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海关制度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一、概念的界
(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岁末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如前述事例中,假设房屋主人与邻居曾有过约定,要求邻居在自己外出时帮助照看房屋,并承诺给予一定报偿,那么邻居为其加固、修缮房屋是为尽义务,并非无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与邻居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则此时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彼得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写道:“在主人或被经管人不知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无因管理。”拉丁语中,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指远征在外得军人)管理事务。德语中指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英语中称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将无因管理视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认为无因管理系由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关系,而形成类似委任契约的效果,故将其规定于委任契约之下;而台湾地区民法则同于日本民法,认为无因管理系债之发生原因之一,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又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瑞民法有相似之处。
2.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但是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他人事务的适当千预则是必要的。综观人陆法系各国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自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则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3)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客观管理他人事务与主观管理他人事务在管理意思方面不在于有无的区别,而在于举证难易上的差异。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欲判明其存在必须确实一定的标准。关于依何种标淮确定有两种学说:其一为动机和后果说,该说主张确定管理人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应当从动机和后果两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人须是出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而实施管理行为;从后果上说,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而不是为管理人所享有;其二为综合说,该说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
3.无因管理的类型
无因管理的类型是依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无因管理这一现象作的理论上的分类。根据管理人实施的管理事务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将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又可以以管理结果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或公益而分为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则成立无因管理。这时候,就需要考虑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利于本人,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而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为正当的无因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则可以依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而区分为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
(二)不当的无因管理
1.不当的无因管理含义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方法是否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本文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代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三)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
要分析讨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首先必须分析无因管理制度设立的意义。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即在于平衡、规范个人利益(本人之利益)与社会利益(管理人之利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层面上,创设一定的限制条件,恰当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基于同样的理由也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即第93条之规定)。民法设立无因管理制度,主要是基于道德、经济及法律诸方的衡量。因此,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也主要具有这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有利于弘扬互济互助、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出于为他人利益之目的而自愿实施的合法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此制度的设立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中助人为乐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发扬有着重大意义。第二,防止他人利益损害或增进社会利益。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及时、直接地管理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在面临危难境地时又迫切需要此种照料与管理。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恰好适应此种情况,鼓励人们恰当地管理他人事务,既避免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同时也增进了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稳定的财产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通过其阻却违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预他人事务的合法性,同时也确定了判断该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只有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才得以成立无因管理。相反,若欠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当地干预他人事务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则不仅不能阻却其行为之违法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通过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一起规定为产生法定之债的原因,明确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维护了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这也是无因管理的债法功能之所在。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就是为在充分发挥无因管理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基础之上,正确处理无因管理制度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务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包括处理、管领、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种帮助、服务,凡是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或为他人谋得利益的行为都是管理行为。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务;可以是一次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来讲,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一行为来说,并不属于法律行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范围十分广泛,其过程和结果既可能对本人有利或者能够为本人所接受,也可能会违背本人意志和利益,造成本人的损害。在这种情况,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说,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是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具体应用,也是对无因管理制度发生变形的矫正。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适用
(一)向被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要弄清楚不当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要具体分析不当无因管理的具体情形。如前所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对这一类型还可以作进一步分析:
第一、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为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例如:甲建筑公司建房而挖地基拒不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乙代为设置。丙遗弃女儿,丁照顾其衣食。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是甲的法定义务,甲却不履行,如有行人经过则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甲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乙代为设置的管理行为是利于甲的,避免一了甲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丁代丙照顾女儿也是同样的道理。通过《民法通则》第93条的表述,能确信这种情形下,无因管理之债也是当然成立的。不过我国将来《民法典》应明确表述该形态,这有利于分辩无因管理的范围及管理行为是否适法。
第二、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义。例
如:甲跳水自杀,乙跳入河中将其救起,但自己的手表丢失于水中。这类型也与前一类一样,无因管理之债成立,以本例来说,乙应当支付甲为救自己而导致手表丢失的损失费用。
第三、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背本人意思,又不属前面所列的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或管理行为符合社会道义的其他情形。
这一类型是否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在理论上有重大分歧。我国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对这一类情形又作了分类分析:“(l)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之利益应偿还管理人所支出之债务(即无因管理之债)。例如,甲违背乙之意思,出卖乙的古董,得价金1万元,但支出费用500元。如甲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1万价金时,应清偿乙所支出的费用500元。(2)本人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时,对管理人,自无须偿还其所支出之费用,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所受之损失(即不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惟若本人因管理事务受有利益时,则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负返还责任。例如,甲之屋顶漏雨,因甲喜听风雨声而不愿修理,乙明知其意思而违反之,擅自购买材料为之修缮,不慎跌下摔伤,当甲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虽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因修缮屋顶所获之利益,但对乙跌倒所受之损害,则不必负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本人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时,管理人享有的无因管理之债权是统一的,不以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思为要件,因此,我国大陆地区法律适用无须象王泽鉴先生那样做出分类。其实,象他那样的分类,还可能产生本人利用法律,损害管理人利益的后果。如他所举的这个例子,如果本人甲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那么甲不仅要支付管理人乙购买材料,及进行修缮所开销的费用,还要赔偿管理人乙为此所受的损害。这笔费用肯定比依不当得利负返还责任所支出的费用要大得多,这种情况下,有谁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利益呢?因此,只要本人获益的情况,不管是否违背本人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都应成立,即无因管理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
2.不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要件有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之要件。但是,我们不能以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来推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不能认为管理的后果不利于本人时,就说明管理人没有为本人管理意思。事实上,管理人由于过失或不可抗力造成不利于本人后果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天下大雨时,甲将未在家的邻居晾晒的衣服收进家中炉火旁烧干,但不慎将衣服烧坏。
这种情形,也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但由于没有使本人获益,故依我国法律不能产生无因
管理之债。那么,管理人是否应当对不利于本人的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呢?以及责任限度应该怎样确定?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属立法的一大疏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例如为救治车祸受伤的人,因轻过失而损坏其衣物或擦伤其身体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权利时,应构成侵权行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对此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实践判例中已得到赞同。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不违背本人的意愿,构成无因管理,但不产生无因管理之效力。当管理行为所造成本人的损失不是由管理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免除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当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管理人损失时,应承担侵权之责任,管理人负完全赔偿责任。
3.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违背本人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首先应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违背本人的意思不包括管理人代本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及虽违背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道义的情。
还要强调一点的是,我们也不能以管理后果不利于本人,又违背本人的意思,即肯定管理人没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正如前文所论及的管理人的主观意思不能以客观效果评论。例如,甲违反乙的意思,擅以乙的古董拿去出买,在路上时,非乙的原因,而为第三人将之摔坏。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不享受无因管理之债权是肯定的,而他的责任承担的原则又是怎样的呢?我国民法中也未规定。本人认为管理人在违背本人意思的情况下,即使无过错造成本人的损失的,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本人并且认为这种情形下,管理人的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其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者,虽仍成立无因管理,但因其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故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本人的权利的,应按侵权行为的规定,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仍然属无因管理,而非侵权行为之债,不过参考适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它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如后文所论述的,前者的条件之下,本人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而有选择权,可以主张承受管理人管理所得的利益,也可以主张管理人的行为为侵劝行为而要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种认为“如前所述,无因管理主要是以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为成立要件,而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有过错的侵害了本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样应构成侵权行为,而不应以无因管理的阻却违法性来否认构成侵权行为,阻却违法性只是无因管理成立之时,才具有不构成侵权行为之理由,但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过程中就不能以阻却违法性来否认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此时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已经发生了转化,其为本人谋利益之目的已经变成了幌子,其行为实质却已经是为自己谋利益,因而构成侵权行为。否则,便无从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构成的侵权行为只能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因此,就无因管理过程中构成的侵权责任问题,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管理人向本人承担浸权责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二)向本人承担的责任的范围
对于不当无因管理应向本人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有强调主客观结合的,认为,对无因管理给本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作具体分析。首光,从客观上看,管理人的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受益(包括避免的损失)超过管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那么管理行为应视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为,不应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受益小大,以至于不足抵销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则应由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从主观上讲,如果财产损失是由管理人漫不经心或不负责任造成的,是显而易见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则应负一定责任。总之,管理人的责任,应主客观条件相结合,依损失的大小和过失程度而定。
有强调加重责任,认为只要管理人主观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对不适法无因管理人责任加重的规定,应注意两点:其一,当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时,不问管理事务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只要造成了本人损害,管理人即应负赔偿责任。其二,只有管理人对于违反本人意思而为管理事务之承担时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对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负责,承担无过失责任。例如管理人故意违背本人的意思,擅自将本人的名贵花瓶拿往市场上拍卖而在路上被他人毁坏时,即使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在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时,对于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赔偿责任。应该说,坚持加重责任的方法更加全面,也更加科学。
另外,对于不当无因管理,本人可以主张享受其所生的利益(例如因管理人修缮房屋而使房屋增值、管理人出卖本人的财产而获得价金),也可以不主张享受其所生的利益。对此,本人享有选择权。因此,本人的权利与义务,因其是否主张享有无因管理的利益而有所不同。此时,在本人不同的选择之下,管理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也不同。具体说来:
1.本人主张享受无因管理的利益。如果本人主张享受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则应当偿还管理人为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其所受的损失(但以本人所得利益为限)。例如管理人违背本人的意思,出卖本人祖传的名画得价金100万元,但为此支出费用5万元,若本人主张享有因此无因管理的利益即价金100万元时,便应清偿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5万元。在因不适法无因管理发生利益(例如管理人处分本人的财产取得价金)时,本来本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者依侵权行为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依照法律规定,本人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时,受益人的返还责任以其所得利益为限。而如果管理人以高价出卖本人的财产,其超过财产的价值部分,本人将无权向管理人请求。又本人依侵权行为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也以本人所受损害为限,对于管理人出卖本人财产所得超过其价值的部分,本人也无权向管理人请求。如此,管理人将会依其不法行为获得利益,违反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取得利益的原则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权衡本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并考量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性质,赋予本人以主张享受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利益的权利,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使本人能够取得因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全部利益,则可妥善解决此一问题。
2.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的利益。本人不主张享受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时,对于管理人即可不负必要费用偿还、必要债务清偿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本人因不适法无当管理受有利益,管理人因此受有损害的,管理人得向本人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本人于其所得利益的范围内,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本人对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其他损害不必负责。如上述,设本人之名画市场能卖120万元,而管理人以100万元出售,在此情况下,本人自不必主张享受管理的利益,而直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请求管理人赔偿损失120万元。且在此时,因本人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的利益,因此亦无须偿还管理人为此所支出的费用S万元。但如果本人因管理事务受有利益时,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返还责任。又如在此例中,设名画出售须经专家鉴定,管理人事先曾请专家出具鉴定书花费2万元,则本人即使不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也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而偿付管理人所支付之鉴定费。
三、立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法条确定了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但这条规定是很简陋的,对不当无因管理完全没有涉及。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无因管理立法尤其是针对不当无因管理的立法显得很有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更加有必要。
《德国民法典》第678条规定了违反本人意愿管理事务的义务,事务管理人违反本人真正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愿管理事务而可知这一情形,对于因管理产生的损害,即使无其他过失仍应对本人负赔偿义务。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违反本人真正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愿管理事务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意方面是管理人可能借为本人管理事务之名达到侵权的目的,作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侵权行为人理所应当赔偿。对于管理人应当注意本人的真正意愿或按常理应当推知本人之意图而疏忽大意未能推知,通过管理而导致本人利益受到损害,管理人应承担过失责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中还有其他过失,对于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害,管理人更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存在着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时,由于本人意志存在着与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相背的情况,作为管理者在替本人履行了本人不愿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在法律上应当予以免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该条的立法理由为无因管理,不许与本人之意思相反。故因故意或因不注意为人管理事务时,管理人应赔偿由其管理所生之损害,不必区别其管理之有无过失。然本人应履行关于公益之义务,例如纳税,或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为其管理时,虽与本人之意思相反,亦不得使管理人负赔偿之责。因为公益上及法律上之义务,应该予以鼓励而不是打击。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皆因本人事务处于急迫之危险中,管理人又无法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日常情急之中,管理人对本人事务的管理,刻意的要求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管理时予以周考虑为要件,似有苛求管理人的意思。法律如果如此刻意的要求管理人,会扼杀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但如不刻意的要求管理人,又恐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欠缺善良管理人的应有的注意。作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也需防止过于懈怠。因此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惟独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故意损害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之责。《德国民法典》对此情况予以了专门的规定,第680条规定为免除本人的急迫危险而管理事务的,事务管理人仅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始负责任。日本在立法上对无因管理的立法层次更为清楚。作为管理人立法先赋予了管理人一般的管理义务,此后又以专条规定了紧急情况无因管理,规定为管理人为避免对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因此而
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有专条与日本民法典类似的规定。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可以专设一条做如下规定:管理人因过失造成本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管理人为避免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杨振山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3.寇志新主编:《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
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
5.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
1.资金问题
(一)海外企业的资金筹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这主要由一下几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是由于海外分公司的财务预算不到位,对市场情况的变化,如汇率变动等估计不足。其次,海外公司上报母公司的资金计划精确度不高,缺乏可信度,资金计划书往往不能成为每次汇款的依据。最后,由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汇款程序较为复杂和繁琐,而我们对这方面的经验又比较缺失。
(二)资金的筹集来源较为单一。目前我国海外企业的筹资渠道除了企业内部资金或母公司拨款外,更多的依赖于国内或国外银行借款。这种方式过于单一。实际上,从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或者还可以像国家申请专项资金借款或国家财政拨款。
2.投资问题
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限制和影响,目前我国集团在进出口银行的贷款规模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在海外的开发投资项目还比较单一,在国内银行外汇贷款的规模也比较小。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经验的海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企业对汇率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够,不懂得用多种汇率货币来规避风险。
3.税务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对海外税务管理的重视和关注程度远远不够,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海外税务筹划体系。母公司往往要求海外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建立国内账务系统,编制内部财务报表,而不考虑建立一套真正有效并与环境相适应的外账体系和税务体系,更谈不上建立有效的税务筹划制度。
二、海外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优化措施
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实际情况,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主要需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运营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入手。海外融资管理方面和国内企业的融资方式少,融资困难不同,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更为广泛和多样的融资方式。这有利于海外企业原始资本的积累。但与此同时,海外企业财务管理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海外企业需严格衡量好融资渠道与潜在风险的关系,趋利避害,以最有利的条件为企业融资,构建最佳的资本结构。融资方式的选择。虽然相比于国内,我国海外企业融资的渠道与方式更加多种多样,但由于其投资项目所在国多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体制还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因此,我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除了依靠国内总公司的资金支持外,还可以通过所在国的国际化银行或实力较为雄厚的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此外,还可以采取混合融资的方式,由于目前我国“走出去”的海外投资企业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由此便可充分利用我国的财政优惠政策,向本国和投资项目所在国以及当地的金融机构申请组合信贷进行融资。融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首先,海外子公司应该根据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制定合理的资金预算计划,对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量做出科学、准确的预算,尽量缩小误差。因为只有保证较为准确的预算资金需求量,才能保证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的衔接安全,同时能较好的控制预定的资金成本。此外,要有高度的战略管理眼光,要以实现企业的最大价值为基础和根本,在此基础上建立最优的资本结构。同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经营风险的能力及海外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在国的具体环境。再次,由于目前我国海外企业开展的项目仍停留在基础建设方面,工程周期长,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只有详细规划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最后,在确定了各阶段资金的需求量和基本的资金结构后,企业应科学合理的选择融资渠道,处理好融资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比率。我国海外子公司的融资经验还比较欠缺,融资方面也还存在较多困难,但我国金融机构对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集团给予巨大的协议信贷支持,因此海外子公司除了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还可由集团总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海外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1.海外投资管理方面
(一)直接斥资在海外创建新的企业,相当于在海外成立独立的子公司,与在国内成立子公司的方法和形式是一致的,就我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来看,这是目前我国在海外投资最主要的形式。从好的方面而言,它可以使总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掌有绝对的控制权,还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的税务差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但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比较重视,禁止外资企业独立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外资企业的发展。
(二)与投资项目所在国企业合营。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禁止外资独立经营,这就要求海外投资企业不得不选择合营这一投资模式,当然,合资也有其一定的优势。首先,当地企业对所在国家的法规政策,政府关系都较为熟悉,与其合作能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经营风险,以便于快速打开当地市场。其次,合营可以使我国外资企业进入到投资项目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从而拓宽发展领域。此外,合资企业往往能享受到政府财政政策的优惠。当然,合营在很大程度上会加大因文化和管理理念差异造成的管理难度。
(三)跨国并购。近年来,跨国并购的例子并不少见,联想收购IMB,吉利收购沃尔沃等,跨国并购主要就是利用资本优势,直接收购所在国的现行产业。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直接利用现行产业实现生产,获取效益。但其也不得不面对管理理念差异的问题。
2.资金管理方面
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不仅能使资金的利用率达最大化,还能有效的防范外汇风险。企业资金管理应从固有资产和流动资金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企业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储备以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要保证固有资产和流动资产之间的动态平衡,以最大化的获取利益。在此基础上,应加强对流动资产和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在投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所在国的商业信誉,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3.海外税收管理方面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驰名商标在当今社会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成为商业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中国推进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进一步扩大中国招商引资的规模。本文拟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丰富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
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保护。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保护。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择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二)损害赔偿
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原则,以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为补充: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驰名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支持补偿主义的观点。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的传播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其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违背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再次,惩罚行为往往是行政或国家的职能和权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将惩罚职能所得的利益归之于某一企业或个人也是不适当的。被侵权人因诉讼获得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商标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但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都必须依赖比较完善的原始会计凭证,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权,一般都会隐匿记帐凭证或干脆不记帐。为了体现“足以弥补损失”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侵权一直有较强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二)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我国海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商标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4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以下是我国对商标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几个特点:①商标权利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时同时进行。②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具体线索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③海关可以采取主动扣留措施。①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⑤海关可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⑥对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数量,依照《知识产仪海关保护条例》查处。
三、刑事救济
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规模性地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危害商标权利人的私权,还破坏了商业社会的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投资环境,危害国家利益,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可以构成犯罪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我国对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行为,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名和商标法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相一致。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建章立制,自我加压,做到定人、定时、定规则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只有将之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率。为此,办公室在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上花了大力气。一是在今年年初,对文件、传真、印章、信息、文印管理、业务授权、业务电脑管理、办公自动化、查验陪同证管理等规定进行清理,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办公室办文、办事操作规程,进一步理顺与各业务科室的办公综合协调关系,规范和提高办公综合工作质量。二是明确人员分工,并设A、B角制,确保工作不脱节,保持工作连续性。三是规定工作时限承诺,自我加压。要求文到即处理并发至相关科室;收到传真30分钟内送达有关科室;发送传真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印资料即来即办;授权受理当天完成向通关管理处的申请;收到一般信息半个工作日完成,重要动态信息收到后马上处理;未录用的信息也要在次日告知。四是实行每月工作量自我评定制。即在每月召开的科例会上要求每个人详细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使大家对自己的办事效率、工作完成优劣情况都有明确了解,也使科领导对个人的考核有了具体依据。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规则,工作面貌焕然一新,办文、办事效率、质量大大提高。
二、改进作风,务实创新,参谋助手与协调服务职能并举
