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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户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实、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以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户籍法律制度除了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便利外,还为政府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使其对所辖区域的人口数量和构成情况了如指掌,进而进行科学的管理决策,以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经济的目的。例如,建设部门要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文教部门要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社会保障部门要确认服务对象,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侦查对象身份,统计部门要人口迁移信息等,这些都离不开相应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户籍法律制度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一般的个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对有关地域的人口情况作重点考虑;它在招聘公司员工的时候,要想对应聘人员的情况有所了解,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很重要的一个选择。而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需要了解对方的必要情况,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确认公民身份,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与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是户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标所在,是户籍法律制度本身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价值,它是一个对主体各项权利的实现和对主体进行必要管理的一个必要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的本质应该是中性的,而不应该是一种限制主体行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内容。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第二,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第三,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户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问题日益凸显,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过去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经不能符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过多地承载了原本不应该由它担负的功能,使户籍法律制度本应该是一个不直接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直接调整作用的技术性法律,成为了一个确定人的身份,进而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进行调整,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直接进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根据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所获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问题,这样就使其很难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而使得户籍法律制度本来应该具有的功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2.户籍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由于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因此,在指导整个户籍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也自然会产生问题。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为指导思想,以“城镇化”为价值取向的,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进一步暴露了出来。在我国,公民的平等身份和迁徙自由还没有完全实现,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其他更多的问题,这些都阻碍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3.户籍法律制度具体制度的构建。从“法治”的视野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审视,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没有依法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迁徙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从而使户籍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发生了异化。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准确定位。发挥户籍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首先就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进行,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出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利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二)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立法者会进行不同的制度构建,从而会对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有关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这是我们构建整个户籍法律制度的先决性问题,会对整个制度构建和现实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应该以“服务”作为指导思想,将“实现公民的平等权和公民的迁徙自由”作为改革的价值取向,以“服务”和“实现平等和自由迁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来构建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三)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户籍法律制度
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发挥它的功能,更为关键的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只有通过详尽而完备的法律规定来为行为主体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提供切实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
1.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公民可以自由迁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而实际上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应该尽快在宪法中将公民的迁徙自由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为公民实现迁徙自由提供根本法的制度保障。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进程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此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的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简称WIPO)。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于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有效的协调和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①
以上述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内容为基础,以世界产权组织的工作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面临挑战和发生动摇。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的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贸易标的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服务行业向技术转让转化。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和提高,而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处于现今世界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出现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义务主体不定。只有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才有义务遵守,且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并不尽相同,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甚至由于签约国的局限性而没有实际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护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约未能建立起约束各国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共同的保护准则,而各国由于各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措施和权利救济程序或途径以及权利限制等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可能使同一公约的缔约国对同一知识产权主题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三)整体保护水平不高。这些公约制定于一个世纪以前,不可避免的滞后于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形势,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如集成电路、生物工程。
(四)保护机制不全。现行公约普遍缺乏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再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解决。
二、TRIPS的有关内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经济萧条席卷全球。以美国、欧共体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回首检视其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和现存资本,才猛然发觉知识产权正是其大宗尚未动用的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四小龙”正处于利用欧美的知识产权以创造其经济财富的转折点上。这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组织渐生抱怨。8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另辟蹊径,求助于关贸总协定,力求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将其正式列入谈判议程。“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七载,形势一波三折,时晴时阴。美国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从利益关系上态度明显相左。巴西代表则认为,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犹如把病毒置入计算机一样。1991年12月18日,谈判各方初步达成了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定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在TRIPS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运作,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纳入多边贸易体制。②
TRIPS共分为7个部分计73条,另加协议正文前的序言,与以往有关国际公约相比,TRIPS不仅例举了各国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是有相当详细的实体法规定,它还规定了各国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协议的序言明确了谈判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要达到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范围和适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针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用有效、适当的方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来多边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议;为了使谈判结果有广泛的参加者而进行的过渡安排。谈判的目标是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协定,以解决此方面问题的争议,从而减少紧张局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TRIPS许多规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应背离缔约方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第一条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本国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分别对版权、商标、专利、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许可证协议中反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关于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关于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关于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着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内容:
(一)、TRIPS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一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T)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机制: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
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1、TRIPS对专利权的的规定:
TRIPS对专利保护对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除了医疗方法和动植物外,都应授予专利。协议规定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及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不少于20年。各国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长短不一,这样规定,即使某一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较短,但其他成员国的专利在该国内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
协议规定对新的或独创、非因技术或功能原因而产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其权利包括生产、销售或进口带有外观设计的标的物,保护期至少10年。
协议对专利许可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条件,发展中国家为防止专利权滥用,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则持否定态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作了较大让步,最后TRIPS一方面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实行强制许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的使用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件。
2、TRIPS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与《巴黎公约》不同,给商标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15条规定:任何标记及其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就构成商标。即必须要具有“识别性”。此外,各成员还可以将“视觉可感知性”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只有在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以听觉、味觉识别的标识不在此例。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提供合理机会以备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消。《巴黎公约》中没有此类要求。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商标的服务商标;第二,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第三,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该协定在1993年修订文本第84条中,以“未穷尽”的例举方式,指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四条标准,即:有关商标在消费者大众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步定为驰名;在德国,则为40%左右);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的广告或其他宣传传播的范围;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产、销状况。由于这一例举是“未穷尽”的,所以还可以辅之以更多的其他标准。
