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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企业发展迅速及小企业的融资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政策的出台,新疆小企业(法人类)的数量在急剧增加。根据相关资料分析:截止2006年底,该地区注册的(法人)小企业已经发展为1万多家,经营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因限于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规模小、专业性强;层次少、产品单一;投资少,转产容易,吸收新技术快,管理灵活;而且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不高。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其经营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成为当地的经济中最具有活力、有生机的部分,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提供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新疆小企业的融资情况不容乐观,融资的渠道比较单一,决大多数小企业融资基本上是通过民间信用的方式去解决。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11月末,法人类小企业从当地银行贷款额为994亿元,法人户为4795占小企业贷款总额的74%。从银行方面来分析:新疆小企业贷款占法人类总额的51.56%,小企业的不良贷款为59.3亿元,占法人类客户不良贷款总额的33.33%,小企业不良贷款率高达52.92%。从这些数据中我们不难分析:新疆的小企业融资状况不佳,并且小企业发展空间不大。
1.2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
新疆小企业目前的融资模式主要是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小企业资金来源较大企业而言比较复杂。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以自有资金(包括赢利留存)和民间借贷为主,由于这些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少,民间借贷在此表现出积极的一面,并具有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这部分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有强烈的需求,但因大部分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原因,金融机构考虑风险因素不愿发或多发放贷款,因此无法满足这部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因而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呈现单一的渠道。以乌鲁木齐地区为例,分析区属500多家(含法人类)小企业的融资状况,有三个明显特点:
(1)资产负债率比较适中,从理论上分析,增加融资量还有一定的空间。
(2)固定资产占有率比较低,表现为增加融资时可用作抵押的资产或物品不足。
(3)该地区的银行贷款投放不均衡,银行贷款主要集中在较大规模企业上。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注入新鲜血液,虽说该地区的小企业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结构上与上世纪比较的小企业状况相比,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内地特别是与我国的沿海南部地区的小企业相比,差距甚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小企业在推动新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2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2.1造成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原因
(1)自身的条件限制了融资。
由于小企业资产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能力较低,表现出较低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不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这成为金融机构不愿意支持信贷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仅乌鲁木齐500多家小企业当中,绝大多数的小企业企业法人整治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实,报表账册不全,报表数据不连续,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全与信息失真;有的依据不同的需要,虽已编制不符合实际的财务报表;给银行信贷人员客观分析企业情况造成困难。这样一来,小企业需求发展时,无法从银行筹措资金,只有选择民间信用的融资模式。
2.2未建立直接的融资渠道
绝大部分小企业都缺乏诚信,成为金融机构考虑金融安全危而不愿冒风险支持其信贷。目前新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较少、手续费高、手续复杂,而且涉及职能部门多,较高的综合费用夹杂了小企业的筹资成本;再加上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严格的条件和过高的收费加重了小企业的负担;放弃了对银行贷款的申请。小企业资金信贷评估体系缺乏统一性。“黑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金信贷的客观、公正、公平的认可;社会信用环境差,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称为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因素。
2.3商业银行信贷分险控制与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矛盾
商业经济下的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个体,商业银行要在“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的基础上运营,必然对小企业贷款做出慎重考虑。
3新疆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分析及发展思路
3.1对现行模式的建议
(1)调整现有的融资模式。
从大多数小企业自生的条件限定了融资模式的单一,但是小企业要发展就必然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有效的选择融资模式,会融通或缓和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出现的问题。因此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定位、发展战略非常重要,关系着小企业的生存。健全企业内控管理机制,积极增加自我积累,提高企业诚信度,可以拓展融资的渠道,解决恒心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是资金不足的问题。
(2)抓住机遇整合自身资源。
