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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BOT 法律障碍 特征 专项立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P142-143) 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式提出于1984年,首倡者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并首先应用于该国的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现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中国举办BOT项目是一项较新的工作,人们对此缺乏系统的了解和认识,现行立法与BOT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因而分析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及推行BOT方式存在的法律障碍,建立和完善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BOT方式的产生与发展
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Rocles)的有关规定,这在雅典法中有所记载。如当时通行于地中海地域的关于“海商借贷”(Maritime Loan)的规定,[2] 即以海运提单作为抵押的借贷制度的内容。在BOT投资方式下,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靠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该项目资产的担保得到回报,这种金融借贷性的项目投资与“海商借贷”的规定相类似。二战后,各国纷纷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与技术的输出过程中,其所采取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受到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限制。而资金和技术输出的强烈要求,又迫使其不得不考虑采取其它方式,加之发展中国家因急需资金和技术,又不得不多方式引进资金,于是BOT这种自筹资金能力强,无须资金担保的投资方式便创造性地应运而生,并且很快发展、强盛起来。它不仅解决了东道国资金短缺的困难,完成了东道国因资金困难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也使东道国比较容易地引进了先进技术,学到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培养了技术骨干和技术工人,促进了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BOT投资方式实际上是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就基础设施建设所建立的特许权协议关系,是“公共工程特许权”的典型形式,其在实际运用中还演化出许多类似形式。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BOT还有BOOT(Build —Own—Operate—Transfer)和BOO(Build—Own—Operate)两种方式。
二、BOT投资方式特征
(一)BOT项目以东道国政府特许为前提和基础
BOT投资领域一般属于政府垄断经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所谓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如果没有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私人投资根本不可能涉足公共设施等政府专营垄断的领域,也无法筹集到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巨额资金,因此,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基础设施行业,实质上是东道国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外国投资者的特许权,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公司经营。
(二)BOT项目众多当事方相互关系通过一系列合同进行安排
BOT项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众多,除主要主体是东道国政府还包括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银行金融机构、承建商、经营管理公司、保险人等一般主体,它们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来确立、保证和调整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合同协议共同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如前所述,BOT的核心是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要进行基础项目投资,首先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上的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而其表现载体就是特许协议。因此,特许协议构成了BOT法律框架的基础。其他所有合同如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并为实现其内容服务。 [3](P66-68)
(三)BOT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BOT投资方式下的合同是通过不同方式签订的,有的是由政府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出一个各方面能力都较强的私人企业,然后再与谈判、详细拟定BOT投资协议的条款,有的是先由外商本人或外商通过其中合作者向政府提出申请,该申请被批准后,政府再与项目发起人通过谈判,签订BOT投资协议,无论哪种方式,BOT合同的主体双方都有签约或不签约的自由以及同意或不同意协议中某个条款的自由,因此,虽然BOT投资方式下合同主体的一方是政府,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经过谈判,最终在合同上签字,每一个步骤都是双方当事人积极努力的结果,都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存在一方强迫或欺诈另一方签约的问题。
(四)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交给东道国政府
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外国投资者已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东道国政府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虽然政府作为一方直接参与BOT项目,但政府在特许期内不投入资金,不承担风险,项目风险全部或大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这与传统合营形式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基本特点不同。
1、传播媒介与人文精神的关系
传播媒介与社会人文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作为人类借以传播信息的辅助工具,一方面,媒介传播内容彰显人文精神,媒体的选择性报道体现的人文精神通过不断地媒介接触传递给受众,并进一步通过普遍的价值规范引导和制约社会人文精神的形成。另一方面,人文精神推动媒介进步,人文精神强调的严谨理性的思维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强大智力支撑。人文精神倡导的自由、人本和理性思维不断地推进传播技术进步和新闻理论的发展,加速了新闻事业的自我完善。
2、传播技术创新过程中人文精神的缺失
追述传播技术的发展历程,其中比较具有技术意义的有四个阶段:印刷技术阶段,广播技术阶段,电视技术阶段和网络技术阶段。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推动了技术的革新,高速印刷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使廉价报纸应运而生。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广播和电视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人类传播活动已经进入了网络传播时代,通过网络不同时空被连为一体,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生活。
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就是传播媒介不断进步的历史,也是传播效果不断强化的历史,媒体功能越来越丰富,人们的媒介接触时间越来越多,这也给人文精神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当前,对人文精神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人类对传播技术的过度依赖和传媒负效应的扩大两个方面。
人类对传播技术的过度依赖主要表现为部分媒体在新闻制作报道过程中对于技术设备的过度依赖,以及公众对全新的文化娱乐享受的过度依赖,新媒介强大的吸引力让更多的人沉迷于虚拟的世界不能自拔,加剧人类的自我封闭,给人文精神投下了浓重阴影。
传播媒介负效应的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媒体暴力戕害公众心理健康。影视、游戏、网络等媒介信息内容中的暴力倾向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步增长,频繁接触,会使公众对现实暴力反应迟钝,增大模仿概率,使暴力传播、扩散。第二,新技术强化了媒体刻板印象。媒体是公众形成自身观念的参照标准,媒体有意或无意的刻板成见,如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等也会影响受众,使媒体或媒体人的刻板成见演化成普遍的社会刻板成见。第三,媒体分众化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普遍的社会文化标准。媒体依据不同的特性将公众分为不同的群体,针对性强,但传递的内容也很容易造成多元价值并存。第四,形形的广告,使充裕主义盛行,唤起人们无止境的占有欲和享乐欲,势必会造成人类中心主义的膨胀,无视其他物种的生存,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膨胀表面上似乎是对人文精神的强化,而实质上却是对人文精神的彻底颠覆。
3、寻找人类的精神家园――人文主义精神的重建
人文精神是人类社会各种文化现象的集中体现,人文精神的缺失就是社会文化道德倒退,重建人文精神不仅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而且,我国有着悠久的人文传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良好的社会政治保障,媒体和公众的觉醒是牢固的杜会基石。
重建人文精神主要有三方面途径,即媒介、受众和社会。
第一,媒体提升媒介素养是重建人文精神的关键。媒介传播的信息是影响社会人文精神塑造的重要因素,媒体自身应以受众为本,关注公众需求,以人为本的报道原则是媒介自身人文精神的体现,也是塑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精神的前提和基础。媒体人应以身作则,坚持新闻伦理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报道质量和人文内涵,做社会人文精神重建的先行者。
第二、受众媒介素养的提升是人文精神重建的基础。良好的媒介素养是受众分辨媒介信息真伪对错,进而形成普遍的社会价值观的关键,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对社会人文的认识,公众不仅要明确评判传媒的标准,还要积极科学的利用传媒资源,监督媒体的传播行为。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责任竞合;法定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海运已经成为现今国际货物贸易主要的货物贸易运输方式,承担了85%的货物贸易运输。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迅速成为航运大国,海运承载了中国90%以上的外贸物资。截至2007年,中国海运运输了18.5亿吨外贸货物运输,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海运需求国;同时中国也是世界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中国海运完成了铁矿石运输的99%,进口规模达到了4.4亿吨。海上货物运输往往会涉及多方当事人,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贸易关系,同时也涉及了许多法律关系,而提单就是多种贸易的关键连接点。所以,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关键,尤其在现代单证交易的制度下,提单的作用已不仅限于运输环节,而已经发展到了贸易环节。
