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农业保险业务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1.1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兴起
截止到目前,农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已发展了100多年。现今,农业气象保险发展繁盛,已有100多个种类。19世纪中叶,国外开始出现农业保险。法国是最初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时隔大约半个世纪,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才陆续开展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农业保险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应用对世界的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国外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成熟,国内的则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初步推行农业保险政策。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影响
因素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关键词]农村保险;跨越式发展;市场开拓;产品创新
一、农村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农村保险市场所经历的四个发展时期
1.20世纪80年代农村保险业务的启蒙期。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虽然建立了部分乡镇保险服务机构,但遵循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统筹决策下开展业务,保费收入主要是政策划拨式的经营收费方法,保险独家经营,险种单一,企业缺少活力,业务发展缓慢,规模不大,但也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启蒙作用。
2.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保险孕育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和延伸,保险经营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保险经营企业主体开始逐渐增多,业务发展也开始精细化,产品呈现多样化。此时的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已逐步形成粗浅意识,部分农民已开始涉足并购买保险,这一时期被称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孕育期。
3.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保险的复苏期。1996年以来,国有保险公司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实行了产、寿险分设经营,并把保险业发展推向市场化运作。这一时期,受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以及行政干预手段的削弱和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的影响,竞争也由平和转向激烈化。保险业也由城市业务竞争发展到农村业务开发的抢夺战。同业间的竞争有效激活了农村保险市场,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晰。这也促使农村保险开始复苏起来,所以,这一时期被称之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复苏期。
4.2000年以来农村保险的快速成长期。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的加剧,特别是推行“大营销”发展战略,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使我国的保险业更具世界性的竞争魅力和竞争实力,竞争也由国内保险竞争转向同国际保险的抗衡。而此时的保险业,城市保险竞争如火如荼。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许多保险经营企业开始纷纷由城市转向农村业务开发。大面积的入驻农村又大幅度地灌输许多农村保险经营理念,这使一部分农民从感受保险到接受保险和热情购买保险。
(二)农村保险已逐步成为农业地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对于广大农业地区,绝大部分人口在农村,发展的立足点应该在巩固提高城市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农村业务,这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实践也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1.通过市场份额比较可以看出农村潜力巨大。以中国人寿商丘市分公司为例,2006年8月份,商丘分公司在有5家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市场占有份额为78.5%,其中城市寿险期交业务市场占有份额已达89.7%。
2.通过增幅比较可以看出农村市场发展很快,城市增幅趋缓。城市期交业务近三年的增长幅度为:2003年5246万元;2004年5299万元,增幅1%;2005年5568万元,增幅5%;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4%。农村业务近3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2003年1892万元;2004年2271万元,增幅20%;2005年2952万元,增幅30%;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35%。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城市占有绝对份额,但发展速度缓慢,再实现大的突破难度较大。所以,新的增长点应该瞄准农村市场,让农村逐步成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三)制约农村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落后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一方面,以我国独特的家庭家族为核心,养儿防老,风险自预的观念由来已久,由于保险宣传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这种根深蒂固的老观念还没得到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有些偏远地区文化落后,闭观自守,导致一些农民对天灾人祸仍持“宿命论”观点,还没有真正接受到转移风险的新观念。
2.营销网点偏少制约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农村保险虽然涉足时间较长,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使营销队伍发展缓慢,现有网点很难覆盖广大农村,出现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客户感到收保费有人问,出了险情无人管,这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信誉,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
3.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农村保险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近几年,随着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农村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个别员工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急功近利、误导客户的行为。加上新设置的小民营股份公司,仓促上阵,人员素质差,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扰乱了农村市场,此举严重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为农村业务的发展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
二、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1.农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初步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当前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多数农民正向小康迈进。到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3325元。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大多数农民都有了不同余额的存款。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就要考虑保障投资、子女上学、养老医疗和抵御风险等与保险有关的问题,相当多的农民具备了购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可以说农村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保险准客户群体。
2.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保险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在经济收入、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文化领域、消费需求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别正在缩小,农民越来越意识到保险对自身生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受气候条件和生产环境影响较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很弱。疾病也是中国农村居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原因,而保险可以作为农民转移风险和降低风险危害的“减震器”。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不可替代的选择,特别是农民渴望得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保险理应成为农村建设小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护身符”。
3.保险机构已经具备了大力开发农村市场的基本能力。当前,国内外各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发大中城市业务的同时,对广大农村市场都在进行逐步渗透。国内多数公司已在农村启动保险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机构网络遍布城乡、人力资源分布各地的有利条件,在开拓农村市场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先行开拓农村市场,做大、做强、做优中国农村保险业。
三、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举措
1.发展完善农村营销网络体系。首先,设立一个稳固的营销网络体系,着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并且具有农村特色的营销铁军。每个县设立一个农村营销部,根据地理位置每三个乡设一个营销分部,每一个乡设一个营销处,逐步达到每个村至少有一名营销员,这样既方便管理,又能扩大覆盖面,更有利于绝对占有农村市场。其次,通过设立规范化的营销服务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真正把保险进农村,保险进农户落到实处。其三,苦练内功,提高员工素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教育员工熟知保险内容,笃守职业道德,坚持客户第一,忠于保险事业。
2.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宣传工作首先解决农民参保的思想观念问题,农村普遍存在怕老无所养、怕病无所医、怕天灾人祸、怕因学致贫。因此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解除后顾之忧,转移风险隐患,达到稳定生活,逐步富裕的目的。
3.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是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内容。开办农村保险业务,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使业务富有弹性和灵活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又要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要先开发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要改变过去险种单一,针对性不强,风险责任小,与农民需求差距较大的实际,除了对原有险种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外,应重点开发设计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保大病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解决一人得大病,全家致贫、返贫的问题。如针对农民更多地关心子女的教育和婚嫁大事,把投资重点转向子女身上的实际,积极开发适应少年儿童群体的险种;针对农民家庭主要劳动力群体,最需要风险保障的特别需求,积极开发农民意外伤害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健康险等险种。险种设计要坚持从农民的购买能力和心理需求等方面来考虑,做到手续简便,交费灵活。在展业模式上,积极寻找切入点,应按照医疗、教育、养老的顺序宣传,走以短险为突破口,以短带长、以长促短,大力发展农村个人业务,实现以直销带营销,以营销促直销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农村保险;跨越式发展;市场开拓;产品创新
一、农村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农村保险市场所经历的四个发展时期
1.20世纪80年代农村保险业务的启蒙期。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虽然建立了部分乡镇保险服务机构,但遵循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统筹决策下开展业务,保费收入主要是政策划拨式的经营收费方法,保险独家经营,险种单一,企业缺少活力,业务发展缓慢,规模不大,但也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启蒙作用。
2.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保险孕育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和延伸,保险经营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保险经营企业主体开始逐渐增多,业务发展也开始精细化,产品呈现多样化。此时的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已逐步形成粗浅意识,部分农民已开始涉足并购买保险,这一时期被称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孕育期。
3.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保险的复苏期。1996年以来,国有保险公司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实行了产、寿险分设经营,并把保险业发展推向市场化运作。这一时期,受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以及行政干预手段的削弱和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的影响,竞争也由平和转向激烈化。保险业也由城市业务竞争发展到农村业务开发的抢夺战。同业间的竞争有效激活了农村保险市场,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晰。这也促使农村保险开始复苏起来,所以,这一时期被称之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复苏期。
