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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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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论文

第1篇

1、都江堰文化遗产是古代人类文明经典,属性是水利文明

《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

建筑群类: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观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关联的建筑群。

对可以被批准为文化遗产的建筑必须的条件:

“可以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能够在一定时期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涉及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能够为一种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都江堰既是一座远在纪元前就在中国统一事业中发挥过巨大作用,在中国

和世界有着悠久历史意义的水利工程,又是一座生机勃勃科学美妙和自然造化人工斧凿相结合的浑然天成的建筑物;其巨大的效益一直延续至今的宏伟建筑,被公认为效益巨大,对环境有良好作用的“五好工程”的代表。80年代由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史研究会推荐并被批准为水利工程中的第一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都足以证明的都江堰的历史地位,并具备上述条件。

我们认为都江堰文化遗产是古代人类文明的典型,其内涵属性是水利文明,应从如下角度予以评价:

(1)都江堰水利工程创造了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水利型式,创造出独特的水工建筑艺术,并影响中国南方广大地域。

古代都江堰渠首及以下的各级渠道均为无坝引水工程,与天然河道类似的渠系布置蜿蜒曲折,而以石木和竹为主的建筑材料和工程结构均直接源于自然。

这类与自然和谐的工程型式展示了古代水利规划思想自然观的精髓,国外环境水利专家誉为:“亲自然的水利工程”。

无坝引水水利工程曾经是古代中国最普遍的水利型式。20世纪以来,现代水利技术逐渐取代了这一水利型式。许多天然河流被混凝土大坝截断,缺乏科学规划而盲目兴建一些供水工程甚至导致河流下游断流、地下水枯竭。在都江堰灌区变化则表现在顺应河流水沙特性的鱼嘴分水工程和湃缺控制工程,纷纷为闸门取代;近似于天然河流的渠道被混凝土的水渠取代。到20世纪末人们对现代水利工程负面后果开始反思,并谋求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与环境保护的有效结合。都江堰正好是留下的唯一这类工程的实例。

目前为止,世界上古老的灌溉文明基本消失,在大江大河上只有都江堰渠首还基本保留了无坝引水工程的建筑艺术特点,展示着古代文明中人与自然互相融合的建筑艺术的魅力。

(2)都江堰创造了成都平原的水环境,并对古代成都及周边城镇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有潜在的影响,是蜀文化的的特殊见证。

古代都江堰灌区的堰或河既是灌溉输水渠、排水渠也是水路通道,它们塑造了成都平原河流,为成都及周边14个县城及集镇供水、水运、环境和防洪的多种需求,并对城市规划和发展有潜在的影响,如成都以河流为骨架的街区格局便是例证。都江堰水系为成都平原提供了质量较高的景观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随着城市化进程,今后都江堰的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将在城市供水和环境保障方面有更大的发挥。

(3)都江堰丰富和衍生了其他文化,是多种古代文化的集中体现。

都江堰是世界唯一有2000多年历史而至今尚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古代水利工程。在某种意义上,都江堰得以延续,实际是管理的延续。都江堰的集权和专业化管理机制是历史时期形成的,是工程延续的基本保证。历史的传承表现了国家政治文化的某一侧面。古代都江堰在国家专业管理机构和灌区管理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纽带就是宗教神权。青城山道教文化与政治文化相互渗透,形成了二郎庙和青城山道教独特的文化现象,至今尚存的二王庙内有关工程管理的碑刻不乏这样的例证。

都江堰的历史价值还体现在集中政治文化、宗教文化和建筑文化的精华。由于都江堰管理需要,各时期兴建的建筑群落,如二郎庙、伏龙观,水利厅衙门均是古建筑精美的遗产。作为川西门户的都江堰市也与都江堰有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城市建筑与山与水相应成趣,极富特色。玉垒关、观澜亭以及索桥、南桥则是古代建筑艺术的精华。这些点面的建筑艺术与岷江与都江堰工程与河流共同构成了文化遗产主体。

2、都江堰文化遗产保护的难点与必要性

都江堰一直作为成都平原的灌溉工程持续发展和不断改造,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灌溉面积大幅扩展,渠首工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至今仍基本保留的都江堰正面临完全消失的厄运。

据了解,都江堰鱼嘴以上300米以远即将开工的紫坪铺电站和鱼嘴引水枢纽,恰好均在都江堰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范围内。这就引发出三个冲突:都江堰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作为正在运用的重要水利工程之间的冲突;都江堰景区范围与都江堰工程法定管理范围的冲突;都江堰三大工程(鱼嘴、飞沙堰、宝瓶口与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的冲突。

关于都江堰的定位问题由来已久。大约在1982年由娄溥礼总工程师主持审查四川省水利厅和都江堰管理局提出的都江堰渠首改建规划。该规划包括宝瓶口建闸、内外江建闸、紫坪铺电站等工程,如果实施将基本改变都江堰无坝引水的工程型式。该规划因为水科院专家陈述都江堰的价值定位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不可替代性而作罢。目前紫坪铺电站前期工程已经开工。紫坪铺电站建成之后对都江堰历史面貌的破坏将是彻底的,鱼嘴自流分水的景观荡然无存。因为电站运行的尾水将提高水位而鱼嘴将长期处于水下淹没状态。可以想见这是都江堰文化遗产的浩劫,我们不应该忽略由此引起的恶劣影响和来自各方面的谴责。难道我们真的就缺这一座水电站吗?

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是全新的营造或者有深刻的影响。已往我们水利工程建设及其管理运用对工程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考虑不足,而对它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更思考不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水利工程,其文化和历史价值也是资源的重要组成,是重要的民族和人类财富,对其实行合理利用和保护,是水利管理部门应有的责任。因为对水利遗产文化内涵的恰当定位,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需要科学地运用水利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来实现。达到都江堰的保护与利用目标,不是单纯地方政府或文物部门可以做到的。此外,水利部门对都江堰水利文明的保护和利用有效介入,也将有助于社会对水利事业的全面认识。

岷江水力资源开发和都江堰灌溉效益的保持和发展,是可以找到替代方案的,并不必以牺牲都江堰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为此,我们建议水利部对其发展规划予以关注,以避免今后不可挽回的遗憾在都江堰重演。

3建议

建设一处水利工程在现代是不难做到的,古代都江堰建筑艺术却是世界独有的,一经消失将永远难以恢复。因此,都江堰这座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古代水利工程应该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保护。

都江堰功能的定位: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水利工程两位一体。我们认为,解决二者之间矛盾的焦点首先在于实行水价值观念的转变。岷江水的综合效益、长远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综合价值都要远胜于目前主要着眼于增加灌溉面积来得显著,尤其是灌溉用水还可以从区域水资源开发、节水型农业工程、改变作物品种等方面来弥补。

为此,建议针对即将上马的紫坪铺水电站和鱼嘴引水枢纽,有关部门应组织各方面专家立即予以全面周到的再评估。都江堰及灌区的长远发展,也应从都江堰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定位,任何改造方案都应以不切断其历史延续性为出发点。

第2篇

1文化遗产犯罪的特点

虽然从本质而言文化遗产犯罪也属于犯罪的一种,但是文化遗产具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文化遗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具有特殊性。贝卡利亚将刑法法益分为国家法益、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3种类型[1]65。传统刑法主要保护的是以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文化遗产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任何针对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除了是对文化遗产所有权人个人利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公众所享有的文化遗产利益的侵害,即对以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社会法益的侵害。因此可以说,文化遗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除了传统犯罪所强调的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外,还包括对社会法益的侵害。其次,文化遗产犯罪的认定标准具有特殊性。毋庸置疑,文化遗产犯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制定,遵循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文化遗产相关行政法的规定,即具有很强的行政依附性,这是由文化遗产保护法所具有的行政法属性决定的。文化遗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有赖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违法性的前期认定,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法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刑法方可依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规定其是否属于犯罪。当然,这也是使刑法服务于文化遗产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文化遗产犯罪的后果具有特殊性。文化遗产是一种脆弱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任何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都将造成文化遗产的永久性灭失。之所以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与传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遗产能够实现对历史文脉的延续。文化遗产犯罪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和历史文脉传承的割裂,而且这种割裂具有难以修复性。

2我国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很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别是在刑法中也规定了相关条文,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当中。我国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的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对文化遗产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涉及对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盗窃、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等行为的规范。除了专章专节的规定,文化遗产犯罪还散见于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如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对走私文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中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第9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因失职而导致珍贵文物被损毁或流失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等。除此之外,我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化遗产的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刑事处罚条款,但多为简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文物保护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刑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2],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刑法缺少对文化遗产社会法益的保护