TRIPS对各成员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员规定的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碍商标的正常使用。TRIPS例举了几种常见的特殊:如要求将注册商标与另一商标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册商标,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损于辨别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等。以往的关于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几乎见不到对贸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条款。TRIPS作出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该协定是从贸易角度规定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
3、TRIPS对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TRIPS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除了第六条之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扩大了《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范围,凡是WTO的成员,无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其规定(除第六条之二);增设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的保护制度。计算机程序受版权法保护的历史,至今还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宾首开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订《伯尔尼公约》时,由于计算机保护程序的版权保护问题尚未引起各国重视,所以没有规定此内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员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丰富了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另外,TRIPS还补充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出租权。作品的出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TRIPS要求各成员国对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TRIPS规定:至少在有关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每个成员都应当保护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的出租权。
TRIPS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重申了《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护的新规定:第一,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罗马公约》中没有此规定;第二,延长了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年,但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仍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
TRIPS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应采取的措施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并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要客观的认识这一距离,并采取措施弥补和完善,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四)、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五)、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形势,我们应采取对策:
(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顺应国际大趋势,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对于个别国家将知识产权“意识形态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搞“双重标准”的做法,我国应坚持立场,当仁不让。
(二)、自觉吸收外国法的“合理内核”,完善我国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终将汇入世界法制发展的洪流,者应当按照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吸纳外国法律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
(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理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同时还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其依法行政;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应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提高业务水平。此外,我国审判机关应加强同国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达到更高的水准。
(四)、健全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加速知识成果的产权化和商品化进程,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④
参考文献:
①赵生祥《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现代法学》2000年3期P131。
②丁丽英《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1月P54。
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
WTO《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根据协定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即其他成员的国民之范围,应就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分别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规定的资格标准来确定。
在工业产权领域,《巴黎公约》第2、3条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缔约国必须以法律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即使对于非缔约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给予其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在著作权领域,《伯尔尼公约》实行的是“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无论是作品的“国籍”或是作者的国籍符合规定的,均可按缔约国的国民对待。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应给予以下三种作者的作品以相当于本国国民享受的著作权保护: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在任何缔约国有长期居所的人;在任何缔约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人(即使他在任何缔约国中均无国籍或长期住所)。
在邻接权领域,《罗马公约》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分别作出了规定。表演者获得国民待遇的条件是:表演发生在另一缔约国境内;表演被录制在根据该公约规定受保护的录音制品上;表演未固定在录音制品上,但由根据该公约规定受保护的广播传送。录音制品制作者获得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国民标准);声音的首次固定发生在另一缔约国(录制标准);录音制品首次在另一缔约国出版(出版标准)。广播组织获得国民待遇的条件是: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另一缔约国,广播由位于另一缔约国发射装置发射。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方面,《华盛顿公约》对能在某一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的人员规定了以下两项条件:(1)任何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住所的自然人;(2)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的领土内为创作布图设计或生产集成电路而设有真实的和有效的实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归纳起来,关于外国人即其他缔约国国民享有国民待遇的问题,国际公约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标准:一是国籍标准。即任一缔约国的国民(其国籍属于该缔约国),在公约所规定的某一知识产权或几种知识产权方面都可以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国民待遇。《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都规定了这一标准;二是居住地标准。即以任一缔约国的国民的所在“住所”和“惯常居所”为标准,确认其享有国民待遇的资格。其中,《巴黎公约》、《华盛顿公约》采取的是“住所”标准,而《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惯常居所”标准;三是实际联系标准。即以特定外国人或其行为与某一缔约国之间的某种联系为标准,以此确定其享有国民待遇的资格。例如,《罗马公约》关于确认唱片制作者国民待遇的录制标准、发行标准的规定,《伯尔尼公约》关于电影作品、建筑作品的作者享有国民待遇所确认的标准,都属于此类。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伯尔尼公约》从第6条至第18条,列举了作者享有的各种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以及权利保护期限、保护方法等。第19条、20条的规定则体现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某一缔约国的本国法律可以提供较之该公约更广泛的保护,或有关缔约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给予作者比该公约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这说明,《伯尔尼公约》缔约国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可以超出但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
《知识产权协定》第1条规定了缔约国必须履行的义务,即“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这些规定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等。在此前提下,“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议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定”。可以看出,按照《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并使协定的有关规定生效,是缔约国的义务。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前者基于各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承认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从而保证了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但是这种国际协调不仅要求有普遍性,而且要求做到有效性。如果将国民待遇原则推向极端,将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差异过大,造成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进而使国际条约的有效施行成为不可能。4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体系中,仅有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够的,为了避免因制度差异而给国际协调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公约遂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标准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体系中有区别,又相互统一。两者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的尊重,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这种立法自的限制。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则正是各国行使知识产权立法自的表现。
5遵守上述两项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换言之,该原则对公约的缔约国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属于缔约国可以声明保留的条款。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缔约国以立法形式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转化为该国知识产权制度(本国法)的具体规范,遵循的即是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适用,才导致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统一保护标准的可能,学者们将上述状况称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或“国际化”。
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问题上,国际公约采取了“可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所谓“不就低”,就是采取“最低保护标准”,各缔约国必须遵从之;所谓“可就高”,即是否超出最低标准,各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之。超国际标准保护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缔约的国内法自行决定,即单方保护模式;二是缔约国之间进行双边协商,即双边条约保护。6这种超国际标准的例外规定,是对最低保护原则的重要补充。
(三)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平衡。这一原则既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利益平衡的法律观念。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实现公共利益目标;二是权利限制与利用的法律制度。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
《知识产权协定》在题为“原则”的第8条规定:(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2)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序言中宣称: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序言中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作出了与《版权条约》相同的表述。
与上述国际公约不同,以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有关制度来体现公共利益原则的。例如,《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伯尔尼公约》第1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等。
公共利益原则的实现,涉及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就制度设计而言,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的目标表述为公共健康、社会发展、表现自由、公共教育等。这一目标的实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内部,是通过权利的限制与利用的相关规定得以保证的。当然,这种权利的限制与利用是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基础上的必要限制和合理利用。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之存在首先应有利于公共利益,其次才是使权利人本人受益。7
公共利益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它与前述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如果说,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在确定的标准范围内,统一了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从而对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的立法自构成限制;那么公共利益原则则限定了缔约国国内立法的范围,以例外规定的方式产生了对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反限制。这即是说,在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中适用最低保护标准时,可以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规定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若干例外情形。8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与相关原则之关系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整个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一方面,它要反映国际法的最高准则,以此作为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基础;另一方面,它要对各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进行抽象,以此作为相关具体制度运行的基本依据。下面分述之:
计算机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工作。首先,计算机在运行的过程中,要保证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对此这就需要有较为稳定的电压作为运行的背景环境。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还要保证计算机的环境温度、湿度以及散热通风等性能保持良好的状态,在电源开启时不要随意进行电源拔出行为,在使用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避免对机箱的晃动。而在软件维护中,要及时使用杀毒软件对病毒进行定期的清理工作,并且要及时进行病毒数据库的更新,在清理的过程中要对一些不必要的驱动程序进行清除,以此更好地避免计算机出现相应的故障。
