等杂物,导致系统运行循环时发生堵塞,出现不热现象。室内系统最容易发生堵塞的部位:
一是各种形式和用途的阀门处;二是三通和四通特别是直径较小的三通和四通处;三是管径由大变小处及活接头和管接头处;四是管道的弯益部位;五是由于流速变小杂物易于沉淀的除污器、散热器等处。排除室内系统堵塞故障的关键在于根据系统形式及不热的地方或一般易堵塞的部位,判断并找出堵塞的准确位置,及时进行排除,这样可以避免大面积拆管网找原因排除故障。
1.3 采暖系统管道坡度安装的不合理,致使管道出现鼓肚,在其内部产生气塞,堵塞或减小了该管段的流通截面积,从而引起局部不热。这时应调整管段坡度,使其符合设计要求的坡度及坡向。
1.4 室内系统的送、回水管道与室外热网的送、回水相互接反,或全部在送(或回)水管上,室内系统不能形成一个循环环路。这时应认真查找,了解外网情况,将接错的管道改正过来。
2 回水温度过高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2.1 热用户入口装置处送回水管上的循环阀门没关闭或者关闭不严,此时应检查各入口装置,关严循环阀。
2.2 系统热负荷小,循环水量大,提供的热量大,这时应调整总进、回水阀门,增加系统阻力,从而减少循环流量。
2.3 锅炉供热能力过大,采暖系统的消耗量小,产生供回水温度过高,这时应控制送水温度上限。当送水温度达到一定值时,在锅炉房采取相应措施,如用停开鼓、引风机的方法处理。
3 热力失效
3.1 采用双管上分式采暖系统时,多层建筑上层散热器过热,下层散热器过冷。产生这种垂直热力失调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通过上下层散热器的热媒流量相差较大。排除这种故障的方法是关小上层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以减少其热媒流量;二是支管下端管段被氧化铁皮、水垢等堵塞,增加了该循环系统的阻力,破坏了系统各环路压力损失的平衡。对于这种情况及时清除管段中的污物或更换支立管,减少阻力损失,恢复系统各环路问的压力损失平衡关系。
3.2 当多层建筑中采用下供式系统,出现下层散热器过热,上层散热器不热的情况时,原因可能是上层散热器中存有空气,应该检查散热器上的放气阀或管路上的排气阀,将空气排除;也有可能是系统缺水,应进行补水。在同一系统中有几个并联环路时,有时会出现有的环路过热,有的环路不热的水平失调现象,这时,应调节个环路上的总控制阀门,使各环路间的压力损失接衡,从而消除各环路间冷热不均现象。
3.3 异程系统末端散热器不热,接近热力入口处散热器过热,也属于水平热力失调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前面阀门开大,各环路的作用压力与该环路本身所消耗的压力之差不平衡造成的;靠近主干线入口端的散热器内热媒所通过的路途短,压力损失小,有较大的剩余压力,环路中热媒流量就会偏大,从而超过实际所需要的值。远端散热器内热媒所通过的路途长,压力损失大,通过远端环路上的热媒流量就会减少。这时应关小系统人口端环路支立管上的阀门,同时打
开末端集气罐上的放气阀或检查自动排气阀,排除系统中残有的空气。
4 系统回水温度过低
产生系统回水温度过低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4.1 热源所设置的锅炉不能供给足够是热量,使送水温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这时应改造或增设锅炉,提高送水温度;循环水泵的流量小或扬程低,系统热媒循环慢,同时送回水温差大,这时应选用适当的循环泵更换原有水泵。
4.2 室外管网漏水严重,锅炉房压力下降太快,锅炉补给水量远远超过正常需要,这时应对室外管网进行检查,找出泄漏点及时修理。
4.3 外网热损失大,有时会成为回水温度过低的主要原因。引起热损失过大的因素是外网保温工程质量差,局部管道或者根本没保温,而且所选用的保温材料性能差;由于地沟盖板之间安装不严密,地面水流人地沟或地沟内管线泄漏使地沟内存有大量的水,送、回水管都被浸泡在水中,使地沟成为一个大型换热站,这时应加强室外管网保温及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地沟内积水。
4.4 循环水量太小,此时应检查水泵是否反转,管线、孔板、阀门等是否堵塞或者阀门没全打开,打开阀门,同时清除系统内的污物和沉渣。
5 室内管网缺陷引起的供热故障
5.1 室内用户系统中空气滞留引起的不热。
5.1.1 排气装置的安装和操作不当。首先是集气罐的安装与操作。集气罐应设在系统最高点,安装在离弯头、丁字弯等产生局部阻力部位的一定距离的地方;在排气时刚打开阀门排气管向外流水时。不能立即把它关闭;待放出热水时才能证明空气已排除。其次是自动排气阀的安装与操作。自动排气阀前的阀门在运行时关闭,使自动排气阀没有处在工作状态无法排除系统中的空气,因此,自动排气阀前的阀门在运行时应开启。
5.1.2 管道或散热器中的气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水平干管和散热器支管的道坡或弯益方向不对等都会造成气囊,影响整个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一是散热器与支管连接不正确,一般来讲只影响个别散热器不热;二是管道布置不正确(最典型的是向上或向下弯益的过门管)会造成某一局部散热器不热,甚至是整个系统不正常。
5.2 管道连接不当造成的不热。立管与散热器支管连接时支管伸入立管太多或连接方式有误,使水流阻力增大热媒流量减少,从而造成散热器不热或不太热现象;干管与立管的连接也出现这种情况,将会导致立管内热媒流量减少或滞流.造成整个立管不太热或完全不热。
6 其他故障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处理循环水工艺流程技术改进
Abstract:Thetectnicalflowprocess,equipmenttipeandsituactionofuseareintroduced.Andsomeequipmentsinthemudpoolareimprovedintechnology.
KeyWords:watertreatment;circulatingwater;technicalflowprocess;technologicalimprovement
1、概述
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棒材厂成立投产于2001年1月,是年产60万吨直径为12~32㎜的螺纹钢及直径为18~32㎜的圆钢棒材生产线,该厂自动化程度高、产材产量高,所用的系列冷却水为循环的工业水,并做到全部内部循环、不外排。循环水分为浊水循环、净水循环两个系统,现总用水量2020m3/h,其中浊环水900m3/h,净环水1120m3/h.水处理主要负责冷却水的循环、水质处理、加压、降温等工作。
4、水处理系统概况
4.1浊环水系统
该系统供粗、中、精轧机组、控制水冷装置及冲氧化铁皮等用水。供水量900m3/h.其回水经氧化铁皮沟自流至旋流沉淀池,沉淀后一部分经4M泵加压至车间冲氧化铁皮;另一部分经1-3M泵加压至化学除油器进行除油和二次沉淀处理,除油、沉淀后,进入浊热水池,再用5D泵加压至冷却塔冷却,冷却后自流至浊冷水池,最后用3D、4D泵加压至用户循环使用。
化学除油沉淀器底部污泥用排污阀排出流至污泥池,经污泥泵加压抽至板框压滤机压滤脱水,脱水后泥饼由厂方综合利用。污泥量1300t/a.
