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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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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公司权力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它有别于股东权力、董事会权力、监事会权力、经理权力,它体现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权力具有十分显著的经济学表征,它是公司的一种重要资源,具有有用性、稀缺性、成本效益性特征。公司权力配置能够实现优化改进。为此,本文从经济权利和企业本质出发,对经济学中的经济权利和企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0引言

经济权力概念对于企业(以及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必须超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结合的阶级分析方法,明确考虑市场上经济权力对企业内权威关系的决定性影响,才可以内洽性地处理经济权力与企业本质这两个理论问题。企业本质问题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项目(nie)的开端。科斯开此先河,探究了权威和指挥在经济上优于市场关系的原因。

这两类研究都没有充分分析经济权力。但两类研究的内洽性具有不同含意在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方法中,没有分析经济权力是因为它认为经济权力与现实研究无关:威廉姆森考虑到经济权力的相关性,但没有发展经济权力的含意,从而使其命题容易受到理论内洽性上的攻击。

1经济权利的问题

1.1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方法中的经济权力

根据阿尔奇安一德姆塞茨方法,资本主义系统中不存在经济权力,强制关系只是表面性的,细察之后便可发现它们其实是平等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竞争背景中的退出原则使权力非对称成为一种错觉。在双方间的每一关系中,每一方总是可以实施他的退出权。一方退出权约束了对方行为,而不依赖于双方在制度或组织内的交易形式。关系中的双方都面临竞争,这使每一方都不能在交易中享受不公平的回报。

在这一背景中,经济权力被看作是垄断地位带来的市场权力,它必然意味着违背了完全竞争假定。因而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不存在经济权力,各方完全对称,即使他们在科层式结构的组织中处于不同位置。

如果有可能确定每种人类行动的自由或被强制的含意(content),那么阿尔奇安一德姆塞茨的制度理论便可以合理地运用。但问题是,若不讨论这一分析中所用的标准,这种人类行动“两分”是不可能的。阿尔奇安一德姆塞茨方法可以被批评的原因是,尽管其分析发展足以内洽,但是它基于站不住脚的假定。

1.2威廉姆森方法中的经济权力

威廉姆森框架本身面临一个内洽性批评:在市场与科层的分析中,威廉姆森把经济权力作为一个相关变量,却不能在其框架中发展它的含意。威廉姆森对其方法的辩护是无力的。

威廉姆森提到的经济权力概念的“分析模糊(analyticalvague-ness)”都涉及(poursinto)效率概念,因为,经济权力本身(其他情况不变时)要在个人约束的改变中得以体现,个人约束改变又构成了效率概念的基础。在威廉姆森框架中,承认某一分析范畴的相关性却不能清楚地说明它,等于承认威廉姆森理论的局限。这意味着威廉姆森的分析掩盖了他不充分的分析框架导致的极大不精确性,从而无法评价他自己认为对制度演进过程有重大影响的要素之一。这种局限意味着威廉姆森的市场与科层框架有助于说明不同制度安排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但不适于支持资本主义制度的规范描述或历史解释。

2企业的问题

2.1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方法中的企业

把生产问题定义为(稀缺)资源配置问题,是把生产作为一种交换形式的分析基础。根据nie,交换得以发生的自然制度是市场。如果满足完全竞争假定,那么市场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没有经济权力的制度。

阿尔奇安一德姆塞茨方法假定生产领域也满足完全竞争条件,从而对经济权力的否认也可被扩展到企业内部。

①“交换”是竞争原则支配下的自愿行动。②“完全竞争”的条件是不存在权威和权力关系。③“市场”是交换发生的场所。④“生产”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换。⑤“企业”是生产发生的场所。

通过厘清这些定义,我们便可以评价阿尔奇安一德姆塞茨方法所得结果的重要性科斯明确引入权威和指挥原则以及竞争原则,从而解释了企业的本质;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及其追随者只提及竞争原则而不承认权威问题,并以此分析各种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因此是一种平等主义系统,其中没有真正的个人间权威。

2.2威廉姆森方法中的企业

威廉姆森在其框架中对科层关系的明确分析,使他可以基于企业内的特殊合约关系来描述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一种以工作合约为基础的组织。工作合约确立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科层关系,这种科层关系代表了正交易成本背景中协调问题的有效解。企业的定义因此依赖于各方的非对称,涉及权力概念。科层工作关系的基础是限制权力实施范围的合约—权力因此始于相互同意,止于合约期满,或者说,随着支持并证明其合法的同意的终止而终止。

即使基于相互同意,经济权力也仍然存在,仍然是企业定义的构成要素。这使威廉姆森可以用一种比阿尔奇安一德姆塞茨方法更优美的方式,分析社会交易关系中权威与平等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后者试图证明权威只是表面,而非实质;相反,威廉姆森并不想否认科层的存在,而是作如此解释。

3如何使经济权力与企业相一致

3.1社会阶级与动态分析

为了在经济权力和自由合约关系背景中理解科层的本质,我们必须分析使个人决策集存在差异的因素以及科层关系存在的原因。如果双方自愿建立(科层)工作关系,一方是“工人”,另一方是“老板”,那么,正是他们各自的约束使这两种位置成为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理人如果可以当老板,就不会选择当工人。

除了它的阶级内涵之外,经济权力概念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它的动态性。即使在自愿主义范围内,个人约束也会在社会交易过程中改变(作为社会交易的结果),这意味着经济权力要在个人所面临约束系统的演进中得到体现。

一旦详细说明了经济权力概念的社会性和动态性,我们便可以更准确地讨论企业本质问题。对于工人,一种工作关系唯一(最佳的)替代选择只不过是另一种工作关系,但仍处于服从资本家的位置。这种关系因此是非对称的:一方命令,另一方服从,企业内的这种权威关系的基础不能得到改变,正是因为它们体现了企业外存在的非对称的经济权力关系。

3.2内部与外部的批评

鲍尔斯和吉恩梯斯及金博格正确地指出,必须在企业内权威关系与企业外也存在的一般权力关系之间建立联系。鲍尔斯和吉恩梯斯的分析目标是,阐明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中自愿交换可以产生行为人之间均衡的权力关系结构。权力因此被当作一种“个人”间关系,最终源于非出清市场的存在。

雇佣关系的特殊性不在于对工人承诺的与留给他/她自己的之间的差异;相反,正是它们(指对工人承诺的与留给他/她自己的—译者)的一致性使雇佣关系独一无二。权力关系不是源于决策背景的复杂性、不确定性、非对称信息、有限理性、历史时间和复杂的合约实施当然会改变社会中的权力关系,但不能改变此外的其他东西。

3.3权力与竞争

第2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经济利益;习惯法;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力

在经济法的学理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对经济利益独立性的认可表现在其作为一个经济法上的基本原则,即社会经济利益原则的确立。但是,社会经济利益原则既出现在私法法域,亦出现在公法法域和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第三法域。这种状况导致了法律体系内部的混乱与冲突,同时也阻遏了法律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的有效协调与统一,从历史中搞清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的起源是非常必要的。

一、前国家社会的利益观念、分类及其关系

摩尔根在对印第安人进行了长期观察后提出,处于蒙昧时代的人,“财产是极其微弱的。他们对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欲望、财产的继承等方面的观念十分单薄。这里的财产观念单薄指的是私人财产的观念。与此相反,古代人却有着极强的集体观念,如低级野蛮时代的村庄周围就出现了木栅,中级野蛮社会的人们用石块砌成堡垒保卫公共住宅。原始人的这种做法充分表明,他们有着明确而且肯定的集体观念。

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吕振羽先生在《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中对我国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制度的考察为我们解析史前社会的利益观念提供了直接证据。鄂伦春人的季节性狩猎一般都采取集体的形式。狩猎工具是各家自己购置的,平常归各家私有。但是在出猎的时候,所有“乌力楞”的财产都是公用的。他们猎获的食物一律在整个“乌力楞”中平均分配。由此可见,鄂伦春人不但有“我们的”观念,也有“我的”观念,而所谓“我的”就是私有观念。简单讲,“我的”观念中体现的就是个人利益,“我们的”观念中体现的就是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原始人不单产生了“我的”和“我们的”的利益观念,而且还萌芽似的触及了“我的”和“我们的”的关系问题。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制度中关于猎物的分配就具体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此外,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还表现在财产继承制度上。摩尔根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使用了“权利”这一概念。摩尔根的考察表明,伊罗奎人曾经出现过三种重要的顺序相连接的继承法。第一种是遗产必须由死者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分配;第二种是由死者的同宗亲属分配;第三种是由死者的子女继承。但是无论如何死者的财产必须保存在氏族之内。

基于以上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原始社会时期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既相互依赖也存在着长期不间断的冲突。冲突的结果产生了古代社会的分配制度和继承制度。第二,社会利益的产生先于私人利益。摩尔根认为氏族社会是由最初的血婚制家族发展而来的,中间经过合婚制的过渡。摩尔根认为,社会中的个人一开始就是存在于集体之中的(先是家族后来是氏族社会)。卢梭认为社会的形成是因为“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于是,人们之间达成了一个共同的契约,每个人将自己及其自身的一切自然的权利交给整个的集体,于是社会产生了。同样,在卢梭看来私人利益的产生是早于社会利益的产生的。第三,私人利益依赖社会利益而存在。第四,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互限制。私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利益的扩展范围,社会利益一也决定了私人利益的实现和延及的范围。第五,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实现方式有区别。社会利益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以社会规则来支配,而私人利益则完全由私人支配,这就是利益在实现动力上的表现。

二、前国家社会的社会经济权力或权利的重合

按马克思·韦伯的观点,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进而,迈克尔·曼又将权力分为集体权力和个体权力、权威性权力和弥散性权力。

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本文所指的前国家社会的社会经济权力是一种典型的弥散性权力,同时又是一种集体性权力。值得关注的是,在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中,这种集体性权力对内作用时又有一种向个体性权力转化的趋势,同时,社会经济权力在实施过程中也积淀了一定的权威性。社会经济权力的集体性表现在,这种权力的形成是基于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而结成的相互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一个人通过暴力对另一个人强行的贯彻自己的意志。这一点可以从历史学家们对前国家社会中狩猎和灌溉农业的考察中得到证明。这种社会经济权力的弥散性表现在它对社会内部的调整、规范,个体权利的实现不是依靠明确的命令和有意思的服从,而是从一种更加本能的、无意思的、分散的方式分布于整个社会的人口之中的,是靠着人们之间相互的理解和共同的道德或者来实现的。其次,这种前国家社会中的社会经济权力的功能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经济利益。

从上述对前国家社会利益形态的分析中我们得知,社会利益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分,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见的区别。从外在条件上看,只要具备了利益、自由和度量三个要素,权利就可以形成。因此,相对于社会经济权力,社会中的每个个人也同样存在着个人私权利。若干个个人的结合就构成整个社会,而若干个个人权利的重合构成社会整体的权利,也就是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应存在的社会经济权利。在后者的构成中同样存在利益、自由和度量这三个权利要素。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在主体、利益和实现方式上完全是重叠的,所以在前国家社会,社会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利是混同的,或者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重合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人类史前社会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并存,因此,在社会经济权力保障、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社会经济权利在确认和保障若干个体权利的集合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前人类社会中,社会经济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共生也意味着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的并存,他们共同的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迁。同时,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在某些特定语境下也能实现并存融合。

三、社会经济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与融合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出现便产生了对权力和权利的渴求,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只有得到其认可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力或权利,尤其是权力,其合法的拥有者只能是国家。经典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经过法律确认的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的合法武器。

而作为私权的权利是阶级利益冲突和被统治阶级对统治的妥协的产物。其中,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统治阶级的让步都对私权利的产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两种力量协调的结果是权利和权力的共存。这样,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但是,社会经济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力因其本身的弥散性并未在国家产生后融人到国家权力之中,还消极的弥散在社会生活中,也未取得合法性,甚或有时还成为非法的权力或权利。而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本身具有的集体性,或者说具备的社会基础决定国家权力并不能将其瞬间兼容或者消灭,由而国家权力与社会经济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力呈现了一种既对抗又融合、既消灭又补充的发展态势,总之,对国家权力来说,其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兼容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

与我们的观点不同,国家起源融合论的代表人斯宾塞认为,国家的形成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发并加剧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因此“各个部分组成了一个在同一个基本原则上构成的集合体”。融合论的观点可以从迈克尔·曼对美索不达米亚的灌溉农业国家的形成的分析的得到证明。按照这种观点,国家经济权力完全是前国家社会经济权力的延续或者说是由其演变而来。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道理在于:在前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冲突论还是融合论都不能否认国家和社会在主体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社会意志体现为一种公共的意志,而国家意志在阶级利益冲突中或者在集团利益冲突中,最终只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阶级的意志和集团的意志。这样就使得以利益为内核的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经济权利相悖离。对社会经济权利来说,如果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作为其利益内核的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经济利益,只能在私人权利中得到保护。而作为私法的核心的私人权利,却反对任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的权利。因此,融合论学说的结论只能是,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利益在很长的时间被人们所遗忘,并进而使社会经济权利在这一阶段缺失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经济权力的分离

接前述,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融合是一个历史的持续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融合,但是在这个过程的任何阶段,社会公共利益都没有丧失其独立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将社会公共利益再次拉进人们视野,引发人们关注的是,现代工业化生产对传统农业生产的冲击。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生产使得人们无论在个人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上,越来越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这样导致人们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助于个人利益的保障,因此,当人们再对社会公共利益实施保护时,人们之间就必然能达成相互合作、理解并且显现空前团结。而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产生的社会经济权利就很难再次被完全整合到国家权力中去,对峙的结果只能是,立法机关把社会经济利益的保障主要放到私法领域来确立、维护。近现代以来的私法的公法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广泛使用,实际上就是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关注所导致。也就是说当人们不愿意将社会经济利益交由给国家公权力的同时,国家同样是不可能赋予社会上任何一个非国家机构的主体以公权力。

第3篇

关键词:宪法经济,公共选择,私人选择,权力制约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场

市场与宪法的相关性早在18世纪即已显现出来,1776年不仅以北美《独立宣言》的著称于世,而且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载入史册。前者通过对基本人权和人民原则的郑重宣告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后者通过对“看不见的手”的发现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斯密指出,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1]。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可见,早在三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深深懂得经济发展和自由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纪以来,经济过程的政治化和经济学的数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力逐渐介入市场,另一方面是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撇开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场描绘得完美无缺,对于身边正发生的政府干预酝酿的危险丧失了警觉。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大萧条的暴发,使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遭到破产,为凯恩斯主义入主西方经济学创造了条件。凯恩斯主义的逻辑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国家,而所有的“恶”只能来自市场,市场而不是政府应当对大萧条负责,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克服市场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经济权力不断扩张,传统宪法的“限权政府”信念受到冲击。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化,财政赤字与日俱增,福利计划相继失败,特别是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顽症,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处境尴尬,威信扫地,不从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没有出路可走。

