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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昕董事长对中国金融业在新世纪必须面对的三大挑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分析:
1、来自新经济风潮
国际化程度不足,包括国外据点不够普遍,以及事业体内部通晓国际事务及外国语言的人才仍属有限。科技及创新与事业经营的结合不足,包括新科技及新设备在业务上的应用,以及产品及服务上的创新在内。人才的质与量亟待开拓,特别是在人才的弹性与容量方面(譬如能不断地吸收新知识与新观念,并将之融入自己的专业领域中)。
2、来自互联网科技
发展网站的内容网页、交易平台、安全机制等的技术人才缺乏;事业体内部了解互联网的人也不很多。可用于互联网线上交易的支付工具(譬如信用卡)还不为一般民众普遍持有。网路传输环境(譬如线路铺设)还不理想(速度等),网络使用费率偏高,上网人数还不够多。全面性的网路安全认证体系尚待建立。
3、来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产品线居于劣势(金融商品种类有限、配套灵活程度不够);顾客服务力较弱(顾客满意及顾客需求较不重视);政策配合负担重(国企的支援);对市场反应钝化(习惯于固定的利、汇率)。
卢正昕对中国金融应对挑战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
一、市场自由化
包括利率自由化(逐步取消利率上下限、建立利率指标、建立短期票券发行及交易市场);汇率自由化(建立外汇市场、设置外汇经纪商、准许民众及企业持有外汇、逐步放宽汇出入款限额等);开放本国民营银行设立,鼓励银行合并;鼓励中外合资银行设立,或外资入股本国银行。
二、业务自由化
参考国外做法,扩大银行间办理之业务范围;奖励银行采用自动化设备;准许并鼓励银行设置网路银行;准许银行经营金融周边事业。
三、金融监理合理化
加强控管金融机构之经营风险;金融统计资讯公开;检讨不合时宜的金融法规。
四、督促金融机构改善体制
强制处理不良债权;金融机构与国营企业脱钩。
五、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能
注重人力资源发展;推动以顾客为尊的服务方向;以营运绩效为奖励及报酬的主要依据;兼顾资产品质与业务量;分散风险与收入来源;导入顾客关系管理(CRM)之类的机制,深化顾客往来关系;建立内部管理情报系统,明确营收成本之责任区分;发展内部及外部网路系统,凝聚员工及顾客之向心力;积极与国外同业合作往来,导入新的产品知识及管理观念。(摘自《中国金融面临冲击2000-05-30
“新经济风潮的出现,互联网科技的崛起及加入WTO是中国金融业在新世纪面临的三大严峻挑战”。这是美国远东国民银行董事长卢正昕先生日前在2000年外资银行重点项目合作研讨会上演讲的基本观点。
卢正昕董事长对中国金融业在新世纪必须面对的三大挑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分析:
1、来自新经济风潮
国际化程度不足,包括国外据点不够普遍,以及事业体内部通晓国际事务及外国语言的人才仍属有限。科技及创新与事业经营的结合不足,包括新科技及新设备在业务上的应用,以及产品及服务上的创新在内。人才的质与量亟待开拓,特别是在人才的弹性与容量方面(譬如能不断地吸收新知识与新观念,并将之融入自己的专业领域中)。
2、来自互联网科技
发展网站的内容网页、交易平台、安全机制等的技术人才缺乏;事业体内部了解互联网的人也不很多。可用于互联网线上交易的支付工具(譬如信用卡)还不为一般民众普遍持有。网路传输环境(譬如线路铺设)还不理想(速度等),网络使用费率偏高,上网人数还不够多。全面性的网路安全认证体系尚待建立。
3、来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产品线居于劣势(金融商品种类有限、配套灵活程度不够);顾客服务力较弱(顾客满意及顾客需求较不重视);政策配合负担重(国企的支援);对市场反应钝化(习惯于固定的利、汇率)。
卢正昕对中国金融应对挑战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
一、市场自由化
包括利率自由化(逐步取消利率上下限、建立利率指标、建立短期票券发行及交易市场);汇率自由化(建立外汇市场、设置外汇经纪商、准许民众及企业持有外汇、逐步放宽汇出入款限额等);开放本国民营银行设立,鼓励银行合并;鼓励中外合资银行设立,或外资入股本国银行。
二、业务自由化
参考国外做法,扩大银行间办理之业务范围;奖励银行采用自动化设备;准许并鼓励银行设置网路银行;准许银行经营金融周边事业。
三、金融监理合理化
加强控管金融机构之经营风险;金融统计资讯公开;检讨不合时宜的金融法规。
四、督促金融机构改善体制
强制处理不良债权;金融机构与国营企业脱钩。
关键词:中国金融国际金融转型路径
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历程,这一历程伴随着金融转型的过程。从长期来看,全球经济面临再平衡的问题,而中国经济则面临着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这些变化已经并正在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从金融领域来看,全球银行业发生着深刻变化,监管机构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为此,中国金融业不仅要关注宏观经济的新形势,而且还要适应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银行业监管变革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创新和整合。中国必须抓住全球金融转型的机遇,直面自身一系列瓶颈性难题,坚决踏上金融转型之路,以期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重点研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转型的路径,在“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学”的视角下,并根据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将金融转型的路径划分为:初级发展阶段(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进化发展阶段(危机期后危机期完善期)高级发展阶段(参与期共同期直接期)。
一、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从1978年至2007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扩张运行的时期。一方面中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30年间经济实现世界少有的年均9.8%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又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经济增长依靠物质资源的投入来支撑,过度依赖出口拉动经济,社会保障不健全,城乡两元结构的矛盾加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利用缺乏可持续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等。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经济总量呈现加速扩张态势,但充分凸显了“三大”:经济规模大,成本压力大,产能过大;三低:低端,低价,低利润。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金融转型取得了辉煌成就,也充满了曲折与争议。总体而言,中国金融业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金融业已上升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改革,适应了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要。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
1978年至1984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和结构开始了制度调整的起步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和结构出现了变化,最主要表现在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打破传统制度一统天下的组织结构,建立了二级银行制度的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制度变革的发生时期,新机构和旧机制并存,机构是新的,但制度安排的运行机制基本上是旧机制起支配作用。
1985年至1996年,是我国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基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为金融市场建立了初步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宏观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从单一的行政型调控向运用经济手段转变。资金管理从统存统贷转变为差额包干的基础上,继而推进到差额控制和实存实贷,由指标管理过渡到资金管理;金融调控也从单一的行政手段直接调控向市场化运作机制调整,从开始的控制贷款规模,逐步启用中央银行的三大政策工具,发展到以比例管理彻底取代贷款规模控制。
1997年至2007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变革进入市场金融体系框架的调整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短缺经济发展到总量相对过剩、需求不足的经济。显著特点是形成“一行三会”格局,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则统一监管全国的保险市场。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履行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并负责协调三家监管委员会的工作,充当最后贷款人,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2008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调整运行的时期,是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转折期,是经济结构大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大转变和发展模式再创新的一个关键阶段。这不仅是因为国际经济环境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而且过去30多年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的挑战日趋复杂和严峻。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各种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度调整和寻找解决方法,积聚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动力。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国内结构调整的挑战。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危机期(2008年至2009年第一季度)后危机期(2009年第二季度至2010年)完善期(2011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
2008年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导致全球实体经济进入严重衰退,全球金融市场出现剧烈动荡,全球经济金融进入了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运行的宏观环境良好;金融改革成效显著,金融开放继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加强;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应对外部冲击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实际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继续保持健康发展,总体运行平稳;金融安全网建设继续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09年无疑是中国金融业挑战与机遇并存、发展与风险并蓄的一年,第二季度以来,尽管失业率依然走高,但全球经济信心逐步恢复,经济先行指标PMI得到回升,工业实际产出开始回暖,金融市场利差指标恢复正常,消费者信心震荡回升,经济增长预期上调,全球经济金融逐步渡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恐慌而进入了后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国际金融市场逐渐稳定,国内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巩固,但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内外部环境依然复杂,金融体系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继续存在,维护金融稳定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金融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化的完善时期。“十二五”时期,只有继续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各项措施,创造有利于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危机应急处置机制作用,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改善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能力;改进金融监管制度和方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为国际金融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三、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当主要矛盾和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积聚了新的积极因素之后,进入高级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成熟运行的时期。其显著特点是更多地体现出经济社会成熟发展的特征、成功的运行和卓越的成效,使中国经济模式、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社会文化、技术进步、管理理念等不但体现中国特色,而且具有世界典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会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即从中国参与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及制定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程度依次划分为参与制定期、共同制定期到直接制定期,这是中国金融转型路径达到高级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四、结论
虽然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但它基本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初级发展阶段的一种必然选择。事实证明,我国渐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既保证了转型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
但是必须看到,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金融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已开始日益凸显,阻碍着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解决。这集中反映在一方面我国金融资产规模迅速积累,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内部效率却没有得到明显提高。衡量金融体制改革成就并不只是规模的扩张,而更重要的是效率的改善。只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才能有效地动员资本、配置资本,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在结构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固有的问题,阻碍了其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发挥,从而难以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需要。中国的经济转型以“渐进”而闻名,金融转型更为渐进。但是这种过甚的渐进,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了效率,客观上要求提升金融转型速度。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谭迎庆,聂建康.建国60年金融转型的进程—基于金融发展的视角[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9(10)
2.国家统计局.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R].国家统计局,2008
3.许莎雯.“进化发展阶段”的中国经济—“十二五”中国经济发展展望[A].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第20届年会论文集[C].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2009[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论文摘要:金融立法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金融混业、模式选择、发展方向
一、金融混业和分业的概念
所谓金融混业,是相对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金融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金融业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依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业内部可划分不同的子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问题,这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它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而金融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与混业经营是相对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银行与证券业务的混合,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其出发点是维护货币银行体系的稳定,把存款保险及央行最终贷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银行业内,手段是通过法规隔离来防止证券业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二、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历程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服务是通过“全能银行”即混业经营来提供的。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空前的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共有1100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破产,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当时,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为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即投资银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包销、零售、经纪等业务,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这一规定迫使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退出了股市。接着,美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国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至于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也不断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或明或暗来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在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已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对美国政府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或买卖,也可以动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进行股票、证券的投资和买卖,还可以为客户的证券投资进行活动。经过“80年代金融改革”,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经济基础逐步消失,“分业经营”的制度也已经不断被现实所突破。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完全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时期。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优势