如前所述,传统刑法侧重于对以人身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的保护,然而,文化遗产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不同,除了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更是一种文化符号,承担着文化永续传承的功能[3]。通过法律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与传承,从本质上而言保护的是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文化权利,即对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社会法益的保护。而社会法益所要保护的并不限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当代人,还包括后代人,这些都是传统刑法保护理念所不能涵盖的。受传统刑法理念的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对文化遗产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秩序,这一点从刑法的章节安排就可以看出———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主要被安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当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文化遗产犯罪被认为是违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制裁文化遗产犯罪也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事实上,文化遗产除了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体现,更是一种脆弱的文化资源,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侵害的不只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是对文化遗产自身的损害以及对文化遗产所承担的文化传承功能的阻断,因此,刑法不仅需要维护文化遗产管理秩序,而且需要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离,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缺少对文化遗产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和文化遗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应有关注,因此未能触及文化遗产犯罪的本质,导致现有刑法对文化遗产的规范具有浓厚的管理色彩,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相对较弱,很多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得不到处罚,阻碍了刑法应有功能的发挥。随着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升,世界各国纷纷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立法保护。我国也将文化遗产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保护,《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但是刑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明显过窄,未将文化遗产的社会法益作为保护对象,无法全面反映文化遗产犯罪对文化遗产自身的破坏性和文化遗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的规定与宪法的理想还有一定距离。

2刑法规定的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非常有限

受传统刑法法益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只是部分地规定了文化遗产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很大一部分应当但没有被规定在刑法中的行为无法受到刑法规制。我国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包括6个条文共10个罪名,再加上刑法其他章节中有关文化遗产的4个罪名,共包括14个罪名。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时至今日,虽然刑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始终没有变化,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刑法的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打击犯罪、保护文化遗产的现实需要。一些新出现的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如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场所和文化空间的破坏等虽然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未被规定在刑法当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罪名,导致这些违法行为仍然游离于刑法可以惩处的范围之外。此外,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瑕疵,具体表现在:其一,对于文物的界定不统一。刑法在第324条规定了“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规定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规定了“倒卖文物罪”,在这3个条文中,刑法只是以相同的“文物”二字予以简单规定,但是仔细想来,虽然字面相同,但所指的对象是否也相同呢?如第324条所指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类,而第325条、第326条所指的“文物”显然与其在范围上是不同的。又比如,第324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提到了“名胜古迹”,名胜古迹是否可以归类为文物、与文物之间是何关系,对此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其二,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范围有限。如第328条规定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虽然刑法通过专门条款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予以特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几乎与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样,同样具有保护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由于没有得到刑法的明确规定而无法受到应有的保护[4]。

3现有刑法的规定难以预防文化遗产犯罪行

除了打击犯罪、教育犯罪人之外,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预防犯罪。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也理当体现这一原则,特别是基于对文化遗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的考虑,实现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潜在犯罪人形成威慑,使其不敢犯罪;二是重视对行为犯的惩处,通过阻断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实现预防功能。但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以上两个方面都未能充分体现。一方面,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处罚普遍较轻[5];另一方面,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的罪名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结果犯,以出现法定后果为要件,然而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应当是“防重于治”,如此规定不仅无法实现刑法应有的预防功能,而且无法适应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难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真正有效保护。

4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表现出“重物质、轻非遗”的特点,即重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而忽视从刑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从我国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只是在其他章节里零星、隐晦地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中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然而该罪的重点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民,其所涵盖的内容不止于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相关文化权利,如果将该规定简单地归结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这种理解本身就很牵强。我国刑法制定于1997年,而直至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才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进入法治视域,而作为保障性法律的刑法并没有及时对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调整。可以说,在文化遗产领域,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功能未能发挥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未能得到刑法应有的重视。也正是由于刑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失,直接导致学界在对待文化遗产这一问题时进一步分裂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关联。从本质上看,文化遗产应当是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统一整体,之所以作此划分,仅仅是为了方便理论研究。我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予以保护,这样的立法结构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极为不利,特别是在文化空间的保护问题上,刑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其弊端更加暴露无遗。比如,历史文化街区之所以具有保护价值,不仅仅是由于其内在的精美结构,还包括其中的人文环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应当受到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7]。但是,如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犯罪行为只按照故意破坏文物罪予以处罚,很大一部分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都将不受刑法的保护而为人们任意拆除,只留下星星点点属于文物的建筑,随着这些非文物的建筑的拆毁,街区当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逝,线状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将逐渐演变为点状的历史建筑,进而导致整个街区的消亡。

三、完善我国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对策

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理当成为实现文化遗产顺利传承与有效保护的强有力措施,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悖论已经成为预防、规制、惩处文化遗产犯罪的桎梏。对此,应充分考虑文化遗产自身以及文化遗产犯罪的特点,对现行刑法相关条文予以完善。

1扩充传统刑法法益理论,重视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

除了关乎管理秩序,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特别是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将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文化遗产自身价值属性的关注也提高了。由于文化遗产承担着文化传承的功能,因此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发展的法律,对文化遗产自身作为一个独立价值整体的保护也成为必然。在立法思想上,要突破传统刑法有关法益保护的理论束缚,立足于文化遗产对于人类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功能,确立个人法益、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协调发展的法益观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传统刑法保护的重点是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通过刑法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就需要在传统刑法的基础上,即在保护人类利益的同时,更多地对文化遗产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关注,实现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持续发展[8]。当然,落实到刑法的制定上,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应当对刑法的任务予以充实和完善。我国刑法在第2条即明确提出了刑法的任务应当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保护文化遗产所要实现的目的似乎与以上几个方面都相关,但又不完全对等,刑法目的的表述中对文化遗产自身价值的应有关注缺失了,应当将“保护文化遗产,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写入刑法,从而弥补刑法的这一缺陷并以此强化刑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功能。

2提高文化遗产犯罪的刑法地位,规范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设置

首先,应进一步规范刑法的规定,对文化遗产相关条文予以增、删、改。对刑法中文化遗产现有的罪名应予以梳理,将其与现实中新出现的文化遗产违法行为进行对比,使其适应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要进一步扩大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罪名的规定,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对于新出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针对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应将其及时纳入刑法的规定。其次,应调整立法体系,提高对文化遗产犯罪的重视程度。我国刑事立法体系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犯罪客体,同时结合犯罪的危害性和各相关犯罪之间的联系。体现在刑法的章节划分上,当某一类行为侵犯了相同的犯罪客体时,应当将其规定在刑法的同一章节当中。但是现行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定位不够准确和全面,如果将其简单地归类于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则对文化遗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理解难免有失偏颇,无法实现对文化遗产所表征的文化利益的保护。如上所述,文化遗产犯罪除了侵犯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对文化安全和文化利益的侵犯,因此最有效的办法是针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这一特性将其单列一章,如可以将其规定在“侵犯文化安全罪”当中,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再次,应完善刑法中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设置。一方面,对刑法中出现的专门术语应予以规范性解释,并与文化遗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契合,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与理解的准确性,这既是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对行政法依附性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严谨性、权威性的必然体现。另一方面,应丰富文化遗产罪名的内涵,扩大保护范围[9]。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应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相一致,除了增加新的罪名外,可以对现有罪名予以适度的扩充性解释,使刑法的规定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

3完善文化遗产犯罪的理论构成,发挥刑法应有的预防功能

要实现对文化遗产犯罪理论的突破和重构,有效发挥刑法应有的预防犯罪功能,就需要完善具体理论的设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主观过错方面,可以适当引入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某些文化遗产犯罪,可以不要求犯罪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这样的主观过错,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可认定为犯罪。其次,在客观方面,规定必要的危险犯。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更多的是对结果犯的惩罚,但是事实上文化遗产具有脆弱性和不可复原性,如果在出现犯罪结果之后再去惩罚犯罪,即便实现了刑法的惩罚功能,被损坏或破坏的文化遗产也无法恢复原状,人们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对文化遗产享有的文化权利也将无法实现。因此,刑法对损坏和破坏文化遗产且造成一定后果的结果犯予以制裁是必要的,同时,对那些包含有潜在危险的危害文化遗产安全的行为予以惩处也应当成为刑法制裁文化遗产犯罪的应有之义。现行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破坏和危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很少规定危险犯,基本都属于结果犯。危险犯强调的是一种事前救济,能够有效防止有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是结果犯这一事后救济手段所无法实现的。在刑法条文中有选择性地规定破坏或损坏文化遗产行为的危险犯,不仅是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使然,而且是刑法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刑法对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必然要求。此类规定能够使文化遗产得到及时保护,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对待文化遗产,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利于实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4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一整体保护

第3篇

关键词:文化整体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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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永辉,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J].体育学刊,2009(5):91-94.

