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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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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论文

第1篇

1.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流程的制定以及目标的达成。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盈利,而使公司获得最大利润的途径有两种,一方面是对各项生产活动进行科学规划以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税收筹划等措施,减少税务支出,以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客观来说,税收筹划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伴生于生产、经营、投资和融资等种种工作之中。因此为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企业必须对自身的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筹划,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具科学性。而且前文中已经提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的资金空间,能够让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模式上更具自主性和主动性,可以降低企业达成预先制定的财务目标的困难性。

2.能够使企业规避“税收陷阱”。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的税法也越来越完备,相对应的,税法的法条也越来越多,关于税收的规定也越来越复杂,其中有些条款一旦被忽视,会给企业的税务支出造成很大的隐患,使企业陷入到“税收陷阱”当中,大大加重企业的税务支出,给企业的资金流转造成很大的困扰。而在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会对税法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解读,结合税法中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规定,积极创造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条件和环境。因此,税收筹划工作能够促使相关工作人员更加熟悉和掌握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又能有效地减轻企业税负,使得企业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又避免企业陷入“税收陷阱”,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

二、税收筹划工作注意的几点原则

1.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原则。前文中已经提到,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资源整合、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因此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划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这也是税收筹划工作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可以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一个或者多个税收筹划方案并从中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在合法的框架下努力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如果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会导致企业受到更大的名誉损失和利益损失,因此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坚持合法性原则。

2.税收筹划工作的择优性原则。前文中已经提到,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数个税收筹划方案,但是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对制定的所有税收筹划方案的具体财务支出数额进行计算,选择最合适、支出最少的税收筹划方案,避免将精力集中在某一个特定的税种上,只降低了一种税种的税务支出,却增加了其它税种的支出。同时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从长远角度来考虑,不能单纯地出于降低眼下税务支出的目的,选择短期内对企业有力的税收筹划方案,而导致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税务支出增加,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对所有税种统一考虑,统一规划,坚持择优性原则,既考虑降低近期内企业的税务支出,也从降低未来税务支出的目的来考虑,统筹规划,科学预算,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

3.税收筹划工作的预先性原则。税收筹划工作的预先性原则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必须要在企业纳税工作之前展开,也就是指企业的纳税义务相较于税收筹划是具有滞后性的。因此企业在制定一段时期内的财务制度时,要针对我国关于不同税种的不同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和理财等活动做出预先的安排和规划,制定最符合企业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总的来说,税收筹划工作应当领先于纳税义务,具有预先性。

三、税收筹划工作的一致性原则

1.税收筹划工作的一致性原则体是指税收筹划工作应该与企业自身的总体财务目标保持一致,从二者的归属性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税收筹划工作应当服从于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降低企业的总体生产成本,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切忌单纯地追求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而导致企业总体生产成本的提高,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考虑税收筹划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融资等工作的规划可能给企业成本造成的影响,防止因小失大,因为追求减少税务支出反而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造成得不偿失的负面影响。

2.提高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文中已经指出,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无论是企业的管理层还是从事财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应该给予税收筹划工作以足够的重视,本着为企业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3.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强,我国的中小企业的数量每年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较低,这也就使得这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应当从提高自身利润出发,招纳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四、结语

第2篇

文章摘要:税收筹划的广泛意义在于由于国家尤许我国纳税人通过自前的税收法律的各种规则来做税收的策划,在不违法和不违反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些手段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本文枕企业的筹资进行相关的研究,针对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现状,衬现代企业的筹资过程的税收筹划进行论述,以期望指导实践。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合理、筹划、专业等特点。税收筹划与偷漏税和避税不同,而是一种解决目前企业全局税收的最优化的方案;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纳税行为,是被国家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所鼓励的;企业税收筹的标准和方案应该以企业价值为核心而展开,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筹资行为中,不同的筹资行为和方案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征缴的效果。企业筹资决策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筹资体系来满足目前企业的资金需求,达到资金成本的最低。

一、企业权益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我们在对企业留存收益的筹资进行筹划。在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之中,除去机会成本的因素以外,企业留存收益的资金成本还是很低。但是在税负角度上来讲,企业留存收益是企业税后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企业留存收益的税收标准一般较高。面对这样的问题,企业在留存收益过大的时候,资金成本将会很大,企业的节税的手段和效果还不是那么科学和完整。

企业留存收益属企业股东所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企业税收后利润要提取相应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利润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确定分配标准,其中股东分红和股利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要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同时顾全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的时刻要经由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相应的盈余公积金,这样就满足了企业资本的需要。如企业把留存收益再次投人资本市场后,等于把股东的资本进行再次的投资,这样既满足了企业权益筹资的需要,又提高了股东的收益率,这么做的结果是一举两得。

其次,我们对企业的股票的筹资进行筹划。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的税务征收工作是针对税后利润的。那么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月无息就下能享受相应的股息所得税的收益,所以就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企业权益资本筹资的税收筹划空间就变得微乎其微了。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外商企业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歧缴纳出资,所以企业就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时间段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是:企业分段注人注册资本,在到位前股东按比例分享利润。但资金不到位的话企业负债就会加大,企业相应的利润就会变小,同时企业的负债的利息计算到企业费用之中,扣除了相应的赋税。所以在股票筹资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适度负债规模和比例的控制。

