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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自考法律专业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

第1篇

一、法律自考论文格式

(一)论文题目(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中文题目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二)作者姓名、所在学院、邮编

(三)摘要(应高度概括论文的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成果和结论,反映整个论文的精华。要客观陈述、独立成文,字数为100--300字。)

(四)关键词(3-8个)

(五)正文(是作者对自己的研究问题的详细表述,应力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语言流畅、条理清楚、结构严谨)。 (六)注释与参考文献

注释是对论着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毕业论文的注释统一采用脚注,每页按先后顺序单独编号,在正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于文末。所罗列的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包括期刊、书籍、论文集等,参考文献序号一般用方括号标注(如[1],[2],……)。

参考文献的格式: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专着为[M].期刊文章为[J].报纸文章为[N].学术报告为[R].学位论文为[D].论文集为[C].

其中的被析出文献为[A].联机网上数据库为[DB/OL].磁带数据库为[DB/MT].光盘图书为[M/CD].磁盘软件为[CP/DK].网上期刊为[J/OL].网上电子公告为[EB/OL].)。出版社,出版年。引文所在的页码。毕业论文所列参考文献应不低于7项。

(七)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置于参考文献之后,包括与中文对应的英文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学院、摘要及关键词。

二、论文段落层次格式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第2篇

“考得不错!”她在心里慰劳自己。如果一切顺利,她就可以开始准备毕业论文、答辩,然后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了。

为此。她已经整整付出了六年的时间。她很累了。需要好好地补上一觉。

第二天一早。按时发送的手机电子报搅扰了她的好梦,里面的一条信息更是打消了她的好心情。

据报道,“经北京教育考试院确认,在前天和昨天进行的全国高等自学考试中发生严重泄题事件。”自考法律专业的7门课中有5门涉嫌泄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即为其中之一。

“通过率高达98%以上”

10月26日上午,民事诉讼法B点30分开考。

早在前一天晚上11点13分,刘昌松收到了郑辛的一条短信,上面有全国自考民事诉讼法科目考试的全部内容。包括选择题答案,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的所有题目。

刘昌松除了执业律师身份之外,还是北京数所民办大学兼职教师,教授多门法学课程。他决定揭开法律自考泄题“盖子”的想法半年前就有了。

“我要通过学生的牵线,才能买到答案。因为不是熟人,他们不卖。”刘昌松说,他这次找了三条渠道,分别通过三个学生:小费(化名)、吴鹏(化名)和沈芳(化名),沈芳就是通过郑辛购买的。郑辛的身份也是自考生。

一般来说,各科考题的答案都会在考前两小时发到考生的手机上。在两个小时里,考生有充足的时间来记住答案。

“我就跟郑辛说。我的基础比较差,他发给我的中国法制史的试题,尽管告诉了答案在书中的页码,但这些页码我找起来都特别费劲,我向他提出能不能早一点把题告诉我?”刘昌松说,他这样叫苦报怨的目的是想弄清楚卖题者手上到底什么时候就有真题了。

印证的结果是,“郑辛在考试的前一天晚上,甚至更早一些时候,手上已经有题了”。

10月份自考开始前,刘昌松就跟北京市自考办考务科的负责人白老师、全国自考办考务处、全国自考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的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这使得他能够在每门课程开考前半小时至一刻钟不等的时间内。很方便地将买到的试题及答案通过短信发送到他们的手机上。

民事诉讼法开考后半小时,也就是10月26日的上午9点,刘昌松接到了白老师的电话,“基本无误”。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他又向刘确认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与答案“基本无误”。

一天前。郑辛刚刚向刘昌松兜售了民法和中国法制史两门课程的答案,每门约定150元,短信发送。

“当然这个卖题人非常谨慎,他把题卖给我的时候,不敢直接冲我这里收钱,都是找牵线的人。”

考试结束当晚,郑辛就发短信给刘昌松,“先把今天上午的钱让小沈给我”,至于下午中国法制史答案出错,他表示,“属于意外”,“这事也不能保准的”。自然,这门课的钱也就不要了。

早在考前两三天,甚至一周,自习室里就开始有人在小声地“叫卖”答案。

“他说如果不真就不要钱,考完了如果是真的再给钱。”沈芳说,她在自习室里就遇到了好几次,郑辛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联系上她的。

每一科目考试前半小时,还有人在考场边上悄悄地问。“要答案吗?考出来再给钱。”

