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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大多数采用了集团控股模式实现产、寿险分业经营和专业化管理。例如最早进入我国市场的美国国际集团AIG,其下设全资寿险子公司——友邦保险AIA,产险子公司——美亚保险AIU,在美国本土AIG还拥有多家投资子公司,负责整个集团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在我国保险市场开业的德国安联集团、法国安盛集团、荷兰ING等也都是典型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我们平时所说的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以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以是一项以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从发展趋势看,经营性控股公司正逐渐向投资性控股公司转变。
当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市场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特殊需要而采用的。但就金融业自身而言,不仅银行、保险、证券各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由于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产而非实物资产,因此相互转换也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与银行存款十分相似,保险兼具储蓄和投资功能等。因此,近年来,西方金融机构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压力下,为适应客户多元化服务的需求,纷纷通过收购和兼并等方式组建新的金融集团,迅速扩张其资本,扩大经营领域、占领市场。全球金融业开始经历由分业经营向集团经营的历史转变,但这决不是半个多世纪前金融服务业混业经营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市场需求形态高级化、现代金融业经营管理手段有了巨大发展和进步的情况下,金融服务业走向更高级经营阶段的标志。
作为保险集团,其金融控股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集团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的经营中获取更多收益。保险集团的金融控股职能,不但有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各项资金,实现投资专业化管理,取得投资规模效益,还有利于增强专业子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高规模竞争的优势。通过保险集团控股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产、寿险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集团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同时,集团控股的架构使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集团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集团统付盈亏,这既可以防止不同的业务风险相互传递,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的作用,又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跨整个集团的情况发生。
如果说保险集团控股只是金融控股的一种模式,那么以保险为主载体的控股公司则要受到《保险法》和分业经营等规定的多种制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1年10月被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却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所有的金融业务,包括两大商业银行(全资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和持有55.29%股权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华银行”);证券(“中信证券”);保险(“信诚人寿保险”,与英国保诚保险公司在广州合资组建);信托及期货等都放在“中信控股”的框架下,经营范围已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全能化银行、证券、保险联合的金融集团模型。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以“光大集团”持有55.49%股份的香港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公司,其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通过“光大银行”和“港基国际银行”提供,“光大控股”分别拥有20%的股权;证券期货业务则由“光大证券”和多家全资子公司提供,“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证券”49%的股权并全资拥有“光大证券(香港)”、“光大财务投资”、“光大资产管理”、“光大融资”、“光大外汇”、“光大期货”;其保险业务则由“英国标准人寿”(持有20%的股权)和全资子公司“光大保险公司”负责。同时,一批像“首创集团”、“海尔集团”、“中石油”、“中海油”等产业大鳄也通过一系列的并购重组,形成对一些金融机构的控股,并利用其在制造业、加工业等产品市场具备的庞大客户群和营销网络,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即“产融结合”。以上这两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只能算作“准金融机构”,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下,对此类机构的监管存在灰色地带。
二、保险集团的层次发展战略
我国已加入WTO,虽然在打破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上各方存在具体的疑虑,但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避免。以工业集团为主导的混合型全能集团、一些非保险的金融控股公司,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涉足保险业,给本来竞争十分激烈的保险市场增添了多变性和复杂性。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的“三元悖论”中提到的:一个国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完全流动性,这三者不可兼得,只能“三中择二”。那么,就保险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而言,面对诸多变化的市场及政策环境,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合理地进行层次战略发展,将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香港汇丰银行HSBC曾把金融服务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是大众银行,面向普通客户;第二层是个人银行面向金融资产100万港币以上的中端客户;第三层是私人银行,面向金融资产1000万元港币以上的高端客户。通过市场的细分,为不同层面的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实现多元化及“一站式”的服务,为企业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样,保险集团要发挥其金融控股的优势,除继续发展传统业务外,还需大力拓展投资理财、资本运作等新的业务领域,不断加强与银行、证券业的合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保险业的并购重组,向综合性的国际金融集团迈进。
保险创新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最基本的产品开发、保险服务与延伸服务、金融资源的整合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管理创新等方面。作为保险控股集团,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的协同效应,提高综合竞争力,可从以下层面予以考虑:
一是建立与创新机制相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专业子公司在保险技术上的优势,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技术含量、高透明度和灵活性的新险种,实现传统业务向非传统业务创新的跨越。
二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大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创新,开展网上金融超市业务。依托集团与专业子公司人力资源、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和客户服务部门等后援力量打造保险集团的专业品牌。
三是密切关注国家相关医疗、社保、教育、就业等制度的改革,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构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保险服务平台,扩大服务领域,增加保险服务产品的附加值。
四是坚持国际化的标准和市场化的原则,积极探索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的成长策略、组织架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在品牌形象、技术手段、产品价格、超值服务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建立对外部市场的灵敏反应及应对能力机制。
一、金融工程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思想
个人以及机构在金融活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投资股票市场所面临的个股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金融风险对于不是从事金融业的公司而言往往是难以驾驭的,也是不愿意承担的;即使对于专门的金融机构,也并不是愿意承担所有的风险。我们可以设想,对于一家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商业银行,它愿意承担关于本国货币的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是因为不熟悉国际业务,所以一般不愿意承担汇率风险。因此,社会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得机构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具有潜在的收益),而金融工程就是一种具备如此功能的机制。金融工程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伦敦银行界,当时有的银行建立起专家小组,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度量,并应用组合工具进行结构化管理。这一类工作被称为金融工程。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人们对金融工程的认识迅速拓宽,现在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解释金融工程,即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在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它所用到的金融工具,主要是近年来出现的期货、期权以及互换等各种衍生证券。金融工程的核心思想是利用这些基本的金融工具,或是它们的组合,如期权期货等,达到处理金融风险的目的。一般有两种结果: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即风险;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即不利的风险。
二、保险的起源以及基本思想
保险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我们可以从保险的起源看出来。另外,寿险业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社会并没有因噎废食,而是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对于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同时,保险业也制定了许多严密的规则。这样,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证,更重要的是,使得人寿保险为社会所接受。在此,我们不局限于各种保险的细节问题,而是从保险的核心出发,探讨保险这个行业处理风险的基本思想。
我们以寿险业为例,考虑它的社会定位以及它处理风险的方式。寿险是为了满足个体规避失去劳动力或死亡时所带来的风险而出现的一种保险形式。而风险有两种:生存与死亡。简单的讲,生存的风险就是指个体本身的生存(养老)问题;死亡的风险是指如果个体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他的死亡或者丧失劳动力,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是灾难性的。下面,我们详细地说明保险业是如何规避这两种风险。
1.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风险
对于个人而言,他需要在具备劳动能力期间,进行一定的积累以备将来丧失劳动能力时维持生活。但是,他面临一个风险,即他并不知道自己能生存多少年,如果积蓄太少并且他的身体一直十分健康,那么,他的积蓄就不够维持他的生活;反之,如果积蓄相对于他的年龄而言太多的话,他虽然不必为老年的生活发愁,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这往往意味着青年时期生活质量的下降。总之,如果完全依靠个体,没有人会知道多少积蓄是适当的。生存年金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以将这个不确定性的风险用一个确定性的支出来解决。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以趸缴或者分期交费的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生存年金。这样,就可以确保自己在失去劳动能力时,还会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这就是将不确定性的风险用确定性来代替。
2.用确定性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
在保险中,财产保险,寿险,以及健康险等多种保险都是以确定性的小的损失,即所缴的保费来代替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损失。我们还是以寿险为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对于一个家庭,主要劳动者的死亡会对家庭的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死亡保险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家庭可以为其主要劳动者购买死亡保险,这样,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家庭则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从而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而如果一切正常,缴纳的保费不会为这个家庭带来任何收益。保险通过这种方式,使得人们可以将不确定性的损失(大的,且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用确定性的损失(小的)来代替。
三、金融工程与保险的定性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金融工程与保险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们在此用一个表来说明一下二者的关系(详见表1)。
表1金融工程与保险的比较
附图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从金融工程与保险的目的来看,二者都是处理、规避风险的手段,只是它们的标的物不同。同时,它们本身并不能创造出社会价值,只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而已。换言之,如果一辆购买了保险的汽车发生车祸而报废,尽管它的所有人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社会财富确定是减少了一辆汽车,只是这个人规避了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样的道理,有人可能因为持有一份期货的多头而获利,这并不能说明社会财富的增加,因为持有这份期货空头的人会因此而蒙受损失,我们只能讲,持有期货多头的人在此风险的处理上是妥当的。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对于持有期货空头而遭受损失的人,我们也并不能认为他没有正确地处理风险。因为从他的公司整体来看,持有该期货的空头,可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或者是在这方面出现损失的同时,他在另外的交易中取得了超额的利润,也就是整体规避风险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没有人会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有得到保险赔付(即一切平安)而感到不快。因此,将衍生金融看作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我们才可以理解并容许在财务中出现由进行衍生金融交易而带来的损失,因为这可以看作是为企业支付的另外一种“保费”。