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海运技术也随之进步,极大的提高了船舶航行技术及码头的装卸效率,但是这种快捷的海运方式要求传统的提单也有所改变,“今天因航次短,船速快,大概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因此,承运人为了不影响船期,从而影响己方利益,通常会允许提货人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或其他保证方式交付货物。这就是通常国际贸易中所说的无单放货。这样的做法虽然对疏通港口,提高航运效率和保证承运人的效率有显著的作用,但是承运人也须承担极大的责任风险。因此,需要全面深入的认识承运人允许无单放货的行为,了解承运人无单放货后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的立法经验,对填补我国的海商事法律法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制有重要的意义。
一、无单放货的概述
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承运人运载货物的运输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建立运输关系的关键证据,代表着运输中的货物。为了防止海上贸易欺诈、保证托运人的权益,国际商事立法和惯例要求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的首要原则。
2.无单放货的概念
无单放货,是指在未收回无正本提单情况下,承运人放行或交付货物的行为,英文表述为“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无单放货虽然广泛为承运人采用,但是会带来极大的其法律风险,使托运人的利面临极大的风险。虽然托运人可向承运人提出责任诉求,但是关于货物的关键资料掌握在承运人手中,托运人取证困难,举证责任难以履行,容易面临败诉的风险,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尤其在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关于无单放货行为的具体条文,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亦或是二者竞合,权利人诉求时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亦或是二者可选择其一,以及诉求后的一系列举证责任的确定、赔偿责任额的规定等等,都值得探讨。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1.提单的性质
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需对提单的法律性质作出清晰的界定。提单的性质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紧密联系。对提单性质的界定,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物权凭证说和提单债权凭证说。物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代表着货物,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证明,其占有或转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和转让效力一致;债权凭证说认为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据。承运人持有和转让提单的行为只是转让货物的推定占有,并不带来货物所有权的必然转移。“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是一场历史的误会”。提单应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凭证。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也证明了货物已有承运人接收或装船。该观点在业界已被普遍认同。
2.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须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这种行为是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或受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或是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亦或是二者的竞合,亦是研究的难点。
侵权说的理论前提是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是对提单持有人的物权的侵犯。承运人违反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有明显的过错,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中国海商法实施前,这种学说是主流观点。海事审判中将提单视为物权凭证,将无单放货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违约说认为无单放货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大多数国家,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以外的人,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会被认为违反运输合同。”法国法、英国法都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合同义务,提单持有人可以拒单提起违约之诉。我国大部分学者也倾向这种观点,“无论是提单中的法定部分,还是约定部分,都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船货双方因提单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管债务人违背的是约定条款还是并入条款”。
侵权与违约竞合说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即是侵权行为,又是违约行为。该观点认为提单兼具物权凭证和债权证明的性质。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或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承担侵权责任有法可依。”目前学术界赞同此观点的人较多。
3.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
在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中,如何配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案件的胜诉与否密切相关。在我国的海事法律中,海商法没有具体规定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但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其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规定》第2条对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基于海商事领域无单放货的案件的特殊性,实践中法院一般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两种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无单放货案件中原告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法律依据即是上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空白时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因此在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应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由原告对其主张的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实加以证明,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无法提货,应当证明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无单放行。
而另一种观点则正好相反,认为应由被告承担对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提单持有人只需出具全套正本提单即可,其他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通常情况下,无单放货纠纷均为涉外纠纷,原告取证非常困难,且大多证据掌握在承运人手中,极难取得。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无明确规定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承运人提供货物去向的证明,如果无法证明货物的合法去向,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无单放货的规制法定化
由于我国海商事法律法规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问题无明确规定,所以,应当将该问题法定化,对涉及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审判原则和赔偿限额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无单放货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体现公平正义的诉讼原则,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由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具有很多特殊性,因此审判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的来判断。应根据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公平公正地分配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
无单放货行为应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律应明确当事人有自主选择进行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的权利,择一对己权利保障最有利的诉讼请求。提单的持有人应享有提单占有或提单物权,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或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违反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语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的大量运用不可避免会面临无单放货的风险。各国为了规制无单放货行为各有法律规定,国际商事立法和惯例也有珠玉在前,我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制的缺失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极为不利,应给予及时立法规制,从而保证货物权利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内公民、法人等组织在国际商事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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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批准加入SDR,使人民币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英镑之后的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人民币入篮后,黄金市场走势将面临不确定性。文章旨在分析黄金市场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人才需求与对策。
关键词:
