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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加快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化银行改革过渡的需要。目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正在由“深化改革试点”全面转入“深入实施和攻坚”阶段,并按照股份制、银行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向现代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迈进。建立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农村信用社要实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就必须适应银行业改革的大势所趋,更新风险管理理念,改革传统落后的风险管理模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农村金融市场已进入激烈竞争的时代。农村信用社在广大农村“一枝独秀”的格局被彻底打破,只有不断引入现代金融管理理念,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市场多元化的竞争需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三)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为获取价值最大化的根本手段,是否能够妥善控制和化解风险,直接决定经营发展的成败。随着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农村信用社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只有通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才能对经营发展中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从而保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
(四)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银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标准不断提高,且正在加快与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接轨,以敦促农村信用社不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既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外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二、农村信用社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一)创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是融合现代金融企业的管理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道德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是金融企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前,农村信用社必须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更新风险管理理念,着重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风险管理的核心地位。鉴于以往农村信用社因风险管理不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历史教训,农村信用社必须牢固树立风险管理“高于一切、压倒一切”的思想意识,正确把握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以风险管理为总抓手,把风险防控观念贯彻到全部工作和各个环节的始终,真正突出风险管理的核心地位和首要位置。二是实现风险管理的“三个转变”。首先,在风险管理方式上,要由事后风险化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思想转变;其次,在风险管理的侧重点上,要由信用风险为重点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并重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理念转变;第三,在风险管理的覆盖面上,要由单一的区域,分散的岗位和片面的专业向不留死角、不出空白、不遗漏洞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转变。三是抓住高管人员这一关键环节。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必须从管理层抓起,管理人员要从自身做起,带头树立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思想理念,引导和带领广大员工将全面风险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细节之中。
(二)改善全面风险管理的环境。一是加快理顺行业管理体制。按照股份制、银行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体系,理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责权利关系,整合资源优势,为有效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体制保证。二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架构。结合规范完善县联社法人治理,进一步明确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理(董)事会要合理拟定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划,制定风险管理的政策,并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既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原则的行为。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水平,从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和经营环节出现的各种风险。
关键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加快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化银行改革过渡的需要。目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正在由“深化改革试点”全面转入“深入实施和攻坚”阶段,并按照股份制、银行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向现代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迈进。建立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农村信用社要实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就必须适应银行业改革的大势所趋,更新风险管理理念,改革传统落后的风险管理模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农村金融市场已进入激烈竞争的时代。农村信用社在广大农村“一枝独秀”的格局被彻底打破,只有不断引入现代金融管理理念,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市场多元化的竞争需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三)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为获取价值最大化的根本手段,是否能够妥善控制和化解风险,直接决定经营发展的成败。随着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农村信用社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只有通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才能对经营发展中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从而保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
(四)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银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标准不断提高,且正在加快与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接轨,以敦促农村信用社不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既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外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二、农村信用社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一)创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是融合现代金融企业的管理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道德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是金融企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前,农村信用社必须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更新风险管理理念,着重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风险管理的核心地位。鉴于以往农村信用社因风险管理不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历史教训,农村信用社必须牢固树立风险管理“高于一切、压倒一切”的思想意识,正确把握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以风险管理为总抓手,把风险防控观念贯彻到全部工作和各个环节的始终,真正突出风险管理的核心地位和首要位置。二是实现风险管理的“三个转变”。首先,在风险管理方式上,要由事后风险化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思想转变;其次,在风险管理的侧重点上,要由信用风险为重点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并重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理念转变;第三,在风险管理的覆盖面上,要由单一的区域,分散的岗位和片面的专业向不留死角、不出空白、不遗漏洞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转变。三是抓住高管人员这一关键环节。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必须从管理层抓起,管理人员要从自身做起,带头树立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思想理念,引导和带领广大员工将全面风险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细节之中。
(二)改善全面风险管理的环境。一是加快理顺行业管理体制。按照股份制、银行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体系,理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责权利关系,整合资源优势,为有效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体制保证。二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架构。结合规范完善县联社法人治理,进一步明确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理(董)事会要合理拟定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划,制定风险管理的政策,并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既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原则的行为。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水平,从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和经营环节出现的各种风险。: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三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以及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下,农村信用社在旧体制下积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金融风险日渐显现,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已然危及到农村信用体系的金融安全。因此研究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控制对于促进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确保农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相对于整个社会经济、金融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滞后的。因此,构建农村金融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已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力争农民收入有较快增长的需要。
(二)现行制度制约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多次变革给农信社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加大了资产风险。其三个主要来源是:不合理制度造成的资产质量问题,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制度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等。
(三)经营体制不灵活导致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按照有关规定,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体制。但事实上是农村信用社经营并不灵活,由于联社的统管过死并没有实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惜贷”、“怕贷”、“惧贷”思想较为严重,限制了业务的发展。此外,在经营中还缺少自,从人到财、物的管理权全部收归联社,妨碍了其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内控机制不健全
当前农村信用社处于改革和发展并重的特殊时期,改革工作繁重而艰巨,发展的步伐又不容有些许的停留。因此,当前加强农信社内控管理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其业务拓展和创新的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拓展到哪里,制度建设跟进到哪里、内控措施落实到哪里①。
(五)部分员工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农村信用社广大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员工的文化水平还停留在初、高中阶段,尤其是基层信用社员工的文化素质更是如此。另外多数基层农信社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不强,造成业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低下,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二、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对策
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一个关系到农村经济长期持续协调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问题。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首先必须加强金融立法,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为了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转一)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1.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只有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步伐,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一是增资扩股,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要延伸信贷范围,扩大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三是要转变经营作风,改进贷款方式。实行对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对农业生产贷款优惠的政策。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农信社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要尽快强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上实行股金公开、贷款公开和帐务公开。要坚持贷款的集体审批制度,健全落实贷款的担保抵押制度,逐步推行贷款的风险度管理。
(二)实行政策扶持
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必须调整现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一是国家财政拨付资金,核销“五小”企业呆坏账和解决政策性保值贴补利息;二是适当减免税赋或降低对农村信用社的课税税率,对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三是适当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限制,适当批准农村信用社开办新的业务,如国债买卖、票据贴现、保险等。
(三)强化员工队伍建设
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关键是处置人的因素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因素造成的风险。为此,必须抓住以下三点:一是切实加强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增强职工敬业爱岗意识、廉洁奉公意识,克服不良习气,纠正违法违纪现象,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向心力。二是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四)创新经营理念
