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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1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某妇产医院的200名护理人员,随机抽取,均为女性;年龄21~52岁,平均年龄(32.4±4.9)岁;学历方面,中专及以下54人,大专139人,本科7人;职称方面,护士及助产士69人,护师107人,主管护师24人。
1.2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形式进行调查。问卷自拟,内容包括是否接受过职业防护培训、工作中有无防护措施、是否接触过传染病患者、是否在工作中受到过器械损伤、是否接触过化疗药物等。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200分,收回率100%,有效率100%。1.3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5.0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用χ±S表示,组间用t检验,P<0.05为具有显著性差异。
2结果
2.1职业防护培训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仅有7名护理人员接受过系统的职业防护培训,占3.5%;未接受过职业防护培训的护士占96.5%(P<0.05)。
2.2工作中的防护措施
职业防护措施包括操作前后洗手、戴手套、戴口罩等。结果显示,处理患者排泄物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共172人,占86%;进行终末处理时会采取防护措施的91人,占45.5%;而进行患者生活护理时采取防护措施的49人,仅占24.5%。三者对比,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2.3传染病接触状况
调查显示,接触过传染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占88%,其中采取防护措施的仅23人,仅占总数的13.1%。
2.4工作中器械损伤情况
有过被针头等医疗器械刺伤、划伤的198人,占99%。其中被无菌针头刺伤的132人,占66.7%;被污染针头刺伤的162人,占81.8%。2.5化疗药物接触情况接触过化疗药物的112人,占56%,其中,采取正确防护措施的仅43人,占38.4%。
3职业安全防护分析与对策
职业危害问题已经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在医疗卫生行业中,职业危害往往涉及的范围更大,危害因素也更加复杂。对于工作在临床的一线人员而言,每天必须面对大量的患者,在进行各种医疗活动时都存在职业暴露的危险。但是由于职业危害相关知识的缺乏,许多医护人员并没有意识到职业防护的重要性。在护理工作中,一些导致护理人员产生职业性感染的危险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曾有过被针刺伤或划伤的护理人员占总数的99.0%,这说明护理人员器械损伤发生率极高,加上防护意识淡薄,风险性较大。有文献报道指出,患有血液性传染病的医护人员有85%以上均是由于针刺损伤所造成,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临床护理人员。有关流行病学资料显示,被污染针头或医疗器械刺伤感染乙型肝炎的概率为6.0%~30.%,丙型肝炎的概率为0.4%~6.0%,艾滋病的概率为0.25%~0.40%。这些数据使我们认识到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很大的职业危害风险,必须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才能够防止职业性感染发生。对于妇产医院护士而言,由于缺乏必要的职业防护培训,护士们的职业防护意识十分淡薄,在工作中处理前置胎盘、子宫出血、产后出血等问题时往往会接触到患者的血液和体液,这些都是造成护理人员职业暴露危险的因素。从本文调查结果来看,接触传染病或病毒携带者的护士占总数的88%,而护士们由于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只是根据自身的判断来进行防护措施,导致在处理患者排泄物、终末处理、生活护理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例分别为86%、45.5%、24.5%。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妇产医院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淡薄,不能够正确认识到职业暴露的危害。美国疾控中心对于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接触感染提出的两个预防标准中提到,医护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防护操作规程来进行,这不但是对于医护人员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患者健康的一种负责。标准中提到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不用考虑患者的疾病种类和诊断结果,而是一视同仁地进行微生物传播的预防。对于妇产科护理人员而言,应当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时戴手套,接触前后进行洗手,接触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时穿隔离衣,被医疗器械损伤后迅速挤压出血再进行清洗和消毒,要有血液是潜在危险物品的意识,及时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减少接触可能。本次调查结果显示56.0%的护理人员都有过化疗药物接触史,而在工作时会采取正确防护措施的仅38.4%。临床大量研究结果显示,化疗药物对于操作人员存在十分严重的危害,这些药物能够通过皮肤、呼吸以及经口吞入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即使低剂量的药物也会对人体产生影响,具有致癌、导致脏器功能衰竭等危害。因此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接触此类药物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一般而言接触化疗药物主要通过配置药物、执行化疗、处理药物溢出状况以及处理患者排泄物等途径,因此医院应当针对这些途径设立必要的管理措施,为接触化疗药物的医护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避免药物对护理人员造成明显影响。本次调查共200名护理人员,其中仅7名护理人员接受过职业防护培训。这说明,绝大多数护理人员缺乏相关的职业防护知识。为此,必须加强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教育,广泛设立培训平台,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可采取讲座、发放资料等,增强护理人员的知识获取量,也可在院内建立防护机制,定期进行相关知识考核,进一步加强护理人员对职业防护的重视。
4结语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联,继而对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以及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最后对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现状 问题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创意产业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创意产业的发展,将文化艺术创作为基础,以个体的创新能力为助力,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新的创意产品和服务。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有效的结合,无形的创意成果通过这种结合能够转化为实质的产品,并且带来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创意产业领域多集中在文化创意领域,主要涵盖工艺、设计、广告、电影、表演、动漫、玩具以及游戏等等领域。随着创意产业辐射领域的逐渐增加,集群发展态势已成为各国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随着集群发展态势的形成,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愈加密不可分。
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要促使创意产业保持经济活力,其关键在于形成良好的创意内生循环,即个体创新促使创意产业能够不断创新,创新产业中创造出的“无形创意”能够顺利形成实质成果,获取利润,免受剽窃和抄袭,形成激励效应,鼓励创造个体再次进行创意创造,形成良性循环,促使产业不断发展。只有促使这种创意产业内生循环不断运转,创意产业才能被称为朝阳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满足了促进创意产业形成良性内循环的制度需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主要针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及经营性标记等内容,即无形的创新知识、技术与品牌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个体的创造力,源于知识的积累和升华,来自智慧的运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如果缺乏有创新的创意,或者新创意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大量以产业化形式创造社会财富的各种新文化、新创作、新创意等无形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为权利人提供了对创新成果的专有垄断的合法保障,通过为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起了对创意产业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这种核心价值贯穿于创意产业动态发展的过程始终。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再从样品变成商品,继而来到市场,进行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影响关联,每处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具体而言,从创意的构思到创意产品生产,涉及创意产品营销和推广,以及创意衍生产品的开发,整个创意产业链各环节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见图1)“文化创意成果的产生以知识产权的获取为目的,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以知识产权的交易为纽带,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则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后盾。”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略揽
近年来,我国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较多,目前研究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创意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以及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等三个方面:首先,在对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阐述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本质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强调创意企业的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特征与知识产权特征吻合。其次,我国创意产业起步较晚,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障碍。因此,在该领域的研究集中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研究领域,主要阐述从法律途径以及通过政府监管途径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强调创意企业自身及其行业协会在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探索创意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意产业企业版权融资等方面。完善社会综合服务体系促进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贯穿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综合版权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版权信息、版权认证、版权调查等综合服务系统。近期,对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亦成为学界研究热点。
然而,结合创意产业发展实践来看,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领域仍需对下列问题深入探讨,首先,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业集群发展态势下,各类综合创意产业,通过地域上的集中,将各种创意资源予以集合,共同打造品牌和价值链,使创意产品的产值达到最优化。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各种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同的保护模式又各具特点,研究具有复杂性。其次,在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探索中小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等问题上仍需继续研究。从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实践瓶颈来看,保证创意产业集群内知识产权转移的畅通性,促进创意产品顺利市场转化,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目标。第三,从世界各国的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来看,与独特的地域特征相结合是创意产业升值的成功经验。而目前该领域中对知识产权促使创意产业发展的很多研究往往脱离这一要素,忽略了联结“创意产业集群化”与“独特本地特征”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忽视地方特色与创意产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动效应。
三、陕西省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分析