1.信息优势
在与企业建立联系的过程中,在做出贷款决定之前,银行会大量收集与企业及其投资机会有关的信息。贷款决定做出后,银行会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以便对于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在这种体制下,全能银行比专业银行有优势。全能银行可以比专业银行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同时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在此信息优势的基础上与企业建立起更为广泛和长期的联系。这种银企关系的加强可能给双方带来极大的利益,它使银行通过观察企业与更多种金融工具有关的行为,对企业作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利用收集到的信息,以多种业务形式而不仅仅是贷款的形式对企业的活期存款帐户进行监管。而且由于提供的服务种类更多,在设计金融合同时,全能银行可以使用更多的工具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施加更多的影响,从而节约了成本。
2.规模经济
全能银行的规模经济,可以从金融服务的生产中产生,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消费中产生。从服务的生产来看,全能银行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与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其次,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再次,全能银行可以通过调整系统内部财务结构,更容易地发现和面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最后,由于信誉外溢效应的存在,它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誉向客户推荐它的其他服务。从服务的消费来看,与向不同提供者分别购买相比,向单个提供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可以使购买者节省研究和监管成本。
四、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1)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
(2)入世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中国银行业将面临生存的威胁。
(3)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五、中国金融业现阶段经营模式的选择
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发展看,要实施混业经营必须满足以下基础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
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因此,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现阶段的权宜之计。
六、中国金融业未来经营模式的走向
综上所述,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比较优势及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发展状况,说明该制度是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的最终选择。但是,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是宏观金融政策需求和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要求合理作用的结果。所以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金融业必然是混业和分业经营并存的“交叉经营”模式,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经营的业务基础。
第二、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四大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在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去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第三、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构建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6
[2]陈越峰《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的一个综述》,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04.3
关键词:产融结合;投资动机;监管制度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国有资本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的格局已经被打破,各种类型的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深度和广度都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态势,并且发展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
一、产业资本金融投资行为的动机分析
产业资本频频涉足金融领域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复杂的动机,需要我们认真、客观、全面地加以分析和认识,并制定相应的监管对策。笔者认为,目前国内产业资本积极寻求产融结合的动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参股或者控股金融机构,为自身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虽然我们十分不愿意将这一条列为产业资本投身金融业的主要动机,但是不可否认,在内地市场上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尚处于表面的原始阶段,缓解资金流压力,争取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依然是目前不少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最主要因素。具有金融背景的企业更容易得到信贷支持,这在国内金融市场上毋庸置疑,而且对积极实现大规模扩张、投资多元化和资金流量大的集团企业来说显得十分重要,其中也不乏成功的典型。如以饲料为主业的新希望集团,在围绕主业开展的并购和进军房地产业的过程中,也成功地利用其参与金融业的背景获得了巨额融资,实现了多元化投资。但是,更多的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却仅仅把目光放在了缓解“融资饥渴”上,以商业银行大股东的地位轻易获取银行巨额贷款和授信;以上市公司股权抵押贷款,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充实自己的现金流;以投资证券公司为名义拿钱给证券公司炒股……,类似于这样的手法并不少见,图的是眼前的利益,冒的是极大的风险。在不久前发生的“上海周正毅事件”里,多家金融机构深陷其中并且损失惨重。以周正毅农凯集团为核心的“农凯系”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向来以热衷于投资证券公司而闻名,曾成功控股了“大通证券”和“泰达富友证券”。同时,农凯集团以2.33%的持股比例位居兴业银行第六大股东,并利用这一优势轻松从兴业银行获得20亿元的综合贷款。目前,伴随“周正毅事件”调查的逐步深入,贷款风险已经开始凸现。
(二)投资金融业良好的利润回报是产业资本涉足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因素。金融业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垄断保护行业,行业利润一直高于社会平均利润。虽然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但完全有理由相信,至少在短期内金融业还不会失去即有的“垄断利润”。因此,对产业资本来说,目前只要挤进这个行业就能享受到超出其他行业平均利润的回报,金融业作为一种长线投资,可以为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并且,从其他国家或其他行业的市场开放进程来看,许多垄断行业逐渐放开时,往往会产生类似爆米花爆炸的效应,市场放开会带来市场的巨大膨胀和活跃,而且会带来超额的利润,谁进入得早、谁渗透得深,谁就可以在市场利润的分配上占得先机。尤其是一些实行投资多元化战略的企业,投资制造业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其他可选择行业也不多,而金融业的垄断利润和市场空间自然就显示出特别的吸引力。以民生银行的大股东新希望集团为例,该集团早就从“资本与金融的结合”中得到了真金白银。据统计,2000年,新希望从参股民生银行得到的收益就达到3020万元,占同期公司利润的54.7%。
(三)中国金融业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吸引产业资本的另一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据统计,截至2003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20.7万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达15.9万亿元,保险市场保费收入达2154亿元,保险市场资产总额7782亿元,上市公司1250家,市值总额41629.53亿元。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不论是市场规模和结构,还是运行质量和效率都远远落后。加入WTO,中国金融业面临着真正意义的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将席卷而来。从世界上许多已经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来看,伴随着政府对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国际金融资本的大规模进入,金融自由化将对本国金融业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金融资产快速扩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金融工具日益多样化,金融创新步伐加快,而金融业国有资本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的市场结构也会出现重大调整和变化。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将上述影响称为“金融大爆炸”,并预言中国金融结构正在进入大爆炸阶段的前期,不用很长时期,金融大爆炸将在中国出现。无疑,中国金融业拥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外资金融机构的蜂拥而入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许多产业资本才积极介入金融领域,从而为今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打下基础。
(四)投资金融业也是产业资本实现长期战略经营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发达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参与金融资本融合的内在需要。产业资本通过向金融业的渗透,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集团企业内部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如目前国内不少大型企业集团都成立了财务公司,就是为了将企业内部庞大的资金流进行合理调度,并通过专业理财进行适度投资,从而发挥资金最大的使用效益。其次,产融结合可以为企业发展寻求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的跨行业协同效应。以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例,许多大型汽车制造商都拥有自己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而完善的汽车融资服务不仅直接带动了汽车生产和销售主业,而且大大增加了公司盈利。2000年,美国通用汽车信贷公司为全球800万客户提供了汽车信贷支持,其当年净利润占通用公司总利润的36%。而福特公司2000年汽车信贷业务的税前盈余则高达30亿美元,已经接近其汽车制造主业的水平。还有,产融结合也是企业走出国门,实现全球化运作的一条重要途径。当今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其中,实体经济全球化是催发金融全球化的基础和动力,而金融全球化又进一步推动了实体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无论是跨国公司的资金结算,还是跨国资本的兼并重组,都离不开国际金融市场这个舞台。用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的话来说:“产融结合不一定能保证跨国集团的成功,但跨国公司则一定要成功地进行产融结合”。
二、产融结合对中国金融业的积极意义
从世界上不少知名大公司的发展历程看,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渗透是一种必然趋势,目前世界500强中有80%以上都是成功地进行产融结合的运作。以通用电气公司(GE)为例,通用电气以电气照明行业起家,历史悠久,是道琼斯工业指数1896年设立以来惟一仍在工业指数榜上的公司。但是,目前的通用电气早已不再是一家纯粹的工业公司,2000年,通用电气销售收入1299亿美元,净收益127亿美元,这其中,GE金融服务集团的销售收入为662亿美元,净收益为52亿美元,分别占到总额的5l%和41%。GE金融服务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包括信用卡业务、保险业务、商业贷款、租赁等诸多金融领域。在发达国家,产融结合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的发展模式已经比较成熟,它不仅有效解决了企业自身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瓶颈,有力地推动了跨国公司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而且在推动金融创新,完善社会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我国目前而言,金融业整体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经营规模偏小,金融体制不健全,市场结构不完善,金融资产质量较差,金融产品营销方式落后,这些问题极大削弱了国内金融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我国已经加入WTO,金融业面临的冲击和挑战首当其冲,据业内专家预计,入世5-10年后,外资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上的外币存款份额将占到15%,人民币存款将占10%,外币贷款份额将在20%-30%,人民币贷款将达到15%。另外,在外资银行最具有竞争力的中间业务市场上,其市场份额将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其中包括贸易融资、信用卡交易和现金管理。与此相同,证券、保险业放开后也同样面临激烈竞争。面对挑战,中国金融业急需壮大规模,提升实力。金融企业通过上市到资本市场融资无疑是一条捷径,但是对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来说,上市至少在短期内还不太现实,而引进包括产业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则可以说是目前最为可行的一条有效途径。
通过引进产业资本,国内金融企业一方面可以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并且,通过增资扩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可以以此为契机改善目前国内大多数金融企业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其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另一方面,通过产业资本的积极介入,目前金融市场上还存在的不少空白领域能够得到迅速填补,比如专为消费者提供汽车融资服务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以及远远跟不上市场发展步伐的人寿保险公司等等,这不仅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完善,而且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加强产业资本金融投资行为监管的几点建议
在我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虽然还仅仅处于起步的阶段,但是,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产业资本大量进入金融业已经给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课题。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在产融结合方面的监管法规和政策还很不完善,加之产业资本的金融投资行为动机十分复杂、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要实现有效监管困难很大。笔者认为,当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监管当局引起重视。
(一)强化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在传统金融市场条件下,国有股在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因此股权监管意义不大,这也导致监管当局一直忽视了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事实上,这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以建国以来国内最大的一宗非法吸储案为例,由于完全受控于大股东,广州市商业银行穗丰、汇商两家支行沦为大股东予取予求的“提款机”,四年内账外经营非法高息吸收了超过150亿元的资金,使广州市商业银行出现了全行性的支付风险。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开始实行增资扩股和国有股权退出,一些产业资本迅速填补空缺跻身大股东行列,其中不少企业把目光盯在了金融机构的控股权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1999年6月20日)第十五条:“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虽然对不少银行来说,仅有10%是肯定控不了股的,但是规定中并没有对关联企业、关联股东的参股做出更明确限定,因此,这并不妨碍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时参股一家金融企业,通过拥有较多的表决权从而实现事实上的控股,这对一些股本规模较小、股权又相对集中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而言无疑是十分危险的。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股权监管,一方面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在积极引进优质资本的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股金融机构。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适当分散股权,努力实现股权平衡。