二、企业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企业间拆借筹资的税收筹划。企业为了筹资便利的需要在关联为企业中产生借贷,在企业主要管理层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枢纽来控制和操作企业关联方拆借业务。如此操作的好处是对企业内部的资行优化整合,对债务和资本进行合理分配。对外部企业的整体筹资有信用和风险的保障,对内的话可以调节企业的资金和债务。这样一来财务服务功能的强化可以节省相应的费用,同时则务枢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效益和资金管理也不容小觑。具体操作是:在企业内部拆借过程之中,差别税率的体现极为明显,这样企业可以转移税负。同时进行免税和缓税的操作,以便集中企业资金加人到企业发展的项目之中,进行利润转移工作。其次,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在当今我国经济环境之下,银行借贷款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和支柱产业规划等工作可以向银行的地方政府筹集相应的预算经费,但借贷款的规模要视企业抵押和信用评级来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政策贷款和普通贷款的申请和利用就需要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的支出按照实际产生额进行收税,向非金融机构的借贷款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和同期的利率计算金融以内的数额进行相应的扣除,白药之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财务功能,加快企业借贷规模,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企业还可以与银行协议利率和贷款期限等。这样一来经济而决捷的本息了;!款的形式就可以加快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应该以所有者权益的提高作为标准,所以企业的资本税后的资本结构选择将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杨和着眼点。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应该确立企业相应的负债规模和比例,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负债筹资的合理结构。在企业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资本结构情况在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在利用企业负债进行税收筹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相关的国家规定,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不应在税前扣除。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是在企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范围内而发生的借贷款行为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若干部分支出被包括在内。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资本性利息支出不纳人费用一次性从应缴税款中扣除。

第3篇

1概念及特点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门申报,即纳税人自行到大厅进行申报。申报方式更加灵活,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务。

第4篇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1、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折旧年限的确定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包含一定弹性,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其中,对于净残值的估算也会影响到所得税交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算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残值可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增加,各期折旧额随之增加,降低企业折旧期内所得税交付额。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企业具有部分选择权。

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额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在实践中,对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于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如果它们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从而达到前期少缴税,后期多缴税的目的。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使用实际成本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纳税人可以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属于特殊存货,计价方法与普通存货不同。税法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两者相比,一次摊销法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利用坏账损失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对于坏账的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折价准备金,准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不同的坏账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部分利润后移,达到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按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选择空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以获取“节税”收益。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一方面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比如,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因此,企业可以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销一些,盈利年度多摊销一些,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五、利用投资核算和投资方式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尽相同,这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空间。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果更加明显。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资收益收回后也会产生滞纳税款的现象。一般而言,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当期才缴纳所得税。

第5篇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透彻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

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其一,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可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减少纳税额。

(六)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例2:某物流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已扣除捐赠款),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2)×25%=29.5(万元)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29.5-25=4.5),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100-5=9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100-800+95)×25%=26.2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5=1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00-40-20-800+15)×25%=13.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6.25-13.75=12.5),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规定,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几乎全是购买,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十)住房公积金的税收筹划

第6篇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7篇

(一)外部融资方式

根据外部资金的来源、与企业的实际关系,可将外部融资进行专业化划分,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为直接融资方式与间接融资方式。从专业的角度上来看,所谓的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是指在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之后,而进行股票投资所采用的融资方式,投资者依法获得股权,享受相关红利;而间接融资则与其存在很大不同,是指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向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举债的融资方式,所获得的资金均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与经营环节。因为融资方式的不同,因而投资者与企业所建立的关系也各不相同。譬如说:当企业采用直接融资方式来进行筹资时,其融资对象因为手持企业发行的股票,而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股东,而间接融资对象则不然,与企业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充分表明,企业所选择的融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企业未来的经营与生产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当企业选择外部融资这一方式时,应始终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考虑到外部融资方式的缺点与弊端,充分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融资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形式是近几年来崛起的另一种融资方式,深受各界人士的喜爱。具体而言,是指企业无需花费资金购买相关器械以及设备,可通过与租赁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者花费资金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企业使用。在此期间,企业应承担起设备租金,直到合同到期,按照当时的市场折旧率,购买该套设备。这种容易方式既能够让企业在花费最少资金的同时使用设备,又能够延长企业购买设备的时间,将节约下来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的生产环节,无疑盘活了企业的资金,达到了优化资源配置这一目的。综上所述,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有三种,即为、内部融资、外部融资以及融资租赁。而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按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融资方式,争取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与市场资源。

二、税收筹划模式分析

作为一项独立的、合法的企业活动,企业融资通常依托因资本结构改变而引发的杠杆作用而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此外,在融资过程中,企业还应重视下述几个问题,具体为:

①结合减轻税负、优化资本结构这两个条件来选择融资方式,争取获得更多的利润,充分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

②资本结构发生改变对企业利润以及税收成本等方面的影响;

③企业开展融资活动,对资本结构产生的影响等。在此过程当中,税收筹划的模式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模式的不同,那么所获得的待遇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股票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大多数上市企业所青睐的方案。因为发行股票的红利和股息通常都是从税后利润中扣除,所以,与借款利息和债权利息不同,不具有享受税前列支这一福利待遇的资格。然而,股票融资方式却无需偿还本金,不像其他融资方式一样具有债务压力。此外,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成功发行股票,亦是一种良好的宣传方式,能够带给企业意想不到的效益与好处。

2.银行借款。因为借款利息通常需要在缴纳税款之前支付,具有较为优越的税收待遇,因而,这一融资方式广受各大企业的青睐。一般企业具有两种筹资渠道,一种为负债,另一种则是权益资金。负债融资,一方面可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所产生的影响来增加企业的当期收益;另一方面,还能有效减少所得税额,将节省下来的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扩大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促进其健康、稳步可持续发展。

3.债券融资。现阶段,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大规模企业均以发行债权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效果事半功倍。债券一般可分为三个类型,由企业发行的债券,被业内人士称为公司债券或者是企业债券你,而用来反映或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券,则被称之为有价证券。债券融资方式能够提高整体收益、减少融资所产生的成本,且具有市场大、对象广等优势。

4.内源融资。利用自我累积这一方式来筹集资金,这一过程极为漫长,一般无法满足企业日常经营、生产所需的资金需求。除此之外,基于税收这一角度而言,自我累积资金不具有享受收税优惠这一政策的资格。因为资金使用、资金占用两者结合在一起,因而,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来说,企业应承担更高的资金风向。

