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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律事务毕业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实践与思考

一、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环节的意义

法律事务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一样,毕业论文环节的设置是检验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指导教师悉心指导的成果体现,是学校发现和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除了给学生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完善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体现的是其写作能力和对某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在具体的设置上,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同时还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的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二、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现状

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设置的现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是在三年级第一个学期。之所以选择第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基于第二个学期学生会有顶岗实习的任务。其次,在具体毕业论文设置上,教研室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题目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自己的具体写作目标。第三,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

经过近几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们发现,对学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是一个对既有知识“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到了以往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也得以反馈。

三、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完成课题,我们在法律事务专业三个年级中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份;二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5份;三年级发放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7份。问卷调查主要涉及12个问题。其中涵盖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调查者对于毕业论文写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选题、写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了解写作规范、是否有必要开展论文写作专题讲座、论文写作是否能创新、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创新形式、是否可以与技能大赛结合、对论文答辩环节的知晓度及建议等问题。

针对有效问卷,我们做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四、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余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发现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有写作态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选题陈旧和答辩中不熟悉论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一)选题方面,学生缺少创新性和挑战性,选题趋于陈旧和集中

部分学生在选择论文题目和题材时,考虑的不是热点社会法律问题或热点案件,而是过于保守的选择了成熟甚至有些陈旧的话题。他们认为,成熟的题材在资料的收集上比较容易,风险小,容易进行答辩。这样导致的是在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如“夫妻财产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等论文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格式和内容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论文写作不同于我们日常习作,它有着统一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环节开始前,老师都会将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但仍有部分学生在论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连字体、行间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学生喜欢在论文中引入案例说明法律问题,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生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自己对毕业论文缺乏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认知。部分同学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少数学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时格式标准,内容明确,错误率低。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

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存在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还有部分学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释或说明。态度不端的问题不仅仅使得毕业论文环节意义缺失,更重要的是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

(四)缺乏系统化的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目前,没有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设置专门的培训或讲座,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完成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水平的良莠不济。

(五)缺少对缺失学术规范或写作水平不高的毕业论文的惩处措施

基于毕业、就业率等问题的考虑,对于论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惩处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不够。

(六)毕业设计环节形式传统且过于单一

十余年来,毕业论文设计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传统的论文写作与各项比赛或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鉴、融合。

五、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改革探析

针对呼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调查问卷中学生的各项需求和建议,我们可以对毕业论文环节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毕业论文环节存在意义,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构建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因此,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在论文题目设置上,尽量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各项技能大赛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允许他们以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完成毕业设计的考察。换言之,调查研究学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法律建议的这个过程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提升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学生更愿意去写他们感兴趣或有感触的事情,这样可以避免说空话、说大话,更加符合毕业论文环节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强化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论文格式和内容

端正的学术态度不仅有利于学生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也会对其诚信观的养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要求是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行动,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十分重要。

(三)开展系统化的毕业论文专题知识讲座

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论文规范、论文写作、论文答辩等问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毕业论文写作前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专题知识讲座,为学生创作毕业论文扫除障碍,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创造性,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四)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

对于毕业论文写作上存在严重有失规范并拒不改正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更为优秀的人才,针对有瑕疵的环节要及时修正。换言之,优秀的学生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要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而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

(五)强化毕业论文答辩环节,丰富毕業设计形式

毕业论文答辩环节是学生将其论文写作的精华展现的舞台,传统的一问一答形式可以朝着趣味性、多样化的方向改革,在调查中,这样的环节改革也是学生需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在毕业设计的形式上,我们可以把眼界打开,不必拘泥于论文的写作,形式上可以做大胆的创新和丰富。调查报告、职业技能大赛的作品、法律意见、热门典型案例的分析等形式都可以添加进来,甚至可以跨专业合作。只要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方式我们都应该去尝试。

第2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第3篇

1、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主要面向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案件登记、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办案记录、案卷整理、登记与保管、司法保卫、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2、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习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调解业务训练、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笔者认为:在校外力量中,律师是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的最佳群体。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可以充分指导法学本科生的实践教学。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共有律师192546人;2011年,全国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39.2万家,办理诉讼业务231.5万多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多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件。

由此可见,律师的执业领域广泛,执业经验丰富,尤其在当下的环境和条件下,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并未实现严格的专业分工,大部分律师仍兼做刑事、民事等各类业务。故律师的执业经验并不局限于某一类或某一种司法事务,而是广泛分布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种类和过程中,这为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与之相比,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司法人员则不具备如此的条件。法官一般长时期在刑事庭或民事庭工作,司法经验的范围有限,且其仅比较熟悉审判流程,对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接受司法咨询、如何开展非诉讼业务等事项相对陌生。检察官主要从事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司法监督等事务,对其他司法活动的熟悉程度则相对有限。公证员更是仅从事公证事务,司法经验范围更加狭窄。因此,从执业经验来看,律师是校外力量中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的最佳群体。

其次,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工作安排比较灵活,有着充足的时间保障。根据《韦氏大辞典》的定义,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律师虽然要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受理案件和办理案件只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而非控制,其自由操作的空间非常大,故其是社会公认的典型的自由职业者。律师不需要“朝九晚五”地坐班,工作安排由自己自主决定,故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有着充足的时间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则不然,他们都是隶属于某一单位的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班下班,若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则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把手头上的工作转交其他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工作量都比较大,一些基层法官和检察官都长期处于加班加点的状态,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时间保障。

再次,律师可直接从优秀的本科生中挑选后备人才,为事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处在“各自为战”的松散化状态。“这种以个体或小团体为核心的松散状态既不利于树立起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长远目标,又容易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裂变式发展。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即发生裂变,似乎永远也无法壮大。这种现状已经严重限制了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发展,与日益强烈的综合化、团队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形成明显反差。”

因此,律师若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即可直接观察学生的品德、性格和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可与有意向的学生洽谈,逐步纳入到自己的团队中来。如此一来,律师可以通过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直接挑选后备人才,形成相应的人才团队,为事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保障。

二、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具体作用

基于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指导学生撰写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都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程式性。律师实务文书虽无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但也有约定俗成的格式和规范。”目前各法学院系在本科阶段都开设了法律文书课程,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其重点放在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文书方面,对律师实务文书则关注不够。以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司法文书学》为例:上编为“总论”,介绍基本概念和原则,共43页;中编为“公安、检察、审判、劳改机关的主要司法文书”,共272页;下编为“其他法律文书”,介绍公证文书和诉状类文书。这种教材安排体例和随之相伴的教学投入分布,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学生的就业渠道严重不符。在司法实践中,诉状、答辩状、合同、委托书等实务文书的比重要远远大于司法文书;法学本科生仅有小部分可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大部分从事律师工作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因此,律师实务文书的教学重要性应远远大于司法文书。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重点对学生进行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指导,可有效弥补当下教材与教学的不足,填补学生知识结构的空白,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第二,指导学生调取证据。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取证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笔者注意到,当下法学本科教学中对取证的关注严重不足。江伟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在证据部分介绍了“证据概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取证部分仅在证据的收集部分,仅简单介绍了收集的主体、收集的模式和收集的期限。这些内容,与从事司法活动的现实要求相距甚远。例如:“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个别官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律师调查取证工作颇为困难。目前法律还难以制约这种现象,若予硬碰,欲速则不达,只能智取。”这个“智取”的方法是什么?可以从哪里入手?有没有风险?成功率有多少?等等。这些事关诉讼活动成败的关键问题,学生却无法从课堂教学和现有的实践教学中获取答案。笔者认为,学生只有在律师的指导下,跟随律师亲身参与司法活动,才能真实感受和理解什么是“智取”,怎么才能合法、合理、快速、高效地调取证据。