4.2净环水系统
该循环系统主要供轧线直流电机、液压、加热炉冷却、进出炉辊道等所需的间接冷却水。经使用后的水只是水温略有升高,经冷却处理后即可使用。净环水量1120m3/h.净环水设施有循环水泵房、吸水井、冷却塔等。
为保证系统水质,系统中设有GSL-22000×7100125t/h自动清洗滤水器进行旁通过滤。
4.3给排水系统设施
4.3.1旋流沉淀池及浊水泵房
漩流池及浊水泵房合建。
浊水泵房内设两组水泵。一组为化学除油器供水泵组,即1、2、3M泵,型号为250LC-32立式长轴泵(Q=480m3/h,75Kw)共三台,两用一备;一组为冲氧化铁皮泵组,即4M泵,型号为200LC2-46立式长轴泵(Q=300m3/h,75Kw)共一台,不设备用泵。并旋流池上部设一抓斗吊钩两用桥式起重机,用于抓取其内的氧化铁皮。
4.3.2化学除油器及污泥脱水间
设有MHCYG-IV型化学除油器3台,设计处理水量Q=400m3/h,N=3Kw.
XMG50/800板框压滤机一台,其中过滤面积S=50㎡,N=5.5Kw.
MY3.2-4-AHA42×3加药装置两条。
4.3.3循环水泵房及水池
循环水泵房及水池呈南北布置,共有四个水池。一个净环水热水池,一个净环水冷水池,一个浊环水冷水池,一个浊环水热水池。泵房内东西布置设有五组共14台水泵。
第一组:净环水热水泵组(1D),将净环水热水池热水抽至净环水冷却塔冷却,再自流至净环水冷水池。泵型号250S-39(Q=485m3/h,N=75Kw)共三台,两用一备。
第二组:净环水供水泵组(2D),将净环水冷水池中的水抽至棒材厂各冷却设备用水点冷却设备后再用管道流至净环热水池。,泵型号250S-65A(Q=468m3/h,N=110KW)共三台,两用一备。
第三组:浊环水供水泵组(3D),将浊环水冷水池的水抽至棒材厂轧机冷却用,再经轧机冲渣沟流至旋流沉淀池。泵型号300S-58A(Q=720m3/h,N=155Kw)共两台,一用一备。
第四组:浊环水穿水冷却供水泵组(4D),将浊环水冷水池的水抽至棒材厂轧机穿水冷却用,再经轧机冲渣沟流至旋流沉淀池。泵型号200S-43×3(Q=288m3/h,N=155Kw)共三台,两用一备。
第五组:浊环水热水泵组(5D),将浊环水热水池热水抽至浊环水冷却塔冷却,再自流至浊环水冷水池。泵型号250S-39(Q=485m3/h,N=75Kw)共三台,两用一备。
泵房屋顶设有两组冷却塔,第一组为净环水冷却塔,型号为MBZ-1共两台,第二组为浊环水冷却塔,型号为MBNW-1共三台。
5、技术改进
从棒材厂投产以来,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水量、水压、水质、水温处理都符合要求,能顺利配合生产需要,满足生产要求。但原设计的污泥池沉积的污泥用污泥泵抽至板框压滤机进行污泥压滤脱水一直是个问题,不能正常进行。原因主要是原设计的抽污泥泵是潜水式的,污泥池没有搅拌设施,排污后污泥沉淀于池底。污泥的主要成分是氧化铁皮,密度大,沉底易结块,很快就将污泥泵头堵死,使得污泥泵不能工作。污泥池的污泥只能靠定期的人工挖掘,既浪费大量的成本,又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在人工清泥的过程中会影响日常排污工作的开展。
鉴于此,对污泥池进行了改造。将已坏的污泥泵拆除,并安装了一台自控自吸泵于地面作为抽污泥泵,其型号为80NFB-C1(Q=50,N=22Kw)
进水管径DN=80mm,出水管径DN=50mm,吸水管下伸至距污泥池底约0.8米,出水管接至板框压滤机。并在原污泥泵两侧1米处安装两台和污泥泵同样的自控自吸泵用于搅拌污泥,其出水管设计成螺旋式,下伸长至距池底部0.4米,并在螺旋式出水管表面均匀分布直径30mm小孔,以增加出水面积,从而形成螺旋式搅拌。
在操作规程中规定:排污后沉淀30分钟,用清水泵抽掉上部清水,然后开两台搅拌机搅拌30分钟,再开抽污泥泵抽污泥,同时搅拌机泵一直处于搅拌状态,防止污泥沉淀结块,至抽完为止为一操作循环周期。如此循环操作一天进行两次。解决了污泥去除问题。
此项技术改造总投资5万元,取得较好效果,排污工作正常进行,污泥不再需人工清理,每年可节约成本10万元。
关键词: 3m钢材 预处理 预热装置 技术规格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973 (2010) 04-003-02
预热装置主要用途为与钢材预处理流水线配套,可独立安装在流水线的辊道上,对运动中的钢板、型钢及其他钢结构件进行预热处理,除去油污、积水,淡化钢材表面上的盐,并使其表面达到一定温度,在40℃~60℃范围内自动调节,为下道工序的预处理(抛丸、喷漆等)创造理想的条件。
笔者在参加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制造基地一、二期项目的过程中,对3m钢材预处理流水线的预热装置有比较深入的了解,遂在此拟对其技术规格及要求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能引起对它的重视和更进一步的研究。
1 设备基本要求
按技术规格书中有关要求,并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运作负责设备的设计、相关装置的制作、运输到指定地点、现场装卸、安装(含现场安装调试配合的吊/铲等机械、安装材料等)及安装期间的现场保管、调试、协调系统联调、验收、直至交付使用。除此之外,还包括设备现场土建施工及电气、动力系统接入、冷却系统安装。要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并提供设备原理、组成、性能、特性计算、维护等主要介绍。制造厂需具有5年以上的生产经验,最近3年制造并销售了10套以上预热系统且无事故和投诉记录。
2 设计条件
2.1 自然条件
温度: -20℃~+40℃;湿度:平均相对湿度80% ,最大相对湿度95%;地震:基本地震烈度为七级。
2.2 能源供应
电:380V±10%,50Hz±1Hz;压缩空气:压力:~0.6Mpa;目前为丙烯:压力为0.03~0.07Mpa,今后将通天然气。
3 主要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
3.1 主要规格参数
(1)可预热3m线上的所有钢材规格型号(宽度≤3000mm,高度≤500mm,包括侧立面)。
(2)钢材运行速度:0-6m/min。
(3)火线分线形式:上两组,下一组共三条火线,每条火线分为三段。
(4)工作环境应为全天候(如大雾、雨天、雪天等潮湿天气)。
3.2 其它技术要求
(1)预热装置采用双层隔热板,单层隔热板厚度不低于3mm,中间满铺100mm的保温棉,外形美观,结构件均一次加工成型,可以有效隔绝室内温度的扩散。
(2)采用高压传输气体,火焰燃烧器的火焰高度控制在不低于300mm,气路系统配备合理,采用耐用质优的电磁阀,并配备安全可靠耐用质优的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此装置要求采用性能优异、安全可靠、价格适中、按国家标准制造的名牌产品,确保安全生产。
(3)通过上下火线同时对钢材表面进行加热,火线的总长度满足用户使用的钢材的最大宽度,根据用户的每次处理钢材宽度变化与配套的测宽装置以及轨道运行速度自动或手动调整火线,且火线长度也可随时进行调整。
(4)需具备钢材高度测量装置、测宽控制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要求控制精准、可靠、耐高温及粉尘冲刷的要求。
(5)电控部分留有与相配套的设备上的接口,能与相配套的测宽装置自动或手动实行两段式控制;能与相配套的测高装置自动或手动实现当钢材进入预热室时,火焰自动点燃,钢材离开预热或辊道停止时,火焰自动熄灭;装置上点火失败或偶然熄灭时,可自动切断燃气气管气源。
(6)箱式顶部采用无动力排风除尘,依靠燃烧产生的热量形成抽力,烟囱配备烟尘防回流器,需配置独立的废气排放烟筒,不能同除尘烟筒共用。
(7)电器控制采用欧姆龙或三菱PLC,稳压阀和节气电子阀需选择耐用质优、安全可靠的产品,一旦探测器检测出有漏气现象,保证管道与燃烧火焰中很快切断气源。
(8)前后分别安装吹扫器。
(9)燃气燃烧系统需采用耐用质优、安全可靠的产品,确保运行的稳定性。提供工艺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动力要求,须达到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及环保要求,同时需配置燃气流量计和稳压装置。
(10)燃气燃烧器采用耐热不锈钢材质,烧嘴采用电脉冲打双排微孔(需意大利或德国等知名品牌),为节能型,原装进口阀组:防止压力过高,保证火焰的稳定,同时对其他部件起到了保护作用。采用鼓风空气配风,利用氧气为助燃剂的燃烧形式,绝对不回火,鼓风机应为防爆型风机。
(11)燃烧器上两组、下一组,均自动点火,且可单段独立控制点火。保证100%点火成功。
(12)点火时间控制准确,在2秒之内全部点火成功,不会在点火阶段产生烟尘,燃气和助氧混合充分,比例准确,燃烧完全,不熄火,对环境污染小,符合国家环保排放要求。
(13)火焰全部成蓝色或黄白色,燃烧充分,刚性强,呈不小于80mm厚火墙,高速喷射在钢板表面除去钢板水迹、油污、淡化盐层。
(14)多重安全保护监测措施,确保点火及燃烧各个过程的安全。关键执行元器件均采用耐用质优、安全可靠的产品,点火器完成点火后用作长明灯,保证预热室安全。如意外熄火,如燃气压力过低,会立即切断点火燃气管路和主燃气管路。点火前、熄火后吹扫。如空气压力过低,启动时不能启动点火程序,运行中将立即切断燃气管路。在预热室上部和底部装有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过热保护装置。
(15)火焰处辊道设有水冷却装置,通过可调节流量的循环冷却泵使该处辊道温度保护在100℃左右,需配备防泄漏、防冻装置。
(16)安全检测保护装置主要包括:设多处温度检测,确保预热效果;升降机构、测高装置双重限位;燃气及助氧安全压力检测;燃气泄漏检测;点火失败、偶然熄火监测控制等。
(17)凡是压力容器上的仪表属强制检定范围必须由有法定强制检定资质的计量所检定,其它仪表可有一般性计量所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即可。
4 制造和监造
(1)预热装置在制造过程中,采用全面的质量控制和进度跟踪监控。
(2)监控依据为:制造合同、技术协议、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国家有关标准。
(3)使用方有权根据双方签定的技术文件和规定以及质检部门的检验记录,对被监控对象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检验直至报废。
(4)制造方应与使用方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进行协作与配合,并允许使用方查阅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检验记录。
5 设备的零备件、工具及技术资料
5.1 预热装置的零配件及工具
包括预热装置运行1年所需的维修保养备件,随机标准工具(包括专用和特殊工具),设备质保期后运行1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质保期以后2年使用的备品备件清单供购方选择。预热装置所有备品备件保证供应10年。
5.2 提供以下必要的技术资料
(1)制造方应该提供设备主要设计图纸(基础布置系统图、工艺布置图、结构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技术说明及动力要求等)等资料交使用方审查,通过审查认可后方能组织生产,同时提供主要零部件、配套件的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家供使用方确定后方可实施。在建造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2)预热装置使用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备件手册。
(3)预热装置总体介绍(相关图纸及说明等)、主要特性及计算书、设备的常见故障及解决方案。
(4)提供预热装置外购件的使用说明书和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定货号。
(5)所有文件资料共提供5套,其中1套为电子版资料。
6 技术服务和培训要求
(1)预热装置的培训在使用方施工现场进行,使用方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2)设备到达使用方施工现场后,制造方售后服务工程师也应及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使用前的准备并免费对使用方操作人员进行不少于1周的技术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签发“操作合格证书”。
(3)制造方应编制并提供5套培训教材,并于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将培训教材提交给使用方。
(4)制造方应编制详细的培训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将培训计划提交给购货方。
(5)设备验收后,免费保修18个月。售后服务应及时有效,在接到使用方故障信息后4小时内响应,3天内到现场解决问题。在接到使用方的故障通知后,若制造方未能在3天内到达现场,使用方有权要求制造方给予赔偿,其计算方法是:从接到使用方故障通知3天后,每晚24小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制造方赔偿使用方质保金的5%。
(6)质保期内,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制造方将到现场免费维修更换损坏的产品。由于使用方操作不当原因造成的器件损坏,制造方有义务对损坏的产品进行有偿更换。对于产品在验收和使用中无法发现的内在质量缺陷,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方均免费更换相应部件或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对重新更换的部件重新计算质保期。
(7)质保期内如同一外购件或零部件连续两次出现质量问题,制造方同意免费为使用方更换,品牌由使用方指定,所坏零部件质保期将重新计算。
7 设备的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
(1)提供一份设备出厂合格证明。
(2)执行相关技术要求和合同条款及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分为预验收和最终验收。预验收是最终验收的一部分,预验收在生产厂进行,按照双方确定的验收方式、验收大纲及调试表格执行,最终验收在招标方施工现场进行。