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的主题,就是重新发现市场机制,注重权利的优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为目标的宪法经济学。以芝加哥大学为大本营的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通过研究通货膨胀与失业的关系,认定高通胀率与高失业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优先就业为政策目标,不注重维护货币稳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不是市场,而是政府。二是贝克尔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通过对人类行为广泛的经济分析,打破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法学等社会人文学科之间的藩篱,使微观经济学成为研究“在社会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2]。这说明市场机制在非商业性关系中同样起作用。三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研究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证明了市场机制在法律制度领域的适用性,从而把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与对权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定,如果政府没有使自己包揽过分的经济权力,使自己获得随意改变竞争结果的自由,那么市场本来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应当对混乱、萧条和停滞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干预,而非市场机制。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运用宪法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保障个人经济自由的问题。

由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重新发现的市场,既不是近代意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上个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权力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权利经济,它首先还应当是“宪法经济”。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无政府状态下,市场既不能为是,也不能为非。说市场没有政府和法律不能为是,是因为没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保障,人们就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他人掠夺,也不能保证人人都履行他们自愿订立的合同,生产和交换均难以正常进行;说市场没有政府不能为非,是因为即使要做像垄断这样简单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坏事,也要有政府保证垄断价格协议的执行。政府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权力同样可以拿去做坏事,政府权力既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政府所做的对一些人来说是好事,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是坏事,而且在没有宪法约束的情况下,政府权力被用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只要政府干预市场的巨大经济权力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就难以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也会面临瓦解的危险,权力本位与市场经济是无法共存的。宪法经济的诞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调整这种经济形态的经济宪法。

二、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勘定公与私的界限

古罗马的法学家率先把社会划分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这一传统直到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时候,才开始受到怀疑。由詹姆斯?布坎南首倡的公共选择学派对于宪法经济的研究再一次证明,公与私的区分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关键所在,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公共选择学派把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选择,并将这些选择归入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两大领域。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私人选择,即人们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对资源配置做出的选择。公共选择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公共选择行为,即人们对约束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这就是权利配置的问题。与新制度经济学相比,公共选择在对制度的研究中处于最高的层次,它的研究对象是约束规则选择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而非一般规则的选择,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非普通法律。布坎南指出,“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3],改进政府决策的关键在于变革决策过程据以进行的基本规则,也就是修改宪法。1962年在奠定公共选择理论基础的合著《赞同的计算》中,布坎南和图洛克就表达过这样的信念:“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因而是一种“政治宪法的经济理论”,即宪法经济学[4]。

传统经济学在分析市场决策时把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一接触公共选择领域,却采取了“哈维路”式的假定,把政府官员都视为大公无私的圣人,对政府缺陷视而不见。公共选择理论把“理性经济人”假定运用于非市场决策,认为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人就是人,并不因为占有一个经理职位,或者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会使人性有丝毫的改变。政治决策者与市场决策者一样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他们在作出决策时同样要核算个人的成本和收益。选民总是把选票投给能为他们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政府官员同样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他们有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但这不过是他们的众多愿望之一罢了。不能把他们都看成大公无私的救世主,给予他们无限的权力。要设计出能够制约掌权者权力和行使权力行为的宪法和法律条款,就一定要把掌权者也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追求者。同时,私人选择与公共选择又具有不同特点:

首先,成本与收益的关联状况不同。在私人选择中,消费者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补偿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才能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与服务。由于人们不能指望获得外部收益,也不必支付外部成本,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动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公共选择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由公民缴纳的总税款支付的,政府及其官员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决定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规模与结构的每个选民不过是众多纳税人中的一员,无论他作出何种选择,对他应纳税款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外部性的存在使官员和选民都没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动力,相反,选民需求过剩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公共选择的普遍现象。因此,私人选择的效率通常高于公共选择效率。

其次,选择的基本规则和后果不同。私人选择是自愿的,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是他所需要的物品,不必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无论别人如何选择对他都没有影响。平等、自由的个人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后,退出市场时仍然是平等、自由的。公共选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具有强制性,个人的选择对集体决定的形成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集体决定作出后他必须服从。平等、自由的选民经过公共选择过程,退出投票站时受到集体决定的制约,一部分人想要的没得到,得到的是不想要的,从而变得不平等、不自由了。

其三,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私人选择的逻辑是“假公济私”,自利的生产者相互竞争,以恶制恶,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公共选择中的党派、侯选人之间也存在类似于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以恶制恶,满足选民的要求。但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高,具有时间上的间断性和空间上的自然垄断性(即在一个辖区内一种职能的政府机构只能有一个),因而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的垄断程度都高于市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在制度约束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被用来满足官员的私利,形成“假公济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国家与市场有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宏观与微观的界限,政府只能站在市场以外进行宏观调控,不能进入市场干预微观经济。宏观调控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宪法的制约,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纵。1993年我们把宪法的计划经济条款修改为市场经济条款,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肯定,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指令,把政府的经济权力限于宏观调控,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加强经济立法”的提法首先就混淆了公与私之间应有的界线。市场是私人选择的领域,规范市场的基本法律是私法,主要就是民商法,国家属于公共选择领域,规范国家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这是公法。所谓“经济法”充其量不过是经济行政法,加强这样的立法既不能保护市场竞争,也制约不了政府权力,更不会对建立法治国家有多大贡献。如此望文生义,以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实属舍本而逐末。其次,我们只能在经济立法不完备的时候才能加强它,如果到2010年经济立法完备了,立法机关再“加强经济立法”就成为多此一举了,但不加强又有违反宪法之虞。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提法是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它表明市场是邪恶的、不可信赖的,政府则是完美、可靠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只能来自市场上的组织或个人,绝对不会来自政府及其官员。这种假定显然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市场的自发秩序受到的破坏既有来自市场的,也有来自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首先要完善保证市场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法,否则现代化就是空话。

凯恩斯主义告诉我们,市场是有缺陷的,应当用政府干预来克服市场缺陷,当代经济学的研究发现,政府与市场一样,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市场的缺陷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理由。于是又有人提出,把市场和政府结合起来以取长补短,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没有人能保证市场和政府的结合一定能实现优势互补,而不会形成缺陷叠加。相反,由于无论市场上还是政府中的个人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市场与政府的结合就必然造成公私混淆,产生效率低下、腐败蔓延的后果。如果市场与政府结合了,政府权力就会被人拿到市场上拍卖,拥有物质财富的人就能够在市场上买到政府权力了。因此,我们所做的既不是选择不完善的市场,也不是选择不完善的政府,而能在这两个不完善的东西的各种不尽完善的组合之间作出选择[5]。只有运用宪法和法治的力量才能有效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把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统一起来。

三、宪法经济学:制约政府经济权力

在如何配置权利的问题上,宪法经济学倾向于把更多的权利分配给市场,在承认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的同时,主张运用宪法制约公共经济权力。1982年11月由美国遗产基金会发起在华盛顿召开了以“宪法经济学”为主题的讨论会,会议论文被汇编成名为《经济宪法学:制约政府经济权力》的论文集。理查德?麦肯齐教授在为论文集所作序言中说,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在组织了政府并赋予它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必要权力后,如何防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6]。为此,公共选择学派提出了反对政府再分配,进行财政立宪和货币立宪等可操作性的建议。

人们常说,市场能够把蛋糕做大,但不一定能把它分配得公平。由政府把蛋糕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同样不能保证公平,反而会使蛋糕变小。因为中性的政策是非常少见的,绝大多数政策都会引起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向另一部分人手中转移,即总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一项好的政策就是使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所失,增加社会总福利;一项坏的政策则使受益者的所得小于受损者的所失,减少社会总福利。但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集团成员对集体行动的收益都有兴趣,而集团行动的成本没有共同兴趣,每个人都希望他人支付全部成本,而自己坐享收益。集体行动的成本与集团规模成正比,个人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收益则与集团规模成反比。这样,大规模集团采取行动的能力远远不如小集团,因而特殊利益集团经常能够采取有效的行动,把多数人的财富通过公共选择转移到自己手中。所以,好的政策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公共选择理论主张用宪法规定的特定税制作为再分配的基本形式,限制政府再分配的权力。历史有时也会重复,政府再分配倾向实际上是自然经济的“慈父情节”,家长替子女管理收支,最初的动机是防止他们因奢侈浪费而陷于贫困。但慈父在掌握了子女的经济命脉以后,往往会变得严厉起来。父亲的经济权力经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就变成严刑峻法了,我国古代就有“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弃市”的规定。有人说,真善美可以杀人,其实,爱也是可以杀人的,父母之爱终于把子女送上了刑场。现代国家进行再分配的经济权力,同样会逐渐变成无限专制的政治统治权力。

货币供应应按人们在制定宪法时明确同意并公开宣布的规则进行,不能由政府任意发行。布坎南指出,宪法确定的货币供应规则应当保证单位货币价值的可预期性,从而使绝对价格水平具有可预期性以方便市场安排交易于未来。达到这一目标的工具有两种:一是管理性货币体制,就是利用价格指数来指导货币政策的变动。二是自发性货币体制,通过设计一种私人决策系统,使货币价值的可预期性自动地从日常经济运行中产生。布坎南认为后一种体制更具优越性。在这一点上,布坎南与弗里德曼等多数经济学家稳定货币的主张有很大不同。我国90年代中期以前实际奉行了优先就业的政策,使改革处于两难境地。近年来宏观调控倾向于稳定货币,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至于进行货币立宪,还需要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公共选择学派主张,不应当像凯恩斯主义者那样,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应当复兴亚当?斯密倡导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的财政权方面。布坎南认为,财政收入即税收是财政运行的关键,应当先于支出在立宪阶段确定税收的规模和结构。这是因为在立宪阶段,人们还知道自己将来在制度结构中的地位,“无知之幕”使人们不了解自己究竟会成为穷人还是富人,于是大家都愿意选择公平的而不是偏私的税制。于是,通行税、累进税和间接税等比较公平合理的税制就会被接受作为再分配的方式。由于实行以收定支,财政开支的结构和规模可以在财政运行过程中确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最后,还需要在宪法中确定平衡财政预算的规则,当开支超过平衡的界限时,应当通过自动削减支出的办法而不是增加税收的办法弥补赤字,恢复预算平衡。

我国税法强调赋税的强制性,不提赋税的公平性,加上税外收费,造成税制混乱,在经济上助长了偷税漏税现象,降低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政治上使公共物品的总生产费用与总税收严重脱节,削弱了公民监督政治活动的能力。税收立宪和立法首先要保证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公民提供了税款,理应由他们亲自或经由他们的代表来决定公共物品供应的结构和规模。不能政府在前面开支,代表机关在后面追认,甚至代表机关花多少钱反而由政府的财政部门决定。其次,应当建立纳税人监督制度,保证纳税人参与所在城镇、村社和其他基层单位公共事务的权利。如果公民只能出钱,对于如何花钱没有发言权,这种制度就谈不上公平或效率。没有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和纳税人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就没有经济民主,政治民主也难以真正实现。

注释:

[1]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2][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3][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153页。

[4][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第4篇

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正在加快。随着加入WTO的日益临近,我国面临的国际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为了迎接这一挑战,我国必须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而这需要富有远见的理论指导。

对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回顾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阐明了著名的“看不见之手”机制,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在利益驱动下,主观上为自己的微观经济主体可通过分工和交易而客观上为社会工作,从而实现自利与互利、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相互联系。故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像重商主义者声称的那样,一定是非赢即输的,而是可能实现“双赢”的。经济主体的“利己”不应通过损人去实现,而应通过利他来实现。具体途径为,社会各经济主体按自己的特长实行分工,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显然,交易活动一旦越出本国范围,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就出现了。斯密的这一理论被称为绝对优势理论。这一理论虽然解决了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因,但却无法回答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国家在任何商品生产上都没有绝对优势,那么这个国家还能不能参加上述国际分工?另一位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相对优势)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不论一个国家的经济处于怎样的状态,经济力量是强是弱,技术水平是高是低,都能确定各自的相对优势,即使总体上处于劣势,也可从诸多劣势中找到相对优势。比较成本的关键在于比较。

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回答了斯密绝对优势理论无法回答的问题,但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各国在生产不同产品上的比较成本差别呢?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简称H—O理论)对此作出了解释。该理论认为,在不同国家同种商品之生产函数相同的条件下,比较优势产生的根源在于各国或区域生产要素相对禀赋的不同,以及不同商品生产在要素使用密集型式上的差别。因此,各国应当生产出口那些密集使用本国相对充裕要素的产品,而进口那些密集使用本国相对稀缺要素的产品。这一逻辑得以成立的前提假定是各国之间单位生产要素的生产效率都是相同的,即各国的生产函数都是相同的。与此不同,李嘉图的理论则认为各国比较成本的差异是由各国生产要素的生产效率之差别造成的,也即各国的生产函数是不同的,而且一定时期内这类不同性保持不变。在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中,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生产技术是给定的外生变量,生产规模报酬不变,市场结构为完全竞争。作为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这两个理论被称为“古典贸易理论”。在H—O理论中,劳动不再是唯一的投入,但生产规模报酬仍然不变,市场结构仍为完全竞争。H—O理论被称为“新古典贸易理论”。

无论是“古典”的,还是“新古典”的贸易理论(我们不妨将这两者合称为传统贸易理论),所强调的比较利益结构都是建立在一国产业之比较优势的基础之上的。通常的情况是,发展中国家缺资本和技术,而有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丰富便宜的优势。发达国家则具有资本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因此,比较优势的贸易格局一般表现为:发达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或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中国家则进口后者,出口前者。应该说,上述理论在解释现实中的某些贸易格局上是相当成功的,并曾在相当长时期内构成了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的主流,但它们终究存在着局限性。

无论是以劳动生产率差异为基础的相对优势理论,还是以生产要素供给为基础的资源禀赋理论,其比较利益产生的前提是各国的供给、生产条件不可改变,资源和生产要素不能在国际间流动,这种传统比较优势具有静态的特征。但处于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生产要素、资源可以在国际间流动;自然资源通过技术进步可以被改良、人工合成或被新材料所替代,人力资源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而以“质量”上的优势弥补“数量”上的劣势。这表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静态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并不一定具有动态的竞争优势。

新贸易理论的形成与不足

由于传统贸易理论是以“生产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为基本假定的,故很难解释二战到1975年间出现的大量新现象:国际贸易的垄断竞争、新技术保护主义、产业内贸易等。事实上,这些现象都可以用“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不完全竞争”予以概括。

