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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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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会计;社会责任;披露

一、会计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

(一)会计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理论背景

法国古典经济学家西斯蒙第1819年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成本”的观点,他评价了社会以济贫院和医院的形式承担失业成本的情况,提出雇主应保证工人安全、避免就业间断、负担废物流失及其它“不当节约”所造成的个人或社会的成本。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皮古提出了“外部效应”理论,即某一生产者(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消费者)的成本(效用)。1968年,美国会计学者戴维·F·林诺维斯在“社会经济会计”文中首先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会计的社会责任披露,西方一个较为统一的解释是指站在社会的角度,利用会计核算的形式来计量和披露企业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及其影响,目的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由此看出,社会会计披露产生有着源远流长的理论背景。

(二)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现代背景

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的重心放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和财务状况的好坏,漠视企业在社会责任(如维护雇员利益、提供就业范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保护资源等)的作用和影响方面。在这种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的的思想指导下,环境污染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社会舆论对企业的这些行为十分不满,人们在关注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企业管理当局在决策时也不能不考虑到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问题。然而,传统财务报告披露的的服务对象局限于企业,内容多涉及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人们认识到,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耗的社会资源或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应在会计报表中得到体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企业经营活动给社会、生态、环境和个人权利造成的影响等各项非财务信息是社会责任披露的重点。

二、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

(一)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努力

许多国家组织在确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而言。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所属的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专家小组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中,对社会责任披露提出了最广泛的建议,该草案提议跨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披露跨国公司组织机构、各主体的经营活动、就业信息、转让价格的政策等非财务信息。另外,还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各公司经营对有关国家、地区的影响。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也建议跨国公司对每一地理区域的职工平均人数进行披露。1999年,联合国讨论通过了《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该公告成为系统完整的国际环境会计与报告指南。

(二)西方国家的做法

法国在社会责任披露最为突出和完整。1977年7月,法国颁布了社会责任披露的一项正式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以货币金额反映职工福利措施的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费、专业技术培训费、改善劳动条件支出等项目,拥有3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均须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并送交公司劳资协议会、工会代表以及法国劳工部的工作检查员。从1984年起,该报表须展示近3年的数据。其报表有7项内容有:职工人数、工资成本、健康和安全保护、其它工作条件、职工培训、行业联系、住房和交通等生活条件。这7项内容又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的指标。

1975年,美国会计学会就提出了社会责任披露的建议和应包含的四项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业绩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企业社会费用信息、企业活动对社会影响的信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已建议企业增加披露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职业安全、就业管理等部门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数据。

198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绿色经济计划,要求企业必须每年披露所耗费的能源数额,以及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污染物数额。日本通过“环境报告书”披露企业的环境保护成本和经济效果。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亦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数据,主要反映企业消除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的内容和方式

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程度和方式,各国的政府、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提供的信息范围和质量方面大相径庭。绝大部分企业披露的最多和最具体的还是职工方面的情况。

(一)社会责任披露内容

从目前各国报告的实务看,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平等就业情况。(2)环境问题。企业改善生态环境所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重要内容。(3)人动情况。包括职工的招聘、培训、工资水平、福利待遇;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职工职务的稳定性,积极实施提升政策等。(4)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反映企业公益事业活动的参与。(5)反映产品的性能和安全信息。(6)企业经营准则。(7)企业经营道德。企业大多数选择性的披露某些内容,详细重点都不一样。(二)社会责任披露方式

和社会责任披露内容一样,社会责任披露方式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企业非常重视,单独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有的使用增值表、人力资源流动报告表来披露。有的企业则放到传统的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披露的地方也不一致,有的放在财务报表中,有的放在报表注释部分,有的放在文字说明部分。

常见的社会责任披露有一些三种方式:(1)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难以用货币计量和会计方法加以反映的社会责任,如:人员状况、产品性能和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所取得的效益等,(2)以定量、货币计量的方式。即用会计的术语、程序和形式,采用货币计量的方式,来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3)采取折中的方式,即有的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有的以定量、货币计量的方式。一般而言,大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折中形式。

四、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必要性、发展现状和措施

(一)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和国外的企业所曾经经历过的过程一样,在环保、职工健康安全、客户的利益等社会责任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污染、矿难、毒粉丝、毒奶粉、特氟龙、苏丹红、石蜡油等事件屡屡曝光。企业应避免一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应该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将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一起担当起来。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发展现状

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尚属认识与探索阶段,理论界学者的讨论更多聚焦于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领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并不多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一直处于忽视的地位。政府至今并没有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规范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基本上没有全面实践社会责任会计,少数企业涉及的有关社会责任问题的介绍与披露,也主要是为了应对外界的审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推行SA8000体系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企业界和新闻媒体的密切关注。越来越多的认识呼吁企业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批露。许多企业也逐渐意识到,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方面,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更能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形象,是更重要的另一方面。

(三)我国具体推行社会责任披露的措施

第2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竞争优势关系竞争

纵观企业竞争方式演变的轨迹,不难发现,竞争的焦点正不断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移、从产品本身向产品以外延伸。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正逐渐成为企业竞争优势新的增长点,从而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和重视。

市场竞争主导方式的演变及趋势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也在沿着“价格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关系竞争”的轨迹发生转移。

(一)价格竞争

价格竞争是依靠低廉的价格或灵活的定价与其他企业展开竞争,获取竞争优势。在早期的市场竞争中,生产力水平低,产品同质性强,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关注,其个性化需求还未得到显现,因此,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产品的价格上,价格竞争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然而,这是一种易为竞争对手所仿效的竞争方式;而且,太低的价格导致质量下降、顾客流失;随着消费者购买力的提升,其所关注的利益也不再局限于产品价格。因此,价格竞争逐渐为其他非价格竞争手段所取代。而今虽然灵活的价格策略仍然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虽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价格战还时有发生,但价格竞争已不再是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二)产品竞争

产品竞争是通过产品的差异化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获得竞争优势。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方式的转变首先体现为从同质产品的价格竞争转向产品差异化竞争。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产品差异化创新提供了条件,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带来了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从而驱使企业不断在产品差异化方面进行创新。产品的差异化导致了市场的细分化,企业通过发现并占领一些细分市场,在满足顾客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获得了较单纯的价格竞争更大的利润空间。因而,这种以差异化为基础的产品竞争越来越受到更多企业的青睐,从而取代了价格竞争而一度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而且至今仍然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服务竞争

服务竞争是通过向顾客提品以外的一系列附加服务而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获取竞争优势。随着产品差异化竞争的日趋激烈,“创新—仿效—创新”的循环周而复始,而且循环周期逐渐缩短。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差异化创新必然从产品本身向产品以外延伸,服务竞争成为继产品竞争之后企业竞争的又一重要手段。根据顾客需求差异设计、提供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优质服务,成为现代企业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服务竞争已取代了产品竞争而成为当前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四)关系竞争

关系竞争是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关系,构建竞争优势。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和升级,产品及服务的差异化程度越来越小,一些企业开始从产品及服务以外寻求新的差异。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企业可以更好地获得顾客的信任和忠诚,可以增强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建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可以建立有利的内外部竞争环境,而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通过建立良好的关系网,使得竞争不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而是在网络之间进行,一个建立了更好的关系网的企业将比竞争对手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目前这一竞争方式已初现端倪,而且可以断定,它必将成为未来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新增长点

从企业竞争方式的演变中可以看出,关系竞争将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形式,良好的关系网正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为此,企业越来越重视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OliverSheldon于1924年提出,其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争论一直不休,到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和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趋于认同和支持。但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表述,国内学者比较认可的是卢代富的观点,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也就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

尽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必要性的争论至今还未停止,但通过分析国内外众多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商业上成功的实践可以看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的增长;品牌定位得到巩固;企业形象和影响力得到提升;吸引、激励和保留员工的能力得到提高;运营成本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大。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的实践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利润的增长并不矛盾。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其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优化生存环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使其免受政府部门、公益团体、社会公众的谴责、惩罚与限制,使决策和经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而且还可能因此受到政府的奖励享受优惠政策等。其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改善公众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度,吸引消费者,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市场。其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跨越国际壁垒。当前,在国际上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对一流企业“高标准、严要求”的公认指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助于企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减少社会责任运动的冲击,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其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吸引人才。经常参与到社会责任事业中的企业更具知名度,当然也就更易招聘到并留住优秀人才。其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财务业绩,因为有责任感的企业永远是投资者青睐的目标。

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的策略建议

众多理论研究和企业实践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企业要跟上国际社会发展的节奏,必须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及早做出应对策略。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必须提高对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充分认识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义务,而且对企业竞争力具有潜在的和长期的影响,切不可把企业盈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忽视或故意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认识到企业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企业必须与社会环境系统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社会大系统是企业利益的来源,是企业的生长环境,企业需要从社会环境中汲取营养,同时也必须反哺社会,在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解决就业等方面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只有与社会形成和谐互动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和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审视企业目标,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把社会责任主动纳入企业目标体系。要从关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和增强持续竞争优势的角度看待企业社会责任,眼光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本身眼前的利益,还应该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关系,以谋求长久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永续发展。

