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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最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完全理性的市场,而完全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决策者行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很显然,这种完全理性市场是不存在的。面对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个决策者都不可避免地或大或小的承担着信用风险,既然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选择就只能是正确并充分地估计和测算它的影响和损失,以求得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无论是信用意识,还是信用能力,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都需要交易对手去分析辨别,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面对农村资金需求呈现的分散性、周期长、不易监督等特点,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契约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进行价值比较、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是无可厚非的。涉农金融机构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整体看仍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法人,面对高度分散经营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其交易成本极高,加上担保、保险缺失,贷款利率还无法完全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也就无法补偿其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当涉农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别关照时,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其支农积极性如何可以预见。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挖掘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三农”领域对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的吸引力,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才能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进而解决农村贷款难题,否则纯粹靠行政行为或有限的财政奖励或贴息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农村融资难题,更难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钟献兵、潘华(2004)认为,建设社会信用制度,需要清晰产权以增强信用制度的内部力量,加强法制建设和利益机制以强化信用机制的外部制约,再辅之以道德教育和信用宣传,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魏文静(2011)认为,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人们信用交易活动及其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正式约束主要有信用的法律法规、信用管理制度等,非正式约束主要有传统道德方面的信用观念、习俗和习惯等,实施机制主要有信用监督、约束和奖惩制等;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才构成完整的信用制度框架。虽然目前大部份研究对信用制度表述不同,但基本框架趋于一致,即都强调需要建立信用监督机制、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培育信用中介机构。
二、农村金融创新与农业产业化
农村金融创新滞后的直接原因是农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还在于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基于农村信用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创新,除了通过完善信用制度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于通过信用制度的契约安排,充分运用信用制度的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而形成经济与金融的互促发展。从农业生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尽管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统一,但大多数学者均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要求农、工、贸、科一体化和规模化经营,农户、企业、合作组织等各经济主体集合资源结成共赢的利益主体,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整合成一个产业系统(程志强,2012)。不难看出,农业产业化实际上是关于产业链联接的系列契约结合,而其具体的经营模式实际上是这些契约的表现形式,这些契约的缔结和可持续运转,离不开健全的农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认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系列契约,可以分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两类:要素契约表现为土地租赁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转变为产业化工人;商品契约则表现为订单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购农产品,甚至包括产前、产中配套服务和规范标准。尽管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应该选择要素契约模式还是商品契约模式存在争论,但无论哪种模式,都要求构建一种产业链的联结,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约模式涉及密集的农地整合即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对信用制度的依赖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国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各地对推进以农村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探索为解决农村资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多经验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枣庄模式、潍坊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资产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自有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等,核心安排在于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主要是明确产权、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保障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目的是使农村资产成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对象,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在农村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从全国各地探索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看,主要有个体农户主导、村集体主导和中介组织主导型。无论哪种方式,都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只是介入程度深浅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组织主要为农户自愿联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部分地区则出现金融机构直接作为中介组织主导农地流转,主要操作方式为,商业信托公司先租用农户土地使用权,然后将流转成片的土地出租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把原来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成企业工人。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组织主导的农地流转方式,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契约模式,对信用制度依赖程度较高。因此,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两种模式来看,都对农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约模式因为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这种对信用制度的需求,实际上表现为一种金融需求,也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选择方向和基本前提。
三、民间资本与农村金融创新
