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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1"摸清市场价格
车损险保额一般是根据新车
购置价确定的#而新车的市场价格
目前呈逐年递减趋势#所以#在每年
投保的时候查询一下你所驾驶车型
的市场价格#根据当前市场价格投
保是节省保费的合理办法$
!2"上浮第三者责任险的档次
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共有6个
档次#不同档次的赔偿限额差距很
大#但相应保费的差距并不大$所以
建议#如果需求在两档保额之间的
话#可以上浮一个档次投保$如果你
同时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
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可以优惠$
!3"是否重复投保
如果你车上一般乘坐的都是
你的家人#而且你和家人都已经投
保过人寿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
外医疗保险#作为私人轿车#你就没
有必要投保车上责任保险了#因为
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
保障范围基本涵盖了车上责任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所能提供的保障$如
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投
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建议最好还是选择投保意外保险#
因为这样所需交纳的保费远远低于
车上责任保险#而且还保障交通事
故以外发生的其它事故对你造成的损失!
当然"如果你的汽车经常乘坐朋友"
而且经常变化"最好还是投保车上责任保
险"用以满足意外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医疗
费用!在选择投保座位数时"如果按核定
座位投保"费率是0.5%#如果不按核定座
位投保"费率是0.9%!例如$桑塔纳核定
座位数为5座"每人保额1万元!保5座"
保费250元#保1座"保费90元#保2座"
保费180元!依此类推!这样若要保3座
就不如按核定座位投保5座合算了!
%4&进口车或国内组装车可选择国
产玻璃投保
如果你的汽车是进口的或国内组装
的"由于国内汽车玻璃质优价廉"完全可
以和国外相媲美"投保时也可以考虑选择
国产玻璃!这样"你将节省约一半的保险
费!
%5&小事故不要到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你当年没有出现保险事故"保
险公司会在第二年给予你10%的无赔款
优待"这可是一笔不小的优惠!所以如果
出现的事故较小"你还是权衡一下"再决
定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6&选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
险公司都有按照你在事故中的责任"只赔
偿你实际损失的80%的约定"这可能使你
将来在实际获得赔偿方面产生比较大的
损失!通过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在这
两个险种上才能得到你所应该承担损失
的100%赔偿!
旧车怎样投保好
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的
时候是根据保险车辆的折旧
价’购车发票票面价格以及
投保金额的最低价确定赔偿
金额的"所以盗抢险的保额
新车和旧车是不同的!新车
的保额要按照新车的购置价
投保"而旧车的保额要按照
车辆的折旧价和购车发票金
额的最低金额确定"如果你
的汽车已经不是新车或者你
买的是二手车"而盗抢险按
新车价投保"你不但多交了保险费"一旦
车被偷’被抢"你也只能得到折旧价或发
票中最低的赔偿!
首先应分清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实
际价值之间的关系!车辆的保险价值是根
据新车的购置价决定的"包括车辆单价和
附加购置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
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决定"也可以由被投
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或者按车的实际
价值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过部分无效!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
值计算公式是$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
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
用年限&!
旧车在投保时可依据不同情况选择
附加险"投保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
付!
赔偿分全车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
仅对上了车辆损失险和附加盗抢险的车
辆来说"如果旧车投保时保险金额是按新
车的价值%保险价值&确定"这时车的保
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但保险金额高于
车的实际价值!当车辆遇到全车被盗’抢
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未破获
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按规定比例计算赔
偿"以不超出保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赔偿金额的20%由被保险人自付!如
果按实际价值确定的赔偿金低于该车保
险价值的20%"可得的最高赔偿金只为投
保车辆出险时候保险价值的20%!赔偿
后"该车的权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
终止!当车辆只是受到不同程度的部分损
坏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除规定
中的自付部分外"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关!如果旧
车投保时的保险金额按车的实际价值确
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但等于实际
价值!遇到车辆被盗’抢造成全车损失时"
得到的赔偿与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价值"
但遇到部分损坏时却不同!保险车辆得到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修理费用!车辆损失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
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
部分损失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
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金额低于
实际价值时"如果车辆发生全损"保险公
司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所以"在给
车辆上保险时应该实事求是"足额投保!
举例说明$假设一辆新车的购置价
为12万元"使用3年后"车主以8万元购
买"则此时它的实际价值是12万元/15
年!%15年"3年&=9.6万元!在投保不
同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发生全部损失%被
盗&和部分损失%修理费800元&时"保
险公司的赔款计算如下$
A#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12
万元$全部损失时赔偿款96000!80%
=76800%元&#部分损失时赔款800!
80%=640%元&!
B#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8
万元$全部损失时赔款80000!80%
=64000%元&#部分损失时赔款80000
/120000!800!80%=426.67%元&!