2计算机的维修工作
由于计算机发生故障主要是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问题,为此这就需要在进行维修过程中要就不同的性质进行不同的维修工作的实施,当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时,计算机在运行的过程中状态会很不稳定,例如,无法正常开机。但是在计算机出现故障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计算机软件发生的概率相对较硬件出现故障的概率要高很多。以下是对计算机出现故障的原因等进行的具体分析。第一,出现故障的原因分析。首先,由于计算机在生产的过程中,对硬件质量的要求没有达到相应的使用标准,计算机生产厂家在进行硬件生产的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使得计算机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硬件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硬件所涉及到的质量不达标,这就导致计算机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接触不良、短路等故障。其次,一些外部环境导致计算机频繁出现故障,如空气湿度、电压、电磁等因素对计算机形成的干扰,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都会造成计算机硬件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整体性能的降低。再者,由于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计算机故障发生。人们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在带电的情况下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拔插操作,或者由于死机或电脑蓝屏就对计算机进行强制关机,这样很可能导致数据的丢失和硬盘的永久损坏,从而导致计算机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引发故障的出现。第二,计算机常见的排障方法分析。
计算机在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促进排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这就需要加强对故障原则的分析,并以原则作为计算机排障工作的重要依据。而排障工作的有效性还需要对排障的方法进行相应的研究,对此这就需要加强对计算机出现故障的类型进行有效的分析,以此具有针对性地进行故障工作的排除。以下对计算机一些常见的故障进行了相应的排障分析。首先,死机故障。计算机死机通常表现为无法启动系统,电脑画面被“定格”式的无法进行反应,键盘、鼠标等输入设备无法进行输入,软件的运行也被中断。而造成计算机死机故障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实质上都是硬件或者软件出了问题。在硬件方面,可能是散热不良导致的死机,也有可能是机器中的灰尘过多导致CPU无法正常工作,或者是内存条的故障等等。而软件方面,经常是因为病毒感染造成计算机死机,或者是人为的误删了系统文件、启动程序过多等问题都可能引起电脑的死机。比如一次死机故障我们通过检测发现硬件不存在任何问题,而Windows系统启动时所需要的Msdos.sys及lo.sys等文件却被删除,所以造成了计算机的死机。随后我们使用同版本操作系统中的启动盘对计算机进行启动,并键入“SYSC:”,将系统文件进行重新传送,故障就得到了有效解除。其次,软件设置不当。人们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由于对一些软件在设置的过程中对其考虑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这就导致计算机在运转的过程中不能正常工作,对此,就需要对软件相对应的参数进行重新设置处理。再者,内存故障。内存故障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在计算机进行初步启动阶段,在电源指示灯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计算机显示器不能够正常工作,同时发出嘀嘀的警报声,这时就需要对相应的故障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
3计算机病毒的防治
计算机病毒在当前始终是困扰人们的一个严重问题,而病毒在计算机内出现时,会通过复制毒码的形式,使得计算机内的软件遭到严重的破坏,而对于病毒的种类又呈现出多样化,为此这就给计算机的使用构成了严重的风险,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对此这就需要加强对病毒防治的对策进行分析。第一,病毒来源。计算机在受到病毒的侵袭后,其服务器和网桥等受到严重的威胁,导致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发生失效的现象。通常情况下,病毒注入途径多样,主要包含有后门攻击注入、固化式注入、无线电注入以及数据控制链注入。而随着病毒木马程序种类的增多,再加上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使我们防不胜防。有些病毒木马会感染系统文件,从而造成系统文件的错误,或者耗尽系统资源,更有可能使计算机发生蓝屏现象。第二,对策分析。在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减少病毒对计算机构成的危害,对此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要做到正确对相应的软件进行操作,此外还应当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首先,在使用计算的过程中,要正确对计算机进行操作。对于计算机内的资料和文档等在处理的过程中要谨慎,对于计算机内一些来历不明的文件或者邮件等进行有效的隔绝,不要随意打开,要经过病毒扫描后确保文件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将文件进行使用,此外,还应当定期对病毒库进行更新处理,对于电脑内的重要资料和文件要做好备份处理。第二,安装杀毒软件。为了更好地确保计算机的安全,对此这就需要安装相应的杀毒软件,要充分使用到网络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防病毒技术,杜绝恶意程度的侵袭,从而有效地降低病毒对计算机的入侵概率。首先,网络加密技术的对计算机内的信息和相应的数据等都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该种计算能够建立较为完善的计算机预警机制,当计算机一旦接收到恶意信号时,该技术能够有效地将其进行驱除。其次是防火墙技术的运用,计算机内一旦安装了防火墙,对于计算机的网络环境就会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不会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扰。再者,运用防病毒技术,该软件能够有效地将恶意病毒进行清除处理,当防病毒软件一旦发现病毒就会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删除,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计算机的使用安全。目前市面上的杀毒软件都能够对计算机进行有效地杀毒,但是病毒的发展速度一直都比杀毒软件的更新速度更快,所以微软官方推荐了一个进程监视的工具——ProcessExplorer,可以对恶意进程进行强制终止,即使IE主页被恶意修改而自己无法修改的情况下通过这个工具也能得到有效解决。
4结束语
1.1分级护理的质量标准
特级护理:安排专人24h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特级护理记录。备好急救所需药品和用物,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发生,确保患者安全。一级护理:15~30min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特别护理记录。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二级护理:每隔1-2h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必要的生活及心理协助,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三级护理:每天巡视患者2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卫生保健指导,督促患者遵守院规,满足患者身心需要[5]。
1.2我国现行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2.1医、护在分级护理制度认知上存在差异
医生以医嘱形式下达护理级别。护士根据护理等级为患者提供不同的护理服务,但当护理级别与该患者护理需求有差异时,护士也只能机械地去执行医嘱。王淑琴等[6]报道:某军队医院住院医师对分级护理内容中规定的临床护理要求,完全了解者仅为12.7%,部分了解者为86.51%,不了解者为1.59%。部分医生对护理级别的内容及要求不够清楚,仅从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的角度出发,产生了医嘱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所需的护理级别不一致的问题。研究[6-8]报道,医嘱护理分级与Barthel指数分级[9]及标准护理分级[10]均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1),而Barthel指数分级与标准护理分级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由此可见,医嘱分级与患者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分级护理等级存在差异性,这是评估者对分级护理制度内容认知不同所致。
1.2.2分级护理制度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
分级护理制度有些内容过于细化,有的过于笼统模糊,执行有一定困难。例如一级护理每15-30min巡视患者1次,部分一级护理患者不需要每30min巡视1次,而危重、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又需随时巡视。又如一级护理中规定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些一级护理的患者无需提供饮食、排泄、卫生等方面的护理,但如果不做就违背了工作制度。上述问题在临床一线工作者中普遍存在。
1.2.3医疗收费的尴尬问题
分级护理制度在收费问题上也面临尴尬境地。有的患者根据一级护理的标准,质疑护士并未做到一级护理中规定的一切而拒绝交费。有时家属提出患者根本不需要进行一级护理,因而不应按此标准收费。这与医生理解的一级护理的标准和书面规定有一定的距离有关。此外,目前的分级护理收费标准与护理劳动价值不匹配。周荣慧、刘坤等[11]研究显示:一级护理患者每日劳动力成本为120.78-210.26元,每日材料消耗成本为36.49元。目前各省市物价局规定一级护理每日收费在6-10元左右[12-13],这与实际成本测算数据有很大差距,连最基本的消耗品支出(36.49元)都难以保证。
1.2.4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
当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患方可能根据分级护理制度的书面资料,质疑护士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例如,1例高血压患者,需每30min测1次血压,但并不需要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如果医嘱为一级护理,而护士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等并记录,那么在纠纷或法律诉讼中
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将极为被动;而要求护士在平时工作中严格按照分级护理制度去做并不现实。李文清等[14]研究显示:某医院心内科改进分级护理制度,针对分级护理制度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患者及家属质疑护理级别收费的次数明显减少,2003-2004年每年发生10-15例次,2005年全年仅有1例次。
2国外分级护理现状
杨洁[4]报道:日本分级护理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的程度分A、B、C3度,同时根据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1-4级。这两个方面组合为12个类别,分别为:A1-A4,B1-B4,C1-C4。具体划分标准为如下:A度: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进行心电监护,随时观察生命体征;B度:1-2h观察1次;C度:不需要经常观察。1级:禁止自己活动或自己不能活动,基本生活完全需要帮助;2级:允许床上活动,基本生活给予必要的帮助;3级:自己能室内行走,室外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如相关检查需护理人员陪送;4级:自己基本能照顾好自己的生活行动。例如,护士评估一名骨折卧床、病情稳定的患者,可能为其下达C1级别的护理,表示此患者需卧床,自己不能活动,生活护理要求很高,但不需要经常观察。Weitl,Josef[15]报道,德国的分级护理视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为患者需求的两个不同方面,因此,将两者分而述之。根据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护能力(A-bilityofDailyLife,ADL)分为A1-A3共3级。A1:患者只需要健康指导与教育,自己具有完全补偿能力。A2:患者只有部分补偿能力,需要部分照护者,如年龄偏大易跌倒的患者。A3:患者自己没有补偿能力,完全需要照护者,如大小便失禁的患者。根据患者对病情观察、生命体征监测以及导管护理等方面的需求分为S1-S3共3级,类似于日本的A、B、C3度。日本、德国的分级护理均从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两方面着手,体现护理工作的两个不同方面,明确、具体地将两个方面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满足患者的需求。英国没有将护理明确分级,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定为病危、病重或一般,护士非常细致地落实好护理评估、护理措施、健康教育,真正满足患者各方面需求[16]。欧洲和亚洲发达国家的分级护理制度及不实行分级护理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
3建议
分级护理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护理质量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价值不容否认和低估。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需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或被新的制度所替代。当今,针对我国目前的分级护理制度在临床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临床护理实践的护理分级制度。
3.1改进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
保留现有的分级护理制度,由资深护士再将每一等级分A、B、C共3个子级别。即:1A,1B,1C;2A,2B,2C;3A,3B,3C。在医嘱定为一级护理的患者中,将需要注重密切观察病情的患者分入1A类,将注重提供生活照顾的患者分入1B类,既要密切观察病情、又要提供生活照顾的患者分入1C类。同样可将特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各分为3个子级别。[3.2参照和借鉴已有的其他分级护理制度
香港的护理级别分为四级[12],Ⅰ级护理要求最低,Ⅳ级护理要求最高,护理级别由护士确定,护理标准比较客观、详尽,涵盖了患者心理、ADL、治疗情况、病情观察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和操作性均较强,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
日本和德国的分级护理制度,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级别分别开具。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对护士提出要求,规定如何巡视病房、监测生命体征、护理记录频率及导管护理等。由资深护理人员根据患者的ADL分级,结合病情、心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护理级别,规定护理内容,使护理更有针对性,同时体现护理工作的主动性。采用Barthel[17]指数分级法评估患者日常生活能力,此评估法是美国康复医疗机构常用的评估方法,在我国也广泛应用,评定简单,可信度及灵敏度高,主要用于治疗前后患者独立生活功能的变化,体现护理需要的程度。分为差、中、良3等级。差:Barthel指数计分≤40分者,生活上依赖较明显或完全依赖;中等:Barthel指数计分41-60分者,生活上部分依赖;良:Barthel指数计分>60分者,仅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能够自理。邵爱仙[18]等研究表明,根据ADL,采用Barthel指数分级标准,结论得出不同等级患者的护理时间呈递进关系,计算护理工作量有很好的代表性和可行性,具有正确、客观、方便等优点。因此,根据Barthel指数分级标准制定护理级别、确定
生活护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应用奥瑞姆自理模式(oremself-caremodel),根据Barthel指数分级法评估得分,制定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支持教育系统的标准护理计划。
3.3改进护理收费
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生活护理分级进行收费。以不同等级护理服务工作量为依据,即按实际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分级调整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医患、护患纠纷,公平保证患者、医院、护士的利益。
【论文关键词】住院患者护理工作分级护理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分级护理制度内容相对陈旧,已不适应临床护理的发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医、护认知上存在差异;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易引发医疗收费的困惑、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分级制度,或借鉴其他国家的分级护理方法,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护理分级制度。
分级护理是护理工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是确定临床护理人员编制、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的重要依据[1],也是确定护理服务收费的标准[2],分级护理制度明确各级护理级别的病情依据与临床护理要求。它能反映护理工作量的多少、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护理要求,对临床护理以及管理工作起着规范性与指导性作用[3]。我国的分级护理始于1956年,由张开秀、黎秀芳[4]所倡导,一直沿用至今。随着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中去,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显得相对陈旧,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护理工作质量,制约了护理学科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需要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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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荣慧,刘坤,朱丽颖,等.医院护理收费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措施的分析[J].当代护士,2003,11(4):31.
