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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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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管理论文

第1篇

电力营销虽然是一种营销方式,是电力公司用来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但这并不影响电力营销对于人们生活生产的深远意义。电力营销虽然是电力公司获利的一种手段,但是电力营销的过程却是以顾客为中心的,电力营销的方式可以最大化的为人们提供满意、周到、诚信的服务,其以一种透明的方式,使顾客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收取电费的过程也是如此,顾客可以看到自己使用了多少的电能,这样就可以消除顾客的疑虑心里,可以放心的使用电力公司提供的服务。电力营销是将发电场产出的电能输出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最主要渠道,如果没有电力营销,那么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用电就会出现各种问题,使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不能正常的进行。所以说,电力营销在人的生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对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起着巨大的作用。

2电费风险及其具体管理

2.1在营销全过程中存在的电费风险

电费风险的来源有很多种,但是都对于电力营销的全过程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电费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电费损失。在电力营销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工作能力不到位,专业能力不强,就会在电费抄表时出现数据抄写错误的现象,不仅如此还有可能会出现工作人员不认真,不精准的对于电费进行抄表,而是选择估抄,这样就会是电费产生误差,造成电费损失。还有的工作人员在电费的抄写过程中出现漏抄和抄串,也会对于电费的收取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还有就是,有的用电企业或者是个人,在使用了电能之后不能及时地按照标准进行电费缴纳,这样就会使电力公司不能收到应有的收益,这种情况是对于电费损失最严重的情况之一,以为最主要的用电就来自于大型的企业,如果大型的企业不能进行电费缴纳,就意味着电力公司将蒙受巨大的电费损失。还有电费风险可能来自于电力公司内部的管理阶层,管理阶层的管理不当就可能造成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现象,这也是抄表错误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所以管理阶层一定要将尽到自身的管理责任,这样才能将电费的损失降到最低,甚至是避免电力营销中的电费损失。以上便是电力营销过程中电费风险的几个来源,只有将这几个方面进行严格的把关,才可以避免电力营销过程中的电费损失。

2.2分角度探究电力营销过程中的电费风险

对于电力营销过程中电费风险的管理应该作为一项系统性的项目来进行,因为这关系到整个电力公司的利益。对于电力营销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应该由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市场营销的管理观念、电力公司的管理机制以及电力销售渠道、市场销售理念。现在的电力营销过程在这些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现在的电力营销,市场营销的手段受限,不能以多种多样的手段进行市场营销。由于电力企业的各种工作做的不到位,各部门不能良好的协作,这样就导致了整个电力企业的消息不够灵通,就不能够最及时的把握消费者的心理,掌握整个市场的先机。另外,现在的电力营销不能及时的与用户的需求达到良好的一致,电力营销总是赶不上用户的需求,这样就不仅会使得电力公司损失掉很多的机会,还不能使的人么日常的生活生产得到良好的电力支持。还有就是电力企业是通过电力营销的手段的服务业,但是现在有些电商在电力营销的过程中,营销观念过于的落后,赶不上时代的更替,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这些都导致了现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电费风险加重,所以要想对于电力营销过程中的电费风险进行管理,就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2.3具体的管理方法

对于电力营销过程中的电费管理来说,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了要从那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管理。对于整个电力公司来说,管理阶层应该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要严格的要求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还要按时对员工进行考察,这样做就可以不断的提高员工的素质,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公司应该设立相应的奖罚制度,对于表这样就可以在很现良好的职工进行一定的奖励,对于工作不认真的员工,要做出相应的处罚,这样就可以解决工作人员在收取电费是不认真的现象。还有公司在面对其他的公司后个人拖欠电费时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使对方按照合同缴纳相应的电费,并作出赔偿。不仅如此,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在于其他的用电公司签订合同时,特别的对于这些方面进行规定,这样有了提前的准备,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他人拖欠电费。还有,某些方面讲出现电费风险很可能是公司做得不到位,无论是管理方式上还是员工的执行上。很多的顾客拖欠电费就是由于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有问题而拒绝缴纳电费,所以要想做好电费风险管理,就一定要将自身的职责完美的行使。总而言之,电费风险的管理应该做到完善自我、做好预防、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做好这些就基本上可以将电费风险控制。

3电力营销全过程电费风险管理的意义

电力营销作为现今社会中电力公司向人们提供电能的主要营销方式,无论是对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还是对于电力公司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电力营销过程中所出现的电费风险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电力营销的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力公司的正常盈利。将电力营销过程中的电费风险进行良好的管理,不但会使电力公司得到正常的盈利,还会使电力公司更好的为顾客服务,使得人们在生活生产中更加放心的用电。总而言之,电力营销全过程电费风险管理有着深远的意义。

4总结

第2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模式;变迁;优缺点

近年来,在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大力推动下,电力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电费账务管理是电力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且这项工作并非某个部门自己的事情,而是对于整个电力企业来说都十分重要。电费账务管理涉及到对每个电力用户的管理,而随着我国电力用户的不断增多以及大客户所占比例的不断上升,电费账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琐、任务量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电力企业若想保障高效、快捷地做好电费账务管理工作,就必须要积极革新管理模式,采取科学先进的管理手段。在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模式的变迁过程中,各种管理模式都突显出了其优缺点,笔者即对这方面进行浅要分析。

一、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的第一阶段——手工管理阶段

在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的初期,主要是通过手工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电费管理的。手工管理是最传统的一种管理手段,其对电力企业账目的清算主要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明细账目管理:当电力用户缴纳电费后,电力收费工作人员先开出发票,再将发票联递交给公司的电费账务管理人员;(2)银行存款日记管理:电费账务管理人员收到银行票据后,认真核实记账联和银行记账票据;(3)总账管理:电费账务管理人员进行一系列会计操作,将账务规范登记下来。这种手工管理电费账务的模式,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且对人工操作水平的要求很高,因为一旦出现人工疏漏的地方,就会造成电费账务错误,从而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经营效益以及企业内其他各项工作的运行。并且,当有查询账目的需要时,仍要采取人工翻账的方式进行查阅,这也大大增加了人工成本,同时工作效率也较低。另外,手工管理模式也不适合对大客户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管理,随着大客户的不断增多,其越来越无法满足现代电力企业的发展需要。

二、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的第二阶段——软件管理阶段

电力企业的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受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因此,电力企业的电费账务管理工作也受到了信息技术的影响,而逐渐由手工管理转向软件管理。随着社会经济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的用电需求量不断增大,电力用户数量迅速增多,可想而知,仅采用传统的手工电费账务管理模式是无法适应现代工作需要的,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依托于信息技术的会计管理软件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电费账务管理工作的效率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增强了电费账务管理的规范性。随着电力企业将会计管理软件引入到电费账务管理系统中,电力企业的电费账务管理开始进入智能化和自动化时代。它不但能够加快企业核算的规划化进程,同时还促进了企业部门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会计管理软件具有专业性,运用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人工操作量和强度,提升工作效率。会计管理软件的应用还改变了原有的“重核算、轻管理”的电费账务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了管理的地位,充分发挥出了管理的效用,从而降低了人工失误率。再者,对于电力用户而言,会计管理软件的应用也方便了用户查询自己的账务及与电力企业之间的沟通。现如今,我国的各类会计管理软件都已经十分成熟,电力企业仅需要购买正版软件,然后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使用,即可轻松完成电费账务管理工作。会计管理软件具体所替代的是人工录入账目的过程,一方面其大大减少了人工成本,另一方面其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工作疏漏。另外,在数据统计及账目查询方面,会计管理软件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所提供的自动统计和关键字查询功能,大大节省了人工操作时间。不过,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市面上所流通的会计管理软件都是通用软件,而缺少专门针对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的软件,所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旧存在很多不足,例如不能与电力营销数据相关联、无法自动完成银行账目核对等。

三、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的第三阶段——业务系统管理阶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电费账务管理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力营销和电费账务管理逐渐开始相结合,走入了业务系统管理阶段。在业务系统中,为了确保电费账务信息流转与实际电费流转相一致,建立了收费结算、收费确认以及到账确认等环节,并且与银行之间也建立了接洽功能,简化了确认电费账务的流程。业务系统中建立了专门的电费会计管理模块,对电费进行独立科目、凭证、报表以及记账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将电费账务管理与银行记账信息相关联,实现统一化管理。这进一步减少了人工干预,提高了电费账务管理的准确性,更方便了分账管理及对大客户的针对性管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电力企业在发展中,对电费账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电费账务管理模式一直都在跟随时代的发展而处于不断变迁之中。从最初的手工管理阶段,到后来的软件管理阶段,再到现在的业务系统管理阶段,每个阶段的电费账务管理模式都各有其优缺点,但从总体上而言是在不断进步的。未来,电费账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将会继续提高,业务系统化程度也会继续加深,这所带来的,将是管理工作效率的极大提升。

作者:叶花 单位: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雷,刘艳红.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模式的变迁[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6):373.