C#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6
万元$全部损失时赔款60000!80%
=48000%元&#部分损失时赔款
60000/120000!800!80%=320%元&!
注意$当赔款达到应交保费150%
时"保险公司还要加收应交保费的30%"
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此可知"保额越低"所交保费也越
低"得到的赔款就越少"至于旧车投保时
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按车的过户发票"也
1.汽车维修行业的准入没有严格把关。虽然国家制定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并按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三类,但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完全符合要求的,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无证经营的维修厂。其中,第三类的维修企业约占所有维修厂的60%以上,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路边小店,这些小店投资较少,缺少正规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在这种汽车维修环境中,消费者无法判断维修厂的维修情况,在没有熟人也没有专业人士给予指导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价格偏高的特约维修厂或者4S店售后服务站。
2.汽车整车价格不断下降,但其零部件价格并没有随之下调。整车企业对其售后服务市场特别是零配件价格控制与配件的来源有不同的政策,并对外界同行实行封锁,汽车关联企业和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合作共赢的意识。即使是同一种车型,其零配件价格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就给保险公司准确、及时定损增加了困难,致使保险双方难以协商。而且,保险公司是以汽车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保险计收保费的,而理赔时要按照相对高价的零配件计算赔付,其经营效果自然是雪上加霜。零配件价格偏高和价格信息不透明也造成汽车维修质量不高、维修成本上升、道德风险时时发生。
3.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成本和风险居高不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有可能致使保险车辆事故失去第一现场,增加了保险公司查勘、理赔的难度,被保险人伪造事故事实的可能性增加,车险赔付率上升。另外,保险公司为降低过多的小额赔付,缓解服务资源压力,引入“免赔额”的规定,但无论被保险人选择免赔还是不计免赔,其实际交纳的保费都提高了,“免赔额”规定遭到保户的围攻,随之,社会上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一些出险率高而单次车损金额少的保户故意破坏车辆,放大事故,打通维修厂列出假清单,以得到保险赔偿。
二、美国的汽车维修连锁做法及借鉴
在美国,NAPA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它是全国汽车零配件协会的缩写。NAPA维修店的技术人员都受过专业培训,素质较高,拥有各种级别的汽车服务资格证书。NAPA能根据汽车维修养护技术的更新而不断为技术人员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各维修店设备先进,维修车辆速度快、质量好、价格公道,深得广大驾车者的青睐。NAPA的成功显示了连锁经营模式的强大优势。首先,连锁经营的规模化确保了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优势。其次,管理现代化、集约化有效地兼顾了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再有,品牌统一化树立了整体信誉。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汽车维修服务的连锁经营是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的发展方向,但从现有的汽车销售连锁业来看,多少显得尴尬。连锁的首要条件是统一采购。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家连锁企业有强大的自有资金或融资实力买断厂家的产品资源,然后再输送给各连锁终端。因此,在价格上,连锁企业只能同厂家的特约经销店一样享受厂家制定的“统一价格”,根本无法控制连锁店的零售价格,从而也就不具备优势。
三、关于改善汽车维修和保险公司状况的几点建议
1.我国保险业引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免赔额”制,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小额赔款数,节省了服务资源。但在我国总体交通秩序混乱,个人安全意识薄弱,地区差异显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制应按被保险人的不同状况如年龄、性别、职业、诚信、居住环境等设定不同的免赔额度,如500元、400元、300元等,并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调整。另外,保险业在做出某些重大措施调整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各部门,各界人士的意见,确保稳步提高。
2.被保险人应该增强汽车保险方面的知识或者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后再与保险公司签定和约,不能总到事后觉得上当受骗,又无能为力。例如,私家汽车保险条款规定“以自行修车、协议方式赔偿的汽车,其修复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进行检验。否则,该车在下一次事故发生时的同一部位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车主在某些不正规的汽车维修厂维修,之后并不知道让保险人检验,等车下次出了问题就得不到赔偿。
3.政府要重视我国新兴的汽车维修连锁业,从资金、技术、人才上给予大力支持,规定汽车相关零件统一货源,保证质量,建立优质的品牌,树立好整个维修行业的榜样,才能逐步建立汽车维修行业标准。当一种服务品质的标准深入人心后,那些不规范的小企业会自然被市场淘汰。当然,这必定是一个长久的过程。
4.保险公司的汽车理赔服务应更加透明化,专业化。例如,定损和实际理赔情况都应有详细的清单,对两者的数目差异要向被保险人加以说明。对由于查勘、定损错误给被保险人造成不便或损害的要给予说明、道歉和赔偿。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机构。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机构,特别是德国由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中国保监会考察团.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介绍及其借鉴[J].保险研究,2004,(1).
