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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护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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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护理论文

第1篇

成人护理学毕业设计指导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高等教育改革也与时具进,无论是办学规模、培养目标、教学模式,还是教育观念,个性体现,价值取向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毕业设计 (论文)也是成人护理学专业完成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员毕业的标志性作业,成人护理学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在于总结专业理论的学习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衡量成教护理学专业专、本科毕业生是否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专业相同层次的学力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此外,目前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理念和方式还停留在比较传统的层面上。如何提高学生书写论文的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锻炼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并启发和鼓励学生排除各种困难、克服心理障碍,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成为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存在的问题

1.毕业设计时间太短

成人护理学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安排,往往是在最后一学期初,时间仓促,老师和学生接触较晚,加之指导老师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关系不易融洽,给师生交流和设计过程管理带来困难;学生接触设计(论文)题目较晚,题目又是由指导老师选定,导致学生对题目不能深刻理解,更没时间进行充分的收集资料、查阅文献;致使学生兴趣与安排题目严重错位,学生态度消极,工作被动。学生往往不能经历一个完整的过程,有些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已完成,对毕业设计(论文)理解还是模模糊糊的,从而影响毕业设计的质量。

2.规定太死

因规定太死突出了毕业设计(论文)规格、标准统一的过分苛求与因人而异个性化发展不协调。传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都是从指导老师报题目、筛选汇总、公布、学生选题,到学生选题结果汇总、呈报、公布结果,再到指导答疑、论文撰写、成绩评定等环节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限制了学生个性化发展。

3.没考虑学生的感受

长期以来,成人教育的服务机构一直是以教育者的“主人”自居的,从来没有考虑学生的感受,打击了成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没有体现成人已有实践知识的认知主体地位

目前,成人毕业设计大部分实行约束性的选题,先由指导老师拟定,再由学生在此小范围内选题。选题的创新性不足,缺乏对学生的综合训练,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没有以学生为主体,忽略了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培养。有的题目太简单,学生不需要太多的努力,短时间内就完成任务;有的题目对于学生来说太难,学生做不出来,最终应付了事。这些情况都没有起到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的作用,同时也影响毕业设计的质量。

二、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构建

为保证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针对传统毕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了一套适合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模式:“指导-实践-再指导-再实践”的循环指导模式。它贯穿到毕业设计(论文)完成的整过程,是动态的、循环的、能活的。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指导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学生-教师”互动指导教学过程。改变的过去单一的关起门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做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可以利用的资源,使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充满了人性化和个性化;使成人学生能摆脱对教师的依赖,拓展自己的思维、运用现有知识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写出具有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毕业论文。

1.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核心

成年人是一个成熟的人,在学习上,他们可以自己决定学习的目标,选择自己学习需要,更希望自己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并选定学习的方法进行持续学习。所以,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核心应该是教学理念上的变革与转换。在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理念上要把“以老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老师指导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学理念决定着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与教学目标,是引导或左右整个教学过程的“指挥棒”。而教学理念的转变体现在教学组织上以学生为中心,给学生充分自主选择的权力,以“学生-老师双向选择”的方法来确定指导老师;在教学方法上体现以学生为主体,老师指导为主导,改变了传统的由老师指定毕业设计方案,给学生自主选毕业设计方向的权力。“一个人如果个性中具有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能力,并且能够把这些能力很好地结合起来出色地完成这种活动,那就说这个人具有从事这种活的能力。才能就是各种能力独特的结合。如果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最完善的结合,并能创造性的杰出的完成相应的活动”。由此可见,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十分重要的。指导老师以讨论与引导的指导方法相结合的指导教学为特点,体现教师与学生“主导与主体互动”作用,使学生能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创新型教学模式。

2.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具体环节

准备阶段、理论指导阶段、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方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制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1)准备阶段:指导老师的选定。选择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临床实践工作能力及有一定科研经验护理学专业老师担任指导老师,并对指导老师进行针对性培训。原则上每位指导老师指导6~8位学生。

(2)理论指导阶段。学生入学的一学期就开设理论课,由理论课主讲老师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全面理论培训。培训的方法是指导学生如何确定方向,针对自己所学和兴趣特点进行选题。系统地讲解如何书写毕业论文,以及怎样查阅资料和如何遣词造句,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及对论文进行修改的策略。

(3)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方向。改变传统的指定指导老师的教学模式,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给学生充分自主选择的权力,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个人兴趣选择指导老师;老师根据教学时了解到的学生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导某个学生,形成一种“学生-老师双向选择”的方法来选定指导老师。这种指导关系的确定不是由学校安排,也不是由学生或老师单方确定,而是在充分了解,求得互信的基础下确定下来的,这样一来,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激发了老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指导关系确定后,学生提前进入相关资料准备,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开展调研,结合学生所从事临床工作中接触较多的、体会较深的实践知识,学生自选或在指导老师的启发下初步确定毕业设计方向(或毕业论文选题)。学生带着毕业设计方向,到临床中实施并收集相关数据,尽量做到真题真做。

(4)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制订。学生收集好临床数据,在最后一学期与指导老师探讨或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确定毕业论文题目,初步确定毕业论文内容纲要。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制订。

(5)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在临床实践中,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来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在写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和指导老师讨论,指导老师根据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随时自问如何去写好这篇论文,自己的这篇论文内容是否紧扣主题、重点是否突出、数据是否充分、结构是否合理。当初稿完成后,指导老师要指导学生自己评估初稿是否达到了预想的效果,怎么去修改好论文直到定稿。在整个毕业设计过程中学生随时和指导老师交流,老师引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使学生及时获得指导和帮助,其内涵就是整个毕业设计都是通过指导-实践-再指导-再实践的循环指导模式来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三、小结

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来源于临床一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理论水平的个体差异性较大。其中,许多学员由于缺乏平时训练,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难以下笔。该指导模式是以调查结果为基础,通过分析研究而构建的适合成人护理学专业学生特点的、科学、有效、可行的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模式;在运用构建的模式对学生实施指导后,使学生能活的将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体现在毕业论文书写中。对提高学生书写论文的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锻炼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陆月光,杨景兴,牛春梅.毕业论文(设计)的现状分析与对策调适[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2,(03):69-72.

[2]杨诚德.成人教育的学习心理及特征[J].中国成人教育,2010,(10):16-17.

第2篇

关键词:成人护理学;毕业设计;问题;调查

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但成人学生个体差异性较大,学习动机、需求及文化层次、认知能力等多元化,使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本课题对成人护理学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关分析。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本课题调查的对象:中南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南华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不同年级的护理专业成教在校专、本科学生。

(2)调查的方式。本课题采取的调查方式是发放问卷。《成人教育护理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所存在的主观问题问卷调查》是由本课题的主要成员设计,同时征求了其他几位历年担任成人护理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指导老师意见后完成。主要调查成人护理学专业学生对目前毕业设计(论文)存在的主观问题。

(3)问卷的回收及统计。本课题共向中南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南华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不同年级的护理专业成教在校专、本科学生发放问卷95份,收回有效问卷91份,有效率95.8%。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来源于临床一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理论水平的个体差异性较大。其中许多学员由于缺乏平时训练,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无从下笔。此次调查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写作兴趣不高,重视度不够。学生意识不到毕业设计(论文)对其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做毕业设计(论文)只是为了拿到毕业证,能交差就可以了,写得好坏对自己没有多大影响,所以对毕业设计(论文)兴趣不高,只有31.9%的学生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意义。

(2)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有畏惧心理。此次调查56%的学生,是第一次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在学生眼里是不可企及的东西。还没开始写作,心里就已经紧张得难以下笔。

(3)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的主要困难。为了了解学生在写作中的主要困难,本次调查设计了一个由五个选项组成的选择题,答案可以多选。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写作中的主要问题是:25.3%不知怎么选题;45%不知道查阅文献;30%不会收集资料;10%不知道怎么下笔;58%难以将临床中的实践经验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并总结出来。

(4)学生渴望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学方式。从对于老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方面,体现出学生还是渴望得到老师尽心尽力指导的。调查中发现,虽然只有15%的学生选择主动和老师交流、讨论,有60%的学生希望在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都能获得老师的指导。说明成人学生还是有提高自己毕业设计(论文)水平的愿望,学生知道自己的不足,也怕暴露自己的不足,因此,希望得到老师的全程指导。

(5)实际的成人护理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况。由于课时的限制,成人护理专业学生没有安排系统的论文写作课。只有36.3%的学生了解怎样书写论文,说明成人护理专业学生很少得到论文写作方面的系统指导。

三、结论

此次调查显示急需为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适合成人护理学专业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通过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模式建立和运用,使学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与临床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为今后的工作和科研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3篇

1.1教学目标的整合《成人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临床课程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以系统和功能为主线,讲述了18岁以上成人主要健康问题的护理,包括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血液系统、运动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与代谢疾病病人的护理[7]。通过对《成人护理学》课程的学习,使护生对护理学主干课程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另外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加之实践教学,培养护生的综合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培养应用、创新、实用型护理人才。