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特点 发展

文化是历史的财富,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创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绝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彰显了独特的品格和气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共同对保存人类记忆,保护文化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全球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的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仅可以满足不同背景的游客体验各国、各地区文化差异的需求,也实现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都是近年来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课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法规立法规划。

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外还包括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空间。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来看,国内的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作用和意义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研究,不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内容之广泛、时间跨度之大、地区范围之广大大的领先与其它国家学者的研究。第二,从研究的侧重点上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较多的涉及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但是较少涉及到具体某个地区的具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横向的两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以及纵向时间迁移中某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历程。第三,从研究的范围上来看,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整个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从大局上把握事物的发展动向,指导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学者是以某个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我国是个东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因材施教”。第四,从研究的方法上来看,均无学者在文章中指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但通过对所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则为数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发展方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上特点。从上述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以后的研究的发展方向。笔者的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多为民族学,艺术学或政治学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介入较少,研究视角就较窄,造成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以及多学科结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国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多多倡议更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介入研究此问题,促进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保护措施的系统研究不到位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方面不利于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践的执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规范的理论为指导,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严谨的治学思路来开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较单一,文献综合分析法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论文撰写多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够。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实证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多多开展比较研究,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内与国外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寻求创新之处。

三、结论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的历史课题,如何在强势文化的冲击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体性,是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对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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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壮,牟延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J].西南大学学报,2008.

[3]李春霞.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

第5篇

[关键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16-0045-04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承载着历史的印记,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非遗濒危趋势日益严重,保护任务十分繁重。目前,非遗保护方式主要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立法性保护四种。生产性保护是指在不违背传统手工生产规律和运作方式、保证其本真性、整体性、手工核心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的前提下,使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部分传统美术类非遗项目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保护,①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生产性是这类非遗项目的共有属性,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人的手工创造来体现,只有在生产实践中,这些非遗的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等才能实现保护、传承和弘扬。在生产与经营流通等环节,非遗项目得到有效、健康的发展,从而达到科学保护,这是生产性保护方式的终极目的。

一、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探索

甘肃省作为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在漫长的历史变迁和民族融合中,勤劳智慧的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而又独具特色的非遗。自2004年开展非遗普查以来,经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统计汇总,全省共普查到非遗线索27075条,初步确立非遗项目4133项,囊括了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医药等十六大类,②在全省86个县区90%以上的乡镇、街道均有分布。兰州太平鼓、环县道情皮影戏、庆阳香包绣制等61个项目先后被选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甘肃省政府公布了三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335项,各市(州)公布名录805项,县(区、市)级名录项目达到了2422项,③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全面的非遗名录体系。这些非遗项目是华夏文明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反映了5000年华夏文明在甘肃这片沃土上绵延生息的全貌和主要脉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甘肃省充分利用丰富的非遗资源,鼓励各类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传承人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目前已形成产业化的非遗项目主要有庆阳香包、环县道情皮影、甘南洮砚、酒泉夜光杯、临夏砖雕、天水雕漆、兰州太平鼓、保安族腰刀、甘南藏族唐卡、裕固族传统服饰等。2011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环县道情皮影保护中心(皮影雕刻)和庆阳祁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庆阳香包绣制)入选,标志着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积极推动非遗项目与本地特色旅游相结合。如酒泉市把夜光杯雕产品与敦煌彩塑、敦煌剪纸、瓜州皮影等文化产品引入旅游市场,年经济效益达20余万元。

其次,组织举办各类节庆活动。每年各级政府都要根据本地民俗习惯,组织各类节庆活动,如“文化春节”、“中国庆阳端午香包民俗文化节”、“中国环县道情皮影民俗文化节”、 “武威天马艺术节”、“甘南香巴拉旅游文化节”等,各类非遗项目扮演着节庆活动的主角,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

再次,为搭建展销平台穿针引线。各级政府及时掌握信息,帮助企业联系参加国家和各省举办的非遗展销活动。先后参加了中国非遗保护成果展、成都国际非遗节、浙江文化博览会、深圳文博会、西部文博会等相关非遗活动,宣传展示了甘肃省非遗项目普查成果。

最后,部分非遗项目产业化已形成一定规模。庆阳市从事香包刺绣、剪纸、皮影、石刻等民俗产品开发的专业人员达15万人,年生产量900多万件,产值1.5亿元;1000万元以上的香包绣制民俗文化产业5个,“企业+农户”的各类生产销售公司154个,产品达20多个种类5000多品种,远销全国56个大中城市及美国、日本、欧盟、东南亚、港澳台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深圳、西安、上海、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设立庆阳代办处、代销点、展览馆235处,组织参加旅游景点零散直销的达上万人(次)。④环县从事皮影演出和雕刻的艺人有400多位,皮影产品从单一的工艺品向多样化产品迈进,已经开发出皮影戏光碟、桌历、挂历、画册、扑克、口杯、书签、地毯等10大系列600多个品种5万多件。现有的4家文化产业公司,年创收320万元;50家民间皮影戏班,表演艺人285人,年演出突破5000场次,创收300多万元;皮影雕刻艺人达到200多人,年创收200万元。⑤甘南州成立了卓尼洮砚协会,通过协会开展技术交流、对外宣传、联系业务等工作,30家洮砚厂、500余名技术人员,年总产值达3000多万元,纯收入近千万元。⑥保安腰刀以传统生产工艺为主,不断研发新品种、新工艺,目前已有近百人从事腰刀制作,生产20多个品种,年生产工艺刀1万件左右。酒泉夜光杯年产量12万只,产值达300万。临夏砖雕从业人员4000多人,年产量4万平方,产值达1.8亿元,利润3000多万元。⑦兰州太平鼓每年演出400余场,太平鼓制作销售从业人员1000余人,年销售额达600多万元,纯收入120万元。⑧

二、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忽视了非遗的精神价值

自工业革命以来,机器生产逐渐代替手工劳动,一方面,将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以机器为代表的大工业生产成为社会生产力进步的象征;另一方面,大工业生产很快显现出它的负面效应,产品单一、趋同,缺乏个性,没有特色,人们的生活品质实际上呈现出下降趋势。甘肃一些非遗项目的开发,从狭隘的物质利益角度考虑,忽视其精神价值。如庆阳香包刺绣产业发展初期,对这种“物质—精神”协调很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文化效应。但近年一些生产企业为追求精品,开始引进苏绣技术,依赖电脑技术设计制作,破坏了陇绣原有的文化生态结构,将会对这一“朝阳”产业带来损害,值得警惕。

(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丧失了非遗产品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一些地方一味地追求产品数量、经济效益,甚至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这些行为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略了非遗项目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也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如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印刷品唐卡就是典型事例:一些价格低廉、工艺粗糙、加工生产又很快捷的印刷品唐卡在市场上频频出现,严重冲击了传统手工绘制、以珍贵的天然矿物质作为原料的唐卡艺术品市场。前者的特点是周期短、成本低、生产快,但毫无收藏价值;后者则周期长、投入精力很大、成本高,但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特别是手工绘制的唐卡,在绘制前画师们要举行祭拜、洗礼等仪式,同时在绘制过程中体现着人们对民族文化的虔诚之心和敬畏之感。这一点恰恰是唐卡艺术十分重要的民族文化内涵,也是它作为非遗代表性项目最核心的价值,更是我们在非遗保护中最应值得珍视和关注的地方。机械生产下的唐卡则完全丧失了这些文化意义,彻底沦为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果我们对这样一种现象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并及时予以规范,必然会影响唐卡这一古老而技艺精湛的藏族绘画艺术的传承与发展,也背离了非遗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保护的初衷。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许多,此处不再详举。

(三)非遗产品包装单一、简陋,缺乏新意和民族特色

一个好的产品需要有独特的个性化包装来装饰,这是文化产品进入现代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现代人类社会消费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甘肃省的不少非遗产品内容很好,但缺乏好的包装和艺术点缀,与内容很不相称,因而严重影响了非遗产品的市场。尤其是一些生产性项目的产品包装工艺普遍落后,层次较低,就单一、简陋,缺乏新意和民族特色,严重影响了产品的效果。如庆阳的香包、环县的皮影雕刻、兰州的刻葫芦、酒泉的夜光杯雕、甘南的洮砚、保安族腰刀等技艺,在生产过程中很好地坚守着项目的传统技艺,产品精美,但由于包装相对单一、简陋,缺乏民族特色和个性化色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发展,产品的经济价值也未能达到理想的程度。