[2]张彩萍.浅析电力企业账务管理模式的变迁[J].企业技术开发,2015,(03):141+152.

[3]陈慧玲.电力企业电费账务管理的改革与处理[J].东方企业文化,2014,(24):186.

第3篇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器械和各种便携设备日益普及,电池在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其使用量亦随之大幅度上升。以干电池为例,目前全世界的年总产量为250亿只,我国是世界电池第一生产大国,占全世界电池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据统计,1998年我国电池年总产量已达140亿只。

电池在制造过程中耗用了大量的金属,Zn,Mn,Cu,Pb,Cd,Hg,Ni等(见表1)。电池用完后,其大多数成分仍以各种形式保留在电池中,如果把废电池当作垃圾丢弃,一方面,其中的Hg,Pb,Cd等金属都是环境保护所严格限制的物质,泄漏到环境中,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这些有用的金属资源就被白白浪费了。据报道,我国干电池生产年消耗锌接近25万吨,约为年锌总产量的15%左右,其资源价值十分可观。另外,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仅全国手机和免提电话每年淘汰的废电池就达千吨之多。其中大量的废镍镉电池、锂电池回收利用价值很大。

表1常用电池介绍

电池品种电池表达式

原电池锌锰干电池Zn|NH4Cl,ZnCl2|MnO2

碱性锌锰干电池Zn|KOH|MnO2

锌-银电池Zn|KOH|Ag2O

锂电池Li|MnO2,Li|CF2

锌-汞电池Zn|KOH|HgO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Pb|H2SO4|PbO2

镍-镉蓄电池Cd|KOH|NiOOH

镍-金属氢化物电池Ni(OH)2|KOH|M(H)

锌-氧化银电池Zn|KOH|Ag2O

锌-空气电池Zn|KOH|O2

由于资源紧张和治理环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予以高度的重视,废电池的管理刻不容缓,如何使废电池资源化和无害化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一些大中城市开始回收废电池,在商场、居民区、学校等处设立废电池回收箱,已初见成效,但尚属起步。1999年在清华大学召开的“废电池环境管理研讨会”上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以规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曾委托清华大学调查国内废电池的产量、流向及种类,为制定有关政策作准备。

二、废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简介

1.锌锰干电池

1.1湿法冶金法

该法基于Zn,MnO2可溶于酸的原理,将电池中的Zn,MnO2与酸作用生成可溶性盐进入溶液,溶液经过净化后电解生产金属锌和电解MnO2或生产其它化工产品、化肥等。湿法冶金又分为焙烧—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

焙烧—浸出法是将废电池焙烧,使其中的氯化铵、氯化亚汞等挥发成气相并分别在冷凝装置中回收,高价金属氧化物被还原成低价氧化物,焙烧产物用酸浸出,然后从浸出液中用电解法回收金属,焙烧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反应为:

MeO+CMe+CO

A(s)A(g)

浸出过程发生的主要反应:

Me+2H+=Me2++H2

MeO+2H+=Me2++H2O

电解时,阴极主要反应:

Me2++2e-=Me

直接浸出法是将废干电池破碎、筛分、洗涤后,直接用酸浸出其中的锌、锰等金属成分,经过滤,滤液净化后,从中提取金属并生产化工产品。

反应式为:

MnO2+4HCl=MnCl2+Cl2+2H2O

MnO2+2HCl=MnCl2+H2O

Mn2O3+6HCl2=MnCl2+Cl2+3H2O

MnCl2+NaOH=Mn(OH)2+2NaCl

Mn(OH)2+氧化剂MnO2+2HCl

电池中的Zn以ZnO的形式回收,反应式如下:

Zn2++2OH-ZnO2-Zn(OH)2(无定型胶体)ZnO(结晶体)+H2O

1.2常压冶金法

该法是在高温下使废电池中的金属及其化合物氧化、还原、分解和挥发以及冷凝的过程。

方法一: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废干电池,先使汞挥发,然后在较高的温度下回收锌和其它重金属。

方法二:先在高温下焙烧,使其中的易挥发金属及其氧化物挥发,残留物作为冶金中间产品或另行处理。

湿法冶金和常压治金处理废电池,在技术上较为成熟,但都具有流程长、污染源多、投资和消耗高、综合效益低的共同缺点。1996年,日本TDK公司对再生工艺作了大胆的改革,变回收单项金属为回收做磁性材料。这种做法简化了分离工序,使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干电池再生利用的效益。近年来,人们又开始尝试研究开发一种新的冶金法——真空冶金法:基于废电池各组分在同一温度下具有不同的蒸气压,在真空中通过蒸发与冷凝,使其分别在不同温度下相互分离从而实现综合利用和回收。由于是在真空中进行,大气没有参与作业,故减小了污染。虽然目前对真空冶金法的研究尚少,且还缺乏相应的经济指标,但它明显克服了湿法冶金法和常压冶金法的一些缺点,因而必将成为一种很有前途的方法。

2.镍镉电池

Ni-Cd电池含有大量的Ni,Cd和Fe,其中Ni是钢铁、电器、有色合金、电镀等方面的重要原料。Cd是电池、颜料和合金等方面用的稀有金属,又是有毒重金属,故日本较早即开展了废镍隔电池再生利用的研究开发,其工艺也有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主要利用镉及其氧化物蒸气压高的特点,在高温下使镉蒸发而与镍分离。湿法则是将废电池破碎后,一并用硫酸浸出后再用H2S分离出镉。

3.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的体积较大而且铅的毒性较强,所以在各类电池中,最早进行回收利用,故其工艺也较为完善并在不断发展中。

在废铅蓄电池的回收技术中,泥渣的处理是关键,废铅蓄电池的泥渣物相主要是PbSO4,PbO2,PbO,Pb等。其中PbO2是主要成分,它在正极填料和混合填料中所占重量为41%~46%和24%~28%。因此,PbO2还原效果对整个回收技术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还原工艺有火法和湿法两种。火法是将PbO2与泥渣中的其它组分PbSO4,PbO等一同在冶金炉中还原冶炼成Pb。但由于产生SO2和高温Pb尘第二次污染物,且能耗高,利用率低,故将会逐步被淘汰。湿法是在溶液条件下加入还原剂使PbO2还原转化为低价态的铅化合物。已尝试过的还原剂有许多种。其中,以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法较为理想,并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还原过程可用下式表示:

PbO2(固)+2FeSO4(液)+2H2SO4(液)=PbSO4(固)+Fe2(SO4)3(液)+2H2O

此法还原过程稳定,速度快,还可使泥渣中的金属铅完全转化,并有利于PbO2的还原:

Pb(固)+Fe2(SO4)3(液)=PbSO4(固)+2FeSO4(液)