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尽快制定《农村信用合作法》,确立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信用社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信用社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二是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使农村信用社甩掉包袱,轻装前进;三是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信用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四是坚决避免对农村信用社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重点抓好对其年检工作;五是人民银行市、县两级支行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一方面控制住新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着力化解已暴露和潜在的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业绩的考核,使其不偏离支持“三农”的方向。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它的存在,不仅对农村经济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得出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日益扩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进而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对于经济影响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旨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的转型,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但是农村现状的整体体制并未彻底转型。本论文根据相关数据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现状
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国家和政府仍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的利益等都具有推进作用。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选择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这六个省区对5种主要农作物,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调动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2007年,中央出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5%。至2011年,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农业保险的承保品种也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
(二)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初步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在二十多年的改革进程中,仍普遍存在农村金融风险和经营低效率的问题,农村金融体制的现状已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制约着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1.“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仍很突出。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农户在抵押房产进行贷款时,无法提供齐全有效的房产证件,担保公司出于对利益和风险的考虑,也不愿意为农户担保,贷款困难的农户难以投入农业再生产。农业投入资金短缺,有资格贷款的农户能够贷款的数额也较小,满足不了农民对贷款的资金需求。
2.缺乏多样化的竞争主体和有效的竞争机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三大主体为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正规金融机构的逐渐商业化,竞争视角和业务范围大多由农村转向城市,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金融交易成本过高且不受政策保护,以及严格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并且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
3.农业农村保险发展水平滞后。农村保险主要有两种:商业农险和政策性农险。一方面,我国农村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商业农险的费率高于农户的承受水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非常谨慎。另一方面,农业抗风险能力弱,农户对保险也没有较强的意识,加之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因此近年来农村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滞后。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如表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和贷款平均增长率均较低。截至2005年末,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较于全国水平,相差12%之多,受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和信贷承载能力差等因素的影响,农户的存款多,贷款少,拉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比水平。由于资金总是流向经济发达和市场活跃的地方,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提供资金的同时也有大量资金流出农村,信贷支持力度下降,农村金融供给仍然不足。
二、国内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功案例分析
(一)浙江丽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与研究
丽水市是浙江省的农业大市,金融支农既是重点又是难点。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相继出台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信贷支农政策,并已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5月,丽水市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首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重点推进信贷支农、信用惠农、支付便农、创新为农四大金融支农工程。主要措施如下:
1.完善小额信贷体系,推广联保贷款制度。提高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并推广联保贷款制度的实行,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
2.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促进林业融资发展。出台相关规章制度,为林权管理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完善林木砍伐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监管和评估行为。利用林权进行抵押,既保护了森林资源,又解决了林农贷款难的问题,被誉为“叶子变票子”的金融创新。
3.建立信用体系平台,强化金融惠农政策。加大支农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建立一个多层次、低成本、覆盖面广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4.改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银行卡、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使用,鼓励新兴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与应用,使金融服务业务进一步便民、利民。
(二)温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案例分析
自1980年以来,温州多次被确定为利率改革试点。温州多年利率试点的改革产生了显著效果,不仅提高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有效调动了农村居民的参储积极性,也提高了农村合作机构的经营效益。
2003年,温州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一是“零资产”启动。即农村信用社在资产核资当中,实际资不抵债的,通过政府扶持和资产适度增值的方法,使资等于债;相反则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额度的形式,实现资等于债。二是在管理体制实行“5―5―1”形式。全市11家信用联社中,由5家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另5家联社实行一级法人。三是央行发行专项票据。简称“花钱买机制”。通过该机制的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经营实力得到增强。近年来,温州信贷支农力度有所加大,资产质量不断改善,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法人治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健全,内部管理不断强化,经营机制日益完善。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案例带来的启示
1.取得地方当政府的支持是关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基础性的战略工程,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上两个案例之所以进展顺利,既得益于上级领导的全力支持和高度重视,也得益于部门和农户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为改革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让农户得到真正的实惠是根本。丽水市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不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各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度高的农户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等优惠措施,以此激发农户参与金融体制改革的积极性。
3.各涉农金融机构的参与是前提。丽水市在制定改革方案时,明确把各涉农金融机构统一作为本次工作的实施主体,统一管理。实践证明,只有让各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享其成果,才能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减少执行上的随意性。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解决三农问题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我国急需建立一个以农村信用社组织为基础,以先进电子化技术为工具的现代农村信用体系。同时,加强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引导农村金融体系朝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信息征集主体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农村集体为单位,筹集设立农村级互助基金,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二)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作用。因此要规范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有利于加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在规范、严格筛选机制和市场机制下,适当引导良好的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这样也更有利于监管民间金融,使其充分发挥积极的一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三)有效利用小额信贷扶贫
小额信贷成为当地农户的又一种制度性信贷供给,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乃至正规金融有替代和补充作用。小额信贷是金融服务的制度创新,为低收入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贷款,可以有效缓解信贷分配在农户之间不平等的问题。所以应该增加从事农村信贷服务的专业人员,推动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农户、农业企业、乡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首先要拓宽农村保险的服务范围,创新农村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其次,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信贷环境和政策长效机制;最后,加强农业风险管理,健全农业再保险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四、结语
论文摘要:民间融资极易向非法集资演变,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实施效应,加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和区域稳定,规范民间融资非常必要。本文提出从重视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将地区信用环境建设纳入综合指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消除民间融资负面影响的建议。
一、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管理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会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就是“非法集资”。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内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二)影响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和实施
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信息滞后性和趋利性,难以顺应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要求。民间资金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极易流入受政策限制的行业,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而且,民间融资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易产生错误的价格信号,增加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加大了融资风险
一般来说,在出现多重负债的情况下,借入者往往优先偿还民间融资款,民间融资风险最终有可能转嫁给银行承担。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无法掌握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支付困难,往往无法收回。而且,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高,诱惑力较强,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有效跟踪监测的条件下,容易被投机者利用,居民也可能被误导从事高风险投资或投机,加大金融风险。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区域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追求高盈利而冒险的特征。一是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矛盾,甚至酿成祸患。二是在追欠资金易引发不规范行为,如通过暴力收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等,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三是有的民间融资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颇大。四是过高的利率使部分高收入者逐步形成食利阶层,而迫于生计的借款人因承受高额的融资利息而可能继续贫困或返贫,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规范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从总体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是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适度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要从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重新设计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由市场选择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对农村金融市场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以民间融资为基础支持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实现农村多种金融主体并存,和有序竞争,促进县域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动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村地区落实“诚信乡镇”的建设工作。要花大力气解决担保难、费用高、手续繁的问题,构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人民银行应切实担负起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规范征信行业秩序,通过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银行要借鉴民间融资的操作经验,改革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确保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要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争取银行信贷的主动支持。通过各方努力,共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界限
在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工作上,应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社会集资由于规模大、涉及面广、资金出借人的不特定性,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应作为行政管理的重点并与民间融资区分开来。建议国家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从法律上界定社会集资与民间融资。要严格限定社会集资的集资条件、集资范围和操作流程,明确集资者、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确保社会集资申报和审批渠道的畅通,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民间融资,应规范其内在运作机制,积极保护开发其中的合理成分,纠正其扭曲部分。
关键词:金融深化;农村金融;金融机构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193-02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方面收效甚微。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运作不能有效的满足相应的增长的需求。农村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是薄弱的环节,它是农村的金融体制核心,在农村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拓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改善经营管理,是国家大力发展农村金融的必经之路。提高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办事效率,监督其履行自身职责,使它能够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三农政策”,作为资金来源的保证,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国家也应该减少政策性的限制,防止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过度管制,使其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开展各自的业务,从而真正成为服务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金融机构。