在我省的诸多产业领域中,经济增长最快、成效最显著的当属创意产业。2008年,西安文化产业增长值为119.34亿元,占GDP比重5.5%,连续三年超过15%的增长率。2009年增长值约18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6%。我省已经形成以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文化产业园区等为中心的创意产业发展园区。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陕西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方案》等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更加全面的指导省内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提供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等一系列措施,陕西在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创意产业链中,权责不清,权利意识不到位。创意产业链条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且较为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创作权利主体、设计权利主体、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人以及广播组织等;从权利类型来看,更是分涉著作权与邻接权两大领域,共计数十种权利类型。虽然目前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大多仅停留于表面认识,以版权为例,大多数人对创意产业涉及的邻接权领域并不清楚,而邻接权利的产业化恰恰是欧洲以及英美国家版权产业的重点。
其次,盗版严重侵蚀创意产业链,正版化道阻且坚。以创意产业中最为活跃的影视产业为例,影视作品通过传统途径发行价格与视频网站发行价格相差巨大,某热播剧在传统发行渠道每集数十万,而在视频网站的发行价格平均每集一万左右。低收购价格对网络影视发行商毫无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中,几乎难见正版影视内容提供商的身影,盗版影视内容趁机而入,获取利益。虽然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逐渐开始转变,正版提供商也试图进入互联网影视发行链,但是比例仍然过小,正版化道路漫长。
10月27日,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市创业产业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作为2012上海创意产业国际论坛分论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旨在研究与探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司法与执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借鉴知名企业的管理方法,协助文化创意企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政策指引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了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行业之星
杨凯律师:
今年,团购的迅速兴起与产业乱像吸引了大众的关注,也使得团购的知识产权话题成为焦点。由杨凯等律师的运动品牌“法国公鸡”诉嘀嗒团、走秀网推出的“法国公鸡乐卡克鞋团购”涉嫌商标侵权一案,以“法国公鸡”方胜诉告终,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
杨凯律师——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业务。长期从事商标异议案、商标复审及争议案、商标行政诉讼案、商标侵权诉讼案、专利侵权诉讼案、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商标行政查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业务,同时负责合同审查、参与谈判并解答咨询,有丰富的诉讼及处理非诉业务的经验。
在杨凯律师执业期间,曾李宁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公司、美国鲍斯公司、美国利惠公司、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麦乐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国添柏岚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就专利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诉讼或行政部门查处等途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另外,由杨凯律师等的美国Fine Art Lamps公司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产品目录和灯具产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案,在取得胜诉的同时,也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将灯具产品认定为“具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并依据《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该案被评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届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韩国首尔市举行。来自AIPPI中国分会的120多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集佳律师事务所于泽辉所长以及其他8位来自中国事务所的代表成为本届大会的执委会成员,代表中国分会就2020年AIPPI世界大会的举办城市等重要事项进行投票。最终AIPPI中国分会推荐的中国杭州以66%的多数票胜出,获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主办权。
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
日前,由林达刘集团主办的《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本次讲座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国企业如何获得优质专利,更好地管理及运用专利资产。与会者针对目前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外市场中或将面临的问题向专家提问,并对未来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动态中的惩罚性赔偿表示极大关注。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市场; 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所呈现出来的规模、特点及发展趋势,往往与知识产权受保护情况互相影响、互相干扰。这两者之间循环影响,相辅相成。所以,透彻认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为文化创意产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来看,9大产业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③每种产业目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也略有差别:
一、文化艺术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给文化艺术表演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与空间。在广州、上海、四川等地的商业演出行业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现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演出团体已经过万,从著名民乐团体"女子十二乐坊"开始,国内掀起了一股"新民乐"的热潮,许多企业、单位或者娱乐场所的庆典等活动前都一定要加上一些文艺演出,而这些被请来演出的团体也就是营业性的商业演出团体。这些演出团体除了几个规模比较大的,操作较正规的团体以外,剩下的团体多为小型的、正经历起步阶段的演出团体,这样的演出团体由于营运并不正规,为了节约成本,时常用别的团体已经录制出版的唱片中的乐曲。这其实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这些乐曲已经由专人谱写或是改变,并且由专业的演奏员录制而成的唱片中的歌曲是有著作权的,其他人除非在创作人同意或者协商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就像"旭日阳光"在春晚中因一曲"春天里"唱红中国,并在随后的日子里未经原作者"汪峰"同意就自私在商业演出中演唱该曲目 ,并且进行盈利性活动,最终被汪峰告上法庭。
所以,这些演出团体首先不应盗用别人的曲目进行盈利性活动,这样虽说是降低了演出的成本,不用请专人创作乐曲;不用对演员进行新曲子的训练;不用花钱录制唱片及花费出版费等等。但是这种短期的获利却危害到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如果这种盗用乐曲的行为一旦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就没有人会再有动力写新的曲子,这整个演艺行业也将停滞不前。
但是现在更有甚者,在商业演出中进行"假拉"的行为,这不单盗用了别人的乐曲,截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且还欺瞒了观众,损害了消费者的了利益。原本器乐的演奏就不光是欣赏演员的外貌或者是动作姿态,更重要的是欣赏演员娴熟的演奏技巧已经专业表演。若是连基本的"演奏"都不是真的,那观众欣赏的到底是什么呢?
这种演出一般都由企业或者某些商家与演出团体协商,并由演出团体演奏给这些企业或者商家的员工、顾客观看。所以,要避免演出团体进行这样的欺瞒行为。这些企业和商家不能只图价格低、成本低,还得注重这些演出团体的表演质量。
另外作为演出团体本身,不应只为追求短暂的商业利益而放弃在艺术上的要求与标准。为了商业演出团体能健康、长久的发展,团员本身以及演出团体经纪人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而进行相应的前期投入,请专业的作曲家为该团体谱写具有特色的曲子,进行专业的培训以及录制、出版。这样才能真正将演出团体推向一个正规化的运作中。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自身也不能忘了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包括注册商标、著作权、宣传等等工作。以保证形成自己的品牌地位,提高品牌或者改演出团体受众的辨识度,以确保前期成本投入到后期收益的最大化。
另外作为整个行业来说,应该结成商业联盟,共同抵制盗用、侵权以及不合理的压价行为。这样才能给商业演出行业创造一个良性的成长环境。
二、新闻出版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也许就属出版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贴近我们的生活,每日在我们随手可触的书籍、音像、论著中都可以遇到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侵权、盗版、抄袭行为。
总结来说,出版类别最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分两类:一是对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进行盗版;二是对已出版的内容剽窃或者抄袭。
我们的身边"盗版书"四处都有,由于盗版书籍的价格低廉,所以多部分消费者来说还是有较强的吸引力的。但对创作者来说,经过盗版书籍的打击之后,不但自身劳动成果的价值无法得以体现,而且劳动价值也随之降低,获得的收益也是大打折扣。对于销售者来说,有的销售者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明知是盗版书却作为正版书卖,这一个是坑害了消费者,一个是损害了作者和正规出版社的利益;另一种情况说销售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以为进到的货是正版书,其实是盗版书,所以,作为销售者来说,也应学习如何辨认正版或者盗版书籍,不要因为贪图降低一点成本而冒险行事。对于消费者来说,有的消费者明知是盗版书,因贪图便宜便在小摊贩的手上购买,这样及影响了自己阅读的质量,也是对创作者的一种不尊重,既然想要享受别人的创作带来的精神享受,经营该给予相应的报酬,购买正版书籍的价格就是对创作者最合理的回报;还有的消费者,也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没有到正规的书店或者营销点购买书籍而上当受骗,当书拿回家时才发现,原来纸张劣质、错字百出、漏段漏行等等,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书店购买书籍,另外不论在哪里购买书籍都请所要发票,这样当发现是盗版书籍时就可以拿着发票到书店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正版书籍。
在剽窃或者抄袭的问题上,近年来也屡次发现。有些作者或者学者被称为"文贼",就是不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来获取精神劳动成果,通过剽窃或者抄袭的恶劣手段不劳而获,将别人的理念、创新与观点直接用到自己的文章或书籍中。关于这个部分,目前法律上还有一些漏洞。剽窃和抄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剽窃或者偷取未公开的成果;另一种是剽窃或者抄袭已公开的成果。在第一种情况中,目前中国的法律只能确认谁先公开发表,成果的拥有者就是谁,并无法依照发表之前的证据来认定谁才是知识财产的真正创造者。鉴于这种情况,创作者至少在现阶段应该提高警惕,因为知识与理念是一种十分容易传播及转移的知识财产,在还没有公开发表的前提下,这种成果并为具有真正的知识产权,所以在未获得至是产权之前,应该做好防范与保护工作,以防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窃取,并且在完成创作之后尽快公开发表。在第二种情况中,法律就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目前,国内各个出版社的认定标准不尽统一,但是基本内容与别人的作品相似度在0%-30%之算自主创新的成果。超过30%课认定为抄袭。
三、广播、电视、电影
影视作品从法律上来说与出版物一样,是拥有版权及著作权的,目前影视产品体现出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两大类,这与出版物很相似。一类是盗版光碟,一类是编剧或则说是剧情创意的剽窃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前些年光碟盛行的时候,VCD或者DVD光碟的盗版情况严重,因为光碟复制容易,技术没有太多难点,所以在正版的光碟一出版后,盗版光碟瞬时间便遍布大街小巷。有些地方政府还将盗版光碟的生产作为地方性的支柱产业,这源于早起某些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观念也不强烈。但再近年来,影视作品的盗版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形式--网络视频。影视作品都是在投入了大成本以后,由演员、剧组、导演、演艺公司共同辛苦完成的。但是网络的传播却极为迅速,网络比盗版光碟的传播速度还要惊人,覆盖面还要广。所以影视行业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也步入一个新的难关,如何控制网络上影视作品视频的流通,如何控制影视作品的外流,是影视业目前面临的更大的问题。
同时,在影视产业里面,也有抄袭或者剽窃现象,但是由于影片制作班底不同,相似的只有故事情节的部分,但这很难评判怎么才算是抄袭?故事情节的雷同很多时候是无力抗争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许只能从根源上做好保护工作。在创作核心--编剧的流程开始,就要做好保密工作。前段时间热播的大陆连续剧《宫》和《步步惊心》就在故事情节上惊人相似,同样是穿越剧,同样的主人公与故事梗概,但是却无力反驳。
