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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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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论文

第1篇

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97.4%的县级建设项目,都普遍存在着下述三个问题。

(一)环境影响评价缺失规范性与客观性

虽然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可以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顺利开展提供主要依据,但是由于该体系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按照当时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建立的。所以,对于现当代的建设项目而言,其已经不具备较高的时效性与执法效力了,这就使得我们在利用该评价体系,对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时候,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评价规范性与客观性的缺失。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则是以两种形式存在的,它们分别是:1)没有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究,就一味依据书本上的知识,对环境评价进行编制。虽然由此制定出来的环保措施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但是由于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是不具备较高的可行性的。如此一来,也就大大降低了环保措施的执行效率,从而直接性的影响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2)聘用委托单位,将环境评价全权交由该单位去进行。通过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委托单位在执行环境评价的整个过程当中,为了降低委托方的环保投资额,会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缩小化,从而导致委托方不能够依照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来降低建设项目施工后给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

(二)未全面落实环境监管工作

环境监管的周期与建设项目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建设项目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之时,环境监管工作便正式开始了,直至整个建设项目完全竣工之后,其才能够真正的得以结束。由此可见,环境监管涉及到的内容也是比较广的,比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施工材料的检验、试生产的审批、成品的验收、施工环节的监管与环境保护的验收等方面。然而,在大多数建设项目中,由于环境监管部门不具备较高的监管资质,再加上有些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偏低,使得其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未能严格依照环境监管的要求及目标去进行,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的实行,不能够与建设项目实现一体化。如此一来,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效率。

(三)基层政府的环境监管意识较为浅薄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把“绿色GDP”作为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但是就大多数基层政府而言,其自身具备的环境监管意识是比较浅薄的,且他们也并没有意识到环境监管工作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进而直接性的降低了建设项目的环保意义。其次,有些政府部门为了能够为其自身谋取更多的利益,不顾后果的借助各种行政手段,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干预,使得建设项目出现了环保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等问题,且类似于这种存在着环保问题的建设项目一经投入使用,不仅会给本地的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还会给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从而更进一步的加剧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探析县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对策

(一)依照相关要求及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立“考评机制”,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部门进行综合性的考评,针对那些不能够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应当向其提出拒绝其成为本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单位,比如:1)没有充分考虑到项目在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使得环境影响评论出错,让环保部门无法提出针对性较高的环保措施,来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环保措施失效的单位;2)没有严格依照建设单位的实际要求与建设标准,编纂环境影响评价,导致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较高的准确性与针对性,从而让由此提出来的环保措施,不能够有效的对环境污染风险进行合理规避与控制的单位。与此同时,面对这些从业资质不高,且不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我们还应当积极的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以肃清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纪律,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

为了尽可能的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质量,我们应当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之后,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及标准,同时结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种文件,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并让监管部门在该体系的带领之下,实现对建设项目进行高效率的环境监管。其次,面对项目建设中有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还应当及时的采取可行性较高的保护措施,对这些风险进行科学的预防,以降低其的出现给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另外,针对项目建设中需要排放出去的污染物,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确定污染物的最适排放量范围,避免污染物过度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做好基层政府环保意识的教育工作

深入基层环境中,向基层政府的有关人员宣传环保知识,并通过实例的讲解,让他们全面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对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从而让他们能够自觉的培养起环保意识。如此一来,也就能够有效改善基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不到位的现状。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进行招商引资的过程当中,还应当积极听取并采纳环保部门的相关意见,防止出现“因小利而失大利”的现象。这样,也就可以大大降低项目建设后期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概率,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建设项目的“生态性”与“经济适用性”。

三、结束语

第2篇

2009年重庆市环保局机构改革,将环评审批及监管职责从原建管处剥离出去,确定新建管处担负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职责。自此以来,通过建立机制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强化过程监管,加大工作力度,促使市和区县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率分别由2009年的50%和30%左右提升至现在的90%和70%左右。可以说,全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取得了长足进展,这归结于我们始终致力于在管理机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不断地探索和创新,并经过实践的检验,是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瓶颈:一是观念落后。不少环保部门建设项目“重审批、轻监管”的观点没有根本改变,对建设项目环评一批了之,缺乏事后监管;即使日常监管也范围小频次少质量差,且缺乏主动发现问题的积极性和可能出现问题的预见性,存在“坐等办事”的现象。二是机制欠缺。现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日常监管的任务往往是由环保局的主管部门一肩独挑,一方面造成主管部门任务繁重,不堪重负,同时也导致监管不到位,情况不出主管部门之门,造成环保系统相关部门配合不好,执行力差。三是能力不足。环保局主管部门人员数量不合理,其事多人少,与从事的工作不匹配;管理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人员素质与管理的要求存在差距,业务不熟悉的人员占较大比重;监管装备水平普遍较差,信息化水平低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此,要突破目前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瓶颈,改变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被动局面,迫切需要改革创新的观念意识和身体力行的真抓实干。“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全覆盖”要求必须创新管理机制,将执法关口前移,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变消极管理为积极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即环保局各相关部门,在对辖区建设项目状况说得清、道得明的基础上,强化执法意识,找准监管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问题苗头,积极指导、督促、处罚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快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全覆盖的思路和举措