201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应该根据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开发具有针对性、可操作的一些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协调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农村保险的发展。结合市场化和政策化,以市场化为改革方向,以政策性作为合理的补充,合理的防范以及降低金融风险,用科学的方法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坚持抵制防范道德风险,强化操作风险意识,加强对操作风险的防范。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麦金农和肖最早提出了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该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广泛应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国外农村金融的研究,主要有两个重点的研究方向: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政府发挥的作用、农村金融在减少贫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研究的方法方面,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出发,构建农村金融的相关指标,测量农村金融的市场发展状况,指出创造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
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学者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展开研究。国有银行自1998年开始从农村全面撤退,农村出现金融信贷增长率的下降、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贫困户没有融资机会、农村出现非正规的金融并且发展迅速,国内学者开始研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和农村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张元红(2002)在总结农村金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国外农村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马晓河(2003)指出我国应优先供给,认为目前需求型的金融抑制和供给型的金融抑制双重供给不足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表现,因此要推动农村金融发展要选择供给优先模型。近年来,一些博士论文开始关注农村金融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宋宏谋(2004)运用金融相关率对1978―2000年中国农村的金融发展程度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结论认为,金融深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经济越发达。姚耀军(2005)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长期相关性。谢玉梅(2007)对农村金融深化政策与路径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深化通过产权改革和利率市场化两条途径进行。孙健(2012)提出了金融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对三农发展的重要性,实证分析得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有助于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深化水平,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增收,有利于降低农村地区的贫困发生率的结论。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实证和理论的角度讨论农村金融,虽然方法存在差异,但都得出了较为统一的结论:金融抑制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同时缓解金融抑制必须通过金融深化的途径。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在发展中国家各不相同,金融深化的次序与路径可能会存在差异,但利率的市场化与资本市场的开放被认为是金融深化的必然途径。
二、金融深化进程中的困境
我国农村金融深化进程面临以下三个困境。
第一,金融发展模式选择的困境。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家帕特里克提出两种模式:供给领先模式和需求追随模式。前一种模式认为金融资产与负债、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需求,主要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后一种模式的主要观点是:经济主体会随着经济增长产生相应的金融服务需求,为了满足客户需求,要不断发展金融体系。需求方是金融服务强调的重点。这两种模式之间存在一个最优顺序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领先的模式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伴随经济不断发展,需求型金融后来居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由于金融资源稀缺性,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都采取了金融供给领先的模式,具体表现为金融资源配置在政府导向下都流向了城市与工业部门。我国农村金融政策也是遵循供给领先模式,致力于正规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按照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设的思路,力图建立一个能够完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从改革的成效看,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都存在政策性业务,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没有彻底分离,很难区分历史性包袱与自身经营性亏损,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能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同时,道德风险严重,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利用中央银行再贷款支农,掩盖了农村信用社内部风险管理不善、财务风险不严等造成的经营性亏损,对中央银行货币操作存在影响。
第二,金融制度创新的困境。金融的产权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不同的产权界定对金融发展具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限制体制之外的增长和传统体制之内的改革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局限;制度的改革重视机构、忽略机制;中介的地位明显高于市场;监管严苛而发展不足,重监管轻发展。十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没有将更低的交易费用和更高交易效率作为改革目标。改革的过程中,体现的主要是政府的意志,经济制度和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路径相悖。历经的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但金融制度改革却使其更加模糊。
第三,农村金融政策目标困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三农融资的困难,尽量降低农村信用社的亏损额,抢占民间高利贷所占的农村金融市场份额。为了到达以上的目标,政府通过建立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利率市场化等利率改革争取占领更多的农村市场份额,但是政府在制定的上述改革措施本身存在着矛盾:要解决三农的融资问题,帮助农民甚至是贫困的农户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与提高利率、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改革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比如,农村信用社是以农村、农户、农民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它主要是为农户服务,为农户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这就说明农信社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但是农信社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的机构还要考虑商业性,这样农信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就导致了农信社的经营目标模糊。除此之外,农信社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国务院在2003年农信社改革的方案中提出的方式主要包括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股份制这三个方式,银监会主要赞成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但是,在2006年举办的“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上,金融制定与监管者又对农信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农村信用社应该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有特色的服务农村的社区行的金融机构,认为合作制不再适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社区银行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最终的目标。政策的变化不定,导致政策的实施者,这些农村金融机构找不到正确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会导致改革的成本大大提高。
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政策建议
第一,鼓励适合农业切实需要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独立的创造金融产品成本高、困难大。可行的途径是研究外国和同业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改造出适合当地需求的金融衍生产品。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农机抵押贷款等,由银行出资购买农机,农民使用农机创造效益后还款。这都是针对农业和农民自身条件限制,制定的贴合实际的创新产品。
第二,建立以金融为核心的惠普合作体系,发展金融合作集团。一方面,可以选择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是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联合,可以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分享和利用,降低创新成本,合理利用资源,加快新型产品创新速度,产生规模经济,更全面的满足客户需求。例如部分地区推出的农村信用社、农户、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方式。这样大大降低了农业贷款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三,加强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员工服务水平。不仅要加强对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开展涉农知识培训,更加详细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起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的作用。农业发展的现阶段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的选择不再停留在谁的贷款门槛低、利率低就选择谁的初级阶段,而更看重贷款后的配套服务,期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在农业发展上给予专业化的意见和发展规划,帮助和扶持贷款人走上更高的平台。这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和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尹晨,金川,沈政达.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再解析[J].思想战线,2012,(3):79-83.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出现农村金融的缺失。农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农村金融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农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论文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农村金融 风险控制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背景和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
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是农村金融。长期以来,我国农户和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门槛过高、程序复杂、抵押物要求严格、担保类中介机构几近空白等原因,“融资难”问题限制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进而对阻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农村金融问题的主要矛盾在于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合理制度的安排可以使农村的民间金融进一步规范,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顺应这种背景而产生了。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由试点向全国推开以来,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整体实力方面都实现了跨越式的转变和发展。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迅速增加至5267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服务向贫困人口的扩展,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坚持为“三农”和城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对促进“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短缺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直困扰我国经济的难题,特别是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严峻,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导致经营困难而倒闭破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推广对处于危机中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帮手。
第三,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近年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行业中金融违法、违规的问题日益严重,非法集资现象。这些民间融资行为具有群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一旦出现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系统性风险,更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推广、试点,使得一部分民间金融走上了正规轨道,由地下转到地上,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下进行规范管理,消除潜伏在民间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完善金融环境,使其健康发展。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呈现的特点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其经营特点如下:
(一)以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为对象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以其手续简便,快捷方便的经营特色,立足于本地经济特点,积极为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专业种植户、产殖户等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提供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以及个人创业贷款等产品。
(二)主要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
为防范风险,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原则。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现实中由于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受限,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其自有资金。
(三)融资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手续简便、快捷灵活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要求立足本地经济,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在贷款额度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而贷款期限也大多控制在一年以内,对于还款模式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例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针对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小额贷款公,简化了贷款流程,提升贷款办理速度,贷款最快的当天就能到账。
三、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三农”资金与扶持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但是在其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一)定位不明
