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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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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法论文

第1篇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结合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分析实物期权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实例,并对实物期权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避免盲目的套用模型造成结果上的偏差,使得实物期权方法得到更为广泛有效的应用。

    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

    近年来,对金融资产期权定价的发展引出了利用期权理论对实物资产定价的方法,期权又称为选择权,它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而波动。而实物期权(Real Option)则是将金融期权的推广运用到实物资产上,即将期权的观念和方法应用在实物资产上,特别是应用在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上。

    实物期权的概念 斯图尔特·迈尔斯(Myers,1977)指出:一个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是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亦即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取得或者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者投资计划,而取得此项权利的价格则可以使用期权定价公式计算出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于评价一般金融期权的处理方式来进行评价。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所以他将这种性质的期权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是指存在于实物资产投资中,具有期权性质的权利。实物期权与传统的项目投资评价方法(如常见的NPV法)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实物期权理论非常重视弹性决策的价值,将管理弹性(Managerial Flexibility)作为评价项目投资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而言,一个公司对一个项目进行评价,拥有对该项目的投资机会,这就如一个购买期权,该期权赋予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按执行价格(投资成本)购买标的资产(取得该项目)的权力,同金融期权一样,该约定资产(项目)的市场价值(项目的净现值)是随市场变化而波动的,当市场价格(净现值)大于执行价格(投资成本)时有利可图,公司便执行该期权(即选择投资),该期权也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未来不确定性而具有一定的价值。

第2篇

关键词:成本可转换债券实物期权

摘要:债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借用这种金融工具资金需缺者进行融资,同时资金多余者进行投资。但是资金借者与贷者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虽然现在广泛利用可转换债券和附加金融期权的债券来缓和利益冲突,但效果并不明显。考虑到资金借者往往是为某一项目而进行债券融资,并且实务期权思想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实物投资领域。文章试图在实物期权理论的基础上考虑利用附加实物期权的债券来缓和这种利益冲突,从而有利于债券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

证券的两种主要门类为债券和股票,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调节资金余缺的功能。债券是发行者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按本金一定比例计量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计量的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是通过设置合理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时间结构来基本满足资金借者与资金贷者之间利益的分配,但是一旦资金从资金贷者转移到借者时伴随着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这种使用权同时伴随着绝大部分的资金的控制权,这样使得资金供给双方在资金的控制权方面极为不对等,资金的贷者虽然能拥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却丧失了绝大部分的控制权。利用这种控制权上的不对等,资金借者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甚至损害资金贷者的行为从而产生了股东(这里考虑的资金借者主要指股份制公司,并且往往是上市股份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比如资金借者将资金用于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项目,或者违反原先债务合同的规定借入其他借款而提高了债务在公司资本结中的比例而使得原先债务合同的风险提高等等。这种矛盾必然会不利于利用债券调节资金余缺来发展经济。

一、债券中成本问题存在与现行解决办法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解决债券中股东与债券人的成本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从而促进资金余缺的调节发展经济,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从法律角度上对股东对资金的控制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资金借者利用控制权上的优势做出损人利已的行为,从而保护资金贷者的利益。这种措施的有效性显然依赖于法律进行限制的强度,限制越强则越有利防止资金借者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并且由于法律的严肃性问题导致立法的阶段性,使得立法的建立往往会晚于现象的产生。另外更重要的是这种限制过强可能会限制资金借者正常的控制权,这样反而会阻碍债券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因此这个措施需要立法者的智慧。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债务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减小道德风险。这就需要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是一个缓慢前进的过程,需要整个社会的不断努力。最后也是最直接可行的方法就是对普通的债券进行改造。对债券的改造大致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在债券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或者约束性条款,如对于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

第二类是债券本身属性的改变,主要包括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日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的改变,比如收益公司债券是只有当公司获得赢利时方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券,这也会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三类也是最重要和可行的一类,是运用金融工程学的方法其他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中,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就是将期权衍生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种,从而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对于第三类方法主要是研究如何将一些非债券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上去,包括可转换债券以及附认股权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是附带允许债券持有人按特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主要的区别是在于可转换债券是有权利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从而资金贷者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份公司股东,而附认股权债券是直接的债券加认股权,债权人可以利用认股权追加资金投入成为股东而同时保留债券。由于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因此很多研究成果均适用于两者,但目前研究实用较多的是可转换债券,并且主要为上市公司所实际应用。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利用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成本问题。当公司通过普通债券方式融入资金后,由于债权人与股东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差异,债权人仅能获得固定收入而无法分享公司利益高涨带来的利益。另外正如上文提高的股东对通过债券融入的资金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通常会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而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从而产生资产替代,导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但如果是可转换债券的话,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预先确定的转换比率将债券转换为股权,这就提供了一种融资的“协同效应”(Brennan,1982)。当股东放弃低风险低收益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项目投资成功获得了高收益,这将导致公司价值较大提高从而使公司股份价值较大提高,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往往是按债券发行时股票的价值计算),因此持有者可以按较低的转换价格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从而分享高风险项目投资成功带来的风险收益;二是项目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化性是债券持有者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进行转换而获得事前确定的债券利息收益,风险损失将由股东独自承担,以作为对其投资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风险项目的惩罚。

二、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期权的运用

这种可转换债券在理论上比较好地解决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成本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了问题。一是对于转换比率的设定,转换比率的值直接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只有合理的转换比率才能发挥可转换债券的优势,使之对双方都有吸引力。但合理的转换比率同样需要制定者的智慧,并且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二是公司往往是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但在为某个项目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中,由于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而公司股票的价值是与公司所有的项目相关,这就产生了不匹配的问题。三是随着期权思想的不断的深入,人们对项目的评价越来越多地由以往单纯使用NPV法向NPV结合项目包含的实物期权价值的方法,这种对项目评价方法的改变对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产生了影响。张宇和宣国(2002)指出随着实物期权法的运用,公司股东可能会选择某些风险较大,但净收益为负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对于提高股东收益的价值是有益的,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造成损害。

正是这些问题,特别是第二和第三点的出现使得可转换债券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中无法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在债券中结合实物期权来解决可转换债券无法克服的问题。

投资于实物资产经常可以增加投资人的选择权,这种未来可以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有价值的,它们被称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实际上是金融期权思想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应用,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物期权是严格的与特定项目相关的,金融期权中的各种变量,特别是标准Black-Scholes公式中的变量:标的资产现价(S0),执行价格(K),到期期限(T),价格波动率(δ),无风险利率(r)都可以在实物投资项目中找到对应的并且有相同或相似意义的参数。常见的实务期权有扩张期权、时机选择期权和放弃期权。扩张期权是一种对于未来扩大项目投资而获取风险收益的看涨期权,时机选择期权是一种关于项目何时进行的选择权的看涨期权,项目具有正的净现值,并不意味着立即开始总是最佳的,有时候等一等更好,特别是对于前景不明朗的项目。放弃期权是一种看跌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ST)是项目的继续经营价值,而执行价格(K)是项目的清算价值。比如扩张期权,一般以第二期项目或者后期项目距离第一期投资开始的时间作为期权到期期限(T),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投资额在第一期初的现值为执行价格(K),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经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标的资产现价(S0),以项目经营现金流量的标准差(一般参考同类项目)为价格波动率(δ),以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r)。

由此可以看出实物期权的价值严格的依赖于项目本身,这与可转换债券不仅依赖于项目而且依赖于整个公司所有的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环境因素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债券中合理结合债券发行目标项目的实物期权,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这样就能够做到公司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同时附带有以项目实物期权价值计的可部分归属于债权人利益的价值,这样就不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了。

另外将期权的思想引入实物资产投资领域使以往的NPV项目评价方法变得不再绝对适用:一个项目用NPV法进行评价其净现值可能为负,但如果该项目同时具有很大的正的实物期权价值,那么可能会使项目净现值与项目实物期权价值之和为正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按照NPV法则公司不会进行项目投资,但如果结合实物期权,那么公司可能会进行项目投资。如果股东决定进行项目投资那么债权人将部分承担这个项目的风险,则他们无法获得与此风险相对应的收益。另外张宇和宣国良(2002)从项目实物期权对公司整体资产价值方差的影响入手,认为一个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虽然减小了公司的价值,但股东权益的价值反而增加了,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普通债券进行修改。既然是由于实物期权引起的改变,那么可以考虑将实物期权加入到普通债券中构成合成复杂的债券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

在债券中加入实物期权构成组合可以解决前述可转换债券遇到的第二问题,同时按照一定方式构成的组合将有可能解决第三个问题。但这种一定的构成方式将会遇到可转换债券同样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如何组合的问题,这同样需要组合制定者的智慧。这是一个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

总之,正是由于可转换债券在协调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时会遇到很多问题,使得无法进行合理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得股东仍然有机会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有利于股东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许多债券筹集是以特定项目为标的的,而项目的进行中包含了很多实务期权的内容,因此可以构造由债券和项目实物期权构成的新型债券来克服这些问题,使得债券人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应得收益,尽可能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从而促进债券这种投融资工具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宇,宣国良.实物期权法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1).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契约随土地转移负担随土地转移衡平法上的契约随土地转移随土地转移契约的消灭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是美国财产法中设定在他人土地上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无论是其起源、发展过程还是规则本身都体现着很强烈的美国财产法特色,其制度设计和安排亦蕴涵了较强的法技术水平和思想。本文试图在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探究之后,期冀其中的法理精髓能对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一、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的基本内涵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covenantsrunningwiththeland)指的是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之间一方为了另一方土地权益所作的以特定方式使用或不使用自己土地的承诺,承诺中的权利义务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并随土地的转移而转移。因此,不管是约定中对一方土地所有人施加的负担,还是赋予的权利或收益,只要符合“约定随土地转移”的要求和规定,即使现有产权人并非作出该约定的当事人,他也要受该约定的约束。从这一点来看,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中的约定与合同契约法中的约定有着本质的不同,它超越了一般合同约定的相对性(即合同效力仅及于缔约双方之间),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有着相当浓厚的地役权特色。而事实上,在英美财产法中该制度在起源与形成上确实与地役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与地役权的关系和异同

尽管地役权也可以随土地转移给产权后继人(比如在从属建筑仍依附于主建筑时,即使该从属建筑的产权被原从属地役权的授予人——thegrantorandtheservienttenant——转让,产权后继人仍需继续承担该地役权中的负担义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创设地役权的行为类型毕竟是有限的,法院系统也抑制私主体之间创设新地役权,限制太过新颖或是完全私创的限制均不会被法院承认为地役权。这样一来法院就必须创设出新的制度来使这些新颖的、自创性的协议也可以在与特定财产相关的关系较远的产权人之间适用,这个制度就是约定随土地转移的制度。可见,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的形成与地役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也有一些差别。一般来说,在用语上,地役权通常使用让与性的语言,如“我授予”、“我保留”,而可随土地转移的契约多用合同性的语言,如“我承诺”、“我同意”,尽管如此,法院仍可以抛却这种语言上的差异来决定其中利益的真实本质。地役权法重述①(RestatementofServitudes)中也认为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或授予来创设。另一方面,限制某一行为的约定可以由否定性的地役权做出,也可以由随土地转移的约定做出,但是要求积极作为的约定则只能由随土地转移的约定做出。最后,无论如何,可随土地转移的约定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能基于实效而产生的,而地役权无疑可以。

三、负担随土地转移的要求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中很多规定皆是通过给对方的土地利用设定负担来达到使自己获益的目的,而约定的负担要随土地转移看来似乎是一件对产权后继者极其不公平的事情,也是该制度对传统契约法进行的最大的挑战。也因为如此,普通法中设定了相当严格而复杂的规则来约束负担随产权的转移,具体的要求有:

1.约定本身必须有执行力。由于随契约转移的约定毕竟是以契约方式而非产权转让的方式作出,所以不免受到契约法中对契约要求的约束,比如对契约对价(consideration)的要求和契约目的合法性的要求等。如果约定在原始缔约双方之间就不符合契约法的有关规定从而不具有执行力,那么无论是其中的负担还是获益都是不可能来约束后继产权人的。在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刚出现的时候,约定是被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附以蜡封,如今这个规定已经被废除,但是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司法实践里,书面形式的要求仍是必需的。尽管如此,有时出于对禁止反言和实际履行(thedoctrineofestoppelandpartperformance)的考虑,没有书面形式的约定也可以随土地转移。而约定如果是规定在地契中的,那么即使产权受让人没有专门对该约定签字,只要他接受了地契就必须受该约定的约束。

2.原始的缔约双方必须有使该约定随土地转移的意图。只有当原始缔约方意图使他们之间的约定随着土地转移时,法院才会支持该约定有随土地移转的效力,原始方并不需要用什么特别的方式来显示这种意图。然而,1583年的Spencer''''sCase确定了对约定时还未存在的事物进行某种约定时,约定人必须明示约定内容对自己及其转让人都有效时,该约定才能被认为是可以移转的,这种明示方式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约定中注明约定及于自己及自己的“转让人”(andhisassigns)。比如说,A向B承诺他将在自己和B的土地之间建一堵围墙并进行维护,由于围墙在A承诺时并不存在,在Spence''''sCase的规则下,A只有在约定中明示其承诺对自己及其转让人都有效时,该约定才能随土地移转。但如果围墙本就存在,约定只涉及维护,那么约定中任何暗示该约定会约束其产权后继人的语言都可使之成为随土地转移的约定。

3.产权承继人必须知道有此约定的存在。随土地转移的约定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伴土地而转移为特征,若土地的二次购买人不知约定的存在而购买负担地,将承受预料之外的负担,损及自己的利益。依照普通法,无论二次购买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应依契约的规定承受土地上之负担。但依美国的登记法,契约当事人订立土地上之契约必须经登记,始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善意的二次购买人支付了价金并对其买卖契约予以登记,则可以取得纯净土地所有权而不受契约的拘束承受任何土地上之负担。因此,登记是土地上之约定的权利义务于土地有偿转让场合随土地而转移的重要条件。

4.约定必须和土地利用有关。只有当约定“涉及并关系到”(touchesandconcerns)到受约土地时,法院才会认为该约定对产权后继人有执行力。目前比较通行的认定约定“涉及并关系到”土地的一个标准是看该约定内容的执行会否使约定人或受约人与土地有关的关系增进或减损(比如使所有权增值或贬值),但也有法院认为这个标准只能使判断更麻烦。而一个约定通常包含施加负担和赋予权益两部分,美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对于负担随土地的转移,有一种比较自由的观点认为只要约定的负担“涉及并关系到”土地即可,即使该负担行为并不能使受约者的土地受益。而另一种比较传统的观念则认为,只有当负担行为和受益行为皆“涉及并关系到”土地时,约定的负担才能发生移转的效力。例如:A承诺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卖酒以避免与B土地上的生意构成竞争,大多数的美国法院会认为,该承诺中B的受益只在于他可以从土地中收取的金钱数目,而与他对自己的土地利用无关,而A的负担因为限制了自己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是“涉及并关系到土地”的。因此,在前一种较自由的观点下,该负担是可以由A转移给自己的产权后继人的;而在后一种较传统的观点下,法院则后A承诺的负担行为不能约束其产权后继人。

5.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要求。(horizontalprivity横向产权关系要求)对于负担的转移,英国的法院要求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必须是房东和租户的关系。而稍宽松的观点则认为约定的原始方必须对同一块土地有共同利益,比如他们共同拥有一块土地或者他们分别拥有一块土地的主要地役权和从属地役权。也有的法院采取一种更自由的观点,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不做要求,比如在判定邻居之间的约定时,他们往往认为其约定的负担可以移转而不顾邻居之间并无对同一块土地的共同利益的事实。但总的来说,在普通法里,大多数的美国法院是倾向于在负担转移的时候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做出要求的。

6.对产权移转人之间的关系要求。(verticalprivity纵向产权关系要求)普通法中,只有当产权后继人承继了原始缔约方的全部产权时,原始约定中的负担才能转移到该产权后继人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约定随土地转移实际上是约定随产权转移。举例来说,A把自己的可自由保有产权让与了B,并且在地契中包含了一个意图随土地转移的约定,B又把自己的土地租给了C,依据普通法,C就不受这个约定的束缚,因为他得到的并不是B的完全产权。

四、受益随土地转移的要求

由于受益的移转并不会对土地的流转和利用造成什么障碍,因此与负担转移的严格要求相比,受益的转移的要求就显得宽松不少,具体来说有:

1.约定本身须有执行力的要求。如果约定本身在原始方之间无效,并不具有执行力,那是其中的负担还是受益都不可能转移给产权后继人。

2.原始的缔约双方必须有使该约定随土地转移的意图。随土地转移的约定毕竟是依当事人意思达成,所以原始契约中的转移意图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负担还是受益,都必须有当事人欲使其转移的意图存在。