瑞典经济学家林德尔于1962年提出,即使不同地域之间要素禀赋条件及生产函数并无不同,但由于需求偏好的区际差异也可引致互利的贸易。他指出,许多国家相互出口的往往是种类相同、但品牌不同的产品。它们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消费者由于买到了所希望的特定品牌的工业品而获得了效用。故产业内贸易可以得到解释。在这类贸易中,产品差异化具有重要作用。所谓产品差异化是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厂商通过质量、功能、款式、品牌、广告、售后服务等环节上的努力使自己经营的一种具有某种特色。它与不完全竞争,尤其是垄断竞争相联系。在垄断竞争的市场中,产品之间的类似性会使它们互相替代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导致竞争;而产品之间的差别性则导致一定程度的垄断。产品差异程度越高,产品的可替代性越小,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越低,其结果是厂商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产品的价格。而这是以完全竞争为假设前提的传统贸易理论所无法解释的。针对传统贸易理论的不足,以不完全竞争为假设前提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除了产品差异化以外,该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规模经济。即指企业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因参与国际贸易导致市场扩大从而使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下降。与传统贸易理论相比,新贸易理论大量运用产业组织、市场结构、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产品差异等概念和思想来构建新的理论模型,使国际贸易理论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然而,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之上的新贸易理论仍然没有兼容传统的比较优势,故其对贸易现实的解释能力仍然没有一般化。1985年,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的《市场结构和对外贸易》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新贸易理论趋于成熟。该书综合了各种新的贸易理论,提出了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从而把新贸易理论提升到基础理论的高度,使其适用性进一步增强。该书提出的一个贸易模型不仅导入了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因素,符合垄断竞争假设的条件,而且还兼容了传统比较优势,从而使新贸易理论更一般化,解释力更强。该模型表明,第一,产业间贸易是建立在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基础之上的,劳动力资源丰富国之所以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净出口国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净进口国,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因素仍然是比较优势。第二,产业内贸易则是建立在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基础上的,即使两国具有同等的技术水平和相同的资本—劳动比率,两国同产业的厂商仍将生产异质产品,消费者对外国差异制成品的需求仍将引致产业内贸易。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追求,贸易双方一般只能生产种类有限的产品,然后通过产业内贸易来增进双方的社会福利。第三,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产业间贸易和以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为基础的产业内贸易是可以共生并存的。

新贸易理论的上述改进使其成为当今的主流贸易理论。但由于该理论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国家的背景之下的,故其并没有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来看问题。对一些可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的线索也没有进一步研究。例如(1)新贸易理论假定各国市场制度基本健全,以一般均衡为基本理论分析框架,从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之角度考察国际经济和贸易,因而对正处于经济转型的中国来说,缺乏针对性和适用性。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内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由产权清晰的企业和市场机制自动实现的,国内贸易机会假设已完全被利用故不再予以考虑。(2)新贸易理论揭示了技术对贸易之间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对后起发展国家如何利用技术因素实现“赶超”没有深入探讨。(3)新贸易理论并没有为发展中国家如何才能跳出“比较利益陷阱”指明方向。

比较优势内涵的三个层次

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显然,中国经济要迎接经济全球化及加入WTO带来的严峻挑战就必须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但是我们认为,要避免落人“比较利益陷阱”,这种比较优势的内涵不可局限于传统的狭义的层次,而应突破现有理论的窠臼,拓展为以下三个层次。

1.比较优势I:资源禀赋与比较成本

任何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都会受到其国内资源禀赋和比较成本的制约,这是无可争议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从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按照传统比较优势进行生产和贸易还不能过早地放弃,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利益驱动观念普遍增强,市场机制将经济资源更多地配置到能体现和发挥中国劳动要素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通过这些产业之产品的出口,实现了大规模的“资源转换”,即以本国的低位资源换取国外的高位资源,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工业化。当前及今后中国仍需继续充分利用传统的比较优势,其理由有:

(1)当前全力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出口尚受到要素投入的约束。

中国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若目前全力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出口,将面临严重的要素投入约束,这些要素包括资本、技术、人才等。继续发挥传统的以要素禀赋和比较成本为核心的比较优势可以为新兴的、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积累资金、技术,培养企业家才能,从而为技术创新、突破生产要素的投入瓶颈和促使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升级打下基础。

(2)继续发挥传统的比较优势有利于中国提高资源在宏观层次上的配置效率。

宏观经济学的原理表明,宏观层次上的资源利用不足和利用过度都是经济缺乏效率的表现。居高不下的非自愿失业(不论其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意味着实际GDP低于潜在的水平。目前我国农村有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亟待转移。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资金、技术相对稀缺,成本较高,劳动力相对充裕,成本较低,而一国经济竞争力与它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成本高低紧密相关,过早地放弃传统的比较优势,只会导致欲速则不达。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将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得到保持。我们应充分利用发达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将其技术相对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过来。为此,要破除认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一定是技术落后产业,以及认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不能利用我们低劳动力成本优势的旧观念。随着现代技术,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向越来越多的产业渗透,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含量也会大大提高。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在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中也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故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生产环节是发挥中国经济比较优势的努力方向之一。此外,我国企业在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中,都应重视在更重要的生产经营环节中积累,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例如,在纺织品生产中,我国企业已经在加工环节具有比较优势,但在高质量面料及辅料、设计等生产环节尚不具有优势。再如,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既取决于生产环节,也取决于流通环节,有时后者的附加值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努力开拓自己的国际营销渠道就更为重要。

2.比较优势Ⅱ:外部经济与后发优势

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现有的建立在资源禀赋与比较成本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将逐步减弱。一方面,中国人均占有资源数量本来不丰裕,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国内资源消耗显著上升,导致国内不少资源性产品(包括农产品)的价格已接近或甚至已超过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工资水平必然会不断上升。可以预料,国内市场化进程愈快,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的改变也愈快,转换出口商品结构的要求愈迫切。同时,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收入弹性低,随着中国外贸规模的迅速扩大,外部市场需求的约束力显著上升。低档、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从长期来看呈不断恶化的趋势。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格局在今后不会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因此,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选择必须着眼于享有贸易促进技术进步的动态利益。

一般而言,技术变动的源泉有二:一种是经过专门研究开发而产生的,这种技术变动是一种革新(1nnovation),它一般是R&D的结果。另一种则是通过贸易等经济行为接受“技术外溢”(Spillovers)而学来的,称为“干中学”(Learningbydoing)。这里所说的技术不光是生产技术,还包括管理知识。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技术进步并非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发明,而只是通过接受“技术外溢”学到了别人已有的先进技术。作为先进技术的拥有者,有时也并非有意转让他们的技术,而是在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术。不管什么技术,都有一个外溢的过程。“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技术外溢”效应和“干中学”效应。通过贸易活动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理念,并将其“外溢”到国内产业。实际上,贸易是与企业家及技术专家的进进出出相关的。由于他们的进出,信息流更快地形成了,技术穿过国界得到了更有效的转移。此外,出口商品必须了解国外的市场需求,外国买主的订单往往涉及需求商品的设计、款式、生产工艺、用料,成本等多种有价值的信息。这类“外部经济”与“后发优势”可构成中国经济广义比较优势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后发优势是指在世界上存在众多发达国家的条件下,较落后的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已走过的经济发展道路(或轨迹中)吸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或教训),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更明智的发展战略选择,从而避免走“先发”国家已走过的“弯路”,以更短的“捷径”、更快的速度缩短自己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水平上的距离。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仅仅依靠从内部演化出现代经济结构的过程是极其缓慢的,恐怕等不到演化成功之日就已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出局了。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国情,更好地利用外部经济与后发优势是发挥中国原有比较优势的重要举措。为此,中国今后在发展经济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国内的区际贸易。

中国地域辽阔、区际间资源禀赋差异显著,国内贸易发展尚有很大潜力,国内区际分工和贸易可以降低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成为其国际竞争力的一个来源。为了加快国内统一商品与生产要素大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源在空间上的配置效率,应大力发展全国区际交易网络,允许企业跨地区发展和兼并,切实推行政企分开以使地方政府失去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冲动,从而降低自然及人为原因引起的区际交易成本。

(2)重视扩大开放,积极与国际上的跨国公司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

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东道国。这实际上是国际经济社会对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肯定。我们要利用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从产业结构调整角度出发,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升级紧密联系起来,以此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是跨国公司,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在“入世”、外资跨国公司大量进入情况下,我国企业与外资跨国公司的相互关系,既有激烈竞争的一面,又有密切合作的一面,外资企业的当地化战略往往需要寻求中国当地企业作为合资合作伙伴。在合资、股权多元化的前提下,我国企业有可能通过股权纽带与外资跨国公司形成某种“激励兼容”机制,从而加快我国企业进入国际销售网络的步伐和创新进程。

(3)重视用现代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高技术是一个动态、相对的概念,对于传统产业,应该利用现代适用技术,技术创新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和试金石的,它不仅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特征,也是传统产业增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最优并不自动等于经济上也是最优。如果某项成果实施成本过高或难以产业化,就只能处于“样品”阶段。在产业内贸易量趋于增加的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与出口什么产品已不是最重要的事,更重要的是要看运用什么技术和方法来生产这种产品。例如,同是生产谷物,既可以用刀耕火种的方法生产,也可用机械甚至生物基因工程技术去生产。欲将我国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有两条途径。其一,通过技术创新,将高新技术,包括从国外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与我国的劳动力结合,生产在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这时的比较优势就在于同是高技术产品,但在我国生产的成本更低,因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其二,通过技术创新,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深加工、细加工,提高其附加值,形成易被市场接受的产品差异特性。这时的比较优势就在于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我国企业生产的更具特色,因而具有非价格竞争优势。这两条途径也可兼而用之。

3.比较优势Ⅲ:竞争优势与制度创新

在不完全竞争的当代世界经济中,国际贸易是按包括了竞争优势在内的广义比较优势进行的。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建构在完全竞争的世界里,而竞争优势则建构于不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这是传统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区别所在。在现实世界中,传统比较优势仅仅表明了价格竞争的一种潜在可能性。事实上,比较利益的获得是要以产品实现价值为前提的。在完全竞争的世界里,不存在规模经济与公司活动,产品是同质的,不存在非价格竞争,故比较优势直接体现为价格竞争优势。因而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是完全一致的。但在不完全竞争的世界里,价格竞争优势不但来源于比较优势,还可能来自于规模经济、产品差异等因素。我们认为将竞争优势概念纳入到广义的比较优势体系中去,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指导今后中国经济的发展。

影响一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由美国经济学家M·波特提出来的。他认为一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取决于四个基本因素:即生产要素需求、相关支撑产业、企业的经营战略、组织结构与竞争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两个辅助因素,即机遇和政府作用。

波特提出的有关竞争优势的上述决定因素对于一国提高其产业国际竞争力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同时也对广义比较优势概念内涵的拓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是,波特竞争优势理论的局限性在于视制度因素为给定的前提而没有予以关注。我们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可以由制度创新来推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构成了中国经济广义比较优势内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制度创新有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与有形资本一旦形成后可重复地产生收益相类似,人们通过教育和培训投资后,一旦拥有了熟练的技术,也可凭借技术不断获取较高的收入,故可把劳动技能视为一种资本,即人力资本。克鲁格曼在阐述新贸易理论的论著中多处引用“人力资本”的概念,但他基本上将人力资本视为某种“存量”。经济理论中的另一概念“学习曲线”也内含着人力资本的积累可导致动态生产效率提高的观点,但这一概念没有把技术进展与科研支出及教育或培训方面的投资联系起来。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一国的制度因素制约了该国人力资本的积累,那么该国的社会发展和财富积累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反之,则可能形成某种良性循环,即一国的制度创新可更多地激励社会对人力资本积累的投入,由此导致该国经济竞争力的增强和财富的增多,能使它有更强的能力增加对人力资本积累的投入。因此,由制度创新所致的人力资本增多可以构成一国经济增长和外贸发展的“内生变量”。

在企业层次,人力资本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企业家作用的发挥上。在国际商务领域,交易比国内商务更加复杂,履约保障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交易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企业家才能。新贸易理论将规模经济视为贸易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因,而企业的规模实际上是企业家能力的函数。企业家能力的发挥是企业规模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可见规模经济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因此,若一国的制度因素能对企业家拥有的特殊人力资本形成提供足够的激励,就可以更快地产生一大批熟谙国际贸易和海外市场的企业家,从而直接影响该国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其原有比较优势的发挥。

经济史表明,在有利于人力资本积累的各种制度安排中,产权明晰界定且可得到明确保障是最有效的。萨伊曾指出:“安稳地享用自己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果实乃是诱使人们把这些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用途的最有力动机。”从理性预期的角度来看,产权明晰的制度可为人们进行人力资本自我投资和积累提供确切的预期,故可对一国具有国际水准之企业家群的产生提供可持续的有力激励。欧洲诸国早年大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企业家的涌现及由此导致的海外商贸的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中,注意用创新的制度将货币收入、股权、住房、福利等一揽子综合经济利益与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家)的贡献业绩紧密联系起来并予以保障是极为重要的。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既应看到相当一部分人口素质差、就业人口文化程度低这个严峻事实,也要看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可塑性。通过制度创新加强全社会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更加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无疑是培育中国经济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2)制度创新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要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益,必须改善中国企业的组织结构,由单纯的买卖观念转变为全面市场介入的现代国际营销观念,建立信息来源准确、渠道通畅、反映灵敏的国际营销网络,从原来只能把产品卖给中间商、转口商,转变为把产品直接卖给进口商、批发商,甚至大型超级市场和连锁店,努力提高单位出口额的利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结构演进需要遵循两条原则。其一是产权明晰的原则。企业组织结构自我演进得以进行的根本条件和逻辑起点是允许并鼓励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正当合法的追求,并通过制度对人们以贡献性努力而得到的正当利益予以维护。舍此,经济主体就会失去追求降低交易费用的动力,企业组织结构自我演进的活力源泉就会被堵塞。产权明晰有助于中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不断探索建立一种更能节约交易费用、生产费用和组织费用的新的组织结构。其二是资产重组的效率导向原则。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托拉斯还是康采恩,其形成的主要动因就是人们对提高经济效率的追求。对于参与国际经贸的大批中小企业而言,可以股权或契约等方式将自己的产销活动纳入大企业(集团)的经营体系,还可以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相互支持、补充、服务的横向联系,以形成某种“群效应”(clustering),从而大大降低参与国际商务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3)制度创新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战后50余年的经济史表明,政府不再是斯密意义的“守夜人”。刘易斯曾指出“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进步的。”对于中国而言,通过制度创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第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总体上经济欠发达,但从局部看,仍有经济上较为发达的地区。只要政府积极予以引导和扶持,可以使这些地区率先成为对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地区。这些地区可以利用发达国家出口高技术产品和转移技术的机会,加快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和适用技术并加以吸收、消化和创新,结合本国的资源优势,进行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以争取更大的比较利益。