Pb(固)+PbO(固)+2H2SO4(液)=2PbSO4(固)+2H2O

还原剂可利用钢铁酸洗废水配制,以废治废。

Ni-MH电池、新型的锂离子电池随着近年手持电话和电子设备的发展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日本,Ni-MH电池的产量,1992年达1800万只,1993年达7000万只,到2000年已占市场份额的近50%。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大量的废Ni-MH电池产生。这些废Ni-MH电池的正、负极材料中含有许多有用金属,如镍、钴、稀土等。因此,回收Ni-MH电池是十分有益的,有关它们的再生利用技术亦在积极开发中。

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对电池的需求只会增多而不会减少,随之造成的电池污染和天然能源的消耗也将大大增加。各种回收利用技术虽日臻完善但毕竟治标不治本。因此科学家们提出了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是指近年来已投入使用或正在研制开发的一类高性能、无污染的电池。目前已经大量使用的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正在推广应用的无汞碱性锌锰原电池和可充电电池都属于这一范畴;正在研制开发的聚合物锂或锂离子蓄电池、燃料电池、电化学贮能超级电容器等也可列入这一范畴。

从普莱德发明第一只铅蓄电池以来,化学电池已经有了140年的历史,其家族也日益壮大。但是,大量生产电池而造成的资源消耗和废电池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早在1992年,巴西召开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就已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与地球和谐相处,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工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加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废电池回收技术,扩大回收范围,即使尚无能力处理的也要有相应的措施,如填埋处理等。回收技术应朝着降低成本、尽量避免二次污染的方向发展。同时走发展新型绿色环保电池之路:发展高能量、无污染的绿色电池,在制造之初就将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控制在最小。从而使生产和再生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做到利于民又无害于民、无害于自然。

参考文献

1郭延杰.日本废电池再生利用简介.再生资源研究,1999,(2),36-39

2陈为亮,戴永年.废旧干电池的综合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研究,1999,(1),30-34

3马永刚.废电池环境研讨会综述.中国物资再生,1999,(11),19

第4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电网建设;技术改造;资产管理

废旧物资是指逾龄使用、不能修复以及废弃的设备和材料等。电力企业废旧物资是指在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淘汰、更换或长期闲置不用以及由于突发事故造成毁损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原材料和备品备件等。电力企业的物资成本占到企业总资产70%以上,加强对物资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是从总体上来看,物资的管理基本上侧重于新采购入库的物资管理,忽略已报废或者可再利用的旧物资管理。如何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做好其回收与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的课题。

1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拉动内需,加大电网建设投资,从城市到农村的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相继开工,大大提高了电网设备档次,增强了电网供电能力。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设备退役和材料报废,形成大量的废旧物资,而且电力企业对废旧物资的管理与处理不够重视,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管理问题:

1.1电力企业在废旧物资管理思想上缺乏足够重视

电力生产环节中,废旧物资管理处于比较靠后的环节,对电力企业的生产建设影响作用不大。而且有的电力企业管理者只重视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对废旧物资的再利用从思想上认识不够,忽视了对已报废物资进行回收再利用。就算回收之后也是随意堆放,甚至无人问津,从而导致资源白白浪费,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管理思想上缺乏足够重视,是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的薄弱一环。

1.2电力企业的废旧物资管理流程不够完善

废旧物资管理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而且各部门之间必须做到良好的沟通才能保证废旧物资得到有效的保管和处置。但由于电力企业各管理部门间缺乏完善的管理流程,因而造成物资管理部门无法掌握生产技术部门所淘汰或产生的废旧物资,难以及时进行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同时生产部门也无法得知物资管理部门有哪些废旧物资可以二次利用。这就导致了废旧物资管理存在脱节现象,从而在废旧物资进行管理和处置方面失去有效性和科学性。

1.3电力企业的废旧物资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不足

废旧物资分为无价值的已报废物资和有价值的可再利用物资,无价值的报废物资则应按管理流程和程序进行拍卖,有价值的废旧物资必须要按市场估价重新入库,用于扩大再生产。但由于电力企业内部材料和设备更新换代较快,而且所采购的物资技术含量较高,因此,需要专业人员来判断是否需要报废或者再利用。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监督检查部门只是程序式进行一些监督检查,没有发挥监督部门的专业性和严格化,从而导致监督力度薄弱,造成废旧物资处理不规范。

1.4电力企业的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按照国家电网的要求,大部分供电公司都已制定了废旧物资管理制度。但由于管理者缺乏足够的重视和长期以来形成松散的管理模式以及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工作职责不明确等,各个执行部门都不愿按章办事或者制度执行不到位,同时,相应的考核处罚也无法落实到有关责任人,使得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2电力企业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的必要性

2.1电力企业顺应国内外经济发展潮流的需要

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基础建设和旧设备的更新换代。也在联大发展峰会上倡议,推动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电力需求。这些经济和社会需求成为制约电力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加强企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实现最低能耗满足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当前各个电力公司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此时就需要电力企业针对废旧物资管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来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社会对高效节能企业的要求。

2.2电力企业集约化和精益化管理的需要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正在大力推进物资集约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且在管理上力求精益化,即以最少的资源投入实现企业的最大化经济效益。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废旧物资就是减少资源浪费的关键举措。如果电力企业不能对废旧物资产生的和处置提出解决方案,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浪费,甚至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3电力企业降低项目投资成本的现实需要

电力企业的生产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所采购的物资价值也比较高,如果可再利用物资得不到有效的再利用,将会造成物资的重复采购,库存占用高,资金回笼变得更加困难。因此,电力企业必须意识到,只有制定高效可行的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对废旧物资进行再利用,才能够减少资源的浪费,降低项目的投资成本。

2.4电力企业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的需要

如果不能将废旧物资纳入到电力企业的资产管理中,就一定会产生废旧物资的浪费和流失,尤其是那些体积较小的废旧物资流失更为严重,但这些小部件在电力设备更新换代时,往往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资产的流失最终会影响到公司的利润,所以这就需要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的管理体系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从而最终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应对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废旧物资的种类繁杂而庞多,涉及企业生产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对电力企业而言,废旧物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优化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难点。而且废旧物资管理本身还会涉及公司内部的许多既有利益集团,而这些利益集团谁都不愿放弃既得利益,这种阻碍也成为废旧物资管理的一个难点所在。因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

3.1转变原有旧观念

电力企业要先对内部的思想进行整顿,各公司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的宣传,努力让员工认识到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基层员工的观念和意识亟需转变。只有全体员工都以企业为家,关心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才能产生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和员工收益最大的双赢局面。因此,要想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就必须先从思想上进行革命,让企业和员工都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势在必行。

3.2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切实有效的制度是一切行为的纲领,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相关业务流程以及各个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等。通过形成废旧物资管理业务的规范,有效引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从而能够有效规避目前废旧物资存在的弊端,减少废旧物资浪费以及资金的流失,并且能够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和惩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使废旧物资管理的各项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图1来设置废旧物资处置流程。

3.3建立联合监督机制

为发挥物资管理部门对废旧物资的跟踪与监督机制作用,应由企业领导带头,让各个部门的领导参与到废旧物资管理中来,可以采取多部门联合实物盘点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废旧物资的检查和抽查。并且要发挥各部门的相互监督作用,确保所有废旧物资登记在册,有账可查,而且是账实相符。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就要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甚至予以重罚。这样才能确保废旧物资得到有效的管理,实现企业的资源配置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4建立废旧物资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深化应用,原有传统的手工记账已被计算机所取代。因此,对于废旧物资管理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采用信息化手段,固定废旧物资管理流程,让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化和系统化。通过对废旧物资管理业务现状、信息系统业务支撑情况分析,提出废旧物资交接、处置计划上报、竞价过程、销售订单管理、销售出库等业务环节的业务系统信息化改造方案,在ERP系统中增加废旧物资交接、处置计划上报、销售订单、销售出库等功能,优化调增电子商务平台竞价过程功能,实现ERP系统与电子商务平台在废旧物资处置业务中无缝衔接,实现与财务资产报废产业务、废旧物资处置收入账务处置等业务流程全部在系统中开展。通过系统来加强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并且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资源共享。

4结语

综上所述,要加强电力企业的废旧物资管理,必须将废旧物资纳入到电力企业资产管理中,而且要作为重要的一环进行管理。同时在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地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让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参与到管理工作中,并辅助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相信一定能够让废旧物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变废为宝,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王春波 单位:江苏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程涛.废旧物资管理实践效果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24).