第三,指导学生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案件的立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包括撰写诉状、递交诉状和缴纳诉讼费等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司法活动。法学本科生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课程中,学习了有关立案的知识要点,但在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很难亲身参与、亲自体验。通过律师的指导,学生可以亲自参与立案的全过程,包括如何撰写诉状、如何组织证据、如何递交证据和如何计算诉讼费用等。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学习到很多书本中未有但极具价值的内容。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操作办法。那么诉状如何撰写?诉讼理由如何撰写?诉讼策略如何设计?诉讼程序如何安排?学生在参与此类案件的立案过程中,可以深刻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并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一定的研究,为撰写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打下基础。同时,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琐碎的期限规定,学生通过进行立案活动,即可亲身感受并牢记于心,不必死记硬背了。不仅如此,对于律师而言,指导学生进行立案工作,亦可减轻自身的工作量,有助于集中精力投入到复杂的且技术要求高的诉讼活动中,为提高业务量和业务水平奠定基础。

第四,指导学生参与庭审。在法学本科阶段,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都对庭审流程和要求做了讲解,但庭审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含量的司法活动,既需要坚实的法学知识功底,又需要流利的司法口才运用,还需要灵活的诉讼策略安排,这些都是课堂知识无法赋予的。学生参与庭审,与模拟法庭大不相同。模拟法庭的案例是预先设计的,当事人是虚构的学生水平的发挥不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故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心态相对放松甚至有些随意,无法真正体会到庭审的紧张和司法的严肃。学生参与庭审,将其水平的发挥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相连,使其处在高度紧张的心理状态,有助于激发其潜能,促使其尽快成长,是一项极具价值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在操作模式上,笔者认为,学生可以公民的身份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庭审,这样既符合了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又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适当减轻律师的工作量,是一举多得的安排。第五,指导学生参与非诉讼业务。律师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调查法律事实,如对有关企业的资金信用进行调查;2.出具法律意见书,即对合同或法律活动出具法律意见;3.参加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4.参加调解,主持调解;5.办理见证业务,证明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6.当事人参加谈判;7.当事人办理其他单项法律事务,如代办注册登记、代办公证、商标注册申请等;8.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顾问;9.提供法律咨询、代书。”

第5篇

关键词:实践教学;必要性;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8-0175-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无实践则如同“盲人摸象”般,不能真正领会法律的内在精神与现实适用性的意义,不能熟练灵活地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的纠纷。正是如此,我们要求法学学生既能把理论烂熟于胸,也能将理论运用自如。因此,理论与实践的能力是必备的。传统法学教育太忽视法学实践,基本完全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纠纷随时都可能出现,这势必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提高培养能力,加快教学改革,不能片面的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而应该理论与实践双管齐下,这样才是法学教育长久发展之路。

一、重视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大多是经过我国早期的改革,前辈们抛弃了固守自封的思想,大胆的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尤其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而来。正是由于这些伟大的先辈们,才出现了一些对我国历史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历史事件,如,、中华民国颁布的临时约法等。正是由于这些重要的事件,使得自由与民主的观念一步一步的深入人心,这也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放眼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这使得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发展就备受人民的关注,因此,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管理方略。由于这些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提出,更加地刺激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刺激了社会对法律精英的需求。西方发达国家法律职业是被认为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所以他们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如英美国家,他们设置了将基本职业技能如法律文书的制作都规定在一年级的必修课程中。法律精英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思路来体现自己的理念和主张的。法律精英就是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所构成的共同法律人。而这种权利的捍卫使得法律精英往往与社会上的弱者站一起,为的就是解决尖锐的社会纠纷,就像古典绅士一样成为庇护弱者捍卫公正的道德象征。

二、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现状与弊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精英的培养只靠理论来装满法学学生的大脑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他们大脑中只是装满法学理论知识却不知道如何运用,那么这样的学生怎么算是法律人才。所以法学教育不仅仅让理论装满学生的大脑,更加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中。要想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在社会中运用自如,那就必须让学生在更多的实践掌握。我国的填鸭式教学目前依然基本保持原状,在教学中,老师不停的将书本上的那些概念解释了一遍又一遍,将书本上的内容一板又一板的概括在黑板上,正是由于老师教学只注重理论,学生也只能把那些抽象的东西硬装进自己的大脑中。由于老师注重理论教学,而学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很重,导致法学学生在理论与实践上脱节严重,无法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社会中,这样就势必无法培养出法律精英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目前,许多的高校已经意识到法学填鸭式教育的严重弊端,所以部分高校一反常态的接受了法学“诊所式”教育方式,由此他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课堂上上开展案例分析、建设法学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等活动,让学生充分发挥其自主性,深入了解法律职业这一工作和了解当前的社会,以备以后更快或者直接融入这一职业。但由于施加的力度不足,其效果也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老师只是扮演指导者、配合者的角色,在最后学生都已经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后,老师就需要总结,并且帮助学生解答一些困惑。由于上述一些原因,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始终不甚如人意。

三、增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力度,是培养出法律精英必由之路

法学教育是关乎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学科,与人们的生活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既然法学与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稳定、发展如此的重要,那么我国的法学教育就应该对法学学生要求更加严格,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品质高水平,对当事人负责的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法律精英,这样的法律人才才是社会渴求的,这样的法律人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须增强一下几方面的投入:

1.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师除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外,更加重要的是讲一些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新鲜的案例,亦或是把自己在从事法律这一职业或者从事与法律这一职业有关的经验等讲授给学生听,以开阔他们的视野,并弥补他们的生活阅历少、经验不足的问题。如此,就要求老师必须是在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的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相关法律人士,或者是在律师事务所兼职或挂职的,只有这样的老师才能具备足够的经验为学生解疑释惑,使其明白该职业的具体性质和工作内涵。

2.学校积极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模拟法庭是一个几乎真实的法庭,在这里法学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使学生们了解进行案件审理的步骤,并且能够让他们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扮演案件审理的各个角色,如法官、辩护律师、当事人,以一种更近乎真实的感觉,使得学生提前感受到在从事法律工作时的感受,以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发挥其创造性,如此,可以帮助学生增加工作经验,在毕业后更快的融入所从事的法律职业。

3.贯彻落实学生开展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要求法学学生融入社会,与社会各个层次的人进行交流,这样有利于提高他们的交际能力与人际关系,再者又可以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部分高校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却效果不佳,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主关方面的偷懒,但是学校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只是提出了要求,却并未真正监督学生进行的怎么样,所以,学生也必定会偷工减料。因此,学校必须要提高监督力度,让学生彻底贯彻落实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4.提高学生实习的效果。当学生去相关的法律部门实习时,一定要其秉持端正的态度,认真、诚恳地进行实习,同时,高校应与学生实习的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以保证学生在实习中能够有所收获。

5.保证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大学四年的一次对于自己所学知识有力的体现,从这样的论文中能够看出学生在大学四年所学知识的情况,所以必须要求学生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以确保其毕业论文的质量。

我国的法学教育如果一如既往的坚持只注重理论教学,而漠视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如此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只能是“纸上谈兵”的理论型人才,而绝非我们法学教育所追求培养的理论与实践都造诣颇深的法律精英,这样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初衷,因此,要想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的尴尬境况,必须在法学重理论的基础上,让实践教学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此双管齐下,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法律精英。

第6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第7篇

关键词:课程体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知识供给

中图分类号:G6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4-0090-04

自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推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管理者和相应的理论研究者不断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进行探讨。然过往探讨多侧重于宏观模式和培养质量等方面,缺乏深入到人才培养各具体环节的深度分析,尤其对课程体系的优化与人才培养的关系深层次分析不够,于是深度分析这一问题则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之客观必然。