(二)强化对商业银行关系人贷款的监管。所谓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属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现有的监管法规中虽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关系人贷款,但却没有实质性的控制要求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且,许多商业银行自身内部也对关系人贷款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有不少企业通过参股商业银行,掌握投票权,很容易就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信贷支持,而目前一些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发放给股东企业的贷款也远远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单户贷款管理的比例,并已经陷入股东贷款过度集中所带来的困境之中。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在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进行审批时,制订一些限制股东向所投资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的政策规定,如若干年内不得向参股银行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等等,从而将一些“劣质投资人”挡在门外;二是监管当局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关系人贷款的监管和检查,对单户超比例的关系人贷款要坚决督促其压缩贷款规模,降低单户贷款比例,否则要给予必要的处罚。三是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关系人的授信管理,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的问责制和贷后评价制度,不给违规发放关系人贷款有可乘之机。
(三)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越来越多的产业资本向金融机构参股,使得金融机构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也日趋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监管当局单方面的力量,显然难以对金融机构施以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管,必须积极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力量来完善和补充金融监管。当前尤其要重视推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将金融机构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通过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股权变动、关联交易(贷款)等重要信息可以及时、充分、准确地被市场和监管当局所掌握,从而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但在目前国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非上市金融企业目前还没有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对此,监管当局应积极按照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思路进行探索,推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尽快实施信息披露;同时,加大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地看待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四)强化对大股东企业的风险监测。一般而言,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能够参股金融机构的企业都是一些自身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的优质企业。但是,以产业资本自身的资金实力来看,对资金链的管理也同样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以民生银行的大股东——东方集团为例,2001年7月26日该公司公告,以公司所持有民生银行1.69亿法人股为质押物,为公司控股的锦州港向中信实业银行申请4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一则公告涉及了三家上市公司,两家商业银行和多个监管主体。这一方面显示大企业集团可以有效调集内部资源向某方面倾斜,快速抓住市场机会,另一方面也说明一旦资金链或某些运营环节出问题,将动摇整个集团的实力,甚至有可能给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带来风险。因此,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的各方当局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有针对性地对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涉足较深、影响较大的产业资本实行风险监测,共同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大型企业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强风险分析和预警,为更好地掌握金融监管的主动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论文摘要:金融创新作为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已成为目前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人民币的国际化、以及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全球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金融创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与建议。
金融创新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受到全球银行业的大力追捧,并逐步发展成为各银行集团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商业银行。他们通过对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等的创新和变革,以重新优化组合金融领域各种要素,同时实现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金融创新亦已成为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运行的“引擎”。我国商业银行不仅需要面对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国际化过程中同时还要应对国际金融全球化的巨大风险,所以深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金融创新的现状,找到金融创新的突破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金融创新的动因分析
当代金融创新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到80年代形成,到了90年代,金融创新理论基本上形成了体系,并成为金融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金融创新从微观角度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市场格局的创新及其定价机制方面;而宏观角度来看,则主要集中在金融创新对金融制度的影响。而金融创新目前的研究主要包括:动因理论、运行(传导)机制、经济效应分析三个方面。其中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分析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本动因:追逐利润
如果金融机构没有逐利的动机,那么商业银行就可能进行金融创新。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银行设立的目的是为经济发展筹集和分配资金,所有的资金运用都是按照行政命令的方式制定和执行,充其量就是政府的出纳,丝毫没有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合理配置资金。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时,由于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经济实体,还带有部分计划经济的色彩,金融创新的欲望也不足。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入世5年保护期的结束,金融机构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利益性的经营模式也逐步成为银行金融业发展决策重要目标。
(二)规避金融管制
无论在哪个国家,金融业一般要较其他行业受到更为严格的管理,当政府的金融管制妨碍了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金融机构利润下降和经营困难时,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千方百计地通过金融创新,绕过金融管理当局的法规限制,努力把约束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便赢得竞争优势。比如: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有欧洲美元(1958,国际银行机构)、欧洲债券(1959,国际银行机构)、平行贷款(1959,国际银行机构)、自动转账(1961,英国)和混合账户(60年代末,英国)。这些金融创新都能够较好解释该时期商业银行与市场拓展相关联的金融产品创新和商业银行的“逆境创新”、快速增长的财富对金融资产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管制措施越多的国家往往更容易成为金融创新的集中地等现象。
(三)转嫁风险和高科技的应用
具有代表性的是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完全崩溃与两次石油危机所促成的为防范和转嫁风险的金融创新。其中电子计算机技术进步以及在金融行业迅速推广也构成该时期的背景的一部分。这个时期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转嫁市场风险,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产品创新有浮动利率票据(1970,国际银行机构)、联邦住宅抵押贷款(1970,美国)、外汇期货(1972,美国)、外汇远期(1973,国际银行机构)、浮动利率债券(1974,美国)和利率期货(1975,美国)等。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和汇率、利率反复无常的波动,使投资回报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激励各商业银行不断创造出能够降低利率风险的新的金融工具。
另外一个重要的动因就是高科技的应用。尤其是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金融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引发金融领域内一场改变历史的“技术革命”,使得以往无法实现的交融服务得以实现,并大幅度降低了成本费用,使得金融机构提高了扩张区域性业务的功能。这也是一个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
(四)金融自由化
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世界性的债务危机的爆发,西欧各国普遍放松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显着增强。此阶段金融创新产品大多以银行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有货币互换(1980,美国)、利率互换(1981,美国)、票据发行便利(1981,美国)、期权交易(1982,美国)、期货交易(1982,美国)、可变期限债券(1985,美国)、汽车贷款证券化(1985,美国)等。由于金融管制部门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限制,迫使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业务以外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使得这一时期的银行表外业务得到空前创新和发展。同时各国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提出了相应要求,使得银行采用诸如贷款出售(证券化)、备用信用证、互换交易等表外业务形式将资产转移至表外,以减轻资本充足性的压力并获得较高收入。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品种单一
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租赁、个人理财业务等只是少量开办,仍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方面,尚有可观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发展规模仍然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规模中占的比重仍然较低。从整体情况来看,中国的银行整体规模还十分小。
(二)金融创新数量扩张快、质量低
由于金融创新主体素质不高,创新的内容显得比较肤浅。同时我国金融创新的科技含量较小,深度不够。我国金融所依托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技术还很落后与西方国家的银行业务电脑化、专业化、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还相距甚远。而且,我国网络技术水平整体上还比较落后,也限制了我国金融创新水平的提高。
(三)业务创新不均衡
资产业务是指运用货币资本来获得利润的业务,主要由部分组成,即现金资产、放款、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从金融创新的动因来看,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有所偏差,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动机则偏向于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甚至负效益的金融创新。中间业务主要是指那些银行不需动用或较少动用自己的资金仅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和佣金的业务它具有风险低、盈利高、服务性强等特征。近年来,中间业务是一个发展很快的业务,其发展速度已大大超过了传统业务。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等业务。
(四)金融创新环境约束
一方面,作为经营主体来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国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银行无论在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这种行业的垄断,不利于金融创新。另外,金融管制仍相当严格,过多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消费主体来看,社会公众是商业银行最大的客户群。目前的情况是:我国城乡居民储蓄意识强但消费意识、投资理财意识较弱通过商业银行这个中介来投资理财、消费的意识淡薄。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万亿元民间手持资金约万亿元。但长期以来国人根深蒂固的消费观念使得消费信贷、个人理财等业务至今仍不能像西方那样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淡薄不仅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助长了银行业务经营的惰性从而没有也不可能向消费者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零售业务。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对策
(一)立足市场及客户
金融创新是增强自身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因此每一项金融品种的创新,都要与客户紧密联系起来,同时需与追求经营效益最大化结合起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创新时,既要考虑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需要。
(二)坚持原创和高起点
在确定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商业银行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潮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商业银行的后发优势,保持技术上的高起点。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切实可行。
(三)加强创新科技含量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金融创新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提高金融产品的科技含量,延伸金融的服务触角,是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四)平衡业务间创新比重
加大存款业务创新。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产品和业务手段的创新,要大力发展个人银行、企业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高品位、多功能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稳定现有的客户群。一是要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要迅速增加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业务范围。三是要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回租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业务等。四是要积极开展各种咨询业务,利用专业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对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控制、投资组合设计和家庭理财等多种咨询
服务。
参考文献:
在学的分类中,金融监管还没有成为一个分支。我现在讲的金融监管理论,只是一些观点,不是一个体系,也不是一种。
1.人类有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体系,不需要监管的金融体系。我们发现是有的。原来纯计划经济的金融体系,如原来的中国、现在的朝鲜这类国家,全只有一个银行,而且是中央银行相商业银行混合一起。一种货币,所有产品按照计划生产,产品都能卖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这家银行,所有代款都由这家银行发放,全社会的出纳、核算、支票结算都由这家银行办,完全垄断的银行。利息由政府决定,利差很大,银行完全可以用这个利差弥补它的成本。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原来的中国金融体系是没有风险的。它的每一笔贷款都能追回。因为产品都是按计划生产,都能卖得掉。但它的代价是,效率极低。一个无风险的金融体系,得付出很大代价:效率极低,普遍的短缺。