在今年的两次自考前,黄灿(化名)观察到了一个共同的现象:每门课开考前半小时。大家都在翻书,而且都是很有目的,直接翻到某一页。

黄灿现在的身份是京城某民办高校的工作人员,曾担任过学生辅导员。

“整个校园里完全是炸开了锅,大家都不议论其他话题了。都在忙着卖题、买题、背题,其他内容根本不复习。”刘昌松说。

有的学生连记住选择题答案都嫌累,“直接把答案写在了袖口上”。

有的学生“一上去就写大题”。两个半小时的考试。40分钟就答完了。“选择题直接就涂卡”,连试卷都没看。

实际上,10月份的情形只不过是今年4月份相同景象的重演。《新世纪周刊》从多条线索得知。4月份法律自考已经发生了大规模的泄题事件,包括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法理学等多门课程。

在小费所在的班级,4月份涉嫌泄题的科目单科通过率竟然高达98%以上,“也就是一两个人没过”。

“正常来说,20%到30%的通过率是常见的,部分班级有50%的可能,但一次性通过90%绝不可能。”黄灿说,如果通过率超过90%的话,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几乎所有的同学都拿到题了。

根据从小费、吴鹏和郑辛三条线上得来的答案,刘昌松判断,试题泄露远不止一条线,有“好几条线同时在泄题”。

黄灿则认为,主线应该只有一条,也有可能是在传递的过程中,部分试题的表述会有一些改变。

不过这些详略程度稍有差异的答案信息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事实:该课程试题已经全部泄露。

“主观题甚至准确到连题号都一样。”刘昌松说。

“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一位校址在北京市延庆县的民办大学辅导员告诉《新世纪周刊》。

“我愿意做炮灰”

今年4月份自考后的第一节课,刘昌松发现课上不下去了。

“大家都在讨论,觉得上课没有意思了,自考快要完蛋了,反正学不学习都一样。”刘决定在课堂上公开表达自己对于泄题事件的看法,“没想到一讲就是40分钟”。

刘的个人经历比较复杂。军医出身的他在1992年完成自考法律专科阶段的学习,并在同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了律师资格。后来又陆续从事过执业军队律师、军法官等职业,2004年转业到地方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那堂“特殊”的思想政治课讲到处,刘振臂一呼,号召台下的学生们“能勇敢地站出来”。“同这种丑恶的现象作斗争”。

大家都低下了头,不再看刘。

只有小费站了出来,“我愿意做炮灰”。他做出了两个决定:第一、和刘老师一起实名举报泄题事件:第二、从其所在的民办大学退学,决心凭借自己的努力完成自考。

4月2g日,刘昌松将小费撰写的举报信发给了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和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后来又一起去公安局报了案。

“由于事先没有收集好证据,这次举报没有成功。”刘说。

最后的结果不了了之,4月份法律自考所有课程的成绩照常公布,购买答案的学生都尝了“甜头”。

这一次。他们事先准备充分。并且主动联系了媒体,“通过媒体,他们的声音会放大”。

10月26日晚间。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表示。他们已经对北京所有的考区、印刷、监印、运输、保密各个环节进行自查,都没有出现问题,“只

是自考是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我们这边的能力也有限”。

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

与自考相关的网络论坛上也在热烈地讨论此事。有网友称,刘的这种行为“会让整个社会更加看不起自考生”:也有网友力挺刘,认为他做得对:更多的人则关心批改试卷过程中会不会人为地“压分”,甚至“重考”。

“我也是自考生出身,对于这种砸牌子的事情深恶痛绝。”军人出身的刘昌松并不否认自己有“个人英雄主义”的倾向,对于社会声名从不拒绝。在接受央视《东方时空》采访时,他索性连原来在平面媒体上使用化名的做法也放弃了,直接面对观众,接受访问的地点也选择在了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

“我相信这一次不会不了了之。”刘昌松信心十足。

10月31日晚上,央视的节目播出以后,小费接到了一条匿名短信。匿名人骂他是“傻×”。就算站出来有什么用。“最后还不是被人利用”。

“我已经从那所学校退学了,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小费说,“而且我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自考。”刚满20岁的他,两年前离家北上,来京求学。现在,他与几个朋友在人民大学附近合租了一套房子,目标是两年后考取人大法学院研究生。