SDR;黄金市场;机遇挑战;人才需求
2015年12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批准人民币加入SDR,从此人民币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英镑之后的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此举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里程碑的重要一步,还意味着各国央行将会在资产负债表中配置更多的人民币资产,人民币也将会被各国投资者看好,进一步促进资本账户的开放,影响人民币的汇率,进而影响黄金市场及人才需求。从长远看来,黄金市场受其影响而愈加繁荣将成为趋势,在短期来看,这种背景下的黄金市场和黄金价格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与之相适应的人才需求缺口很大,如何认识并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找出应对之策,则是当下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人民币加入SDR背景下黄金市场发展趋势
1.人民币入篮会增强黄金等贵金属的定价话语权人民币加入SDR,无疑加速了其国际化的进程。何为货币的国际化?一国货币的国际化是指该国的货币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易和流通,履行其作为货币的基本职能,如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货币等职能。尽管现阶段人民币在SDR中所占的规模在国际支付结算体系中占比很小,大约只有3000亿美元的规模占比仅2%,但是,人民币将发展成为国际货币的事实不容置疑。人民币加入SDR会使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机构配置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这不仅增强中国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上的话语权,也愈发增加中国在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市场上的定价话语权。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5年12月,中国主要大宗商品进口数量环比仍创新高。贵金属市场及黄金需求与价格表现虽然较为平稳,但也出现种种异动之处。毫无疑问,人民币加入SDR将会使更多境外投资者有兴趣投资人民币资产,同时产生的大量境外离岸人民币将会寻求合理的投资渠道,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市场显然是个很好的选择,中国的黄金市场必然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争取和加大话语权是大势所趋,也是国家利益所在。
2.人民币加入SDR助推黄金衍生品市场繁荣我国的黄金市场选择的是现货与期货隔离的发展模式,商业银行主要承担现货交易商和做市商的角色,黄金期货交给期货交易所,相比现货,针对黄金的衍生产品品种开发不够。人民币加入SDR将会使持有以人民币计价黄金产品的投资者产生对黄金衍生产品的需求,特别是场外大宗交易产生的套期、远期、期权等,这些需求会倒逼人民币计价的黄金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这对选择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以前只能用美元交易的黄金远期产品可以直接用人民币黄金远期的形式操作,规避了汇率风险。总而言之,黄金场外衍生品市场会因此变得日渐繁荣。
3.人民币加入SDR会刺激国内黄金制品多样化,加大消费力度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入,人民币成为黄金交易国际计价工具将逐渐成为现实。黄金及制品以人民币结账,会大大方便民众购买黄金制品,降低资金成本,方便国人出国旅游时的黄金制品消费。同时,从事黄金经营企业加大其资金投入,重视黄金消费市场品种的研发与多样性,国内黄金制品经销商的投资热情将进一步激发,大众消费者购买欲望增强,促进黄金制品消费。
二、未来黄金市场需要的专业人才
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和高度开放的黄金市场,合格的职业人才需求至关重要。无论是对于拥有开展黄金业务的企业还是黄金市场交易方的参与主体,都需要优化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发挥其应有的竞争优势。具体而言,黄金市场合格的职业人才需求可分为以下几类:1.黄金衍生品市场的研发人才面对日渐活跃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市场,相关的研发人才需求随之上升。这些人才必须熟知黄金市场的交易规则以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精算基础,以及系统性创新能力。2.精通黄金交易规则的经营人才随着中国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的参与主体也进一步扩大,大量的拥有专业知识以及金融产品营销经验的精英人才将会为整个市场带来新的活力。3.通晓国际法的谈判人才人民币加入SDR将使我国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上取得应有的话语权,因此必须学会做规则的制定者而不只充当规则的接受者。通晓国际法的谈判人才将会为我国的黄金市场发展打开新局面。4.从事黄金制品销售的市场营销专门人才人民币加入SDR会进一步刺激我国黄金制品消费,尤其相对众多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消费欲望、需求以及对黄金品质的要求会更高。目前,大众消费者对黄金的需求有收藏、抗通胀保值和黄金饰品等不同目的,且已扩展到各个年龄层面,但是,从事黄金制品销售的营销人员业务水平普遍欠缺,人员素质与一般商品销售人员并无二致,这不仅制约了黄金制品的销售,也造成了其销售渠道的单一。
三、黄金市场专业人才培养对策
人民币入篮后,从短期来看,黄金市场前景扑朔迷离、走向不甚明朗。但长期看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黄金市场一定更加繁荣。目前,我国黄金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可称为最为开放的市场,国际与国内市场联动,市场复杂,产品繁多,在此背景下,如何培育更多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以优化及补充黄金市场人力资源,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拓展人才培养规模数量目前,我国黄金市场人才培养主要由少数地质类高校和具有财经类专业的高校承担,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快,金融市场庞大,人才分流严重,黄金市场专门人才数量供给严重不足,缺口很大。因此,改革较为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多元化、社会化的开放式办学模式和机制尤为重要。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搞好学科专业布局的前提下,鼓励高校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如增设新学校新专业、采用混合所有制办学或引进国外智力办学等,加大人才培育规模与力度,适应市场人才需求。
2.注重职业应用能力培养,契合人才培养与市场适应度作为黄金市场人才培养摇篮的高等学校,应主动承担为市场培育更多的优秀人才的重任。做好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重视内涵建设,突出专业特色,提高人才培育质量,尤其是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新体系,让人才培育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只有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适时调整专业结构,深入开展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才能突出人才特色。只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树立质量意识,加强教学监控,才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只有树立创新思维,顺应黄金市场发展要求,实施校企联合及产学研一体化,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才能提高人才素质,这也是契合人才市场适应度的好方法和捷径。此外,还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人才产出创造可靠的物质保障。
3.探索多样化的职业人才培养方式,弥补市场人才结构性不足贴近市场要求,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目前,黄金市场专门人才短缺,人才结构也不尽合理,就更需要进行人才培养方式的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既简单易行,又符合实际,且具有针对性,是解决当前黄金市场人才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积极倡导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充分利用前者资金优势和后者科研人才优势,实施联合培养方式培育所需人才,既能提高人才培养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又可达到利益攸关方的双赢效果。如共同建立研究工作站、流动站,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及实践基地,都能延缓、解决市场人才短缺问题。对于国际化人才需求,可通过国外直接引进、国外培养或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方式,获取具有国际视野、熟悉法律和市场规则的专业人才。
4.引进与培训结合,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
发展黄金市场,打造内部核心竞争力是核心,而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其关键所在。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十分重要,做好企业培训工作更不可或缺。企业应清楚自身发展状况,盘点人力资源能力现状,看其能否适应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通过调整整合内部人力资源结构,强化员工素质培训,来达到优化内部人力资源的目的。人员培训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走出去”就是员工外出培训,“请进来”即引进外部智力进行内部培训。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比如证书制与研修式、长期与短期、脱产与业余等,还要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氛围等。四、结语人民币加入SDR将为黄金市场发展迎来良好开端,也为黄金市场专门人才需求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只要我们充分抓住改革契机,引进相关优秀人才,优化人才培养方式,黄金市场必然会迎来新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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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海波,郭玲.中国黄金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③] 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一个混血学者,专门研究元代画家吴镇传下来的书画是不是真的,因此开了一场讲座,忽然就在中国大陆“红”了起来—这个人就是徐小虎。她在中德家庭长大,穿插接受两种文化教育,最终对书画感兴趣,以融合东西方研究的方法审视中国古画,并著有《被遗忘的真迹—吴镇书画重鉴》一书,以吴镇书画为例,介绍自己鉴定古画真假的独特方法。这本40多年前的著作,直到今年才出了简体中文版,大陆读者也因此得知了徐小虎所说“有假画”的大胆结论。
形而上的美丽
徐小虎有一张中西合璧的脸庞,年近80,眼睛仍然灵动有神。跟她打国际长途电话,她积极地建议:“我们Skype不是更好吗?”老人时髦得很。
用中文跟人交谈的时候,徐小虎总说:“我的中文实在太糟糕了。”事实上,她讲得一口漂亮的台湾国语,发音标准又软糯,只是有些学术名词一时想不起来,只好蹦英文。她甚至能说一点点徐州话,“我奶奶是徐州人”。
徐小虎的祖父是皖系将领徐树铮,段祺瑞政府的高级官员,曾经派兵收复外蒙。父亲徐道邻是国际法学家,姑姑徐樱是昆曲家,姑夫李方桂是音韵学家。按中国人的看法,徐小虎是标准的名门闺秀,但她自己不这么看:“闺秀是什么?裹小脚的那种吗?”