[2]吴玲娟.浅谈电力企业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意义[J].科技信息,2011,(29).

第5篇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器械和各种便携设备日益普及,电池在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其使用量亦随之大幅度上升。以干电池为例,目前全世界的年总产量为250亿只,我国是世界电池第一生产大国,占全世界电池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据统计,1998年我国电池年总产量已达140亿只。

电池在制造过程中耗用了大量的金属,Zn,Mn,Cu,Pb,Cd,Hg,Ni等(见表1)。电池用完后,其大多数成分仍以各种形式保留在电池中,如果把废电池当作垃圾丢弃,一方面,其中的Hg,Pb,Cd等金属都是环境保护所严格限制的物质,泄漏到环境中,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这些有用的金属资源就被白白浪费了。据报道,我国干电池生产年消耗锌接近25万吨,约为年锌总产量的15%左右,其资源价值十分可观。另外,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仅全国手机和免提电话每年淘汰的废电池就达千吨之多。其中大量的废镍镉电池、锂电池回收利用价值很大。

表1常用电池介绍

电池品种电池表达式

原电池锌锰干电池Zn|NH4Cl,ZnCl2|MnO2

碱性锌锰干电池Zn|KOH|MnO2

锌-银电池Zn|KOH|Ag2O

锂电池Li|MnO2,Li|CF2

锌-汞电池Zn|KOH|HgO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Pb|H2SO4|PbO2

镍-镉蓄电池Cd|KOH|NiOOH

镍-金属氢化物电池Ni(OH)2|KOH|M(H)

锌-氧化银电池Zn|KOH|Ag2O

锌-空气电池Zn|KOH|O2

由于资源紧张和治理环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予以高度的重视,废电池的管理刻不容缓,如何使废电池资源化和无害化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一些大中城市开始回收废电池,在商场、居民区、学校等处设立废电池回收箱,已初见成效,但尚属起步。1999年在清华大学召开的“废电池环境管理研讨会”上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以规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曾委托清华大学调查国内废电池的产量、流向及种类,为制定有关政策作准备。

二、废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简介

1.锌锰干电池

1.1湿法冶金法

该法基于Zn,MnO2可溶于酸的原理,将电池中的Zn,MnO2与酸作用生成可溶性盐进入溶液,溶液经过净化后电解生产金属锌和电解MnO2或生产其它化工产品、化肥等。湿法冶金又分为焙烧—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

焙烧—浸出法是将废电池焙烧,使其中的氯化铵、氯化亚汞等挥发成气相并分别在冷凝装置中回收,高价金属氧化物被还原成低价氧化物,焙烧产物用酸浸出,然后从浸出液中用电解法回收金属,焙烧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反应为:

MeO+CMe+CO

A(s)A(g)

浸出过程发生的主要反应:

Me+2H+=Me2++H2

MeO+2H+=Me2++H2O

电解时,阴极主要反应:

Me2++2e-=Me

直接浸出法是将废干电池破碎、筛分、洗涤后,直接用酸浸出其中的锌、锰等金属成分,经过滤,滤液净化后,从中提取金属并生产化工产品。

反应式为:

MnO2+4HCl=MnCl2+Cl2+2H2O

MnO2+2HCl=MnCl2+H2O

Mn2O3+6HCl2=MnCl2+Cl2+3H2O

MnCl2+NaOH=Mn(OH)2+2NaCl

Mn(OH)2+氧化剂MnO2+2HCl

电池中的Zn以ZnO的形式回收,反应式如下:

Zn2++2OH-ZnO2-Zn(OH)2(无定型胶体)ZnO(结晶体)+H2O

1.2常压冶金法

该法是在高温下使废电池中的金属及其化合物氧化、还原、分解和挥发以及冷凝的过程。

方法一: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废干电池,先使汞挥发,然后在较高的温度下回收锌和其它重金属。

方法二:先在高温下焙烧,使其中的易挥发金属及其氧化物挥发,残留物作为冶金中间产品或另行处理。

湿法冶金和常压治金处理废电池,在技术上较为成熟,但都具有流程长、污染源多、投资和消耗高、综合效益低的共同缺点。1996年,日本TDK公司对再生工艺作了大胆的改革,变回收单项金属为回收做磁性材料。这种做法简化了分离工序,使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干电池再生利用的效益。近年来,人们又开始尝试研究开发一种新的冶金法——真空冶金法:基于废电池各组分在同一温度下具有不同的蒸气压,在真空中通过蒸发与冷凝,使其分别在不同温度下相互分离从而实现综合利用和回收。由于是在真空中进行,大气没有参与作业,故减小了污染。虽然目前对真空冶金法的研究尚少,且还缺乏相应的经济指标,但它明显克服了湿法冶金法和常压冶金法的一些缺点,因而必将成为一种很有前途的方法。

2.镍镉电池

Ni-Cd电池含有大量的Ni,Cd和Fe,其中Ni是钢铁、电器、有色合金、电镀等方面的重要原料。Cd是电池、颜料和合金等方面用的稀有金属,又是有毒重金属,故日本较早即开展了废镍隔电池再生利用的研究开发,其工艺也有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主要利用镉及其氧化物蒸气压高的特点,在高温下使镉蒸发而与镍分离。湿法则是将废电池破碎后,一并用硫酸浸出后再用H2S分离出镉。

3.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的体积较大而且铅的毒性较强,所以在各类电池中,最早进行回收利用,故其工艺也较为完善并在不断发展中。

在废铅蓄电池的回收技术中,泥渣的处理是关键,废铅蓄电池的泥渣物相主要是PbSO4,PbO2,PbO,Pb等。其中PbO2是主要成分,它在正极填料和混合填料中所占重量为41%~46%和24%~28%。因此,PbO2还原效果对整个回收技术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还原工艺有火法和湿法两种。火法是将PbO2与泥渣中的其它组分PbSO4,PbO等一同在冶金炉中还原冶炼成Pb。但由于产生SO2和高温Pb尘第二次污染物,且能耗高,利用率低,故将会逐步被淘汰。湿法是在溶液条件下加入还原剂使PbO2还原转化为低价态的铅化合物。已尝试过的还原剂有许多种。其中,以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法较为理想,并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还原过程可用下式表示:

PbO2(固)+2FeSO4(液)+2H2SO4(液)=PbSO4(固)+Fe2(SO4)3(液)+2H2O

此法还原过程稳定,速度快,还可使泥渣中的金属铅完全转化,并有利于PbO2的还原:

Pb(固)+Fe2(SO4)3(液)=PbSO4(固)+2FeSO4(液)

Pb(固)+PbO(固)+2H2SO4(液)=2PbSO4(固)+2H2O

还原剂可利用钢铁酸洗废水配制,以废治废。

Ni-MH电池、新型的锂离子电池随着近年手持电话和电子设备的发展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日本,Ni-MH电池的产量,1992年达1800万只,1993年达7000万只,到2000年已占市场份额的近50%。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大量的废Ni-MH电池产生。这些废Ni-MH电池的正、负极材料中含有许多有用金属,如镍、钴、稀土等。因此,回收Ni-MH电池是十分有益的,有关它们的再生利用技术亦在积极开发中。

