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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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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论文

第1篇

(7)为什么母亲知道这么多的事情,而且米妮来得又是这么的及时?还是母亲怂恿仙女去度假?还是母亲=仙女?她的美梦又是什么呢?

文中有这么一句“‘我想’米妮大声说。”为什么米妮要大声说呢?还是她想要让谁听到,一般的,人做了什么亏心的事都不希望有谁知道,可是她却要大声说,明显是想让人听到,给她什么,

(8)她想让别人知道她没打扫地毯是为了什么?

(9) 文章的重点,星星的对话,是米妮的幻听吗?还是真的有过什么呢?

文章说米妮去扫地毯,然后发现了十二块金币,可是这样解释是不是太牵强了?人来人往的,一定会发现过金币才对的啊!难道是米妮故意等到这个时候才去注意,还是现在才出现呢?

第2篇

地域文化是指因地理分布不同为基础的,以历史文化为主线的,以现实为表象的人文精神活动的总和。地域文化主要说的是一个地域与其他地域不同的地方如民间建筑、饮食文化、风土人情等,说到地域就要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一个城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独特的特点正好反映城市的历史文化地域特征,地域性的概念要求必须是自然环境与人文背景等的结合。一个城市如果想很好地表达自身的历史文化,通过城市景观设计来表达是个非常明智的选择,以地域文化为背景的景观设计,可以让人们更多地了解过去、回忆过去,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地域情结。

2地域性文化设计元素的获取

城市景观设计应该体现城市的文化,景观设计的元素可以从城市文化方面进行获取,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文化、特色建筑方面、材料及城市的彩色等。进行提取后可以用现代的设计手法进行分解、抽象和重构,运用到景观设计中。地域性文化设计元素的获取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2.1从历史文化方面获取

西安的大雁塔广场,祥龙造型的仿唐路灯,整个造型上是条大气磅礴的祥龙,灯柱的图案是中国典型的脸谱造型,色彩浓艳,造型大胆,让人仿佛回到盛世唐朝。除了路灯,几乎大雁塔广场上出现的所有建筑和小品都采用了仿唐设计,这样做可以很大程度上宣传城市文化。我国的历史文化丰富多彩、特色鲜明,这也为城市景观设计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与依据。

2.2从传统建筑符合中提取

有时我们经过一个城市会看到一些城市的公交站牌的造型设计借鉴了该城市传统建筑的造型元素,这样就会给我们留下较深的印象,同时也传达了这个城市的文化。如中国传统的合院空间、天井空间都是在历史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共同建造的,是人们在实践的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在景观设计中运用这些具有标志性的元素可以唤起人们的情感共鸣。

2.3从传统图案纹样与色彩中提取

传统图案纹样往往被认为是当地的最能体现城市地域性文化特征的,所以称为最常见的装饰手法,图案纹样不仅本身具有很好的形式美感作用以外,背后蕴含的“意”也是人们喜欢的关键。人们对美好事物总是心存向往。因此,传统纹样蕴含的意义是非常适合于景观设计的。如西安城市广场中的公共座椅设计,木材与石材进行了完美结合,下方腿足部分加入了中国典型的莲花纹样,寓意富贵吉祥。

3地域性文化融入城市景观设计的方法

传统文化可以融入城市景观设计中。例如,四川杜甫草堂外的公共设施,其电话亭的设计就是采用传统文化石亭盖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极其富有装饰性。传统地域文化也可以运用于城市景观设施的材料和色彩设计中。例如,桂林地区多产石灰岩,所以当地人就将石山上开采的石灰岩加工后制成公共座椅,这样公共座椅不仅经久耐用而且与当地地域特征结合了起来。具体将传统文化融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3.1通过对地域文化符号进行分解,转化成新的形式

对于具有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符号采用分解转化的方法,形成新的形态运用到城市景观设计中去。经过分解可以从地域性文化符号的形态中提炼出新的形式形成设计元素,运用到景观设计中。

3.2利用对地域文化符号的打散再构运用到城市景观设计中

如原始器皿中的鱼纹、叶纹等图案装饰就运用了这种方式。它是利用分解、合成的方法对原始形态进行分解形成的。打散的方法一般有:对传统文化符号分解以后选取最有特征的符号进行重新组合,打破原来的组织形式通过变异进行重新排列,对原来的形态进行分解,保留最有特征的部分进行重新构造。

3.3运用对地域文化符号的置换

也就是选择一个原始形态作为原点,再根据创意置换新的符号组合成新形。如把建筑的某一局部作为载体进行再创造或置换构成。

3.4利用地域文化符号的基本型变异的手法来进行设计

例如,借用古建筑的外部形态或者服饰造型等,在保留其基本特征的前提下进行变异设计。传统文化是具有地域性的,各具特色的文化符号是相互交融的,这样就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符号系统。本土的地域文化只有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吸收才能永葆青春,跨文化的相互交流是景观设计创新的手段,用民族文化结合外来文化使城市景观设计更有生命力。

4结语

第3篇

初一下册的书上的一课文,讲述的是关于美德的故事,也许作者都没有想过那么多,但由于本文漏洞太多,加上本人实在是无聊,便有了本人一时抽风之作。

文章一开头就已经有了简明的介绍:一位母亲,两位女儿(小女儿腿瘸),没有父亲(已死)。因为母亲生病在家,家里快没有粮食,于是大女儿米妮便出去找工作。    文中说到“森林有一条窄窄的小路,于是她决定沿着这条路一直往前走,直到到达能找到工作的地方。”可是,为什么要走这条森林的小路呢?森林的定义:很大,很容易迷路。既然她的家就在森林旁,那么,她一定知道森林的危险,而文中又写她每天勤于家务,说明,她并没有深入过森林,那么,她为什么要走这条路呢?要是胆量吗?明显不是,因为她真正的目的是要找工作,那就不会笨到走这条森林小路,森林里一般没人居住。    回归问题,她为什么要走这条小路?    第一,她母亲是个熟练的工人,那么,她应该会提醒一下自己的女儿要她走那条路。毕竟妈妈虽然是病了,但是也不至于昏迷到不醒的程度,因为,小女儿腿瘸,不能跑来跑去,那么,小女儿要怎么照顾自己的昏迷不醒的母亲?岂不是要活活饿死?可是,从后文来看,显然不是。    (1)也就是说,这条路极有可能是母亲推荐的,那么,母亲想让她走这条森林小路?    文中有说道:“走着走着,她看到前面有一座小屋。”为什么会这么凑巧就出现了一间小木屋?也许就是巧合,可是,从后文得知“他们是山里掌管金子的小矮人”,那么,这就更凑巧了,毕竟掌管金子的小矮人是不会轻易被人类发现的吧?而且,既然是山里,那么,干嘛要把房子建在一条小路上?明显的是想让米妮发现这间房子。    (2) 等一下,为什么要让她发现呢?    先别想,接着往下看,当时人凑巧不再家,于是“她打开门,走了进去。”,可是,留意一下,她是怎样“打开门”的?毕竟,这间房子还是有人住的,并且,这些人还是掌管金子的,门就那么容易开?还是说,他们是故意将门弄得可以以一个小女孩的力量就可以打开的?    (3),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这让,明显的是想让米妮在这里留宿,可是,这样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文中说“她刚做完这些,门开了,进来十二个她从没见过的快乐的小矮人。”很奇怪,为什么是“她刚做完这些”而不是做到一半,刚开始做?而且,小矮人又这么适时的出现,假设一下,还是他们故意这个时候出现的?文中还提到“从未见过的快乐的小矮人”,为什么他们这么开心呢?想一下,他们辛辛苦苦的工作回来 还要打扫房间,他们还可以这么快乐,还是“她从未见过的快乐”!    这样的神情也太奇怪了,如果换一下正常的思维:他们之所以开心,是因为他们知道会有人来帮他们打扫。而且从文中他们那么适时地出现,就可以有,他们看着米妮打扫,因为什么,所以而高兴!    (4),如上推理正确,那么,他们就是在门外观看米妮打扫,适时的进来,因为一件什么事情而开心、他们怎么会知道有人帮他们打扫?还是,有人告诉他们的?如果是,那个人又是谁?

