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律系毕业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法律系毕业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

ldquo;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大洪.经济法的成本分析[J]..2004.

[2]王兴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第2篇

[关键词]西部;旅游业;比较优势;收入效应

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增加一国或一地区的收入水平,从1993年至·2004年,我国全国旅游外汇收入从46.83亿美元增加到257.39亿美元,增长了449.6%;国内旅游收入从864亿元增加到4710.71亿元,增长了445.2%。平均增长速度除2003年以外均在10%以上,占第三产业的比重由1993年的10.01%增加到2004年的15.65%,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3年的3.27%增加到2004年的5%,近年来,在全国旅游业大发展的背景下,西部地区旅游业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从与东部地区的横向比较来看,无论是在旅游总收入方面,还是在对本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方面,西部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与其所具备的资源、市场及政策比较优势完全不相匹配。

一、西部地区发展旅游业的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即使效率最低、成本最高的国家或地区也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一国或地区应该积极发展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西部地区虽然属于欠发达地区,但它无论是从资源方面、市场方面,还是从政策方面,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都拥有发展旅游业的比较优势。

(一)资源比较优势

自然旅游资源方面,西部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幅员辽阔,纵跨多个纬度带,各类地形兼备,江河湖泊众多,气候环境多样,珍稀动植物种类繁多,自然景观多姿多彩。目前仅国家权威机构评定的各类旅游资源西部地区就占很大的比重,尤其是生态旅游资源占的比重更高。目前西部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3个,占全国的36%,和东部基本相当;有国家自然保护区936个,占全国的43%,大大高于东部(如表1所示)。并且西部100多种旅游资源属于世界级的垄断旅游资源,堪称“旅游资源宝库”。如果加上大量的尚未被开发的旅游资源,西部旅游资源的丰度更高。

在人文旅游资源方面,西部地区是中华民族及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西部地区的宗教胜地、神秘文化、雕绘艺术和传统工艺,展现了东方古国的文明风采,它们都具有古老、珍稀的特点和博大深厚的文化内涵,是华夏文明的历史见证和人类文明的无价之宝。中国旅游资源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就是我们的民族文化,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50个少数民族的发源地和主要聚居地都在西部地区,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也都在西部,少数民族文化体现了中国的文化特色,形成西部地区的文化优势及持久的吸引力。

(二)市场比较优势

入境市场方面,西部入境旅游市场虽然已经有一定发展,入境旅游增长速度很快,但目前规模依然很小,这一方面反映西部旅游业的发展与其拥有的资源优势极不相称,另一方面也说明西部旅游业市场发展潜力巨大,随着西部旅游魅力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的不断提升,西部入境旅游发展空间会迅速扩大。

国内市场方面,2005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为12.12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0%,全国国内旅游收入为5286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国内旅游在中国旅游业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出来。并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再加上中央和地方对有关社会保障、公共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使消费者的信心指数不断提高,更预示着国内旅游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随着国内旅游者人数的增加,国内旅游者有向西部转移的趋势。主要因为:一方面,“探新求异”成为一个主导趋势,旅游者逐渐厌倦了东部已经开发得很成熟的旅游地,喜欢去新的旅游目的地;另一方面,东部很多旅游目的地已经人满为患,旅游质量逐渐下降,开始进入“停滞阶段”。于是一些旅游者开始逐步分流,西部地区旅游资源价值高,开发晚,受人类干扰少,正好迎合了国内旅游者的需求,西部旅游(包括青藏高原旅游、宁甘陕旅游、新疆旅游)也将成为新的热点。

(三)政策比较优势

1999年6月,我国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这一战略决策对西部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999年7月,国家旅游局组织西部旅游考察研究,明确提出“西部大开发,旅游要先行”,优先在西部地区建设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扶贫实验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在国债、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投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旅游建设资金投入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开发西部旅游;加强对西部旅游的宣传推介,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开发客源市场;加大对西部地区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旅游教育培训、旅游规划、行业规范的指导、支持力度等。有利的政策成为西部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极大推动力。

正是因为西部有发展旅游业的资源优势,并且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客,再加上政府的支持,所以,相对于东部,西部具有更大的发展旅游业的比较优势。通过发展旅游业来带动西部经济的发展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指导思想。而这一优势对西部地区的旅游总收入及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与东部地区相比又如何呢?

二、东西部地区旅游收入效应比较

(一)东西部地区旅游收入比较。

根据表2中2004年各地区的旅游收入情况,东部地区国际旅游176.31亿美元,占全国的比重为83.5%,西部国际旅游收入20.78亿美元,占全国的比重为9.8%,东部是西部的8.5倍;东部地区国内旅游收入8446.05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为65.4%,西部地区国内旅游收入2028.45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为15.7%,东部是西部的4.2倍;东部地区旅游总收入9905.9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为67.6%,西部地区旅游总收入2200.51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为15.0%,东部是西部的4.5倍。很明显,无论是国际旅游收入、国内旅游收入还是旅游总收入,西部地区占全国的比重都远远低于东部地区,所以西部地区旅游收入水平远远低于东部地区。而从旅游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东部地区平均为10.39%,西部地区平均为7.98%。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西部地区不仅在旅游收入水平上同东部地区差距很大,而且其占GDP的比重与东部地区的也有一定的差距。

(二)东西部地区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拉动系数

随着西部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收入不断增加,并且在地区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相对于东部,旅游业对西部经济的贡献究竟有多大?我们需要计算并比较旅游业对东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拉动系数。

旅游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试度公式:

设Ⅱ为旅游总收入,TPI为旅游总收入的增加值,G1为经济增长率,Ett为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Ltt为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系数。

本文采用李周主持的由福特基金会支持的公共政策研究资助竞争项目:“旅游业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影响”中所估算的旅游业的增加值率为“50%”来计算。则:

TPI=TI×50%

则有:

Gt=ΔGDPt/GDPt-1

Ltt=ΔTPIt/ΔGDPt-1

Ett=ΔTPIt/ΔGDPt

我们可以根据1999—2004年东西部GDP及旅游总收入(如表3所示)按照公式计算出2000—2004年旅游业对东西部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拉动系数(如表4所示)。

从表4和图1与图2中,可以看出,在2000—2004年间,西部地区旅游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除2003年以外,西部地区旅游业的拉动系数虽然不断上升,但上升的速度很缓慢。同东部相比,除2001年西部稍高外,其他年份西部均低于东部。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方面,西部地区旅游业的贡献率除2003年外逐年下降,由2000年的7.62下降到2004年的5.86;从同期东西部地区的比较看,除2003年以外,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方面,2002年和2004年均低于东部,并且低于东部的幅度越来越大,2002年低于东部1.36个百分点,2004年增加为1.75个百分点;由此我们得出,从总体趋势上看,西部地区旅游业对经济增长贡献在不断下降;同东部地区比较,西部地区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低于东部地区。

三、结论

通过对东西部地区旅游业的收入效应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西部旅游业发展本身来看,旅游总收入虽然有所增长,旅游拉动系数也缓慢上升,但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近几年却在逐渐下降。这说明随着西部经济的发展,相对于其他的产业,旅游业对西部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小。

第二,同东部比较,在旅游总收入上,西部同东部相比差距在继续扩大;2004年东部旅游总收入是西部的4.5倍,其中国内旅游收入是西部的4.2倍,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更是西部的8.5倍。在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上,2002年以后西部旅游业的贡献率开始低于东部且低于东部的幅度有不断拉大的趋势。这说明,西部旅游业的发展相对于东部越来越落后。

从以上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西部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现状和西部所拥有的比较优势显然是极不匹配的,这是和比较优势理论的指导思想是相违背的。

四、悖论的原因及对策

第3篇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第4篇

参考文献

[1]毕晓阳.基于BPEL及CCML的Web服务组合建模及开发方法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

[2]蒋洪伟.基于MDA的Web应用系统研究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09.

[3]蒋理.基于MDA的Web应用系统开发框架的设计与实现[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0.

[4]张晓峰.基于MDA的Web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上海交通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黄悦深.基于HTML5的移动WebApp开发[J].图书馆杂志,2014(7).

[2]黄晟.基于用户体验的APP设计研究[D].西安:陕西科技大学,2012(5).

[3]于洋.浅析HTML5的特点及其在移动WebApp中的应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2).

[4]MarkoGr?nroos,BookofVaadin[M].2014.

参考文献:

[1]谭纯.手机阅读平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出版参考,2012(Z1).

[2]樊陈.基于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系统内部控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王慧.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研究——基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4]王莲峰.移动互联网App标识商标侵权若干问题探析[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2015.

[5]邸紫琪.基于风险管理的互联网金融的内部控制研究——以阿里巴巴为例[D].河北大学,2015.

[6]邓勇.移动医疗APP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探讨,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205办公室,2015.

[7]李琳.我国图书类App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河南大学,2015.

参考文献

[1]王富祥,刘铁军.企业形象策划[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4.

[2]张文玺.形象塑造:企业制胜的王牌[J].中国石化出版社,1998(2).

[3]李巍.对塑造企业形象的思考[J].辽宁经济出版社,2007(9).

[4]谷虹,陈梓妍.让你的企业APP更有创意[J].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2(8).