目前,在高职院校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课和就业指导课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相对广泛而且理论性比较强,对于喜欢动手实践、参与性强的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吸引力不高。另外,思想政治课多由政治专业而非专业教师授课,缺乏职业道德教育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导致教师难教学生难学,授课效果大打折扣。
2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与方法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家已经从顶层设计上要求高职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而未来从事汽车保险行业的高职学生,若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未来的工作中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或者理赔诈骗等行为,影响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所以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不但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外在要求,也是学生职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2.1转变观念,从主体意识上加强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转变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高职院校确实应该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一技之长是可以使学生获取工作机会,但是想要长远发展还是需要综合能力,特别是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在职业实践中实施,但在学校时提前介入还是有很好的效果。目前,很多企业的招聘要求应届毕业生,看中的就是刚踏出社会学生还是“一张白纸”,容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而在高职院校对刚刚接触行业或者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用先入为主的方式对其进行职业警示,其效果还是不错的。因而,高职院校教师要认识到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次,让高职院校学生改变其求学观念。到高职院校学习一技之长的想法没错,但这不是学习的全部,还要认识到要提升综合素质,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贯穿学习全过程。因为“小赢靠专、大赢靠德”,必须德才兼备才能使基业长青。比如在汽车保险行业,若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头两天销售误导、与客户串通骗保,即使其专业技能高超,也总会有被行业淘汰的一天。
2.2改革手段,从教学方法方式上创新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2.2.1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使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更加具有职业性改变高职院校将职业道德教育放在“两课”进行的做法,将职业道德教育穿插于专业课的学习过程,这样更具有职业性。如在汽车保险专业讲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时,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学生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出现争议怎么处理等等,在教学中对学生渗透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也巩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白哪些是违法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进行查勘定损实训时,强调团队合作和礼貌用语,从细节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可以尝试专业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让其与辅导员一起参与学生的日常管理,从生活、学习的点滴灌输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的观念。
2.2.2创新教育方式,使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更加接近行业要求高职院校可以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育方式。校企合作可以将企业的职业道德要求直接引入高职院校,做到学校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工学结合可以让学生对专业、职业的道德要求有更为直接感受,可以感受到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在高职院校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也不是一种职业道德教育的新方法。如高职院校汽车保险专业学生要考取保险营销员资格证或者是公估人资格证,其必须要在考试之前学习一定时间的职业道德知识。
3结语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机构。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机构,特别是德国由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中国保监会考察团.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介绍及其借鉴[J].保险研究,2004,(1).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在汽车保险产品开发上、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上、汽车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上加强建设,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链的做大做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产业链
当今中国的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令世界瞩目的发展速度:汽车产销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险在内的下游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汽车产业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一、从国外的经验上看,保险贯穿于汽车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
1.就制造商而言,产品责任险和产品召回险可为其转嫁巨大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责任上,据JVR(JuryVerdictResearch)资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高达400万美元,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为270万美元;汽车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差异最大,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不等;
在汽车召回上,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美国共召回超过2亿辆整车和2400多万条轮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间,也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而且,当今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车型的日益多样化、复杂的制造工艺以及研发时间较短,汽车召回越来越频繁,2004年美国汽车召回创纪录,通用汽车公司当年召回约2500万辆汽车;在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雷诺被迫采取召回行动18次,宝马10次,尼桑9次,马自达、奔驰各8次,奥迪、KIA、沃尔沃、大众各7次;菲亚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车中,约40%属电子系统出现故障,60%则是由于汽车存在机械方面的隐患。
可见,汽车整车或配件的潜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也是昂贵的,因此,发展汽车产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规避机制是必要的。