徐小虎出生时,祖父已经去世。对于在历史书里留下了一笔的祖父,徐小虎并不知道太多故事。父亲和母亲的跨国婚姻听上去似乎倒很浪漫,不过要不是风云变幻的国际政治,这桩婚事未必能成。徐道邻在德国留学时认识了徐小虎的母亲,一班朋友里别人都成双成对地谈起了恋爱,徐道邻就跟美丽的德国姑娘建议,不如我们也在一起吧?佳人答曰:“你想都别想,我一辈子是要当诗人奉献给大众的。”求爱失败,正值徐树铮被冯玉祥部下暗杀,徐道邻回国,家里给他介绍了各色姑娘相亲。最后,徐道邻还是给德国姑娘写信,问她是否愿意加入这一场未婚妻大竞赛。而在德国,徐小虎的母亲因为不支持希特勒,正和自己要去参军的弟弟吵得不可开交。收到信后,姑娘坐了第一班轮船去了南京,德国女文青就这样和一个中国青年结了婚。
有第一个孩子的时候,夫妻二人都以为是一个男孩,准备了很多男孩的名字。母亲临产时,南京刮大风,中央医院的窗户都被吹坏了,她很高兴地期待:“也许这孩子是未来的中国总统。”结果生下来是个女孩,父母都傻眼了:没有准备女孩的名字呀!过了几天,还没有想出名字,奶奶来看孙女了,说:“云从龙风从虎,这不就是小虎吗?”—徐道邻小时候曾养过一只猫叫小虎。小猫死的时候,奶奶安慰伤心的徐道邻,说小猫将来会投胎回到你身边的。现在,果然出现了一只“小虎”。徐小虎很喜欢自己的中文名字。多年之后,她从国外到台湾,大家说要给她取个中文名字,她很开心地说:“我有,我叫徐小虎。”
徐小虎一出生,就碰上中日交战。童年在逃难中度过,从幼儿园到初中,辗转于南京、罗马、重庆和天津:“我是一个逃难者,没有什么所谓的家教,我父亲在给政府做事情的时候我就看不到他。在罗马的时候,就住在大古堡里头,很物质的,到处都有佣人;在重庆的时候穷得不得了,没水没电。从很昂贵到很贫穷,我倒很爱重庆的日子。”战火纷飞中,童年的徐小虎已经知道“形而上的美丽”:“我在歌乐山,一个人坐在松树底下,看远的山、山下的嘉陵江。那个时候我8岁,就知道我们的灵魂是永恒的、不会死的。轰炸机来了,大家都躲到防空洞里,我就出来爬上山,坐在松树底下,看我最爱的嘉陵江和歌乐山,数飞机,有27架轰炸机。我就想你们轰吧,你们就是把我轰死了,把山都轰破了,这个景是绝对永恒的,我会一直看到这个的。”
因为每一两年就换一种语言和文化环境,徐小虎习惯自己和自己相处,“大人多么笨,我不相信他们的说法”。她在意大利,除了法西斯学校就是天主教学校,父母不是天主教徒也只能送她去天主教学校。学校教女孩子祈祷,“不要跟上帝直接说话,最好跟他妈妈或者爸爸说”,徐小虎想的是,“何必呢,我就直接跟上帝说话,觉得很好”。同样,长大之后学艺术史,徐小虎觉得某幅画“好像没有宋朝的味道”,但是不敢问—后来她真的问了,没有人能够真正地回答她。
在笔墨中寻找时间痕迹
在以人文教育和艺术创意而闻名的美国本宁顿学院(Bennington College, Vermont),徐小虎学习了整整13年,随后进入普林斯顿大学读研究生,师从方闻,进修中国艺术史。在观摩中国画的时候,徐小虎就觉得奇怪:“看中国图录,几千年的中国绘画,看不懂。没有不同的感觉,没有不同的气氛,从头到尾都差不多。”
在书画鉴定方面,徐小虎的导师方闻以“风格分析”著称。徐小虎参考了这一研究方法。又去找住在纽约的著名华人收藏家王季迁学习笔墨,试图分析出笔墨的变化和风格。徐小虎说,以往遇到的中国文人都会以神秘的口气谈论“笔墨”:“笔墨嘛……笔墨嘛……你们洋人不懂,这是我们两千年的东西,很神秘的,我们几十年的经验,怎么可能一个钟头讲给你听呢?”只有王季迁愿意教徐小虎认识“笔墨”,教授的方法似乎也有点“神秘”:拿两幅画,让她看,哪个笔墨好、哪个笔墨不好,最后说出自己的评判。刚开始,徐小虎说的都跟王季迁的最后结论相反,过了几年,终于可以说对了。“王季迁想办法把笔墨‘说’出来了,笔墨跟脉络、生命力有关,于是我以分析的方法把这种体验用英文写出来。”
徐小虎把对“笔墨”的分析称为“笔墨的行为”。她将这一方法和其他传统的研究方法放在一起,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她对自己的研究有信心:“我在做研究的时候,已经开始很尖锐地检验我的方法。我另外还加了德国、日本的方法,和笔墨分析这三个方法加在一起,彼此测验。”徐小虎的研究核心是强调时代特征,她认为每个时代的作品都应该有自己的特征,有些画看上去很好,但显示了后来的时代特征。徐小虎说,有些假画并不是没有用的,因为从中可以看出几百年后的时代特征。
画上有后人不断的补笔,徐小虎就带着学生们一笔一笔地研究,哪些是原来的,哪些是比较早的古人补上的,哪些是再晚一些的古人补上的。她想就此梳理出中国画所有的时间特征的脉络。
为什么有人制假?因为总有需求。徐小虎举例说明:“比如文徵明,他不是专职画画的,他一辈子在考试,一直考不上。但是大家说他画得好,都想要他的画,所以有人就做了。他活着的时候,就有好多人在做他的假画。他过世15年之后,十张画里面找不着两张是真的。但是造假反而‘光荣’,因为大家都开心。画者开心了,说人家以为我画的是文徵明,还赚了钱;买的人也骄傲。”
通过这样的研究方法,在《被遗忘的真迹—吴镇书画重鉴》一书中,徐小虎的研究结果是:在现存的吴镇书画中,只有三幅半是真迹。很多人觉得这样的结果难以接受,殊不知徐小虎才是第一个被自己的研究结果打击到的人。
她写过这样一段经历:“我当年首次到‘故宫’提画时,发现吴镇名下的《清江春晓》在和另一幅《秋山图》的对比相较之下,时代风格出现明显落差,让我惊觉这幅我的最爱或许并非吴镇真迹!多年的认知突然瓦解,我回家后发烧病倒躺下三天,直到半年后才敢再次去提画。”
痛苦是一时的,她也从研究中得到快乐和感动。最终,对着徐小虎认为的吴镇的三幅半真迹,徐小虎说:“我把它们摆在那,一个人坐在书房里就哭了。我说,吴先生我终于找到你了。”
成为不存在的人
《被遗忘的真迹—吴镇书画重鉴》也是徐小虎在牛津读东方研究所的博士论文。为了找出自己认为的真迹,徐小虎从加拿大迁居台湾,看画看得几番生病。将研究成果拿来出版时,她设想过各种可能性:也许有人会说她的方法很有建设性,也许会有人拿出证据来说她不对,也许有人会拿着她的方法再去研究其他画家。结果,什么反馈都没有。徐小虎等了好几年,甚至跑去问出版社:“有没有卖掉?”出版社回答没有卖掉太多。
徐小虎也曾把研究结果寄给普林斯顿大学自己的导师方闻,方闻亦不认可,说徐小虎是“麻烦制造者”。
之后,徐小虎的文章不能在台湾发表。台湾书画鉴定界认为她的水准太低,“就算我写篇文章证明一个东西是真的,他们也不发表。所以我在艺术圈几十年真的是上了黑名单的,是不能碰的”。
无限寂寞中,也有认可。台北“故宫博物院”原院长蒋复璁是徐小虎父亲徐道邻的朋友,在世时很支持徐小虎。徐小虎告诉他有假画,他说:“有假画,太好了,快快去研究。” 远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艺术史系的教授卫特林(Ernst van de Wetering)也曾写信告诉她,你的书很好,现在已经成为我的博士生的必读书—尽管研究西洋画不需要了解中国画那些题款之类的讲究。
1996 年,徐小虎辞掉新竹清华大学的工作,到台南县官田乡,在台南艺术学院(后改制为大学)任教,指导五位研究生继续研究古画。退休后,她又受民间艺术机构邀请,开设中国绘画史讲座。她至今对自己的研究方法充满自信:“除非有人可以证明:时间没有它的特征。可是我等了40年,没有人说服我。”“本书自1995 年出版之后,我仿佛成了烫手山芋,众人避之唯恐不及。不但没人与我讨论书里所提出的问题,我反而好像瞬间由专业研究机构与学术刊物间消失,成为一个不存在的人。”这是徐小虎在40年后著作再版时写的序言,她现在仍然觉得不理解:“我莫名其妙,过了十年二十年我好像懂了,是他们不喜欢。”
但徐小虎也反省说自己可能有漏洞:“我在书里最早(1981年)说的是15世纪的吴镇,其实应该是16世纪的吴镇。”
中国人的收藏是“比力气”
时代周报:跟以前比,现在的文物制假好像更严重。
徐小虎:可是大家花那么多钱去买不实用的东西,也许不知道欣赏,可是还会到博物馆去看,所以我本人觉得这并不是那么糟糕的事情。如果虽然是假的、难看得不得了的,还花高价钱去买,因为想要可以再卖出,那真是活该;但是如果是看到画觉得“我好喜欢”,又买得起,那么我觉得买假画也没关系,因为这样你就和画发生了真的关系,这一点都不伤害别人。造假铺子几千年前就有了,假画还很环保,让大家都快乐,只有我们搞艺术史的人觉得不对。
时代周报:假画的出现,是不是因为追求画家有大名气的人太多?