所以,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现在已经十分明确了,如果没有健康的竞争环境,影视业也无法健康发展。
四、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一直以来,软件企业之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从未平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软件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④
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国外的软件巨头企业来说,我国软件行业的企业、公司实力的相对较弱。但是,也正由于我过的软件行业处在起步阶段,我们才有更多的机遇,如果能在我国软件行业的起步阶段就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环境,那么无疑将给我过软件行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
从软件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技术创新是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软件企业自身应该将生产重点放在技术革新上,只有技术的创新运用才有资本谈论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企业本身应该加大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在政府的政策鼓励和导向下争取多的科技研发资金或联合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科研的交流与合作。另一个方面,软件企业本身也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在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专职机构、引进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从软件企业起步初期就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等等。
从软件产业的宏观角度出发,政府与软件产业应该互相支持:一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二是软件行业中应该形成企业联盟,共同抵制行业内的盗用、违法复制传播的侵权行为;三是软件行业应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人才引进,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相应人才培养;四是可以创立一些中介机构,专门为软件行业中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提供建议或者为软件企业处理软件研发过程中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样才能在行业中建立一种良性、健康的竞争机制,规范的行业秩序以及绿色的发展环境,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软件产业在未来的社会中有能力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软件知识产权竞争中争取到有利地位。
五、广告会展服务
近年来,特别是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告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依然存在,但是相对于会展行业来说,广告毕竟是一种曝光率高的,直接影响商家商业利益的因素,所以一般知名品牌或者知名广告公司做出的广告都不太可能存在巨大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在许多小广告公司或者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就存在很多广告行业的侵权行为。比如说盗用别人的广告创意、在广告牌上自私使用别人的商标或者明星图片,侵犯著作权及肖像权等等问题。
而在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显严重。近年来,会展行业发展迅猛,各地都在建设会展建筑、展馆,还有激增很多新兴的会展公司等等。许多国际大型的会展业纷纷进入我国举办,比如世界瞩目的"世博会"。厦门作为一个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在地域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都有相当的有利条件。厦门也是一个会展多次举办的地点,并且有一些定期在厦门举办,比如98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西岸汽车博览会、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等等。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2012年展会计划中,至少计划举办16场展览会。除了厦门,目前我国各大城市以及二三线城市也在积极建设场馆、招展办展。会展业也组建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增站点,具有发展的潜力。但在发展过程中,会展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使会展行业发展不当或者阻碍和影响会展业甚至周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会展行业重要的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面临着监管不完善、法律意识薄弱、基础担保等问题,市场出现违法侵权、假冒以及盗用设计等多重问题。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显现出这样一个困难的局面。甚至,我国有些展会的现场还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问题的"集中展示地"。国外有一些大型展会 拒绝我国企业的加入,我国商品的各种侵权行为使得国外展会主办商防不胜防。商品的种类繁多、设计领域广泛,加上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导致很多时候我们分辨不出改产品到底有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所以这样的不信任感使得外国展会干脆拒绝我国的企业的加入。所以可见,会展行业与其说是自身有什么知识产权问题,还不如说会展是一个可以曝露我国各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个平台。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实漏洞颇多。
外国展会拒绝我国企业加盟一事也说明,我国如果不尽早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那我过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各种行业都会因该问题遇到发展上的巨大阻力,从单个行业来看,这会影响参展商的热情、削弱会展行业交流、展示的影响力与作用;从综合来看,这会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权利人的利益,长期以来更是不利于所有创意产业的发展,更是给消费者及市场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所以,建立行业秩序,决绝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我国会展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
六、艺术品交易
在2011年12月刚刚结束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论坛"上,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秀平说:"目前,中国书画作品在中国及世界艺术品市场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中国书画的生命力在于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而创新就必然涉及到版权问题。"⑤为了更好地保护书画作品知识产权,中国版权协会正在筹备成立中国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委员会。
另外目前在舆论中热议的关于某些艺术品交易公司贿赂艺术品收藏鉴定专家,将假冒的仿"古董"经过一纸证书,摇身一变成为"名副其实"的古董,并在市场上流动、交易,其中坑害了许多消费者、收藏爱好者的切身利益。这种是艺术品收藏专家利用自身的身份、地位以及在该行业中的信服力来蒙骗大众,为一己私利不顾及行业秩序,给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混乱,也危害了真正的创作者的利益。
七、设计服务
目前,我国运用比较多的设计服务包括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设计等等,设计师意向十分具有创造力的工作,其主要的核心就是原创者的创意和灵感,也正因为设计服务是以设计师的创意与领导为核心价值,更难以界定设计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更容易出现盗用的现象。
虽然在我国的法律公文中都有对建筑作品的相关保护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版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及其相应的模型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等规定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不无关系。
但在我国的法律实例中,很少听说有关于建筑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出现,而现实中出现了一个专有名词"类比设计",行内人知道,"类比设计"其实就是模仿,或者可以说是抄袭,这样的"类比设计"逐渐地名正言顺了。确实很难有人能确认其中的界定,如果两个建筑物看起来十分相似,但是尺寸不同或者改动了小部分的时候,确实很难在法律上界定这到底算不算侵权。在中国就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图一:北京天安门 图二:北京通州区的"天安门"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三:美国华盛顿白宫 图四:中国"白宫"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图五:上海世博会中国馆 图六:江苏阜宁县的"中国馆"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李忠民、、中华建筑报、2010/11/30
八、旅游休闲娱乐服务
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在经济收益或者是社会效益方面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旅游景点所发展出来的旅游业、服务业和副产品生产,旅游景点也是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中的最基本要素及核心价值所在。并且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拥有不计其数的、已发现和未发现的各种文化古迹、风景名胜,这些文化古迹、风景名胜的历史积淀及在文学、美学上的隐性价值可以创造出无数的财富。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自身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对审美、休闲的需要提高,中国各地的风景名胜都逐渐形成了以旅游、服务为主的文化产业链条。所以,旅游业的继续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所以我们更要在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注意避免其他的因素给发展带来的阻碍和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带来的影响。
这里我们就主要从旅游方面给大家分析一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的旅游产业在飞速发展,给政府和人民都带来了不少的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等等。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极少部分的景点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有资料显示,我国只有10%的风景、景点注册了商标,而其余的景点都未注册任何商标。并且,据了解,目前有很多小公司及经营个体这是抓住了旅游业发展中的这个漏洞来赚取钱财。他们在大家未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利用抢注商标的方式将很多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文化景点的名称注册成商标,然后利用抢注来的商标去告这些景点的侵权行为来获得收益。其实这些景点、名胜古迹的名称早就开始使用,并且有些已用了几十年已至几百年,但是负责管理和经营这些景点、名胜的单位并没有强烈的商标意识,不懂得如果他们不懂得用法力武器保护自己,就会被其他人占便宜。而这些懂得钻空子的个人以及小企业,明白其中能带来的利益,所以就在这些景点还没有将景点的名称注册商标的时候抢先注册商标。他们已经抢注了成百上千的景点名称,但却很少有当地政府或者机构管理此事。
所以,由此看来,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有待解决的,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增强注册商标的品牌意识。
总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对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和对外交往中的主动地位产生巨大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支持先进生产力发展、保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注释:
①陈世清:《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广告会展服务"、"设计服务"等皆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对文化创意产业9大产业的分类方法分类。
③北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文化创意网,2007-06-26。
④韩健: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赛迪网-中国计算机报,2011-12-15。
⑤关淼: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在路上,新华网,2011-12-15。
参考文献:
[1]李宇红. 文化创意产业分析及研究基础[J].北经人,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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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 晋. 通向大国之路的中国软实力--文化产业发展战略[M] 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
[5]袁正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二十四年[N]检察日报,2004-04-26.