2.就销售商而言,汽车金融将有力推动汽车的销售。国际汽车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汽车金融公司既是汽车公司推动销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点。在美国,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贷款购车比率;同时,通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可以培养用户的消费忠诚度——当用户二次购车时,可以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直接置换该汽车品牌的新车,从而实现用户持续购买的功能。
3.就车主而言,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为其自身和公众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对于车主而言,车辆保险是对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种风险保障,不少国家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各州在强制车险的保额设计上,不但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的责任险保额,使得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受害者本人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考虑了对受害人治疗恢复期间的收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有些州的责任险甚至将治疗期间伤者的护理费用和家庭内未成年子女的看护费用也纳入其承保范围,该车险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并保障其家庭经济来源不受影响。
二、群策群力,发展我国汽车系列保险,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1.共同开发和推动汽车系列保险产品发展,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开保险,为汽车制造商解除后顾之忧。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汽集团则于2004年开创我国首次汽车召回的先河,对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则由于真空软管问题可能影响制动,首次召回2.7万辆2.0升型君威轿车;而最大的一次召回当属重庆长安铃木,于2004年9月对15.7万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探讨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回保险产品,为汽车厂商提供风险转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积极开发商业车险新产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交强险,但在商业车险上,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产品较单一,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在间接损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与之相对应。
2.风险共担,恢复和经营好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销售。我国自1998年10月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至今,信贷购车比例不足汽车总销售量的10%,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加上汽车销售商在售车商的信用行为不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风险管控上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发井喷的2001年~2003年里,出现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大量坏账。从2003年底起,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目前,随着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渐健全等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障碍逐渐消除,车贷市场出现复苏的迹象。但是,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否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在风险的识别、管理以至最后的风险承担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担机制,则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新开办并取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诚信,做大汽车产业价值链,服务好共同的消费者。保险业和汽车产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业间应进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动产业做大。
一、老百姓心中所担心的
的确,老百姓购买汽车已经不是遥远的梦想,如果他们真的想买,是能够做得到的。但他们对我国的汽车消费环境感到失望。如果有人问他,“根据目前你的收入状况,应该可以买得起车。”那么,他会脱口而出地说,“是啊,买得起,但是用不起!”。“买得起用不起,用得起烦不起”这句话足能说明我国目前汽车的消费环境。他们担心的是有以下几方面:
1.汽车价格偏高。据了解,我国汽车的零售价格和国外同类汽车价格相比大约要高出50%左右。所以,他们认为目前买车还是不太现实。造成汽车价格偏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内汽车生产厂家规模不大,造成生产汽车成本偏高,另外一个原因是,我国轿车行业所产生的利润远远高于国外轿车行业3%-5%的平均利润。
2.汽车价格以外各种名目繁多的税费和其它收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汽车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除了承担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还要承担购置附加费、验车费、车辆牌照费、入户费、城市增容费等等。在汽车使用阶段,还要承担车船使用税、汽车消费税、车辆管理费等费用。各种各样的汽车本身价格以外的收费使他们望而却步。
3.汽车使用期较短。汽车不象商品房,它的寿命期不长,只有10年左右,一旦到期之后,不管车况好坏,都要强制执行报废,所以自从买了车以后,就会觉得汽车慢慢在贬值。虽然没有电脑那样贬值快(如1997年1万元购买的电脑,到2001年可能只值几千元钱,因为有更好的电脑出现在市场上),但是还是在不断地贬值。为什么老百姓购买商品房那么涌跃?因为购买商品房不但不会贬值,有时还会增值,一旦拥有,终生受益。他们担心买了汽车不但成为一种享受,弄不好会成为一种包袱,此外,每年还得购买汽车保险,交纳保险费。
4.汽车信贷手续繁琐。他们认为,买一部较好的国产车也要10多万元,再加上七七八八的费用,估计也要花十几万元,如果不从银行贷款的话,一下子很难撮齐这么多钱,那么要从银行贷款购买汽车,而手续的繁琐令他们不敢问津。汽车信贷的门坎太高,就象一个几岁小孩一样,爬不过这高高的门坎。
5.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乐观。在汽车市场上,地区与地区之间互相封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生产厂家的经营和生产脱轨,制约了私人购买汽车的潜在动力。一些地方政府对自己辖区内的汽车行业进行行政保护,互相封锁市场,导致条块分割,抑制了全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流通。
中国老百姓虽然已经具备购买能力并有购车欲望,但是据统计,私人购买的轿车的数量一年大约也只不过20万辆左右。
二、银行所担心的
不少专家指出,加速轿车进入家庭除了生产低价位的汽车外,还需要注重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如银行的贷款、汽车的维修保养,申请牌照手续的简化等等,此外还应加快解决道路不畅、车位紧缺等难题,以吸引广大的老百姓加入到购车的行列来。
据上海市有关媒体报导,他们对100名中青年人进行“是否贷款买小车”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有70%的人选择贷款买小车。这说明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潜力是巨大的。对于银行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同时银行也存在心有余悸的心理,他们担心的是贷出去的款项是否能按时收回,所以存在一定的贷款风险。并且从过去几年的贷款情况来看,银行产生了一些不良资产。银行迫切需要得到汽车信贷的保证。
三、保险公司的作为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