(4)使用方有权派专业工程师到投标方监督设备的生产过程及检验和试验过程,制造方应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审计署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审人发[2002]58号)和我区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审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现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
由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它按照税法的要求制定会计处理方法,使某些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个原则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2.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企业来看,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看,一般纳税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元。可见,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缴纳税款。②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帐款出现坏帐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这样会形成双重收益,即抵扣销项税额的收益和货款营业外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销,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多,这种不公平就暴露出来了。
4.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销售,即使未收回帐款,也承担了垫支税款的纳税义务,要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如果应收帐款不能及时收回,纳税人承受双重压力,一方面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发生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没有形成税款的支付能力,却要按规定垫支税款。这也是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一个原因。
(二)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环境不一致
增值税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时间不长,设计其会计模式时考虑税法的要求过多,而考虑其宏观环境不够,使会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会计目标偏重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揭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由于各国的税制大不相同,且无法协调,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势必造成各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2.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进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不协调。我国自1994年来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复税制体系,与此相对应,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也就构成了纳税会计的主要内容。在纳税会计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模式。财政部在1994年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承认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差异的处理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标志着所得税会计由原来财税合一的模式向财税分流的模式过渡,而1994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仍采用财税合一的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只有改变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大潮,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由于税法是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规定一些必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是从遵循会计一般规律的角度规定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当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差异。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项目在用一种计算方法时可以包括在计算范围内,而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却要求扣除。而且这种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产生,在以后的任何一个会计期间也不能转回。增值税会计的差异按产生的阶段分类,可以分为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购进与纳税购进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对存货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确认其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采购费用和购进时支付的税款。税法要求增值税会计实行帐内核算、价外循环,购进时支付的税款抵扣销售时收取的税款,按照这一标准确认的存货成本只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和采购费用。销售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销售与纳税销售之间的差异。会计销售是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纳税销售是指按税法规定的确认标准,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出发,将会计销售、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均作为销售处理。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这种差异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税率的现实水平。为了既能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按税法的规定正确地核算应交税款,平时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当期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二)设置会计科目
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为了保证赊购、赊销在税款支付能力和财务风险的承担上贯彻公平原则,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记录赊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贷方转出。“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记录赊销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借方转出。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
由于会计购进、会计销售和纳税购进、纳税销售不一致,增值税会计采用的财税分流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纳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需要。为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地说,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定和计量差异。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寻找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②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③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是: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销售费用”、“商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是: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实现视同销售时,承担或承担垫支纳税的义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资料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纳税申报体系,而目前财务管理专业的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也需要因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创新,本文从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财务管理;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体系;创新
2016年5月1号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而也改变了原有的纳税申报体系,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高层对税收的重视。作为培养的财税人才的财务管理专业而言,一方面,增强税收理论的教育;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涉及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专业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体系的建设。
一、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
纳税申报实训作为一门实训课程,一般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而存在,但目前该实训课程在实训教学中存在如下问题:
1.实训教材内容滞后
自2016年5月1日全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在此日期前出版的纳税申报实训教材均已经严重滞后,无法满足教学和实际的需要,而符合政策的新教材的出版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因此,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就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从而导致纳税申报教材内容可能出现滞后,并且与现实的税收政策相脱节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
2.教学设施缺乏
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作为一门实训类课程,除了相应的教材外,还需要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在目前企业的日常纳税申报中,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直接在税务部门的网站登录相应的纳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并且每家企业必须配备税务部门认证的CA证书。而在高校的纳税申报实训中,由于无法登录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系统,因此,只能通过下载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简单的填列,但是单独的纳税申报表无法体现纳税申报的系统性,因此,纳税申报系统的缺失导致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仿真性有所不足。
3.教学考核机制欠缺
当前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作为一门实操类课程,尚未形成一套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如果采用类似于理论课程的考核方式,如论文或者书面考试的形式都无法真正体现学生对纳税申报的掌握程度,因此,目前纳税申报考核机制的欠缺也影响了纳税申报课程的实训效果。
二、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建设的建议