第5篇

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一门强调方法性、综合性、实践性的课程,社会调查已经成为了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常规的课程。然而作为热门实践课程的社会调查,其教学效果却日益受到法学教育专家的批评,乃至法科学生的抵制。笔者希望借本校启动“三学期制”模式的改革契机,结合本人多年社会调查、法律辩论等实践教学经验,探索出有益于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与创新的具体方法,促进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系统化、高效化。

一 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课程设置基本如下:第二学期法律见习,第三学期法律辩论,第四学期社会调查,第五学期学年论文,第七学期毕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论文。从课程设置的时间顺序来看,社会调查属于中间环节,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的逻辑来看,社会调查属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

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

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

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 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蜒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作为热门学科的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开遍国内各大高校。很难想象仅仅30多年的时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教学到实践训练——已经发展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很显然,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探索出既稳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养模式,仍然停留在对其他学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实践教学方案与环节的设计,基本上都处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阶段,这从各个学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就可以一窥一二。

1 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个学分,24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和模拟审判2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 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如果将法律辩论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学分达到了6.5个学分,其学时量达到了104个。而社会调查仅仅1个学分,16学时,只及法律辩论的15.3%。在这少得可怜的课时里,指导老师必须挤出时间阐述清楚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指导几十个学生,分成十几个组,完成整个社会调查的全部过程。很显然学时远远不够,而一个课程指导老师的安排就将社会调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 一周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太短

根据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的教学一般都是安排在学期中间的一周来时间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会调查课程,就不难分析出,社会调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难在一周内就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整理过程。所以这种一周集中上课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调查环节都敷衍了事。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的逻辑,实践课程的安排应当层层递进,并且贯穿整个大学四年,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征和规律,结合法律人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其课程设置的逻辑顺序应当为上文所述。然而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最新版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辩论和社会调查同时设置在了第三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接连的2周。前文提过,社会调查是法律辩论的巩固与提升,需要在吸收和总结法律辩论课程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的教学。而毫无喘息机会的课程设计,必将使2门课程的学习都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

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 “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 “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我校现在实行的是二学期的学期制模式,即秋季学期(20周)+寒假(5周)+春季学期(20周)+暑假(7周)。实行“三学期制”后,学期制模式改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即夏季学期(4周)+秋季学期(18周)+寒假(约5周)+春季学期(18周)+暑假(约7周),总教学周数为40周,寒暑假的放假时间基本维持不变。

2 “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 “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通过对“三学期制”基本内容的分析,这种独立出专门的实践学期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完善课堂、实验、实践等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开放性办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三学期制”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性实验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短学期的设置,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更具灵活性。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 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淡。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是文科学生必备的学习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识和能力。开设该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社会调查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技能的同时,逐渐树立起认真、合作、严谨、求实等与社会调查有关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他们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必须尊重科学的思想方法,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与实践,提供系统完善的理论指导,实现教学效果与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个学分,16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学分、16课时相对应,形成2个学分、32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长社会调查实践的时间跨度

“三学期制”模式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都统一安排到夏季学期,共4周19天,大大拉长了社会调查课程的时间跨度。社会调查活动的指导老师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设计整个调查活动:5个工作日确定选题(包括预选与讨论修正),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包括调查方法的选取与实际调查),4个工作日进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从而从时间上保障社会调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顺利开展。

2 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根据社会调查课程的特点与地位,以及与其他实践课程的关系,首先可以将所有实践课程系统化、捆绑化。在确定好实践课程开设的逻辑顺序与时间安排后,根据前一实践课程的通过情况,来获得下一实践课程的选修资格,这样有利于把握每一个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并促进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整体效果,从而达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另外,就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来说,应当将其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课程也联系起来,以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理论课程为基础,修习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保证社会调查课程的整体性,确保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

3 增加资金投入,落实保障措施

抓住“三学期制”改革的契机,结合校级假期调查科研项目,向学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同时由院系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调查课程,支持创新性选题的调查;另外可以要求学校增加校级人文社科课题中法学实践项目,与指导老师的课题结合,增加调查类科研项目经费。最后,还可以联合法学专业的实践教研基地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调查活动,进行专项立项,获得资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3-21.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黄梅.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实践路径[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126-130.

[4]胡辉.周世中.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卟高教论坛,2008(5):36—38.

[5]郭庆珠.黄国富.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净月月刊.2013(2):117-124.

第6篇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

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第7篇

20世纪只剩下最后3年,中国大地仍时时“发烧”,处处“热浪”起伏:炒股热、汽车热、旅游热、住房装修热、减肥热……其中,考研热的升温引人注目。1996年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4.63万人,报考者多达20.4万,比1995年增加31.8%。1997年,增幅接近40%,达到1981年我国建立学位制度后的最高峰。世纪末考研热的出现,既表明我们这个社会对知识和人才的日益重视,也表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正向高层次迈进。从1981年至1993年,全国授予博士学位14209人,硕士学位25847人。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提供专业人才的任务,然而,与考研热相伴而生的一些问题,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考研热与学术冷

按常理度之,考研热必将带动学术热。但实际情况却是:考研虽热,学术仍冷。原因何在呢?

应届毕业的大学生中,许多人之所以挤进考研大军,并非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而是希望以更高的文凭来谋求更好的工作。目前,每年毕业的本科生多达70余万,已形成巨大的就业压力。绝大多数毕业生又希望留在大城市,加剧了本来就已十分激烈的择业竞争。尤其是一些普通大学、冷门专业的毕业生,留在大城市希望渺茫,便像抓救命稻草一样盯住了考研的道路。

某大学毕业生小D,由于各方面表现平平,没有获得学校的留京指标,他又不愿回到自己所在的边疆省份,思虑再三,他毅然决定考研。所谓“前进一步,海阔天空”,希望研究生毕业后能在京城觅得一份好职业。地质大学的E君,深知自己学的冷门专业分配困难,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就基本放弃本专业课程而学习“前景光明”的法律。本专业考试时,他草草复习,糊弄过关。教师也深谙学生的心思,不忍为难。即使那些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学生,为了考研,也必然放弃许多与考研无关的课程的学习。这样,直接影响到本科阶段全面素质的培养,学生沦为考试的机器,因而丧失对学术的热情。国家教委在一次调查中发现,本科生毕业论文水平有下降的趋势。很大一部分学生表示:为了考研,只好把论文放一放。某教授叹息道:这难道不是买椟还珠吗?

在职人员考研的动机就更加复杂了。其中固然不乏在工作实践中感到知识不够用、需要进一步学习的报考者,但

更多人仅仅把考研作为“高枝”来攀。有一名师范大学的学生,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小县城的一所中学当教师。他无法忍受清贫的物质生活和低下的社会地位,怎样改变现状呢?他想到了考研。于是,他不再认真备课、上课,不理会同事的批评,所有时间都用在复习迎考上。终于,他以第一名的成绩考上了人大哲学系的研究生。3年的学习很快过去了,导师很欣赏他的才华,想让他留下来继续读博士。他却说:“我来这里并不想搞学问,只想有张文凭,用它敲开一扇美丽的大门。”他昂首走进某政府机关的大门,两年后被提升为副处级干部,导师那失望的神情很快从他的记忆里淡漠了。

考研热令人喜,学术冷却令人忧。大学不是封闭的象牙塔,大学里的潮涨潮落,深受外界大气候的影响。一冷一热,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社会的选择机制。

择业标准面面观

据有关资料统计,当前研究生就业观念已从“老三到”(到高校、到研究所、到国有大型企业)变为“新三到”(到政府机关、到外资公司、到私营企业)。按照中山大学一名研究生的话来说,“哪里有钱就去哪里”。1995年全国毕业硕士、博士共26942名,其中到京、津、沪三城市的就占80%左右。仅深圳一地,生源本来只有6人,却接收了708人;上海生源581人,却接收了1712人。与之相反,内地省份输出大量生源,到头来却“孔雀东南飞”,人才匮乏现象一年比一年严重。

在北京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的摊位前门可罗雀。前来招聘的一位将军说,基地目前已出现新老人才青黄不接的情形,特别需要年轻的研究生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但现在的研究生们存在怕苦怕累贪图安逸的心理,不愿到西部地区。虽然到基地能学以致用,但他们宁可留在大城市,从事跟专业风马牛不相及的工作。

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位研究生表示,他的就业思路只有两点:一是留京,二是去党政机关。去律师事务所倒是最对口,但他觉得太累了。去党政机关,虽然专业用不上多少,但一方面工作清闲,另一方面仕途上又颇有盼头,因此“是唯一的选择”。而英美烟草公司、雀巢公司、宝洁公司等外资企业纷纷抢滩北大、清华,吸收的往往都是研究生中的佼佼者。许多名牌大学的研究生供职于外资公司,几年后纷纷成为中高级管理人员,即所谓的“洋买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急需年轻有为、思想敏锐、专业过硬的人才的国营企业,却遭到研究生们的白眼。长此以往,一边是人才越来越优秀,一边是人才越来越平庸,竞争的胜负就可想而知了。这种研究生的流向,使我国研究生教育“为他人作嫁衣裳”。这对整个国民经济、民族工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硕士不“硕”博士不“博”

外界信息反馈到大学城内,助长了研究生的厌学情绪。“研究生不研究”已成为高校一句不是玩笑的玩笑。某大学中文系副主任曾多次在会议上指出:“B大是一流本科,二流硕士,三流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许多问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 外国刑法学 课程教学改革

外国刑法学,顾名思义就是学习、研究外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的科学,属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开设外国刑法学课程。其中,对于刑法学的硕士或博士生来说,外国刑法学一般是作为必修课,而在部分高校对本科生也开设该课程,作为选修课或者必修课。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研究就是一个重要因素,而这方面的相关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性地分析一下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课程理论性强。外国刑法学课程侧重于外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与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不同于中国刑法教学的刑法规范阐释,因而外国刑法学偏重理论,而中国刑法学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论体系”问题时,外国刑法学要讲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大陆法系的递进模式、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以及前苏联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行模式,进而要分析它们的渊源、特点、内容等;而中国刑法学则只需要教给学生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再说明四要件的内容和司法适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就造成了几个直接的后果:外国刑法学理论性强,较之中国刑法学更加深刻,使得学生感觉难以理解;理论阐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学习动力不足;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入钻研中外刑法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2.课程适用于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从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开设外国刑法学的高校一般都将该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法律系将该课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级。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具有以下特点:已经系统学习过大部分的法学课程(包括刑法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拥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钻研法学理论的能力和欲望;学习的自主性增强,希望主动、积极地获取知识;面对着巨大的就业或考研压力,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专业课学习。基于对象的上述特点,外国刑法学课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课程的特色,如必须有一定的深度、与既有知识形成联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