三、企业融资活动中税收筹划中的其它方面

(一)长期借款的还款方式筹划

在这种筹划方式中,由于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因而企业能够获得截然不同的收税待遇。譬如说:某一企业为了扩大内需,引进生产线,调整自身的资产结构,而向银行等金融组织机构贷款了高达1000万元的资金,年投资收益率高达18%,利率则为10%,要求本息在五年之内还清。各个部门通过开展各类实践活动,设计了下述四种税收筹划方案,具体为:

(1)每年支付高达100万元的等额利息,于5年之内全额还清;

(2)每年偿还当期利息及高达100万元的本金;

(3)每年偿还等额的利息与本金;

(4)期末还清全部金额。选择不同的偿还方式,那么企业的收益、应纳税额、总偿还额以及所偿还额是截然不同的。具体来说,由于第二种方案的税后收益较高,现金流较小,因而带给企业难以预料的收益与资源,因而,在上述四种方案中,第二种方案是最可取的。

(二)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

从专业的角度上来看,是借助“融物”这一形式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所以,它既具有融资的优势、劣势与特点,又与租赁形式极为相似。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可通过下述三种方式来引进一项新的、先进的设备,极为:融资租赁、长期贷款购买以及自由资金购买。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其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亦是截然不同的。倘若基于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这一角度来讲,最差的方案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贷款购买次之,最优的方案则是融资租赁。若单纯的从节税角度来说,由于不具有享受事前列支待遇的资格,因而自有资金购买这一方式所获得的利益是最小的,是最差的方案;另外,因为利用贷款购买设备,能够享受税前列支待遇,因而带给企业的利润及价值是最大的。

四、总结

第8篇

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内控的需要,是实现企业完善管理的必然选择,为了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实行税收筹划。合理税收筹划能够维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增强企业活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税收筹划能够综合考虑企业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内部环境和金融环境,增加投资的灵活性。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管理体系。石油化工企业的管理包括“人的管理”和“物的管理”,税收筹划能够改善资金流。税收筹划需要高素质人才,无形之中促进了“人的管理”,税收筹划促进财务管理系统的建立,强化财务和资产管理,做到开源节流,加强对现金流控制,完善财务管理体系。石油化工税收筹划是企业外部控制的必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不断修订、补充、完善的,所以为了减少纳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应该对税收进行税收筹划。强大的竞争压力促使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只有适应了市场需求,做好税收工作才能增强企业竞争力。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此外,税收制度的完善需要石油企业对税收筹划做出大胆尝试。

二、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和经济体制密不可分,税收按照企业调控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国当前,我国石油企业目前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关税、印花税、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制度,但是在还有纳税筹划认识不足、组织结构缺乏、忽视筹划的积极作用、筹划人才匮乏等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选择

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要实现两个目标:基本目标和最终目标,其中基本目标是合法合理纳税,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求企业税负最低、涉税风险最小、时间价值最大、经济利益最大等等。税收筹资要从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四个方面进行。

(一)石油企业国内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策略国内石油企业的筹资方式有三种:债权性筹资、权益性筹资及其他筹资,企业通过自我积累、内部集资和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权益性筹资,也可以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发行债券、集团内关联借款等债权性筹资。纳税筹划渠道的选择应该站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石油企业的投资纳税筹划要以“走出去”为战略出发点,重点放在内部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选择的筹划上面,分公司不能单独纳税,也不能单独享受税收减、免、退等优惠权利。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空间大,但是间接投资考虑因素较少。筹资、投资效益是在经营阶段获得的,这一阶段包括采购、生产和销售,其中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在付款之前,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托收承付或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加快专用发票流动速度。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首先应该选择明确的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等,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利润分配的纳税筹划包括利润总额的纳税筹划、股利分配的纳税筹划,其中利润总额的纳税筹划要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税收支出,获得更多的净利润。股利分配的纳税筹划要最大程度降低股东税负,保障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同时,降低企业税负或延迟纳税。

(二)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策略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中的筹资纳税筹划可以利用跨国资本弱化筹划,逐步形成“一个全面、三个集中”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计资本组成结构,杜绝无限制提高债权性筹资比重。组建国际金融公司,提供间接借款,减轻预提税负。投资纳税筹划除了要考虑原料供应、劳动力供给、基础设施、政治、经济等因素外,还应该选择优惠多并签订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投资,多角度考虑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专业定价筹划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比如利用内部交易采取转移定价。或者通过跨国子公司之间以调低的价格交易,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跨国服务费用分摊筹划可以讲成本费用中海外分支机构利益相关的应由分支机构承担,增加海外分支机构的税前扣除,跨国经营薪酬筹划可以通过合理发放酬金来帮助员工避税,合理安排海外项目相关雇员不同时点的奖金分摊数额,保证员工可以获得更高的净收益。他国雇佣管理筹划应该结合他国实际情况,找出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在保证员工雇佣的同时降低企业税负。利润分配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股息预提税税率、利润汇回时间、分配方式等的选择进行筹划,套用国际税收协定,延时汇回股利时间,以商品代替股利支付,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双重征税的风险。

四、结束语

第9篇

(1)优惠政策太过于单调。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微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过于苛刻,使得企业优惠政策仅限于减免税和税率优惠的形式上,这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数量,很难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空前障碍,而盈利能力陡然下降,甚至亏损,由于政府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单调,企业仍然无法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由于人才流向的限制,更使得税收效率低下。而多数中小企业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无法取得整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大大的隔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链,使中小企业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2)优惠政策过于狭隘。随着经济的不断稳定发展,全球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制度日益健全,在受惠主体上不再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实现了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统一性,法律体制逐渐健全。但是在我国,政府仍然只是把更多的优惠税率享受在小企业当中,而针对的中企业却不能有与之同等的待遇。针对国家中小企业和国外发达企业的对比,显而易见更为不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看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从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不健全,更没有实施性。