对现阶段及将来较长时期农村金融需求进行分析是发挥农村金融功能、进行农村金融创新的基本前提。杨德平(2012)等学者通过对文献梳理发现,尽管众多学者对农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观点各异,但基本都认为农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企业和农户三大主体。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没有进行讨论(尽管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对这一领域的金融创新也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点关注农村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从笔者对100户农户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通过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和惠农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满足和基本满足占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亲朋好友周转和民间借贷解决;至于农户生活、助学、医疗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们将其归于另一类,这里没有讨论。而对20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调查显示,他们的金融需求缺口较大,且普遍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占比95%)。调查显示,尽管民间融资利率偏高,但偿还率却比较高,主要原因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非经济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不论正规金融还是民间融资,对企业而言都是获取资金的途径,或者说都是一种社会资本。林丽琼(2012)认为网络、信任、规范是企业社会资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体利用其社会资本获取资源的各种行为。因此农村信用制度对农村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或者说农村金融创新的方向,也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应该从社会资本的范畴来统筹考虑。如何引导社会资本转变为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一直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大力发展社区类金融机构,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包括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形成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的错位竞争。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这种错位竞争的定位极容易造成社区类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机构的趋同化,使其“官营化”特色突出而民间资本被边缘化,无法发挥民间资金在人缘、地缘方面的传统信用优势。如果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信用制度的作用,从信用意识(主要从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从发起人资格和股本比例入手)两方面对社区类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设计,按照社会资本的要求来整合正规金融与民间资本,才能形成正规金融和民间资本的优势互补———既充分发挥基于人缘、地缘构建的传统民间融资优势,又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资金规模优势。而且,基于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不仅能使现行的社区类金融机构达到支农的设计初衷,还能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即正规金融机构联合民间资本进行信用安排,专门针对某一社区、行业、村镇开展社区类金融服务。2013年5月云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具有社区类金融服务的基本要素和雏形———玉溪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生银行玉溪支行共同发起成立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促进会按照社区分类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县蔬菜产业合作社),社区内相关企业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原则加入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约安排下抱团享受金融机构的社区类金融服务。截至10月底,已经有213户小微企业通过促进会获得2.72亿元信贷资金支持。但笔者调查显示,玉溪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信用安排层级较低,缺乏完善的层级高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为有效覆盖风险,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较高,额度有限(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表示,在社会信用制度欠缺的情况下,是否开展类似的社区类金融服务创新还需要慎重考虑。因此,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在农村发起设立社区类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联合民间信用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类金融服务,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在“社区”范围内的优势融合,可能是解决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发展主体(企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资金瓶颈的一种有效路径,也可能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选择。
四、现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及效果分析
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对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进而对农村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提出了新的方向。目前,农村信用体系还处于试点阶段,笔者对部分地区开展的试点进行了分析,希望基于这些分析能为构建适应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提供参考意见。多地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对农户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评价系统采集了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分配不同权重,计算农户的信用等级,据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与不同条件的信贷优惠条件,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总体来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并初步建立起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二是贷款产品和抵押物得到部分挖掘,丰富了农户信贷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迅速,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三是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上有了新变化,如加大了对农村青年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了“公司+基地+农户”等支农模式的发展。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评价农民的信用能力,要达到真正解决农民贷款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可以进一步充实,推动农村抵押物创新。农村抵押物缺失,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建立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明确,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虽然信用评级条件中考虑了农户的信用能力,将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纳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过60%的权重,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些指标体系认可度不高,因为尽管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资产,却由于农村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阻止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使得这些资产无法转化为发展的资本,也无法变成金融机构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违约失信行为处置机制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则,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违约责任制度,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在农村,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担保贷款,一旦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出现违约,其能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资产,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有住房,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下,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的这些权利和资产进行处置,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兑现。