4.2000年以来农村保险的快速成长期。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的加剧,特别是推行“大营销”发展战略,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使我国的保险业更具世界性的竞争魅力和竞争实力,竞争也由国内保险竞争转向同国际保险的抗衡。而此时的保险业,城市保险竞争如火如荼。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许多保险经营企业开始纷纷由城市转向农村业务开发。大面积的入驻农村又大幅度地灌输许多农村保险经营理念,这使一部分农民从感受保险到接受保险和热情购买保险。
(二)农村保险已逐步成为农业地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对于广大农业地区,绝大部分人口在农村,发展的立足点应该在巩固提高城市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农村业务,这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实践也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1.通过市场份额比较可以看出农村潜力巨大。以中国人寿商丘市分公司为例,2006年8月份,商丘分公司在有5家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市场占有份额为78.5%,其中城市寿险期交业务市场占有份额已达89.7%。
2.通过增幅比较可以看出农村市场发展很快,城市增幅趋缓。城市期交业务近三年的增长幅度为:2003年5246万元;2004年5299万元,增幅1%;2005年5568万元,增幅5%;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4%。农村业务近3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2003年1892万元;2004年2271万元,增幅20%;2005年2952万元,增幅30%;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35%。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城市占有绝对份额,但发展速度缓慢,再实现大的突破难度较大。所以,新的增长点应该瞄准农村市场,让农村逐步成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三)制约农村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落后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一方面,以我国独特的家庭家族为核心,养儿防老,风险自预的观念由来已久,由于保险宣传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这种根深蒂固的老观念还没得到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有些偏远地区文化落后,闭观自守,导致一些农民对天灾人祸仍持“宿命论”观点,还没有真正接受到转移风险的新观念。
2.营销网点偏少制约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农村保险虽然涉足时间较长,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使营销队伍发展缓慢,现有网点很难覆盖广大农村,出现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客户感到收保费有人问,出了险情无人管,这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信誉,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
3.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农村保险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近几年,随着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农村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个别员工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急功近利、误导客户的行为。加上新设置的小民营股份公司,仓促上阵,人员素质差,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扰乱了农村市场,此举严重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为农村业务的发展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
二、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1.农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初步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当前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多数农民正向小康迈进。到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3325元。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大多数农民都有了不同余额的存款。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就要考虑保障投资、子女上学、养老医疗和抵御风险等与保险有关的问题,相当多的农民具备了购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可以说农村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保险准客户群体。
2.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保险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在经济收入、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文化领域、消费需求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别正在缩小,农民越来越意识到保险对自身生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受气候条件和生产环境影响较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很弱。疾病也是中国农村居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原因,而保险可以作为农民转移风险和降低风险危害的“减震器”。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不可替代的选择,特别是农民渴望得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保险理应成为农村建设小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护身符”。
3.保险机构已经具备了大力开发农村市场的基本能力。当前,国内外各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发大中城市业务的同时,对广大农村市场都在进行逐步渗透。国内多数公司已在农村启动保险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机构网络遍布城乡、人力资源分布各地的有利条件,在开拓农村市场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先行开拓农村市场,做大、做强、做优中国农村保险业。
三、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举措
1.发展完善农村营销网络体系。首先,设立一个稳固的营销网络体系,着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并且具有农村特色的营销铁军。每个县设立一个农村营销部,根据地理位置每三个乡设一个营销分部,每一个乡设一个营销处,逐步达到每个村至少有一名营销员,这样既方便管理,又能扩大覆盖面,更有利于绝对占有农村市场。其次,通过设立规范化的营销服务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真正把保险进农村,保险进农户落到实处。其三,苦练内功,提高员工素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教育员工熟知保险内容,笃守职业道德,坚持客户第一,忠于保险事业。
2.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宣传工作首先解决农民参保的思想观念问题,农村普遍存在怕老无所养、怕病无所医、怕天灾人祸、怕因学致贫。因此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解除后顾之忧,转移风险隐患,达到稳定生活,逐步富裕的目的。
3.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是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内容。开办农村保险业务,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使业务富有弹性和灵活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又要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要先开发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要改变过去险种单一,针对性不强,风险责任小,与农民需求差距较大的实际,除了对原有险种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外,应重点开发设计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保大病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解决一人得大病,全家致贫、返贫的问题。如针对农民更多地关心子女的教育和婚嫁大事,把投资重点转向子女身上的实际,积极开发适应少年儿童群体的险种;针对农民家庭主要劳动力群体,最需要风险保障的特别需求,积极开发农民意外伤害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健康险等险种。险种设计要坚持从农民的购买能力和心理需求等方面来考虑,做到手续简便,交费灵活。在展业模式上,积极寻找切入点,应按照医疗、教育、养老的顺序宣传,走以短险为突破口,以短带长、以长促短,大力发展农村个人业务,实现以直销带营销,以营销促直销的发展之路。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 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 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 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 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 缺乏灵活性, 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 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 针对性不强。
1.2 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 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当灾害来临的时候, 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 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 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 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 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 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 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 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 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 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 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 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 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 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李霄震. 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 浙江金融,2007(12)。
[2] 曹凤鸣. 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 金融与经济, 2007 (9)。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
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9)。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78-04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这是继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地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他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和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高出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贷款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虽然2004年4月1日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试点的前3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将再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额理赔补偿。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虽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做出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降低。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地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惩罚措施。第三,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信息交流。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要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海英.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武吉如.银保合作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与防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金融论文金融论文,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1、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毕业论文格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2、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3、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4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2、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3、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金融论文金融论文,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4、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毕业论文格式。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2、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二)支持项目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业务费用补贴,针对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高成本提供的补贴;再保险支持,针对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我国现阶段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包括:保费补贴,针对农户所承担的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保险责任分摊,即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与保险机构分摊保险责任;财政兜底,即对巨灾风险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由政府财政兜底。美国与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的对比情况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齐全,体系完善;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仍有待完善。
