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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增多、服务内容加深加宽
某校合并初期,学生人数为一万名左右,不到15年时间,学生人数激增至三万余人。在办学场地不增加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初期主要依靠扩大管理机构,设置辅助临时机构,增加管理职工人数及招聘适当临时工解决。但随着学生需求的提高,需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为学校师生员工学习、工作、休息和娱乐的场所随之大量增加。而这些需求仅靠环境整洁、搞好卫生、保持现有的绿化是远远不够的。
多校区物业管理模式
高校物业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高校直接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主要采取的就是这种由高校直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创建是为了便于政府和学校对其实施物业管理。一般而言,学校设置一个专门负责后勤建设和管理的机构,即后勤处,下设物业管理中心、水暖电管理中心、后勤服务维修中心等子单位。每个子单位再下设相应的部门,如绿化科、保洁科等,分别具体管理相对应的工作任务。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管理权力集中,便于上下管理;缺点在于管理人员容易固化,积极主动性不够高。
(二)校企合作管理模式
高校物业管理一般可分为核心管理部分和非核心管理部分。学校可直接参与核心管理工作,而将非核心部分通过采取社会竞争的办法,引入具有丰富经验、专业性强的管理公司参与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通过对比学习,提高整体管理水平。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引进社会企业,形成局部范围内的竞争,相互对比,从而提高和改善整个学校物业管理水平。缺点在于整个学校的物业管理权仍归学校,管理的本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同时,学校管理机构需分别对下属的机构和社会企业进行管理,如何确保两者和谐相处需要做大量工作。
(三)完全社会化管理模式
完全社会化管理模式,就是通过社会竞争的方式,例如招标,将学校的物业管理工作完全交付给符合学校各项要求的企业;同时学校内部的管理机构也进行相应的调整,成立对社会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的部门。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学校仅仅负责企业的监管,大大降低了学校管理负荷,解决了学校管理人员和技术实力的不足;学校物业管理实行完全社会化,管理效率和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不足在于,学校对企业的管理仅限于监督,两者之间的约束依靠文本合同解决;企业参与管理,其根本目标仅为赢利,与学校的本质属性———为教育服务理念相违背;若两者达不到“双赢”,必将引起管理的混乱。
(四)学校联合管理模式
学校联合管理模式是指一个区域内的高校通过合作与联合,重新优化资源配置,借助优质资源实现联合体的跨越式发展,摆脱应对强大市场竞争对手,使其联合体在短时间里即可显示出合作与联合的强大生命力和竞争力。通过合作与联合,可以促进专业化、集约化、科技化、系统化的提高;更有条件降低成本,更能体现教育规律,更能有效地克服一校一户办后勤常存在的运行效率低、成本高、服务质量与现代化水平低的劣势。这种模式的实质是走规模经济的发展模式,但联合过程中产权界定问题仍很难解决,效益的最终分配问题增加了联合的难度。
不同管理模式的选取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
该原则为选取管理模式的首要原则。选取时要考虑到各个分校区的具体情况,例如所处地理位置(是否远离市区、校区之间的相对距离)、校区面积大小、在校师生人数、分校区和主校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确定合适的管理模式。
(二)统筹规划、兼顾有序原则
大部分校区后勤物业管理实施“自负盈亏”政策,单一校区的物业管理在人力和资源分配上都能很好地进行平衡。而随着校区数量的增大,势必会导致各个校区的综合资源出现不同程度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个别校区面积大、师生数量众多、服务设施基础好,物业管理容易且经济效益好,造成管理人员容易集中;而有的校区面积小、师生数量少、离主校区距离相对远,政策少,服务设施老化,物业管理困难且经济效益差,造成管理人员易跳槽,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上述现象的出现,需要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各个校区均能够平稳运行。
(三)节约成本、效益最大化原则
管理的最高目标是“服务水平高、满意程度高、效益最大化”。作为高校物业管理部门,最大的考虑就是“服务”和“投入”之间的关系。区别于社会企业,高校物业管理部门在享受学校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对所需物资实施集中采购,参考国际上通用ISO2000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从而降低运行成本。此外,管理人员要变“单一化”为“复合型”,加强学习和使用现代科技手段,适应现代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趋势。同时,管理机构应做到“以人为本”,避免物业管理的人才流失。
(四)适当引进、共创双赢原则
现在,“实践出真知”不能只停留在喊口号,而是应该更好地结合在高等教育的日程设置中。因此需要学生在实践中运用知识,在交流中融合知识,在积累中掌握知识。顺应需求而生的高校酒店也就为学生提供了掌握技能、提升能力和磨练意志的培养平台。学生可以先在课堂吸收理论知识,在酒店实践时转换为实际操作,有的学校甚至可以直接把课堂搬到酒店,结合现实环境,让学生感受到社会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与一味学习书本知识,进入社会再慢慢熟悉相比,大大提升了学习和工作的效率,是把学生培养成技能过硬的实用性人才的一个捷径,也是对社会管理服务人才的一种储备。由此可见,虽然高校酒店和社会酒店有很多差异,但是,毕竟高校酒店也是社会酒店衍生的产物,它们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