(三)增强信用体系实效性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抵押担保难以落实,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难以从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明显实效,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涉农金融机构虽然积极响应,但在金融创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资源如担保、保险和民间资金等对进入“三农”领域仍举步不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实施效果。
(四)参与金融组织主要为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考虑较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未考虑其中,非正规金融组织被排除在外,降低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围。
(五)对农村信用监管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尚待补充。
五、构建农村信用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创新
农村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框架的构建思路跟社会信用制度基本一致,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如二元经济特征明显),也使得农村信用制度需要赋予更多的目的诉求。因此,基于现行试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并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紧扣农村产权改革,围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清晰工作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探索在农业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民自住房、林权、水权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转让等方面做出具体金融支持措施安排,引导和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
(二)构建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并通过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设置预防性制度规范信用行为。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发挥其评价和监督作用,规范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依托现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提供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处罚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四)丰富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参与主体,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制度建设。
(五)突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的征信宣传作用。加大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多种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客户开发、贷前审查、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过程,通过业务办理宣传征信知识。
六、结论
从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无论是构建产、供、销、科产业化集合系统,还是实现农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都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诉求。同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系列要素,都建立在契约安排基础之上,加之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也就对农村信用制度有了新的要求,而且这种符合农业发展方向要求的农村信用制度,同时还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基于全国各地试点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调整制度设计,在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的同时,重点考虑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通过整合多方资源,吸引各主体主动参与制度建设,形成一个监管到位、制度完善、主体丰富、服务全面的农村信用制度,进而持续有效地推动农村金融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丰富农村金融体系,融合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大力发展社区类金融,包括组建社区类金融机构(组织)和开展社区类金融服务等。
(二)围绕农村用地流转这一核心,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农村产权为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
关键词:金融改革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
农业发展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农”问题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
1979年,我国进行了经济改革,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从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非农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型。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金融部门的投入产出品市场进行了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调整阶段。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得以恢复,随着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银行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1982年国家否定了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体制,重申信用社合作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并先后进行了以搞活业务为中心、恢复和加强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理顺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了企业化运营。1984年,国家指出必须抓紧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到1988年,通过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贷业务、自有资金积累快速增长。这一期间农村信用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第二阶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顿阶段,1988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我国实行了紧缩财政和紧缩信贷的“双紧”方针,信用社进入了整顿阶段,初步改变了信用社即是集体金融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初步理顺了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但在宏观紧缩的情况下,原来对农村信用社松绑的种种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计划、允许多存多贷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信用社还要承担保值储蓄、购买金融债券的政策性亏损,再加上信用社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非正常贷款比重高,贷款收息低,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日益严重。除了对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接管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农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按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本着追求利润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倾向于贷款给优质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设置分支机构需要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其网点逐步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收缩。
