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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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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历程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服务也是通过“全能银行”即混业经营来提供的。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空前的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共有1100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破产,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1]。当时,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即投资银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包销、零售、经纪等业务,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这一规定迫使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退出了股市。接着,美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国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金融专家则认为技术革命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促进和推动了这种金融混业趋势。至于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也不断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或明或暗来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在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已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对美国政府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或买卖,也可以动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进行股票、证券的投资和买卖,还可以为客户的证券投资进行活动。美国政府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当时的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取向已得到普遍的认同。

经过“80年代金融改革”,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经济基础逐步消失,“分业经营”的制度也已经不断被现实所突破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完全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时期。1999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至此,在西方世界,由美国创立、而后被许多国家认可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宣告终结,而混业经营则成为共识。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诠释: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一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金融混业经营的。而金融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与混业经营是相对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银行与证券业务的混合,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其出发点是维护货币银行休系的稳定,把存款保险及央行最终贷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银行业内,手段是通过法规隔离来防止证券业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金融业经营模式经历过由混业分业再混业的过程,实际上这是随着经济

的发展,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至于当代金融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演进的动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需求方面的因素:第一、全球竞争的需要。在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的大小和业务范围的宽窄等都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与发展空间。第二、分散风险的需要。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第三、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需要。混业经营使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普通行业平缓,即具有更大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资产专用性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供给方面因素:第一、新一轮技术革命推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与金融通讯的成本,使金融

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的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大为增强,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其他业务领域。第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变化及外部监控体系的改进。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从原先的安全性优先转向效率优先,加上金融监管经验日趋丰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机制日益健全,从而使管理当局有能力对全能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第三、金融工程技术与金融衍生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革命性进展,金融衍生品与对冲手段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幅度地提高。

三、目前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管理层的初衷,实行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促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有利于货币当局的监管,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这种金融体系的运行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服务多元化的发展,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被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最后期限越来越近,即将面临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相接轨的所带的问题,这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来讲,将是强烈冲击。中国银行业将面临生存的威胁,国外银行传统的存贷款和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中国银行业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及早行动,将在未来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3、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四、中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权宜性

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权宜之计。具体来讲:

1、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首先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其次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占不到5%[2]。

2、商业银行改革仍需深化。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并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

3、缺少金融监管的经验。改革开放已经25年了,但自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刚十年的时间,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新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不过两年多的时间。而美国自建国时开始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与之相比,我国监管机构的经验就显得十分缺乏了,不具备应付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讲,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的商业银行都有办法饶过金融监管,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如在“全能制”下,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会大行其道,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

五、未来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探讨

随着我国金融结构的逐步调整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2002年下半年开始,管理层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场深化和放松管制为基调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关严格分业经营的限制,原来的一些政策逐渐被打破。比如保险资金(资产总额的5%)和三类企业可以间接或直接投资股市;证券公司可以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拆借资金,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直接上市融资。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又批准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产和平安等4家保险公司入市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上一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3]。无论是保险资金或其它形式的货币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还是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预示着我国金融体制系统化市场变革即将到来,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代离我们已不再遥远。

但是,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水平确实又使得贸然推进混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在现阶段金融监管水平较薄弱、金融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向混合经营模式过渡的渠道和方式,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建议过渡模式一:各类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相互参股,在不改变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以股本为纽带,相互利用资源,相互进行业务渗透以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较好地发挥各金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各自主营业务的特长,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其不足之处是当相互参股的各方主营业务发生利益矛盾时,各投资主体势必根据比较经济学的原则做出取舍,从而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2篇

关键词:中国金融国际金融转型路径

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历程,这一历程伴随着金融转型的过程。从长期来看,全球经济面临再平衡的问题,而中国经济则面临着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这些变化已经并正在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从金融领域来看,全球银行业发生着深刻变化,监管机构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为此,中国金融业不仅要关注宏观经济的新形势,而且还要适应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银行业监管变革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创新和整合。中国必须抓住全球金融转型的机遇,直面自身一系列瓶颈性难题,坚决踏上金融转型之路,以期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重点研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转型的路径,在“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学”的视角下,并根据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将金融转型的路径划分为:初级发展阶段(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进化发展阶段(危机期后危机期完善期)高级发展阶段(参与期共同期直接期)。