二、目前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对于中国法律课程(包括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各方面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在法律注释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掌握该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要达到的目标,理论上讨论的并不多,实践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学目标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

2.教学内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国刑法学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赵秉志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或者马克昌主编的《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总论)》。客观地说这两部教材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大陆法系,轻英美法系。传统的观点认为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博大精深,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英美法系法学理论混乱浅薄,不足为鉴,随着英美刑法相关书籍在国内发行,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观点的偏颇,发现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也存在很多亮点,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国借鉴,如警察圈套理论、反恐立法、社区矫正等。所以,外国刑法学应当同时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二是重总则、轻分则。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总则规定成立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条件,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决定犯罪与刑罚的问题。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片面强调总论的研究,对于外国刑法分论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讲,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总论的讲解如犯罪构成要件、正当行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国刑法分论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安乐死、婚内、计算机犯罪等。只有兼顾总论与分论才能展现给学生一个完整的外国刑法学课程。

3.教学手段单一。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一般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即教师用口头、板书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从实践反馈来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为高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渴望通过主动学习获取知识,比较排斥填鸭式的讲授,而且对于外国刑法学这样内容抽象复杂的学科,如果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没有突破,则很难吸引学生。所以如何借鉴先进的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是任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4.教学资源不足。影响外国刑法学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薄弱。目前法学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较重视中国刑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外国刑法学则缺乏关注,体现在师资分配上权威的、有经验的教师教授中国刑法学,而教授外国刑法的则是年轻教师或者外聘教师,其中的年轻教师又很难得到培训、考察的机会。二是教学设备不足。外国刑法学课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课程,保证其理论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小班授课、多媒体、国外的文献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外国刑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先前所学的刑法知识。据笔者观察,虽然经过了刑法学的专门学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认识。例如,笔者曾对我院法学三年级的学生提问一个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杀乙,途中腹痛难忍遂返回己家,因邻居举报而案发,问某甲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答案应为犯罪预备。令人惊讶的是,被提问的七名同学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无一人正确。原因即在于对于曾经学习过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没有真正掌握,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所以在实现其他教学目标之前,应首先打好中国刑法学基础,以免本课程成为空中楼阁,也为学生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实践运用打下基础。

第二,深化对刑法理论的掌握。法学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所学的刑法学课程应当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点在于对法条的注释而非理论研究。通过对外国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一般解释其中的关键术语如“比照”“从轻”“减轻”的含义即可,但是学生得到的是武断的知识,或者说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对于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理解是肤浅的、机械的。而在外国刑法学的教学中,通过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进行比较后,学生就会发现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种:不减制、必减制和得减制,它们分别是以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为其理论根据的,相比之下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得减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论,从而强化了记忆,加深了理解,进而提高了理论钻研的兴趣,为今后考研创造条件。

第三,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复合型的教育,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能力。外国刑法学课程通过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能够使学生了解国外刑法先进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从而对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方法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实践中有学生将外国刑法学学习中产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甚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也证明了提高科研能力应当作为外国刑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 转贴于

2.丰富教学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国刑法课程讲授范围局限于大陆法系,并且只涉及总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确立“以大陆法系为主、以英美法系为辅;以总论为主、以分论为辅”的原则,分专题进行讲解。以笔者讲授的该课程为例,总计18周36个学时,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课时为一单位可以讲授17个专题,分别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犯罪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杀人罪、罪、抢劫罪、贿赂罪、渎职罪。在讲授每一个专题的时候,要介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论,并且帮助学生回忆中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各国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一是教学的基本方法应为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由外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决定了其基本教学方法为比较方法,具体而言又分为中外比较与外外比较两种方法。所谓中外比较,就是将中国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论与外国相应的制度或理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原则上所有的预备犯都应受刑罚处罚。但是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预备犯极少,大多数犯罪的预备犯(如盗窃罪、偷税罪、受贿罪)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定本身理论依据不足,脱离司法实践。通过与外国刑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日本、德国、奥地利、泰国等国家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概括性规定,而只在刑法分则中的某些严重犯罪条文别载明处罚预备犯(如杀人罪、伪造货币罪、放火罪、战争罪等),这样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对大多数犯罪处罚预备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避免了法律不能贯彻执行的尴尬境地,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所谓外外比较,就是在我国对某理论没有独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较外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异同,区分优劣为我所用。例如对于堕胎罪的立法比较。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甚至辩论。由于外国刑法学课程往往开设在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知识,而是渴望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师应当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使学生在积极参与过程中获得知识,深化理解。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死刑存与废”“安乐死在中国的适用性”“罪是否应当作为亲告罪”等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善了教学的效果。

第9篇

知道郭建梅源自她拍过的一支广告,里有这样一句话“公益律师这条路不好走”,但是这条不好走的路郭建梅已经走了近二十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记者见到了郭建梅,堆满案卷的办公桌映衬着她消瘦的身躯。

大学毕业时,因为优秀的毕业论文,郭建梅被分配到了国家司法部工作。不管是后来在中国妇联法律顾问处,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我都一直在体制内工作,并没有真正接触到律师的工作。”郭建梅告诉记者。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NGO论坛举行期间,作为采访记者的郭建梅被这次大会所吸引。郭建梅说:“她们所从事的工作,她们的激情飞扬都深深吸引了我。在这次大会上,我第一次听到了‘公益律师’这个名词。”

不久郭建梅便辞去了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了。这个挂靠在北京大学的研究中心成立之初仅有几个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研究中心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作为中国最早的NGO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从成立之初到现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有代表性的案件郭建梅过很多,比如宋山木案、内蒙古出嫁女土地赔偿案。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着,在这个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社会矛盾,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是郭建梅现在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被开发商、被政府收购了,农民应该得到补偿款,但是这个补偿款,往往就被村长或者村书记一个家族掌控着,一些村民得不到这个补偿款,特别是农村的出嫁女和离婚女,这是我们现在了解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很多时候“这些法律往往都是‘睡美人’”。

由于在工作中要面对形形苦难的女人,郭建梅说她们这些公益律师每天接触大量社会的阴暗面、承载人心负面信息的倾倒。在案件的过程中,郭建梅遭受了周围人的不理解,经过摸索,郭建梅和她的团队确定了自己的方向。如果总是个案,“浑身是铁也打不了几个钉”,她们开始选择接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的案子,希望通过案子推动立法,惠及更大的人群。郭建梅说:“我们选择案子有这样几个标准,首先是当事人特别贫困的;然后这个案子要具有代表性,或者是有倡导研究的意义。”

郭建梅和她的团队在贫弱群体的巨大需求和政府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状况下,探索的民间法律援助模式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以“励行法律援助,维护妇女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为目标,公平和正义成为奉行的理念和理想”,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7万多人次,案件近3000件,承办有关妇女权益的各类培训及研讨会80多场次,提交法律法规专家意见稿70多件,出版专业书籍13部,发表文章200余篇,让近10万权益受侵害的妇女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

就在郭建梅和她的团队将公益律师这份工作做得风生水起的时候,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一纸令下,郭建梅苦心经营了15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撤销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撤销不久,郭建梅独立注册了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同时成立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实际上现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还是我们原来的团队在开展工作。千千律师事务所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它不是NGO的角度。所以我们觉得能够成立众泽妇女法律中心,是从NGO的角度,也就是从民间,非政府的角度去探索一条路径和模式,在中国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公益法的工作。同时将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关注点扩大到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等更广泛的弱势群体。”郭建梅说。

第10篇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第11篇

一、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强烈冲击

自从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特别是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从司法考试的实践来看,一些非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以司法考试为中心,通过参加司考培训班或冲刺班,经过研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针对重点,突破难点,追踪热点,可以顺利通过考试,甚至还能以高分通过。然而,许多法学本科生甚至法学研究生虽然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经过数年系统的学习,却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这从侧面反映了一种现象:我国法学教育包括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

二、司法考试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界定

司法考试因报考门槛高、报考人数多、试题难度大、通过率低,被人们称作“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就意味着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否则,就将被拒绝在相关法律职场的大门之外。教育与考试之间一直存在矛盾,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也是如此。独立学院与普通高等院校一样,学生的“三率”(毕业率、学位授予率、就业率)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关系到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因为独立学院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都希望毕业后能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而这一愿望的实现又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考试,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法学教育[1]。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是不是应该以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呢?答案是否定的。诚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试是国家对各法律院校教育产品进行综合检测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质量认证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2]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考试,其特点是考察范围广、内容细、依法条为纲。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近年来,司法考试的试题呈现客观题主观化的趋势,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法学理论素养的考察,虽然试题尽可能把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法条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但答案仍限定在四个选项之内,应试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仍不能充分地展现。而法学本科教育,包括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目的是培养复合型高级实用型法学人才。如果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会使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是不是可以完全不顾司法考试的存在,关起门来教学?答案也是否定的。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包括14个: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成果是予以肯定的,因为司法考试的科目与法学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支撑。没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本人认为,司法考试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共同发展。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理论基础,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因此,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存在。

三、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对司法考试作出积极的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正处于互动期。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目前,针对司法考试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积极应对。

(一)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而且也会对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曾宪义教授指出“: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3]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通过司法考试只能说明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一定程度的积累,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全面衡量学生能力的唯一标准,因为高分低能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立地位不能动摇,我们不能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直接挂钩,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只能对司法考试做出适度的反应。