其次,金融工程与保险处理风险的基本方法是一致的,都是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或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这两种基本的思路。这两种方法是规避任何风险的基本方法,而风险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处理风险工具的不同。因为金融产品与实物资产以及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从而决定了处理金融产品风险的衍生工具必然同保险产品不同。事实上,因为实物资产与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也使得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产品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由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并不具备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特性(即当数量足够多时,会出现频率的稳定性,也就是满足大数定律),因此,不可能出现象保险公司这样一个可以将所有风险都承担的机构。但是,在金融市场中,大家对于同一个风险有不同的偏好,因此中介机构可以撮合双方达成交易,并用各种手段确保不会出现信用风险,期货交易中的盯市方法是最典型的一种。二者的特性也决定了它们不同的定价基础,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定价工具。
总之,保险与金融工程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工具,并且处理风险的方式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所处理的风险标的物不同。保险是处理实物资产与人为标的的风险金融工具,金融工程是处理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的风险工具。正是因为标的物的不同,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差别,但是,我们认为:尽管二者在表面上存在着差距,但就其本质而言,金融工程就是“金融保险”。事实上,保险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只是因为保险业的成熟,例如严格的监管,程序化的条文,才使保险业规避了这些风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通过对保险与金融工程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1.在中国发展金融工程是必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工程与保险的作用是相同的,只是标的物不同。因此,发展金融工程,使得金融机构可以规避、转移金融风险,这是建立完备的金融市场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一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从狭义上来说,控股公司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达到支配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目的的公司;而从广义上来说,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为要件,只要取得对他公司实质上的支配权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的控股公司形态,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从防止关系人交易、利益冲突及维持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来考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广义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等方式实质支配他公司者,都应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这种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方式已经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如美国和台湾的立法①。
近年来,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大型国企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比比皆是。当然,涉足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标准,是母公司对涉足金融企业是否控股,以及集团能否对各金融企业实现战略协同。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领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雏形,有的只能算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它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统称为准金融控股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未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运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准)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高额利润的追逐。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进入门槛较高,金融业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能获得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政府顺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综合经营潮流,对我国企业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采取的默许和试点的政策。
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盲目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一旦风险爆发,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此过程中,考察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启示
(一)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该法案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这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该法案同时规定,美联储及货币监管局主要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国家保险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1999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②。该法案提出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这一法案重新界定了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2000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对《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改,促进了银行控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二次大战后,日本经济界最大的变革就是美国占领军“解散财阀令”和颁布《禁止垄断法》,完全禁止财阀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国《1933年银行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长、短期金融分离,但是当日本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明显感到自己的银行体制的局限性。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金融业出现立法上的一系列变革。1997年12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④,设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1997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⑤。之后许多银行纷纷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一些实力强大的非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成立银行的申请。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发展之道。对于日本的控股公司来讲,《禁止垄断法》是一般法,而《整备法》是特别法。
(三)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综观韩国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实行细则》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内容(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及子公司的吸收、删除事项、金
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补则、罚金的征收、罚则)。该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本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及外汇敞口比率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便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种交易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公示日常的经营状况、董事及股东情况、财务指标及经营指标、内部交易监管机制及内部交易细则等。
在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负责监管。
(四)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启示
基于上述对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与特征的分析,笔者以为,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1、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系统性构建金融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在银行法修改、金融机构合并法推出后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构建一国现代金融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的环节。但我国新近对银行法的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在银行混业经营基本遵循的尺度还是“原则禁止、例外可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修改诸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类的单行法以适度解禁金融混业经营。我国在构建现代金融法制体系方面存在的另一重要缺陷是反垄断法的缺失,类似金融机构合并法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一国反垄断法的一部分,迄今为止还没有反垄断法,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制定金融机构合并法是很难的。
2、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组织形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性。监管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潜在的风险决定的,立法者希望借助完善的监管机制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管,以最大限度控制公司的运营风险。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分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当前我国的金融生态和法制环境尚不具备单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条件。可行的方式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国务院授权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并充分征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在全面整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通过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第二步,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基础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与此同时,整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
为加强沟通协调,我国三大金融业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业务和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由此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即分业监管。但这种架构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监管空白。首先,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造成监管真空,或者出现重复监管。其次,现有的监管机构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可能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再次,在控股公司整体风险方面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⑥。鉴于此,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
金融监管协调监管机制一旦建立,我国将形成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多元化监管模式。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未来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规格高于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财政部门的“超级监管单位”,则需要通过实践来摸索和验证。
(三)监管机制的设计
除了确定监管模式,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还应包括:一是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二要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三要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由于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建立金融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非常必要;四要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律监控机制。包括建立顺畅的组织结构关系,设立完整的会计体系,采用适当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参考文献:
①闫海。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正式名称为Gramm-Leach-Bliley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pub.L.No.106-102,113Stat.1338(1999),由于其全称冗长,在我国一般将其简称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of1999)。
③即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
