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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流通速度;中间产品;总交易量;国民收入
一、引言
货币流通速度即单位货币一定时期内流通的平均次数。根据货币数量论,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总的货币供应量等于一定时点上的货币存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货币供应量与需求量的差异决定了价格水平的变化趋势。当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条件下,货币当局可以通过调整货币存量来调节货币供应量;但是,当货币流通速度变化时,只考虑货币存量变化的货币政策就可能产生“矫枉过正”或不足的情况。
货币流通速度分为收入流通速度和交易流通速度。主要区别在是使用交易总量还是使用国民收入来考察货币速度这一点上。
我国学者对货币流通速度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赵留彦、王一鸣(2005),他们注意到了部门间货币需求的差异,认为1979~2003年我国非农业部门货币需求的增加引起了货币流通速度下降,提出我国扩张性货币政策不会引起通货膨胀。杜子芳(2005)指出物价指标是随消费结构而变化的,考虑了消费结构变化因素的货币流通速度应该是上升的;从统计理论的角度对数据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伍超明(2004)提出应该用交易总量指标来研究货币流通速度,同时,分析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两部门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解释了虚拟经济部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耿中元(2008)利用货币需求模型分析了影响改革开发以来我国货币流通速度下降的制度影响因素,总结了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主要因素。
作者注意到,至今为止,人们研究的是年货币流通速度,还没有人研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季节性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因此,本文将从这个角度进行探讨。本文根据我国2003年至2009年的季度经济指标,主要探讨生产部门各部门的季节性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特点,以期能为货币的结构性调整提供参考。
二、模型说明
(一)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模型的内涵
本文使用根据费雪方程式MV=PT推导出的货币流通速度V=PTM,即货币交易流通速度进行分析。
理由是:在现代化商品生产过程中,一件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的商品其间要经历无数次的中间产品的交易环节,而我们在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只统计了最终产品的价值并没有统计中间产品的交易价值,这样计算出的货币流通速度是不能完全反映货币交易媒介这一职能的。例如,A公司生产的原材料1亿元由B公司购入,B公司据此生产出1.5亿元的产品并由C公司购入再加工,C公司生产出2亿元的产品由D公司购入并以3亿元的价格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在此假定下名义国内生产总值是3亿元,而用货币来衡量的总交易量应该是1+1.5+2+3=7.5亿元;但假如C和D之间还存在一家公司D’,C以2亿元把产品销售给D’,D’再以2.5亿元把产品销售给D,D再把产品以3亿元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这样一来用货币衡量的总交易量就是1+1.5+2+2.5+3=10亿元,但国内生产总值仍是3亿元。再假设此时的货币供应量是2亿元,那么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分子计算的货币流通速度都是1.5,而以总交易量计算的货币流通速度就分别是3.75和5。通过上例我们可以发现以GDP、GNP等国民收入数据为分子计算的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变化缓慢不能有效反映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实际情况,因此,只有以包含中间产品情况的实际销售量为分子计算的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才能反映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变化。
(二)数据说明
关于PT,由于收集总交易量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只能采用与总交易量相关性较强的指标来进行计算,如日本的津曲俊英用规模以上企业销售额为分子对日本国内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进行了分析(津曲俊英,2009)。作者在这里采用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的三类指标进行计算,一是“分行业主要工业经济指标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表”中的总产值,三是“累计各地区按构成分组的建筑总产值表”中的总产值。这三个部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此三组指标反映了第一、第二产业的主要发展状况,同时国家统计局从2003年起基本上是按季公布,可以研究经济发展中货币流通速度的季节性变化。不过由于这些指标主要是对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如工业企业主营收入的统计对象是500万以上企业,因此,并不能覆盖我国经济全体。另外,本文关心的是商品生产领域,所以,本文就不讨论第三产业的问题了。
关于M,计算货币流通速度时货币存量量的数据一般都直接使用货币供应量M1(伍超明2004,赵留彦2005、2006),M2(杜子芳2005)或各部门存款余额(张彤玉等,2009)来进行计算;本文也采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M2数据作为货币流通量来进行比较、分析。
三、货币流通速度分析
(一)总量分析
首先将工业、农业、建筑业三部门的销售收入指标加总,计算出三部门总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并与以名义GDP计算的我国总的货币收入流通速度进行比较,结果如图1。
从图1我们首先可以发现不管是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还是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都具有季节性波动的特点,但交易流通速度的季节波动特征更明显。主要特征是每年的第一季度货币的流通速度最低,每年第四季度最高,其中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在考虑进了数据统计上的时间滞后因素后,作者认为:我国的春节是在公历的1、2月份,是造成每年的一季度货币的流通速度降低的主要原因。在第四季度,大量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收付以及当年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得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与收入流通速度都为全年最高;特别是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呈现出突然增加的常态。