1.2教学内容的整合根据社会和国家对护士的执业准入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整合教学内容,将疾病以器官、系统分类,把《外科护理学》和《内科护理学》整合成《成人护理学》,主要特点为:一是以系统和功能为主线,包含成人常见疾病及健康问题;二是以护理程序为框架,体现整体护理思想,突出护理专业特点;三是能力与知识并重,注重临床思维和临床能力的培养;四是既强调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注意体现知识的更新,反映学科和专业的发展。避免各学科讲授相同知识点时出现重复,实现多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和综合运用。

1.3教学资源的整合建设完善网络教学资源共享平台,以精品课程、虚拟实验室等方式促进网络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不断更新和补充网络教学资源,积极推进网络学习训练体系,逐步实现教师护生交互式的在线提问和答疑,并力争通过2年~3年的建设将《成人护理学》建设成为省级乃至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以高质量的教学资源服务于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4教学形式的整合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为切入点,改革教学形式,加强案例教学,增加实践教学的比例,在《成人护理学》教学中开展以体验为主导的案例教学、循证护理教学、以问题为基础(PBL)教学、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教学法,使护生在体验中强化专业学习情感和技术水平,提高沟通能力、团结协作能力、评判性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逐步改变当前教学过程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问题,结合护生实际情况,实施“早接触护理、早接触社会、早接触临床”的“三早”教学组织模式,从而实现学校教学与临床护理工作的接轨,把护生培养成符合临床、社区需要的高素质实用型人才。

1.5教学评价体系的整合根据护理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把握护理教学特点,树立全面动态的教师评学、护生评教、教学管理督导组评教评学的三维教学管理评价方式。同时加强学习性听课、指导性听课、同行听课、检查性听课及校外教学质量监督机制等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形成信息收集、评价、干预和调控的教学管理循环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环节中的问题与不足,达到教学质量管理外部调控和自主调节的统一,确保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与持续质量改进,从而使培养出的护生既能达到学历教育的要求,又能在毕业后具有充足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储备,顺利通过考试,为就业创造竞争条件,提高就业率。

二课程整合的优势

2.1避免了学科之间的重复,缩短教学时间摆脱传统的“学科为基础”的课程体系,通过将《内科护理学》与《外科护理学》进行整合,删除其中的重复内容,按机体功能系统进行内容的重组,将有相同健康问题和护理措施的病种组合在一起,克服了将一种疾病分割为内、外科护理的缺点,有利于护生连续动态地观察病情变化,力求教材内容结构化,体现了知识的综合性,节约了教学实践,留给护生更多的时间进行知识的消化与吸收。

2.2激发了护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打破传统的授课方式,推行“体验式为主体”的多形式教学,加强案例教学,增加实践教学比例,开展循证教学、角色扮演、课间见习等多种形式教学法。以护生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游戏和情景,让护生在参与过程中自己去积极地观察、探求、思考和体会,从而把新的理论、知识纳入到自己已有的知识结构中,使护生从读死书、死读书中转到我要学习,在体验中完成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对培养应用、创新、实用型护理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2.3顺应护士资格考试需求,有利于考试通过率的提高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对护生的新要求,制订相应的学科规划,及时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要求教师在注重素质教育的基础上,从培养合格护士的角度出发,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性教学,改革考试模式,使毕业生能在毕业后具有充足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储备。通过师生的不断努力,2012年和2013年我校护生职业考试通过率分别为98.38%和98.00%。

三小结

第4篇

1.1对象

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抽取重庆市万州区1所三级医院、8所二级医院的136名高级职称护理人员作为调查对象,均为女性。年龄≤45岁41人,46~50岁79人,>50岁16人;学历:大专5人,本科131人;婚姻:已婚/同居132人,离异/分居4人;职称:副主任护师122人,主任护师14人;职称年限:1~5年37人,6~10年71人,≥11年28人;职务:护士21人,护士长106人,护理部主任9人;工作年限:≤25年17人,26~30年96人,>30年23人;医院级别:三级医院85人,二级医院51人。

1.2方法

1.2.1调查工具

①高级职称护理人员一般资料: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婚姻、职称、职务、职称年限、学历、工作年限、医院级别等。②职业生涯高原问卷:该问卷由谢宝国等[2]编制,问卷有层级高原、内容高原、中心化高原3个维度16个条目,其中12个正性条目,4个负性条目。采用Likert5级计分法,正性条目“完全同意”、“比较同意”、“一般”、“比较不同意”、“完全不同意”分别赋值1~5分,负性条目反向计分。中等临界值为3分,得分越高,说明职业高原越严重。该问卷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α为0.887。

1.2.2调查方法

利用召开护理学术会议以及各医院护士集体学习或开会的机会进行调查,问卷采取匿名方式,调查前告诉研究对象调查结果仅用于科学研究。问卷当场收回。共发放问卷157份,有效问卷136份,有效回收率为86.62%。

1.2.3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3.0软件建立数据库,双录入方法进行数据输入和纠错,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描述、方差分析、t检验及多元逐步回归分析。

2结果

2.1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得分情况

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得分为(3.21±0.26)分,其中层级高原得分为(3.72±0.73)分,内容高原得分为(2.94±0.33)分,中心化高原得分为(3.16±0.74)分。

2.2不同人口学特征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得分比较

不同性别、学历和婚姻、医院等级的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其他项目得分比较。

2.3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分析

以职业高原得分为应变量,以高级职称护理人员人口学资料为自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α入=0.05,α出=0.10,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有年龄和职务。

3讨论

3.1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现状

本研究结果显示,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处于中等水平,层级高原得分最高,高于中等临界值3分,表明高级职称护理人员目前进一步晋升的可能性很小,这可能与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有关,此种管理模式使向上的职位越少[4-5],护士的管理岗位是有限的,能成为护士长、护理部主任的毕竟是少数。就目前情况而言,高级职称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由副高晋升为正高职称,名额往往有限,对晋升所要达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使其向上的职业发展受到更多限制。内容高原得分最低为(2.94±0.33)分,表明高级职称护理人员在护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方面保持良好态势,没有停滞。原因可能与高级职称护理人员护理工作内容的不断丰富以及工作职能的不断扩展有关。特别是随着我国护理事业的迅猛发展,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年、优质护理服务、等级医院评审等活动的开展,专科护理、康复护理、社区护理等护理工作内涵的延伸,要求高级职称护理人员必须自觉地、坚持不懈地学习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其工作,从而在临床护理质量、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起到领头羊作用。

3.2人口学因素对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的影响

3.2.1年龄

本研究结果显示,随着年龄的增加,职业高原现象越严重。年龄是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的主要预测因素。相比于年轻的高级职称护理人员,年龄较大的高级职称护理人员工作热情在慢慢减退,学习积极性和动力不够,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和创新、应变能力较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6];比较容易安于现状,缺乏进一步晋升的动机,其职业高原现象更严重。

3.2.2职务

本研究显示,护理管理者较护士的职业高原现象更严重,职务是高级职称护理人员职业高原的主要预测因素(P<0.01)。长期以来,医院主流文化认同晋升为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成功标志[7]。护士成功的唯一标志就是是否走上管理岗位,成为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这使很多护理人员期望在职位上得以晋升,使自身价值得以体现,所以无职务的高级职称护理人员有向上的动力和职位晋升的空间,愿意积极进取,自我激励,追求更高的目标,不断完善自己。护士长、护理部主任已达到职位晋升的高峰,升迁的可能性很小,看不到未来职业发展的希望,时间过长,就会丧失主动进取的精神;现行的以医疗为主导的卫生体制使护士长的自受到一定的限制[5],无法展示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因而会产生强烈的职业挫败感和工作无成就感。

3.3建议

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完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未成年人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也越来越严重。刑法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各种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人权,使之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然而现行刑法尽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充分保护的法律精神,但仍有不少缺陷之处,有待完善。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

在刑法上,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处于这一年龄时期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生理、心理等都还处于发育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坚持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现行刑法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非犯罪化,是指对于那些虽然符合刑法规定,但情节轻微,没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比对现行刑法的这一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能作为治安处罚的就不作为犯罪追究;人民法院不认为其犯罪的则不定罪。公、检、法三大系统全面协调贯彻对未成年人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1、2款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罪的犯罪主体,未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主体。由此可见,此上述八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两类未成年人在定罪方面等同于成年人,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也没有体现从宽的政策,这应该是立法上的不足之处。虽然2006年1月份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了可以不认为其犯罪的几种情形,弥补了刑法法条里的许多不足,但远远还不够。

总之,在定罪方面,要尽力贯彻好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非犯罪化政策,立法上应规定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并予以明确界定。