第二,政府可通过加大经济对外开放的力度提高本国已经拥有之要素的品质。例如,外贸的发展不仅可以更多地引进及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而且能使本国企业由此掌握国际市场上更多的经贸信息,更多地了解国外的技术、生产和市场需求态势,感受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励技术创新的增多。这在高新技术变化与更新速度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现代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第5篇

(一)不明确的经营目标我国很多企业在全球经济化的背景下都争先恐后走向国外,在走向国外的接近9000多家的企业中虽然不乏又成功的企业,但是却只是占很少的比例,着主要是因为企业在没有明确目标的情况下,贸然实现跨国经营,没有深刻认识到走向国外的意义,认为只要企业面向了全球,势必会有广阔的前景,势必会盈利。但是事实却是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选择国家和区域内消费者的需求差异,以及在选择合作伙伴、经营策略上没有进行论证分析,造成了严重的水土不服,引发了企业的经营出现重重困难。

(二)不合理的布局结构中国跨国企业中大部分会出现布局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出现,出现不合理布局结构主要体现在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两个方面。从地区结构上来讲,投资的区域和集中,造成了我国企业内部因争客户等原因发生互相压价等现象,这不仅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还大大增加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而从产业结构上来讲,中国大部分的跨国企业哈时候还是偏重于加工和制造等比较初级产品产业的投资,导致跨国企业中高新技术产业严重缺失。

(三)缺乏核心技术和复合型管理人才我国企业的出口产量很大,很多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也占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占领的市场份额也不少,但常常会因为产品缺少核心技术而让产品性能受到压制,只是价格低占领市场,进而导致产品利润低下,不能为企业获得最大利益。我国企业在一些高科技技术上还很缺乏优势,虽然我国企业的某些技术在该领域或者方面站在世界领先水平的地位上,从总体上来说,和发达国家企业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我国企业的很多技术还是从发达国家技术引进,然后再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输出,但是输出还是一些手工艺技术等;同时,在我国企业中许多高新技术从无到有的时候,发达国家企业中却已经是从好到精,始终不能跟上发达国家发展脚步。在经营管理中,常常缺乏相关的优秀管理人才,导致一些专业人员因为外语的原因不能管理好企业经营,而有些则是懂得外语,却没有相关专业知识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管理和发展。

二、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管理改善的策略

1.我国企业想要真正的实心跨国经营,就应该向考虑好企业要如何开拓国际市场,仅仅是为了增加企业产品销售量,是为了了解全世界消费者的需求,以此实现企业产品领导世界主流,还是为了能够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生产水平,以此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只有明确了企业的经营目标之后,企业才能够更好的针对目标提出企业跨国经营管理的相关策略,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管理的时候,可以借鉴国际跨国公司发展的经验,将人员当地化作为基础,再将管理当地化作为管理核心,以生产当地化和行为当地化为两翼,实现跨国企业的效益经营。2.企业要选择合适的产业结构和投资地区。企业首先要具有全球化的视野,对产业进行全方位的选择,要详实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及论证调研,然后根据获取的利益和风险回避的原则上,选择适宜的经营国家和区域。在实际经营管理中,还要积极的学习国外企业的先进技术,将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管理的起点高,并且积极快速地进入到高附加值产业中去。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有一些相对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发展中国家、独联体和东欧国家中,因为我国经济和前面列举的三类国家的互补性比较强,在技术上我国企业也2014年第10期中旬刊(总第567期)时代Times是具有很多相对优势,尤其是某些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很适合在这些市场进行发展,拥有比较广阔的企业发展前景。由此可以得出,我国企业跨国投资的市场跨国经营方向是:确立亚太地区作为投资的重点区域;继续保持对欧美这两个市场投资;积极开拓东欧、拉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地区)市场。3.因为我国很多跨国企业都没有属于自己企业的核心技术,所以在跨国经济管理中投入大量的产品技术研发,打造出属于企业自己的核心技术。因为在WTO协议中有意向重要内容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很多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和意识还是十分薄弱,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经营管理者足够的重视,通过加强学习逐步掌握这一锐利武器。这都是为了跨国企业能够打造出自己的品牌,而先进的技术就是支持品牌的一种重要因素,所以企业就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出具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产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外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稳妥并快速的发展。4.还要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可以采取内部员工培训和高薪聘请专家等多种路径,培养出一批既能懂外语,又能懂得相关贸易、经济和法律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并让其在企业跨国经营管理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也可以利用当地人才inanceNO.10,2014(CumulativetyNO.567)资源,实施国外机构人员的当地化管理战略,为企业提供管理人才,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除了加强对人员的培训,还要致力于开发和完善独特的人才培养机制,形成终身学习、永恒成长的能力提高机制。

三、结束语

第6篇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复杂程度加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样造成了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复杂度,从国际较为主流的观点中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对国企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主要以文化、人力资本、政治以及法规制度四方面为主。这四种因素给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制定造成很大的困扰,例如:对于员工的招聘需要考虑到员工的居住地,培训计划上与国外同类企业的差异等。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增加

经济全球化使企业的经营范围进一步延伸扩大,这就造成了对人力安排上的不确定性随之增加。例如最常见的劳务关系的处理,由于不同国家在文化、法律、历史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劳务关系的确定很难顺利完成,企业领导与员工在进行管理上的沟通时会产生沟通误会,导致沟通成本的增加,从而埋下很多的管理风险。

(三)加剧了对人才的竞争

经济全球化在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大大缩短了各国市场在空间上的距离,而企业的生存目的就是要取得足够大的市场,获得市场先机,而这一前提就是企业要有足够强的竞争实力,企业竞争实力的增强取决于内部优秀人才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当前的企业竞争中,竞争的重点开始转变为对人才的争夺,尤其是对技能优秀且熟知国土文化的综合型人才的争夺,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极为有利的,这就增加了企业间对人才的竞争力度。

(四)员工组成的多元化

员工组成的多元化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所面临的必须问题。员工组成的多元化主要是由母国员工、外派员工、本地员工以及第三国员工构成的。这些员工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其自身的教育背景、文化构成以及价值取向各有差异,虽然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企业在多种文化的相互影响下取长补短,增强企业活力,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讲,这种多元化结构会导致不同文化间发生冲突现象,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就需要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加大对这一层面的重视力度。

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企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经济全球化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工作来说就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立足全球,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位置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企业经营思路和方针需要放长、放远、放大,要有全球化的思维和理念,立足于全球来开展经营活动,这样才可以保证管理思维的先进性,把人力资源管理以战略性模式开展,作为企业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的主要依据,提升人力资源在企业结构中的地位,对人力资源的结构构成要做到全面详细的科学化分析,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政策与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激励自己所需要的人才是否一致,对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能否促进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战略的实现进行探究。

(二)加大对优秀人才的管理

人力资源虽然是企业的核心资源,但是仅仅拥有是完全不够的,还需要对这些资源进行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价值,激发出内在的创造性,可以采取人本管理的模式,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员工的个性,肯定员工在企业中占据的重要位置,为员工的工作环境创造良好舒适的条件,同时也要制定公正合理的奖惩制度,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增强对企业的忠实度。

(三)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经济全球化虽然缩短了企业间的市场距离,但是并不代表采用国际化经营就必然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国家化的经营策略会导致市场分散、机构分散以及员工的分散,给管理和沟通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必须借助信息技术这一快捷手段,通过企业内部的构建,借助网络技术可以把企业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有效的连接,给沟通和管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使人力资源的管理信息传递更为及时高效,而且在一些专业性的软件辅助下,可以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有序,节省了时间,从而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结语

第7篇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权利价值

一、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

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1]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2]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3]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4]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5]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

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

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

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

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6]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

2.文化价值

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

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

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7]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

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8]“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

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结语

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

(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6)冯小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第288页。

第8篇

一证券经纪人的界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首次对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经纪人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从目前市场实际状况看,证券经纪人就是在证券经营机构中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证券经纪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通常称作客户经理;二是非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作居间人、经纪人、营销代表。但他们不是所聘用机构的正式员工,管理松散。其中,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未被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数量多且规模庞大,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所探讨之证券经纪人,在无特别说明情况下,专指各证券公司未纳入员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经纪人制度作为争取客户与占领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所采用。国内大部分券商都拥有了自己的经纪人队伍;通过经纪人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根据客户的交易量给予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佣金提成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经纪人制度实施以后,通过人员转岗、效益与业绩挂钩等方式使普通员工逐渐向经纪人转变,员工收入直接与交易量挂钩,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忧患意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经纪人制度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的确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起用证券经纪人时,短期目标太明显,与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相比,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使得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纪人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较不规范,呈现多样性。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经纪人相对来说又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对于证券经纪人尚无统一行为规范。这就使得各家证券公司在经纪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各种形式,甚至在同一证券公司内部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经纪人与券商是否为隶属关系;经纪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经纪人佣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对经纪人的业务支持程度;经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与协作等几个方面。

第二,证券公司员工实际业务水平与证券经纪人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证券经纪人需要有全面的证券专业知识与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转岗而来,在知识结构、信息渠道、社会网络等方面都与证券经纪人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第三,证券经纪人缺乏证券公司有效的业务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经纪人与一个分配制度;更需要证券公司从交易支持、专业培训到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以为证券经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很多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实行经纪人制度就一定会促进经纪业务的增长与发展,而对证券经纪人缺乏有效的业务支持与必要的管理。从而使得证券经纪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开展业务,在客户基础相对薄弱与普遍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发展就极为困难与不均衡。这就使得证券经纪人与券商存在离心倾向,客观上导致了包括全权代客理财在内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目前证券市场中经纪人制度实施的现状,亟待改善。但是条例却没有对证券经纪人的隶属问题,以及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第一,纳入员工管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业务合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改变为职务关系,即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此外,还要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过上述安排,建立起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落实行业内经纪人自律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实施、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进行监督的多级规范体系。

第二,建立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此之外,各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制定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证券经纪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第三,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由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注册管理。

第四,建立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保障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必将打破证券市场现有状态,使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要做好新制度与原有市场状况的衔接和过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就应当适当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一方面,对各证券公司新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对聘用关系存续与否进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一定的过渡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市场稳定。

第五,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管理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和追求将协会应该对整个市场证券经纪人动态进行紧密关注,树立综合监管理念,通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相互竞争关系建立起相互监督体制,防止违规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挂靠其他证券经纪人名下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第六,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经纪人薪酬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为防止证券经纪人以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业务、风险方面的书面提示,使相关客户了解证券经纪人行为权限,知悉自身、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三者间利益关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建立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回访,增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合规性监督。

【参考文献】

【1】崔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2】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第9篇

在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13年间,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从1991年的80.9亿元到2002年的62285.4亿元,增长了770倍,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72%.证券经纪业务由此实现突飞猛进的增长,证券经纪业务在整个证券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截止到2002年10月25日,我国证券公司总数已经达到124家,其中由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18家,其余的都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经纪类(其中包括54家由经纪类向综合类券商过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说,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乃至整个证券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1.1经纪业务收入构成证券行业最重要和最稳定的收入来源

从我国证券行业的收入构成来看,经纪业务实现的收入远远超过其他各项业务实现的收入。下表列出了1998-2001年证券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

可见经纪业务收入占据了证券经营机构总收入的半壁江山,构成证券行业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

另外,从各项业务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来看,另外两项重要收入来源——证券发行收入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受政策影响,变动幅度较大。而经纪业务作为证券行业的基础业务,也是证券经营机构收入中最稳定的收入来源。

1.2经纪业务实现的现金流入是国内证券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

健康的现金流是证券经营机构正常运营的决定性因素,而经纪业务为券商提供了巨大的现金流入,我们以手续费收入较低的1999年部分券商的现金流数据为例加以说明。

上表数据显示,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占证券公司总现金流入量的35.6%,同时,这些业务支付的现金流出只占证券公司总的先进流出量的14.42%,经纪业务的净现金流入占82家证券公司总的净现金流入的94.94%.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经纪业务是维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

1.3经纪业务为证券行业其他业务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撑

一直以来,经纪业务对于证券行业的重要作用,除了提供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来源以外,它直接或间接地为承销、自营、投资咨询以及资产管理等各项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1.3.1证券经纪业务因其大量的网点设置、广泛的客户接触成为证券公司经营品牌形象,创建无形资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方式;

1.3.2在经纪业务以证券营业部为最主要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下,证券营业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同时,也为证券公司各项业务构筑了营销平台;

1.3.3在证券行业所有的业务中,经纪业务拥有最广泛的客户基础。在目前证券行业普遍强调集约经营、整合资源,以客户为中心的形势下,经纪业务拥有的客户群无疑是证券公司的巨大财富。在客户资源共享的经营战略下,经纪业务在为其他业务开发客户需求和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1.4经纪业务在为证券行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实现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证券经纪业务实现的社会效益体现增加税收和促进就业两个主要方面:

1.4.1税收

证券业务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房产税等,其中印花税是按照经纪业务实现的交易量的固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据测算,截止到2002年底,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约为1650亿元人民币,营业税及附加是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上缴的税项,由于经纪业务的收入远远高于其他业务的收入,其所贡献的税收也是证券行业所有业务中最高的。

1.4.2就业

证券经纪业务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贡献表现在:一方面,在证券从业人员中绝大部分员工在从事经纪业务。据统计,综合性券商约80%的员工都是直接从事经纪业务,还有大量人员为经纪业务进行支持和服务,加上经纪类券商,估计在证券行业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

另一方面,对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构成分析可知,有27%的个人投资者是下岗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他们对证券市场的参与间接地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经纪业务对于券商乃至整个证券业,是生存的生命线、发展的奠基石、更是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源泉。

2.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面临的挑战

2.1现阶段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剖析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在制度壁垒的层层保护下享受着垄断经营带来的超额利润。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表现为:以证券营业部为独立核算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向客户提供实现交易所需的交易通道和硬件设备为主要服务手段,由此获得固定的交易手续费收入。

在这种盈利模式下,证券经纪业务表现出收入来源单一、经营成本高企、管理效率低下的特征,导致全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低,竞争能力弱。当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态势趋缓时,证券经纪业务首当其冲受到巨大的冲击,整体陷入困境并面临盈利模式转型的巨大压力。

2.1.1经纪业务收入分析

(1)经纪业务收入来源单一

我们对2001年和2002年业内交易量居前的几家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的构成进行了调查分析(见表3)。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交易佣金收入和利差收入两大部分。

美国的经纪业务收入则包括佣金收入、交易收入(做市商)、基金销售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咨询和建议费、服务费、监督费、定期投资利息及杂项收入等(见表4)。

需要说明的是,表4的交易收入指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下,券商以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流通性为目的进行买卖证券而赚取的交易差价,属于经纪业务范畴,与我国证券行业的自营业务不同。以单纯获取差价为目的的证券自营业务在美国2001年证券行业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仅仅0.26%.