[14]李文清,刘筱咏,叶利军.改进分级护理制度以减少护患纠纷的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2007,42(3):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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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分级护理制度内容相对陈旧,已不适应临床护理的发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医、护认知上存在差异;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易引发医疗收费的困惑、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分级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护理分级制度。
分级护理是护理工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是确定临床护理人员编制、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护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分级护理制度明确各级护理级别的病情依据与临床护理要求。它能反映护理工作量的多少、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护理要求,对临床护理以及管理工作起着规范性与指导性作用。我国的分级护理始于1956年,由张开秀、黎秀芳所倡导,一直沿用至今。随着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中去,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显得相对陈旧,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护理工作质量,制约了护理学科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需要改进与完善。
1国内分级护理制度的现状
1.1分级护理的质量标准
特级护理:安排专人24h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特级护理记录。备好急救所需药品和用物,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发生,确保患者安全。一级护理:每隔15-30min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特别护理记录。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二级护理:每隔1-2h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必要的生活及心理协助,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三级护理:每天巡视患者2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卫生保健指导,督促患者遵守院里规定,满足患者身心需要。
1.2我国现行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2.1医、护在分级护理制度认知上存在差异
医生以医嘱形式下达护理级别。护士根据护理等级为患者提供不同的护理服务,但当护理级别与该患者护理需求有差异时,护士也只能机械地去执行医嘱。王淑芹等报道:某军队医院住院医师对分级护理内容中规定的临床护理要求,完全了解者仅为12.7%,部分了解者为86.51%,不了解者为1.59%[3]。研究报道,医嘱护理分级与Barthel指数分级及标准护理分级均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1),而Barthel指数分级与标准护理分级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由此可见,医嘱分级与患者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分级护理等级存在差异性,这是评估者对分级护理制度内容认知不同所致。
1.2.2分级护理制度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
分级护理制度有些内容过于细化,有的过于笼统模糊,执行有一定困难。例如一级护理每15-30min巡视患者1次,部分一级护理患者不需要每30min巡视1次,而危重、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又需随时巡视。又如一级护理中规定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些一级护理的患者无需提供饮食、排泄、卫生等方面的护理,但如果不做就违背了工作制度。上述问题在临床一线工作者中普遍存在。
1.2.3医疗收费的尴尬问题
分级护理制度在收费问题上也面临尴尬境地。有的患者根据一级护理的标准,质疑护士并未做到一级护理中规定的一切而拒绝交费。有时家属提出患者根本不需要进行一级护理,因而不应按此标准收费。这与医生理解的一级护理的标准和书面规定有一定的距离有关。此外,目前的分级护理收费标准与护理劳动价值不匹配。周荣慧等研究显示:一级护理患者每日劳动力成本为120.78-210.26元,每日材料消耗成本为36.49元[1]。目前各省市物价局规定一级护理每日收费在6-10元左右,这与实际成本测算数据有很大差距,连最基本的消耗品支出(36.49)元都难以保证。
1.2.4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
当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患方可能根据分级护理制度的书面资料,质疑护士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例如,1例高血压患者,需每30min测1次血压,但并不需要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如果医嘱为一级护理,而护士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等记录,那么在纠纷或法律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将极为被动。李文清等[2]研究显示:某医院心内科改进分级护理制度,针对分级护理制度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患者及家属质疑护理级别收费的次数明显减少,2003-2004年每年发生10-15例次,2005年全年仅有一例次。
2意见及建议
分级护理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护理质量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价值不容否认和低估。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需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或被新的制度所替代。当今,针对我国目前的分级护理制度在临床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临床护理实践的护理分级制度。
2.1改进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
保留现有的分级护理制度,由资深护士再将每一等级分A、B、C共3个子级别。即:1A,1B,1C;2A,2B,2C;3A,3B,3C。在医嘱定为一级护理的患者中,将需要注重密切观察病情的患者分入1A类,将注重提供生活照顾的患者分入1B类。同样可将特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各分为3个子级别。
2.2改进护理收费
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生活护理分级进行收费。以不同等级护理服务工作量为依据,即按实际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综合病情观察级别护理分级调整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医患、护理纠纷,公平保证患者、医院、护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荣慧,刘坤,朱丽颖等.医院护理收费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措施的分析[J].当代护士,2003,11(4):31
摘要]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化不断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中小企业的各方面效率得到很好的提升,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却由于企业中存在的管理制度松散、员工的意识缺乏等制度方面的原因,使企业信息系统得不到适当的维护,对企业的信息数据安全、信息获取效率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层次的设计是有必要的。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开始实现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来对企业生产进行管理,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使企业的生产、存储、财务、成本、控制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引发各种问题,其中包括信息安全性的问题,即存储在计算机或在传输中的文件和数据遭受到破坏和滥用,而且这种活动对企业的影响非常严重,例如:电子商务公司,如果网站出现故障,每天的损失会高达数额人民币,所以如何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使其得到安全的控制,对于企业来说已经变的非常重要。目前,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构建中,经常可以发现由于制度和管理中的疏忽、松懈以及信息系统的监管不到位,所出现数据的丢失或者数据的信息反应迟钝,不能使管理者及时得到有效的信息,使其信息系统的发挥起不到其最佳的效果,因此如何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的测控是非常必要的。
在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与效率方面的文章主要是集中在如何构建中小企业信息系统方面,涉及到中小企业信息管理制度这方面很少。如:杨斌、费同林(2002),赵宏中(2005),刘仁勇,王卫平(2007),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提到了制度设计方面,但是没有把其作为一个研究重点,其他一些相似的文献基本是从技术角度探讨。从中小企业实际的成本收益考虑,一般来说,由于运用的相应技术不是很高,基本都是基础的软件系统,所以有必要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制度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系统制度方面分析
首先,根据Laudon对企业信息系统面临威胁,按照来源分为六类: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因素、数据、服务及设备被偷盗,这些都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但Laudon从单个信息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却没有把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考虑进去,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上许多企业尽管设置了制度,但很大程度上都是形同虚设或者是制度管理存在缺失,容易导致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实际操作上面临效率和安全的问题,下面具体从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在中小型企业中,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企业制度安排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是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对人们行为的不成文的限制。
(一)正式制度的分析
在中小企业中,正式的制度包括国家信息系统法律的规定和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方面,根据我国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也只是从信息交换角度来保护整个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企业自身的信息系统安全只是规定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并没有对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发生的关于信息系统自身安全进行风险标准规定,也没有一套正确引导进行风险防范的标准规定,所以中小企业的法规建立基本都是从企业各自实际出发,所以各企业的标准不一,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比较大。
从企业自己建立的信息管理制度来说,一般大型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制度,包括维护、人员素质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范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相应信息的反馈,对企业的信息安全与企业效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自身比较小,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人员比较缺乏,其维护也是谁操作谁负责,这样只能根据各企业自身人员的情况来确定其系统的安全程度,其次在效率方面,由于人员缺乏以及其计算机操作应用存在的不规范,信息交换、反馈也相对比较落后,或者根本起不到效率作用。
再次中小企业虽然有一定的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却由于监管不到位,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机构比较小,维护人员、计算机使用都是由使用人员一人来完成,所以容易导致即使有制度,也难以执行,这也是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的主要原因。
(二)非正式制度的分析
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蕴含价值关键、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在形式上构成某种非正式制度的“先验”模式。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公司员工的思想和过去的传统操作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效果。
在中小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由于员工的意识不强,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使用存在一定的松懈,信息操作员经常在值班时没有定期维护计算机及信息管理系统,只是在当其产生问题时才处理,这样很容易导致企业数据损失,如果信息备份不完全的话,可能由于人为操作或者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会造成整个系统数据损失。
在这里非正式制度方面主要是指员工以往的旧做法对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的影响,对信息反馈报告在效率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主要原因是领导层的要求不严格,操作人员的报告提交不及时等因素所致,因此非正式制度因素对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三、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制度建设中,主要从国家信息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企业信息制度的设置与执行,再次就是信息系统中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意识的改变三个层次来考虑。