徐小虎:我只能这么承认。但这不是审美,这是比力气。“我比你有钱,哈哈哈!我的力道比你深比你强,哈哈哈!”完全都是这种态度。这是一种为自己谋利益的态度,而不是为了审美、为了发现一种神圣的美、为了形而上的东西。审美是我看到一棵树、一幅画、一幅字,我就完全毛骨悚然站起来,感觉我的灵魂跑上去了,感觉到天堂了。把人缩得像蚂蚁,大自然就有神圣的感觉。神圣的东西不是物质本身。像一个钻戒,钻戒其实没什么好看,搞来搞去就是一块破玻璃嘛。但它是一种意义,也许是我的爱人把房子卖掉了,换成钻戒,表示他爱我。就是这么个符号。
反观我最爱的画,我真是爱啊。有些画,我觉得上面有很多补笔,但是不赖。这就是形而上中最高的精神面目。我第一次看到那张图就没有办法,不停地流泪、兴奋、惊讶、惊喜,我觉得即便我死了,这张画都不会离开我—我用不着那张画跟在我身边,我已经得到了它的精髓,我已经爱过了这个东西。这跟心、跟爱有关系,跟钱、跟官完全不是一回事。
我们民族呢,是不大有崇拜美的心灵。我们喜欢钱、喜欢权—喜欢权还是因为喜欢钱。这些形而下的东西,对中国人来说特别要紧。
时代周报:你的研究方法似乎都是中西结合的?
徐小虎:是这样的。我发现西方搞艺术史的,是把艺术看成一个演变的过程;中国是把艺术当成一个石头,不动的,不会去考虑岳飞的年代比诸葛亮晚多少。我后来跟王季迁先生学笔墨,我想笔墨本身也会有时间演变吧,我就去看,我就发现,呀呀呀真的是这样子!开心得不得了。关于笔墨的演变,我的书里倒还没写,很快就会出来。
时代周报:你的研究很讲逻辑,但是你也强调“用心感受”画的年代。古画鉴别更偏向于科学还是艺术?
徐小虎:只用逻辑是不行的。第一步还是感受“一种质感”,要把心完全腾开,用皮肤看,把所有的细胞和心灵打开,去听这幅画“唱歌”。我的同仁们不愿意这么做,一定要去看别人怎么说。写论文的时候还要写,这幅画是被大家认同的,所以这幅画是真的。这是胡说,是放弃了自己的责任和原理。
比方说董其昌,写了一本书,在里面常常子曰,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天下第一某某。搞得他好像的确看到过很多东西似的。他的“南北宗”论出来后,整个清朝都压在他下面,包括乾隆也很信。弘历这个孩子啊,坐在自己书房里写字,他学董其昌,董其昌认为是真的,他就在上面盖图章。乾隆毕竟很爱中国书画,很熟悉这些。所以有这两个权威在,把后人都吓到了。可是乾隆看错的东西其实比董其昌还多得多。
八位中德艺术家联展在上海举行
2012年11月10日,由著名美术理论家马钦忠主持,华东师范大学现当代艺术研究中心和上海证大喜玛拉雅美术馆联合主办的“书写之道”八位艺术家联展暨美术馆在中国城市发展中的作用研讨会、德籍华裔艺术家杨起的《龙年龙人》个展同时于杨浦区军工路1436号内的证大当代艺术空间举行。
参加“书写之道”联展的八位著名艺术家是卡尔弗里德里希·克劳斯 (Carlfriedrich Claus)、王冬龄、周长江、杨起(Qi Yang)、戴光郁、黄渊清、邵岩、魏立刚。展览集中探讨的视觉主题是书写之纯粹性和唯一性的视觉魅力。其中 已故去的德国艺术大师克劳斯是长期生活并成长于民主德国时期,并亲历柏林墙倒塌之时民主德国、联邦德国统一后文化重合的阵痛。他书写文字,探讨声学规律,以符咒般神奇无比的组合方式构成他的一幅幅精彩绝伦的绘画作品,特别是在民主德国时期的文化压制下,用他渴望精神自由驰骋的不可扼止的冲动,创作出艺术作为自由之预演的深刻的人文意义。
(赵妍)
“品牌亚洲论坛2012”星光熠熠
由香港设计中心主办的“品牌亚洲论坛2012”,是“设计营商周”重点论坛之一,多位国际品牌形象专家将分享他们的宝贵经验。论坛分“CEO与品牌管理”及“品牌在亚洲”两部分,为与会者提供学习平台,探讨国际品牌如何应对地域、人口结构及营商环境的变迁、孕育及管理品牌,并制订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品牌管理策略。
法学派———体育法方法论的向度研究
法学派———“部门法问题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法学派研究体育法多以规范分析为路径,以三段论(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结论)的逻辑推演进行所谓的法规范分析,这样的研究被界定为规范法学下的方法论研究,其诸多流派中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麦考密克等人构建的分析法学奠定了规范法分析的根基。其中,以凯尔森的最为极端、最为“纯粹”。其理论核心最具特色的是“提出的一般理论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理解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3]概言之,凯尔森的纯粹法以法规范为前提,是从规范到规范的分析,仅在规范内部进行逻辑循环论证,是一个封闭、自洽的内部循环论证构造。我国法律体系自清末民初学习借鉴大陆法系成文法以来,基本的法律体系框架属于大陆法系一派,而大陆成文法系学术研究注重概念的界定,逻辑的推演,从法条出发,逐一对法条进行解释,力图构筑逻辑严谨,体系完整,内容自洽的法体系。以我国法的体系为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部门、民事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4]同时,在这些部门法之下还可以根据调整内容的不同再具体进行划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较多受到这种研究路径的影响,诸多学者以成文法学术路径构建体育法的学科体系,一系列典型代表著作开始形成,例如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张厚福《体育法理》、闫旭峰《体育法学与法理基础》、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张扬《体育法学概论》、汤卫东《体育法学》等著作。其中董著与韩著参照部门法的法律体系划分模式进行体育法体系构筑,张厚福等四位学者以传统的“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三分法为路径,以体育分类理论划分体育法学学科体系,并依照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的逻辑结构进行路径研究。董著与张著为代表的两种体系模式,虽然在分类框架下存在不同,但研究的手段和方法,并无实质差异,都是采以“逻辑”为中心的法规范分析为进路。受此进路影响,我国学术论文的撰写也多采用用此种模式,例如周青山《体育法的概念与范围》、童宪明《体育法学的学科研究》等论文。部门法与三分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对比两种模式,笔者认为以部门法问题中心为进路划分体育法学学科体系是一个不错的研究进路,但相较而言,体育理论三分法的“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模式(以下称三分法)则更为有利于学科体系的定位与发展。原因有三: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文本来看,体育法立法设置为七章五十六条(现为五十五条),其主体结构是以体育分类理论进行的法条归类。因此,以三分法的模式研究体育法,相较之下更为符合体育法研究的文本逻辑。再者,关于相关配套立法的研究,也多采用体育三分法为中心进行的相关立法。我国体育法著名学者于善旭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中,对体育法的学科体系有过精深的论述,其提出“以《体育法》为核心,建立体育法规体系,并将体育法规体系划分为两个层次10个部门法规的内容结构。[5]第二,从体育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看,体育部门基本是以三分法进行的行政机构划分,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行政行为中,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问题,但其发生的领域仍在社会、学校、竞技这一场域之内,仍为该场域的主管机关负责协调处理。