纳税申报是企业每个月日常财务处理流程中的必经程序,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必须掌握的实务技能,而纳税申报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在实训课程中又必须将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相结合,针对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双师型及“双导师”教师团队
在缺乏具有时效性的纳税申报实训教材的客观条件下,笔者建议通过建立双师型和双导师的教师队伍来应对纳税申报实训教材滞后存在的问题。双师型的教师队伍,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具有相应的实务操作经验,能够在纳税申报实训过程中很好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教学,由于并未实时在纳税申报的工作一线,难免会存在信息和实训内容的滞后。因此,就需要有“双导师”型的教师参与纳税申报实训的教学,而“双导师”都来自企业或财税部门,掌握了最新的纳税申报的信息和内容,通过“双导师”队伍对纳税申报实训的教学弥补了传统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内容滞后的不足,同时积极推进双师型及“双导师”教学团队研发符合学校和学生特点的纳税申报基础教材和实时纳税申报政策读本,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2.加强实训设施建设
由于纳税申报实训课程需要在特定的软硬件环境下进行,因此高校必须投入资金从硬件和软件两个角度来解决教学设施的问题。在硬件方面建设方面,投资建立专门的纳税申报实验室,模拟企业纳税申报的实体环境。在软件方面,为纳税申报实验室安装专门的纳税申报模拟软件,并且模拟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服务器,还原了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处的软件环境。通过纳税申报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并进行情景化教学,可以在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中让学生在实验室中了解和掌握不同纳税人及不同税种的纳税申报的处理,为学生日后就业能够迅速适应企业的纳税申报环境奠定了实践基础。
3.协调专业课程设置
纳税申报实训课程是以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为理论基础,因此为了能够使纳税申报实训课程能够与其他的课程很好的衔接,在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大纲的设计中,就必须调整相关课程的相关顺序,建议的顺序为先安排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最后安排纳税申报实训。
4.完善课程考核机制
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实训既有理论性又有应用性,因此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对学生进行考核,并且合理分配两部分的分值,通常实践成绩的比重略高,最终成绩为理论考试成绩和实践成绩的总和。理论方面,可以按照常规理论性课程的方式进行的书面考试或者论文考核,而考核的内容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而在实践考核方面,主要在于考核学生是否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纳税申报,因为,在企业实际的纳税申报中,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时间和纳税申报表的信息填列都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实践成绩将取决于学生通过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学习能否在模拟的纳税系统中按时按规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也是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最终的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孙晓宁.关于税务会计岗位工学结合课程开发的探索[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2
[2]管永昊,姚巧燕.“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宿州学院学报,2014
关键词:教学综合改革;课程体系;平台;课程群;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3-0114-05
一、“平台+课程群”课程体系
课程是教育教学机构为了实现各类教学层次的培养目标,通过对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合理设计,从教学内容和进度上进行的选择和安排。财政学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以相应的课程体系作依托,而课程体系的构建不仅要从知识和能力结构及基本素质上符合复合应用型人才应该具备和达到的要求,又要紧密围绕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同时考虑突出专业特色及社会发展需求。从供给侧角度构建以高素质、应用型为特征的理论课程体系,以专业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的实践教学体系。
平台课程是一个基础台阶,在组建平台课程体系时,应尽可能做到课程性质相对、选修时间先后要求一致,强调课程的共性和选修的先后顺序。学生只有学习并通过该平台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专业课程的学习,通过该阶段的学习后才能向更高层次学习迈进。因此,平台课程在时序上具有层次递进性。
财政学类课程体系以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为根本目标,应科学合理地处理基础与专业课程、理论与实践课程、专业必修与选修课程之间的关系。“平台+课程群”课程体系由4个平台和2组课程群构成,4个平台即由全校通识教育课、学科通识教育课(包括必修和选修)、专业教育课、实践教学环节4个既相互关联又逐层递进的“平台”而构成的必修课;2组课程群包括专业提高课和专业拓展课构成的选修课。
1.全校通识教育课程是国家统一要求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和通识文化课,共58学分。
2.学科通识教育课是国家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学科主干课程以及跨学科课程等,依据“梯度深化,有机结合”的原则设置,包括四门学科必修课(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12学分)和学科选修课(金融学、政治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财政学、经济法学通论、管理学原理、信息技术与管理、市场营销学、财务管理)(至少15学分)、开放选修课(13学分)。
3.专业教育课程根据对财政学类专业知识结构的需求,打破传统分专业课程的知识领域,组合原有课程,实现专业之间知识点融合和渗透,是专业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全部为必修课,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国家预算(含实验课)、税收学、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含实验课)、中国财税史、地方财政、中国税制、西方财政理论、公债管理、专业综合模拟实验(财政学模拟实验/税务模拟实验)等11门课,22学分,实践教学环节15学分。专业教育课程由专业类群中财政、税务两个专业设置相同的专业课程所组成,为了满足财政、税务两个专业方向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育的需要,为财政、税收专业的相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打通财政学类专业提供了平台。其作用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教育、专业技能训练和财税应用能力培养。通过此类核心课程的学习,提升应用型人才的社会竞争力,使学生具备行业所必需的专业理论素质、更为宽阔的专业知识。
4.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过程。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课程实验环节是基础,毕业论文环节是核心,专业实习、专业调研、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环节是支撑。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学到专业和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为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做职业技能准备。
5. 课程群是为学生进行专业提高和拓展教育而设立的选修课程,包括专业提高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财政学专业提高课程包括财税理论与改革前沿、宏观经济管理与财政政策、税务稽查、政府采购、外国财政制度、社会保障与财政管理、税收筹划、非税收入管理、税务实务、国际税收、财政专业英语、非营利组织会计等12门课程(至少选修10学分)和财政学专业拓展课包括资产评估、公共政策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税收相关法律、审计学、投资学、行政能力测试与申论等7门课程(至少选修7学分)。税收学专业提高和拓展两组课程至少选修17学分。税收学专业提高课程包括外国税制、税务稽查、税务实务、税收筹划、税收基础、国际税收、税务专业英语、财税思想史等8门课程;税收学专业拓展课程包括资产评估、审计学、成本会计、财务报告分析、证券投资分析、行政能力测试与申论、税收相关法律等7门课程。通过此类课程学习,有利于学生按兴趣、特长选择课程,个性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力求使大众化教育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二、“平台+课程群”课程体系的特点
“平台+课程群”课程体系具有针对性、独立性、适度性等特点。“平台+课程群”课程体系,以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为导向,以“套餐式”设置的课程系列模块,有利于培养学生个性的发展,增强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平台+课程群”课程体系,打破了原有的专业课程体系设置,通过对课程结构的调整和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强化柔性教育,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元性。
[论文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纳税筹划
[论文摘 要]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由于我国实施了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只有准确理解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才能更好地做好会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新准则与原1+16项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相比,更强调公允价值,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本文试通过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系统介绍新准则的重大变化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一)国际上的客观形势
1.会计准则发展的最重要规则应当是“适应环境”。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原因,就是“环境使然”,是顺应国内外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会计与经济国际化协调的客观要求。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已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潮。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境外融资与对外投资同时并存。企业能否从境外融资,关键因素是能否提供与国际市场趋同的财务报表。而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2.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且诉诸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
2004年欧盟在评估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就设置了独立于双边协定和WTO规则之外的条款: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是促动我国推动建设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的最直接外部动力。