3.约定必须和土地利用有关。与大多数的法院都要求只有约定中的负担行为和受益行为都与土地利用有关时才允许负担移转不同,对于受益的移转,即使负担行为并不与土地利用有关,只要受益是有关土地利益的,就认定其可以移转。举例来说,A向B许诺定期为B土地上的树木浇水,B的受益与自己的土地有益,那么即使A的负担行为与其自己的土地利用无关,B的受益也是可以移转的,这就意味着,只要A没有搬走,就负有为B土地上的树木浇水的义务,而不管该土地的产权人是B还是又移转给了C或D;但是假如A把土地让给了E,则他的这种浇水的负担一般不会转移给E。

五、衡平法上有关约定随土地转移的规定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普通法上对约定的随土地移转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很多时候,原始缔约方想让其约定可以随产权转移的意图会由于缺乏普通法上规定的各种条件而落空。例如美国法律中对共同产权关系的要求(privity)就经常否认邻居之间可以作出可随土地移转的约定,但是这些规则在司法界仍然存活,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判定此类问题时还有另一个可选择的法律机制:衡平法体系。

早在1848年的时候,英国的衡平法院就对该类问题作出过判决。在Tulkv.Moxhay案中,产权受让人在其地契移转书中作出承诺,他将不在自己受让的土地上建房子,其后他将该土地让与被告,而被告拒绝遵守原始地契中的约定。尽管依英国的法律,原始缔约双方并不是房东与租户的关系②,该约定并不具有移转的效力,但是英国衡平法院基于公平的考虑,认为如果判决约定对后继者无效,将会使原承诺者不当得利,也会使后继者在伤害原受约人利益的同时破坏原有的合同利益关系,因此判决该约定对被告有效。而衡平法对普通法规则在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上的补充矫正作用也就此开始。

本论文转载于论文天下:/product.free.10026958.2/衡平法中判定约定可以随土地转移的规则主要有:1.横向产权关系方面。在Tulkv.Moxhay案下,对产权横向关系的要求不再成为负担移转的障碍。例如A向其邻居B承诺他不会在自己土地上建任何商业设施,A后将其土地转让给了C,而C知道此约定的存在。在普通法上该负担不能约束C,但在衡平法规则中,如果相反的决定会产生不公平,那么C就必须遵守该约定。2.纵向产权关系方面。对负担移转中后继人必须承受完全产权的要求在衡平法中也可超越。比如,A向其邻居B承诺他不会在自己土地上建任何商业设施,A后将土地租给C,B在衡平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就有可能对抗C,即使C并没取得A的完全产权。3.与土地利用的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衡平法观点中一般对负担和受益移转中的受益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均不做要求,但是在负担本身与其土地利用无关时,该负担还是不能移转。4.需要产权受让方知道约定的存在。产权受让人对附随土地的约定存在的认知是公平的重要体现,在衡平法中也是判定约定能否随土地移转的重要条件。

六、随土地移转的约定权利的消灭

随土地移转的约定的权利因契约而产生,也可能因契约内部或契约以外的以及各种强行法的规定在原始缔约方之间或原始缔约方与权利后继人之间终止。一般来说其原因主要有基于普通法的原因、基于衡平法的原因和强行法规的规定。下面分别加以详述。

源于普通法的终止原因主要有:(1)约定到期(restrictedduration)。如果约定的权利被明确限制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比如说二十年或者直到约定被大多数的相关财产权利人所终止、修改或更新,那么约定的到期或条件成就日即为权利的终止日。而一些相关的法规也会对这种权利的存续期限做出规定。(2)解除约定(release)。约定中的利益享有者可以通过取消自己在约定中所享有的利益或者干脆撤消整个约定的方式来终止约定义务,但是这种约定的解除只能约束该放弃权利人,其他因约定义务而受益的人并不受该解除的效力的影响。举例来说,A地产公司与其一个产权让与人B约定其其他所有的土地都只做住宅用途,后A公司将其另一块土地转让给C,在地契中注明C只能利用该地作住宅用途,不久A公司又明确表示解除地契中对C的限制性约定,这种解除最终只能除去C对A公司的义务,而仍对B负有一个随着A公司的土地移转而来的不作为义务。(3)土地合并(merger)。当受益地和负担地的产权合并而归于一个所有者时,基于两块土地的利用而签订的契约便由于已无意义而当然终止。(4)放弃(abandonment)。一个大块土地的所有人在开始的转让地契中对让与土地的利用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而在其后的地契中却不再有先前的限制性约定,这种行为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对起先的土地利用计划的放弃,从而也当然使原先地契中的限制性利用约定作废。即使该约定一开始是被广泛地应用在所有地契上,且这种作废亦不被已做出约定的土地受让人所接受,该约定终止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第4篇

论文摘要:实物期权法在引入国内后引起了评估方法的震荡及对传统评估方法的否定,本文着重分析实物期权法在前提及分析模型方面的不足,并针对性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实物期权的概念

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对实物(非金融)资产期权的延伸[1]。也就是我们拥有在一个或多个时点采取决策的权利[2]。实物期权理论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项目决策标准。一个NPV值为负的项目由于具有期权的性质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一个有价值的项目,而一个具有正的NPV值的项目在实物期权下却有可能不会被立即执行,因为在不确定条件下,等待权具有相当的价值。

其次,它丰富了投资决策理论。实物期权法是一种动态评估方法,它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为准确评估项目价值提供了新的思路。复合期权和彩虹期权由于充分考虑了许多项目的特殊性质,其评估准确性大大高于传统的项目决策方法。第三,它改变了决策者对风险的态度。在传统DCF法下,不确定性的提高增加了项目的风险,降低了项目的吸引力,但如果将项目视为一个期权,不确定性的增加反而会增加期权的价值[3]。

二、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与其缺点分析

1.实物期权定价模型

根据金融期权定价理论,期权的价格受到以下因素影响:基础标的资产价格S,执行价格X,持有时间(T-t),资产价格波动性σ,无风险收益率Rf在期权中,标的资产的价值等于标的资产的内在价值和期权溢价。这个等式为任何非个人支付债券的衍生价格所满足。假设S是标的资产的折现价值,X是执行价值(T-t)是期权从开始持有到执行的时间,N(x):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概率分布函数。那么期权价值V0由下式给出:

V0=SN(d1)-Xe-r(T-t)N(d2)d1和d2由下式给出:

其中,σ是标的资产价值变化幅度;计息方式采用连续计息,N(x)通过查标准状态分布表获得。在实物期权评估中,该模型适用于离执行投资还有一定时间间隔的投资活动。参数的含义发生部分变化。S是标的资产的折现价值,X是执行价格,即项目投资的成本,无风险收益率Rf资产价格波动性σ。

该模型计算简单易懂。充分考虑了决策和等待这段时间之间的价值。相对于传统的决策方法具有一定进步。但是,对项目的类型要求比较严格,即要求项目是独占一简单阶段的简单投资模型。而且,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间隔。该模型适应了管理的柔性,使得投资具有一定的缓冲空间,不可逆转性得到了考虑。但是,在我国目前经济情况下,部分参数取得比较困难,以S和σ为代表。在该模型中,S是标的资产的折现价值。在折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无风险收益率Rf和未来现金流情况。其中,无风险收益率Rf来自社会平均收益情况。困难的是,未来现金流情况是不可知的,需要提前预测,在这个多变复杂的经济环境中,预测比较具有风险。如果S不是通过折现得到,而是假设标的资产能够上市交易,通过市场价值来得到,那么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也不能提供完美的信息。因此,S的确定是一个困难。

σ是标的资产价值变动的幅度,一般表现为资产价值变动的标准差。σ越大,期权溢价就越大。因为σ越大,执行价值就越可能往高的方向去。这样的波动是有价值的。在金融期权中,该参数来自市场信息。在实物期权中,该参数的取得也只能来自市场信息,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还没有完全规范,而且,不同行业之间的情况又具有差异。因此,社会也难以为每个行业都给出一个合理的变动参数。结果就是σ所反映的信息往往不能代表真实的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因此,S的确定也是一个困难。

故,在Black-Scholes模型中,S和X的确定是困难的,Rf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T-t)与实物期权价值的关系需要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项式模型

二项式计算结果和前面的Black-Scholes模型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价值比后者要小。当计息连续的时候,两种计算方式结果趋于一致。该模型是期权溢价计算的一般模型,可以运用于美式和欧式期权的计算,也可以运用于分发股利的期权的计算。所以,该模型的应用更加符合环境的变化。Black-Scholes模型只是该模型运用的一个特例。在(T-t)时间之间,标的资产价格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这样的过程形成了一个单阶段或多阶段的二叉树,又称二项式模式。

假设当前标的资产价格是S,期权执行价格是X,从期权开始存在到期权成熟时间为(T-t),目前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是r,Rf为计息期利率。标的资产价格变动的幅度为σ。那么,假设单位时间内,价格有可能上升σ,上升概率P=达到Su=S(1+σ),也有可能下降σ,下降概率(1-p)达到Sd=S(1-σ)。在价格上升时,Cu=(Su-Xd)为期权的价值;如果价格下降到Sd<,那么Cd=(Su-Xd)。

因此,期权溢价为C=[PCu+(1-P)Cd]/(1+Rf)。如果分阶段计算Rf=如果连续计息,Rf=e-r(T-1)。当为多阶段二叉树的时候,前一阶段期权的价值必须由下一个阶段期权价值倒推出来。因此,初期期权的价值必须将后续期权价值都一一计算出来。这样的计算很复杂。这种方法充分运用了市场信息,对标的本身的变动依赖不大,所以一直为研究学者们青睐,部分能源开发战略模型都是在二项式模型下建立。二项式模型计算公式虽然复杂,但是模型中的变量不多。无风险收益率Rf和资产价格波动率σ是主要变量。而这两个变量是难以确定的[4]。

三、模型方法应用

目前,实物期权评估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项目评估界的认可和欢迎,实物期权评估的思考方法已经在学术界开始发展开来,但是计算实物期权价值的方法还需要加以研究。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在我国经济环境下的实用性还不足,应用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二是评估项目本身的复杂性。Black-Scholes模型运用困难主要来自标的资产折现价值S、无风险收益率Rf和资产价值波动率σ的确定。这些因素都是由金融市场信息决定的。

现今,我国金融市场信息反映不准确,信息严重不足。因此,以上参数的确定还不够准确,实物期权评估的准确性就受到影响。对于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南大茅宁将项目分为8类,分别为独占——简单——到期(P-C-E)实物期权;独占——简单——可延期(P-S-D)型实物期权;独占——复合——到期(P-C-E)型实物期权;独占——复合——延期(P-C-D)型实物期权;共享——复合——到期实物期权;共享——简单——到期(S-S-E)实物期权;共享——简单——可延期(S-S-D)实物期权;共享——复合——可延期(S-C-D)实物期权。所有期权的价值都可以视为标的资产本身的价值+期权溢价。只有独占——简单——到期(P-C-E)实物期权可以直接运用上述模型。其余项目评估为定价模型提出了挑战。每种项目的评估将成为其余文章研究的对象。

在此,我们提出几项可以辅助实物期权评估的工具。为了让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更加适应我国情况,我们在应用的时候可以辅助以各种风险分析和概率分析工具:一种是模糊聚类分析、随机过程分析等数学工具的使用。该分析在专家评分、模糊计算的基础上,可以对标的资产价格给出一个模糊价值。这样可以减少评估个体的估计误差。第二种是直接借助各种概率分布理论。比如:泊松分布,直接测算资产价格的可能情况,跨越市场信息环节。但是这种方法比较专业,很复杂。第三种方法是概率分析结合博弈分析的方法。可以在确定S和σ的时候使用。对于两种模型计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可以计划开发计算程序,减少计算的复杂性和误差。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经济已经和世界渐渐融合在一起国内的项目评估等各种方法也要和国际接轨。对于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在我国运用的困难,我们可以在分析工具上,采取多种辅助分析方法,加大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会更加完善,今后模型的应用会更加顺利和完备。

参考文献:

[1]杨春鹏.实物期权及其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悉尼豪威尔,等.实物期权[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第5篇

论文摘要:实物期权法在引入国内后引起了评估方法的震荡及对传统评估方法的否定,本文着重分析实物期权法在前提及分析模型方面的不足,并针对性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实物期权的概念

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对实物(非金融)资产期权的延伸[1]。也就是我们拥有在一个或多个时点采取决策的权利[2]。实物期权理论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项目决策标准。一个NPV值为负的项目由于具有期权的性质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一个有价值的项目,而一个具有正的NPV值的项目在实物期权下却有可能不会被立即执行,因为在不确定条件下,等待权具有相当的价值。其次,它丰富了投资决策理论。实物期权法是一种动态评估方法,它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为准确评估项目价值提供了新的思路。复合期权和彩虹期权由于充分考虑了许多项目的特殊性质,其评估准确性大大高于传统的项目决策方法。第三,它改变了决策者对风险的态度。在传统DCF法下,不确定性的提高增加了项目的风险,降低了项目的吸引力,但如果将项目视为一个期权,不确定性的增加反而会增加期权的价值[3]。

二、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与其缺点分析

1.实物期权定价模型

根据金融期权定价理论,期权的价格受到以下因素影响:基础标的资产价格S,执行价格X,持有时间(T-t),资产价格波动性σ,无风险收益率Rf在期权中,标的资产的价值等于标的资产的内在价值和期权溢价。这个等式为任何非个人支付债券的衍生价格所满足。假设S是标的资产的折现价值,X是执行价值(T-t)是期权从开始持有到执行的时间,N(x):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概率分布函数。那么期权价值V0由下式给出:

V0=SN(d1)-Xe-r(T-t)N(d2)d1和d2由下式给出:

其中,σ是标的资产价值变化幅度;计息方式采用连续计息,N(x)通过查标准状态分布表获得。在实物期权评估中,该模型适用于离执行投资还有一定时间间隔的投资活动。参数的含义发生部分变化。S是标的资产的折现价值,X是执行价格,即项目投资的成本,无风险收益率Rf资产价格波动性σ。

该模型计算简单易懂。充分考虑了决策和等待这段时间之间的价值。相对于传统的决策方法具有一定进步。但是,对项目的类型要求比较严格,即要求项目是独占一简单阶段的简单投资模型。而且,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间隔。该模型适应了管理的柔性,使得投资具有一定的缓冲空间,不可逆转性得到了考虑。但是,在我国目前经济情况下,部分参数取得比较困难,以S和σ为代表。在该模型中,S是标的资产的折现价值。在折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无风险收益率Rf和未来现金流情况。其中,无风险收益率Rf来自社会平均收益情况。困难的是,未来现金流情况是不可知的,需要提前预测,在这个多变复杂的经济环境中,预测比较具有风险。如果S不是通过折现得到,而是假设标的资产能够上市交易,通过市场价值来得到,那么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也不能提供完美的信息。因此,S的确定是一个困难。

σ是标的资产价值变动的幅度,一般表现为资产价值变动的标准差。σ越大,期权溢价就越大。因为σ越大,执行价值就越可能往高的方向去。这样的波动是有价值的。在金融期权中,该参数来自市场信息。在实物期权中,该参数的取得也只能来自市场信息,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还没有完全规范,而且,不同行业之间的情况又具有差异。因此,社会也难以为每个行业都给出一个合理的变动参数。结果就是σ所反映的信息往往不能代表真实的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因此,S的确定也是一个困难。

故,在Black-Scholes模型中,S和X的确定是困难的,Rf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T-t)与实物期权价值的关系需要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项式模型

二项式计算结果和前面的Black-Scholes模型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价值比后者要小。当计息连续的时候,两种计算方式结果趋于一致。该模型是期权溢价计算的一般模型,可以运用于美式和欧式期权的计算,也可以运用于分发股利的期权的计算。所以,该模型的应用更加符合环境的变化。Black-Scholes模型只是该模型运用的一个特例。在(T-t)时间之间,标的资产价格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这样的过程形成了一个单阶段或多阶段的二叉树,又称二项式模式。

假设当前标的资产价格是S,期权执行价格是X,从期权开始存在到期权成熟时间为(T-t),目前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是r,Rf为计息期利率。标的资产价格变动的幅度为σ。那么,假设单位时间内,价格有可能上升σ,上升概率P=达到Su=S(1+σ),也有可能下降σ,下降概率(1-p)达到Sd=S(1-σ)。在价格上升时,Cu=(Su-Xd)为期权的价值;如果价格下降到Sd<,那么Cd=(Su-Xd)。