(2)经纪业务收入的结构缺陷导致高系统风险

我们根据1998年至2002年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交易量,采用当期最高的佣金费率,模拟测算出各交易品种实现的佣金收入如下:

测算证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在占经纪业务总收入85%的交易佣金收入中,股票交易贡献的收入占80%以上。这种结构上的缺陷导致经纪业务收入对股票交易佣金的依赖程度很高,表现为股票市场的波动成为影响经纪业务总收入的关键因素。股票交易佣金收入主要取决于客户资产量、客户资产周转率和佣金费率三个变量,当股票市场下滑时,客户资产量和客户资产周转率必然降低,加上浮动佣金制度实施后佣金的大幅下调,整个经纪业务毫无避险手段,系统风险凸现。

2.1.2经纪业务成本分析

(1)以营业部为独立核算的经营管理中心使经纪业务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在佣金费率固定,对营业部的设立实施严格准入的政策环境下,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集中于交易通道的供给,表现在极力增加营业部网点并追求营业部的豪华硬件配置。这种经营模式致使经纪业务的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首先,盲目追求营业部网点数量和豪华的硬件配置使经纪业务固定资产投资过大。1997年底,全国共有证券营业部1129个,到2002年底,已经增至2895个。而根据2000年5月份对1600多家证券营业部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单个营业部的平均营业面积达2117.84平方米,客户终端设备321.57台,行情显示机103.03台,电话中继线76.36对。而在台湾,一家营业部的面积通常只有400至500平方米。

其次,以营业部作为独立核算的经营管理中心的模式使管理成本重复支出严重。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124家证券公司,2895个证券营业部计算,平均每个证券公司拥有23家营业部,每个营业部有独立的交易管理、财务核算、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综合管理等各项职能。对于营业部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还要设置区域管理中心加强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造成经纪业务经营中资源整合、信息传输、市场反应效率低下的同时管理成本侵蚀了大量的利润。同时在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所带来的风险控制问题成为证券公司,尤其是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最后,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固定佣金制造就了证券公司高投入、高收入的盈利模式。在粗放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对于费用控制的意识不强,铺张浪费情况在业内非常普遍。据统计,2001年,证券公司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约52%,接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营业费用警戒线60%,有48家证券公司的营业费用率超过60%.而根据对部分营业部实地考查,2002年,营业部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更高达67%.

(2)经纪业务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的比例过高,经纪业务经营成本刚性表现十分突出

我们选取了部分营业部2002年成本支出情况为样本,对营业支出的构成进行了分析。营业支出中营业部的营业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约为82%,营业税金、手续费支出、代收代缴支出等其他支出占总支出的18%.营业费用的构成如下表:

在以上成本构成中,营业部的固定成本占了总费用支出的50%至60%.在营业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营业部的人员结构和收入分配形式决定了占比约20%的人工费用呈现固定成本特征。首先,在营业部人员构成中管理人员多,营销人员少。据调查,我国营业部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信息咨询的人员)的比例约为2∶1,而台湾的这一比例约为0.6∶1.其次,在大部分证券营业部的收入分配中平均主义仍处主导地位。这两方面的原因使营业部人工费用受营业收入的变化影响不明显,更倾向于固定成本的特征。这样在经纪业务的营业费用中,固定支出所占的比例接近80%,当佣金下调,市场交易清淡时就难以支撑了,所以2002年经纪业务出现了全面亏损的局面。从上表可以看到,在2002年交易量和佣金费率同时下调的双重压力之下,营业部的固定成本占营业部费用比例从54%上升到62.4%.可见当面临经营困境时,证券公司大多通过压缩占比较小的人工费用和营销费用来压缩成本。从总量上,压缩这些成本对证券公司改善盈利状况的贡献有限,同时过度压缩人工成本和营销成本可能造成人才和客户的大量流失,是以牺牲长期持续竞争能力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的做法。只有通过营业部的经营模式全面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经纪业务的成本结构。

2.1.3现有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分析

(1)服务关系:以证券公司和营业部的管理需求为导向,忽视客户投资需求

经纪业务客户的最终需求是追求资产的增殖,而经纪业务的实质是创造客户价值的金融服务业,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处于高速成长的产业生命周期时,经纪业务享有高额垄断利润,整个业界表现出明显的卖方市场特征,这时追求营业网点的扩张是获得利润最直接、最见效的方式。因此经营机构集中于自身的规模扩张和网点的正常运作,满足的是客户完成证券交易这一最基本的需求,客户更深层次的实现资产增殖的需求被忽略,或者是证券经营机构没有足够的利润驱动去满足客户这方面的需求。

(2)服务方式:以提供现场服务的“坐商”为主,上门服务的“行商”观念尚未形成

证券公司是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服务业,这对管理水平提出很高的要求,但事实上,我国证券业多年来都是在粗放管理模式下运行。这在经纪业务的经营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倍受关注的两大要素:研究和营销在经纪业务经营中受到忽视。营销方面,证券公司还固守着等客上门的“坐商”形式。而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行销模式已经发展成熟,保险经纪人遍布全国各地,深入到各个层次的客户中。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也活跃在上门服务的行商模式中。随着经纪业务走入市场的冬天,难以为继,证券经纪人走出营业部的日子也为期不远了。

(3)服务内容:以交易通道为核心的场地服务为主、以信息咨询为代表的综合服务为辅

传统盈利模式下经纪业务在服务内容上重视通道服务,轻视咨询服务。

从经纪业务的收入模式看,我国实行的是佣金模式而非费用模式,佣金的定价要素主要是客户资产量、交易量的规模,信息咨询只是作为一种附加产品捆绑销售给客户,并没有成为收入形成的要素。

从前面的经纪业务成本结构分析得出,在资源分配上,超过70%的成本和人员是集中在为客户提供以交易通道为核心的服务内容上,包括交易席位、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装修、设备、人员等。

在传统盈利模式下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的出发点是为了活跃客户交易,增加手续费收入,这使证券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同。

2.2推动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变革的因素分析

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的前十年,经纪业务得益于证券行业的高成长性、垄断性和封闭性,一直保持着20%以上的净利润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市场要素的变化使经纪业务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市场持续低迷,随着2002年5月1日佣金浮动制度的正式实施,经纪业务面临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同时旧的盈利模式对经纪业务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也逐渐清晰。制度经济学认为外部条件的变化会导致现行制度的不均衡,而人们在追逐由于制度不均衡引发的潜在利润的行为便会推动制度变迁,我们就从外部变化和内部驱动来研究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变革的原因。

2.2.1传统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内生矛盾是推动变革的内在动因

(1)传统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存在收入弹性与成本刚性的矛盾

传统盈利模式下,经纪业务收入来源、收入结构使经纪业务无法回避市场波动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当收入下降时,成本刚性特征使经纪业务无可避免地陷入经营困境。2002年开始的由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的转变导致经纪业务收入锐减,使经纪业务收入弹性和成本刚性的矛盾凸现。

2002年5月实行浮动佣金以后,营业部平均佣金率从4月份的3.40‰下降到8月的2.55‰,下降幅度高达25%,而且这一趋势还在延续。根据2002年部分证券公司年报中相关数据推算,到2002年年底,市场平均的净佣金率在2‰以内,与佣金改革之前相比,下降幅度高达40%左右。而2002年沪深两市实现交易量62285.43亿元,与2001年相比增长了1.84%,除去国债现券和回购,股票、基金在2002年的交易量是29157.08亿元,比2001年的交易量减少了28.6%.在佣金费率和交易量双双下降的压力下,券商的经营成本压缩的空间却十分有限,因此2002年我国证券市场经纪业务大面积亏损。例如深圳地区证券营业部2002年的交易手续费较2001年下降了64%,营业收入下降了59%,为节约成本,营业部营业面积下降13%,员工人数下降16%,全年营业支出下降38%,全行业依然亏损2.91亿元,全市四分之三营业部亏损,仅53家营业部实现盈利。

从2001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由长达10年的高速成长期步入成熟期,佣金制度的改革也宣告了经纪业务在传统盈利模式下享受超额利润时代的结束,彻底化解这种收入弹性和成本刚性之间的矛盾是经纪业务顺应市场变化、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2)经纪业务提供的服务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经纪业务的客户需求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的交易需求,第二层次是对资产增值的需求。在证券市场高速扩容的时期,交易品种、交易通道都供不应求,客户对于经纪业务的需求主要是完成交易的便利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券商之间经纪业务的竞争也主要体现在为满足客户的基本交易需求这一层面上的竞争。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逐渐成熟,客户的构成在变化,市场的投资理念在变化,客户追求资产增值的需求就越来越强烈。

2000年以来,管理层推出了一系列旨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措施,使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机构投资者在整个交易中所占比例迅速提高,加上退市制度引起的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机制,两方面的因素共同推动着价值投资理念逐步成为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在价值投资理念的指引下,一方面,投资者的行为趋于理性,这可以从近年来股票换手率逐年走低得到验证,A股的换手率已从1997年的50%下降到2001年的20%左右,换手率的降低将直接影响经纪业务收入;另一方面,投资者对投资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需求,而对于营业场所面积、地点等硬件的需求相对在降低。因此,传统模式下依靠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投入,以规模取胜的竞争思路已经不再适应投资者的需求,如何提高研究水平,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个性化的信息咨询服务成为新形势下经纪业务经营中的重要内容。

(3)经纪业务经营机构的扩张冲动与整个行业的规模过剩存在矛盾

由于经纪业务在行业成长期享有高额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经营机构进入经纪业务,原有的经营机构则想方设法地扩张规模,由此造成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经营机构的成长速度已远远超过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程度,同时也造成了行业资源的严重浪费。以下是我国近3年来营业部的数量和交易量的统计数据。

在证券经纪业务经营网点的扩张和市场调整的双重作用下,单个营业部的盈利能力出现了明显的下降。根据估计,2002年单个营业部的交易量已经接近了行业平均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加上2001年以来迅速扩张的证券服务站和增长迅速的网上交易,全行业的交易通道过剩已初现端倪。

2.2.2经营环境的变化是推动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外部力量

(1)政策导向的变化使经纪业务的进入壁垒降低,潜在竞争者的逐步渗透使经纪业务竞争加剧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经纪业务一直是在制度壁垒的层层保护下生存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了竞争者的进入,这使证券公司在粗放式经营模式下仍能保持较高的利润率。近年来,管理层从政策导向上放松了对经纪业务经营资格的管制,使证券经纪业务的进入壁垒大大降低。在这种政策背景下,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网点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各证券公司大举进行增资扩股.到2002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4家,证券营业部2895个,同时2001年共30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随着证券经营机构的数量和规模的迅速增加,行业内的竞争加剧。

在行业内竞争加剧的同时,潜在的竞争者逐步对经纪业务进行渗透。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经审批可以开展证券业务。当前通过各种银证合作方式,银行业正逐步向证券经纪业务渗透。在世界金融界混业经营成为趋势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进入经纪业务领域只是时间问题。另外,随着证监会《证券网上交易暂行办法》和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IT公司可以通过从事网上交易涉足证券经纪业务。可见,证券经纪业务垄断经营的格局已被打破,意味着证券经纪业务已经告别垄断经营下的高盈利时代,进入行业生命周期的微利阶段。

(2)我国正式加入WTO,经纪业务将直面国际竞争对手的冲击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证券市场加快了国际化进程。2002年11月6日,日本内藤证券株式会社获准成为首家直接获得B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2002年10月份,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2003年4月,入世后首家合资证券公司——华欧国际证券成立。随着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03年5月第一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准投资A股市场,宣告我国QFII机制正式进入实施。国际化将推动证券行业快速发展,但也意味着更加激烈的竞争。

(3)信息技术的进步给经纪业务经营模式带来巨大的改变

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使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成本大幅降低,导致传统的以营业部为中心的经纪业务经营模式受到冲击。网上交易改变了客户与券商间的信息传递方式,打破了地域、时空对业务拓展的限制。同时,网上交易规模效益巨大,令通道服务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这为佣金下调提供了巨大空间,也为营业部提供的现场交易模式造成很大的竞争压力。

技术进步推动经纪业务转变盈利模式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集中交易技术的日臻成熟。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券商采用的是以营业部为中心的分散型的交易系统,与之对应,经纪业务的管理也是以营业部为核心的分权式管理,营业部获得“小而全”的业务功能。实行集中交易后,它将交易事务集中到了公司层面,相应的风险控制、客户分析和客户服务策略、方案策划和各种金融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将会在更高层面上统一起来。证券公司可集中研究力量,形成大研发中心,各个营业部成为券商在各地的营销服务中心或信息散布终端,这将极大地降低营业部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公司市场反应速度,而客户得到的服务产品也会更专业,投资更安全更方便。

3.重构经纪业务盈利模式

传统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存在的内生矛盾已不适应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佣金浮动制的实施和网上交易的快速增长使这种盈利模式存在的弊端更为突出,构建经纪业务新盈利模式是经纪业务经营机构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继续生存的必然选择。

3.1重构后的经纪业务盈利模式:

3.1.1服务模式

目标:经纪业务成为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追求客户资产增殖的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业。

方式: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经纪业务经营机构的管理重心和资源配置从交易硬件转向营销和研究咨询产品的开发。

金融服务行业的实质是创造客户价值的服务行业,但传统的经纪业务由于市场的高速发展和严格的进入壁垒的保护享受着可观的利润率,偏离了金融服务业的服务模式。当经纪业务赖以产生超额垄断利润的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重构经纪业务服务模式的过程就是推动经纪业务回归金融服务行业的经营模式的过程。

3.1.2收入模式

目标:经纪业务收入从佣金模式转变为费用模式。

方式:改变按照客户完成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的方式,转变为经纪业务经营机构按照提供给客户的服务和产品来制定收费标准的费用模式。

费用收入模式的优势体现在:

(1)鼓励经纪业务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战略。由于收费内容的细分,各种类型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定位选择细分客户群,提供具有相对优势的服务内容,从而改善了经纪业务竞争同质化局面,全面提高经纪业务服务的专业化程度,提高行业内的资源配置水平。

(2)激励经营机构进行业务创新。费用模式下,各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都会为先行者带来产品生命周期初期的高额利润,而跟随者则丧失了一次发展机遇,及相应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这为经纪业务开展创新业务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激励机制,而创新正是经纪业务不断发展的源动力。

(3)拓宽经纪业务来源。在交易佣金收入和利差收入之外,增加了服务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咨询产品收费、投资理财收费以及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的各项中间业务的收费项目,如代销基金、保险产品,推出金融超市服务,等等。

(4)改善收入结构,降低了经纪业务经营中的系统风险。改变了经纪业务收入过度依赖交易佣金收入的局面,降低了市场波动对经纪业务收入的影响程度,使证券公司在经营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回避市场风险的能力。