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是企业,这与其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性质相矛盾,从而会引致一系列的问题:一是税收负担较重。作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其区别于商业银行,要按服务业的标准纳税;二是融资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它不能吸收存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其自有资金。
(二)监管虚置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有4年,但是行业监管制度依然不够清晰,地方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部门都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多头监管会造成监管盲区,同时监管专业性也不容乐观。总之,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规范等都是缺位的,这导致整个行业呈现粗放式成长态势,将为今后行业发展埋下较大的风险隐患。
(三)后续资金不足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拆借、不能委托,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在运作,因此资金来源成为最大的难题。“不能吸纳存款”的政策相当于只能用一条腿走路,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贷放的回流速度慢,从而导致小额贷款的供给资金紧张。
(四)存在风险隐患
目前,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风险隐患。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立足本地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耐性,农地的产出是农民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而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整个区域的农作物大面积受损,会直接影响农户的收成,进而消弱农民的还款能力,由此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完善的内控制度和专业性人才的缺乏也容易造成操作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定位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而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被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正规金融机构对于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允许其申借资金,以维持发展,待进入成熟阶段,还可逐渐放开其在本区域的存款业务,使其更好的服务农村金融。
(二)明确监管主体,制定相应法律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都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主体没有明确,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严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仍应由银监会来承担,因为贷款业务有其特殊性,而对于贷款业务,银监会有成熟的监管手段和经验;另外,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国家有必要制定“小额信贷法”用以统一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行为,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后续资金充足
资金来源多元化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基本上是用资本金放款,其资金来源的确定性和有限性,最终必然要面临资金短缺,无款可放的困境。为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考虑允许股东机构多元化以扩大资本金的来源。首先,央行需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些政策的扶持,如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基金等的参股,给予一些税收的优惠,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持续性提供可能性。其次,央行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从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坚强的后盾,保障其资金充足。再次,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将合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资金瓶颈,从而更好的服务新农村建设。
论文摘要: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中面临着新的制度性困境,制约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调整政策金融体制、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配套机制等角度,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信用社2003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将县级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社或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成立省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目前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经营业务范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营效率有所提高,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中国银监会在部分省区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了试点省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和发展;邮政储蓄改革初步启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试点省区陆续开展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一是农业贷款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规模从2000年的4888.99亿元增长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亿元和15376亿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为7.4%,2006年和2007年相应增长到13.2%和13.6%。贷款快速增长,表明农金支农功能增强。
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进展,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采用专项票据、减免税收等资金扶持政策,置换了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损失,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开始,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并很快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到2007年底,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竞争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阶段农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应该看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仍较薄弱,农村金融发展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尚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缺乏统筹计划和协调行动,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和实施效果有所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加上这几年又产生新的支农政策性损失,不良资产规模还比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经营和改革深化。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仍有91.5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则不良贷款余额达266.9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仅14.6%,拨备缺口15.14亿元;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口径,拨备覆盖率仅3.2%,拨备缺口达117.07亿元,远远达不到防范风险的标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业务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二)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不规范,支农功能不到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累计发放粮棉收购贷款275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贷款1051亿元,而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相对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发挥有所不足。同时,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较不规范,缺乏制度性监督约束和政策扶持机制,导致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贷款等,也面临着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尚未理顺,监管工作仍较薄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在试点省区建立并运营,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关系仍不顺畅,市场监管存在盲区,试点工作尚没有全面铺开。如四川省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6年4月经广元市政府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一直未能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业务监管;而中国银监会在试点省区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则一直未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四)农村金融的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发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往往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而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机制又相对不发达,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数量较少,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担保范围及对象相对较窄,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担保业务规模难以满足贷款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覆盖率低,农业生产和信贷投入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设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这就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负担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重构自身约束机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采用多种手段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前一阶段通过央行票据、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贷款分类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及支农政策性损失进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资、引进外部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和亏损挂账进行资产置换和剥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2.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民营资本等境内外资本,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和一股独大的现象,强化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经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经营管理的效率。
3.建立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施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直至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完成;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当调低准备金要求;在再贷款政策上,降低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负担。
4.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合作与资产重组行为。对一些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加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本地金融机构以及跨地域农村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购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
此外,清理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歧视性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调整政策性金融体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约束,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业务经营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允许农业发展银行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通过业务招标等方式确定政策性业务的承办机构,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调整现行的按机构进行支农补贴的办法,实行按资金流向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来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拓展农村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稳步发展商业性业务。在现有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村公路、农村通信、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性业务,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约束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稳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龙头企业贷款等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分别建账、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断优化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结构,将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全方位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定向发行政策性金融债,通过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等多种机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根据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理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
2.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经营政策和监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3.制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定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上存资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农功能的发挥。
4.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母行监管统计,实行并表监管;对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自律性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
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等的发展,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措施,建立农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鼓励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扶持或者出资参股成立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信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已经设立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予以积极扶持。
2.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切合农户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积极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
3.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介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9).