因此,期权溢价为C=[PCu+(1-P)Cd]/(1+Rf)。如果分阶段计算Rf=如果连续计息,Rf=e-r(T-1)。当为多阶段二叉树的时候,前一阶段期权的价值必须由下一个阶段期权价值倒推出来。因此,初期期权的价值必须将后续期权价值都一一计算出来。这样的计算很复杂。这种方法充分运用了市场信息,对标的本身的变动依赖不大,所以一直为研究学者们青睐,部分能源开发战略模型都是在二项式模型下建立。二项式模型计算公式虽然复杂,但是模型中的变量不多。无风险收益率Rf和资产价格波动率σ是主要变量。而这两个变量是难以确定的[4]。

三、模型方法应用

目前,实物期权评估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项目评估界的认可和欢迎,实物期权评估的思考方法已经在学术界开始发展开来,但是计算实物期权价值的方法还需要加以研究。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在我国经济环境下的实用性还不足,应用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二是评估项目本身的复杂性。Black-Scholes模型运用困难主要来自标的资产折现价值S、无风险收益率Rf和资产价值波动率σ的确定。这些因素都是由金融市场信息决定的。

现今,我国金融市场信息反映不准确,信息严重不足。因此,以上参数的确定还不够准确,实物期权评估的准确性就受到影响。对于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南大茅宁将项目分为8类,分别为独占——简单——到期(P-C-E)实物期权;独占——简单——可延期(P-S-D)型实物期权;独占——复合——到期(P-C-E)型实物期权;独占——复合——延期(P-C-D)型实物期权;共享——复合——到期实物期权;共享——简单——到期(S-S-E)实物期权;共享——简单——可延期(S-S-D)实物期权;共享——复合——可延期(S-C-D)实物期权。所有期权的价值都可以视为标的资产本身的价值+期权溢价。只有独占——简单——到期(P-C-E)实物期权可以直接运用上述模型。其余项目评估为定价模型提出了挑战。每种项目的评估将成为其余文章研究的对象。

在此,我们提出几项可以辅助实物期权评估的工具。为了让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更加适应我国情况,我们在应用的时候可以辅助以各种风险分析和概率分析工具:一种是模糊聚类分析、随机过程分析等数学工具的使用。该分析在专家评分、模糊计算的基础上,可以对标的资产价格给出一个模糊价值。这样可以减少评估个体的估计误差。第二种是直接借助各种概率分布理论。比如:泊松分布,直接测算资产价格的可能情况,跨越市场信息环节。但是这种方法比较专业,很复杂。第三种方法是概率分析结合博弈分析的方法。可以在确定S和σ的时候使用。对于两种模型计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可以计划开发计算程序,减少计算的复杂性和误差。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经济已经和世界渐渐融合在一起国内的项目评估等各种方法也要和国际接轨。对于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在我国运用的困难,我们可以在分析工具上,采取多种辅助分析方法,加大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会更加完善,今后模型的应用会更加顺利和完备。

参考文献:

[1]杨春鹏.实物期权及其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悉尼豪威尔,等.实物期权[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第6篇

[关键词] 实物期权 项目投资决策 NPV法

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工作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并将其与投资成本相比较,决定是否值得投资。目前广泛使用的方法是净现值法(NPV),它是新古典投资理论的基本方法。但是随着市场环境不确定性的不断增加,NPV法作为一种静态的投资决策方法,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局限性日益明显。

一、 传统的NPV法及其局限性

近几年在实际应用中,以净现值法(NPV法)为核心的传统投资决策方法却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1.NPV法假设投资是可逆的,如果市场条件没有预料的好,可以很容易地撤出,收回初始投资,因此计算净现值时无需考虑撤离时的损失。但实际上,大多数投资不符合这种假设,即具有不可逆性,一旦投入,就不容易撤出。重大项目的投资更是如此。例如公司广告宣传针对公司某些产品,其费用不可逆转,是沉没成本。

2.从决策角度看,NPV法是从静止的角度考虑问题,忽视了投资项目中的经营柔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者也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不能根据未来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调整,这显然和实际情况是不符的。事实上,根据投资的特性,管理者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投资,在投资实施过程中,还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调整运营计划,当市场条件不利时可以暂停甚至终止项目的实施,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因为投资的不可逆性,这种能改变项目的实施时间和进程的柔性措施是有价值的,而NPV法难以对这种柔性价值进行评价。

3.在面对不确定性较大的项目时,对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投资风险,NPV法通常通过调整折现率(如风险调整折现率法)或调整预期现金流量(如肯定当量法)来反映,但是NPV法确定折现率时主观性较强,依赖当前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判断,如果认为未来不确定性越大,相应采用的风险折现率也越大,项目的可行性随之减小,同时,当投资收益的波动性很大时,用收益的期望值替代收益产生的失误也较大,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使NPV容易否定不确定性很高、收益波动较大,但是却对企业未来成长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

4.NPV 法忽视了企业未来成长机会的价值。对于目光长远并且有着良好的市场扩张理念和产品发展规划的企业来说,未来的机会可能比眼前的收益更有价值,它们多是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采用NPV 法不能为这些着眼于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二、实物期权及其应用条件

期权应用于现实资产时称之为实物期权,该概念是由麻省理工学院的Stewart Myers教授于1977年提出的,它是指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拥有的,能根据在决策时尚不确定的因素改变行为的权利,广义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企业对投资的选择权。

1.期权价值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标的物现值:期权的价值附着于其标的物上,因此标的物价值的变动会影响到期权价值的变动。标的物价值的提高会增加看涨期权的价值,却会降低看跌期权的价值,反之,标的物价值的降低会增加看涨期权的价值,却会降低看跌期权的价值。(2)标的物价值的波动性:期权购买者购买的是以预定价格买或卖某项资产的权利,标的物价值的波动性越大,期权的价值就越大。期权与其他证券不同之处就在于,期权购买者最大的损失也就是他在购买期权时所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标的物价格的大幅变动可能为期权所有者带来更大的收益。(3)标的物获得的红利:在期权生命期内,如果标的物所能获得的红利被支付,则标的物的价值会相应减少。结果是看涨期权的价值随红利支付的增加而减少,而看跌期权的价值则相应增加。(4)期权的预定价(或执行价):预定价的高低是期权定价的关键,看涨期权中预定价越高,则期权价值越低;看跌期权中预定价越高,则期权价值就越高。(5)期权到期时间:期权有效期限越长,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的价值都会越大。这是因为期限越长,标的物价值波动的可能性越大,期权的价值相应就越大。以看涨期权为例,其所有者到期时要以固定预定价行权,时间越长,预定价的现值就越低,由此提高了看涨期权的价值。(6)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的提高增加了看涨期权的价值,另一方面却降低了看跌期权的价值。

2.定价模型。目前,最广泛的期权定价模型是布莱克-舒尔斯(Black-Scholes)定价模型。它假定股票价格连续变化,遵循对数正态分布的随机过程,同时在整个期权生命期内,股票的预期收益率和收益方持不变。模型如下:(无红利条件下)

其中,S=标的物资产现值;K=期权预定价;t=期权到期时间;r=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σ=标的物波动率

3.实物期权法的适用条件。实物期权法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的。当不存在任何期权或虽存在期权但不确定性非常小时,传统工具的应用效果很好。NPV法适用于风险小或风险暴露小的投资项目;而实物期权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屏蔽投资项目的风险,并从风险中发现和创造价值,所以它更适用于高风险的项目;而对于那些无法屏蔽其损失的高风险项目,两种方法都无能为力。

三、 实物期权法应用的一个举例分析

某公司考虑2000年投资1000万元兴建一条冰箱生产线,2001年开始生产和销售,到2005年报废,2001~2004年预计每年的净现金流量为300万元,假设经过风险调整的资金成本率为10%,则根据传统的NPV方法,此项目的净现值

=-1000+300/(1+10%) + 300/(1+10%)2+300/(1+10%)3+300/(1+10%)4 =-49.05(万元)NPV小于零,说明此项投资不可行。

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项目虽然单独考虑是不经济的,但是它可以创造后续投资的机会,如果该企业目前投资生产冰箱,几年后积累了一定的生产管理经验,且在家电领域有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这将为它接下来在2003年市场条件成熟时追加投资生产空调创造了机遇。假定公司2003年投资空调生产线需要投入资金为2000万元,2004年建成投产,保守预计2004至2007年每年净现金流量为500万元,假设经风险调整的贴现率仍为10%,随市场的变化,项目价值的波动率约为35%,项目的无风险利率r为5%,从实物期权的角度来看,如果现在兴建冰箱生产线,不但能带来4年的净现金流量,而且还有3年后投资生产空调的机会。因此,研究目前是否应该投资冰箱生产线,要将这个后续投资的机会价值考虑在内,这样一个机会的价值等同于一个期限为3年,约定价格为2000万,标的物当前价格S已知(即后续投资产生的现金流)的买权,即有:

S1=500/(1+10%)+500/(1+10%)2+500/(1+10%)3+ 500/(1+10%)4=1584.94(万元)

S= 1584.94/(1+10%)3=1190.79(万元)

σ=35%,T=3, K=2000,r=5%,

利用Black-Scholes公式,得d1=-0.3048,d2=-0.911

查正态分布表得N(d1)=0.3802,N(d2)=0.1804

C=SN(d1)-Ke-rtN(d2)=1190.79×0.3802-2000×e-5%×3×0.1804=142.45(万元)

即3年后投资生产空调的机会价值为142.45万元。

所以,利用实物期权方法,这项原始投资的净现值应为:

NPV* = 传统的 NPV + 项目中隐含的期权价值=-49.05+ 142.45=93.4 (万元)>0 表明该项投资可行,公司现在应当投资建设冰箱生产线。

通过这个简单的增长期权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因为NPV法只考虑了当前投资带来的现金流量,而忽视了可能带来的后续投资的机会价值,因此和实物期权方法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进行投资决策分析会使企业丧失许多宝贵的投资成长机会,已无法适应环境变化的需要,实物期权的投资决策方法为企业在不确定性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分析思路和分析法,它可以使投资者在了解更多投资前景的情况下在决定是否投资,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实践中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扬春鹏:实物期权及其应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2]尹昌列钟淳朱炯:试论述实物期权理论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四川大学学报,2002(4)

[3]王家庭: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实物期权法与净现值法比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3)

[4]仲夏吴敏:实物期权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应用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5]董旭东:实物期权思维对传统投资决策方法的修正 化工技术经济,2002(10)

[6]许世刚茅宁:不确定环境下项目投资决策的实物期权方法淮阴师范学院院报,2004(1)

第7篇

[关键词]并购;企业价值;价值评估,

一、并购概述

并购merger&Acquisition,简称为M&A)是指企业兼并与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的简称,是间接获得生产要素的一种企业的投资活动。在企业成长的众多方式中,并购相对于新建企业具有低投资、低风险、高度控制权及增长迅速等优点而被许多企业视为首选方式。为了稳定国内市场,进军国际市场,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占有~席之地,不但企业正在寻求快速扩张的方法与对策,而且各国政府为增强综合国力也先后出台了~系列扶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本国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及比较分析

1.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概述。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归纳起来大约有四大类:第一类是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一种理论性较强的资本预算法,是将目标企业的未来预期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资本成本率折现,折算为并购交易时点的现值来评估企业价值。第二类是实物期权法。实物期权法评估的基本思想是从动态的角度考虑问题,着眼于描述实际项目投资中的真实情况,关于不确定的处理方式与传统的净现值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实物期权法把不确定性意味着机会和权利,不确定性越大,机会就越多,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它对不确定性是偏好型,认为不确定性是创造价值。第三类是成本法。成本法估价适用于并购后目标企业不再继续经营,并购方意图购买目标企业某项资产或其他生产要素的情况。具体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账面价值;二是重置成本;三是清算价值法。第四类是市场法。市场法又称相对价值法,是以类似企业或类似收购事件的相关财务数据位基础来推算目标企业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具体操作时可采用可比公司分析法、可比交易分析法。

2.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现金流量折现法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最完美的估价技术,这种方法能直接揭示企业的获利能力,反映了企业价值的本质含义,评估结果令人信服,但其技术难度大。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主要问题是其折现率的不确定性,同时所预测现金流的数值有一个可信度的问题。实物期权法能客观地处理一部分未知的信息,认为不确定性产生了期权价值,而且不确定性越高,期权的价值就越大。实物期权法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企业的价值,这种客观性来源于对评估信息源的挖掘扩张以及信息可靠性的提高。实物期权法考虑了企业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提出特殊方法对协同效应进行计量,适用于在未来不确定性强和管理者需要一定的弹性去应付的情况下对所有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市场法最大的优点是克服了现金流量折现法存在的对输入参数的过度依赖,从投资的角度看,它提供了整个市场目前对公司价值的评估信息,包括整体市场、行业和行业内单个公司的估值信息。该方法和理论都相对简单,特别适于对新兴不成熟市场的价值评估。该方法的最大缺点是它虽然提供了目前市场对价值的评估信息,但并没有提供目前价值评估的合理程度。成本法对价值判断的准确程度取决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实际价值的差异,其操作简单,资料比较可靠而且计算简便,直观易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着眼于企业的历史和现状,不确定因素较少,风险较小,是一种静态的估价标准。该类方法普遍存在两大缺点;一是账面价值和市价存在差异,二是存在表外的隐形资产被忽略。

三、我国目前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现状

1.产权关系不明确。主要是国有企业或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企业的产权主体不明确,从主观上使兼并双方缺乏强烈的产权意识,削弱产权转让的动机,在客观上使资产评估面临许多复杂的帐物不清的资产项目,使兼并公司无法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应严格规范地界定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用法律来证明产权的归属,而且要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

2.我国市场环境发育不足。目前,我国商品市场已发育的比较成熟,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市场等要素市场存在不足,对企业资产进行市场评估经常缺乏客观依据,难以准确地评估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如果没有广泛的市场作为客观依据,单纯依靠评估机构和中介机构来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可能产生偏向某些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我国的市场化改革首先要求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尤其是资产价格的市场化,真正按照市场对资产的评估来定价。

3.并购的法律仍需完善。为了推进并购活动的健康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政策和法律阻碍,抑制行业垄断,限制并购这把”双刃剑”的负面效应。可以看到我国并购法律上的进步,但并购市场的发展是迅速的,实践中的问题也是多样化,并且有些法律和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国的并购法律和规范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和补充。由于上面的问题,再加上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还涉及到许多利益,这些不可逾越的障碍,使得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真实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四、对我国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定位的建议

1.完善企业的价值评估理念。我国企业应在并购决策中完善企业的价值理念,通过提高经营的效率来提高企业的价值,积极迎接外资的挑战。合理借鉴西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许多财务理念与管理理念,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本目标,推进企业真实价值的稳定和恒久增长。企业应从价值角度,增加对企业现金流量的考察与关注,将企业经营能否产生“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判断企业增长潜力的重要指标。

2.借鉴多种价值评估方法,全方位地考察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对企业的价值估算时,既要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营成果、发展趋势及市场对其的评价作定性的判断,还应当参照市场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或研究结果。对其在未来几年的收益、经营成本、资本项目开支、营运资本增长及利息、税收等作出合理的预测,再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得出企业价值的数量化结果作定量的判断,用作定价的参考依据,作出定量判断后,还应对一些重要的影响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尽量确定价值的合理范围,还要运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定量判断,对定量的评估结果进行验证。还应重点关注企业中与人相关的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关注企业收益的增长情况和增长潜力以及获取预期收益的保障程度,关注影响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诸多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等等。

3.不断完善我国的并购法律和规范。我国的并购法律和规范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跟上和超过并购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实践中的多样化问题要采取快速的应对解决措施;对一些特殊问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兼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等方面制定更明确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避免中介机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资产评估和中介机构进行更有效地监管。总结近年我国并购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在吸取国外并购法规精髓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补充我国的并购法律和规范,使其更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4.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并购价值观。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跨国并购日益频繁,外资参与我国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并购我国企业的力度不断加强,推进我国企业并购价值观与国际接轨己刻不容缓。在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上要跟上世界的变化,对于新的理论和经验要吸收并结合我国市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运用全面的企业价值评估技术,在价值评估时充分反映每一企业的特殊性,兼顾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资产,人员的质量,企业的增长潜力,以及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评价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应对外资并购时,对企业价值有一个更深刻地认识将使自己在谈判时更加主动,减少出现贱卖优质资产的情况,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也存在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纪玲珑,并购活动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J],中国商界,2009(9)

[2]顾勇,吴剑峰,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分析[J],问题研究,2007(8)

第8篇

[关键词]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013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1- 0026- 03