(一)在信息、政研工作中,改进作风,深入基层。一是变过去对上报信息作修改、编发为主为主动与信息员沟通,共同挖掘信息源编写信息为主,上半年共编发动态信息84期,217条,综合信息24篇。二是变过去下发信息上报、论文撰写要点后由各科自行选题撰写文章为主为加强现场调研,根据近期海关监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为各科综合信息、政研论文的撰写拟定题目,指导写作重点,提供相关资料。并将在下半年实行信息员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进一步加强双向沟通,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争取实现信息工作量、质“双赢”。
(二)在为业务部门配置科技装备、业务授权工作中,主动积极。今年上半年HXX业务系统上马是业务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期间我关又有一次人员调整,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主动到各业务科室了解计算机设备、印章印油、帐号授权的调整需求情况,及时联系技术处、通关管理处等部门协调解决,不厌其烦地往返于几个部门之间领文件、领设备、送表格,并在HXX设备安装中,主动配合技术处做好设备领取协调、设备摆放位置确定、读卡器发放登记等准备工作,确保HXX系统顺利上马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在档案管理、调阅工作中,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一是文件档案,年初即将我关各部门上一年需归档的文件根据类别罗列清单,主动上门收集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对上级来文的归档采取即收即归的处理办法,即收发收到纸面或电子的文件后,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后交归档人员归档。二是业务档案,在每天1300-1900份单证整理、归档的大工作量下仍做到单证完整、归档细致。业务科室和外单位档案调阅、复印工作认真按照档案调阅规定操作,每天少到几十份,多到上百份,档案人员都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严格把关,做到不弄错一份单证,不缺少一份单证。
(四)在为领导、业务部门服务中不断创新。一是积极配合深化政务信息化工作,领导阅文实现网上浏览、网上批示,并及时将关领导的批示传达到有关科室;二是建立信息员联络制度,每周召开一次信息例会,一方面向各科室的信息员传达关里最近的工作中心、信息撰写重点,另一方面信息员谈谈各科近期开展的一些活动、反映的一些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提高我关信息水平,使信息工作充分发挥为领导决策服务、指导业务科室工作的作用;三是针对关员IC卡解锁环节多、周期长的情况,我们向技术处申请了一个解锁帐号,对于误操作致使IC卡锁掉的情况,在未遗忘密码的前提下,我关可以自行解锁了,节约了IC卡的周转时间,保障了业务现场的业务开展。
三、倡导“勤学、先学、深学、研学”风气。
论文关键词:东盟出口贸易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基于多边贸易视角
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东盟与中国双边经贸合作硕果累累,双边贸易总额以年均约20%的速度增长。2005年东盟成为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五大贸易伙伴。但从中国与东盟的竞争关系来看,由于双方都处于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上,产业结构与出口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凭借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生产服装、纺织、鞋类以及组装类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东盟商品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东盟相近,在一定程度上,仍像东盟国家一样,产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市场也主要依赖美国、日本、欧洲市场。经济结构和市场的雷同使得中国与东盟之间相对比较优势较小国际贸易论文,存在着争夺世界市场的矛盾。因此本文基于中国与东盟的竞争关系,以双方十五年多边贸易额数据为基础构建变量,采用VAR模型对中国对外贸易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且首先研究了东盟贸易出口商品要素密集度结构,按照要素密集度对东盟出口商品进行分类,以便详细分析东盟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商品对中国对外贸易造成的影响以及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提出相应的对策。
2 贸易商品要素密集度结构分析
2.1 贸易商品的分类
对制成品进行详细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一种常用的方法是通过区分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规模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差异程度进行分类,但是会导致许多类别的产品重复出现,因此这种分类方法不是很明确,很难进行具体的分析。另一种则是按照技术密集度将制成品分为高技术含量、中高级技术含量、中低级技术含量、低技术含量制成品,虽然这种分类较为细致,但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利用这种分类方法对东盟制成品贸易状况进行分析就不够合理。
本文主要借鉴Lall(2000)在分析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竞争力时使用的分类方法,Lall根据研发投入的密集度对产品按照技术构成进行了分类,但使用的是STIC标准,而东盟的外贸数据主要都是HS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为了分析方便,本文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把贸易商品按照HS根据不同的要素密集度分为五类:
1、初级产品(PP)
2、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RB)
3、低科技密集型产品(LT)
4、中等技术密集型产品(MT)
5、高科技密集型产品(HT)
2.2 东盟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表1 近年来东盟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年份
初级
资源密集
低科技
中等技术
高科技
1994
2.64
12.44
6.87
6.03
19.14
1995
2.29
10.91
6.28
6.58
19.75
1996
2.08
10.83
5.87
5.99
20.41
1997
1.98
10.96
5.59
5.78
21.04
1998
2.23
11.08
6.31
6.30
24.80
1999
2.01
10.56
6.06
6.36
26.84
2000
2.07
10.99
5.70
5.78
26.51
2001
2.18
11.47
5.90
6.19
24.81
2002
2.05
10.97
5.86
6.65
25.19
2003
1.94
11.48
5.77
7.62
25.10
2004
1.77
11.63
5.36
7.62
24.54
2005
1.65
12.85
4.72
7.62
23.57
2006
1.58
14.17
4.53
7.87
23.09
2007
1.63
13.37
4.70
7.63
23.25
2008
1.15
14.05
4.88
近年来,瑞典政府借鉴英国、芬兰等国做法,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对贸易便利化的实施开展研究,倡导世贸组织将贸易便利化问题列为重要议题进行讨论,并积极提议在欧盟25个成员国中建立统一的海关通关系统,简化欧盟内部的贸易程序,加快贸易流程,增进欧洲统一市场的贸易往来。
电子通关省时省力
上世纪90年代初,瑞典海关参照挪威海关经验开始实行电子通关,目前已成为瑞典政府中电子化程度最高的部门。目前已经有90%以上的通关业务实现无纸化,贸易商只要配备上网电脑和移动电话即可在世界各地完成即时申报。此外,瑞典海关还在其网站设立虚拟海关办公室,以便企业随时了解所需的海关通关信息,既节省了企业通关成本,也减少了海关的人力费用。
“Stairway”提升通关质量
瑞典海关认识到如果货物运输过程较为缓慢,即使加快单证的电子传输也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打破进出口货物运输与有关单证传输不可单独进行的惯例。海关可以将审核单证的程序前推后移至发货的前后;批准进口商仓库为海关监管区;允许定期集中报关;按企业分类实行快速报关等等。
这些想法促成了“Stairway”的诞生,借鉴澳大利亚和英国的经验,瑞典海关于1999年与本国工商界合作开发了一套旨在提高通关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电脑操作系统,即“Stairway”,并已于2002年3月全面推广实施。
该系统将进出口公司按照业务量和信誉分为5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通关程序。其中1-2级自动适用于所有瑞典进出口企业,3-5级需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海关签订协议。3级只获得进口通关便利,4级获得进出口通关便利,5级可在瑞典海关同时完成贸易方国家的海关通关便利手续。目前已有160多家瑞典大型企业获得了3-5级不等的待遇。据有关数据表明,加入“Stairway”系统可使企业行政开支减少55%,流动资金节省22%。
研究机构提供支持
成立于1637年的瑞典国家贸易署(National Board of Trade)是瑞典最早的贸易管理组织之一。随着贸易便利化日益成为瑞典政府关注的焦点,国家贸易署在瑞典工贸部的授意下积极开展该领域的研究和国际合作,并在其机构下建立了以下多个涉及贸易便利化研究和服务的组织。
瑞典贸易程序委员会(Swepro)
“Swepro”成立于1994年,它是政府和企业界在此领域对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的论坛性质的机构,其成员来自瑞典外交部、瑞典海关、瑞典银行协会、瑞典贸易委员会、瑞典电子商务联盟、瑞典国家贸易署、瑞典国际商会、瑞典企业联合会、瑞典国际货运协会等。
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为此,它一直与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世贸组织、欧盟、欧洲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协会、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经合组织、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标准化组织、瑞典外交部、海关、农业署、工业部、国际发展合作署等部门以及瑞典企业保持密切合作,并撰写有关研究论文,积极参加国际论坛和研讨会,阐述瑞典在该领域的观点,宣传贸易便利化的好处。
打开贸易之门(Open Trade Gate )
该机构的建立最初源于瑞典工贸大臣和外交部发展合作大臣的提议,主要应对贸易壁垒问题。
2004年4月29日,瑞典政府正式成立隶属国家贸易署的“Open Trade Gate”,并为此拨款300万瑞典克朗。主要实现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提供便利,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介绍瑞典贸易规则和法规的目的。实际操作中,该机构通过与本国政府部门和有关标准化组织、贸易组织、商会和商业组织等机构建立的密切联系,为客户提供有关贸易法规、标准和进口限制等方面的准确信息,并帮助客户与有关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当年10月,该机构正式运作,目前共有3名全职雇员和一些兼职专家,提供服务全部免费。
困难解决中心(Solvit)
该中心是欧盟所有成员国为统一内部市场成立的有效解决涉及人员流动和商业往来问题的信息中心,它是欧盟委员会下设信息通讯委员会于2001年11月提议建立的,2002年3月在成员国中正式开始运营。目前每个欧盟成员国都设立了“Solvit”中心,采取共同的运营规则,保证操作公开透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002年7月瑞典“Solvit”中心投入运营,目前业务包括两部分:
――人员方面:协助办理有关证件认证、居住许可、车辆登记等;
――商业方面:协助进行企业认证、进行市场监控,解答海关税收、估价和其他问题。
据统计,截至2005年5月,该中心共接到咨询700余起,其中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占40%,税收的占10%,人员的占20%。
贸易便利化研究中心(Tradeasy)
“Tradeasy”是瑞典在该领域开展研究的国家级非赢利机构和政府、企业的对话平台,由瑞典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于2002年建立。目前采用会员制,有会员20家,主要是该国大型企业。它主要通过课题形式的研究活动,依靠产业界、政府、大学间的通力合作,研究出减少贸易成本的解决方案,提高瑞典企业的竞争力。
该中心目前正与我国驻瑞典哥德堡总领馆经商处合作开展研究(课题是如何提高瑞中贸易程序的效率)。研究涵盖了从寻找业务和业务结束的买卖全过程,有关研究对象是货物从买方到卖方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索赔程序等。
及时提供信息咨询
瑞典进口理事会和瑞典贸易委员会等组织致力于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
瑞典进口理事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帮助本国进口企业寻找国外货源,并协助他们与国外出口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此外,理事会还负责接待国外代表团,为其提供瑞典市场和建立业务联系的信息。
实施过程中,它密切跟踪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并与其政府机构和贸易促进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与有关商会、行业组织开展合作项目,还定期在瑞典国内外关于该国市场销售的信息并举办研讨会。它还与瑞典贸易委员会、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保持密切合作。
瑞典贸易委员会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是瑞典政府和企业界信息沟通的桥梁,其宗旨是推动瑞典出口,负责派遣并领导瑞典驻外使领馆的商务处室。瑞典贸易委员会内设一个外贸法规和网络服务部,由13个来自各领域的专家负责通过专门网站解答企业提出的本国有关的出口规定、他国进口规定、进口限制、贸易文件要求、产品安全认证、电子商务、CE标识、支付条款、海关关税、项目融资、海运、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并随时更新网站内容。
目前,瑞典贸易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咨询99%是免费的,但涉及海运、自由贸易规则、付款指导、海关关税和通关文件、配额制度、出口商守则、瑞典出口商名录等需付费购买。
杜绝贸易腐败
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海关总署适时地提出了构建和谐海关的重大决策,并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构建和谐海关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构建和谐海关的目标、基本内涵和基本原则,为建设和谐海关指明了方向。我们要看到构建和谐海关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笔者以为,建设一支和谐的海关队伍,实现海关人员的全面协调发展当作和谐海关建设的切入点,也是构建和谐海关的根基,本文拟就建设和谐海关队伍问题略作阐述。
一、和谐的海关队伍是构建和谐海关的根基
海关是国家和社会的一个细胞,尽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构建和谐海关概括出不同的内涵,但是就其终极目标而言,和谐海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的高度概括。据此,我们建设和谐海关根本目标首先就应是建设一支“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海关队伍。总署在《关于构建和谐海关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构建和谐海关关键在人,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也进一步强调了建设和谐海关队伍的重要性。
和谐海关实质上应是海关内外关系的和谐。对内,就是海关队伍内部干群关系、群群关系、关员个体与海关组织之间关系的和谐;对外,就是海关正确深入地贯彻海关工作方针,实现海关与社会各组织、海关与工作对象之间关系的和谐。内外关系的和谐,应该说,既有主次之分,又相互促进和制约,其中内部关系的和谐是主要矛盾,起决定性作用。只有创造和谐的内部关系,使海关关员真正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建设一支和谐的海关队伍,进而充分调动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创造性地履行好国家赋予海关的神圣职责,树立海关有所作为的形象,进而促进外部关系的和谐,实现构建和谐海关的各项目标,保证海关事业的蓬勃发展。
综上所述,建设一支和谐的海关队伍,既是构建和谐海关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建设和谐海关的根本基础。
二、影响和谐海关队伍建设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海关系统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通过实施关衔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建设、建设学习型海关等措施促进海关队伍的可持续性发展,应该说在激发队伍的能动性,提高队伍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建设和谐海关队伍的高标准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不和谐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元价值观的冲击下,部分关员滋生了形形的腐朽思想。突出表现为一些关员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比较严重。有的过度追求个人利益,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有的信奉尽情享受,及时享乐;有的我行我素,自由散漫,无视组织的制度和纪律等等。个人无节制的自由和私欲是产生各种腐朽思想的温床,也是影响队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狭窄的激励渠道,影响了队伍的创造力。由于现行公务员体制的欠缺,个人价值实现的渠道主要体现在行政级别的晋升上,物质待遇也主要与行政级别挂钩,造成千军万马走职务晋升这个独木桥。尽管海关现在有了关衔制,但依然主要与行政级别挂钩,这样单一的激励渠道,逼迫着大家想方设法都走职务晋升这条路,实质上限制了每个人的自我实现空间,必然会使占绝大多数的与“仕途”无缘的海关关员逐渐丧失斗志。
(三)考核和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队伍的效率。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素质的提高,公平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影响一个人能动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他工作获取的实际利益,而在于他通过比较后是否感觉到公平。尽管我们在考核中都强调要客观公正,但由于象大多数国家机关一样缺乏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体制,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考核中不考虑岗位的忙闲不均现象、考核方式简单等原因,导致在考核中产生了一些类似轮流做庄、老好人主义盛行、按比例分配名额等不公平的现象。再就是只要级别一样、年限一样,不管贡献大小待遇都一样的“大锅饭”现象,也有失公平。正是这些不公平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干多干少都一样、出工不出力、人浮于事、浑浑噩噩、得过且过等不和谐的机关风气,制约了我们的工作效能。
(四)缺乏有效的人事更新机制,影响了队伍的活力。“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个组织缺乏应有的流动机制,缺乏能上能下的优胜劣汰机制,就如一个人新陈代谢出了问题,必然没有激情和活力。在当前的干部管理体制和行政机关文化的背景下,解决队伍的更新问题也的确是一个难题。特别对海关这样一个垂直系统,干部缺乏与地方的横向交流,难进难出,就更是一个问题。这几年,海关在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用人机制方面的改革,为队伍增添了一些生机,但如何从更深层次上解决队伍的新陈代谢问题依然需要认真探索。对一些基层海关来说,如果干部长时间 不流动,新的进不来,老的流不出,难免会失去朝气与活力,变成死水一潭,造成领导没有积极性,职工也会碌碌无为的现象。
(五)庸俗或淡漠的人际关系,影响了队伍的向心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间引发的道德失范现象的确令人担忧,据中科院《中国青年大透视》调查显示:有33.3%左右的青年基本赞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个人主义; 51.4%的青年赞同“人应当及时享乐”的说法。不论是为官者、还是为民者,丧失道德低线的现象媒体时有播报,神圣的道德茫然失去了方向。社会道德风气的失落,直接的结果就是以私利为导向的价值泛滥、正义的失陷、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畸形。社会上道德失范和不正常的人际关系现象在海关系统也一定范围内存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个人私利和好恶为导向的庸俗人际关系还在一定范围有市场;二是同事之间不讲诚信、感情冷漠、麻木不仁、缺乏关爱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类似这些不健康的人际关系直接影响了队伍的团结和凝聚,制约了队伍的和谐发展。
三、和谐海关队伍建设的对策思考
面对构建和谐海关的历史命题,针对队伍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如何才能构建一支和谐的海关队伍,进而全面推进和谐海关建设呢?笔者以为应该从思想政治、制度机制和文化建设三个层面入手,促进海关人员的全面发展,切实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局面。
(一)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引导关员树立一元为主、尊重多元的价值导向