论文摘要: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中面临着新的制度性困境,制约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调整政策金融体制、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配套机制等角度,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信用社2003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将县级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社或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成立省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目前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经营业务范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营效率有所提高,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中国银监会在部分省区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了试点省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和发展;邮政储蓄改革初步启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试点省区陆续开展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一是农业贷款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规模从2000年的4888.99亿元增长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亿元和15376亿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为7.4%,2006年和2007年相应增长到13.2%和13.6%。贷款快速增长,表明农金支农功能增强。
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进展,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采用专项票据、减免税收等资金扶持政策,置换了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损失,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开始,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并很快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到2007年底,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竞争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阶段农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应该看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仍较薄弱,农村金融发展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尚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缺乏统筹计划和协调行动,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和实施效果有所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加上这几年又产生新的支农政策性损失,不良资产规模还比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经营和改革深化。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仍有91.5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则不良贷款余额达266.9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仅14.6%,拨备缺口15.14亿元;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口径,拨备覆盖率仅3.2%,拨备缺口达117.07亿元,远远达不到防范风险的标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业务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二)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不规范,支农功能不到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累计发放粮棉收购贷款275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贷款1051亿元,而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相对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发挥有所不足。同时,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较不规范,缺乏制度性监督约束和政策扶持机制,导致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贷款等,也面临着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尚未理顺,监管工作仍较薄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在试点省区建立并运营,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关系仍不顺畅,市场监管存在盲区,试点工作尚没有全面铺开。如四川省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6年4月经广元市政府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一直未能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业务监管;而中国银监会在试点省区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则一直未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四)农村金融的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发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往往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而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机制又相对不发达,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数量较少,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担保范围及对象相对较窄,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担保业务规模难以满足贷款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覆盖率低,农业生产和信贷投入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设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这就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负担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重构自身约束机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采用多种手段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前一阶段通过央行票据、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贷款分类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及支农政策性损失进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资、引进外部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和亏损挂账进行资产置换和剥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2.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民营资本等境内外资本,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和一股独大的现象,强化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经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经营管理的效率。
3.建立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施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直至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完成;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当调低准备金要求;在再贷款政策上,降低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负担。
4.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合作与资产重组行为。对一些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加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本地金融机构以及跨地域农村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购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
此外,清理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歧视性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调整政策性金融体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约束,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业务经营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允许农业发展银行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通过业务招标等方式确定政策性业务的承办机构,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调整现行的按机构进行支农补贴的办法,实行按资金流向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来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拓展农村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稳步发展商业性业务。在现有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村公路、农村通信、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性业务,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约束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稳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龙头企业贷款等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分别建账、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断优化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结构,将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全方位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定向发行政策性金融债,通过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等多种机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根据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理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
2.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经营政策和监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3.制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定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上存资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农功能的发挥。
4.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母行监管统计,实行并表监管;对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自律性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
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等的发展,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措施,建立农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鼓励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扶持或者出资参股成立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信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已经设立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予以积极扶持。
2.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切合农户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积极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
3.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介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9).
【关键词】县域金融 问题 重庆
一、重庆县域金融发展现状
1.县域金融体系逐步完善
随着重庆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基本形成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相结合,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企业等为补充的共同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并且各类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规模大幅提高。
2.县域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增强
县域金融机构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稳定增加,贷款投向更加偏向于农村和中小微企业,且总量在不断增加。截止2016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4677亿元,同比增长6.9%;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659.7亿元,同比增长10.5%,小微企业贷款户数22.3万户,同期增加4429户
3.县域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县域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拓宽了金融产品营销渠道,增强了与金融服务需求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快速推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方式变革的同时增强了县域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二、重庆县域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供需不均衡,资金外流严重
一方面,农户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大于贷款,且存贷差距较大;同时县级商业银行利用网点优势吸收大量农村储户资金,但出于经营战略需求不断缩减信贷业务。另一方面,部分资金经县域金融机构拆借、购买金融产品、向城镇优质客户贷款而流出农村,造成农村现代资金供给不足。
2.金融生态环境不佳,潜在金融风险加大
一是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业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就会导致信贷资金无法回收。二是县域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速度缓慢、担保能力较弱。只有少数优质的县域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三是民间金融活跃但缺乏相关制度进行规范,成为金融风险点。四是县域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带动大量信贷资金流入,带给金融机构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威胁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
3.金融业发展结构不平衡
近几年,重庆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融资方式也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融资结构不平衡,社会融资模式单一。县域居民接受多元化投资及风险分散的投资意识不足,理财依赖银行系统,县域保险和证券行业发展迟缓。同时会计、法律、评估等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薄弱,业务水平尚待提高。
4.县域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受利率市场化水平提高的冲击
县域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利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提高,农户土地和产权的明确,村镇银行的进入,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将不断提高。对当前执行较高利率和定价能力不高的涉农金融机构必然会造成冲击。
三、促进重庆县域金融发展的对策思考
1.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
重庆县域金融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在维护县域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的条件下,引进并扶持有实力有能力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县域,打破原有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引导民间资金合法合理流动。通过银企对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更多地用于县域经济发展。
2.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建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体系,以缓解县域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压力;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农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降低经营风险和损失。二是改善融资模式,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企业进入三板和四板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三是建立和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搭建民间融资合法平台,维持正常进入秩序。四是培育和引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保险经纪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功能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3.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牢筑普惠金融理念
重庆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主动结合重庆县域经济的实际,结合农合和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和信贷需求,在风险可控、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拓宽抵押担保范围,推广票据贴现、土地使用收益唷⑴遄》坎权、林权等新型金融产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证券公司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为符合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米媛媛.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研究[D].石家庄: 河北大学,2015.