(一)首先在我国信息管理系统的法律规范中,不仅应该对信息交换中安全问题进行规范,而且规定信息系统使用公司对其管理系统的安全达到安全的最低标准,这个标准是指从各因素方面来确定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安全性的最低标准值,不仅能够使信息安全从法律依据上得到一个基本的系统安全标准,而且也能对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起到强制规范性的作用。
(二)在制度设定层面,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及制度化,也是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服务器日常维护、巡视和记录制度、客户机维护、操作制度、用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并严格按照制度实施奖惩,从而从企业内部制度上认识到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重要性。
(三)培养与使用企业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外,设立一个既懂信息系统、又懂业务流程的复合型信息主管职位,也是非常关键的。在国外大学、大企业的CIO(首席信息主管),相当于企业级的领导,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一个合格CIO,既能充分调动网络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又能把握企业信息化发展全局,并能随时为领导提供参考意见,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并对公司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制度改善、监督、反馈上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中小企业中也设立这样一个职位,从而使信息化系统成为企业运行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四)加强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使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安全等方面了解能够熟练的掌握。信息系统人员包括操作人员以及维护人员,定期对信息系统人员进行培训,不仅有助于了解信息系统的最新发展,而且能够使其从意识中不断了解到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使其操作、维护的规范化不断得到改善,从而减少由于非制度性因素所产生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四、结论
在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很大问题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制度方面造成的,所以在企业内部加强其监管,使中小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得到很好执行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就是加强员工的素质培养,使其能够具有很好的业务水平,使信息管理系统得到很好的运行,并能够使管理层及时了解到企业的信息,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行;最后完善国家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是保证企业信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准,使中小企业达到基本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水平,从而从制度上使其信息管理系统得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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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撤诉制度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疏漏
(一)不准撤诉制度有违处分权原则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撤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为由限制当事人的撤诉权,这一方面违背了处分权原则,造成了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损害,同时在法理上也毫无道理。法院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理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社会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为依据,断然否决当事人的撤诉权,显然混淆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该是中立、消极和被动的。在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或者控告者没有向法院提讼或者要求司法途径解决前,法院不能过于主动干涉当事人的撤诉权,否则法院的审判权将取代积极的行政权和检察权。
(二)非自愿撤诉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实原则
撤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一种,当事人撤诉是处分自己程序权利的行为,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使得案件尽快结案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条件动员原告撤诉,或者采取欺骗、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撤诉,这些做法是对当事人撤诉权的任意践踏,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实原则。它不仅损害诉讼程序的实践功能,更为严重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社会成员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公正的信心,造成司法机构受信任度下降,导致诉讼的低社会收益。
(三)无撤诉异议制度有违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诉法将诉讼权利平等定义为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精神。而在撤诉制度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有失平等。主要体现在被告对原告撤诉没有防御进攻手段,没有建立撤诉异议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诉只需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即可,被告只能消极地接受撤诉带来的一切后果。从原告撤诉受法院制约的角度看,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典型的原告和法院之间的“单边游戏”,因为现行的撤诉制度没有考虑被告的程序利益,对于被告程序利益而言没有丝毫程序保障。[3]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被告一旦花费资源进行应诉,无视他已经付出的成本而允许原告在可能重新的前提下自由撤诉有悖于公正。如果原告的撤诉过于自由,没有对立方制约,被告的程序利益极有可能受到原告任意行为的侵害。
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改革构想
(一)保障当事人的撤诉权,取消法院对撤诉行使的实质否决权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这种处分既包括在实体权利上的处分,也体现在程序权利的处分上。撤诉仅仅是程序性问题,为了充分保证当事人在诉讼的自由意志,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应当取消法院对等当事人撤诉的实质否决权。《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61条和第1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就应当不准予当事人撤回。而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完全属于实质性审查的内容,而且法官还要依据自己的知识和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这完全属于实质性的审查权。法律的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导致对当事人撤诉权的旁置,说通俗点这是费力不讨好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对撤诉的实质性审查,容易剥夺当事人的撤诉权,也容易导致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要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撤诉权,就必须改变现有的立法制度,将法院实质审查权改为形式审查权。
(二)充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确保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
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撤诉必须由当事人所为,二是撤诉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诉讼行为,当然必须是他们的自愿,这一点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撤诉权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撤诉生效将导致诉讼终结,对于已宣告的判决或上诉撤诉后,可能出现不能重新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同时,实践中也常出现迫于被告或他人的压力而非自愿撤诉的情况,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时,法院应当告知其撤诉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不能以职权干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笔者认为,民诉法应当对受强制或压迫而为的撤诉的效力做出规定。
论文摘要:分析分级护理制度在划分依据、护理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良影响,总结针对缺陷采取的各项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改进分级护理制度的方法,以期进一步提高分级护理质量。
分级护理制度为护理人员实施标准护理提供了指南,对提高我国的护理水平起到了积极而巨大的作用[1]。但是,随着护理学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不断渗透到护理实践中,目前的分级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临床护理工作的发展要求。笔者就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良影响及其对策综述如下。
1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1分级护理制度的划分依据不足
1.1.1划分依据不够充分分级护理总的分级标准是依据疾病的轻重来划分的[1],并且自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从未发生过变化,是划分护理等级的根本依据。但是,随着疾病种类的增多,患者病情变化较大,而且在“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下,仅以病情为依据确定护理级别显得很不全面。王淑琴等[2]认为以病情为依据的护理分级标准,虽能体现患者的部分需要,反映护理工作量,但不能有侧重地解决患者日常生活自理缺陷项目,缺乏个体针对性,浪费人力、时间等护理资源。也有学者提出护理等级的确定应以患者在院期间的病情为依据,并与其对护理工作的需求相适应[3],即可将患者的自理能力等列入划分的参考指标,但是在目前医院护理人力资源普遍配备不足的条件下,对患者自理能力大小尚缺乏准确评价的依据。
1.1.2划分标准不够客观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决定,护士根据医嘱实施相应的护理。而在医疗专业课程中并没有设置分级护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临床医生对护理等级划分依据的认识、了解程度有限[4]。王淑琴等[2]对某军队三级甲等医院63名住院医生分级护理制度相关知识的调查显示,住院医生在校期间仅有31.75%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教育,68.25%是在临床实践中逐渐了解;对分级护理依据完全了解者占20.63%,部分了解者占79.37%;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仅为12.70%,部分了解者为86.51%。因此,医生在确定患者护理级别时,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随意性较大,使得护理等级的划分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
1.1.3划分范围与临床存在差异《护理学基础》中明确将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的患者划分为一级护理;将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者划分为二级护理[5]。但在临床工作中发现,其划分范围与临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甚至一级医院之间等级不同,所开展的手术种类、难度和方法不同,但是所有手术后的患者护理级别几乎相同,都是一级护理[6];有些医院会根据护理人员人力多少决定患者的护理级别,人力资源缺乏时对有些病情相对稳定而自理能力较差的患者给予较低的护理级别。另外,《护理学基础》、《护理概论》中均明确规定,一级护理15~30min巡视患者1次,二级护理1~2h巡视1次,三级护理每日至少巡视2次[5,7]。其中一、二级护理临床落实率低。随着一级护理患者增多、护士工作量增大、患者需求增高等原因[8-9],对一级护理患者15~30min巡视1次难以保证,尤其在夜间,护理人员较少而有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集中救治时往往不能做到对其他患者按时巡视;而部分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有可能需要随时巡视,15~30min巡视显然又不能满足其需要。以上现象提示护理管理者需要对一级护理的划分范围及标准进行重新探讨。