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对电池的需求只会增多而不会减少,随之造成的电池污染和天然能源的消耗也将大大增加。各种回收利用技术虽日臻完善但毕竟治标不治本。因此科学家们提出了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是指近年来已投入使用或正在研制开发的一类高性能、无污染的电池。目前已经大量使用的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正在推广应用的无汞碱性锌锰原电池和可充电电池都属于这一范畴;正在研制开发的聚合物锂或锂离子蓄电池、燃料电池、电化学贮能超级电容器等也可列入这一范畴。

从普莱德发明第一只铅蓄电池以来,化学电池已经有了140年的历史,其家族也日益壮大。但是,大量生产电池而造成的资源消耗和废电池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早在1992年,巴西召开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就已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与地球和谐相处,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工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加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废电池回收技术,扩大回收范围,即使尚无能力处理的也要有相应的措施,如填埋处理等。回收技术应朝着降低成本、尽量避免二次污染的方向发展。同时走发展新型绿色环保电池之路:发展高能量、无污染的绿色电池,在制造之初就将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控制在最小。从而使生产和再生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做到利于民又无害于民、无害于自然。

参考文献

1郭延杰.日本废电池再生利用简介.再生资源研究,1999,(2),36-39

2陈为亮,戴永年.废旧干电池的综合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研究,1999,(1),30-34

3马永刚.废电池环境研讨会综述.中国物资再生,1999,(11),19

第6篇

关键词:电影衍生产品;消费;符号;文化认同

1购买电影衍生产品的消费心理

在消费心理上,有一部分消费者是因为文化认同而购买衍生产品,也有一些消费者是由于形成了持续不断的购买习惯而收藏电影衍生产品,还有一些消费者是由于炫耀心理作祟。更多的消费者认为电影是视觉的,纵使看再多次仍然无法满足想拥有的心理,而电影衍生产品是有触觉的,是可以感知其实际存在的。电影画面与场景凭借衍生产品实体化,消费者购买电影衍生产品可以藉此满足想拥有这部电影的想法与感觉。

个人的消费会受到那些在家庭、社会阶级、亚文化团体、种族、生活方式、朋友、职业团体、和个人所属的团体中的成员的影响结果。在消费的层次上,物品本身是没有性格的,只有在人们消费、使用时,才会赋予物品意义,物品也才会有其社会关系。也因此,在讨论衍生产品的社会层次时,消费者行为特质便显的异常重要。

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理论中提到:“它是一面镜子,它所忠实反映的,不是人的真实形象,而是人对自己所欲望的形象。”

因此,我们可以说当消费者购买、收藏与展示这些电影衍生产品时,期望展现的一种形象是消费者所期望的形象,这个想象中的形象与消费者本身的形象并不尽相同,甚至相差甚远。人们可以通过消费具有自己喜欢的电影元素的衍生商品,获得一种发泄,甚至是精神上对于自身形象的重建。同样的,个人炫耀这一项消费行为因素,也有相似的心理原因,只是个人炫耀更明显的表现出自我想重现的样貌,明显且强烈的企图彰显自我。因此,这些消费行为在精神上使消费成为一种救赎,让许多人情绪得以抒发,具有想象的自由,展现自身所期望的特质。

除此以外,消费者消费电影衍生产品也可能出于角色扮演的行为需要。角色扮演与自我炫耀相似之处是,两者都通过消费物品,表现出一种自我喜爱且能够认同的样子,这个自我认同的样貌是从一个可模仿学习的样本,也就是电影中的角色形象而得到。

但是角色扮演和自我炫耀最大的不同在于,有角色扮演欲望的消费者,除了满足平日不能表现的欲望之外,在重复电影情节或行为的扮演过程中,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再学习的过程。从电影玩具与人物的角色扮演中,消费者重复加深对于电影情节、人物性格与关系的情境与记忆,更加深对于电影情节或种种设定的认同,同时更加强社会化的种种能力。因此消费者透过角色扮演的过程,一方面满足的自我意识的欲望,一方面也学习社会化的模式。

最后提到消费社会中的重要心理因素,心理投射与消费满足的过程。在消费心理学中,消费者从受到刺激到进行购买的行为之间,可能会有复杂的心理运作。这些复杂的心理运作如同上述几种消费心理。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衍生产品并有获得满足的感觉是因为电影衍生产品将电影真实化、具体化与商品化。电影并没有直接广告电影衍生产品,但是经由消费者对电影的阅读、解读与转换之后,购买电影衍生产品会带给消费者企图去占有的心情与满足感。在消费者行为的观点里,认为消费者消费动机中有一种是拥有的需要。特别是收藏者,拥有的物品在连结一个人与其过去的经历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这些东西的取得可以保存记忆,甚至是帮助怀旧。

总之,电影与电影衍生产品乍看之下是不相等的,没有连结的两样东西。电影的镜头语言、剧情与演员表演创造了一种生命,抒发创作者的想法与理念。而电影衍生产品却只是使用电影的角色或标志,制作成各式各样的商品。电影有其生命与意义,电影衍生产品却只是个有个商标或品牌的商品。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是对于某部电影很热衷,甚至有收集或收藏嗜好的消费者言而,电影与电影衍生产品是相互连结的。当这些消费者欣赏、把玩与收藏这些衍生产品时,会直接连结到电影画面。这也是许多电影的电影衍生产品可以在电影下片之后经过十几年仍然有其消费市场与价值的原因。

2电影衍生产品与符号消费

文化相关产品之所以受到众多的讨论在于消费与使用的同时,产品所附带的文化意义与符号解读是否也随之传递。

当消费者喜爱并消费某项电影的衍生产品时,也许原本只是受到电影或是商品造型的影响而进行消费,但是这些商品背后所承载的意义会渐渐进入消费者的观念与意识里,这是一种无形且缓慢的影响,但是并不能因为其影响缓慢而忽略其影响力的存在。相同的,对于部份消费者而言,能引起消费动机的,是其符号所承载的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明显的文化特质,也可能是隐含的跨文化意义。购买、使用电影衍生产品的消费者更强调宣告一种特征,一种身为一种东西的“迷”(fans)的宣告。这种宣告不单是生活品味,也是种人格特质、社会地位、群体认同与消费风格的宣告。

追根究底,基本上电影工业具有一种工业生产的模式:生产-制造-销售-利润-再生产。电影让观众在观看时有一种想象的空间,建构出一种氛围与情绪,塑造一种超越真实的情感与体验。电影促使人们渴望购买相关的商品,并且消费或使用起来能让自己就像是电影中的人物或角色。电影的画面与角色成为一种有意义的符号,而电影衍生产品便是将这种符号具体化,成为一种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形成一种商业机制。

在符号消费体系下,电影衍生产品所引发的消费行为,是借着商品符号来宣告一种身分,而这样的身份与以往法兰克福学派所强调的阶级有所差异。阶级的分别有一套完整由经济、社会、文化等相互影响与培养的过程和变化,但是在鲍德里亚的观点里,通过消费所显示的并不是一种完整的阶级差异,而只是一种表面的,可以由符号消费而界定的身分差异。

因此从消费的角度来看时,消费者通过消费一些有附加意义的符号商品时,能借此表现的并不是阶级上的差异,而只是一种标志,一种社会上的群体所共同认可的身份上的不同。这种差别不像阶级那样具有难以改变性和流动性,因为身份并不涉及经济、政治或文化结构体本身,其中的差异只是是否前去消费某些商品。其实,这是一种通过符号消费所造成的现象,一种表面的、让人眼花缭乱的假象。因此实际的社会阶级、财富、身分越来越难从外表被一眼判断出来。相同的,通过消费电影衍生产品而去显示或炫耀身份或品味的消费者,在社会地位上不一定身处在某一阶级,而这样的消费者,也许是真的很喜欢某部电影,但也许只是把电影的符号当作自我装饰的一部份。

参考文献

[1][法]尚·布希亚(JeanBaudrillarad).林志明译.物体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法]让·鲍德里亚(JeanBaudrillarad).刘成福,全志刚译.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英]迈克·费瑟斯通.刘精明译.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电网公司SG186营销系统的全面应