(三)支持标准美国政府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表1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模式比较比较角度美国中国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四川模式黑龙江模式市场化程度高高高高低强制保险程度高中低低中60商业时代(原名《商业经济研究》)2008年27期所交保费提供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标准不同,补贴标准因产量保障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随时间推移越来越大,同保障水平的高低相反。2000年,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表3为美国农作物保险一切险保费补贴率的变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逐步增强,而到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支持主要有,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以及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其它一些法律规定,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其财力状况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尚处于保成本阶段。但是对于保成本阶段的保费补贴,财政支持的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中央财政补贴试点的六个省份中,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超过50%,各级财政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也超过50%,地方政府自行试点地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最低为海南省的30%,大多数在50%以上,甚至达到70%-80%。但是在各级财政在农业保险的其他支持项目上的标准却很低,只有浙江等少数地区政府承担保费收入3-5倍以内的超额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标准很高,虽然政府不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其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都有很高比例的财政支持;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亟待完善。
(四)支持层次农业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稳定农业生产,分散经营风险,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使生产者剩余向消费者剩余转移。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中,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商品,其受益范围是全国,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其财力、农业生产条件等具体情况提供辅的财政支持。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财政,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均由联邦政府财政支出,也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相应的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中存在着多层次财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财政仅对中西部地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50%保费补贴,对江苏等6个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25%的保费补贴。其余地区及其他
种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甚至要求市县区财政参与分摊,税收优惠也基本上是营业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财政支持层次偏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持,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而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现状,虽然有利于各种模式在不同地区试点的开展,但却造成了试点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由于财力缺乏而无法开展,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五)税收优惠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对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它方面的负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一定的税负。美国农业保险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虽然政府没有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提高了保费补贴幅度,对私营公司提供再保险、税收和补贴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使美国农业保险险种创新越来越多,农业保险的参与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据统计,美国目前农作物可保品种已达100余个。在全美200万农户中,有近150万户投保了农业险,参与率高达75%。1997年,美国农作物保险的承保面积为1.822亿英亩,2004年已经超过2.21亿英亩,8年增加了21%。其中2002年为2.87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81.3%。不过,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首先是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高支持度造成了很大的财政压力,虽然在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后农业保险参与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进一步提高参与率的边际成本已经很高;农业保险中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支持计划捆绑,许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多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业保险只是为了取得财政补贴,存在着大量的骗保行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有的风险管理功能被异化为农民获取政府财政补贴的“刹手锏”。与美国相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对中央财政并没有造成压力,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省、市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也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发展。从参保率来看,各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因采取“共保”模式而较为成功的浙江省,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省共有13976户农户参保,投保金额99397万元,保费收入2164万元,已完成大户基数的33%。同时农业保险在我国现行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处于附属地位,大多数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要由财政救济和农户自身承担。但是由于我国很多农业保险地区采取了“统保”等应对措施,农业保险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不严重。美国与中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对比见表4,表中从支持农业保险所产生的财政压力、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程度、农业保险参与率等几个角度对两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进行了评价和对比。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支持体系
(一)增加财政支持项目在通过保费补贴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之后,还需要增加财政支持项目来降低农业保险业务成本和风险,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主要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针对我国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波及范围广、损失大等特点,单一农业保险机构难以承受,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针对农业保险,特别是地方试点农业保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运用大数原理分散风险的特点,可在财政支持下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的形式在时间上分散风险。
(二)提高支持标准1.提高保费补贴。由于我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主,宜选择保成本的方式对参保农户进行保障,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因而,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标准也应有一个梯度推高的渐进过程。具体讲,在保成本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5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40%;在保产量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6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30%;在保收入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70%—8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20%。2.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以及农业经营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难以获得正常利润,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可以给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考虑到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按照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的原则,可在10%-20%的范围内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风险基金。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特别是地震、洪水、海啸、台风等风险,往往会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与稳定,需要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就要求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可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特别是巨灾风险基金的方式来规避农业生产所遭受的巨灾风险。
关键词:财政支持农业保险中美比较
(一)支持模式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表现为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均在私论文营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投保人之间发生,由私营农业保险公司完成,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领域,美国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推广和教育,并且对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财政支持,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另外,为了对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提供保证,美国还将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与其它农业财政支持计划捆绑起来,对农业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采取各地区试点的方式进行发展。从目前全国来看,已有近九成省份开展了有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模式主要有:上海、吉林为代表的“大农险”模式,浙江、海南为代表的以“共保”为主的模式,四川、苏州为代表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模式,黑龙江农垦区为代表,以互助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的模式。除了上海等几个地区采取地区“统保”方式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是自主自愿的原则,并没有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措施。美国和我国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都是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的,具体对比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市场化角度而言,美国财政对中美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比较研究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后WTO时代,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空间和效力日渐式微,以农业保险为代表的“绿箱政策”空间和效力与日俱增。但农业保险在我国现行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处于附属地位。借鉴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经验,对于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中美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运作情况比较分析美国作为农业大国,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向来力度很大,自从其于1938年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针对自身的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和财政支持模式,这些模式和经验对于发展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从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支持项目、支持标准、支持层次、税收优惠、财我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市场化程度很高,其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均由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府完全退出农业保险直接经营的领域,只是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较大力度的财政支持,包括农业保险的强制性都是以经济手段进行的;我国各试点模式的市场化程度也比较高,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要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要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经营,只有黑龙江农垦区由互助合作组织进行经营。美国模式的强制性较高,通过经济手段,即用一定的优惠政策捆绑来达到事实上的强制性;我国的试点模式中上海与黑龙江采取的是地区“统保”,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其他地区基本上都是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