[关键词]国有保险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
随着中国金融业人世过渡期的全部结束以及我国综合经营的逐步放开,国有保险公司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形势,突出表现为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综合经营的绝对优势以及国内以银行业为核心的金融集团的迅速崛起。为了提高整体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国有保险公司应加快实施金融控股化的战略进程。
一、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的约束因素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一个集团公司(母公司)的框架之下,各子公司专门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领域的金融业务,整个集团公司涉足至少两种不同的金融业务。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受到法律环境、资本实力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制约。国有保险公司在构建金融保险集团的过程中,最明显的特点是受到政策法规的限制和指引。尽管我国已在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但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没有禁止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共同的大股东,因而在客观上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留出了法律空间。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鼓励综合经营,因此来自法律方面的约束力将逐渐降低。
资本实力是金融保险集团发展的关键约束因素。随着国内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不断接轨,不论是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保险业的偿付能力、证券行业的净资本监管体系、信托业以最低资本要求为核心的风险体系等,都体现了监管对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要求。缺乏足够的资本,即使政策允许进行综合经营,也使国有保险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化的扩张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
国有保险公司当前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的技术水平限制了保险公司在金融集团搭建过程中的产业布局。与发达国家相比,国有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突出表现为专业子公司的数量、规模、对整个保费收入的贡献与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并不匹配。因此,国有保险公司不得不立足保险业,以原有的保险专业化服务为核心,在保险相关业务领域或保险行业价值链上进行拓展。即便如此,在健康险、企业年金、保险经纪、保险资产运营方面仍缺乏运营经验。
二、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现行的金融体制和法律框架出发,大致要经过三个基本阶段:一是在严格的分业监管和机构分设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开展某些综合经营业务;二是在分业监管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在股权上进行合作,发展以多元化经营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三是在交叉监管或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全面实现综合经营。从我国加入WTO到中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有保险公司将把成为金融集团乃至国际化的金融集团作为战略目标,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已经呈现出阶段性和加速化发展的特点。
(一)组建保险集团股份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集团化发展
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到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再到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比例的保险集团公司,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保险集团得到快速发展。例如,1991年4月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2001年11月9日正式批准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重组正式设立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此外还有中国保险(控股)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内已形成6家保险集团,这些保险集团的保费收入占据了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5%以上。
一些业绩表现良好的保险公司,正积极进行集团化改造。如成立于1996年8月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新华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集团化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新成立的阳光产险公司,在健康险、寿险领域成立了独立法人的专业控股子公司,积极向保险集团化发展挺进。
(二)在保险业务领域进行产业布局和整体上市
由于政策的不断放开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集团积极进行产业布局。各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旗下基本都建立了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年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健康险公司等专业化的子公司。一些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还在保险行业价值链上进行资源协同,建立了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国有保险控股集团由原来单一的一级法人制改造成了多级法人制,国有保险公司也演变成为保险控股公司。例如,平安保险集团,就抓住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于1996年成立了平安证券公司、平安信托公司、平安海外控股公司,2004年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搭建了比较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和产业布局。同时,该集团紧紧跟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节奏,相继成立了平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平安养老金公司、平安健康险公司。
在这一发展阶段,制约保险集团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的主要因素仍然是资本和政策。为补充资本金和缓解偿付能力的压力,保险控股公司整体或部分上市是必然的选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实现了整体上市。当整体上市的时机不太成熟时,国有保险集团视具体情况,选择了对部分优良资产重组与上市的策略。如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专业化公司先后在境外成功上市,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拥有这些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太平洋保险集团积极推进集团筹备整体上市计划,其他准备上市的保险集团也在积极准备。
(三)以控股公司为平台,发展合适的金融控股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的最终目标是使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成为一个纯粹的控股母公司,控股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而是整个集团的管理中心,负责整体的战略规划、计划制定、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等重大问题。各专业子公司作为专业营运单位和经营活动的主体,是整个集团的经营中心和利润中心。
我国加入WTO后,资本市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开放,金融机构的并购活动将愈发自然和频繁。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应该有目的有意识地研究和选择自己可能的并购对象,并在最恰当的时机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成功。为了成本效益或者盈利的需要,也可能考虑出售子公司或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
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化的根本动因在于通过提供多元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来提高竞争力。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积极进入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业务领域,是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发展的一个长期战略目标。当前与保险业务具有较大相关性的是银行业,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相关的是证券、基金和信托业。在综合经营政策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是绕过政策限制,进入其他金融业务领域的平台。从保险公司适应竞争的规律来看,应该进入银行,但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发展的现状,目前还无法并购大中型或较有优势的城市银行,只能配合保险业务的区域发展战略,有选择地并购一些中小城市银行。因此,对处于资本劣势的国有保险公司来说,积极探寻与银行更深层次的合作,也是无奈的选择。
(四)比较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国际化运营阶段
本阶段是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阶段。目标是融人国际金融体系、参与国际竞争,初步树立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形象。这一阶段着重应对金融市场的国际发展趋势和规则,加强与国际著名金融集团的全方位合作,通过战略合作与战略联盟、资本融合以及设立新的国际金融公司,融入国际市场,拓展集团生存空间。
三、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化特点
(一)国有保险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化是形成金融集团的合适路径
在已经成立的保险集团中,母公司本身不从事具体业务,属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相对母公司本身从事某一业务经营,该业务一般又是该公司的主要或重要业务的事业型母公司,具有相对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形成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进行综合经营,是当前我国保险集团建立金融集团的合适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方式,各子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有效阻断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风险传递,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二)国有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还处于构造业务体系的初期阶段
国有保险集团在多元化业务的开展中,真正考虑客户需要的地方还较少,仍试图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角度,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全面业务。各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缺乏差异性,也缺乏明晰的多元化战略。国有保险公司组建控股公司的目的,是在为迟早的综合经营做准备,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发展轨迹基本体现为:海外组建控股公司,然后绕回内地进行综合经营;母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建成控股公司,海外或国内上市,时机成熟后,与综合经营的控股子公司整合,打造巨型金融集团。各大保险集团对自身优势和发展的定位是模糊的,业务酌整合以及运行能力的整合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但与跨国金融集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保险集团短期内还无法兼并较大的银行,并购目标也只能是区域性的商业银行,银行业务形成的利润短期内与保险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形成的净利润在数量上还不具有可比性。
(三)保险金融控股公司以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为主业
金融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仍将以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为核心,主要涵盖资产管理、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方面。金融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主业和优势还是保险。保险集团公司首先要把保险这个主业做好。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发挥集团优势,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以保险业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
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步成为保险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营业务。通过资产管理,带动保险业务增长和利润的持续增长。国外金融保险集团的核心业务板块也是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在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实质性启动并获准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之后,保险公司将逐步变身为实质性的资产管理公司。随着承保利润率的走低,资产管理业务将发挥支撑作用。
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例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这类投资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项目回报周期长,投资收益稳定。保险资金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组建保险投资基金、参与证券一级市场配售、购买定向债券、进行资产委托管理等。在资产匹配的原则下,其它国际通行办法也可借鉴,如实业项目投资、消费信贷、抵押贷款、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四)国有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具有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优势
由于大多数国有保险公司是国有股东占控股地位,并且大多数国有股东并不是金融集团,因而国有保险公司金融集团控股化,不会与股东发生战略冲突和业务竞争。因为进入这些保险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仅仅是把它作为海外金融集团在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总体战略布局的一枚棋子,最多是作为利润中心,而不会有兴趣去培养另外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另外,从我国金融产业政策、促进保险业发展和运营安全的角度,国家应该会鼓励和支持以保险业为核心的金融保险控股集团的发展。