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布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们在放款方面变得小心起来,导致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变窄,进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较低的利息率为农户在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储蓄提供了负面的刺激,这样就刺激了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独立发展阶段。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今年的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决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遗留下来的问题
农村的发展使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实行城市化工业化的赶超战略而攫取了大量的农村剩余,使城乡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乡二元化的局面。农村作为城市的“补给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则城乡的发展脱节,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在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程中,我们发现所有问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如何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改变,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求时,就成为了市场资金的需求者。虽然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能够解决部分资金需求,但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需求。在农村实行后,千千万万独立生产的农户也成了资金的需求者。对大多数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那么,乡镇企业、农户,以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等对资金的需求因该从何而来?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临农村信贷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资本金融需求,不与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其次,农业银行经营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这一转变的结果是,近年来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向城市收缩,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因此难以支持农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再次,农村信用社在于农业银行行社“脱钩”时,被动的承担了大量的呆账,造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负担严重,没有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机构都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服务时,在客观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组织的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因为要承担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的双重压力,加上农村中农户居住分散,贷款规模小,国有银行一般不愿向农业企业贷款。而民间金融是由农村内部自发生成的,具有微观信息灵敏的特征,借贷双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费用的降低。民间金融组织是在农村土生土长起来的,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双向的利害关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虽然民间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以及发展过快,使得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私人钱庄很多,高利贷发生率高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
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应该明确,发展农村的目标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发展农村的经济首先就要发展农村的金融,为发展农村的经济提供资金。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发展农村的基本条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见,当务之急是为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融资的来源合法化规范化。乡村银行体系的建立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使之在运行机制和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1.1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1.2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1.3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1.4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2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2.1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2.2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2.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3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雅丽.中国农村金融成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娄迎春.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问题探讨[D].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李世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及发展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农村建设
1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新晨
2.4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雅丽.中国农村金融成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论文摘要] 金融 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陕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差的具体表现,提出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陕西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肩负着 历史 的重任。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强力支撑。近年来,陕西农村经济经发展迅速,农村金融资源支撑作用增强。但从总体上看,目前陕西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农村金融资源不足,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增长后劲的关键因素。
一、当前陕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差的主要表现
1.现有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目前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虽然有 农业 银行 、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但是,能够向农村提供资金的 金融机构 却非常有限。比如,农业银行虽然有贷款业务,但主要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很少向农户贷款。而
二、对策思考
1.增加 农村 信贷资金投放,建立农村 金融 回流机制。当前农村资大量外流的势头仍然很猛。优化农村金 融资 源配置,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必须扭转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势头。一是人民 银行 要充分发挥“窗口” 指导 作用,对 经济 落后地区实施优惠利率。二是降低信用社上存资金比例,促进信用社增回贷款投放。三是强制规定从农村地区吸收资金的 金融机构 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四是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留在农村。五是要综合运用担保、 税收 等经济手段构建导向机制,引导资金流向 农业 、农村。六是要构建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 管理 和利益补偿机制。七是建立以 财政 贴息为主,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手段为补充的财政支持制度体系,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金融资本流向农业和农村。