1.2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将《护理常规》(1983年河北医学院主编)与《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1998年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主编,4版)进行比较发现[3],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其内容从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点,一直没有做过重大修改,其护理内容及要求不明确。虽然对各护理等级的巡视时间和个别基础护理项目规定了较明确的执行次数,但是大部分是指导性原则,如特、一级护理中均有“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一、二、三级护理中均有“满足患者身心需要”,这样的要求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使分级护理各等级之间只存在文字不同而无措施的区别[2]。另外也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和质量要求,导致护士按分级护理制度对患者进行护理时随意性较大。毕慧敏等[10]通过分析护理人员对分级护理的认知情况,认为护士对分级护理制度不明确,执行时会在巡视时间、病情观察、提供护理范围等方面产生偏差,不能按级别实施护理。
2分级护理制度缺陷产生的负面影响
2.1从护士和护理专业的角度鲁梅丽等[11]认为护理人员缺编,一级护理巡视时间不能达标是导致分级护理不到位的主要因素之一。护理人力资源不足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患者死亡率增加,手术后负面事件的发生,殴打护理人员现象增多,患者意外、交叉感染的发生率增加等[12-14];它已成为阻碍我国护理学科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护理质量的提高,阻碍分级护理制度的真正落实[15]。而医嘱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执行过程的随意性又造成护士人力资源更加浪费,毕慧敏等[16]的调查显示,医嘱二级、三级护理中18.58%完全依赖或部分依赖的患者得不到相应的护理,而不需要一级护理但是有医嘱者占64.41%。造成一方面护理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护理人力资源又被不合理的大量占用的局面,这导致护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大,护理人员流失率和周转率增高,最终将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另外,随着医疗市场的开放,护理工作量也相应增加,体现护理人员劳动价值的方法之一,就是护理工作以分级护理的形式被社会承认,各地区物价部门明确规定了分级护理的内容及价格;但是因为此价格不甚合理,不能完全体现护士的劳动价值,而且受到来自社会、患者及家属的干扰,为了少交护理费而降低护理等级,使护理人员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17]。
2.2从患者的角度临床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嘱上的护理级别与患者的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如对许多生活能完全自理的血液病患者,除了需要加强观察并发症外,护理上没有更多的要求,而医生常根据其病情潜在的危险性医嘱为一级护理;相反,有些病情相对稳定而自理能力较差的偏瘫患者则医嘱为三级护理[18];而且,分级护理执行不当还可能造成患者出现意外,或患者依据护理分级标准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而引发医疗纠纷。
3对策
3.1护理级别的划分方面
3.1.1补充划分依据杨洁[19]对比中日两国的分级护理制度,认为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2个不同方面,应分而述之;毕慧敏等[16]认为可以将生活自理能力(ADL)作为分级护理制度的补充,因为不同ADL等级患者的护理时间呈显著的递进关系,根据ADL等级计算护理工作量有很好的代表性,根据ADL制订护理级别及相应的基础护理、生活护理标准,具有可行性[20];王淑琴等[2]也提出将标准分级护理制度与Barthel指数分级法(用来评定ADL)相结合,用于对患者护理等级与ADL的判断,以充分体现患者的护理需求。而傅亚力等[21]提出应将系统化整体护理与分级护理有机结合起来,使分级护理按照护理程序进行;魏道琳等[22]提出将自理模式运用于分级护理管理过程中,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护理思想。鉴于其它地区的护理状况,笔者认为香港的分级护理制度标准比较客观、详尽,涵盖了患者心理、ADL、治疗情况、病情、观察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和操作性均强,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
3.1.2明确护理级别的确定者护理作为一个独立专业,患者的护理计划应该由护理人员依据护理程序进行制定,但分级护理制度将决定患者护理的权力授予了原本职责为负责患者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医生,因而削弱了护理专业的自[1],也不利于护理学科的发展,更不能满足患者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有人建议,护理级别应由有中级职称的护士通过护理程序来确定、实施并评价,以避免医嘱护理所存在的缺陷[16];也有人认为由护士长或责任护士以护嘱的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的等级比较合适[17,23]。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护士下达护嘱,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全部由护士承担,故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比较合适[8]。针对上述情况,建议观察级别和护理级别分别处理,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规定护士巡视病房和测量生命体征的时间等;由护士长或责任护士根据患者的ADL分级,结合病情、心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护理级别,规定护理内容,使护理更有针对性,同时体现护理工作的主动性。
3.2完善分级护理的内容及要求针对分级护理中的巡视时间,朱宣等[6]建议一级护理1~2h巡视1次,二级护理2~4h巡视1次,三级护理每日巡视4次。而特殊病情变化或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予以特级护理,应该密切监护、随时巡视。对分级护理中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标准也应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护理常规》中已有了对口腔护理、皮肤护理及生活护理的明确具体要求[24],可操作性强,可以借鉴使用;除此之外还应补充完善护理程序和健康教育的内容,魏畅[25]通过对住院患者护理服务需求调查及专家咨询,确定了军队三级甲等医院的护理服务内容,建立了包括各护理等级服务项目、项目执行频次、执行人员资质在内的军队分级护理服务体系,其内容及要求较现有分级护理要求有较大改进。[
3.3强化管理,提高分级护理质量分级护理的真正落实,依赖于护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增加护理人员的投入,其经济保障应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护理收费的合理增加[16]。在制定医疗收费标准时,应重新审视护士的劳动价值,以不同等级护理服务工作量为依据,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分级调整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当护理收费标准达到护士劳动价格与价值的平衡时,一切因收费问题引发的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会得到合理解决[8]。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医院可实行分级护理公示制,使患者了解分级护理内容,发挥对护理工作评价者的作用,以此来规范、促进护士的护理行为[11]。周荣慧[26]通过医院实施等级护理服务标准公示法,体会到公式护理服务标准,既可以使患者了解其应享受的基本的护理服务,也使护士有责任感,自觉、自律地完成工作,同时使护士意识到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记录护理措施的重要性,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护理专业的发展。席延荣等[27]通过总结实施一级护理标准公示制的经验,认为该做法提高了护理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另外,可以运用PDCA循环管理方法质控分级护理,也可以通过成立质量管理小组或通过上级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质量检查等方式,以保证护理质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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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护理管理学》对分级护理内容及所需时间的计算,1名病人实施一级护理需4.5小时/日,二级护理2.5小时/日,三级护理0.5小时/日。我院现有床位600张,实际收住病人800张,全院共有护士354人,按1992年8月17日调查的情况。见附表。从附表可见,8月17日一级护理病人157人,占当天住院病人总数的35%,按护理1名一级护理病人需4.5小时计算,共需706.5小时,按1名护士日工作8小时,仅此一项需88.3名护士,而当日值班护士总数仅77名,即使全部投入一级护理工作也无法完成。所以尚有二级护理病人180名,三级护理病人nl名,要完成448名病人的各级护理任务需要151.5名护士,显然现有131名护士很难适应分级护理制度的需要。护理人员缺编原因:①护士既要从事繁忙的临床护理工作,又要担负家务劳动,由于长期劳累,健康状况欠佳,影响出勤率。②随着医学的发展,临床科室越分越细,对护理人员需求也相对增加。③随着诊疗设备的更新和增加,如CT、高压氧仓等,都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无形中使临床护士更缺编。
2医护分工问题
分级护理由医生决定,通过医嘱再由护士实施。其优点是能统一患者的护理要求和诊疗计划。但是,实践证明其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医疗专业课程中无护理学的内容,绝大多数医学生不甚了解分级护理制度的适应症及具体要求,年轻临床医生,也对此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确定护理级别不能严格掌握适应症。如一些病情不危重,但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本需一级护理,而医生则按二级或三级护理处理;有些不需要一级护理的病人,医生为了表示负责或人际关系而按一级护理处理。据1992年8月17日对我院10个科室448例住院病人统计,其中一级护理157人,最多科室34人,最少5人,平均巧.7人。而晚夜班仅1名护士,按一级护理的要求是无法付诸实施。医生也从不检查分级护理的实施情况。护士因力不能及,也就习以为常,结果是分级护理对部分病人只是一种形式,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应当改革。
3分级护理制和病人需求的问题
随着护理科学的发展,护理工作不仅限于执行医嘱,而且强调实施整体护理。要求护士详细了解每位病人现有的或潜在的健康间题,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而分级护理制则比较简单的把病人的护理要求固定在四级护理水平上,就很难完成病人的个体需求。
4分级护理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当前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影响护理界的医德医风如:①不同级别的护理,收费标准不同。为了“创收”,有些医疗单位随意提高护理级别,增加病人经济负担.②由于护理人员缺编和其他原因,分级护理制度很难达到规范要求,许多病人未获得分级护理制所规定的服务内容,这是对病人的不忠诚、弄虚作假的坏作风。③护理工作不严谨,与伦理学中要求的“审慎”原则背道而弛。④部分医生不重视分级护理,新入院病人医嘱是一级护理,而痊愈出院时仍是一级护理,或入院时定三级护理,而病情加重后仍是三级护理,这是一种缺乏责任感的表现。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 S1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不认真实施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投产运营,不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现象还大量存在。二是少数地方行政领导干预严重。有些地方行政领导存在错误的政绩观,不惜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以“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等为旗号,设置“执法零进日”,甚至公开威胁:“不听招呼就摘帽子、换位置”,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和阻碍水土保持执法。三是水土保持“三权”执行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不重视,敷衍了事;对于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力度不大等现象。此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齐,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策
1、狠抓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一要成立工作专班。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应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有专门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做事,专项经费办公。二要各方密切配合。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协同作战。各有关业务科室要指导和要求所管理的项目的法人认真遵守《水土保持法》,及时编报并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搞好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水政监察队伍的优势,水保队伍要与其联合执法、紧密配合,共同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积极争取与同级人大、政协联合执法,取得他们的支持,不断扩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影响力。三是上下联动。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多联系,多沟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次专项行动,务求实现“三个目标”;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要紧紧依靠上级,对确实查处有难度的案子要及时上交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由上级组织攻坚,下级密切配合,上下一心,齐心协力,力争一查一个准。
2、狠抓重点难点、确保执法效果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牵涉面广,头绪复杂,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只有集中精力抓住重点,突破重点难点,才能迅速打开局面,收到良好效果。今后,我市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点是“七未”:一是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二是未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是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四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五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六是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七是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运营的。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难点是“四个拒不”:即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拒不按规定纳缴水土保持规费的,这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咬住“七未”和“四个拒不”,合力攻坚,要拿出抗洪精神啃“硬骨头”,一块一块地啃,力争不留死角,不留“骨头”,取得全胜。