0 前 言

医药技术创新是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医药产业的发展,医药专利权的交易也愈发频繁。无论是单项医药专利的交易、医药专利组合的交易,还是医药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乃至医药企业之间的并购,都需要对医药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16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中指出:“推进知识产权产品价值计量标准和方法研究,完善推广知识产权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医药专利价值评估是医药专利投入市场的基本前提,对其科学合理的价值评定,能够促进t药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现状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是医药专利从研发到投入市场的桥梁。但评估体系的缺失,阻碍了医药专利权的转让与质押。而医药专利交易市场和融资市场发展缓慢,也反过来导致了其评估理论的陈旧。因此,对医药专利权价值的评估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专门对于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很少,研究多集中于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将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与市场法。这三大方法也是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在内的实务界使用最多的方法。另一类是新兴方法,国内外学者将金融领域与系统工程领域的数学模型应用到专利价值评估中,提出了模糊综合评价法(于磊,2010)、蒙特卡罗模型(马俊海、张秀峰,2011)、BP神经网络法(胡启超,2013)、模糊实物期权法(刘岩、陈朝晖,2015)等一系列方法。这些方法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模型构建,基于医药行业专利权的研究很少,没有体现医药专利权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直接套用。

2 医药专利权的特点

医药专利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它的创造来自于智力劳动,形成于研发及实验,是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由于医药行业本身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使得医药专利除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法定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征以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

2.1 价值波动大,不确定性强

医药专利权受到外部影响大,国家医药政策及科技发展速度均会对医药产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国家颁布有利的医药政策,会引起医药行业交易需求上升,医药专利的价格上涨。如果医药行业中某一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会引起该领域内的医药专利价值下降。由此看出,医药专利权价值需要格外考虑风险因素。

2.2 研发周期长,评估难度大

医药专利权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研发与反复的实验,从新药发掘到时候上市,需要花费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不同的阶段,医药专利权的价值相差很大。例如:新药研发过程可以分为未确定化合物阶段、确定化合物阶段、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批件、一期临床、二期临床、三期临床、获得生产批件阶段,新药价值不同阶段各不相同。对医药专利权或者医药专利组合的价值评估,需要搜集大量信息,评估难度高。

3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改进

由于医药专利权自身的特性,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仔细斟酌。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理论陈旧,三大传统方法不能很好地体现医药行业的特色。例如,成本法只考虑了研发实验阶段投入的成本费用,未能考虑医药专利权未来的获益能力;收益法是将未来能获得的收益或是现金流进行折现,忽视了风险;市场法是从市场中选取类似的可比交易专利进行参数修正,而通常在市场中难以获取同类交易案例。而新兴方法多数未能考虑到医药行业的特点,且参数的确定较为复杂。

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实务界经验,本文认为医药专利权评估应有以下几个层次。

3.1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中国技术交易所组织编写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操作手册》中,已经提出将专利价值度从技术、经济和法律这三个维度进行分解。这三个维度进一步分解,技术价值度指标分为注册分类、发明人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技术成熟度。经济价值度指标分为市场价值、注册审批进度、竞争情况、研发成本、应用情况。法律价值度指标分为多国申请、挑战次数、依赖性、不可规避性、有效期、专利侵权可判定性。在进行医药专利权评估指标的设计时,可以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细化,也可以根据医药专利的特征对个别指标进行修正。通过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可对被评估医药专利开展定性的评价。

3.2 应用实物期权模型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需要把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结合起来,同时考虑获益能力和不确定性,才能合理估计医药专利权价值。在以往实物期权评估知识产权时,是将被评估对象看成一个整体,过于笼统。由于医药专利的研发实验周期长,处于不同阶段与环境下的医药专利权所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对应的期权价值也有所不同,应当分类进行讨论。

3.2.1 医药专利权分次投资的研发期权价值

其可选择Geske复合期权模型来计算。Geske模型将项目投资决策看作由两个欧式看涨期权,即早期的投资机会是为后来的投资做准备,是对复合增长机会的投资,亦可看作是看涨期权之上的看涨期权。这一假设更符合医药专利以及医药专利组合研发的实际情况。由于在整个医药研发过程中,前期研发投资是后期研发的前提,因此可以适用复合期权。

3.2.2 医药专利权形成后理想环境下的期权价值

其可选择B-S模型。即在医药专利权形成时,市场条件理想的前提下,所拥有的一个看涨期权。在此处可以引入模糊数学将传统的B-S模型中的输入变量模糊化,并用模糊数来量化风险,将结果锁定为价值区间。在所构建的模糊实物期权模型中,还可以加入价值损漏率等因素,使得其价值评估过程更加精确和科学。

3.2.3 医药专利权形成后不理想环境下的价值

其可用延迟或放弃期权的二项式模型。若市场状况持续恶化,导致医药专利无法带来足够的预期收益来承担继续等待的成本,企业将会放弃追加投资,这实际上是执行了一项放弃期权。只有当市场反馈表明后续投资有很大可能带来超额收益时,企业才会追加投资。如果市场达不到预期,决策者会持续观望,等待合适的时机,就可以利用二项式延迟期权模型。

3.3 应用博弈论模型

我国缺乏完善的医药专利评估体系,因此在医药专利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占有很高的比重。目前,只有马小琪(2006)在其博士论文系统阐释了应用了博弈均衡理论的资产评估机理。实际上,在医药专利权的评估中,交易双方在达成意向前已经过一定的谈判过程,并且对最后的成交价格认定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医药专利权交易双方均有达成转让专利资产的意向,又具有各自的利益考虑,所以双方是合作前提下的冲突博弈。对此可应用博弈论模型,用完全信息下和不完全信息下的o态博弈与动态博弈模型进行具体讨论。

4 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建议

4.1 建立健全医药专利价值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评估体系是科学确定医药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评估方法也较为陈旧。应当结合医药行业的特色,探索影响医药专利权价值的具体因素,适当选择评估方法,加深理论研究,合理利用专家工作,提升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

4.2 构建医药专利权的信息化平台和评估数据库

目前,我国医药研究机构与个人持有医药专利数量很大,研究成果交易较为分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医药专利持有者难以找到市场,投资者也很难找到所需要的技术。由政府主导,企业、高校等市场主体及中介机构协同参与,共同构建医药专利权的信息化平台和评估数据库,为个人、高校、科研院、企业及评估机构提供医药专利查询、专利价值评估、技术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无偿或有偿的向技术转移双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提供更多交易案例,有助于医药专利的交易和融资,提高技术转移的速度和效率。

5 结 语

医药专利数量的逐年增加,医药行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医药市场专利交易与融资。目前我国医药专利价值评估理论仍不成熟,因此,对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传统收益法的基础上,根据医药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与市场环境,提出将实物期权和博弈论引入医药专利权价值评估,更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其价值。事实上期权定价与博弈理论里的相关模型很多,具体的模型应用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天歌,王金苗,袁红梅.基于专利维度的我国生物医药核心技术的识别与分析[J].情报杂志,2016,35(4):112-117.

第9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国际化方向;国际化层次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3-0067-05

一、企业价值评估对象的相关情况

东软集团是中国领先的IT解决方案与服务供应商。除此之外,集团在大连、南海、成都和沈阳分别建立三所东软信息学院和一所生物医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同时拥有一家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依托东软集团的行业优势地位,从事与集团主业相关的软件行业风险投资业务。

B公司为A公司投资的一家专业提供ERP高端咨询业务的软件服务类公司,公司成立以来经过近两年的发展,业务与人员规模均有了显著的提升,已经挤进国内专业ERP实施顾问咨询公司排名的前三位,在高端ERP咨询服务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笔者有幸通过参与B公司的年度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得以了解A公司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并且在对此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A公司选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说明

(一)企业的估值方法概述

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一般是基于现金流折现的思想,在理论上又分为内在价值法和相对估值法。虽然内在价值法在理论上是科学的,但是它过分依赖不确定的预期因素,因此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估值可以分为:资产负债表估值法、损益表估值法、基于商誉的估值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价值创造法。

与传统企业相比,高科技企业具有特殊的估值特点,主要表现在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与决策的动态序列性以及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并且部分高科技企业缺乏传统估值方法所需要的数据。

因此,A公司对于高科技企业一般采取改进后的传统评估方法与实物期权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以便尽可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同时,笔者认为在高科技、高风险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中,普遍表现出一种从众性的特征。

(二)对B公司采用评估方法说明

因B公司成立时间不长,缺乏较长时期的历史财务数据资料。同时,由于公司有良好的盈利状况,建议在此次年度价值评估方案中主要采取相对估值法中改进后的市盈率比率估价法来对其进行初步的价值评估,同时辅以期权定价法对企业的评估价值进行修正,以期获得更为合理的估价区间。

在此次企业价值评估中,选用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 修正后的市盈率比率估价法;

2. 实物期权模型估价法。

三、被投资公司(B公司)企业价值评估过程

(一)市盈率法中标准公司的选择

在国内从事ERP实施咨询服务及行业解决方案的企业有很多,其中用友软件在ERP行业的品牌知名度排名中一直位居国内公司的前列,是国内ERP行业的领军企业。因此,笔者决定以用友软件为标准参考公司,对B公司进行财务等相关数据考量。

东软集团作为B公司的关联企业,同时也是国内最大的软件外包企业。在对B公司进行定性考量时,以东软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和事业部作为考量标准。

(二)市盈率法中修正系数的确定

修正系数的确定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B公司与用友软件、东软集团分别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相关系数值。

公式为:修正系数=定量指标评分×50%+定性指标评分×50%

根据B公司的2008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相关财务指标,然后与用友软件2008年的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对,计算得出对比后的相关财务指标的相对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B公司的定量指标,评分结果为71.78%;

同理,根据东软集团内相关事业部的定量考核指标对B公司的相关定量考核指标进行比较评价,经过加权平均计算后可以得出定性评价指标评定,B公司计算出得分为70.5%;套用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得出B公司的修正系数为0.71。

(三)修正后的市盈率法估值计算

市盈率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价/普通股每股收益 或

市盈率=公司总体价值/(净利润-优先股股利)

根据公式,B公司的总体市值=0.71×用友软件市盈率×B公司的税后净利润。B公司2008年度公司的税后净利润约为278万元;在2008年1年内,用友软件的平均市盈率大约在24倍左右,套用公式计算得,B公司的总体市值大约是4 737万元。

(四)对B公司拥有的期权进行分析

从单一期权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所具有的期权分为三类,即增长期权、延迟期权和放弃期权。其中,增长期权指公司通过预先的投资作为先决条件或一系列相互关联项目的联结,获得未来成长的机会,而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权利。对于B公司而言,这部分的期权主要指扩大规模期权和范围拓展期权。

延迟期权指延迟投资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或技能,当产品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或投资权的持续时间较长时,延迟期权的价值较大,较早投资则意味着失去了等待的权利,对于B公司而言,由于A公司是一次性投资款到位,所以,A公司丧失了这方面的期权价值。

放弃期权,指在市场环境变差时可以提前结束项目的权利,相当于一种看跌期权。对于B公司而言,则包括缩小规模期权和转向期权两种。

同时,对于B公司而言,由于其是非上市公司,因此对比上市公司而言,采用市盈率估价法从方法上来看存在着高估或低估公司总体价值的必然性。因此,必须采用实物期权法对B的公司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以便发现B公司比较真实的价值范围。

(五)实物期权法估价过程

A公司选用Black―Scholes模型作为B公司增长性期权的定价模型。

1973年,Black和Scholes提出了最著名的期权定价模型,该模型既被专门从事期权交易的投资者使用,也被研究人员用来探索期权价格的发展。模型的一般形式如下:

C=SN(d1)-Xe-rtN(d2)

d1=[ln(S/X)+(r+0.5δ2)t]/δt1/2,d2=d1-δt1/2,

δ=[■(Si-S)2/(n-1)]1/2

式中,S为期权协定中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

X为期权约定价格;

t为期权年限;

r为短期利率;

δ为市场易变性;

N()为累计正态分布函数;

C为期权价格。

根据以往A与B的相关企业投资协议等资料,确认了A公司为此所支付的期权价格,其占B公司总期权价值的60%。

因此,套用B-S模型进行相应计算,S=公司当时价值=2250万;X=期权的实施价格=公司目前的价值=未知量;t=1年;r=2.6%(2009年1年期国债利率);δ=年度标准差=14.43%(用友股份的价格标准差);C=支付的期权价格=未知量。

根据公式,代入相关数据进行试算,A公司收购时支付的溢价款(期权价格/价值)为1 400万元,得出公司目前的整体价值(X)约为3 593万元。

(六)B公司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经过以上各步骤的分析与评价,B公司以2008年度经营情况为参考,进行评估后的具体价值为3 593万元(实物期权法估值结果)和4 737万元(修正后的市盈率估价法)。

综合考虑到估值方法中的主观不确定因素,以及采用的评估方法本身的局限性等客观因素,此次评估给出B公司的估价范围为4 000万元~4 500万元。

四、B公司评估结果分析

此次对B公司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案从设定到开始实施以及最终提交成果报告,前后历时20多天。此次评估结果,虽然得到了A公司领导的肯定与赞扬,但事物的两面性仍然决定了此次价值评估中有许多的不足之处。笔者在事后对评估工作的总结以及对此论文的整理过程中,确实也发现了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下面就将这些问题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作一列示。

首先,由于受到时间及物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笔者进行的价值评估工作的资料来源大多数为二手资料,虽然笔者曾经努力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最为准确的一手资料,或者试图努力通过其他途径对第二手资料进行验证,但仍然避免不了有许多未经验证的二手资料,因此,可能导致笔者在对此次价值评估方案进行论证时的基础数据就是有缺陷的。

其次,对于B公司而言,市场上的可参照公司(标准公司)很少。作为一家专业化的高科技咨询服务公司,想在国内的上市公司中找到类似的公司几乎不可能,我们只能在大的行业范畴内寻找可以比较的参照公司,这样势必导致标准公司的参考数据与B公司的实际数据之间缺少一些相关性。举例来说,用友公司的年销售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与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而B公司的收入全部为服务性收入,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为0,这样比较也增大了最终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

最后,在此次评估中,笔者是从B公司的整体角度进行价值评估,但是从选择的方法来看,对B公司的评估中容易忽略掉其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资产的价值――人力资源的价值。我们在对其他的公司价值评估中发现,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公司的人力资源价值可能会高出公司整体价值很多。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年度评估方案中,除了从整体角度进行评估之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对被投资公司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源价值进行单项资产评估,以弥补对高科技企业进行总体资产评估时可能导致的被投资公司资产“缩水”情况的出现。

五、评估方法的改进与蒙特卡罗模拟计算分析

在此次评估过程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笔者试图通过运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对B公司的此次评估结果进行验证,以改进在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中一直以来存在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无法估值的问题,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型、成长期的高新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

由于B公司成立的时间较短,在缺乏长期财务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很难采用传统的现金流折现方法对其进行估值计算,运用蒙特卡罗模拟计算恰好可以从某些方面弥补传统方法的不足,可以将现金流折现法引入到此类型的企业价值评估中,取得较为可信的计算结果。

(一)对2007-2008年之间的季度利润采用统计检验,测算其分布是否符合正态分布特征(因统计期较短,采用季度数据增大样本总量,见表1)。

运用EXCEL简易统计分析插件6SQ对各季度的净利润数据进行正态分布性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公司的各季度利润分布特征符合正态分布,可以采用蒙特卡罗模拟的正态分布模型对B公司未来的净利润数据采用模拟方式进行概率预测。

(二)对公司顾问人数按时间进行一元回归分析

公司的顾问人数按照季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后,得出人员的增长规律满足一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假设条件。一元线性函数为:y=7.2x+30.444,相关系数R2=0.7509(见表2、表3)。

然后,根据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推算自2009年后开始的各季度末顾问人数,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各年末的顾问人数及年平均顾问人数。

(三)对B公司的员工负荷进行正态分布性检验

随后,对B公司的员工负荷率(按照薪酬统计计算)按照月份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员工负荷率的分布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员工负荷率的均值为68%,偏度为0.23(见表4、表5)。

(四)构建蒙特卡罗模拟模型及计算分析

根据B公司的盈利模式及其相关主要因素,构建B公司的蒙特卡罗模拟模型(见表6)。

其中的顾问人数为外生变量,数据根据一元线性回归统计分析得出;自变量为人均负荷率、人天单价、人均年费用。在这里由于公司每年的净利润数据与公司每年的净现金流量数据差距不大,所以用净利润数值代替净现金流数值进行模拟计算,根据折现法的计算公式,公司未来净现金流的折现价值就是公司的目前价值(未知量)。

在此模型中,我们假定东软集团会在2013年末按照投资价格的1.5倍进行股份收购,所以B公司的价值除了截至2013年的净现金流折现价值外,还包含股份收购价格的折现价值。