2税收优惠政策灵活度不够高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局限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此税收优惠柔性不大且灵活性低,不能更好地使中小企业得以发展。中小企业因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其发展离不开外部条件的支持与保护。而我国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早就依据社会定型和行业特性来制定和操作,并不是根据企业行为准则来制定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不能得以健全的发展,而在税收政策上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经营能力的培养,面对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欠缺考虑,鼓励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具体优惠政策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国家更应该注重培养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发展作为重点政策扶持方向。

3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3.1政府出台鼓励中小企业创办的优惠政策面对中小企业以上现状和困境,国家政府率先表态,针对中小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工作力度,是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发展的最有力举措,保障了中小企业能够实现平等竞争的权利和发展,首先,要降低现行企业所得税率、缩短固定资产年限等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改制进行税收,特别是针对高新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的改进上可免去所得税的优惠,以达到企业能通过企业融资的条件进行市场投资,促使中小企业健康茁壮的发展。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以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为投资主体进行优惠税收力度,不仅可以使国家经济技术得以发展,而且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在创新的同时又能获得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

3.2政府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方向和方针税收政策优惠的目标不仅有利于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对于发展中小企业扩大经济贸易也有显著提高。由于中小企业灵活多变、进出口贸易交易少,所以应该从税收申报、税收登记等方面进行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有利于其发展。其次,国家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该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由此,才能落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使得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高,在执行过程当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的政策方针,因此,走向法治是必然的趋势。由于在创业初期,中小企业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资金量少,经营能力差,融资困难,因此在这一方面政府更应该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得中小企业资金量通融,以此来加大投资和生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应鼓励新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运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中期的波动问题,延长税收优惠期限,使中小企业更能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4结论

第10篇

货币有时间价值,所以在增值税筹划整体上,在销项税额缴纳时要尽可能在期限的后期缴纳,同时在抵扣进项税额时,要尽可能的提前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在企业的发展中,应对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持必要的关注,了解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尽可能向政策鼓励的方向发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法中有几种情况是需要从高使用税率的,所谓从高适用税率是指企业在经营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时,没有将这几种商品分开来进行会计核算,而是将多种商品混在了一起进行核算,将多种商品混在一起进行核算降低了企业财务部门核算的难度,然而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却会使得多种商品只能采用一种税率进行核算,法律上规定要采用这几种商品中,税率最高的那种商品的税率,被称为从高适用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实现做出规划,增加会计核算成本使增值税额降低或者是减小会计核算成本增加增值税的税额,企业在进行预算之后做出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即是最佳决定。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增值税纳税活动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纳税人种类的基本构成,我国对这两种纳税人的划分导致了这两种纳税人的税率等也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税率为17%,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进行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在企业纳税人中有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的,在进行选择时,企业要权衡其可以选择的两种身份哪一种对企业的发展更有利以及哪种会减小企业的负担,进行权衡计算后做出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可用公式计算。有学者曾经计算出增值税平衡点约为18%,当增值率大于18%时,选择按照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纳税较合理;当增值税率小于18%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较合理,那些有权利进行身份选择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2.对企业的销售折扣的选择。

在企业实际的运营当中,为了吸引顾客,企业有很多种的销售折扣方式可供选择。最常见的销售折扣有商业打折、给顾客赠送赠送优惠券用于下次消费活动、现金折扣以及实物折扣等。所谓商业折扣,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折扣方式,即打折活动。所谓现金折扣是指根据客户付款时间的不同设定不同折扣的还款额,如,若在10天内换还款,现金折扣为3%,若在20天内换款,则还款现金折扣为1%。所谓实物折扣是以实物的形式给予客户折扣的销售折扣方法,企业的实物折扣销售方法也是比较普遍的,最常见的实物折扣有买一送一,买三送二等等。增值税中对于这些销售折扣的应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在现金折扣中,因为现金折扣中给予客户的折扣是企业的财务费用,所以无论企业给予客户多大的折扣,在计算之增值税时,都是按全部金额计税的。在商业折扣中,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但前提是要求折扣在发票上有所显示。对于赠送优惠券活动以及实物折扣“买一送一”等,税法上要求企业将赠送的实物或者是赠送的优惠均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所谓视同销售,在企业买一送一时,赠送的商品其实际的价格计算所得税,赠送的优惠券在消费时,也作为销售额一并计税。

3.各种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企业从事日常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时,有很多种货物的销售方法,例如自行销售或者是委托代销在收款时也会涉及到该笔货物或者是服务的款项是直接收取的还是由购货方分期付款收取的。从表面上看来,这些销售方式或者是款项的支付方式对于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没有区别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对它的关注比较少,但事实上,不同的销售方式或者是款项收取的方式对于增值税的纳税额是有很大影响的。例如,由企业自己进行销售的,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收到货物或者是服务支付的款项的时间,而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代销商将代销单或者是代销款交给企业的时候。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款项如果是一次直接收取的,在收取款项的同时,企业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但如果企业将商品或者服务出售后采用的是分期付款的方式,那么企业的纳税义务就是企业与购货商在约定付款时约定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企业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尽量做到晚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免税的选择。

在增值税法的规定中,有一部分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可以免税的,所谓免税的选择是指在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了企业增值税纳税免税事项后可以选择按照增值税的免税条例不交增值税同时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而将免税事项同企业非免税的经营活动事项一起交纳增值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是指企业的某些经营活动的销项税额不记入计税依据,但同时,企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同时,企业一旦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为了保证会计政策的连续性,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得变更的。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至少从不得变更会计政策的时间短内考虑企业做出享受免税政策更有利还是放弃免税政策更有利,从而做出最适合自己企业的选择。我们在这里阐述的观点是,并不一定选择享受税法中增值税的免税条款才是有利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两种方案的比较,从而得选择更适合本企业的税收政策。