三、甘肃省非遗生产性保护策略

(一)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发展需要立足于传统,融入当代生活元素

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发展首先要立足于传统文化的保护,这是这些项目能够成为民族文化遗产的根本和基础。但是这些非遗生产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必须与当下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非遗保护才能具有广泛的基础,从而顺应时代的发展。这就需要在传统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合理利用基础上融入或引进现代设计理念,关注当代人的审美心理和观念。在思路上,一方面坚守传统,一方面面向现代。在保留传统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赢得年青一代人的喜爱,从而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对于参与市场交换、具备经济效益的项目,一方面,复兴其原有功能,激活其在市场中的活力,实现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转化其原始功能,提升价值。在技艺类项目中,剪纸艺术最具有代表性。剪纸是甘肃民间社会流传广泛的一种传统手工艺,也是节日里装饰环境的必用品,配合各种民俗活动的民间艺术。旧时,逢年过节的喜庆日子,人们或自己动手剪刻,或购买剪纸作品,用来装饰家居,烘托喜庆气氛。因而,剪纸作品也在民间自发地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审美也发生变化,传统的剪纸艺术对他们逐渐失去吸引力。要使这些传统技艺传承、发展,一方面,要激发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唤起人们对传统文化及其物质载体的记忆和情感。随着这些传统习俗、节庆、礼仪的复兴,人们对剪纸等民间艺术品的情感也会逐渐复苏,从而为传统技艺的发展、振兴提供了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努力开发民间艺术品的审美功能,从而提升其额外价值。在剪纸艺术领域,许多艺术家将剪纸艺术带离民间社会,走向世界艺术殿堂,使这一植根民间的技艺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代表,剪纸作品的价值也随之提升,可以与其他各门类艺术品相媲美。

再就表演艺术来说,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游艺、杂技等类项目,自古以来即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旧时,这些表演艺术通过在梨园、戏院、茶舍等娱乐消费场所的表演实现经济效益。现在,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改变,休闲娱乐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但这并不阻碍人们对传统娱乐方式的怀念,如北京的老舍茶馆、江浙的评弹茶舍等,都印证着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追忆和情感。甘肃省的传统表演艺术的生产性保护,亦可以通过倡导复兴传统的娱乐消费方式,恢复它们的原有功能,实现经济效益。另外,可以通过艺术创作实现其审美价值,实现艺术升华,从而提升其经济价值。

这实际上涉及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一方面,手工技艺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由我们的祖先一代代传承积淀下来的,它代表着我们今天创造与技术的精华,需要继续传承下去;另一方面,手工技艺需要根据当代的现实需要,寻找它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环境。否则,完全脱离现实需要,就不可能继续生产,也就无从保护,这也正是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内在含义的要求。

劳动者的生产热情总是在这种社会情境中,在别人的赞扬中才能够唤起劳动的喜悦和成就感。所以,工匠在今天要重新获得自信,获得一种社会的成就感,就必须要考虑产品对路适销,即产品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保安族腰刀作为古代战争的利器,在和平年代,其武器功能逐渐削弱,于是工匠增加大量的花纹,使其功能朝着装饰性转换,同时满足中国人祈求平安、镇宅避邪的心理需求。提倡传统技艺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使手工艺参与当代物质财富的创造,而不仅仅是一种技艺表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护的目的。

对于因时代变迁在当代社会逐渐失去生存土壤的非遗项目,可通过转换功能,实现其价值。生产性保护可以为某些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提供更为有效和实际的保护。但是,生产性方式并不是非遗保护中放之四海而皆可的准则。如民俗类项目中的岁时节令、婚礼习俗、祭祀祭典等,是不可以进行生产的,更不可以创新。

(二)关注生产过程,坚持手工制作的核心技艺

在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中,一定要坚持非遗项目的手工制作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这是开展此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基础。同时,应更加关注生产过程,关注蕴含和体现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环节。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如果项目的制作工艺完全机械化,被现代工艺所取代,那将会丧失其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实际上,一些纯体力性质的工作可以交给机器去做,但是在一些跟人的情感紧密结合、造成其差异性的部分及人的智慧可以有所伸展的部分,应该高度保持它的手工性。因为这些东西如果不去手工操作的话,手工的优点、人的智慧、能力都得不到体现,那么它本身也就丧失了作为手工劳动的价值。

手工技艺往往要运用工具,随着技术的进步,工具的运用也应该越来越先进。手工技艺并不排斥工具,也不需要强调百分之百“纯手工”。自古以来,手工技艺都要借助工具,比如玉器制作。所以,我们强调守住手工技艺核心技艺。所谓核心技艺,是最能够体现劳动者的创造力、智慧、能力,以及它的文化历史积淀的,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产品的“赋形”阶段。在产品的原材料准备上,可以借助工具生产,减轻对劳动者肉体的伤害和体能的消耗。如甘肃夜光杯雕、刻葫芦、洮砚制作、金饰和银饰的打造必须依靠手工。所以说手工的好,是因为它将传统精华的东西都聚积在那儿了,而不是简单地说只要是手工的就好。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内涵,使得手工技艺制作凝聚感情,实现了人与人的交流与勾通。

因此,基于非遗资源而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不能仅局限于工业生产力的进步,更不能简单地按经济规律来计算生产效率。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关注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生产方式,必须对传统技艺的技术传播方式和特点加以区分。基于创意的手工生产,仍然属于劳动密集的产业,不能以机器生产的标准化来过度开发,应尊重其自身发展规律予以扶持,尊重传承人的个性化创作和生产,通过市场的集聚和现代流通传播手段,推动劳动者个体手工生产的发展,使非遗项目的技术传播、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环境得以实现转换。

(三)坚持非遗的本真性、完整性及人文性保护与传承

保护非遗,是要让非遗回到原有的生态中。这个生态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中,是一个不断循环的体系。我们要努力恢复这种循环体系,而不是将其剥离出来,偏执化、片面化地进行发展。所以,要避免将生产性保护单纯地向市场经济追求商品化发展,不考虑其社会内涵、社会生态环境,使之旅游化、表演化、商品化。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学的概念和立场已经扭曲了一些人类文明的概念,比如生产性,它不只是物质生产,还包括精神性生产;它不只是客观的、外部世界的改造,还有自我的创造和改造;它不只是属于经济学的,还包括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的。所有的人类文化、文明的价值,都应该包含在这个体系中。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强调的是人本身而不是物质。这是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理论中的一个完整概念。现代经济学把所有生产概念、劳动概念都转换为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即生产性就指商品生产,这是错误的。在非遗保护过程中,要充分地把握生产性保护中的人文内涵,将生产性概念的人文内涵充分地揭示出来,以此来避免生产性保护实践过程中的片面化、偏执化。

(四)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非遗整体性概念的生产性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遗进入整体性保护阶段的产物。它是指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遗为核心,实现非遗和与之相关的物质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在2008年1月和11月通过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中,将生产性保护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方式之一,指出采取生产性方式对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生活,对非遗项目加以保护和扶持,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修复自身传承的内在活力。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的生产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由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控制性保护转向对保护区整体功能的振兴,突破非遗项目的独立保护。所谓控制性保护即关注维护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遗产本身的历史特性。而生产性保护更注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未来,注重对其历史功能的修复和振兴。

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迁,历史文化遗产的功能逐渐衰退是不争的事实。作为非遗及其相关的物质遗产相对集中的活态社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所面临的主要威胁是随着其历史功能的衰退而产生的与当代需求的不协调。面对这种境况,一味的控制性保护只会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一座开放式的博物馆。这种“博物馆式”的保护模式,由于无止境的公共管理责任造成政府财政压力,最终可能随着政府无力承担而流于形式。生产性保护旨在使非遗融入民众的现实生活,找到传承与发展的活水源。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非遗经济价值避而不谈是不切合实际的。采取生产性保护,充分发挥非遗作为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不仅能为其持有者和所在地带来经济效益,也能为非遗可持续发展奠定深厚基础。

(五)积极培育非遗项目的骨干企业,鼓励本真性生产和技术进步

对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出口创汇前景的民营企业,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其非遗本真性技艺传承的生产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壮大企业规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不适宜大规模工厂化生产的手工技艺项目,要对传承人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改善其生活、生产条件,为产品的宣传、推介提供便捷有效的信息服务。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向国家申报设立生产性保护基地,同时研究设立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标准和评审办法。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演讲》,2012年1月7日新浪财经讯。

②甘肃省文化厅厅长邵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几点思考》,2011年12月23日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③甘肃省文化厅:《2012年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结》。

④《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述、措施及成果》,2012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方网站。