其次,我们不难发现用名义国内生产总值所计算的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的变化是比较平缓的,而用工业、农业和建筑业的合计总产值计算的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的变化却很大,其原因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所讨论的一样,国民生产总值是统计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是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最终结果的体现而不是这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体现,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越来越普及的环境中,结果并不会随着社会分工的细致而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在这里我们得到了一个与当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我国货币流通速度认识的不同结果,即我国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并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呈上升趋势,是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的。
(二)部门差异分析
通过分别计算工业、农业和建筑业三个行业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并进行对比,这样可以发现各行业货币流通速度的特点。
如图2所示,建筑业和农业的货币流通速度是相对稳定,从2003年至2009年的变化情况来说是一个相对平稳的变化趋势,这说明在建筑业和农业的生产过程中,货币的供给数量与其生产规模是比较适应的,货币供应紧张情况不明显;而我们观察工业企业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就可以明显的看到2003年1季度至2008年3季度它的流通速度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不断提高,说明在此期间工业企业对货币需求的增加超过了该行业能够获得的货币数量,其原因可以用易纲、伍超明、斐平等学者所提出的货币向虚拟经济中“渗漏”来解释;2008年4季度后随着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它的流通速度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反映了企业间交易规模的缩减。以上数据说明工业企业的货币需求量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是很强但是货币的供给往往并不与其需求相适应,而农业和建筑业的发展规模与其能获得的货币量是比较一致的。
四、结语
货币最主要的职能是充当交易的媒介。因此,研究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才能反映货币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当商品交易媒介这一职能效率的高低,实践与理论的结果才能统一;通过分析2003年1季度至2009年1季度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本文得出这一时期我国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上升的结论,这与货币数量理论提出的货币流通速度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正相关的结论相一致;同时,还得出我国建筑业和农业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稳定的;而工业部门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动的,特别是当经济增长时工业部门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上升的。
作为政策建议,本文作者认为不管是M0、M1、M2都是总量指标,只能反映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情况而不能反映货币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作用;利率应该说更多的是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状况,不能反映实际生产流通领域的资金利用情况,而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一个能反映货币资金在生产流通各部门中被利用效果的指标,应作为货币政策结构调整的参考指标而备受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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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riedman,M.1970,“A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Monetary Analysi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78 No.2
【关键词】网游虚拟财产 税收征管
网游虚拟财产一般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者透过所操作的角色,能够于游戏中所利用与支配的游戏内的武器、装备、宝物、土地、建筑物、宠物,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性的游戏内的虚拟物品,甚至角色本身①。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能够通过真实世界中的市场交易活动,而具有了使用者认定的价值。网游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有很大的不同,有着很明显的特征。网游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可再现性、期限性和易变性。
一、网游虚拟财产征税现状
(一)国内现状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明确规定个人利用网络来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后所得的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所得,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2008年11月,北京市地税局公布了《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规定对个人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有效凭证的,将以个人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得,减去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的成本,以二者的差额为税基,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的,参照古玩字画拍卖等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办法,暂以全部转让收入计征3%的个人所得税②。虽然有了相关的征税细则,但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至今也未见该政策真正得以实施,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仍处于“免税”的事实状态。
不难发现,玩家等非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虚拟财产交易的税款征收,面临着网络虚拟交易所带来的监管困难及法律、制度规定不到位、缺乏可操性等困境。
(二)国外现状
有的国家和地区已开始关注并制定相关的网游虚拟财产拍卖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针对是否对网游虚拟财产进行征税这一问题,考虑以在线拍卖数量是否达到经商标准等适用条件来进行确定;韩国《虚拟物品交易征税法》规定,以网游虚拟财产的半年交易额为标准,分三个等级进行征税。交易额少于6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5万元)的卖家免交交易税;交易额在600万韩元至1200万韩元的卖家,需要经过交易中介网站申请商业许可并进行纳税;半年交易额超过12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0万元)的卖家须单独申请商业许可,并进行独立财务报表的提交以及缴纳税金;我国台湾省对网游虚拟财产拍卖的月交易额超过6万台币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我国税务部门可以参考这些思路进行修订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二、我国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不确定