小企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政策环境是其自身获得快速发展的好机遇,应该树立现代企业的理念,完善企业整治结构,整顿财务纪律;正确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树立合法的经营意识,努力防范道德风险,努力构建诚信企业,赢得银行的信任和理解,为自己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勤俭创业,不断提高自身效益,注重资本积累,增加投资,使注册资本与自身实力相一致,从而实现企业资金需求与企业经营实际相匹配。
3.2发展思路
(1)要为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
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7月25日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业务指导意见》,确定了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应遵循的原则和要实现的目标,从政策、机制、程序和方法等诸多方面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突破了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理念,为小企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政策平台,也为银行业改进信贷管理、优化贷款结构均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自治区在遵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给予小企业以政策保护,让小企业休养生息。还应该统筹安排,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整治社会信用环境。针对小企业经营、纳税、财务、信用、守法等状况,建立一个完整的中介服务体系,供银行、担保机构等查询。探索建立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小企业互助基金,完善担保功能,从财政和其他各方面筹集担保基金、充实担保风险基金,增加经济担保能力。改革和完善投融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允许各类居民向企业投资。并完善企业资产登记、评估制度,为小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2)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央行推出有关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制订适合针对新疆小企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导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考虑成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吸收小企业股份,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与加强为小企业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应是首先支持经济发展,同时保持安全性,并获得效益。
(3)充分发挥民间融资支持小企业的辅助作用。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它能在当今社会生存,并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自有其合理的、积极的一面。民间借贷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灵活、简便、无须抵押和担保,它在小规模企业和小企业发展早期的重要性往往超过其他融资方式;民间信贷受高利率、高风险影响,不利于政府监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对民间融资活动,应在保护合法契约基础上,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以鼓励民间投资、鼓励自主创业,营造企业创业必要的经济环境。引导民间借贷,又可解决金融机构尚无法满足的小企业的借款需求,发挥民间借贷的融资补充作用。
同时,要引导民间资金流动的规范化,允许吸收民间资金成立民间创业投资公司或民间创业投资基金,并将其作用定位于解决小企业创业资金需求和发展资金需求。
(4)规范、发展、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模式,目前新疆的融资租赁市场很有潜力,它很适合小企业各个阶段的需要,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较,融资租赁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如担保安排比较简单,对小企业来说较易获得融资机会,因为资金用途直接,不易挪作他用。固定资产更新速度可以加快,因此小企业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取得土地、厂房,迅速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促进技术进步。在同样条件下,安排租赁一般比贷款更快、更简单。这样有利于小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赢利能力,企业不必一次性全额投资,就可获得所需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从而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目前可考虑设立面向小企业的小规模融资租赁机构,解决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与二板市场[J].中国工业大学学报,2001,(3).
[2]陈晓红,郭声琨.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尹晓冰,冯景雯.中小企业困难:根本原因和现实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3,(3).
一、项目公司融资模式的法律设计
在项目融资中,这种融资模式需要与项目的投资结构紧密结合,并采取特定的法律手段设计,才能够达到项目融资目的。项目的投资结构可能为公司形式,也可能为合伙或者合作型(契约型),为了限定贷款人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使贷款人的追索权限定在项目本身,往往通过设立新公司形式,将投资者的资产与项目资产分割开来,彼此独立、没有追索权,这样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进行公司模式项目融资的法律设计手段主要有两种:
(一)由项目的投资者(公司形式或非公司形式)成立一家专门为特定项目而成立的子公司,然后,由该子公司与其他投资者组成特定的投资机构进行项目融资。这种模式在投资者为公司的情况下,与投资者直接进行的项目融资相似;在投资者为非公司形式时,则由投资者衍生出来的项目公司具有隔离投资者风险的功能。
(二)由项目投资者依照应适用准据法的要求,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拥有所有权,并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融资,并将追索权限定在项目公司的范围,以阻却追索权。这种形式在我国和世界上使用非常广泛,也是最主要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对项目公司融资模式的评价