(二)国内的实际状况
1.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逐步形成了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逐渐趋于合理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准则要覆盖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并要求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新会计准则。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管理层收购、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和国际结算等,迫切需要许多包括新的会计技术与方法的新会计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2.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会计理念、内容的创新
3.新会计准则体现了适合国情的中国特色
(二)新会计准则内容上的重大变化
我国政府推行会计国际趋同的态度既积极,又不乏现实。新准则考虑到了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是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广泛遵循的原则,是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存货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
(2)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3)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4)资产置换又能产生利润
(5)合并报表侧重实体理论
(6)投资性房产计价有可选择性
(7)证券投资按交易所市价计价
(8)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别对待
(9)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有新规定
(10)所得税会计处理发生变化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收筹划的融合
随着新会计准则新税制的出台,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会做帐做好帐,不仅要遵守好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税制改制要求的条条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会把各种准则与制度融会贯通,站在一定的高度,实现税企筹划。所谓税企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它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或节税,它具有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方面的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作为新型的财务人员应当为企业做好税企筹划。这不仅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从目前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活动的现状来看存在以下现象:⑴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试图“合理避税”而进行偷漏逃税,或者是只要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这种情况已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税的及时、足额的入库;⑵没有理论支撑的盲目的减轻税负。这种情况并不利于企业从全局着眼进行系统策划,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以上两种情况都应是我们财务人员在进行税企筹划时所应避开的。中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由此,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要求我们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管理、会计准则,而且还要当好一位税企筹划大师。真正把税企筹划落到实处,尽力争取税收政策的倾斜和照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更好的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减少涉税风险,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硕士;课程设计;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硕士的培养在财税学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改革趋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单纯的科学硕士学位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高端税务专业实践人才的需要[1];第二,随着财税学科博士培养规模的扩大,原来赋予科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相当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加专业硕士进而减少科学硕士的比重,成为财税学科研究生学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被正式纳入到新增专业硕士学位的招生计划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确定,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务硕士培养的相关课程。最近两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问题,苏建(2010)通过对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的考察,详细介绍了该校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2]。古建芹(2010)把税务专业硕士课程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个层次,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并提出了具体的课程体系构想[3]。黄静和杨杨(2011)强调,为突出税务专业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实践性、应用型和职业性[4]。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教学实践部门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将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税务硕士课程设置需要遵循的原则
1.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要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端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需求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属于政府机构的财税部门;二是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作为政府机构,对内需要那些深谙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能够对现有税源进行评估,有能力对本辖区未来税收收入做出合理预测的实践型人才;对外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基本惯例,能够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人才。企业则需要那些了解企业经营过程,能够为企业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税收实务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业在兼并重组时会遇到税收问题,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会遇到税收问题,凡此种种。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安排达到为企业节约税收并尽可能地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经过良好技能训练的、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税收实务型人才的支持。但是当前财政税收专业培养的学生,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无法满足政府财税部门和企业对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们对税务硕士的人才培养要着眼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课程设置自然也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2.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应该符合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流转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相对而言,所得税和财产税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课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对工薪所得的课税,由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这些安排在相当程度上简化了税收征管。财产税在中国的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税收体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是:流转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将下降,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上升。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所得税和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流转税则无法做到。在中国居民收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一种必然选择。未来可以预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1)由分项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变;(2)由单位代扣代缴向个人直接申报转变。在财产税方面,可以预见的变革是对私人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税收制度的变化必将对税务硕士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税务硕士的培养要预见到这种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变化进行课程设计。这类课程在眼下看来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却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3.税务硕士的课程在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重视学生理论素养的提升。在从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中,具体的实务操作固然重要,但运用基本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与税收实务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管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理论知识应该成为税务硕士全部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税务硕士的培养过程中,管理学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尤其重要。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更多地是属于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对于税务硕士来说,掌握管理学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是必要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税收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是税务硕士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总之,税务工作的实践中会遇到各种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作支撑,就会发生“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情形,无法发现解决问题的一般规律。缺乏基本理论素养的学生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往往发展潜力不大,所以在税务硕士的课程设计中,不但要“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4.税务硕士要与财税科学硕士的课程设置有明显的区别。由于税务硕士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财税专业科学硕士脱胎而来,而且税务硕士培养刚刚起步,缺乏办学经验,这就使得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学硕士课程设置的思维定式。再者,近些年来由于科学硕士的培养为适应市场需求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也在向“实践性”靠拢,“科学性”有所下降,从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学性”又想追求“实践性”的矛盾状态,成了一锅“夹生饭”。结果是科学硕士既没有体现较高的“科学性”,也没有在“实践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将税务硕士与传统的科学硕士培养区分开来,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让财税专业的科学硕士回归其阳春白雪的本位,强调其科学研究的属性;另一方面,税务专业硕士则应专注于实践特色,注重解决实践问题。