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形式为征税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征税主体难以确定。网络账号、店铺等仅仅是无任何现实地域指向的网址,玩家或经营者可以在现实世界中的任何地方登录该网址进行交易,其经营行为不具有现实世界的“场所”概念。用户名亦可由其任意设定,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都签有保密协议,这就使税务机关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从而使具体的征税主体难以确定。同时交易主体与其真实身份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有直接联系也可能因事先设定的保密协议而阻挡税务机关追踪纳税人的身份。虚拟财产交易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不仅可以使用假名,还可以频繁变换网址、改变用户名或同时使用多个账号。此外,玩家等非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还经常采取网上赠送虚拟财产,网下交付实际货币的私下交易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查找纳税人的下落,亦无从取得正常的交易记录。这些困难,客观上造成纳税主体也难以确定。
(二)税种税目难确定
我国目前还未明确关于网游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的适用税种、税目。我国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在征收网游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数字化产品或服务流转税时,存在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网络游戏点卡的销售途径及付款方式不同,税种税目也不同。对于同一网络游戏运营商,由网吧或依托于银行缴费系统销售游戏点卡,还有以电信实物充值卡销售游戏点卡,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若通过电信的电子支付形式销售游戏点卡,则按照营业税进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难确定
传统贸易中,由于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这些地点比较近或相同,因而容易确定纳税地点。但网游虚拟财产的特点使网游虚拟财产交易能够很容易实现全球化经营,并且由于没有交易场交易十分灵活、隐蔽,这大大增强了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税务机关要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很难。
(四)交易额与财产原值难认定
网游虚拟财产交易从订购、交付到结算均可在网上进行,交易过程中的商谈、合同、订单、结算票据等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种无纸化交易流程,使交易记录没有书面凭证可查;同时,用户还可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保护、掩藏交易信息;或者,对保存的电子交易记录随时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删除。这就使税务部门难以取得准确真实的网游虚拟财产交易信息,计征税款所需的交易金额及财产原值难以确定。此外,玩家、游戏工作室投入时间、精力在游戏过程中所获取的游戏币、道具等虚拟物品,其成本或原值更加难以认定。由于面临上述困难,虚拟财产交易的税款征收必然举步维艰。
(五)征税成本高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电子报税系统和缴税系统,而网游虚拟财产交易虽然总交易额大,但具体每笔的交易额较小,交易频繁,笔数庞大。无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还是税务机关对每笔纳税申报进行人工核定并办理收缴税款手续,都是非常繁重繁杂的工作。这样的纳税过程相对于每笔税款成本过高,乃至会得不偿失。
(六)税务监管难度大
在传统税务稽查上,税务机关一般通过国内银行获取纳税信息。但电子支付系统正不断的完善,人们在消费时逐渐偏向于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资金的流向变得难以追踪,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基于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而修订的,但在电子商务时代,传统的操作模式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虚拟性、期限性和易变性等特征让税收征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以电子形式记录的电子凭证可以用电子信息技术不留痕迹地对其进行修改。没有了纸质凭证,税收审计稽查就不能用传统的方式行追踪审计,这样税务部门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实、可靠的。
三、对于我国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的建议
加强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网游虚拟财产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税法
我国应明确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网游虚拟财产税收法律支撑平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在不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将颁布《新税收征管法》建立网游虚拟财产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对现行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网游虚拟财产税收的有关条款。应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保证网游虚拟财产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这将为我们提供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税款征收法律准备。
(二)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上的非实名制给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征税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给网游虚拟财产出售人逃避纳税提供了条件。基于此,为确保网游虚拟财产交易收入征税落到实处,应该推行网络实名制。一个虚拟账户的开立,必须要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表面身份的信息。这样,就能明确交易双方身份,从而实现有效征税,减少偷漏税现象。
(三)网上交易平台代扣代缴
近年来,随着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愈加频繁,5173网、淘宝网、易趣网、阿里巴巴等网站充当网游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为网民提供便利和安全的服务,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这些交易平台来进行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大部分的网游虚拟财产通过这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让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交易平台来代扣代缴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税,可以提高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有效性,降低征税的成本,减少偷逃税现象,提高征税有效性。
(四)根据交易模式确定应纳税额及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