对模型中的员工负荷率已进行了正态分布特征检验,结果证明符合正态分布特征。再对公司的人天单价、人均年费用进行相关检验,获得其概率的分布的特征,结果证明人天单价、人均年费用的概率分布都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

在采用CRYSTAL BALL蒙特卡罗模拟计算前,按照之前的检验结果,对相关自变量进行分布特征设定,现举人均负荷率为例简述,对其中的人均负荷率进行设定,其符合标准正态分布,其均值为68%,偏度为0.24,按照设定其分布形态如图1所示。

同样,对人天单价、人均年费用各因素也设定其分布特征。其中,假设人天单价在2010年时平均为2 800元/人・天的情况下每年递增3%,其数据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假设人均年费用在2008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其数据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

对现值和(折现期望值)结果进行置信度为95%的模拟10 000次蒙特卡罗计算,计算结果范围从-5 059.66万元~12 643.86万元,其平均值(折现期望值)为4 392.34万元。其80%的取值范围集中在1 501.51万元~7 322.77万元(见图2)。

考虑股份收购的折现价值,B公司的价值大约在5 800万元左右。

此后逐渐减少自变量个数,然后重新计算B公司的价值,发现有如下规律:(1)随着自变量种类的减少,模拟运算的结果范围在迅速的变小;(2)平均值(期望值)的减少较为有限,说明结果的集中性较好,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3)随着变量种类的减少公司的价值在逐渐递减,这点说明考虑的相关因素越多,B公司作为成长性公司的价值越会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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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Hongxia1 ,Chen Q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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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iaoning Neusoft Venture Capital Co., Ltd, Dalian 116023, China)

第10篇

网络企业的投融资实践关注商业模式的企业价值测评功能,是因为面对蓬勃兴起的信息经济特别是网络企业,原有的企业价值测评方法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有新的企业估值方法。商业模式的特点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一)企业价值测评的传统方法如何从当前情况出发,测算未来某一时间点的企业经济价值,是企业价值测评的核心问题。常用的方法大致有四种:收益评估法、实物期权法、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比较法。(1)收益评估法。这是最基本的企业估值方法,认为企业价值可以通过企业未来收益和折现率的函数加以计量,其理论基础是关于资产性质的界定。费希尔(IrvingFisher)1906年提出资本价值是未来收入的折现值[4](P199、364-367),并建立了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即DCF法。威廉斯(FrenchDanWilliams)把这一思想应用于资本市场,于1938年提出了股利折现模型(DDM),把企业价值看成未来全部股利的现值。[5]费尔萨姆(GeraldA.Feltham)和奥尔森(JamesA.Ohlson)以股利折现模型为基础,于1995年提出了基于账面价值和未来剩余收益的企业估价模型[6],将企业价值表述为当前权益账面价值以及预期剩余收益的贴现值总和。这一估价模型得到普遍承认。(2)实物期权法。这种企业估值方法与金融期权理论相关,强调资本市场影响下的实物资产价值变化。该方法认为,投资项目现金流所创造的利润来自目前资产的使用和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1973年,布莱克(FischerBlack)和斯科尔斯(MyronScholes)提出了B-S期权定价模型。[7]1974年默顿(RobertC.Merton)将公司权益看做一个看涨期权,据此分析公司贷款的风险。[8]1977年,迈尔斯(StewartC.Myers)将投资选择权定义为“实物期权”,即决策者拥有相机决策的权利。[9]之后,很多学者对投资决策中的各种期权特性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实物期权类型,用来描述不确定性条件下企业投资所蕴含的战略机会,以及未来项目投资可调整的选择权。[10](P85-97)[11](3)资产基础法。也称重置成本法,主要关注企业现有资产的成本价值。德沃斯特里克于1983年提出,价值是买者对标的物效用的感觉,效用以人们现在及将来占用物品所获得的利益来度量[12],因此,企业价值受贡献原则和变现原则的综合影响。在产权交易的具体操作中,采用单项资产评估加总法,以现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为依据。这一方法的评估对象实际上是企业单项资产价值而不是企业价值,通常作为“调整账面价值法”的方法加以介绍。[13](P15-30)(4)市场比较法。这种方法是根据资本市场上的公司股票价格来计算企业的价值。由于不同公司的股票价格难以直接比较,因此需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和差异调整。当可比公司数量较大,且乘数和基本变量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时,该方法有明显效用。[14](P152-210)市场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理论,以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为前提[15](P23-28),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上述企业价值测评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以企业运营状况为基础,对实物资产的运营效率及其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进行测量与评价。(二)初创网络企业的估值困难对于网络企业特别是初创网络企业来说,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遇到了困难。原因不仅在于企业没有上市,不能通过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评价,而且在于企业没有运营效益甚至实物资产,能够展示给投资者的,既不是产品和服务、收入与利润,也不是客户与资源、设备和专利,往往只是一个商业计划书,以及为实现商业创意而努力的创业人员。然而,正是这种既无实物载体又未实际运行的企业蓝图和工作团队,可能蕴涵着极大的赢利发展空间,因而受到了风险投资者的青睐,需要进行价值评估。显然,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难以提供这种帮助。具体地看,收益评估法的使用有两个前提:企业持续经营和主营业务不变。只有处于相对成熟期的企业,才适合使用这种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初创的网络企业没有这个条件。实物期权法以实物资产的目前使用和未来机会为依据,通过现有资产价值和未来机会现值计算企业的价值[16]。而网络企业的实物资产非常少,而资源获取与利用的可能空间非常大,不能使用这种方法。资产基础法认为企业价值是各项资产价值的加总,对于缺乏实物资产的网络企业显然不适用。市场比较法通过参照企业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而网络企业的盈利思路特殊,初创时没有收入,因此难以使用此种方法进行企业估值。既然原有的企业估值方法都不适用,初创网络企业的价值评估就只能另辟蹊径,寻找新的方法。(三)初创网络企业的价值所在初创网络企业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实物资产和收入,测评这种企业的价值时可以忽略不计,关键在于考察企业的商业创意及其实现可能性,即企业找到了什么样的市场发展新空间,有什么样的人在以什么方式为占领市场而努力。因此,对于初创网络企业来说,商业创意、创业团队和协作方式是企业价值测评的重点。(1)商业创意价值。熊彼特早就指出,产品、技术、市场、原料、组织等方面的创新,有可能导致生产函数重组,使经济形态发生本质变化。[17]商业创意的价值在于,通过提出资源配置的新思想、新办法、新途径,能够促进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获得别人难以获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也就是说,经济效益提升并非一定需要加大资源投入,还可以通过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加以实现,这是知识所特有的商业价值。因此,商业创意是初创网络企业价值的第一要素。(2)创业团队价值。商业创意要付诸实践,就必须进行资源整合。但创意者自己的资源是有限的,需要其他资源所有者的支持与合作。在缺乏融资抵押物又难以保证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只有重视创意价值并愿意与创意者共担风险的人,才会为此进行资源投入,创业团队由此产生。对于商业创意的认同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协作,是创业团队的特征,也是商业创意赖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创业团队状况是初创网络企业价值的第二要素。(3)协作方式价值。商业创意与创业团队相结合,使创业活动成为现实。在此过程中,创业目标追求、资源投入程度和分工协作方式是评价创业活动状况的主要依据。在初创网络企业中,具有什么样的特殊经营思路,吸引了什么样的人为此而努力,努力到了什么样的程度,特别是创业团队成员为此投入了什么样的资源,是否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分工协作秩序和权益配置规则,直接影响着商业创意的实践效果。因此,创业活动的协作方式和运行结构是初创网络企业价值的第三要素。(四)初创网络企业的定价实践初创网络企业的特殊价值需要相应的展示方式,才能把价值信号传递给投资者,获得投资者的理解、认可和支持。经营者展示企业价值的方式和投资者测评企业价值的方式,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共同推动着企业定价实践与定价方法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网络初创企业展示价值的典型方式是“讲故事”,即创业者向投资者生动地描述企业的经营前景和发展空间。由于是讲故事,因此不乏想象成分和渲染技巧,通过具有感染力的表述方式来影响投资者。但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关于企业的故事不能随便讲,要建立在理性预测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说服和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在网络企业投融资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与磨合,逐渐形成了一套特殊的“故事”讲法,包括故事的内容和形式、资料的来源与检验、人物的考察与沟通等。这是“描述企业创造价值过程的语言”,能够帮助创业者向投资者解释企业创造利润的方式和前景,帮助投资者理解和评估新创企业未来赢利的能力和价值。正是这套特殊的语言体系,构成了商业模式的内容结构和作用基础。2002年,美国学者马格里塔(JoanMagretta)发表文章,专门探讨了商业模式的企业价值测评功能。他指出:对于网络初创企业来说,传统企业价值评估的依据如产品、服务、设备、技术、制度等都不重要;创业者在没有实物资产和实际用户的情况下,仅凭一个有吸引力的商业计划书就可以获得上千万元的风险投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个商业计划书提供了一个有吸引力的商业模式,可以预期某个不确定未来的企业盈利状况。[18]也就是说,在初创网络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中,商业模式作为一个专业术语,以其内容结构提供了企业价值的测评框架,为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搭建了沟通平台。

商业模式的内容结构

商业模式对于企业价值的测评框架,通过一系列价值要素的提取和刻画体现出来,由此形成商业模式的内容结构。(一)关于商业模式内容结构的探讨在1996年之前,商业模式只是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被使用,直到霍罗威茨(A.S.Horowitz)把这一概念定义为商业活动的运行结构,认为这一结构由价格、产品、分销、组织和技术五个方面的因素构成。[19]威斯乔(AlbertJ.Viscio)和帕斯特纳克(BruceA.Pasternack)同样把商业模式理解为商业活动的体系结构,但强调另外五种要素,即企业的核心观点、经营单元、产品服务、企业治理及系统关联。上述两种概念界定都试图通过分析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和运行结构,寻找企业经营效益和竞争优势的来源。[20]1998年到2002年,商业模式探讨的内容围绕互联网企业展开。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蒂墨斯(PaulTimmers)认为,商业模式包括三方面含义:(1)产品流、信息流和服务流的组合体;(2)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3)企业的收入来源。与此相似,哈梅尔(GaryHamel)认为,商业模式包含四方面内容:核心战略、战略资源、客户和价值网络。[21](P59-118)这些界定的特点在于,把商业模式内容由企业内部因素拓展为企业内外部因素的衔接,关注利益相关者互动对于企业效益的影响。[22]显然,这正是网络企业运行方式的特点。2003年之后,网络泡沫的破灭引发了人们对于其商业模式的反思。学者们试图通过对网络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比较,进一步寻找企业价值实现的深层机理。2005年,奥斯特沃尔德(Alex-anderOsterwalder)提出,产品服务、客户关系、基础设施和财务状况是商业模式的四大模块,分别由价值主张、目标顾客、分销渠道、顾客关系、关键业务、核心能力、伙伴网络、成本结构、收入模式九个要素构成,不同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协同状况决定企业价值。[23]2008年,中国学者原磊提出“3-4-8”模型,即把商业模式分为三个层次、四个部分、八个要素。一是价值层,二是单元层,三是要素层。单元层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价值主张、价值网络、价值维护及价值实现。八个要素分别是:目标客户、价值内容、网络形态、业务定位、伙伴关系、隔绝机制、收入模式、成本管理。[24]这些观点的相似之处在于,以企业价值主张为原点,把价值实现的不同环节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结合起来,说明企业价值的来源和实现机理。由此可见,关于商业模式内容结构的探讨,在分析生产经营要素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逐步深入到关注企业价值主张的实现机理,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动方式对于企业价值实现的重要意义。(二)商业模式的企业估值功能结构在关于商业模式的探讨中,奥斯特沃尔德的意见具有广泛影响。他从2002年开始到2007年,连续发表六篇论文,对商业模式的功能结构、形成发展、设计实施进行了全面分析。以此为基础,结合其他研究成果,对商业模式的估值功能进行分析,可以建立如下功能结构示意图(见图1)。图1由五个基本模块构成:价值主张、产品服务、目标客户、合作伙伴和企业价值。其中价值主张是初始动力,以商业创意与核心团队为基础,通过产品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加以实现,最终以成本收入结构决定企业价值。在此过程中,合作伙伴以其资源投入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目标客户以其市场地位影响企业的收入来源。从价值主张到价值状况的影响路径,体现了企业价值的实现机理。五大模块中包含十大要素,即商业创意、核心团队、主要资源、关键业务、基础设施、业务流程、分销渠道、客户关系、成本结构、收入模式。十大要素以商业创意对于核心团队的推动为原点,根据产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要求,依托合作伙伴和目标客户的支持,建立企业基础设施和业务活动流程。在此过程中,合作伙伴和目标客户的支持作用,并非以产品服务的生产设施和业务流程为基础,而是以商业创意所推动的核心团队为基础。通过分析利益相关者如何依托创业团队建立商业创意的实现体系,考察这一体系的实际运行状况,能够对初创企业的发展潜力和价值前景做出评价。由于商业创意作为资源整合方式的创新是一种特殊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以商业创意为企业价值的最终来源,体现了知识经济的特征。而互联网经济以及网络企业的兴起,是知识经济和知识型企业的典型体现,因此,商业模式所具有的企业估值功能,在网络企业的价值分析和测评中得到集中体现。

商业模式估值功能的发挥

商业模式的企业估值功能不仅是理论推断,而且是商业现实。1998年到2000年,美国纳斯达克指数由2000点迅速攀升至5000点,与网络企业的集中上市密切相关。在这一过程中,商业模式的企业估值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关于商业模式内容结构的企业估值功能,以及这一功能结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加以说明。(一)案例企业的基本情况为了考察商业模式的企业估值功能和内容结构,本文依照四个标准选择案例企业:(1)企业曾经获得过外部投资;(2)企业融资过程的资料披露较为详细;(3)聚焦但不局限于互联网行业;(4)以初创企业为考察重点。(二)案例企业的财务与资产状况上述企业的成功融资很难用传统企业价值测评方法加以解释。因为按照传统方法,财务状况和实物资产是企业估值的主要依据。但案例企业获取风险投资时,大多处于起步阶段,财务状况和实物资产结构大都不好,也就是说,如果仅从财务和实物资产角度进行考察,上述案例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好,很难看到投资价值。(三)案例企业的价值测评依据但是利用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进行考察,案例企业的投资价值是明显的。从上述五个方面入手,可以对案例企业的潜在价值进行分析和测算。例如,在考察商业创意特点和工作团队状况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用户的增长率为依据,结合广告商的诉求,能够大致测算雅虎、搜狐、新浪在未来某一时段的成本收入;以旅游人群的分类与增长为基础,结合旅游服务企业的诉求,能够大致测算携程与如家的未来赢利能力。因此,商业模式的企业估值功能,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测评企业价值提供了共同依据,促成了双方在投融资方面的合作共赢。案例企业所具有的赢利能力,对于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结论与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并购;定价;估值;合理性;比较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4.014

1绪论

企业并购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大环境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经济行为。在我国,并购与重组受到了企业和政府热情的关注和积极的实践,希望并购成为实现扩张和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并购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对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实力的增强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通过企业并购行为可以实现公司的扩张、调整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移、进而达到规模经济。

通观我国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企业并购案例,发现我国和其他国家的企业并购在定价问题上存在着显著差异。本论文拟通过对我国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企业并购定价案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定价方法,并对我国企业并购定价的缺陷提出合理建议。

2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2.1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并购也逐渐向市场行为过渡,并购活动日趋频繁,并购竞争也更加激烈。随之,并购定价中的许多问题也就显现出来了,对此许多学者都进行了各个方面的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为以下几种:

(1)胡丽、李松、王友群(2005)认为传统的DCF方法不能对企业管理者在经营投资中的延迟、扩大、转换、收缩以及放弃投资等这些灵活性进行定价,因而忽略了经营灵活性的价值。他们提出,企业总价值应当包括传统的DCF方法计算出来的不考虑进一步投资时的传统净现值,以及考虑进一步投资的实物期权价值;而且这一实物期权价值可以利用期权定价的布莱克-舒尔斯(B-S)公式计算得出,这样计算的结果才是完整的企业价值。

(2)吕卿楠和崔健在他们所写的《实物期权理论在企业并钩定价中的应用》提出,企业价值可以划分为现实资产价值和期权价值两部分。前者可以运用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者则对企业拥有的期权进行识别和评估,两者之和即为企业价值。通过引进期权理论对传统方法进行改进,可以得出并购特征和企业经营灵活性的并购企业的出价范围,为并购中时目标企业定价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

2.2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对并购的研究历史远长于我国,并购定价的方法体系比较完整,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与估值方法都比较成熟,对我国企业并购定价有重要借鉴意义。