第三,体育法是体育共同体的法,制定体育法的目的是为体育共同体服务。体育社会领域内的规范对体育共同体最为有效力,相对而言,三分法的领域划分是已然事实层面的问题,部门问题中心主义却是应然层面的理论构想。从实践角度而言,“部门法问题中心”路径研究,是法学派围绕“法律定性”所设计的运行机制。申言之,是法官对于发生的案件,做法律性质的诊断,属于法律的“先决问题”,即属于民事、行政亦或是刑事哪一类的问题。经过定性后,再从事“找法”的工作。然而,法律定性的“先决问题”,仅仅是法官处理案件时遵循的逻辑推理和分类处理的思维进路,对于体育实践问题并无多大的实质意义。反观“体育三分法”的路径研究,从形式来看其也为一种归类研究,但三分法是以领域属性为“先决问题”的研究路径,而不存在法律定性问题,其制度设计主旨在于体育实践问题的分类管理,所处理之问题即便存在法律适用的情形,其首先做的也是一种直接“找法”的工作,即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领域找具体法律规定的思维路径。就此而言,以体育领域问题为中心,无论从实然层面和应然层面,还是从实践操作角度而言,其都更为有利于体育法的学术研究。“部门法”模式与“体育实践”模式的体系差异就目前体育法的学术研究来看,利用法理论移植来观照体育实践问题之研究,现是学术研究的主要阶段。从1995年体育法颁布后,围绕体育法条文的法解释,到法学部门理论的全盘移植,被认为是体育法的实质所在。周青山在其博士论文《体育领域反歧视法律问题研究》中说到“我们要让体育法更像”法。[6]言下之意,现在的体育法还不能称作法,还缺少法学理论的根基,而这个根基可能指的就是上文所分析的“规范法学”方法论。周青山在其硕士论文《体育法的概念与范围》中,富有前瞻性的以“部门法问题”为中心,构建体育法研究的范畴,其主旨以体育与部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展开问题研究[7]。简言之,如果体育领域内涉及到民事法律部门问题,就应适用民法及相关理论进行规范分析,对于体育特殊性的问题,可以进行新的理论创造,以此来丰富法学理论,但体育法涉及的民事问题,仅是特殊主体产生的民事问题,总体而言仍是民事问题,其他部门法问题以此类推。如按其构建的“体育实体法与程序法”模式,实践中起主要规范作用的体育规则,则没有立足之地,换言之即否定体育规则的法意义,但实践中真正起到法规范作用的却又是这些体育规则,周著等于将体育规则排除在了“体育法”之外,但颇为有意思的是周著对于体育法的定义则采多元化、广义性的定义,由此来看周著划分的体育法体系与其定义的体育法概念实质是一个二律背反的伪命题,其所讨论的体育法仅是国家制定之法,排除了体育规则的存在。学者韩勇在其《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也以“问题中心”为走向,对体育法的学术进路做出了富有建树的探讨,但该文的“问题中心”不是部门法问题中心,而是以“体育实践问题”为中心,例如书的构架“体育与侵权、知识产权、伤害、纠纷解决等”[8]。其进路恰好与周青山相反,韩勇以“体育实践问题”为中心,不以部门法为前提,探讨具体问题中可能会涉及某一部门领域的法律问题,但不对问题框定范围。韩勇的“体育实践问题”为中心的进路,同时在法律技术层面上解决了周青山构建的“体育实体法与程序法”命题困境,即体育规则的法律性问题。如果按照“部门法问题”中心的模式,其前提必然是部门法内的制定法,这样做的后果使许多真正起到规范体育秩序的“体育规则”无法涵盖在其之列。因为体育规则不具有法的形式特征,不能称其为法,所以自然也就排除在体育法之外。而韩勇以广义的体育法为前提,认为“体育法既包括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育法律规则,又包括体育各项目长期形成的规则(包括项目的竞赛规则、技术规则、管理规则、处罚规则);既包括成文的规则,又包括不成文的规则;既包括各国国内的体育规则,又包括国际体育规则;既包括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又包括依靠行业自律行使的规则”[9]。关于体育法的广义定义,学者郭树理在对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进行比较后,总结认为应采取广义、多元的“体育法”概念。其将体育法界定为“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这类规则具有自治性、专业性、国际性、文化性、传统性以及非公力强制性的特点,但其中的一部分经过国家的体育立法程序,成为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则具有了公力强制力。”[10]韩勇采用的大体育法的定义,涵摄基本的研究范畴,其不同于以“部门法”为前提的体育法研究进路。应该说,韩勇的大体育法是一个涵盖范围更广,涉及内容更全面的定义。就体育法的研究内容来看,狭义的制定法并非是体育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所在,反观体育项目长期形成的规则,由于对体育领域的影响力和实际规范效力,其则才是实然意义上真正的“体育法”。“体育实践问题”为中心,以“规范-规则”的二元路径,很好的解决了体育规则的属性问题,更有利于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荷兰ASEER国际体育法研究中心曾专门进行“Haguejointproposalonthedefinitionofsportslaw”学术主题研讨会。对于体育法上的“法”,国际体育法学界从公法(publiclaw)与私法(privatelaw)的角度进行了阐述,认为体育法的研究兼具公私两面性,公法部分涉及与国家和国际立法相关的部分,包括法律、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定、习惯法、判例法等。私法部分涉及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规章、体育习惯、体育纪律处罚、体育仲裁等内容。[11]我国学者贾文彤也提出“我国体育法体系应该包括软法和硬法两大板块,它们按照法规范的公共性高低和刚性强弱顺序排列进行组合,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谱系结构。[12]学者谭小勇、姜熙在《全球体育法引论》中也提出了法的多元创制催生全球体育法,并引证尤根•埃利希的“活法”来论证全球法的合理性。[13]2法学派———“普通法”判例问题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普通法是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14]其与大陆法的主要不同是大陆法主要是由大学教授完成的,“professor-made-law”(法学家法),而普通法则是从法院对形形的案件所作的一系列判决中不间断地抽出的“judge-made-law”(法官法)。[15]体育法的方法论研究受到判例法问题中心的较大影响。以郭树理和黄世席两位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最具代表性。两位学者以“国际体育仲裁”研究为视角,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利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即将举办北京奥运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实证研究。郭树理在其著作《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内,对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件进行解读和分析,不断归纳出体育法所具有的独特原则,以此在“体育实践”问题中涵盖体育法的研究内容和体系范围。[16]黄世席在其著作《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多个代表性经典案例进行归纳分析,也对体育法的基本原则、体育法的学科性质等问题,从比较法的层面给予了一定的分析。[17]两位学者的研究,具备一定的高度和水准,丰富和开阔了学术研究的视野。他们的著作让我们了解到体育法的形成、成长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让我们清楚的在具体鲜活的案例里,了解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的仲裁员在无先例可供选择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时,是以什么原则指导其对处理案件的原则进行的选择,是什么力量迫使仲裁员必须遵循先例。具体来看,两者的研究是从案件事实出发,以问题为中心,利用案例、判决书、统计数据、体育机构政策的改革和效果等事实进行分析,有别于大陆法系,从“法条”出发,以概念为前提,进行法体系内部逻辑的推演。相较部门法问题中心的大陆法研究路径,判例法问题中心的研究更具体、更真实,更有利于体育法的现实发展。