(二)支持项目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业务费用补贴,针对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高成本提供的补贴;再保险支持,针对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我国现阶段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包括:保费补贴,针对农户所承担的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保险责任分摊,即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与保险机构分摊保险责任;财政兜底,即对巨灾风险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由政府财政兜底。美国与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的对比情况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齐全,体系完善;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仍有待完善。
(三)支持标准美国政府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表1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模式比较比较角度美国中国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四川模式黑龙江模式市场化程度高高高高低强制保险程度高中低低中60商业时代(原名《商业经济研究》)2008年27期所交保费提供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标准不同,补贴标准因产量保障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随时间推移越来越大,同保障水平的高低相反。2000年,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表3为美国农作物保险一切险保费补贴率的变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逐步增强,而到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支持主要有,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以及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其它一些法律规定,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其财力状况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尚处于保成本阶段。但是对于保成本阶段的保费补贴,财政支持的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中央财政补贴试点的六个省份中,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超过50%,各级财政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也超过50%,地方政府自行试点地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最低为海南省的30%,大多数在50%以上,甚至达到70%-80%。但是在各级财政在农业保险的其他支持项目上的标准却很低,只有浙江等少数地区政府承担保费收入3-5倍以内的超额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标准很高,虽然政府不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其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都有很高比例的财政支持;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亟待完善。
(四)支持层次农业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稳定农业生产,分散经营风险,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使生产者剩余向消费者剩余转移。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中,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商品,其受益范围是全国,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其财力、农业生产条件等具体情况提供辅的财政支持。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财政,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均由联邦政府财政支出,也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相应的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中存在着多层次财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财政仅对中西部地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50%保费补贴,对江苏等6个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25%的保费补贴。其余地区及其他种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甚至要求市县区财政参与分摊,税收优惠也基本上是营业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财政支持层次偏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持,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而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现状,虽然有利于各种模式在不同地区试点的开展,但却造成了试点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由于财力缺乏而无法开展,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五)税收优惠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对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它方面的负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一定的税负。美国农业保险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虽然政府没有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提高了保费补贴幅度,对私营公司提供再保险、税收和补贴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使美国农业保险险种创新越来越多,农业保险的参与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据统计,美国目前农作物可保品种已达100余个。在全美200万农户中,有近150万户投保了农业险,参与率高达75%。1997年,美国农作物保险的承保面积为1.822亿英亩,2004年已经超过2.21亿英亩,8年增加了21%。其中2002年为2.87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81.3%。不过,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首先是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高支持度造成了很大的财政压力,虽然在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后农业保险参与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进一步提高参与率的边际成本已经很高;农业保险中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支持计划捆绑,许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多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业保险只是为了取得财政补贴,存在着大量的骗保行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有的风险管理功能被异化为农民获取政府财政补贴的“刹手锏”。与美国相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对中央财政并没有造成压力,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省、市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也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发展。从参保率来看,各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因采取“共保”模式而较为成功的浙江省,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省共有13976户农户参保,投保金额99397万元,保费收入2164万元,已完成大户基数的33%。同时农业保险在我国现行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处于附属地位,大多数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要由财政救济和农户自身承担。但是由于我国很多农业保险地区采取了“统保”等应对措施,农业保险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不严重。美国与中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对比见表4,表中从支持农业保险所产生的财政压力、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程度、农业保险参与率等几个角度对两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进行了评价和对比。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支持体系
(一)增加财政支持项目在通过保费补贴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之后,还需要增加财政支持项目来降低农业保险业务成本和风险,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主要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针对我国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波及范围广、损失大等特点,单一农业保险机构难以承受,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针对农业保险,特别是地方试点农业保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运用大数原理分散风险的特点,可在财政支持下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的形式在时间上分散风险。
(二)提高支持标准1.提高保费补贴。由于我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主,宜选择保成本的方式对参保农户进行保障,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因而,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标准也应有一个梯度推高的渐进过程。具体讲,在保成本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5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40%;在保产量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6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30%;在保收入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70%—8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20%。2.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以及农业经营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难以获得正常利润,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可以给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考虑到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按照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的原则,可在10%-20%的范围内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风险基金。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特别是地震、洪水、海啸、台风等风险,往往会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与稳定,需要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就要求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可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特别是巨灾风险基金的方式来规避农业生产所遭受的巨灾风险。
〔关键词〕欧债危机;保险业;国家经济安全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2002705
一、引言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形成了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保险资产管理协调发展的比较健全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8家,保险公司12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共有73家,外资保险公司共有53家;全国省级分公司1 294家,中支和中支以下营业性机构68 061家;从业人员达34685万人。从保险业务发展情况来看,2010年保险总资产达到490万亿元,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 52797亿元,同比增长1383%,发展势头强劲。从另一方面看,2009年保险深度世界平均为7%,我国为340%;保险密度世界平均为595美元,我国为121美元[1]。这说明,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保险业发展和国际保险水平相比仍任重道远。本次欧债危机对我国经济没有直接产生较大影响,但危机发生后对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并对一国经济安全与发展提出挑战。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保险业,在处理危机方面应采取相应的经营政策调整,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文献回顾