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外在表征

1.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知识结构融专业知识与人文素养于一体的法科人才

复合型人才首先是人才所具有的知识之复合,从词义的角度来看复合的本意是指物体因某种原因而结合起来,照此词义,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复合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甚至初步科学知识的法科人才。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科人才作为法科人才之内在要求,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其知识本身必须是复合的而非仅仅停留在法律专业知识层面。它首先决定于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准则,它是隔离和过滤各种行为和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规范准则。这启示我们法律知识是舍弃了其所规范对象本身知识的规范知识,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就必须要对法律规范知识和行为本身的一般社会科学知识甚至自然科学知识都要有一定的了解,唯有此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其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的交叉和综合性越来越强。就法学学科来看,其发展也趋向与财经、管理、艺术、人文、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的交叉与综合,这就使得高端法科人才应当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国外不少大学就要求法学人才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德国慕尼黑大学规定法科学生应当掌握一定的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等相关知识①。最后,就法科人才本身来说,由于其成长背景和成长历程的差异,特别是阅读兴趣和接受教育的差异使得其本身具有不同的内在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决定了法律知识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甚至某一方面的专门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或自然科学知识复合有了可能。

2.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科人才

针对传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根本缺陷,卓越法科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应用型之基本要求,这既是对传统法科人才培养的反思,又是人才培养适应现实的客观需要。从传统人才培养看,我国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本质上是同步的,尽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7年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后,法学教育经历了飞跃式发展,73%以上的法学专业是1998年以后建立的 [1 ]。高等法学教育在大规模扩张的同时,虽经历了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拷问,但这种拷问和相应的探讨成果并未转化为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的全面和深层次考量。法学教育总体上与高校其他文科教育一样,多注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缺乏相应司法能力的培养,以致于毕业生在进入法律职业工作岗位时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工作适应期。职业能力的欠缺是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下法科人才的主要不足,因而卓越法科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养成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又应当具备哪些职业能力?首先是正确衡量社会情形并作出适当判断之能力。法律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规范,法律知识内含着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和判断,这要求法科人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认识社会的基本能力,其“最终目的不在于学会模仿别人如何工作,不在于学会作为一个律师应如何行为,而在于在正确认识人类理智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 [2 ]。其次是法律思维能力。具体说是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置于法律视角下进行审视、判断并处理的能力,甚至置于更宏大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处理的能力。再次是从事相应法律事务的能力,也就是说将法律运用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法律个案实现社会正义的能力。

3. 以公正情怀为职业准则追求的法科人才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又一表征

这决定于法律和法学本身,法律是以公正和正义作为其内在追求,法学也即正义之学。于是法科人才要适应将来的职业就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将公平、正义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永恒准则。具体来说,卓越法科人才应当崇尚法律、有法律至上的根本理念,在处理问题时始终坚持以正义为依归的法律准则。同时,坚守法律就需要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意识,既要尊重权利和维护权利,具有尊重他人权利和自我权利进而捍卫法定权益的公共精神,又要有良好的法律义务观念,自觉履行各种法律义务并遵循从事法务工作的道德准则。权利的捍卫和义务履行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有抵制各种破坏法律权威现象的勇气和力量,可见法科人才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应当具有国际视野

今天,全球化和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旋律和客观趋势,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全球政治经济交往的广泛与频繁。规范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行为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不断丰富与完善,涉外的或者国际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的比例不断提高。更为主要的是,国际惯例和国家条约对一国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也不断加强,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和司法经验也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不断地被引介和借鉴。甚至处理法律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也不断向我国法律体系拓展,这使得法律事务的处理在众多领域和方面都与国际规制有着这样那样的关联,卓越法科人才必须对这种发展趋势有所把握,要自觉养成国际视野。

二、课程体系滞后:制约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有机统一的专业知识与人文社科知识及专业技能和国际法知识,这需要一定的课程体系和承载课程体系内容的教材决定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总体来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通选课以及毕业论文和实习等5大模块。尽管这5大模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的宽口径和综合性,但素质教育选修课少及课程涉及面不广,实践教学形式单一,难以满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知识的供给,是影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1. 人文素养课程少

现行课程体系中尽管有素质教育通选课,但是这种通选课设置受大学法学院本身师资力量的影响,大多局限于比较基础的诸如逻辑学和经济学,有条件的法学院设置了国际关系和社会学等课程。总体来看,人文素养课程偏少,这既限制学生心智发展又影响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一个知识分支的主旨和意思,会随传授给学生的与之相配的其他知识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学生读书只囿于一门学科,那么这种劳动会助长片面追求某种知识的倾向,这样做会限制学生心智的发展。” [3 ]对法律理解的片面必然影响其职业技能的养成,美国历史上就曾出现过这种现象。上世纪80年代后,由于过度重视职业技能的训练而轻视人文素养导致律师及法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倒退 [4 ]。

2. 课程体系中的实践课程主要是实习和诊所式教学

这两种课程设置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学生对司法实践的感性印象,但是很难养成职业技能。就诊所课程而言,大多数法学院都是通过案例教学方式来完成,有些学校在教学中可能还增加一些模拟审判等活动,但总体来说它是引导学生与相应当事人交流和掌握一定律师职业能力的课程。这有助于学生对法律事务以及对社会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认识和了解,在一定层面上能帮助法科学生初步养成职业技能,但不能形成学生独立处理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的能力。而就实习来看,实习课程时间较短,一般都在2个月左右且多数都安排在大三最后一个学期或大四第一个学期,从知识通过实践予以巩固的角度来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阶段学生或有司法考试或有研考的安排,专业实践往往是走走过场而已。更贴近的看,大多数学生在法院和检察院做些订案卷和打杂的事务,很少参与审判和检察业务,这样在课程设置中原本想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实践反倒成为学生不在意或不愿干的负担。

3. 具体的课程内容体系也难以满足学生素养的养成

现有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教材来完成的,“法律只能在大学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 [5 ]每门课程的具体内容及其编排对法科学生知识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而现行的教科书甚至包括16门核心课程教材的编写都是采形式主义编写方式 [6 ]。形式主义编写教材的首要表现为视法条为教材不可或缺的内容,要求教材尽可能多的引用法条,法条动态的变化性必然引发教材内容的增加、教材篇幅的增大,使教学和学习仅仅停留在对法条的简单理解和认识上。更为主要的是法条的堆积使得学生不便感悟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准则,进而使教学难以成为提高学生能力的主渠道。形式主义编写法学教材的另一个特征是缺乏对课程教学内容本身定位的思考,它也不审视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内在关系,这使得现行教材编写中不同课程的教材内容重复且缺乏有机衔接,容易造成学生孤立地掌握某一课程的内容,而不是将某一课程放到整个课程体系中把握,难以形成综合性素养。

三、课程体系优化: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根本途径

滞后的课程体系难以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有效知识供给,优化课程体系使其能满足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与法学素养养成要求,则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客观必然,那么如何优化课程体系呢?

1. 优化课程结构体系

课程结构体系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种类课程有机联系所构成的整体。上述分析可见,现行课程体系主要是人文与科学基础课程的欠缺和实践课程的不足,因而主要是从这2个方面优化课程结构。

就人文和科学基础而言,其知识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学科众多,当前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编写法学专业人文核心课程教材,设置经典人文课程、发展人文课程和交叉人文课程来弥补这一课程体系的不足[7 ]。从就事论事的角度来看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考虑到全国现行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和学生的课程负担就不切实际了。因为法学院相应人文课程的师资比较缺乏,而且学生的课程负担相对较重,16门核心课程和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已占据了课程体系的很大一部分。可行的方案则是通过打通高校课程,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学习旨趣选修相应的人文课程。当前湖南师范大学开设的人文素养讲堂――至善讲堂和麓山论坛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这一人文素养讲堂每年邀请20名国内外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著名专家讲学,为学生提供人文和自然科学经典知识。

就实践课程而言,现有的实习和诊所课程不能根本改变学生职业能力欠佳的局面,这就需要优化实践课程。实践课程的优化可以通过3方面途径来实现:一是在现有实习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实践基地,通过实践平台来强化法学院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互动,使学生通过观摩审判、实习实践、参与庭审等提高实践能力;二是对法学院现有的各种途径进行整合,构筑实践教学平台,具体来说可以将诊所式教学、法律辩论、模拟法庭、实务部门讲法和法律咨询活动等整合为有机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之实践教育平台;三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构筑的漾翅团队模式,由有律师资格和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在大学三、四年级学生中挑选素质较好的学生组成团队,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和教师所的案件,并逐步过渡到学生独立简易案件。

2. 优化课程内容体系

上述分析可见,现行具体法学课程内容编写多采用法条主义和形式主义,多数法学教材都是规范的堆积,未对零散而众多的不同时空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和概括,未能提炼出共同的概念,不利于法科学生包括职业能力在内的各种能力养成。因而优化课程内容首要的是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事实进行概括和抽象,进而提炼出法律规范与行为的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些权威概念。同时,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外在表现,司法案例也是内涵了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现实事例。法律课程内容更为核心的是要透过具体规范和案例寻求出法律的内在精神,提炼出一般原理,“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逐步演化才能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过了一系列的案例。” [8 ]传统的体现课程内容的法学教材对一般法律原则也未进行提炼,因而在优化课程体系具体内容时还要特别注意强化构成法律现象之间内在关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理的提炼和概括,使学生能通过一般法律原理和准则的把握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理解法律规范和处理法律案件之实效。当然概括出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后并不否定法学教材的编写应当用规范来论证和支撑概念和原理,而是要求“概念基础,原理主体,规则支撑”,并以此作为法学课程教材内容编写范式。

注 释:

①《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2条之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参见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114-115.