虽然允许应届大学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一些实力不强的学生选择放弃考试。即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因为缺乏实践经验,也只有一部分在毕业之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范围并不限于司法实务这一条途径,还涉及社会的其他领域。作为法学教育的场所,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不能仅限于通过司法考试,我们还要为那此准备选择其他职业的学生提供良好的、相关的训练。本人认为,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绝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合理衔接,开展有效的教学活动。

(二)明确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很多法学专业学生对自己的未来非常担忧。为此,独立学院法律系应找准自己的培养目标,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高级实用型人才,这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而且还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发现、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人认为,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我们应以法律专业为基础、复合能力尤其是实践能力为突出特点,重视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培养社会认可的法律人才。

(三)优化课程设置

从课程设置的角度来看,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积极寻找专业教育、通识教育、职业教育的“平衡点”。一方面,我们应当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创造条件,向学生介绍经济学、社会学、逻辑学、管理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知识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人才。实践中,我们可以适当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课时,增加通识课和选修课的课时。设置必修课时,应注重加强实践环节,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多年来,我院坚持“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提高教学质量”的思路,将实务课程、法律文书写作、速录技术、人民调解、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有机结合起来。其中限选课能够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深化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引导学生的专业方向。在设置限选课时,要注意课程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如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没有必要在限选课中列出,因为它们都已在核心课程商法中涵盖。通识课和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基础性、前瞻性、思想性,授课内容的深度、广度要适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自主选择。通识课打破了学科界限,能够使学生学习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其全面发展。选修课能够弥补学生在一些知识方面的欠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四)整合教学内容

备课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材、教学大纲,力求吃透教材,把握重点、难点,还应当参考其他辅资料,对教材内容进行科学的整合,同时教师应与时俱进,抢占前沿。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教师可安排一些难度较小的章节让学生自学,对教材中较深奥的理论可以适当删除,而对教材中没有介绍的、重要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相关的重要的概念和理论等可作适当的补充。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在有限的课堂上获得最重要、最实用的知识,并能够形成一个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的知识框架体系。授课时,教师应直奔主题,重点突出,切忌对概念和术语泛泛而谈。教师不仅应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法律条文等,而且还应向学生介绍与该课程有关的我国立法、司法的新发展、司法考试的动态、学科的前沿问题,开拓学生的视野。

(五)授课过程中穿插司法考试真题以检验授课效果

教师要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真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准确地把握考试动向。备课时,教师要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搜集该章所涉及的司考真题。在讲课时,先给学生介绍本章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对该章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再对本章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的讲解,然后配以司法考试真题或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再对真题或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熟悉、掌握本章的知识点。司法考试真题引入课堂,使司考热点、难点和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可以检验授课效果,也能提高学生的实战经验。

(六)实行考试制度改革

第12篇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第13篇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权利;实现与保障

分类号:G250

图书馆对读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图书馆如何从法治的角度来考虑读者的权利,如何使读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权,以及如何保障其权益,促进知识自由的全面发展,是图书馆服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与探析。

1法律视角下的读者权利解读

1.1读者权利的基本含义

从法理上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资格。即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许多不同的类别,读者权利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属文化权利范畴。其中包括受教育权,知识自由权、知识平等权、知识共享权、人格尊严权等等。

读者权利,是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考的自由。”信息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资源,公民个人生存、发展都离不开信息资源的获取、利用、传递,与每个公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有很多,图书馆是获取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现代社会充分保障读者的权利,已成为现代图书馆必须履行的职责。

1.2读者权利的基本特征

读者权利既然是一种法律权利,它首先应具有法律性。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1966年12月16日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均涉及读者权利的内容。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修行)》,我国地方政府也就读者权益也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如2009年《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北京图书馆条例》等。二是读者权利是保证读者利益的法律手段,通过法律、制度得以实现。三是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的义务紧密相关,离开图书馆义务就无法理解读者权利,因此读者与图书馆是一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四是读者权利是读者在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行为范围,超出这一范围,则是非法或不受法律保护。

2.读者权利的基本内容

2.1读者借阅权

借阅权是读者凭借阅证到图书馆借阅文献资料的权利。可划分为文献外借权和文献馆内阅览权,是读者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没有借阅权,读者的其它权利则无从谈起。读者借阅权是读者的一种知识信息自由,读者可自由选择和充分利用图书馆,在此过程中图书馆不能对读者加以种种障碍和限制。

2.2读者知情权

知情权是读者有权获知图书馆提供馆藏文献资料、服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相关借阅制度等情况的权利。为保障读者的知情权图书馆应向读者公开相关的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包括:馆藏文献资料、馆藏布局、入馆须知、借阅制度等。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将各级公共图书馆列为法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因此,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图书馆公开的重要内容。

2.3读者平等权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自由和平等构成了民主。那么,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也是读者永恒的追求。图书馆不能因读者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身体状况、的不同而差别对待,应一视同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读者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读者与图书馆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读者平等权应包含平等取得读者资格的权利、平等接受图书馆提供各项服务的嗬、平等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平等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权利、平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权利等。

2.4读者隐私权

隐私权是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私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依此可见,读者的隐私权是指个人数据信息、个人借阅信息、个人咨询信息、网络浏览等信息的安全、完整应依法受到保护,是图书馆应有的责任。同时,图书馆传播个人数据信息时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对读者权益无侵害。图书馆必竟是一个公共场所,特别是当今的网络时代,更需加强网络环境下读者隐私权的保护,从根本上解除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后顾之忧。

2.5读者信息共享权

信息的共享、交流、获取可以让共享者及子孙后代在知识的获取中,免遭发生相同的错误和重复劳动。正如比尔・盖茨所说:“需要坚信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否则再努力掌握知识也会失败……”这说明信息共享的力量无穷,但道路也较艰难。因信息作为少有资源对其共享需要有基础、有成本,信息共享成本的存在造就了障碍的存在。如:大规模的、像时性的、集中化的信息共享靠个人力量是不能组织、不能支付成本。但图书馆作为国家公益窗口,对读者的知识共享需求应当极力提供平台。像海量知识贮存功能、异地多点多类布局、文献反复流通制度、文献复本制度和免费服务制度,都是图书馆为读者实现知识共享应做的努力。

3读者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的障碍分析

3.1图书馆制度不规范、不完善

读者权利有赖于制度的确认,图书馆有着规范、完善的制度是读者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然而,有的图书馆管理制度避重就轻、一成不变与现实中的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平等服务产生异化。如经常可见的图书馆制度中写着“禁止”“不准”“否则”“处理”“取消”“警告”“罚款”等禁止惩戒性条款,给读者行使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造成障碍,但图书馆可能会理志气壮的认为是“管理严格”的表现。又如许多图书馆规定读者只有具备特定户籍或标准要求、交纳一定的押金才能办理借阅证或在本馆借阅,这势必对一些弱势群体读者来说就无法使用图书馆实现自己的权利。图书馆规章制度是规范图书馆管理秩序,实现及保障大多数读者的利益,但这种不合理制度使一些想获取知识资源的读者无法实现愿望。

3.2图书馆生存与发展中的瓶颈

一是经费的问题。图书馆经费问题是永远的话题,受财政影响,如城乡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差距,好的可能会更好,不好的连生存都困难;还有高校图书馆经费划拨也具有随意性,这些状况说明政府、有关领导对图书馆重视不够,折射出资源与服务不足而导致读者流失。

二是人才的缺失。人才是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趋利心态促使人们走向高收入行业,市场人才短缺对图书馆人才队伍形成了很大的吸引力。图书馆一些学有所长的馆员另谋高就,还因图书馆待遇较低,难以引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图书馆人力资源的优化跟不上事业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读者的需求与期望。

3.3图书馆可供资源不足读者需求的相互重叠竞合

读者权利受到阻碍的焦点是人们对利益的主张发生竞合,如图书馆供读者阅览位置有限,很多读者无法在图书馆享用公共资源。又如有些稀缺图书长期被少数人占有,使多数读者无法享用这些知识资源,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较高价值图书资源的稀缺。每一个读者都有不断加强学习,汲取更多知识的欲望,这种需求应该是正当、合理的要求,但图书馆提供的资源、空间都是有限的。如高校在撰写毕业论文等特殊阶段,一些学术信息资源就出现了需求的竞合,信息资源一旦被一部分读者占有,其他的读者就无法正常实现需求。

3.4信息资源共享所造成的障碍

资源共建共享是图书馆持久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信息安全是共享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从读者个人信息与运行看,信息安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一是真实性。就共享者所运用的合理网络以确保信息处于完整与真实状态;二是保密性。指未经读者授权,共享者不得对信息实行收集、传输、分析等行为;三是可用性。是信息的社会效应能通过共享得到发挥。然而在行使过程中三个方面都存在风险,共享活动势必受到阻碍。从性质而言,信息共享是管理人员所实施的信息行为,存在着任意性的因素,管理人员为提高共享效率,经常在未向读者告知、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任意收集、传输个人信息,并改变信息的内容或信息之间的排列组合方式,由于很多读者还缺乏信息安全意识,对此也很少提出异议。

4读者权利实现的法律保护与对策

4.1完善相应立法和制度建设

保障读者权利的最大难点在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制度的完善,如果没有具体可行的法律和制度,读者权利的保障只能流于形式。我国目前尚没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法,虽说现有的《图书馆服务宣言》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都只是一种标准和规范,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图书馆法律法规中关于读者权利的内容,将读者权利写进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图书馆应努力完善新的制度价值观,以观念促进图书馆制度完善,不能停留在传统构建体系的制度中,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适度的个性化修正;图书馆制度还应保持系统性和稳定性、现实性和合理性,使之最终构架起形式规范、内容健全、用语标准的完善的图书馆制度体系。

4.2图书馆稳健发展,读者权利才得以实现

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经费、馆场、人员等诸多问题,导致服务跟不上读者的需求,读者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多年前就已经明确各国制订图书馆专门的法律,以保障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实践经验表明解决经费难的主要办法就是制定图书馆法,图书馆通过立法使其经费得到有效保障,有了持续稳定的经费图书馆才能长足稳定地发展。

