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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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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论文

第1篇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学研究的科学性,追求法学精神的真谛

我们在对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贿赂的法学定义问题。

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把商业贿赂的动机表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商业活动中也有表现,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1998年出版的《法学大辞典》有商业行贿罪和商业两个词条,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商业,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义为商业行贿罪。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法学大辞典》的定义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仅仅表述了商业行贿的状况而没有包括商业受贿,也不够完整。我们通过对以上三个定义的研究与比较,提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第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第二,商业贿赂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第三,商业贿赂按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区分为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第四,商业贿赂按其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可以区分为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非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我们的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制建设的系统性,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缺拾遗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的系统性出发,我们通过研究与比较,发现行政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与《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在主体的构成上、行为表述上有些地方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既规定了个人,也规定了单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只包括个人不包括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表述为“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而《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并没有“其他手段”。我们按照系统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撰写的论文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律发展的可持续性,放眼未来

我们在完成《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超级秘书网

这一课题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学界关于贿赂的形式与内容的三种观点和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进行研究比较,提出将《刑法》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概念 特征 危害 立法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二)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商业贿赂的主体有三类:即行贿人和受贿人以及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2.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贿赂行为对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严重冲击;四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加剧腐败的温床。

在笔者看来,商业受贿之所以成为各国法律严密规制和重拳防治的对象,关键在于其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商业信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较短,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加之信用制度不健全,当发达国家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而纷纷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时,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在我国却发展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对于商业信用和市场竞争法则的破坏,才是商业受贿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也是商业受贿罪的社会危害实质所在。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商业贿赂的存在和盛行与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关。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做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关系。在一般民众看来,规则是由人制定出来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比如医院禁止医生收受病人“红包”,但这往往禁而不止。病人生病住院,需要手术,病人的亲属就会急于与医生搭上某种关系,托熟人“稍个话”,送上个红包,心里就踏实了。如果医生不收下红包,就会被人认为比较怪或者医疗时不会尽心尽责。可见,熟人社会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关系,而不是出于对市场契约的信赖与遵守。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商业贿赂受到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中,政府机关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要看权力者的眼色行事,因此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巨大变革,尚未完全实现由市场竞争来分配社会资源,于是贿赂往往成为经营者取得资源的重要手段。各种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上,均有产生商业贿赂的迹象。

一般情况下,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出于公平地位,自愿达成合意,否则各自散去,不会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为,自然也就没有了商业贿赂,所以商业贿赂发生的根源之一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差异悬殊。在中国,这种悬殊的地位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整体市场准入开放制度建设不足,导致部分产业领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竞争缺失;其二,对于一些竞争充分的产业,经过商业竞争磨合,一些产业内具备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开始显现,这类企业虽然具备不同的发展特征,但是其共同之处就是在于具备一定的行业垄断地位。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已经证实,只要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不受规制,市场正常交易和发展就必受其影响。这也正是商业贿赂行为成为全球经济发展难题的原因之一。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需要从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规范监督管理和深化体制改革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清廉、诚信的氛围,使人“不愿为”

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在公益广告、“廉政墙”、廉政文化“一条街”上,增加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内容,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文化和社会氛围。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运用已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反对商业贿赂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法规,使人“不盲为”

一是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法规体系,以及科学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使商业诚信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防止做假账;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三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保证商业贿赂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惩治。适时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法规,把全社会的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部门联动,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使人“不敢为”

要集中力量,重点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规范,打击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手续费和礼金、以购代销的假借和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办等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工商、检察等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掌握商业贿赂的线索、动态和特点,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一、当前存在商业贿赂的各种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一些有实权的人物在利益的驱动下,在金钱物质的刺激下,有诸多行业的违法者,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在经济流通领域里:勒、卡、要,大吃回扣,收受贿赂以及分成等等手段捞取钱财。据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转让;医药购销,教育图书发行,学生辅导材料摊派购买,旅游交易,各种促销,政府购物,以及各类广告等等行业,他们以多种名誉,多种办法去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并在私下大搞财物交易。收受商业贿赂。视国家法律与不顾,纵然上有政策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各种政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监管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在上述笔者提及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业中,他们时刻都在千方百计,用尽各种手段,巧立帐目,颠倒事非,混淆黑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去真存伪。逃避办案人员的查处。

特别是在庞大的医药行业,房地产开发等复杂的行业经济领域交易中,他们私下的贿赂交易是相当严重和诡秘的。如:在帐目上,有很多方面不设帐。没有传票发票凭证,或者不入帐,不体现。或者是张冠李戴。其次设有明帐暗帐等等卑劣的手段,去搪塞,掩盖办案人员的眼目。另一方面他们经常拒绝办案人员的检查。如:借口不接待、或说财会不在、或说领导公出、或说帐目被上级调走。对此笔者认为,他们的伎俩就是用:一拒、二拖、三搪、四躲、五不见、六等着、七拿假帐。以种种手段方法设障碍,使执法人员耐何不了。因为他们知道只有公安、法院纪检等部门才能制裁他们。因此说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必须有政法部门的配合。才能得到有力的监管。

三、为什么被查处单位如此不择手段

依笔者之见,当前我们一些执法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一些年龄较大的有丰富办理经济案件能力的执法人员,有的退居二线;有的已退休。因此目前在执法办案机构中,大都是年轻人员较多,而且有的是新分配来的大学生。或者科室人员经常串换调配。因此使一些人员办案经验不足不丰富。力度不强,办案手段跟不上。尤其是查处商业贿赂的帐目上,似懂非懂,有的根本不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与其它案件有截然的不同。你办案人员必须精通会计的各种科目,方能在各种帐目中看出弄虚作假或者查出破绽。否则,在查处案件中就会苍白无力。

可谓在目前我们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违法单位和个人,他们惯用的就是返奷计。因为他们看出我们的执法人员业务不精通,手段不高明,执法水平薄弱。从而他们伺机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大发不易之财。而且对执法人员不屑一顾。

针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必须取得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有力配合,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按着法律程序办理。这样才能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别外还要着力提高办案人员办案素质。在通常中应适时请来高深的财会人员,对办案人员进行财会培训,使其不断提高执法者的办案素质。通过经常培训,才能掌握大量的办案知识。才能有力地监管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

四、尽快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确保商业贿赂的查处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我们工商、公安、法院、等执法人员必须提高综合办案能力。那么如何开展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这就需要我们刻苦钻研各种办案知识,学好法,多懂法;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财会科目。应该胸有成竹地撑握和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人人都是多面手。从而在商业流通领域里才能有力地查处和侦破各种商业贿赂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

在笔者看来,我们在查处治理商业贿赂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不能让那些腐败分子以及违法者逍遥法外,否则,我们是必大有不作为之嫌?倘使要对违法者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我们就必须深入研究。经常收集案情,摸底调查找线索。不断在流通领域里进行跟踪调查顺藤摸瓜;直至撑握足够的证据和一手材料,用业已具备的各种办案知识和方法,方能有力地监管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我想,只有我们的执法力度上去了,才能让那些违法者心悦诚服。才能让他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促使他们自觉的抵制腐败,严以律己,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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