四、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综合经营的现实策略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便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因为保险企业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就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以保险业和资产管理业务为主的金融业务框架,提高保险专业化经营能力
继平安集团顺利进军多个金融领域之后,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纷纷将打造一个跨行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并购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纳入战略规划。
(三)加强与其他金融业的合作,有选择地进入其他金融业
目前银行销售的寿险业务已经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近三分之一,保险业和银行业怎样通过产权关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目前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四)发挥整合资源优势
资源整合就是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为有效的管理打下基础。金融控股公司很重要的一个价值就是整合资源,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整合型金融商品,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发挥资源整合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对经营管理、资产质量、市场份额和人力资源的整合能力上。对全系统的人才、资金、技术、业务、客户等资源、销售网络等进行全方位的整合,充分发挥境内的人才、技术优势和境外的网络、培训优势,构建集中化的管控体系和高绩效的工作体系。为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化,还应着力对员工进行了更完整的教育和培训,让员工在强化寿险专业的同时,扩展学习到产险、寿险、节税、理财;计算机、放贷等专业知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浪潮。绝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这是扼制危机蔓延的权宜之计,但本文从银行信用的本质、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信息不对称和防范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认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是一项长期策略,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内在经济决定
自2008年爆发了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浪潮。历来视国有化为自由市场经济的洪水猛兽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由政府注资或收购股份的措施对大型商业银行进行救助,以扼制危机的蔓延。这是暂时的权宜之计,还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绝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这是临时的过度性措施,但本文从银行信用的本质、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信息不对称和防范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是一项长期策略,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一、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救助商业银行的主要措施
随着次贷危机演变成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美欧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取国有化措施对大型商业银行业进行救助。英国率先于2008年10月8日由政府出资500亿英镑认购商业银行和房屋贷款机构的优先股;10月13日,英国政府向皇家苏格兰银行、劳埃德TSB和哈利法克斯苏格兰银行注资370亿英镑,将其部分国有化;2009年2月27日,英国政府再次向深陷困境的苏格兰皇家银行银行注资255亿英镑;2009年3月7日,英国政府在莱斯银行中的股份从原来的43%上升为至少65%。美国紧随英国于2008年10月14日由政府注资1250亿美元购买美国九大银行的优先股;11月17日,美国政府再次斥资335,6亿美元购买21家美国银行的股份。德国政府于2008年12月12日向德国商业银行注资82亿欧元;2009年1月8日,德国政府再次向德国商业银行注资100亿欧元,使德国政府拥有了德国商业银行25%的股份;2009年2月18日,德国通过银行国有化法案,允许政府在6月30日之前将深陷危机的银行收归国有。日本政府于2008年12月19日为银行股权收购公司(Banks'ShareholdingsPurchaseCorp,)所发行债券提供高达20万亿日元的担保,以帮助该公司购买银行股份;2009年2月3日,日本宣布斥资1万亿日元(111亿美元),购入金融机构的股份,以帮助这些机构补充资本。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国有化已成为各国抵御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经济必然性分析
(一)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提升社会公众信心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一旦丧失信用,其经营则难以为继。从这个意义来说,金融危机是信用链条断裂的极端表现,而此次危机就是破坏信用的典型案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实际是以国家信用提升商业银行信用,恢复公众信心和抵御金融危机。由此可以推理,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背后实际隐含的是对政府的信心。
相对于其他企业,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十分明显,突出的特点是经营高负债性、债权高分散性和股权高分离性,这决定了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进行控制和调节,由于其风险破坏性极大,一旦危机爆发,不仅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对实体经济有很大危害。因此,对大型商业银行采取国有化不是政府一厢情愿的行为,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在一国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一是高负债率使商业银行天生具有脆弱性,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依靠对储户的高度负债进行经营,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商业银行的负债率要高达90%以上,大大高于非金融企业负债率。需要说明的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是存款人的钱,对于这部分负债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拿任何资产作抵押,从此角度看,存款人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人们之所以愿意把钱长期存放在商业银行,完全建立在对其信任的基础上。客户的信任是商业银行的最大商誉,这些长期、稳定的存款也被称为“核心存款”,可以被银行当作长期附属资本加以使用。在银行完全私有化的条件下,一旦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配置受利益驱动出现投资风险和流动性危机,这时存款人便不再信任商业银行,“核心存款”也不再是长期附属资本,而回归为银行负债的本来面目。此时,挤提存款成为规避风险的唯一办法,货币信用危机的爆发也在所难免了。
二是债权、股权高分散性使得存款人和股东无力约束商业银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存款人的利益,但没有规定存款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理论上,存款人的存款相当于对商业银行的债权,按理存款人可以约束商业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由于存款人众多分散,加之信息不对称,无法组成集体联盟对商业银行形成有效的约束。从股权结构上讲,由于现代商业银行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约束,股东大会的权力形同虚设。在股票期权成为高级管理层报酬的主要来源时,高级管理层从事高风险投资,增加银行利润,甚至操纵股价便成为必然之举,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存在上述巨大的风险隐患,对信用的影响是巨大的。当出现危机后,商业银行的信用将为零,与信用相伴的存款便有被挤兑,导致商业银行出现破产的危险。由于危机的传递和传染效应,一旦一家商业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将危及多家甚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动荡和社会不稳定。此时,政府必须站出来通过注资收购股权等途径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实施国有化,以国家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缺失,防范出现挤提存款的风险。虽然这些救助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危机的扩散和蔓延,但政府事后挽救的成本是极其巨大的。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事前监督、管理与控制。以合理引导资金投向,缓解商业银行的脆弱性压力。
(二)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抑制高风险投资
20世纪90年代美国总统克林顿推动国会通过金融服务新法案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宽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债券远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虚拟资本的交易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虚拟经济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而呈现相对独立的自我循环,金融稳定也随之失去了社会最终产品支持的物质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平均年增长率仅为3%左右,国际贸易平均年增长率为5%左右,但国际资本流动却增加了25%,全球股票的总价值增加了250%。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世界虚拟经济总量是160万亿美元,其中金融衍生品年末余额约95万亿美元,股票债券存量约65万亿美元,是全世界GDP总和的5倍:全世界虚拟资本每天流动量是2万亿美元左右,大约是世界日平均贸易额的50倍。在此背景下,为获取高额利润,商业银行逐渐由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发展,开始大量投资于高盈利的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来讲,两倍的杠杆率(即资产/资本)就已经非常高了,而商业银行投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却往往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使得交叉性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尽管从理论上讲单个金融衍生产品具有规避风险的功能,但总体上看,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金融市场,并通过金融工具的杠杆率加倍放大,使得整个金融市场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政府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避免高风险,但商业银行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在资本逐利本性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会乐于冒风险投资于高杠杆金融产品,因此,商业银行本身不具有抑制风险的内部机制,这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从而蕴含并体现了国有化性质的一个侧面。
(三)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商业银行蕴含的巨大风险要求政府加大对其监管力度,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于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政府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监管实践中,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他们作为微观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难以顾及银行业整体利益。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会故意对报送资料或报表进行篡改。有意隐瞒高风险投资问题,导致监管者不能及时识别、发现问题。首先是逆向选择问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在接受监管时,对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报告不真实,使监管当局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目前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披露不真实,填报的数据随意性很大,监管当局汇总得出的数据真实性大打折扣。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处理金融风险的成本很高。其次是道德风险问题,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充当最后贷款人,当银行流动性危机爆发时可进行紧急救助。中央银行参与救助,不仅仅是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更重要的是清除因集体行为的非理性造成的金融恐慌。但是中央银行的这一举措有可能削弱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助长道德风险。
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的失效要求国家通过国有化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股权约束,实现外部监管向内部监管的转化,从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增强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从而抑制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投资冲动,避免银行的负外部性,同时把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起来,以实现银行经营稳健与国家经济增长的“双赢”。
(四)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有利于抵御全球金融市场风险
在社会资源逐步向全球化配置转化的情况下,企业的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开始逐步跨国界、跨地区流动。这种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给企业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商业银行的信用环境恶化,借贷风险加大。尤其在金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下,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外部的影响更大。此时,单个银行的资本难以抵御全球金融市场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心问题。在市场存在缺陷时,必须借助政府“有形的手”,通过国家控股的方式增强银行的信用,维护公众信心,以抵御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风险。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亚洲国家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银行的商业信用不发达,银行国有化程度普遍较高,也正因为此,亚洲国家在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如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经受住了此次危机的考验,表现出强大的抗风险能力。据2009年2月9日《德国法兰克福汇报》报道,在全球银行市值排行榜前十名中,中资银行占据了四个位置,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高居三甲。就全世界范围看,国有银行制度非常普遍,拉·波特(LaPorta)等的研究表明,尽管自1970年以来,政府在银行的所有权比重在逐步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比主流经济学家所预期的要小得多。即使在许多银行刚刚完成私有化的1995年,全世界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的平均比重仍为41.7%,即使排除前社会主义国家,也达38.7%。