参考文献:

[1]王 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J].法学家,2010,(5):143.

[2]Ohn Henry Schlegel. 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Legal Scholarship,and Liberal ideology[J].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4,(34):67.

[3][英]约翰・亨利・纽曼.大学的理想(节选本)[M].徐辉,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ssion on Professionalism. Spirit of Public Service:A Blueprint for the Rekindling of Lawyer Professionalism[EB/OL].http:///cpr/professionalism/Stanley_Commission_Report.

[5]Christopher Langdell.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J].Law Quarterly Review,1887,(3):89.

[6]肖北庚.走出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中的形式主义[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39.

第8篇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②《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即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同时该《若干意见》也将卓越法律人才实行分类培养,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培养模式。每一种培养模式下所确立的培养目标是不一样的,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而此种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是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为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该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层法律人才。③此《若干意见》的出台无疑终结了法学界(法律教育界)长期关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到底是学术型还是应用型之争。④对于那些办学实力雄厚、生源优质和教育资源丰富的法学院系可以采用前两种或全部类型的培养模式来培养法学硕士。⑤考虑到办学时间短、教育资源短缺、生源质量不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绝大部分地方高校尤其是西部地方高校在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上应选择西部基层应用型模式,以及在该模式指导下明确自己的培养目标。

二、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标准的变革

考虑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缺乏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和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现实需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构建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标准:

(一)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适应,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思想和理论成就。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的信仰者、传播者和实践者。

(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学理论知识是进行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须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具体包括:掌握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基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等背景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职业技术能力职业技术能力是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能力。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能够获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能适应西部基层各类法务实践活动,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和相关的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与管理、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的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终生学习的基本能力;具备较好的谈判、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具备较好的诸如法律诠释、推理、论证等能力;具有规范使用法律语言的能力,能熟练掌握法律谈判和法律辩论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四)具有相应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性思维要求人们能够突破常规,跳出既定的思维模式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社会管理模式也急需创新,这种创新离不开在法律框架下的大胆探索和改革。因此,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让学生针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找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为人表率,注重修养;具有高度的奉献精神、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适应急剧变化的西部落后地区各类工作环境、人际环境、思想环境;自愿扎根西部,促进西部法治事业的发展。

三、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措施的改革

在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的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的变革生源质量是法学硕士培养的重要前提,因此西部高校在招录法学硕士时应着重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如学生的专业知识、计算机能力、外语、有志于从事西部基层法律职业工作等。为保证学生的质量,学校应严格培养管理制度、学位授予制度,对于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暂缓或延期授予,直至不授予学位。在学位论文方面,应建立起严格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完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制度,论文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审”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必须要有校外专家。

(二)培养学制方面的变革法学硕士可实行3-4年的弹性学制。根据其培养目标,3年制法学硕士按照“1.5+0.5+0.5+0.5”模式实施。第1、2个学期为人文素养课和学科基础课的实施阶段,第3个学期为专业课以及学位论文开题实施阶段,第4个学期为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课程和社会管理创新课程,同时准备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开题工作,第5、6个学期为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三)深化“学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将高校、实务部门教育资源有效系统融合,实现资源优势互补,条件许可的高校可与实务部门进行订单式或定向人才培养。这就要求西部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创新基地,①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高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和运行模式。在此基础上,深度拓展“学院与司法部门共建”、“学院与企业共建”、“学院与政府部门共建”等的社会合作教学模式。

(四)优化课程体系根据培养标准,要培养出“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笔者认为,西部高校法学硕士的课程体系可从人文素质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程、职业技能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等四个方面构建课程模块。人文素质课程模块可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当代中国社会》、《自然科学史》、《人类学概论》等课程。学科基础课模块应以法学方法论、法哲学、法学经典著作研读等课程。专业课程模块应重点突出专业课前沿问题的教学,同时还应考虑到西部地区的特殊性,可增设《民族法学》、《民族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区域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选修课。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可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法律诊所》、《法律实务》、《非诉讼纠纷解决》等实践实训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模块可开设《法律实务与社会管理创新》、《公共政策》、《危机管理》等课程。

(五)革新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研究式教学方法,以拓展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特别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发现问题、主动学习的兴趣,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9篇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改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实际是法学毕业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缺少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践不到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强调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指出,“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将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宽口径、厚基础、提能力、多样化、强协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1]

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职业性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2]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实务多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专业型硕士相对于学术硕士培养最大的特色是培养现在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职业实践技能培养是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3]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专业实践的基本功能天然地吻合。法律硕士教育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显著的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教学的内容要求高,时间长,而专业实践产生的原因之一,正是出于对传统学院式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而创新的结果,它是职业性法律教育的典型。专业实习的实践性,吻合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教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4]其次,法律硕士生源背景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生在学习法律前已经获得了法学或法学之外的本科学位,而且在本科阶段已经进行过专业实习和见习,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积累了实习经验,他们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和社会常识都大大提高,能动性和活动能力要比本科生更强。相比较于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生在开展专业实习方面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第三,具有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的高校一般都有较强的法学实力,普遍建立了专业实习和实践基地,为开展法律硕士专业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专业实践平台建设与专业实践价值

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实践的重要途径,是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建设好校内外实践基地,完善实践教学平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素养、提高他们实践能力、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5]首先,校内实践平台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援助中心可以确保案例研习、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开展具有模拟化场景和现实空间。其次,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践基地能够使学生的法律实践具有一个真实的环境状态,使得学生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培养初步的具有运用法律和知识的技能。第三,落实双师互聘举措,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深度对接,形成合力协同培养机制。“卓越培养计划”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工作部门之间应紧密合作,密切配合,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台阶。体现在实践教学中就是要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承担实践教学课程,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实务部门定期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来学校指导,使学生在真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学习。

实践基地能够为法律硕士提供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的技能的实战机会;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专业实习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开展专业实践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因此,专业实践具有课堂学习不可替代的作用。弥合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弥补课堂教学偏重理论讲授的不足。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较好地体现理论教学与职业训练相结合,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职业训练不足的缺陷。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三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目标、规划与方案

(一)专业实践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旨在按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任务,把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律人才分类培养、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等全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达到法律职业从业技能的要求,确保法律硕士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增强实务能力:面对社会现象和案件,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实践规划、方案与具体内容

1 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实务融通,校内校外相结合。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为1 年,远远长于本科生,有利于机动灵活地安排实践教学。由于实践教学内容的复合性,可考虑不严格划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训练与专业实习的过程,而是将不同阶段有机融入到整个实践过程中。同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尝试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即教师精选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从而加深学生对整个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运用。[6]

2 实习地点的选择与轮换。实习地点不固定,安排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或司法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定期轮岗,帮助学生自觉实现角色转换,熟悉不同司法部门和不同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任职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