二、中外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办了税务专业硕士教育,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一些大学在专业硕士层次上设有税务学位的培养计划,其中比较著名的大学包括纽约大学、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等。国外大学对税务硕士的培养通常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的范畴。这些专业尽管没有税务硕士的独立名称,但都偏重于对学生进行税收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些学位培养计划的大多数毕业生通常专注于一个具体的税收制度领域,比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者房地产税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分工比较细有关,同时也受到一国税收制度复杂程度的影响。税务硕士毕业以后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公司和政府,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多种选择,可以为私人和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税收筹划、申报纳税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从事税收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为适应这些工作的需要,大学在培养税务硕士时设置的主干课程一般包括:会计、审计、道德伦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与个人税务筹划、税法、税收战略。那些想专攻具体类型税收实务知识的学生可能会选择附加的专题,比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课程。
中国税务硕士的培养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合理的课程设计仍在探索中。为了规范各高校对税务硕士的培养,全国税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1年出台了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指导性方案。该方案规定,税务硕士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24学分,非学位课至少8学分,专业实习4学分。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含宏、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专题、国际税收专题、税务管理专题、税务筹划专题。非学位课包括:税务稽查专题、高级税务会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实务、税务实务、税收信息化、税务争议专题、公文写作、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报表分析、经济法专题、战略管理、公共管理、数量分析方法等。
比较中国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培养方案,我们会发现一些共性的特点:其一,重视实务操作,两种方案都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目标。其二,会计和财务管理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三,两种方案都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在税务硕士培养中的重要性。两种课程体系的差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的立足点不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立足点通常是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或法律,以这些课程为基础,然后向税务专业知识领域延伸;国内出台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是以税收实务和税收理论为基础,然后向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扩展,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税收实务知识占绝大部分比重。第二,对知识结构点和面的处理方法不同,国外的课程设置是由面及点,即从主题课(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次级主题课(税收实务一般性知识)具体税种的专题课(所得税、房地产税或财产税);而国内目前设计的培养方案没有涉及到具体税种的课程安排,缺少由面及点的层次感。第三,课程的数量差异明显,国外大学的课程数量显然要小于国内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数量。第四,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很少安排经济学课程,而国内培养方案涉及到经济学的课程有三门,即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和数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有道德和伦理学的课程安排,国内的培养计划中则没有类似的课程安排。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两种课程设置体系代表了两种思维方式,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很难说哪一种课程设计更具有优越性。两种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现行的税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为税务硕士服务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那些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则受到制度性限制。毫无疑问,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无论在征税方面还是在纳税方面都比间接税要复杂得多。随着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进程的向前推进,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必将上升,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将随之下降,社会对某一税种的税收服务需求将增加,这将对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施加影响。
三、中国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优化
依据前文提出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四点原则,对比国外已有的经验,我们可以对目前国内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做出如下评价:(1)目前的指导性方案基本体现了培养税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在全部22门课程中,实务性质的课程有14门之多,比重高达近70%。而且还规定教学实践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财政、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涉税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2)税务课程的设置虽然在强化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对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够。随着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环境税等各项税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财产评估和环境评估等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务硕士的培养应该为即将到来的税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储备。(3)去除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环节,真正用于课堂教学的时间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4)与财税科学硕士相比较,许多课程并无明显差别。根据我们的调查,国内高校在财税科学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几乎都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税收筹划、税务稽查、税务管理等课程。这样的课程安排,使得当下税务硕士培养与科学硕士培养的目标边界并不明晰,甚至与本科教学也很难拉开档次。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硕士发展的前途。
由于中国的税务硕士培养指导性方案刚刚出台,并未经过实践检验是否可行。在笔者看来,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1)课程数量可以做适当的合并精简,一些专业课程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有交叉重复。比如可以将税务管理、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专题合并为一门课,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管理的范畴;还可以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信息化合并为一门课程,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2)为适应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虑增加房地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这类课程。(3)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对税务硕士道德的培养,税收伦理学也应该成为税务硕士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4)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强化案例教学,以此区别于科学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另外,要对科学硕士的课程进行重新规范,尽量减少其中的实务型课程,强化其学术精神的培养。(5)为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有几种方案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延长学制期限,由二年改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种是效法国外专业硕士培养,取消毕业论文环节;第三种适当缩短实践教学时间。
参考文献:
[1] 雷根强,童锦治,林文生.关于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展望[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4.