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以及保险业发展一直备受学术界关注,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做了大量理论研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本质和特征研究上,张志波和齐中英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内涵,指出现阶段国家经济安全就是指通过消除经济风险、保持经济稳定以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实质是提高国际竞争力[2]。郭连成和李卿燕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领域进行研究,认为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3]。顾海兵和沈继楼提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通过加强自身机制的建设,使经济具备抵御外来风险冲击的能力,应实施“积极而稳健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4]。从经济全球化角度,俞益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5]。黄永红提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所在是要实现经济稳定发展与国力增强,包括经济预警机制的建设和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网络的构建,消除经济安全隐患,增强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6]。从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与保险相关影响角度,孟汉颖等分析了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产生的影响,就政府、企业及农民工自身三个层面提出了养老保险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7]。吴建广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资金运用的战略选择,包括稳健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不动产[8]。孙艳颖和涂吉华对我国失业保险应对经济危机的发展对策进行研究,提出缓解经济危机导致的失业保险支出大幅增加压力的建议[9]。冷煜从金融一体化监管趋势下的保险监管角度,提出我国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的未来取向[10]。
目前,绝大多数文献研究的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宏观经济战略以及保险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具体政策建议,忽略了保险业在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与自身发展的有机结合。因而,有必要基于欧债危机防范经验对保险业经营理念变革做出调整以适应自身健康发展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欧债危机对于我国保险业经营理念变革的影响
1单一发展模式与综合平衡发展模式
从欧债危机看,欧洲国家经济增长模式普遍存在缺陷,严重失衡。一般来说,债务问题国家的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在欧洲内部传统的贸易分工格局中具有比较优势,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种优势随着高福利制度的实施以及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上升而逐渐丧失。比如,欧债危机起始国家希腊产业资源配置就不合理,主要支柱产业为旅游业和航运业,属于典型依靠外需拉动产业,具有过度依赖外部需求特征。希腊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并拉动经济快速发展,对旅游业及其相关的房地产业加大投资力度,其投资规模超过了自身能力,导致负债提高。另一支柱产业航运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进入发展周期低谷,它的衰退对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形成了巨大负面冲击。这样,在欧债危机中希腊经济难以抵御危机的冲击。同样的例证可以看到在产业结构中主要以出口加工业和房地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意大利,依靠房地产和建筑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西班牙和爱尔兰以及主要依靠服务业推动经济发展的葡萄牙基本上是单一型发展模式为主,经济基础比较脆弱,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本身存在致命缺陷。
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器的保险业首先自身要保持健康发展态势。在我国保险业表面辉煌的发展背后,产业结构内部存在着严重的业务比例失衡。表1为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原保险费收入。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尽管产业内各个险种发展都有了较为明显的增长,但是保险产业内部结构极不平衡,整个产业基本以单一发展模式进行运营。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到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70%以上,而与农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农业保险所占比例不到4%,信用保险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不到3%,对于经济危机中具有防范贸易损失扩大的出口信用保险占比更小。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同样的情况仍然很明显,人寿保险业务甚至占到90%以上,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险业务占不到10%。这样财产保险中的主干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暴露风险以及人身保险的核心人寿保险业务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利率风险全部加总在整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上,由整个保险业承担。我国保险业产业内部发展极不平衡具有类似欧债危机发生的前提条件。同时,保险业地区发展严重失衡:2010年东部16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8 50755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5856%;中部8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 37142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2321%;西部12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 60620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1794%[1]。为此,要转变保险经营理念,变单一发展为综合平衡发展,统筹规划,形成各个险种以及各个发展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
2单纯商业运营和参与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
由于历史传统,欧洲债务问题国家普遍实行较高福利的刚性社会保障制度,而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其生产力发展长期落后于福利增长,造成福利政策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11]。巨大的福利支出和政府养老服务支出造成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入不敷出。财政收入减少和政府债务的不断上升给国家财政带来巨额赤字,形成恶性循环,是欧债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12]。同时,在欧债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影响下,失业人口激增,这给本已经承担巨大压力的财政支持带来更大的缺口,加剧危机影响。
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普通商业性公司的经营特性: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同时应该看到,保险产品同样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即保险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目前,我国人口即将进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激增,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力度都很有限,如何应对养老和失业问题,仅靠国家财政投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而商业性养老保险可以在这一方面提供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发挥其社会管理的功能,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国家财政提供有力的支持,消除危机发生的根源。同时,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具有吸收劳动力的作用,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失业压力。
3虚拟经济投资与实体经济投资
欧洲债务危机的快速蔓延,给全球资本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为避险需要,资金将会纷纷流回,大量资金从中国资本市场流出,必将导致我国股市较大程度波动,给所涉及的我国公司企业带来经营危机。此外,欧债危机导致欧元的贬值使得中国投资者的在欧资产大幅度缩水,资本回流停滞。从国内保险投资角度看,据统计至2010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490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460万亿元。从配置结构上看,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8006%,权益类资产占比1680%,股权和债权投资余额占比499%[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非常狭窄,银行存款和债券资金占比过大。这样,欧债危机对我国国内债市与股市产生巨幅波动,保险机构的股票和基金资产净值减损,债券收益率连续下跌,直接影响着保险资金占比80%以上的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的投资收益。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新的具体规定: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极大地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指明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向。保险资金运用由原来的以虚拟经济为主要投资方向应该逐渐向以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实体经济方向转移。加大实体经济的投资比重,投资以养老、医疗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社区服务实体或者投资以建设保障房、廉租房为主的实体企业。这样一方面增加全社会总福利,同时保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4纯粹行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
欧债国家在这次危机中金融机构体制机制不完善,抵御风险和保护金融安全能力不强。可以看到,欧盟国家普遍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不平衡,实体经济基础薄弱,也是欧债危机爆发的根源。最为明显的例子是,葡萄牙服务行业持续增长,创造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绝大比重,而工业和农、林、牧、渔业创造增加值比重极小。近几年,葡萄牙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从传统的制造业向高新技术行业转型,政府通过大量贷款来扶持高科技企业,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导致融资成本剧增,从而使葡萄牙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冲击,也给欧债危机埋下隐患。同时由于欧元区存在制度缺陷,使得维持低通胀和保持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和着力于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很难统一协调,加剧危机发生[13]。
应当看到,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也不近成熟,保险业发展滞后于实体经济,如间接融资比重较高、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及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度较低等,这说明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深化,金融保险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能力还有待加强。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器的保险业在保证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具有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使命。因此应建立与我国经济地位相适应的金融安全服务体系,发挥保险服务金融的重要作用,提高保险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保持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保险业长期发展战略,为重点发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提供急需资金,为高风险领域提供保险。这同时涉及到保险业发展模式的确定,是短期高额获利经营还是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国民经济发展,形成完全的虚拟经济,应该与国民经济的第一第二以及第三产业的其他部分形成互相支持和发展的良性循环。国民经济安全和稳定发展是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四、我国保险业经营政策调整
1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结构调整
在稳步发展现有主干机动车辆保险和人寿保险产品基础上,大力发展有关国计民生的各个险种,以形成产业平衡发展。重点发展全面覆盖农、林、牧、副和渔业等方面的农业保险,这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改变我国“二元制”经济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扩大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比例和经营规模,积极探索企业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又一主要业务来源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建设;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与本地区发展相适应的区域性特色保险,形成独特品牌;打破行业垄断,营造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并最终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彻底改变目前保险业中“一支独大”和保险产品“同质性严重”单一的运营格局,从根本上为保险业自身发展奠定良好的风险防范基础和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积极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