三、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兆高.浅论税收筹划的性质[J].经济师,2005(2)

第12篇

1、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购并的税收抵免

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之间均存在着税收差异,这为企业购并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如在跨国购并中,若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经营是纵向联系的,通过购并,一方面可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大协作生产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产品和劳务的转让定价,即高税国一方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或低税国一方抬高对高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实现纳税利润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转移,以达到减少集团总体税负的目的。又如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在经济特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可选择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从而获得税收减免。

2、经营亏损的税收抵免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于有效高盈利水平且发展稳定的企业,可以选择一家近年有大量经营净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通过购并使企业盈利与目标企业亏损相互抵消,获得所得税减免的利益。有时这还是某些企业实施购并行为的主要目的。但这类购并中,购并企业还必须充分预计亏损的目标企业将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购并后企业整体效益滑坡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股东财富受损,购并企业还需花费大量资金对亏损企业进行整合改造等。因此,如果亏损企业没有其他方面可利用的价值,纯粹的税收抵免购并是不足取的。

3、债务融资的税收抵免

购并企业通常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来实施购并,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我国税法规定:债务融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股息只能在税后列支。为此,购并企业可以大量采用债务融资,以充分利用其利息抵免税收的效用,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购并企业同时也必须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较低,通过债务融资适当提高负债比率是可行的;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比较高,继续采取债务融资可能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上升、财务状况急剧恶化、破产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此时,更好的融资方式也许是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并用,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

企业通过购并取得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该历史成本也是计提折旧的依据。企业购并时若固定资产重估的市场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购并企业以市场价值购入时则可按购入价值入账。就同一项固定资产而言,购并企业计提的年折旧额将高于目标企业的年折旧额,故而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成本的税收抵免。但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获得的。税法规定: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经确认评估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即购并企业若是以股票换入的固定资产,则无法获得该项税收抵免。此外,如果目标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由于前期多提折旧使后期多形成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益缴纳所得税,购并企业反而因后期少提折旧而增加税负。

5、将经营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

大多数国家规定的股利所得税要高于资本利得税。有些企业的股东为避免缴纳高额的股利所得税而倾向于少分红、多留存,企业保留了较多的盈余。通过购并,目标企业的保留盈余在股价中得到了补偿,这部分经营收益即转化为股东的资本利得,目标企业股东只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免除了更高的股利所得税。

二、企业购并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并可以通过各种出资方式来实现,主要有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它们给企业税收带来不同的影响。

1、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是企业购并活动中最简单而又最迅速的一种出资方式。现金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①购并企业可享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②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因此获得的资本收益并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采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既可以减轻购并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的负担,也可以使目标企业股东获得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好处;③目标企业的净经营亏损将消失,任何相关方都无法获得其税收抵免。

2、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是购并企业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的出资方式。主要类型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换资产合并等。股票收购在购并活动中不发生任何税费支出,但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税负。

①目标企业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因换股所形成的资本收益,直到他们出售股票时才确认并缴纳资本利得税,即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②股票收购的具体类型不同,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如采用权益汇总法和购买法对购并资产的确认、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等的处理就有不同的规定,对购并后企业整体纳税情况也将带来不同的影响。

③股票收购后,目标企业若是以购并企业的子公司形式存续,母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分开计算缴纳的,子公司的经营净亏损不能给母公司带来税收抵免;目标企业若是清偿后成为购并企业的分公司,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目标企业经营净亏损的税收抵免。但目标企业的清偿将被迫收回过多的折旧及带来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④购并企业不能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3.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出资购买。其中采用可转换债券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除与上述现金收购类似外,还有:

①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的利息支出可抵免所得税;

第13篇

一、州保险税制中的保险人身份划分

就美国州保险税制而言,了解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许多制度规定建立在公司身份的基础之上,这是我们洞察州保险税制的基本出发点。出于管理和征税的目的,美国务州将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为两类:本州居民公司(domesticCompanies)和非本州居民公司(forcingcompanies)。这种划分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即视保险公司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而定,凡依某州法律所设立的公司称为某州的居民公司,否则称为某州的非居民公司。从税收意义上看,大部分州在“居民公司”资格的认定中要求其在本州具有实际上的公司总部,尽管有些州在公司不满足这一标准时也被称为“居民公司”,但在税收待遇上仍按“非居民公司”处理(如科罗拉多州等),这说明他们实际上以双重标准对公司的州居民身份进行了界定。一个保险公司在经营所在州以何种身份出现,将直接影响其税收地位进而决定其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性条款几乎都是倾向于本州居民公司,从而形成了直接针对两类公司的双重税收待遇,这种状况在各州税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具体表现不尽相同,有的反映在适用税种或税基方面,有的则反映在法定税率方面,还有的是通过抵扣、减免等税收政策表现出来,或者上述各方面兼而有之。这种双重税收待遇将在下面相关的内容中进一步涉及。

二、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种运用

在美国的税权结构下,各级政府都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州政府则主要依赖于消费税,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保险税制上这一特点同样得到了体现。针对保险行业,联邦政府主要开征公司所得税,同时还包括联邦特别消费税,地方政府除开征财产税外还在州税的基础上征收少量的附加税并且还有一些收费项目。在美国州保险税制中,按税基划分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课税:一是消费类课税,如保费税(IPF,InsurancePremiumTax),在保费税制度中,又包括报复税(RetaliatoryTax)、互惠税(ReciprocalTax)条款;二是所得类课税,如公司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投资所得税(InvestmentIncomeTax)、公司特权税(CorporateFranchiseTax)。在这些主要课税之外,有些州税中还可能包括财产税(PropertyTax)和工薪税(PayrollTax)等其他的税收,但在本文中不予以体现。每个州具体课征哪些税收则因州而异,即使是同一种税,也会因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所有这些差异充分体现了美国税权划分结构的特征。