一、医药制造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全面预算管理意识缺乏
目前,虽然很多医药制造企业的管理者已经开始意识到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但与“全员参与,全面预算”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单位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充分,片面理解为全面预算工作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其他部门不相关,财务部门制定了预算,其他部门去执行,往往是预算不符合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被重视或者遭到废弃;但事实上,全面预算的实施是需要采购、仓储、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全员参与,一旦进行预算管理工作的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而存在、处于孤立的状态,制定的预算不符合实际情况,全面预算管理的价值将得不到发挥,医药制造企业全面预算的推进工作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和阻碍,因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医药制造企业的领导者对全面预算管理也有顾虑,认为有预算就限制了个人的权利,束缚了经营思路,不利于面对市场发挥驾驭能力。
(二)全面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相脱节
相信每一个医药制造企业对于自身的发展都会制定一个长远的规划,即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而一旦设定了发展目标,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就要主动的向这个目标靠拢,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共同努力。但是,许多企业在实际的全面预算管理中并没有对接这个要求,预算的实际编制缺乏公司高层的参与,而公司的高层正是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和规划者。因此,导致企业的全面预算在编制的过程中缺乏战略管理意识,预算在编制的过程中没有与战略目标相结合,甚至与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相脱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缺乏正确的管理意识,只顾眼前的蝇头小利,很可能就阻碍了企业长远健康的发展。
(三)全面预算执行不到位,缺乏监督考核机制
医药制造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效果的好坏,以及怎样才能更有效的执行全面预算管理,是当前我国医药制造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些医药制造企业虽然制定了全面预算计划指标,但大多都是“重编制,轻执行”,很多的预算计划指标都执行不到位,普遍存在考核的内容不全面、考核制度不健全,同时也缺乏考核的绩效指标,缺乏对全面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激励和促进作用,无法调动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得预算的执行困难重重。全面预算考核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阶段,一旦与监督考核相脱节,就会造成全面预算管理无法充分发挥其对企业经营管理及资源合理分配的内在价值,形同虚设,“雷声大、雨点小”的预算管理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医药制造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也失去其战
略意义。
二、改善医药制造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全面预算的管理意识
为了更好地提升医药制造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管理,必须在全公司范围内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意识。首先,公司管理者要起到领导和带头作用,要认识到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全面预算管理不是限制领导者的权利,而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使生产经营更加有明确的目标,必须要不断强化公司管理者全面预算的意识,使他们充分的做好企业全面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的领航作用。其次,在公司各部门进行全面预算专业知识的培训,尤其是预算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更加要进行系统的学习,完善全面预算的专业知识,提高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最后,不断强化员工的参与性,从原料的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等部门都要积?O的参与,让他们充分理解企业的全面预算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是每一个员工的职责,从而在全公司上下树立“人人参与、人人负责”的观念,不给全面预算管理留死角,真正实现全面预算管理,以此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将全面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结合
医药制造企业应该把全面预算的编制提到战略高度上来,公司的高层要参与到全面预算的编制中,时刻对预算编制的战略方向进行严格的把控,使全面预算指标与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相结合,调动各部门员工预算编制的积极性,充分的体现全员参与。同时,要制定细致的工作计划,将战略目标细分,具体的落实到各部门及员工个人,做到人人肩上扛指标,便于预算的执行与考核。再者,还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生命周期的因素,企业的生命周期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几个阶段,医药制造企业在制定全面预算指标方案的同时,一定要根据企业不同生命周期的特点,充分考虑不同时期企业资金投入的大小、产品市场的占有率及产品的制造成本及利润率的情况,科学合理的编制全面预算。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全面预算的有效执行
医药制造企业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应当设定不同级别的责任中心,并定期召开汇报总结大会,对各中心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适时的监管和分析,总结其在当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在下期的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改进调整,保证全面预算准确有效的执行。同时,要设立绩效奖评机制,对于指标完成良好的员工和责任中心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公司内部表彰嘉奖;对于预算指标执行不到位的员工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此调动员工参与全面预算的积极性,为医药制造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进工作保驾护航,医药制造企业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内部数据平台,实现全面预算数据信息共享,这样使各部门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把全面预算管理公开化,让那些不执行预算管理的部门无处藏身,更有利于监督预算的执行,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文章类型: 案例报告
文章题目: 一例可疑神经症的案例报告
姓 名: 贾佳
身份证号: 610113198408070043
所在省市: 陕西省西安市
所在单位:
一例可疑神经症的案例报告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贾佳
摘要:本文是一例可疑神经症的心理咨询报告。主要症状表现为:间歇性头疼,心理冲突变形,工作与人际交往受到影响。该求助者是女性,半个月前与领导因为工作安排发生较严重人际冲突,当时引发剧烈情绪波动,事后几周工作绩效较差,两周前出现间歇性头疼发作。经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神经衰弱,未发现严重器质性病变。头痛出现后,该求助者开始出现对身体疾病的恐惧,对领导的怨恨冲突加深,近一个月内心冲突严重,人际交往受到影响,不敢出门,害怕突然发作头痛。咨询师应用贝克和雷米的认知疗法进行治疗,经过两个月十次的咨询,取得较好的咨询效果,半年后随访,求助者心理冲突缓解,能正常工作和学习,在人际交往上也得到了改善,头痛也不再发作。
关键字:可疑神经症 人际冲突 认知疗法
一、一般资料。
某求助者,女性,36岁,汉族,硕士学历。已婚,育有一子。有一个小6岁的弟弟和被叔叔领养的亲妹妹,6岁前与父母分离,在外婆家长大,6岁以后与父母同住,第一年由姑姑负责教育,树立规矩。成长过程中学习较好,顺利考入大学,从某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高职学院任教。36年前身体无大碍,目前患有头痛,但无重大疾病,精神面貌一般。
二、主诉及个人陈述
两周前,我与跨级男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发生争执。原因如下:一个月半月前,直属女领导安排我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各高职学院对这一赛事非常重视,我以前没有指导过大赛,也不想参加,我对学校的各种比赛不在乎,认为上好自己的课,管好孩子就行了,不追求名利方面的事情,也懒得参加。这此,女领导要求我参加,我内心不愿意,但是教研室没有合适的人选了,其他同事不是以前参加过,就是比我还不问世事的人。于是,我觉得这次逃不过,就只能参加了。我和另外一名男老师共同指导,期间,那名男老师跟我说,让我找副院长谈一下,就说学校供学生备赛的软件版本太旧了,如果用这个软件备赛,成绩肯定不理想,希望领导能考虑为大赛重新购置软件。于是,我就去找副院长谈这件事。结果副院长当时态度就不太好,说以前参赛也用的这个软件,都能取得成绩,怎么轮你指导学生软件就得换了?我当时非常气愤,觉得被误解。我想起他们在开会的时候说的话,好像意思是一切为了学生,其实老师遇到困难需要支持的时候他们领导能躲就躲,能推就推。然后,他还误解我,我是一心为了学生好,那个软件已经过时了,说我不能克服困难,我只是问一下,能换就换,换不了就算了,他说那话什么意思?!当时我就跟他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没想到,下午开全系大会的时候,他还把这件事在其他同事面前公开,并提了软件的名字,当众指责我不愿意克服困难。他在全系面前提软件的名字,就等于公开了这件事,谁都知道哪个教研室在用这个软件,哪个老师在指导大赛。我当时就气的不行了,会后准备找他去理论,结果他不在,我的状态被另外一个老师看到了,阻止了我。她应该能看出来我非常生气,我当时就想直接拍开副院长的门,跟他理论理论,凭什么这么说我?!