思想政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引导人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价值导向,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和团结群众为了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奋斗。构建和谐的海关队伍,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紧密结合海关实际,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载体,发挥好这一重要法宝的作用,引导关员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将个人的追求与海关的目标紧密融合。在价值导向多元化的形势下,特别要引导全体关员正确认识个人价值与组织整体价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每位关员清晰地掌握践行海关的职业价值观,鼓励大家在海关总体的价值导向下构建自己的价值体系,实现海关整体价值导向一元化与关员个体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有机结合。在此,我们应该对“和而不同”这个概念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而不同”要我们尊重差异、尊重个性,但对于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以牺牲组织利益的为代价的极度个人自由主义现象决不能放任自流。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只有相对的自由才会真正实现社会和组织的和谐,我们一定要用辩证的眼光来分析这个问题。另外,新形势下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还要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广开言路,博纳群谏,这既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海关队伍建设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完善用人和考核机制,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全面激发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一,拓宽激励渠道,为关员价值的自我实现需要搭建更多的平台。从天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来分析,就海关的待遇和社会的地位来说,对绝大部分关员来说,都应进入了自我实现的最高需要,希望能展现自己的才华,实现自己的价值。单一而又职数少得可怜的职务晋升渠道显然不能满足大多数关员实现自我的需要。何况不想当官、不适合当官的关员也应当有必要的激励渠道?!被称为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破冰之举”的湖北省枝江市国税局推行的与行政级别并行的能级评定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务管理体制亟待突破瓶颈的热议,多次参加《公务员法》起草的李和忠教授就此事说,应当最终形成不当领导但也可能比领导收入高的这一观念。我们也应从中受些启迪,积极探索更宽泛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应认真研究实施海关专家制度、业务能级等有别于政级别晋升的激励机制,并给予相应的待遇,让关员在价值实现方面的更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在非领导职务的虚职晋升上可以考虑进行改革,更多的从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出发,让一些在某方面业绩显赫但不适合当领导的同志通过虚职晋升得到应有的肯定。还可以借鉴军队的技术衔级完善我们的关衔制度,拓展关衔制度在激励方面的功能。
其二,切实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环境。美国1957年就颁布了《考绩法》,完全以每个职位量化的指标体系考核公务员。据媒体报道,国家正在研究修订《公务员法》将涉及到职务分类及绩效考核等问题。我们应当改变许多工作很难量化、不同岗位因性质不一也无法作量化比较等错误的认识,积极研究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公正透明的考核程序,科学调整对关员工作的评价体系,通过机制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真正体现按劳分配,使关员的收入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形成一个你追我赶、争相工作的良好竞争局面。
其三,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改革的力度。一方面应该继续改革完善竞争岗位等选人用人的机制,为每位干部职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公正对待每位关员的劳动和贡献,真正做到不拘一格用人才;另一方面,应该研究不称职或无为型干部的退出机制,真正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让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海关队伍的管理中也得到体现。是让个别无为的人员退出,还是让更多的人融入无为的群体重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没有一定的退出机制,任何一个组织都难以永保活力。
【关键词】 办学定位;税务特色专业;课程体系;关税特色课程群
【中图分类号】G64.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4-00-03
上海海关学院2007年开设财政学本科专业(关税方向),2008年转为税务专业,并因具有鲜明的关税特色而入选教育部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1]五年来,税务专业在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关税特色课程群、实践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关税特色课程群体系的创建为税务特色专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课程和专业基础。在此,回顾总结特色专业和关税特色课程群创建的经验,旨在推进税务国家特色专业建设成为国家优势专业。
一、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
学科专业建设是大学的发展之本。为全面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学院成立了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院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各系成立系级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有关精神,形成学科专业建设的院、系两级管理机制。同时,学院实行专业带头人制度。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专业建设中,学术造诣深,能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在本专业发展建设中有较大成就,并以其为核心而形成学术梯队、教学团队,能够带领学术梯队、教学团队为专业发展共同努力的教师科研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组织本专业毕业生论文工作;组织本专业检查评估的相关工作等。[2]
学院目前实行学科专业建设院、系两级管理机制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学院、系部、专业带头人以及专业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
税务国家特色专业在2008年获批之时,学院尚未推行专业带头人制度,但学院是按照专业带头人的标准选定项目负责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该项目负责人组织税务教学团队有序进行特色专业建设,实现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的预期目标。在2011年学院实施专业带头人制度时,该项目负责人被选为税务专业带头人,既实现了税务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到税务专业带头人角色的平稳转换,也保持了税务专业建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二、税务特色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进一步明确
特色专业是高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过程中,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显著特点,有较强办学实力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专业。在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的今天,建设特色专业就是要求高校针对人才市场需求的差异性,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实行“差异化经营战略”,形成“百花齐放”与“错位竞争”的人才培养格局。
1.税务特色专业定位更加科学
根据学校“立足海关,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明确税务专业的指导思想是“培养关税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税务专业人才,将税务专业办成有水平、有特色、受欢迎的国家特色专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建设规划,从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税务特色专业建设。
随着上海海关学院对教育思想、办学模式、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办学实践的发展,学院对学科专业布局结构进行进一步调整,形成以管理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等学科交叉融合、互相支撑、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现代海关学科专业体系。而在升本初期,学校通过在本科专业目录下自主设置海关专业方向和特别课程体系的方式来体现海关特色,形成了基本覆盖海关主要业务领域的海关类课程体系和海关类专业体系。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特殊的专业设置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满足培养海关特殊人才的需要。因此,2010年学院向教育部申请海关管理专业,并获批,成为全国唯一开设海关管理本科专业的高校。而且海关管理专业于2013年列入国家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120406TK)。[ 3]为此,学校对所有本科专业进行大幅度调整,将税务专业调整为非海关专业,学生就业由面向海关转为面向全社会。
这种转变将使税务专业定位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项目组调研了多家高校和企业,聘请了多位海关、税务方面的专家对税务专业的定位、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新论证。同时,在本校税务专业毕业生和在校生中进行广泛调研。普遍认为税务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应该不仅限于海关而应该有更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因此,“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为财政、税务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关税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税务专门人才”成为税务专业的最新定位。
2.税务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
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社会人才需要,税务专业确定以“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素质教育理念,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专业建设为依托,以课程建设为基础,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关税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性专业人才。在此基础上,税务专业按照“厚基础、重应用、显特色”的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结构体系。
在2008年财政学专业转为税务专业和入选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之际,对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适时调整。一是系统梳理所开设的关税特色课程。将专业必修课《关税理论与制度》细分成《关税理论与政策》、《关税制度》;将《海关估价》、《海关商品归类学》、《原产地地规则》等关税技术类课程由海关共同课调整为专业必修课;二是优化专业课程体系结构。增设税收类专业课程,如《税收会计》、《税收筹划》、《税务实务》等专业必修课。同时,调减财政类专业课程,将《国家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等财政专业必修课调整为税务专业选修课。
在2010年税务专业转为非海关专业之时,围绕新的专业定位对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文学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注重综合素质教育。增开管理学类(会计、财务、审计等课程)、法学类(法律基础、经济法、海关法等课程)和文学类(财税专业英语和第二外语等课程)课程,夯实综合素质教育;二是强化税务专业执业技能培养。在重视理论教学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税收实务类教学,如增设税务、税收会计、税收筹划、海关商品归类实训等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开设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财务会计模拟实训、计算机审计等财会类课程,强化税务专业的财务会计基础和技能,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三是鼓励税务专业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专业人才。在修订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注意与审计学、法学、国际商务、海关管理等专业相协调,创造跨学科跨专业学习的条件,培养复合型人才。[4]
三、税务特色专业的课程体系进一步优化
专业建设是依托,课程建设是基础。也就是说,高水平的专业必须要有与其人才培养方案相适应的课程体系。[5]税务专业根据“厚基础、重实践、显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逐步建立起“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平台10个模块,如图1:
这种课程体系能够满足税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综合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大模块”体现了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前期课程设置趋同有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综合素质;“实践教学模块”体现了人才培养的“重实践”。让学生多参与科研和实践创新活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海关基础课和关税特色课程平台”凸显了人才培养的“重特色”,培养学生系统的海关学科知识。几年来,税务专业进一步将“平台+模块”式课程体系丰富细化为“以经济学课程群为基础,以税务课程群为核心,以管理学和法学课程群为补充,以关税特色课程群为特色的税务专业特色课程体系。”
而专业特色是通过特色课程进行凝练和体现的。因此,创建关税特色课程群是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之一。
1.探索创建关税特色课程群的过程
几年来,以税务特色专业建设为依托,开展一系列关税特色课程群的探索建设工作,目前关税特色课程群基本框架体系基本完成,而且已经初见成效。随着税务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发展变化,关税特色课程群的创建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梳理优化关税特色类课程的结构。重点是将分散在不同教学模块的不同性质的关税类课程进修重新整合,形成关税特色课程群的雏形。(见图:2中:关税特色课程体系(1));第二个阶段是完善关税特色课程群的框架体系。主要有“前伸与后延”两种方式,“前伸”就是进一步挖掘关税理论、制度和关税技术的理论基础,加深学生的专业理论底蕴,增设了《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海关商品学》等理论课程;“后延”就是开发关税技术类实训课程和案例教学课程,培养学生的关税实践和创新思维能力,增设了《海关商品归类实训》、《世界海关组织远程教育系统》、《报关原理与实务》、《海关查验技术专题》等实践类课程。(见图2中:关税特色课程体系(2));第三个阶段是集聚关税特色课程效能,提高教学质量。主要是抓特色课程建设精细化。一手抓旧特色课程改造,一手抓新特色课程开发,同时注意关税特色课程的内在衔接问题,如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式等。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正处于该时期。
2.建设与关税特色课程群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特色专业和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的重要保障。否则,无法将海关行业办学的资源优势(专业品牌、行业专家、学术科研、产学研结合等)真正转化为专业的特色与优势。[6]因此,学校非常重视税务特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教师进修培养、聘请海关兼职教师等方面都向特色专业倾斜,形成了结构合理(专兼职、职称、学缘、行业背景等)、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二是学校健全基层教学组织,形成学院、系、教研室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三是税务专业实行课程责任教师制度。课程责任教师就是课程教学的设计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具体指导本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本课程的考核与教学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是教学质量保证的重要基础环节。税务专业已经构建起以课程责任教师为基础,学院、系、教研室四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目前,关税特色课程的任课教师全部具有海关工作经验,其中4名教师是海关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中国报关员统一考试委员会委员,另外聘请2名海关兼职教师,基本形成一支与关税特色课程建设基本适应、梯队结构比较合理、理论与实践教学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保证特色课程的教学质量。
3.编著出版关税特色系列本科教材
关税特色课程在国内其他高校中很少开设,目前缺乏此类课程的教材和相关教学参考资料。积极参与学院特色教材编写计划,历时近5年,本专业教师先后编著出版了一套关税特色系列本科教材5本,包括《关税理论与政策》、《海关税收制度》、《海关商品归类学》、《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填补了国内该领域本科教材的空白。目前,已经启动编写关税特色课程实践类、案例类教材项目。
4.很抓关税特色课程建设质量
学校形成系、院、市、国家四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制度。税务专业确立了以精品(重点)课程建设为抓手,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推进课程建设工作,也使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形成良性循环。首期纳入关税特色课程群的特色课程已经全部入选市级、院级精品(重点)课程(见表2)。目前,税务专业集中精力建设市级精品课程《关税制度》,准备冲击国家级精品课程。同时,扎实建设市级重点课程《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与院级精品课程《海关商品归类学》,力争培育更多的市级精品课程。此外,认真做好关税特色课程群二期特色课程的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入选院级精品(重点)课程。
四、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使税务专业的关税特色得以进一步凝练和显现。由于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无经验可循,目前仍有诸多不足,需要继续建设和完善。
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院“特色强校”的办学思路及“特色兴专业”的发展规划,在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中应注意如下两大问题:
1.关税特色课程群的自身建设问题
正如本文前述,关税特色课程群正处于第三个阶段,就是要通过精细化建设每门特色课程,最后集聚成为关税特色课程群的整体效能。这也是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过程中最关键最困难的时期,是由量变到质变升华的关键时期。继续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一是着力改造旧的特色课程。根据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的整体需要,及时调整旧特色课程的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手段等,进一步提高旧特色课程与关税特色课程群整体的适应性和配套性;二是注重开发建设新特色课程。根据关税特色课程群整体建设的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的特色课程,并加强新特色课程教学目的、教材、教学计划、师资队伍等建设,从而保证关税特色课程群整体建设的配套性和可持续发展;三是尤其要注意协调不同关税特色课程之间的内在衔接问题,使不同关税特色课程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相互区别、相互交叉、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实现打造税务专业特色之目标。
2.学院发展对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的影响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是按专业培养人才的。专业建设水平就代表了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而特色专业是是一种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已经产生较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影响的专业,是在高校办学思想指导下和长期的办学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特色的专业。可见,特色专业建设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高校办学实力、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也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7]上海海关学院是海关总署的直属院校,有60年的海关办学经验和海关学科专业的积淀,培养了大批的海关专业人才,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坚持“立足海关,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强校”的办学思路,应该把推动行业优势资源转化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抓手,尽早将行业办学优势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形成海关学学科品牌和专业特色优势。
而税务专业则应发挥“订单式”人才联合培养模式的优势,推进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税务专业属非海关专业,但必须紧紧依托海关办专业特色。首先是借力于“订单式”本科人才联合培养模式,探索在招生和就业环节实行社会化,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行“订单式”联合培养的局部性“订单式”联合培养模式。同时,要借力于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订单式”人才联合培养模式。[8]通过建立专职与海关兼职教师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产学研践一体化等,把海关行业的教育教学资源优势转化为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的特色教学资源优势,提升办学实力,打造国家品牌税务专业。
当然,特色专业建设是一项复杂而漫长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而关税特色课程群是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之一,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教高函〔2008〕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Z].