1.税费基础:保费税

美国保费税于1836年由纽约州首次开征,专门针对在其辖区内从事火险业务的外州保险公司人,目的是补偿消防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当时的保费税被认为是一种财产税,因为火险保费的确定是以被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随着州政府收人需求的扩张,加之州政府认识到保费税是其取得大量收入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从而它逐渐被所有其它州效仿并扩展到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类型,已成为州政府来自保险业的主要收入渠道,原有的那种特殊的历史联系不复存在。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州针对火险业务单独课以更高的税率或适用特殊的课税办法。在南达科塔,火险保费税率为7.5%,高出其它业务平均税率5个百分点。1996年,美国火险平均税率为3.5%,而同期本州居民公司和非本州居民公司两类纳税人的其它保险税率分别为2.09%和2.29%。

关于保费税税基。保费税以保险公司初保业务所收到全部保费为税基,但通常扣除保赞返还、对股东的分红等项目。在具体的计税依据上,每个州的做法可能存在差异,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应税保费收入的标准不同。在保险业务中,保费的具体内涵有三种:(1)承保保费(Premiumwritten),即保单所规定的在有效期内应收取的全部保费;(2)期满保费(Premiumearned),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认定的保单责任期已满的那部分保费;(3)实收保费(Premiumwrittenreceived),即按现金收付制原则认定的实际已收到的那部分保费。在美国州保费税中,通常以承保保费或期满保费作为税基,但也有少数州(如乔冶亚州)采用实收保费标准。从长远来看,不同标准下纳税义务是一致的,但在短期内会影响到纳税期。二是准予从保费收人中扣除的项目不同。在认定应税保费时每个州都提供了可扣除项目,但内容和数额不尽一致,从而实际税基有宽窄之分。比如说,大部分州将年金业务的保费排除在征税之外,但有6个州以0.5%-2.25%的税率对年金征税,如果考虑其它形式多样的保费扣除项目,差异则会更明显。

关于保费税税率。综观美国州保费税,我们不难发现其在税率结构上具有这么几个特点:(1)按不同险种制定相应的税率。不管是出于公平对待不同金融产品的目的,还是出于社会福利目标等其它目的,各州通常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同一类型中的不同险种上实行差异税率政策。(2)按保险人不同身份制定相应的税率。这方面充分体现了州保险税制中普遍存在的双重待遇和税收歧视。尽管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Companyv.Ward)对州保险税收中优待本州居民公司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了低级法院的裁决。然而,州政府究竟能否征收歧视性保费税并没有在一案例中得到解决,因此双重待遇仍然存在于州保险税制中。尽管如此,但其影响是深远的,作为对此判决的回应,许多州在某些歧视性条款上作了修正。事实上,更多的情况是将表面的双重待遇转向了更带隐蔽性的实质性的双重待遇上,下表数据反映了整个美国两种纳税人面临的平均税率。(3)法定税率和有效税率间存在程度不等的偏离。单独考察法定税率可能会高估保费税的税负,因为扣除、减免因素会降低保费税税负,两者间的偏离程度体现在州税制间的结构差异上。如加州法定保费税率为2.35%,而有效税率为2.07%,在弗罗里达州这两个比率分别为1.75%和1.70%。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我们不能仅从保费税的法定或有效税率上来衡量公司的总体税负,因为各州除了运用保费税外,还可能存在税基不同的其它课税,并且公司还要负担州和地方的其它收费。此外,在保费税中,通常包含报复税或互惠税条款,这将留待后面单独介绍。

2.所得基础:公司所得税、公司特权税、投资所得税

按照所得基础对保险公司征税是联邦的一般做法,在州一级虽然不占主体,但也存在这类税收。所得课税的最大困难就是所得概念的界定,这在保险业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避免确定所得的烦琐,州的做法通常是在联邦所得(AGI,thefederaladjustedgrossincome)的基础上间接得出自己的所得税基。

在开征所得税的州中,不管是以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还是以公司特权税或投资所得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处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问题;二是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问题。在处理所得税的适用对象上,有两种不同选择,要么无论是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还是非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都适用所得税,要么仅对本州居民纳税人适用。在后一种情况下,本州居民公司的纳税义务通常要轻,如威斯康星州对非本州居民公司的意外与健康险征收2%的保费税,而对大部分本州居民公司的此类业务征收税负不超过保费2%的公司特权税,肯塔基州也存在类似情况。在这里还必须提及的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还可能是以险种为标准做出选择,如密歇根州对本州的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征收所得税而不是保费税。在处理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上,同样也有这样几种不同情形:(1)征收所得税而不征收保费税,纳税人只负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2)同时征收所得税和保费税,但是通常允许全部或部分抵扣另外税种的纳税义务。比如说以所纳保费税税额抵扣所得税税额,在田纳西、新罕布什尔等州提供了100%的抵扣规定;另外就是以所纳所得税税额抵扣保费税税额,如弗罗里达州(65%的比例)和密西西比州(100%的比例)的人寿业务等,在这种抵扣方式下,由于所得税基小于保费税基,因而纳税人要缴纳两种不同的税,但税收总额不会超过保费税额。此外,还有些州允许纳税人在是缴纳所得税还是缴纳保费税上做出选择。

美国保险税实行属地纳税主义原则,各州政府就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在这一原则下,必须首先对跨州经营公司的全部所得进行分配来确定应归属于某州的所得。划分标准与方法主要有:(1)保费因素法,即按照从本州所获得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来计算: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2)二因素法,即以保费与工薪为基础作加权平均计算:

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保费权重×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工薪权重×发生于i州获得的工薪/工薪总额]

如威斯康星、马萨诸塞州等采用这种方法;(3)三因素法,此法除了考虑保费和工薪因素外,还考虑公司在奉州的财产因素,基本思想与(2)相一致。在实践中还存在其它特殊的分配方法。