⑤《环县道情皮影 黄土地走出的世界级“非遗”》,2011年12月26日西部商报网站。

⑥《卓尼县洮砚产业保护发展调查》,2010年9月6日中国甘肃网。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保护机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交通部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政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下,政府应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各级有行政执法权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抢救、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对它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第7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经验教训;保护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8-0033-03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近20年,我们一直在探索着一条适合泉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道路来。随着济南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出现了诸如有传统特色的城市文化与特色风貌在逐步消失;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如何处理好社会和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已迫在眉睫。

1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济南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王景慧先生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中非常精辟阐明:“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把历史文化名城当成博物馆使之凝固起来。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

我们既然承认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揭示了“适者生存”的道理,任何有机生物必须适应生存环境向前进化,而且有机生物进化不可能抛弃原有基础,而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逐步进化,有机生物的进化既要适应环境、也不可能超越环境,城市作为有机整体,其发展如同有机生物进化一样,既不抛弃原有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进行有机的新陈代谢,又得适宜地持续发展。而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载体。

济南的发展既应该是对历史有机的继承和延续,更应该是适应现代趋势对旧城市的更新和完善,一句话既要继承和延续济南历史的文脉,又要按现代化的要求适宜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肯定说“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隔裂历史的突变对历史是一种伤害,对未来也是一种损失”。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国内外的经验已经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城市越重视保护其历史文脉,越是历史文脉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因此,保护好济南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现代济南人的生活质量,就是保护好促进城市发展的一种特殊资源。

济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从开始只是简单的维护不利用或者只是按原使用功能利用,比如千佛山的兴国禅寺、洪楼教堂等;而后是将部分历史文物改变其使用功能,比如建立李清照纪念馆、山东大学西校区内的近代建筑用于教学设施等;再后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为济南创造效益;现在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有新的用途一“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作为城市建设的‘文化名片’。……以吸引外来投资”。济南要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也要逐步发扬光大,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这一特殊资源,使其成为体现城市特色的重要途径,将会促进济南的社会、经济发展。

2 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现状,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济南虽然有独具特色的城市风貌,但因地处交通要塞,上世纪50年代以前受战争影响,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严重,又经“”摧残,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建设性”的破坏就更加严重;近几年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专家学者到领导、市民都从不同角度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在实际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和慎重的行动。但是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2.1传统特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逐步消失

几十年来,代表济南特色的传统文化逐步消失;“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家,至少有三成已经消亡,最具特色的城市风貌诸如:“齐烟九点”、“佛山倒影”、“鹊华烟雨”等也在遭到破坏,“九点”中有的被当地“靠山吃山”开垦的面目全非,视线走廊也被一座座高楼遮挡;而“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也基本见不到“四面荷花”了。

2.2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

全市现有的历史及传统建筑、街巷、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的总量,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损毁和使用单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旧城改造密度过高,开敞空间缺乏,绿地减少,个别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与周围古城环境缺乏有机协调。部分传统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对古城格局的保护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已失去以后可能保护、利用的机会。

2.3历史文化街区、地段内人口稠密、房屋破旧,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尤其是在古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地段中及其周边地区的人口稠密、民居破旧不堪,同时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因此制约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4历史文化保护区产业及用地结构不合理:历史文化遗产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以民居最多,且缺少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像停车场、配电设备等,商业网点也十分缺乏,街头绿地更是少的可怜。一批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多年被使用单位占用,而使用单位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这些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失修严重。部分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使用单位、使用人乱拆乱建,已破坏了其原有的格局及风貌。

2.5泉水渗漏区、泉脉得不到良好保护和利用

做为重点的泉水直接补给区的南部山区和玉符河地区,因当地过度开发建设和过度的开垦荒地,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地面硬率提高,从而水源涵养与补给能力减小: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也不同程度对地下泉脉造成破坏,同时市区内还存在对地下泉水的过度开采,以上现象都严重影响对泉水、泉脉的保护。

3 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3.1国内外保护与发展的理论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谓可持续发展,是~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既把握今天又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从自然资源的保护角度立论的,但持续发展不仅关系

到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还有更为重要的人力、科技、文化、教育以及行政管理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变革与保护问题。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阮仪三先生提出的保护原则应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一理论是总结了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结晶。

3.2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实践

3.2.1法国保护文物的实践

法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方面是有相当好的经验可以借鉴的,首先成立了管理负责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其次是政府与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第三是对全国文物进行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分级档案;第四是文物业主承担义务,即便对文物进行维修也必须报国家建筑师团同意;第五是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一般文物保护费用政府承担50%,而且对业主的文物保护投资免于征税。

3.2.2前联邦德国保护历史街区的实践

在上世纪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在解决居民的基本住房后,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将二战保留下来的有着百年历史街区进行改造,把改善提升旧城区基础设施和提高其环境质量作为旧城改造的中心内容。该国旧城改造的方式有以下特点

(1)改善交通状况,将旧城区主要道路改变为步行街,把小汽车“挤”出旧城区,积极发展公共交通。

(2)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水平,例如把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将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设施引入旧城区内等。

(3)调整用地、产业结构,提高旧城区环境质量。将有污染源的工厂、企业搬迁至郊区,开辟绿化空间,为居民提供休憩、游玩的场所。

3.2.3巴黎、苏州保护城市空间历史格局的实践

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首先是在城市规划中确定战略发展方向,在这一点上法国巴黎和我国苏州就是做的非常好的例子,巴黎的做法是新城围绕老城发展,在老城区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即使允许建设的新建筑,其高度、外型等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苏州在城市空间发展中,很早就确定了在古城东、西两侧建设新城,较好地保护了典型的江南水乡空间格局。

3.2.4潍坊保护城市传统文化的实践

由冰雕想到哈尔滨、由泼水节想到西双版纳的景洪、由牡丹想到河南的洛阳等等,这些传统文化不仅是城市的象征,同时也是城市的特殊资源,比如山东潍坊市每年的风筝节都有来自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赛,05年第22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不仅提高城市知名度,也为城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增长点,在会期间签约40个项目,总投资达113.8亿元。

3.2.5德国柏林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多元化、多渠道

德国柏林市政府在筹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作法,首先是政府的投人,从联邦政府到市政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是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第三是私人捐赠;第四是企业投资,凡是企业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上述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描述,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启示一: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机制;二是政府分工明确;三是文物业主承担保护义务;四是政府应给予文物保护单位、个人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

启示二:一是调整历史街区内用地、产业结构;二是改善古城区周边交通状况,街区内以步行为主;三是提升历史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街区环境。

启示三:一是另辟新区、建设新城:二是控制建筑强度、密度、高度;三是新建建筑必须与环境协调。

启示四:一是根据城市传统特色,塑造城市意象;二是创建有影响的文化项目:三是将传统历史文化转化为城市发展资源;

启示五:一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是广开保护资金渠道,接受企业、个人捐赠;三是给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企业、个人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4 古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及泉城特色的保护与发扬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的发展,既要保护城市历史传统特色风貌,又要建设现代化的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旧城中的人口密度,改善城市的市政设施条件,控制建筑容量,优化城市环境。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产生的观念、思想和方法手段,引导和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是个多学科交叉渗透领域,需要政府职能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密切合作,通力参与。

4.1探讨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根据济南的现状,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的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相依存的整体,建议按以下措施执行:

4.1.1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知识教育,让广大市民热爱泉城的历史文化;

4.1.2政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成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构(可以是松散机构或委员会),形成对历史文化遗产动态保护;

4.1.3在新形式下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保护体系;

4.1.4转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按“原真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对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须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4.1.5形成广泛群众参与机制和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制度,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给予严惩:

4.1.6积极广泛筹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适当减免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单位和个人部分税费;

4.1.7借鉴国内外经验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策略,比如整治历史街区、地段可与新城区用地进行捆绑进行市场化运作;

4.1.8深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9认真研究泉城特色的传统城市风貌和文化,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名片”,发展文化产业,为城市的社会、发展服务;

4.2要防止新的现象

4.2.1防止新的“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重点是拆真建假;

4.2.2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过度商业化;

4.2.3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贵族化;

4.3济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实践探讨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也是一种保护方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应坚持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原来的功能使用优先的原则、使其更加富有生命力原则、在严格的保护规划和法规指导下实施有效合理利用的原则。

以曲水亭――芙蓉街为例探讨具有泉城特色的历史街区保护与合理利用

曲水亭――芙蓉街历史街区包括:曲水亭、府学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芙蓉街等街区,是济南传统民居、泉池园林等特色精华所在,这里泉水穿流于街巷与民居之间,最能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因此对该历史街区需要进行整体保护与整治,而不是大拆大建,合理利用该历史街区特色打造泉城特色名片。