(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企业必须在综合分析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责任战略,通过社会责任战略管理活动,将履行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并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竞争力。首先,要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定位。能力和优势源自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源自于区别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内部资源及所关注的重点,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定位。其次,要制定并实施社会责任战略计划。通过调研,列出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需求,据此规划企业社会责任的远景和目标,制定短期和长期战略,根据战略制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再次,要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实施效果的反馈和评价。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报告体系,加强战略执行过程的跟踪管理,用恰当的评价标准、科学的评价方法来衡量战略实施效果,如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通过战略控制来进行适当调整。

(三)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文化

要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必须培育优秀的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为此,企业必须从自身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考虑本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炼出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理念,建设有特色的企业文化。要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切入点,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自身发展的一种内在需要,将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中,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企业的一种主导价值观。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核心理念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体系,指引、约束、激励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将企业社会责任付诸实践,并形成为制度守则、贯穿于行为举止、养成为习惯风气、内化为精神信念、彰显为形象特色。

(四)优化企业社会责任关系

要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强与各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妥善协调各方关系。要处理好与投资者的关系,在不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要处理好与内部员工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理解、尊重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在不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的情况下努力实现员工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要处理好与消费者的关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经销商、竞争者的关系,合作共赢,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要处理好与社区、政府的关系,优化发展环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发展生产、促进就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与公益事业,关心弱势群体,关注慈善事业;要处理好与舆论媒体、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全力打造、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文川,卢勇,张群祥.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07(2)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战略社会责任营销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市场营销观念

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起,企业已逐渐认识到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关系,开始了以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并逐步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经济增长,产业升级,交流加深,文化融合,使得企业传统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国际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广泛展开,突破了企业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形成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全球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围实施,虽然这只是一个自愿选择而非强制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它已经对全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随着国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深化,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概念也在逐步完善,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越来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即指企业除了要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企业的营销观念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由市场营销观念发展到社会市场营销观念。1971年,杰拉尔德·蔡尔曼和菲利普·科特勒最早提出了“社会市场营销”概念,促使人们将市场营销原理运用于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改善营养、使用安全带等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社会目标方面。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是对市场营销观念的修改和补充,鉴于市场营销观念回避了消费者需要、消费者利益和长期社会福利之间隐含着冲突的现实,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提出,企业的任务是确定各个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提高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方式,比竞争者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能够满足其需要、欲望和利益的物品或服务。

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是在市场营销观念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营销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注及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也为企业的市场营销战略及活动指出了新的方向——社会责任营销。如今从全球企业界的趋势来看,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而且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正在趋向成熟和深化。一个日渐清晰的共识是,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是一个长远的战略层面的解决方案。

二、社会责任营销及其作用

1.社会责任营销

对于社会责任营销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理解。广义的社会责任营销应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及流通的各环节,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己任,以关注及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为企业发展的基石,从而追求企业和社会共同的长远和谐发展的一种战略选择。狭义的社会责任营销是指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借助新闻舆论影响和广告宣传,来改善企业的名声、美化企业形象,提升其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忠诚度,最终增加销售额的营销形式。广义的社会责任营销概念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立足于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共赢,是企业发展战略层面的选择,它把社会责任内化于企业使命和宗旨,能够保证社会责任履行贯穿企业生命始终;狭义的社会责任营销概念考虑的是增加销售额的短期利益,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策略,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一方面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希望工程、扶贫、爱心捐赠等),而另一方面又在践踏社会责任(如环境污染、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产品等)的情形,使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博取社会声誉的幌子和商业作秀,这当然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结果。

2.社会责任营销的作用

(1)利于制定正确的企业使命

无论对于一个刚刚创立的企业,还是对一个已经确立起来的历史久远的、有多种经营业务的联合公司来说,在制定企业战略之前应弄清楚企业应负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企业,它应从事什么事业,总之要弄清楚企业的使命。所谓企业使命,就是企业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责任。企业在制定战略之前,必须先确定企业的使命,是因为企业使命的确定过程,常常会从总体上引起企业方向、发展道路的改变,使企业发生战略性的变化;此外,确定企业使命也是制定企业战略目标的前提,是战略方案制定和选择的依据,是企业分配企业资源的基础。在确定企业使命时,必须充分、全面地考虑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的要求和期望。这些利害关系者包括企业内部的要求者,即股东和雇员,还包括企业的外部要求者,如顾客、供应商、政府、竞争者、当地社区和普通公众等。

(2)利于提升企业软竞争力

进行社会责任营销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企业来说,传统的成本、质量、服务是衡量竞争力的最基本标准,而道德标准、社会责任标准正在成为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只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和展现有益于公众、有益于环境、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象,取得社会公信,企业才能更被市场青睐,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践和研究成果证明,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之间并非对立关系。相反,在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联度。优秀的企业完全可以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

转(3)利于企业获得差异化优势

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企业拥有良好的“信号标准”。信号标准反映的是影响买方对企业满足其使用标准看法的价值信号。在“信号标准”的内容中“信誉或形象”是最典型、重要的因素。企业良好的“信号标准”,有助于考虑选择一位特别的供应商;或者买方采购决策中起重要作用;当买方在衡量一个企业的绩效存在困难时,信号标准是最重要的标准;买方描述企业对其贡献、满意度、保证等方面的交流经常对经营差异化产生重要影响,而信号标准是这些描述的核心内容。信誉、形象等“信号标准”引起的壁垒具有持久性,企业承担适当社会责任所获得的信誉和形象可以转化为差异化优势。

(4)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要环节,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面对全球化的浪潮,中国企业在积极参与全球生产体系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际准则和全球协定,这是我们在进入国际市场中无法回避的。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同国际贸易问题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成为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必要环节。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事实上是无法回避的生存环境,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诉求越高,就越有认同并遵循这套游戏规则的必要。

(5)利于企业从社会问题中发现商机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主要表现在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及采取相应的措施。社会问题本身对于企业来说蕴含了巨大的商机,因而与其说社会责任是企业需要付出的成本,不如说是潜在的发展机遇。丰田是在汽车公司中率先认识到节能环保的趋势所带来的商机,它及时开发了Prius混合燃料汽车,这款环保型汽车抢先于所有竞争对手获得了盈利,同时又因积极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而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应。

三、社会责任营销思路

1.锁定特定的社会问题并成为其倡导者和推动者

企业可以差异化的方式锁定一些特定的社会问题,成为这些社会问题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企业应站在战略的高度上思考:哪些社会问题是有社会意义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且同自身行业密切相关,并可以使自身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以从中发现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完美结合的切入点。

GE的名为“绿色创想”(Ecomagination)的大型环保计划向社会做出五大承诺:确保到2010年在更具节能性和环保性的产品方面的技术投入翻倍;使这些产品和技术的价值通过明确的经济指标得以展现;确保提升GE自身的环保业绩;确保在这个大型计划的支持下提升GE的销售和利润;确保时刻向公众汇报进展。

这项大型环保计划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不是完全的利他行为,而是带有强烈的股东价值最优化色彩。GE相信,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商机,意味着领导性企业必须积极提供解决方案,GE确信在更环保更清洁技术上的投入,可以极大提高公司销售收入、公司价值以及利润。也就是说GE的做法兼顾了创造公司价值以及利润和环保责任的履行。

2.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凡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走在前面的国内外企业,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比较完备,有专设的负责社会责任事务的部门机构,有专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与策略制定与实施的首席责任官。在首席责任官领导下的负责社会责任事务的专门机构,可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及国际普遍作法,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协调其他部门的活动,使在企业决策和执行的各方面形成合力,共同体现出对股东、顾客、员工、供应商、商业伙伴、当地社区等相关利益者的关切。从对股东负责的角度,准确、及时地提供和经营信息;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不断开拓创新,向社会提供更加环保、资源利用更节约、更加安全便利的商品和服务;从对员工负责的角度,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使员工有不断学习和发展的空间;从对社区负责的角度,加强环保,避免各种污染。同时能够做到定期向社会披露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4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SA8000国际标准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外延非常广泛,内涵也越来越丰富,理论界争论了数十年,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越来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自上世纪二十年代兴起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和推广,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是世界范围的共同趋向。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背景

1、国际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理论研究的推动

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起,西方企业已逐渐认识到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关系,开始了以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并逐步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使得企业传统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国际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开始突破企业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形成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全球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围实施,虽然这只是一个自愿选择而非强制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但它已经对全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是社会各个阶层和睦相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的社会。其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尤其重要。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部分,它的一举一动直接关系着上至政府、下至员工、消费者和社区的和谐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强调在经营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企业活动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而这些正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说过:“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3、建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的发展观不同于传统的发展观。传统的发展观偏重于物质财富的主张而忽视人的全面发展,简单地把经济主张等同于经济发展,忽视社会的全面进步,忽视人文的、资源的、环境的指标。传统发展观使人类经济奇迹发展,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频频出现,给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和弥补的损失。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兼顾与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新发展模式”或“新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绿色清洁增长”,这是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4、跨国公司对中国出口加工业的社会责任要求