(5)有利于新的服务模式的实现。收费方式的标准化对应着服务内容的标准化,客户的资产增值情况、客户的满意度与券商的收入直接相关,促使以客户投资增殖水平为核心的市场评价体系的形成,将推动重构后经纪业务服务模式的目标实现。

3.1.3成本模式

目标: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收入弹性的成本控制体系。

方式:全面改造传统经纪业务以营业部为经营管理中心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将固定成本的规模压缩到最小,强调管理集约化,通过制度建设使资源的分配与成本的控制和经纪业务收入紧密挂钩。

重构的经纪业务成本具有以下优势:

(1)改变了经纪业务长期以来高投入的投资方式,与当前经纪业务经营环境下利润趋于平均化的趋势相适应,投入方式的改变降低了经纪业务成本的总规模。

(2)改善了经纪业务成本刚性特征,成本结构中变动成本替代固定成本占据了主导地位,使经纪业务的成本结构得到优化,直接提升了经纪业务在经营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3)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金融服务业是高风险的行业,这种行业属性要求经营机构具有精细化的管理水平,重构后的经纪业务成本模式在投资管理、成本控制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成本模式的改变涉及到经纪业务经营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职能划分等全方位的改变。所以重构经纪业务成本模式的过程将推动经纪业务的管理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提高行业的管理效率,同时降低管理成本。

3.2重构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具体实施

要实现重构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目标,必须打破现行的经纪业务经营管理模式。我们选取营业网点众多、地域分布广泛、经营模式复杂的综合类大型券商为例。以下是这类券商普遍采用的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下的组织架构:

传统经纪业务经营模式的特点是以营业部作为经纪业务的交易中心,地区管理总部主要职能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所辖营业部的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督,总公司各部门对应营业部的相关部门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上的沟通。

这种经营模式的劣势表现在,在整个业务体系中,管理职能占据了过多的资源,直接创造利润的部分实在有限。在总公司——地区管理总部——营业部三级管理的模式下机构设置重复,人浮于事,导致管理成本高企,各机构的职能定位模糊,整个组织架构中横向和纵向之间的协作缺乏责、权、利相对应的有效约束,管理效率低下。这样的业务流程架构无法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

下面是我们对新的盈利模式下经纪业务经营模式的设计:

新的经营模式把经纪业务职能一分为二,分为运营和营销两部分。

运营的职能是保证证券交易和机构运转的正常进行,包括了原来的交易、财务、电脑、综合管理的职能;营销则担负着开发客户、服务客户,创造利润的重任。

营销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营业部这一层级,营业部通过证券经纪人直接面向客户开展营销工作,总公司的职责是为营业部的营销工作提供后台支持。因此新的经营模式下营销功能的实现需要两方面的保障:(1)在营业部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证券经纪人队伍;(2)整合公司资源,建立一个高效的客户服务体系,给予经纪人队伍强有力的后台支持。

运营职能则集中在总公司,通过建立集中交易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将运营职能从营业部分离出来,所有的营业部共用一个运营和管理系统。与传统的业务流程相比,在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方面都将产生明显的效果。

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经纪业务的资源主要向营销部门集中,有关营销工作的一切支出都应该根据获得的收入进行周密的核定,而运营部门的定位是服务于营销部门,主要依靠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制度的建立来保证有效运转。

3.2.1证券营业部功能的重新定位

在传统业务流程中,证券营业部是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是经纪业务的经营管理中心,而在新的业务流程中,营业部的功能集中体现为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中心和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投资理财中心。

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中心,首先要转变观念,将现代营销理论引入经纪业务的经营中,围绕营销的四个基本要素:产品、渠道、价格、促销制定自身的营销策略,由原来被动提供通道和场地服务的“坐商”向主动实施营销战略的“行商”转变。

作为客户的投资理财中心,营业部必须从以交易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从单一证券经纪业务为主转向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研究咨询工作整体提升经纪业务的专业化程度;另一方面,券商通过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拓展经纪业务服务的边界,突破单一的证券交易服务,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例如,与证券行业的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相结合,向机构客户提供综合的证券业务服务;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合作成立“金融超市”,提供涉及证券交易、储蓄、商业保险、投资基金等品种的个人理财服务;发展投资顾问业务,提供交易+咨询的综合服务,作为经纪业务收入从佣金模式向费用模式转变的积极尝试。

3.2.2经纪人制度的推行

经纪人制度是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推广和完善经纪人制度是经纪业务新的经营模式得以运行的关键因素,也是证券营业部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职能是,开发客户资源并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分析和建议。经纪人制度的核心是,经纪人根据所服务的客户为券商贡献的利润获得业务提成收入。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各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的不同,经纪人制度模式也有所不同。

美国模式:在美国投资者不能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委托经纪人交易,美国的证券经纪人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服务模式和收入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别,有仅提供交易通道服务、收取低廉的交易佣金的经纪人,也有提供全面理财服务、以投资理财费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纪人,其中美林证券推行的理财顾问(FC)制度是美国经纪人制度较为全面和成功的代表。

香港模式:证券经纪人主要包括证券商代表和投资顾问公司代表,证券商代表是指服务于股票经纪公司,为客户买卖业务提供服务的出市代表,证券投资顾问工伤代表指服务于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为顾客提供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服务的基金经理、银行或单位信托基金的人。

台湾模式:证券经纪人主要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以及证券分析等业务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由所属券商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同业协会办理登记后,可以履行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客户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3.2.3集中交易技术的广泛应用

集中交易对于经纪业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降低运营成本,也降低网点新设成本,提高券商低成本扩张能力;另一方面,交易数据的集中使券商能够即使掌握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动态,以增强决策的效率和效果。但是,交易集中的同时意味着风险的集中,所以大部分券商对于集中交易还处在研究和观望的阶段。我们认为,集中交易是证券交易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3.2.4CRM系统的建设

在重构后的经纪业务盈利模式下,强调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的重要性,而以客户开发、客户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营销工作的基础是充分掌握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所以建设CRM系统是重构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一项基础工作。

CRM系统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1)客户信息的动态分析。包括对客户基本资料的分析、客户忠诚度的分析、客户资产规模和变化的分析、客户交易偏好的分析、客户投资收益的分析,等等。从动态分析中掌握的信息作为制定客户服务策略的依据;

第10篇

近几年,我国经济进入到了全面的发展的阶段,对电网系统性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但随着电力运行事故不断频发,给电网系统运行安全敲响了警钟,本文将对现阶段我国电力系统防灾及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1.1自然灾害对电力运行安全的影响

众所周知,当面临一些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如高温、寒流、冰雹、暴雪等天气情况时,电力系统的运行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运行稳定性降低,甚至造成电力中断等情况。同时一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如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增加了电力灾害发生的概率。除此之外,电力系统本身存在的缺陷增加了异常天气状况下电力灾害发生的几率。而通过对电力安全以往防御措施以及自然灾害发生的经验分析发现,提高电网设备质量和气象播报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安全防灾措施等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然灾害发生时对电网系统的不利影响。

1.2电力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多年以来,我国能源结构中主体是煤炭,其中燃煤二氧化硫占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5%,而二氧化硫是酸雨形成的主要因素。通过一定的环保技术应用,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有所降低,但是酸雨区域的范围却没有明显缩少,经过调查分析发现,导致这种现象发生主要原因是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另外颗粒物也是燃煤电厂排放的污染物之一。最近几年,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冬季的PM2.5超出正常范围值,甚至部分地区PM2.5经常会发生“爆表”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与环境污染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燃煤电厂排放物也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主要因素之一。

二、探讨电力安全防灾机制的建立及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

1、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防灾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降低各种灾害对电力系统稳定性的影响,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防災机制。首先,建立电力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对电厂而言,完善的电力安全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对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电厂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组织建设管理指挥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和灾害评估系统等,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并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电厂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其工作水平,提高对灾害的应变能力,为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基础。另外电厂的技术人员还应当对每次的电力事故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今后电网运行事故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这因为防灾减灾措施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其次,建立管理机制。电厂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是防灾减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管理机制的建立对降低灾害对电力运行的影响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第一,预警机制。预警机制的建立对提高电力灾害预测的准确性以及防御措施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对电力系统和电网运行的实时监测,一旦发生电力事故,可以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反馈,降低了电力灾害对整个电力系统的影响。第二,防范机制。电厂在日常工作进行过程中应当定期召开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学习相关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防灾意识,为降低电力灾害发生的概率提供基础。

2、运用先进环境保护技术,降低电力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硫污染一直是燃煤电厂主要的环境污染源,我国对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用于改善电厂生产设备,如高效烟气脱硫、除尘、脱销设备的安装及使用,极大地降低了二氧化硫、烟尘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进而降低了电力生产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同时我国大部分电厂使用的多为常规小电机组,且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电力供求矛盾等影响导致这些小电机组仍旧在使用,其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因此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引进先进的机组设备,如超超临界机组、增压流化床联合循环机组等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另外还应当将一些污染大、耗能高的小机组进行关闭处理,因地制宜,加大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等一些新型洁净能源的研究和利用力度,为从根源上解决电力生产污染问题提供条件。

第11篇

[关键词]全球化;广告人;素质

加入WTO,本质上是本国经济融入全球化。而市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广告传播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所有的广告公司与广告人都将逐步面对全球化的竞争,因此,WTO实际上是为中国广告人提供了一个新的竞争平台,同时也使广告人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一个行业的兴衰成败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广告人作为广告行业的主体与核心,担负着行业发展的重任。当我们以全球化的视角和尺度来审视我国高达近90万人的庞大的广告人队伍时,可以发现其实际的应对能力是不容乐观的。

一、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现状

在西方国家广告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广告传播被西方社会公认为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素质,因此广告人受到普遍的尊敬,而且收入颇丰。与世界各国广告人的地位和声誉相比,中国的广告人还没有赢得应有的尊重和地位。造成中国广告人的整体美誉度不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能不承认的一点就是广告人的自身素质是重要原因之一。

1、综合素质不高与近年来广告公司猛增形成对比的是广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由于广告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从业人员,使得进入广告业的门槛很低,一时间泥沙俱涌,鱼龙混杂,滥竽充数者不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告公司很多都处在一种作坊式的运作状态,专业水准低、科技含量低;一些所谓的广告人,入行前没受过良好的教育,入行后又缺少专业、正规、长期的培训和教育,这样的广告人和广告业在社会经济文化中的位置是极不相称的。即使是一些大型的广告公司在人才素质上也明显地弱于跨国公司,而且随着跨国公司对本土人才日益强势的争夺,许多优秀人才流向跨国公司,这更加剧了人员素质的差距。

2、缺乏国际广告经验中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际广告运作的强烈需求,与中国广告人对国际广告运作经验的严重缺乏,这一矛盾在全球化的今天显得愈来愈突出。目前大部分广告公司所经营的都是“进口广告”而不是“出口广告”,换句话说,都是替外国厂商的商品在境内做广告,而很少替国内厂商在外国媒体上刊播广告。大多数广告公司不熟悉国际市场,对跨国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教育水平、、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多种因素不甚了解,致使其很难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展开广告传播活动。同时,由于出口广告因文化、语言、地域等的差异,在沟通上难度大,周期相对较长,很多广告公司与广告人却因为急功近利,自我放弃客户、放弃职能。由此造成我国的出口广告多通过香港的局面。近些年,除了三九集团、海尔集团在美国和法国做过大广告牌之外,我国企业在海外很少有系统、大型的广告传播活动。同样,直到今天,本土广告公司在争取跨国客户方面也几乎乏善可陈。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跨国公司对各国社会文化因素的高敏感度与高知晓度,其对国际广告运作的经验要远远超过中国广告公司。

3、创新能力薄弱

尽管20余年来,广告人的创意、设计、制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其专业水准的全面性、优质性,尤其是在被视为广告“生命”的创意上,跟境内的跨国公司与国外的广告公司都有明显差距。在20世纪80—90年代期间,我国广告人一边学习从国外引进的广告理论、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广告作业模式经营观念,一边进行本土广告的全面运作,在这一单向的传递过程中,如果说作为跟进者,模仿是不可避免的,创意的雷同也是可以原谅的话,那么在21世纪的今天,中国的广告人已经超越了以往那种对国际广告知识和经验的被动接受,具备了对所接受的信息进行创造性转化的能力,此时还在拾人牙慧,就变得不可理喻了。2003年的友芝友乳品广告无论是“健康”的主题,还是“牛奶胡子”的符号(表明牛奶的浓、稠、厚、好)与美国牛奶协会为促进国人的健康而号召人们多喝牛奶的“牛奶胡子”广告如出一辙,即使再怎么“英雄所见略同”,这样的生搬硬套发生在今天也是令人汗颜的。

过于盲目地崇拜西方广告理论和国际经典广告创意的心理,使我们的广告人总是俯首称臣于欧美广告,不是在自卑中生吞活剥欧美广告的创意,就是在创新能力的丧失中使自己的广告沦为欧美广告的注解。

4、漠视“游戏规则”每一个行业的运作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规范与准则。广告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建立了世界所公认的“游戏规则”,诸如同业间要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对职责要敬业,对客户要忠诚等等,这些虽不像法律法规那么严明,但同样是广告人必须遵守的。跨国公司的广告人在进入中国广告市场后,几乎都经历了一个对同业漠视“游戏规则”的困惑、不平、无奈,最后疾声呼吁的过程。由于职业心态盲目浮躁,一些广告人行为草率、急功近利,缺乏基本的商业操守。有的广告人对客户缺乏应有的忠诚度,吃着这家的饭,盯着那家的碗,这与欧美广告人对客户的忠诚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欧美,跨国企业往往把全球广告业务委托给一家跨国广告公司,而这家广告公司也就不会客户对手的品牌。我们有的广告同行之间缺乏应有的尊重,互相拆台、恶性竞争。为了得到一项业务,一些广告人不是在策划、创意、设计与制作上下功夫,而是试图通过低价、依靠“关系”来拉广告。凡此种种既对客户不负责,又对行业不负责的行为亟待改变和制止。[page_break]二、全球化时代广告人的素质

中国广告进入全球化竞争时代之后,行业按全球竞争力标准重新洗牌,此时行业对广告人素质的要求是着眼于国际竞争的大舞台与跨文化传播的范畴来衡量与期待的,那么广告人必须具备怎样的素质才能应对挑战,适者生存呢?