对该历史街区整体保护,就是不改变街区内道路网的走向和宽度,以及水系的布局、面积和走向,并延用原有地名,同时保护泉水、泉眼的原有格局和形式,既保护历史街区的原有风貌,又保护与之相呼应的传统人文景观:但要适当修整路面、疏通水系、修补泉眼,修整材料可与原材料相似。

第8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南音

南音生南国,曲曲寄深情。

海外寻故旧,泉城有知音。

这是原福建省委书记项南为泉州南音所题的诗。诗中的“南国”,即指南音的发祥地,有“温陵”之称的福建泉州。“南音”一词,古代就有,泛指音乐或南方音乐。而南音作为一个乐种的名称,是1952年“泉州南音研究社”成立时才出现的。泉州南音的演奏演唱形式为右琵琶、三弦,左洞箫、二弦,执拍板者居中而歌,与汉代“丝竹更相和,执节者歌”的相和歌表现形式一脉相承。南音的文化历史价值在于,它是中国最古老的乐种之一,被誉为“中国音乐历史的活化石”。2009年9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南音(泉州弦管)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泉州南音的文化价值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保护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成为了世人的职责。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所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项措施,包括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进入数字化时代,图书馆迎来了服务方式的革命,传统的图书馆提供纸质书籍的服务,而现在,音视频、网络等方式都可以成为图书馆为公众服务的新型载体。数字图书馆的理念由此诞生。数字图书馆是以信息化思路为核心建设理念,以数字化服务为主要手段的网络信息服务体。它诞生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时期,并将在信息社会中承担重要的信息和知识服务功能。

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数字图书馆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下面,笔者结合对泉州南音的田野调查,阐释数字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1 泉州南音的传播与传承概况

1.1 对南音演出团队的调查:年轻传承人少

在泉州工人文化宫和府文庙广场经常有南音演出队的表演。这些年轻的表演者,有的是在乡镇里学南音,有的则是附近艺校或师范院校南音专业的学生。关于南音有这么一个现象:解放前,只有男性才有资格学习和表演南音,女性是被禁止的;解放后,女性才有了学习表演南音的权利。南音在当前还未发展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演出,承担养家重任的男子也就不学习南音,在学习的年轻人中以女性居多。泉州南音具有辉煌的发展历史,现在却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年轻人喜欢流行乐,南音似乎成了老人家才听的音乐。

1.2 曲簿:手抄和印刷的纸质载体

曲簿是保存南音曲目的重要载体,有曲词、工乂谱、琵琶指法、撩拍符号,能够有效地把各首曲的乐音记录下来。在录音录像技术发明之前,它是记录弦管音乐最完善的手段。民间多用普通纸张抄写曲簿。印刷术发明后,才有了刊刻本。南音的历代传承除了师徒之间的口传身授,另外一种方式就是依靠曲簿。透过纸间,曲词、琵琶指法等得以一一传播开来。

1.3 卡式磁带:老年人的娱乐

音像技术问世之后,开始有南音卡式磁带的出现。南音老艺人通常都收藏有磁带,闲暇时间播放磁带听听南音已经成为老人家的一种娱乐方式。另外,南音磁带在传播上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在闽南方言区,各地有不同腔调,而南音唱语以泉州“府城音”为准,又称“泉腔”。闽南各地的南音爱好者们,正是通过磁带逐字较音、逐音练习地道的“泉腔”。因此,磁带还发挥了校准唱音的作用。

1.4 网络:跨越空间的影音体验

网络也参与到南音的传播中,现有泉州南音网和福建南音网两个较大的南音网站。在这两个网站上,有关于南音近期活动比赛的新闻报道、已出版的南音影像资料的查询,更可以收听和下载到一些南音经典曲目,南音的概说、乐器介绍、传承人风采、以及当前南音的一些学术研究论文都有收录。值得一说的是可以收听和下载到的南音经典曲目,这极大地方便了各地听者利用网络收听南音。有些网友把录制的南音表演的音视频上传到网上,在泉州网温陵社区,就有网友展开关于南音的讨论。

1.5 众声喧哗:各种社会活动以及传媒的关注报道

从1981年元宵节开始,泉州南音大会唱已先后举办了十届。可以说,历届的南音大会唱为海内外弦友交流南曲和情感提供了舞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都对此做了相关报道。南音的历史、演奏演唱形式、传承人、南音社团的演出、南音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等都会成为媒体报道的热门话题。

在对泉州南音传播传承状态的田野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泉州南音在传承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传承人大多年老,而年轻人愿意学习泉州南音的甚少;

曲簿仍是学习南音的重要载体,而个人收集大量曲簿的能力有限;

分布于网络的各种南音曲目良莠不齐,需要收集整理出大量且唱音规范的曲目;

各路媒体对泉州南音的报道信息纷繁复杂,受众面临信息选择焦虑,需要一个系统实时更新信息的网站;

泉州南音在全社会的推广宣传仍有限,对其文化历史价值的挖掘有待深入系统地进行。

2 数字图书馆建设在泉州南音保护中的优势

数字图书馆建设依托于公共图书馆这一载体,以文化共享工程的地方特色文化信息资源为基础,借助于公共图书馆的资源、人员、设备、场所优势,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拥有各方面的便利条件。

2.1 资源优势

一些图书馆,尤其是省、市级公共图书馆,还承担着从民间收集整理地方文献的工作。经过长时期的积累,福建省图书馆、泉州市图书馆已经从民间收集整理大量与泉州南音相关的文献资料,包括曲簿以及各种研究文献。这为曲簿的系统化整理工作以及泉州南音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资源便利。

2.2 人员优势

图书馆的人员中有大批是图书馆学专业人才,他们经过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方面的专业培训,因此在文献分类、编目、索引、古籍文献的整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文化共享工程的开展,很多图书馆吸收了一批年轻的广播电视专业人才,他们在拍摄反映地方特色文化的电视片中,承担着策划、拍摄、剪辑的职责,为图书馆系统创作影视作品提供了专业人才队伍。这一切为泉州南音的文献分类整理和电视片制作工作提供了专业人才。

2.3 设备优势

目前,福建省图书馆配置有文献信息资源采集设备、传统载体资源的数字化转化所需摄像机、扫描仪,以及专业影视制作所需的摄像机、摄影机等设备,这为图书馆从事泉州南音古籍文献的数字化以及电视专题片的制作提供了设备上的便利。

2.4 场所优势

各级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免费向社会大众开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首先,图书馆向全社会提供借阅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文献的便利;其次,可以利用图书馆的空间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摄影展、邀请专家学者做讲座报告、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做展演等相关活动,向社会大众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

3 数字图书馆在保护泉州南音中的实践成果

3.1 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对泉州南音的系统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

目前,福建省图书馆馆藏泉州南音文献资料共计有60余册,包括有指谱、教程及各类研究文献。目前能找到的关于南音的最早刊刻本,是两部从海外回归的明代刊本:《荔镜记》和《明刊戏曲弦管选集》,馆藏提供有影印本。

3.2 电视专题片《古乐南音》的摄制对南音起到宣传推广作用

福建省图书馆从2007年底起拍摄,历时一年,摄制组奔波于闽南各地,采访专家、老艺人、国家级大师和传承人100余位,完成了反映闽南文化的十八集电视专题片《闽南文化》,并制作成光盘用于保存以及文化交流。其中就有揭示泉州南音的专题片《古乐南音》,该片时长30分钟,从历史渊源、技艺、传承等各方面向世人介绍了泉州南音的文化意蕴。摄制组在拍摄过程中,同时采集有大量的泉州南音图片。该系列电视专题片作为文化共享工程地方特色资源建设成果,在全国乃至海外地区宣传地方特色文化,泉州南音也得此便利,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官方路线宣传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

3.3 数据库建设为泉州南音曲目以及各种动态信息提供系统化整理

目前,福建省图书馆建设有“闽南文化”专题资源数据库和“福建文化记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资源数据库。数据库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各种载体,从南音的历史渊源、器具、技艺、传承谱系等方面介绍泉州南音,同时有图片荟萃、精选曲目、视频《古乐南音》、学术研究、新闻动态等相关资讯,数据库旨在为受众提供集泉州南音重要信息为一体的信息集合。

3.4 通过邀请民俗专家做讲演、非遗传承人做展演等活动在全社会宣传泉州南音

走出闽南地区,福建其他地方的人们对泉州南音充满各种未知。这几年来,福建省图书馆通过闽图讲坛平台,先后邀请过福建省艺术研究院等机构的学者专家介绍包括泉州南音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价值;与相关摄影机构合作,开展包括泉州南音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摄影展;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展包括泉州南音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社区活动。这为在全社会宣传推广泉州南音,尤其是吸引大批年轻人了解甚至是学习泉州南音提供了重要的渠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受到各方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消亡的危机,另一方面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族群乃至一个国家文化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乃至整个人类都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理应义不容辞承担起传承和保护的作用,数字图书馆建设为这种保护提供了各种可能和便利,我们应当善用并用好数字图书馆这一平台,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尽力。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育科技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9月29日到10月17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32届会议上通过

[2]王芬林 吴晓.数字图书馆发展研究[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14.