3、狠抓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规执法,文明执法,善于执法,敢于执法;要始终以《水土保持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宣传教育在先,严格处理在后,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但对“四个拒不”项目,要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依法严肃查处,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该限批的限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该上报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曝光的坚决上报,决不手软,姑息牵就。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要有敢于碰硬的虎气和胆略,只要违法事实属实,执法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论谁打招呼、说情,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阻力,都要敢于说不,迎难而上,一查到底,决不退缩。对敷衍应付,厌战畏难,甚至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4、狠抓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违法项目要及时予以曝光;还要及时向各类媒体提供素材,通报工作情况,鼓励新闻媒体积极投入这次专项行动,不断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执法氛围。二是鼓励举报。要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公众举报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凡举报了重大案件的,一经核实即按规定予以奖励,并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三是建立简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简报,通报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要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的工作成果。
参考文献:
[1]高景辉,张宇龙,祁永新,党维勤.关于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思考[C].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2.06
[2]韩旭东,谢芳杰.赣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成效显著[C].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3.01
关键词:户籍制度;迁徙自由;改革
一、导论
2012年国务院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引起了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广泛讨论;2013年又提出《居住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可谓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与户籍制度涉及人口之多、牵扯利益之深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的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几经变迁,在计划经济时期曾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因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化、激化了“三农”问题,有歧视农民身份、人格之嫌,更因引起了户籍管理腐败、权力寻租等现象,尤其是存在侵犯人权中的迁徙自由的疑惑而广为诟病。近年来,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响,国务院积极出台了相关文件,各地政府也响应号召作出了一些尝试性的改革,中国户籍改革在全国逐步展开。然而在一片欢欣鼓舞之中,却有不少人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隐隐的担忧,认为户籍改革条件不成熟或不适宜,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事实上,这是一种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迷思,其实中国不论是在时机上还是条件上,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都已成熟,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且需“雷厉风行”。
二、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一)户籍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国家为统计人口的需要,根据公民的常驻地址,而编户入籍的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普查人口、了解国情,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①中国的户籍制度却不仅仅具有普查人口的功能,还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紧紧相连,是农民向市民转化难以逾越的一道“龙门”。
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简而言之是“自由迁徙――严格限制――半开放”的历程。在1949年被誉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迁徙自由,这一阶段,中国户籍制度较为宽松,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分水岭在1958年,这一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次把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村户口”,开始严格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后,我国的户籍制度又开始呈现半开放的状态。其中,国务院分别在1984年、1997年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为户籍制度再次开放做出了尝试和铺垫;在具体户籍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近20个省、市陆续取消了“农”、“非”的户籍划分标准,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遍地开花”。
(二)迁徙自由
所谓“迁徙自由权”,就是指根据人之本性,为更好地满足人性的各种合理需要而享有的一种可以离开自己居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在法治社会中,“迁徙自由权”则意味着是一种被法律所保障的由公民所享有的离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②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如此重要的权利却被排除在我国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之外,虽然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迁徙自由权有所规定,但这种“承认”对重要人权之一的迁徙自由权来说,未免有法律位阶不高之嫌。
迁徙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因为是否享有迁徙自由权往往与公民能否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保障等挂钩,所以性质具有复合性,所以我们在考虑迁徙自由权时常常要将其与相关社会保障权利联系起来。
(三)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③说明任何权利都需要设限,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应不例外地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合法合理。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已然成为公民迁徙自由的最大限制和障碍。于法,对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限制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要数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了,但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明显有违法理且与宪法精神不甚契合。于理,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已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信息管理制度,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如今仍未完全把其他的附加功能剥离开去,对公民的各项权利都存在一定的干涉和侵害。
由此可见,迁徙自由和我国的户籍制度密不可分,二者互为前提因果。
三、破除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迷思
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想实现迁徙自由,必经户籍改革,公民对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打破滞后的传统城乡二元户籍模式,实行统筹城乡的户籍管理体制。然而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像少数人想的那样阻碍重重还没到推行的时候呢?下面笔者就来破解四种常见的迷思:
(一)会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
这个问题的逻辑是这样的:一旦开放户籍制度,压抑已久的农民必将纷纷涌入城市,这种“入城潮”范围广、规模大、人数多,必将造成混乱无序的人口流动,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实际上,且不说户籍制度改革本着“从一般到特殊,再从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想,一直遵循以地区试点为“先锋”、逐步向全国全面铺开的改革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安身立命才是农民入城的首要目的。户籍制度一旦“松绑”,它自身也得到了“瘦身”,户籍不再与特权和其他利益相挂钩,重新回归单纯的身份证明。这时候,大家的户口都变为了统一的居民户口,不再有“农”和“非农”的差别,那么进城对农民来说,反而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了。这时候农民进城,是为了安身立命,那么就得有安身立命的本钱,城市的就业要求相对较高,若没有明确的就业目标,不会选择进城;就业机会是有限的,一旦农民发现在城市待不下去,也自然会返乡。
得出结论,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并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因为人群都是以利益为第一导向,公民会理智选择自己的生活栖息地。
(二)城市能不能容纳如此多的“新市民”?
即使没有那么多农民进城,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想享受城市环境和便利生活,那么城市有那么多资源可以“匀给”这些新市民吗?
从最基本的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容纳能力够吗?笔者认为同样依据破解第一个迷思的原理,容纳不下了自然有人会走,居民都是流动的,尤其是对处于尝试阶段的农民来说。第二,有那么多就业岗位提供给他们吗?其实与平时我们感受到的“就业难”的压力不同,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实是很旺盛的。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中国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至今已有大约1.5亿农村人口通过农转非、城市扩展等方式进入城镇定居或就业。④说明城市是可以提供足够多的工作岗位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这样就业了。这是因为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也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一个部分,市场可以自主调节劳动力的流向。
(三)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损“城”利“乡”?
这里也从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分析:治安和经济。
治安是大家关注又担心的一点,因为确实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要远高于常住人口。但是我们不仅要看到表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城市居民经常将农民视为“拖累”和“包袱”,认为其抢占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资源,常常有瞧不起农民的表现。而政府也没有赋予外来人在城市里的正式居民身份,只是从利用其所提供的廉价劳动力着眼,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太关注。⑤这么恶劣的生活环境,少部分人思想一偏激,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经济方面,农民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市民却常常忽略了他们的这一重要作用。农民工在城市里干最苦最累的活,拿最单薄的工资,一边为城市经济发展做贡献一边接受市民的白眼,这样的待遇可谓不公平。
所以,一方面要从形式上取消市民和村民的界限,实现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大家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市民应改变对村民“脏”、“乱”、“差”、“没文化”的旧观念和旧印象,给这些“准市民”公平发展的机会。
(四)配套制度、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
虽然户籍制度改革在逐步打破“农”与“非农”的藩篱,使大家变为一样的居民,但城市还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比农村更好的配套制度在吸引着农民入城。城市的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会不会使公共服务体系不堪重负,使“新市民”无法得到期望中的福利,又使“老市民”的福利水平下降呢?