学科馆员是图书馆服务的实行者,服务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馆员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水平、服务态度,同时馆员的服务能力和人格魅力能够使读者充公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只有不断提高馆员的道德观念、业务水平、服务能力,以及对馆员的人文关怀,才能使馆员做知识导航的引领者,做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做一流服务的践行者。

4.3维护读者权利,促进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只有在信息安全的真实性与保密性得到保护,读者权益才真正得以实现。首先按照保密性的要求,管理人员在取得本人授权后才能向其他读者用户传输信息,其次按照真实性的要求,管理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来防止信息被不当删改,维护读者共享尊严。读者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如何处理,或信息在被不当删改等情况下提出异议,管理人员有责任将读者个人信息用密钥加密,向读者发送该密钥。同时,还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相互约束,如图书馆与读者用户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对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否则违反行为视为违法;挖掘出新信息后,应当对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读者权益因信息失真而遭受侵害时,提供信息的图书馆与进行比对的用户应当向读者承担连带责任。

4.4重视读者权利,采取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增强读者权利意识。首先读者应改变被动接受服务的观念,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二是树立“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图书馆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不论是临时读者,还是正式读者或潜在的读者,图书馆都要把他们列入服务对象,把满足读者需求放在首位,馆员要通过不断努力充实知识结构,提供最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三是尊重读者需求,赋予读者平等自由的权利。尊重读者,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人有权利、有尊严的使用图书馆。四是图书馆自我约束强化读者权利。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状况下,图书馆任何不完善服务,读者都不能给予制裁,所以强化读者权利的效力,需靠图书馆自我约束或主动赋予读者相应的权利。五是强化读者权利的监督权。读者在图书馆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参与管理、参与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这样才能确保图书馆各项制度的落实。

5结束语

总之,法律视角下读者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顺应时代的需要,也是图书馆人文精神的体现,能促使图书馆向更高层次发展。我们图书馆人在呼唤《图书馆法》尽快出台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读者至上”“读者第一”的服务理念,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读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参考文献:

[1]陈有志.图书馆读者权利主张的法理研究(上)[J].图书馆,2010(5).

[2]王云详,扬勇.图书馆制度与读者权利的冲突分析[J].图书馆,2010(5).

[3]李仪,张娟.高校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共享的促进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5(3).

第14篇

如果说78级大学生有什么特点的话,有几点是应特别提出的,那就是学习的意识强、自学的能力强、社会责任感强。这一届大学生适逢中国泛政治化、泛革命化社会走向尾声时期,人们被压抑多年的学习愿望得到了空前的释放,一些人考大学就是为了能得到更系统的学习,因为很多人当时已有工作,有的甚至是已有了令人羡慕的工作。我原在白城地区知青办工作,当向单位领导提出考学申请时,一位领导找我谈:我们这单位不错,你继续干下去会有很好的前途,即使你将来读完大学,也不一定能分配回我们这样的单位。这位领导讲的是实话,上学就意味着放弃工作,甚至是一份很好的工作,同时也放弃了收入,由已经自食其力又开始变为家里的经济负担。那真正上学后又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学习、浪费光阴呢?同时我们那届学生无论是已经工作的,还是从学校里来的,都应属于同龄人里的佼佼者,因为当年的高考升学率只有3%,一百个考生里面只有三个人能进入大学校门。这些人很多人都是靠自学实现自己的大学梦想的。我考大学时根本]什么老师辅导,就是凭一本考试大纲自己完成了考试的各科考试准备,而且基本上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直至到考试前,领导看我决心已定,才放了我七天假去做最后的复习。因此可以说我们那一批人不仅普遍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且普遍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再就是真的觉得当时自己的学习是和国家的未来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振兴中华的口号不仅是我们那一批大学生呼喊出来的,也是我们那一批人的心声。那时晚间的教室、阅览室不到熄灯时间学生不会离开,到阅览室占坐位是很多人要不停修炼的功夫。而床头灯几乎是每个人学习的必备用品,晚间到了规定的熄灯时间、宿舍的大灯被关了以后,每个人床前的小灯就会陆续打开了,宿舍会呈现出了另外一种光明与幽暗交织的景象。有的同学可能要学到午夜以后才会熄灯。在我们班,有些同学都干过为背英语单词打赌的事,就是每天要背下多少个英语单词,通常要在30个以上,背不下来甘愿受罚。每逢考试,我们寝 室都会在晚上睡觉前集体进行出题模拟,对每门课程可能出现的考题作组合排列,集体形成答题要点。那时一些学生像入定了一样读书、走路背诵东西撞了树真不是笑话。一年冬天的早上,我们班白力从外面回到教室,大家看到他穿的大棉袄后背上已结了大冰溜子,估计他一定在树下或什么地方站了太长时间,有水滴下来或者沾上了冰他竟浑然不知。还有一次,体育课老师郭鼎文慌里慌张找系领导,说你们一个学生可能精神出了问题,一个人在体育课大教室里哇哇大叫。系主任陈德咏马上带着几个人赶去查看,一看是白力在里面喊叫。见老师来白力马上停止了喊叫,反倒问老师来干什么。原来他有一特殊习惯,不大声喊叫就背不下来东西。陈老师弄清原因后苦笑着让他继续,他也在老师离去后依然哇哇大喊。

我们上大学时读的书远不止学校提供的教材、指定的书籍, 关心的问题也常超过课堂老师讲的范围。当时校园西北角十字路口旁就是长春市图书馆,这个图书馆有个古香古色的门面,我经常到里面去找书看,在里面也可经常看到财院的熟悉面孔。另外,有时我们也会跑到吉林大学的阅览室去蹭书看。那时正值中国金融业探寻发展的初期,我们班的一些同学就已开始就中国金融业的未来进行钻研,郑晖曾就中国金融教育问题上书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飞,直接指出当时金融教育的落后以及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对金融教育的需求,提出了改善金融教育的建议,受到了李飞副行长的好评,郑晖的文章也在《金融研究》上发表,当时成为一时轰动。我和万峰当时对中国保险业发展问题产生了兴趣,后来连续在《保险研究》、《华北金融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上发表了多篇论文。我们俩毕业后的职业生涯和那一段的学习、研究是联在一起的。

9

前段时间偶尔看到一电视节目对腾格尔的采访,腾格尔说他有一毛病,就是喝了酒后谁要说他什么东西好,他会毫不犹豫地让人拿走,但酒醒了又会后悔,会想办法要回。当时一下子想起了同学魏宝山,心想看来蒙古族人都有同样的习惯。

魏宝山是从哲里木盟考入学校的。人非常质朴、率真,对一些复杂的事常会说:俺不懂,搞那么复杂干啥。接着会说句蒙语,估计也是国骂之类的。在入学第一天自我介绍时,他首先说自己是蒙古族,并报了自己的蒙语名字,接着请大家多关照,说会涉及到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由于民族生活习惯,他偏爱吃牛羊肉,毕业多年后他带队到香港接受培训,我到他住的酒店看他并邀他出去吃饭,他竟冒出一句:粤菜不好吃,我从家里带来的牛肉还未吃完呢。他的另一个饮食习惯就是好酒,而且喝多了和腾格尔一样:只要你说他什么东西好,他马上会让你拿走,而且不要都不行。过后醒酒了又会找人往回要,他的值点钱的收音机、电子表都是这样送出去的。有时e人逗他表示不能还给他, 除非再请顿洒方可。他十有八九会立即答应,因一可了结上一桩酒官司,二又有机会喝下顿酒了。他不仅好酒,而且酒量极大, 在一年到通化实习时,家在通化的7811班同学臧金贵设家宴招待到通化实习的同学,并拿出当地最好的大泉源酒款待大家。那次因为大家高兴,他和韩柏斗起了酒,俩人不是拿小杯喝,而是拿茶杯比划,二人你来我往,一会二斤酒就喝光了。但俩人并没有打住的念头,接着又像两只斗兴正浓的公鸡一样继续PK下去, 待又一瓶酒见底之后,韩柏明显坐不住了,酒已经像要到了嗓子眼一样,但魏宝山却依然是神闲气定,继续逼着韩柏往下喝,韩柏此时只能摆手、话都不敢讲了。魏宝山见状,轻轻骂了一句: 真完犊子!之后不再理睬韩柏,接着又喝下了半瓶酒。而韩柏则喝得两天起不来床,说站起来就想吐。他入学后就和我搭档做班级团支部组织委员,见他喝酒常是被人从校外搀扶回来,就善意地提醒他尽量少喝些酒,他表示会注意,但又说遇到蒙古族老乡无办法不饮到一酒方休。后来在一次班级聚餐看他喝多了时深情地唱起了蒙古族长调,竟一下子理解了他喜好喝酒的原因,从此我也再未过问他喝酒。

在大三时夏天的一个课间操,突然有同学慌张地跑来找我说:宝山在校墙外摔倒了,并且大口吐血。我们班同学赶紧联系校医和请求学校派车送他去医院。在送他去医院的车里我一直抱着他的头,路上他还在不时吐血。到长春结核病院很快就确诊下来:肺结核。知道他家里生活条件较差,不可能派人来照顾他, 故我们一方面嘱他不要通知家里,一方面男同学自动编派了照顾他的时间表,全班男生无一例外。]在结核病院待过的人不知道,一到晚上听到结核病人急促的咳嗽声和咳不上来的声, 正常的人都会有窒息的感觉,我们一般在里面待上半小时就要出来换口气。后来才知道:结核病院周围树上树叶的结核菌都要比其他地方的树叶多多少倍。在近一学期的时间里,同学一方面要照顾他,又要确保他的学业不被拉下,班里专门指定了几个记课堂笔记比较好的同学按时把笔记转给他,并要讲清学习重点。那段时间,家住长春的同学经常会做些可口的饭菜送到医院,以增加他身体的营养。为了保证他能如期考试、如期毕业,班里多次和系里、学校沟通,讲清他家里情况,请求照顾,最后学校为他网开一面,让他通过考试后和我们一道继续了后面的学习课程。

魏宝山毕业后分回了内蒙古哲里木盟工商银行,先当过该行副行长,后来又做了内蒙古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但喝酒的习惯仍然是当仁不让,尤其是同学去了一定是几醉方休。只是可惜,在八年多前被发现了肝癌。得到消息我专程从香港到北京肿瘤医院去看他。他自己可能也感觉到了病情,在我和王松奇请他全家吃饭时,他未再张罗喝酒。告e时我给他留了些钱,他未有推辞,只是轻声说了句:还是同学啊!过了一段时间,就听到了他离世的消息。

宝山,在那边还那么尽兴地喝酒吗?