收益现值法是西方国家定价的基本方法,维斯顿在他的著作中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公司并购对生产集中的影响,提出了公司价值的四种模型,分别对零增长、固定增长、超常增长紧随零增长和超常增长紧随固定增长进行了建模研究,被称为维斯顿模型。

威廉姆・西蒙提出兼并的加成定价法,他研究了从1975到1991年之间上市目标公司收购中溢价和公告前股价上涨之间的关系,从而证明竞标前公司股价上涨和公告之后股价的上涨通常没有相互关系。他们之间几乎没有替代关系,涨幅是对投标商的附加费用。这一发现对于估计内线交易的成本有重要意义。它也增加了关于公共资金市场中信息在私人的收购谈判中的作用。

2.3国内外相关研究存在的缺陷

尽管国内外关于并购定价的研究很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目前,国际通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期权法(较少采用)。这些评估方法看起来很合理但我们观察到,绝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交易价格都要高于按上述评估方法计算出来的价值,说明企业还有上述方法未计算在内的潜在价值。

由于潜在价值的存在,上述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适用于非经营投资者,而不适用于经营投资者,这种缺陷首先会影响企业产权(尤其是国企产权)的合理定价和外部投资者的经营策略,进而会影响外资的功能,其在一定的政策环境下会导致恶意收购的大量发生,从而破坏良好的竞争秩序并危害当地的经济。而在这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成果。

3中外企业并购定价的比较分析

3.1中国国内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定价分析

(1)我们选取1998年以来中国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作为样本,对其交易单价和并购当天的股价进行成对样本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表3。

从表中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单价和股价之间的差异性在减少,尽管差异性还是比较大。

3.2国外企业并购国外企业的定价分析

同样,我们对所搜集到的国外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单价及其公司估价进行成对样本检验,检验结果如表7~表9。

3.3中外企业并购定价的比较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企业并购定价与国外相比存在巨大差距,而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行为取代企业行为。

从我国开始出现企业并购行为以来,政府就在里面充当重要的角色。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划拨,到后来的为了国家宏观调控强行“拉郎配”,直到现在还存在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主导的并购案例。政府在主导并购时,并不会像国外企业一样做充分的前期调查、价值评估,而仅仅依靠账面价值等,这就造成了我国企业并购定价非常不合理。

(2)评估方法使用不当。

从下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大约占45%,而其他评估方法中,收益现值法出现了四次,占到了样本数的20%,在我国并购交易中使用面还不多。账面价值法和市场比较法使用较少。由于资料所限和样本数较少,反映的结果不一定全面准确,但也能说明问题的基本情况。其实,纵观我国二十余年来的评估实践中,无论是并购活动中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还是一般单项资产评估,重置成本法(包括单项资产加总和重置成本法)一直作为主要方法使用,其他方法仅作为辅助方法使用。

而重置成本法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它估测企业公平市场价值的角度和途径应该说是间接的,虽然在理想状态下,企业资产的重置费用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是可以重合的。但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的重置费用只是企业市场价值的一部分。

与我国不同的是,国外主要采用收益现值法,从形式上看,收益现值法似乎并不是一种估测企业公平市场价值的直接方法,但是收益现值法是从决定企业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要素―企业的预期收益的角度“将利求本”,企业今天的投资经营是建立在对未来的前景预测的基础上的,因此,收益现值法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也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直接方法。因此,国外并购定价方面比我国合理得多。

表10我国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调查

估价办法样本数百分比重置成本法945%账面价值法210%市场比较法15%收益现值法420%方法未知420%3.4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重视不够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许多企业往往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特别是忽视账外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进出口许可证或特种经营权等的评估。在我国企业并购发展初期,由于企业并购行为不规范,行政法规不完善,国有企业之间通常是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划拨完成并购,无须进行资产评估或企业价值评估,对无形资产更视而不见,甚至产权已发生转移,但企业免费使用的国家土地却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4规范企业并购定价的政策建议

4.1避免行政干预,保证并购定价的客观性

我国企业并购存在很多问题,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行为取代企业行为。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达到一定政治、经济目的,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强行将一些严重亏损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业“搭配”给优势企业,使原来的优势企业背上沉重负担,这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产权转让市场的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政府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制度的并购活动规范化进行,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留给市场更多的空间才能形成合理的定价体系。除此之外政府更应该提高监管水平,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防止内部交易。

4.2重视企业价值,选择正确的定价方法

我国企业并购定价过分倚重被并企业财务报表而忽视事前调查。财务报表对被并企业财务报表固有缺陷认识不够:如它不能及时、充分、全面披露所有重大的信息,从而使得在并购定价时对一些重大事项未能予以考虑,影响了定价的准确性。我国企业并购定价主要依据净资产,而以净资产定价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评估方法选择受到限制,影响到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国外在并购方法的选择上就相对科学的多,主要采用现金流贴现法、类比估值法以及衍生估值法,而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使用条件。

4.3提高评估机构和人员水平

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并购定价的合理性,我国评估机构与国外相比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并且还存在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规操作的现象。目标企业诱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企业并购的资产转让价格是在资产评估的前提下,经并购双方协商确定的。目标企业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优势,有意隐瞒某些重要信息并极力夸大某些长处,并以支付高额评估费用等手段诱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弄虚作假而人为造成评估价值的虚增或虚减,这势必有损于收购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并购事业的发展。因此,提高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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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棕地;评估方法;清理成本

一、问题提出

棕色土地是指在人类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受到污染的土地,这类土地的再利用由于污染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价值贬损严重。棕色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到生态环境、地理等系统,蕴含许多不确定性和高风险,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关注棕色土地污染问题,其中棕地评估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价值影响因素、评估方法和污名。Mundy(1992)认为,受污染不动产收益的影响成分包括环境污染引起收益的减少和可销售性影响两部分,Wilson(1994)把受污染不动产的损失分为内部损失、外部损失和间接损失,Ch?琢lmers(1993)、Webber(1997)、Kinn?琢rd(1999)、J?琢ckson(2005)等对市场法、成本逼近法、折现现金流法、抵押权益法、内涵资产定价法、蒙特卡洛模型、调查法、市场访谈法的应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国内学者对棕地价值评估问题也进行了尝试研究。其中,赵玉杰(2004)等人通过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分析,运用市场价值法和机会成本法对其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纪益成等(2007)翻译了美国Roger M.G roves等人著作,并对棕地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介绍;陈燕(2010)、艾东(2010)、张琳(2012)、桂荣芳(2014)等从污染物属性、棕地价值损失的不确定性、案例研究等方面入手,对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和内涵定价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姚尚丽(2013)、方盛水(2014)结合企业决策和棕色土地再开发项目的特点,研究了模糊实物期权法、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污名价值的计量问题等。

由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来看,除了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大评估方法,它们还衍生出一些更为实用的方法,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过来的。而我国对棕地价值的评估方法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大方法中,对其他方法的研究很少。这有待于国内学者共同努力,强化棕地价值评估方法的系统研究,以满足实务的要求。

二、棕地价值评估方法

在查阅棕地价值评估及其他污染评估文献基础上,笔者归纳提炼了六种可使用的方法,并对这些方法使用中的注意事项、技术难点进行了分析,希望对评估师评估工作有所裨益。

意愿评价法的难点是调查问卷的设计,问卷设计时可参考国外一些设计较成熟的问卷,但是还需结合本身的事故特点,且应在问卷上表明土地污染情况、其对人体健康及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等信息,确保结果的合理真实性。

在实务中,土地价值评估运用最多的是市场法,因为污染土地的污染程度、污染源等不一样,涉及治理成本、污名的修正时需要特别注意。

除了上述的几种方法外,国外学者还提出了环境资产平衡法、调查法、期权选择法、抵押资本分析法等等。除此之外,我们可以通过对传统方法进行污染因素修正,或借鉴空气、噪音等方面的价值评估方法和自然资源定价方法,研究一些适用于污染土地的评估方法。

三、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我国对土地价值评估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棕地的价值评估,要走的路还很长。针对评估方法,我们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准则体系,为评估提供理论基础;一个全面完整的数据库,为评估方法提供数据基础;一个经验丰富的评估团队,保障评估的质量。在这些方面我们是欠缺的,因此提出几点建议:

(1)增加和完善环境方面立法,出台相关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与受污染不动产评估问题相关的准则,实务中都是依照国际评估准则。及早出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才能预防土地污染和降低其造成的环境风险,及推动受污染土地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评估方法的应用提供依据。

(2)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公开环境数据,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都是以大量数据为基础的,由此专家和学者需在数据搜集的方法和技巧上进行研究探讨。我国环境调查起步晚,数据缺乏,且很多具体的环境数据并未对公众开放,对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限制,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所以数据的积累搜集事关重要,需要专家和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探讨,为评估方法的运用提供数据支撑。

(3)促进学科的相互交流。很多关于环境、地理、健康等的专业问题评估师都无法全面的了解,这就必须寻求相关学科专家的帮助。评估师之间,擅长的领域可能也不一样,如土地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等。这也要求评估师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提供便捷,保证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4)发挥行业组织的主导作用。土地评估师协会、房地产评估师协会作为我国土地、房地产价值评估领域的专业组织,应起到带头作用,提高评估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为,积极组织受污染土地评估相关问题的研究,填补空白,开创新的行业方向。

(5)积累和借鉴经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度。评估师的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虽然方法的研究日益成熟,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很多细节都不能很好地把握,这是需要经验为基础的,所以在借鉴方法的同时,总结和借鉴实践经验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在评估领域需要研究和探讨的方面还很多,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美英等国家不管是对准则的研究,还是对传统方法、模型的改善创新,一直都走在队伍前列,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和可行的评估方法,这都需要我们不断吸收内化再创新,才能推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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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项目编号:10YJA8801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YBXM145/2012YBXM044)。

摘要:国内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主要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该领域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和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形成了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从研究现状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价;管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46(2013)05-0080-07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鉴于其突出的交叉性、理论性与应用性,亟待探索和开拓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评价是运用专门方法对于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价值、保护、管理和运用绩效的评定和估价。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应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丰富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指导知识产权工作实践、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政府、企业和高校的关注,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但知识产权评价研究所涉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基本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厘定和澄清。只有不断深化和密切政产学研的沟通与合作,在这些核心问题上取得广泛共识,才可能确保该领域研究和运用的健康发展。

一、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三个层面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上,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中观上,是特定区域或行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微观上,是地方政府、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战略实施。无论那一个层面的战略,其规划、布局和运行效能的高低,都需要得到科学评价,以确保战略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

1. 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

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关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绩效评定和估价,可以简称为国家战略评价。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颁布刚过五年,目前相关的评价研究还不够充分。从文献梳理结果看,这类研究目前还处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介绍以及对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一般原则、基本方法、主要指标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公认的应用模型。

最具权威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机构当属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简称IMD)。该机构自1986年起,每年发表《世界竞争力年鉴》(简称《洛桑年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评价指标是构成《洛桑年鉴》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价和排名的主要指标之一。因此,我国学者在论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问题时,《洛桑年鉴》中的有关评价原则、指标通常被看作是基本参考依据之一。陈昌柏在对《洛桑年鉴》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进行简要分析后提出,评价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可以依照该年鉴中的指标体系[1],即按照R&D支出、R&D人员、技术管理、科学环境、知识产权等5个子体系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相丽玲等人从知识竞争力的层面对包括《洛桑年鉴》在内的国际知名的三大竞争力评价体系(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洛桑国际管理发展研究院的《世界竞争力年鉴》以及罗伯特・哈金斯协会的《世界知识竞争力指数》)进行了比较分析[2],并力图重构知识竞争力模型。

国内学者对于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研究较多。例如,唐杰等人通过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指标研究的历史演进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梳理,对其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作出了比较深入的剖析[3],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评价及方案调整提供理论支持。陈昌柏也对日本2004年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进行了介绍,并切合《洛桑年鉴》的指标体系,着重就国家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指标作出了细致阐述。马慧民等人则对日本1999年版知识产权战略指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还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咨询公司(CHI)专利评价指标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企业技术评论》杂志在CHI专利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提出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专利记分牌》[4]。

在消化吸收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在积极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相关问题。易玉[5]、唐杰、陈昌柏、颜[6]等学者都主张,其指标体系应由政府主导构建,并纳入官方统计体系,以确保其权威性和导向性。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的构建上,易玉提出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的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39个三级指标构成;在一项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软环境评价研究中,孟奇勋等人[7]也提出了一个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构成。虽然这两个指标体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分歧之处还十分明显。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模型构建上,国内学者大都倾向于使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提及最多的是层次分析法(AHP)[8],另外还有模糊综合评价法[9]、综合评价指数(IPSCAI)[8]、Black-Scholes模型[10]等。同其它相关问题类似,有关模型构建的方法研究目前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2. 基于中观层面的评价

所谓中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二是特定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特定构成部分的战略评价研究。

杨晨等人[11]关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探讨和雒园园等人[12]关于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是此类研究的代表。前者在对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遴选出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的基本因素,并尝试构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后者则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竞争力的组成要素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此外,赵莉晓等人[13]对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现状评价以及屠文娟等人[14]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于特定行业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有两项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一是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有关信息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15];二是陈润生等人[16]的一项关于军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研究。前者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并从质量和数量两个层面提出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价指标体系;后者则针对军工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借助相关案例,提出了军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特征、范围和方法。

知识产权一般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力构成。目前大量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评价这个方面。专利评价研究既有涉及专利价值、专利保护、专利运用、专利管理、专利人才队伍与培养等各个方面的整体性评价,也有单就其中某一个方面的评价。

3. 基于微观层面的评价

微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绩效的评量。理论上说,微观层面的评价主要包含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绩效评价,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价,高校或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绩效评价等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研究主要指向于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知识产权工作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研究;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绩效的评价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张阳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意义、问题以及注意要素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17];郭秋梅、李迎波等人运用理论建构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探讨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估方法等问题[18] [19];张涛等人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来源问题[20],并提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及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定量评价模型[21];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的运用研究在近几年受到普遍重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的科技攻关或基础研究项目都在支持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出现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如洪少枝等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系统研究”[22]、李迎波的“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23]、杜晓君等人的“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 [24]研究、徐建中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性绩效评价模型研究” [25]以及唐杰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研究” [26]等。

高校是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高校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同企业相比,高校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相对滞后,目前可以找到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主要有郭秋梅和李迎波等人有关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27],该研究结论同她们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的研究成果近似,在此不再赘述。

二、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制约因素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该领域研究在对象、内容、方法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构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 知识产权评价与专利评价

专利申请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先引起重视的一项工作。专利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也是最完备的。与此相对应,涉及专利保护、应用、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研究起步也最早。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文献和研究项目的分类分析可以看出,有关专利工作的研究文献和项目不仅起步最早,而且总量、层级和水平也最高。知识产权工作其它方面的内容,如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的研究则相对滞后,成果数量和水平也相对较低。

事实上,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学者的研究视角已经逐步由分类研究转向知识产权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整体性研究。在这类研究中,尽管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其它一些新兴智力财产权作为统一的对象来研究,但是限于知识背景或认识原因,这类研究依然存在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以知识产权评价为例,相当一部分研究主要建立在对于专利评价的基础之上,部分研究甚至以专利评价代替知识产权评价。即使是那些注意到著作权和商标权评价的研究中,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也相当低,分析和探讨的篇幅和深度也十分有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经验积累有关,因为专利权的研究起步较早,学者们关注时间较长,因此容易出现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另一方面与其它知识产权受重视程度较低有关。仅从国家和省市级基础项目立项情况看,有关专利权方面的研究项目和支持力度远远大于对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支持强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后者的研究层次和水平。

显然,知识产权不等于专利权,知识产权评价也不等于专利评价,这是一个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加以澄清的重要问题。解决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中的畸重畸轻问题,一方面要求学者的研究必须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注重学科的交叉渗透;另一方面要求各级主管和应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协调,提高对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研究的支持力度。

2. 法律、制度与管理

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明确但却存在不少认知偏差的问题。知识产权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应用,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就目前我国的现状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还主要停留在保护层面――后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并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多部其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还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司法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受理数量不断增多,处理能力和力度也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也表现出了相当的积极的态度和较高的水平,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部分肯定。

保护无疑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从战略视角考量,将知识产权视为国家进步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其重心实际是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实践证明,只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数量上和技术含量上得到稳步提升,才可能为国家的科技实力和水平的提高奠定稳固的基础;只有那些高技术含量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为产业所充分利用,才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搞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这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可能是诸如研发力量、资金投入、政策导向、制度保障等影响因素。显然,科技研发中智力资源的培养、组织、引导以及政府与企业对于科技研发资金投入的力度和导向等无疑都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同样地,知识产权的应用需要国家宏观政策提供指引,需要相关制度规范作为保障。换言之,搞好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关键是管理。