随着欧美等世界贸易大国越来越多地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增加进口,大量“血汗工厂”的事实被曝光。特别是1993年11月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外的劳工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对外资企业在中国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强烈批评,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产联合会”,以促使劳工标准在这些企业实施。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跨国公司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中国出口企业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特别是对常年单纯靠“低成本制胜”的中国企业而言,社会责任及其量化标准,已成为我们得以进入西方市场的新门槛。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国际研究

(1)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当时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是通过企业主支配个人财富的方式来实现,而不以企业作为参与社会责任的主体。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持消极的态度,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就是对企业使用公司的资金参与社会责任的行为给予限制。

(2)20世纪30至80年代,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命题展开的。企业社会责任古典观的支持者,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论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只是受股东委托,惟股东利益是从,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其代表人物是经济学家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

与古典观对立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观,他们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企业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支持“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之说。其代表人物包括安德鲁斯、罗宾斯、阿奇B.卡罗尔、格里芬等一大批经济与管理学家们。

(3)产生于1960年代,发展于1980年代以后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相关利益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认为企业的出资不仅仅来自于股东,而且也来自于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企业已不再是简单的实物资本的“集合物”,而是一种“治理与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各种契约形式的集合。企业的风险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其他的相关利益者也在承担着企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所有人。

(4)21世纪以来基于SA8000标准所做的研究。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适合于企业实施的SA8000标准,它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劳工的保护标准,并配套有完善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国际上对SA8000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企业实施SA8000标准是否会引起长期利润减少,最典型的研究是2002年美国DePaul大学的CurtisC.Verschoor教授和ElizabethMurphy副教授进行的一项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研究。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最佳企业公民”的整体财务状况要远远优于标准普尔500强的其他企业,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得分高出10个百分点。

实施SA8000标准对企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所起作用的研究表明,相当一部分人会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衡量企业是否合适的一把尺子,以及决定自己是否留任的标准。至少有一半的学生在发现自己的价值观与所供职的公司发生冲突时,他们会另谋高就。

2、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范围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定义方面和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象范围的界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结果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应该向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实际中就有可能泛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使社会责任承担超出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持续发展困难的局面。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内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体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早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代表人物之一是杨瑞龙,他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另一代表人物是刘俊海,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

2000年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卢代富的《企业社会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谭深等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陈宏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等。

此外,2000年以来另一个研究热点是围绕SA8000标准展开的。学界对SA8000标准的认识,从企业社会自然成本效益研究起始,逐渐深入到企业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和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丰富的领域,特别是沿海地区,对SA8000标准的研究一直处于前沿地位。我国对SA8000标准的研究主要是致力于SA8000标准本土化,首先,提出本土化过程中的立法支持,完善与SA8000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使公司的社会责任运作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其次,如何提高SA8000标准在我国的实际可操作性,认识到应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考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仅有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于2005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第一个《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志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引导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行业自律确立可持续发展模式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不仅企业和政府要有所作为,也应重视研究以行业协会、工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这些可以说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中缺乏的方面。

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考评指标体系的建设方面,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量化考评。我国学界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探索工作,李立清、李燕凌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书中,结合SA8000标准设计了相关的考评指标、考评权重和分值对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为建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考评指标体系起一定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徐二明、郑平:国际化经营中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3).

[3]李艳花、凌文轩: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与实践概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1).

第5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规制动因责任分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1]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政法论坛.2007(6).

第6篇

就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就要不断地变革与优化其财务制度,并把其扩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的范围中,同时把企业的财务核算扩展到企业社会成本及效益中。从总体上看,企业财会是实现企业自身责任和社会责任相通的桥梁,也可视为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连接的桥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企业是有社会价值的,所以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并维护整体的利益,如果企业只是重视社会财务收益,而对社会多数人的利益不关注,就会使企业无法融入社会环境中,这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声誉,以及无法保持其可持续发展。所以,对企业财会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全面的认识是我们当前的一大重要任务所在。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中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而把此作为研究背景,不少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种思想上的问题引发了部分财务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并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一味把追求资本收益作为工作的中心,这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无法得到完全地履行。

(二)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模糊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大众化的问题,但是本身内容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界定。以往的财会制度主要是把企业的利润作为其中的工作内容,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则不同,它主要是采用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以及收益,进而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损害,所以两者的切入点不同,因此核算的内容也就大不一样。所以,只有将企业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一一确定以后,才可以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

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看,虽然当前存在一系列的法规。然而,从客观上来看,相当多的法规内容都是比较模糊的,而且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能对企业无法或者是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所需要接受的处罚加以明确。

(四)信息披露形式单一,财会制度内容未定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花很多的时间来讨论非正规财务会计形式或一些文字来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根本无法达到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进行定量分析。社会责任财务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在核算的内容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从现在来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未能明确其中的核算内容,特别是和这有关的会计科目、计量方法也不是十分规范,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全面推行。

三、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一)转变思想观念

企业首先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要尽可能地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及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社会的总效益,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企业要抛弃以往的财会观念的束缚,大力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势所在,使企业意识到其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不只是有利于社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以此更好地促进更多的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

有关企业财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少,只是在会计法中稍有提到,而具体如何实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很多企业不会考虑把社会责任信息公开。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强化企业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工作,要求企业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所以说,法律要对规定企业必须执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并对各类信息进行披露,防止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实施一系列对社会责任不利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以要走上用法律规范其发展的道路。

(三)构建社会责任财会核算体系

就行业的不同,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对于其社会责任财会信息的比较也极不有利,然而就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其社会责任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取这一措施完全可以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确保计量单位以及计量方法较为灵活,以实现其多样化的发展,如根据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情况则使用货币,而不可以使用货币的时候就要采用实物进行记录。

(四)提升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在新的环境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财务人员不只是要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同时还要学会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个方面知识,所以要对财会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便尽快地提高其综合素质,保证其能力可以达到企业的要求。

(五)充实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脱离不了其周围的生存环境。我国有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失衡、失业人员过多等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矛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时还要注重环保,要走出一条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道路,以达到以上各方面的内在统一,同时还要对各行各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一规范。

四、结束语

第7篇

一、法官社会责任的含义

法官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官作为司法权运行的主体,因其行为决定着司法权实际运行的效果,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以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地解决纠纷作为自己的职业目的,而应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最大限度地通过适当的审判行为增进社会经济利益、道德利益等社会利益,并充分发挥裁判的行为指引作用的责任。它是法官职位或者职能的本质要求。“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3]法律职业(法官)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着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4]

在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自然也存在着法官的社会责任,但体现最突出、作用最显著的是在民事审判中。因为在三大诉讼中,民事审判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最为广泛、宽松的诉讼活动。在刑事审判中,由于涉及剥夺公民的自由、生命等重大法益,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要比民事审判中小得多;在行政审判中,由于一般只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判断,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余地也要比在民事审判中小得多。立法的稳定性和社会情势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无法彻底解决,这就造成了法律不适时宜的滞后性,这一现象在以社会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商法领域非常普遍,在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当今中国显得更为突出。我国的民事法官时常面临这样的困境:严格执行落后或存在漏洞的法律,无法面对原告的眼泪,而如果无视法律任性而为,作为一个法官又无处归依。这时就迫切需要民事法官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认识判决可能发生的经济效应、政策效应、道德效应,智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适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在立法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地发挥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实现对社会的责任。因此,笔者就从民事审判的视野对法官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考察。

法官在社会中担当着特定的社会角色,其主要职责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分配和调整,通过解决纠纷有效地维护法的价值。而法的价值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的反映,维护法的价值就是维护社会生活中的主流价值观念。我们知道,法律观念对于司法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法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司法的目的和法官的职责应作以下理解:司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法律所宣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法院所面临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终极目的则在于针对社会的需求提供其所需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要对纠纷所涉及的经济、道德、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发现社会的基本需求,在求得司法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对司法判断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从而克服形式合理性所带来的局限性,回应社会生活的真正需求,实现司法的终极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法官的社会责任”与“办案的社会效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微妙的不同。办案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它要求法官摒弃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达到宣传法律、弘扬法制、消除矛盾、促进稳定的目的。[5]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考察的角度、层次不同。“社会效果”以社会评价为出发点,着重公众对个案效果的评价,并未上升到法官职位本身要求的层面;而“法官的社会责任”则从法官的义务角度立论,将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升到法官本职要求的层次,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未能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的法官就是不称职的。质言之,“社会效果”通常是通过社会舆论、行政干预等外部压力对法官发挥作用的,有为“以权压法”、行政干预司法等做法大开方便之门的危险;而“法官的社会责任”着重考察法官对所有案件或者某一类案件进行处理时的心理状态及其在社会上产生的公示作用,求诸于法官的内心而不是借助外力的挤压,层次要高于“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了为外力不当干预司法提供冠冕堂皇的说辞。

第二,内涵宽窄不同。“社会效果”比“法官的社会责任”包含的内容更宽,它包括法官在裁判活动之外进行的宣传、教育活动等在内;而“法官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法官在裁判时所要秉承的一种思维方式或者指导思想,强调对判决的经济、政治、道德等方面作用的追求,严格来讲并不包括社会宣传等活动。换言之,进行法制宣传等严格上讲不应属于法官的职责范围,法官的职责就是办案,并通过办案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只是基于当前中国民众法制水平较低的现状,使得法官不得不进行一些额外的工作。可见,相对“社会效果”非常宽泛的内涵而言,“法官的社会责任”的内涵则是法官职位本身所决定的,是法官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