10

上世纪七十年代未、八十年代初中国仍处物资匮乏时期,当时除个e同学可偶尔到外面餐馆打打牙祭外,绝大多数同学一日三餐都要在学校食堂解决。那时学校食堂一星期能见那么一两次荤腥,那也是我们看到窗口打饭炊食员感到最亲切的时候,巴不得炊事员的那一勺子菜能多带进一两块肉。金融7810的班级党支部书记兰喜中最后娶了食堂的一位女炊事员,估计也和这一因素有关。当然,那时谁要嚷嚷减肥,估计一定会成为众人一学年的笑谈。就我们班几位被我讥讽为“卖大油都会比其他班女生多卖钱”的女同学,也]听过哪位提过减肥二字。当时哪位说到不舒服了,同学一定会假装关心地问:胃亏肉了吧?

那时班级]可能搞个什么名堂聚餐,一是班费少得可怜,记得有一年寒假我带着一众团员糊了一假期纸盒也未挣下几个班费;二是在校内不大动干戈也搞不出什么意思。在第三学年元旦前夕,班级有同学提议:大家在一起生活学习都二年多了,估计第四学年大家都在忙着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事,恐怕难有机会相聚,能否在当年元旦搞个迎新大聚餐。这一提议得到了全班上下的一致响应。按我们班做事的习惯,立刻是全班总动员,按每个同学的特长成立了节目组、采购组、烹饪组、现场装饰等。所有同学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家在长春的同学是每人提供一个菜,量一定要尽量的大,因全班一人一筷子就不知要吃掉多少。曾在长江路副食品店工作的李娟回去用低价买回了肉类熟食,和啤酒厂有关系的同学则骑自行车买回了几大厚铝罐装的生啤酒,记不清哪位同学还带来了两瓶家里亲戚从贵州捎来的酒,更不可缺少的是有同学搬来了做饭用的液化气罐和炉灶……考虑要喝酒,而且个个都能吃,聚餐当家的菜就是白菜粉条凉菜,几个刀功好的男生着实是为此下了一番功夫,现场切白菜丝,现场煮粉条,现场炒肉丝,现场摊鸡蛋皮并最后切成丝,等把这些材料加辣椒油、调料拌在一起时,立时就成了现场最诱人的一道菜。因装菜的家什不够,男同学回宿舍找来平时洗漱用的搪瓷盆,里里外外用苏打粉、用碱水洗几遍后,立刻就成了装凉菜就好的餐具,记得赵明丰还自作聪明地提醒女生:吃凉菜千万不要动盆边的。其它需要在现场做的如渍菜粉、摊黄菜、甩秀汤等也都由几个烹饪高手在下午五点前准备停当,书桌则按大回字整齐摆好,黑板上早已写好“欢庆元旦”的大字,女同学用纸的数朵大红花也悬在了教室上空,一切都在等待欢聚时刻的到来。那天聚餐是五点钟开始的,受班里邀请,系书记张平等到场助兴,班里的文娱积极分子自然是轮番献艺,徐慧慧表演独唱,刘艺欣舞蹈,于为群、刘连舸笛子、扬琴合奏,王永祥京剧清唱,王启林的伟人模仿、郑晖则来了首《送e》,记得程云刚好像还顿挫有律地朗诵了一首诗。老师在场时同学还有些端着,客客气气地给老师敬酒,当老师一离开后,现场气氛马上就变了,只要有人提议,全场就是一片欢腾碰杯,待几轮过后,同学就开始走动起来去寻找自己的喝酒对象了。赵明丰性格开朗,平素男同学就愿意和她开玩笑,那天亓玉良等不怀好心想灌她酒,并放言把她灌成“醉酒师太”。亓玉良等事先在啤酒杯里掺了白洒,之后嘻皮笑脸地去找赵明丰敬酒,未成想赵明丰是来者不惧,逢敬必干,最后几个人都败下阵来。此时赵明丰则不依不饶了,抓住亓玉良始终不放,要求你就得干,喝得亓玉良连死的心都有了,无奈只能躺在椅子上装熊,最后由着赵明丰领着一众女生向他三鞠躬作罢。那一天在很多同学身上都验证了喝酒的“和风细雨、甜言蜜语、豪言壮语、胡言乱语、沉默不语”的五阶段论。当然,我们班女生酒量大的不止赵明丰一人,她们节假日在寝室喝酒也是常事。一年夏天星期日,我见崔乃琳拎着一大白塑料桶出了校门,回来时桶里则装满了啤酒,足足有十斤,原来是犯了酒瘾。1981年元旦那一场聚餐,应是我此生最放松、最放肆的一次聚餐,也是一次最难忘的欢宴。

后来再有全班同学参加的就是毕业时的全校聚餐了。但当时每个同学心情各异,再加上面对惜e,虽也有敬酒等,但整个聚餐现场则充溢着另外一种氛围:喜悦、惆怅、伤感、不舍……

我们寝室有时也搞下小聚餐,权当是一种自娱自乐。记得是一年中秋,我们从学校食堂打回了一些菜,又出去买了些香肠肉罐头之类,又用不知道谁从教工食堂旁的白菜垛上回来的一颗白菜做了白菜粉丝凉菜,之后就是以成语接龙方式决定谁喝酒,如上一个说一元复始,下一个可能就要说始乱终弃,接不上来就要罚酒。对有些同学喝酒倒不是问题,但接不上上家成语倒真是丢面子。所以那一晚喝喝停停折腾好长一段时间,但也着实让大家尽兴欢乐了一番。

11

几年前听到一句话 : 大学同学就是异父异母的亲兄弟,此言不谬。我在学校时也常说一句套用的话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窗读。这里不说王松奇毕业多年后因肝坏死生命几近垂危之际,或者说已被医生差不多判了“死刑”时,是同学动用了相当层面的关系和法律系统的关系,在最急迫之时为他找到了可移殖的肝体;也不说姜桂芝因命案性命难保之时,是同学出钱20万从北京请来了最得力的律师,在原告扬言宁肯花钱也要让她以命相抵的情况下,最后经过艰辛努力使她免遭极刑。仅就说大学四年,一众同学朝夕相处,情绪、情感、习惯、嗜好、喜怒哀乐甚至隐私在同学间都可以坦露,这不是兄弟这是什么?有好吃的一定要大家分享,饭票提早用完了同学肯定不会让你饿着;男同学生活讲究的不多,一学期可能洗一次被褥,但男同学拿着晾干的被套到教室时去缝被子时,十次有十次会由女同学帮助完成;四年学校农场劳动,女生的行李也基本上由男生楼上楼下搬运代劳。学校]有学生浴池,到外面公共浴池洗浴同学自然是互为“搓澡工”,那四年我和同寝室的郑晖等常会这样到外面浴池进行“洗礼”。全班四十几人除了在“三观”上有所差异外,到现在我也想不出谁在同学关系上和同学感情上是比较“隔路”或比较差劲的。 依然留有印象的有几件事:

大学第一年一天晚饭后,同学赵军家人联系我们:说找不到赵军了。班里知赵军当时精神上已有些不妥,听到消息班里立即做分工,全班出动,重点是到长春的几个公园查找。我当时是和一组人到长春南效的老虎公园寻找,整个公园晚间不见一丝光亮,杂草从生,不时有小动物窜过,摇摆的高低树木真让人有鬼影憧幢之感。那时谁也不愿走在前面,谁也不敢走在队尾,只要是有人惊呼就会引起一片慌乱。那天我们在偌大的公园里整整寻找了一晚,也喊了一晚,直到拂晓也未见赵军的人影。待各组同学陆续回到学校时大家等到的都是同样的结果。数天后,赵军的家人告诉我们他自己去了锦州。后来赵军因身体原因提前离开了学校。

班里年龄最少的“老疙瘩”张季冰母亲突然去世,张季冰当时哭成了泪人,几乎不能自制,班里闻信除马上到她家里慰问、安排女生去安慰照顾她,还齐钱为她母亲专门定制了花圈。在她母亲出殡那天,全班同学列队为她母亲送行。到现在我依然记得王启林等同学在卡车上扶着花圈和花圈上飘动着写有金融789全体同学敬挽的挽带的情形。

在班里也属小老弟的黄宝仁在第三学年突然提出退学,后经班干部了解,是他家里突遭变故、生活出现困难使他失去了继续读书的信心。鉴于此,班里马上发动了同学捐款,全班同学]有丝豪犹豫,纷纷伸出援手,在较短时间就为他筹集了一定数额的钱,使他家里度过了暂时的困难,他也有了继续完成学业的勇气。现在,黄宝仁也成了深圳诸多校友炒卖股票的主心骨,他每天都会无私地对当天股票交易提出看法和意见,并会不定期地和校友进行交流。