[2]沪关院人〔2011〕176号《上海海关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Z].
[3]教高〔2012〕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Z].
[4] 李九领 张磊.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年,(9):115-118.
[5] 罗云.关于学科、专业与课程三大基本建设关系的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04年,(3):32-34.
[6] 李俊龙 林江辉 胡锋.对高校如何开展特色专业建设的认识和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08,(4):58-61.
关键词:WTO估价协议海关估价价格瞒骗
海关税收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本级财政收入中占到25%左右,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完善海关税收制度、加强海关税收征管,已成为维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海关估价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到税款的应收尽收。所有的WTO成员国,都必须遵守《WTO估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我国自加入WTO以后,由于国家贸易政策、商品国内外市场差价以及法律机制尚未健全等原因,伪报、瞒报商品价格仍有为行为主体带来利润的空间,逃避海关税收、骗取出口退税等事情时有发生。在目前我国海关综合治税和大监管的格局下,加强海关估价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已成为我国海关适应WTO规则的又一重要任务。本文在分析问题存在原因的基础上,主要从反价格瞒骗法律、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的协调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反价格瞒骗的对策。
实施《WTO估价协议》以来,我国海关估价面临的问题
《协议》要求海关征税必须按进出口商品实际成交价格来计算完税价格。原先海关简单依赖海关参考价格的行政性审批的做法将彻底被摒弃,海关与企业在海关审价事务上享有平等待遇。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而目前我国海关估价信息系统尚不健全,很难及时收集到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同时,已经收集到价格信息在海关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因此,参考价格信息这把“尚方宝剑”的作用受到限制,现场海关审价缺乏价格信息支撑,无法确定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是海关防止价格瞒骗所面对的最大难题。
(一)海关面临的价格瞒骗问题严重
从关税监管的实践来看,自我国加入WTO后,海关必须按照《协议》的有关协定,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且对怀疑为价格瞒骗的行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同时由于价格瞒骗手法隐蔽性更强,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客观上加大了海关打击价格瞒骗行为的难度。海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行之有效的稽核方法,走私风险相对较低,通过价格瞒骗偷逃税款的行为日趋严重。
从价格管理的特殊性来看,企业采用低瞒报价格等手法偷逃税款逐渐向智能化发展,价格瞒骗的手法多种多样,如通过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间接支付,售后利润返还等支付手段低报价格,规避税收管理,又如以模糊申报品名和规格型号,以部分货款申报为全额货款,虚报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比例,虚报运保费等不法申报手法低报价格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如何防止因实施《协议》导致价格瞒骗泛滥而使海关税收遭受损失,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建立税收征管应收尽收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现行海关估价模式的四大困境
1、海关价格参考资料相对缺乏和滞后。海关对进口商品的风险分析分散、重点不明确,使海关无法及时准确的把握风险水平较高的进口商品。价格风险的影响因素很多,科学的风险管理着重于对各方面信息的分析和提炼,充分考虑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信息的占有量越大,对风险的分析有可能越准确和科学。关与关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仍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估价工作中缺少有效的前期控制与后期核查机制。由于海关有限的信息来源,不可能对纷杂多样的商品价格了解面面俱到,因此风险参数在实际中应用的有效率和布控获得率并不高。再者,由于现行估价模式下对后期价格核查的职能界定较为模糊,授权有限,核查针对性不强,分析工具和手段不足,也使打击价格瞒骗的后期救济受到限制。目前目标捕捉不准,中期控制不严,后期核查乏力,使得估价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海关内部联系配合机制尚未协调,缉私、调查、关税、审单等环节存在脱节现象。通关作业改革后,海关对货物的估价工作遍布各个工作环节之中,关税、审单中心、现场海关、调查、缉私等部门都各自承担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然而,海关目前反价格瞒骗所涉及单位的人力、法律赋予的权力、价格风险信息等资源都相对处于一个分散的状态,没有形成系统,无法发挥系统的综合效应。各部门的执法权力对外部协作松散,没有形成合力和机制。
4、海关与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之间尚无形成有效的估价协查机制。海关无法快速、准确、系统地通过多渠道掌握国际市场价格信息。
海关反价格瞒骗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为在实施《协议》后把价格瞒骗控制在预期可接受的最低限度内,必须从立法、执法、组织机构以及工作手段上加强海关估价基本制度的优化建设,同时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近似有效的海关反价格瞒骗机制,其意义不仅为确保关税的应收尽收,更为主要的是确立反价格瞒骗体系应有的威慑作用。随着海关反价格瞒骗斗争的不断深入,价格瞒骗手段也更为狡猾和隐蔽,海关反价格瞒骗的难度增大,查明货物真实成交价格并取得相应的证据是海关反价格瞒骗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价格情报获取机制
1、完善价格申报制度。实施《协议》之后,海关估价的前提条件将会发生变化,进口商向海关的申报价格将成为海关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价格申报制度是指进口商在填制报关单的同时,按规定就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专项申报的制度。因此规范、完整、真实的价格申报是海关准确、合理估价的重要条件,也是实施成交价格估价准则的前提。建立价格申报制度,将进一步明确进口商的申报责任,引导其自律守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价格瞒骗行为,同时也是海关做出估价决定、开展价格稽查、处罚瞒骗的法律书证。
2、规范风险评估制度。即海关应运IT技术,根据进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税负、市场供求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等对海关估价管理构成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据此对进口企业及货物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企业和特殊经济关系企业的档案。对整个物流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商品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海关掌握的价格信息动态,进行综合风险分析,集中有限的监管力量对高风险值的商品进行重点审价。海关根据企业和货物分类情况及其风险值的高低采取不同方式,科学配置海关估价力量。
3、严密价格监控制度。价格监控分析和估价风险管理是相辅相成的。海关应通过价格监控分析和进口数据的比较、筛选和推断,发现潜在价格瞒骗的企业或商品,以此提出风险布控要求,确定价格稽查对象,指导审单现场的估价工作。这既对前道环节起一定的监督作用,也为价格稽查提供信息源。形成有效的价格监控分析体系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进一步健全价格稽查全过程管理制度
1、改革工作模式,推行价格稽查制度,实现估价工作有推后移。实施《协议》,意味着如海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价格瞒骗,就应当接受进口商的申报价格。而建立在价格监控和风险分析基础之上的价格稽查,通过审核帐册、记录、经营机制和所有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数据,可以弥补现场审价的不足,保证估价的准确性,极大地拓展反价格瞒骗的空间,是集中打击价格瞒骗、提高通关效率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多数WTO成员国海关主要是采用这种方法来延伸估价的时间和空间的。当前,应结合《稽查条例》的推广和新颁布的《会计法》,确立价格稽查在新估价工作模式中的地位,改变“守株待兔”式的价格核查工作模式,以提高海关反价格瞒骗的能力。
2、加强横向联系,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合作。针对价格瞒骗的特点和规律,海关要特别关注进口货物在放行后国内贸易及市场的情况与动态。一方面呼吁适时修改国内法,增强国内立法的配套作用;另一方面与国内各执法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定期交换资料,尤其是要了解、掌握税收、外汇管理、交易市场、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变化与发展,以便掌握主动权。打击价格瞒骗,不仅是海关的职责,同样也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对外贸易管理这条链条上,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配合和协调将大大缩小瞒报价格的活动空间。海关可以融合国内税务部门的力量,形成反价格瞒骗的工作网络,形成打击合力。
创新海关估价模式就是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企业管理为主,商品管理为辅,前期风险分析、中期快速通关、后期监控评估三者相结合的一种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管理型的估价模式。
(三)进一步提高海关估价的技术水平
海关估价工作技术性很强,估价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估价技术水平。
1、完善立法体系。将国际通行规则转化为国内制度建设是海关履行把关和服务职责的重要保障。国内制度建设包括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操作规程,严格执法程序三个层面,法律实体、法律程序和操作规范并重,才能确保海关估价工作有法可依,估价实际操作流程有章可循,估价工作有法必依,从而确保海关估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2、构建风险框架。一是整合各关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提出并完善该领域的风险指标、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方法等,共享信息资源建立起完整的“理论框架”。二是根据实际工作中找出的风险点,通过数理分析方法建立多个变量的风向水平测试模型,完善协调组织架构和联系配合机制,使各部门可以顺畅的开展工作,构建起“组织框架”。三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工作制度,操作规范等,建立起完整的指导和协调实际操作的“法规框架”。四是健全一整套考核、评估和奖惩的工作制度,使该领域的工作形成管理回路,建立完整的“监督框架”。此外,还要保障价格识别、评估、处置和反馈等工作,真正做到科学管理、信息共享、配合协调、操作规范、反馈有效。