这是我们的逻辑起点。一旦引入金融体制政策变量、一旦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旦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一旦我们的金融市场,引进了拆借、引进了股票交易、引进了外汇交易,引进了外汇汇率的并轨,引进多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的竞争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时,金融机构就有的危险,就有挤兑的危险,就有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交易就有不确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风险,有汇率风险、有违约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引起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金融机构不稳定有可能损失存款人的利益。谁知道这四大银行去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知道。你们只知道把钱存在工行、存在农行。这时,我们感到,得有人监营银行。为什么?如果不监管,比如工行,有两亿多储户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闭。这两亿人的大约三万多亿的存款就没有了,这事情很严重。所以金融监管由此而生。
这是第一个要点,即从一个没有风险的、抽象的金融体系推导出金融监管的可能性。我国1993年以前没有金融,人民银行没有监管部门。
2.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国现有的一百多家银行,有一家银行出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受感染。这家出问题的银行要想从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是不可能的,谁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挤兑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储户,在不同的银行有存款。一天突然发现在这家银行取款取不出来了,会立即跑到另一家银行急着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这样,那本来经营得好的那家银行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这时它从市场拆借,才发现,今天所有的银行都不拆出了。为什么?大家都危险,都把头寸放在手里。因为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贷出去了。今天真正能应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现金。这时就发现金融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流动性,整个金融业就处于大家都紧张的状态。这个情况,在我国个别城市发生过。好在,我国的工、农、中、建,特别垄断,它是全国统一调配资金。人民银行在各地有很多现金仓库,每个仓库都有几十亿的现金放在那儿。谁要挤兑,现金可以很快运到那儿,使事情平息。
这是第二个要点,它是说银行的脆弱性是由银行高负债率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监管。监管概念包括了这种挤兑时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条:只要金融机构情况过得去的,发生挤兑,不论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马上给钱。
3.金融监管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不一样。银行监管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它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跟证监会有时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问题了,证监会说你人民银行应该给钱,股东的权益要保护。但是我们给钱不是给股东,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这个钱兑付给存款者。如果存款兑不出来,对不起,你们股东砸锅卖铁也得付存款。
4.监管具有使宏观稳定的作用。
5.银行与存款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较严重,银行与贷款者也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6.为防止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优监管规则。它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提出的。这个理论说:一个国家的监管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把市场扼杀了,没有竞争了。但是又不能不监管。什么情况维持着一种最优监管状态,很难确定。他的书中有一个证明,使我们大吃一惊:他说美国的证监会在头二十多年监管当中没有有效制止内部交易。这个意思是说,有了证监会,证券市场实际上跟原来一样。
8.监管者竞争理论。在这点上与美国的做法不一样。中国老认为一个部门一个监管者,这是最优的。我们把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分开了。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归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归保监会监管。美国一个部门必须有两个以上监管者。银行有三四个监管部门,证券有两个监管部门。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还有地方监管部门。为什么?它认为监管者也得竞争。如果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监管人,那么这个监管人肯定腐败,肯定低效率。各国监管模式很不一样,有英国模式、有中国模式、美国模式。现在大家比较赞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证券、银行、保险全部一家监管,然后跟中央银行分开。这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中央银行,就管货币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个金融监管,大一统监管,既管银行也管证券、保险部门。我们去英国考察了两年,探索英国模式。现在韩国、日本都学英国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业经营。我们国家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些模式体现的是,监管者要有竞争。
9.关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这个理论比较抽象。监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监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有多大,很难估算。监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护,证券市场更加平稳,保险市场上诈骗行业减少等,都属于监管的收益。把监管的这些制度性收益与监管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来证明监管效益有多大,这很难。
有人说,监管对全的资源配置是一种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有人说金融监管完全是来自金融创新、有的金融监管又引起金融创新,像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样,有了监管,别人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地创新,不断创新我又发明很多监管它。这样来回循环,金融业也就了。有好些金融产品主要是来源于两个目的:一个是规避风险,一个是逃避监管。
11.监管的学分析。很多人认为,监管,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电信、电力、金融,永远都是跟腐败有关系,跟政治有关系,跟政治利益集团有关系、跟寻租有关系。甚至有人说,监管就是人为的设租,就是腐败,让大家给你上供,给你请示。你看证监会门口,每天下班后排队,为什么?请官员吃饭。现在还这样。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审批很严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凭空赚了至少一个亿。从中你拿出一千万去寻租还是划得来的。中国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标,上市成功,一块钱的股本起码是六七块价格,收益确实大、所以有人说监管永远跟政治利益集团,跟寻租有关系。我们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一个是房地产业的监管,一个是证券监管,一个是金融监管,一个是电信、邮政,一个是国家电力,这几个是所谓监管比较严的部门,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认为是腐败比较严重的。
12.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这些监管者,又是中央银行、又是证监会、又是保监会,谁来监管?这里有四个理论假设:
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
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
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大家都知道,这四个假设是对的。既然如此,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
13.有无一套指标体系、一种来衡量监管的业绩,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指标,你凭什么来说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谁干得好、谁干得不好?现在说不清楚。比如说,我国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中小机构都在出风险。最近都在救火。人家会断定说你人民银行监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监管不力,贷款收不回来呢,还是因为宏观波动,才使贷款收不回来?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监管部门。比如电信业,国家信息产业部是监管部门,大家觉得它监管得不好。为什么?你可以将中国打电话的价格和国际价格比较。这个报纸上经常在讨论。学者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国的信息产业部的监管是最差的,因为中国的电信价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务态度最差、上网最慢。这些指标,就比较出了中国的邮电监管者比其他国家邮电监管者的业绩要低。
但对金融监管应该找些什么指标比较呢?你可以说把中央银行跟美联储进行比较?很难比较出是你干得比我好还是得比你好。现在很多制度变量,很多不确定因素,没有办法把它还原成像邮电监管这么清楚。邮电监管很清楚:每分钟中国多少价格,美国多少价格,上网速度美国几秒、中国几秒,很多技术指标可以提出来,清清楚楚;中国监管效率比其他国家差远了。
论文关键词:浅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09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实现就业的重要基础,并继续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应变能力金融论文,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融资问题。融资困难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了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信用缺失、企业整体信誉不佳;二是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中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以上;三是借贷期限较短且数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另外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目前金融论文,我国尽管有了一些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但并没有从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得自身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中小企业自身层面
1.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键还在于中小企业本身
首先,中小企业要想方设法扩大人力资本以克服中小企业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不足。人力资本的丰富,一方面,可以提高其他资产的利用率;另一方面,能够保持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力,与此同时,又对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融资的知识﹑信息以及提高企业成长的期望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其次,中小企业要想取得银行的支持,一方面固然必须解决好自身的发展问题,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金融论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另一方面还必须牢固树立借债必还的思想,增强自身的信用观念,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诚信乃立业之本,信则立,不信则废。实践证明,凡是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同样能够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一样的待遇。为此,每一个中小企业要像经营自己的产品一样维护和提高自身信誉。在生产经营和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要做到“讲规则,讲信誉,讲效益”,切实杜绝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欠息的行为。
2.努力拓展融资渠道,开辟融资新方式
中小企业在充分利用传统渠道﹑方式的同时,要努力拓展融资视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融资渠道方面金融论文,企业既要依靠银行资金,而且还要利用好非银行资金,甚至大胆采用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基金和个人闲散资金。在融资方式方面,企业也要大胆开辟新途径,比如可以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新方式。其中所谓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不用的物品到有资金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质押,到期赎回的方式;所谓商品贸易融资就是给基础商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这种服务向商品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融通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二)金融机制层面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金融抑制
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要进一步将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另外还要加快金融创新。第一,激励商业银行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贷款。在考察和发放贷款时,不分企业性质和规模,只要企业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就大胆支持,确保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中“两个轮子一起转”;第二,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如不能则应从利率补贴入手金融论文,政府有责任为此垫付改革成本,给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以支持;第三,扩大基层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固定资产的贷款权限因为风险较大可以适当的向上级集中,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相对较小,要下降;第四,完善和健全商业银行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贷款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第五,加快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小企业领域进行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探索;第六,大胆尝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形式,及早建立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议政府适当开办中小企业股票小盘交易,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并允许在地方小盘上市交易。
2.尽快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制度及机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金融论文,而信用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信誉度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层次﹑多途径来建立。一方面可以由政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永久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共同体提供再保险业务和资金支持,分散担保共同体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由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的担保共同体,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可以是中小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为特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担保额度。除上述两方面外,也可以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和银行四方共同参与设立非盈利性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
(三)政府层面
1.加强政府的制度支持力度
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论文,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首先,国家要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下大力气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从客观上逐步理顺相关机制,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简化程序,便捷服务,提高效率,并尽可能减少筹资成本,这是提高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法力”力度的基础;其次,政府要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合同法》、《破产法》等法规的执法力度金融论文,硬化企业还贷机制,严格保护并落实中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金融服务,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消除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再次,政府在税收方面要给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创业期)以适当支持,还要加大新《会计法》实施的检查力度,使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实现社会信用的良好循环。