这种高效的教育模式也越来越受到各地高校的效仿。在另一方面,高校酒店的设立也是对学校管理的一个深化和提升。正如我们所知,校园管理是学校常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加强综合教育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创造校园文明氛围的基础工作。校园的管理,究其目的,大多数就是为了提高学校各方面的综合能力,为师生营造更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所以,高校酒店也是营造教育环境和教学设施的外在表现形式。换一个层面思考:因为在校学生和在职员工对于责任的认识不尽相同,所以帮学生转换角色,体会以工作角度看待问题,是对学生能力的一种促进,激发学生提高工作热情,培育学生自我约束的能力,发现自身的缺点和存在的不足,在毕业之前完善自己。这对推动校园的良好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不论是从“高校”还是从“酒店”着眼,服务性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为了提升服务品质,高校的物业管理是不可忽略的关键因素。但是不同于单一高校的物业管理和单一酒店的物业管理,高校酒店坐拥高校和酒店相结合相互依托的独天得厚的条件。所以高校酒店的物业管理其实可以借助于高校的特殊性质,借鉴便捷的地理优势,提升自身的服务品质。高校酒店可以拓展员工的学习时间和空间,为各类人员提供学习机会。“一个企业给员工最好的福利,就是培训”。所以这样的机遇,也能够充分满足员工的学习要求,使他们除了增强服务意识之外,还能增长实力与才干,通过教育培训促使各类人员更新知识,提高能力,这样的新型模式,也会使镀金后的员工再为酒店物业管理的发展多作贡献。
再者,高校也是一个小社会,校园人与人之间较为熟悉,领导与群众之间多有师生之情、同窗之谊,这是一个很好的沟通桥梁,是协调各方面事宜的纽带,更有助于我们收集服务意见,优化业务素质。只有这样,高校酒店才能不因循守旧和墨守成规,才能善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善于提出新设想、新方案,善于探索,勇于创新,不断以新的目标鞭策自己,在高校管理与服务中,想办法、出思路,得到客户的满意评价。另外,没有创新就缺乏竞争力,没有创新也就无法提升价值。想要走出特立独行的发展道路,就要懂得加强自我的个性化建设,发展特色的企业管理模式来适应社会变化,使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正因为高校是人才的聚集地,也是新想法、新创意、新思路酝酿的乐土。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好的建议或吸收一些好的意见不断改良管理方式和提升服务质量。
如果说高校物业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产物,那么,高校酒店物业管理就是改革和创新融合的结果。高校酒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把高校酒店物业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凸显得淋漓尽致。因为高校酒店物业管理的内容不仅具有一般酒店物业管理中客人接待服务,酒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等一系列服务项目,更重要的是高校酒店的物业管理具有育人功能。其一,大学阶段是学生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在高校酒店的身临其境的实际操作和岗位磨练,可以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积极向上的良好意志品质和豁达开朗的良好心理素质;其二,通过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以及规范管理和服务,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所以说,高校酒店物业管理承担着保障和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酒店业务、常规经营正常进展的双向任务。
本文作者:黄闯工作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行政化的主要原因
1.社区业主缺乏合作能力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社区物业管理的强势行政化行为是与社区业主的弱势地位相对而言的。社区业主之所以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则是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方与社区业主之间地位的非对等性,与组织化的物业管理方的强势行为相比,缺乏共同体意识的原子化社区居民则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社区居民之间本身缺乏有效的合作能力,其无法对社区物业的行政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即使能够合作,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搭便车的问题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正如美国学者曼瑟尔•奥尔森所说,“如果一个集团中所有个人在实现了集团目标后都能够获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们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P2)。对于社区物业管理方的行为直接损害了社区业主利益,社区居民很难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多元产权构成的利益共同体中,成员越多、规模越大,每个委托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多元产权主体搭便车的倾向就越严重,一旦出现搭便车的个体行为,就会带来群体共同意志的瓦解和集体行动逻辑的混乱。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以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5](P106)如果社区业主对物业管理方的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的压力,这就进一步强化了物业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2.社区居民需求多元化导致社区利益分化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现在城市的物业小区都是由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工作单位、不同工作性质的异质性社会成员构成,社区居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他们对社区共同利益的认知和保护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面临着社区物业管理方不当行为时的反应也有所不同的。一方面,社区业主购房住房的动机是多元的。社区业主购买住房可能是投资升值,也可能是自住,社区居民购房的动机不同导致社区居民很难建立起相似的共同利益。对于居住在社区里暂时租客与长期使用者,以及自住业主与投资业主来说对社区利益的需求都是不一样的,只有居住在社区内的真正业主才会关心社区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社区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分化导致对于社区提供服务的需求也是多元的,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由于喜欢高品质的生活,能够承担较高的收费;而对于收入较低的群体来说则喜欢收费较低的服务项目。