后来的备赛中,有一天晚上我突然开始剧烈的头疼,疼得我都哭了。后来,比赛结果也不太理想,我的头疼还持续发作。我觉得特别难受,心想,大赛过程再辛苦,也不至于累到生病吧?那天跟你聊天,你提醒我说会不会跟心理的冲突有关,我觉得是的。就在我跟副院长发生冲突之后几天还是当天,我记不太清了,我就开始头疼了。我去医院神经内科检查了,拍片子做检查都没有严重问题,有一点说头后面的供血不太好,可能有影响。诊断结果是神经衰弱。我猜我这个问题可能跟心理问题有关就来找你咨询了。
我现在害怕系里开会,我觉得那些领导说的话带个系部的不是正能量,就是压迫。我不想听领导说话,听后感觉恶心。因为领导太“假”了,会上说一套,背后做一套。那天我听见领导说招生问题的紧迫,说“一个学生=3万元”,我听完都快吐了。我还发现,我不能忍受领导这种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双重标准,这样我就不会做了。
另外还有在生活中,我跟老公相处得不好。他不负责任,不管娃,管娃的方式也不对。我对他妥协委屈自己,但是自己身体累,心也累,没有支持。
三、咨询师观察、了解到的情况
1、咨询师观察到的情况:咨询师到求助者的办公室做咨询,看到求助者个子不高,穿着打扮较个性,看我进来忙着给我倒水,缓解紧张状态,不自然。咨询师和求助者同时也是同事关系,咨询师以朋友的身份寒暄了几句,坐下,直接关心求助者最近的状态,求助者逐渐放松。在咨询过程中,求助者能逻辑清晰,对自己的情况自知,叙述明确,有求治的愿望,未见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
2、咨询师了解到的情况:(1)既往身体健康,无重大的器质性疾病史,无手术史,无传染病史、无输血过敏史、无高热抽搐及外伤昏迷史。求助者曾在综合医院做过CT、神经功能测试、心电图、X线检查及一系列生化检查,颈部动脉血管有点堵塞,其余检查未发现其他问题。(2)个人史:有一个小自己六岁的弟弟,还有一个被送叔叔家寄样的妹妹,6岁前在农村姥姥家长大,六岁接回来跟父母同住,写作业由姑姑监督完成,学习、规矩等是姑姑负责管教,爸爸妈妈一直不太管她。上学后成绩一直良好,顺利考上大学,然后工作当了老师。以前生活比较平顺,青春期期间与前男友相处分手第一次有痛苦经历,之后成为妈妈,开始了生活中的各种烦恼忧愁。与老公相处也不愉快,生活中埋怨指责老公不负责任。求助者对不负责任的人,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人厌恶。
四、评估与诊断
1、诊断过程:
(1)是否有器质性病变:求助者又头痛,通过止疼药一个小时能缓解,通过综合医院的检查,无法确定颈椎供血是否与头痛有关。
(2)内心冲突属于变形。担心开会听到领导心口不一的话,已经跟道德无关。另外出现头痛,心理冲突会尖锐。通过简易判断法:病程不到三个月,得分1分,精神痛苦,病人出现求助,得分2分;还在上班,但有担心不敢出门,怕头痛发作,社会功能中度受损,得分2分。总分5分,初步诊断为可疑神经症。
(3)心理测试
SCL-90:总分191分,其中恐怖因子3,强迫症状:2.8,精神病症状2.8,敌对因子2.7,人际关系敏感2.6,焦虑因子2.5,忧郁因子2.4,其他2.3以下。
(4)对该来访者的资料进行整理,得出该来访者产生问题的原因:
1、生理原因:青年女性36岁,承担主要家庭责任,身体疲惫。
2、社会原因:第一,该院校的技能大赛成绩领导比较看重,求助者在成长环境中被赞赏的声音多,批评的声音少,难以接受批评和失败。第二,求助者在成长过程中以来权威的认可,生活中的规矩是权威订立的,按照权威的做就会被认可,权威如果变化标准,求助者会无法适从。求助者的成长环境有依赖性人格障碍和焦虑性人格障碍的可能性。特征是依赖、不能独立解决问题,遇到问题感到无助。喜欢被人接纳,有讨好倾向,对拒绝和批评过分敏感,习惯性夸大日常处境中的潜在危险,所以有回避某些活动的倾向,比如系部会议。
根据以上分析,对该求助者的问题初步诊断为可疑性神经症。
五、咨询目标的制定
1、近期目标:(1)消除求助者的不良情绪和体验。(2)消除求助者头痛。(3)改善与领导和老公及周围其他人的关系。
2、远期目标:在达到以上具体目标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促进来访者心理健康、行为正常、人格完善的目标。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咨询方法及原理
(1)咨询方法:采用贝克和雷米的认知疗法,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建立咨询关系
第二:确定咨询目标
第三:确定问题:提问和自我审查技术。
第四:检查表层错误观念:建议、演示和模仿。
第五:纠正核心错误观念:语义分析技术。
第六:进一步改变认知:行为矫正技术。
第七:巩固新观念:认知复习。
(2)咨询原理:认知治疗是建立在治疗性联盟的基础上,咨询师通过运用热情、专注、关心、尊重、共情等技术,以求助者的问题为基础,解决求助者认知上的偏差、错误行为及不良情绪。认知治疗的重点在于合作和积极参与,让求助者决定谈什么话题,从中咨询师来识别其想法的曲解之处,概括要点,做出家庭作业安排表;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需与求助者共同确定目标,而目标的确定一定是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设定的具体的,可实施的;认知治疗与其他治疗方法有所不同,认知治疗具有结构性,咨询师在治疗期间要遵守其结构性原则,并由教会求助者识别、评价自己的功能不良的想法和信念,并对此做出反应,教会求助者成为自己的治疗师,而且强调防止复发,将治疗延续到咨询以外的时间,最终的目的是让求助者自己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
2、明确各自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一,求助职责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责任: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材料;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2)权利: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职业资格;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有权利选择和更换合适的咨询师;有权利提出转介或终止咨询;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3)义务:遵循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
第二: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责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2)权利: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有关的心理资料;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终止咨询。
(3)义务:向求助者说明自己的受训背景,尊重求助者,遵守约定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
3.咨询次数与时间安排
(1)咨询次数:每周1次,每次50分钟。
(2)时间安排:每周五下午。
七、咨询过程
1、咨询阶段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2)心理帮助阶段。
(3)结束与巩固阶段。
2、具体每个阶段的内容:(1)第一阶段: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1-2次)。
目的:A了解求助者的基本情况,收集信息。B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C通过心理测验,辅助咨询并明确主要问题。
(2)方法:A运用与求助者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相关技术。B摄入性会谈。C运用心理测验工具。
(3)过程:A建立良好的关系B进行心理测验,通过SCL-90了解求助者目前可能存在的情绪和行为问题所在。C解释心理测验的结果D运用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的技术与求助者建立初步咨询关系。E通过摄入性谈话,收集求助者的信息。F介绍认识疗法。G向求助者公开相互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第二阶段:心理帮助阶段(3-8次)
A目的:第一、确定咨询目标。第二、改变求助者的认知偏差。第三,调整求助者的不良情绪。第四,改善求助者的错误行为。B方法:第一,运用提问和自我审查技术。第二,运用建议、演示和模仿检验求助者的表层错误观念。第三,运用语义分析技术纠正求助者的核心错误观念;第四运用行为矫正技术进一步改变认知。
(3)过程:
A确定咨询目标:在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上,与求助者达成共识,确定一下四个咨询目标:第一;消除求助者的不良情绪和体验。(2)消除求助者头痛。(3)改善求助者与领导和老公及周围其他人的关系。
B运用提问技术:运用开放式提问方式了解来访者的问题所在。比如,现在最困惑你的问题是什么?领导说一套做一套你的感受是什么?你跟原来的女领导之间发生了什么?你跟父母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呢?