2、量刑过程中的减免处罚政策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方面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总脉络,不仅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而且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的规定相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来说,在刑法总则中就没有关于量刑方面的其他规定了,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麻烦,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缓刑规定,免予刑罚处罚规定,自首和立功方面。

(1)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一大表现

缓刑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被认为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这一特殊的刑罚手段对促进罪犯改过自新,预防罪犯再次犯罪起着很大的作用。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容易偏离生活正常轨道走向犯罪,但也容易认识错误改造自新,因此,缓刑的适用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作用更为显著。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界定。另外,第74条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精神,对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只要符合刑法第72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一般都应适用缓刑。这样做,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可以避免和防止在监狱或劳改场所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但是,在如何判定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在掌握未成年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时,刑法并没有作出有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正因为这点,才要求法律对其给予特别保护。

(2)对未成年人免于刑罚处罚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另一表现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法者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而言有所减弱,其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小,因此,基于主体年龄的因素,可以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既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免除处罚,那为什么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不能涵盖免予处罚这一原则呢?这也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在量刑方面不够完善的地方。

另外,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关于“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情节已经被视为适用免刑的条件之一,而且也得到司法解释的确认。解释规定,未成年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

3、行刑过程中的从宽处理政策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相对应的是执行刑罚人人平等。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难易不同而给予差别处理,这是行刑中的应有之义。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序明显不同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这不违反行刑人人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诠释了司法公正的精神。我国刑法中对这种区别的待遇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减刑、假释的规定中,也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应该放宽。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放宽。”立法的不足不能仅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补救,而且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比照”,而不是“应当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行刑平等原则是要切实保护发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实行实施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被缩小了。

另外,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因突发或偶然暴力性犯罪而被判重刑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

1、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

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是指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把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的,从重处罚。第241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罪,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即“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从而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第359第第2款规定的引诱罪,把“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单独列款,并规定相关的惩罚,以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宿罪,对“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与一般该行为相比,其处罚更为严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罪名都把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且刑法分则将其作为专有罪名规定,或单独成条或单独成款,并且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或从重或加重,以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另外,《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规定的雇用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儿童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把侵害未成年人作法定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的以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具有奸节恶劣或奸多人或者二人以上的,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条把犯罪对象作为从重、加重的一个因素,是因为行为对以后的身心健康及思想发展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律理应制定更为严厉的处罚,对他们加以保护,给予宽慰,帮他们树立自信。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其死亡或杀害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属于第1款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属于第2款规定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使其不受的侵害。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辨别能力也较低,极易受唆使,容易被利用。前两款的规定既可以对不法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又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强迫不满14周岁的的属于组织罪、强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64条第4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从重处罚。从思想和精神上给予未成年人更为干净的成长空间。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数额较大,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抢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财物的。

从上述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刑法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以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进行从严制裁,体现了国家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与保护。但是这并不表示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已尽善尽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不足日益显现,亟待完善。

3、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渎职犯罪的规定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完善思考

(一)关于《刑法》中某些条款的完善思考

1、对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罪名为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享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理应得到保证,社会各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但是,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采取了措施而没及时报告,或者虽然没有采取措施,但只要及时作了报告,即使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也不构成犯罪。法条条文里一个“或者”,就留下了很大的空子可钻,使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倒塌事故发生时,主要责任人员就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和余地。只要将校舍等设施潜在危险做过报告,不管以何种形式,也不管向上级哪个部门,只要报告了,自己就不会构成犯罪,或者在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随便采取一点措施就算完事,或者在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二者中,选择最容易最省事的。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背立法愿意和初衷的,它不是督促责任者主动采取措施,而是督促责任者及时报告,把危险和问题转移上交,自己的责任推脱得所剩无几。因为责任者在二者选择中,一般都会避重就轻地选择转嫁责任。这是对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权的极大漠视,这样立法根本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这样的条文若不加以修改完善,就不能引起有关人员的足够重视,从而使他们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视而不见,对广大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

建议立法部门在对本条的修改时,着重突出行为人认识并采取措施情况对本罪构成的影响,清晰明确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程度,尤其要特别强调,对学校或者教育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情况下,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或者无能力采取措施又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严厉惩处,从严治罪。

2、对拐骗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我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法条规定,本罪的侵犯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实践中拐骗十四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因刑法无明文规定,故致使处罚无据。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拐骗儿童的保护对象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展到整个“未成年人”,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此罪的保护范围,而不再使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游离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相应地,本罪名也应所改变,应确定为拐骗未成年人罪,或者仍定为拐骗儿童罪。只是这时的“儿童”不再是我国传统语言上的“儿童”,而是指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的范围一致。

3、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觉得刑法的这一条规定的法定刑过低。收买被拐卖儿童,事实上起着给拐卖儿童“销赃”的作用。买卖是对向性的,给“买”方市场以严厉的刑罚打击,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杜绝拐卖儿童的发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足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建议提高法定刑的起点,同时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则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儿童的犯罪,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对其进行轻微的刑事处罚,以示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心智等各方面均不成熟,他们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明确的差异。因此,现代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均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各种各样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可避免未成年人因被判处实刑而在监禁场所受到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可以在一定强制条件下矫治未成年犯罪人违法犯罪的倾向,医治其不健康的心理,使其成为合法守纪的公民;可以对虞犯少年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其犯罪的可能;以形式上的惩罚平息被害人和社会的公愤,使被害人从犯罪造成的痛苦中慢慢解脱出来,达到补偿安抚的目的。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五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践运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未成年罪犯实施非刑罚处罚方法,既减轻了监狱的压力,减少了国家司法的负担,又让未成年罪犯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但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上述五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显得过于单一,切缺乏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与先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未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实施,要么由政府承担,要么由个人承担,未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缺乏量刑阶梯,难以体现对一般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严重违法行为的区别对待和不同程度的警示作用,以致造成司法实践中两种极端:要么升格处理判处刑罚,要么降格处理免除刑事处分一放了之。因此,借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已势在必行。

1、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是法院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之改造任务。首先,由于未成年人接受的社区主流文化较少,社会化程度不高,因而对许多问题缺乏正确的区分和判断能力。若对其进行监禁,极易受到监狱环境中负面的影响。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一时的冲动,激情犯罪的较为常见,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将其放在社区中加以矫正,在亲情的感化和社会的监督下,他们往往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摈弃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真正做到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据统计,最早每年大约有五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四十小时,最多为二百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要有五至二十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社区服务的项目包括各种不同的劳动项目,如让未成年罪犯去粉刷社区的墙壁,清楚乱写乱画的东西,打扫公共场所等。如果未成年罪犯,不按时到社区服务,第一次监管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提出严厉的批评,第三次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香港《社区服务令条例》规定,法庭可以对被宣告构成可以判处监禁刑罪行的十四岁以上的人适用社区服务处罚,并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不超过二百四十小时的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工作。

2、监管令

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这也是对未成年罪犯教育和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监管令是指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判决或暂缓判刑的决定生效后,对未监禁或已解除监禁的失足少年及其监护人发出的,要求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监管令的时间一般为1-6个月。在监管令规定的期间,公安机关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行为依据监管令的内容进行监督,法院的法官负责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具体而言,监管令的内容包括要求未成年人:不得游荡社会,夜不归宿;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迪厅、洗浴城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等。要求监护人不得让监护对象单独居住,发现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及时查找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生活、交友等方面严格要求监护对象,防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积极指导和帮助监护对象读书学习、及早就业等。为了矫正失足少年的不良习惯,帮助失足少年真诚悔过,预防其重新犯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2002年7月以来,率先作了有益尝试,并且在全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建议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监管令这样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不断加强并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定。

(三)关于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其他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思考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以抽象的条文阐释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也是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1条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监狱法》第75条规定,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上述法律规定是有关未成年罪犯受义务教育权的保障。

未成年犯的思想和性格的可塑性较强,虽一时失足犯罪,但人生之路还很长,完成义务教育可以弥补他们的缺失和遗憾,能提高他们的认知水平、自控能力和综合素质,大大巩固改造效果,能使他们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但是,刑法中对未成年罪犯受教育权的保护与相关法律呈脱节状态,甚至处于空白阶段。

第6篇

***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

按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取得继承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由于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继承人在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简言之,这些条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选择;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隐匿遗产的行为。继承人违反上述要求,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继承遗产。其程序主要是,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表示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主管机关一般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由此可见,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既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确定遗产范围,进而保证遗产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强制无限责任继承则是对继承人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制裁,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遗产管理制度

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间接继承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继承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在这种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之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总之,在间接继承制度之下,继承人绝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需要其他条件,特别是司法条件的配合。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让国家机关来插手继承事务,也是这项制度能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直接继承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群众对此已经习惯、认同。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之下,大多数继承不需要经过法院,只有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机关能够承受。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自愿继承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一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构想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直接继承制度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改变现行继承法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确立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继承本来就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有限责任继承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相区别,因为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实质上是无条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应恢复使用有限责任继承这一科学概念。