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新型监管理念一是转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观念,强化全过程监管的理念。增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防范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执行力。二是转变建设项目环保主管部门“单打独斗”的观念,推行联动大执法的理念。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主管部门与环境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长效联动机制,强化逆向执法及其对正向监管的反馈作用,努力构建环保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大执法模式。三是转变偏重工业项目、大型项目,忽视其他项目监管的观念,树立统筹兼顾的理念。加大对非工业项目和有环境风险隐患的中小项目的监管力度,适当增加这些项目的监管频次,防止顾此失彼,出现监管盲区。

三、强化制度建设,增强监管执行力和有效性

第一,完善“环保告知”制度。完善现行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告知制度,补充有关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及程序等内容,促使建设单位真正做到变“事后整改”为“事前知晓”,变被动接受监管为主动履责。

第二,深化现场检查制度。准确把握轻重缓急,完善对建设项目分类监管的规定。对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日常检查督促其落实环保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提早介入,查得清楚,处罚到位,确保每一次检查的成效;对未纳入重点监管的一般项目,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三,细化环保设计备案制度。结合实际,对现行的环保设计方案备案项目的名录和设计方案编制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该强化的强化,简化的应简化,能豁免的就豁免,提高环保设计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对已建立的协调机制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分析,查找并解决不沟通、不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增强与环评、监察等部门以及市和区县及镇街三级环保部门之间的合力,形成各自履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五,强化检查督查机制。加强区县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检查频次,有针对性地对区县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指导和解决,不断提升质量和水平。

四、积极探索管理创新,着力实现五大突破

第一,在立法建制上有所突破。抓住制定《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时机,全面理顺和规范管理行为,使其成为闭合完整的链,强化建设、监管及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并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施建设项目施工期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日常监督管理前移,给建设项目施工期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握重庆市环境监理全国试点的契机,探索环境监理的模式体系、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制定环境监理的管理办法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技术规定规范,将环境监理作为技术监督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全过程;推行全市环保系统建设项目行政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行政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在监管模式上有所突破。要探索监管职责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社会监督充分的“三元一体”的监管体系,以此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即市和区县及镇街环保部门要按照“联动式执法,全方位覆盖、网络化定位、高标准绩效”的要求把管辖区域范围的建设项目划分为若干网络,按级分别将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要求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细化到每个岗位,量化到每个项目,使所监管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和要求的情况能够随时掌握,存在的环保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应有惩处。

第三,在能力建设上有所突破。要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通过两、三年的努力,市和区县及镇街三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机制制度及装备水平等方面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标准化体系,打造一支人员素质高、业务技术强、监管绩效好的监管队伍。

第四,在评价标准体系机制上有所突破。将建设单位自觉守法意识、污染防治情况及对社会贡献率和环保部门履行职责、环境监管水平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等方面作为评价考核指标,并进行量化,综合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促使其持续改进。与此同时,将评价的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依据。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为完成我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建设系统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通过体制、.制度、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市场体系,使各项工作都取得新成绩、新突破,并走在全国建设系统的前列。为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特制定我国建筑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该规划是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等规划作为其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统领下的具体化和补充,总体规划对各专项规划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共同构成我国建筑业“十一五”期间发展的全面规划.

一、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中流砒柱,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加强工程质最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就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我认为还存在如卜几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管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监督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质监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地体现.因而也未能很好地实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初衷。

(二)建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政府监管服务功能有待加强

在市场准入和清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关系、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筑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市区内外统一管理、促进新型市场主体发育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还比较薄弱;在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着“缺位”与“越位”问题;建筑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工程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对不同投资性质的工程没有形成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监管模式。

(三)工程质最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与市场管理结合尚不到位

政府监管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体制分散、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容易出现行政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造成部分工程逃脱监管,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工程监管模式单一,没有形成针对工程的不同技术特点和投资属性及不同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的工程监管模式,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比较重视,而对既有工程质量管理还处于空白,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工程监管较为粗放,没有形成量化的评价体系;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四)施工全过程安全份理和全方位监管尚未全部落实,班任体系还份进一步强化

1.政府监管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差,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不够,对事故的防范措施不够有力,政府监管存在盲点;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形成安全生产的监管合力;部分监管机构权威性不高,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硬的手段措施,对有关方面起不到震慑作用:在监管体制方面,由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存在交叉,界定不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安全监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2.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环境急需改善。在市场环境方面,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开展。施工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十五”期间共发生伤亡事故194起,死亡391人,其中二级重大事故5起。

二、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创断思路

(一)研究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晚的任务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呈现出大干快上的氛围,作为代表政府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稳定和提高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工程监理制度渐趋完善,一大批高水准的施工企业己经形成,全国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更多的是依托创新的监管体系得到控制。因此。研乡i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巡查制度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运作模式。如果说取消工程质量核验,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对实体质量的检查转变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监督,是进入新世纪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转变的话,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转变,也是第一次转变的继续深化。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应当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应当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日的是复查。

笔者认为,多年来沿袭的以项目为单位、定点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愿意过问不办理质监手续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被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因此,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土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四个优先”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责任主休,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地区,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3.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监管方式应有所不同。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后果,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区别对待就成为摆在质量监督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对于政府投资丁_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式应该有所区分。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感觉上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工程,层次监督性质的巡查制度应该是今后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考虑增加代表政府进行验收把关的环节,作为对建设单位工作评估的内容可能也有其现实研究意义。国务院即将出台《政府投资工程条例》,如何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应加强调研、明确职责。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攫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近监管行为又注,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橄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1.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盆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上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2.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令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丁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上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三、强化工程安全监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健全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督行为.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最低价中标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等多个方面,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超级秘书网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体系

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要督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细化监理的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支持监理企业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