2.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环境 一是要进一步优信用环境,重点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改善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农业 保险 制度。二是要各级党委、政府加强 社会 信用环境治理,加强农村金融立法,依靠 法律 调节各方利益关系,保障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三是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农村信社的多种组织形式,为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农村信用社改革要通过组织的多元化适应多元化经济发展需要,实现农村信货资源的有效配置。
3.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距,构筑城乡一体化的农村金融大 市场 利用优惠政策,引导城市资金从生产力高端注入现代农业。优先发展从农产品为原料的城市 工业 ;优先发展特色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 运输 服务业、农村金融和保险业,以及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还应重点发展 旅游 农业、体闲农业,通过这类农业形态实现城乡互动,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陕西农村经济发展。调研结果表明,陕西农村金融资源总体配置效率较低,同时,陕西省农村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阶段,要充分发挥陕西省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配置功能,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建设好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环境。在此基础上,应放松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管制,将其纳入良性发展轨道,为促进陕西省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弘仁:新农村建设当破解金融失血难题[j].农业经济导刊.2006(6):95-96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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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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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必然,它将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是: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册资本金较低,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机构设置灵活和监管指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准入门槛过低,限制资本投入,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监管指标不合适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资本投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调整监管指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演进历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关键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完善 ;创新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有了非常大的制度改革,但是面临着非常多的问题,因此,加快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是目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1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1.1 政策性金融功能非常单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目前有关农业政策的唯一合法金融机构,但是其主要作用基本上都是体现在对农产品进行购储销等等这些只是纯粹性的政策行方面,其中的收购贷款业务占到了一大半以上,而且在农业生产条件和生产方式两方面的改革力度还是很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政策性金融功能中的支农职能的发挥,所以说,政策性金融功能非常单一,是目前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1.2 合作性金融力不从心 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非常多的问题,比如,没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没有科学有效的信贷审批制度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不高等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地域服务方面的限制,更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不断加深,在最求经济利益时,更多地是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方面发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一些资金转向一些相对来说受益较高的非农业部门,这就直接导致很多真正需要贷款的客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资金支持,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没有真正实现将更多地资金流入农村,相反的确实更多地农村资金流入大城市,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这两方面的改善。
2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的措施
2.1 拓宽政策性银行的支农功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五大银行之一,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可以发挥自身的许多职能,包括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大力扶持农村和农业的经济发展问题等等,而不仅仅只是负责粮棉油的收购业务,一定要大力发挥其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在农村中一些迫切需要发展的产业,要积极地扶持,可以适当降低成本和利率,在原则上尽力维护农业的生产和流通,并积极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寻找可以对其进行信贷支持的商业金融,使农村的金融组织体系更加的优化和健全。
2.2 提高合作性金融的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相对来说具有合作性的金融体系结构,要求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和协调一些农村基金方面时,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金融政策来进行的,从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的提高,而且还将非常有利于促进不同形式的合作性质的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高利贷的发放,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遵从相互合作的原则,逐步发展成为能够向农村提供更多优质、便利服务的金融体系机构,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一方面是,对现有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使法人治理结构得到完善与创新,从而能够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我约束、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金融市场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国家要加强对其支持力度,并且更要鼓励人们对我国农业、农村、农民资金的支持,从而从整体上将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到更高的级别。
2.3 按股份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中占据着主要地位的就是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方面的主力军,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力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三农”服务综合水平的提高,因此,可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确保其在服务“三农”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从而促使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得到完善,而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时,可以坚持股份制的改革方向,即从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政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结合地域的特点进行股份制改革,所以,要以股份制为前提,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步骤来一步步实行,最终找出符合当地特点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从而使农村信用社能够为当地“三农”提供更好地服务水平。