1.关于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所谓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1)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时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一制度必须同时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证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另一方面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够就遗产优先受偿。由此可知,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确定遗产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实现这一目的是建立遗产清册制度,即继承人如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制作出遗产清册,并提交给主管机关。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这一制度。继承人在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延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应作到忠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隐匿不报、虚报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发现继承人有上述行为,即应取消其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而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

(2)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

遗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40天的考虑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一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这个期限应尽可能短一些。我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可考虑为20—30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

(3)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即接受继承人所提交之遗产清册和继承人所作选择的机关。国外一般规定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我们认为,我国可以由公证处来承担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国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置专门的继承法院,而现有普通法院任务已很繁重,无力承担这一任务,而公证处则任务不足。而且制作遗产清册、证明遗产状况这一工作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2.关于债权人的遗产管理请求权

有限责任继承是由继承人主动行使继承选择权,以保护自己利益的制度。如果继承人正确行使这一权利,该制度还可以同时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继承人不选择有限责任继承,例如,被继承人财产状况良好而继承人负债累累,这时继承人便会选择无限责任继承,使遗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用遗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这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再如,继承人隐匿财产、挥霍浪费,或不善经营,或恶意处分遗产等等,都会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之下,无限责任继承也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在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之外,还必须有一种债权人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债权的制度。于是,这样的制度就被人们创造出来了。这种制度在日本、法国称之为财产分立制度。这三种制度虽然名称不一,内容也不完全一致,但都是供债权人选择的保护其债权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果认为继承人的行为可能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要求由主管机关对遗产进行管理。主管机关应债权人的申请,对遗产进行管理,包括对遗产进行调查、清算等。建立遗产管理后,继承人即丧失管理遗产的权利。这种制度可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不受继承人的分割,确保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我国继承法应当建立这种制度。

如果我们在承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同时,为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规定必要的条件,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继承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就能够作到周全而合理。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债权人利益问题 财产继承 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继承权以及债权方面,怎样使这两方面能有效平衡,这个问题是目前继承法以及民法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有关规定,当前,我国实行的立法是限制责任继承制的,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把相应的债务遗留给继承人,继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规定及时偿还遗产的实际价值,如果有超过遗产具体价值的债务,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这项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把继承权以及债权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问题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做的不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具体表现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相应表现有: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

《继承法》第33条相关规定指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债务和税款,具体需要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的标准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准。如果有超出遗产具体价值的部分,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如果相应的继承人不继承遗产,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可以不用偿还。”依据这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给继承人遗留了五万元的存款,继承人完全同意继承全部遗产,那么,继承人就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以及税款,具体债务偿还额度的标准是以所继承的全部财产为限度。

依据法律来说,提出这一规定,可以高效的避免众多债务人运用法定的方式,将所继承的财产转移,有效的规避相关税款以及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在关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遗产的法律定义是,遗产具体范围指哪些,可以直接决定相关债权人具体利益受保护的程度。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指定不明确,例如,相关债务人享有的一定的债权,最终是否从属于遗产,基于这种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显的规定。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要求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继承,继承人可以运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弃继承,同时,也就放弃了承担相应的债务问题,一般说来,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开始到相应财产分割之前,法定继承人可以明确提出放弃相应的继承权,但是,这样说来,对于债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确相应继承人继承遗产与否,那么,债权人跟谁要相应的债务,是十分不明确的,基于这种原因,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法律没有相关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救济,“必要的救济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法律法规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一重要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合理体现,所以,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债权人利益问题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

目前,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现在没有进行更新。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和上世纪80年代相比,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相应的债权问题比较简单,尤其是个体私有制不健全,继承法的内容没有涉及到债权人债务问题。

(二)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债权人债务问题的关注,对继承法的家庭问题的具体研究相对缺乏,上世纪80年代,我国立法技术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以及债权人和债务质检单的关系的探究不够清晰。

(三)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近几年,在我国存在大量的相关继承人运用法律手段的漏洞来危害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具体发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债务人欠张姓债权人五万元人民币,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张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讼,提出要王某的儿子王刚代替其父亲偿还应有的债务,但是,张某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王刚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所以,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把张某的诉讼请求完全驳回。王某用了瞒天过海的招数,成功的把这笔债务推脱了。王某将自己的财产都赠给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过世,王某的弟弟再将财产如数赠给王刚,这种继承方式使得王刚不用对父亲的债务有任何的承担,但是,债权人张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却收到了危害。对于这类现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这些问题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预料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境外对于债权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对于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两种体系: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一)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

直接继承的意义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继承人的相应财产转接给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相关债务问题都要归于继承人进行承担。但是,这种制度的问题是,遗产债权人的权益收到危害。所以,众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建立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有关的规定,继承人行使继承权之后,相应的继承人具有一定的选择的权利。相应的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一旦继承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示,就断定为无限责任继承权。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具体继承权是自愿无限继承。具体的继承方式非常的简单,不需要向我国法院递交申诉,不用口头表示。不管是明示还是承认,都允许进行继承。只要在规定的实践内,没有做出相应选择的,或者在放弃的时间同样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自动接受无限责任继承权。

自愿接受无限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继承人就要付出相应的偿还行为。如果相应继承人做出不正当的行为和举动,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我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继承人具有接受继承权,但是,不允许继承人对继承权的利益进行享受,一定要接受无限继承的责任。如果上述行为表现出伪造遗产以及隐匿财产等行为。一旦选择接受有限责任继承权,一定要上交忠实遗产清册,确保遗产数目清楚,这种方式,有助于继承人公开继承财产的数额,制止了恶意藏匿、转移的可能。另外,大陆法系的地区还建立健全相应的遗产管理体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相应债权人,一定要做好债权清偿工作,如果债务未得到清偿或者没有相关人士进行担保,要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的三个月里,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官方计算。”

在日本,相关债权人如果发现法定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务问题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遗产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干预之后,继承人就丧失了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的规定可以使遗产最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所欠下下的债务,进而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大陆法系地区的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具体在遗产继承情况上,英美法系地区使用的是间接继承体系。间接继承体系是英美国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国香港地区也在使用间接继承体系,换句话说,“就是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之后,所得遗产暂时先不给继承人,先由有关部门进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交付遗赠以及上交遗产税之后,再把剩余的财产归还给继承人。”这一体系直接确保了债权人的有效利益。但是,这种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这种体系之后,每一个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面进行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要是没有健全的司法遗产继承制度,是没有办法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的,相对来说,这项体系同样不适用于我国。

四、对于我国继承法提出的建议

(一)我国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条件的责任继承体系

法定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我国要逐渐完善概括继承权、限定责任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选择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和平衡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无条件的责任继承制和无期限的直接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债权人掌握遗产的准确情况,同时,不能使债权人在合适的时间了解继承人的主张。而法定继承人就会利用体系的漏洞做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以,有关部门要及时的把法定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尽快确立下来,最大限度的解决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债务关系。完善无条件直接继承制、有条件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等选择制度,是全面解决遗产继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是无条件直接继承、有条件继承还是放弃继承等,可以选择出属于自己的恰当的继承方式,用来全面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具体修订《继承法》中要建立遗产清册程序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经过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针对债权人权益问题存在的弊端进行全面分析,在结合相关法律资料进行总结和阐述,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具体如下:我国现行修订的《继承法》中关于债权人和继承人的权益保护上,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修订《继承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具体实施阶段,要全面做到改变我国继承法中无条件继承制为有条件继承制,建立健全有条件的责任继承体系。那么具体用来实现的标准是,建立遗产清册程序,例如,全面建立按照规定制作的遗产清册程序和遗产清册异议、公示催告和遗产清册权益等内容。

第8篇

[关键词]护理教育英国护理教育发展教育体系课程设置

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先进护理理念的传播,国内护理人才市场对高层次、高素质护理人员的需求对我国的护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解其他发达国家的护理教育是发展本国护理专业的途径之一。英国高等护理教育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资源等方面都有其先进性,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笔者就英国护理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作简要介绍,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护理教育体系

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英国的护理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中,尤以1860年南丁格尔在英国圣托马斯医院建立的世界上第一所正规护士学校对世界各国的护理教育影响最为显著。她撰写的《医院笔记》、《护理笔记》等主要著作成为医院管理、护士教育的基础教材。由于她的努力,护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她的办学思想也由英国传到欧美及亚洲各国。目前,英国有180多所院校,500多所延续教育学院可提供护理本科、研究生等学位课程及学术类职业教育课程。