2.扩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大力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援助中小企业。这些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且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优惠于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当然前提是资本安全。其次,政府应适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基金贷款。目前金融论文,除开大型企业,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就大多局限于少数“特”、“优”企业,但是非“特”、非“优”企业却毕竟占现实多数,他们才是真正缺乏资金,需大力进行金融扶持的对象。所以,政府必须对中小企业实行“非歧视性贷款政策”。根据国外的经验,除了银行贷款外,国家有必要单列资金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这笔钱并不是说放出去不要回来的了,要是得要回来的,只是由国家来承担出资风险而已。此外,政府还应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多渠道﹑多形式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范围。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论文,这个工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制,政府。核心部分在于中小企业自身能力提升,基础部分则在于金融机制的改进配合相适应和政府积极且恰当的引导和支持,而信用问题始终贯穿于这三个方面,是它们的交集。解决这一课题,不仅仅是资金量上的支持,更要提高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信誉度;注重金融体制创新,消除金融抑制;改善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加强制度供给和金融扶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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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际金融中心优劣势上海
金融中心实际上是各类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和融通为目的而汇聚在特定区域所形成的一个金融交易平台,这一平台为各金融主体提供交易集群、金融结算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充当了金融机构的特定“中介”功能。国际金融中心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金融机构集群化;二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品种多样化;三是资本集散地和资金交易清算国际化和多元化。故其具备的必要条件是:地域和交通优势明显、相关基础设施发达;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高,并且结构健全;金融机构数量多,多功能金融机构聚集,相关金融配套服务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对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制力度大;宏观经济稳定、政治环境良好。
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对所处区域和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促进资本集聚和辐射,加速金融深化与创新,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因此,构建国际金融中心对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升级、完善金融系统安全和扩大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模型构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在逐步认识到金融中心对区域金融发展重要促进作用的基础上,我国各区域经济中心分别就金融中心的建立与辐射展开论证。例如上海、北京、大连、深圳、成都、武汉、西安等都在争建不同层次的金融中心。由于定位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而宝贵的金融资源。基于这一现状,对我国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分析论证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斟酌筛选和模型分析给出建立金融中心的层次和必要条件。
(一)城市的初步筛选
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差距较大,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指标方面尤为明显。因此,通过一些重要的经济、金融指标来合理的排除一些条件不好或不太好的地区,进而甄别出合乎条件的城市,通过模型的进一步检验,最后确立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理论界认为,一般情况下,一国只能出现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并辅之以若干区域金融中心。根据经济和金融的相关指标比较,有理由排除中部和西部的绝大多数城市,尽可能地在东部寻找国际金融中心。在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布局和区域涵盖面的情况下,选取了东部的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南京、大连、青岛,中部的武汉和西部的成都、西安等十个城市作为备选选项。
(二)金融中心形成潜力模型
里德(H.C.Reed)提出的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潜力理论,不同于以往静态区域金融聚集力或区域金融竞争力分析。该理论认为,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图1)。本文基于里德理论,通过分析经济、资金、基础设施和软实力等都可能导致金融中心形成的主要因素,量化研究城市是否具备金融中心成长潜力,这一潜力将导致哪一级的金融中心成形。
根据图1,我们将金融中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一国内部的金融中心,包含地区金融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全国金融中心三个范畴,其影响范围逐步从地区扩展到全国;第二层次是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其影响范围为邻近国家和政治“领地”;第三个层次是全球性金融中心,其影响范围已扩展至全世界。三个层次的金融中心有显着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经济实力、金融影响力、基础设施、区域辐射力等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上,从而使各个层次的金融中心数量呈“倒金字塔”形状,即第一层数量较多,第二层数量居中,第三层数量极少。
国际金融中心的构建必须在经济实力、金融影响力、基础设施建设和软实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着力点。因此,本文根据金融中心形成潜力模型选取了四组54个指标,构建备选城市的经济实力(EP)、资金实力(CP)、基础设施水平(IL)和软实力(SP)等四要素结合的国际金融中心潜力值模型(TFP模型,由孙剑在《中国区域金融中心的划分与构建模式》中构建),如下所示:TFP=a1+β2CP+β2CP+β3IL+β4SP+8(aβ1=常数量;e=随机误差量;β11>0;β2>0;β3>0;β4>0),其形成潜力的评估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转化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到图2中的相关数值,进而找到符合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条件的城市:上海、北京和深圳的经济实力远远超出其他城市,金融实力在全国占有绝对的优势,是我国的三大金融增长极。其中上海得分略高于北京,显着高于深圳。这与上海、北京的经济和政治中心地位高度强相关;深圳位于珠三角,接受香港对内陆的经济辐射,三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高于其他城市。但成都、武汉、南京、青岛、大连、西安等城市在区域范围内的金融地位突出。成都和西安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要道和经济枢纽。南京也是长三角区域性经济和政治中心。青岛位于胶东半岛,是一个重要的港口城市。武汉是我国中部最大的交通枢纽,长江中游最大的物流中心。大连则位于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交汇处。所以,十个城市均是我国各地区的经济金融中心,但相比却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将样本城市分为四个梯队:第一梯队(90-100):上海,所有指标均领先于其他城市;第二梯队(80-90):北京,即拥有四大国有银行的总部,又是全国金融业的监管中心所在地和众多大型国企总部所在地,具有巨大的资金和信息优势;第三梯队(70-80):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块“试验田”,同时毗邻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此外,它还在金融创新上保持着优势;第四梯队(70以下):成都,武汉,南京,青岛,大连和西安。
二、构建我国国际金融中心——上海
上述分析表明,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先发优势。国务院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决定,更确立了上海的领先地位。我国金融中心的构建应采取下列步骤:将上海建成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在北京、深圳等城市中选取建设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或全国金融中心,在成都、武汉、南京、青岛等城市中选取区域金融中心。以下将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上海的金融现状及构建国际金融中心所面临的问题
上海已拥有全国最健全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及国内金融交易中心的地位。截至2008年末,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689家,银行业机构124家,保险业机构291家,证券业机构94家。在沪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达到165家;在沪经营的外资银行及财务公司93家。其中,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57家(数据来源:2008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2月,上海证交所开户数目前已达8075.45万户,形成了国内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位于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天的交易成为中国外汇牌价的基础;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使上海成为银行间资金调度的中心;金融人才和技术优势国内领先;有国内最大最规范的同业拆借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票据贴现市场、保险市场、住房抵押市场、商品期货等市场;在未来数年内还将成为全国的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运作中心、资金清算中心。作为全国性的金融中心。央行上海总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为国家战略的地位,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试点的开展也将在上海展开。
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然成熟,但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进一步努力。目前上海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一是金融机构比例不均衡。一个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应包括大批完备的金融机构。但上海的现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较为发达,占金融机构总数比例较大;证券类金融机构波动较大,不稳定;其他金融机构及外资金融机构比例较小,导致金融体系不完善。第二是金融基础相对不完善。上海金融相关配套基础和金融相关服务尚未完善,科研水平和金融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和现有国际金融中心存在一定的差距。金融辐射能力和资金配置能力效果都不明显。第三是金融法律法规离国际化尚有差距。近年来,上海在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和监管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现有国际金融中心相比,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来保障金融法律的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国际化。第四是金融政策尚未充分开放。我国资本项目货币兑换尚未完全自由化,上海的发展受到限制;同时,央行体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其中分业监管模式中存在严重缺陷。
(二)上海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机遇
1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体系安全的构建与完善
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大批知名的国际金融机构倒闭或者被兼并。由此导致一些老牌金融中心不断丧失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也遭到了金融危机的侵扰,但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国际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加上我国经济整体良好运行,大大减轻了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整体实力显着提高。因此,应充分利用危机对全球金融安全体系的冲击带来的教训,加速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安全体系,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如充分完善和利用监管严格下的金融创新工具如上海同业拆借平台以及Shibor的定制来加大对全球救市的实际举动,提高我国金融行业在全球的影响力。在这方面,上海均应“先试先行”。
2上海区域金融效应在人民币区域化或国际化进程中的发挥
在本轮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主要货币均进入颓势,疲软不振。而人民币一直保持着较为强势的姿态。这对人民币保持全球信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人民币的国际化。因此,充分利用危机给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机遇,发挥我国金融中心的全球影响力,必须步步为营,先实现金融中心的区域影响力。而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正好是我国金融中心区域和全球影响力发挥的工具。上海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的开展,将充分利用人民币的适度区域化和国际化,利用我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加速提高人民币的国际信誉。只有人民币在区域站稳了脚跟,我国的全球金融中心地位问题也就走好了第一步,国际金融中心的效应也就更容易发挥出来。
3拉动内需、区域开发过程中上海金融的发挥
我国经济在本次危机中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和影响。2008年第四季度,我国GDP增长仅为6.8%,进出口和内需同时出现萎缩。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政府不断推出经济刺激方案,包括2008年年底为拉动内需和进行中西部开发而推出的4万亿投资,以及2009年财政预算赤字预计为9500亿元等;同时还将取消民间借贷的限制,推动民间借贷在银行资金短缺地区和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反映了政府有效应对危机、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心,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必将推动区域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上海作为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必将扮演融资中心的作用,同时也会加强其对全国经济的引导力和促进力。
(三)上海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多变性和突发性,要求我国金融业特别是作为我国金融中心的上海,要在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充当先行者和导向者的角色。建立一个体系健全,结构合理的金融机构网以及拥有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保障金融业运行市场的健康有序,是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必要前提和法律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法规的完善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对人的应用。上海要大力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金融、贸易、会计、法律人才,站在战略的高度认识到人才因素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同时,试点打破分业监管模式,避免大量重复监管对微观金融主体的束缚,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将盲区产生机制予以消灭。
2建立成熟的金融市场、逐步实现金融区域化和国际化
第一,完善货币市场。以人民币的逐步可自由兑换为契机,在可监管范围内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逐步扩大人民币业务,拓展其业务经营范围;恢复重建大额存单市场,并逐步拓展二级市场;大力发展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实现票据承兑和贴现公司的专业化,资金清算流程化与便利化;放宽同业拆借市场的币种限制,以上海为中心构建全国同业拆借网络。第二,完善资本市场。逐步放宽B股二级市场的外资证券公司必须由在我国的机构申请特别席位这一规定,改变投资人及其人无权直接参加企业经营管理这一现状,通过保障外国券商和B股持有人利润的增加提高其投资的积极性。在全国率先试点深化外汇体制改革,提高外汇市场效率。通过货币和资本两个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审慎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关键词:金融机构;所得税;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四大类。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机构一旦取消现有的各类保护措施,就会面临被外资银行“边缘化”的危险,因此我们要深入剖析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找到适合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道路,旨在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实力。