尽管知识产权管理通常被看是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部分同创造、保护和应用并列,但实际上,知识产权管理不能同其它三项工作分割开来,而是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应用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管理。管理绩效的高低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其它工作,尤其是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效能和水平。

3.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

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新兴交叉领域,该领域既涉及公共管理,又涉及企业管理。换言之,知识产权管理既是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企业管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既相互关联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二者的管理目标和任务的侧重不同:前者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引导、协调和规范;后者属于微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具体组织和运行。其共同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二者都涉及对于知识产权全过程的管理;其次,二者的运行效能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高低以及战略目标的达成。这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抑或是高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性。

绩效评价是衡量知识产权工作有效性的主要途径。前文涉及的宏观、中观和微观评价是对知识产权工作或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评价,但其评价的结果实质是知识产权管理有效性的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评价的核心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展开。

在方法学上,知识产权评价不外乎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取向。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而言,主要采取的是定性评价的模式;但在理论探究的层面,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定量评价的研究取向。譬如我国目前各级政府在对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的评价中,通常采取看总结、听汇报、调研、访谈等定性的方法,根据评估组成员的主观判断进行评价;但在一些学者的研究项目和发表的论文著述中,较多倡导采用量化指标的分析、数据采集和模型建构的方式进行“客观”评价。众所周知,定性和定量各有利弊。前者简单易行,容易掌握,对于评价者专门知识的要求不高,缺点是主观性太强,可比性较差;后者相对繁琐、复杂,对评价者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较高,属于专家型评价方式,不易为一般管理者掌握,其优点是相对客观、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定性和定量取向分别存在于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领域,尚未出现彼此融合和促进的良性互动局面。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要加速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沟通和互动,既不能不顾现实盲目追求纯粹定量的评价体系,也不能因为存在某些主客观困难而排斥定量评价的作用,以一种着眼现实的、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定性和定量评价的有效融合。

4. 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取向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间呈现出的脱节或分离现象,根源于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分野。理论研究强调科学性,实践运用则更重视可操作性。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强调“科学性”的基本表征便是研究的客观性,亦即研究对象可观测、研究内容可量化、研究结果可重复。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也不可避免的沿循着这种客观性路径追求其研究的科学性。但在实践运用领域,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评价工作,目前都无法完全实现这种客观性诉求。这一方面是由实践运用的现实需求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实践运用领域人力资源的素质决定的,同时还与理论研究的成熟程度存在密切关联。首先,知识产权评价实践要求评价工作易于掌握、便于操作、行之有效;其次,从事评价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各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他们大多对于数理统计、模型建构、因素分析等专门知识涉猎不深,更谈不上综合运用,从而限制了客观性诉求的实现;第三,从当前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看,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为多数人认可的、对实践应用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体系。

实际上,在西方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的冲击下,客观性、科学性等理念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反思。后现代主义者主张,可观测的、可量化的、可重复的未必就是客观的,客观的未必就是科学的。而在实践应用领域,一个不争的现实是科学的未必就是可操作的。这是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脱节或分野的根本原因所在。回到知识产权评价上来,以客观性、科学性为指导形成评价体系和方法,其基本特征便是评价指标的量化、全面、权威,评价方法的数理化、抽象化和模型化。这种“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往往难以得到应用实践的支撑――研究者通常无法从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获得全部甚至大部分必要的采样和数据,实现模型的执行或验证,其结果便使得那些“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停留于理论层面,无法指导知识产权评价和管理工作实践。

解决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脱节与分离局面的基本路径是要转变两类队伍的思想理念,即研究者队伍中的唯科学性理念和管理者队伍的唯可操作性理念。唯科学性取向容易令研究者无视客观现实和管理需要,片面追求“完美”,而陷入曲高和寡的窘境;唯可操作性取向则可能使管理者轻视评价工作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准则,片面追求实用性与可行性,而陷入长官意志与形式主义的泥沼。这也就是说,要使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达成有效的融合和互动,理论研究必须关注实践应用对可操作性的关切,实践应用则必须努力体现理论研究对科学性的诉求。

三、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

从目前知识产权评价的现实需求以及研究进展情况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1. 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势

所谓整合化趋势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知识产权评价三个层面的系统化发展趋势;其二是以知识产权为统领的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趋势。首先,尽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已经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但这三个者间的研究还缺乏足够的关联性,各自研究的进展状况不同,其中微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早,成果相对较多;宏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晚,成果相对较少;中观评价居于二者之间。随着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研究必将受到高度重视,以期对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评价发挥应有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但是,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中观或微观层面的评价,彼此是一种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不可能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因此这三个层面的研究必将走上系统化发展的道路。其次,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个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新兴智力财产权在内的智慧财产权的总称,但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在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与实践中,重专利评价轻其它知识产权评价的倾向却是十分明显的,这对于知识产权工作,乃至知识产权战略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知识产权评价必然要走向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道路。当然,无论是整合化还是一体化,都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基础之上。简言之,一方面就是要改变目前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管理分置的状况;另一方面就是要转变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与管理平台的局面。

2. 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

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发端于专利价值评价,随着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专利价值评价研究随之转向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除了价值评价外,随着相关法律规章的建立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研究也随之得到一定的加强。但是,知识产权工作是一个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和管理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事务认识和理解的不断加深,其工作的重心开始由单一化逐渐走向多元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日渐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便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研究亦随之得到了普遍加强。毕竟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还是应用或产业化,都离不开各级各类组织的有效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知识产权管理,将无法真正使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因而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将成为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一个重心。实际上,这种趋势已经在理论界和管理实践中初露端倪,近两年一些经济管理和公共管理期刊开始创立相关栏目,研究成果也开始出现在一些学术刊物上,一些研究机构和基金组织也开始将其纳入的项目指南。可以预期,在未来的五年左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研究将会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

3. 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

在理论研究领域,知识产权评价已经开始由质化研究走向量化分析阶段。在经历了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评价理论和方法的消化吸收阶段之后,运用调查研究、数理分析、模型建构等量化方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体系,已经成为当前该领域研究的总体走向。当然,由于不同学者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基础不同,现有的研究成果还缺乏共通的对话平台,对于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还不够强。在实践应用领域,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局限,知识产权评价的主要以定性的质化方法为主。显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这种相互隔离的局面应该也必须被打破。其核心就是在评价方法上寻求量化和质化的融合,其基础就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领域的彼此关注和相互促进。简言之,质化与量化的结合是知识产权评价方法的基本取向。

4. 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尽管目前知识产权评价主要集中于理论的、应然的研究层面,但其能否取得具有突破意义的进展,关键要看研究成果能否得到管理实践的检验和应用――那些不能引起政府、企业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关注或者不能对其管理实践发挥借鉴或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就不会获得重视和支持,研究的价值或生命力也会随之丧失。换言之,要使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由开创阶段逐步走向提高和成熟阶段,其研究的视角必须转变。这种转变的基本方向是由重视应然的、理论化的研究转向重视实然的、应用性的研究。所谓重视实然的研究,就是要求研究者重视知识产权评价实践的基本现状,基于现实状况和现实需求,提出迎应之道。唯有如此,才可能为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才可能以此为起点,建构反映实然的理论方法并用以改造现实、指导实践。所谓重视实践性的研究,要求研究者走出书斋,走向政府、企业以及相关公共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同他们一起探究知识产权价值、保护、应用和管理评价的现实状况、困境与瓶颈,同他们一起寻求问题解决的可行路径和创新对策。唯有如此,才可能使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中的分离局面得以解决,使理论和应用达成真正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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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关键词:文化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两级立法模式;信息披露;风险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2.48;DF4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12)04—0010—07

一、引言

文化产业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如何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发展壮大我国文化产业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国家早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包括从破产法的角度探讨实质合并规则对SPV风险隔离作用的影响(陈霞,2010;陈依依,2003;迟君辉,2010;Lahny IV,2001)、详细探讨税法、信托法、银行资本监管法规对资产池构成的影响(Frankel,1991),以及针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设计等研究(Aleknaite,2007)。但专门针对文化资产的研究并不多,有部分学者关注到知识产权上设立的证券性权利的登记与信息披露问题(Widen,2004)。而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时,普遍将关注点放在银行不良资产、基础设施收费项目、住房抵押贷款等资产类别上,很少有对文化类资产的关注(潘晓明等,2010;陈依依,2003)。实务界却先行一步,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创新尝试提供了一个发展资产证券化和文化产权交易可能的契合点,但由于制度和监管的不足使其发展受阻。笔者认为:文化资产证券化应当纳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框架,同时兼顾文化行业的特殊性,国外经验可以适度借鉴,但更应当结合本国特色来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二、文化产权交易制度创新一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与我国的实践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迟君辉,2010)。但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学者并不统一。比较狭义的定义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其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融资制度”(顾权,2010)。而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则认为,“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周乐伟,2007)。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使非流动性资产变得具有证券流通性与可及时变现性,至于是否采用统一的程序和方法,并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故本文采用较为广义的定义。

实际上,至今我国尚无一部法律中明确出现“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但现实中类似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已经先行,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出台之前,珠海 —广州—深圳高速、上海—杭州—宁波高速就采取收费权证券化的模式进行融资运作,而1997年《公路法》出台后才正式认可“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银行资产证券化领域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开始了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但直到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可见,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呈现出一个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特点。

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多还处于空白和试行状态,但实践中金融创新的需求却极为高涨。由于我国经济蕴藏的巨大潜力与金融体系改革的迫切需求,理论和实务界都相当看好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2.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尝试

2010年7月3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式推出中国第一个基于权益拆分模式的艺术品资产包——画家杨培江的12件画作整体打包后成为首个资产包,初始作价200万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所有权份额“拆分”为1000份,每份面值为2000元,挂牌认购,持续流通,投资人将通过艺术品资产包的增值获得投资回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创新性的“权益拆分”,其实质是将一件实物的所有权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收益进行拆分。投资人可以通过认购拆分的份数,来获得投资标的物的部分所有权及相关收益,从而也获得基于这些权益所带来的远期或当期的收益(马丽,2010)。

艺术品“权益拆分”交易模式具有降低艺术品投资门槛、增加资产流动性与促进融资等多重效果,推出之后也很受投资者青睐,但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投资者恐怕并不清楚。深圳文交所将其称为“所有权份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由画家杨培江的独家授权经纪人张宏作为发行人,由天禄琳琅公司作为发行商和挂牌保荐人,其1000份份额由发行人和商保留400份,其余600份在深圳文交所公开发行流通。

可见,这种“权益拆分”既不同于一般的共有,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发行,其实质应属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即以艺术品这类特定资产的现实价值与将来的升值收益为保障,发行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证券持有者可以按照份额来分享这部分资产当期和远期的价值。这种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一经推出后,天津、成都、郑州等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纷纷跟进,投资者也是热情高涨。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这一模式的确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3.文化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与发展前景

从根本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具有一个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池(Asset P001),证券化的制度构建核心是资产转让和破产隔离(即与该资产或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而这个资产池的构成除了一般认可的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项目等种类外,还可以包括许多具有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类型,如前述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已经尝试的艺术品、专利、商标等。实际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外早有发展,“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随后,一系列知识产权证券化相继进行”(陈霞,2010)。

可见,资产证券化在文化产权交易中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只要能满足“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三个基本要件,艺术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乃至广播电视频道播出权(比如黄金时段广告招标所得收益)等有形和无形文化资产都可以通过这一新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和融资。这样一来,文化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成为我国开展金融创新的一个突破口,而且对于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文化资产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人文化市场;可以降低投资门槛,鼓励民间文化投资;可以盘活企业非流动资产,解决缺乏可抵押资产的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而且,相比其他类型的资产,文化资产的价值稳定性、收益可靠性、从业人员素质等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具有更高的市场认可度。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不尽如人意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政策制度与市场需求未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王元璋等,2011)。立法者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但投资者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水平、不良资产的管理水平等不够信任,实践中市场反应并不热烈。而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选择是决定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前提,“发行人通过资产打包,对基础资产重新分配确定新的发行收益与比例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投资人的偏好。……只有发行人与投资者选择发行优质资产的比例相同时,市场才会出清,两者收益达到最大”(李冬花等,2010)。影视、创意、动漫、艺术品收藏等文化行业的创造力和发展潜力对投资者具有很大吸引力,而文化产业发展也需要有更有效的途径来吸引社会资金,两相契合,文化与资本的联姻通过文化资产证券化或许能够更好地达成。

三、目前文化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不足与潜在风险

虽然文化资产证券化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然而当前法律的缺失始终是艺术品份额交易不可回避的障碍。2011年,国务院连续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业界称“3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业界称“49号令”),尤其是后者明确规定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大部分文交所已经在进行此类业务的停止和善后工作,2011年8月15日,因承诺的上市交易迟迟不能兑现,湖南文交所开始受理退款申请;陕西文交所也在“38号令”后不久暂停所有新品发售,并为中签者办理全额退款;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此项业务暂停近一年后,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则由深圳市委宣传部的《关于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善后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通知》,公布了其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的善后责任分工,并督促其份额产品的初始发行人及交易商回购产品。

监管层之所以紧急叫停文化产品份额交易,源于在短暂的时间内,这类交易已经体现出相当程度的混乱状况,究其根源,在法律制度支撑不足的情况下,此类交易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1.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实践中的试点更多带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配套制度支持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是目前发展文化资产证券化的最大瓶颈。首先,文化资产证券化其实是针对公众进行的融资,如果缺乏有效的发行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很容易造成投资者难以挽回的损失;其次,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如通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按照现行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融资属于权利质押,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成立质权,并对质权设立后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规定了限制,而针对公众发行的、需要通过转让和许可交易进行资产增值的证券化资产显然不能满足这样的法律要求;最后,文化资产投资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中介机构的评级、担保和咨询服务非常重要,而目前这方面的中介服务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资产价值变动风险

大多数文化资产本身的价值存在变动性,比如在专利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替代技术、专利技术淘汰与更新、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可重复利用、专利技术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靳晓东,2011b),对其资产价值的评估存在着很大难度,这也是文化资产在一般的抵押贷款模式下难以得到银行融资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达到业界普遍认可的科学准确的评估方式和标准之前,文化资产的证券化仍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靳晓东,2011a),笔者建议在进行评估标准设计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至少包括:商品更新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时限与未来预期变化、产品市场地位与份额变化趋势、可能的侵权风险等。

3.金融风险

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受到了更多的质疑,我国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更是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设计是为了转移和分散风险,但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监管缺失、市场投机过度就很容易激化乃至放大金融风险。此外,文化资产证券化将使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业的风险会对文化产业造成更大冲击,需要发展相应的风险防御机制。

但应当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原因,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运作模式的异化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原因”(明晓磊,2011),也有学者认为这场危机是“在监管缺失情况下贷款机构错误甚至恶意利用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结果”(沈炳熙,2007),学界基本上都认可金融监管的不足才是次贷危机的根源,不可因此否定整个金融创新,但在今后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执法中应当更为谨慎。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任何时候都会存在,但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更会被放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担保机构、承销商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则,难以给投资者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在文化资产增值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水平至关重要,除了艺术品可能随着时间自然增值外,知识产权、文化设施、行政特许权等文化资产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如果资产管理人不能做到忠实和勤勉,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法律保障措施建议

目前对全国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只是将文化资产证券化纳入规范发展轨道的第一步,对文化资产证券化这一新事物不必因噎废食,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更好对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建设:

1.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两级立法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最先出现在美国,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使得法院可以通过“法官造法”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成文法国家要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统一立法应先行,否则司法机构在审理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案件过程中会面临困境(顾权,2010)。

我国可以参考韩国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可以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的规定,由国务院出台《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基本原则、发行条件、交易规则、交易所管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交易行为与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在第二个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针对职权范围内的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和操作指引。

2.加强协作,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受分业监管体制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被人为地割裂为金融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块,在不同的市场流通(Schwarcz,2004),接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理,适用不同的规则。这样的监管体制容易产生监管盲点和扩大风险,比如文化类资产的证券化,就可能涉及到文化、文物、版权、专利、商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繁琐的审批程序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现,而多家监管的局面又可能造成实际执法中的冲突或责任推诿,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近期来看,当务之急是需要多部门联合,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从长远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改革势在必行,统一监管、权责明晰方能保障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稳定。

此外,尽快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也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在美国,担保性的融资中债权人通常要求专利或商标管理机构反映出自己的证券化权利,即使在美国判例法中,这一登记并不是对抗破产管理人的要件(Widen,2004)。而我国目前一方面立法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登记要求,另一方面文化资产还存在着多头登记的弊端,建议在《物权法》中增加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登记条款,以及设立了担保物权后的财产转让限制的例外条款。