当然,二者也存在一定的重合或相同之处,如都包含了司法对社会的推动、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这种互动关系。笔者认为,将“办案的社会效果”作为与“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概念使用,给人如下一种错觉,即:社会效果是一种与法律效果并列的、对立的评价体系,换言之,好像社会效果是一种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独立的评价体系。[6]同时,“社会效果”对外在监督、外在评价的过分借重,客观上使其容易成为外力不当干预司法的借口。而“法官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直接从法官的义务、职责角度出发讨论问题,求诸法官的内心而不是外力对法官的挤压,避免了前述不足。笔者认为,我们所追求的办案的社会效果,应当是法律本身所蕴涵的社会价值,而不应当在法律效果之外另行建立独立的社会效果评价体系;我们的法治,更应强调和亟需树立的是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心,而不是对它们的怀疑。因此,“法官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更为科学的提法。

二、民事审判中强调法官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对国外有关法官社会责任理解的考察

通过对国外一些学者有关论述的考察,笔者发现他们大多也强调,一个优秀的法官,尤其是民事法官,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纯粹地解决纠纷。以波斯纳(Posner)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任何一项司法决定,甚至任何一个个案的判决,不仅直接决定着资源的分配,而且也决定着相关的经济活动的走向和轨迹,法官应从经济目标与功利中寻求自己的基点,超越法律。美国学者科斯(Coase)曾指出:法院的法律判决,“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着各种资源如何利用。”“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得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7]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Badehaimer)更是把法官比作“社会医生”,认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其服务工作应当有益于法律最终目标的实现”。“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8]

从国外学者对法官社会责任的前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要体现一定的社会职能,法官均要进行价值评价,且其价值评价活动具有明确的实践导向作用,判断过程与结论必须获得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才能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负载司法机关社会职能的、具有公众指引效应的评价活动。国外的法学家们认识到,司法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不注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实际上,严守法律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矛盾,是否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身就是评价法官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法官不能把自己的思维局限在有形的法律规则中,而必须深刻领悟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法律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把握社会生活的态势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获得社会的公众认同。

(二)对中国特殊国情的考察

1、强调司法的社会责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

司法对伦理道德的密切关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突出特征。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大多由行政官员兼任,受到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的官员们一直将裁判的教化作用作为行动的指南,在司法裁决中注重道德说教,强调裁判的社会教化效果。由于“礼法不分”,因而受到成文法律的牵制较小,清官们往往可以别出心裁、最大限度地为百姓解决纠纷,极力维护裁判的公正性。笔者随便一找,就发现古代官吏在裁判时秉承社会责任的例子比比皆是,从包拯、海瑞到最近热播的电视剧《状王宋世杰》中以罚丈夫做百担面条的方式促成夫妻和好而解决离婚案的县令,他们都往往以其充满智慧的裁判获得了百姓的好评,实现了司法的社会教化作用。这种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使得人民心中形成了对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它的力量。

2、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官的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更应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应该与法治以及该理想所要求的一切相互协调一致”,[9]“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10]人民民主政治体制下的法治更需要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这是在司法领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题中应有之意(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从民众中来,更应通过司法回到民众中去,满足社会的需要。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手段的有限性、转轨时期利益冲突的复杂性等原因,有时法官虽然查清了事实,适用法律也正确,在形式上做到了司法公正,但是裁判的社会效果却并不好。这说明,机械地适用法律,并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只有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在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内充分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

2003年8月,最高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审判工作理念。司法为民,意味着法官办案要以民为本,为人民谋便利。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内容。有人认为,“司法为民”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要“获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无疑是要法官以不确定的群体、不确定的意见、不确定的评价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其危害性可想而知。[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注重裁判的公众认同并不是要根据不确定的群体、不确定的意见、不确定的评价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由于职业、教育背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人们的价值观念难免存在差异。但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主流的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就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所认同的价值观念。法律也是在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制定的,是主流价值观念的反映。以适用法律为任务的司法活动自然也应以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为指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眼于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让裁判符合他们的利益,这就是社会效果良好的司法活动。

第二,司法推理不能脱离于公众的一般逻辑和道德情感。司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技术方面,二是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的层面。依照杨仁寿先生的理解,法律技术方面,应以法律家的立场为之,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方面,则宜以一“外行人”的立场为之,始能切合社会需要。[12]这里的“外行人”,即指一般大众。司法推理与公众一般逻辑和道德情感之间确实不能完全等同,但二者的过于脱离也绝对不能说是一种值得称道的取向。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就陷入了法官越专业就越自以为是、民众越不懂就越不信任司法的困境,[13]司法改革难以为续。外国同行们也早已注意到,“在民”原则下的司法权在不断走向异化,即专业化使得职业法官与大众之间产生了一道屏障,话语难以沟通,甚至屡遭民间讥讽和戏谑。

针对这种情况,波斯纳提出,“何以防止法律专家成为一个职业的特权等级,防止他们的目的与社会需要和公众所理解的目的有巨大的不同?换言之,何以保持法律既通人情,却又不过分人情化、个人化、主观化和反复无常?”[14]这种司法与民众疏离的现象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日趋严重。我们应当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教训,在现阶段就应充分考虑如何处理好法官职业化与大众逻辑之间的矛盾。中国社会长期浸润在注重人情的文化土壤中,大众从心理上是排斥不近人情的法律的。我们之所以提出“司法为民”、“法官的社会责任”这类理念,就是意在缓和法官职业化与大众逻辑之间的矛盾。因为法官的思维过分地脱离社会,会降低其对社会生活的职业敏感性,易遭到社会成员的反感而不是认同。质言之,司法不是“阳春白雪”,不能“和者弥寡”,司法权的人民性和纠纷的世俗性决定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要“下里巴人”。因此,为了扭转目前业已存在并日趋严重的司法对民众的疏离倾向,提出“司法为民”、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寻求民众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是十分必要的。[15]

4、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树立“司法中立”理念的要求

有人认为,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司法中立”,民事审判强调法官在对待当事人双方时应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在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构成的“三边关系”中,应是“等腰三角形”的构造,因而对弱者的偏袒和保护、对社会责任的强调会导致法官中立地位的丧失,有违现代司法理念。笔者认为,考虑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非但不会违反司法中立的司法理念,反而是促使人民接受“司法中立”理念的一种重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目前的司法改革意图淡化诉讼活动的职权主义色彩,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这意味着当事人所分担的责任和成本增加了。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以及法院现代化进程中的部分成本是由诉讼当事人分担的,这就需要对当事人的适应和承受能力有充分的考虑,否则法院的现代化进程难免步入歧途。适当的方式只能是,把当事人对诉讼成本及责任的实际承受能力作为法院推进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重要参考指数,寻求两者之间的适调[16],即通过法官的释明、指导举证、诉讼风险提示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诉讼能力上的平衡,这就决定法官在审判中不应该也不可能绝对中立。

第二,法官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也是难以做到绝对中立无私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有自己的政治功利,也有自己的经济功利,更有其社会声誉等方面的独立性功利。[17]客观地说,法官作为复杂社会关系链条中活生生的人,不可能在裁判时一点也不考虑个人的功利,绝对地排除功利是不切实际的,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将这种功利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这就使法官的中立在严格意义上成为一种“神话”。

第三,法官的中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对弱者权利的漠视,也不意味着法官社会责任的泯灭。只要法官的行为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就是符合司法中立理念的本质要求的。在民法的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过程中,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也经历了一个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法官们越来越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裁判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会表现出对弱者的同情。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体现对弱势群体应有的关怀而不是无原则地滥施同情,并不会导致法官中立地位的丧失,反而有利于“司法中立”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为民众所接受[18].目前有一种看法认为,法官“独立必将导致孤立,中立必将引起对立”。笔者认为,这一说法的前半句无疑是值得商榷的,但后半句对于中国民事审判的现状而言,是有一定道理的。中国的民众还无法承受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急剧转换,“中立”这一现代司法理念在中国的确立,尚需要一个缓冲期,应逐步“软着陆”。所以,在现阶段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5、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改革的需要