一、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从1978年至2007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扩张运行的时期。一方面中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30年间经济实现世界少有的年均9.8%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又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经济增长依靠物质资源的投入来支撑,过度依赖出口拉动经济,社会保障不健全,城乡两元结构的矛盾加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利用缺乏可持续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等。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经济总量呈现加速扩张态势,但充分凸显了“三大”:经济规模大,成本压力大,产能过大;三低:低端,低价,低利润。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金融转型取得了辉煌成就,也充满了曲折与争议。总体而言,中国金融业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金融业已上升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改革,适应了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要。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

1978年至1984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和结构开始了制度调整的起步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和结构出现了变化,最主要表现在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打破传统制度一统天下的组织结构,建立了二级银行制度的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制度变革的发生时期,新机构和旧机制并存,机构是新的,但制度安排的运行机制基本上是旧机制起支配作用。

1985年至1996年,是我国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基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为金融市场建立了初步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宏观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从单一的行政型调控向运用经济手段转变。资金管理从统存统贷转变为差额包干的基础上,继而推进到差额控制和实存实贷,由指标管理过渡到资金管理;金融调控也从单一的行政手段直接调控向市场化运作机制调整,从开始的控制贷款规模,逐步启用中央银行的三大政策工具,发展到以比例管理彻底取代贷款规模控制。

1997年至2007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变革进入市场金融体系框架的调整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短缺经济发展到总量相对过剩、需求不足的经济。显著特点是形成“一行三会”格局,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则统一监管全国的保险市场。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履行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并负责协调三家监管委员会的工作,充当最后贷款人,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2008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调整运行的时期,是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转折期,是经济结构大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大转变和发展模式再创新的一个关键阶段。这不仅是因为国际经济环境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而且过去30多年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的挑战日趋复杂和严峻。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各种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度调整和寻找解决方法,积聚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动力。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国内结构调整的挑战。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危机期(2008年至2009年第一季度)后危机期(2009年第二季度至2010年)完善期(2011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

2008年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导致全球实体经济进入严重衰退,全球金融市场出现剧烈动荡,全球经济金融进入了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运行的宏观环境良好;金融改革成效显著,金融开放继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加强;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应对外部冲击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实际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继续保持健康发展,总体运行平稳;金融安全网建设继续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09年无疑是中国金融业挑战与机遇并存、发展与风险并蓄的一年,第二季度以来,尽管失业率依然走高,但全球经济信心逐步恢复,经济先行指标PMI得到回升,工业实际产出开始回暖,金融市场利差指标恢复正常,消费者信心震荡回升,经济增长预期上调,全球经济金融逐步渡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恐慌而进入了后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国际金融市场逐渐稳定,国内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巩固,但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内外部环境依然复杂,金融体系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继续存在,维护金融稳定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金融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化的完善时期。“十二五”时期,只有继续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各项措施,创造有利于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危机应急处置机制作用,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改善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能力;改进金融监管制度和方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为国际金融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三、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当主要矛盾和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积聚了新的积极因素之后,进入高级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成熟运行的时期。其显著特点是更多地体现出经济社会成熟发展的特征、成功的运行和卓越的成效,使中国经济模式、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社会文化、技术进步、管理理念等不但体现中国特色,而且具有世界典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会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即从中国参与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及制定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程度依次划分为参与制定期、共同制定期到直接制定期,这是中国金融转型路径达到高级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四、结论

虽然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但它基本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初级发展阶段的一种必然选择。事实证明,我国渐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既保证了转型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

但是必须看到,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金融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已开始日益凸显,阻碍着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解决。这集中反映在一方面我国金融资产规模迅速积累,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内部效率却没有得到明显提高。衡量金融体制改革成就并不只是规模的扩张,而更重要的是效率的改善。只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才能有效地动员资本、配置资本,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在结构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固有的问题,阻碍了其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发挥,从而难以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需要。中国的经济转型以“渐进”而闻名,金融转型更为渐进。但是这种过甚的渐进,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了效率,客观上要求提升金融转型速度。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谭迎庆,聂建康.建国60年金融转型的进程—基于金融发展的视角[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9(10)

2.国家统计局.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R].国家统计局,2008

3.许莎雯.“进化发展阶段”的中国经济—“十二五”中国经济发展展望[A].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第20届年会论文集[C].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2009[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第3篇

论文摘要:金融立法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