回顾一下“米妮一见到他们,就知道他们肯定是山里掌管金子的小矮人。”为什么米妮知道,并且肯定呢?她又没见过,长得像并不表示一定是“肯定”,

(5)还是说,有谁告诉过米妮呢?

文中说“他们就从抽屉里拿出白白的面包和甜甜的蜜”,可是要是这样的话,那么,米妮打扫的时候难道没有发觉吗?一定会发觉的,还是说,她是故意想被蒙蔽的?而且,从门这方面来看,米妮应该知道,那么她为什么没有问小矮人,而是不提呢?还是说,她想隐瞒什么她知道的事情?    (6)那么,她想隐瞒什么?还是通过什么事情的考验?

第4篇

我国是多山国家,山地面积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3,约650万km2,约有1/3的人口居住在山地。近年来山地城市极端降水发生频率不断增加,由于山地地形较陡,地表径流短时急流而下,加之城市硬化面积大量增加,排水系统建设滞后及多部门管理不协调等原因,城市道路易汇集大量雨水快速下泄,造成城市内涝灾害,直接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传统“以排为主”处理雨水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山地城市的发展。

2国外道路雨洪管理模式

为缓解城市化带来的雨洪问题,西方国家在多年的实践中探索了不同雨洪管理模式,并取得较好的实际应用效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措施包括最佳管理措施(BMP)、低影响开发(LID)、可持续城市排水系统(SUDS)、水敏感性城市设计(WSUD)、可持续基础设施(SI)、绿色基础设施(GI)、水环境精明设计(watersmartdesign)和更优场地设计(BSD)等。

(1)最佳管理措施(BMP)。

最佳管理措施(bestmanagementpractices,BMP)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提出解决水质水量等问题的综合措施,主要强调通过收集、短时储存或引导雨水按照设计流速渗透进土壤和下游的雨水设施,就近处理雨水,从而减少雨水径流量、控制径流速度以及污染物。其主要是在法规政策支持下采用工程性(如滞留池、渗透设施、人工湿地、生物过滤和停留系统等)并辅之以非工程性(如土地使用规划、垃圾管理、街道清扫等)的措施来达到控制的目的。宾夕法尼亚州的最佳暴雨管理手册中,专门提出将BMP措施结合道路设计、建设及维护,实现径流量削减及水质提升。

(2)低影响开发(LID)。

美国马里兰州20世纪90年代提出(lowimpactdevelopment,LID)低影响开发策略),强调通过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达到对雨水的管理与利用,总体目标是实现开发前场地的水文状态,更为强调与景观结合的生态设计。主要措施包括生物滞留池(雨水花园)、绿色屋顶、雨水罐、透水铺装、植被浅沟与过滤带、洼地、种植器、树盒、蓄水池、渗透沟、干井等,此类措施同时兼具雨水控制以及景观或使用功能,尤其适合城市新区开发以及旧城改造,广泛适用于居住区、道路、公园、商业区等场地。目前已成为应用最广泛的雨水技术之一,著名案例美国西南十二号大街(SW12thAvenue)和东北锡斯基尤街(NESiskiyou)绿色街道项目,均为“以自然方法管理街道暴雨水”的示范性工程。

(3)绿色道路(greestreets)。

绿色道路将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SI)与低影响开发措施(LID)结合,在道路景观设计中综合运用,从而有效控制雨水,减少径流量及污染,缓解城市内涝同时提升道路景观和生态环境。最具代表性的如俄勒冈州波特兰的绿色街道项目及芝加哥绿色小巷项目,已成为道路雨洪控制利用典范。前者的成功之处在于将雨水花园、植物浅沟等生态雨水措施精妙地融入道路景观设计中,从而形成一个雨水收集、滞留、净化等多种综合雨洪控制功能的道路绿化系统。后者是全美迄今为止最大公共道路翻新工程,通过绿色方法对芝加哥城市内超过4000m2小巷改造,将原有硬质铺地改为透水沥青或透水混凝土等透水铺装,良好的渗透功能使得雨水直接下渗至地下石床,避免积水。改变了原有巷路不堪重负的地下排污系统问题。美国道路建设一直位居世界首位,全美公路里程约650万km,同时也是世界上拥有高速公路最多的国家,约为9万km。可以看出其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对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路面径流非常重视,并在道路设计手册中明确体现雨洪控制技术。

3雨洪管理模式对山地道路景观设计的启示

3.1转变建设理念,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1)改变“以排为主”的传统雨水处理思想。

面对日趋严峻的城市内涝问题,不应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增加城市硬质排水系统,广大相关设计师亟须更新设计理念,学习发达国家的成熟技术并本土化应用,将传统的单一排水设计与单一景观设计理念彻底扭转。在进行道路景观设计之前,充分考虑利用景观手段缓解雨水问题,营造城市排水的“软性系统”,减轻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维护健康自然水循环。

(2)树立节约水资源的观念。

雨水资源是宝贵的城市水资源之一,由于长期未得到足够重视,没有针对性地设置收集利用设施,致使雨水资源随着管道系统快速流走,大量城市缺水与内涝问题交织。如能有足够的节约水资源意识,有目的地设计合理的雨水滞留池、生物收集池、人工湿地等道路雨水收集设施,将为城市节约大量的水资源。这部分水资源还可以反过来浇灌道路绿化以及冲洗道路等,实现良性循环。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由于实践开始很早,相关配套法律较为成熟。近年来我国已经认识到雨洪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逐步出台相关规范,如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及暴雨内涝防治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及住建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以及北京、深圳等城市的雨水利用地方规范,均对城市雨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实际上仍然缺乏系统的城市雨洪控制利用法规,更缺乏城市雨洪管理技术与道路设计结合的政策支持及相关设计规范。目前急需补充雨洪技术在道路设计手册规范中的空白,促进相关领域设计工作展开有据可依。

3.2设计手法因地制宜

山地城市道路具有以下特点:地形变化大,平面布置形式较为自由,空间丰富;坡度大弯道多,各类水、旱桥涵及护坡、挡土墙、护栏等工程构筑物多;道路与山体结合较为紧密,融为独特景观。其独特性决定了仅靠修复地下管网无法满足城市雨洪安全。据此,应充分利用特殊的自然条件,包括雨水排蓄系统、雨水渗蓄调控系统以及雨水污染控制系统来构建山地内涝防治及雨水利用系统;同时,针对山地城市普遍布局紧凑、用地紧张的特点,应该采用小型、分散的方式来构建自然雨水渗透系统。结合以上特点及适宜的国外雨洪管理措施,可因地制宜,在山地城市道路绿化中合理设计雨水景观。

(1)滞留带———绿地接纳雨水。

滞留带一般呈长条形,外表类似一般的绿化隔离带,主要用于处理路面径流。可替代停车场、道路及高速公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达到径流输送、净化及增加下渗,缓解排水管压力的作用,同时营造较好的景观效果。滞留带沿道路纵向分段设置,每段设置溢流口,雨水口设置于绿化带内,路面高于绿地,雨水口高于绿地而低于路面高程,形成接纳雨水的下凹式绿地。道路径流可进入绿地进行下渗,而多余的雨水可从雨水口排出。滞留带尺寸较灵活适于用地局限区域使用,也可与植被过滤带组合使用。