1、文化视野上的国际化随着众多中国品牌走向国际与国际品牌抢滩中国,广告也将进入国际化运作阶段。国际广告是跨国界、跨文化的传播形式,它面临的不单是语言的转换问题,更是文化系统的转换,因此,国际市场向广告人的挑战首先是一种文化挑战。面向国际市场的广告人必须在文化视野上做到国际化,保持与世界文化同步,按国际化的广告理念为自己重新定位。

文化视野上的国际化首先指的是一种开放的文化心理。对所处的多元化环境有清醒的认识,尊重文化的多样性,相信每一种文化都有同样的价值,愿意接受和欣赏与自身文化不同的观念和见解,从而在文化心理上达到从自身文化到跨文化的演变。“重新创造一个超越我们原有文化条件界限”的文化心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身份在不知不觉中,从一个归属的或被指定的身份逐渐转变为一个创造的或采纳的身份——是一个在更高层面的融合中出现的跨文化品格”。①广告人由此从一个单一的文化人变成了一个多元文化人,能够既客观又主观地看待多元文化,并在多元文化间自由出入,“是进是退都不会引起任何明显的冲突……这不仅仅表现在知识层面上(认识、思维等),而且表现在情感层面(感觉、态度等)和行为层面上。”②除了这种文化心理上的宏大包容性、文化视野上的国际化,其次指的是对多元文化的实际了解与掌握。具体地说,广告人必须克服文化碍障,打破文化上的“自我参照系统”,不仅要了解本国文化,还要了解世界文化。广告人的心中要有一张世界文化地图,对世界各国的民族文化背景,对他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审美观念以及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都应了然于胸,对世界大集团文化要了然于胸,对消费者的种种文化需求了然于胸,从而全方位增强自己的文化适应能力,真正按市场所在地的文化背景去决定广告传播的内容、表现形式与传播途径。

2、知识结构的开放性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其运作层次不断提高,与之相随,企业对为之服务的广告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也比以住任何时候都高。他们要求广告人的专业服务不再局限于广告设计、表现和传播等狭义的广告层面,而是希望还能解决国际市场调查、行销、公关、全球范围内的信息、情报等方面的问题,广告公司的职能部分意义替代了一些品牌顾问公司、行销公司、咨询公司的职能。如此全面的服务,只有复合型的“通”、“专”结合的广告人才才能胜任。

与此同时,广告业又是一个知识密集且更新换代频率最高的行业之一,如今国际广告传播的观念已根本不是一般人头脑中写写画画的模式,而涉及到更多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诸如社会学、文化学、民族学、心理学、文学、语言学、符号学、信息科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跨文化传播、国际市场营销、外语等等,广告专业知识与它的相关学科知识共同构成了广告人的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呈现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开放性,以及多层次、多系列、由博到专的特点,它反映的是广告人应该具有的深厚的人文背景、宽广的知识面和较高的学识修养。

3、跨文化传播技能的掌握

文化视野上的国际化与开放的知识结构为跨文化交流创造了意识与认知上的先决条件,而对现代传播技能的掌握则是跨文化交流时技术与能力的保障。新世纪知识经济下的广告业,是一种服务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它集新媒体、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于一体。广告要奏效,要给人美的享受,当然离不开创意设计水平,但高技术含量的广告操作需要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广告人;同时,“生活的流动性,不断增多的文化交流,全球化市场以及具有多元文化的组织和劳动力的出现……这些都要求我们掌握适应多元文化社会和地球村生活的传播技能。”③这种跨文化的传播技能主要由两方面构成,即运用现代传播技术的能力和跨文化沟通的能力。

在广告业发展过程中,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现代广告从来都没离开过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持。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不断促进着广告制作水平的提高和广告传播形态的改变。IT设备和技术极大地解放了广告的“生产力”,使广告人告别了传统的水彩和画板,有了更广阔的创作和创新空间。苹果机、数码相机、扫描仪、全新打印机、电子喷绘机、PHOTSHOP、FREEHAND等被广泛使用,对计算机技术的追求成为广告行业技术进步的焦点。新兴的广告材料如新型的纸张、户外灯箱材料、户外发光材料等以前未有的速度投入使用。在一些综合性的跨国广告公司,创意部拥有最新的“苹果”系统,公司内部及与客户的沟通已全面电子化,有的正建立TBWA全球联机的交换网络平台、数码视像会议系统;本土广告公司也同样不断加大投入,更新与升级系统设备。先进的设备、技术必须有高素质的人操作才能出好作品,专业技能的强化和提高对广告人而言已无法回避。

如果说现代传播技术是跨文化传播的技术要素,那么跨文化沟通能力则是跨文化传播的行为要素,它具体指在跨文化交流中进行有效和适当行为的能力。广告是沟通,是信息沟通,也是情感沟通;广告是说服,是对客户的说服,也是对消费者的说服。不懂得沟通、劝说的人,很难想象能把别人说服。开发客户,与客户为某一创意达成共识,需要充分的沟通;塑造一个品牌,使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一定地位,也需要充分的沟通,在一个广告团队里,互相要交往、协作和配合,同样需要充分的沟通。无论是哪个层面的沟通,只要发生在两种文化之间就都是跨文化沟通。广告人应该是沟通大师。比任何人都知道如何按市场所在地的文化背景去决定自己的广告信息、诉求方式与传播途径,从而使广告实现文化上的共享,“能够理解对方和被对方所理解是成功的跨文化行为的核心”。④

值得一提的是跨文化沟通的过程在实际运作的层面其实主要是语言(言语和非语言)的过程,因此尽管跨文化沟通能力不仅仅是语言沟通能力,但由于跨文化沟通的主要障碍与成功的必要元素是语言,因此语言能力的确是不容忽视的。在国际跨文化交流中,随着英语的广泛传播与使用,它几乎已成为国际商业交流的共同语言。作为跨文化交流的工具,语言能力是必须具备的。

4、良好的职业道德广告是一个需要口碑的行业。作为以塑造产品(品牌)形象或企业形象为己任的行业,广告人自身的形象和广告行业的形象自然会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中心,人们对广告的评价直接牵涉到对广告人的评判。而一旦人们的视线从广告转向广告人,那么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评判的核心主要是对广告人职业道德素质的评判。一个伟大的广告人首先是一个伟大的人,因此“先学会做人,再去做广告”已经成为广告人必须遵循的一句“名训”,无论是大卫·奥格威、威廉·伯恩巴克这样的一代大师,还是普通的广告人都以此作为行动的指南。当伯恩巴克的DDB广告公司开张时,他向外界郑重宣布,绝不接受任何香烟厂商的广告,因为他的公司如果为任何品牌的香烟作了广告,就必须对人类的健康负责,这个责任负不起,所以这笔钱不能赚。

其实很多广告人都自喻自己是“带着枷锁跳舞的人”,这种“枷锁”包括很多方面,其中之一就是行业的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它指的是广告行业内部对所属机构和人员的有关广告行为,进行约束、控制和管理,以使广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国家的法律、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求的准则、规范等。作为同行业统一的自律规则和行业规范,虽然它不具有法律效应,但起着职业道德准则的作用。探索和制定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一直是国际广告职业发展中的一个热点和一项重要课题。几十年来,各国和国际广告组织为广告业职业道德的系统化、正规化、制度化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其结果便是大量的“职业准则”、“职业规程”、“游戏规则”的诞生。WTO不仅意味着市场开放,更意味着商业“游戏规则”、职业道德准则与国际接轨,未来我们将按世界规则来参与竞争。

第12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林业产业;改革

引言

**省林业用地面积10425万亩,其中集体林面积9000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86.5%。2005年3月,**省启动了以“明晰产权,建立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共完成确权面积7804万亩,占集体林应改革面积的98.7%。全省已有9878个村完成了改革,涉及农户430万户、林农1473万人。林农在改革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1.1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林改后规模经营民间资本一般多为闲散资金,以流转或者直接以其它承包形式从一家一户的林农、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获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引进先进的技术,了解及时的管理信息,从而提高经营林业的收益率,形成规模效益。

1.2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进行林业经营,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同时林农还可以通过流转自己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直接得到收入,从而获得利益。

1.3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带动林业产业的发展民间资本就会积极地利用林地林木,在林木尚不足已形成经济价值时,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如养殖业、种植业等,据初步统计,林改后林下和林间养殖业、种植业数量是林改前的2-3倍。

二、利用民间资本参与改革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造成林农失山失地目前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可依循的法律法规仅有《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而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林地、林木流转等形式来获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以来,有一些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但却没有规定怎么流转、流转程序、流转管理等内容,虽然《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但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有效的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些素质比较低的村干部就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村民由于只考虑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对市场缺乏认识。

2.2容易形成垄断林业市场,损害广大林农的利益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使林地大规模集中,通过经营联合、统一销购等方式,必定会越来越走向集中,最后林业资源就集中在了个别几个大企业、大林户手中,形成林地兼并、垄断市场的现象,而广大林农由于经营面积比较小、经营成本比较高,如果民间资本进行恶意竞争,势必使广大林农的利益受损,从而造成林农改变经营林业的意识,退出林业经营市场,这就势必会造成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真正的使林农收益,而成为民间资本投机的砝码,引发新的矛盾,影响林业长期的经营发展。

2.3民间资本过度开发森林资源,影响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由于民间资本经营林业主要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最高目标,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林业产业后,势必会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林木资源以及林内其它动植物资源,林地的过度开发,会破坏原有的生物平衡和土壤结构,造成林地荒芜、土壤质地下降,甚至是山石、水土流失,改变林木资源的生长环境,不利于林地可持续利用。同时,民间资本会在短期内对接近成熟甚至是没有成熟的林木进行大规模采伐,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这种情况的发生,必定会影响森林长期生态效益的发挥。

三、对策

3.1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特别是在村干部不按政策去落实或者民间资本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林地流转的情况,要进行加以制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3.2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针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林业专业实践知识的人员,同时还要有对价格、财会等相关知识的人员,评估师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时应同时取得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应站在保护生态、规范市场的高度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的审查制度,切实履行负责任的职能,而不是“发证了事,收费了事”。

第13篇

【关键词】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理论;问题

0.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用材林营林生产都是事业经营而非企业经营,实行预算制而非经济核算制,基本上是收支两条线,所进行的营林生产成本核算仅是费用核算。营林生产经营的来源也不是营林生产成果的价值体现,与营林生产费用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还没有实行完全经济核算。1993年国有林区全面推行了林价制度,解决了商品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林价计入木材生产成本, 理顺了木材生产的核算关系,但是就其林价的形成和使用及管理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育林基金的性质,也不是营林生产成果的价值体现。近年来实行的林木资产核算,也只是将现有林木资源作为资产管理, 仍属于资产形式的成本核算。这样核算营林生产成本或林木资产价值与育林基金或当前实行的林价并未发生直接经济联系,仍为收支两条线,并不能进行完全经济核算, 也核算不出营林生产实现的利润,说明现行的营林生产核算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病,这种核算制度现在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营林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正确核算林木资产的价值, 更不符合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要求, 因此建立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营林生产核算体系——完全经济核算势在必行。

1.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的重要性

营林建设与生产指的是对林木产业发展与规模化生产的一种有效方式,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指的是营林生产的特殊性价值,营林生产采用特殊的核算方式,指的是预决算制度,其基本内容为:首先根据预算进行年度资金的核算,在生产周期末期进行整个过程的决算。通过预算与决算的内容和统计数据,分别针对性的了解到当年的营林生产规模与实际经济价值效益,计算和统计出对国家的贡献,适应现代化的林业发展要求,加速营林生产发展速度,营林生产必须实行企业化管理与完全经济核算,丰富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推动现代化市场经济林业经济管理与建设,实现完全经济核算的转型与发展。

第一、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就是对营林生产活动中的生产消耗和生产成果等进行核对、计算工作, 从而为林价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有助于理顺营林生产财务关系,提高投资效果及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有利于引导营林投资向投资效益高的林种、树种流动,确保营林生产的保值、增值。第四、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能有效地促进营林生产实现按劳分配,完善生产关系。第五、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能更好地推动营林生产商品化经营, 促进林业的体制改革。

2.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的理论基础

营林生产是森林的营造和管护活动,它主要包括采种、育苗、整地、造林、成幼林抚育和管护的全过程。营林生产过程是复杂的,其生产成果也是多种多样的, 营林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林木资源,它与其它产品相比具有特殊性。

第一、林木资源具有商品的二重性。林木资源与其它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马克思说过:“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而林木资源的生产正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要。因此,林木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同时林木资源是营林工作者的劳动和自然力相交织产生的, 因此林木资源具有价值。

第二、林木资源具有交换价值。林木资源的生产与其它商品的生产一样,其目的不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 最终要实现其交换的目的, 由此决定了林木资源就是商品。

第三、林木资源的价值形成规律。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 营林生产也必须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它是林产品价值和价格的基础。价值的实体和源泉是社会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我国林木资源是一种紧缺资源, 其市场价值必须取高价值,即在最差条件下形成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在劣等地上发展林业,发挥价值规律调节作用,使其价值超量实现,推动生产要素往林业发展,促进林木资源迅速增长。

3.营林生产的完全经济核算

3.1总体框架

第一、按生产周期进行长周期核算,营林生产按生产周期进行核算后,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营林生产完全、真实的经济核算,即企业可以自负盈亏,能够以林价收入补偿营林支出,获得利润,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营林生产要取得林价收入,必须是在活立木达到某种成熟而进行出卖时取得的,这种收入并不是该年度营林生产收入。也就是说,在每个年度并没有真实的营林收入,只有最终的林价收入才是真实的,可以实现的。要想真实地反映营林生产的经营情况,只有通过营林生产的长周期核算来完成。

第二、按年度进行的营林生产核算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是真实的。通过长周期核算,可以很直观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耗费和生产成果,可以使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积累。但它也有不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方面:在经营管理上落后于其他生产企业,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无法了解其自身在短期或年度内的经营情况;无法解决我国劳动者月度工资的现实问题,而按年或月来计算营林生产整个过程的耗费及成果又缺乏理论依据;我国大多数企业及国家核算管理均按年度进行,因此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与年度核算不一致,会给营林生产带来很多不便。基于此,营林生产还必须进行年度核算。

3.2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按照客

营林生产既需要按生产周期进行长周期核算也需要按年度进行核算。营林生产按生产周期进行核算后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营林生产完全、真实的经济核算。即企业可以自负盈亏,能够以林价收入补偿营林支出,实现利润,实现企业自我积累。营林生产要取得林价收入必须是在活立木达到某种成熟出卖时而取得的, 这种收入并不是该年度营林生产收入, 也就是说,在每个年度并没有真实的营林收入,只有最终的林价收入才是真实的,可以实现的。因此要想真实地反映营林生产的经营情况,只有通过营林生产的长周期核算来完成。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是真实的。通过长周期核算, 可以很直观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耗费和生产成果, 可以使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积累。但长周期核算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陈世辉,张明豪.关于营林成果考核办法的初步探讨.林业经济问题,2006,07:77-79.

[2]蒋敏元,王永清,王志芳.商品林经营实行完全经济核算.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0,10:100-102.