用,电力企业售电量、电价执行、线损管理以及电费管理等

营销业务已全面实现信息化,对大量繁杂的营销数据进行核

查分析已成为营销稽查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SG186营

销系统是一套以实际营销业务应用为基础的面向工作流的

系统,导致很多营销稽查人员无法找到准确的工作切入点,

给数据分析和稽查管控带来不便。电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在

电力营销中的作用突显而出。

论文关键词:电力营销;营销稽查信息;稽查监控;

电力营销工作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作业分散、流

程复杂、时效性高、与客户接触点多等特点,容易发生因人

员业务素质、政策理解、工作态度等差异,导致政策或标准

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了保证营销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电

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作为一种集中、统一的实时稽查监控手

段应运而生,该系统对营销关键指标、工作质量、服务质量

进行集中监控与稽查,规范员工营销服务行为,规避违规用

电情况,净化供用电环境,塑造品牌形象,实施成效分析显示,

稽查监控系统的应用是减少差错、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是

一个能有效提高营销业务的管控力、加强日常业务的执行力,

提升客户服务的监督力的有力武器。同时也可以促进营销整

体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营销信息稽查系统概述

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具体业务是通过稽查主题管理,完善

稽查监控主题库,利用稽查主题库所提供的主题,对供电应

急处置、经营成果、营销工作质量、营销服务资源中不正常

现象以及应用系统产生矛盾数据进行监控与稽查,提交可疑

问题;利用发现的可疑问题,通过稽查任务管理,实现档案

修正、营销制度完善。最终对电力营销工作产生的经济效益

和管理效益进行评价。营销稽查监控系统既实现了与SG186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紧合,又与用电采集系统、数据中心数

据、收费平台进行了连接,实现了各部门、各专业营销数据

的全面集成。从而可以对营销经营指标、工作流程关键节点、

数据质量、服务资源等营销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稽查监控。

系统可以根据管理者不同时期的管理要求灵活设置各项监

控指标阀值,还可以按照月、周、日的监控频度对不同营销

业务进行监控,可满足不同营销业务的管理要求。通过监控

对供电质量、保障能力存在异常的供电单位、线路、台区、

客户,以及重大服务事件进行稽查监控,查找异常原因,采

取措施,提高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包括供电质量及停

复电情况、重大事件及紧急情况处理,对新装增容及变更用

电、供电合同管理、抄表管理、核算管理、电费收缴及账务、

用电检查管理、95598业务处理、资产管理、计量点管理、

计量体系管理、电能信息采集、市场管理、档案信息管理(信

息管理论文)、报表管理监控等业务主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

控。系统包括10个业务类,抽象出7个功能域、39个功能项、

146个功能子项、5类非功能需求、5个监控主题类、27个监

控主题子类、126个监控主题、187个监控指标,。

二、部分功能在营销体系中具体的应用

1、居民大电量:依我县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2013年

全县居民生活售电量167803万千瓦时,其中城镇居民生活

售电量为10223万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售电量为157580

万千瓦时,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202千瓦时,农村居民生

活户月均用电量122千瓦时,冬夏空调及取暖用电高峰时期,

城镇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317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户月

均用电量188千瓦时,依据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状况,我

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居民大电量主题中设置监控阀值

600千瓦时,对于每月户用电量超过6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

现场稽查或派发异常稽查工作单,自2013年5月份我公司

开展此项业务稽查以来,共计查处违约用电及定比定量不合

理的用户389户,追补违约用电费38.88万元,更改定比定

量不合理用户149户,有效的堵塞了营销中的管理漏洞,提

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

2、农排大电量稽查主题,我县为农业排灌大县,农民

自留地较为分散,排灌呈季节性较强,排灌主要集中在每年

的春冬两季,主要为一变一井,或一变双井,每台机井平均

负荷为32KW,排灌高峰用电时期月均机井用电量达到8500

千瓦时以上,处于农排低谷时期,89%用户用电量为0千瓦

时,根据我县农排的实际状况,我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

在农排低谷时期设置监控阀值为1000千瓦时,在农排低谷

时期阀值超过10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现场稽查,自营销稽

查监控系统上线以来,共计查处农排用户违约用电现象37

起,共计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85.34万元。

3、超容用电主题,该系统设置超容用电量阀值为用户

的配变容量×用户使用天数×24小时。某大工业用户配变容

量为315+315,配变总容量为630千伏安,计量方式为高供

高计,两台配变合并用电,2013年1月该用户报停一台配变,

SG186中使用配变容量为315千伏安。2013年4月营销监控

系统中显示该用户4月份用电量为315500千瓦时,该用户4

月份理论用电量为315千伏安×24小时×30天=226800千瓦

时,,超容用电39.1%。公司稽查人员迅速对该用户展开现场

检查,经现场核实,该用户擅自将报停的配变启封用电。属

违约用电行为,追补基本电费315千伏安×23.3元=7339.5

元,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4679元,共计追补电费22018.5元。

三、结束语

通过营销稽查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我县供电公司在营

销稽查工作建立了事前有预测、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跟踪的

新型营销稽查监控体系。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全过程、实时的

在线监控和稽查各营销系统的数据质量,实现了营销稽查监

控的闭环管理,营销管控工作达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全面提高了营销业务管控力、日常业务执行力和客户服务监

督力。为电力企业“三集五大”改革和城乡营销一体化运作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石栋.营销稽查与电力系统营销管理[J].安徽电气

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7,12(2):77-79

[2].闫刘生.电力营销基本业务与技能[M].北京,中国

电力出版社,2002

[3].于崇伟.电力市场营销[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2

[4].张戈.电网经营企业客户盈利能力分析的必要性

[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6,(2)

第8篇

关键词:新形势电力市场营销存在问题改革策略

随着区域电力装机容量的快速增长,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持续下滑,电力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发电生产经营形势发生急剧变化,加上节能减排压力的增大,发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电力市场压力和财务成本压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作为市场营销工作人员,如何做好市场营销工作,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

一、当前电力市场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1.服务意识不强,沟通意识不够市场营销部门要主动及时地和各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同心协作、发挥合力的良好局面。对外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用户的联系沟通,及早了解国家政策,及时收集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安排电量计划,争取最大效益。

2.市场营销观念落后发电企业长期形成的不重视用户需求的作风,导致企业存在着以生产为导向的营销观念。市场营销是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是发电企业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的价值体现,因此,市场营销也是发展,而且是更直接、更现实的发展。要坚持企业经营以市场营销为先导,不断开拓市场,提高经营效益,强化发展基础,实现企业价值。

3.市场营销手段有限由于发电企业对用电市场及用户消费需求、用电潜力分析不够,市场开发的力度不够;对用户用电变化不能及时掌握,对用户用电潜力挖掘深度不够。营销人员应善于收集、整理、分析来自各方面的市场信息,在竞争中寻求发展的机遇、争取电量的机会和调整电价的时机,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4.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仅局限于少数职能部门,没有形成全员营销市场营销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市场营销工作的成效与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要进一步增强全员营销意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的市场营销工作。齐心协力争取电量、抢占市场、确保电价执行到位、足额回收电费,获取企业最大经济效益。

二、做好电力市场营销工作的改革策略

1.要强化市场意识,转变营销观念多年来电力企业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使得电力企业的领导和员工安于现状,无竞争意识,仍存在垄断经营管理的优越感。因而电力产品销售困难、供电服务质量差、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电力需求的增加,这些都制约着电力销售,使得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传统的电力市场营销观念已经不能解决当前电力市场的矛盾,要尽快从旧的营销模式中解放出来,研究市场规律,树立新的竞争观念、服务观念、价值观念、效益观念,要尽快建立高效、有序、便捷的营销体系。要摆正与客户的关系,树立客户至上的思想,认清供电企业中生产、计划、调度、财务、销售、服务等部门都是市场营销活动的组成部分,只有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才能形成营销工作的良性发展。