3 校内外导师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加强与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的学业导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以法明案,以案释法,促进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共同提高。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放矢,指导和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学位论文素材。法律硕士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与提炼问题,采用案例深度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4 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安排法律硕士实践的具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⑴顶岗上班。安排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必须按照各实践单位的要求准时上班下班,并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各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主要让学生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⑵担任书记员或律师助理的部分工作。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工作,如整理案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归纳证据疑点,参加提审或者会见被告等。主要让学生亲力亲为,亲身体会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不再是办理案件的旁观者。⑶观摩开庭、旁听或参加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律师的案件讨论。在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多轮次观摩、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随律师会见被告、会见当事人。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接触和交流。让学生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体会将学过的法律综合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操作技能,并获得指导教师的宝贵经验。⑷记实习日记和交流。要求学生记实习日记,将实习的所见所闻所想写成书面日记。实习日记与最终的实习报告一起,作为评判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鼓励同学间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发表意见,畅谈实习的感受。在实习、交流、畅谈中,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实践活动的感受得到提升。⑸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各实习单位要给每位实习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态度、责任心、专业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实习结束回校后,每个学生要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 字的实习报告,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总结。⑹实习成绩评判。由学校指派的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日记、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报告的综合评定,给出每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⑺模拟法庭。在校内,以法律硕士为主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吸收广大本科生参与,由法律硕士加以具体安排和指导。⑻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具体由兼职从事律师的指导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围绕相关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互动交流中,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务,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⑼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硕士,在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 国家宪法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解答广大同学和社会群众的法律问题,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也培养法律硕士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以所学所知所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法律硕士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参考文献

[1]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R].人民日报,2014-12-12.

[2]高鸿.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

[3]李祥,何月顺.基于校企结合的专业硕士职业实践技能评估体系与平台构建研究[J].职教论坛,2014(29).

[4]董红,王有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13(23).

第10篇

对现行法学专业实习环节的检讨

从全国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看,各高校做法不完全一样,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实习基地建设不够规范

据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学实习基地过程中,与司法部门关系密切,也能给予一定支持。有的挂了实习基地牌,也签了合作协议,但协议流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对怎样规范建设与管理,怎样选派指导教师、解决实习生住宿等都未进行详细计划,后续共建工作较为滞后,导致学生获得真正专业实习机会不多,缺乏互利互惠长效机制。一些实习基地建设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单位领导层私人情感维系,逐年累月就变成双方的一种负担,随着人动,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进而严重影响实习基地的稳定性①。这种既不签订合作协议,也不挂牌的情况,直接影响专业实习质量。

(二)实习经费不足

实习基地建设与维持需要相关管理费、实习生和教师交通、伙食、住宿等补助,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财力支持。一方面,自高校扩招以来,为应付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学校进行合并、搬迁、扩建改建及校园建设,将大量财力投入到学校基建中,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学生实习经费明显捉襟见肘;另一方面,因为合作共建单位经费来源都是财政拨款,实习经费未纳入政府经费预算,没有专项实习经费,所以用在实习基地建设上的经费相当有限,比如,某省检察院仅能解决实习生每天2元餐费。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部分实习基地硬件设施十分简陋,就连必要的办公条件都无法满足。又如,笔者在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时,对方答复:我们没有空余的办公桌,今年接收不了实习生。因此,法律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就形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

(三)实习前期集中培训不够

严格来讲,学生日常在校参加的专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习有一定区别。专业实习一般专指毕业实习,各法律院校教学计划都安排在第7或8学期②,而专业实践则可能贯穿法学教育整个过程,具有灵活性。应当说参加专业实习的大学四年级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法学知识,也了解一些司法制度,但是,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法律院校在实习前也未对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学生开始实习时显得“笨手笨脚”,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四)实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

选择第7学期安排专业实习,实习时间1至2个月,是大多数高校通行的做法。但是,根据相关程序法规定,一宗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一般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可见,实习时间明显过短。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无法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另外,部分法律院校在实习时间选择上也缺乏合理规划,导致专业实习、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写毕业论文互相冲突,学生疲于应对,迫于就业和前途压力,只能积极应对“三考”及撰写毕业论文。如此,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造成“虚假实习”。

(五)实习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大部分法律院校的专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即使有集中实习,对实习全程监管一般也较为松散。学校将实习生派到实习单位后,就基本不再检查实习进度与效果,学校及教师认为学生到了实习单位就是实习单位的事了,理应由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与教育。相反,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却认为学生是学校的学生,应由学校负责管理与教育。这就导致实习工作及实习生处于两不管的真空地带。至于实习鉴定,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既不能反应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也严重影响实习效果。就学生而言,部分实习生以参加公务员等考试为理由请假,想方设法逃避实习,且请假手续不完备,处于“自由人”境地。最令人担忧的是,学生一旦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将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这也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六)实习效果考核不科学

当前,合理性、易操作的实习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在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来。一般做法是学生实习结束时,自己在实习鉴定表中进行小结,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写评语(评语一般是套话、好话居多),最后由带队教师评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带队教师难以完全掌握学生实习表现,只能依据学生的小结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实习成绩普遍偏高,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实习情况,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如果是分散式实习,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也不去检查,学生是否实习、怎么实习、实习多少时间,根本无法掌握,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实习考核流于形式。

法学专业实习创新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学校共享共用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①。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

(一)建设多样化实习基地

1.科学选择实习基地

鉴于法学生就业选择多样化及受司法资源限制,我们认为,法学实习基地选择应以法、检、仲裁、律师事务所为主,政府机关、企业涉法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模式。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既可选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机关涉法部门,也可选择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大企业大公司的法务部等。因此,学生可以根据其未来职业规划选择实习基地,这不但提高学生实习积极性,也增强实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法律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转变学生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质量。

2.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

我们认为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稳固、兼顾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的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对法学院而言,除了安排学生专业实习外,还可充分利用实习基地资源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如“走出去”,即前往实习基地参加观摩审判等活动;或“请进来”,即邀请实习单位将案件带到法学院模拟法庭审理等;聘请有审判经验且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任兼职教授或导师,为学生讲授司法理论与实践课程,举办司法改革等专题报告会,以及参与法律诊所教学。对法院方面而言,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及学历学位,可选派优秀者前来法律院校深造,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法院聘请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同研讨疑难复杂案件,畅通理论联系实际渠道;根据实习单位需要,由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不定期举办讲座,为实习单位工作人员介绍法学理论前沿问题。另外,根据“2011计划”,双方还可建立一定的法学科研合作关系,联合申请和承办一些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法学研究。这种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能有效解决学生实习问题,也能达到双方法律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设实习基地

首先,应规范建设实习基地。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在共建之前,应深入磋商,订立包含双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学生实习中实际问题等条款的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举行实习基地签订协议与挂牌仪式,扩大法学专业实习影响。这样,从共建伊始就规范建设,为实习基地规范管理打好基础。然后,应科学管理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基地后,不能三分热,而是应按协议内容深入开展实习基地制度建设工作。法律院校应建立健全“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指导书或大纲”、“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操作规程”、“法学专业实习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遴选办法”以及实习相关表彰制度;实习基地单位应建立健全“实习生管理教育培养制度”等,起到共同培养法律人才作用,但应切忌只为了“管”实习生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时,应根据实习计划与目标要求进行安排,而不能将实习生安排在与实习不相干的岗位,导致实习生无法适应或无法完成实习任务;学生人身安全乃实习重中之重,双方应该协商制定“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加强实习前期集中培训

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整合实践教学资源;二是实习动员;三是实习岗前培训①。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就是利用法律院校现有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多种实践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体系化训练,使学生循序渐进储备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事务能力,以便实习使用。实习动员大会一般由法律院校负责实施计划的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在思想上有一个全新认识,并就以上动员内容,开展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起积极引导作用。同时,引进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工作者肩负的职责和道德标准,理解职业定位,把握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理念,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廉洁等司法准则,为人民谋利益。实习岗前培训主要由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主要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上下班、保密等相关制度,通过办理案件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办案技巧。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其目的是使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实习,了解如何实习才能提高实习质量。