司法的权威性不仅来源于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强制性,更来源于人们发自内心的信服。如果没有民众的信服,司法的权威无法真正确立。博登海默就曾指出,法律制度所应获得的尊严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19]澳大利亚法官马丁也认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0]树立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树立权威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裁判得到公众的认可,让公众心悦诚服。如果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就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就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还是促进司法改革的需要:第一,我国司法改革的阻力之一,就是法院系统自发的司法改革没有得到公众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长期直面长期积累下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往往无论如何解决矛盾,与人们的期望总有一定的差距。法官的裁判结果必然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因此法官的裁判最多也就是让50%的当事人满意,而实践中即使是胜诉一方,其诉讼请求也一般不会得到全部支持,因此满意率又少了一半,最多25%.而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当事人评价的辐射作用进行的。在当前民众的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当法官的裁决与一方预期的结果不甚相符时,司法很容易被指责为不公正。当这些所谓的“错案”被媒体曝光时,法官们感到不平乃至面对前所未有的沉重压力。在这种不理解甚至误解的沉重压力下,司法改革想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不得不开始寻求公众的理解,通过承担起各种社会责任、寻求最佳的社会效果等方式,来获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第二,人们认识到,法官保持法律推理的抽象和中立,固然具有很大的好处,但也使司法成为了冷漠、代价昂贵的东西。[21]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认同,从而使司法自身无法进一步获得正当性的心理基础,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正当需求。而为了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同,司法权必须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成为社会调整中更能动的工具。目前的“司法改革”,面临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之间的对立、断裂,带来整个司法改革进程的精神困境[22],欲获得实质性的进展,迫切需要获取来自民众、来自政治上层的理解和支持。于是,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成为拉近司法与群众距离、获取支持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目标的设计中,应立足于司法整体的、最终的社会功能,而不应局限于司法自身的某些形式上的标准。应充分考虑中国的特殊情况,以及过渡时期当事人、法官的承受能力,在减压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如果全盘接受西方的法治思想,搞“休克疗法”,无疑是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的。中国的司法改革要继续深入,要在司法体制、财政拨款、法官待遇方面有所突破,迫切需要获取民众的支持。在“司法独立”、“中立”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对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实现最终的改革目标是不可或缺的。

三、民事审判中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一)对社会需求的认识是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Cardozo)指出,“规制的含义体现在它们的渊源中,这就是说,体现在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之中。……当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之际,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绎,而更多是社会需求。”[23]可见,卡多佐是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理解法官的社会责任的,认为法官在立法出现空白、不得不充当立法者的情况下,应从司法满足社会需求的角度,实现法官的社会责任。因此,认识社会的需求,是法官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法官必须认识到,一个法律上无可挑剔的审判行为完全可能给当事人各方造成重大损失,并时刻警醒自己,将重视社会责任的思维方式牢记心中,通过专业性法律技巧的运用来实现对社会的责任。既要关注司法判断的法律效果,又要体现对司法判断社会效果的关注,增强司法判断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能力,将司法判断和司法良知、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在司法过程中体现深刻的人文关怀、道德反思和经济考察,实现司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平衡和统一。而法官要获得对社会需求的正确认识,仅有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是不够的,还应具有必要的常识、生活的智慧以及丰富的社会认知。“历史或者习惯、社会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正义情感,有时甚或是对渗透在我们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觉性领悟,必定要来援救焦虑不安的法官,并告诉他向何方前进。”[24]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准确把握现实生活的走向和趋势,进而承担起对于社会的责任。

(二)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

法官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是要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化解矛盾;二是要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序良俗,为醇化社会风气贡献力量;三是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审判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裁判要具有较高的公认度,提升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五是在考虑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时,不能牺牲法律效果以追求社会效果,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追求二者的统一;六是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应注意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尽可能避免短期行为。

(三)民事审判中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法官的社会责任不应是空洞的司法理念,在具体个案中得以体认才是其价值的真正实现。在个案中如何体认法官的社会责任是一项需要高超司法艺术的活动。在此结合几个实例对民事审判中如何体认法官社会责任的问题予以具体分析:

1、释明权与法官的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种严格的举证责任与我国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及诉讼条件是否相称成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且不说我国民事案件律师率不高的现状,就是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往往也很难落到实处,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较低,也很难满足举证的要求。这些因素都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规定法官的释明权,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防止法官的突袭性判决。释明权名为权利,实为义务。法官不尽释明义务,要承担案件被发回、改判的风险。但如果法官在不需释明的情况下仍然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提醒,就会影响法官居中裁判的形象,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官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官合理地行使释明权。

2、调解与法官的社会责任。有人认为,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复杂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以统一时,调解是统一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25]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必须有一定的前提,即调解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无道”的调解非但不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影响法院的权威形象。目前调解中普遍存在不查明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和稀泥”现象,使得许多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严格按照法律处理的结果相去甚远,有时甚至是法院利用双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和信息的不对称,不惜以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条件,诱压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等债权人明白之后,得出的评价只能是“好人吃亏,法官助纣为虐”,债务人的评价则是“法官软弱可欺,我是无赖我怕谁”,社会效果很不好。这样的调解实际上鼓励了人们的不诚信,这与法院本应具有的行为导向作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在强调调解重要性的同时,不应忽略对法官在调解中社会责任的强调,坚持调解的“有道”性。

3、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法官的社会责任。“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26]法官在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时,应尽可能消除导致再次诉讼而浪费社会资源的各种诱因,减少二次争讼、次生争讼,形成良好的审判预期。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不是出于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的考虑,而是片面地追求快速审结、追求结案率,动辄以各种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另告。这是法官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同时也与我国对当事人更换等制度规定的缺失存在密切的关系。这种普遍存在的动员撤诉现象,使得当事人产生了很大的抵触情绪,可能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和审判资源的浪费,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果法官基于社会责任感,多为当事人考虑一下,通过多种方式促成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4、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法官的社会责任。债务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在公司终止后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从而逃避债务的案件在我国较为常见。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人缺乏制裁措施,因而难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在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件中,一般是要求原告即债权人对被告不清算造成财产损失、毁损的情况承担证明责任。但债权人对于损失的情况(大多涉及被告公司的财务帐册)往往是无法掌握的,难以积极地证明,如果因此而使其承受败诉的结果,有失公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法官的社会责任意识处于休眠状态,机械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往往不但会使得债权人丧失寻求公力救济的信心,转而求助于违法的私力救济措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而且可能会使越来越多的债务人群起仿效,使得市场经济的基石——诚实信用彻底崩溃。这时,法院的判决不仅没有发挥良好的指引作用,反而扮演了鼓励债务人逃债的负面形象。而如果法官秉承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社会的责任,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判定应由债务人负责证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少于债权额,否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数额成立,则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5、新类型案件的自由裁量与法官的社会责任。法官在处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时,更应注意司法评价对于后续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塑造出适应新型经济生活需要的合理的权益关系格局。以公司类型案件为例,由于牵涉利益的广泛性,案件具有对世性、争执焦点呈现出社会化的特点,法官如果就事论事地适用法律,仅仅就当事人的具体纠纷作出一般性判断,而不考虑社会效果的话,将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导致正义的丧失。因此,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27]

6、判决书的制作与法官的社会责任。法官写作判决书时,应忠实地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以及作出裁判的逻辑推理过程,对于作出判决的动机和根据也应给予恰当的说明,让当事人能透过判决书看到“法官通过踌躇再三比较掂量该案件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正反两方面意见然后作出判决,而这种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不是出自纯粹的理性和冷酷的逻辑”[28].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胜负皆服”。

7、判决的可执行性和法官的社会责任。审判时不考虑将来执行时可能出现的情况,造成判决的可执行性不强,是目前“执行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官应本着对当事人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在判决时就充分考虑执行的问题,使得当事人拿到的不是“法律的白条”,而是能够实际执行的法律依据。以判令公司股东限期清算的判决为例,就不是一种易于执行的判决,因为股东可能不负责任地进行清算,由于缺少债权人对于执行过程的监督机制,债权人往往很难获得满意的结果。即使后来又进行了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执结率也非常低。作为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的无法实现会导致人们对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望,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崩溃。因此,法官裁判时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

8、诚信风尚的培育与法官的社会责任。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的追求,还应考虑法官在社会风尚培育方面的责任,通过司法在全社会培育一种诚实守信的风尚和守法的自觉性。比如,对于效率违约行为,其虽然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向最有效率的地方配置,但良好的信用可以带来更大的预期社会功利。在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期的我国,歪风盛行、交易秩序混乱,更是亟需培育诚信精神,因为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道德基础。因而,法官不能只为了追求效率而树立可以随意毁约、谋取己利的恶例。法官应通过判决责任人继续履行等方式,促成良好的诚信氛围的形成。

注释:

[1]在2003年8月24日于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明确提出:司法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

[2]参见顾培东:《论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10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页。

[4][美]哈罗德·伯曼著:《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桓译,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08页。

[5]参见陈保国:《浅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载,2004年1月9日。

[6]如有人认为,法律效果就是最大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就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有人认为,所谓社会效果,除了特定少数的案件以外,多半都是行政官员的臆想,或者幕后交易的借口,不讲法律效果,规则破坏了,是最坏的社会效果;有人甚至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起来,将社会效果理解为徇私枉法的遮羞布、以权压法的尚方剑、拒不执法的好盾牌。参见/public/detail.可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对概念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解的混乱。

[7][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著:《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等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0年版,第105、第96页。

[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9、第491页。

[9]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10]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11]参见山里人:《对办案要追求社会效果的疑惑》,载/public/detail.php?id=113276.

[12]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79页。

[13]参见苏永钦:《漂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载中国民商法网港澳台民商法栏目,2002年11月18日。

[14]参见[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15]当然,笔者并不是反对法官的职业化,因为从中国的现状考虑,职业化还是应该加强的,只是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就注意缓和这种矛盾,免得重蹈覆辙。

[16]参见顾培东:《论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107页。

[17]参见顾培东:《论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107页。

[18]这从最高法院20003年12月2日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而这种体现对弱势群体关怀的措施非但没有使法院丧失中立地位,反而获得了各界的好评一事中,可以看出。

[1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1页。

[20]转引自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之评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24页。

[21]参见[美]P.塞尔兹尼克·P.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

[22]参见万毅、林喜芬:《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其消解》,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11页。

[23][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6页。

[24][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25页。

[25]曾浩荣:《析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6日。

[2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9-490页。

第8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规制动因责任分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1]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政法论坛.2007(6).