目前,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问题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应该汲取欧债危机教训,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大力发展商业性专业化养老保险,提高居民养老生活水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从资金利用成本方面减少类似欧债危机发生的可能。同时,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的保险业具有吸收劳动力功能,可以解决由于人口转型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稳定社会发展基础。值得重视的是,2亿多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而他们恰恰是失业风险较大的群体。另外,在目前业务开展基础上,应重点发展和完善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稳定和谐发展领域的保险制度,诸如医疗责任保险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及进城农民工医疗和养老保险等,营造安定团结的经济发展环境。
3调整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从主要投资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逐渐转移到实体经济投资。欧债危机爆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债务问题国家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脆弱性,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严重背离。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难以满足保险资产与负债匹配的要求,尤其近两年我国资本市场巨幅波动,造成保险资金面临巨大风险,不利于保险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调整保险投资方向势在必行。加大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投资方式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参与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资金比例。一方面,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保证保险资金有稳定的收益和风险最小化,另一方面,保险业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逐渐提高全社会居民生活服务水平,增加社会总福利。
4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
应制定保险业长期发展战略并全面稳步推进各项保险改革,不断开拓保险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丰富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继续推进保险机构治理机制完善和风险管理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大力扶持具有稳定出口贸易功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服务于国家应对危机需要和国民经济安全;加速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存款保险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服务于国家金融安全;大力开展高新科技保险、核保险类保险产品设计,为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提供有力保险支持;积极探索水、森林、矿产、煤炭和稀有金属等环境资源保险;参与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低碳企业发展并提供低碳保险,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工业发展;以商业保险为牵头,加快政策性巨灾保险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综上,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经济结构失衡是引发欧债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健康发展,在快速增长的背后经济结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三次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薄弱,现代化农业发展规模小;工业结构中高新技术产业比重过小,服务业发展缓慢;国民经济增长主要还是以粗放式、能源高消耗式增长为主,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等。因此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继续坚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使我国经济朝着结构更加协调和优化的方向发展。在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过程中,应当积极发挥保险业服务金融与经济的重要作用。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稳定器的保险业发展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与发挥其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两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目前我们应该积极调整保险经营理念和采取相应对策,给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有力保障。总而言之,欧洲债务危机给我们所带来的教训和影响不能仅仅放眼于短期政策的微调,更要考虑到今后长远发展的影响。这次危机我们看到我国经济增长模式需要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业,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名副其实的稳定器。短期内的保险发展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问题,不能只一味地追求短时期的高业绩与高回报,而忽略对未来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影响。应从宏观的角度和长远的眼光,采取真正有效有实质性改变的保险体制改革发展措施,促使保险经营理念真正改变。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应转变经营理念、务实服务经济,保持保险业自身和国民经济协调一致发展,提高防御金融危机能力,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达到“双赢”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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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支持农业保险中美比较
(一)支持模式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表现为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均在私写作论文营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投保人之间发生,由私营农业保险公司完成,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领域,美国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推广和教育,并且对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财政支持,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另外,为了对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提供保证,美国还将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与其它农业财政支持计划捆绑起来,对农业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采取各地区试点的方式进行发展。从目前全国来看,已有近九成省份开展了有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模式主要有:上海、吉林为代表的“大农险”模式,浙江、海南为代表的以“共保”为主的模式,四川、苏州为代表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模式,黑龙江农垦区为代表,以互助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的模式。除了上海等几个地区采取地区“统保”方式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是自主自愿的原则,并没有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措施。美国和我国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都是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的,具体对比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市场化角度而言,美国财政对中美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比较研究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后WTO时代,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空间和效力日渐式微,以农业保险为代表的“绿箱政策”空间和效力与日俱增。但农业保险在我国现行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处于附属地位。借鉴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经验,对于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中美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运作情况比较分析美国作为农业大国,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向来力度很大,自从其于1938年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针对自身的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和财政支持模式,这些模式和经验对于发展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从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支持项目、支持标准、支持层次、税收优惠、财我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市场化程度很高,其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均由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府完全退出农业保险直接经营的领域,只是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较大力度的财政支持,包括农业保险的强制性都是以经济手段进行的;我国各试点模式的市场化程度也比较高,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要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要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经营,只有黑龙江农垦区由互助合作组织进行经营。美国模式的强制性较高,通过经济手段,即用一定的优惠政策捆绑来达到事实上的强制性;我国的试点模式中上海与黑龙江采取的是地区“统保”,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其他地区基本上都是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
(二)支持项目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业务费用补贴,针对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高成本提供的补贴;再保险支持,针对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我国现阶段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包括:保费补贴,针对农户所承担的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保险责任分摊,即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与保险机构分摊保险责任;财政兜底,即对巨灾风险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由政府财政兜底。美国与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的对比情况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齐全,体系完善;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仍有待完善。
(三)支持标准美国政府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表1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模式比较比较角度美国中国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四川模式黑龙江模式市场化程度高高高高低强制保险程度高中低低中60商业时代(原名《商业经济研究》)2008年27期所交保费提供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标准不同,补贴标准因产量保障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随时间推移越来越大,同保障水平的高低相反。2000年,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表3为美国农作物保险一切险保费补贴率的变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逐步增强,而到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支持主要有,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以及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其它一些法律规定,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其财力状况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尚处于保成本阶段。但是对于保成本阶段的保费补贴,财政支持的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中央财政补贴试点的六个省份中,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超过50%,各级财政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也超过50%,地方政府自行试点地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最低为海南省的30%,大多数在50%以上,甚至达到70%-80%。但是在各级财政在农业保险的其他支持项目上的标准却很低,只有浙江等少数地区政府承担保费收入3-5倍以内的超额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标准很高,虽然政府不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其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都有很高比例的财政支持;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亟待完善。