一、中国现行金融机构纳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转税实际负担偏重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笔者认为,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合理
1、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则同其他外资企业一样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而其他国家的税率普遍较低。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三)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
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例如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税收负担不公平
从流转税来看,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从表面上看,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在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中国金融机构纳税改革的建议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扩大征收范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贷入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1、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具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为了适当降低企业的所得税名义负担,顺应近年来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的趋势,建议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15%、20%和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调整个人所得税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
(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
借鉴国际经验,为了减轻证券交易中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六)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根据国力发展的情况,在我国其他税种大辐度增加的同时,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2006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从19世纪末到本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将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作为假定的既定条件,坚信市场的自由竞争会解决一切矛盾。在金融领域主张:“归根到底,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而是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对金融业几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规模经济危机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溃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确立,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过分竞争和垄断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金融业的严格监管。但是,凯恩斯主义在面临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滞胀现象却变的束手无策,因为滞胀是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 。而照凯恩斯认为,失业和通货膨胀是不可能并存的。在这种情况下,从60年代末开始,受高通货膨胀 和金融市场创新活动的影响,不少国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现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今后将在无管制的环境中生存。”[2]毕竟在垄断时代推行自由竞争注定不会有前途。结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剧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国际资本运动的自由化则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动荡的迹象。加强监督重新占据主流。金融监管这一发展历程论证了金融监督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货币流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所以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关系着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但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有从事风险性的活动,风险导致其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加之金融业的有效运作是依赖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一旦公众对银行发生动摇,银行的经营和生存便存在问题。此外,其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个别银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导致全球性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结构的安全和稳健。其次,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进入,因而在金融业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安排,或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歧视,且金融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因无法获得充足准确的信息而很难对金融结构风险和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并影响其对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同时也无法对金融结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府应丛外部对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减轻相对垄断性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困难,以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秩序不够健全,金融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应付金融危机的经验尚不丰富,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4]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分业监管带来的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债券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信托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虽说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的安稳,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单纯的分业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局面。
1.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已开始相互渗透。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部分证券业务,但限于买卖政府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证券;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业务和股票业务;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5]如果实行单纯的分业监管,势必回出现重复监管或空白监管的情形。
2.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门的局面势不可挡,对外国的金融银行如何监管,如果仍固守分业监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这种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会吓退一大批外国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已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既不隶属于中央银行又相互独立于政府的综合性机构统一监管金融市场,以适应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综合性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因为:一是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专家队伍,资源、技术条件需求也较高。如果隶属于政府的公务员序列,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二是监管应摆脱政治压力,如果不独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和牵制,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6]
(二)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且还极具传染性,一家银行的破产往往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这使得存款者和投资者因担心风险而不得不小心行事。为了消除这种担心,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在存款者看来,存款保险使所有存款独立于银行破产风险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这种做法也避免了对存款者补偿的耽搁。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未建立该制度 。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严重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我认为,这种保险应是强制的。如果允许银行机构自由选择是否保险,则意味着有的银行可以不参加保险,这对自觉参加保险的银行是不公平的;同时意味着未参加保险的银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险公司应由谁来设立的问题。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银行同业建立型。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8]
2.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因破产而带来的风险,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面临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带来的不稳定性。事实上,一个基本上健全的银行也常常会面临暂时流动资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时的从信贷市场上得到足够资金,公众对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是极其敏感的,它们会因为自我保护中加剧问题的严重性。为了避免挤提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债权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给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 ”提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8]
(三)自律监管的加强。
最理想的监管模式是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我国目前偏重于法定监管,自律监管严重不足。从金融业行业协会存面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分强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作用的重视不足,行业协会更多地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组织;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层面上看,有关金融机构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如证券业并没有建立起防止其某个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特种消息传到另一个职能部门被滥用而建立的一套内部规则和实施程序以及对这些内部规则和程序的监管程序的“防火墙”制度,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则流于形式,不仅银行内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而且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不能有效执行、落实银行内部控制有关制度;保险业对内控制度的规定几近乎为零。[10]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有待完善。通过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责任感和自我监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说,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的监管形式。
参考文献:
[1]陆晓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0.
[2]浦寿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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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漆彤.试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M].法学评论,1997.
[5]魏方.简论我国的金融监管:经济法论丛(第2卷)[M].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我认为,在国际金融法律领域,有许多方面都要做跟踪研究,但是目前首要跟踪研究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二是国际金融交易高科技化对经济发展和法律规则的影响。
一、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问题
我们要跟踪研究当今国际金融交易与法律监控的目的,不单是一个“汇率”、“利率”或“市场监控规则”、或“合同法”,或“国际私法”等的金融与法律等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一个国家中央银行与民间跨国金融机构的关系,还表现为一个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与国际金融交易的关系。因为金融交易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盈利,但是,交易的方式上分为“敌意”的交易和“善意”的交易。在交易金额不大的时候,“敌意”性质的交易的破坏性不大,但是,当交易数额大到一定程度时,它对一国的经济的破坏作用是相当大的,破坏后果不亚于战争,可见,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的安全是密切关联性。
国际金融交易与法律监控的研究,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观察,其必要性可以从最近的亚洲金融危机来得到印证。1997年9月,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迪尔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发表了演说,题为“亚洲的机遇”(注:《金钱与梦想》俞岱曦等著,中国文史出版社。)。他在演说中指出:货币买卖是没有必要的,是不事生产力和不道德的,是应该禁止的,并使之成为非法。我们不需要货币交易。他还说,“买卖货币用于支付国家贸易是正常的,但将货币单纯作为商品来买卖则是不可以接受的。国际上货币买卖的交易额比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多了20倍,但有关交易既没有创造就业机会也没有让一般老百姓享用到什么产品或服务,真正获利的只是外汇炒家,他们一年的平均回报率高达35%.而且,无论指数升降,这些足以通过巨额买卖影响汇率的炒家都是稳操胜券,而他是通过使穷人变得更穷而获取盈利的。”马哈迪尔总理说“最近外汇投机者对马来西亚货币的打击使我们的经济倒退了10年,这是对马来西亚市场的。”最后,马哈迪尔总理说“民选政府有权控管市场,因为如果做得不好,选民将会让政府下台。但是,他们却没有办法赶走外来的金融炒家”。
反对马哈蒂尔的看法的是国际金融家,美国的乔治?索罗斯,他在同一个会上也发表了演说。他认为最近几年来,世界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正在加速,资本流动使各个国家的汇率、利率和各种证券价格密切关联,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有时兴盛,有时衰退,使国际资本流动变得声名狼藉。所以,国际资本市场的特征变得越来越制度化,但是市场本身需要的是更大的弹性。他还说,“我受到马哈蒂尔的各种伪造的令人讨厌的谴责,我成为他掩盖自己缺点的替罪者,他在给国内听众表演。如果他和他的思想容易受到马来西亚国内独立传媒的惩罚,他就不可能逃脱掉。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信息自由再严也是必不可少的。”(注:《金钱与梦想》俞岱曦等著,中国文史出版社。)
一个是国家总理,另一个是国际金融商人,两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年会上的公然对立发言,并且互相指责,在国际金融界的会议中还从未出现过。从前国家与个人的经济实力怎能够抗衡?但是,从1992年开始,直到前不久,亚洲几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被一些国际民间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给击败了,致使国际民间金融机构的实力超过了亚洲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