年龄较小的刘连舸一天发高烧,同学一路扶着他乘车赶到省医院。到医院时他已无力走路,是同学背着他在医院楼上楼下完成了化验检查和医生诊治。而在他留医时,长春的同学闻信给他送来了饺子和可口的饭菜。

喝岭南水长大的冯然一天突然请病假,病由是腮腺炎,北方叫“炸腮”。这种病都是小孩得而且还会传染,成年人发病一般病状还不会轻。按常人习惯,因可能传染嘛,口头问候下就是了,但我班同学]有一个人有所顾忌,该看还得去看,有的人还去了不只一次。

一年放寒假前我接到了家里的信,要我在长春想办法买些名烟名酒带回去,家里春节出去串门作礼品用。那年代,名烟名酒不仅凭票,而且极为紧张,春节前更是可以想象会紧张到何种程度,用现在的情况比估计和弄一个紧俏学校名~差不多。当我和同学富丰等说了以后,他们]有一个面露难色,在放假前按我的要求帮我准备好了酒和烟。虽然他们未说,我想他们一定是把家里的名烟名酒票给了我。

几年前在工作的杨长青因肺纤维化病情垂危,已贵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行长的郑晖听到消息后主动寻问病情。当知道杨长青女儿马上大学就要毕业,但工作尚无着落时,他未加犹豫就答应把长青孩子安排进了农发行总行。

12

不知道我们毕业后各班在学校运动会上的表现成绩,估计像我们班一样能在大学四年连续获得冠军的应该不多。班级在学校运动会上的表现,既是一个班同学体育实力的集中体现,同时又反映了一个班的班风和集体凝聚力。可能是入学前绝大部分同学都有不俗的成长经历,也可能是天意让我们这批上进心极强、甘于奉献和守望的人聚到了一起,从入学的那一天开始,我们班很快就形成了一种团结向上、不甘人后的风气,而且体现在了参加学校活动的方方面面。当第一学年刚得到学校要举行运动会消息时,同学已是磨拳擦掌,发誓一定要拿下校运动会的冠军。但目标终是目标,要拿冠军一定是要靠实力说话的。为了实现夺冠的目标,当时班里制定了不空项: 即要报名参赛所有比赛项目;落实人: 既按每个人特长和潜质确定参赛项目,如要求身体有些质量的女同学冯然、赵明丰等做好参赛铅球和铁饼的准备,;严训练: 即提早数月开展训练,而且是标准较高的训练,如一些径赛项目常是男同学带着女同学一起训练;保重点:即对一些集体项目、得分高的项目要力保万无一失,并要对可能的比赛对手要有清晰的了解,以相应形成具针对性训练和比赛策略等。同时按径赛、田赛明确训练和参赛负责人,成立比赛指挥组、现场协调组、后勤服务组、啦啦队等,在比赛时要为上场同学备好巧克力、白糖水、凉开水等一应物品,每一个上场同学身边都要跟着一个同学提供贴身服务。第一年的校运动会,我们班同学通力合作,奋力拼搏,在男子短跑、中长跑项目中都获得了最好的成绩,在男、女接力、混合接力比赛中也都夺得了冠军。至今王启林、亓玉良、姜浩、高景春、赵长义、程云刚、刘建芝、崔乃琳等同学在田径场上驰骋的身影仍会不时出现在我的眼前。并还依然清晰地记得一个情景 : 一个女同学200米预赛跑下来时腿竟痉挛了,因很快又要比赛,有经验的程云刚毫不犹豫地立即帮她按摩,这在平时是不可想象的。而那一刻,同学则是带着敬慕和感动之情为他们一起加油和打气。

以后几年随着新同学的陆续增多,我们的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但我们始终坚持着必胜信心,坚持认清自己可能遭遇的比赛对手的长短处,坚持长年锻炼,又连续几届夺得了校运动会的冠军。特别是在最后一年面临着实习、撰写毕业论文、毕业分配诸多压力情况下,我们班同学心不散、目标不变、意志不改、斗志不减,最后依然拿下了校运动会的冠军,也成就了自己大学四年的一种骄傲。记得当时我报名参加了铁饼比赛,未转动身体甩铁饼就得了第三名,为班级增添了三分。当时不是不会转体,只是心里一直有一种担忧:真要转体把铁饼抡出去,就凭我在农村插队可把200斤粮食不费劲扛在肩上的身躯,真不知会把铁饼扔到“财贸小院”的哪里,尤其怕伤到人。后来在到香港中国保险集团工作后,参加集团的员工运动会,因比赛场地宽敞,抡铁饼再无什么后顾之忧,一个转体完成就得了第一名。

我们班男同学的蓝球水平在学校也是有一号的。校内每逢有我们班蓝球队参加的比赛,一定会引来大量同学的围观。当时能和我们班PK到最后的只有商经7812一个班。这个班有个绝对场上主力叫薛一凡,脑袋长得有点卡通,上窄下宽,平时走路总表现出一种]理由的牛劲,每走一步上身都会向前晃动一下,估计很多男生当时都有要扁他一顿的心思。一次我们两班相约“茬”球,上场前薛一凡就叫叫嚣要放倒我们,其结果自然会更加激发了我们求胜的斗志。那一场比赛,我们上场队员个个是“小宇宙”爆发,王松奇、郑晖、程云刚等超常发挥,进攻穿插神勇,防守则牢牢看死了对方主力,我做为场上后卫,一场球盖了薛一凡两个大帽,大杀了他们的锐气。比赛结束,我们以赢了三分获胜。78级毕业三十周年返校时我遇到了薛一凡,未想到他竟提起了当年打球我盖他帽的事,想是记仇了!

第15篇

2005年新年,女儿终于走过艰难的大学生活,并以优秀成绩获得新西兰留学的通知书。这时“无情”的父母又向她提出:要独自进行一切出国前后的准备,包括机票和学费……

那么,曾经一度在痛苦、埋怨与伤心里差点要与他们断绝亲情的女儿,还能理解她那位最后太过劳累倒在病床上的母亲吗?……

父亲国外归来办学,要求宝贝女儿独立

1999年5月,得知出国10年的丈夫终于能够荣归故里了,刚从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辞去女性节目主持人工作的刘光华,高兴地带着女儿王瑛回到了丈夫的老家广西南宁市。

刘光华的丈夫王建国是她1987年在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攻读中国当代文学硕士研究生时的同班同学。1989年,孟加拉国需要一批专业翻译人才,王建国这一去就是10年。

因为丈夫不在身边,女儿缺少父爱,刘光华对女儿呵护备至。王建国回国后看到女儿自理能力太差,就向刘光华建议:不能再对女儿娇生惯养,要尽快让她能够独立生活。刘光华很意外,说:“我们全家好不容易才团聚在一起,现在正是补偿女儿父爱的时候啊!”

王建国说:“我们对孩子事事包办,过于疼爱,结果孩子成人以后,没有一点真正的坚强与独立。每一个生命都是得依靠自己去努力创造、实现完美的,我们现在要求她尝试独立,并不代表我不爱她,我会时时刻刻关注着她的每一步,绝不会让她走弯路的!”

刘光华同意了丈夫的想法,于是,他们试探着对女儿说:“瑛子,你快成年了,以后许多事情和问题你都要学会自己面对和解决,不要再依赖我们……”

女儿很不高兴地撅起了小嘴:“我有意见!爸爸一回来就这样……”还哭着向父亲倾诉在他出国期间对他的想念和对父爱的渴盼。没想到,父母竟然真的是说到做到,根本不理会她这一套!从父亲回国的第二个星期,他们夫妇就不再伺候她吃饭穿衣,不再给她零花钱,更让她不能忍受的是回到家里她还要自己打扫房间、帮助家里收发信件……

没几天,王瑛就哭着抱怨:“我受不了了,我不喜欢这样!”

但父亲却只是淡淡一笑:“你必须习惯这样,否则你永远无法真正长大!”

而在这期间,即将高考的王瑛在一天晚上无意中听到,父亲正打电话与广西希望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联系,他与母亲打算要用这些年攒下来的几十万元钱办一所学校,帮助广西贫困山区的女生读书!

王瑛简直受不了!她委屈地对父母说:“国家有希望工程,有妇联和民政部门,贫困女生自然有他们管。你们把钱都花在了她们身上,我以后出国留学怎么办?你们难道就不为我想一想吗?”

父亲王建国还是那么淡淡一笑,他对女儿说:“无论你是不是要出国,我们都要为这些孩子们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解决她们一生的读书问题。你虽然是我们的女儿,但是你的路如何走,还在于你自己。”

女儿听后,表示强烈抗议,为此,赌气的她连续一个星期不愿意跟父母讲话,但是父母已经为办学的各项准备工作而忙碌了,她也不得不埋头准备那一年的高考。

最“吝啬”的父母:要上大学,只借你1000元

1999年8月底,王瑛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成都理工大学法律系,一家人兴高采烈地庆祝了好几天。王瑛心想:“嘿,我考上了名校,无论如何,爸爸妈妈总会有所表示吧?”

但是,又一个让她意想不到的局面出现了――

8月28日晚上,父母一起来到了她的房间,语重心长地对她说:“瑛子,现在,你已经18岁了,考虑到你初出远门,我们准备借给你1000元,帮助你买硬座火车票和入学所用,其余的所有费用,你要靠自己勤工俭学解决。对了,你得记住:这1000元,你要给我们写一张借条,一年之内就得还给我们……”

王瑛一听,完全愣了,她无法接受也不能理解父母的苛刻和无情,当即就哭了,她痛苦地质问父母:“我是不是你们亲生的啊?你们的钱舍得全部拿去帮助什么贫困女生,为什么对我就这么残忍?”

刘光华虽然难受,但她还是狠心地说:“爸爸妈妈是这样认为的:这些女孩子如果不读书,那么她们的一生就毁了。而你的情况与她们是完全不一样的,你有很好的条件与资质,你得学习体验苦难与生存,这对你以后的成长才真正有好处!”