体育学派———体育法方法论的向度研究
体育学科是一个综合研究学科。其涉及到运动医学、生理学、心理学等自然学科的内容,也涉及体育管理学、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体育法学等人文社科的研究内容。体育法学作为体育人文社会学下的二级学科,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使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和规制体育,从法规范的严格意义上说,应从学校体育说起。如果从韩勇的大体育法来看,则从体育规则的起源就可以算起,但笔者这里主要拟从规范的法沿革算起。体育领域为何会出现使用法律作为调整的现象出现,而且直至今日已成为主要的手段,这与体育运动的发展密不可分。体育理念———发展与变迁的历史沿革我们知道体育运动经历了几次大的发展。从顾拜旦到罗格为首的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迁,让我们认识了不一样的体育,例如体育的军事说、教育说、社会说、娱乐健身说、文化说等体育理念的认识变化。我们对体育的本质认识逐渐发生着改变。有如学者熊欢所言,“可以说体育是从身体的运动到社会的运动之嬗变,在这一变化中我们看到了体育,不仅从教育的角度所具备的功能论,还可以从体育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体育是一种政治制度,体育是一种经济现象,体育是一种传媒方式,体育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折射,体育是一种全球一体化的当代人类实践活动等,所显示出的体育作用论。”[18]从功能论到作用论,折射体育的发展变迁。而对于体育法的研究来说,在体育法的本体“体育”的变化下,体育法的学科研究也从学校体育法令走向社会体育法令与竞技体育法令之场域变迁,体育功能的扩大使得体育法的研究主体和范围也扩大。认识体育的本质,是认识和研究体育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因体育而生之法,而不是制定体育之法。现许多法学派研究学者,在未认清体育发展之本质时,便从先验之形而上开始以“法本位”构造体育法,规范体育法,这种不以体育问题为中心的“先验概念”主义研究,往往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相脱节。因为,再完美的理论也是要为实践服务的,否则其永远也只是空洞的“教条”。当下我国体育法的尴尬境地,其本本的纸面法,鲜有落地转化为实践法的现状,可能就在于未能立足于实际问题,以至于被学界长期诟病。体育毕竟是一种身体社会实践活动,一切法律应来自体育实践活动的需要,这才是以问题为中心的学术理念提出的真实要义,而不是概念之下的问题中心。体育学派———体育法方法论的向度研究体育法的发展在体育领域内,不能逾越一个藩篱,即体育法是体育所生之法。体育问题是体育法的前提所在,没有体育问题的法,就不是体育法,仅是臆造法。体育法应以体育问题为中心,构造体育法。体育现象是体育问题的征表,以经验事实为出发点,对体育现象进行实证的分析是体育学派的主要研究方法。体育学派学者研究的方法注重对现象、成因、对策的分析,喜欢对历史沿革、体育体制、成因、对策进行论证,但如此的研究,多少给人有缺乏理论逻辑分析的空洞性感觉。这种研究方法到最后,逐渐演变成了学者们倚重的价值、伦理、心理的应然分析,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体育学内常常有学者在论文中高频率地使用“应该”二字。这种研究方法并非不可取,而是要在分析的过程中,以具体的经验观察和分析,实证研究主要依靠的就是经验分析,研究不能仅现象探讨,在现象背后更需要做的是本质的分析和理论的归纳。法学研究也注重现象、成因等问题的探讨。例如从法学流派的研究来看,存在自然法学派、法社会学派、历史法学派等诸多学派的学术进路研究,这些研究为丰富和提升法学研究奠定了丰厚的基础,围绕法的解释提供诸多有价值的素材,各派研究之间仅存在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不同,但都是研究法的生成条件、法的起源、法的变迁、法的功能、目标。法学研究在注重现象、成因的分析下,更注重现象背后的理论构造,不论英美法系以“判例”为逻辑起点,亦或大陆法系以“法规范”的法条为起点的逻辑构造,两派都非常注重现象背后的理论构造。以纯粹法学派的凯尔森最为突出,其研究注重规范体系内逻辑自洽的推理,强调体系性的构建。从这点来看,其对体育法理论的未来研究,有较大的指引和借鉴价值。
2015年6月,正值烈日炎炎的盛夏,团中央发起的“向上向善好青年”活动,像一场淅淅沥沥的细雨,像一场沁人心脾的凉风,滋润着、感染着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人。崇义友善好青年毕万昌、执着奉献好青年焦翔、爱岗敬业好青年肉孜买买提・巴克、孝老爱亲好青年王东等向上向善好青年,唱响了青春主旋律,传播了向上向善的青春正能量。
【素材展示】
崇义友善:毕万昌
“我是某工兵团汽车连雷锋班现任班长毕万昌,2009年12月,深藏着父母亲朋的殷切期望,怀揣着对军营的美好向往,尤其是对英模雷锋的崇敬之情,从哈尔滨入伍,走进光荣的‘雷锋团’。”高亢的声音回荡在整个会场,崇义友善好青年毕万昌用军人的飒爽英姿展示着青年军人的青春风采。
2012年10月25日,团队组织新老雷锋班班长交接仪式,在雷锋老班长塑像前,在全团官兵注视中,毕万昌激动地接过雷锋枪和雷锋班班旗,并郑重许下誓言――“高举雷锋旗帜,传承使命担当,弘扬雷锋精神,坚守道德高地”。
毕万昌告诉大家:“上任伊始,我把历任雷锋班班长当作偶像,跟着先进学先进,照着雷锋做雷锋。”
有同学问毕万昌:“您怎么看待现在网络上不认同雷锋精神,甚至诋毁雷锋精神的现象?”毕万昌严肃地回答道:“现在很多年轻人不了解雷锋,不了解雷锋精神,没有认真学习雷锋精神的实质内涵。我们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领悟和学习,认真了解雷锋,学习雷锋精神。”
在传播雷锋精神的道路上,有人质疑,说他们是在哗众取宠,是在捞取政治资本,但毕万昌始终坚持“你吹你的冷风,我学我的雷锋”。
执着奉献:焦翔
在过去几年里,焦翔在战乱的中东国家间穿梭,报道了埃及、利比亚、叙利亚、黎巴嫩等几个国家政权被或者内战的过程,经历过汽车爆炸、炮弹袭击、暴力抢劫、北约空袭、狙击手放暗枪。
2011年1月,焦翔刚到埃及,骚乱就爆发了。镜头下,百万示威民众与军警对峙,年轻人在催泪瓦斯中被打得头破血流。在博物馆,埃及法老的珠宝遭到洗劫,4000年的文物化为满地的碎片,博物馆馆长痛哭到几乎窒息。
焦翔说:“驻外第七个月,我冲进北约轰炸下的利比亚。恐惧笼罩着的黎波里,空气中都是死亡的味道。为了躲避空袭,卡扎菲把国家电台等敏感机构都安置在外国记者下榻的酒店楼下,这就意味着,我们就都成了他的人体盾牌。爆炸总把黑夜变成白昼,玻璃被震得嗡嗡作响,几乎碎裂。每次惊醒,我都要使劲儿掐一下自己的脸――真疼,还好我还活着!”