(2)渗透浅沟———雨水“跌水”景观。

渗透浅沟是兼具雨水收集与截污功能的措施,雨洪径流通过植被时,流速得到降低,污染颗粒沉淀,有效促进雨水入渗,有一定贮存调节功能,适合污染负荷不高、用地紧张地区使用。可以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为依据,在城市地块边界、道路两侧或硬质地面的周边地区设置,使其与整个区域的排水系统构成一个整体。同时,由于植物渗透沟渠可以顺着山地道路两侧天然的沟渠布置,可以依托地形高差,形成山地天然的“跌水”景观。

(3)生物滞留池———雨水花园。

生物滞留池是指在低洼区种有灌木、花草乃至树木的工程设施,主要通过填料的过滤与吸附作用,以及植物根系的吸收作用净化雨水,同时通过将雨水暂时储存而后慢慢渗入周围土壤来削减地表雨水洪峰流量。可广泛用于城市道路、停车场、庭院、各类小区等场所,用于城市道路的生物滞留池通常位于道路两边,可取代传统的城市道路绿化带。道路雨水通过道牙缺口进入生物滞留池,与前述滞留带原理类似,可根据地形、汇水面积及景观等因素灵活布局。其生态功能较综合,投入维护成本较低,并且形成的雨水花园景观效果非常好。此外,在山地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中,还有许多措施可以综合使用,如步行道和停车场多采用透水铺装,车流量小的道路可适当采用透水沥青,滞留树池、滞留花坛等小型设施等,都比较适合用地紧缺的山地城市。

4结语

第5篇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人的认识总是从外部丰富多彩的世界通过感官经过抽象概念化形成的,所以学习一定要从生动丰富的情景开始,因此我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原有认知水平和心理特征,利用计算机文字,图像,声音,动画,视频多媒体集成性为学习者创设了生动丰富的情景:设计一幅满天繁星并伴有音乐的美丽星空,画面以GIF小动画作点缀,营造出了生动的画面效果.让学生在这种情景下试着数数星星,优美的情景使学生仿佛置身于大自然中.情景的创设满足了学生的情感,艺术和审美需求,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鼓励了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

提供学习时空,让学生自主学习

新课程改革强调学生的自主探究性学习,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在以往的教学中,低年级的识字一直是一个难点,尤其新教材加大了识字量,课堂教学中往往难以按时完成,而教师又很难做到针对学生不同学习情况使所有学生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识字任务,难免造成部分学生识字生疏,量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计算机正好可以为学生提供这样自主探究学习的机会。

学中玩,玩中学

在识字教学中,我充分利用多媒体的优势,用文字,声音,图片帮助学生理解学习,将音,形,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显示给学生。一年级学生识字,学得快,忘得也快。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我设计了一个“游戏乐园”模块来巩固学生的识字效果,使学生在轻松,有趣的玩耍氛围中记牢汉字。

营造表演的氛围,让学生愉快学习

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必须有一个过程,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新课程改革要求在学习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探究的精神,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合作讨论,共同探究,尝试合作学到知识的乐趣。在学生独立识字后,我设计了小组合作,用生字卡片的形式相互交流,进一步巩固了识字效果.在识字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合作意识,互帮互学,又加强了学生的团体精神。在教学中给学生营造宽松,愉悦的氛围,让学生快乐学习。学文中让学生把课文读给自己的小伙伴听,让学生邀请好伙伴一同表演等,师生共同唱歌表演,这些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变学习活动为学生的情感内需,而且极大的增强了学习的有效性,尽可能扩大了学习的全体性参与,把学习变成一件愉快的事。

感受语言,体验情感

首先,阅读的目的在于获得意义,而意义的获得有赖于多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如,在学生对张衡有了初步的了解后,用“你喜欢张衡吗?为什么喜欢?你能读一读那句话吗?”这样一个连续的问题,给学生指明了思考的方向,帮助学生整理思维。其次,语文教学是一个认识和情感相生相伴,互相促进的过程。因此,认识必然与情感相随,而语言训练若离开了情感,便如同失去了灵魂一般。在网络环境的帮助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对课文的初步理解任意选择想要学习的段落来重点学习。将自己的想法和老师,同学们一起交流。因此,活动设计中,我注重引导学生学会感受语言,体验情感。

利用Internet拓展课文内容,丰富学生知识

在很多课文学习完内容后,我就利用网络及时拓展。如将“张衡小故事”,“星空直播站”介绍给学生,一个更加广阔的世界展现在学生的面前,激发了学生了解历史人物,学习天文知识的兴趣。在学习中又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操作能力和查找资料的能力。同时学生也在自主学习中体验到了获得新知识的快乐。

总之利用网络网络优势辅助小学低年级语文教学,课不论是前期准备工作,还是课堂教学过程,都让学生们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但获得了知识,更重要的是使自己的能力得到了提高。作为教师,同样也让我受益匪浅。课前准备工作,现场组织教学工作的难度都大大增加了;对教师的课堂组织应变能力,学习困难的即时诊断,能力发展水平即时估价能力,知识的准备水平,角色转换的心理准备等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些对于我这个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来说还有些欠缺,这就需要我在今后的教学路上敢于否定自己,不断学习以拓展知识面,深化对各类知识以及知识整体的理解……

第6篇

[关键词]地下室;连续墙;钢筋笼;导管

中图分类号:TU4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1-0187-01

在地下室施工的过程中,连续墙和钢筋笼的制作和施工以及导管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地下室的施工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这几个方面也是最容易出现出现问题的,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就会给地下室结构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所以在施工中,这些问题也是相关人员应该重视的问题。

1、钢筋笼制作与吊放过程中常见质量问题分析

1.1 钢筋笼很难放入到槽孔的内部

在槽部的制作结束之后,吊放钢筋笼会被卡住或者是隔住,这样就使得钢筋笼没有办法顺利的放入到槽孔的内部,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槽壁的平整度无法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或者是倾斜度过大,其次是钢筋笼在制作的过程中,尺寸上出现了较大的偏差,纵向的接头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弯曲,定位块出现了起鼓的现象。再次是钢筋笼自身的刚度无法达到施工的要求,在吊装的时候出现了严重的变形现象。所以我们可以在施工中采取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处理,首先是成孔的时候一定要对钻机的导板箱进行适当的调整,直到槽壁可以达到平整和垂直的状态。其次是要对钢筋笼整体的外形尺寸进行严格的控制,截面的长度应该比宽度小11厘米,如果钢筋笼接长的时候就可以将其先成段的放入到孔壁内部,同时还要始终保持槽壁的垂直状态,再将上段用垂直的方式对准下段。在焊接的过程中要保证两个焊接施工人员进行对称焊接,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保证焊接的质量。再次是在施工的时候钢筋笼应该加设一些斜向拉筋,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起到固定的作用。