根据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税务部门在明确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考虑研究、设计专门的征税软件,放置在银行、电信的电子支付工具或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商的服务器上,获取支付工具或服务器上的交易电子数据作为计税依据,以加强对网游虚拟财产的税收管理。
(五)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是用一系列的电子数据信息反映现实交易的凭证。电子发票可以极大地提高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降低征税的成本。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克服以往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流动性。网上申报纳税是指利用现代化设计和网络技术,以电子信息方式进行申报和纳税。网上申报纳税不仅可以提高征税的申报效率和质量,还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再者,由于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国库、银行、纳税人之间的快速传递,提高了效率。
(六)完善税务监督检查体制
税务机关应当加快网上交易税收监控系统的开发。该监控系统和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器连接后,可实现自动跟踪,进行网上交易记录以及自动计税,并且将交易信息、应纳税额等及时传给税务机关,从而全面高效地掌握网游虚拟财产交易情况,有效约束逃税行为,大量减少逃、漏税现象。纳税人也可实时查出应纳税额,了解缴税情况,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网游产业也会随着不断成长,如何对网游虚拟财产进行征税,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之一。综上所述,面对目前我国网游虚拟财产的税收征管困难,改革和完善税法,从而明确纳税依据、纳税主体和应纳税额,完善电子发票制度,这将有利于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顺利征税,减少网游虚拟财产税收流失。
注释
①美国学者Meechan的定义。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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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至今已三年有余,危机不仅给西方国家带来严重困难,而且迅速影响到全世界。2009年全球经济下跌0.6%,西方国家下跌3.4%,国际贸易萎缩23%,国际直接投资下降37%,失业人数增加3000多万。2010年经济虽然有所复苏,但增长乏力,美欧经济仅增长了2.8%和1.7%,全球经济增长5%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带动的。今年疲势依旧,西方国家赤字增加,债台高筑,失业人数居高不下,劳动群众示威此起彼伏,表达自己的不满。西方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反映,它周期性地出现,隔七八年必来一次,不自今日始,也不会至此结束。但这次金融危机有其特点,告诉了我们很多值得深思的东西,值得加以研究。这里仅提出几个与我国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有关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是由次贷泡沫破裂引发的,是虚拟资本天马行空式的发展与实体经济严重脱离的必然结果。虚拟资本与实体经济严重背离,暴露出资本逐利的本质,逐利达到反常的程度,不仅使资本与劳动的矛盾激化,而且使借贷资本与实体资本矛盾激化,借贷资本之间的矛盾激化,危机必然爆发。
虚拟资本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股票、有价证券、国债为代表的虚拟资本,自身没有价值、它所代表的资本的货币价值也是虚拟的,只是代表有权取得未来剩余价值的资本所有权证书。股份制和债券制可以使资本与资本持有者分离,使资本持有者的资本在保持资本所有权并索取一定剩余价值权的基础上与实有资本相结合,使闲散资本通过买卖流通集中集聚和重新组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这是非股份制经济所不能完成的。它这种可以分离买卖组合,所有权及剩余索取权含量会随着其市场价值变化而变化波动的特点,使之既具有集聚资本、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发展作用的一面,又具有风险、投机和欺诈、破坏生产力的一面。由于股票价格会受供求关系、舆论、政治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预期股息收益成正比,而与银行利息成反比,可以脱离实体资本实际运行状况,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投机和欺诈,成为资本榨取剩余价值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指出:股份制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一种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 ② 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恩格斯说:证券交易所是资本主义赢利的顶峰,在那里所有权完全直接变成了盗窃。③
100年后的今天,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再发展到金融资本垄断阶段。资本主义的寄生性与腐朽性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虚拟资本及其投机、欺诈性也有了新的更大发展。其生产职能下降,投机、欺诈职能上升为主体地位;聚集资本的职能下降,利用资本运动逐利的职能上升为主体地位;规模无比增大,实体资本规模下降,虚拟资本规模上升为主体地位。2006年美国金融衍生品总量达518万亿美元,是GDP的40倍,其中各种债券和资产券是GDP的6.8倍;现在金融衍生品总量则发展到高达GDP的418倍。美国制造业的产值占GDP的比例由1960年的29.7%,下降为1980年的23.5%,1987年的20%,2007年的不到12%,虚拟经济和服务业的产值占GDP的比例则从1950年的11%上升为80%,而金融、房地产服务业的利润则占到总利润的70%。美国本来是世界上最大的物质生产基地,能源、钢铁、汽车、制造业都居世界第一位,这些年来这些产业都逐步衰落了。制造业不断空洞化,证券业、军事工业以及与军事有关的高科技研究却疯狂发展。美国每年军事开支高达5000多亿美元,军事开支占世界军事开支的40%。债台高筑。2010年,美国公债达到11万亿美元,占GDP的54%和税收的674%,每年借款占税收的248%。美国财政部必须每年再支付其债务的一半以上,国债券利息占到债务负担的34%。不仅国家负债,老百姓也负债。美国家庭私人负债由1979年占GDP的46%,上升为2007年98%,负债比自有资金高50多倍。1974~2008年,美国家庭负债由6800亿美元增至14万亿美元,④平均每个家庭负债21.7万美元。
其他西方国家的情况也是这样。二战以来,西方国家GDP年平均增长不到4%,全球贸易年平均增长6%,但货币则以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全球经济增长4%,股市值年增长达到14.8%。2010年全球货币交易额超过1000万亿美元,其中与物质生产有关的仅占1%,货币存量比GDP高16倍。2007年,世界外汇资本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量为3259万亿美元,是当年世界GDP的67倍;2009年,全球外汇市场日均成交量4.2万亿美元,是商品和服务量日交易量的90倍;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日成交量10万亿美元,达到产品和服务日交易量的200多倍。2010年全球债券市场109万亿美元,是全球GDP的1.9倍。⑤2010年,欧洲的公债相当于GDP的80%,其中英国为100%,日本为204%,加拿大为100%,法国为77%,希腊为135%,其中2/3是欠国外的。
西方国家虚拟资本如此疯狂地发展,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本本性的必然反映,是资本主义寄生性、腐朽性、垂死性发展的集中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