第14篇

【关键词】公共权力;异化;委托;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及结果与其本应有的性质相背离。公共权力的产生反映着公众希望借助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好愿望,但当公共权力运行脱离法定轨道,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时,公共权力就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权力就变成了异质的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的者获得公共权力的使用权却没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权力,造成公共权力资源的流失以及权力腐败行为。[1]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权力的异化就是腐败。当今学界为了克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运行产生的消极影响,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对腐败和成因形成一个可推广的和无可辩驳的结论。笔者认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理论依据和分析视角,于是试图用以委托人——人模式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对腐败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基本的模型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就业、货币政策等,国内更是把这一理论用在现今的国企改革上。但将委托——理论付诸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现实解读,可供借鉴的资料还是很有限的。笔者认为,对公共权力异化现象的分析,只有从民众、国家与政府这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众将自己天然拥有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政府实施,而国家、政府有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甚至不法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运行失灵下的腐败问题产生。

一、公共权力的异化:委托—机制运行的失灵

委托——理论的核心就是委托——关系。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而委托——理论就是研究这种关系及其制度构建的理论。

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大多为代议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委托——机制经由两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再由国家委托给各级政府。社会中的的每个人总会将各自享有的私有权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所有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权利,需要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实施并保证获利,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因而获得了所有广大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这个机构就是政府。[2]在现代的政府理论中,政府公职人员是作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说法表明了政府相对于社会公众的从属性,它旨在说明:政府仅仅是公众为达成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设计,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与作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与民争权、与民争事、与民争利,更不能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着政府理念的深刻变革,同时,也体现着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路向。

虽然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人和委托人关系,但委托——关系的理想设计与实际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差距,事实上也不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着不断搏弈的过程。根据委托——理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如下情况: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与利益一致或不一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双方责任不对等,那么,人的活动将可能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动最后引起的责任(或损失)将有可能由委托人来承担。在现实中,公众的确承担了过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灾难性后果。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与人目标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部门及其具体官员并不像传统政治学中认为的那样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维护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驱动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当官员的目标和公众的目标发生冲突时,人往往很可能选择损害公共利益、国家或政府利益而维护个人利益。在国家治理中,又没有任何“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地促使个人行为服从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显得有点“强人所难”;其次,契约的不完全性。人践约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存在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素,从而导致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带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约的不完全性为人拥有大量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合理性,为其采取机会主义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间;再次,是信息的不对称。政治人是信息的优势者,他们拥有一些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对人的行动细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人极易产生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试图破坏规则、钻空

子和投机取巧,政府很可能变成为私人利益的场所。正是由于种种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为分散个体的委托人的监督上的弱势处境,使得委托——机制运转失灵,政府提供的行政产品即公共服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人的报酬不与其行为后果挂钩时,人就会以追求最少的劳动和要素投入来获取相对高的报酬。人一方面可以无限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职权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懒、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渎职行为,公共权力因此而逐渐异化了。

二、对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改进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架设刚性的行为规范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既是制度运作的主体,又是制度运作的客体,因此,对政治人的科学分析是架设有效制度的前提。在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着对人性假设泾渭分明的区别。中国古代虽有“性恶论”,但最终还是“性善论”占据了主流地位。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对子民是毫无私心的。直到现在,政府官员还是被认为是“人民公仆”。而从基督教教义演化而来的西方人的制度逻辑思路则是“原罪说”,人间没有天使,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休谟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并以积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依归。[4]洛克认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的驱使使得人们专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性中的“仁爱”是永远不能胜过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论也内在的包含着“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也是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运作失灵的前提条件;再者,委托——理论是用经济合约的形式来规范委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竞争性、重利性和等价交换性,容易诱发人的本位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容易冲击人的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主张依赖制度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6]

制度规范作为一种外部约束,贵在保持和彰显一种客观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对人实施有效约束是其要义。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要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行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设计:

第一,加强法律监督,以防止人的违法行为。委托——理论认为,监督是重要的。它认为监督必须持之以恒,因为长期的关系可以发展出有用的价值存量,这种价值存量对于合同的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监督更为有效。而法律监督就是将持续不断的监督体系制度化的作用机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为分散的个体存在,基数很大但未经组织起来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难与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对人追求超额费用或渎职监督行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选择了监督,个体委托人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这对一个同样具有经济人本性的民众来说结果会是得不偿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对人频繁监督的积极性,更多的人会选择“搭便车”坐享其成。那么加强法制监督就更是刻不容缓。要在最高的宪法层次上以法权制约行政权力,法权高于一切政治强权,拥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过法制规定政府有关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则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和缩减官员的随意性权力。

第二,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委托——理论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强制性,没有退出机制供选择,因此,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合约是被“锁定”了的,这就降低了政府规避错误、提高效率的激励,但也正是因为这样,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运行程序能够引导博弈各方的行为相互促进和制衡,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例如可以实施裁员加薪与高薪养廉的政策。裁减极度膨胀的官僚队伍,并相应增加官员的正常报酬的高薪养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励公共权力者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权力;其二是因为官员的报酬是来自于委托人,所以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其三,扩大官员报酬就是相对减少非官僚职业的报酬,这对不认真行使公共权力者具有相对惩罚作用,一旦失去人资格,也就会损失一大笔收益。[2]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要随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

公利的扭曲行为,这应该为政治委托过程所借鉴。

第三,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人市场。实践表明,竞争和他律分别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证。我国传统的官员选拔机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竞争优选机制,长期以来,中国采取以身份标签为特征的人才进入壁垒,既影响了优秀人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竞争对行政人员的压力,造成了行政职务终身制。以市场化的装置为杠杆的人市场的存在,可以实现对不称职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人声誉评价机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机感,从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觉培养起防腐拒变的能力。遗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随地根据市场机制来决定人员的更迭,因此人民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如选举权、检举控诉权和罢免权等,让政府人随时都面临着被降职、弹劾、罢免的危险,才能加强这种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四,加大政务透明度。人们往往会有这样一种印象或体验:如果不是有与政府打交道的经历,普通老百姓穷尽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墙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弊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产品,就应当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尽量避免暗箱运作。应完善信息控管系统,改善公共信息体系,削减政府专门部门对信息的隐匿权限,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参政议政的条件,这就需要疏通政府与外界的制度化联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构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要增强公民意识,提高人们参与和关心公共事务的热情。作为委托人应该了解,其参与积极性是与切身利益相关的。

(二)诚信政府:打造软性的行为规范

美国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团队中的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与群体效率存在着某种张力,而团队生产的外部性和环境不确定性恰好可以“遮掩”雇员的卸责行为,并且似乎任何激励机制都给企业中的人留有“卸责”余地。即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完全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制度失灵,[7]政府中的又何尝不是如此。建设远未完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督导权力的民意表达程序也极为有限,而且难免因层层过滤而失真失效,法制手段总是滞后的,往往只是作为应急机制或事后收拾的无奈选择。所以要解决“人问题”,诚信建设不容忽视。政府的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那么,信用就是其内在的伦理品格和存续的基础。如果人不讲信用,政治委托——契约只是一纸空文;如果人讲求信用,以委托人的利益期待为使命,忠实且成功履行委托—契约,获得委托人的持续信任,那么委托——关系就能良性地运营。因此,如果政府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甚至贪赃枉法,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基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西方政治从来不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依靠制度的锁链来约束官员的作为。但他们对官员的道德操守似乎从来就没有含糊过。早期的法国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指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来华盛顿倡导“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4]到了现代,还是西方的学术派别首先高扬起了公共行政伦理的鲜明旗帜。事实上,与法律制度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制度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诚信才能起作用。在委托——关系中,无论激励约束机制多么健全(事实上也难能做到),如果人不守诚信,那么就难以预防和制止其机会主义行为。而委托问题之所以存在,其基本原因就是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因此,打造一个有公信力的政府,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它既是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或平台,也是制度建设孜孜追求的一个顶级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约束人的行为,控制委托成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而加强制度建设,又需要保证政府诚信。通过制度激励和诚实守信,约束、惩罚背信弃义的行为,努力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造就诚信的制度环境,无疑是解决“人问题”的一条长效措施。

参考文献

[1]柯雄,肖红.公共权力异化的利益诱因与道德制约[J].前沿,2004,(11).

[2]仲伟周.公共权力委托运行的扭曲与管制[J].当代经济科学,1999,(2).

[3]程漱兰.转变政府职能,重构激励机制,以推进政治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1998,(1).

[4]罗自刚.公共行政伦理及其补救—来自政治委托理论的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5]梁洪学.经济人假定理论的演进与发展[J].江汉论坛,2003,(7).

第15篇

一、经济全球化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新的世界性经济运行机制的启动,跨国公司、全球金融机构、世界性经济组织等成为主要角色先后登场,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性日益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组织国际联合、控制资源流向、影响经济生活、引导文化潮流、操纵信息媒体,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社会生活,也对传统的权力运作带来了挑战。哈贝马斯认为,全球化的经济超出民族国家的调控能力,迫使人们去寻找替代方案——如把迄今民族国家所承担的社会福利职能转让给跨国机构。对于政府来说,全球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政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性既有利于用规则贸易取代强权贸易,从而给予发展中国家自我保护的手段,也将为国际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机会。由于在客观上要求分工的深化与市场规模的扩张,全球化也推动着生产从国内区域间分工向国际分工发展,推动着销售从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扩张。在追逐规模效益与分工效益的过程中,跨国公司通过投资活动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协调其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格局,推动产业内贸易和公司内贸易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向哪个地区,就会加速哪个地区的发展。同时,全球化也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各国都在力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加速自身发展。因此,全球化无疑拓宽了政府活动的空间和领域。

另一方面,全球化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典型的后发型国家,中国要成功地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在全球化竞争中立稳阵脚,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得力的政府,求真务实、具有强烈责任感的政府,放眼全球、目标远大、应急有策、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政府。但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仍旧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政策的可预见性和法规的透明度不高,依法行政的理念很难植入。从依法治国的理念载入宪法到有法必依成为行政主体的自觉行动,中国的历程十分漫长。另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甚至知法犯法的情况在实践中依然大量存在;凭经验办事、按首长的指示办事、看上级的脸色办事、搞“暗箱行政”等情况在一些地方还屡见不鲜。内部法规大于国家法律,造成垄断经济,即“权力经济”,其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壁垒限制;长官意志,一言九鼎;行业垄断,为所欲为;法规体系薄弱,程序性法规匮乏。这些表现都与全球化不相容。

第二,政府的实际运作方式还不够规范。在政企关系上,我国政府还未完全从企业活动中超脱出来,权力性干预和管制依然过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滞后,实质性的审批范围过大。在市场机制的培育上,我国政府的依法管理还很不完善,对经济的干预依然过宽,缺乏现代的公共服务观念。在管理队伍上,我们还亟待建立一支懂得并能驾驭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人才队伍。在管理手段上,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能力将受到挑战:跨国公司可能通过多种途径绕过东道国政府的控制,可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法律透明度的高低和劳动力用工制度,随时转移生产和投资。这决定了中国在全球化环境中深化行政改革、建立全球化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从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转变为行政指导方式,从刚性行政转变为柔性行政。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变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理论研究处于空白状态,实践中也一直遵循政治行政一元论(政治与行政不分)和古典的官僚制度(韦伯的科层制理论)。结果,政府往往以政治的方式对待行政(如政策制定),以行政的方法对待政治(如资源分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问题和一定程度上的制度性腐败。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提供所有的公共产品,这一理念是导致政府扩大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的重要价值原则;同时,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公共权力机制,这一观念造成了政府与市场的脱节,使得政府运作缺乏市场效率,市场运作缺乏公共支持。

相比之下,新的公共行政理论是融合了公共理念与市场理念、以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and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和有效性)为目标的管理改革模式。它极大地突出了市场理念和公众的重要地位。

在强化市场理念方面,新理论将政府纳入整个市场体系中加以通盘考虑,详细评估政府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公共职能对市场供求的影响;认为应该将公共服务视为重要的市场领域,将政府管理看作是市场机制与公共机制的结合;讨论政府在注重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资金运用的市场效率,把政府服务的质量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崇尚和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社区化和社会自愿服务,强调在不同的服务机构间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检验。这样,政府就不再是单一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其管制和审批部分的权力将大规模释放甚至取消。而信息资源的公开程度和提高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的要求,使政府内部机构变革成为必然。

在政府与公众关系方面,新理论强调顾客取向、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并通过建立企业化政府来提高政府的能力与效率,使公众获得更多高质量的服务。在实践中,全球化使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投资来源的“非本国化”、经营活动的“非本土化”、交换的“电子信息化”以及国际民间组织力量的日益“自治化”,都使公众和公民社会在社会生活中的自治式运作能力、承受各种风险的自主能力大大加强。这对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是: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利用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不再从管理主体的角度考虑如何管制被管理者,而是站在社会与公众的立场上考虑政府如何为公众服务、对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管理的变革要立足于国际化竞争,以建立现代公共管理的思维模式为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主体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谋取社会公共利益。这要求政府具备:(1)全球意识,即开放的公共管理理念;(2)服务和效率意识,即提供高效、公平的服务,更多地吸引外资;(3)风险意识和责任能力,正确地把握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的主动权;(4)应变和整合能力,及时调整管理战略,有效地整合各种因素及利益多元化引起的冲突与矛盾,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参与全球竞争。(5)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即推进“电子政府”建设,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行政。

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管理变革的取向

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政府如何运用市场法则来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提高公共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乃是目前面临的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府管理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从以权力为中心向以规则为中心的转变

以权力为中心的运作方式,随意性和无序性较大、公开度低,容易导致暗箱操作、违法行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是凌驾于一般公民权力之上的,行政权力支配一切。而在全球化时代,社会环境瞬息万变,社会需求多元化,政府难以继续试图向社会提供垄断。政府应该“转向一种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桨)分开的体制”,“选择把自己局限于政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从而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要求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政府运作的基本规则应从以往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性干预,转变为通过制度供给引导服务对象按照政府规范实施行为,即由权力行政转向规则行政。

(二)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将不再单纯地限制市场主体的活动,而应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参与和干预经济生活。它在理论上也不再仅仅采取单纯的管理性行政,更应当实施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的服务性行政。

在西方,各国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最终选择了服务职能,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需求为中心”的转变。在中国,政府管理变革离不开国际公共行政发展的宏观背景和时代的特殊性,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入世的特殊要求。它们预示着政府职能结构的中心将由行政管制的职能逐步转向公共服务的职能,意味着政府施政需要符合公众的意志和愿望、重新设定政府与公众的地位和关系,也表明了政府行为的公众取向和“顾客”中心。

(三)从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转变

全能主义政府实际上就是无限政府。并且,政府取代了社会自治,通过计划手段操纵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这不仅在理论上缺乏科学性,而且在实践上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从公共行政科学化的角度来说,政府职能应该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原有的“包揽一切”转换到“做市场不能做的事情”,弥补市场的不足。也只有从无限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向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综合并用,才有可能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四)从暗箱行政向透明行政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