C运用自我审查技术:鼓励并引导求助者说出她对自己的看法。例如,通过对领导表面一套背后一套让她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让求助者意识到“我得按一个标准去做事,这个标准是权威的,如果没有权威,我就没有安全感。”让她意识到“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做事。”
D运用建议技术:求助者的表层错误观念,是她对自己不适应行为的直接、具体的解释。例如,在处理和同事关系的时候,她痛苦讨好的结果仍然是同事有好事不想着她。她背后的信念是:我习惯在和他人相处过程中遇到利益或信念冲突的时候选择讨好,只有这样才能维系关系。建议,下一次遇到利益问题的时候,勇敢为自己争取,看看自己是否还能与对方和平共处,与之前有什么不同。
E运用演示技术:“对于我不会与人进一步相处”的表层错误观念,通过演示技术进行角色扮演,例如,咨询师扮演求助者的角色,而求助者扮演孩子班主任的角色,进行对话沟通,了解关系无法进一步的原因。另外,针对与上级发生冲突的问题,让求助者担任领导的角色,而咨询师扮演求助者,让求助者从他人角度来分析,作为领导需要怎么样的员工。
F运用模仿技术:为了更好地与领导、同事相处,让求助者观察其他与同事领导关系相处很好的同事他们是如何跟领导、同事沟通的。让求助者去想象自己能否做到。
G运用语义分析技术:在与求助者会谈中,求助者反复强调“我很单纯,很容易相信人”,通过这样的句子进行语义分析,把主-谓-表的结构换成“我”有关的具体事件和行为,表语上的词应该根据一定标准进行评价,通过语义分析和转换,引导求助者说出具体有特定意义的句子。比如,“我上次相信领导会上的话,表现出我以前认为领导的话是他的心里话。”
H运用行为矫正技术:求助者的偏差认知和错误行为不良情绪往往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通过行为矫正来改变她不合理的认知观念。但一定要经过与求助者的协商,达成共识,用行为矫正才能达到效果。比如,要求她在人际关系方面与领导保持良好的人际界面,正常交往几个月以上;在情绪体验上,制定情绪晴雨表,每天对自己的情绪体验进行评分,成就感1-5分,满足感1-5分,在连续得到5-10个4分以上成绩时可以找咨询师进行咨询,将当前的体验表达出来。
(3)第三阶段:结束与巩固阶段(第9-10次)
最后一个阶段的方法是使用认知复习的技术巩固新观念,使用心理测验再次评估咨询后的情绪和行为。
八、咨询效果评估
1、求助者自己评估:通过两个月的咨询,症状得到了改善,行为改变,情绪改善,头痛症状消失。
2、心理测量结果与咨询前相比:SCL-90总分153,其中恐怖因子1.8,强迫症状:1.8,精神病症状1.7,敌对因子1.5,人际关系敏感1.6,焦虑因子1.5,忧郁因子1.5,其他1.5以下。
参考文献
(一)选题背景
1.现实背景:就业权的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并且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近年来诸如乙肝歧视等涉及平等就业权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积极回应,制定了《促进就业法》,批准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11号公约。但在劳动者在择业,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利,劳动完毕解决后续问题的过程中依然面对着广泛存在的不平等对待。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必然是一个劳动力大国。近几年,一方面是民工荒愈演愈烈,一方面却是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现象的大量存在。这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省份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开始起步,吸收剩余劳动力能力增强。更主要的原因则是因为就业权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使劳动力市场的单纯的市场调节在结构上和量上并未适应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严重扭曲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如片面追求高学历)。我们应当认识到,首先,劳动力市场并不仅仅是劳动力的简单的买卖关系,供需双方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人。劳动力在进入劳动市场应当受到有尊严,平等,公正的对待。其次,劳动力市场的除了遵循一般的市场运行原则以外,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平、社会保护等价值观。就业权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另一只手,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消除劳动权的不平等现象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2.法理背景:私权的保护与法的实施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救济则无司法”,这两句法谚充分说明了“写在纸上的权利(right in paper)”只有在司法程序中才能得以明晰化和实定化,也只有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及时保护才得以成为切实的、“行动中的权利(right in action)”,如此说来,诉讼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最终、也是最为重要的实现途径。
如果从广阔的视野里看待私人诉讼,那么我们不妨把民众以追求解决争议、维持秩序而积极参与的法主体身份,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权利看作是“私人主导型”的法律实施模式;从而区别于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从上到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律实施模式。学者的分析表明:拓展民众维权的范围和途径远比政府苛加和强行实施义务更有可能促使法律目的的完成。因此,在推进就业权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摆脱对行政手段的过份依赖,认识到当事人通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平等劳动权对于推进劳动权的平等所起的作用不亚于甚至超过政府,这一理念应当是思考和健全我国平等劳动权的民事司法救济的思想和法理基石。
(二)研究现状暨文献综述
在国内的劳动法研究中,平等就业权作为公民劳动权内容之一是一个不算新颖的选题,与其相关的话语不时见于期刊杂志之中。早在05年以前就有不少介绍,研究劳动权以及平等就业权的相关论文。对于劳动权以及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概念也已经做了相当深入的阐述,对于劳动权尤其是就业权的不平等问题的解决大多停留在立法层次上,对于具体的司法操作层面并没有什么深入的阐述。特别是在现行法律背景之下,平等就业权作为宪法已经规定了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并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1.关于就业权与劳动权
关于劳动权的概念,我国存在多种学说。立法上主要采用“一权说”,认为劳动权即就业权,指的是公民能正常“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自由的自主权。”[1]也就是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也就说“一权说”将就业权与劳动权完全等同起来。信长星主张“二权说”,他认为“劳动权是公民享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取得与其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的权利”,[2]与“一权说”相比“二权说”为劳动者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劳动者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除以上两种学说以外大部分学者持“多权说”,比如黄越钦[3],贾俊玲[4]等学者认为:劳动权是多项权利的集合,但具体内容稍有不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自由择业、职业培训、获得最低工资保障、享有安全和卫生条件、工作时间合理限制、休息全和社会保障权等诸多权利。综上,按照最狭义的理解即一权说的观点,劳动权即就业权,而按照多权说的观点,就业权仅是劳动权内容之一。在笔者查阅的诸多论文中,大部分作者都主张采用多权说,即就业权是劳动权内容之一,关于此点,应该说已经形成了共识。
关于就业权的性质,普遍人认为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其中,作为自由权的就业权指公民自由选择和执行职业,免于国家干涉的权利。作为社会权的就业权则是指公民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劳动机会和条件的权利。[5]应当指出的是作为自由权的就业权与作为社会权的就业权,虽然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矛盾,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张力,特定情况下发生冲突也就不可避免。这也提醒我们,我们在倡导国家积极介入,以保护公民的就业权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对公民自由的保护,防止国家对自由权的过度干预,保证国家积极作为在措施上的合宪性。
2.平等就业权[6]
国内学者冯彦君指出:“平等就业权属于劳动权的范畴,指的是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必然要求。其要义是,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7]黄雪兰认为:“就业权利平等,是指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无论其个人身份方面有何差异,在就业权利上不能有所差别,每个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机会是平等的。”[8]这反映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特别对性别歧视、疾病歧视、残疾人歧视、农村劳动者就业歧视等问题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由此可见,平等就业权的概念仅停留在录用阶段,仅包含录用阶段的机会平等。但事实上,如前所述“多权说”包括的:自由择业、职业培训、获得最低工资报站、享有安全和卫生条件、工作时间合理限制、休息全和社会保障权等诸多权利,都有可能发生劳动者受到歧视与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即使实现了机会平等抑或所谓劳动合同签订前的平等在之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肯能存在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三)选题意义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民事司法救济开题报告
社会意义方面:加强就业歧视法律规制是在“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劳工供大于求,形成了“资本强化”和“劳工弱化”的局势,从而使劳工处于被动的和被选择的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一方面,保护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日趋完善,资本在整个社会中占有越来越明显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却因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导致我国劳工地位在持续弱化。在这种背景下,构建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二、课题的可行性论证,预期的创新点
(一)研究思路
本文的主要思路就是围绕着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提供有效的民事司法救济展开。主要包括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标准、所依据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
(二)研究方法
1.类型化的方法
对“概念”抽象化这一局限的进行弥补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构造“类型”。类型是概念的具体化,它以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整体规整为出发点,对法律生活进行建构性的发现,以此理解概念在情景的含义和法律的意义脉络。本文对于类型化方法的主要运用体现在对于就业歧视类型的划分,如显性歧视与隐性的歧视;对于举证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的分类;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同情形的划分等。
2.比较的方法
西方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反就业歧视的研究,立法都起步较早。通过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机制尤其是诉讼机制的研究必然对我国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可能的创新点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主要是:
通过对已有论文,尤其是近几年与劳动权,就业权相关的硕士论文的梳理发现:对于平等就业权的救济,都停留在立法规制上,而没有考虑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问题。本文通过对于民事诉讼制度与平等就业权的救济衔接的角度进行行尝试,具体而言包括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过程中的受理制度,举证责任承担两方面。
三、课题研究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本文写作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对于相关判例缺少收集总结,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将尽可能拓宽搜集判例的渠道,广泛检索各种数据库、法院判例汇编等把握我国当前涉及平等劳动权的实务操作。同时,还要向诸位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老师认真讨教,以获得更具体和更直观的理解。另一方面本文的写作还涉及到宪法的适用,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需要收集比较多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进一步工作设想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 权益损失 原因分析
随着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和传统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松动,中国的市场化、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加快,曾经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进城务工,实现自身职业的转换,成为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农民在中国更多的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不是一种职业的称谓,身份上是农民,职业上是工人,从而出现了不被现行制度认可的具有双重身份―亦工亦农。这种身份和职业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农民工处在城市底层劳动力市场上,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从事着脏、苦、累、差和技术含量低的职业,收入低且工作没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促进农民工群体尽快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制度、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制度原因分析
1.户籍制度
195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把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类,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推动传统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减轻城市压力的背景下制定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现在的户籍管理制度成为城市农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这一制度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效果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后,仍然受到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农民工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城乡劳动力市场上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根本原因亦在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2.就业制度
农民工就业制度的歧视是发生在具有同等竞争能力的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具有不同平等竞争能力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包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进入劳动力市场中以及退出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如对城市农民工的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和用工调节费,等等。市场前就业歧视,农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职业身份,是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在与户籍相连的就业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提高了农民工就业门槛和务工成本,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低于城市居民,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农民工在职的时候也会受到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培训歧视和就业保障歧视等,“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民工离职时,没有失业保险金,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退休金。
3.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权是我国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社会成员遭遇就业、疾病、工伤和意外伤害等风险时,国家(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物质援助及相应帮扶。现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表现在门槛高,覆盖率低;社保金不能实现城乡之间的有效对接;地方“障碍”导致社保金无法在城市之间转移。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以及工伤五大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虽然实现了农转非的职业转变,但是,他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以目前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为例,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是与农民工无缘,因为他们不是工人;他们也没有失业保险,因为他们在农村有土地保障;养老保险的参保形式是“企业”加“个人”,农民工必须自己承担全部养老保险的帐户支持,有的地方财政状况不好,就根本难以落实。农民工不享受这些保险待遇,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一旦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他们无权享受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不到和城镇居民相同的低保待遇。
4.土地制度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制,但是“集体”的边界不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权未明确界定范围,是一种模糊处理。在现实中,集体所有权有时成为虚假的空壳,农村承包权似乎发挥着所有权的作用,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土地所有者难以获得应有的权益;同时,土地制度在城乡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一直没有改变:城镇国有土地可依法相对自由交易,而农村土地在处置时要受非所有者的干预和制约。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基本虚置,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不予考虑,并且目前土地征用具体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合法性和强制权,却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往往导致农民损失严重。同时,由于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审批权重利大,容易滋生腐败。