2.4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应多元化 为了能够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为当地农民服务,可以对其组织形式实行多元化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出农村信用社信贷导向的重要作用,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最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新社区金融方面的服务,为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三是,对于农村小额度信用贷款要加强巩固,同时不断向大额度信用贷款的方向发展,从而为农村新型产业的发展提供最有力的资金支持。
3 结论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农增产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不断进行完善和创新,从而能够使提供出更好地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决定了我国农村存在着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特点,提出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金融地位的显著提升,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渐显现功效的同时,农村金融却问题颇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金融发展满足不了农户的基本需求,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规范问题等亟待解决。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存在问题,对认识和解决农村金融抑制,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义。
1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存在两大格局,即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前者为主导,多种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正规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我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典当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即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组织,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自发的乡村组织等。
2农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资金抑制
融出资金是指经济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渠道借入资金,农户实现资金融出,只有增加资金供给才能让农户真正受益,而事实却非如此。
2.1.1农村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从农村资金供给的主体来看,有乡政府、村集体、乡镇企业和农户,而乡镇企业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农村每一主体,他们的储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资金供给。受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资金一直是游离农村,进入城市,而且农村资金离农倾向愈加严重。
2.1.2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的资金在以各种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农村还在向城市输血,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为5 000~6 000亿元,这笔巨款资金由此内部系统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 679亿元,全部转存中央银行,其中65%来于县及县以下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1978~2000年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造成的净流出资金高达6 157.9亿元,仅2000年1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亿元。可见农村资金流出态势还在加剧。
2.2融入资金抑制(资金需求受堵)
融入资金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入资金。融入资金抑制的问题就是资金需求的问题。
2.2.1农村融入资金主体细化。虽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供给服务的机构多种多样,但这些需求服务对象只有3种,农户、农村企业和政府部门。三大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层次再细分类又是一个资金需求的方向,是资金需求渠道的细分系统。
2.2.2农户融入资金受堵原因。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是农业生产的投资主体,农户的投资行为直接决定着农产品和市场的有效供给,决定着农户的经营收入。农户贷款是农业信贷的基本形式,农户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农村金融部门借贷支持存在较大差距。
(1)主体因素。农户、乡镇企业和基层政府部门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三者之中农户占有绝对大的比例。农业生产周期长、收益小、季节性强等特点,直接影响农业的资金周转和回收。
(2)客体因素。由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壮大,农村正规金融服务急剧萎缩。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经历了20多年不断改革和发展,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着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别对经济发展起着抑制与促进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战略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金融深化理论是指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的过分干预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刺激社会储蓄总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于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融资效益。
3.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支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需要依赖于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制约,逐步培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坚持商业化支农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若被迫牺牲商业利益去实现社会责任,则不可能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区域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又不一样,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应充分调动各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东部地区要按商业化取向,中西部地区要向市场化、商业化方向发展,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合作化,重构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就必须让已存在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重构在农村居民自愿基础上的新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补充。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使其充分发挥对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规范民间借贷协议,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必要的资金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民间借贷活动,介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区域小额贷款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灵活的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机制,保护和补偿中小规模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3.3强化农村信贷管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论文摘要:金融体系的运作状况和发达程度及其效率高低决定着储蓄向 投资 转化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农村现存的金融体系的缺陷已成为制约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阻碍了金融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已无法适应 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发改革农村金融体系。