1.2 钢筋笼尺寸不准或变形

钢筋笼制作尺寸偏差过大,或扭曲变形,造成无法运输、安装。产生原因。一是钢筋笼制作未在平台上放样成型,绑扎用卡板控制尺寸,点焊固定,使各部尺寸不一,运输扭曲变形散架,无法吊放安装就位。二是钢筋笼安装次序不当,使钢筋笼尺寸大小不能均匀一致。三是钢筋笼尺寸大,刚度差,未设纵向钢筋衍架及斜向拉筋加固。四是吊点不当,在运输和吊放时,因刚度不足而造成扭曲变形。采取的预防措施。一是钢筋笼制作应在平台上放样成型,在乎整地面或平台上绑扎,用卡板控制尺寸,安排好绑扎次序,使钢筋笼尺寸一致,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以内,外形尺寸应比槽段尺寸小110~120mm.二是钢筋笼除结构受力筋外,一般应加设纵向衍架和主筋平面内的水平与斜向拉条,并与闭合箍筋点焊成骨架。对较宽尺寸的钢筋笼应增设直径25mm的水平筋和剪刀拉条组成的横向水平衍架,并按要求设置吊点,使有足够的刚度。三是吊点应均匀,绑扎点应不少于4点,对尺寸大的两槽段钢筋笼应不少于6点绑扎,使受力均匀,以避免变形。对已造成尺寸偏差过大、已扭曲变形的钢筋笼,应拆除重新在平台上设卡板按尺寸绑扎,并按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1.3 钢筋笼上浮

在对槽段浇筑混凝土的时候,钢筋笼托出槽孔的外部,这样也就出现了钢筋笼上浮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有可能是钢筋笼自身的重量太小,槽的底部出现了太多的沉渣,这样就使得钢筋笼被上抬。其次是卸下钢筋笼之后没有将钢筋笼按照相关的要求固定,这样钢筋笼就被压在了下面。再次是混凝土浇筑的郭曾中导管的入埋深度过大,或者是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没有对浇筑的速度进行有效的控制,浇筑的速度过慢,钢筋笼受到了压迫之后就会出现非常明显的上浮现象。针对这样的问题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首先就是一定要保证清槽工作的工作质量,这样就可以使得沉渣的数量和厚度保持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其次还可以在导墙上设置一些的锚固点,保证钢筋笼的固定质量。再次是要提高混凝土浇筑的速度,控制混凝土浇筑管的入埋深度,如果钢筋笼已经超过了最大的上浮要求,应该采取对其上部加压的措施,让其及时的复位,同时还要在合适的位置加设锚固点,这样就可以对上浮的速度和幅度予以有效的控制。

2、混凝土浇筑导管常见问题分析

2.1 导管埋入混凝土槽段内拔不出。混凝土浇灌一定高度后,提升导管,已埋入混凝土内部分提不动,拔不出来。产生原因。一是混凝土浇灌间隔时间太长,没有及时上下活动导管,致使导管与混凝土粘牢拔不出来。二是钢筋笼上一些钢筋未焊接牢固,吊放和浇灌混凝土时被碰撞散开,将导管卡住。三是导管在混凝土中的埋入深度过大,摩阻力太大。采取的预防措施。一是尽可能缩短浇灌间歇时间,如必需间歇时,要把导管提升到最小插入深度,同时经常活动导管,以防止与混凝土粘结。二是发现钢筋笼散开,影响导管插放活动时,应立即纠正补焊牢固。三是经常测定槽段内混凝土上升面高度,并据此确定导管在混凝土中的插入深度,一般导管埋人混凝土内不大于3.0m.施工过程中,当发生导管埋入槽段混凝土内不能提动或拔不出时,可立即用大吨位起重机或锁头管顶拔装置提升导管。

2.2 导管卡塞。混凝土开始浇灌时,隔水塞卡在导管内,造成浇灌临时中断。产生原因。一是隔水塞(球)制作、加工尺寸不规矩,尺寸偏差过大,被卡在导管内,冲不出来。二是导管下入前,内壁混凝土浆渣未彻底清除干净。三是混凝土坍落度过大,和易性差,砂子挤夹在隔水塞(球)与导管之间,使隔水塞下不去。采取的预防措施。一是隔水塞(球)制作加工尺寸应经严格检查,不合要求的应经修整或更换。二是每次浇筑混凝土后,应将导管内粘结的水泥浆渣清除干净。三是混凝土坍落度、和易性、流动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旦发生卡塞事故,可以采取捣(上部卡塞)、镦、拆(中、下部卡塞)的办法处理。

2.3 导管内进泥。浇筑混凝土时,导管内出现涌泥,混凝土被污染,降低了强度,造成夹层,引起渗漏。产生原因。一是首批混凝土数量不足,不能将泥浆全部冲出导管外。二是导管底距槽底距离过大,使泥浆进入导管内。三是导管插入混凝土内深度不够,使泥浆混入导管中。四是拔出导管过度,泥浆被挤入管内。采取的预防措施。一是首批混凝土量应经计算确定,保持足够的数量和下冲力,使泥浆排出导管夕F.二是导管口离槽底应保持不小于1.5d(d为导管直径)的距离。三是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保持不小于1.5m.四是浇灌中注意控制浇灌速度,经常用测锤(钟)测定混凝土上升面,根据测定高度,确定拔导管的速度和高度。如槽底混凝土深度小于0.5m,可重新放隔水塞浇筑混凝土,否则应将导管提出,将槽底的混凝土用空气吸泥机清出,重新浇筑混凝土;或改用带活底盖子导向管插入混凝土内,重新浇筑混凝土。

3、结语

在地下室结构的施工中,钢筋笼施工和导管施工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它也直接影响到了地下室本身的施工质量,在实际的施工中,钢筋笼的制作和吊装非常容易出现一些严重的质量隐患,同时导管预埋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本文总结了几种常见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的施工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第7篇

1问题提出和调查结果

1.1问题提出

中国在由二元经济社会跨入现代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和城市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必然的趋势。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成为城市中“事实上的迁移人口”,在中国城市中已出现诸如“浙江村”之类的移民自发安置形式[1,2],无论是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还是采取自发安置的“移民”,都已经给中国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进入90年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从“离土不离乡”[3]的就地转移进入全分离的异地转移阶段,并主要以流入城市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城镇为主流[4-8]。目前和今后,在中国城市中将面临严重的移民安置问题。

数量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去何处?在城市中如何吸收安置移民并让他们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其次还有文化的适应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问题。但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劳动力转移的原因机制和影响分析,对城市外来移民的吸收安置研究薄弱。

1.2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

本文界定研究对象为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主要是指从农村来的、在城市中生活了较长时间、户籍没有迁移的、素质和收入水平较低但存在预期收益的、待迁移和有长期定居意向的“准移民”。“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安置”是从“人类安置”的主要含义出发,主要是期望从解决移民最基本的住房问题角度,来达到在城市安置移民的目的。

1.3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的调查特征

本文采取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对广州市和东莞市的一般抽样调查和50个镇村的重点调查,获得合格问卷459份,(占95.8%)。调查发现:近10~20年来,城市外来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已接近并超出当地常住人口。在被调查的外来人口当中,男性多于女性,71.1%的人在30岁以下、年龄结构(特别是女性)偏向年轻,70.4%的外来人口接受初中或高中教育,56.8%的外来人口来自农村地区,66.1%的外来人口在城市滞留超过1年以上并且有延长的趋势,主要就业于第三和第二产业的非正式部门,目前仍属城市中收入不稳定的中低收入阶层。

2城市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分析

2.1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类型

调查表明,目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居住类型主要有如下8种(表1),其中住出租屋、住单位集体宿舍、擅自占住和寄(借)住4种主要类型分别占49.45%、25.27%、15.60%和4.84%,合计占95.16%。

表1外来人口的现状居住类型

Table1Actualoccupancytypeofnon-nativebornlow-incomemigrants

居住类型人数(人)比例(%)