[2]王兆华.基于体系重构的陕西省县域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内容提要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国际通用指标主要是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数量这两个指标。本文基于农业贷款数量这个视角,剖析了造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低效的原因,提出应在强调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的政策建议,以期达到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顺利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农业贷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
农村金融是以信用手段动员、配置和管理涉及金融资本运行的活动,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环节和领域,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水平远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加快农村的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8年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研究实验可复制、易推广的创新模式。由此。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与改革进入了系统性的探索阶段。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基本状况
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发挥提供支付服务,动员积蓄和分配信贷,限制、分担由这些活动而生的风险等作用,因此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高低的评价,一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配置效率是指农村金融体系将从盈余部门动员的资金分配到最有效率的资金赤字单位,配置效率的提高主要是依赖资金的市场价格的指引;运行效率是指金融体系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成本,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但就整体而言,作为一个体系,对其评价往往侧重于是否具备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能力上。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信贷资金的供给上,农业贷款作为一种货币资金,对农村的产出应当具有促进作用,即农业贷款投入的规模越大,农村社会产出的规模也应越大,两者呈正相关。因此,本文选用农业贷款作为衡量指标,而且,该指标的选择正好契合了国际上对农村金融体系评价指标的选择。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主要是运行效率做一个简要评价。
(一)农业贷款增长速度加快,但效率不高
1、现状描述
近5年来,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增幅为124%,比同期各项贷款增幅高25个百分点。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户数超过7819万户,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数的73%。不论按照农业贷款总量还是类别,农业贷款投入的不断快速增长是近年来农业贷款现状描述的基本写照(表1)。
进入2008年,涉农贷款更是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2008年前3个月,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累计投放199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251亿元,余额达到15177亿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累计投放299亿元,余额达到2098亿元,农户联保贷款累计投放300亿元,余额达到1415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的贷款力度增长速度也很快,与2007年同时期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比同期增长了16.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增长速度是17.3%,比全国的平均水平要快。
2、效益分析
从表1不难看出,农业贷款上升幅度迅猛,从2001年到2007年增长了近24%,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经达到62.57%。这说明,农业领域对金融资源的消耗是巨大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流动中的不经济渗漏,已成为农村金融发展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此,我们选用弹性系数作为分析工具,分析和判断农业贷款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是否同步,以及协调程度如何。当农业贷款的弹性系数大于1时,反映农业贷款的增长快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反之,则相反。如果弹性系数为1时,表明农业贷款与农业总产值增长同步;当弹性系数大于1时,表明农业贷款的增长快于农业总产值增长,当弹性系数小于1时,表明尽管农业贷款绝对量可能增大,但农业贷款的增长速度慢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我们从近6年的农业贷款弹性系数分析发现,在发展趋势上,我国农业贷款的增长速度高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这也反过来进一步证实,我国农业贷款的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表2)。
(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但覆盖率有待继续提高
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组织机构体系的发展的经济增长有正相关关系。任何一种交易行为都只有在与之相应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才能发生,即不同的交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约束框架也应该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判断某种金融组织体系完善与否,首先看其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适应性,也就是这种金融组织体系是否与特定的经济形态、交易方式和市场结构相吻合。为了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元化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开展了以政府主导和自发创新两种方式推进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的建设,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特别是与这种制度约束框架相适应的主要交易方式——小额信贷的发放蓬勃发展起来。
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政策措施不仅仅在农村信用社中得到了很好地贯彻实施,而且已经拓宽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以外,在农村地区经营的金融机构陆续在探索开办各种形式小额贷款业务,对农户贷款的覆盖率已达30%多,基本能够满足农民小额贷款和生产的需求(表3)。
但是,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上,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银监会2008年公布了农村金融分布图局,数据显示,全国3万多个乡镇,平均每1万农民拥有的金融机构是154个,2007年是1.26个。只有1个银行营业网点的乡镇有8000多个,什么都没有的乡镇达2868个,此外,有2个县(市)、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是: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四是人均贷款水平差距极大。当然,这一方面是与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和收益低,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有关,但同时也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本领还有待于继续加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有待继续提高。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还存在诸多问题:农村合法的金融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可以向农民提供正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主体;金融政策对农村支持少,有的甚至还带有歧视性色彩;农村金融不为农村服务,甚至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农村金融功能严重退化,既不足以支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不足以使农村金融机构获得效益等等;需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一)机构资源配置上的“马太效应”
农村金融体制变迁始终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而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这是由政府强大的控制力决定的。虽然1979年经济进入转轨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逐渐替代计划经济体制,但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深化措施,诸如成立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商业化运作和经营、农业发展银行的新建及其业务的调整、农村信用社的隶属关系调整及其规范化运作商业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等,均采取了政府供给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严厉的金融管制和半封闭的金融环境,又使得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向一种非需求导向性的机制演进。政府是金融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这些措施均是政府从实现自身目标的角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它仅仅从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生产者本身的需求出发,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者的金融需求,从而多方面表现出制度供给上的错位和不足,再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特殊的小农经济模式孕育了一个孱弱的缺乏活力的农村金融市场,小农经济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陸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农业贷款的天然高风险陸,分散、小额和季节性强,缺乏资产和抵押品,以及信息搜集难、交易成本高等原因,导致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村信贷市场,造成农村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业务的萎缩。
明显的市场化的收缩效应,使得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虽然达到90%,但是其中包括了基本已经只存不贷的农业银行、和刚开始提供信贷服务的邮储机构。在金融业效益萎缩的情况下,农行、信用社等机构不得不大规模撤并农村网点,即使放宽其他资本的准人限制,如果单纯以市场手段进行调节,在资本与效率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也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出现机构布局资源配置上的“马太效应”,导致农村资金外流。
(二)贷款对象选择上的“锦上添花”现象
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资产,是世界性的普遍问题。由于农户可抵押物少,贷款数额少,致使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和成本都较高,商业性担保几乎不愿介入;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农村金融风险几乎都由银行来承担,造成收益和风险的不匹配;为避免出现新的不良贷款,各金融机构实施贷款追究责任制,对无抵押的贷款申请,银行自然就选择了拒绝放贷。即使介于政策特性和经济理性的小额农贷设计,也并非农村信用社自身所愿,因为它同样面临监督成本、搜寻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的综合审度。因此,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的十条意见》中提出改进贷款管理方式的要求,放宽农户小额贷款条件,对信誉较好、无拖欠贷款记录的农产可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不必担保抵押,并且提出,就全国而言,农村信用社新增农户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不低于40%,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低于50%等强制性要求,但对于讲究绩效的农村信用社,仍然会选择把贷款发放给个别“大户”,贷款对象选择㈩现“锦上添花”现象。即使目前我国的农户信贷覆盖率达到了34%,从比例上看已然不低,但是还应看到剩余近70%的农户未能申请到贷款。而且剩余的农产大多为弱势的农户,农户若有为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只好选择民间金融乃至地下金融。