一、金融体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金融是经济增长的命脉,资金的融通和有效配置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一个地区的金融体系又是制约其资金有效配置的关键。这里的金融体系,主要是指 金融机构 与金融工具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等。金融体系的运作主要是通过提高储蓄、投资总水平以及有效配置金 融资 源来促进经济增长。下面主要应用简单的内生增长模型来分析金融体系的运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假定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 人口 和劳动力规模是静态不变的,不存在技术进步;一定时期内投资的折旧率为δ。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总产出是总资本的一次线性函数:
Yt=αKt(1)
其中,α为资本的边际产出率。根据t+1时期的资本总额等于t时期的净投资减去折旧,则有:
变形后可得:
Kt+1/Kt=It/Kt+1-δ(3)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动员储蓄并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资金上存中央 银行 或以存贷利差等形式被银行吸收,这样1元的储蓄只能转换为小于1元的投资,假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比率为θ,则有θSt=It,根据(1)和(3)式可以得出t+1时期的经济增长率:
gt+1=Yt+1/Yt-1=Kt+1/Kt-1=It/Kt-δ(4)
由于θSt=It,储蓄率s=St/Yt,则(4)式又可转化为:
gt+1=θSt/Kt-δ=AθSt/Yt-δ=α(sθ)-δ(5)
可见,经济增长率与资本的边际产出率α、储蓄率s和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率θ密切相关,金融体系的运作正是通过影响这三个指标对区域经济增长产生作用的。
首先,金融体系的完善可以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θ,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在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消耗一定资源以维持自身的运转并实现利润,从而使1元的储蓄在向实际投资转化的过程中总小于1元,差额部分以存贷利差的形式流向金融机构。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健全就是通过改革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促进金融体系内各主体的合作和有效竞争而提高其运营效率,从而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θ,促进经济增长率的上升。
第二,金融体系的改革有利于资本边际产出率α的提高从而促进经济增长。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功能就是把动员而来的储蓄资金,通过选择、比较和评估不同企业与项目的融资需求,将资金贷给那些信用好、项目投资回报率高、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从而提高了资本的边际产出率α,达到了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第三,金融体系的优化可以改变储蓄率s,促进经济增长。良好的金融体系不仅可以方便居民进行储蓄,而且可以通过 金融创新 改进的结构有利于提高居民储蓄的收益,增强居民储蓄的积极性,更好地动员储蓄,即提高储蓄率s,进而增加投资所需的金融资源。
二、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
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其面临的一些问题及对其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政府政策性 金融 支持弱化
作为弱质产业的 农业 和弱势群体的 农村 中小企业、农户,对于国民 经济 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其金融需求不能完全依靠 市场 来解决,理应受到国家政策性金融的扶持。但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 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上是一个粮棉油的收购银行,主要发放粮油贷款,业务和资金来源非常单一。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 公共 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也就是说信贷资金没有配置到 投资 产出率(α)较高的企业或项目上,进而导致农村经济的发展处于很低的状态。
(二)农业银行资金投放减少
农业银行受自身利益最大化驱使,其资金投放逐渐从以农业为主转向以城市 工商 业为主。资金的趋利性、信息不对称及无规模经济的客观现实使得农业银行不愿将资金投放到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以及规模小、分散、缺少抵押担保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上。现在,农业银行的农业贷款只占10%,从本质上讲它已经不是一个农业银行,其支农作用也越来越弱(θ减小),没有起到对农村经济发展应有的资金支持。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不副实
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产生那一天起就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性质,在历次制度变迁中演化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产权不明晰,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沉淀下了大量不良资产,“信用合作”有其名,无其实。其沉重的 历史 包袱和落后的 管理 技术使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比率(θ)较低,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邮政储蓄外流
邮政储蓄网络覆盖面很广,但对农村居民只存不贷,这只是大量资金源源不断地从农村涌向城市。全国邮政储蓄现在接近9 000亿,其中,65%来自县和县以下地区,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转存人民银行零风险的高利差使邮政储蓄大肆揽存,使本已严重“贫血”的农村“雪上加霜”。农村储蓄无法顺畅地汇流向农村投资(θ),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被压制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但由于政府视其为非法金融活动,屡次取缔或禁止,使民间借贷风险大, 成本 高,无法形成气候。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促进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农村金融体系作为农村金融制度的基础结构,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关键。要实现加快农民收入增长以及缩小农村与城镇差距的目标,离不开一个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不能只从形式上小修小补,必须从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因素入手,建立一个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建立政策性金融的 财政 补偿机制,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多政府层面的支持和保护。第二,完善邮政储蓄,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制度,从而实现农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和提高经济增长率。第三,大力发展农业 保险 ,分散目前由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 社会 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第四,建立公平而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经营,使之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增长服务。
参考文献:
[2] 谭建学.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因素分析[J].西南金融,2005(12).
[3] 王娟.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战略构想[J].农业经济问题,2005(12).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出现农村金融的缺失。农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农村金融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农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罗俊成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长春 130117
【文章摘要】
村镇银行的设立为建立多种形式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进行了有益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金融需求,补充和完善了农村金融市场,增加了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支持。本文对国内外关于村镇银行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并且指出其理论认识的局限性。
【关键词】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金融创新
我国农业基础十分薄弱,农民人均收入极低,资金上严重“贫血”是农村发展落后的关键问题。有效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整个农业的进步与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2006 年底银监会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将农村金融原有体系改革深入到增量改革阶段。近些年来村镇银行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一枝独秀”,其具有门槛低、资金来源多元化以及治理结构灵活多样等特点。