第9篇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6] 齐爱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年第6期,第20页.

第10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福全古城;保护;开发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3-0164-01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首先,“保护”不是“保存,’简单的记录不是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保护”也不是“造假”,生硬地恢复己经成为历史的传统生活也不是合理的保护。面对着无形的,时刻都在变化着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究竟应该怎样保护呢?究竟通过怎样的人为干预手段可以使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焕发新的生命力,健康地传承下去呢?本文试图以福建省晋江市福全古城为例,以实务的角度讨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一、福全古城概况

福全古城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福全村,地处晋江东南部,北距泉州40公里,东临台湾海峡,北接深沪镇,南连围头湾。是一座具有600多年悠久历史的晋江市唯一保存相对完整的古城。

(一)古城历史沿革。号称“百家姓,万人烟”的福全古城具有悠久的历史。唐代光启年间,林廷甲来福全戍守。至宋代,福全已是我国东南沿海的一大商贸港。据《海防考》载“福全西接深沪与围头、峰上诸处并为番舶停泊避风之门户,哨守最要。”《闽书》称“福全汛有大留、圳上二澳,要冲也。”《万历泉州府志》载“北自乌屿,南属东石,中间若福全所,永宁卫,龟湖,浔美诸处,各有支海穿达,能荡涤氛瘴,通行舟楫,利运鱼盐。”明朝皇帝朱元璋为巩固海防,下令设立沿海卫所。明洪武二十年,江夏候周德兴造建福全所城,置福全守御千户所,曾经多次抗御海上入侵的盗寇,有力保障了闽东南地区的安宁。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006年美籍华人许瑞安教授主编出版了《福全古城》一书。2007年关瑞明教授主持并编制了《福建省泉州福全古村的保护性规划》文本,并于2007年5月入评为第三批国家级“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确立了福全古村的文化价值和学术地位。

二、福全古城的保护与开发

(一)加强古城基础设施建设,设计福全古城区域文化的品牌标志。在古城改造中必须继承和发扬古城的历史文化,做到既全面保护好古城风貌,又要改造其落后的基础设施,紧跟时代步伐,实现古城文化与现代生活创新意识的有机结合。通过保护古城格局、街巷、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等,并结合古城保护配套建设新区,安置居民拆迁建设,满足古城居民居住以及古城发展需要,主要建设污水排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自来水工程、绿化工程、架设路灯、休闲健身路径、建设文化广场,实现保护与拆迁和谐开展,使福全古城成为晋江市的一个文化旅游点,以促进古城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福全古城城设四门,即南门、北门、东门、西门,可以以古城的四座城门作为区域文化品牌标志,为福全古城设计一个具有蕴涵区域文化特色的品牌标志,使之成为区域文化的品牌象征,成为文化古城的商标。

(二)发扬和传承民间民俗文化。福全古城保存并传承下群众喜闻乐见的嘉礼戏(提线木偶戏)、布袋戏(掌中木偶)、大鼓吹、南音、高甲戏等民间艺术和民俗文化。在此基础上定期举办民俗文化节来传承古城的民间民俗风情。

(三)开发福全古城文化旅游。古城的旅游资源丰富,保存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有古城墙、古街古巷、蒋氏家庙、蒋德Z故居、翁思道故居(昭信侯)、福全妈祖庙、福全城隍庙、许厝潭、林氏宗祠、无尾塔、元龙山关帝庙及大量摩崖石刻、碑刻等。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发展旅游是福全古城打“文化牌”的一个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福全古城旅游整体蓝图,整合人文、历史、民俗、生态、商贸、休闲等旅游资源,以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挖掘福全古城文化底蕴,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发展文化旅游可以通过历史的足迹,寻求文化的内涵,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发挥好文化遗产的功能,把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游古街古巷、古城遗址、观民居、宗祠,打造一条探寻古代文明的古遗址文物旅游线路。

(四)加强福全古城的整体推介。创建福全古城这一区域品牌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文化古城”品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福全古城的历史文化发展背景、人文渊源演变等多种因素,使现代文明和闽南文化在打造古城文化品牌中成为主调和基调。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注重品牌运营与资本运作的协调发展等;同时,敢于创新整合和文化包装并进行广告宣传,加大对文化古城的宣传推介,探索制作一套融汇闽南文化、古城形象、发展前景等内容的宣传媒介提高古城的知名度。

三、总结

福全古城建设是以保护古城文化为前提,以生态文化建设为基调,以建设现代文明的古城为最终目标,突出古城的“民俗文化、生态文化、旅游文化”,把的古城宝贵的文化遗产与现代化的建设向结合,唤醒福全古城的活力,把福全古城建设成一个集文化、商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文化旅游名城。

第1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保护 传承与保护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资源。因此,如何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2)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一是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二是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生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采取博博物馆式、档案式或者是数字化式的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载等加以保护,或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进行保护并鼓励其传承等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其生命力,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魅力得以传承。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动态,就是不仅要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呈现的文化形态,还要将目光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生存的环境之中,注重对其文化发生、发展的环境进行研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对其生存环境、生长土壤进行保护和培养,决不能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采取切断环境,“断根取木”式的保护。坚持用发展的动态眼光审视与保护,就是要把发展、运动的哲学观贯穿保护工作始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发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环境和背景,随着环境和时代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有顺应时代改变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的变化置之不理,因循守旧,那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运动观,用运动的观点审视全局,杜绝生硬的绝对式的、强制性的保护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展,希望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的同时,也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伴生与文化共生问题,坚持用运动发展观审视全局,否则所保护的遗产项目难免会成为文化的“孤岛”和记忆的“碎片”。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当前的保护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们民众增强保护的意识,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并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将我们民族的“记忆”留住。

第1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第13篇

东阳木雕“活态性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对非遗进行活态性保护,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主要目的的,对非遗传承与发展的核心和文化生态进行保护,即对传承人与文化生态圈以及其物质形态产品进行保护。结合东阳木雕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和最终呈现形式。我们认为,东阳木雕作为传统民间技艺,只有在活态性生产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对其的保护与传承。鉴于此,本文涉及的活态性保护的方法与途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对传承人的保护。“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传承是核心、是灵魂。’而‘传承’这一生活行为和方式是要靠‘人’来实现和完成的,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对传承人的保护必须放到保护的第一位,并做到有的放矢。然而,何谓传承人?传承人就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我们在“传承人”的定义中不难发现,传承人是把自身所掌握的杰出技术、技艺、技能以某项遗产进行展示与传承。其重点在于“传”与“承”两个方面:

首先,应先做好“传”,保证后继有人。东阳木雕主要也是依靠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其在一定程度上极易走到人亡艺绝的境地。因此,我们认为,传承人应改变传统的传承模式,甚至需要摒弃此模式。广招徒弟,把自身的绝活传授给下一代,使其得到传承并发扬光大。而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我们认为,可以先做到一定量的积累,然而在量的基础上挑选有潜质的,并愿意为东阳木雕奉献毕生的学员进行着重地传授与培养。如传统的“拜师学艺式”,如此进行,一是为了尊重传统手工艺的传统,即“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习俗;二是为了传统的学艺方式得到保存,即师傅单独传授与徒弟的模仿学习。同时,也可以使得师傅所拥有的独到见解、独门技艺等能得到完整的传授。其次,应做好“承”,保证技艺的活态与不断层。我们认为,“承”即继承。东阳木雕来自民间,应扎根于民间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艺术和人文价值。因此,在任何时候,东阳木雕是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所以,其必须需要传承人将历史上的创作内容、创作技法、手段、材质等内容在实际生产一线得到继承与应用的。同时,传承人必须结合自身的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个性等对其技法进行创新与发展。结合当下外部环境,我们认为,其可以通过走市场化道路来实现。但在传承人的技艺与产品展示中,主要是对传统技艺的展示和具有较高艺术价值与文化价值的作品的展示,以此来凸显技艺的本真性、人文性、艺术性及收藏性等价值属性。