不过他还是有一点担心,某些“高层”会不让他在自考中顺利毕业。他在节目中直陈“有一门试题的答案来自自考办”。

“这小伙子就是一愣头青。”一位观看了当期节目的高校教师说。

挽救自考含金量的唯一机会

连续泄题事件发生后。原本流动性极高的民办大学校园更加“躁动”起来。

“我们班从刚开始的80人。缩减到现在的20人不到。”小费说。法律专业其他班级的情况也是这样。

他退学之后,其所在的法学院已经进行了班级的合并,原来的几个班合成了一个班。

“4月份自考前我也听说了,但我不相信。因为每次考试前都会出来很多所谓的真题。”刘昌松说,那次考完后,学生们反映题目是真的,班上有些同学就要退学,觉得上不上学没什么关系,反正考试的时候就会有题,背一下就过了。

“很多同学都不想学了,学干嘛呢!直接买答案就能过了嘛!”黄灿觉得学生的工作更难做了。这些学生本来就是“难管的孩子,父母都管不了”。

让黄灿有点哭笑不得的是,“其他专业的学生都开始羡慕法律专业的学生,好考,容易过”,“还真有其他专业的人转过来了”。

自考法律专科连墓语都不用考,学生只要参加两三次考试,每次都能拿到大部分科目答案的话。“一年半、两年就能拿到专科文凭了”。

黄灿和小费都认为,“受到冲击最大的其实是那些好学生”。

他们所说的“好学生”是指那些凭借自己的勤奋在努力复习考试、没有购买答案的学生,比如王薇。

“依照以前的经验,如果发生泄题的情况,重考的可能性不大,一般会压分。”刘昌松分析,压分对好学生更加不利,甚至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拿到答案的学生客观题肯定能全对,这部分压不了分:主观题来说,他所有的要点都答到了,扣分的空间也不大。”黄灿说,“有答案的能考90分,你压一下,他也能得了0分,还是能通过。”

但对于好学生而言。情况就不太妙了。这些好学生正常情况下能考了0分,一压分,可能就不及格了。

“这很不公平。”王薇有些无奈地说。

他们都赞成所有大规模泄密的科目重考,并且认为,这是挽救自考“含金量”的最后一次机会。

“如果重考还泄题,国家的信用体系也就彻底崩溃了。”

民办大学:“自考助学单位”

中国的自考制度已经实行了27年,由于其要求严格,通过率极低,长期以来自考学历受到相当青睐。一个自考生念兹在兹的事例就是美国的很多大学都承认中国的自考文凭。

自考制度运行至今。考生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民办大学与自考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除极少数具备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大学之外,/大多数民办大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定义下,它们的真实身份只是“自考助学单位”。

“这些高考的失败者现在构成了民办大学学生的主体。也构成了自考的主体。”黄灿说。

“现在民办大学的课程已经完全围绕自考。”刘昌松介绍,学校的教学安排跟着自考科目走,“自考考什么,学校就教什么”,所谓的“校考”就是走走过场。学生们都知道,学校颁发的文凭并不被国家承认。

民办大学的任课教师大多是兼职的,“他们无所谓,反正就是来挣课时费的”。当然如果所带班级通过率很高,他们脸上也有光彩,“觉得很有面子”。有的教师甚至直接参与了泄题。

“4月份的刑诉考试前。我们的授课老师就把答案通过短信发给了这门课的课代表,让他传给大家。”小费说,这个老师的答案从哪里来的,他们就不知道了。

第3篇

10月16日10:30,安徽大学法学院三楼,全省法学本科自考论文答辩现场。

一个又一个的考生跟考官挥手告别,这场从早晨8时就开始的自考论文答辩,已经接近尾声了。可一个特殊男子的到来,让少数滞留现场的考生开始嗡嗡地交头接耳。

“孟警官,孟警官!帮我传个话,告诉朱辉(化名)莫紧张。”首次见到自己的学生,论文指导老师何俊心里却有些酸楚。毕竟,朱辉是他见过的、第一个从监狱走出的考生。

坐在答辩桌前的这个中年男子,15日上午就从安徽宿州监狱出发了。

当天18时抵肥后,押载他的监狱警察先把他安置在了蜀山监狱,备战第二天的全省自学论文答辩。用宿州监狱教育科警官孟晓亚的话说,朱辉是他们宿州监狱培养出来的大学生。

服刑第二年他说:我要自学法律

紧张难免总是有一点的。

毕竟,从2004年——服刑的第二年开始,朱辉就开始为这一天做准备。

一连七年,每年两次的统考,多次的自测模拟考……繁复的考试,让38岁的他跟同一天走进考场的320多名考生一样,心里多少还是有点紧张。

朱辉更明白,作为一个在高墙里服刑了七年的重刑犯,他是一个“非典型考生”。

2003年,因年轻气盛,他在马鞍山市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不久就被判了无期,服刑于宿州监狱。