英国的护理学生入学,年龄要求必须是年满十七周岁(在苏格兰则年满十七周岁半),都必须完成英国11~12年的普通教育,GCSE课程,相当于我国的高二学历。如果要报读本科,必须参加2年制的A-Level考试课程,类似我国高考,某些特殊的科目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才能申请护理学习。学制分三年制专科、三到四年制本科两种。本科学习内容更全面、课程评估要求更高,大多数学生都选择专科,本科学生只占入学学生的十分之一。两种毕业生毕业后均可成为国家正规注册护士,而且待遇相同。英格兰有文凭制和学位制两种学制,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只有学位制。英国决大多数的院校(university,college)都提供护理专业的课程。其专业主要分为:成人护理专业adultnursing,精神健康护理专业mentalhealthnursing,儿童护理专业childrennursing,部分学校还设有残疾护理专业learningdisabilitiesnursing。决大多数的院校在学习过程中,都提供医院实习。

三年制护士毕业后,如果想继续深造,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学校申请奖学金,如获准则留校继续学习一年,拿到规定的学分后即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另一种是先到医院应聘作护士,工作一段时间后可申请由医院资助的与你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时间一般是7~12个月。拿到规定学分后亦可拿到学士学位。在英国,大部分护士都拥有学士学位,还有很多护士攻读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学位。

英国的护理教师都必须有双学历。护校毕业,有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然后申请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科目,本人申请奖学金后攻读第二学历,毕业后方可成为护校教师。

二、英国护理教育课程设置

英国护理教育的课程涉及广泛,涵盖了影响健康的生物、心理、社会、精神、文化、行为因素等各方面知识,包括专业知识,社会科学(如社会学和心理学),生物科学(如生理学和微生物学),健康促进学,通信与信息技术及科研方法,强调护理知识和临床技能的有机结合。学生的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的时间各占一半,并且平均安排在三年内。学生一入校,就按自己的兴趣选择成人护理,儿科护理或是精神护理。护理学生在入学第一个月起,就开始到医院实习,老师鼓励护理学生用临床所见去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学生可以学以致用,不会理论和实践脱节。

第1年是公共基础课程(CommonFoundationProgramme),介绍护理学的基本原理,内容涉及护理研究入门、护理理论、医疗卫生系统、护理技能训练、交流和沟通技巧、卫生和护理中的文化、法律以及伦理,论文写作,还要学习人体解剖和生理学,公共健康等医学课程。第2,3年学生则进入各自选择的专业进行专科学习和培训。大多数学生都选择成人护理。成人护理以疾病为中心,学习病理、诊断、治疗和护理知识,使学生能胜任从医院到社区、从急诊到重症等护理工作,承担照顾16岁以上的患者。课程包括成人护理的职业交流,成人持久健康的护理与管理,成人护理的安全与舒适,成人护理职业训练,成人护理角色的多样性等。儿童和精神护理也各有其侧重点。儿童护理主要承担有特殊需求的健康或体弱多病的患儿,其目的是促进儿童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并保护易感儿童。学生将在未来2年内学习儿童的发育和健康,急症儿童护理,儿童护理学的艺术与科学,儿童护理的挑战与选择,新生儿的复杂性,儿童护理角色的多样性等课程。精神科护士需要为来自社区和医院的形形的精神病患者服务,他们作为一个多类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中一分子,在这个团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将学习精神健康护理的艺术与科学导论,精神健康和痛苦的起源和表现,精神健康护理的职业培训与知识,精神健康的当代热点问题,精神健康的扩展知识和技能等。

英国护理课程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师生互动,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常见有课堂讲课、实验室模拟护理、分组讨论、案例讨论,不同角色扮演、远程网上教学,以及临床导师指导下的临床实践。每门课程,都要经过不同种类的评估。评估方法有多种,主要有短文、报告、考试以及论文等。这些教学方法及评估方法的应用,在于调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终生学习技能。新晨

综上所述,英国的护理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适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了全新的教育理念,我们应该借鉴其护理教育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教育现状及具体情况改变我国护理教育,使护理教育适应本专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Nursingeducation:astatementofprinciples.2003.

[2]RobinsonSandGriffithsP.Nursingeducationandregulation:internationalprofilesandperspectives.2007.

[3]Howtobecomeanurseormidwife.2009.

[4]Careers,Nursingandmidwifery4life.2010.

[5]英国护理职业教育概况.中国护理教育网.2010.

[6]我在英国做护士——一位旅英护士的成功之路.现代护理报,2004,4(21):3.

第9篇

[关键词] 护理教育 英国护理 教育发展 教育体系 课程设置

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先进护理理念的传播,国内护理人才市场对高层次、高素质护理人员的需求对我国的护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解其他发达国家的护理教育是发展本国护理专业的途径之一。英国高等护理教育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资源等方面都有其先进性,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笔者就英国护理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作简要介绍,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护理教育体系

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英国的护理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中,尤以1860年南丁格尔在英国圣托马斯医院建立 的世界上第一所正规护士学校对世界各国的护理教育影响最为显著。她撰写的《医院笔记》、《护理笔记》等主要著作成为医院管理、护士教育的基础教材。由于她的努力,护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她的办学思想也由英国传到欧美及亚洲各国。目前,英国有180多所院校,500多所延续教育学院可提供护理本科、研究生等学位课程及学术类职业教育课程。

英国的护理学生入学,年龄要求必须是年满十七周岁(在苏格兰则年满十七周岁半),都必须完成英国11~12年的普通教育,GCSE课程,相当于我国的高二学历。如果要报读本科,必须参加2年制的A-Level考试课程,类似我国高考,某些特殊的科目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才能申请护理学习。学制分三年制专科、三到四年制本科两种。本科学习内容更全面、课程评估要求更高,大多数学生都选择专科,本科学生只占入学学生的十分之一。两种毕业生毕业后均可成为国家正规注册护士,而且待遇相同。英格兰有文凭制和学位制两种学制,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只有学位制。英国决大多数的院校(university, college)都提供护理专业的课程。其专业主要分为:成人护理专业adult nursing,精神健康护理专业mental health nursing, 儿童护理专业children nursing,部分学校还设有残疾护理专业learning disabilities nursing。决大多数的院校在学习过程中,都提供医院实习。

三年制护士毕业后,如果想继续深造,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学校申请奖学金,如获准则留校继续学习一年,拿到规定的学分后即 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另一种是先到医院应聘作护士,工作一段时间后可申请由医院资助的与你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时间一般是7~12个月。拿到规定学分后亦可拿到学士学位。在英国,大部分护士都拥有学士学位,还有很多护士攻读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学位。

英国的护理教师都必须有双学历。护校毕业,有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然后申请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科目,本人申请奖学金后攻读第二学历,毕业后方可成为护校教师。

二、英国护理教育课程设置

英国护理教育的课程涉及广泛,涵盖了影响健康的生物、心理、社会、精神、文化、行为因素等各方面知识,包括专业知识,社会科学(如社会学和心理学),生物科学(如生理学和微生物学),健康促进学,通信与信息技术及科研方法,强调护理知识和临床技能的有机结合。学生的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的时间各占一半,并且平均安排在三年内。学生一入校,就按自己的兴趣选择成人护理,儿科护理或是精神护理。护理学生在入学第一个月起,就开始到医院实习,老师鼓励护理学生用临床所见去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学生可以学以致用,不会理论和实践脱节。

第1年是公共基础课程(Common Foundation Programme),介绍护理学的基本原理,内容涉及护理研究入门、护理理论、医疗卫生系统、护理技能训练、 交流和沟通技巧、卫生和护理中的文化、法律以及伦理,论文写作,还要学习人体解剖和生理学,公共健康等医学课程。第2,3年学生则进入各自选择的专业进行专科学习和培训。大多数学生都选择成人护理。成人护理以疾病为中心,学习病理、诊断、治疗和护理知识,使学生能胜任从医院到社区、从急诊到重症等护理工作,承担照顾16岁以上的患者。课程包括成人护理的职业交流,成人持久健康的护理与管理,成人护理的安全与舒适,成人护理职业训练,成人护理角色的多样性等。儿童和精神护理也各有其侧重点。儿童护理主要承担有特殊需求的健康或体弱多病的患儿,其目的是促进儿童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并保护易感儿童。学生将在未来2年内学习儿童的发育和健康,急症儿童护理,儿童护理学的艺术与科学,儿童护理的挑战与选择,新生儿的复杂性,儿童护理角色的多样性等课程。精神科护士需要为来自社区和医院的形形的精神病患者服务, 他们作为一个多类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中一分子,在这个团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将学习精神健康护理的艺术与科学导论,精神健康和痛苦的起源和表现,精神健康护理的职业培训与知识,精神健康的当代热点问题,精神健康的扩展知识和技能等。

英国护理课程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师生互动,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常见有课堂讲课、实验室模拟护理、分组讨论、案例讨论,不同角色扮演、远程网上教学,以及临床导师指导下的临床实践。每门课程,都要经过不同种类的评估。评估方法有多种,主要有短文、报告、考试以及论文等。这些教学方法及评估方法的应用,在于调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终生学习技能。

综上所述,英国的护理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适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了全新的教育理念,我们应该借鉴其护理教育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教育现状及具体情况改变我国护理教育,使护理教育适应本专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Nursing education: a statement of principles.2003.