(四)建立健全实习质量监管制度

既然法学专业实习是由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实施,那么实习质量全程监管理应由双方完成。法律院校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应成立由院系领导、教务与学工部门、带队教师、实习小组长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集中实习,建立“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见附表)。这是保证实习质量、确保实习不流于形式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实习日常管理。一是强化学生安全管理,可以为学生或动员学生购买保险,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实习学生纪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经带队教师、指导教师、政工部门及学院四方同意,并且在学院办理正式手续,销假后还需补足实习期间的请假时间;三是要求实习小组长认真负责做好考勤,每周向带队教师报告小组实习生一周情况;四是实习带队教师至少两周到实习单位检查1次,与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沟通,掌握学生实习信息,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填写实习检查表;五是开展实习中期检查,由院系领导、实习管理人员组成调查组,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中期检查,了解实习单位想法和实习生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同时,实习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检查情况,督促小组长和带队教师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不足;六是实习结束后,检查或要求学生写实习日记、实结、典型案例分析和实习鉴定表,举办“实习工作总结表彰研讨会”等活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表彰先进,加强与改进实习工作,促进实习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实习基地也应由领导、政工或人事部门、实习指导教师组成实习工作小组,制定相应实习计划及目标。按照实习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遴选指导教师;加强实习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明确实习生身份,举办“案件讨论会”等活动,创造机会让实习生参与案件办理,撰写法律文书,适当放手,指导实习生独立完成案件办理;严格实习考核。如此双管齐下,才能监管实习全程,提高实习质量。

(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何时安排实习和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基于实习目标、以生为本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实习应安排在下半年,从学期来考虑应是第7学期(9月第2周后),理由有四:一是经过3年学习,学生已掌握实习所应具备的完整知识体系;二是下半年实习基地工作任务最紧张最繁重,学生实习可缓解实习单位压力;三是每年9月第2周后,国家司法考试已结束,学生无后顾之忧;四是经过“推免”、“保研”,实习考研的学生不多了。这样,考虑到学生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安排专业实习,实习目标就更容易实现。至于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至少3个月或从国家司法考试后至第7学期寒假。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处理至少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另外,实习时间加长,实习生不但有更多锻炼机会,也能够实现“实习轮岗”设想,而且对于学校管理也有帮助。相反,如果仅1到2个月实习时间,学生基本不可能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

(六)优化专业实习考核体系

应优化专业实习考核体系,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评定:第一,学生的实习态度、纪律、出勤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质量;第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学院实习带队教师评语及评定等级;第三,学院根据学生、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的综合评定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

第11篇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还是传统的书本灌输式教学模式,重视法学知识、法条讲解,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学思维的培养。培养的学生进入社会后,很难快速融入司法实践中,理论和实践脱节。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有学校教学理念陈旧、教师思维转变慢的原因。另一方面,教师自身实践经验不足,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模式,局限了教师自身的能力拓展。虽然各法学院校也在积极开展实践教学课程,如开展模拟法庭、旁听法院庭审、邀请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进课堂、学生进法院实习等。但一般这些实务环节所占的教学比重并不大。教师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当然,现在法学教学中,教师比过去更重视引用大量案例来教学,但案例往往是为了辅助说明法律理论和法条的。有些案例是将现实问题简单化,以便说明法学理论。案例教学往往是教学中的辅助和配角。而学生在听课过程中,往往也只是被动吸收知识,很难从个别的案例中窥探出法律事务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如何补齐实践教学的短板?我院组建了专门的法学教学改革团队。结合目前实务界的新动向,尝试利用法律的互联网大数据对海量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从问题出发激发学生的自学热情,培养学生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和复杂问题的技巧。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但大量的经验往往要求时间的积累,甚至终身的学习和实践。互联网时代的数据为当代法学人提供了捷径。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生效判决截至到2016年8月24日,已经有20302860篇,每天还在以上万的数量增长。大量的裁判文书为法律人提供大量一手实务资料,也为法学的实践教学和研究带来了福音。过去法学教学中依靠最高院的少量典型案例研究可转变为从整体上对各种类型的案例进行分类整理,理论界可以通过大量案例进行真正整体性的实证分析。教师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去弥补接触实务不足的短板,也可以通过指导学生研究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探讨各种类型案例在实务中的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研究和增强实践能力。

 

在具体操作方面,我院引导学生在学期毕业论文环节中,撰写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例如有同学撰写《辽阳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大数据分析》实证分析论文。在分析了辽阳市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上百篇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裁判文书后,总结出辽阳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主要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利息计算问题、担保人责任问题等。法院认定的重点环节和不同做法。例如有关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的法官只要债权人提供借条就可认定成立,有的法官不仅要求原告提供借条还要银行转账凭证。有的法官除了借条和转账凭证还要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确是借贷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通过实务案例分析,学生能感受到实践中的案例远比课本中的复杂,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是法律规定,更多的可能是法律空白和事实认定,法官审判思维和举证规则的运用往往对案件判决起到了决定作用。同时通过某种类型案例的深入挖掘可以感受到实务判决中的难点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难操作性,为立法决策提供更切实际的建议。

 

虽然我国目前公开的法律相关信息不够完备,仅有的生效裁判文书也很难完整直观的反应案件的全貌。但通过现有的信息,我们也可收集到远比课本知识多得多的海量信息。特别是法律空白点和法官可自由裁量的内容,以及当事人证据收集问题,本身是实务中研究重点,但因为带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过去课堂上很难讲解。但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掌握实务中当事人和法官的通行做法。大量的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掌握实务中微妙的细节,预测相关类型案例的裁判走向。

 

利用互联网数据进行法律研究和教学,在法学院校还处于起步阶段,我院也处于初期尝试阶段。但可以预见到,未来这种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的教学和研究一定会大行其道,对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发生重大影响。

第12篇

 

实践教学是将社会学研究方法运用到教学活动中,其优势在于“能给学习者提供系统的观点”。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性学科,实践教学应当是其重要的教学方法,但长期以来,实践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我国提出“两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环境法学”被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探讨“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就有了更深的意义。

 

一、实践教学在“环境法学”教学中的定位

 

现代环境法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产生根源在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反思和加强环境管理的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危机的严重威胁下,人们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并希望通过现代社会的利器——法律来保护环境,这使得环境法学在产生之时,就负有规范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改善保护活动的使命。“环境法学”的实践性使学生对“环境法学”产生背景和使命的认识只有通过实践教学才能更深刻。同时作为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大量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的各种工艺技术、资源利用的技术要求等都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这使得环境法律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不同,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因而环境法律也就显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此相对应,环境执法与司法显现出高度的专门性。所以,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状况的把握,是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做到的,这需要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理解环境法律的特性、制度和手段,了解环境法的实务操作流程及重心。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是针对我国环境与资源状况恶化、环境法律滞后、环境司法和执法环境较差的现实状况而提出来的。“两型社会”建设的紧迫性和现实性要求“环境法学”的教学改变以前“填鸭式”教育,将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前沿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培养既具有可持续发展环境观,又具有实际应用能力的专业化的环境法律人才。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保实践和“两型社会”建设实践,提高学生的“两型社会”认同感、使命感和动手操作能力;通过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与两型社会试验区的环境法制创新课题研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理解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规则设计的妥当性,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实践,了解我国环境法制运作的基本情况,明确“两型社会”建设环境法制的基本内容。

 

因此可知,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在,环境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当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环境法学”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应当相互融合、相互支撑,通过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教学的方向,通过实践教学检验和促进理论教学的成效。

 

二、“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題

 

我国环境法学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比西方晚了近20年。“环境法学”教学最早开始于1980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教学在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理论化倾向并延续至今,理论教学占据了“环境法学”的几乎所有课时,实践教学有限。就目前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教学体系欠缺

 

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体系中,没有对实践教学进行专门和系统的安排,教学环节不完整,在现有的“环境法学”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中,实践教学被理论教学所涵盖,没有就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制度作专门的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链,没有明确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这使得实践教学的地位与安排,完全取决于任课教师对实践教学的态度。具有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