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公司和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保费规模,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风险管理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汽车经销商扩大了销售量,银行转嫁了信贷风险,所以,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乐此不疲,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成了保险公司最容易扩大保费规模的险种。可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迅速发展是这种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选题的背景
2.选题的意义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也逐渐的成为了普通家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我国汽车还在不断的发展阶段,预计将来国内的汽车保有量将是个很大的数字。汽车虽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工地作业等带来很便捷的作用,但是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不可忽略的。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人生,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保险业务也就应运而生。汽车查勘定损岗是直接接触标的车,对交通事故、汽车损坏等汽车保险把守第一关。
二、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般的情况下保险理赔中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个角色。保险责任是根据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来确定。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免除责任又是不相同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定损标准有差别。保险业务想要在市场扎下的筋基除了有一个大市场的需求之外还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既是公平、公开、公正,又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文应完成项目
(1)国内外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研究现状对比分析;
(2)国内外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工作特点对比分析;
(3)我国汽车保险查勘定损工作的人才构成、行业规范、行业范畴等要素分析;
(4)车险查勘定损工作内容细化分析;
(5)车险查勘定损岗位的操作方式标准化研究。
拟解决关键问题
1.查勘的调度流程是怎样的
2.如何判断事故的真实性
3.查勘员需要懂得的交通知识与整个赔款程序
4.定损员拍照的技巧
5.判断零件修复还是更换的标准
6.定损员如何入单
三、选题的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1.选题的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各种学术文献,全面的了解车险现场查勘定损的方法。
实习观察法:通过到人民财产保险实习,了解、学习、研究国内查勘定损方法。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国内国外车险查勘定损方法的利弊,扬长避短。学习国外的先进方法,促进国内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
2.选题研究的技术路线
首先是通过相关的查阅书籍,学术报告对车险现场查勘定损有初步的了解。在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实习汽车查勘定损岗。一般来说,作为实习生都会被派到门前定损。这样就有一个很好的机会直接接触到定损的方法,要点。实习一段的时间之后就会被派到现场查勘。
其实,查勘和定损时两个不同的工作岗位,在查勘和定损之间有衍生出复勘岗,只不过对于复勘岗一般是由查勘人员进行复勘。
除此之外还要基本弄懂常见车型的配件价格,这一点也是做好定损工作的要领。
四、选题研究的工作基础
1.我本人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实习生。对车险查勘定损有一定的了解,有机会再去深入学习研究。
2.我们有一门汽车保险课,有条件让老师指导一下。
3.学校图书馆有很多查勘定损方面的书籍,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更加深入的学习。
五、实施计划
20xx年9月阅读,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开题报告
20xx年10月对资料进行理解,阅读一定数量的书籍论文、分析文章的内容和思想
六、参考文献
2.朱奇。商业保险语境下的车辆定损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保险,2013(06)。
3.李景芝,赵长利。《汽车保险与理赔》,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4.周新苗。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风险理赔因素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12)。
5.王俊喜。SVDA查勘定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研究。湖南农机,2013(5)。
6.刘少波。探索车险理赔通赔通付。中国保险报,2006(9)
7.陈世飞。《汽车保险与理赔》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8.王永盛《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机械工业出版社
论文关键词:保险汽车保险理赔工作原则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 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 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 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 理赔流程
4 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 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 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 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 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 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 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 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 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 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 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关键词:个人车险业 顾客满意度 提升策略
一、车险业顾客满意度发展问题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一般被称为汽车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最大险种。本文主要研究消费者的个体行为,不包含公司团购等非个人的情况。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1949年10月我国政府批准成立保险公司并开办汽车保险开始,但是在1955年就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成熟、人们思想落后等因素而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1980年汽车保险业务才正式恢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汽车保险业务也逐步成为了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
但是在汽车保险业务突飞猛进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 车险市场不成熟
汽车产业迅速发展,消费者购买汽车数量也增多,但是车险业的服务水平并没有与巨大的需求同步提升。车险市场还存在服务水平低、欺骗消费者、恶性竞争等问题。
(1)市场混乱,监管自律不到位。当前保险市场十分混乱,激烈的竞争也使得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仍然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虚假承保等违规现象,保险监管机构也没有发挥出有效的作用,监管不到位,放任了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2)内部管理混乱,控制薄弱。主要有账户管理不严格、会计核算不真实、风险管理薄弱等问题,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力度也够,稽核制度不健全,重业务轻管理,粗放式经营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2.市场主体不成熟