类似这样的场景,每天都在发生的,恐惧和死亡每天都在焦翔的身边笼罩着。
“康德曾有句名言说,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我在战场坚守了1200天。”焦翔用执着的信念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他的任务和使命。
在这个过程中,焦翔有很多自己的感悟:“洞悉乱象,把脉大局,我感悟到中国力量。不能任由外部干涉政权,这是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捍卫,是大国的正义担当。”
爱岗敬业:肉孜买买提・巴克
肉孜买买提・巴克是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公司重油开发公司采油作业五区采油六班班长。他告诉大家,今年是克拉玛依油田勘探开发60周年。60年前,这里飞沙走石,渺无人烟,经过几代克拉玛依石油人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如今已变成了一座石油特色鲜明、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化新型工业城市。作为一名石油工人,巴克感到十分的自豪。因为克拉玛依油田的发展里,有巴克的奉献和努力,有巴克的辛勤和汗水。
而最初巴克走进油田的时候,语言是第一块绊脚石。他从小在南疆长大,上技校学的也是维语班,结果刚到单位时,连最基本的交流都成了问题。
巴克说:“师傅跟我们新来的员工聊天,让我搬一把椅子坐下,我听不懂,一直站着不动;问我在家排行老几,前面的人说他在家是老二,我想我是家里第一个孩子,就顺口说了一句‘老一’。”经过了几次这样的事情,以后一跟别人说话,巴克就特别紧张,感觉自己是一个能听见的“聋子”、会说话的“哑巴”。
从那以后,巴克暗下决心,走到哪儿,他都带着一个小本,把碰泵、憋压、调参这样的专业术语记下来,分别标注上汉语、拼音、维吾尔语。不到一年,肉孜买买提・巴克不但能用汉语交流,还能用汉语读报念书。三年后,他的汉语水平达到了八级。2007年起,他还被克拉玛依第三中学特聘为“普通话宣传员”,成为克拉玛依市唯一的维吾尔族汉语宣传员。几年来,他已累计为3000多名少数民族学生开展汉语讲座。
巴克不仅用勤奋的学习和不懈的努力完善自己,也义无反顾地帮助他人。他成立了“红柳石油网”,将工作培训的课件放在网上与大家共享。“得到得多就应该付出得更多,要把所学的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让大家都能体会到学习的快乐和成长的喜悦。”巴克说。
孝老爱亲:王东
山东人王东,有着典型山东汉子的直爽和憨厚,他用亲切的山东话跟台下的同学们说:“付出,让我收获更多的喜悦和满足。”
王东义务赡养非亲非故的孤寡老人陈凤兰15年,为这位体弱多病、贫困孤独的87岁老人撑起一个温暖的家。15年间,他为她求医看病、洗衣做饭、端屎端尿。
1999年的冬天,刚刚结婚的王东和妻子到安蔡楼镇常寨村岳父家走亲戚。王东性格开朗,与街坊邻居都聚在一起拉家常。这时候,王东注意到墙边树下一个老人独自一人默不出声,心中产生疑惑。从街坊邻居口中王东得知,老人名叫陈凤兰,老伴去世早,无儿无女,是个孤寡老人,身边没有亲人照顾,生活非常困难。就这样,王东把她带回了自己的家。
这15年来,老人从未离开过他家;除了外出学习,王东也从未在外留宿。因为妻子外出工作过几年,他和老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比妻子还长,她就成了王东心里的牵挂。
王东说:“现在都在讨论时间都去哪了,回想这15年时间过得太快了。我的时间除了上班、巡查线路,其余都放在了照顾老人和家庭上。”
也有同事朋友说王东是不是把老人看得太重了,可王东说:“看到老人生活得幸福,心里就觉得舒坦,同时我也感到了老人对我的信赖和真情。”
医者仁心:苏佳灿
出生在中医世家的苏佳灿从小立志当一名医生,从5岁开始,父亲就让他每天早中晚背诵《中药汤剂》,背不下来不允许他吃饭。6岁时,偶然一次机会让他遇到了叔叔就地扎营,从此“军人”的梦想在他脑海里扎根。
在高考时,他的成绩超过清华北大分数线四五十分却没有选择清华、北大,而是背上行囊一个人来到了黄浦江畔的军医成长的摇篮――第二军医大学。大学五年,为了学业他读了大约十米厚的书,一有时间就泡图书馆,最终以综合成绩第一名被保送。
为了实现将来可以救助更多战士的梦想,他选择了创伤骨科专业,又因骨科生物力学研究方兴未艾,为了获得更多生物力学的前沿知识,苏佳灿骑着自行车到同济大学生命科学院学习研究生课程。每天骑行40分钟,每周四个来回,就这样,他坚持了将近五年的时光,直到博士论文完成。他还成功撰写了国内乃至全球第一部《人体骨骼数字模型仿真学》,构建了国内第一个人体骨骼数字模型库。
图书出版之前,苏佳灿带着初稿,分别到重庆、天津和北京找当时国内四位骨科权威专家审阅。卢世壁院士、王正国院士、郭世教授看过之后都赞赏不已,欣然题词。85岁高龄的中国创伤骨科奠基人王亦璁教授主动为苏佳灿撰写序言,并在苏佳灿博士毕业时亲自飞到上海担任他的答辩委员会主席。
“20年前,当我面对人生的一次重要选择,在救死扶伤和献身国防精神感召下,我毅然选择了第二军医大学,只为穿上橄榄绿,穿上白大褂,成为一名服务军民的人民军医。”20年过去了,苏佳灿实现了成为人民军医的梦想,留下了近1万例的手术、近10万人次门诊的成绩单。
勇于创新:孟维
从一名徐工集团普通一线工人进阶为全国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研发创新团队带头人,这一路,孟维是怎样走过来的?
2002年,18岁的孟维刚从技校毕业,在技校学习的基础知识用到生产一线显得非常“小儿科”,孟维甚至无从下手,不甘心的他就开始“蛮干”。带孟维的师傅看不下去了,点拨他应该用“动脑筋”代替“耗时间”。孟维就听师傅的话,跟着师傅学习、向专家求教,几年下来,他竟然成为了一个数控车床维修的“土专家”,应付起了大大小小的数控车床维修工作。
正当他有些沾沾自喜之时,在第一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的选拔塞上,他受挫了。孟维不服气,动手删除了所有的加工程序,每加工一批产品,他就重新写一次加工程序,直到把所有的程序都记在脑子里。孟维每天训练12个小时,持续了大半年。功夫不负有心人,那次比赛他拿了二等奖。比赛中与众多高手的切磋也让他意识到,“工人每天做的都是相同的事情,工作每天都是重复再重复,但是绝不能重复昨天的水平”。从此,省级到国家级,孟维拿到的奖越来越多,他也因此走上了研发创新的路。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一个个创新成果让孟维有了很大的自我满足感。他告诉记者:“现实告诉我们,只要肯付出,就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