三、州保险税制中的报复税或互惠税制度

严格意义上说报复税或互惠税并不是单独的税种,它们只是保费税制度中的具体条款,这是在美国保险税制“分州而治”框架下所形成的专门针对保险业的一种独特制度。自从马萨诸塞州首次实施报复税条款以来,迄今为止,除夏威夷州以外的所有州的保险税收制度中都包含相应的报复税规定,在威斯康星州同时还规定有互惠税条款。

报复税条款的初衷是对某些州歧视性税收制度的一种惩罚,但发展到今天。它不仅仅是出于惩罚的目的,只要其他州的适用税率高于本州税率,则可能课以报复税,以更高或以其母州对非居民课征的税率予以课税,尽管那个州对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同等对待。但也有些州是有条件地使用报复税,也就是说,只有对方州对自己的居民公司适用报复税条款时才予以采用。在报复税的具体数量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是总税负计算法,按照总的纳税义务差额确定应征收的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Trji=TPji-Tpji,其中,Trji为j州的居民公司在i州应纳的报复税,Tpji为i州居民公司按同等保费应在j州所负担的全部税负,Tpi为j州居民公司按i州规定所负担的全部税负。二是分税(项)计算法,按某种税(比如说是保费税)计算出的纳税义务差额征收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以保费税为例,Trji=Premxtj-Premxti,其中,Prem指j州居民公司在i州获得的保费山为j州针对非居民公司的保费税率,ti为i州针对非居民的保费税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本州居民的税负要高于本州居民公司,但也存在例外。如在威斯康星州除了报复性条款以外同时还规定了互惠条款,也就是说,如果非本州居民的母州税率低于本州税率,则在威斯康星州同样给予优待,结果其税负可能比本州的居民公司要低。在运用报复税时,有少数州将收费项目视同税收而适用其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报复税条款的采用,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首先负面效应是明显的,它给保险服务的跨州经营带来了税收壁垒,不利于保险人在一州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其次也有正面效应,那就是通过报复税条款迫使各州为避免报复税而采取较为一致的保险税收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高度分权而形成的制度差异。但从经验数据来看,这种正面效应并不十分明显,在Bodily(1977)的一项研究中并没有发现各州税率降低或税收制度趋同的证据。

四、州保险税制中的优惠制度

与其它税收一样,州保险税制从诸多目的出发为纳税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免税,减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针对公司类型的税收优惠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除了占主体的股份保险公司和共同保险公司以外,还有健康保养组织(HMOs,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s)、蓝十字会(BlueCross)、互助会(fraternalbenefitsocieties)、非盈利合作保险人以及其它保险人,这些保险人通常带有慈善或福利的性质,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在功能上能部分替代政府部门提供的福利计划而体现政府的福利目标,因此大部分州对这类保险人的纳税义务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豁免。在威斯康星州,全部免除互助会、非盈利合作保险人、城镇共同保险人所有业务的税收,阿肯色州对HMOs征收0.5%的优惠税,而其它意外与健康保险的税率为2.5%。

2.针对险种类型的税收优惠

险种特性与功能差异也是美国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一个重要基点,通常为此提供优惠税率和保费扣除待遇。在大部分州制度中,对所有公司的年金业务免税,部分州即使是征税,但也会将构成退休计划部分的年金作纳税扣除{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等)。此外,对于某些团体保险业务、特种追加准备金以及与农业相关的保险等业务都规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或扣除额。

3.投资导向型的税收优惠

投资税收优惠普遍存在于州保险税收当中,总的来说,其目的都是出于促进本州经济的发展,但侧重点有所不同:(1)鼓励保险人投资于本州所发行的证券,如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等;(2)鼓励保险人对本州的不动产或某些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如阿拉巴马州、俄克拉荷马州;(3)鼓励保险人为本州提供工作岗位而促进就业,如爱荷华州、华盛顿州、俄克拉荷马州等;(4)鼓励保险人对需要经济资助的特定区域或特定群体进行投资,如康涅狄格州(投资于贫困地区)、加州(投资于低收入者住房计划以及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等。在投资优惠的形式上,主要运用的是税收抵免,允许纳税人将符合规定的投资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五、几点启示

美国州保险税制的结构模式,与其所特有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分有限,并且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为其国内许多学者所病诟,各州税制分立所形成的税收冲突给其国内的税收协调带来了很大困难,显然有碍于跨州经营活动的开展。我们撇开这一因素,单就某些具体的税制要素规定来看,还是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我国保险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定位问题

在保险经济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与其它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的特征界限会不断地从明显走向模糊甚至消失,也就是说会经历一个差异性减少而相似性增强的过程,但是这要求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成熟,其道路是漫长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不同经济间的差异因素仍占主导地位。就是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经济中,体现保险业特征的税收制度规定也清晰可见。因此,我国目前的保险税制必须以体现保险业基本特征为基点展开设计,这样才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至于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在保险税制中反映出来,这与一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与发展策略、保险业的竞争实力、保险供给与需求局面息息相关。从我国现有保险税制来看,更多的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以对待一般经济的眼光进行制度设计,撇开其它许多因素不论,仅仅看营业税率的确定,无论是在险种方面还是在整个保险业方面,这一点都反映得相当明显,税制与保险经济间表现出来的冲突与我国这种税制设计思路和税制定位偏差不无关系。