2.重视员工的素质教育,定时地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电力企业必须重视员工的素质教育,定时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使职工在思想认识上更加以客户和市场为重点,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将电力客户与供电企业的地位平等起来。电力职工要不断注重市场研究,学习法律法规,研究国家政策,熟悉市场规则,勇于开拓市场。要树立竞争意识,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先,在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最后要主动进攻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在思想认识上要以客户和市场为重点,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如方便客户的电费结算和用电查询、取消人情电等。

3.以“人民电力为人民”为服务宗旨,以优质服务赢得用户服务就是品牌,是企业形象的支撑点。优质服务是电力企业营销战略的重中之重,电力企业是直接为广大公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更应把优质服务作为开创营销新局面的自觉行动,并体现在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在电能流向客户的过程中,既要提供电力产品的售前宣传和咨询服务,免费为客户提供用电规划、设计、材料运送等服务,同时又要在电力产品出售后作好定期检查和回访,对于客户在用电过程中的突况要及时作出响应,坚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施全天、全面的服务,对突发问题做出最迅速的抢修和解决。

4.电力市场营销做到服务电网,造福社会电力市场营销要树立品牌意识,重视企业形象,做到服务电网,造福社会。第一,注意处理好与政府部门、电网经营企业、投资者、竞争伙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共赢。第二,有效利用人员推销,尽可能向政府部门争取更多的计划电量;向网公司多争取超发电量;向大用户推销电力产品,合理争取直供电量,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第9篇

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城市的住宅建设不断加快,新区、小区、别墅、公寓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我们古城__新区的高级豪华公寓别墅——__也应运而生。__是香港新继发展公司陶哲甫先生投资2000万美元建造的高级豪华建筑群,占地13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包括6幢18层高级公寓,88幢独立豪华型花园别墅以及其它配套的商业购物康乐中心。__已成为江南迄今最大的高级公寓别墅群,它深受来苏的投资商及中外宾客的青睐,同时也为__工业园区的海外客商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促进了工业园区的建设进程。

物业管理作为高级房产投入使用后的综合管理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已逐渐开始兴起。在国外、境外物业管理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如香港的简福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都是二十多年前香港房产成为炙手可热时的产物。物业管理公司就其性质而言,应该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营方式是“自负盈亏”。它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尤其是在中国房地产兴起时期,这一服务机构是不可缺少的。它的管理职能应该社会化,将来势必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从而代替仅管收费而不管服务的“房管所”的管理模式。

我受南京金陵旅馆干部学院的委托,参与__的物业管理建设。针对这一新课题,我进行实践和研究,并赴新加坡和香港实地考察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目的是在结合国内的情况,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之路。

首先,解决了物业管理混同于酒店管理的模糊认识。我们有针对性地对中层管理干部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我国每年有数千万平方米的住宅楼平地而起,加强物业管理迫在眉捷,这是一个十分现实又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因此,必须使管理干部认识到,只有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维修保养技术来管理物业,使环境、治安及房屋道路维修等服务性项目的功能都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使客户有一个舒适安全便捷的入住环境,才称得上是成功的物业管理。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针对客户的需求及日常工作职能范围的不同,我们管理公司组建了安全部、管理服务部、物业部及商业服务中心,确立了管理和经营两大部分。管理方面的三大部侧重解决公寓别墅的治安管理、日常清洁及所有房产的维修保养等事宜;商业中心则侧重为饮食区、娱乐区、超级市场、商店等配套设施,包括一些委托、代办服务等。这样,就使生活区域内所有业主(住户)皆感到清洁、舒适、方便、安全。

二是抓好公司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健全制度,划分职能,建立台帐,标准规范,安全控制,加强检查等等。如管理服务部组建起一支有10名PA清洁工的队伍,负责清洁垃圾搞好室内外的保洁,做到日出日清。袋装垃圾、封闭垃圾箱,由__新区环卫服务公司代清代运,做到箱满即清。班长定时巡查报告,做到当日问题当日解决,保证环境的整洁。

三是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我们把队伍素质建设和提高骨干的领导艺术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握住先培训后上岗,上岗后再培训提高这一关。公司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培训。比如安全部的“护卫人员基本保安条件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我们制订要求护卫人员应知事项:要求护卫人员明确知道他所管辖的每一角落工作怎样执行;要使他们体会到他所表现的公正一定会受到公司的全力支持,因而无论对待任何人士,都应该光明正大、处事严谨。护卫人员应该明白他所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措施全操纵在他手里,他必须时常加倍留神,熟知下列各点:

1、他所保卫的准确范围——包括公寓住宅之认识、入口、别墅、梯间、出口。

2、如何通知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救护站和控制中心。

3、护卫人员所拥有的法定权力和限制。

4、所有公寓门户及火警通道。

5、所有警铃系统及电话的正确位置和使用方法。

6、应知救火龙头、灭火器材的位置及如何使用。

7、留意危险性物品及施工单位“动火”所有地点。

8、怎样利用及控制灯火系统。

9、基本的救伤常识。

除上列各点外,还要求护卫人员对怎样履行职务以及制服、仪表要求、巡视报告、入口控制等重要环节,能够全面掌握。所以护卫人员的素质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安全员的专业培训,公司在钥匙管理、户籍管理、会客制度、消防治安等方面落实得较好。九四年度__安全部被市公安局、 人事局评为先进集体。

四是抓好房产维护管理工作。我们物业部专设几名工程人员负责公寓、别墅房屋的维修管理。在物业管理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房屋维修保养质量的提高完全有赖于工程人员的素质以及物业管理的质量意识。新建的房地产,较易发生的问题是管道漏水,水池水箱漏水等问题。在时间急,施工复杂的情况下,工程人员都能不厌其烦地为住户服务,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工程人员制订了保质量工作规划,对__范围内的所有设备进行自查、抽查、维修,定期进行保养,保证设备运转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五是与业主(住户)签订公约,并由住户代表成立管理委员会,重大的问题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监督合约的遵守执行。如垃圾的处理、噪音的干扰、宠物与停车的管理、建筑物修理维护、搬家规定、保安与公寓内工程及工人的管理等等,要求住户均按照签订的公约严格执行。

第10篇

一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第11篇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第12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纠纷法律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表现

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此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国住宅小区的兴建,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入我国内地。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物业管理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物业管理”呢?根据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①

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呈上升趋势,且案件纠纷的类型也呈现多元化。下面我们谈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表现;

1、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多,且形式多样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1)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索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的数量较多;(2)维修公共部位费用分摊的纠纷;(3)小区停车位收费及其权属引起的纠纷;(4)业主违章搭建引起的纠纷;(5)业主在小区内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6)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7)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产生的纠纷;(8)业主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侵权纠纷;(9)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中所引起的纠纷;(10)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管理协会之间的纠纷等。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多的纠纷案件呢?原因又何在呢?后面我们再详细分析。

2、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标的额也不断增加

伴随着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诞生。此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而物业管理纠纷也在逐年上升。以北京市各人民法院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物业管理纠纷案每年都不断上升,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可见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纠纷也在不断的上升,其原因有何在呢?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复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众多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参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各责任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具有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就是调整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等责任主体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物业公司、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建筑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包括三个方面:(1)物。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2)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物业管理行为引起的管理服务活动;(3)智力成果。包括小区、大厦的荣誉称号、奖状、奖品等。如:同升湖山庄被评为“国际花园社区金奖”,“湖南省优秀管理示范小区”。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同是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包括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协会的权利义务。物业法律关系即涉及到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委托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等。而在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物业管理立法又比较落后,这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以上是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日常管理与服务中的一些常见的表现,下面来具体