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村经济主体基于利润动机,也存在自发的、诱致性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需求,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一直长期存在,甚至在局部地区或某些特殊时期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发起或推动、中央政府默认或支持的准正规金融如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服务社等,尤其是在外生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或缺乏效率的背景下,这种内生金融便会自发生成,这是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必然。但这些自发的、诱致性的农村投融资制度变迁与创新,非但没有能像农村经济制度那样幸运地得到政府的承认和支持,而转化为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反而最终总是被政府强制性地升级、取缔、打压,而处于地下和非法状态。政府始终尽力垄断着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断使农村金融外生化,诱致性的农村内生金融制度供给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磨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却未必能较大程度地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因而金融效率总是难以提高。
(三)政策目标操作面临“两难局面”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因此农村信贷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后管理及催收,工作量都很大。同时,由于农户贷款额度较小,而家庭储蓄又很少,一个信贷人员往往需要管理几百户甚至上千户农民贷款户,才能维持自身的收益水平,金融机构在付出比城市贷款户多得多的工作量和成本的情况下,获得的综合收益却要少很多,甚至面临长期亏损的局面。农村小额信贷费时、费事、费人、费车,成本过高,不符合商业化经营目标,信贷人员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
再看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现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农业贷款、培育和发展农业小额信贷又都与可持续性之间存在矛盾,强调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意味着公平,但却可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如果金融机构在财务和经营上不可持续,那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增加贷款将是一句空话。“缺钱”的确是欠发达县域或农村地区面临的一大难题,但是,单纯的投入又会导致两大后果: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很难真正具备可持续性,原因很简单:投入产㈩不成比例。二是农村金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依赖的补贴,这将造成农村金融的恶性循环:一方面需要持续的资金注入,另一方面补贴又加剧了资金回收效率的低下。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也是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国农村金融因为面临经常性的市场缺陷、机构刚性、金融产权模糊、信贷歧视、政治干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了农村金融“规模不经济”的低效率现象。根据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目标,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定位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村经济成长的贡献,即其金融产品应能够满足多样性的有效金融需求;二是对社会公平目标的贡献,重点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为此,我们应创新农村金融政策,着手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重农村金融体系的覆盖面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较少。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农信社在农村大部分地区“一社独大”的垄断局面,加大各类金融组织之间的竞争度,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金融业的经营效率。要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农业发展银行应借助网点优势,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还要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总之,要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二)识别有效需求,细分农贷市场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集群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贷款服务需求,更有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等服务需求,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品种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多样,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为此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和创新中间业务,针对不同的贷款需求,特别是要识别有效需求,即在各种金融需求中,要识别哪些是资金运用有效益、产生未来现金流可以弥补全部投入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据此设计不同的信贷产品,经济发达地区要在债券市场上有所突破,把国债、金融债、公司债、项目债推向农村市场,把金融产品(包括信贷衍生产品)转换为农村市场能够接受的债券产品。另外,在各种抵质押品的登记评估、收费上,政府要给予一些相应的减免税费的条件,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降低成本,防范风险。
(三)创新金融工具
强化支农金融产品创新应坚持便捷性、高收益和低风险相平衡的原则。便捷性就是使农户在理解、使用创新产品时,容易理解、容易获取、手续简单;高收益和低风险相平衡原则就是在市场经济规则下使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也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增长点,使两者达到均衡。这就需要支农金融产品创新不能只局限于产品本身,而应抓住市场导向,仔细研究农户需求,以客户定位为基点。
支农金融产品创新应结合农村金融市场特点,找准商业化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实现支农与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力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角度出发,进行市场调研,对反馈回来的信息,经过适当筛选,确定新产品的特性,创新出符合农民需求、适应市场发展的金融产品,这样才能实现金融机构盈利和农民获益的双赢,才能提高创新产品开发的预期效果。当然,创新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抛弃现有产品,应根据农民的需求在整合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对现行产品的整合往往能够产生一系列包含多种功能、成本节约的新产品。
改善服务方式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模式,使服务的方式和模式能够更加贴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要提高服务技能,包括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不断更新服务设施及加快各种金融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在农村的推广使用等,金融机构应围绕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四)丰富抵押品种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的金融制度,在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本文就风险浅析几点有效措施,以此来完善金融体系、加大政策支持、以期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
民间金融;风险体系
引言
民间金融作为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民间金融长期处于被抑制的状态之中。因此,改革民间金融法制,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适合的法制空间,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各地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多种多样的民间借贷也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但是,由于缺少正规的理财渠道,而且传统的正规渠道收益普遍较低,我国的金融需求也被紧紧压抑着。而民间的投资公司是在2013年银行业钱荒中应运而生的,代替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贷款业务。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在根本上也就很难给这些投资公司提供有效的管制,因此,一些不法行为经常出现。有些投资公司为了吸纳存款不断提高利息,再高利息转嫁给中小企业,这一形成呈现出恶性循环之态,缺少相关的法律保护使得民间金融风险增大。
二、完善民间金融的有效措施
民间金融既能优化融资结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的道路,还能减轻中小企业因为信贷对银行造成的压力,而且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与缺陷。但是民间金融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比方说抗风险能力不强、投机性强等缺点,这些缺点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一定的干扰性,严重情况可能会引发局部金融危机,进而危害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国家需要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规范、完善,使民间金融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比如,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体系之中。除此之外,也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对民间金融融资双方的交易操作要有效加以监管。再如,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因此,这也导致了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约束与制度管理,很容易发生违约、破产等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风险预警制度,而且还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最大程度地避免利率过高带来的风险。
三、设立民间风险挽救机制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来说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积极影响,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调控。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发展以及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对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等都造成严重的影响,经济整体上的走向并不乐观,民营企业老板跑路、高利贷崩盘现象层出不穷,这也导致后果非常严重。基于此,针对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理与挽救机制,面对市场风险要采取积极措施,积极应对,采取及时挽救措施,及时做好民间金融风险准备,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处理方案,有效避免债券债务关系混乱状况的产生。当出现风险时,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理与偿还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公平、透明的原则,严禁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这样也利于取得群众的信赖,对剩余财产进行彻查,公平对待每一位债权人。风险挽救机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帮助债权人在最大程度上取得清偿,但是,同时也要对债务人进行安全保护,将其维持在相对和平的状态之中,在此基础上再保证风险得到尽快解决。
四、促进利率市场的不断改革,提供金融服务规范局面