2.我国保险业的税负问题

税负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话题,它直接涉及一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1997年纳税人减免法案(TRA‘97)1175条款被否决这一事件,涉及到的仅是美国国外保险公司的纳税义务期限问题,引来的却是一场置于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框架下的大讨论(卡洛A.多纳胡、安德鲁B.利昂,1998)。可见西方国家对保险企业税负的敏感度非同一般。众所周知,税负问题不仅仅是税率问题,它是由诸多因素如税率、税基、纳税期限、减免优惠等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同时税负问题不仅是所得税或营业税问题,它还包括各种似税非税、似费非费的一些收费负担。在保险业的税负上,西方国家重点讨论的是保险税收的税基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保费税基和所得税基的关系。有大量文献对保费税基所形成的税负进行了研究(Coshay,1976;Price-Waterhouse,1994;Sangha,BalvinderandNeubig,1994)。Goshay(1976)在对加州人寿保险人的研究中发现,其1971年2.35%的保费税率与27.3%的公司保费税率相当,足以见保费税基对税负的影响程度。但是,不管怎么样,保费税的简便特性决定了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被抛弃,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对它的依赖性更强。对我国保险公司税负之所以相当高的原因判断,可以说并不在所得税上,而是在营业税上。税负调整是我国保险税制改革中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一项最艰巨的任务。尽管从形式上看并不复杂,但考虑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话,压力是很大的。因此,我们应该把眼光拓展到整个大的经济环境中以及保险税制的各个要素上进行通盘考虑,局部的“修修补补”不应该成为我国当前人世背景下的保险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3.关于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问题

单看美国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率或税基方面可能高估他们的税负,同时还可能低估他们的政策效果,因为他们一般都有一套形式多样、功能性和针对性强的保险税收政策体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税收优惠涉及面广、形式灵活,尤其在引导商业保险为政府福利保障体系分担压力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上做了大文章。反观我国的相关制度,看到的却是单调、狭窄、功能性差的局面。如何设计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体系,至少应从这么几个方面出发:(1)经济发展型导向。鼓励保险公司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资本相对稀缺的地区。(2)稳健经营型导向。促进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积累及偿付能力。(3)社会福利型导向。某些险种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项目之间存在需求替代性,通过税收优惠降低提供成本进而扩大需求,减轻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巨大压力。

参考文献

[1]齐瑞宗。国际保险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卡洛A.多纳胡、安德鲁B.利昂。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被否决的1997纳税人减免法案(TRA‘97)1175条款[J1.税收译丛,1998.

[3]MartinF,Grace(1998),InsuranceTaxationinGeorgia:AnalysisandOptions,Atlanta:FiscalResearchCenterOfGeorgiaStateUniversity.

[4]RonShanovich(2001),TaxationofInsuranceCompanies,Wisconsin:WisconsinLegislativeFiscalBureau.

[5]MarciK.Castillo(1992),EssaysOntheStateTaxationOftheLifeInsuranceIndustry,Stanford:StaniordUniversity.

[6]Price-Waterhouse,NationalTaxService(1994),ComparativeAnalysisOfTaxationOftheInsuranceIndustryinohio,1987-1992.

[7]Goshay,Robert(1976),NetlncomeAsaBaseforLifeInsuranceCompanyTaxationinCalifornia:Implications.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March1976,43(1)。

第14篇

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不能单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前景,企业整体利益的决定因素包含很多方面,税收只是关乎企业利益的一个方面,所以税收负担的多少不能够衡量企业的整体利益。企业的发展前景取决于企业的产品质量、企业管理能力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等因素,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技术应当兼顾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各种因素,使这些因素可以发挥更大的效果,使得企业的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不能单纯只追求企业税收负担的减少。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税收筹划改进的建议

针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完善税法和加强税收筹划人才培养角度着手,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以及服务水平,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具有有力的保障。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改进建议下面分条阐述:

1.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

具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政府征税的前提,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有力保障,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认知度,确保税收工作合理有序的完成。同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机制也是健全税收筹划工作的关键,我国应当建立中介机构具体的规章制度,从而严格约束从事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各种相关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税收筹划服务水平。

2.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多借鉴成功案例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同时对技术开发费用和无形资产的全面筹划。借鉴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对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具有很关键的意义,可以大大增加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进行。同时要不断的增强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综合分析税收筹划效果,在不断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对企业的其他方面如折旧摊销、无形资产评估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

3.充分利用我国当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5篇

(一)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经营中,筹资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内容,但筹资同样有着税收的支出,税收会无形中加大筹资的成本,而筹资成本过高,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亏损。因此税收是筹资中必须考虑的环节。企业筹资有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究竟采取何种方式,首先要拿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互相进行的对比,尽可能最大程度上降低税收支出,以保障筹资的收益。

(二)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的目的即为产生最大的利润。而税收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利润。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要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能利用则要利用到国家对某些行业、某些领域的税收特别照顾政策,使利润收益最大化。

(三)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经营活动维系着企业的存活。而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税收筹划,在收入的税收筹划里包括: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在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里包括: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筹划,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在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各个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尽可能帮助企业节约资金。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则在很多方面可以为节省许多资金。一是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使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弥补,企业以盈利弥补亏损,少交所得税,从纳税中获得收益。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的税收筹划。三是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纳税中获得收益。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从整体、系统地进行考虑,整体效益为上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可能多为企业带来更大价值。但在税收筹划时,要从整体上进行通盘考虑,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顾此失彼,更应该从企业投资、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筹划,把税务筹划当作其中的一个环节,否则容易犯丢了西瓜捡芝麻的问题。

(二)不钻税法空子,不做违反政策导向的税收筹划

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国家税法的根本在于对社会需求分配形式。作为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积极地学习税法,税收筹划所做的事情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权益为企业所用,但如果一味的想减少交纳税收,必然导致产生违法的后果。

(三)关注税法动态,了解最新税法信息

税法是在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与之相适应,作为企业要紧密关注税法的变化,吃透国家经济政策的内涵,这样在做税收筹划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不出差错。

(四)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运用在财务管理中涉及多个方面,在运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税收筹划的成本,如果采取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带来比不采取税收筹划更多的其他费用开支,一味想降低税收成本,但却从整体上看收益却并未增加,甚至减少。

(五)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