 

2 教学方法有限

 

目前“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是案例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但是,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都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老师讲解的目的在于理论或法条的阐释,案情限于简单化和标准化,忽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毕业论文设计由于“环境法学”在法学整个教学体系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选择“环境法学”研究的学生较少。由于“环境法学’的实践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单一和缺乏创新以及对理论教学服务的定位使“环境法学”的实践教学缺乏实践性和技术性。

 

3 教学课时有限

 

我国的环境法学由于产生较晚,直到2007年底才被教育部确认为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环境法学”的教学课时为32至 36课时,极少数学校如北京大学为54课时。由于“环境法学”课程内容庞大,基础理论与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很多前沿性内容,而分论部分则包括了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涵盖二十多部法律,这使得在有限的课时中,教学主要集中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具有偶然性。

 

4 教学条件有限

 

“环境法学’要开展体系完整、丰富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就需要教学大纲灵活、实践场所保障、经费保障、师资保障等各方面的条件支撑。而这都是现阶段比较缺乏的,因此也就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两型社会”的理念和“环境法学”进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实践教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和平台,使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1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改变

 

“环境法学’的教学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环境法律的解惑,还要培养环境法律人才所需要的批判精神和创新思维,培养参与环境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动手能力和应用技巧。因此“环境法学”教学要改变以往视实践教学为理论教学的补充和辅助的看法,要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通过系统的实践环节和丰富的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对我国环保问题的认识,对专业性的环境法律问题的理解、对灵活运用环境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实践教学改变了理论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 而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参与真实的或模拟的环境案件处理,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而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更新

 

要实现“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就需要改变以前零散的、碎片式的教学,建立完整的教学体系。该体系由两个环节、三个子体系构成。两个环节是指课堂内和课堂外实践教学两个环节。课堂内实践教学要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而转变为“师生共同探索”。就现实生活中案例和社会焦点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式教学。课堂外实践教学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保实践活动来增强其法律运用能力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同时。通过课堂教学对课堂外环保实践活动的讨论实现课堂内与课堂外教学内容的融合和理论的升华。三个子体系包括模拟实践体系、创新研究体系和社会实践体系。模拟实践是对已经发生的或者虚拟设计的环境案件或事件进行分析和演练,其重心在于发现并探讨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了解环境执法、司法的基本环节和程序。创新研究是对 “两型社会”建设的现实性问题和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进行制度和规则探讨,其重心在于培养开拓式思维和研究能力。社会实践则是学生亲自参加环保活动或参与真实环境案件的处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沟通和协调能力。了解环境法制运行现状,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3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丰富

 

这体现在模拟实践、创新研究和社会实践体系中教学方法的充实和扩展方面。在模拟实践方面,以本科实习和模拟法庭为基础,了解环境司法、执法的基本运作环节与机制,以案例分析为方法,理解环境法基本原理和环境法律规范,在创新研究方面,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为形式,探讨“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以大学生创新基金研究项目为平台,指导学生进行环境法实施的调研并撰写有价值的报告和论文。以专题辩论会、讲座为载体,探讨焦点环境法律问题,在社会实践方面,以学校所在地或学校自办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指导学生对环境案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公益诉讼为方式,指导学生提起或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履行社会责任,以大学生环保社团为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环保公益活动,亲身参与环境法制实践,进行环境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4 “环境法学”实踐教学考核机制的探索

 

实践教学是“环境法学”教学的新生事物,由于其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和学生参与的分散性,确立其科学的考核机制是保证教学目的实现的必然要求。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考核机制要改变以往的一次性考试的评价体系,既有阶段性评价又有总结性评价,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全面考查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因此,根据不同的教学方式。应当设置不同的考核体系,其考核要素有三:学习效果、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考核主体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相关环保实践关系人。而考核方法是多方面的,如实习阶段,由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和起草的法律文书来考核;模拟法庭和创新研究方面,则可以由学生自我评价、学习或项目小组相互评价、老师评价共同考核,而社会实践方面,还可以增加实践活动的组织者、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5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的建立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要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必须要建立保障机制。首先,实践教学要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总课时1/3左右的课时。当然这建立在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将“环境法学”调整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之上。其次,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证实践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实践教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多老师往往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不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师资的培训,给予实践部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平台,另一方面从实践部门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某些阶段的实践教学。另外考虑到实践教学需要指导教师精心筹划并组织实施,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比课堂教学活动少,甚至更多,因而也要改变以往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将实践教学情况纳入其中,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最后,加强经费和硬件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仪器、场所方面的硬件设施,这就需要获得院校专项资金支持或争取中外环保NGO的资金支持。

第13篇

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偏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对学生分析及处理实际案件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毕业从事实务工作后,不能很快适应审查、审理案件或诉讼等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如何强化实践教学的内容,在实践教育的基础上,配以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要的课题。本文在阐述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而提出实践性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客观需要理论来源于实践,所学的理论也只有服务于实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价值。[1]法学专业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均较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灵活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两项基本素质。其中,培养灵活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是理论学习的最终目的。但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并不等同于法律理论、概念和条文的简单运用,扎实的理论功底要想转化为较强的实践能力,还必须经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和转化的过程。实现这一结合和转化的途径就是在法学教学中加强实践性教学,使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理念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只有通过实践教学,法学理论和法律实际才能实现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和创新的能力才能得到全面提高。

(二)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弊端的客观需要受前苏联专才教育、对口教育目标的影响,加之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法学国家教学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教学内容上来看,理论教学课程较多,实践教学课程较少。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对概念、原理、原则、规则的传授,忽视职业技能的培养,[2]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毕业后很长时间难以适应现实工作;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教师占据主导地位,而学生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往往采用“演讲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再次,在教学目标上,往往采用“一站式”的专才教育、通识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目的。培养目标单一,口径过窄,学生毕业无法适应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与西方国家注重职业技能培养的“两站式”,甚至“三站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存在较大差距。

(三)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客观需要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普遍存在着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的现象。在实践中往往只是简单地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缺乏对具体案件的全面分析,不能独立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再加上不具备实际运用能力、不了解法律实务的实际运行方式,导致大多毕业生在从事法律职业时,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适应工作要求。而21世纪是科技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的世界,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具备较强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教学传授的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而对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远远不够。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实践教学,正是对课堂教学缺乏实践这一局限的弥补,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其就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四)培养适应21世纪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客观需要法学教学担负着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灵活应对新时期急剧变化的复杂社会环境的各种能力,使其法律应用能力的发挥不受社会环境变化的过分影响;而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多学科知识的复合以及知识与能力的复合等。但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学生大多缺乏必要的社会阅历和经验,缺乏对社会变化的应对能力。他们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科毕业后就直接进入社会工作,或者继续研究生的学习,缺乏对社会工作经验的了解,缺乏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更不具备知识与能力的复合以及灵活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大量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对社会、对工作对象的了解,增强对社会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丰富学生的知识、经验以及社会阅历,有利于培养适应21世纪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性教学的现状

近年来,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取得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大多法学教育工作者都积极倡导利用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法学界对改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努力和探索也从未间断。众多法学院系纷纷编制并完善教学计划,强化实践教学,使得法学实践教学呈现多样化、多渠道发展的态势。如加强学生实习环节,注重案例教学,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的尝试等。这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于推动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现阶段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的发展状况仍不容乐观,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仍然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及实践上的缺位