分析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1、业主和物业的定位不清、服务不规范不到位

在法律层面上双方不能明确自己的主体身份,往往是谁主谁辅,谁上谁下。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在观念上使的双方原本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了错位,而这种合同关系又体现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上。但有些物业公司却发生了角色的错位,往往以管理者自居,以为物业管理公司突出的是管理而不是服务。再加上大部分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建自管的,自始就与业主有些对立。还有些物业公司是由房管部门转制而成的,他们在思想上还没有形成服务的观念,对业主提出的意见不是主动沟通、积极化解纠纷,而是态度强硬或者是相互推诿,造成了业主的不满。而对业主而言: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正确观念和消费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有些物业公司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或技术不过关,对业主需要维修的东西,不能够给予及时的维修。如我们小区业主家的红外报警器坏了,业主就打电话到前台,物业公司也派人来查看了,把主机拆下来拿走了,但好长时间没有回应,后业主又打电话到前台询问,得知主机坏了,需更换。业主好大的火气,“为什么不早告诉我”。你们不搞好我就不交物管费。我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求助要及时答复,不要一拖再拖,这样只会造成不愉快。还有大部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服务不规范、不到位,也引起了大量的纠纷。物管企业的财务收支不透明、侵占业主的公有收益甚至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如本公司是一个国际花园社区,环境优美,到这里来拍婚纱照的特别多,物业公司就对这些专门负责拍照的照相社进行了收费,收的钱归了物业公司。我认为物业公司这样做侵犯了业主的权益,是违法的。

2、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规范

物业公司在和业主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不够细化,且出现不平等条款。

(1)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

如某小区的一位业主,今年8月初下班后将电动车停放在住房楼下的坪里,第二天上班时发现电动车被盗。并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可物业公司的人说他们没有替我保管电动车的义务。根据该案例,该业主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该案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只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其所承担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同时,业主可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特定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对电动车才负有特定的保管义务,一旦丢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该案物业公司承担电动车被盗的损失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己证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即使有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小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配齐安全防范设备及人员,加强安全防范义务。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小区内失窃等治安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规定的少,或不明确。发生争议后,业主往往以财物失窃为由拒交管理费,物业公司以已履行了相关防范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

(2)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

如某小区的一块空闲场地被物业公司改造成了停车场,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协商,由物业公司管理并收取停车费,所收款项物业和小区业主三七分成,但需给业主停车一定的优惠。但后来物业公司并未兑现承诺,还擅自提高了业主停车费。双方纠纷不断,闹的不可开交。

在此之前,关于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是业主共有相关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上的缺位。在以往的生活实践中,我们看到,小区的车库、车位通常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处分小区车库、车位,并且取得收益,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不平等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来确保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

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自己管理或者聘请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

3、物业行业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在的物业管理中大量存在质价不符,收费与服务水平不一致。“北京市消协于2005年首次对全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业主评价为服务管理“差”的物业公司中,有数家公司为二级资质物管公司。服务与收费倒挂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物业公司收着高级资质的物业费,却只干出低级资质的活。”③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和服务标准应相适应。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或同一个资质的应该有一个相同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双方在合同中应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约定清晰,避免纠纷出现时无所适从。

4、物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尚未完整、系统地建立起来,加上人们消费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所以纠纷会不断发生,且在法律适用上比较困难。而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又比较笼统,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只能作为参照。新的《物权法》虽弥补了《物业管理条例》的不足,但还未实施,目前来说只是一个法律条文,它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在日后的实践中进行检验。

二、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完善

以上分析了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几方面原因,基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将是尖锐而不可避免的。下面来对解决物业纠纷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享

在法律层面上,《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确认了双方是两个平等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不能简单的定位为谁上谁下,谁主谁辅。根据9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改成“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这几个小小的名称变化,却表明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由原来的“管理”变成了“服务”。

一直以来,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磨擦不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和业主对自己的定位与双方的权责关系不明晰。变“管理”为“服务”,物业公司明确了服务的职能定位,业主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双方关系的处理也就有了明确的指导。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建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推广“合伙经营”的理念,营造一种“合作伙伴”的氛围。让双方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双方都处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是合作伙伴,应该同舟共济,互为依存,合作建立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利益共同点”。

有了“利益共同点”,双方只有彼此“互不设防”互相信任,真诚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建立一种互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论是物业的所有者,还是管理服务的经营者,达成共同利益原则是永恒的原则.不论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应本着“”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让,友好的态度。

(二)规范合同内容,强化合同意识

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的内容,强化合同意识,为以后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也要用合同来确定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并且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签订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同时,业主应增强合同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文本,也是物业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准则,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所以,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的同时,尽可能细化合同的内容。使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应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作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双方都必须有强烈的交流沟通意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共同经营维护良好沟通环境,创造相互沟通的条件,以融洽双方彼此间陌生与误会,取得彼此间的认可和信任。因此,不管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有应重视和加强彼此间沟通,这样才能关系融洽,相互信任,和睦共处,尽可能通过沟通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三)完善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

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加强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管理,并且实行资质等级与服务标准和收费成正比。物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来规范其资质等级标准。物管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行业指导调和功能和“桥梁”作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检查的力度,来规范其人员的招聘的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收费标准。同时要大胆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管理新思路,推出“一体化服务”、“酒店式服务”等,使其成为一流的精英团队。

同时,建议成立一个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独立机构,其机构成员的人选由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的专家和物业管理协会的人员。其职责主要是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的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并且和物业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来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度。这样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物业管理行业不断的向前发展。

(四)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宣传与监督

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而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又比较笼统,对现实中的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备受关注的物权法的公布,必将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新《物业管理条例》也即将实施,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适应,新《条例》更加注意业益的维护。如: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对一些事项的决定和业益的保护等几个方面对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作了重要的修改,并且明确了物业公司“服务”的职能定位。

在《条例》的修改中很多地方都与物业公司的这种职能转变有关,比如说《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新的《条例》更加注意业益的维护。根据修改后的《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这为业主更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提供了便利,大大提高了业主的自主性。《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这样就能够避免各种私搭乱建行为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新修改的《条例》和《物权法》将从10月1日始实行。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对象来看,不仅有建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同样也有人员的管理,建议我国进行专门的物业管理立法模式较为实际。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模式来加以专门的规范和确定。

随着有关物业管理立法不断健全,当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发生纠纷时,便有法可依,使纠纷得到了有效、合理的解决。同时我们认为要改变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收费模式,形成市场竞争制收费模式。

其次,建议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引入保险机制来转嫁风险。因为物业管理是一个服务行业,即要给业主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又要对小区的公共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在管理与服务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小区停放的车辆被盗或被划破等。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会给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带来许多麻烦,并由此产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和无休止的纠纷。而保险的作用恰好是为了转嫁风险,当保险公司来处理风险事故时就可以为物业公司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减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所以我们要借签外国的保险机制在物业公司的运作的经验和好处。北京物业管理协会经过半年的市场调研,研发出了物业服务公司的专项险种——《物业管理责任险》。该险种比原来的范围扩大了,列明了风险责任,在出现风险事故时责任划分非常的分明,避免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也使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和谐发展。

同时,也要加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法律知识,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再次,法律的监督一定要到位,这样才能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

总之,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竞争的朝阳产业。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不断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壮大。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依法治理物业管理市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物管协会内各项制度,章程,从宏观方面维护各公司的利益。国家立法机关也要加大物业管理的专门立法,当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不断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最终使“业主能够溶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之中,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够溶于业主之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页

2.张海港:《物业教育资讯》,北京亚太阳能教育发展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2007年4月,第12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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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海港:《物业教育资讯》,北京亚太阳能教育发展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2007年4月

3.张海港:《物业教育资讯》,北京亚太阳能教育发展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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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哲:《物业纠纷的膨胀法律为何难解》,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8版

6.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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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肖文明:《物业管理纠纷法律维权》,载中国法院网,2007年7月20日

10.张虹主编:《长沙物业管理》,长沙物业管理协会,2006年1—2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