3、加强信息支持。丰富、完善和准确的价格信息和价格资料是新型海关估价模式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成交价格是否能被接受,海关是否应对申报价格作进一步审查,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寻找,测试价格的认定,价格风险参数值的确定等都离不开大量的价格信息和价格资料的支撑。因此应拓宽价格资料收集渠道来充实、完善价格资料数据库。一是从报关单据库中采集。二是收集其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三是多渠道收集国际行情价格。四是收集国内销售价格及相关的价格信息动态。五是通过海关驻外机构收集价格信息。及时将有效的价格资料筛选入库,定期清理和更新价格资料库,将价格要素不齐全、远离市场行情的价格资料及时予以调整,努力提高价格资料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4、建立互动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估价团队优势。在完善价格信息收集、开展价格监控和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价格瞒骗的复杂性及海关现有组织编制不足的实际情况,建立现场估价和后续价格管理以及价格稽查、调查层层互动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海关关税审价和稽查、调查人员的优势,将提高海关估价的实际效果。
5、抓紧组建估价专家队伍。建立一支估价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相对稳定的估价专家队伍,授予估价专家一定的业务决定权,并实行行政管理和专家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就是要打造权威海关估价专家队伍,为反价格瞒骗提供专业技能保障。
(四)进一步改革和优化海关估价体制
首先,改革海关系统反价格瞒骗组织机构架构。海关估价虽然涉及面很广,但它首先是海关的职责,即海关是海关估价的职能机构。所以,海关应该先理顺内部海关估价组织机构。主要改革如下:
1、完善商品价格风险参数设置,以企业分类管理为突破口,构建严密的前期预警网。要拓宽价格收集的广度,加强与境外信息机构的联系配合,获取第一手资料。充分利用关税分析监控系统,风险管理平台等分析工具开展商品价格分析,找准风险点,有针对性提供风险参数,提高价格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实用性,增强其指导作用。在完善价格风险参数的基础上,要借助成熟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方法,逐步建立起企业价格风险参数。根据商品价格风险参数和企业价格风险参数的互动性展开综合性分析,及时确定重点企业、重点商品的风险点,提高风险布控查获率。
2、以H2010通关作业系统推广使用为契机,完善通关估价模式,搭建价格预警系统。把现有的各种价格风险参数纳入到H2010通关系统中,通过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对碰,实现风险预警自动化,以达到对现有的价格风险参数进行有效整合的技术目的。同时,将价格职能部门的管理信息、管理经验直接传达到海关业务现场,并指导现场进行相关处置和决策,达到业务职能部门和业务现场之间的有效键联和配合。结合H2010系统通关模式调整,大力开展预审价和便捷审价工作,将估价工作有效前推,分流通关环节的估价工作量,有效缓解通关环节的“瓶颈”现象。
3、进一步提高估价关员的法律素养,努力实现内外全面协调,净化海关估价执法环境。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条件,提高海关关员对海关估价的认知程度,为海关估价执法创造宽松的内部环境。一个国家海关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制度方法的有效性,其最主要的标志就是能否真正让守法者获得最大的通关便利和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优化估价工作内外部环境,有利于海关估价长远目标的实现。对内,以建设学习型海关为契机,寻求进一步发展的内在动力,增强内部凝聚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外,海关要加强综合治理的力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在现有条件下高效集约人力、物力,将价格监控和海关估价模式由倚重现场审价的“点式”转变为前期、现场和后期均参与的“三位一体”立体结构,以成交价格原则为基础,以价格信息资料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手段,以价格监控和价格核查为保障,逐步建立起一个与现代海关相适应的海关反价格瞒骗工作机制,是我国海关应对价格瞒骗行为的最有力措施。
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以海关为核心的开放式综合估价体制框架。
关于西方资本在晚清台湾外贸中的作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晚清台湾对外贸易受到西方资本的控制,其代表学者包括东嘉生、周宪文、黄富三、李祖基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台湾开埠具有积极影响,持这一派观点的学者主要是林满红。
晚清台湾对外贸易的“殖民主义论”
学者东嘉生最早对西方资本在晚清台湾对外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研究。东嘉生认为晚清台湾对外贸易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控制。他认为资本主义国必然要掠夺非资本主义国,在晚清台湾则表现为“英美商业资本支配”,并称这一时期为“英美商业资本支配的时代”。
东嘉生在《台湾经济史概说》中详细考察台湾的行郊组织,他认为该组织虽然已经缓慢地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因此西方资本才能“……比较迅速而容易地把自己的体系,移植于这种中世纪的封建经济社会。”台湾开埠后,西方资本主要通过贷款方式控制台湾茶业。最初洋行直接借给茶馆,但后来为方便而采取“买办制度”放贷。“买办须向洋行缴纳身分保证金,为洋行拉拢雇主,而得到一定额的报酬。”这里所谓的“买办”,又称“妈振馆”。洋行的钱则来自于外国银行,这就形成了以外国银行为最终控制者的链条,“茶的生产者,既由妈振馆借款,所制的茶,不得自由出卖,而必须卖给妈振馆,妈振馆所收的茶,也卖给洋行,因此洋行可以操纵茶价,而垄断其利益。”西方资本对茶业的控制,是台湾各产业中最典型的,当时台湾的主要出口品还有樟脑和糖,输入品则主要是鸦片和工业品。西方资本对樟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武力打破清政府的专卖制度。“樟脑的生产额,因专卖制度的废止而急增,外商的购入价格当然反而日益低落,由以前的十六元降至九元,一时甚至降至七元八角。”总的来说,东嘉生认为西方资本此时大肆掠夺台湾经济,“一方面向台湾输入鸦片及工业品,一方面廉价输出台湾的茶、糖、樟脑等土产,而利用一部分的本地商人为买办,以达其掠夺和剥削的目的。”东嘉生之后,周宪文基本上继承东嘉生的观点。周宪文对西方资本在晚清台湾对外贸易中作用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著作《台湾经济史》中。台湾被迫开埠后,台湾的经济逐渐殖民地化,关于这一点,周宪文很明确的持肯定态度,他认为台湾开埠后“台湾商权遂完全为外国商人所夺占;台湾乃在经济商沦为殖民地的地位。”
台湾开埠后,西方资本的确处于台湾外贸主要进出口商品贸易链条的最高端,但也并非毫无风险,关于这一点,黄富三进行了考察。黄富三在1980年到1984年间,分三期在《台湾风物》发表《清代台湾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上)、(下)、(续补)。在《清代台湾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一文《导言》中,黄富三申明了西方资本在晚清台湾外贸中的地位:“东嘉生氏称此时期为英美商业资本支配时代,颇为允当,虽稍嫌夸大。”可以看出黄富三对外商控制晚清台湾外贸的观点基本同意,但他认为东嘉生把西方资本的支配性稍微夸大了点。从美利士洋行倒闭这点来看,黄富三认为“可见外商在台湾经商也非易事”,但黄并未和否定外商控制台湾贸易的论点。
大陆学者李祖基对西方在晚清台湾外贸支配性做了详细考察,这在其《近代台湾地方对外贸易》得到了充分阐述。李祖基在论文中所采用的资料主要是淡水、打狗海关税务司所编的贸易报告与贸易统计《TradeReports》和《TradeRetuins》、英国驻台湾领事商务报告《CommercialReports》、各种有关档案、方志以及笔记文集等。文中,李祖基认为,“近代台湾对外贸易的一个最主要特点就是外商对外贸易的垄断,各种主要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几乎无一不是操诸外商之手。”他认为“在出口贸易方面,外商利用买办,事先贷款预购、控制出口货源等手段,逐步控制了台湾地方的整个出口贸易。”在进口贸易中,“……基本上也为外商所控制”。外商控制的进口商品除了鸦片外,“纺织品和杂货的进口贸易最初也为外商所独占”。
总之,东嘉生、周宪文、李祖基等人都认为晚清台湾外贸被西方资本实际所操控,即晚清台湾外贸具有殖民地性,黄富三并未否定殖民地性的观点,并补充了洋行的投资风险这一环节。与上述学者观点相左的,是林满红的“现代化论”。
林满红的“现代化论”
1976年林满红从台大历史所毕业,其硕士毕业论文题为《茶、糖、樟脑业与晚清台湾的经济社会变迁(1860~1895)》。两年后该文公开出版,后被编入《台湾研究丛刊》(第115种)。该书考察的时间段是从同治七年(1868年)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属于晚清台湾开埠之后。该书所引用的主要资料来自海关报告、领事报告、日本殖民政府据台之初所作的调查报告、清代所修地方志等,“其中尤以海关报告与领事报告引用最多。”
文中,林满红也注意到“汇丰银行洋行妈振馆茶馆”这样的关系,但她对当时台湾本地资本在茶业中扮演的角色相当自信,并不认为妈振馆是买办资本。她认为从“汇丰银行洋行妈振馆茶馆”这样的关系只持续到1875年,1875年之后不断有华商加入茶业的经营。根据这些考察,她在第三篇中总结了台湾开埠后的“好处”如“:创造就业,扶养人口”、“可赚取外汇,增加收入”“、促进城镇之繁兴”等。
继《茶、糖、樟脑业与晚清台湾的经济社会变迁(1860~1895)》出版后,林满红又于1980年在《台湾研究丛刊》第一辑上发表了《贸易与清末台湾社会经济的变迁》(1860~1895年)一文,该文专门批驳了“殖民主义论”。该文《前言》中,林满红列出了晚清台湾贸易的两种史观:反方观点和正方观点,其实质“反方观点”是“帝国主义侵略论”,而所谓的“正方观点”就是“现代化论”。林满红反驳了传统的“帝国主义侵略论”,认为因台湾原来“手工业并不发达”,因此“几乎没有手工业被破坏的问题”;台湾的进出口商品中,茶、糖、樟脑的价格都上升了,而非下降了,作为主要进口品的鸦片,价格变动却不大(请注意,在这里,林满红将鸦片视作“普通商品”);在鸦片贸易中,林满红使用冰冷的“客观”语气进行探讨,认为“鸦片虽不是先进地区示范使用的消费品,确实先进地区推广的消费品,而这项消费品的使用的确是减少了台湾的储蓄。”出口所换取的外汇,她认为“茶农、茶商、糖商、脑商获利最多,蔗农、脑丁所得较少。”为此她解释为:“根据马若孟(R.Myers)统计,一个拥有两亩地的茶农,其全部收入几乎都吃掉,故茶农的储蓄倾向不高。”而茶农作为半殖民地资本链条的最末端,“储蓄倾向不高”的根本原因恐怕是无钱可储。文中,林满红对“汇丰银行洋行妈振馆茶馆”的资本链条不再提起。
林满红并不认为西方资本完全控制控制了晚清台湾外贸,她对妈振馆的独立性和其资本力量的估计都远远高于东嘉生和周宪文,她还认为台湾被迫开埠给当地带来繁荣、增加了收入。
晚清开埠与改革开放背景的比较
林满红的“现代化论”似乎跟大陆改革开放理论相同,如外资的引进可以增加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换取外汇等。事实上,晚清台湾开埠与改革开放的背景完全不同:
第一,晚清西方资本凭借坚船利炮,以武力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在中国丧失领土、司法、海关等的情况下,政府无法系统地实施扶植民族资本的政策或措施。大陆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时,不平等条约已经废除,在辖境内行使完全的,因此可实施有利于本国的产业政策,外商的投资和贸易基本上是利大于弊。
第二,晚清西方资本进入中国时,中国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更无完整的工业体系。而改革开放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已经具有了跟外商竞争的能力,在与外商的竞争过程中,吸收了西方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此时中国还可根据本国经济实力调整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以保护和扶植本地产业发展。
>> 新时期科技情报信息工作的发展思路 新时期科技情报信息工作的研究 新时期科技情报信息服务模式研究 网络环境下的科技情报信息咨询服务 情报信息 企业安保部门情报信息工作的研究 论《试飞研究》的情报信息价值 基于网络的现代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特征与供给\利用 图书馆情报信息服务的创新发展 基于IDOL的竞争情报信息系统 高校保卫情报信息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基于涉烟情报信息系统创新的市场监管对策研究 海关情报信息共享空间的构建模式研究 高校图书馆情报信息服务的研究 网络环境下医学情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特征探讨 信息化背景下禁毒情报信息的搜集和分析 情报信息系统概念模型建模方法研究 水文情报信息管理系统研究设计 浅谈博客作为竞争情报信息源的可靠牲 浅谈情报信息在现代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 2 ] ⒑2ǎ肖尤丹,靳宗振.日本科技法制与我国借鉴[J].中国软科学,2013 (8):27-30.