A寄(借)住224.84

B擅自占住7115.60

b1露宿34.23

b2废弃房屋57.04

Bb3水上船只11.41

b4建筑工棚4563.38

b5自建窝棚1115.49

b6其它68.45

C住旅馆招待所20.44

D住出租屋22549.45

d1租公房94.00

d2租私房15167.11

Dd3经营用房125.33

d4租临时房屋10.44

d5集体出租屋167.11

d6其它3616.00

E住单位集体宿舍11525.27

F住自己购买房屋91.98

G住自建房屋71.54

H其它40.88

*24人没有回答。

A、寄(借)住。外来人口寄(借)住在亲戚、朋友、熟人和主人家,其居住条件相对较好,但易激发寄住家庭的矛盾,居住既不长久也不安稳。

B、擅自占住。外来人口在城市中露宿、占住废弃的房屋、居住水上船只、在建筑工地搭建工棚、自建窝棚等。擅自占住实质是对土地的“非法入侵”,易受到政府的整治,是一种临时暂时的居住方式。

C住旅馆招待所。在被调查的人中所占比例最小。

D住出租屋。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租住单位公房、城镇和农民私房、临时房屋以及集体出租屋,这已成为外来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由于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在需求刺激下城市中非正式的租赁市场已经形成。住出租屋已经使外来人口的居住条件略有改善,但常常是尽可能多的人挤住在一间房子里,居住条件仍非常艰苦。

E住单位集体宿舍。比例上仅次于住出租屋的方式。一般工厂均为工人提供集体宿舍,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企业,在一些私人企业则可能是在工场旁边随意搭建一些临时窝棚供工人居住。集体宿舍一般只允许个人居住,当家属随来时只好外出寻找出租屋居住。

F自己购买住房和G自建住房。这两种方式目前所占比例较小。

2.2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

2.2.1居住行为特征

目前外来人口短期安置行为趋向明显。虽居住条件较差,但都表现出极强的忍耐性。实质上多数外来人口在对待住房上只是无可奈何的采取一种暂时的、对付式的办法来解决。

2.2.2居住状况

①74.4%的人采取同住方式以分担租金。②69.7%的外来人口人均实际居住面积低于8m[,2]/人。③多数缺乏基本的设施条件。79.5%的人住房缺乏成套设施,40.4%的人其住房有最基本的独立厨厕,其他为根本没有任何设施的工棚、窝棚和水上船只。

2.2.3居住空间分布与景观特征

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可分为聚居式和散居式两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村庄”聚居型、单位聚居型和遍在散居型。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和外资企业,单位宿舍的提供只是保证再生产连续进行的一个中间管理环节,居住行为被作为生产行为的一个部分得到集中管理,就象一只只“口袋”将外来人口装了起来;而在外来人口聚居的“都市村庄”,建筑密度一般在70%以上,“接吻楼”、“握手楼”随处可见、布局杂乱;村庄基础设施不完善,通风不畅、采光不足,而由擅自占住和租住形成的窝棚区,垃圾遍地,污水横流。

外来人口不仅本身居住条件恶化,而且刺激城市非正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促使“都市村庄”满目扩建;而暂时性短期安置则使城市出现二元结构、形成社区分割,已给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短期安置行为,应源于中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移民在身份认同上的障碍;安置问题所以产生在于现有住房制度中,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住房资源配置不足,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外来人口巨大的住房需求。

3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自助安置

3.1自助安置的内涵与理论应用

自助(Self-help)安置起源于20世纪初,作为一种理论形式则起源于60年代,后由于世界银行的肯定和参与,使其成为一种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世界性计划[9,10]。

自助是一种与其它建设系统不同的建设方式。住在这种自助式住房中的个人和家庭必须通过自财政、自劳动和自管理等等参与住房建设过程,这可能是完全自发的、也可以由机构组织发起的。自助安置理论其核心是期望通过解决城市低收入移民阶层最基本住房问题来达到在城市安置他们的目的[11~19]。在发展中的拉丁美洲等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移民首先面对的是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其次由于受教育程度低、难于就业而普遍收入低,更进一步加重了移民安置问题。完全自发的城市“擅自占住”因而成为必然,并严重影响城市发展。有组织的自助安置期望通过移民和机构的努力,在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同时,通过提高文化和社会意识,最终在城市安置[10]。

在中国,目前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人口安置,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的宏观调控体系,使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20,21]。这是一个调控过程没有到达安置的层次;一是“自下而上”的方式。80年代以后,中小城镇的发展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发挥了重要的“截流”作用[22],改革开放15年以来小城镇累计吸收了3000多万的劳动力就业[23]。这是宏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McGee的Desakota模式描述了在较发达的核心区域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城市化过程[24]。由于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区域不仅吸收了本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内地民工[25~28]。这是中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在这里,试图构建一种微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以外来低收入移民自我依赖为主的安置方式。

3.2交叉分析

对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与现状居住类型作交叉分析,结果表明:

(1)在现状三种主要的居住类型中,住出租屋的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文化程度略高、滞留时间略长,一般主要从事第三产业但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从事第二产业;擅自占住者以来自湖南和四川的为多,住出租屋的主要来自湖南、广东、江西和四川,其他来源分散;虽然多数来源于农村地区,但住出租屋和住集体宿舍的有更多来自城镇甚至城市地区。

(2)在外来人口中,文化程度越低的现状主要采取方式B和A,初高中及大专以上主要采取E、F和G;滞留时间越短的(1年以下)主要采取B和A,滞留时间较长的(1~3年)主要采取F,滞留时间更长的主要采取E和G;从事第一产业的主要采取G,从事第二产业的以E比例最高,而从事第三产业的则以F和G比例较高;目前储蓄水平越低的(1万元以下)主要只能A寄(借)住,储蓄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采取G、F和E;来自湖南、广西和贵州等省的以B和A比例最高,来自距离较远的四川、湖北、江西和河南等省的则以E、F和G比例最高,而来自距离更近的广东其他地区的主要是F和G、或者可能是依靠近亲采取A寄(借)住。

显然,A寄(借)住、B擅自占住和C住旅馆招待所更接近暂时性短期安置行为,而D住出租屋和E住单位集体宿舍属过渡性安置行为,F自己购买房屋和G自建房屋则表达较长期的迁移安置倾向。

3.3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

目前采取D住出租屋、E住单位集体宿舍、F住自己购买的房屋和G住自建房屋等居住类型的外来人口可能导向自助安置,以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1)首先要开展自助安置试验。有两种结果:其一是导向移民永久城市安置,其二可能因为移民收入积累、家庭牵制和城市适应等问题失败返回来源地城镇安置或农村;(2)自助试验主要有个人和机构两种启动方式。由于外来移民收入两极分化,一些可在一定政策条件下购房安置,一些开展个人自助建房安置;机构自助的发动者可以是企业、地方和社会组织,国内的或国外的;机构自助是解决问题的主体。(3)在空间层面上,合适的自助安置试验应从发达地区的城市(镇)和大城市的中间及圈层开始。在试验过程中,无论是储蓄收入、文化素质还是城市适应性,移民通过自身积累都会得到提高,其结果:一部分外来移民融入当地城市(镇),一部分可能由于收入提高以购房安置形式进入大城市,一部分可能由于适应问题回返来源地城镇安置,当然仍有部分返回农村。

适合自助安置的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如下:年龄在19~29岁或以上,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至少具有初高中或大专以上),目前在该地区已滞留一个较长的时间如1~3年或以上,有一定的储蓄水平(或者接受家庭援助的可能性)如有1~3万元以上,来自距离最近的地区和反而来自距离相对较远的省份的外来人口。

3.4住房发展与自助教育

在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自助住房生产计划将是可行的。但同时要使自助超出单纯的自助住房生产,关键是在自助住房发展计划中开展自助教育。