[2]Robinson S and Griffiths P. Nursing education and regulation: international profiles and perspectives.2007.

[3]How to become a nurse or midwife.2009.

[4]Careers, Nursing and midwifery 4life.2010.

[5]英国护理职业教育概况.中国护理教育网.2010.

[6]我在英国做护士――一位旅英护士的成功之路.现代护理报,2004,4 (21): 3.

第10篇

关键词:毕业论文;撰写;现状;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2.477?摇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006-03

撰写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是需要学生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学生在毕业前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尝试。为深入了解江汉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目前毕业论文的写作状况,提高我院毕业论文的质量,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我院毕业论文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1 目的

通过调查了解我院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的现状,并分析调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对象

我院2007级及2008级共415名学生,其中护理专业314名、医学影像专业58名、口腔医学专业43名,均完成了在校期间各门课程的学习。

3 方法

设计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动机及方法、毕业论文的选题类型及数据来源、论文的完成时间及场所、影响论文撰写的主要因素、获教师指导的情况、论文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对教学的建议等。发放问卷415份,收回有效问卷403份,有效回收率为97%。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所得数据。

4 结果

4.1 撰写毕业论文的动机及方法

在对毕业论文的认知方面:绝大多数学生都是被动地完成学校的任务,12.8%的学生认为是检验学习成果,仅有8.5%和1.1%的学生今后有做科研的打算和兴趣驱使。而在论文写作中有17%学生肯定自己是会抄袭的,30.9%的学生还持犹疑态度。

4.2 毕业论文对个人发展的影响

4.3 影响论文撰写的主要因素

4.4 毕业论文的选题类型及数据来源

在选题方面仅有23.4%的学生会选本专业科研论文,30.9%的学生对所选课题略有研究,27.7%的学生认为该题目好写,而只有22.3%和19.1%的学生是从图书馆、实习调研中获取研究数据。

4.5 获得指导教师指导的情况

在论文完成过程中有52.1%的学生是由指导老师指导的,有21.3%学生受到老师5次以上指导,还有38.3%的学生既有指导老师指导,又有其他老师共同指导。

4.6 学生对教学的建议

5 讨论

5.1 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从表1、2的调查结果来看,学生普遍对毕业论文不够重视,未能全面认识毕业论文对促进自身能力的提高及影响今后的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虽然专科生是否有必要撰写毕业论文目前仍存在争议,但是毕业论文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看,它能使学生树立科研精神,形成创新思维,强化创新意识、信息意识、竞争意识、团队意识以及成就意识[1]。

5.2 加强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从表3、4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缺乏基本的科研与写作能力,所以第一需花较多的时间去选题,第二较难确定合适的选题,第三获取数据、分析资料的能力较差,第四写作水平仍处于总结、回顾分析为主导的阶段。从实际看,科研是专科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医学专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目标是:在临床工作中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初步掌握撰写科研论文的方法,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2]。

5.3 改进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

表5显示,我院参与毕业论文指导的老师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较强,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学生对教师的评价较高,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请教老师。但由于论文写作到第三学年毕业实习前才布置,学生因在医院实习而无法回校,而指导教师也大多不忍心要求学生回校见面,所以多以邮件、电话的形式相互联系,使指导工作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因此,在表6中学生就要求增加与导师沟通的时间、提前训练写作技巧、开展学术活动、订阅论文期刊等。

6 建议

毕业论文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3]。

6.1 调整课程结构

笔者认为将毕业论文的教学从最后一学年提前到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提早布置论文写作任务,增加《科研设计》、《文献检索》等课程,在写作类课程中融入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开展专题讲座、学习交流活动或学科竞赛等。既能让学生较早地接触毕业论文的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科研方法和规范,加强思想认识,培养科研兴趣,锻炼写作能力;又能大大减轻学生和教师的工作压力;还能正确引导学生在学习与工作中关注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发现问题,查阅大量的资料,选择合适的课题,并有充足的时间科学地进行科研设计、实验研究及对所得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书写出高质量的论文。

6.2 完善指导方式

利用我院良好的院校合作基础如分校、实习基地及教学医院等,提前向他们毕业论文题目类型及要求等信息,不仅可以共同设计毕业论文选题,还可以为学生提供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条件,更可以请实习带教老师共同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这样既能够让相关医疗单位通过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对所需人才进行设计定位,又能够使毕业论文选题更贴近医学临床实践并增强其科学性和吸引力[4],还能够通过毕业论文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医疗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要求并熟悉实际工作中科研工作的开展方法,更能够让学生尽快确定合适选题,顺利撰写毕业论文,完成培养计划。

6.3 丰富论文形式

专科学院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将传统单一的毕业论文模式,向应用性、实用性方面转变。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可丰富论文形式,如学生可以自己的实习医院为背景撰写调研报告,结合实习期间的所见病患编写大病历、病案分析;还可以丰富论文内容,如既可涉及临床也可涉及专科护理、健康宣教、医德伦理、卫生法规等;也可以鼓励学生参加教师或实习单位的科研活动、社会调查和学科知识竞赛等,以提交学年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的报告来抵免毕业论文的学分。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或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其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郑建宙,周歧江,李壮.医学毕业论文教学的初步实践[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2001,23(5):831-832.

[2]张景龙.成人教育护理专科生毕业论文评价标准的分析[J].护理研究,20,(05):295-296.

[3]赵旦峰,李刚.论科学选题在本科生毕业设计中的重要性[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0):109-I10.

第11篇

1999年我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护校毕业后,一直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17年以来,我立足本职岗位,踏实肯干,对病人态度和蔼热情,竭尽全力地为病人解决各种问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热情细致的服务得到了同事的肯定和患者的良好口碑。多年来,我先后荣获"唐山市级优秀护士"、"唐山市新突击手"、"迁安市政府嘉奖及三等功""迁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同时,我认真总结临床工作经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2012年被任命为护理部副主任,现任唐山市心理卫生协会第六届护理心理分会委员。

一、以身作则,任劳任怨。

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履行本职,经常早来晚走,放弃了无数个节假日,特别是在新院搬迁前后,更是加班加点,不分昼夜,新院、老院两边跑,积极参会领任务,认真部署干工作。在医院整体搬迁过程中,带领全科护士,不分昼夜、加班加点,做到随叫随到,保证新医院门诊工作顺利开展。在医院搬迁后,医院为了满足病人更高的就医需求,筹划成立了体检中心,我本人还兼职体检中心护士长,在体检中心刚成立的日子里,从房间的清理、物品的准备、设施的摆放,到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事无巨细,都要亲自安排,经常护理部、体检中心两边跑,因体检中心人员短缺,经常加班加点,制定体检套餐及录入体检人员信息,及时打印体检报告册交于体检单位,在体检中心一年的工作中,完成体检5000余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二、优化护理管理,保证护理安全。

从事护理管理工作十几年来,使我深深体会到:护理管理者是一个护理团队的核心,护理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及工作作风影响着整个团队的发展及方向。因此在注重自身提高的同时,我更知道我是一名护理管理者,我的职责是带领全体护士共同进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病人。充分发挥护理管理职能,做好护理质量控制,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护理部全年工作计划,制定护理工作计划,特别是"三基"考核、专科护士培养等更是详细而具体。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全面检查,每周随机检查,及时找出护理工作中的隐患,解决护理疑难问题,推广护理新方法。制定每月随机考核计划,内容明确具体,并每季度组织一次理论考试,提高理论知识熟练度,培养护理新人才。积极参加科室业务查房和护理不良事件讨论分析会,听取护士心声,运用所学知识指导临床工作,使科室的护理工作质量稳步提升。加强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管理、护理不良事件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内科系统业务学次,对护士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保障护理安全。

三、努力钻研业务,狠抓内涵建设。

作为一名护理管理者,我深知护理技术的熟练与否关系着病人生命安危,因此首先从自我做起狠抓内涵,不断钻研业务,学习先进的护理技术,及时改进护理方法,使护理质量不断提高。利用业余时间刻苦攻读高护专科及本科课程,于2001年、2010年以优异的成绩分别取得了专科及本科学历。同时积极带头参加技术竞赛,2007年,在唐山市卫生局组织的"天使杯"护理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了"优秀选手"的称号,同年还被评为唐山市"优秀护士".2008年,在河北省卫生厅举办的全省护士岗位技能竞赛中,我作为参赛选手参加理论考试,取得了团体第一名的优异成绩。2012年,在唐山市卫生局组织的护理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了个人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四、优化优质服务,患者满意称赞。