银行与金融公司经常接入短期款项,贷出长期款项,以此来实现长短期款项之间的利率差额。如果想要使银行不随利率的变化导致亏损,就需要买入利率的上限期权,以此来保证最低净利差收入,这样,也便于银行锁定最高借款成本,无论利率怎样变动,都能保证银行盈利。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立法支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要适当放宽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银行的限制规定。在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下,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民情的利率体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也要适度放开对利率体制的管制,让民间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有一定的浮动权利,使利率市场化,逐渐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对个体相互、企业相互常规的、个体与企业相互的借贷行为予以有效保护,全面凸显民间金融的创造性,促进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竞争与挑战,想要使民间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将其风险降到最低。在此,笔者也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及时变革、及时创新,为民间金融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饶婧洁 单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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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镇银行正在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一个新亮点。到2008年年末,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共计291家,开始成为各地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创新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农村金融机构中依然普遍存在着资本金较少、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者整体素质不高、风险分散机制与担保体系不健全等先天缺陷,使村镇银行在经营和管理上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村镇银行的现状分析,结合农村金融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
随着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农村地区对资金需求呈刚性增长态势,需要金融部门在信贷、结算、委托、信息咨询等各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而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明显存在组织机构单调、服务功能不全、支持面狭窄等问题。设立村镇银行,无疑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搭建农村金融供给新渠道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机构类型看,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设11家;从地域分布看,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100家村镇银行多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的村镇。由于村镇银行目前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不能跨地区进行存贷业务。这种小区域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模式很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村镇银行在吸收存款方面受到农村信合、邮储等的竞争,不仅网点、品牌等存在弱势,而且不能开办对公存款业务等,致使资金并不十分充裕。同时各地基层人行对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规定不一,很多按照一般商业银行标准进行,也降低了对农信社等的竞争力。
由于农村对村镇银行的放贷需求强烈,这样便产生了资金需求和供给的不对称性,从而很容易导致风险的产生。在自身规模小和盈利的压力下,村镇银行存在着不断扩大贷款规模的冲动。一些村镇银行的贷存比已经超过了监管红线75%,个别银行甚至超过了100%,有的甚至开始动用资本金发放贷款。据统计至2007年5月31日,农村新金融机构(主要是村镇银行)吸收存款5523万,发放贷款13843万,正是这一问题的佐证。
二、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类型
我国是农业大国,村镇银行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面向“三农”、城乡联动、综合经营,即面向农村、农户和农业经济组织,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我国的村镇银行金融风险,由于其所在区域经济环境内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导致其信贷风险类别必须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来加以考虑。按照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我国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可划分为政策风险、环境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6个类型。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政府的经济金融政策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对金融机构导致的风险。在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领域,这是首要的和最大的风险。首先是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由于政府的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不连续性,有可能导致村镇银行不能连续、持续和健康经营,从而有可能因此形成不良贷款。
另外,由于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机构不合理、不科学甚至随意性的行政强力干预,都有可能造成村镇银行信贷资产的非正常运营。而企业破产倒闭和农户不守信用的现象如果层出不穷,就有可能使该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面临的自然的、政治的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环境变化给金融活动参与者带来的损失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这种信贷风险具有不可抗拒性,无法回避。
农村资金运动的季节性、周转的缓慢性、占用的分散性,决定了村镇银行贷款更容易出现不能按时足值收回的可能性。
(三)信用风险
涉及到村镇银行的信用风险,与一般金融的信用风险有一定的区别。要根据所在区域经济的发达程度和金融的发展状况,来确定广义和狭义信用风险的运行或程度。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由于存在东、中、西部的地域差别,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决定了信用风险的范围大小。发达地区农村随着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存在着贴现、透支、信用证、担保、证券投资等比较宽泛的信用风险。
而在广大欠发达农村地区,仍然以借款人违约导致信贷资产损失的风险为主,也就是以狭义的信用风险,即贷款的信用风险为主。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的薄弱性和信用客户的复杂多样性,以及金融生态环境不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客户的信用意识普遍较差,信用风险相当严重,我国农村普遍缺乏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体系。
(四)操作风险
从内部因素来看,在农村地区金融领域,由于基础设施、管理素质、技术含量、生态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操作风险表现得更加复杂和严重。村镇银行信贷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决策风险、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三个因素。
从外部因素来看,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人由于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危机而导致的客观信用风险,另一种是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出于自身利益的不良目的,采用骗取银行信任、拉拢或腐蚀内部人员等手段,诈骗贷款资产的主观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在农村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管理问题。
(五)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影响我国金融业的重要风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划分,市场风险的度量和管理将是未来国际活跃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指标。
目前,金融机构已越来越多地通过开发机动灵活的浮动利率贷款新产品来规避利率风险。但我国村镇银行在贷款定价的运用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提高贷款定价的策略和方法,在支持多元化的农村客户中达到双赢,在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利率价格的波动中防范信贷风险,是村镇银行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
(六)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被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地纳入操作风险并加以说明,在国际活跃银行风险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风险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立法风险,即由于法律条文改变对银行经营产生的风险。
在我国,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制环境不健全,与银行经营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法律不完整、不细化、不配套,有些法律法规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互相矛盾,甚至背道而驰。我国商业银行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环境的种种制约,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等现象大量存在。
三、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首先在借款人资信等级评定程序上,应成立资信评定小组。村镇银行要成立资信评定机构,在村庄信用站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资信评定小组可以由村党政组织、农户代表、村镇银行员工组成,也可以排除村党政组织,由村镇银行通过信用站自主建立,但必须符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信贷员要仔细调查借款人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填制农户资信等级评审表,提出初步调查意见,并对资信评定小组提供的农户基本情况真实性负责。
村镇银行必须研究并建立一种科学高效的、简单的农村信用评估方法,使得相关人员易于掌握并高效决策。具有参考意义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做法是增强农产之间的互相合作与联保,减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当地政府通过政策激励当地的信用环境建设,并引进或建立农村信用评级机制。如辽宁省为391万户农产建立了信用档案,对288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价,这些经验都值得推广。
同时,可以根据优秀较好一般普通的等级评定情况,分别颁发不同级别的农村小额贷款证或农户信用证。由村镇银行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要每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并确定其相应的贷款限额。
为防止法律风险,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房产不能抵押担保。目前,担保抵押是农民获取贷款的基本条件。按照最近银监会出台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沈阳市农村信用社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等贷款方式。创新担保机制和担保方式,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在防范环境风险管理方面,首先要加强存款吸收能力。从民间资金来说,村镇银行在网点数量、结算便捷程度、品牌等方面都存在弱势,提高吸收存款能力有一定难度。但是村镇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立足本地、服务三农、又有大银行股东背景的特点,将农产、农村企业吸引到自己的旗下。防范化解的关键是通过改进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国家与社会的补贴和构建抵御自然与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等多种途径和办法来实现。在增加存款方面还可以争取专项支农资金,目前这些专项都存放于农信社。随着村镇银行的经营进入正轨,信用等级提高后,应积极争取这部分资金,并争取对公存款及其它负债业务。
要加强市场风险防范,从根本来讲应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加强农业相关的保险业的发展。这是不仅对村镇银行,而且对农民都非常有益的事情。但也是一项需要政府、企业共同努力的艰巨任务。如2007年国家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予以补贴,中国人保、中华联合财保、安华农业保险等公司与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所以,农村保险已经开始不断完善,但仍需继续加强。此外,村镇银行还应当挖掘农产资源。由于目前农村小额贷款的额度一般在3万元以内,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地方的支农再贷款额度都被农信社完全闲置。而村镇银行正好以农村相对较大资金需求的村镇企业为主要客户,正好符合市场的需要,可以抓住这一市场。而农产和农村企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