父母如此“铁石心肠”,王瑛当时除了委屈、怨恨还有绝望。但是,因为刘光华夫妇早已经向所有的亲戚朋友打了招呼,王瑛无法借到任何一点钱,最后,她不得不写下了欠条。在临走前那一晚,她关起房门在自己的小屋里痛哭了好久,刘光华夫妇几次敲她的门,她都把枕头狠狠地扔在地上,哭喊着说:“我不想再理你们,我是不是你们亲生的?你们真是太过分了,天下哪里有这么无情的父母!”

1999年9月3日,王瑛坐上了远去成都的火车。当火车在刘光华夫妇的目光中越行越远时,刘光华掉泪了,她问丈夫:“你说,瑛子她能挺得过来吗?她能理解我们吗?我真是好担心啊!”

丈夫默默地揽过她的肩膀给她抹去泪水,说:“开始会有点难。但是我相信我们的女儿一定会通过这些考验的,只有今天的无情与残酷,才能换回明天她的成熟与坚强!”

女儿远在外地读大学,因为记恨父母,她从来没有主动写过信或者打过电话回家。

一入学,王瑛就向学校申请贷款读书。当她把申请表格交给辅导员的时候,辅导员极为意外:“王瑛同学,你的履历上父母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吗?为什么你还要申请贷款呢?”王瑛没有解释,委屈的泪水盈满眼眶。

当看到同学们一个个打扮得青春新潮,讨论着名牌服饰和进口咖啡时,她却连买饭菜票的钱都没有着落。她只好去食堂申请勤工俭学,每每她看到同学们接到汇款单或者打电话向父母要钱的时候,心里都非常难过。

父母打来电话,只是向她问起大学的环境与学风,鼓励她好好学习、认真打工,只字不提女儿有没有钱用。气愤至极的王瑛一个字没讲就挂断了电话!

物质上的贫困,让王瑛更加发奋地学习。她承受着极大的生存压力,凭借优异的成绩获得了一等奖学金,她又带了几份家教,每个月也有四五百元的收入。而周末偶尔有空,她还到学校餐厅里打工,一个月下来,也有两三百元的收入。那一年寒假,因为生气也因为没有钱,她干脆就留在学校里一边复习一边做家教,而没有回家过春节。

一年的打工求学,王瑛硬是挺了过来。为了能如期归还那笔父母借给她的钱,她在大一时连一件新衣服也不敢买,当同学们用手机、穿名牌时,她却不得不为自己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而努力地打工!

奇怪的是,就在她慢慢地“享受”丰厚劳动成果的同时,她渐渐地理解了父母的苦心――当她拿着每月比较稳定的收入来偿还学校的助学贷款,在辅导员赞许和信任的眼光里得到一种振奋人心的肯定与表扬时,她觉得这样的付出与回报,远胜于所有依靠父母的钱来上学与享受的同班同学,她好自豪!而当她在经过整整一年的独立生存,终于可以让自己感觉到越来越充实也越来越自信时,她甚至有些感激父母当初的“无情”与“小气”!

所以,在2000年9月,她终于提笔给家里写了第一封信,并且按照约定寄出了1000元还给父母,在信里,她这样写道:“爸爸妈妈,当我用整整一年时间,竟然真的做到了像你们所希望的那样‘自己挣钱养活自己、供自己读书’时,我想,我应该是这所大学建校以来惟一的一个依靠打工收入和奖学金来保证自己学习和生活的独生子女大学生。我真的做到了,并感受到了另一种沉甸甸的东西、一种与以往安逸人生完全不同的对生活的看法。我开始思考你们当初的良苦用心了……”

感谢父母所“赠与”的苦难,女儿终于长大了

捧着女儿寄回来的信,刘光华在无尽的欣慰里流下了热泪!按照女儿的提议,刘光华用这有着特殊意义的1000元钱为广西山区里的8个女孩子付了学费,还向她们讲述了自己与女儿瑛子之间关于这1000元钱的故事。接受捐助的8个女孩子眼里满是泪花……

2001年春节,王瑛终于回家了,她出落成了一个成熟自信而又勇敢的大学生。看到女儿的气质风貌,王建国夫妇喜在心头。虽然他们一家三口好不容易才因为互相理解而重得团聚,但是不到三天,父母又向王瑛提出:“有没有想过去打工积攒下学期的学费?”

这一次,王瑛浅浅地一笑,她说:“没问题!我已经是成年人了,看我的!”

于是,回到家的第3天,王瑛应聘到南宁市东葛路牵牛花餐厅当服务员。一天站下来,王瑛脚肿得几乎不能走路了,但她回到家里没有对父母说一声苦,反而还绘声绘色地说起餐厅里的逸事趣闻。大年三十晚上10点,一个熟悉的声音亲切地从餐厅门外传了进来:“瑛子,你累了吧,爸爸妈妈来接你下班,我们一起过除夕夜了!”

那一晚,为了嘉奖女儿杰出的“打工表现”,刘光华夫妇破例在餐厅里请女儿好好地吃了一顿!王建国幽默地对女儿说:“在这个除夕之夜,我想全中国只有王瑛这一个家境并不贫困的大学生在为学习和生计而打工。来,为你的这种勇敢干杯,爸爸妈妈觉得非常自豪!”

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两年多。王瑛变得坚强、果敢,有远见,她不但在校外兼了三份家教,还努力自学法语。她利用自己劳动所得,买了手机、学习用品和自己想穿的新衣。更令她自豪的是,她提前付清了三年前的助学贷款。

2002年11月,刘光华应邀到四川大学讲课。有一天,她利用午休时间来到王瑛的学校看女儿,却发现女儿在宿舍里睡觉时穿着厚厚的毛衣毛裤。一问原因,才知道原来是被子太薄,王瑛解释说,反正大学就要毕业了,以前也是这样过来的,能省就省吧。刘光华心酸极了:钱可以省,可身体也要注意啊,万一冻出病来……她转身就到学校里的商店买了一床98元钱的水鸟被。

这是刘光华三年多来第一次为女儿出钱买东西。

也是直到这时,同学们才知道,原来王瑛的妈妈竟然就是全国知名的女性心理健康问题研究员和教育专家!大家无法想像,在大学里,王瑛“身家几十万”的父母竟然没有给过她什么金钱帮助!同学们对刘光华和王瑛纷纷报以赞叹。

母亲讲学完毕,即将离开四川了,王瑛在送别时对母亲说:“妈妈,现在回头看看,我并不觉得这四年过得有多苦,相反,我却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踏实与自信!如果没有当初你们交给我的那些‘苦难’,绝对不可能有我今天的执著自信与快乐阳光!妈妈,我感谢你和爸爸,相信我以后在学习和生活的道路上将会越走越出色!”

刘光华哭了!她在寒风中,在这一刻伸出温暖的双手轻抚着女儿那张朝气蓬勃的脸,看着女儿那清澈的双眼里写满的自信与感动,她终于懂得了这些年,丈夫“无情地逼女儿独立”的决定是多么正确而且明智!

留学新西兰,含泪谢过无钱买机票的父母

2003年初,王瑛为了撰写毕业论文和准备英语雅思考试回到了南宁。可是,初次参加雅思考试的王瑛以0.3分落选了!但是她没有气馁,很快就在南宁市城北区一家私立英语学校找到了一份校长助理的工作,每个月薪水为2500元,同时她还在校外兼了三份家庭英语教师的工作,酬劳也有2000多元。就这样,她一边工作,一边继续坚持学习。

过于劳累的工作与考试压力,让她迅速地消瘦。父母不忍心了,他们希望女儿能少一些工作的压力,建议她只选择其中一份即可。但这回却轮到王瑛不情愿了,她眨眨眼对父母说:“你们看看,我只是一个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每月收入却有5000多元,足可以算是金领阶层了,我有好多同学还在失业,在托父母的关系四处奔波找单位呢!我的资本就是我有知识有适应能力,身兼几职没问题!我心里快乐得很呢!”

更让他们意外的是,在2004年9月3日,也就是女儿第一次哭泣着宣布要“断绝父女关系”前去成都读书的那一个纪念日,女儿在家里举行了一个一家三口参加的烛光晚会,她买了一条金利来领带和一套化妆品,分别送给父母。她动情地说:“爸爸,妈妈,这是我的劳动所得,也是你们当年苦心打造我的结晶,若是没有那一年的坚决,就不会有我今天的成绩与骄傲!请原谅女儿当初对你们的无理与误解。收下我的礼物吧!今年我会再考一次,而且我相信我一定会成功!祝福我吧!”

2004年10月,王瑛顺利地通过了英语雅思考试,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寄来了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2005年新年过后,她就可以飞赴新西兰开始全新的学业了!但这一次,母亲刘光华不但不能借钱给她,还因为颈椎粉碎性骨折、再加上多年来劳累过度造成的胃病而住进了医院。她内疚地对女儿说:“瑛子,这一回,爸爸妈妈可是穷得连为你买一张飞机票的钱都没有了。你不会责怪我们吧?”

没想到,王瑛却平静地对父母说:“出国读书的钱,我在一年多前就已经有准备了。其实就算你们会给我提供帮助,我在经过那么多年的独立生活以后,已经不会再接受了。所以我才那么努力地工作,一年多来我积攒了近六万元,而且我已经提前向几位大学同学借到了两万多元,所以我出国后的第一年,学习和生活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在这一年间我还可以继续打工,我相信我一定能行的!当年,因为你们的‘狠心无情’,我只好一个人面对生存的残酷挑战,但是我却因此学会了生存的技能、树立了自强自立的信心,所以无论今后走到世界哪一个角落,我相信我一定可以独当一面地好好生活下去。请放心好啦!这个问题不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