根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对内科各护理单元进行严格的督导、检查,保证优质护理服务正常有序的开展,全面推行"改革护理模式,履行护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的工作宗旨,指导各护理单元对护士进行分层管理并完善护士绩效考核方法和激励机制,调整了护理排班模式,实行"分床到人,包干负责"的小组负责制,使各岗位"能级对应",确保"环节时段和高风险时段"的弹性排班方法,保证了优质护理服务的良性、稳步推进。其中内分泌科开展的"魅力健教知行糖笑" 为主题的糖尿病精细化护理健康教育活动,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的实施,护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护患关系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大多数护士都曾受到患者的口头或书信表扬,护理服务满意度达到99%以上,年内无护理服务投诉事件发生。

五、开展护理科研,提升专业水平。

在多年的工作中,我既注意了把所学知识应用于护理管理及临床实践中,又注意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还积极投入到各科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等科研工作中,不断升华自己的理论水平,积极参与科研及撰写论文。在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同时,不断的积累总结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参与科研。

撰写论文2篇,2015年1月, FHIT和HIF-1a在子宫内膜异位症中的表达及意义,荣获河北省科学技术成果奖,第贰完成人;2015年5月,黄芪注射液治疗围产期心肌病的疗效观察,荣获迁安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第12篇

关键词:CGFNS资格考试,以患者为中心,跨文化交际

 

一、关于CGFNS和CGFNS资格考试

CGFNS全称为Commission onGraduates of Foreign Nursing Schools,即国外护士学校毕业生委员会,是设立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一个私立的非营利性机构。该委员会是在美国劳工部和卫生教育与福利部的要求下,由美国护士协会和全国护理联合会于1977年成立的.其工作任务是对国际上具有护士教育背景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以确保合格的人选在美国通过注册护士执照考试(NCLEX– RN)后从事护士职业。目前,CGFNS在全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400多个考试中心,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也设有考点。大陆地区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均设立了考试中心。最新网上考试将于2011年3月首次进行,400多个考点的应试者在3月,7月,9月及12月五天之内的任何一天进行网考论文格式,在一年之内有两次机会可以参加考试。

CGFNS资格考试应试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中毕业证书;具有国家承认的2年以上的护校学历;具有成人护理(内科和外科护理),母婴护理,儿童护理,和精神健康护理等临床理论及实习经历。CGFNS资格考试内容一般整合为4大类10小类, 其所占比重分别是:

(1) 安全有效的护理环境(Safety effective care environment) (12-24%),包括护理管理和安全及感染控制。

(2) 人体的生长发育与健康保健(Health promotion and maintenance) (12-24%),包括生长发育和疾病的早期预防及诊断。

(3) 社会心理完整(Psychosocialintegrity) (10-22%),包括应对及调节和心理调节。

(4) 生理完整(Physiologicalintegrity ) (31-55%),包括基础护理和舒适、潜在危险的降低、药理学及肠外治疗和生理调节。

二、CGFNS资格考试特点

通过对比分析CGFNS资格考试试题(以下简称CG考试)和中国护士资格考试试题(以下简称中国考试),CGFNS考试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CG考试侧重对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的考查;而中国考试则侧重以疾病为中心的传统护理模式的考查。

所谓整体护理模式是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模式。其核心就是以病人为中心,以护理程序为框架,为病人提供全面的整体的身心的高质量的护理[1]。CG考试主语大多为患者或者护士,体现了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理念。而中国考试主语大多为疾病,考查的是疾病的客观知识。比较下列两例:

① CG考试:A patient who has cirrhosis of theliver has been treated for hepatic encephalopathy. Which of these menu choices,if selected by the patient, would indicate an understanding of foods thatare low in protein?

A. Fruit and cheese platter

B. Tuna fish and tomato sandwich

C. Vegetable soup and tossed green salad

D. Meat loaf with rice.

② 中国考试:肝硬化最严重的并发症是:

A. 上消化道出血

B. 肝性脑病

C.自发性腹膜炎

D.肝肾综合征

E.肝肺综合征

(二) CG考试注重结合临床实际,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测试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的能力;而中国考试更加注重理论考核,尤其考查学生对单个知识的记忆能力。

下列两例试题均是测试应试者是否知晓心衰病人的诊断依据或者临床表现,CG的选项是病人的主观陈述,而中国考试则是疾病的客观表达。应试者只需要单纯记忆单个知识点便可以在中国考试中选出正确答案,但要在CG考试中选出答案,则需要开动脑筋,将所学知识用于放在一定语境中理解才有可能。

① CG考试:Which of thefollowing statements, if made by a patient who is suspected of havingcongestive heart disease, would support the diagnosis?

A. “I sleep using two pillows.”

B. “My weight has gone down.”

C. “My ears have a ringing sensation.”

D. “I am not able to tolerate heat.”

② 中国考试:心力衰竭的基本临床表现之一是:

A.体重减轻

B.耳鸣

C.发热

D.端坐呼吸

(三) CG考试注重考查美国海外护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而中国考试并未涉及文化方面的内容。

根据Chastain对文化的界定论文格式,广义内容包括风俗习惯、生活方式、风土人情、饮食文化、大众体育、流行音乐、习语、幽默、笑话、教育、大众电影、体态语、节假日、信仰等社会文化或语言现象;狭义内容包括文学、历史、政治、地理、经济、建筑、艺术、科技、宗教、哲学等文化现象[2]。美国是一个典型“大熔炉”,各个不同的民族种族在美国这个大熔炉中进行重新熔化和锻造,形成了一个具有多民族多种族多文化的新兴国家。美国多文化的典型特征决定了美国护士必须了解知晓各个不同民族种族的不同文化,才能护理不同民族种族的病人。而中国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但90%以上的中国人都是汉族,因此在中国考试并未特别列出文化考题对学生进行考查。例如:

CG考试:Which of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would be essential in a culturalassessment of a patient?

A.How many times haveyou been married?

B.At what times do youtake your medicines?

C.Do you have anysiblings?

D.Are there foods thatyou cannot eat together?

三、CGFNS资格考试应试策略

根据CGFNS的以上特点,其应试策略可归纳如下:

(一) 鉴于CG考试侧重对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的考察,中国应试者准备CG考试时务必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一切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扬弃以疾病为中心,一切从疾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传统观念。如上述CG的第一个特点中的题例。问题:肝硬化病人选择的下列哪种食物是低蛋白食物?应试者不仅要知道患者应该吃那种类型的食物,更要具体了解应该吃哪些食物。护士应时刻以患者为中心,应该方便患者,将详细信息告知病人。

(二)CG考试临床应用性强,注重将理论和实践进行结合,中国应试者擅长知识的记忆,但并不常进行理论结合实际的分析锻炼,这给做题时带来较大的困难。在应试准备时,中国护士应切实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注重分析和理解能力的培养。如上述CG的第二个特点中的题例论文格式,问题:下列哪项病人陈述可以支持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诊断,其答案全部为病人主观陈述,应试者不仅应知道心衰的诊断依据,更应该明白患者会如何陈述自己的疾病症状以支撑其诊断依据。

(三) CG考试注重对文化的考查,中美护理文化的差异,让中国护士产生困惑。因此,应多阅读美国原版教材或复习资料,在学习英语语言、护理专业知识的同时,注意对美国文化知识的了解。上述CG的第三个特点中的题例就涉及到护理中的文化评估,问题:下列哪项是文化评估的基本内容?如果应试者不知道饮食是文化的一种,很有可能就选不出正确答案,导致失分。

参考文献

[1].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美国CGFNS护士贷格考试指南:第5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l-5。

[2].侯建军,文化与中西文化差异比较,商场现代化,2007年7月(中旬刊)总第509期

第13篇

随着高职护理教育的不断发展,护理师资队伍建设的矛盾也日益突现出来,特别是现有师资队伍现状与培养技能型、实用性护理人才明显不相适应。如何培养和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成为高职院校发展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未来技能型、实用型护理人才的培养要靠护理职业教育,而护理职业教育的关键则在师资水平。高职教师在教学环节中起着主导作用,师资力量的强弱将直接影响着教学环节的成败。“双师型”护理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不仅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护理人才的关键,也是高等职业护理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将对护理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存在的问题予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培养对策。

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一)对“双师型”教师含义认识偏颇

2004年卫生部和教育部颁布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要求在专业师资力量中配备“双师型”教师。由于社会各界对“双师型”教师内涵把握的不同,部分高职院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上产生了偏差。

(二)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首先,是高职护理院校大都由原中专、成人学校升格而成的,师资队伍的学历相对高校普遍较低。其次,是护理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中,有过长期临床工作经验的人才不多,临床实践能力相对较弱。教师只会按课本内容讲疾病,不能真正应用于临床实践,造成理论与实践环节严重脱节。具有双证书教师的人数很少,“双师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明显偏少、比例偏低。

(三)师资培养机制不够健全

首先,是由于近几年高职护理教育发展较快,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院校师资紧张,教学任务繁重,专职教师大多数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很难有机会长时间参与临床一线锻炼。其次,是多数高职护理院校没有自己的附属医院,教师只能以进修生的身份到关系医院学习锻炼,这在某种程度降低了教师参加临床实践工作的热情。再次,是院校组织专业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机会很少,导致多数教师不了解新的职教精神,缺乏实践创新精神。