很多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拥有比较薄弱的管理基础,虽然依靠逐渐好转的外部环境实现了盈利,但仍然没有形成科学的盈利模式,尤其是服务质量处于低水平。许多保险公司也是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态。由于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政策险种,保险公司无权更改,但是自2006年实施以来,除了2008年稍有盈利以外,基本上是一年比一年亏的厉害,2011年的亏损更是高达72亿元。
(1)保险服务问题。第一,业务员夸大保险的收益。一些保险业务员在介绍产品时虚夸保险功能,没有如实告知顾客,掩盖一些免责条款的内容,盲目承诺和扩大保险的范围从而诱使顾客投保。第二,索赔难、效率低、服务差是众多顾客投诉的热点。很多顾客反映到事故发生需要索赔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按最初投保所承诺的那样,而是增加了很多制约得到赔偿的条款,顾客并没有得到投保所带来的好处。 第三,投保容易退保难。在投保时耐心热情可是到了退保的时候便出现了手续复杂、条件苛刻等很多制约顾客的因素。
(2)保险理赔问题。第一,理赔效率低。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都已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事故需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但是实际上由于法律层面理赔规定的缺乏、执法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等原因,使得保险理赔现场查勘定损存在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第二,理赔控制难。保险理赔专业鉴定技术系统的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加上一些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也使得一些违规理赔的现象不断发生。第三,法制的不健全,诚信缺失。保险行业法律建设的滞后也使得在处理理赔问题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款规范保险业务人员的行为。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的义务、保险业务人员职业道德不高损害顾客权益等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加以约束。第四,理赔机制不完善。温州朱小姐驾驶的雅阁只是轻擦了一下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维修费用初步估计在39万元以上;南京90后厨师撞上限量版劳斯莱斯竟然需赔偿百万元。这些“天价之吻”的出现让人们不禁思考,车险到底有没有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
(3)保险方问题。第一,不少机构仍然存在违规签发保单、越权批单等现象,保险公司对于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也没有标准的制度可循,使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很大隐患。第二,保险公司中很多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缺乏职业道德,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3. 消费者不成熟
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度不高,在很多问题上还存在误解,甚至存在“赔款必须超过保费,要不然就吃亏”的片面想法。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也很不理性,盲目追求低价格而忽视了服务水平。
(1)投保顾客对自身权利义务一知半解。许多顾客在进行投保时并没有细读保险合同,对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不清楚、不明确,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一知半解,事故发生时很容易造成自身权益的受损。
(2)盲目投保选择险种全听人。许多顾客在选择保险产品时盲目听从人安排,选择了一些并不需要的险种,而漏掉了应该选择的选种,从而造成投保不科学、保障不全面,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
保险行业相比银行业来说是朝阳产业,但是作为朝阳产业其自身的制度体系也是有着很不成熟和完善的地方。不仅是在服务水平、质量上有待改进,许多有关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性问题也是目前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
二、个人车险业顾客满意度的提升策略
1.宏观方面
(1)完善法制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创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管组织方面,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政府监督机构应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地方的保险监管水平。监管制度方面,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吸收利用外国先进的监督管理理念及手段促进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监管立法方面,组织力量完善现行保险法制体系,完善法制环境,全面清理我国现行法规中哪些与WTO基本规则和对外承诺不符合的地方,及时制定相关条款,修改补充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法规条例, 确保保险业务有法可依。
(2)完善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除了已有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外,还应逐步建立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经纪人协会等,为保险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制定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诚信建设。政府和监管机构要担负起营造诚信环境的责任,严厉打击失信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引导保险公司树立讲信用重诚信的思想,维护好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2.微观-保险公司方面
(1)保险业务服务人员为顾客提供满意周到及个性化的服务,从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言谈举止等方面着手使顾客感到满意,值得信赖。
(2)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在理赔服务上做到主动、高效。
(3)保险公司可靠地、准确地履行服务承诺,认真处理顾客投诉。
(4)保险公司应将其服务融入到现实的具体服务设施设备、服务人员及其沟通工具等中。
参考文献:
[1]保险基础知识,2010,172~173
[2]方仲友.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应回归服务本源.中国金融,2012(1)
[关键词]汽车商务 实践能力 教学研究
[作者简介]薄志霞(1961-),女,北京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汽车技术服务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汽车机电技术;张彤(1964-),女,北京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经营管理。(北京10002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5-0163-02
随着中国汽车行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据统计,2003年汽车的保有量已经突破了2000万辆,2006年汽车保有量突破3500万辆,200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5000万辆,2011年将突破2亿辆。北京作为国际性大都市,目前汽车保有量已达到500万辆,汽车工业发展迅速,我国已成为全球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所以,对汽车商务人才的需求也显得更为迫切。而我国目前的高等职业教育,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还不能够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汽车服务类人才的需求,一些企业、公司特别缺乏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熟练技术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借此,本文就汽车商务专业在教学中如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探讨。