三、结语
金融控股集团因占据庞大的金融资源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其财务风险连接着社会微观个体和宏观金融体系,在整个社会风险管理系统中处于中枢位置。频发的金融风险使对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的研究具有紧迫性。从单一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价值循环人手,类比有机体的三大系统,是探究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产生原因的有效方法。
一、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理论基础
风险溢价是指一个有风险的投资工具的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的差额。单位风险溢价是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评价指标,是兼顾收益和风险的综合评价指标,常用的有特雷诺指数和夏普指数。社会风险溢价理论是风险溢价理论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运用,核心内容体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挑战风险中得以实现,整个社会单位风险溢价的平均值高低决定了社会经济的低谷和。
首先,人们对风险的偏好始终存在着如下两种负反馈回路:
在不考虑人们的非理时,上述两种负反馈回路可保证单位风险溢价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人们追逐风险的欲望被控制在合理的区间。然而无论何时个体单位风险溢价与整体单位风险溢价总有一定的差异,整个社会的单位风险溢价是一个统计意义上的期望值。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对象是具有不同单位风险溢价的个体,将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限制在一个合理水平的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成为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核心。因此金融机构不仅是信用中介,更是风险管理中介,是整个社会风险的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中心,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集中了实体经济的财务风险和内外部不利的经济金融环境引发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金融市场非理产生了单位风险溢价的正反馈效应即自我加强的特征,大量金融数据分布图中的尖峰厚尾现象显示了金融市场的这一特性。因此单位风险溢价不会自发地稳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易出现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产生泡沫经济或金融危机。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甚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同时自身也积累了更多的财务风险。总之金融机构是社会风险的集散地,其财务风险产生于个体单位风险溢价的差异与整个社会单位风险溢价的波动,这一点同社会风险溢价理论是相吻合的。
二、单一金融机构财务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第一,单一金融机构的资本价值循环。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是资本价值经营风险,是金融风险附着在财务风险上的特殊表现。以银行为例,在银行资本价值经营周转的过程中,每时每刻都伴随着资金的存人和提取、资本的贷出和归还、利息的收入和支出等价值变化。在此周而复始的循环中,银行的财务风险直接由资金短缺方导入,并产生于不利的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
在金融机构的整个经营过程中,“财务”归根结底是一种资本价值经营,是资本价值循环各环节所涉及到的财务活动与财务关系的总称。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体现为这些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中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主要有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借贷活动、利润分配活动、纳税活动等,对应形成与股东、债权人、存款人、贷款人、国家财政(全体纳税人)等的财务关系。金融机构的整个资本价值循环身处内外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涉及众多的财务关系,经济金融环境的不确定性和财务关系的不确定性产生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因此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是与生俱来的,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其财务风险产生于整个资本价值经营的各个环节。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是大额资金的集散地,同时也是风险的集散地。大量实体经济的财务风险因金融活动而部分地转嫁给金融机构,各种财务关系的恶化也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金融机构内外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则成为促使财务风险产生的催化剂,由此产生单一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并最终由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债权人、股东甚至公共财政承担。
第二,单一金融机构的三大系统。可将单一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相对简单的有机体加以研究。单一金融机构好比单细胞的有机体,其消化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神经系统沿着同一资本价值循环过程并行运转。消化系统不断吸收着实体经济中的养分(营利性),血液循环系统提供资金的循环流动以保证整个金融机构的有效运转(流动性),神经系统感知整个资本价值循环过程中的信息并且迅速通过信息披露、信息外溢等渠道传递到各相关利益主体(信誉)。由此看来,单一金融机构三大系统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即会导致资本价值循环的紊乱,产生财务风险。三大系统产生的风险最终以流动性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恶化后导致金融机构的财务危机。
三、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第一,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价值循环。金融控股集团的财务运行在若干个资本价值循环之上,各资本价值循环之间又存在传导链路,形成一个比单一金融机构更趋复杂的有机体。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风险的产生来自两种渠道:一是集团内各单一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二是在金融控股集团这个庞大的金融有机体内,各金融机构之间复杂的传导链滋生出来的新的财务风险。第一种财务风险前文已有详述,下面重点论述第二种财务风险。
金融控股集团依托产权纽带整合了各种类型的金融资源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实业公司。集团内复杂的契约链是产生新的财务风险的物质基础,而各种类型的子公司具有不同特性则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产生新财务风险的动因。金融控股集团内各类子公司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曲线、不同的风险溢价和不同的融资成本,甚至风险导出路径也存在明显区别,以银行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为例比较如表l。
金融控股集团在复杂的组织架构下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产生利用各个子公司的优势为整个集团服务的倾向。如果没有严格的防火墙,会产生各个金融子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服务于集团整体利益,打乱原有的单一金融机构的资本价值经营循环,形成更为复杂的多细胞有机体。此时原有的单个金融机构的消化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神经系统会连接在一起,促使各金融子公司器官化并失去自身独立生存的能力,每一金融机构成为更大范围内的资本价值循环链条中的一环。这一过程是一个喜忧参半的过程,新的资本价值循环带来新的价值增长点,同时伴随着新的财务风险的产生。
第二,金融控股集团三大系统。通常情况下银行、保险、信托子公司会成为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输血器官,为整个集团提供低成本的资金。一方面存款类子公司寻求高回报的动机与投资类子公司寻求低成本融资的动机一拍即合,存款类子公司的单位风险溢价因参与投资类子公司的业务而降低,从而积累财务风险。当金融控股集团的规模足够大时因内部各金融机构的过度协同甚至会降低整个社会的风险溢价,产生泡沫经济和金融危机。另一方面,存款类子公司多处于公共安全网的保护之下,金融控股集团易产生道德风险将这些低成本的资金用于高风险行业或直接将已有的亏损转移至银行、信托、保险类子公司,增加了此类子公司的财务风险。
证券公司或者实业公司成为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消化器官,它们通过吸收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风险而谋取高额利润。按照单一投资类公司正常的价值循环过程,其风险主要传导给那些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而金融控股集团中的投资类子公司在更大范围内的资本价值循环中扮演着更多财务风险的发生器和中转站角色,借助关联交易将高风险的资产转移给存款类子公司,此类公司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大部分财务风险产生的策源地。
论文摘要: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动因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一是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以美欧为主的发达国家不断放松金融监管的制度环境变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发展的影响;二是从金融控股公司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探究发展动因,总结出金融控股公司更易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产生协同效应,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从而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对内提高运营效率,对外增强市场定价能力,通过价格歧视获取垄断利润。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综合经营
一、金融业放松监管(Deregulation)
美国的金融实践充分表明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发展与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制度环境变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1994年美国颁布了《理格—尼尔银行跨州及分行设置效率法案》, 允许银行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之间发展分支机构,这部法案的出台大规模地促进了银行在州际之间的并购交易。正是基于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放松管制,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McLaughlin,S.(1995)认为对银行间跨州经营地域限制的不断放松进一步推动了美国银行业资源整合的进程,促进了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在美国金融业对综合经营管制放松背景下,很多大型金融公司发起了大规模的并购行动,进一步促进了“格拉斯——斯蒂格墙”的瓦解,加快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步伐,成就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制定与出台,该法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登记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从而开启了美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篇章,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美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载体的法律地位。
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Dean,A., Colleen,B., Fabio,P. 和Carmelo,S.(2002)指出实现范围经济的目标推进了金融控股公司收购与兼并进程,并且在并购活动中又会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synergies)(协同效应既包括因为管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产生的管理协同效应,也包括因为现金流量的充分利用产生的财务协同效应)。此外,现代高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与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技术环境,促使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推行多样化战略,更大范围地争取和保持长期的客户资源,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甚至形成垄断攫取垄断利润。诚然,也有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范围经济提出质疑,
三、分散风险
以马科雅茨为代表人物的现资组合理论认为在有效的市场中,假设投资者都是理性的,即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希望预期利益率最高,或在预期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希望风险最小,那么投资组合策略往往会降低整体投资风险。从整体上来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其多元化的金融业务也会产生风险分散的效应,即符合“不要把所有鸡蛋同时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组合策略。White, E.(1986)也通过统计相关数据再次证实了这一点,他指出银行的流动性并未因证券业务的存在而减弱,相反银行的盈利水平却显著提高,而且银行发生倒闭事件的概率降低。
但是,Boyd,J.H.和Graham,S.L.(1988)通过实证分析1971—1984年间银行与非银行活动之间风险和报酬的关系,发现银行控股公司并不必然会降低收益的波动性,因为当银行控股公司涉足证券或者不动产领域业务时将会增加收益的波动性。此外,他们的研究还对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损失将被收益抵消的论断提出了质疑(诚然,银行控股公司兼并寿险公司会产生收益抵消风险的效应),因为相关数据表明当银行控股公司兼并证券或者不动产公司时收益并非能弥补损失。
参考文献
[1] Boyd, J. H.,Graham, S. L., 1988. The Profitability and Risk Effects of Allowing Bank Holding Companies
to Merge with Other Financial Firms: A Simulation Study. Quarterly Review, Vol.12, pp.3-20.
[2] Dean, A., Colleen, B., Fabio, P. , Carmelo.S., 2002. Consolidation and efficiency in the financial sector: a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evidenc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U.S.) in its series Finance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Series, No. 2002-47.