在高墙内服刑的第二年,监狱领导得知他是大专学历后,主动找他谈话,表示只要他继续学下去,监狱会尽全力帮助他。

领导和教导员的鼓励让朱辉看到了新生。已32岁的他顶住了一些狱友的冷眼,决定报考法学自考专本连读。

“7年啊,等你学出来都四十好几的人了,有意义吗?”

“正是因为我不懂法,人生才差点变得没意义,我要让后半辈子充实起来!”朱辉用决心堵住了旁人的闲话。

凭着坚持和对法律的敬仰,2006年12月,朱辉顺利拿到了专科阶段法学证书,他的脚步并未停下,2007年,他又报考了本科阶段法学自考课程。

七年弹指一挥间,已减刑三次的朱辉想起苦学的时光,微锁的眉头松开了,“跟其他考生一样,我们都会考好的。”

对他而言七年的等待就为了这一天

朱辉的论文答辩题目是《论侦查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何俊介绍,朱辉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主要是他对这个问题有着更深刻的实践认识。而他答辩的过程,也的确没让何俊失望。

10:40,经过3分钟的简要阐述后,三位考官针对论文内容,依次向朱辉提了三个问题,“请你先思考一下,十分钟后再回答。”

十分钟里,朱辉有时在本子上记着什么,有时又翻着论文查资料,一行行轻声默念着。

“在侦查过程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第一:旁听审问权利,第二:……”朱辉有条不紊的回答,让考官频频点头。

“他的论文有深度,回答也很认真,能结合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历来答题。”主考官——安大法学院副院长陈洁淼如此评价。

10:50,只用了10分钟,朱辉准确回答出考官提出的三个问题。

考场外面 教导员比他还紧张

答辩后,朱辉长舒一口气。他笑眯了眼。接下来,考官组将在下午集体合议他的答辩成绩。

在朱辉的身后,几名宿州监狱教育科的警察,已经朝他走来:孟晓亚上前给朱辉递了杯水,另一位辅导员伸手接过朱辉的论文和笔袋,扶他进场的那位监狱警察则微笑着跟他说着什么……

“朱辉是我们宿州监狱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我们觉得他就像是自己的孩子。”孟晓亚说,每年这个时候,每个答辩现场,都是这样的一幅场景——考生心里揣着紧张,导师心里揣着紧张,他们做“家长”的,心里同样揣着紧张,可给对方的,却只有笑脸,只有轻松。“在这一点上,朱辉跟今天答辩的300多名考生一样,经历了一场典型的答辩。”尤仁祥 蔡丽丽

本报记者 吴洋 文/摄

记者对话朱辉

为背单词彻夜不睡

记者:自考这么多专业中,为何选择法学专业?

朱辉:7年前我犯罪就是因为我是个法盲,我想我下半辈子不能再这么糊涂下去了,我选了法学,想知法,懂法。

记者:遇到最难考的一门功课是什么?

朱辉:英语,这门课我考了三次才过。30多岁的人学英语,记忆已经不像往常一样好使了,为了背高中和大学的单词,我有时背一个通宵。

记者:条件有限,你如何备考?

朱辉:监狱教育科的领导帮我从网上查资料,帮我借书。家人也很支持我,给我寄书。

第4篇

一、针对整体水平

我省法院系统建省时全省法院干部整体水平较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22.8%,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3.1%,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的是个空白点。针对当时我省法院干部的这个“整体水平”,院党组确定把“法律大专”的教育培训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来抓。于是,于省高级法院成立之初,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海南分校下简称业大分校和海南省法院干部培训中心同时成立。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作为全省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阵地,主要负责全省法院干部的“法律大专”学历教育工作和岗位培训工作。至2001年7月,业大分校完成其历史使命时止,共培养了1017名法律大专毕业生,占全省法院干部总数的42.7%。至2001年底为止,在全省法院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已占83.3%,比建省时的22.8%提高了60.59个百分点。这就使我省法院干部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了一个档次。