我认为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产生,其根源在我们的财政体制。地区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然而拨款的依据是通过当地的人口数量来计算的,外来人口的户籍没有计入这个数量之中,所以造成了这种不公平。只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国家对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应该全国一盘棋,全面规划和统筹。中央财政应改变目前侧重大城市的政策,转而向地方倾斜,尽量平衡公共服务的地方差别。⑥户籍制度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全盘考虑、逐步推进,进而达到城乡和谐一元化。(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娟:《论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相关联》,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李铮:《论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河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3] 王剑:《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探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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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仁宗:《城镇化抑或迁徙自由――反思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求实》2002年5月。
[6] 张萌:《从迁徙自由权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7] 谢锐勤、谢俊平:《迁徙自由: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7年8月第17卷第4期。
注解:
① 马福云:《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
② 赵小鸣:《迁徙自山权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3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④ 季林农:《民工就业问题》,载《农民日报》2007年3月2日。
甘肃会展中心项目群主要由展览中心、大剧院兼会议中心、五星级酒店、广场地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民广场五部分组成。其中展览中心共有组合式空调机组44台,新风机组2台,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每台机组特性各不相同,展区空间较大,且无法完全封闭,空调机组启动时工况差异较大,同时温度系统本身又具有较大的时变性、非线性和时滞性,原先采用的PI策略无法兼顾动态和稳态特性,无法保证经济性和舒适性。操作人员大多采用手动控制,更增加了工作强度。控制效果如图1,
图1 PI控制趋势图
1.组合式空调机组温度控制的常用算法包括:
(1) 传统PID控制方法
传统PID控制算法对于绝大部分被控对象可取得较好的控制效果[1-2],采用改进的PID算法或者将PID算法与其它算法结合也可以进一步提高控制质量。为了克服温度系统的时间滞后问题,常采用串级PID控制。但是如果采用常规PID控制,则很容易造成大的超调、转折点难以平滑过度等问题,尤其在动态过程,存在振荡和精度低的缺点。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止大的超调,往往在进行人工的干预,无形中加重了劳动强度。
(2) 模糊控制
模糊控制的核心是模拟人的思维方式对一些无法得到精确数学模型的被控对象设计模糊控制器,通过建立输入、输出模糊集及模糊规则来实现有效的控制。模糊控制可以不需被控对象的数学模型即可实现较好的控制。因此, 提炼和恰当地表达这些经验, 将其与常规的控制理论互补地有机结合起来, 可以有效地提高聚合反应过程的控制水平。它高度的仿人智能特性、不依赖精确数学模型的特点, 是解决组合式空调机组温度控制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同时,模糊控制也存在着控制精度不高的弊端,对此国内外学者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出现了多种组合控制理论,其中变论域模糊控制是一种高精度的自适应模糊控制,它通过选取合适的论域伸缩因子,以论域之变应误差之变,使实际的控制规则大幅度增加,越接近期望控制点,控制器的档级越小。无论在动态性能方面,还是在稳态性能方面,变论域模糊控制器的控制性能相对于一般模糊控制器均获得了较大的提高。在控制精度方面,它的优势尤其突出,能够有效地克服一般模糊控制器档级有限和缺少积分环节的缺陷。
本文针对甘肃会展中心组合空调机组运行中对温度控制出现的实际问题,在原有的控制系统基础上采用了适于本套设备的双输入单输出的潜遗传变论域模糊控制算法,选取收缩因子的形式和参数,对展区的温度控制取得较好的效果。。2.展览中心楼宇自控系统结构
展览中心楼宇自控系统采取分散控制、集中监视、管理,实现一体化控制、监测和管理,整套系统由现场执行器、传感器,TCP/IP网络服务器,XL8000系列控制器等硬件构成,利用CP-IPC,CP-EXPIO,CP-SPC实现各空调机组数据采集处理;利用服务器上运行的EBI Station实现过程监控和操作管理,参数优化等。楼宇自控系统结构图如图2。
图2 楼宇自控结构图
3.组合空调机组控制方案
展览中心空调机组采用2管制,在母管设置冬夏转换阀。管理计算机监视送、排风机手自动状态,运行状态,故障,频率反馈,控制送、排风启停,调节送、排风机转速,调节阀开度,控制原理如图3。管理计算机设置冬夏转换模式和时间程序设置,可以实现空调机组按计划自动启停,大大降低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机组运行前,开启新风、排风阀,启动送、排风机,空调系统采用定压控制,通过测量送风风道静压,调节变频器转速,使送风压力保持恒定。冬季时,当盘管上的低温断路器报警时,风阀、风机自动关闭,水阀全开,进入冬季保护模式。展区温度控制以夏季模式为例,测量回风温度,与设定值比较,控制盘管水阀开度大小,调节室内温度。
图3 组合空调控制原理图
传统的模糊控制具有适应范围广,不依赖于对象的数学模型,鲁棒性好,对被控对象特性变化不敏感,算法简单的特点,特别适合于非线性系统的控制,本文采用潜遗传变论域模糊算法具有易于理解,结构简单,计算量小的特点,在保证原有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通过论域缩放,既保证了在全局上的快速性,又保证局部上规则的密集性,使得控制器在保留原有的动态特性的基础上,稳态特性也有大幅的提高。控制系统方框图如图4所示
图4变论域模糊控制方框图
4. 模糊控制器的设计
(1) 输入输出量的选择
模糊控制器从输入变量的维数划分,可分为一维、二维和多维,维数越多控制器的控制效果越好,但对硬件的要求越高,实现起来越复杂。本文采用较为常见的二维双输入单输出模糊控制器,,以室温的偏差,和偏差的导数作为输入量。室温的偏差定义为,控制输出采用增量方式,实现的方式如下:
这里、为n时刻采样的精确值,为n时刻设定值、室温的测量值和控制器的输出。T为采样周期。
(2) 模糊化
由于变论域模糊控制器采用了论域收缩的思想,不需要过多的规则,隶属度函数的形状也不再重要。由实验可知室温偏差的变化范围为[-1,1],偏差的导数变化范围为[-0.2,0.2],输出的变化范围为[-1,1]。定义了{NB,NS,ZE,PS,PB}五个模糊集合,故=2,=10,=0.5。为了简化运算,采用三角形隶属度函数,作如图5的初始划分。
图 5 模糊论域及模糊划分
(3) 模糊规则建立
模糊控制规则是操作者实践经验和手动控制策略的总结,由若干条模糊条件语句构成的。恰当的控制规则可以获得较好的控制效果。对于双输入单输出系统,其语言形式为:ifandthen ,二维的模糊控制规则如下:
R1:ifandthen
R2:ifandthen
Rn:ifandthen
本文采用经验归纳法设计模糊控制规则,再结合现场调试经验作局部调整[3],得到控制规则表1
表1控制规则表
(4) 伸缩因子的确定
伸缩因子需要满足对偶性、保零性、单调性、协调性和正规性,同时希望当偏差较大时控制器保持快速性,伸缩因子的变化应比较小;当误差较小时控制器有良好的精度,这就要使得伸缩因子变化较慢。常见的伸缩因子的形式有如下两种[4]:
对于双输入单输出系统,伸缩因子的形式为,由于选取偏差和偏差的导数作为输出,考虑到误差变化率依赖于误差,即y与x己经有某种内在关系,故可以简单的取作,因此输入输出的论域伸缩可简化为用一个伸缩因子实现。本文选择作为伸缩因子,参数t的选择主要考虑被控对象的特点,t对不同对象的控制系统性能影响的规律,尚没有一个准确的概括,主要以仿真实验的方式得到。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伸缩因子参数取值在系统进入稳态之后,伸缩因子参数的取值对控制器稳态控制精度影响不大,但对系统的动态性能影响却非常大,有可能造成系统反应缓慢或者震荡[5]。通过实验可以看出,伸缩因子对系统的作用不是综合的,在加快论域收缩的同时,控制器输出的迭代过程变慢了。需要针对特定系统,做出适当的调增。
5.应用效果分析
对展览中心组合空调系统变论域模糊控制器设计参数如下:系统采样时间T=10s,其中输入输出的收缩因子均取,t=0.8,控制趋势图如图6,设定值为21℃,室温29℃,室外温度35℃,冷水供水温度7℃,在夏季模式下,空调机组运行后,室温下降迅速,且无明显超调,波动较小。同时经过多次试验,空调机组在不同工况下,均能达到满意的控制效果。
图6 控制趋势图
由此可见变论域模糊控制器,在保留了传统模糊控制器依赖于对象的数学模型,鲁棒性好,对被控对象特性变化不敏感的优点,通过伸缩因子收缩论域,使实际的控制规则大幅度增加,提高了控制器的稳态性能,在甘肃会战中心组合空调系统温度控制的应用中,控制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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