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文化生态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当下非遗进行保护的重要方法与途径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需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在一个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相处。”结合东阳木雕实际,我们认为,东阳木雕技能的传承形式等内容虽属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但古建筑中的装饰部件、传统家具用品等一切有形物质都是其具体表现形式的有效载体。我们在当下只是单纯的去保护其无形的一面,而不去对其有形载体进行保护,是单方面的不够全面的一种保护形式。其最终的保护结果往往是只能静态地、死板地,甚至会使得保护成果在当下的文化快速变迁中消逝的越快。因此,我们提出对东阳木雕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那么,文化生态区该保护些什么,如何保护呢?鉴于此,我们认为,东阳木雕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应从对其有形文化遗产区和无形文化遗产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应对其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形文化遗产在东阳区域内,现今主要是对其传统建筑装饰部件作品的整体保护。如对具有“江南故宫”之美誉的卢宅古建筑群进行整体性保护,从而使得依附在建筑上的木雕装饰部件也得到完整地、有效地保护。

其次,相对于无形文化而言,对其的保护相对较难些。如对东阳木雕传统手工艺的拜师学艺仪式、师徒传艺过程、口诀、禁忌风俗等有关内容的保护相对较难。对于该部分内容的保护不但需要相对较高、较大的物理空间,而且也需要一定的时空空间来承载。因此,我们认为,东阳木雕通过宏观的、协调的、有效地对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其发展与延续所需的根基得到了有效的、完整的保护,我们又何愁其技艺的流逝呢?通过生产性保护。东阳木雕是一门来自民间,并应用在民间实际生产一线的传统手工艺。因此,其具有生产性与实用性等属性。鉴于此,我们提出对东阳木雕这样的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是符合其基本属性的。近几年,在东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决策与支持下,东阳木雕走上了产业化发展道路,并在人才培养、人才基数、产品类型、产业及其群体的发展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现今注册的东阳木雕•红木家具公司共有2700多家,“木雕产业总产值已达200多亿元,税收近5亿元,出口额超14亿元。木雕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已近25%。”#p#分页标题#e#

东阳现建有东阳中国木雕城、吴宁东路木雕特色街、南马红木家具城等5家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使得东阳木雕这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被人们重新认识,并重新包装,从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效果。“东阳木雕”的区域品牌,“东阳中国木雕城”等专业市场品牌不仅在空间广度上,而且在内涵的深度都得到了有效的传播和保护。结合东阳木雕手工艺属性以及当下的产业化发展实际,选择利用生产性保护方式与手段对其进行保护。生产性保护,顾名思义是通过生产的方式对东阳木雕的相关技艺、作品内容、作品呈现形式等,以实际的物品形式进行呈现。因此,我们认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通过工艺美术大师对其进行生产性保护。该途径主要是利用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才能、纯熟的技艺与技巧、个人品牌等,综合利用并发挥大师们的聪明才智在东阳木雕技艺上的施展。而利用该途径在对东阳木雕进行保护时,大师们应完全做到纯手工设计创作、雕刻、装配等,主要是为了凸显其纯手工性、艺术性、收藏性等价值属性。从而也完整的保存了东阳木雕技艺的本真性,可谓一举两得,同时,通过该种方式与途径实施,也可以回哺于大师们的创作热情,以及对东阳木雕保护的真情;其次,通过器械化、标准化、批量化的生产性保护。

该途径主要是利用现代的机器如精雕机在木雕产业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精雕机的精准化、标准化、批量化等优点,减少传统木雕纯手工性生产的不足,符合现代市场化、产业化发展要求。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认为,我们需要冷静地、理性地、辩证地看待精雕在传统东阳木雕做的应用问题。但是,我们同时也呼吁,通过利用精雕机的产业化对传统东阳木雕进行保护时,我们必须,也只能允许其在利用传统图案凸显的现代家具、现代家居装饰图案的雕刻上,以及一些不是核心技艺雕刻上。而在东阳木雕的核心技艺、传统作品上的雕刻上,我们必须保证纯手工性,从而保证东阳木雕核心技艺的流逝,以此也保护了如东阳木雕这类传统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为脆弱部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我们用通过合理的规划、科学的认证后才能实施,我们看到生产性保护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起的积极性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晰地看到生产性保护不当的一面,如开发过度。对东阳木雕进行生产性保护,我们人为,可以使得其在新的世纪获得了新的更大的生机和发展动力,及保护机制与保护成果。

小结

第14篇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 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15篇

关键词:渑池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开发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5-0454-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3、表演艺术;4、传统手工艺;5、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作为悠久的仰韶文化发源地的渑池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仰韶先贤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留下了众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通过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深入剖析,适时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为我国其他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提供借鉴。

一、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现有保护与开发成果

渑池县地处豫西丘陵山区,总人口34万,是举世闻名的仰韶文化发源地,在长达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无数仰韶儿女创造了不计其数的精神和物质财富。

近年来,渑池县人民政府日益意识到保护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大力开发、挖掘仰韶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保护好老艺人,鼓励年轻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工作,避免许多项目因传承人的去世而失传,使非遗项目后继有人。先后有传统手工技艺“棚口”被列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民间音乐“十盘”、传统戏剧“镢把戏”被列入三门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统手工技艺“黄河灯”、民间舞蹈“棒棒鞭”、“九莲灯”等9项被列入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渑池县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以政府为主体,围绕仰韶文化这一主线,通过国际仰韶文化节、仰韶文化博物馆等媒介渠道,打造仰韶文化产业集群,形成了利津风情园、仰韶彩陶坊、仰韶澄泥砚、南村老土布等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

2.不足之处

虽然渑池县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对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和开发,但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渑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是存在历史欠账过多,保护经费难以提高,人员保障难以为继等问题。

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保护的宣传力度还不是很大,很多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和渑池目前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

三是商业化的气息在保护过程中过于浓重,可能会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继承性保护和传统性研究。

四是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和保护机制,受到新兴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双重冲击,一些古老的技艺和手工艺只有少数还健在的老人知晓,大部分年轻人根本不懂,也无心进行学习传承。

五是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在司法层面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明确保护的内容,渑池县也未出台专门性的制度文件加以约束。

二、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模式的几点思考

开发和保护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开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护是为了永续利用,目标都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我们把保护作为根本前提、遵守本真性原则的开发方式称为“保护性开发”,借鉴外地做法和渑池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几种开发保护模式。

1.信息化数字馆藏模式

随着信息时代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多媒体平台日益发达,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借助高精度、高清晰化的数字化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它通过遗产的相关图像、声音、视频、音频等三维信息提供数据化保存、组织、储存与查询检索等手段,应该建立高度集成的数字化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

2.乡村文化室模式

渑池有广大的农村地区,而绝不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植根在广大农村,所以利用乡村文化室的媒介作用,定期在文化室举办一些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及趣味比赛,寓教于乐的同时,也使一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和维护,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文化价值导向使当地村民重新审视他们长期生活的古老街巷、乡土环境和文化氛围。

3.节庆旅游开发模式

节庆旅游是以某种具有鲜明主题的公众性庆典活动为契机而开发出来的一种现代新型旅游产品,是以节庆形式对区域特色进行策划和包装,使其产生定向吸引,为旅游业所利用,从而产生社会、经济、文化等综合效益的一种专项旅游形式。

在渑池有很多适合节庆旅游的项目,比如说国际仰韶文化节、正月庙会、民间舞蹈“棒棒鞭”、“九莲灯”等,在群众中有着很好的发展基础,对于群众有着极大地号召力和影响力,如果可以经过周密的策划和组织引导,将会引发新的节庆浪潮。

文艺演出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和演出相结合,将是一个完美的组合,通过文艺演出的编排,可以使很多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活力,在渑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发出仰韶印象、黄河丹霞印象等极具特色的文化艺术节目,同时可以根据“棒棒鞭”、“九莲灯”等民间舞蹈,结合渑池曲剧团,创作开发新型剧目,如果上述项目都可以得到包装、组织和编排,开发成为具有固定表演形式和主题的演出,应该有着不错的反响和效益,为这些项目的保护和传播带来新的思路和方式。

4.物化产品转换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非物化的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高度的收藏和审美价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成物化产品,既能够对保护和延续这一文化做出贡献,还能实现不错的经济价值,用来回馈社会。

在渑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了仰韶彩陶、仰韶澄泥砚、黄河奇石、葫芦烙画、中国结、剪纸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美感十足,极具欣赏和收藏价值,可以建立专门的实景展示基地,进行制作的实景展示,培养制作艺人,对这些项目进行开发性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