项目公司融资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公司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将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固定在项目公司中,也是对投资者投资于高风险行业的投资行为的一种鼓励。项目融资的资金额一般数量较大,风险构成也十分复杂,如果没有恰当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将项目风险合理分散、分担,对投资者将是一种限制,巨大的项目风险将使投资者望而生畏。
(二)各国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为项目公司采取多种渠道融资提供了法律基础。由于公司制度在世界上存在时间久远,对于公司融资的各种制度、手段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较强,公司立法较为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融资的诸多渠道,如股东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和经营资金而依法发行债券融资等。在项目融资的实践中,还出现了ABS(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手段进行融资。由于项目融资具有创新性的法律特征,因此,随着公司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如证券法等的日益完善,项目公司的融资手段将会进一步得以完善。
(三)借贷法律关系简单明了。项目投资者通过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享有项目的所有权,对外独立进行公司行为,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融资。作为独立法人,项目融资的抵押比较简单易行,项目的现金流比较容易被贷款人监管,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的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借贷关系表现为贷款人(如果为银团贷款的话,则由银团的行作为贷款人的人)与作为借款人的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这种形式对于贷款人而言,如果以项目自身资产和现金流为主要担保,辅之以其他的信用保证方式,比较容易接受,会使项目融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四)有利于项目投资者实现有限追索的目的。在公司融资模式中,项目投资者对项目承担的责任仅仅限于其出资部分,换句话说,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贷款人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权紧紧锁定在项目公司的特定范围。除此之外,投资者并不直接进行项目融资,而仅仅通过间接的信用保证方式来支持项目公司的融资,如提供完工担保、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等形式。这种担保一般不反映在投资者的会计报表中,对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比例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对投资者的项目外正常经营产生消极影响,从而便于投资者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该模式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众筹,英文为Crowdfunding。单纯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将广泛的互联网受众群体作为潜在的投资者为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众筹融资利用现代化互联网平台,其投资群体的广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分散融资风险带来了可能,同时与传统金融市场投融资相比具有融资门槛低、融资成本低的特性,这势必为大学生初创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优良的融资渠道。因此,众筹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传统融资格局,也打破了初创企业融资难的僵局。近年来,全球众筹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状态。市场调查公司Massolutio在报告中指出,2009年,全球全年众筹融资量仅为5.3亿美元。2011年,全球全年众筹融资总量与2009年相比翻了将近三倍,达到15亿美元。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达到26.7亿美元,大约是2009年的5倍。全球众筹融资平台从2007年的不到100个,截至2012年已经实现450个的突破。在这短短五年的时间里,全球众筹市场良性发展,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在我国,众筹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从2011年的新兴事物,到2014年众筹网站被部分互联网受众群体所了解,在这短短三年的时间里,就实现了国内众筹领域2014上半年融资事件1423起,融资总金额达18791.07万元人民币的规模。表面上看我国众筹领域发展迅速,然而在2014年上半年,美国国内众筹共发生募资近5600起,实际融资金额达21508.61万美元(约132032.75万人民币)。与美国相比,我国2014上半年的众筹融资总额仅为其融资总额的1/7。除众筹在我国处于新兴事物这一原因外,目前我国与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这是限制我国众筹发展的又一主要原因。早在2012年,美国就通过了针对众筹融资而签署并出台的JOBS法案,该法案肯定了众筹的合法地位,为众筹的正规运行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于2014年3月28日表示,“众筹模式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创新创业有极其积极和重要的意义。”证监会表示,目前正在对众筹融资模式调研,会适时出台关于众筹融资的相关意见。
二大学生创业的现状
大学生群体有充足的知识储备,并且具有追求梦想的激情,是最富创意的群体。然而根据麦可思数据公司(Michaelthoughtthecompany)提供的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选择创业的大学生仅占大学毕业生总人数的1%,2009年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为1.2%,2010年为1.5%,2011年比上年增长0.1个百分点达到1.6%,2012年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首次达到2.0%,是2008年该比例的两倍。而2013届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较2012年有所下降,回落至2%以下。根据此统计数据,中国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基本维持在1%~2%之间,而发达国家大学毕业生创业比例可达20%~30%,是我国的1.5~3倍。因此,为了促进创新型人才的成长,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近年来各地政府及各高校都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截至2010年,各级政府和各高校已设立超过16亿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并且建立了超过2000个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资金和场地支持。