第9篇

企业社会责任并非与现代企业相伴生,现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在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兴起。美国学者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经历了不断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但是直至最近几年,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字眼才在我国范围内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上至政府高层,下至普通百姓,在论及企业与社会问题时,均认同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究竟应如何界定,不同的人群却又有着不同的观点,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也是各持己见,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比较抽象,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内容。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008年汶川发生大地震后,各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帮助受难同胞度过这场灾难,一股爱的暖流在社会上缓缓流淌。许多企业捐款达千万元甚至亿元,受到了公众的赞扬。与此同时,万科集团总部以220万元的捐款数额受到了质疑。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回应到,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成为负担。另外有消息透漏说,万科集团要求内部普通员工捐款时以10元为最高额。王石的行为让万科和他个人陷入了一场公关危机。随后王石在电视上公开道歉并称公司将以1亿元资金参与四川灾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但1亿元的付出并未真正解决这次危机,万科损失惨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经济运行中企业不承担公众期望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成本反而会使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遭受惨重的损失。在今天的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也为了树立品牌形象,赢得良好声誉,开始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很多企业选择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简称CSR报告),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式方法,其经营活动对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取得的成绩及不足等信息,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析

尽管刚才我们已经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界限及重要性,但是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又出现在我们眼前,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究竟是法律层面上应当讨论的问题还是道德层面上应当讨论的问题。社会责任并不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当有关主体或社会舆论对企业行为有所不满时,便可以随意将“未履行社会责任”这样一顶大帽子扣在企业头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进行一下简单的举例分析:

1、《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

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司法第一次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是以公司形式存在并进行运营的,所以《公司法》当中关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可以被看做是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此条款只是倡导性的宣示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凭借这一条款强制企业承担具体的社会责任。因此该条款存在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2、《保险法中》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并列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三大支柱产业。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推进国民经济建设。继2009年中国人寿第一次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之后,我国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也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保险公司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提升品牌形象,开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保险业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保险业的功能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经济补偿功能体现了保险公司分散客户风险,补偿客户损失的责任。资金融通体现了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之一,稳定市场资金运行状况,保障经济良性发展的社会责任。社会管理功能体现了保险公司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政府分担社会职能的社会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再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三种业务,此规定不仅可以促进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还可以使许多保险业未涉足的领域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进而健康迅速发展,例如,“三农”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实行,城乡医疗体制改革等。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保险公司参与社会责任的范围。《保险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应是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遵守社会责任的底线。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应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集中比较完整的体现。保险公司的三大功能使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它涵盖了我国学者认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保险法》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起到较好引导的作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底,兰州市第一医院相继收治了15名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这些婴幼儿的家长们都反映孩子一直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医院确诊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导致婴幼儿患病。随后在全国其他省市也发生了相似的案例。此次事件危害后果严重,三鹿陷入困境,并最终破产。这次事件也让很多知名品牌公司在检查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奶粉业的发展因消费者的抵制面临巨大障碍,时至今日也未能完全恢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此规定表明了消费者具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对包括企业在内的经营者一个原则性的倡导。企业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守此原则,承担社会责任。

4、《劳动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河南新密市的民工张海超在郑州振动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出现了咳嗽,胸闷,吐痰症状,多次治疗未果。后来有多家医院对其做出了“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的诊断结论。这些不确定的表述加上振东公司推卸责任,张海超的病不能按职业病进行治疗。2009年7月,张海超为证明自己的职业病到医院进行了肺组织活检手术(即开胸验肺),他用这种残酷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最终振东公司因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保障劳动者健康,对从事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义务,受到了处罚,承担对张海超等人的责任。《劳动法》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企业包括在用人单位之内应自觉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人身健康,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参加职业培训,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层出不穷,面对这些问题应拿起法律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企业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做出了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妥善解决劳资矛盾对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有重大意义。

5、《环境保护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了铜酸水渗漏事故。此次渗漏使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了汀江。汀江部分河段污染严重导致大量网箱养鱼死亡。紫金矿业对于此事件隐瞒了9天才向外公布,让事态进一步恶化。事故发生后,调查组查明紫金矿业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此外紫金矿业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沿江居民和鱼类养殖户的损失,并治理被污染的河道。《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另外还规定了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排放制度等。企业如果违反制度要求,就应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的转型期,企业应转变观念,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使环境管理成为企业生产管理的一部分,为实现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

第10篇

CSR报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有过一段短暂的发展,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相关利益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做法和绩效,加之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公司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英国BP公司的石油泄漏(2010)、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2011)更是在全球掀起了对社会与环境影响的关注。目前社会与政府组织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活动及其影响予以关注,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应运而生(Hopwood,2009),有效的CSR报告和审计鉴证都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沈洪涛,2010)。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财务信息审计鉴证上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开展提供技能支持,而且诸如电子商务审计鉴证、环境审计鉴证等新市场方面的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更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提供更直接的经验支撑。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四大”关于CSR报告的审计鉴证业务市场正在不断扩大,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被鉴证组织、专门的咨询公司以及“四大”专业服务公司所分享。全球范围内第一份CSR审计报告鉴证出现于1992年,毕马威(KPMG,2011)进行了全世界范围的调查,反映有70%以上的G250企业和近65%的N100企业聘请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了CSR报告的审计鉴证,这充分表明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价值肯定和市场需求。与国际上由注册会计师主导CSR审计报告鉴证行为的状况相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领域中的市场份额较低(沈洪涛,2010),CSR审计报告鉴证工作在我国的开展较为迟缓。我国第一份经审计鉴证的CSR报告是中远集团《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由挪威船级社(DNV)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全球契约推进办公室共同为其出具审计鉴证报告(2006),这也拉开了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序幕。2009年上交所、深交所指引,自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现井喷式增长,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十个月了1525份CSR报告,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188份,增幅为14.1%,但仅有171家企业进行了CSR审计报告鉴证,说明进行报告鉴证的企业并没有同趋势地增长。2010~2013年,我国虽然经第三方独立审验的报告数量连续递增,但相对于报告整体数量增幅,经审计鉴证的报告数量增幅则略显缓慢(商道纵横《2012-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年CSR报告虽然在第三方审验方面有较大提升,但仍处在较低水平(《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

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标准

目前在国际上,CSR审计报告鉴证多采用自愿选择的方式,在国家层面上强制要求企业对CSR报告进行审计鉴证的只有三个欧洲国家。其一是法国,自2001年起法国要求公众公司将环境信息纳入年报,并要对这些环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鉴证。其二是瑞典,从2008年起瑞典所有国有企业要公布经过第三方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三是丹麦,从2009年起规模较大的约1100家国有控股公众公司要将可持续发展信息纳入年报或者出具独立报告,且这些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第三方鉴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模式,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这极大地增加了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开展的难度。考虑到专业会计人员对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职业素质与能力的增长要求,许多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都开始或正在制定相应的标准,例如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是全球最早颁布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AA1000AS,2003)的组织,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国际审计与鉴证标准委员会(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国际上G250、N100企业最常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IS?EA颁布的《AA1000审验标准2003》以及修订版《AA1000审验标准(2008)》将审验标准中的AA1000原则独立为一个单独的标准,包含三项原则,即:包容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它是与利益相关者视角最为贴近的国际标准;IAASB的ISAE3000则旨在为专业会计师提供非财务鉴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的程序。此外还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G4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有关可持续发展鉴证的系列讨论稿、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和挪威船级社(DNV)的各鉴证标准。GRI指引第一版于1999年,2006年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的建议,2013年的G4指南中对鉴证提出了更深层次与更具体的要求,建议企业选择外部鉴证。FEE(2002,2006)在其系列讨论稿中认为在可持续发展标准传播的早期阶段,应通过独立鉴证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信度,增强股东的信心。我国目前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时也没有专门的、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但是在审计报告鉴证的过程中除参考国际上通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外,还是应用了诸如《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等呈现本土化特色的审计报告鉴证条款。

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

1.从国外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情况来看,主要有:(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初步界定。Owen等将社会责任审计定义为“一个组织决定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衡量和向公众报告这些影响的全部过程”;CSR报告鉴证可以看做是为缩小报告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任差距”,从而由报告编制者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所编制的CSR报告进行鉴证的一种社会责任审计活动;AA1000AS中“验审”被定义为审验机构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组织公开披露的绩效信息及其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作出评估,以提高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例如主体研究。在目前更多企业倾向于选择第三方独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CSR审计报告鉴证(Simnett,Vanstraelen&C.W.Fong,2009)的大流下,另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是CSR审计报告鉴证主要提供者,因此CSR审计报告鉴证应当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Allegrinietal,2011;Ridleyetal,2011);二是发现存在管理者控制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迹象,导致审计鉴证缺乏独立性,认为必要时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审计鉴证的过程中(Brendano’Dwyer&DavidL.Owen,2005)。(3)从不同角度分析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PeregoP.和A.Kolk(2012)探讨了跨国公司如何采取保证措施来维持和发展企业问责制的可持续性,发现外部制度的压力和内部资源、能力是推动企业进行报告鉴证的基本因素;GaryF.Peters和AndreaM.Romi(2013)研究了可持续性治理特征对CSR报告自愿鉴证的影响,认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存在促使企业进行自愿的报告鉴证,并且多选择内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而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对企业是否进行自愿报告鉴证并无影响。