(四)支持层次农业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稳定农业生产,分散经营风险,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使生产者剩余向消费者剩余转移。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中,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商品,其受益范围是全国,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其财力、农业生产条件等具体情况提供辅的财政支持。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财政,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均由联邦政府财政支出,也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相应的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中存在着多层次财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财政仅对中西部地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50%保费补贴,对江苏等6个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25%的保费补贴。其余地区及其他种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甚至要求市县区财政参与分摊,税收优惠也基本上是营业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财政支持层次偏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持,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而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现状,虽然有利于各种模式在不同地区试点的开展,但却造成了试点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由于财力缺乏而无法开展,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五)税收优惠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对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它方面的负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一定的税负。美国农业保险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虽然政府没有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提高了保费补贴幅度,对私营公司提供再保险、税收和补贴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使美国农业保险险种创新越来越多,农业保险的参与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据统计,美国目前农作物可保品种已达100余个。在全美200万农户中,有近150万户投保了农业险,参与率高达75%。1997年,美国农作物保险的承保面积为1.822亿英亩,2004年已经超过2.21亿英亩,8年增加了21%。其中2002年为2.87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81.3%。不过,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首先是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高支持度造成了很大的财政压力,虽然在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后农业保险参与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进一步提高参与率的边际成本已经很高;农业保险中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支持计划捆绑,许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多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业保险只是为了取得财政补贴,存在着大量的骗保行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有的风险管理功能被异化为农民获取政府财政补贴的“刹手锏”。与美国相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对中央财政并没有造成压力,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省、市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也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发展。从参保率来看,各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因采取“共保”模式而较为成功的浙江省,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省共有13976户农户参保,投保金额99397万元,保费收入2164万元,已完成大户基数的33%。同时农业保险在我国现行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处于附属地位,大多数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要由财政救济和农户自身承担。但是由于我国很多农业保险地区采取了“统保”等应对措施,农业保险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不严重。美国与中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对比见表4,表中从支持农业保险所产生的财政压力、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程度、农业保险参与率等几个角度对两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进行了评价和对比。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支持体系
(一)增加财政支持项目在通过保费补贴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之后,还需要增加财政支持项目来降低农业保险业务成本和风险,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主要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针对我国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波及范围广、损失大等特点,单一农业保险机构难以承受,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针对农业保险,特别是地方试点农业保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运用大数原理分散风险的特点,可在财政支持下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的形式在时间上分散风险。
(二)提高支持标准1.提高保费补贴。由于我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主,宜选择保成本的方式对参保农户进行保障,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因而,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标准也应有一个梯度推高的渐进过程。具体讲,在保成本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5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40%;在保产量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6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30%;在保收入阶段,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部门共承担70%—8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但农户承担的比例不宜超过20%。2.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以及农业经营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难以获得正常利润,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可以给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考虑到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按照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的原则,可在10%-20%的范围内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风险基金。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特别是地震、洪水、海啸、台风等风险,往往会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与稳定,需要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就要求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可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特别是巨灾风险基金的方式来规避农业生产所遭受的巨灾风险。
(三)税收优惠针对当前我国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并且仅界定在种养两业范围偏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我积累的能力,还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税收优惠力度。在减免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免征种养两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并将对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它涉农保险业务,为农业保险顺利开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税收条件。在各地区开展试点的过程中,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减免权限,对税收减免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可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利于各地区更好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出更有利于各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支持模式。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国农业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
1中国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1.1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分析
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投入程度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改善,国内农产品产量始终保持着世界前位。加之20世纪80年代初期生态农业、外部能源的投入,将现代科学与传统农业生产相结合的热潮,也推动了国内特色生态农业系统的建立,各区域凭借各具特色的农业资源进行产业化生产,以此提高市场竞争力。
尽管如此,但在我国种植业仍旧是农业的主体,而种植业又最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这便造成了国内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强依赖性。即便是将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完全取缔,也依旧难以打破“靠天吃饭”的束缚,再加上农业生产易受到动植物生长周期的制约以及农业生产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滞后性。其竞争力明显偏弱于其它产业。而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也决定了对农业进行合理保护是各国发展农业生产的必然选择。
1.2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业总产值持续增长,从1979年的1117.60亿元一直到如今的51497.37亿元,在35a中上涨了40多倍(如图1所示),对GDP的贡献率高达4.9%。因此,无论从其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力方面还是从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上来看,农业依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亦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甚至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尤其在如今国际分工越来越细的市场环境下,更加凸显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问题也逐渐成为继就业压力、经济增长“三高一低”等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原因之一[1]。诸如产业化水平落后、市场竞争力较低、人均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以及农业生产的高不确定性等等,这些因素无疑都给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增添了阻力。再加上面对着来自自然环境、产品市场、生产技术等诸多风险因素的制约。因此,客观上亟需加强对其风险的管理是农业发展过程中最迫切的选择。
图11979~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情况图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对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通行做法,同时亦是我国现阶段扶持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区域间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教育文化程度等差异的普遍存在,就使得我国在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同时,更需要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区域特性以及各地农业保险实行的基础情况都考虑进来,以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差异化选择来解决我国区域间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问题[2]。
2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全国农业保险总体情况分析
在经历了20a的保险业停办的经验教训,国内保险业从1980年开始便进入了一个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时期,此时海外保险机构与保险业务也相继逐步开始拓展。随着1993年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保险法的颁布实行,我国保险业整体再次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保险保障服务领域还是从分散社会风险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而其中农业保险业务的成长更是国内保险系统重建过程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2.1.1保费收入增长迅速