3.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资产证券化要长期稳健运行,银行、保险、风险投资、评估、担保、法律服务、信用评级等机构的协作都是不可或缺,但是目前敢于在这一领域试水的中介还为数不多,与此有关的配套制度很多也还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国际上的地位更不能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相比。但次贷危机前声誉良好的三大评级机构未能提前警示风险、危机发生后又快速调低信用评级导致市场恐慌的表现也使公众大为失望,在评级机构向被评级企业收取费用以维持经营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评级机构的公正性也是各国研究者质疑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仅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兴中介机构树立信誉、争取国际认可的良好契机。尤其在信用评级机构建设上,我国可以考虑以文化资产证券化为试点和突破口,依托政府资金和文化产权交易所共同建设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使信用评级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交易所对每笔交易收取的中介和服务费用,减少对被评级人的资金依赖,增加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不管是从金融创新还是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都是非常关键的,有学者指出次贷危机的根源就在于金融信息披露失范,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尽快建立信息监管制度是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最优选择(许多奇,2011)。不可否认,有的金融产品设计得结构复杂,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大信息隐蔽程度,误导投资者,逃避金融监管。在资产证券化操作程序中,SPE(SpecialPurpose Entity,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模糊了证券购买者与资产发行人之间的信息联系,延长了信息传递过程,事实上使得风险转移到了原资产所有人的债权人身上(Janger,2004),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是对基础资产状况的全面披露,尤其是文化类资产,更需要对基础资产的真实价值作出完整披露,这一要求应当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作出明确而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美国在次贷危机后作出的重要立法调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其核心内容并非是对现有的多元监管体制做实质性的调整,而是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这一规则法律层级不高、条文过于简略、适用范围过窄,尤其是法律责任部分几乎缺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建议参考美国的做法,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明确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尤其要加强披露不实信息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5.采取信托方式,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使资产收益与发起人、出售者和SPE的母公司破产风险相隔离”(Plank,2004),根据SPE的类型不同,风险隔离的原理和程度也有所差异,如果是采取特殊目的公司(SPC)形式,需要强调真实销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自愿破产申请权的放弃、增加独立董事等方式隔离发起人和发行人破产风险。但SPV中设立的公司很难满足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经营场所和范围、发行债券、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等规则要求,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

在当前制度背景下,采取信托方式(SPT)设立文化资产的证券化是更为现实的选择,银监会于2005年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也都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形式规定为信托型。这种模式比起SPC的优点是即使管理者破产,投资者也不会受到影响,而且税负更轻,监管重点是要严格确保证券化资产与管理者资产的隔离,达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

此外,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来看,实际上是隐蔽地把资产自身的风险从发起人转移给了SPT和投资者,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险种,抵御可能的自然灾害、大规模侵权等带来的资产损害。

6.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化领域的投资本身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而金融产品发展得越来越复杂,为了减少人为的复杂化,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规定一项证券化投资品种只能由同一种类的资产构成资产池,且只能指定一个发行人和保荐人,避免法律关系复杂化。

同时,在统一资产证券化立法中强制要求发行人和商的风险提示义务,对基础资产的性质、市场前景、投资回报、可能风险等进行真实详尽说明,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投资者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高度依赖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资产,建议法律规定发行人或资产管理人必须持有一定的资产份额,并且在职期间不得转让,由此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的捆绑,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最后,建议明确规定投资者的监督权,持有证券一定比例份额的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人定期公告的资产经营管理状况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询并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如果发现资产管理人存在侵害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还可以提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普通投资者可能缺乏足够的动力与能力进行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建议各地政府在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采取激励政策促进机构投资者进入文化资产投资市场,鼓励和支持机构投资者发挥自身的规模优势,加强对资产管理者的监督与约束。

五、结语

文化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对接的一次大胆尝试,原本应当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制度支撑和法律监管的不足,在实践中反而演变成为一场潜在的危机。在监管部门“急刹车”式的禁令后,还应当通过统一立法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机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立法和文化产业的相关配套制度,使文化资产证券化真正成为助推文化产业发展的利器。本文提出这些法律保障措施构建方面的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为我国金融创新与文化产业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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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2011.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J].法学家(1).47.

第15篇

【关键词】 公允价值; 计量属性; 选择问题

早在2000年2月,FASB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七辑: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把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单一的计量属性,并指出,现值是一种分配方法,通过现值计算是为了探求公允价值。

2006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正式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FVM)。为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内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及披露,增强相关信息的可比性与一致性提供了统一框架。其中,在估价技术上,用于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应与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一致。而这里的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就是通常所说的现行价值法、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期权估价法以及现行成本法。

显然,SFAS NO.157是把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复合计量属性来看待的。这种看法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金融工具国际联合工作组的观点是一致的。该组织于2000年12月的《准则草案与结论依据――金融工具及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别强调:公允价值可以分为现行买入价格和现行脱手价格。其中,现行买入价格(current entry price)是指在计量日为取得一项资产将支付的金额或从一项负债发行中将收到的金额;现行脱手价格(current exit price)是指在计量日销售一项资产将收到的金额或从所欠负债中解脱出来将支付的价格。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是用来反映计量对象内在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它既可以表现为投入价值,即成本,也可以表现为产出价值,即市价,还可以表现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允价值是一种复合计量属性,即只要能准确反映计量对象内在价值的计量方法都属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到底应该把公允价值当作复合计量属性,还是把公允价值与现行市价、历史成本、现行成本、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列作为单一的计量属性呢?黄学敏(2004)在对公允价值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们可以对公允价值按广义和狭义进行划分,广义地讲,公允价值可以涵盖其他几个计量属性,因为从会计的本质职能来看,会计必然反映经济真实,特别是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所以公允价值可以作为企业外界相关利益者,特别是大多数决策者对会计计量属性的一个内在要求,以有益于他们针对真实的企业内在信息并根据各自不同的风险偏好进行不同的决策;狭义地讲,公允价值作为独立的一个计量属性,它所反映的是一种模拟市场的价格,在尚未交易和非清算的情况下,采用各种估价技术对缺乏有效市场的资产负债项目的价值进行类似市场定价方式的评估,从而试图得到相对公允、合理的价格,以反映报表截止日各项资产负债的静态价值。

一、公允价值定义

公允价值是作为一种复合计量属性还是单一计量属性,首先应从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分析。

SFAS NO.157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交易者在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收到的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该定义保留了以前对公允价值定义中的交易价格,阐明了交易价格是在有序交易中,市场交易者在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能够销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价格。这里的市场参与者是指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能够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并且是出于主观愿望进行交易的报告主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后一定时间内频繁发生的、交易市场环境稳定的交易;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指能使报告主体销售资产价格最大化或转移负债支付价格最小化,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

IASC金融工具联合工作组在2000年对公允价值下的定义是:“在计量日,由正常的商业考虑推动的,按照公平交易出售一项资产收到的或解除一项负债时企业应付出的价格的估计。”

从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FASB和IASC都认为公允价值是脱手价值,公允价值具有时效性,因而必须是“计量日”的,这也承认了公允价值是一种动态的价值,并且,两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产生公允价值的交易者必须是自愿的――SFAS NO.157指出公允价值产生于有序交易中,而IASC认为它产生于公平交易。

二、公允价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要清楚公允价值作为哪种计量属性,还必须了解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

(一)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关系

按照FASB于1984年公布的SFAC NO.5《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中的定义:“历史成本是为取得一项资产所付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通常在取得之后按摊销额或其他分配方法调整,包括向顾客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责任在内的负债”。IASC在其于1989年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资产的记录,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未来购置资产而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负债的记录,按照承担义务而收到的实得款项的金额,或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所得税),按照在正常经营中为偿还负债预期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历史成本是指为取得一项资产的交易发生这一特定时刻,所付出的现金或付出的实物的市场售价或付出的另一项资产的价值。

在初始计量日,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是一致的,因为此时两者的计量时点完全相同,并且,如果在物价相对稳定,不存在通货膨胀,也不存在技术进步等因素引起的个别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后续计量时,两者也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此时,可以用历史成本替代公允价值,因为历史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如果物价发生变动,在后续计量时,历史成本就不能直接替代公允价值。此时,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会因物价波动而显著不同。

(二)公允价值与现行成本的关系

现行成本又称重置成本。IASC于1989年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下的定义是:“资产的列报,按照现在购买同一或类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负债的列报,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不予折现的金额”。现行成本是重新购置相同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持有资产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由定义可见,公允价值和现行成本都是在计量日对计量对象的价值估计。对一些以本企业自用为主而不是准备出售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来说,若现行成本的形成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其现行成本就是公允价值。但是两者在计量重点上显著不同,公允价值强调的是资产为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而现行成本着重的是该资产或类似资产的购置成本。

(三)公允价值与现行市价的关系

现行市价又称脱手价值。IASC于1989年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现行市价称之为可变现价值或结算价值,并将其定义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是指“按照现在正常变卖资产所能得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而负债的结算价值是指“在正常经营中为偿还负债将会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不予折现的金额”。

澳大利亚著名会计学者罗伯特・钱伯斯认为,企业是在市场中运行的,由于市场瞬息万变,企业必须随时根据市场变化作出决策。现在的脱手价值或在正常清理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对企业“现时现金等值”或适应市场能力是一个较好的指示器。公允价值是由现行市价直接演变过来的,并且两者的计量时点完全相同。因此,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就是这些项目的现行市价。如FASB于1984年公布的SFAC NO.5《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有关条款建议:某些有价证券上的投资,应按其现行市价报告。某些涉及有市价的商品和证券的负债,也应按现行市价报告。短期应收项目和某些存货则可按其可变现净值报告。

(四)公允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关系

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2000年2月FASB颁布的SFAC NO.7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了现值只是一种分配方法,通过现值计算是为了探求公允价值。SFAS NO.157更进一步指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一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为了反映经济真实,达到真正公允的目的,在不同的时点,对不同的资产负债项目,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允价值应该是一种复合计量属性。

三、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选择的影响因素

既然公允价值是一种复合计量属性,就必然存在各个计量属性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因素影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选择:

(一)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指影响商品市场价格形成的各种外在因素,如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市场活跃程度、商品通用程度,以及各项市场参数是否易于取得等等。按照市场公开程度的不同,市场环境可以分为公开市场环境和非公开市场环境两种类型。公开市场,也称活跃市场,是指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之间地位平等,买卖资源,并且买卖双方都能获得充分的交易信息,以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进行选择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市价就是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非公开市场,是指那些非竞争性的市场。在非竞争性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资产负债项目一般是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形成竞争环境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专用资产、稀缺资源、国家垄断性资源、具有特许空间位置、难以替代的稀缺性资产、不能独立存在的商誉、商标等等。对于这些资产来说,现值法或重置成本法可能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最佳方法。

(二)计量客体的性质

计量客体的性质不同,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选择就应不同。一般而言,如果资产的用途以本企业使用为主,其公允价值的获取就应该从购买人的角度来考虑,对于这类资产来说,其公允价值的最佳计量属性是现行成本法。如果资产的用途以外售为主,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选择应从售卖人的角度来考察。对于这类资产来说,其公允价值的最佳计量属性是现行市场法。如果企业的资产或负债所导致的现金流入量或流出量能够较为准确的测定,现值法就是公允价值的最佳选择。

(三)估价方法的可靠性

可靠性的高低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选择最为重要的取舍标准。IASC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66、69条规定:“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但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不按这些规定进行计量”。IAS39第70条进一步指出:“存在一项假定,即大多数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是可以可靠计量的,但对于那些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标价,而合理估计公允价值的其他方法对其又不十分合适或不好操作的权益性工具投资来说,这项假定会被”。这几条规定充分说明了可靠性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选择的取舍标准。

对于如何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选择是否符合可靠性要求,IAS39第96条指出:“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情况有:(1)在活跃、公开市场上有公开标价的金融工具;(2)等级由独立评级机构评定,且其现金流量可以合理估计的债务性工具;(3)存在恰当的计价模型的金融工具,且输入该模型的数据由于取自活跃的市场而可以可靠计量”。从以上标准可以推出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几种情况:当计量对象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标价时,现行市价法或现行成本法是公允价值的最佳计量属性;当计量对象的未来现金流量可以合理估计,并且具有可信性时,现值法是公允价值的最佳计量属性;当计量对象的各方面条件与某一计价模型的假设条件吻合时,期权法就是公允价值可靠的计量属性。

(四)信息成本

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以增加信息的量或提高信息的质。然而,无论采取哪一种手段,都必然带来信息成本的增加。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信息成本的增加所带来的效益大于信息成本增加量时,才是可取的。在公允价值的各种获取方法中,若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物价基本保持不变,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的一个较好的选择,因为其获取成本相对较低;若资产的公开市场价格较易获取且信息收集成本不高,现行市价法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要选择哪一种计量属性才能真正体现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首先要考虑该项目所处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的公开与否,公开程度如何,都对计量属性的选择起着主要的作用;在明确了市场环境的特征后,还应考虑该项目的性质和用途,根据其实现价值的不同方式选择恰当的计量属性;当然,可靠性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选择的最重要的取舍标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选择必须遵循可靠性标准;最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应选择信息成本较低的计量属性,并且只有当信息收益的增加量大于信息成本的增加量时,才会选择另外一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四、SFAS NO.157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选择上的观点

2006年9月颁布的SFAS NO.157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选择上提出了新的观点。该准则指出,公允价值计量假定市场交易者在计量日考虑了资产实体使用的可能性、法律许可和经济可行性后,资产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即对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应以该项资产被充分利用为前提,反映其给主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最大值。例如,生产使用的资产,其最大化和最佳化是该资产能够和其它相关资产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为市场交易者创造最大值,此时,该资产可以和其它资产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现行市价法、现行成本法或现值法进行计量。如果资产不能和其它资产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即只能单独发挥作用,该资产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是参与交易,此时,可以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计量。

SFAS NO.157把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的参照信息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并且把参照信息分为可观察信息和不可观察信息。可观察信息是反映市场交易者从报告主体以外获取的市场数据为依据而形成的,用于对资产负债定价的假设信息;不可观察信息是反映主体自己的假设,是根据环境最佳信息对市场参与者定价时可能使用的假设进行判断得出的。准则还要求,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应尽可能地使用可观察的信息,同时尽量减少不可观察信息的使用。

SFAS NO.157还给出了统一详细的计量指南,大大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首先,确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即确定资产或负债在计量日的脱手价格。其次,为达到该目标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步骤:1.确定作为计量对象的具体资产或负债,因为不同的资产负债项目具有不同的价值特征,实现价值的方式各不相同;2.对资产而言,确定恰当的估价前提,即要充分体现资产使用的最大化与最佳化,只有最佳使用的资产才能体现其真正的经济价值;3.确定资产或负债的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因为在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充分竞争的经济环境能使资产负债项目得到市场全面的评价,形成的价格最能体现该项目的公允价值;4.确定恰当的估价技术。在计量日不存在同类资产负债项目在活跃市场中有公开报价时,计量公允价值就应采取恰当的估价技术,并应最大限度地应用可观察的参照信息,最小限度地使用不可观察的参照信息。

五、SFAS NO.157对我国的启示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大量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它标志着我国对公允价值计量运用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应借鉴SFAS NO.157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公允价值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学角度讲,概念明确的程度取决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它通过下定义来阐述;外延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特有属性的事物,它通过做划分来列明”(谢诗芬,2006)。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相当于国际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水平,在公允价值概念中,对计量对象、交易主体、交易时态、交易市场以及交易价格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在外延上,《基本准则》把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以及现值简单并列,这显然是不科学的。首先,SFAC NO.7认为,现值只是探求公允价值的一种分配方法;继SFAC NO.7之后,IASC也指出,现值只是一种计量技术,它为一些计量属,帮助它们完成计量活动;其次,未能准确阐述公允价值的外延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和会计学家坎宁于1929年在其著作《会计学中的经济学》中提到了价值计量的直接计价法与间接计价法。直接计价法就是采用现值方法进行计价;间接计价法是采用历史成本或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短期可变现净值进行计价。公允价值计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计量价值,所以,从外延上说,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包括现值方法、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以及短期可变现净值。

(二)统一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标准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35项具体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和(或)现值,但这些具体准则之中没有一份统一的计量标准,这就使得各准则间公允价值的运用缺乏可比性,并且存在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风险。因此,应借鉴公允价值发展的国际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

在披露上,我国现有准则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要求披露金额、确认依据、方法以及影响四个方面的信息,有的仅要求对金额进行披露。这种不一致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借鉴公允价值研究的最新国际成果,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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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谢诗芬.论公允价值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若干重大问题[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5):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