就在这个时候,修改后的《法官法》把法官的任职学历条件从大专提到了本科。我们在与中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联合举办法学“专升本”班的基础上,自去年起,又与北京大学联合举办了法学“专升本”班。据统计,至2002年1月1日止,在全省1439名法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已有598名,占41.6%,比建省时的3.1%高出了38.5个百分点,比全国法院的平均数33%高出8.6个百分点。但是,在我省法官中仍有739名不具有本科学历。其中不满40周岁的有299名,按规定必须在五年内达到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上的、55周岁以下的有440名。在他们当中,如果取得本科学历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以达到法律本科层次的专业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加大了“专升本”的培训力度。去年全省就有159名法官,经入学考试就读北京大学法学“专升本”班;今年又有166名同志报考,已有102名被录取。不被录取的,几乎都报名参加自考法学“专升本”。这样一来,至2005年,我省不满40周岁以2002年1月1日为准的法官便可全部达到本科学历。至于对40周岁以上以2002年1月1日为准的、取得本科学历确有困难的法官,我们从今年开始,就举办了“专项培训”班。今年已有151名法官参加,计划三年内全部完成“专项培训”任务。届时,我省法院干部的整体水平,又将实现从“大专”提到“本科”这个目标,比最高法院提出的时间要求提前两年实现。

二、针对形势发展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和修改我们的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我们的教育培训内容,从而实施富有针对性的培训。

一是举办了“WTO与民事审判培训班”、“WTO与民商事审判培训班”、“WTO与执行工作培训班”、“WTO与审判长综合素质培训班”、“WTO与行政审判培训班”等五期岗位培训班,共培训了近500名法官。

二是举办了“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讲座、“WTO与司法审判”讲座、“WTO与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讲座、“WTO与涉外商事审判”讲座等。在上述四次讲座中,有两次是我们专程从北京请来最高法院的领导和专家主讲的。参加讲座的约有1100人次。

三是组织全体法院干部学习WTO有关知识,并对处级以上干部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同时结合法院的工作特点进行命题考试。

四是先后选送30多名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各种类型的WTO知识培训班。

五是省高院和洋浦两级法院分别在院机关举办了干部英语初级班和中级班,共有200多名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了学习。

三、针对不同对象

一是针对不同的年龄段。二是针对不同的文化程度。三是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四是针对不同下转第52页(上接第37页)的层次级别。与此同时,我们还针对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如采取专题讲座、分组讨论、开庭观摩、以案讲法、以法析案、当场答疑、分组实践和独立完成论文等教学方法,尽量作到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培训形式活泼多样。学员们深有感触地说:“这样的培训,我们学得进,用得上”

四、针对存在问题

针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去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以提高受训的水平和能力,从而达到解决存在问题的目的。

针对裁判文书写作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在近两年的岗位培训班中,都安排了“裁判文书写作”这个专题讲座。我们在对全省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检查和评比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了全省法院中裁判文书存在的若干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安排了裁判文书的培训内容,收到了很好的成效。现在,全省法院的裁判文书写作水平已有了明显的提高。

第5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6―0111―03

[作者简介]王满生,谷声燕,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

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3 增加高校法律硕士办学的压力,定期进行评估,严格实施法律硕士教育资格的淘汰制度,提高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不论法律硕士如何改革,实际上最后都必须落实到培养的人才上,要适销对路,要靠质量取胜。十多年来,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很多成绩,培养了很多质量上乘的毕业生,但由于从事法学硕士培养的高校占据着天然的优势,导致在实践中法律硕士的认可度依然有待于提升。提高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除了前文所言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分离的思路以外,合理的评估制度与资格淘汰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评估只在于法律硕士培养的资格准入制度,除此之外,没有比较细化的评价制度。笔者以为,在完善现有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要细化法律硕士培养的评估制度,包括图书资料、师资配备、毕业论文指导情况、就业情况、社会认可度,并定期检查,对于不达标的应该予以黄牌或者红牌警告,限制招生或者停止招生,以此来达到迫使高校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目的,彻底改变以法律硕士招生作为牟利手段的做法,让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教育并轨,并最终成为向实务界和博士阶段输送人才的唯一硕士通道。

注释:

①霍宪丹.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5.

②王健.招生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春季卷):296.

③④⑤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lO一16;96,217,265,329;175.

⑥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口].政法论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