一份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的117所大学的调研显示,这117所高校中所有的“985”院校均开设了创业教育类的课程,“211工程”院校中开设此类课程的比例达到92%,非“211工程”高校中开设此类课程的比例接近87%,此类课程的设置为大学生提供了创业知识的支持。2014年6月26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就“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环境优化”问题展开讨论。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座谈会中指出:“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着力营造大学生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环境;要重视创业,注重培养创业精神。”为大学生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尽管有政府和高校在各方面的支持,资金不足仍然是当下限制大学生创业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大学生的人际关系较为简单,社交范围局限,多数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来源以父母和亲人朋友为主。为解决大学生初创企业缺乏资金这一尴尬局面,各级政府和高校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创业基金等。此时众筹融资的兴起和发展,势必会成为大学生初创企业资金来源的又一新途径。
三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
1.对接模式的介绍
与通常意义上的众筹融资模式相似,该对接模式的主要参与人同样可以分为项目支持者、众筹中介平台及项目发起人。然而最大的区别在于该对接模式的项目发起人为全国各高校创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由众筹平台出面与各地市、各高校合作,由各级地市和各高校对其下属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进行评估和指导工作,筛选出最具潜质和可行性的创业方案,并聘请专业知识和创业经验相对丰富的老师将创业方案落在实处,并将评估后风险可控、前景广阔的优质项目到互联网众筹平台上。这样一来,在各高校及各级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下,既能控制和限制了众筹融资模式上游企业的信用风险和管理经营风险,同时又能给初创企业带来“走出去”的机会,打破受众群体局限的弊端,面向互联网受众群体,使大学生初创企业融资拥有了更广阔的平台,这必然会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
2.运作流程图的解释说明
由大学生向政府或高校相关部门申报创业项目,并提交创业计划书、企划案等规定文件。各级政府和高校拥有优质的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利用其资源优势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和优化。对刚刚步入创业领域的大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帮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形成良好的经营和风险控制模式。大学生初创企业通过众筹中介网站项目信息,该项目信息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筹资额、项目筹资期限等相关规定信息。同时通过众筹平台项目信息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应当按照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众筹中介平台服务费,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通常按照融资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众筹中介平台要对项目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且有义务在市场定位与迎合市场等方面对大学生初创企业进行调整和改进。众筹中介平台是项目支持者获取项目信息的渠道。众筹中介平台是沟通项目支持者和项目发起人的桥梁。目前现在国内众筹类网站的运作模式是:项目发起人会约定项目融资期限。若融资期满得到实际投资与融资目标额相等或者超过融资目标额,即视为众筹融资成功,初创企业可以获得众筹融资额。项目支持者可以按照项目发起人的承诺得到相应实物作为回报。若融资期满后,实际融资量未达到目标值,则视为融资失败,此时已筹得的资金将会退还项目支持者。
3.对接模式的优势
由上运作流程图可以看出,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有着完整的链条。该链条可分为上游大学生初创企业即项目发起人、众筹中介平台和下游互联网受众群体即项目支持者,同时各地政府和各高校参与,并对链条上游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成为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的特别之处。目前我国众筹融资的参与者仅仅局限于上游企业即项目发起人、众筹中介平台和项目支持者。在这种众筹融资运作方式中,众筹中介平台几乎承担了所有的监管职责。2011年创立的追梦网对于项目的风险控制一项中有“网站会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包括身份证核实、语音、视频甚至见面在内的多项认证。网站会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慎的考查、可行性论证和筛选。网站会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网站会根据项目进行的阶段,分批次转账给项目发起者。项目本身存在风险,网站不保证项目的成功,支持者支持项目属于自愿购买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众筹中介平台面对平台上的众多项目,很难实现实时和高效的监控,也很难了解上游企业的质量。如果仅仅依靠众筹平台的监管和项目发起人的自律,并不能将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最低化。而众筹融资与大学生初创企业的对接模式中,除众筹平台的监管外,各级政府和各高校可以对本地区或本学校的初创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可以利用其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优势优化上游初创企业的质量。这种监管方式在监管数量和监管范围上的固定性,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4.对接模式的不足
2013年5月24日,证监会对北京美微传媒公司利用淘宝网以销售会员卡附赠股权的筹资方式叫停。由于目前我国众筹领域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为避免非法集资的风险,该模式通常规定融资模式上游企业即项目发起人不能将股权、债券或资金作为对项目支持者的回报,更不能对项目支持者做出资金收益的许诺。目前的众筹模式只限于实物的回报,如产品、出版物等。因此众筹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对接模式只能采取这种方式对项目支持者进行回报。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