二、经济原因分析
本文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农民工外出打工在广东地区高达52.6%,返乡期间失业率在6个月以上的占65.3%,因此本文计算农民工的损失以一年为基准,计算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工资差异和失业保险金,均以广东省城镇职工和广东省失业人员为参照物。
第一,与城镇职工对比,农民工权益损失持续增加,由2002年的1530.17元增加到2008年的2816.5元,平均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长。金融危机造成农民工返乡潮,企业出现“民工荒”,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因此企业以提高工资为前提吸引劳动力。
第二,与农村务农人员对比,机会成本的损失逐年增大,并将持续上升,机会成本和农民工返乡现象成正相关关系,机会成本越高,农民工返乡人数越多。国家实施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提高对农业的补贴,加上农产品的价格上升,农民的收入增加。另外,政府提供就业岗位,创业补贴,岗前培训指导,降低了农民工寻找工作的成本,从而提高了外出劳动力的机会成本。
三、社会原因分析
1.对待城乡发展的态度
城市对进城的农民工采取的是“经济吸纳”和“社会拒入”的双重态度。农民工能否在城市得到身份认同,能否市民化与城市化,依托于城市现有的政策能否为他们提供最大程度利益,能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原因。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可分割性和延续性,先前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又必然影响到后来的制度建设及其良性运行。人为的制定一些剥夺农民工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的政策法规,使得农民工受到就业歧视和社会歧视,加上农民工自身与城市的文化差异背景,逐渐演变成城市边缘一带的人群。某些政府认为农民工的流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无序的,组织大量人力管制外来流动人口,把农民工看成是扰乱城市管理秩序,造成社会不安的主要因素。限制性政策造成农民工受到社会歧视、经济损失和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上海市对其用工政策确定为“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据不完全统计,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行业或领域最高可达60多种,一般中等城市也有40多种。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有失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取向,没有充分发挥公共管理的职能,监管、协调缺位,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制止不力,政策偏差(尤其是财政政策)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农民工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
2.城乡文化融合程度
从文化的适应性来看,对于农民工而言, 城市的生活方式、待人接物方式、看待事物的观念、人际关系以及风俗习惯都有别于他们的乡土文化习俗,这使得带有浓厚乡土文化气息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会发生价值观、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上的冲突。但相应的由于农民工文化适应力较弱,使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逐步形成了自我隔离的状况,逐步与城市的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人力资本存量低、从数量上看,农民工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但农民工人力资本低是其劳动力的显著特征。表现为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低。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缺乏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职业技能低,表现为职业设计模糊、就业意向盲目、就业突进狭窄、就业行业和工种范围窄,导致了在劳动力市场中没有竞争优势,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寻找不需要太高劳动技能的工作。由于中国农村与城市长期隔离,农民与市民之间长期缺少必要的沟通,传统的文化观念仍将农民归入缺乏教育、愚昧落后、迷信保守之列,使得我们社会还存在轻视体力劳动者,轻视基层劳动人民的思想。
3.政府立法执法与监管不力
我国的社会预警机制还有待健全,一些相关政策总是在问题十分严重后才相继出台,这种滞后性势必使得农民工权益遭受长期的、极大的损害。其次,政策法规实施的滞后性。目前已出台了很多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但从实际情形看,农民工权益保障却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其原因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诉求侵犯权益制度的渠道“不具备有效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私利的追求和强大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官商结合与政府及行政人员的寻租活动使法律失去有效性。另外,《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但现实中监察员的严重短缺已使该条文形同虚设,许多劳动侵权行为无从监控,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而此时农民工的许多权益已经受损。
4.不完善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和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目前,我国各行各业都有工会组织,唯独农民工这个数目庞大的社会群体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工会维权组织的边缘化。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只能求助于政府,这也是出现“政府替农民工讨薪”的原因之一。缺乏正规的工会组织,农民工没有合法的权益诉求渠道,权益的诉求得不到政府、社会的重视,导致权益长期缺失而无人问津;没有专门化的维权机构,农民工得不到维权方式的正确指导,使得个别农民工被逼无奈采取极端暴力手段,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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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毕业生;就业风险;内涵;成因;防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47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250-02
随着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着资源配置的主渠道作用。然而,由于中国毕业生就业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发育、探索阶段,在许多方面还表现得不够成熟和完善。尤其是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深入对大学生就业风险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稳健有效运行,提高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毕业生就业满意度和就业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的内涵
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在市场上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大学生作为经济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大学生就业风险是指由于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就业市场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失业、人身或财产损失、合法权益受损、就业歧视、实际收入低于预期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风险。在宏观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由于专业不对口、就业观念转变滞后以及学生素质能力与用人单位要求难以有效对接等多方面的影响,一些学生可能面临找不到工作的风险,导致毕业即失业。
2.人身或财产损失。个别非法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利用大学毕业生求职经验不足,涉世未深,急于找工作容易轻信于人的弱点,巧列名目,向大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介绍费、服装费、保证金、抵押金等,更有甚者将学生骗到偏僻处实施抢劫或人身侵害,导致毕业生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给毕业生经济、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3.合法权益受损。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毕业生处于就业市场中的弱势地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等手段,损害毕业生利益。如: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学生的违约责任,而对单位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此外,一些用人单位还利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薪水较低的相关规定,不断招聘毕业生进行试用,待试用期满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如此反复,长期低成本占用廉价劳动力。再如:一些单位随意降低学生的薪酬标准,故意延长试用期限,不替学生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4.就业歧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存在着相当普遍且非常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其中包括对性别、种族、年龄、、民族、身体残疾、身高、相貌、身体状况(乙肝及HIV/AIDS)、婚育状况、地域、户籍以及一些体制和政策性歧视。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遭受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对待,使得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难以实现。
5.实际收入低于预期。毕业生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环境变化或自身专业、学校等多方面的影响,可能从事与自身专业不相关、不对口、或与学历不匹配的工作,造成实际收入低于预期,在心理上形成很大的落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的成因分析
就业风险给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深入分析毕业生就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对于有效防范就业风险、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毕业生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淡薄是造成毕业生就业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比较单纯,对社会险恶的一面认识不够深刻,对就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敏感性,风险防范能力较差。这就给一些非法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或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实施欺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毕业生人身、财产或就业机会方面重大的损失。
2.市场微观主体行为失范。作为就业市场主体之一的用人单位,在选拔招聘毕业生的过程中,随意抬高用人条件,实行性别、种族、相貌、身体条件、户籍等的歧视性政策。还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优秀的毕业生,在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机会、盈利能力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毕业生。而作为就业市场另一主体的毕业生为了争取用人单位的信任,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能力证书、专业成绩、实践经历、获奖证明等方面造假。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失范,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不利于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3.市场功能不够完善。中国目前毕业生就业市场功能残缺,不仅使得市场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不足,也使得毕业生不能明确自身定位,流动具有盲目性。用人单位也因高等教育的信号功能弱化难以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而且就业市场交易价格体系不健全、定价机制紊乱导致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阻碍了毕业生的自由流动,增加毕业生的就业风险。
4.制度缺失,监管缺位。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方面出台了许多文件和法规,但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如有关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的行为,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进入资格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尚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就业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以及市场主体的违约行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创业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得到有效实施。
5.高等教育反市场因素的存在。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尚处于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的起始阶段,存在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的现象。许多高校游离于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之外,封闭办学,致使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办学定位不准确、办学特色不突出、专业结构调整滞后、学生动手实践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风险。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1.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学校要通过开设《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大学生求职面试风险规避》等多门就业指导课程或讲座,让学生尽快熟悉试用期、违约金、劳动合同等与就业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充分了解社会的复杂性、多面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就业风险的鉴别能力。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完善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加强政府执法监管力度。当前要保证高校就业市场有序、正常运作,就必须尽快公布和实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条例》,通过立法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明确供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出台《大学生就业法》和《反就业歧视法》,使毕业生在自主择业、就业协议书法律保护、违约处理、社会保障、仲裁和处理各种纠纷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和避免大学生就业风险的产生。
3.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应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有目的地进行包括招生计划、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在内的全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体现专业培养特点的教学内容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满足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4.完善市场功能,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深化人事和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籍控制,改革僵化的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减少不合理的制度约束,完善市场功能,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5.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就业环境。有效的信用信息体制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并能有效地遏制机会主义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同时,信息公开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维护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和促进信息在全社会的有效传递,对于克服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营造诚实守信的就业环境,降低毕业生的就业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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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and Avoidance about Employment Risk of College Student
ZHANGJie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1, China)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 就业权利 就业现状 法律问题
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供求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许多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很多大学生仍然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得自己的权益被屡屡侵害。深入分析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对有效指导大学生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权利
在我国,就业指劳动者从事法律允许的劳动,与物质资料相结合并为社会做出贡献,从取得相应的报酬。有些国家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达到某一标准值时,才能被称为就业人员。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其就业状况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职业的开放性。