[2] 苏建.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对中国税务硕士教育的启示[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5-18.
[3] 古建芹.税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研究[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9-22.
一、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的重要意义
1、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重要地位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国民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政府通常运用包括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内的多种手段搭配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节既立足于宏观层面,又落到微观主体,这不仅意味着税收有不同于其他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范围和调控方式,而且决定了税收在宏观调控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和使命。税收不仅能实现总量调节,具有明显的经济稳定功能和反周期作用,而且还具有广泛的结构调节功能,另外,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调节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由于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为了更好的驾驭税收服务于国家经济,需要更加重视税收问题以及不断深化税收理论研究。
2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税收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选择
税收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均可发挥能动的调节作用,不仅作用范围越来越广,而且涉税活动主体曰趋多元化。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将不断增多,伴随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现象日益复杂,导致税收作用范围由境内拓展到境外,涉税活动主体不仅有政府,还有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各个市场主体通过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来降低纳税成本、获得税收比较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税务人才来处理其涉税事务。税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推动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升,导致税务专业人才供需缺口越来越突出,在新时期开设并大力发展税收专业教育是解决这一需求缺口的有效途径。
3、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务专业人才需求新变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首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需要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的税务专业人才。随着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税务执法规范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以及偷、逃、漏、骗等违法成本的加大,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降低纳税成本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这极大地增加了对涉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其次,税务中介事业的蓬勃发展急需大量应用型税务专业人才。目前全国己有税务师事务所3100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但真正拥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仅约21万人,占潜在的市场需求的10%都不到。相对于日本85%的企业、美国5私的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的潜力巨大,这也给我国税务中介事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4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财税学科建设的需要
以前是在财政学专业下设税收方向,这种设置对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因为税收学不同于财政学。财政学在西方被称为公共财政学,是研究国家财政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的收支活动以及政府政策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财政学科的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行为,而税收学除了研究政府行为,还进一步研究市场行为,即各个经济组织的纳税活动及相关事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税务专业培养的学生除了面向财税部门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更多的是面向企业和纳税人以及中介机构,二者的侧重点、研究方向均不完全一致。二是因为单独开设税务专业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教研水平的提高以及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将税务专业独立出来,可以单独制定教学计划,针对税收实务性强的特点,开设更多管理、会计和法律类的课程,有利于夯实专业基础,让学生掌握更多操作技能,能够在校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以便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
5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将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营,也有更多的外企走进中国,同时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这些新问题都要求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要与这一变化相适应。例如,为适应在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集团涉外发展的需要,应加强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的思维和创新意识的外向型人才培养;从国内形势变化看,我国迈入了一个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等产业发展迅速,这就要求税务专业不仅要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供足够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而且应使培养模式、学生应具备的能力结构与不断深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相一致。
二、新时期税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和课程体系设置
1、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1)人才培养模式.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紧紧围绕税务人才市场需求的新变化,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实践、突出能力、面向应用、注重创新”为原则构建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熟练掌握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具有实践能力的应用性人才。
(2)人才培养规格.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目前大学本科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在人才培养的规格上更加突出其应用性、实务性、操作性和技术性。鉴于当前本科生己逐步成为一般性的应用型专业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则主要通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完成。因此,税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应定位于为社会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具有实践能力的技术型税务专门人才,而非传统定位的税务高级专门人才。
(3)人才培养方案.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贯彻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采用以下方案:以课堂教学为基础夯实专业知识、强化理论联系实际;以实践教学为支撑培养动手能力、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培养创新能力。税务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要达到以下要求:对于知识结构,一要系统掌握财政税收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二要具有较强的处理税收业务、中介事务和企业理财的基本能力,包括会计、统计、企业管理、法律和审计等;三要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备一定的注册税务师能力,能利用所学知识解读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为企业和公众进行税务和税收筹划。对于能力结构,一是具有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税务、税收筹划以及相关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二是语言文字能力;三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四是较强的相关学科渗透能力;五是身心健康和完善的人格,具备一定的协作组织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税务专业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
根据新时期税务专业的特点,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税务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应立足于优化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人才需求,税务专业通常下设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税务三个方向。课程体系可以设计为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程四大模块。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设计上,应重点优化专业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多维度的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在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设置上,体现明显的专业特色和实务性课程的特点,创建一些适应时展的新型课程。专业必修课设置应本着兼顾理论课和实务课的原则,课程应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专业选修课应突出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可以分为理论和应用两大模块,理论类课程的设置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如外国税制课程的设计;应用类课程可包括纳税程序实务、税务实务、纳税会计实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等。
三、新时期实现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措施
1改革教学手段、丰富教学方法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录音、录像、投影、电视、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以及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其次,教学方式和方法要突出特色,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教学、双语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第四,学习效果考核方式上应有所创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论文形式、案例分析报告等,即使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也要增加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试题,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试题。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等,合理评估学生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杜绝考核成绩的投机性和偶然性。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实现新的培养目标,必须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从业务部门选拔具有高学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做教师;二是选拔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业务能力;三是聘请实际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讲座。
3、注重社会实践及技能训练,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实验项目开发
实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在税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税务专业所需的模拟实验、实践教学平台以及校外实践基地。首先,加强与税务部门、各中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或实训场所,以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可以为学生展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公司纳税核算业务流程、税务师事务所项目接洽办理等各种不断变化和逐步复杂化的典型税收环境和税收条件,帮助学生在模拟仿真环境中获取对实际工作的初步感性经验。实验室建设不仅要明确其基本功能、拟解决的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而且应尽可能地与税务部门及企业的实际工作接近,为学生创造逼真的环境。通过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团队交流中和老师精彩点评中把枯燥的专业知识转变为亲身的体验,切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4加强税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 选择 筹划 误区
一、引言
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一直是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等。尽管随着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了以上通知和规定,但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已经覆盖了所有《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涉及纳税筹划的教材、编著和著作,网络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论和案例,给纳税人和学习者制造了种种误区,如使用不当,就会适得其反。
目前有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涉及两个方面: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误区及指正
纵观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理论和案例,其所依据的是两类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纳税筹划的研究者认为,纳税人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事实上这是对《条例》的片面理解。虽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只说明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转换。因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并不像教科书和论文中阐述的那么简单和随意,它受诸多因素的制约。
第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约束。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三是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从一般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约束。《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认定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则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身份只有经过授权的税务机关认定才有效,而且一经认定具有不可逆转性。