一、汽车商务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要求分析
经调查发现,目前各个汽车服务企业、4s店等急需掌握现代各种类型汽车工作原理,且能够从事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但是,这种高级技术管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还比较滞后,已经出现人才短缺现象。因此,培养有较高文化知识理论水平、掌握先进的汽车技术,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是当务之急。汽车产业经济、汽车服务运作、汽车服务新技术、汽车故障诊断虚拟系统等服务形式与内容的不断创新,对汽车商务人才应具有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为了全面掌握社会对汽车服务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素质要求。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去用人单位调研,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并走访高等院校汽车系,召开了毕业生代表进行座谈会。根据调研的观点,大家一致认为汽车商务人才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德育先行。首先要思想品德好,能吃苦耐劳,具有敬业精神。(2)熟悉汽车构造、制造和维修理论等专业知识。(3)熟练使用计算机及汽车服务软件技术,同时用人单位尤其强调了对学生应重视汽车商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我院在汽车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中强化技能,真正体现“懂产品、善经营、会服务”的办学理念。本文通过汽车商务专业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探讨,意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性。
二、真实环境的校外实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培养
从汽车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来看,适应未来市场需要的汽车技术服务人员,一方面必须对现代的汽车服务模式有一个相对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对汽车结构、技术参数、汽车的性能指标等有较深入的了解。这都要求在组织实施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为学生创造一个贴近现实市场的实习环境,使他们能将所学知识得以运用。
在汽车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除在培养计划中开设如电子商务、服务礼仪、汽车营销技术、保险经济学、汽车金融信贷与保险、汽车使用性能与检测、车辆定损与理赔等课程,为学生建立合理的汽车商务的知识结构体系外,还安排了学生到校外企业实训基地进行实习,使学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习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会发现所学知识存在与实际相脱节的地方。这样就会不断地激励学生学习,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以符合岗位的需求,使学生真正掌握工作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我院还通过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的机会。但是,在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1)由于企业经营任务和效益原因,在一些技术服务的关键岗位上,学生往往难以得到系统的操作实践机会;(2)由于实习单位各岗位员工能力不一,很多情况下无法向实习学生系统介绍操作标准、运营规范等;(3)由于一些岗位的工作是有阶段性的,实习时间集中安排,使得学生无法全面了解这些岗位的实际情况,校外实习对学生全面掌握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模拟实验室的情景教学,加强学生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为了克服校外实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进行了汽车商务模拟实验室建设。如汽车保险实训室、汽车营销实训室,通过机动车保险承保模拟实训教学系统、图形化车险理赔估损模拟教学系统、汽车营销情景仿真实训教学系统、汽车服务接待情景仿真实训教学系统仿真软件使用,使得实验室成为学生进行模拟企业业务的实践场所。例如:汽车保险业务实训、汽车销售流程实训和汽车售后服务实训都是以工作流程为主线,让学生进行仿真模拟训练,使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真实的工作环境。通过贴近实际的市场运作经验,模拟真实的汽车市场营销工作,使得学生对前期所学知识得到综合运用,是培养与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有效方法。
四、“汽车4s店”校内实训基地的情境教学支持学生“工学交替”式的学习
我院汽车工程分院依托“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发展之契机,积极开展“以能力为本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构建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模式中,以行动导向课程为主体,建设“汽车4s店”校内实训基地。在“汽车4s店”实训基地的情境教学过程中,与企业共同商讨出各岗位的工作流程、实训装备和实训项目。企业派人任兼职教师于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改革,依据汽车服务企业对高职人才的职业能力要求,探索以就业为根本,到学校讲课,把企业一线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经验传授给学生。通过汽车“4s店”教学平台载体,使得实训基地变为车间,教师变为师傅,学生变为员工,打造出符合汽车服务行业需要的操作技能型人才。
五、顶岗实习,实现人才供需的“零距离”对接
学生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岗位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增强感性认识,实现在校期间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接受符合实际工作要求的基本训练,从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通过顶岗实习深入了解企业实际,认识社会,养成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质量意识、效益意识、竞争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提高毕业后的就业、择业竞
争力。
顶岗实习安排在教学的最后一个学期,这一阶段的人才培养主要有三点:(1)学生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就是企业的准员工(或实习员工),接受企业与学校的双重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由校企共同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任务由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或师傅)安排,并进行业务指导。学校负责实习前与实习单位的联络、学生的工作安排,实习期间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巡回指导与检查,学校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提供技术理论方面的支持与指导。考核成绩分两部分:实习企业对学生进行业务考核;指导教师(含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实习表现进行评价。(2)顶岗实习的论文选题必须来源于行业、企业实际,不是解决企业或行业中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实际问题的,不能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学生到行业、企业实践中去选题,有行业、企业参与。在教师和实践专家共同指导下,学生完成毕业论文。(3)顶岗实习给学生一个真正的应用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锻炼机会和锻炼场合,使学生体验职业、体验岗位,通过完成毕业选题,促进学生职业技能的养成。
顶岗实习,一方面使学生了解及预测自己的未来职业生涯,相当一部分学生毕业实习就是预备就业,即实习后优先使用毕业生留在企业工作。另一方面企业负责反馈毕业生工作信息,毕业生在企业表现出的优点和暴露出的缺点,企业及时反馈到学校,可以有效地指导学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更好地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