在国际金融交易中,亚洲的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被民间金融机构击败的情况,应该引起亚洲有关国家政府的极大关注,因为,中央银行如果对本国的货币币值失控,对本国的货币与外币的汇率失控,对金融市场的积极干预不起任何作用的话,这个国家所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而且该国中央银行和政府还面临着政治危机,该国的安全就遇到了威胁,因为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将下降,对政府抱怨的情绪可能化为不满的抗议行动。所以,这些国家政府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与监管,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不仅仅是社会道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的大问题。因为,一些国家的若干民间金融机构所聚集的金融资产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中,国家的中央银行反倒不是他们的对手,中央银行与之较量,一旦失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要倒退,政局也会不稳。
在亚洲,一些国家政府和他们的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对本国的货币进行保卫战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度下降,是为了维护本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一些国家在这场货币币值保卫战中虽然失败了,但是他们进行的仍然是正义之战,是道德之战。而对于一些国际民间金融机构在亚洲金融市场上的投机作法,正象马哈迪尔总理所说,“这些亿万富翁其实并不需要更多的金钱,但他们却仅仅因为不愿看到发展中国家的繁荣而进行极不道德的破坏。”从受害的亚洲国家人民的角度来看,国际金融投机者所做的投机结果,使亚洲国家的人民受到了失业痛苦,生活水平下降。最近,一些报纸上还刊载了韩国的个别妇女开始出卖自己的肾脏器官来维持家庭生活的消息。这些足以证明,国际金融投机者的作法是不道德的,是带有敌意的交易。概言之,国际金融交易既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这场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直接的冲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进行的港币保卫战也获得了成功。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国内资本市场由于没有对外开放,国内外汇的资本账户也处于关闭状态,不允许外资在我国的外汇资本账户兑换。我国也不允许外资以外汇形式直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买卖。正是依靠对国内金融市场的法律保护,在这次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才免受袭击,这是基本层面的原因。当然,我国的经济状况也比亚洲发生危机的国家好得多。例如,我国的外债结构比较合理,人民币币值比较稳定,外汇储备数额比较大,经济过热情况已经得到控制等,这些属于技术层面的原因。
我们需要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领域如何集中大规模的资金,如何进行各种复杂的组合交易,如何避免交易风险,如何利用计算机和软件对交易进行分析,如何组织大规模的交易战役和币值保卫战役等。然而,国内目前没有这类的试验场所,缺乏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理论研究也不够,这对将来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是不利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的监控,必须建立在研究市场与精通市场运作基础之上,我们制定的法律与规则,也应基于这一基础。我国在这方面的交易市场,目前虽然还没有开放,但是我们的研究不能没有,研究的课题主要是跟踪,要象当年科技上搞“863”计划那样,在金融领域的跟踪研究也要搞“863”计划,为将来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做好准备。
在我们搞跟踪世界金融发展研究的同时,还要研究金融市场将来开放时,我国民族金融市场的特点是什么?我们的优势、劣势在哪里?得失是什么?“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将是自由”吗?这不仅仅是一个金融交易技术性的问题,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大问题。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有两个基本点必须注意:一是,我国是一个大国,有12亿多的人口,没有任何其他国家能够养活得起我国这么多老百姓,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够解决我国人民吃饭、穿衣、交通与住房等基本问题,只有立足于我们自己,所以,我国的金融交易格局,无论如何发展都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坚持我们的民族性;二是,我国正因为是一个大国,对世界上的事必须有我们自己的看法,让世界听到中国人的声音。我国对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制定也应该参与。应该看到,当今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形成,都是将我国排除在外而制定的。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经济还不够发达,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还不够,贸易上还有关税壁垒等等,从而将我国参与制定规则的机会排除在外。但是,从我国的角度来看,缺少我国参与制定的规则,就不能说得上具有世界性。当今世界贸易与金融市场正在向着多极化方向发展,我国应该向世界表达我们对国际贸易与金融等问题上的看法。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一定要参与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制定,没有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参与制定的规则,很难是合理的,在全世界上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行得通的。为了使我国的经济与金融进入世界圈,我国不但要有强大的民族工业,要有强大的民族高科技产业,还要有强大的民族金融产业。所以,从现在起我国就要加强国际金融交易与市场监控的跟踪以及法律上的研究,分析它消化它,将来才能使用它与发展它。
二、要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的高科技化问题
我们要跟踪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高科技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广泛运用,对国际金融运作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金融高科技化之后对传统经济和法律产生的挑战。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至少两项较大的变化:一是高科技在国际金融领域得到了最迅速地运用,即大型国际金融公司在采用高科技方面的投资,几乎超过国际大型药品公司在R§D的投资数额。所以,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信息的掌握、分析处理的能力上,可以同国家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相媲美;二是大型国际金融机构集中化程度越来越高。它们之间不断合并,从大型变成超大型,从超大型变成巨型,再变成超巨型的国际金融机构。合并后的金融公司可以调动的资本金额也越来越大,已经大到以千亿美元为单位来计算资产的程度,这个水平超过普通国家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集资的水平。因此,它们可以称为“超级巨型国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断集中的原因之一是金融技术革命的推动力,因为金融高技术投资是巨大的,两家大银行投资相同的高科技是一种浪费,要想避免重复投资的最简便方法就是两家银行合二为一。
由于高科技在金融领域里的广泛深入的运用,特别是超高速度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技术、网络信息交换技术、货币电子数据化技术等,使金融市场的格局与交易方式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交易活动将变得更加活跃,规模更大,速度更快、时间更长,高技术运用于衍生金融工具领域,使数以百计的衍生金融产品出现于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契约交易表达的金额远远超过人类实际物质生产的价值20倍,甚至25倍之多。
早在许多年前,美国纽约的11家大银行共同承担了银行间的支付清算系统,每天用电子转移的资金超过万亿美元,这个数额超过美国全国所需的货币总额,在所有的交易行业中,用电子结算的占85%,用支票结算的占13%,用现金结算的仅占1%多一点(注:《金钱传》(美)泰德?克罗福德著,段敏等译,珠海出版社1997年9月,第275页。)。相比之下,我国的结算系统中支票还占相当大的比重,现金在居民消费中占的比例更大。
在美国有2.6亿人口,却发行了10亿张信用卡,75%以上的美国家庭有VISA卡或MASTER卡,或两张兼有。我国有12亿人口,现有信用卡8000多万张,相当于台湾地区的信用卡数量。1914年美国的一些商店和加油站开始使用这种小卡片,1947年铁路和航空公司开始使用信用卡;1950年美国的进餐者俱乐部发行同今天一样的新式信用卡;1951年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发行了银行信用卡。美国今天的信用卡都是银行发行的,最大的信用卡银行是花旗银行。第二大的信用卡银行是MBNA银行(注:作者对MBNA银行总部的考察资料。)。它们两家银行的信用卡覆盖了美国市场的80%,其他数以千计的中小型信用卡银行分享剩下的20%的市场。美国人使用信用卡所表明的不仅是消费观念的转变,更重要的是电子高科技在金融领域运用的广泛程度与深入程度。相比之下,我国的信用卡发行相当分散,都是小规模的经营,效益不高,在国际上也没有竞争力。
支票转帐结算在美国也是采用了高科技手段,美国每天银行转账结算的支票大约有20亿张,如果用人工来处理是不可想象的,都是采用机器自动处理的。美国也没有支票挂失的法律规定了,因为电子印鉴和密码,使支票丢失也不会损失客户账上的金钱。高速度和大规模的电子计算机的使用,就连使用信用卡时要核对签名也不像以前那样重视了。时下,美国客户的信用卡丢失,只要给银行挂一个电话就行了。
在今天,计算机和网络通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使金融业正在变成一个金融数据处理行业。银行和证券交易公司使用的计算机的数量是最多的,档次与质量都是最好的,软件也是最昂贵的软件之一,而且计算机与软件更新的速度也是最快的行业之一,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投资越来越大。由于竞争的压力,客户的成本只能越来越低,所以金融机构只能从扩大市场规模上来降低成本了。
我国金融法律虽然规定银行、证券、保险要实行分业经营,但原有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激烈的竞争。上海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金融各行业开拓市场、业务创新推出许多更合理的金融衍生产品,开展了许多新兴的中间业务。今年3月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推出第二期“万汇通”外汇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工行上海市分行新一期个人外汇理财产品-“资多星”产品定于2004年2月26日至3月15日在该行的200多家理财网点公开认购。2002年9月,央行重新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经过修改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证券化已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尽快制定保险资金以各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实施方案,支持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韩方河透露,公司经过长时间准备的ETF基金产品方案在上证所专家评审中获得好评,并已接到上证所关于共同开发该产品的通知。此外,公司正在与国际著名银行及资产管理集团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开发一揽子创新型的基金产品,如以金融衍生工具为投资标的的基金产品等。混业金融控股集团,已经成为不少上海本地证券公司如海通、国泰君安证券的定位。整合上海乃至全国的金融资源,特别是利用上海在金融行业的优势,以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证券公司为主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将迅速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加速上海金融中心的形成。在这一系列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出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银行已不在是简单的提供存贷的信用工具,其正积极的证券、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将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力量。银行、保险、证券等相互融合,混业经营的趋势势不可挡。
英国和日本“大爆炸”后轰轰烈烈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签署,为一家金融机构提供一条龙的全方位服务创造了可能性,提供了法律依据。银行间的兼并一浪高过一浪,特别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加速融合,世界呈现金融混业的趋势。我国已加入WTO,根据承诺,我国在“入世”后五年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地域限制,外国银行将同我国银行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在所有地区面向个人开展本外币零售银行业务。而我国民族金融业基础较弱,总体规模较小,可以预见在面对像花旗银行这样的金融“巨无霸”,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可能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家的安定和繁荣。所以适应世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中国有条件的逐步推行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全面推行混业经营是不适应我国当前多层次生产力水平。但我们认为在上海,这个未来的国际金融中心,从已有的金融资源来看,逐渐推行混业经营,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并且其实施的经验可以为将来的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当前若以上海作为试点,推行混业经营的方针,无论从国家的政策、法律还是从现有的金融体制、规模、资源、手段,都可为其提供有力的保证。
1.政策与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的《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9点意见》,在涉及下一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清晰地强调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属首次。该意见强调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混业经营的发展赋予法律上肯定。1999年8月,人民银行批准了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不久,又允许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业务,以弥补短期头寸不足。2000年2月,人行、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是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连接起来。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允许银行人寿保险业务。2001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央行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银行、证券、保险,在资金和业务上相互渗透提供了法律的基础。
2.金融机构的规模的扩大和治理结构的合理。上海现在有上海金融业增加值达到629亿元,同比增长7.6%.截至2003年末,上海金融机构总数达到423家,比2002年增加了77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银行80家,证券公司16家,基金管理公司15家,保险公司41家,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各类代表处270家。2003年,上海市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73万亿元、1.3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8%、24%.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成交17.2万亿元,同比增长44.25%;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累计成交8.28万亿元,同比增长71%,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7%;上海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6.05万亿元,同比增长269%,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6%;外汇市场成交1511亿美元,日均成交量6.02亿美元,同比增长54.26%;上海黄金交易所成交金额达到245亿元。全市保费收入289.9亿元,同比增长22.02%.如此相对发达和极具潜力的资本市场,可为推行混业经营试点提供广阔的平台。“混业经营要求金融机构产权明晰,有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金融机构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控制措施有效。”当前我国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四个资产管理公司,逐渐剥离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帐、坏帐,改善财务状况,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革的总目标是,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实质性突破。改变了过去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出现了第一个民营银行-民生银行。金融机构的产权正逐渐清晰、管理相对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金融机构还通过与国外的金融机构合作,引进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和监控经验,建立良好内控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得到了有效的改善。规范的金融机构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必要前提。