第三,受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等实际情况的制约。目前所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时均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和“纳税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认为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中,由于受生产、销售、购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增值率或抵扣率处于动态之中,而纳税人一经认定则是静态的。如果对未来的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金额不能准确预计,那么以此为筹划的依据,很可能适得其反。另外,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也制约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只有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第四,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几乎所有的筹划研究认为,通过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实现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这在理论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仅仅是为了规避增值税而为之,本文认为不可取。
第五,受企业成本及效益的制约。纳税人身份的改变,会涉及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权限的变更及人员调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费用,甚至对生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账薄,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必然会增加成本。如果各种增加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接近或超过节约的税款,就会得不偿失。
三、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误区及指正
研究各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的理论和案例,不难发现其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以及《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了解释,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筹划的研究者们认为,不同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兼营行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税负差异,也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这在理论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税字[1994]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目前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既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还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选择进行了限定。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项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三条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第三,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对此条款做了失效处理。这意味着对于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及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由此可见,在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中采取调整销售额的办法进行筹划,过去难度很大,现在已经不可行了。另外纵观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也是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为例,混合销售不含税时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增值税有利,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分立和合并等方法进行筹划可以达到目的。其误区与增值税“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相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存在诸多误区,纳税人和学习者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其可行性,谨慎决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d110。)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税务筹划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内容摘要:本文详细描述和论证了欧洲国家基于双重红利理念的环境税改革及其成效,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局限与可能,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启示
研究背景
环境税双重红利,也称环境税双赢效应、环境税倍加红利。其含义为,环镜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镜保护的目标;而且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改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受益。
国外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由来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对水资源的研究中提出,环境税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能通过收入的返还削减税收的扭曲效应,减少税制效率损失,带来“超额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对环境税收入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Pearce(1991)提出对污染行为征税取得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进而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双重效应。Bovenberg (1999)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进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阐释。
国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研究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平衡日益破坏。利用环境税收手段来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使之符合环境政策目标,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双重红利效应,就成为我国财税界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分析
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提出,欧洲各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税制改革。如表1所示,尽管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都体现了“双重红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填埋税、汽油产品税等环境税种,促进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税减少税收扭曲性,同时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减少社会福利成本。
从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效果来看,由表2可知,第一,环境税实现了第一份红利,即各国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以CO2排放量为例,欧洲地区国家CO2的排放量减少了9.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CO2税的征收提高了生产要素碳的投入质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业、特别是能源消耗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者转向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
第二,短期内,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但没有实现投资红利。随着政府不断将环境税税收收入用来降低与劳动力相关的税收,劳动力供给有了相应的增加,就业提高了0.44%。不仅如此,在社会保险支出循环和其它支出循环作用下(即把部分环境税税收收入贴补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业也分别增加了1.04%、0.05%。这表明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税没有实现投资红利,投资随着环境税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从长期来看,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红利。尽管环境税的征收使得企业投资短期内出现下降,但长期而言,企业投资却增加了0.48%。环境税之所以能产生长期投资红利,其原因在于从技术进步角度上讲,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引进环境净化设备,进而调整产品结构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新的征税引起的投资萎靡将会逐步消失。除了投资红利外,无论是CO2排放量、还是就业,长期内对环境税都有积极的响应。这就意味着,在长期内,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影响因素分析
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两个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大,因此,欧洲环境税降低税收扭曲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增加就业的双重红利效应就会较明显;二是税制绿化程度高,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以及税收绿化程度低就成为阻碍我国环境税双重红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过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很低,这使得我国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而且由于这种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小,即使对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替代效应也不大,因而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在我国就不会明显。其次,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武亚军(2002)指出, 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 %,远远落后于环境税实施比较成熟的欧洲。此外,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都没有从环境角度和可持续发展来考虑。这些都对我国环境税实现双重红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可行性分析
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具有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经济生产效率,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产生直接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质量已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消费品,而是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素质及健康问题,因此,考虑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收益,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国劳动收入负担相对较轻,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间接税为主,而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增值税转型为主要内容的间接税改革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并获取第二份红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税制正处在一个调整期,此时进行环境税改革,不仅可以与其他税收改革进行组合,而且由于环境税收入会呈现倒U 型结构,因而与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税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冲击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的振荡。
我国开征环境税取得双重红利的政策建议
欧洲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及实践探究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实现我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逐步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
污染税的税基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要根据特定地区的环境目标及环境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环境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做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
环境税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为,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这样对能源、其它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税收,会使工业、贸易和消费者产生一种强烈的经济需求,即减少这方面的消费。相反,相应数量的税负、社会保障成本等从劳动和资本中退出,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并大大减少促使劳动力合理化的经济压力。
(三)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
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这样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方式改善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燃油税可减少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噪音税可以用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城镇居民的垃圾税可以弥补日益增长的城市垃圾的处理成本支出。
(四)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诸如针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设计差别税率的消费税,调节消费者的使用方向。同时,尽快实现流转税转型和所得税改革,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等。
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进环境税并取得双重红利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环境税能否取得双重红利,其关键因素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施背景。论文通过梳理欧洲各国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实践,发现其环境税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与此同时,在短期内虽然没有实现投资红利,但却实现了就业红利。而从长期来说,欧洲环境税可以实现包括就业及投资红利在内的双重红利。进一步分析表明欧洲环境税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绿化程度高的税制。就中国而言,虽然我国具有取得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却面临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绿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为此,论文对未来我国环境税的设计提出四条建议,一是逐步将现有的排污费改为污染税,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税基,同时根据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设定税率;二是环境税改革应遵循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诸如噪音税、垃圾税等新的环境税种;四是在上述基础上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逐步提高整体税制的绿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司言武.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述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1)
2.梁燕华,王京芳,袁彩燕.环境税双赢效应分析及其对我国税改的启示.软科学,2006(1)
3.刘喜丽.基于“双重红利”假说视角的环境税效应分析.铜陵学院学报,2009(4)
4.Patuelli, R., Nijkamp, P., Pels,E..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 meta-analyt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Ecological Economics,2005,55
5.Bosquet, B..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does it work? A survey of the empirical evidence,Ecological Economics,2000,34
6.Bovenberg,A.L.(1999):"Green Tax Reforms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n Updated Reader's Guide",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