六、丰富课外实践活动,提升汽车职业人的素质
高等职业教育存在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偏差,已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的不协调,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办学模式的创新。根据汽车类人员职业素质要求及企业对职业院校改进方向的建议,我们提出树立塑造汽车职业人的教育理念,以丰富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形式,每一个学期设置一个教育主题,如职业认识养成教育、职业知识养成教育、职业能力形成教育、职业素质提高教育、职业能力发展教育、职业综合能力应用教育等。在每一个教育主题活动中,意在为学生提供发挥个人潜能、兴趣和爱好的时间和空间,促进不同学科、专业的交叉渗透。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等知识。
关键词:岗位能力 课程体系 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汽车产业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成熟,带动了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产业的发展。近几年我国的汽车产业一直保持在30%左右的增长速度,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产业正快速成长起来,并将成为我国又一个新的支柱产业。如何培养满足市场需要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是高等职业院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面临的重要课题。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探索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围绕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以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为核心,构建以职业岗位(群)为目标的课程体系,形成了工学结合的“1+1+0.5+0.5”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高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
根据对汽车营销、汽车技术服务、汽车保险与理赔、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分析,根据区域特点和市场需求, 对职业院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进行重新论证,对学生需要掌握什么技能、将来能够从事何种岗位认真研究、分析和论证。确定高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文化情操、语言交流、沟通合作能力、掌握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具有专业能力的汽车服务和销售人才,面向4S店前台接待员、汽车销售员、售后服务顾问、维修信息反馈员、维修服务顾问、保险公司汽车理赔员、定损员、二手车鉴定评估及相关的扩展岗位。
二、高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
在确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结合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制订了基于工学结合的“1+1+0.5+0.5”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阶段:“1年”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主要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开设思想道德修养、英语、计算机、数学、应用写作、汽车文化、汽车构造等基础课程,开展市场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为专业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1年”为专业领域课程教学,主要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开设专业领域课程,主要有电子商务概论、消费心理学、汽车电子学、汽车售后服务管理、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营销、现代汽车技术、汽车故障诊断与检测技术、汽车修理技术、二手车评估鉴定、汽车法规、汽车科技英语、汽车驾驶知识。采用“理实一体化”和“模块化”的教学方法,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将理论知识和专业训练相结合,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能力培养。
第三阶段:“0.5年”为岗位能力教学,主要培养学生的岗位能力。由“双师型”专业教师带队,到校企合作企业和学校实训基地进行生产学习,按照岗位标准要求,各岗位轮换实训,巩固专业知识,加强专业技能培养,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阶段:“0.5年”为顶岗实习教学,主要培养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到校企合作企业进行具体岗位操作训练,经过训练后达到该岗位职业能力要求,并根据专业学习和岗位学习写出毕业论文。实习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由企业和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三年制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1+1+0.5+0.5”人才培养模式
三、高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课程体系构建
课程体系的构建是人才培养方案最重要的部分,是保证学生真正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根本。构建以职业岗位(群)为目标的课程体系,是在对岗位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岗位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对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领域课程、岗位实训课程、顶岗实习课程进行重新定位与设计,以能力培养为核心,按照公共课程服务于专业教学需要、专业课程定位于职业能力培养需要、拓展课程满足于学生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设置课程,优化课程体系。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适应岗位是汽车营销、汽车技术服务,拓展岗位是汽车保险与理赔、二手车鉴定评。这些岗位要求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文化情操、语言交流、沟通合作能力,在专业基础课的设置上要加强礼仪、普通话和应用写作的训练;在专业能力方面确定汽车售后服务、汽车营销、汽车保险与理赔、二手车评估鉴定4门核心课程;在实训方面包括基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训练及综合技能训练三个环节组成的教学体系。
三年制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课程体系
四、高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实训基地建设
以岗位需要为基准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在实训基地建设中要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职业环境,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使学生在校内实训中就能感受到企业的文化理念,消除学生对企业工作环境的陌生感,实现学生实训环境与未来职业环境的“零距离”。要从职业能力要求出发,设计实训教学体系,采用岗位轮换的方法,实现全部岗位模块轮换实训。在实训过程中要有“双师型”教师全程指导,实训要人人过关,严格按照职业标准进行。实训结束要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使学生实训有目标、有动力、有标准。
在建设校内实训基地的同时,要积极开辟校外顶岗实习基地,选择具有发展潜能的企业进行合作,寻求长效合作机制,使校企合作能够持续有效地发展下去。选择顶岗实习岗位要与专业学习相吻合,确保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有企业安排的技师进行全程指导,所学的知识、技能符合职业岗位要求,能够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参考文献
1、朱慧敏 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2010,11。
2、唐永泽 以工学结合为主线构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09,1。
3、翁幼珍 校企合作视野下的高职课程建设与改革.《教育与职业》,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