首先,大学生就业反映了知识群体的就业状况。正规的大学教育使得大学生在其专业领域内更具有竞争力,其专业水平高且其工作能力较强,因此,其就业状况较普通的社会群体较为特殊。
同时,大学生就业权利属于集体权利。所谓集体权益是指集体中的个体成员依靠集体的力量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集体权益则需要每个人体成员的维护。因此,大学生作为集体中的一员,为了保障集体的权利,每位大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不随意滥用和放弃权利,从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现状
一提到大学生就业,人们自然会想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这种“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大学生就业群体庞大。从1998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每进入高校的大学生人数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大学生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到2011年,仅迎接毕业生人数就超过了660万,这个数字已经十分庞大,再加上往届待业的大学生,每年进入我国市场的大学生就业大军不可估量,这必然造成大学生就业压力大。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公务员和在编事业单位等旱涝保收的工作成为了抢手的香饽饽,更是有很多大学生加入了考研大军,希望能够避开就业高峰。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不断接受着来自社会各种力量的冲击,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表现出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的特点。
同时,我国大学毕业生在总量和质量上无法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这一表述看起来与前面自相矛盾,实际上,我国缺少存在着这种其奇特的供不应求的现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仍然落后,很多高新技术部门招不到人才,无法发展,高层次人员的短缺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除了高新技术领域,一些专业人才较少,而另一些热门专业则人才过多,造成不同专业之间的大学生就业不平衡。
总之,我国的大学生就业现状较为复杂,简单的供求关系无法理清其中的关系。在复杂的就业现状的背后,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困难重重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学生初出茅庐,涉世未深,对就业情况不甚了解,常常遭遇各种法律问题,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市场更加严峻。
三、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就业市场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应届大学生找工作的道路并不顺畅。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汇总。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
公平的劳资关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不同民族、性别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民族信仰和性别差异而有所差别;同时,求职者共同竞争同一职位时,不同的求职者享有同等的机会,任何人没有权利搞特殊,享受特权,竞争面前应当人人平等。然而,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其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造成了大学生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以高姿态出现在劳动关系之中,求职者有时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而不得不接受许多不平等的条件。在现实的求职过程中,大学生因为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的现象比比皆是。
首先,性别歧视。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十分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调查显示,从1998年至今,高校女大学生数量增长迅速。与此相矛盾的是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聘用女生。例如妨碍生产,工作性质不适合女生等,用人单位提出的性别限制使得原本就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性比歧视造成了十分不好的社会影响,打击了女大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的积极性,很多人甚至认为女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使得整个社会的人才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配置。
其次,地域与学历歧视。在大学求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限制应聘学生的地域,甚至限制学生的学校,从而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农科类专业的大学生还经常因为自己的专业遭受不公平的社会待遇,很多人对农科类专业人士不足,存有很大的偏见和歧视,使得这类专业的学生的求职过程更加艰辛。
性别、学历和地域歧视仅仅是大学生就业中歧视现象的冰山一角。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花样百出。更多的匪夷所思的限制条件,例如身高、外貌甚至酒量都被列在招聘条件之中,大学生面对这些歧视条款无可奈何,与自己心仪的职位失之交臂。
(二)签约规避劳动合同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知之甚少,许多就业生仅知道三方协议和就业协议书等,就业协议仅仅代表的是意向性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大学生正式入职后,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合同期、薪酬条件、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与用人单位进行详细的磋商,从而确定正式的劳动关系。然而,在现实求职过程中,恰恰是这份重要的劳动合同成为广大毕业生头疼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要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在合同条款上大做文章。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成了用人单位利用的对象,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义务规定十分详细,而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寥寥无几,甚至出现了很多霸王条款,例如“工伤概不负责”,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等等。许多大学生求职者对于以上种种情况敢怒不敢言,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更有甚者利用大学生初入社会,缺少相关法律知识,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欺骗大学生签订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从中牟利。同时,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为主,使得大学生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和稳定感,这对于刚出大学校门,需要成家立业和结婚生子的大学生来讲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试用期陷阱,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核求职者是否能够胜任某一职位的有效方式,同时,求职者也可以利用试用期来了解自己将要接手的工作,从而判断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位是否适合自己。试用期对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双方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然而,用人单位却往往利用试用期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我国《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具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用人单位混淆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损害大学生利益。也有些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立下霸王条款,要求大学生在试用期内不能辞职,否则需要缴纳违约金等,这些规定均不符合我国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四、大学生求职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
那么,是什么造成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困难重重,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
(一)大学生就业法制环境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结合了市场经济的特点。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的劳动就业保障体系的受众十分广泛,并非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量身定制,难以起到保护大学生合法利益的作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结合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进行了改革,希望能够改善大学生就业情况,但是这一体系仍需完善。
首先,法律约束力低,目前,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的文件,层次较低,各种规章制度、通知和政策年年都有,这种政策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令人堪忧,且文件种类繁多,不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执行,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次,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监管部门繁杂。目前,公安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都涉足大学生就业领域,监管部门虽多,但是职责划分却不匹配,造成很多职权交叉和监管空白,无法保障毕业生权益。
同时,立法体系发展存在地域不平衡。很多一线城市颇受毕业生青睐,因此,为了保护本地生源而将外地毕业生拒之门外,造成地域发展失衡。
(二)大学生本身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大学生本身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主要变现为:缺乏平等与公平意识。在求职过程中,很多大学生遭遇过性别歧视、院校歧视甚至相貌歧视,而面临种种刁难,多数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很少有人站起来说“不”;缺乏法律知识,许多高校毕业生对《劳动法》知之甚少,混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使得很多大学生草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知道有劳动合同的存在,等到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才乱了阵脚,吃了“哑巴亏”;缺乏维权知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很多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却不知申诉途径,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学校就业指导的缺失是主要的原因。大学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所占的课时十分少,就业指导课程也只是在大学四年级开设,学生临时抱佛脚,效果往往不佳;同时,中国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也影响着大学生的维权之路,在遭遇不公正的待遇时,多数人仅仅存有维权的念头,却极少付出行动,选择忍气吞声。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的现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论文.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2)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旧1.(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
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问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2)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论文.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问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论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论文
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诚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适用劳动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事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等.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具有事先可预见的短期性及不确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因此,笔者认为,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似不宜强行规定.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差异
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一个主要方法,其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被投资方经营损益的份额。在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相对于旧准则发生了很多变化。。
1. 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四种类型。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新准则中,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由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改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因为具有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导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清晰的可辨认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若允许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给不实会计信息提供以可乘之机。
2. 会计科目设置方面的差异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旧准则中,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了“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在新准则中,企业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可见,新准则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科目,同时将核算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改为了“其他权益变动”。
3. 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旧准则规定,当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论文格式。新准则规定,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购买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 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4.1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核算的差异
4.1.1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旧准则规定,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通常应进行的调整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企业已计提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进行调整。
4.1.2 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
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计至零为限,投资企业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论文格式。再次,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计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最后,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2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核算的差异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处理新旧准则相同。新准则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新旧准则核算方法相同,只不过核算时所用的明细科目不同而已。
4.3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核算的差异
期末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这一点新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旧准则在确认减记的金额为资产减值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收益”账户。论文格式。同时规定,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还可以得到恢复,可在原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账户。
5.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方面的差异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这一处理原则新旧准则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旧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投资收益”。
通过以上新旧准则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中,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并更加重视公允价值的计量及核算方式。同时,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改变和规范了会计上的某些实务操作,使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上更为容易,降低了对会计人员较高职业判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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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兼职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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