通过教育和培训,不仅希望为成员提供住房和服务设施,而且在于促进一个民主的自管理的整合的城市社会的形成。一般自助教育和自助住房建设如影相随同时进行(表2):

表2一般的自助教育-住房发展时间表

附图

a-A介绍自助合作的规则、组织和功能,介绍机构和自助组织法,讨论成员地位和职责;b-B了解住房规划设计、财政和资助、建设和建筑、组织和管理,讨论并参与规划设计;c-C小规模住房建设的方法、设备和工具使用、建筑技术和合作技巧的理论与实践培训;d-D住房扩张、环境和住房维护、住房资源利用的技术培训,参与成员管理会议;e-贷款偿还、会计知识培训,沟通技巧和职业培训,社会责任教育等等。

通过自助和自助教育,首先可以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其次学习与建筑相关的技术知识,提高资金运用和相关的组织管理能力;表达自己的动机期望,认识个人

权利和社会责任,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并激发个人潜能;增加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移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自助住房建设的过程因此成为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自助住房生产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安置模式。

4外来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4.1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内涵

自下而上的城市化,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域,由基层社区政府发动和农民自主推动的、以农村人口在农村内就地转移,建立小城镇为中心的城市化过程[6]。

如果在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另一种形式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将会出现,与以上对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的理解不同的是:在地域上,城市化发生发展的地域在城市而非农村;城市化人口来源非来自农村的就地转移而是异地转移。但理解大致相同的是:城市化发动的主体来自“下”,即城市化发展投资主体主要来自地方社区和农民群体及个人,以自有和自筹资金为主。

4.2外来移民安置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4.2.1外来移民安置与城乡经济发展

在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试图建立一种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机制:在国家鼓励自助安置的政策和减少农村土地对外来人口的牵制作用下,通过自助提高外来人口的城市适应能力,实现劳动力的空间异地转化,农村规模经营和规模经济发展。外来人口在城市就业将大大促进城市非正式经济发展。由于开发性移民安置中自助教育的作用,外来移民的文化和社会意识及移民素质等都会得到提高,移民在就业中逐步从就业于非正式经济部门转向就业于正式经济部门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没有实施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以前,从这个角度看则长期有利于城市正式经济的发展。

4.2.2外来移民安置与城市空间的有序评价

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是在同一地点同时发生的,这将意味着实质性的城市空间扩张。如果空间位置选择得当、组织合理、整个开发过程在非完全商业化的前提下来进行,将实现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由于在自助过程中鼓励自助组内密切的家庭联系和住房合作建设的开展,通过自助教育提高移民的质素加强移民与社会的联系,等等,将使所形成的安置“空间连接度”[29]提高,如果通过诸如自助教育、自助规划和计划、政府和操作者的作用等组织过程,对内部连接度已较高的住房活动[D=D(资金、土地、设施等)]、产业活动[I=I(非正式的、正式的)]和衍生活动[S=S(教育文化、社会意识等)等按不同的功能属性和类型结构进行组织,将实现空间的有序发展,形成等级的移民安置空间(图1)。

附图

图1对自助安置模式空间有序发展的认识

Fig.1Knowledgefororderlyspacedevelopmentofself-helpsettlement

4.2.3移民安置与城市社会空间整合

由于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鼓励团结的自助来进行住房建设和相应的活动,可以预见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将再次成为移民在自助中的联系纽带,移民文化将在异地得到发展。自助安置必须充分考虑与移民文化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引导不当,在自助中发展的移民文化现象将对城市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自助教育下发展的移民文化与在自发的地缘、血缘、人缘和业缘关系基础上发展的移民文化相比,将可能发生一些质的变化:自助教育使移民无论在与职业、收入相关的经济层面上,还是在观念、城市文化认同和心理的归属感等文化层面上,其城市适应性将得到大大增强。结果将首先使外来移民在“精神”上实现城市化,其次,移民在文化和社会意识上的质的变化,将最终促进移民与城市的整合,由社会隔膜和社会分割所引起的社会冲突和相应的社会问题将大大缓和。

4.3移民安置与城市化发展

在国家相关政策作用下,经过内外力的交互作用,城市外来移民为发动的主体。资金来源于国际援助、国家长期贷款,并以自助机构获得的信用贷款和自财政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自助住房建设中同时必须开展自助教育和培训,从而使自助模式超出一般的住房建设成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三种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结果出现(图2):

附图

图2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Fig.2Below-updevelopingmigrantssettlementandbelow-upurbanization

其一,在相应的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配合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通过自助住房建设脱离农村、居住城市,在发达地区的村镇、城镇和城市三个层面实现劳动力空间转化;其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反馈。城市非正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城市地域通过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使城市空间扩张,另一方面城市正式和非正式经济的发展将改变城市的经济结构;其三,在自助教育过程中,移民城市适应性增强、观众转变、文化和社会意识提高,在“精神”上成为城市化的人。城市空间扩张、经济结构转化和移民精神城市化构成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收稿日期:2001-04-28;修订日期: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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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论文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权利,知识产权,跨国保护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法学论文,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小论文。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法学论文,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法学论文,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的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由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小论文。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全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志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法学论文,等等。

要破解主权对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桎梏,还有一条可行的途径――协调主权者意志。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国家间社会倡导主权的协调有“弱肉强食”的危险。但是我们主张的不是主权的协调,而是主权运作方式、主权者意志表达方式的转换,也即由单独表达主权意志转化为由主权者集体表达。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知识产权的行使、滥用权利的监督与惩治等领域,已经树立了协调主权者意志的范例。

我们认为,主权者一秉诚意地协商、谈判,达成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协调彼此对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管理方式、权限、互通情报,等等,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无损国家主权的条件下完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与消除。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不仅使国际合作成为民族国家的基本义务,而且改变了国际合作的含义,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属地因素和属人因素的双重作用。可见,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保护是大势所趋,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此类国际合作必然要求主权者意志的协调,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主权者意志的协调是客观可行的。

第9篇

[论文关键词]牵连管辖案件;并案侦查;相关规定

一、检警牵连管辖案件的范围及特点

所谓检警牵连管辖案件,通俗来讲,就是案件侦查权虽然分别属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是,案件间却由于各种原因互有关联而致侦查相互牵涉。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常见的牵连管辖主要有两类:一是主体牵连,即同一个犯罪主体既存在职务犯罪行为又存在普通犯罪行为;二是事实牵连,即犯罪事实之间存在较强的牵连关系,而且这种牵连已经影响到案件侦查的正常诉讼进程。前者如同一主体既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或渎职侵权类犯罪,又实施了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其他刑事犯罪;后者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引发案件,即渎职罪的基础案件与渎职案件之间的关系,检警牵连管辖案件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关联性。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既包括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也包含了侦查学上的犯罪构成。从刑法学上看,犯罪主体的同一性、犯罪行为的交叉性将会出现罪名并立,管辖并存;从侦查学上看,因为某些普通犯罪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必要条件,如徇私舞弊罪,必须有舞弊行为在先;而某些职务犯罪又是普通犯罪的原因,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第二,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在证据上具有依存性。司法实践中,牵连管辖案件的证据收集较一般案件有更高的要求,而且遇到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常见的情况是职务犯罪和普通犯罪侦查工作互为依赖,需要从对方侦查情况中查找证据证明,或者是从对方侦查情况中寻求本案突破口。

第三,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在事实上具有统一性。管辖牵连直接显现的就是主体或者事实的牵连。牵连的事实应评价为一个有机整体,认为肆意分割无异于破坏这些事实客观联系的完整性,继而阻碍侦查活动的有效推进,甚至会影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二、目前我国关于检警牵连管辖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