社区内不同群体利益的分化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社区内居民行为取向的多元化无助于遏制物业的行政化。3.社区物业产生过程异化社区物业关系的运行逻辑是,城市居民向房地产开发商购房后成为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自己的自治机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供各种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则需要付费来购买物业管理服务。也即说社区物业管理应该是社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聘用,而实际上社区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其施加任何的影响。[6]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方作为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存在被社区业主所接受,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业主和服务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7]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一旦购房者决定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他个人就已经同意接受了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8]因为根据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看似在保护业主的权利,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主选择物业的自,只能被动接受社区物业管理提前存在和介入社区管理的既定事实。这也使得部分根本就不具有任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堂而皇之的作为一个既定事实对社区物业进行管理,进而在心理上强化了其处于强势地位的事实。4.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缺失社区物业管理行政化的一个重要的诱因在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的缺位,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权力再分配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社区物业关系中的权力博弈是力量对比失衡的非均衡性博弈。[6]因此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的和谐发展显得异常重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而在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乱象频出没有能够有效治理的情况下,政府并没有动力去监管基层社区的物业管理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9]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纯粹的市场化运作,而是掺杂着一些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导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能够及时纠正问题,相反由于其纵容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虽然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在不断高涨,维权行为不断出现,但是如果每一次正当的维权行为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参与支持,维权行为就很难得到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及时纠正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于社区居民反应的问题能够及时回应,就能弱化物业管理方的权力过大等行政化行为,减少社区范围内的各种纠纷,构建良好的社区公共秩序。
促进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良性发展的对策
社区物业管理作为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行为,对于城市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于改善人居环境、稳定社会治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化管理行为,不但与我国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背道而驰,而且还影响了社区物业治理的绩效,导致社区业主无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降低了社区居民的满意度,甚至导致各种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社区物业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维护社区业主利益,促进基层社区和谐稳定发展。1.建立和完善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范围内主要存在两大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它们作为基层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可以部分消减物业公司与社区业主之间权力的非对称性,对于基层社区物业管理的行政化行为有着一定的抑制功能。但在当前社区业委会和居委会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导致其并没有能够发挥其应该具有的功能。对于业主委员会来说,它们面临的问题有:首先,在部分的物业小区内,根本就不存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一定繁琐的程序,如果缺乏社区物业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社区业委会的成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次,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增加了社区业主的经济负担。业委会作为业主们的自治组织,其日常运转经费来源于全体业主的缴费,这无疑增加了业主的经济压力。如果业主不愿意缴纳费用,业委会则根本无法正常运转。