[ 3 ] 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野村综合研究所简介[EB/OL].[2015-12-18]..
[ 6 ] 日本文部科学省.平成23年科学技术白书:第2部第3章第3节[EB/OL].[2015-12-18]..
[ 8 ] 冯晓青.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之探讨[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105(6):159-160.
[ 9 ] 杜一平.日本行政评价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9):27-28.
[10] 日本文部科学省.平成21年科学技术白书:第2部第3章第3节[EB/OL].[2015-12-14]..
关键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转移定价 价格瞒骗 海关税收征管机制 电子口岸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S504
全球经济一体化必将对各国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跨国公司在生产、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切实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动机,其推动力量无可替代。据统计,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达63000家,设立分支机构70万家。其生产总值已超过世界总产值的30%;其平均跨国指数为37%;其对外直接投资约占全球直接投资的90%;其内部及互相贸易占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其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出口占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的46%;其研发经费占全球研发经费的70%。但是,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在使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跨国公司全球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撰写的《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披露全球90%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国际避税。其中通过转移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不仅严重侵蚀东道国的财政权益,也扰乱了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所以,打击和防范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内、国际在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才能成功遏制国际避税,保护各国税收权益。
一、中国目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基本态势
我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2009年我国出口总额跃居世界第1位;在全球500强的跨国企业中,有400多家都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居世界第2位,并连续19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进出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分别占到55.2%、56.0%和54.2%;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占全部顺差的64.7%。显然,快速扩张的跨国公司不仅主导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也使中国成为全球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跨国公司是把双刃剑,也会对东道国产生消极影响。如跨国公司利益与东道国财政权益的冲突。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财政权益造受的冲击更大。据商务部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是亏损。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据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国际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至少在300亿元以上。其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占其避税总额的60%。当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也必然体现在进出口贸易价格方面。而征收关税是海关的职责,海关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权益和贸易政策的实施。因此,海关也是监管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力量,与国家税务机关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国际避税的中坚力量。
据海关统计,2008年――2010年期间,全国海关审价补税案分别为22.37万宗、28.01万宗、33.64万宗;审价补税额分别是72.6亿元、105.14亿元、108.22亿元。可见,价格瞒骗的案发数量及补税额不断增长,且呈现出集体化、专业化、行业化、智能化等特征。其中,转移定价成为价格瞒报的一种技术性、隐蔽性很强的方式。因此,反价格瞒骗是海关开展反国际避税工作的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海关应该建立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
二、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机制,是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一)以贸易便利为基础,倡导分类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海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首先必须通过执法来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能,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协调,海关职能已经从传统的征税、缉私等向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武器控制等方面扩展。同时,我国政府必须更多地为纳税人的利益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效率。不但要管得了,而且要管得好。因而,实现执法和促进贸易效率两者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贸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构成了现代海关制度重要特征。为此,必须在海关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执法与守法、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是要在继续完善关税立法、强化依法征管方面严于律己。征管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依法征管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坚决制止各类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深入推行“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包括税收征管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首先,行政公开是企业学习法律、自觉守法的基本前提,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应该作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基础来抓。其次,行政公开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使相对人对海关税收有明确的了解和预期,也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降低征管成本。
2、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整合税收征管作业模式
贸易便利化是企业对海关的基本要求。随着商品、劳务、资本、信息大规模跨国界自由流动,跨国经营、全球采购、电子商务、零库存等现代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代物流业蓬勃兴起,海关税收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和方法手段已与现代经济条件下不断变革出新的商业模式、金融模式和物流模式不相适应。因此,要满足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不同需要,海关就必须结合经营模式、贸易方式和物流方式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征管,实行一是打破关区壁垒,按照供应链自身流向实现无障碍监管,实现税收征管的严密性。建议充分考虑各区域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口岸与内陆海关不同的监管资源状况,努力在大宗散货数量确认、装卸运输等方面探索一种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除“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模式外,可更多采取“一点报关、多点放行、区域联动”来缓解口岸通关压力。二是实行无纸化通关等新模式后,口岸直接清关成为主要趋势,内陆监管点的职能将会弱化。建议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将监管点的资源在口岸及其他监管现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或机动,实现税收征管的高效性。
(二)以服务企业为导向,扩大税源税基,开拓广阔的征管空间
1、优化通关监管服务,增强税收工作主动性
海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窗口,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维护进出口秩序的艰巨任务。“改造服务意识,重新定位海关与企业的关系”是进一步深化海关改革、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水平的关键。根据“六西格玛”企业管理法,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应该是监督进出动的合法性,最大程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要及时和企业沟通,简化程序、提高效能,逐步建立税收大客户联络员制度,将各项海关各项服务经济的措施与预期目标的对比情况通告企业,实现海关对企业量体裁衣式的纳税服务。为此,各级海关必须认真探索落实税收抽样考核制度,提高税收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总结和推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在税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2、净化执法环境,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在媒体上新闻素材,召开新闻会、记者招待会、编辑出版宣传性出版物,制作影视作品等,协调与公众的关系、优化海关执法环境、实现海关税收管理目标。针对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海关应当主动与社会团体、守法经营者开展磋商洽谈工作,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签订MOU,并利用学术理论研究等机会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大力开展海关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实施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红绿通道、便捷通关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海关队伍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海关工作效能,建设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海关。具体而言,一是要推进有关减免税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使企业在依法缴纳海关税收的基础上,真正享受到国家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二是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加快转型增值税转型进程,在进出口环节尽量缩短转型过渡期,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关员自觉学习,培养税收征管专家型人才并建立相应的人才管理库,加强对进口软件及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审价和征税,保证海关单位和关员个人的发展适应形势要求。
(三)以风险管理为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实现部门间联动协作
1、开展税收动态分析,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要建立贯穿于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以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为纽带,将综合治税各部门有机连接起来,体现风险信息在各部门间的运行状况及相互关系,形成左右联动、上下配合的生动局面。一是要建立前台与风险管理、后场的信息互动机制。现场海关要加强实际审核和实际查验,认真总结分析现场监管动态与风险线索,及时移交风险管理、后续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风险布控指令,便于及时改进布控,提高命中率;要主动接受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起风险管理在通关监管全过程中的“链锁”机制。二是要建立风险管理与前台、后场的联系配合运作机制。要以完善税收分析监控制度为载体,通过参与风险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在自身专业领域内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监控,认真分析和处置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风险,把握与控制当前税收风险,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形成税收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对现场海关决策参考的支持作用,提高后续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统一思想认识,实现税收工作“全国一盘棋”
海关税收工作涉及到关税、通关、监管、稽查、缉私等职能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配合形成合力是提高综合治税的根本保障。面对目前的一线监管、后续管理和打击走私等3支力量相互衔接不紧密,整体合力不明显等问题,一是要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目标,要以“优化配置、优势互补、深度融合”为要求,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平台和执法评估系统,做到前期实际监管到位,突出加强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形成信息互通、管理相容,实现风险布控与分析评估、前期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后续稽查与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和深度融合,形成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二是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以税收征管工作“轴心”全局意识,摒弃各部门自身利益,充分把握工作规律,创新体制、创新机制,从抓好“结合部”建设这一关键入手,以“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密切、反应敏捷、运作高效”为要求和目标,建立综合治税联动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形成有机整体。
(四)以后续核查为保障,落实内控机制,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1、加强后续管理,延伸监管链条
后续管理是一线实际监管的延伸和扩充,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关键之一。要以“三查合一”为新起点、新契机,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做到风险分析与稽查工作相结合;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稽查工作与规范企业相结合的“三个结合”。要以企业为单元、重点敏感商品为对象,按照点面结合的要求,选择重点企业和敏感商品进行重点分析,确定稽点。建立完善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从行业、渠道、商品等不同方面确定稽查对象,积极开展常规稽查,适时组织专项稽查。要健全完善税收风险预警监控与核查机制。适时对重点行业及政策调整期的敏感商品和重点领域开展全国性的税收核查和稽查。要从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入手,积极探索贸易调查的新思路、新方法,严厉打击商业瞒骗行为,达到“调查一类商品、摸清一种行情、规范一个行业、促进企业守法”的目的。为此,必须要动员各方力量保全税收,综合运用关税分析监控、风险管理、执法评估等手段,防控主要纳税企业及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税收风险。打私工作要研究新形势,发挥打击走私促进税收的作用,以打私促进税收保全,防范和打击各类政策性、行业性、倾向性商业瞒骗,加强对一些重点海关、商品的税收专项审计。
2、落实关警融合,形成打私整体合力
现场稽查和缉私部门要根据打私会的部署和安排,以货运现场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的情报搜集和风险分析为先导,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敏感商品和高风险口岸的筛选分析,挖掘走私线索,不断提高打击走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通过对敏感商品走私案件的深挖细查,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价格瞒骗走私活动线索,作为打击重点进行专项打击。要深入开展贸易调查和价格调查,紧紧围绕关系我国国计民生、进口量大、对税收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有境外特殊经济关系的重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开展调查,认真查处价格瞒骗走私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各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和司法协作,利用国外海关和警方合作渠道,联手打击跨境商业瞒骗走私行为。要切实加强物流监控。积极务实地推进舱单管理改革,建立同审单作业系统相匹配的物流监控系统。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加强人工核查,做到有效掌控。强化保税货物在保税区域、监管场所、加工企业及流转过程中的全程监控。要切实加强对缉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缉私部门作为海关打私工作的主力军作用,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以“贴近业务现场,融入监管一线”的思路,推动缉私办案部门与海关业务部门的深度融合,形成操作规范、高效运作、统一协调的缉私工作体制。要以建立齐抓共管的打私格局为目标,密切与地方党政、打私办的联系配合,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私协作关系,实现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
三、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的功能,构筑我国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共同合作的跨部门反国际避税工作新机制
中国电子口岸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12个部委共建的公众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平台。它依托国家电信公网,实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贸、质检等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等单位的联网,将进出口管理流信息、资金流信息、货物流信息集中存放在一个集中式的数据库中,随时供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数据交换和联网核查,并向企业提供应用互联网办理报关、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实时在线服务。