1 国外研究现状
农村金融作为整体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现代金融发展理论及其政策主张的影响。
1.1 现代金融理论发展
在西方现代经济学中,爱德华.S 肖最早专门阐述了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首次尝试着建立一个多种金融资产、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完整金融政策为基本内容的货币金融理论。
在爱德华.S 肖理论体系中,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是外生给定的。90 年代以来的金融发展理论家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具有微观基础的模型,在模型中引入了不确定性、不对称信息和监督成本等,从规范意义上解释了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的形成机制。继爱德华.S 肖之后,加尔比斯主要从投资质量角度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率政策。认为利率上升将使资金从低效率行业流向高效率行业,提高社会投资的总体质量。
1.2 国外农村金融理论发展
近年来,亚隆等考察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提出较为具体的评价。从农村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和可持续性两方面,就农村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方面,提出了对于生产的贡献和促进经济公平发展两种判断标准。事实上,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效率普遍较低,往往不能对其业绩进行恰当的衡量,因此亚隆提出,应从服务范围和自我维持程度来判断农村金融的成功程度。
金融服务范围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范围的广度取决于其服务的客户类型和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农村贷款额大小和农村储蓄账户的多少,农村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数目,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资产的年增长率等。
在自我维持能力方面,如果一家农村金融机构的收入等于或高于其支出,则这家金融机构就被认为是能够自我维持。一般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主要包括: 市场利率与付给优惠性借贷资金的利率之差,以外币计值的贷款损失,低于市价的利率吸收的强制性储蓄,某些或全部营运费用的直接拨付,以及免受法定储备金要求和强制投资的约束等。
2 国内研究现状
具体而言,根据学者们研究的角度不同,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
吴治民、韩扬(2007) 认为,发展村镇银行将促进多层次农村金融主体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加强农村地区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进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的完善和优化,何树红、张俊杰(2008) 认为,村镇银行的建立有助于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缓解农村金融“贫血症”。王曙光(2009) 认为,“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吸引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促使农村民间金融阳光化的重要举措。慕丽杰、王兆钢(2011) 指出, 村镇银行的出现改变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原有改革思路,由“存量”改革转变为“增量”改革,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史上的创新之举。
2.2 村镇银行的定位问题
杨建光(2008) 基于市场定位理论中差异性策略,提出“村镇银行应通过产品差别化、服务差别化和形象差别化,”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差异性优势。部力宏、姚澄(2008) 运用SWOT 分析法,分别从内部优势、劣势以及外部机遇、威胁角度, 阐述村镇银行如何扬长避短,进行市场定位。张笑尘(2009) 则根据农村地区经济情况的不同,将农户分为穷困农户、中等农户、富裕农户三类,指出“村镇银行在发展初期应当明确的将主要目标客户定位于农村地区的中等农户群体。”赵方、王建中、杨海芬(2011) 以生态位理论为切入点, 指出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的新生力量, 必须在价值创新的基础上错位竞争和互惠合作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
2.3 村镇银行的制约因素
王小燕(2009) 认为,目前我国村镇银行在股本设置、政策支持、信用环境、金融监管、存款来源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阻碍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同时指出“对于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提法不是很合乎情理,因为当前发展村镇银行的最重要保障机制就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参与,只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可能考虑到其退出机制,这是制度保障所必需坚持的”。朱乾宇、张忠永(2009) 提到湖北省八家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配套措施缺失的问题是影响村镇银行良性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提出国家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的诸如再贷款业务、银行卡准入、营业税优惠等措施也是其他村镇银行发展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王大威、丁觀(2009) 认为,多重风险并存,村镇银行风险管控能力亟待加强。
2.4 村镇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
李建华(2008) 认为,应该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放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限制。王利军、赵博(2009) 认为,对村镇银行而言,担保制度不仅能保证资金的安全, 降低运营风险,提高还款率,而且对贷款的农户还是一种激励,因为违约的农户不会得到任何好处,相反会遭受损失,所以对农户是一种激励。卓武扬、黄小宁(2009) 提出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只有高度重视才能保障村镇银行特殊金融服务功能的实现。作者将村镇银行的法律保障上升到了制定专门法律的高度,是关于村镇银行立法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史二彪(2011) 从权利视角对村镇银行的合理性分析,提出“金融发展权必须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来看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必须从赋权的高度认识农民的信贷和金融服务问题。
2.5 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任长青(2011) 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村镇银行能够在不依赖外界补贴的情况下实现财务上的盈利,即收入能够覆盖成本并且有盈利”。村镇银行应通过提高服务的覆盖面来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仅仅依靠发放少数大额贷款实现短期盈利。高晓燕、孙晓靓(2011) 指出,“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金融创新,加大政府对村镇银行的扶持力度,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实行差别化监管,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以解决贷款缺口的问题国外关于村镇银行的研究比较系统、深入。
3 评价
国外类似于中国村镇银行的小型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较早,也较为成熟,关于这类机构的信贷业务的研究很多,特别是在小额信贷方面,积累了大量先进的经验。在过去10 年中,相对于大银行而言, 社区银行整体保持着自身良好的盈利能力,虽然他们的盈利水平在最近3 年也有一些下滑趋势。除极少数机构外,社区银行依然独立运作、盈利良好、增长迅速,并且吸引大量的新进入者。
面对村镇银行的改革实践,近年来, 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和诸多问题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对完善我国村镇银行体制、探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村镇银行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当然,由于村镇银行是个新生事物,学者们对其研究的时间还比较短,因而现有研究中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入系统地研究,以形成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鸿建. 村镇银行: 生存困境和制度重构一一基于对全国三家村镇银行的调查[J]. 农村金融,2010,3:59-61.
[2] 李升军. 村镇银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选择[D].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 高晓光,马莉. 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N]. 吉林日报, 2012-12-30.
[4] 李军. 中国农村金融“三元结构" 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博士论文,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