2.国内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刚刚起步,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界定。《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阐述了验证、保证和鉴证的不同定义,验证和鉴证都是保证的具体形式。在CSR报告—GATEs体系内,CSR报告鉴证是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报告符合《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的程度做出评价,就报告验证的基本过程和结果做出的公开声明,以证明报告披露的信息的基本质量和报告验证的真实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张和平(2012)给第三方审验下了定义,认为CSR报告第三方审验是指由与企业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审验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使用的规范和标准,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信息,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以及报告遵循实质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平衡性等原则的具体情况。(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包括动因(刘钧,2013)、主体(周晓惠、许永池,2011)、模式(赵哲,2011)等。袁蕴(2011)、严培蓓(2011)、张庆龙等(2012)从第三方审验的目标、审验标准、审验的内容、执行主体、程序和技术、验审时限和审验报告等七个方面来构建上市公司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框架。而在主体研究方面,我国不同于国际上百花齐放的观点,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成为CSR审计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黄彤,2012;张和平,2012),主要在于注册会计师可以提高鉴证质量,增强我国CSR报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沈洪涛等,2010)。(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影响因素的探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沈洪涛(2011)的研究显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能提升企业声誉;CSR报告能有效传递社会责任表现的信息,增强社会责任表现与企业声誉之间的正向关系;CSR报告鉴证并没有显著促进社会责任表现对企业声誉的作用。李正、李增泉(2012)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发现,CSR报告鉴证意见具有正向的市场反应,而董事会承诺不具有市场反应。

四、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

20世纪60年代,在研究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的过程中,美国学者首次发现了控制风险的问题,并建立了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Brown,1962)。

1.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目前,对于审计风险的涵义各执一词,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师联合会(2004)则认为审计风险应为“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针对含有实质性错误陈述或重大错误陈述的财务报表不恰当审计意义的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检查风险组成。而就审计模式来说,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审计模式是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因为能够在越来越复杂的业务和审计环境下发现企业资产缺失的问题(Knechel,2001)。近几年来,学者也对审计风险进行了长足的研究,包括审计风险的定义(谢晓燕、黎菁,2013)、成因(岳向黎,2013)、对策(李露璐,2013)等。与此同时,审计业务约定书不规范、风险评估程序未得到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选择不合理(王海燕,2013)等原因造成了很大的审计风险,我们不能单一地看“发表不恰当意见论”和“带来的损失论”(谢晓燕、黎菁,2013),应当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风险意识和谨慎、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来防范审计风险(李述有,2012)。马春英和周允征(2011)以我国环境审计风险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为基础,首次构建了我国环境审计风险模型,认为环境审计风险=外部风险(概念风险、准则风险、政治风险、环境风险)×执行风险(可接受的环境审计风险条件下的重大错报风险、环境检查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风险模式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推行的审计风险模式(2003)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风险检查。

2.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通过实施社会责任审计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心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而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宋娜,2012)。关于社会责任审计风险的研究文献屈指可数,韩晓梅(2006)基于社会责任观探讨了审计风险的演变,即:审计风险=企业社会责任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控制风险×财务检查风险×非财务检查风险×委托人满意度风险;郑晓青(2014)在审计风险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行业环境、内部控制结构、社会责任审计内容、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等五个社会责任审计的风险因子,构建了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模型。范妮娜等(2011)认为应该从审计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方法等方面加强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控制。梁飞媛等(2011)从企业内外部考察社会责任风险的控制路径,认为一方面企业应将社会责任风险控制纳入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做好监管工作。王清刚(2012)基于智能风险管理理念,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从企业内部四个方面构建了风险导向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框架。

五、研究述评与展望

国外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一些欧洲国家甚至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报告鉴证,鉴证发展较为迅速,而我国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也才停留在自愿鉴证的阶段,进行报告鉴证的数量还比较少。国内外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相关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仍是一个较新的、机会与挑战并存的领域。

1.CSR审计报告鉴证现状研究组织与学者齐头并进,研究成果丰硕。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现状方面,各组织的力量占据绝对地位,其中商道纵横和金蜜蜂等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时刻关注我国的CSR报告动态,可以成为各学者研究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重要数据来源。重要的学者诸如沈洪涛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方面成果丰硕,尤其是在CSR报告鉴证研究方面,居于我国该方面研究的领头羊位置,沈教授对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情况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为该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2.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未统一,研究较为表面。国内有关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较少,且较少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CSR报告鉴证标准,几乎都是对国际上的CSR审计报告鉴证各标准的比较研究,并且没有考量我国国情,研究较为表面化。同时,各类国际和国内组织都相继出台了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标准繁多也就意味着会促使各鉴证机构的鉴证依据选择自主性大且不统一,容易导致CSR审计报告鉴证结果缺乏可比性。可见,制定统一的鉴证标准亟待解决,未来应当加大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强度,以期更加有效地引导CSR报告内外部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

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不成系统,概念界定不严谨。CSR审计报告鉴证、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的概念界定是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和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基础,如果对这两项概念内涵定义得不严谨或不清晰,必然会影响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的科学性、可靠性。但是,目前不仅是学术界对该定义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而且各国际机构对其的定义也没有统一。虽然国内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诸如目标、动因、主体、标准及程序等方面都有涉及,但大多浅尝辄止,或仅就其中的某个方面进行重点探讨,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理论框架,突出表现为: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内容方面零散而不成系统、CSR审计报告鉴证观点统一化(如主体)、偏向于从外部因素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等。未来可以加强对理论的整体系统研究,观点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并且可以适当地内外部结合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

第11篇

1.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民营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不注重产品质量,不卫生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泛滥。在食品中过量使用添加剂,产品制作过程不规范,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卫生质量不能达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甚至有些企业唯利是图,为了谋取暴利违规操作,添加有毒物质,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如三鹿奶粉事件、红心鸭蛋等。食品药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即使在国家严厉的打击下,仍有一些不法企业利欲熏心,使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企业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终结果都是使消费者的利益被损害,我们不难发现,市面上只要有一种新出现的产品比较畅销,马上就有相关仿照产品问世,有些甚至不能通过食品质量检验就任意贩售,这些行为最终受害的都是毫不知情的消费者。

2.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追求利润是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目的,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员工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主体,企业的一切经济效益都是通过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的,而员工工作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和相关的待遇。因此,企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前进的方向。但是,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在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缺失。首先,表现在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是用以保障劳动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劳动合同不规范,甚至不提供劳动合同等非法用工的情况,合同条款完全不能体现双方的平等等问题。其次,变现为薪酬待遇方面。拖欠工资,加班没有发放加班费等严重比比皆是,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尤为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做着最辛苦的工作,但是却不能得到满意的待遇,这样的经营方式,最终将会使民营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和社会责任。

3.破坏生态环境。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自然条件下进行的,这就说明企业不可避免的要与自然环境产生关系,如果民营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好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民营企业将是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环境不仅仅是要求企业在法律上履行的义务,更是企业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发现,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不断恶化的环境和企业的违规操作是分不开的。很多民营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的缺乏,为了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将有毒的废水、废弃、废渣任意排放,不做任何消毒处理,环境也是一个生命,长期接受着这些有害物质,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很多民营企业仍然秉承着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的环境已经不堪重负了,大自然给我们一次又一次的教训还不足让企业警醒。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不可再生资源的过渡开发,最终将会使人类社会受到严重的惩罚。

二、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民营企业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必须不断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摆脱家族式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理念。首先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习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识到正确的经营应该采取怎样的手段,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看做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个民营企业家要想使自己的企业有着长远的发展,必须具备战略眼光,正确处理好企业与消费者、内部员工、外部竞争者以及社会环境的关系,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法律范围内正确开展,这样也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长远。

2.加强政府的监管。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我国的民营企业还不是很规范,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更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频频发生,这就为政府管理敲响了警钟。首先,政府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规范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其次,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的整治,严格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欺骗消费者问题、拖欠农民工问题,一经发现进行严厉打击,以个别民营企业为示范对象,严重警告所有不法商家,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机制,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12篇

人不仅作为一个个体存在于这个社会,更是作为社会成员存在于社会。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黄淮学子来说,对人生意义的追求,是他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就必须有创造性的实践。在当今社会,不同的角色都有不同的人在扮演,每个角色都在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责任感是指,在社会里,每个人对他人在心里和感觉上的伦理关怀。具体来说,个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态度,是个体对自己承担义务的自觉认识。黑格尔指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责任这样一种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就是自觉的履行责任,培养自己社会责任感的过程,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人与人的本质规定之一是责任,是客观要求和主观追求。社会责任感是指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对社会、集体、国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作为道德的一种表达形式,社会责任是知、行的统一,是人的内在修养和外部行为规范的结合。