再者,即使存在业委会,但业委会内部利益的分化可能导致其根本不能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因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是一种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对人的行为决策进行全面的、彻底的监督和约束,于是就存在一个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在一个社区内有诸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些多元主体之间既有共同的公共利益,也有各自的特殊利益需求。因此在具体的事务处理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利益上的纷争。[10]正如有关的研究显示,当前业主委员会存在五大难题: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筹建难、正常运作难、司法维权难以及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难。[11](P295-300)所以在当前的现实困境下,为了减少社区物业管理方的行政化行为,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时,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消解社区物业管理方的利益冲动。因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既定的维护社区居民利益的组织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具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协调社区居民与社区物业管理方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各方的利益。当然社区自治组织的存在并不是一个与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对立性存在,而是通过多元合作式的治理共同维护社区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维护社区物业可持续性发展。2.加强城市物业社区共同体意识建设社区本应是居民的生活共同体,本应是邻里而居、守望相助,但由于居民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难有交叉汇集,加之居民的社会地位、教育和职业经历亦各不相同,故难有情感交集,难以形成共同意识。[12]因此加强物业社区共同体精神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是促进社区物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需要增强社区业主的主体性意识。物业小区是业主的小区而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体现,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是物业管理的主导者和物业服务的消费者,并通过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13]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构建具有社区特色的社区文化,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使得居民小区真正成为亲密无间、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的和谐物业小区。3.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区物业治理中的责任首先,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完善社区物业的准入机制,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对于没有物质管理资质的企业在社区中的存在,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严查的方式禁止其进入。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区物业退出机制。如果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而且不能及时更改就要取消其相关的资质。其次,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权力,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监管。虽然社区居民有着强烈的社区物业管理需求,但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方不当的管理服务行为弱化了社区居民的物业需求,而且导致物业和业主在许多情况下成了势不两立的对立面。因此为了社区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者的权力,加强对社区物业监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而且由于社区物业管理是一个低技术含量的低端行业,其所需的劳动力并非高端人才,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的人工成本是低廉的,物业管理不能是也不能被允许是暴利的行业,[14]因此,政府要严格禁止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暴利行为。再者,畅通社区物业居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物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社区业主提出的问题应该给予及时回应,做好社区业主和社区物业管理方之间的沟通,防止问题的不断累积导致突破业主的心理防线,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最后,完善社区物业管理的财政税收支持。虽然社区物业管理采取的是市场化运作方式,其在运作过程中有着强烈的经济利益冲动。不过由于社区物业的管理行为是一个有着明显正外部性特征和社会效益的管理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实施物业管理对物业直接相关者———物业所有者(或称业主)和房屋使用者有价值,对其他相关者也有价值。如果物业管理的投入完全由物业直接相关者承担,其他相关者所获得的价值便构成了物业管理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影响了物业管理投入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物业管理的生产和消费循环。[15]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其经济利益属性与社会利益属性之间的冲突,社区物业的管理行为不能等同于单纯市场化行为,政府应该对其给予一定的财政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向良性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