3.监管的完善。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基础的,要求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监控体系。当前监管的格局是直属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管监管权力,实行集中监管。金融监管当局具有极高的监管权威。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已20多年,我国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吸收了国外许多成熟的监管经验和先进的监管手段,大大提高了监管效能。如刚刚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就大量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要求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通过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会谈制度;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等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证券领域,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①法律手段。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②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③行政手段。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这些全方位监管模式、监管手段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对监管的需要,对今后混业经营所需的更为完善、全面的市场监管提供了经验,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4.入世和国际竞争的推动。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根据我国的承诺将逐渐开放金融市场,实现国民待遇。我国金融业将平等的参与国际竞争,而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将不得不面对混业经营制度下的“全能银行”、“金融超市”,分业经营模式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会显现出来。外资银行如花旗银行,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全面融合、交叉,金融创新能力强,其全面的服务和组合经营的低成本,将使国有金融机构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而且如果允许国外银行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而我国的金融机构仍墨守成规,则存在对国有金融机构不平等竞争问题。因此,适应世界潮流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以上海为龙头逐渐在全国推行混业经营制将是一个完全的明智之策。
从国际形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可见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人们所说的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广义上理解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金融业是一个极具高风险,高投机性领域,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的业务交叉。由于我国当时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刚刚起动,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市场上投机过度,价格波动剧烈,由于当时缺乏行业监管,导致了当时整个经济陷入了盲目的虚假繁荣,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发展,直接危机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才推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当前我国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在经济中角色也应该得到归位。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企业,企业缺乏自。政府既是市场的参加者,又是市场的管理者,这种双重定位导致我国的国有金融企业效率低下,经营效益差。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在金融领域也应作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从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是确保建立一个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市场业务的开拓,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应该是各个金融企业在平等的竞争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政府的任务是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领域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保证金融的安全和稳定,其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实现,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管。
我们认为若以上海作为试点推行混业经营,必须首先解决对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问题。没有有效、健全的监管体系,只会使我们重蹈覆辙。我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当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放松金融管制,但放松监管并不等于放弃监管,我们当前的任务是提高监管的质量。在规制金融监管结构安排,我们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问题:1.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金融业的自律监管是指自律组织根据全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实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律监管是与政府监管相对应,其有自身的特点,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一般而言,自律监管能降低监管成本,具有相对灵活性和及时性,迅速解决金融市场上遇到的问题。同时自律组织拥有一批具有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人士,能够发挥专业优势。目前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即官方监管机构在加强规范化监管的同时,也在尽力帮助和推动金融机构提高自身风险监控能力,完善自律监控机制。这说明监管观念己发生新的变化,从传统的监管者包揽一切责任的做法转向激励被监管者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就是说,在金融混业的环境下,规范化的官方监管和市场的自律监控并重,已成为当今金融监管结构安排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全国和地方性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及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己建立,但他们在金融监管中作用形式大于实质,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是政府监管起主导作用,如何发挥自律组织的功能,辅助政府监管将是今后改革的重点。根据我国的金融现实发展情况,政府仍承担主要监管职能。我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融监管激励不相容。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必然迫使金融机构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丧失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放松监管”与“监管重构”,成为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成为我国今后监管立法所追求的目标。
2.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所谓功能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主要指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法律体系。在我国,各金融领域日益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完全割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在完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市场,仍存在全能化的金融企业。如初具形态的光大集团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两种不同模式。中国光大集团可谓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尝试者,也是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光大集团目前拥有中国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光大集团同时还拥有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此外还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分别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1999年12月15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宣布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说,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就是一个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类型进行监管,由相应金融监管者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仍按照机构监管的模式,必然会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的现象。这给此类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逃避监管带来了可能。所以,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单纯的机构监管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我们主张在上海可以试验推行功能监管。银行监管强调的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根据经济功能分配法律权力,能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金融创新消除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模糊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界限,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类型作为监管划分尺度的法律体系将无法应对现代金融市场,并使金融监管的实施更加困难。而功能监管实现了全方位金融监管,尽可能地消除“监管真空”以构筑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保持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功能监管”以专章加以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当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重构监管职能,由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向混业经营、功能监管的模式转变,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金融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已形成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而当前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形势和不确定的国内经济走势,更增加了我们对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危机意识。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我们要在看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1.股份制银行发展趋向劣化和行为类同化,建立初期的政府背景,使其极难跳出国有银行的管理范式。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往往跳不出这样一个规律,在刚刚开始营业时,建立了较好的规章制度,银行业绩也不错,可是慢慢发现这些银行的行为逐渐向四大国有银行靠拢,其管理模式趋同。
2.金融机构官本位观念日趋严重,过分偏重年龄和学历,干部管理趋同于政府机关,不利于人才培养和核心竞争力提升。金融企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人事激励机制应着眼于银行的长远发展和核心人才的培育,但因权力的货币化激励,导致新人行员工,凭借年龄与学历的优势,面对“官位”公关频频,而不愿在业务技术和专业水平上下功夫。
3.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深化了其市场主体地位,但公司治理机制面临挑战,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银行银行家机制。这也是我国国有银行特有的成立背景与发展路径造成的。
4.金融价格扭曲。虽然汇率市场化改革和利率机制的灵活性增大,但仍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银行的股改,导致金融业绩失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最短缺的是资本,而促进资本形成就是金融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完善金融体制与创新途径
1.国家积极引导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创新实现跳跃式前进创造基础条件。金融创新在我国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症结,创新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金融业内部经营效益不佳,创新的内动力不足,业务创新仍受到信息化程度和监管等制约完全依靠金融业自身去突破和克服这些障碍是不现实的。国家应该引导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创新培植适宜的土壤,创造合适的环境.控制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节奏,科学调节金融创新的步伐。
2.以技术主导型金融工具的创新为突破口,将满足需求、优化配置的原创性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的差异,使得吸纳型创新有较大的局限性。以C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为例,在美国因其大额和流动性强的特性,以能成为银行大宗定期负债来源和企业各类短期流动资金停靠站而备受欢迎,而在我国,因其面额小和转让难使之成为银行一种高成本吸收居民储蓄的工具这并不是因为我国在吸纳金融创新工具时不够规范,改变TCD的两个基本特性,而是面额大,居民没有能力,企业又有控制资金的偏好,导致无市场:而面额小正好使其成为储蓄投资的一种工具,流动需求减弱,便导致了转让难。其实,这一创新的根本失败在于没有认识到市场环境的不同,没能坚持独创性。显然,如果走吸纳型创新的道路,未必符合我国的实际,且外资机构与内资机构相比具有绝对优势。因此,坚持原创性创新,才能既增强我国自身金融创新的能力,又发挥我国金融机构的本土优势,在开放的竞争环境中掌握主动权。
3.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多项金融创新发展。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不容忽视,未来现代化发展趋势应当是建立在高信息化的平台上。信息化是我们面临的现实,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应该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来促进金融业的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金融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
4.努力培养造就金融专业人才,发挥金融创新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人才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第一动力。没有高素质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发展需求的。我国应当充分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他们的潜能,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逐步调整人员结构,重点培养一批金融专业人才,为金融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提高金融人才综合性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我们要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强培养金融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监督,形成约束机制,尽量避免金融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违规违法操作,降低金融创新的操作风险。
5.密切监控国际资本流动态势,适当改变人民币升值预期,防范游资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资本市场。面对巨额国际游资涌入我国金融市场,要坚决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必要时央行应该主动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加大投机资金的成本,彻底消除投机资本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另外还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和投资领域,用政策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合理疏导,使短期热钱长期化,这样有助于将热钱纳入监管者的视野。减少其对内地房地产领域和金融市场的冲击。
6.辨证认识金融创新的作用,规范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发人深省,这也告诫了监管者在审视金融创新时将金融稳定放在首位,并采用有效措施规范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首先,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条件。只有信息充分、透明,投资者才能更多的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定价,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其次,完善金融创新的监管体系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核心要求,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同时,应当努力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使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监管能力的提升保持动态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陈学胜.浅析“热钱”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央行的应对措施[J].海南金融,2006,(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