【论文摘要】为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国金融业开始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控股公司相比有其自身的经营优势,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不但面临各种专业金融业务所具有的一般风险,还具有自特有的特殊风险,这里主要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特殊风险,即主要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自身特有的风险。
1.1资本风险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通常被作为判断该金融机构经营是否稳健的标准。针对独立金融机构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衡量标准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这种度量方式却并不一定可靠。主要原因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由于存在着控股以及内部交叉持股,通常存在着资本重复计算问题。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这可能意味着集团“净资本或“合并资本”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资本”偿付能力之和。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传统的以单个金融机构为基础的资本充足性衡量标准受到了挑战。
1.2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由于利益休戚与共,往往会不顾各子公司间的利益冲突而开展业务。在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的主要功能就是推销证券,而商业银行则必须向客户提供公正的咨询。如果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具有了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它就不能保证向客户提供公正的咨询。其结果可能是,尽管存在更为有利的投资项目,但是,商业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可能向客户推销同一集团内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的证券,这样的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机制,而且还容易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1.3风险传递与集聚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他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这种风险的发生一般有两种重要原因:一是由于金融集团各部门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联系,导致的财务危机;二是社会居民(客户)对金融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关联性的认知心理,导致的信心危机。
1.4不公平竞争①关联交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直接听从母公司,而会进行非常规的关联交易,甚至出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利用控制权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致使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②锁定客户: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同时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因此,在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向客户提供某种类别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如果该客户同时需要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那么这一服务部门就可能通过经济锁定的形式,要求该客户购买集团其他部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客户拒绝这种建议,该服务部门就可能以改变服务条款相威胁。③滥用信息优势: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由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掌握着众多客户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被集团内部其他部门所利用,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1.5文化冲突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金融业务机构的企业文化差异与冲突。这就要求金融公司必须在为消费者和企业客户减少交易成本与进行“关键业务”的交叉销售之间寻求平衡。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者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一种整体性的方式来管理这种多元化文化。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2.1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流动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各子公司都是控制性高比例持股,因此各子公司虽然在形式上为独立公司,但实质上已经不具备独立公司的特性,已成为形为独立实为一体的母子公司关系。正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它们之间的资金交易就会影响公司整体经营安全及各子公司安全。因而应有相应的管理机制来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流动所带来的风险。
2.2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子公司优先保护制度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实质上已成为一体,母公司既是各子公司资金的来源,也是财务保障和经营的后盾,因此母公司对各子公司应有支援必要。这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母公司应对恢复子公司正常运营负有支援的义务,主要在财务资金上和业务管理上的支援。二是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核心的子公司应为子银行、子保险公司、子证券公司等。因此要保证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稳健经营,必须优先保障核心子公司稳健经营。因而一旦核心子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必须优先考虑核心子公司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支援措施。必要时可以牺牲非核心金融子公司为代价。
2.3建立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既要力求割断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播和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为实现协同效应,又不能完全割断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借助“防火墙”制度的精巧设计。
2.4网上交易风险防范网上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网上交易的风险防范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任务。在网上金融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重点应放在三个方面:明确金融控股集团董事会和管理高层的责任;加强网上金融业务的安全控制;加强对网上金融业务的法律和信誉风险管理。
2.5侵犯客户权益风险的防范共用客户资讯是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营销中重要的一环,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自律规范来防范在共同营销中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特别是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隐私不受侵犯。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目的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速,而我国立法空缺的现状却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义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一种,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务占集团内的比重没有做出严格限制,这是基于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并不严格限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事实,但在要求金融业务占主体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以银行为子公司的成为银行控股公司。这其中仅有一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单银行控股公司,有多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多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保险控股公司。而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为,指对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性持股,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
2.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分析
2.1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考察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十分混乱。而我国的学者对于“防火墙”制度的研究,主要是趋于借鉴国外对这一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致力指引》对防火墙制度作了指引性规定,如规定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控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控股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制度。但是,该《指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未来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应总结防火墙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之做出详细规定。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来看,设立适度的防火墙将是各国金融业监管共同的发展趋势。但是,防火墙的宽严程度是相对于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而言的,标准就在于能否有效地消除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经营可能带来的内部风险的危害。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比较低,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在防火墙制度的设立过程应当在保证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比较利益基础上尽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应过分强调机构间的资源整合,设置“防火墙”则要把握适度从严的原则。
2.2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由于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金融市场的高度脆弱性以及由于金融业的公共性而产生的巨大外部负效应,并考虑到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混业经营有可能将证券业务的高风险引入银行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这种风险,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不良关联则有可能增大对客户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其风险可能造成集团破产,甚至危及整个金融行业。因此,适度监管是混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与混业经营的优势具有共生性,对其监管目标应确定为达到安全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保持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和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平衡。
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
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在现实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而且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子公司,向其他行业渗透。但是,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以及监管模式都很滞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3.1完善相关基础法律制度
我国应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的设定、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及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同时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做出专章规定,就如何割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在《反垄断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在其内容中既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或排挤竞争行为,同时也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损害客户、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购并做出全面的规定。
3.2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第一,要引入风险预警机制,真正发挥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监管当局要着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在问题发生之前进行监督和防范,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评估内容应涉及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监管机构应以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为根据,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控股公司评定等级。
第二,要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金融监管部门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人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客观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机构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来说,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使我国的金融业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混业经营,是我国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好的安排。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风险,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的缺失使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对其完善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魏洪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8,6.
[2] 吴永锋,张勇,杜子平: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防火墙”制度[J].企业论坛.2007.
[3] 朱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07,5.
关键词:保险业;混业经营;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4―0054―03
一、一般风险
(一)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保险公司在资本配置、项目投资、管理层聘用、内部管理系统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其中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都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