针对侦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牵连管辖问题,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作出新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2012年六部委也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本类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从上述规定看,原则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分别管辖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这符合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精神。在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中,尤其当管辖牵连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更加重要。《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别管辖的刑事案件如果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有主次之分,由一个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另一个机关予以配合,可以强化侦查职能,提高侦查效率,提高侦破率。这里所说的“为主”并不是指对涉嫌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一同去办理另一个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甚至替代另一机关的侦查工作。这里的“为主”是指案件的侦查有“为主”侦查的机关负责沟通、协调。而并案处理的范围,《规则》和《规定》均做了明文规定,应当学习运用并案处理措施,发挥其在检警牵连管辖案件中的作用。

三、并案侦查在检警牵连管辖案件中的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并案侦查事实上就是一种机动管辖权,具有充分灵活性。实践中,既能够涉及职能管辖,也能够涉及地域管辖,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排除诉讼障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顺利进行。也正是因为并案侦查的机动性,为了防止滥用,必须严格遵循实施的限制性。

(一)并案侦查的条件

第一,案件具备关联性。案件的关联性使得不同的侦查主体发生管辖牵连,而站在利于案件查明的立场看,谁拥有主罪侦查权谁理应行使并案侦查权。第二,并案具有便利性。这里的“便利性”应当是客观条件决定的,而不是人为制造出来的结果。也就是说,案件侦查客观上需要并案处理更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侦查效率,诉讼便利、诉讼及时、诉讼经济是并案主体的客观优势。第三,并案具有可行性。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各个侦查机关侦查权配置各异,应在自己管辖的领域内进行侦查。也正是由于侦查机关的分工职能,各自在其领域内亦是各有所长。并案侦查必须考虑实施的可行性,也就是并案侦查主体能否担当重任,完成原先并不属于自己侦查职能,毕竟之所以并案侦查是为了案件诉讼顺利,如果适得其反,并案侦查也就没有实施的必要。

(二)并案侦查适用探讨

当案件牵连关系产生并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并案侦查时,因为管辖互涉所涉及的可能超越地域管辖或者职能管辖,因此,将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继而产生不同的适用程序。鉴于职能管辖范围内虽涉及不同部门管辖但由于系同一单位内部,完全可以协调解决,因此这里将不探讨同一单位内的并案侦查问题。

1.同一地域管辖不同职能管辖

这里具体指的是同一地域的检警管辖牵连。《规则》、《规定》提出了检察机关可以并案处理,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笔者认为,既然并案处理是为了使诉讼更加便利,那么程序要求应当遵循便利原则,直接由该地域的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并案侦查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此,当牵连管辖产生时,检察机关经过较为全面的分析后认为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更为有利时,可以决定案件并案。当然,在决定并案侦查后应立即告知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原因,要求其及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原属于其管辖的具体案情,尽可能取得公安机关的继续配合和协助,切实发挥并案侦查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侦查效率。当然,如果认为由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更为适合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案件由公安机关并案,并派员对个案侦查进行指导,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与普通犯罪侦查并行顺利进行。

2.不同地域的不同职能管辖

牵连管辖涉及不同地域时,情况将变复杂。笔者建议参照刑诉法中多地均有管辖权的处理方式,即上报至同一地域级别管辖的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进行协调磋商,指定由一个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因为这类案件发生的地方不属于同一个地区,因此这类案件即便是在并案侦查权有了归属后仍应当保持案情阶段时汇报沟通,以避免因为异地产生的地方性差异和客观障碍。如果检察机关行使并案侦查权更合适的,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若出现几个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根据《规则》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是公安机关行使并案侦查权更合适的,同样也应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案侦查权确定后,其它单位必须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移交,在管辖机关需要协助时予以合适的配合。

四、并案侦查措施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应当确立检察机关在牵连管辖案件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细化而出的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等等权能,理所当然地应当担负起引导侦查的责任。其次,牵连管辖案件的并案侦查具有机动性,由检察机关在并案侦查中主导有利于案件证据收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于诉讼过程的顺利推进具有积极意义。再次,牵连管辖案件只是一类特殊案件,实践中并不多见,检察机关作为此类案件侦查的主导并不会改变已经构建的检警关系框架,也不会与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相矛盾,而且符合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

(二)应当完善牵连管辖案件的侦查协助机制

由于管辖权的不同,不同侦查机关只有通过双方互动才能发现管辖牵连的情况。因此,检警双方建立一个常态化的通报机制具有必要性。双方一旦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案件就及时通报对方,对方是否立案可在约定期限内回复。若对方立案侦查则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取证,双方在案件侦查基本事实清晰的情况下适时磋商决定是否并案侦查。当牵连管辖案件并案侦查权明确归属后,其他原来有权的侦查机关是否就不再理会相关案件了?笔者认为,这些侦查机关应当继续发挥侦查协助作用。如果决定由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予以个案指导,协助完成职务犯罪侦查部分。反之,如果决定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发挥优势协助做好普通刑事案件侦办。

第10篇

【摘  要】会计类《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的研究》,对财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人资格;保险机构;财务研究

各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博弈过程就形成了一般的贸易规则,体现在保险服务贸易方面就是各国对本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通常采取的是商业存在的形式,对保险跨境交付很少做出承诺。

这是因为保险产业的特征要求保险提供商对于保险标的要求相对对称的信息,从而对承保风险、保险费率、准备金比率等保险合同的根本性条款进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有效的评估和衡量,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分析基于这样的原因,保险经营要求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对待海外保险公司的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通常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东道国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才可以开展商业保险业务,并对其企业形式、资本结构、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出相应的要求。

如果成员国对跨境交付做出过多的开放承诺,就相当于允许海外保险公司通过东道国境内的人进行保险经营活动,其他市场准入的限制和监管措施就形同虚设。

 

而境外消费由于是东道国居民在东道国国境之外进行的保险活动,分析本国的监管机构没有管辖权,无法进行过多的直接限制,但是可以通过外汇等其他手段进行间接监管,限制本国被保险人购买海外保险公司的服务,减少资本外流。

自然人流动主要和保险专业性的辅助人员有关,如保险精算、财务、保险指导等专业人员进入东道国进行保险服务活动,这些活动是个人提供自己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智力性劳动,而且多数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各国通常也没有过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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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会计之友,2000,1:10—11

第11篇

关键词:国家,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所以,讲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免费论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是一个集合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发展史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国家拥有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但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纪以来,当主权国家的观念兴起以后,整个国际法学说为自然权利理论所控制,每个国家除了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外,还保持着其拥有天赋权利的自由。随后学者们按照其意愿任意增减基本权利清单,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主权、平等权等。至于可供考虑的义务范围就更加受限了,因为学者们在论义务时通常都局限在与权力相关的方面,一国的权力对另一国的就是义务。

19世纪末,由于条约法的发展,观察家都意识到基本权利理论的随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学者试图恢复基本权利理论,同时为其构建新的基础,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们视为是先于社会存在的天赋权利,国家的权利因而不再是道义规则,而成为法律规则。免费论文。学者们试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罗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性文件。这一运动由美国国际法律协会在1916年发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国际法律协会发表的较完善的方案,这些努力意义深远。[3]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传统国际法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他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主权、平等权、独立权,除此之外还有自卫权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人权和保护环境等义务。根据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国家依据其独立权,可以独立自主的选择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决定它的对内和对外方针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组织、与外国缔约或结盟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对本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制定的决策过程这一涉及法律制定资格和能力的平等。国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条约的约束,在国际会议中需做出决定时,不分国家大小强弱承认其相同的投票价值。但是,如果是国家自愿同意的条约和决定,内容即使是不平等,也不能视为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免费论文。《联合国》第51条的规定不仅确认了国家自卫权,同时也为国家行使自卫权规定了条件限制,国家行使自卫权既不得对他国造成侵略和威胁,又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邻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所有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及在其范围内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拥有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地域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领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称:“一个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它的权力,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他的领土外行使,除非依据来自国际习惯或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