在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中,课程的内容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这些课程的学习几乎占到全部课程的95%以上,而实践教学主要是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所占比重不足5%。虽然大多学校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许多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部门因本身业务压力等因素对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再加上学生受就业压力的影响,使这种实习制度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3]在平时课堂教学中,有些教师会穿插一些案例教学,但由于开展案例教学的复杂性,加之课时的限制,真正在课堂上开展案例教学的少之又少。大多只是讲一个案例,但马上就给出处理的结果,对学生而言根本没有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机会。由于模拟法庭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许多学校模拟法庭建设缺位,即使有些法学院系建立了模拟法庭,但由于模拟庭审资金及参与人数的限制,开展活动的次数也只能是一个学期举办一次,大部分学生也只能充当观众,很少同学能参与其中。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实践教学发展到今天,虽然看上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实际上,大多法学院系往往只停留在课堂案例分析、旁听审判、模拟法庭、毕业实习这几种形式,这些实践形式怎样进行、什么时候进行,随意性很大,造成各个实践环节之间的脱节,根本无法形成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以课堂案例分析教学为例,由于受制于课堂教学计划的分割性,任课教师仅就事先分配好的一门特定部门法进行讲授,其采用的案例分析被人为地事先预设了范围,围绕特定内容进行。如刑法课的案例分析围绕刑法规定和制度进行,学生了解的主要是实体法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则主要围绕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主要学习的是程序性规定。这样的安排使得学生在课堂案例分析教学中受到的实践锻炼大多都是分割、零碎和片面的,无法给学生提供对部门法知识融会贯通的机会,更无法系统、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综合运用的全过程。最终,这样的教学手段还是无法摆脱其内容的“虚拟性”,学生不能完全理解法律在真实环境中的具体操作。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时间发生冲突

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系的教学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在4年本科总学时学分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大多不足5%;同时又由于实践性教学自身的“实践性”特点,更注重理论知识运用的过程性和学生参与的亲历性,其实施过程往往需要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这就决定了其实施要比理论教学更耗费精力和时间。例如,课堂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较为充分、完整地交流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训练学生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整个程序费时费力。因此,在总学时一定的情况下,单单在课堂教学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就会存在与理论教学时间相冲突的问题。目前,实践教学大多采用在课堂教学中穿插案例分析、疑案讨论等环节进行,在总学时有限的情况下,过分压缩法学基本理论的讲授,会造成理论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学生基础理论不扎实的困境;而一味地只讲理论,就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足够多的案例分析、展开充分的讨论。因此,目前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而开展的实践能力培训受到教学时间的局限,存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时间上的冲突。(四)缺少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师资队伍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4]我国目前的法学师资队伍与以前相比,在学历结构上大有提高。一般的本科院校在新进教师时都要求博士学位,教师的理论水平、知识体系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些教师多是是从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培养出来的,缺乏法学实践的历练,缺少法律实务经验和社会阅历。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从课堂到课堂”,更擅长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没有足够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再加上高校普遍存在的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大多数法学教师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理论研究上,对法律实务无暇顾及。因此,要想较好地开展实践性教学,还要求法学教师必须转变观念,积极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三、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对于高等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长期以来争议不断。实际上,无论将法学教育定位于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优秀法律人才都应当具有比较完整、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较强的法律专业思维和实践(应用)能力。[5]因为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它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知识,更是一种处理问题的经验,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问。法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解决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经验性和实践性,因此实践性教学必不可少。法学是对人类法律活动中产生的经验的理论总结,具有知行统一的特点。法学的知行统一决定法律教育应当重视实践性教学方法,强调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立足职业教育,突出学生应用性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强化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综合素质,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并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应当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逐步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即在学生入学第一、第二学年,以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学为基础、在教学中注重运用案例教学,教师精选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讨论,同时可以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观摩见习、进行法律宣传活动等,并结合所见所闻和亲身经历进行有组织的讨论,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习惯;在第二、第三学年,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选取合适案例,模拟真实法庭,集程序与实体于一身,综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实施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亲自处理事件,亲历真实案件,既提高了学生的职业能力,又服务了社会;在第三、第四学年,每学年都要集中安排8-12周的时间,让学生集中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专业实习,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面考核,把实习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假期时间到相关实务部门进行实习锻炼,平时也要积极参加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使学生自身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全面锻炼。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就是根据不同实践教学形式的特点,以及学生自身的知识、能力的发展状况,把实践教学合理分配到四个学年中,使每学期都有实践课程或环节,都有不同侧重、不同层次,环环相扣、相互配合、逐步推进,真正把实践教学体系与学生的知识理论构建过程相结合,使学生在知识理论学习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总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通过校内校外的结合、长期与短期的结合、实务工作与业务演练的结合,以及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的结合,为学生搭建的是在实践中学习、运用法律的平台。

第14篇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第15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确定并优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培养方案教育部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各高校为满足政策要求而纷纷设置了16门核心课程,又在教学学时总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学科特色课程,以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方案“一盘棋”,呈现单一性、同质性特点。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也未体现出“卓越计划”分层次、分类培养特点。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科技类”法务人才的培养,“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培养优秀法律职业者,确可从自身学科建设、培养特色需要出发,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调整现行法学本科培养方案,提升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在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可针对培养对象的行业需求,从实际出发,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减少在基层法务工作中较少遇到的“国际法”(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等课程,考虑将其合并到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课程学时。而为应对基层法务工作者群众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公共课程,丰富拓展学生的学科知识领域,注意其社会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而不单纯局限于法律技能培养。并在教学学时上给予“科技”门类、“法学”门类课程必要的学时保障,不受制于学校统一设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时总量的限制。同时,为凸显“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特质,“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时,可考虑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细化,设置“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系列课程,让“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同学在本科阶段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也可考虑将交通法则细化,在“民法总论、侵权法”等课程基础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法、航空运输法、交通行政法、交通执法实务”等系列课程,形成“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特色,满足科技类法律人才面向地区、面向行业的培养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实践、法律实训环节,除了考虑常规的法学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法律诊所”课程实训和法学专业见习,强调法学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外,还要注意增设非专业实践环节。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学生的实习工厂,安排相关实验班的同学到实习工厂见习,了解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过程,增强对科技成果保护、转化的感性认识,起到科技技能锻炼、科技意识熏陶的作用。

(三)建设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卓越法学师资队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求法学师资队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务实验班”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授课,不仅要求教师熟知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专业知识,需要师资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的双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论又会操作,否则无法胜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对文科专业师资的支持远不及工科专业,本身就难吸引优秀法学人才前来执教;而传统法学教育的“纯法学性”,就算现有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也因为其不做实务、不懂理工学科知识,无法将法律知识与科技专业知识有机融合在一起,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令人堪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双千”计划的实施,打开了理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大门。即理工院校可顺应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在现有教学队伍的基础上,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即法学院系教师走出校门,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检视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学校也外聘一批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别是科技法务方面的实务工作者,如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作为实务教师、兼职教师。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长期接触法律实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实务人才培养需求往往有最直观的认识和表达,能有效弥补学院教师在实践能力训练指导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学师资相较于专门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较大差距,注重实践教学,注意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交流、优势互补,培养一支既有专业理论功底又有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是科技法务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师资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现。因此,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由学校校内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不仅能为法学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以法律实务操作理念进一步训练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养;并能对法律实务中暴露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校内外师生的共同交流、沟通,为该实务问题的解决寻找理论根据,更为法学理论的确认提供实例依据。这不仅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更是法律职业化需求的实质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理念更新和教学方法改进法律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战略部署,涉及培养定位、教学理念、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教学理念在培养定位后,对整个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需将良好的教学理念内化为教学的自觉行动,并以其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日趋合理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表现出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发挥理工院校重实验、讲应用的培养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内实习工厂等实习基地,选择适合具体课程的个性教学方案(如小班教学、个别疏导等,但这需要花费老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当然,由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学时紧张,不可能让学生在校期间学尽所有知识,传统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难以应对学生获取知识需求;而专门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可以让学生掌握学习知识的具体方法。

四、结语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许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但这些知识点的把握,不是通过记忆、背诵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摈弃单纯记忆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考试方式,借助“法律逻辑思维训练+案例分析经验积累”的方法论训练,强化法律实践操作技能把握,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指标、评价范畴,毕竟职业发展潜力的大小是确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理工学科培养优势,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积极引导、提升学生大胆思考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13]。只有培养出来的学生有了较强的职业发展潜能,才能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历练和工作经验积累中胜任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为理工学科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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