(四)缺乏激励机制,影响专业教师工作积极性 首先,是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政策不配套,其评聘标准是参照普通高校教师。由于评审条件过分强调科研论文的数量与质量,导致教师在职称晋升的压力下,难以平衡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工作重心倾向于出科研成果和论文的发表。而高职护理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能力重点恰恰不是科研,是专业教学、临床实践能力以及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其次,是护理专业教师在课时安排、酬金待遇、进修时间、进修渠道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使得护理教师缺乏进入临床进修锻炼的积极性。

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对策

(一)正确理解“双师型”教师的含义

何谓“双师型”教师,职教界的认识和理解是不同的。但基本相同的认识是“双师型”教师既要具备一定理论知识,又具有相应专业实践技能;既能胜任理论教学,又能胜任实习实训指导,而且在教育思想、职业道德、专业素质、组织协调和创新发展等方面有较高水平。护理学是一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学科,这就需要护理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护理专业知识、精湛的专业技能及教学经验,还应具备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并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护理学发展和变化的能力。双师型”教师的重要性不仅仅表现在操作技能培训上,更重要的是在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上。“双师型”护理专业教师不仅仅应掌握专业技术,还应具备能将技术分解、再现给学生的能力。不仅仅要指导学生进行护理技术操作,还应对学生护理实验、实习操作情况进行恰当的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的能力。要教会学生如何与医生合作,遵循医嘱,制订护理计划。学生这种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非真正的“双师型”教师实难胜任。

(二)重视“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

高职护理院校在制定自己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中,要把“双师型”队伍的培养和建设作为重点。制定出长期、有效的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实施办法、建立奖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根据每名专业教师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坚持因人而宜、重点培养、全面提高的原则。学院应把对青年“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列为重点,在学习、培训、进修时给予重点考虑。首先,是注重对学院现有师资力量学历层次的提高。鼓励和引导中、青年教师通过在职或委托培养等方式攻读硕士学位,提升教师队伍整体学历水平;其次,注重实践能力的提高。特别是对教学一线,缺乏临床工作经验和证书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保证每年有一定的时间接触临床锻炼,丰富实践经验,并争取在两年之内考取相关的上岗证或专业技术等级证,把获证与实际技能锻炼有机结合起来。

(三)拓宽培养途径,打造“双师型”人才

首先,是校内自身强化。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重点应放在整体素质、职业实践技能和教学水平的提高上。在教学过程中,要多组织一些专业技能观摩课、护理技能操作比赛等活动,以强化教师实践技能的提高;通过老、中、青教师间拜师结对,以老带新的方式,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利用开展教研活动、课改实践、科研活动等,扎实丰富专业知识,为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科研水平搭建平台。其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学校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时间,有计划地安排护理专业教师、实训教师,到实习基地医院进行1―3个月的短期实践或集中时间进修6―12个月加强培训。还可将有条件的教师送出国外研修,学习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促进与国际交流合作。再次,是内外结合,取其所长。由于大多高职院校师资力量不足,聘请校外教师成为必要的手段。外聘教师来源于临床一线,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又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讲授能力。适当外聘具备“双师型”资格的护士进校讲课,不仅充实了“双师型”师资力量,也促进了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的相互交流。

(四)实行“双师型”教师的激励机制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相应的激励制度,应从教师的职称晋升标准、实践培训和职称待遇等方面,对“双师型”教师给予倾斜政策,激励内在潜力,调动积极性。首先,是针对高职师资职称评聘晋升制度,改革目前以论文为主的职称评审体系,应将教学能力、工作量及实践能力放在首位,突出高职护理院校以培养实用性人才为主的工作特点,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其次,“双师型”教师是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都有较高水平的教师群体,承担着更为繁重的教学实践任务。因此,教师在晋升职称、学习进修、课时津贴等方面应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以保证师资队伍建设的稳定。

第14篇

1.1一般资料

我院骨科是国家级重点专科,按专业设骨伤、脊柱骨病、骨关节等7个病区,共开放床位315张。骨科系统共有临床护士132人,均为女性,年龄20~49岁,平均34.5岁。其中副主任护师3人,主管护师16人,护师52人,护士61人;中专8人,大专105人,本科19人。

1.2方法

1.2.1骨科护理业务学习平台的组建①人员结构。根据我院学科设置,由护理部组织7个骨科病区建立骨科系统护理业务学习平台,设教学组长2名,由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护士长担任,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授课人及授课内容的审核;教学秘书1名,由护理部干事担任,负责协调安排培训时间、培训场地、教学设备的准备、资料收集及考核工作。②制定培训计划。根据院护理人员分级培训计划及专科培训的特点,由教学组长制定骨科护士分级(责任组长、责任护士、小组护士、助理护士)培训计划,上报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授课人选择专科理论扎实,技术能力和表达能力强的骨科护理骨干,明确授课形式和课时,上报护理部主任核准。③组织实施。根据临床护理工作实际情况及排班模式,做到培训工作既不影响临床工作又能保证参培率,培训时间一般安排在16:00以后,每次培训安排3个课题,每个课题限时15~20min,要求授课人紧紧围绕课题充分准备,用简短、精炼的语言,在有限的时间内给大家传授丰富而先进的知识,授课内容具体、实用性强、有针对性。骨科护理业务学习平台每月开展培训1~2次,每季度对培训内容进行1次考核,由护理部的教学秘书汇总成绩,教学组长根据存在的问题及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方式,保证和提高培训效果。④建立激励机制。将骨科护理业务学习平台培训工作纳入院护理继续教育项目,参加1次培训授予院级继续教育学分0.5分,授课老师授予2分。科室护士每季度考核平均成绩及参加培训情况列入季度临床护理管理质量考评。每名护士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与护士年度考评、晋升挂钩。全年考核成绩优异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1.2.2评价方法比较骨科系统护理业务学习平台实施前(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实施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护士专科知识及技能掌握程度、“三基”考核成绩,以及护理新技术、新项目、学术论文撰写发表情况统计。1.2.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6.0软件行t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实施前后护士考核成绩比较

2.2实施前后开展护理新技术、新项目,护理创新及学术情况实施前开展护理新技术、新项目1项,护理创新3项,发表学术论文2篇;实施后分别为5项、16项和7篇。

3讨论

第15篇

    1.1一般资料

    我院骨科是国家级重点专科,按专业设骨伤、脊柱骨病、骨关节等7个病区,共开放床位315张。骨科系统共有临床护士132人,均为女性,年龄20~49岁,平均34.5岁。其中副主任护师3人,主管护师16人,护师52人,护士61人;中专8人,大专105人,本科19人。

    1.2方法

    1.2.1骨科护理业务学习平台的组建①人员结构。根据我院学科设置,由护理部组织7个骨科病区建立骨科系统护理业务学习平台,设教学组长2名,由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护士长担任,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授课人及授课内容的审核;教学秘书1名,由护理部干事担任,负责协调安排培训时间、培训场地、教学设备的准备、资料收集及考核工作。②制定培训计划。根据院护理人员分级培训计划及专科培训的特点,由教学组长制定骨科护士分级(责任组长、责任护士、小组护士、助理护士)培训计划,上报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授课人选择专科理论扎实,技术能力和表达能力强的骨科护理骨干,明确授课形式和课时,上报护理部主任核准。③组织实施。根据临床护理工作实际情况及排班模式,做到培训工作既不影响临床工作又能保证参培率,培训时间一般安排在16:00以后,每次培训安排3个课题,每个课题限时15~20min,要求授课人紧紧围绕课题充分准备,用简短、精炼的语言,在有限的时间内给大家传授丰富而先进的知识,授课内容具体、实用性强、有针对性。骨科护理业务学习平台每月开展培训1~2次,每季度对培训内容进行1次考核,由护理部的教学秘书汇总成绩,教学组长根据存在的问题及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方式,保证和提高培训效果。④建立激励机制。将骨科护理业务学习平台培训工作纳入院护理继续教育项目,参加1次培训授予院级继续教育学分0.5分,授课老师授予2分。科室护士每季度考核平均成绩及参加培训情况列入季度临床护理管理质量考评。每名护士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与护士年度考评、晋升挂钩。全年考核成绩优异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1.2.2评价方法比较骨科系统护理业务学习平台实施前(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实施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护士专科知识及技能掌握程度、“三基”考核成绩,以及护理新技术、新项目、学术论文撰写发表情况统计。1.2.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6.0软件行t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实施前后护士考核成绩比较

    2.2实施前后开展护理新技术、新项目,护理创新及学术情况实施前开展护理新技术、新项目1项,护理创新3项,发表学术论文2篇;实施后分别为5项、16项和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