(2)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在“诺特波姆案”(1955)中,国际法院指出:国籍就是一种法律纽带,这种纽带的基础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事实,是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真正联系。事实上,赋予个人国籍的国家比其他国家与该个人有更实际的联系。这构成了对其行使管辖的司法表达。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四、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要承担一些基本的国际义务。传统国际法提到国家的义务时,主要是尊重他国的权利、遵守条约上约定的义务,即意味着对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对义务,而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意识非常淡薄。现在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当然应遵守的普遍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与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抵触的条约无效便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国际法院也在1970年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判决中认为国际法上的义务有两种,除对他国负有的相对义务外,还存在所有国家对有法律利害关系的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普遍义务包括禁止侵略战争、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已经不存在异议。这些义务涉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民主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义务。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主权和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五、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和承担基本义务的原因

国家之所以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是由于各国拥有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国的支配和命令,对其领土内的所有的人、物、行为行使排他的管辖,并对其领土有处分的权利。它是独立和最高的统治权称为主权。基本权利就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没有差别。因而拥有主权的各国是相互独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权保护本国及其国民的安全、抵御外国及其国民的侵害。

国家之所以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是在国际社会倡导和平共处的大背景下各国尊重他国主权的体现,他是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而尊重他国主权也就是对本国主权的尊重。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服从于另一主权者,不受另一主权者的影响或受到另一主权者义务的约束而减损其本国的尊严。只有在获得明示的许可时,一主权者才可进入另一主权者的领土;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规定,但是确信另一主体者通过默示保留一独立主权的豁免,那么该主权者会享有豁免。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对方国家的同意或条约上的根据,否则是被禁止的,因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将直接侵害对方国家的主权。

综上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基本义务都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参考文献:

[1]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例精解》,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4页。

[2][日本]松井芳郎等著:《国际法》,辛崇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18页。

[3]褚俊英主编:《国际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3页。

第1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跨国税收 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其实两者都有失偏颇。

首先,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妥善地处理并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扶植并鼓励国内信息产业的发展。应该认识到,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解决跨国电子商务所得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国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其次,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的税收中性原则。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的差别,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尤其是所谓间接的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

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尽早研究。在当前情况下,从以下几点具体考虑:

一、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二、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三、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四、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

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五、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

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OECD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并加紧培养财税电算化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最后,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问题,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参考文献:

[1]刘广洋.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避税新动向[J].财政研究,2002.

第13篇

[论文摘 要]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现象比较严重,源于各国国内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立原则各有不同。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我国现行立法的部分规定,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不利于跨国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建议 参考 国外相关立法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涉外离婚 法律 制度加以完善和 发展 。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男女双方文化传统、社会经历、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离婚的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由于“协议离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的法律冲突较少出现,故各国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作规定。本文着重就“判决离婚”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在管辖权确立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以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有这些地域联系中以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标准最为普遍采用。采用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1] 

(二)属人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具有受理、审判的权限。采取这一原则的理由是离婚案件是属于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系最密切,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管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等国都采用这一原则。(现如今,这些国家也将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扩大了管辖权范围。) 

(三)专属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离婚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为本国国民,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该案件只有本国法院才有权受理,而不承认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2]如奥地利和土耳其等国就对有关本国人的离婚案件主张专属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原则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在几个国家对离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诉讼权利。 

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采取单一管辖原则的已不多见,上述各国法律规定中主要就有以住所地管辖为主,国籍管辖为辅和以国籍管辖为主、住所地管辖为辅的两种模式。因此,总体来看,有关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正逐步走向灵活,向着有利于离婚的方向发展。 

 

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协调 

 

司法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各国对管辖权的争夺是导致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基本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现有的立法水平下是不现实的。虽然国际社会就离婚管辖权制定了一些统一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或是区域性的,或虽是普遍性的但参加的成员国屈指可数,影响力还很有限。所以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 

(一)立法方面 

首先,应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的规定。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各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宽松。而强调专属管辖只会导致一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得不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这是与当前便利离婚的立法宗旨不符的。专属管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会损害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但是这种根本否定外国管辖权的做法有“杀鸡取卵”之嫌。而传统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不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仅例外地赋予本国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与本国的基本制度与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以不予承认,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灵活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秩序。 

其次,应该考虑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范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通常的做法是采用选择性规范,采用这种折衷主义的立法例有着明显的好处,就是为当事人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择一起诉提供了便利。 

再次,由于协议选择管辖权能在具体案件中协调有关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在合理限度内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不失为有效方法。[3]住所地(包括婚姻住所地、夫或妻一方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共同惯常居所地、夫或妻一方惯常居所地)、国籍国(共同本国法、夫或妻一方本国法)、婚姻缔结地均可以成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的连结点。 

(二)司法方面 

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避免和消除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求各国法院基于内国的有关立法,在司法上充分保证有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只要有关协议不与内国专属管辖权相抵触,就应该承认其效力。 

其次,在外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律具有管辖权,且不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冲突的前提下,内国法院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承认该外国法院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的法律效力,拒绝受理对同一案件提起的诉讼,从司法上避免和消除管辖权的积极冲突。[4] 

此外,在各国都极力扩大本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虽很少出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管辖权消极冲突不仅仅作为理论问题存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管辖权消极冲突中的当事人,法律应予以救济。被誉为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最高成就的瑞士国际私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但该法有关“本法未规定在瑞士的任何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而情况显示诉讼不可能在外国进行或不能合理地要求诉讼在外国提起时,与案件有足够联系的地方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规定,为管辖权消极冲突中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可能。《

三、我国的制度分析与立法建议 

 

(一)我国有关离婚管辖权的现行法 

第14篇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像传统商务活动那样建立固定的商务活动基地、隐蔽性。电子商务的进行利用的是无纸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势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七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审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赖的纸质凭证。此外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机会,弱化了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相当。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资金转移。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资金通过网络直接支付给销售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其交易的真实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很大。间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使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授权及用户名多重保护等来隐藏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从而为企业偷漏税提供了天然屏障。

2.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收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并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互联网的出现模糊了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使得收人来源地的判断出现了争议。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为准,而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将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二传统税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人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被动摇,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再次,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上进一步取得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影响。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及劳务的提供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传输一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导致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道其用户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道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负税,影响了税额的计算,而且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对税务监管环节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在世界范围直接交易的机会,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而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人和费用分配,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5.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纳人征税的范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完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既要维护短期利益,又要考虑长期利益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税收政策税收原则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像传统商务活动那样建立固定的商务活动基地、隐蔽性。电子商务的进行利用的是无纸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势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七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审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赖的纸质凭证。此外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机会,弱化了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相当。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资金转移。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资金通过网络直接支付给销售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其交易的真实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很大。间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使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授权及用户名多重保护等来隐藏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从而为企业偷漏税提供了天然屏障。

2.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收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并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互联网的出现模糊了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使得收人来源地的判断出现了争议。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为准,而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将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二传统税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人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被动摇,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再次,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上进一步取得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影响。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及劳务的提供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传输一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导致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道其用户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道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负税,影响了税额的计算,而且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对税务监管环节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在世界范围直接交易的机会,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而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人和费用分配,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5.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纳人征税的范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完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既要维护短期利益,又要考虑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