从决策发生的层次、决策的内容来看,包括战略决策、管理授权决策、业务发展决策等。决策风险在每一个层次都会发生。但对公司影响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资产价值和定价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潜在损失,比如由于利率波动、汇率波动、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损失。对于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涉足了不同的金融业务,各种业务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其中利率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最大。其主要取决于经营主体的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对比关系。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借贷和债券义务的风险,也包括担保人风险和派生交易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有时,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降低而导致其公司债务市值减少引起的损失的可能性。
二、特殊风险
(一)组织模式带来的风险
我国保险公司将面临“控股”组织架构所带来的四种特殊风险:内部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和系统传递风险。保险控股公司规模越大,成员越多,关系越复杂,此四种风险带来的危害越大。
1、内部交易风险。
内部交易风险(即关联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是指保险控股公司内部由于交叉持股、相互担保等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致使风险在整个保险集团内部传播、扩散和放大。
2、资本重复计算。
对于控股公司而言,内部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持股关系,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它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同一资本可能被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用以抵御风险。资本的这种重复计算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这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财务安全。
(二)实现途径带来的风险
在保险控股公司中,各子公司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企业文化。如投资银行的公司文化是企业家精神、承担风险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商业银行的公司文化是稳定的客户关系,承担稳定的风险,个人的报酬与业绩关联不大;保险公司的文化同样有两大类,寿险公司一般是与激进的作风、市场营销创新、咨询式销售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相联系的,非寿险公司的文化介于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公司文化的不同,在实际运营中很容易产生文化冲突。
三、全面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在积极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还处于探索阶段,风险管理中存在很多不足。
(一)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
很多保险公司并未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公司发展中重要的竞争优势来对待,不少保险公司仍习惯于采用传统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由不同部门承担着不同的风险管理职责,缺乏对风险的统一管理。如,负债风险由精算部管理,资产风险由财务部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合作由高层领导来组织协调,缺乏制度化管理。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最大的特点是在各业务部门上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统一风险管理。但这也只是一个初步建立起来的框架,全面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未被全面融入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虽然能各司其职,但普遍缺乏协同作战的精神,往往只针对局部风险进行单独处理,风险管理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
(二)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内控制度
很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挑战,部分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者注重短期经营行为,缺乏激励约束机制。有些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并且风险管理主要是以事中和事后控制为主,而风险控制制度又多是分布在不同的文件中。不成体系。
(三)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管理手段和方法不成熟
我国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重视定性分析,主观性较强,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客观性、科学性不够突出。与国际保险公司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相比,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法显得比较落后。在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偿付能力管理理论、动态风险管理等风险管理方法的采用并不成熟,普遍采取简单确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方法来评估偿付能力、管理风险。另外,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投资工具比较少、缺乏应有的经验数据和模型,对于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的风险管理,国内金融机构对其认识相当有限,与银行证券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更是缺乏经验。
四、混业经营全面风险管理
(一)以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首先,公司股权结构是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因为保险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就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控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应该尽量实现股权结构的清晰化,不宜使股权结构太复杂。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控股公司而言,应该尽量做到股权分散。实证表明:企业的经济绩效与股权集中度呈现二次相关,在股权集中度35%-45%区间内,经济绩效达到最优。保险控股公司股权应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中资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及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可相互持股,但在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之间要尽量减少相互持股。
其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加强董事会建设,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与董事会的责任,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审计、薪酬、提名等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和
责任;应着力提高监事会的功效,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及其监控与决策权能,监事会成员结构需得到优化,也可以吸纳外部监事。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及重点
必须先有目标,风险管理部门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要求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与它的风险容量相协调。我国多元化经营的保险控股公司主要从两个层级上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各个层级都要明确自己的风险管理侧重点和主要风险对象。在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战略规划,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三)加快建设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为综合考虑集团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我国保险控股公司应建立集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其一,应建立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应包含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所需要的信息量。其二,应设定综合管理信息技术平台的关键链接,通过建立通用的客户标识使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经理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获得有关客户的信息资料。其三,风险管理人员在对风险信息进行计算、分析和归纳之后,应形成集团与子公司各层级与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分析报告。并通过该信息系统快速送达。其四,应建立风险管理数据模型,并开发相关的管理软件。以此提高集团风险定量化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要在集团层面贯彻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制度,使得控股集团与专业公司的权责利明确。控股集团通过董事会监督考核专业子公司,但不能直接干涉子公司的经营,限制股东利用子公司控制权为本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保障专业子公司的高度自主性。同时建立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子公司之间的合作,并通过集团协调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子公司之间的冲突风险。
其次,在专业公司层面从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着手,以流程和制度为基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在内部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原则、流程和制度,并确保公司的业务流程符合预先的规定。在外部则分析公司外部环境、权衡风险回报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制定相应的原则,在公司内部执行。
再次,保险业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众多,因此将分支机构的相关权限集中起来,统一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削弱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从职能上防止分支机构的风险。同时,还应该建立更为透明的职能监管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莉,彭建坤.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研究[R].特区经济,2005(6)
[2]谢升峰.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风险与防范[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3]夏斌.金融保险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M].北京,2001年
[4]林美娟.金融跨业经营保险业防火墙设立之研究[D].台湾国立政治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
[5]曹毅.金融保险控股公司的整合研究[D].复量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关键词 自由现金流贴现法 估值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依托青岛科技大学发展起来的集团化上市民营企业。从偿债、营运、盈利和发展能力分析,该企业在2012年因所处的橡胶机械行业已告别了大干快的时期,与受国内下游轮胎行业投资增速下滑和部分项目延缓影响,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利用现金流贴现法对软控股份估值,主要是对企业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内在价值的估值。因此,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对股票进行估值,重点关注企业本身内在价值,是目前较准确的价值投资分析法,对每股价值的估算不会随市场整体变化而变化。
一、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法对软控股份估值分析
(一)公司自由现金流量计算
1.历史自由现金流量计算。由公式可知: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营业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支出+营运资本增加),可得2009~2014年的历史现金流分别为-565231049、54528910.4、
-785975545、-37244617、280106918和1338367252。2009~2012年其自由现金流量呈现负值,这属正常。因为专业设备制造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和2012年国内外经济动荡且行业发展处于瓶颈时期,导致资金筹集与需求量矛盾。负自由现金流不代表业绩不好,它和企业的净利润没直接关系,只是资金流动的侧面反映。
2.未来自由现金流量计算。根据2015年半年财务报表披露,软控行业营业收入182142672.66,环比减少30%左右,但其主营业务营业收入1193665384.43,环比增加20%左右。2015年半年营业收入环比增加11.37%,2014年营业收入环比增加17.06%。经过2014年公司战略性的调整,预测未来两年企业还是属于稳健性增长趋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年下降7%,而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增幅基本上保持一致,其他费用小于主营业务成本,所以本文假设其他费用的增加率按6%计算,企业所得税按25%计算。
预测未来一年现金流为1391901942元。根据稳健增长公司一般特征:第一,自由现金流增长率与国家名义经济增长率相近,预测未来10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6.2%,因此,该企业现金流增长率为6%左右;第二,资本支出与折旧和摊销基本保持平衡;第三,营运资本变化不大。因此2017年后该企业的自由现金流表示为:
(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
资本成本是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尺度,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本主要来源于所有股东和债权人,而企业的资本成本也正是对他们出让资金的补偿。因此,资本成本可以分为债务成本和权益成本,由于两者有不同的风险水平,投资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也不同,所以需要对其分别计算
1.权益成本计算。权益成本是公司股东所要求的投资收益率,对权益成本的计算通常采用CAPM模型。其表达式为:。一般将无风险利率视为国债的收益率,但因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完善,投资者投资方式主要是储蓄,所以本文将无风险利率视为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央行的存款利率为1.75%。计算得2009~2014年的β分别为0.75、0.84、0.76、0.71、0.81、0.88。假设市场预期收益率为5%,可得2009~2014年的权益成本分别为0.042、0.045、0.042、0.04、0.043和0.046。
2.债务成本计算。公司债务主要由有息负债和无息负债构成,而在计算债务成本时只需要考虑有息负债,其他负债均无成本。结合年度报表,可得2009~2014年的债务成本分别为0.0535、0.0536、0.0554、0.0551、0.0552和0.0541。
3.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由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公式计算得2009~2014年的债务成本分别为0.0222、0.0353、0.0380、0.0409、0.0435和0.0482,平均值为0.038。本文考虑未来通货膨胀因素,假定未来通胀膨胀率为6%,由于未来各年度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无法确定,所以本文采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平均值加上通胀率作为贴现率进行计算,即贴现率为10%。
(三)各期每股价值计算
根据权益价值是总资产和总负债的差值,权益价值与股本的比值是每股价值,见表1。
从表1看出每股价值相对较为平均,最低出现在2010年,因为2010年在国际金融危机过后,世界经济复苏缓慢,经济发展形势严峻。中国经济在通货膨胀、房地产调控等各种压力下,呈现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也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重任。通过查询得到软控股份从2009~2014年的加权平均股价分别是11.06、20.6、20.71、11.775、10.23和12.505。对比可知,计算出来的每股价值与真实股价有很大出入。可见,虽然自由现金流贴现法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未来的现金流的预测以及贴现率的确定存在缺陷,未来经济环境在变化之中,而未来现金流贴现法将市场的不确定性假设为确定的数值,必然会导致估值的不准确。
二、结语
通过自由现金流贴现法对软控股份的股价进行估值的结果可以得知,自由现金流贴现法对软控股份股价的估值与真实值差距比较大。也就是说用自由现金流贴现法,对我国专用设备制造业这类收益呈周期性变化的公司来说是不太准确的。另外,2014年后该企业经过自身的战略调整,成立全球工装事业部,使得该企业逐渐恢复正常水平。因此,股价也比之前的低水平有所提高。
(作者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林丽丽.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估值研究――以华菱钢铁为例[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3.
[2]吴骥.上市公司股票估值问题实证研究――以2011年证券市场热门公司“八菱科技”为例[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2.