据统计从1985~2012年间,在这不到30a的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时期,农业保险承保量基本上是呈每年递增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统计,自2007年以来,保费收入累计已超过60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速达到85%,而仅就2013年1a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就已达到306.7亿元,占这一年财产险保费收入6481.16亿元的4.73%。而相较于呈下降趋势的赔付率,足可以看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在分散风险方面起到一定的效果。
2.1.2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增多
截止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覆盖的险种已经比较广泛了,从最初了种养两业,再到现在的渔业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农机具保险以及森林保险等等,农业保险服务的领域在不断的增加[3]。加之,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国内农业生产、维护城乡和谐等方面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发展农险保险、扩大农业险种的覆盖面和承保范围也是近期国内经济建设的主要趋势。同时,例如像继续推进牧区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房保险以及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也将会成为提升国内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重要支撑[4]。
2.1.3有效分散农业风险
为了稳定我国农业生产的局面,国务院从1982年开始恢复了国内中断23a的农业保险业务,因此1982年既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恢复的一年,也是对农业产业风险管理、分散转折的一年。在1982~1993年这10a里,国内农业保险开始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保费收入骤增,在分散风险方面也卓有成效[5]。尤其从近几年国内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与农业保险承保品种的覆盖范围上来看尤为明显。例如像广东省、河南省保险公司在2012年,汇聚同质风险的数量、承保金额都有所上升,保险保费收入增长均在120%以上,而且承保覆盖区域也不断扩大,像山东省2012年农业保险开办地区也由初期的55个县(市)扩大到现在的100个县以上,充分发挥了对区域农业风险的集合分散功能。
2.2中国农业保险亟需直面的问题
虽然从2007年国内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中央财政已经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62.1亿元,而且在农业保险投入方面逐年递增,年均增长45.8%。同时,在其它农业基础设施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使得农业基础设施长期薄弱的局面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尽管如此,但我国农业依旧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纵观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赔付率过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程度存在巨大差异性,是我国农险发展过程中仍亟需正视的三大基本问题。
2.2.1赔付率过高
由于农业生产高风险性的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尤其相对于第2、第3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加之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发。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累计共80.98亿元,而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高达87.24%;再到2008~2012年,全国的农业保险费收入累计达到了600亿元,但与此相对应的高赔款支出仍居高不下,累计至2012年底共有400亿元。在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承受着过高的赔付率[6]。
2.2.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上,农民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农险产品的数量。从这一点上来看,致使一国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有很多,而就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程度来看,偏低的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的强外部性以及农业补贴政策的低效,无疑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动因。
2.2.2.1就目前来看,国内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构成大致可以分为4个维度:依靠传统农业生产,(其中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家畜养殖收入),基本工资(即打工收入)、个体经营、其他收入(含政府补贴)。实际上,从上述其主要收入来源上来看,国内农民收入来源已经初步实现多元化,就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指标来看,已达到1990年总收入11倍[7]。尽管如此,但由于在3次产业中,农业生产依旧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农村资源的长期匮乏。因此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依然很低,截止到2012年,其平均每人纯收入仅7916元。这与过高的农业保险保费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2.2.2.2就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的情况上来看,1985~1994年是国内农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10a,而在之后的1995~1999年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开始放缓,甚至还出现了回落,直到2000年以后,国内农险的保费收入又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可见,总体来看,国内农业保险是经历了一段波动式的发展过程。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动因是由于其具有强外部性。农业保险的强外部性是源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它便具有这种明显的利益外溢的特征。即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和农户投保的行为均可以使其他人和社会获得收益,而受益者却并非完全承担全部的花费或代价。也正是由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长期无法对等,农险市场慢慢出现价格歪曲,农民投保的个人预期收益下降,导致其对农险的需求也随之减少,而此时如果农业保险生产经营者提供足量的保险,则保险企业必然要承担亏损,结果又将导致供给不足。
2.2.2.3国家为农险提供保险补贴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普遍实行的扶持方式[8]。因此,从最初2004年的仅在试点地区实行,为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到2006年的,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再到已经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为财政预算科目,通过这10a农业保险补贴历程的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已经逐渐将农业保险补贴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9]。
但随着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范围、补贴品种的不断扩大,而相应取得的效果去依旧不佳。这要归因于,依靠加大财政补贴的方式是很难刺激农户的自愿参保行为,而且还会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结果造成,财政补贴实行初期,虽然可以在短期增加农户的参保率,扩大保费收入,但从长期上来看,却无法持续维持保费收入增长,反而会出现下滑的趋势。尽管近年来国家加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补贴,从保费收入水平上看,亦是逐年增长,但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农户人均投保费仍不足150元。
2.2.3各区域农业保险发展差异性大
农业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业务。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对当地农业保险给予了大力扶持,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从近2a的保险市场的区域格局上来看,东部地区依旧是国内保险业发展的主力军,该地区实现的保费收入可以占到全国保费收入的58%作用,而中部地区的8个区域保险市场和西部地区的12个保险市场所实现的保险收入仅能占到全国份额的23%和19%。而且到了2012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不断增长,共实现原保险费8955亿元,同比上升0.47%,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也不乏亮点,以广东省为例仅2012年1a农业保险保费增长了130.9%。而中、西部农业市场增速却放缓,在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上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以湖北省为例,整体来看农业保险规模较小,险种也主要是集中在耕牛保险、养鱼保险、烟草种植、蔬菜种植等险种。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病虫害方面。虽然国家从2008年开始,正式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引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险公司自办等相互配合的经营模式,但由于贯彻“微利”原则,依旧很难改变全省农业保险承保范围狭窄的问题。这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内各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程度的差异性[10]。
3区域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依赖
就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各国均有适合自己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与各区域特色的发展模式,都各不相同。那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各异、各区域间生产力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特殊性所致,因此,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利用区域间农业生产的技术差异和资源特色来为不同区域的农业保险确定差异化发展路线是我国必然的选择。
3.1区域补贴标准的差异化决策
农业风险的多样性是我国实行区域农业保险的必要条件,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社会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无论是哪种风险因素都存在为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然而就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国内农业补贴主要集中在一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吉林、四川、江苏等重点的经济区域。虽然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断地加深,农业保险补贴覆盖面也不断的扩大,但依然没有走出补贴范围狭窄,补贴方式单一的局面。
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来自体制外、国内和国际的风险因素广泛聚类,再加上农业风险的强关联性,所以仅将单一、各类诸如旱灾、冰雹等险种纳入到保障体系中,在短期内是很难彻底改变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所遇到的潜在风险。因此,根据目前农业保险补贴的范围过于狭窄的特点,应根据不同经济区域的自然禀赋的劣势、自然环境特征、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当地农民收入情况来决定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比例。
3.2区域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差异化设计
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区域化设计构想目的在于体现国内各区域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上。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上来看,明显呈现出东部与东北地区相对发达,而中部与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现象。再加上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也必须存在差异性,需要根据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不同的发展困境来选择其各自的发展重心与经营模式。
具体来说,由于中西部地区人均参保率比较低,所以其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重心应该放在扩大农民参保率和农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上,同时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扩大该区域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比例。在厘定保险费上,要充分考虑该区域消费层次与结构,根据可保风险的风险程度和损失率来设计本区域保险费率。而对于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与经济水平较好的东部和东北部区域,由于人均投保率已较高,所以应将发展重心放在提高“偿付能力”上。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东部和东北部区域应该提高商业性的保险比例。同时在销售模式上,也应通过借助保险人与经纪公司等中介的力量,在传统销售的基础上,加大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方式的比重,依靠不断深化农业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分工来扩大和稳定农业保险在该区域的市场份额,为农户提供更多、更能满足该区域农民需求的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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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立法;经营目标;有效需求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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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立法;经营目标;有效需求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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