二、当代大学生责任感缺失的表现

(一)重视自我价值,轻视社会价值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体现在重视自我价值,轻视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重个人,轻社会。任何事情都是以“自我”的需求为目标,崇尚“追求自我”往往忽略了家庭、社会的责任。当个人的需求和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只强调了个人的需求而忽略了集体的利益;当个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往往强调个人的利益,缺乏个人为国家牺牲的精神。

(二)目标定位不合适一部分大学生往往以片面的追求个人的发展和前途,而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还应该为集体、为国家尽一份责任。他们往往局限于自己的理想,并没有把自己的理想和集体、国家的责任有机的融合,缺失必要的担当意识,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日益淡漠。

(三)社会公德意识淡漠应当承认当代大学生的主流思想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有部分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淡漠,主要表现在缺乏礼貌;知行不一,实践能力差;损坏公共财物;考试舞弊等。

(四)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明确,缺乏感恩之心当代大学生表达自己权利诉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凡事往往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为目的,不择手段,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只是强调家庭、集体、国家的帮助,缺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一部分大学生认为父母供养自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懂得体恤父母的辛苦;一部分大学生认为自己交学费,自由选课,自由就业是理所当然的,是自己的权利,而他们往往忽视了自己应该履行学校的纪律,尊敬师长。极少数大学生对帮助自己的老师,学校,资助自己读完大学的社会热心人士缺乏感恩之心,不懂得学业有成之后,应该回报社会。

三、新时期当代大学生责任感教育的途径

(一)以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责任感内涵一是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当代大学生认识到历史赋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旋律,反映出中华民族发展的趋势,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为此,必须发挥思想教育这一强大的力量武器,来武装当代大学生头脑,不断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自信心,自觉的修正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把自己的价值控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把自己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二是加强公民道德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社会责任感是公民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各种义务的自我自律意识,是一种基本的公民意识。

(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拓宽和社会的接触面一是加强校园文化培养,开设第二课堂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慢慢的积累,形成一定的文化沉淀。校园文化的建设能使广大大学生促进责任感教育的形成。校园文化不仅是当代大学生责任感形成的重要阵地,而且也是社会道德架构的支撑。是教化人、塑造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高校要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使之成为大学生责任感教育的平台,要使之成为当代大学生的责任感和个性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的平台,要开展广泛和持续和谐校园文化活动,努力使社会责任感教育渗透到校园的各个角落,使得大学生自觉地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使得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成为基本意识和形态。二是不断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努力培养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是知行合一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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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纯商业的角度来解读这个问题,其答案是相对简单的:一个企业只要能够逾越特定的社会责任认证门槛,消解所有特定利益相关者的质疑和诉求,就算是履行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然而,如此商业化的解题显然不具有广泛性。企业社会责任要成为一个受到普遍遵循的准则,必须首先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易言之,只有法律强制性规范中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才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5条、《合伙企业法》第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与之相配套的是,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噪声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产品质量法》、《电力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则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具体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法第4l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由此不难看出,对那些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而言,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就成了它们应当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如果不履行该项社会责任,就会招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河北省发生的全国首例不堪忍受噪音污染而导致的自缢案为例:何文臣等四人合伙开办的双兴饮料厂,在装卸货及运输中发出的噪音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乡村生活区域环境噪声和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邻居万田林一家饱受6年高噪声之苦,万田林因此患上了神经病,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形下,终因不堪忍受噪声而自缢身亡。死者家属遂将该饮料厂和四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噪声侵害,并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经过两审的较量之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14篇

(一)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必然性

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归属于企业内部的自身职能,没有有效地与社会环境相融合,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食品安全方面不惜以公众利益为代价,威胁公众的健康、生命安全。政府制度、规制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缺位和管理盲点等缺陷。因此,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要从制度、法规等法制的角度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能按照社会利益和公众食品安全需求,自觉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与企业联动,形成共同的责任,形成联动效应(耦合效应)增进合力是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必然性。

(二)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关系理论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推进政府绩效,政府制度、法规的建设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依据与必要的保障,在政府规制下的企业自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政府的激励、支持与企业耦合联动共同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企业相对自治与政府制度、法规的耦合效应。以政府促导型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食品的安全治理,正是基于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关系,健全食品生产企业的运行机制以及社会的法制化,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大力发挥政府在制度、法规的实施以及政府主体推进食品生产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二、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模式与经验分析

(一)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模式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依靠内部调节,还要靠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规则。政府通过规章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加工等方面进行强制规定,不断调节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间存在耦合关系。为了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自身带来的内耗以及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瓶颈问题,经过调研分析和经验借鉴中国的食品安全方面在政府与企业耦合效应的行为上,将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藕合模式归纳为三种类型:授权型自我规制、共同规制及回应型规制藕合模式。授权型自我规制模式的优点是在政府的指导下,企业可不断地调整规则以适应企业。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和内生性。克服了政府制度的缺位亦或规制成本过高的缺点,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一种可选择模式;共同规制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企业及社会都参与其中发挥共同的合力,在保障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主体地位的同时,又保障了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回应型规制模式的优点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与企业合作。

(二)政府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经验分析

食品产业承担着为我国逾13亿人提供安全放心、营养健康食品的重任,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和保障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近20年来,作为我国第一大制造业的食品产业,始终保持着15%以上的年均增长速度。2014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已突破12万亿元,是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和极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食品生产、加工制造和消费大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产业发展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和营养健康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向好,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和不满情绪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国际声誉的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已将保障“食品安全”列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2009年2月份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的市场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管运行机制,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制度的出台还依靠政府与企业耦合联动效应,逐步理顺政府食品监管体系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经营的社会价值取向,通过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将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公益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社会责任体系。政府与企业要深刻反思三聚氰胺、毒胶囊等假冒伪劣食品的深刻教训,通过政府制度与企业共同参与,建立完善的企业公益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及慈善责任等体系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引领企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三、结语

第15篇

教育体制是教学的前提和保障。完善的教育体制可以为各科教学提供制度和系统保障。作用到初中历史教学中,可以为历史教学和学生意识、品质培养提供正确引导。就目前来说,初中历史教育教学体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有:建立健全教师工作、学习、管理机制,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和教学能力培养,将能否做好本职工作、实施素质教育列为教师考评目标之一;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德育工作队伍,制定德育工作规章制度,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德育工作,营造浓郁的校园德育氛围;颁布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条例,将品质、道德、责任感培养当作历史教学的主要目标;生成初中历史教学实践机制,创新历史教学方法,提高历史教学学生品德、意识培养质量。在此基础上,教师要根据历史教材内容进行教学改革,变静态教育为动态教育,变灌输教育为形象教育,切实发挥历史学科在学生品质、意识培养方面的优越性。

二、因材施教,分类加强学生社会认知

教师按照一个标准要求所有学生,忽视学生个性差异和需求,是历史教学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新课改要求教师必须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根据学生年龄、认识能力、心智水平加强学生意识培养和品质教育。这就要求初中历史教师根据低年级学生盲从、自觉性差等特点,开展爱国主义道理、责任感说服教育、榜样典型示范教育和道德规范约束教育。而面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辨别能力的高年级学生,历史教师可以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合作教学等方法引导学生进行历史知识使用锻炼,鼓励他们通过知识归纳总结形成正确的责任认知和价值取向,进而实现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目标。

三、立足教材,深挖意识责任培养的素材

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良的品质并非是生而俱来的,但是有效的后天教育却可以激发个体身上蕴藏的巨大潜能,使之成长为一个品质优良的人。鉴于此,初中历史教师可以采取一切有效途径去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于处于心智发展时期的初中生来说,许多人都有英雄情结和英雄崇拜心理,因此,教师可以立足历史教材,深挖教材中有利于品德和意识培养的素材,用伟大人物的思想和事迹鼓励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培养坚强意志。如初中历史教师可用卫青、霍去病、岳飞、戚继光等人的英勇事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用勾践卧薪尝胆、司马迁著史、苏武牧羊等故事鼓励学生磨炼自己的意志,敢于同困难作斗争。当然,教师还可以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历史影视资料、电子素材搜索和整合,丰富课堂教学内容,为学生历史情感养成和责任感培养提供有利条件。总之,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教师要强化课程资源意识,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深挖社会责任感培养素材,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四、多载体、多渠道培养策略

新课程背景下的历史教学不仅不能局限于课堂和教材,还要教师有效拓展、利用各种资源、各种渠道、各种载体向学生传递更多的历史知识,为学生情感和意志培养打下坚实基础。就目前来说,可以利用的历史教育资源有:历史教科书、图书馆藏、网络资源;社区和地方历史资源,如历史文化古迹、博物馆、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时事报纸、国内外时政热点、历史影视资料等。而行之有效的历史教育、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载体有:历史教学课件、历史图文资料、校园德育文化活动、校史剧创编、校园网络、板报、宣传栏等。常用的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渠道有: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等;开放性作业、课外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公益活动、勤工助学、志愿服务等。总之,教师要对初中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问题有清醒的认识,能够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激励学生更好地学习历史文化知识,鼓励其树立报效社会、报效国家的理想。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