[3]何超.中国房地产业上市公司股票估值研究――以万科A股为例[D].沈阳大学硕士论文,2014.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盈余管理,盈余动机,信息有效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上市公司会计虚假信息问题连续暴露出来,一些上市公司因为虚假报告或者会计信息造假遭到证监会的处罚和停牌。这可能只是会计造假的冰山一角,但是足以说明盈余管理的普遍性。而我国的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专业素质、识别能力往往不够,通过盈余信息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前景成为影响中小股东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正确地把握盈余管理的概念,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不仅能使投资者更深刻地理解其披露的盈余信息的内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基本理论,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对解决绩效评估与报酬计划、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笔者正是基于此选择这一命题,希望通过本文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能对治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解决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有所益处。
二、文献回顾
(一)盈余管理动机方面
佟岩、王化成(2007)认为控股股东通常使用关联交易追求控制权收益(包括私有收益和共享收益)。研究发现,当控股股东持股在50%及以下时,更多的通过关联交易追求控制权私有收益,结果降低了盈余质量。而当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0%时,结果恰好相反。
陆正飞、魏涛(2006)通过实证研究表明,配股公司在配股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无后续融资行为公司配股后业绩下滑且操纵性应计利润在配股后发生反转,这为配股前盈余管理机会主义提供了直接证据;有后续融资行为公司在配股后仍进行盈余管理以继续尽可能维持较高业绩。
孟焰、张秀梅(2006)选取了2001-2004年147家因关联交易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建立模型实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的关系。发现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和结果是关联方从上市公司转移利益;股权集中度与关联方利益转移的关系较为复杂;资产规模越大的关联方利益转移的程度越高。
赵春光(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发现减值前亏损的公司存在以转回和计提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亏顿,另一方面是为了进行“大洗澡”。
杨旭东、莫小鹏(2006)研究了新配股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他们认为,第一,配股政策对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第二,不管配股政策如何变化,上市公司始终存在着通过盈余管理来避免亏损的动机。论文参考。
代冰彬、陆正飞、张然(2007)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的计提动机。很多研究已发现减值准备的两种计提动机:经济因素和盈余管理因素,但本文发现,稳健性因素也能影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张昕(2008)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是否在第四季度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当年亏损或下一年亏损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确会在第四季度进行盈余管理来实现当年扭亏为盈或调低利润,为下一年度扭亏做好准备。因此审计师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第四季度的财务数据应该高度关注,并提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鉴别能力。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盈余管理
叶建芳、周兰、李丹蒙等(2009)对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管理层会将较大比例的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为了避免利润的下滑,管理层往往违背最初的持有意图,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短期内进行处置。因此,在初始划分时,公司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
于李胜(2007)通过研究发现,新准则中禁止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做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稳健性,并且由于财政部在准则衔接期政策实施得当,抑制了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突击转回已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动机,从而未出现上市公司“赶集”转回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
吴战篪、罗绍德、王伟(2009)检验了2007年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现象,建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均确认为损益,并对其进行及时、透明的表外信息披露。
(三)盈余管理本质探究
宁亚平(2005)研究了盈余管理本质,他认为“盈余管理”一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批判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盈余管理活动是欺诈性行为,它使得财务报表反映管理层期望的盈余水平而非企业真实业绩表现,从而损害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第二,由于盈余管理旨在欺骗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它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动;第三,盈余管理具有使财富在利益相关方重新分配的作用或效果。论文参考。
吴联生(2005)认为,会计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是两个相互影响的环节,会计域秩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评价标准。盈余管理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为会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它除了关注会计规则的执行行为以外,还应将会计规则的制定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即研究在采用不同原则、方式和程序所制定而成的会计规则下的不同盈余管理行为。
周铁、罗燕雯、荆娴(2006)通过分析两种广泛采用的应计利润计量方法发现,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下,这些方法产生的计量结果与因权责发生制而产生的应计利润不存在完全的相关性。他们探讨了由此而产生的计量偏差及对判断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三、简要评述
以上《会计研究》论文文献主要是从盈余管理动机、盈余管理本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下会计政策选择等对盈余管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纵观上述文献,可以得出盈余管理作为公司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重视。但是,主要是对于盈余管理动机的阐述以及就某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盈余质量影响的研究,并没有深入探讨出避免企业进行过度盈余管理的政策建议,以此提高信息质量,树立投资者信心。论文参考。为此,笔者认为在以后研究盈余管理时,应注重对盈余质量的研究,探讨出更多更好提高盈余质量的建议和政策,寻求出满足市场和利益相关者需求的盈余管理衡量标准,避免企业将盈余管理转变成调控利润的手段,以此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代冰彬、陆正飞、张然.资产减值:稳健性还是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7(12)
[2]高雷、张杰.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8(9)
[3]宁亚平.盈余管理本质探析.会计研究.2005(6)
[4]陆正飞、魏涛.配股后业绩下降:盈余管理后果与真实业绩滑坡.会计研究.2006(8)
[5]孟焰、张秀梅.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6(4)
[6]佟岩、王化成.关联交易、控制权收益与盈余质量.会计研究.2007(4)
[7]吴战篪、罗绍德、王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会计研究.2009(6)
[8]杨旭东、莫小鹏.新配股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象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6(8)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与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金融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也不断改革和创新,大型金融机构之间跨国界收购、合并盛行,涌现出许多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新热点,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控制方面更是十分薄弱。因此本文将针对目前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更好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母公司控制和影响下,由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组成,形成主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市场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采取集团控股、联合经营的模式,能够通过法人企业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第二类是以中银集团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类是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第四类是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
我国的金融企业相对于国际上的大型金融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业务种类也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客户高效、快捷、多样化的业务需求,从而缺乏国际竞争力。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各自独立,监管职能并不具备系统的协调合作机制,也不能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渐进的现实选择,是由金融分业向混业过渡的桥梁。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能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了金融业务多元化和资产多元化。但是也正是因为如此,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宽泛的经营范围使其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问题尤为突出。
(一)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产品和信息的相互划拨与传递,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的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等。内部关联交易在目前的市场运营中不可避免,它可以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如果不能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有效控制,使其过度发展,就会使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风险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与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为了实现集团的发展,很有可能通过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来实现其特定的发展目标,而大量内部交易的存在会导致同一笔资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的情况极为普遍。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多种业务,这样就有可能与客户产生冲突,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金融控股公司就有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伤害客户利益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复杂性就导致信息披露难度加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加大,大量虚假信息的存在必然会引发风险。
(三)资本管理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由于母公司的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拥有支配权,同一笔集团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就可能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但是对于子公司而言,这部分资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资本,不具备实质上的抗风险能力,加入子公司再将这笔资金投资孙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则容易造成资本金的多次重复计算,导致财务杠杆过高,进而会影响公司的金融安全。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应对策略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而我国若期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一)建立完善内控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成员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一个成员的经营状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其他成员。所以,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期望阻止风险在公司之间传递,建立"防火墙"制度势在必行。
"防火墙"制度是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通过这种安排,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某一部门中的某些人所掌握的信息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被集团其它部门的人所掌握或利用,从而保证每一个部门不是依靠牺牲本部门或其它部门客户和股东的利益来获得盈利。"防火墙"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业务"防火墙",主要功能用于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信息透明且不妨碍内外部审计。其次是资金"防火墙",主要功能是限制资金随意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流动,防止出现损害投资方相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第三是信息"防火墙",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有害信息在母公司与各公司之间流动,杜绝滥用信息和内部交易的发生。
(二)规范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有利于减少由于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监管缺失,也有利于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金融监管和市场约束。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规范信息披露机制,首先我国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通过该办法来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使之能够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交易,提供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控股公司内部的相互支持、关联交易、担保、财务信息等,并且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次,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内部核查机制,制定准则对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制定严格的规范,使监管当局和投资者都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状况有真实的了解和准确判断。最后,要建立信息披露的正向机制,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核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对于能够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例如,降低信贷的难度和成本,增加税收优惠等等;而对于制造虚假信息的公司,则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交易成本,以保证市场拥有一个相对健康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严格资本管理
资本管理是金融监管部门要特别关注的问题,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更是整个治本管理的核心内容。
监管当局应当将金融控股公司当做一个整体进行考核。考核范围要包括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本要求各不相同,在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在资本管理中应当针对母公司和各自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作为监管依据,这样就可以降低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而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对其资本充足率进行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通过行债券筹资的方式对子公司进行虚假注资,也可以防止整个集团层面上资本的重复计算。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可以充分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联合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度量的五项原则和四种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行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鲁凯.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J].大众商务,2009,(6).
[2]金季.浅议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J].经营管理,2008,(4).,
[3]孙佳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J].法商论丛,2009,(2).
[4]张丞,聂鸿飞.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8,(12).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法;整体修法;立法特点
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例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无疑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金融业还正面临着分业亦或混业发展的抉择,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悄然的出现与发展。因此,分析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借鉴其先进经验,无疑将对我国立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有所裨益。
一、立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首先,反抗传统分业经营体制的压抑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内在原因。
其次,应对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外在原因。
再次,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到混业的种种尝试,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直接动力。
二、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最终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方式,即不是简单的事项立法,是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
通过整体修法之立法技术的运用,注重单一法规的修正,并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相互衔接,不仅节省立法成本形成整体系统的法律体系,也减轻了各国金融机构从“分业”向“混业”迈进过程中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制金融企业,其设立、解散、组织形式等往往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一般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无须过多规定组织法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推动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所以,规范和监管往往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型监管体制的设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各国以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各国(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模式设立新型监管体制。一种为“功能性管理”模式,即选定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不同业务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另一种是彻底整合金融监管制度实行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采取合并监督管理,使监管的效率最大化。
第二,经营范围的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此外,法律通常又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
第三,业务规范的建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身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使特定子公司经营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由金融控股公司自己或其他子公司获利,至于该特定子公司所生损失,基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却仅以其对该特定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其结果必然使该特定子公司的存款人、客户或投资大众的权益遭受损失。
第四,监控机制的设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经营,除应建构完整的经营规范及防弊措施之外,在立法中还应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监控机制一般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控。
四、给我国的启示
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打破分业的壁垒,走向混业的春天。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基于此,我国亦有必要借鉴和把握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期能够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