电子口岸的服务功能不断进行拓展和强化,即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服务于海关建设、服务于共建部门、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已经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便捷通关的应用项目28个,整合物流商务信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项目11个,为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加快通关速度、减低贸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入网企业超过55万家,日均登录电子口岸办理业务的企业达15万家,日处理电子单证数量140万笔。
同时,电子口岸在为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电子口岸已实现了与国务院12个部门和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等单位,以及14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在线运行项目达到65个。目前典型应用项目主要有: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深圳陆路口岸快速通关系统、CEPA原产地证明核查系统、集成通系统等。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使其真正成为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和相关物流商务于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
当然,电子口岸也能建设成为我国一个跨部门反国际避税的综合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构筑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的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之间以及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合作,加大打击通过价格瞒骗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目前主要是通过《WTO海关估价协定》统一各成员的海关估价行为规范,消除估价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和提高通关效率,而针对反价格瞒骗开展的国际合作也主要依靠双边合作。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各国之间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经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估价协定或条款中增加反价格瞒骗国际避税、偷漏税的合作条款,由各国海关负责执行。主要是相互交换价格情报,包括交换关联企业的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互为对方海关在本国进行价格调查提供帮助等,提高国际反避税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以建设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基础,完善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以电子口岸为纽带,逐步构筑我国海关、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及世界海关组织在反国际避税方面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反国际避税的天罗地网,保护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冼国明:《跨国公司与中国经济发展》,凤凰大讲堂
[2]陈渊.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剖析[J],《企业研究》,2010
[3]丁丽柏.海关估价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4]罗伯特.史密斯.解析转移定价与海关估价[J],《中国经贸》,2006
[5]朱伟.电子口岸十年[J],《中国海关》,2011
[6]李九领,马永飞等.我国海关反价格瞒骗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2011
避险之盾――“配额”
商务部于9月19日和9月29日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了第76、78和79号公告。分别对化肥、食糖、羊毛、毛条进出口关税配额管理进行了详细说明。
农业是我国的重要扶植产业,国家针对进口农产品设置配额是为了保护中国农业尽量避免受到国外相关产品的冲击,确保中国农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农业的稳定发展。
需要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农产品企业应注意申请时限,本年度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时间为10月1日~10月31日;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10月30日;而2008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则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中国在WTO打响反击美国第一枪
针对美国此前两次出台的针对我国铜版纸反倾销措施,9月14日,中国政府根据《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4条,《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反补贴协定》第30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7条,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对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
铜版纸“双重征税”必然使我国铜版纸出口利润所剩无几,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压力。相关产业也会受到波及。政府此举对保障我国铜版纸业市场健康、稳定、高效发展有巨大影响。
面对美国急切想要扭转美中巨大贸易逆差的局面,出口企业要做好各种应对措施,在提高自身素质及商品质量的同时,还要学会用WTO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企业手里又添法律“新装备”
海关总署于9月24日了海关总署第166号令,自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在1999年颁布的原第78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了多个方面补充和细分,使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更加完善和清晰,弥补了前办法在执行方面的某些漏洞,这无疑对公民、法人等都是好消息。
企业应当及时关注行政复议的调整范围和时限要求,当与海关发生争议时,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额订单时代即将落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季度企业家问卷调查结果,目前市场需求总体平稳,国内订单继续保持上升势头,出口订单增势有所回落,浙江、江苏、上海、福建等几个出口数额较大的省份、直辖市订单指数下降较为明显。
中国政府调整贸易顺差的诸多宏观经济措施正在显现成效,增加出口税率以及调整出口退税率等措施也将使中国的出口增速逐渐放缓。
中国的出口企业多从事附加值较低的加工出动,长期依靠大量订单维持正常经营,在现阶段的贸易环境下必须从粗放型向集约型、高附加值型生产转变,否则无法适应日益变化的国际竞争。
公司介绍
北京汉森泰和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泰和”)是一家专业的咨询公司,公司云集咨询业界的各方精英,8个合伙人都曾有多年的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其中多人还具有政府特别是海关、商检工作经验或世界500强企业关务与税务经理的背景。经过两年的发展,汉森泰和已经拥有50余名优秀员工,并成功开拓了国内不同区域的各类咨询服务,已在业界赢得非常良好的口碑。
在海关、商检等国际贸易服务方面,汉森泰和独具特色,已占据业界领先地位。目前汉森泰和关务和商检服务的客户已有拜耳中国、西门子中国、华晨宝马、NIKE、GE、LG、巴蒂尼奥、三井、通用汽车、中远物流、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目前汉森泰和在中国上海和北京设有公司,同时在海关、商检、税务、财务、并购与重组、企业管理等领域开展业务。汉森泰和还是Taxand(国际上最大的国际税务与国际贸易咨询组织)的中国成员,我们正在与美国和欧洲的合作伙伴共同在供应链安全与效率方面给客户提供支持。
关注
聚焦海关行政复议之“变法”
文/加贝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颁布实施至2006年年底,全国海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共计7000余件。随着中国海关业务量的逐年上升以及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这一数字在未来还将呈继续上扬趋势。2007年9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第166令,新的《海关复议法》于1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海关总署颁布新的《海关复议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调整,进一步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海关秉公执法方面进行了修订。
复议诉讼
相比行政诉讼,复议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首先,复议的监督救济力度更强。通过复议,上级机关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和权威地实现对下级机关工作的监督。同时还能使日益专业化的行政工作受到更专业化的审理,确保审查结果更加准确。
其次,复议是一项快捷、高效的救济途径。《复议法》规定,复议时限最多90天,时效性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第三,复议成本较低。复议不收取费用,可以为申请人节省一笔开支。
第四,复议是一项审查范围更广的行政救济方式。与行政诉讼相比,复议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审查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等),从而促使问题得以根本解决。此外,复议不仅可以审查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行为的合理性,对于明显失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做出撤销、变更等决定,而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等方式受到了很大限制。
第五,复议是一项制度完备的行政救济途径。《复议法》为此设定了一套比较完善、齐备的复议制度,使复议工作相对于海关其他内部监督形式更加有章可循、有章必循。
新法旧法
新法实施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复议法〉办法》将同时废止。相比旧法,新法在体例及内容方面都有了较大调整和改善。
提起复议的难度降低。首先,新法增列了6种可列入复议范围的情形,今后相对人对于海关稽查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以通过提起复议进行维权。其次,新法23、24条对复议的申请期限如何计算进行了详尽列举,即使非法律人士也可做到一目了然,有助于申请人掌握复议时限。第三,海关为相对人提起复议增设了更多便利渠道,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复议申请书均可视为合法渠道。
赋予海关复议机构更多职责。首先,新法就海关负责复议的具体机构的职责范围、复议人员的资质条件以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以及行政审查的权威性。其次,新法增加一章“海关复议指导和监督”,对上下级复议机关之间的指导监督职能进行了详尽规定,今后上级复议机关可对被申请人采取纠正复议决定错误、发出《复议意见书》、提出立法建议、业务培训、统计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内部监督,有助于提高复议机关的工作效能,保证复议的实际效果。
复议审理制度以及执行力度更加完善。首先,新法对复议机关的调查、听证程序进行了详尽规定。改变了过去简单案件可独任审理,复杂案件合议审理的规定,要求至少有两名复议人员参加复议,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保证复议工作的质量;其次,新法增加对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程序,使该行为今后的复议流程有法可依,从源头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进行考量;第三,增加了和解和调解程序。新法规定了可提出和解和调解程序的两种情形,有利于节约复议成本,提高复议双方效率;第四,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加强。新法增加了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书、复议调解书时,可以申请海关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的权利。
新法执行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充分了解新法的相关规定,在与海关发生争议时,充分并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海关执法日趋规范的形势下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有效。
手记
咨询师
记得刚进入咨询行业的时候,读过一本叫做《咨询师手册》的书,书的开篇第一句话写道:咨询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当时的我似懂非懂其中的内涵,当代可称为艺术的东西太多,换种说法,这也是一种流行,就像文坛、艺坛里“艺术家”以“群”计一样,或许书的作者也希望利用“艺术”这个概念追这个时代的“髦”吧。
但几年之后,在关务咨询行业工作了一段时间,我才真正体会出这句“平常”话语中的深奥之处。
站在更高角度,看“世界”
这是一个不学习、不研究、不创新就死掉的行业。“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印证了每一个咨询师的成长历程。要想在知识、信息高度密集的行业内存活与发展,不停止地学习和研究是我找到自信的惟一办法。
给客户提供咨询服务,首先要做到比客户掌握更多的信息,比客户更快的做出反应,站在比客户更高的角度。而确保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全面、可靠,是一切服务的基础。
从事法务工作的经验使我对“法律”更加敏感,但敏感并不能代替研究和学习。面对海关等政府部门多年来不断积累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以及由于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不断革新而产生的新的动向和思路,迫使我不得不不断地加强对它们的研究,而且不仅仅限于关务部分,还需要同时顾及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外商投资法规、财税法规、公司法规以及公司管理理论等一切与关务咨询业务相关的知识。
但即使对此已有认识,还是不免会产生疏漏。我们曾经接受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减免税设备进口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我们根据过往的经验和信息提供了咨询报告,之前也针对其中的内容再次向相关管理部门确认,自认为所有的信息都是可靠和正确的。但当我们把报告提供给客户时,却非常尴尬地被指出其中一个环节已经在一年前修改,可以想象我们当时的羞愧程度。项目小结时,我们重新梳理了公司收集信息的范围和密度,无论如何,信息都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做不好,将影响甚远。
博弈在咨询行业这一信息高度密集的行业丛林间,不容丝毫的疏忽与懈怠,有时候会很恐慌,但咨询业这个第三产业世界就是这么进化的。
勇于将不可逆,变“可逆”
适时地杀掉现有的“结论”,是许多咨询师不得不学会的事情。往往,在人们眼里不可逆转的事实,其实可能实现。
在工作中,我慢慢地体会到作为咨询师必须具备的特殊的气质――质疑,有勇气质疑那些既定的政策与规定以及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作法。客户之所以找到咨询公司,必定是有所需或有所难。我们曾经接到过一个大型加工贸易企业的需求,称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因第三方过失全部灭失,根据海关现有规定,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保税货物灭失应当补税。该公司对此一筹莫展,对避免补税也无任何信心,希望我们论证其可行性。
根据惯例,政府部门根据正式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被,即使是寻求法律渠道,如行政复议,甚至诉讼,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请求,行政相对人的成功案例也屈指可数。如果成功,则会是重大的法律突破。面对企业货物灭失,巨额补税的双重困境,我们并没有放弃与政策者讨论文件本质是否合理的努力,不遗余力地从政策制定初衷与结果的本质上与其探讨。最终,政府部门同意了我们的观点。
至今我们还在感慨,如果当初缺少质疑的勇气,这将是一个失败的项目。这个项目之后,我们更加习惯于主动寻求突破,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质疑,让咨询工作变得更有挑战性。
科学与艺术融会,让我能
曾经一位同行向我抱怨,他说为什么客户总是很难理解我们正确的咨询意见,总纠缠于无所谓的细节甚至彻底无法沟通。
这在我的工作中也是深有体会的。客户所在行业、所在企业社会地位,客户自身职位、个性等都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沟通风格。客户与咨询公司之间,通晓彼此的“语言”非常重要,否则咨询项目将很难顺利进行。
沟通,是一个热门话题,但沟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没有根基的信任很快就会瓦解。当企业自发形成需求时,通常非常急切,需要我们快速做出反应,并要求我们的反应与他们的需求保持高度的一致。但通常,我们都需要对其叙述的需求进行再次分析,重新梳理事件的脉络,明白需求的要点,从沟通中发现问题的症结,再以专业技能服务于企业,为企业指出正确的方向。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又提出了更高的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规则和国家利益属性存在着矛盾,特别在加工贸易中,由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的特点决定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重新界定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逢径。
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侵权界定;商标侵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国际分工呈现出以价值链为基础生产的强劲趋势。在这一变革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依靠其劳动力比较优势,加工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来越多。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障碍,与发达国家产生了许多摩擦。这给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为了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保护和鼓励创新。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个“适度”问题。本文主要以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仅案为例,以适度保护为基础,对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侵权行为的界定作一些分析。
一、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简述与问题的提出
2000年6月,浙江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接到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一笔4000多件夹克衫的来料加工订单,加工费为每件26元。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银兴制衣厂加班加点准时完成服装的加工。夹克衫成品被送到了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仓库。2000年8月12日,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出境,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给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这批服装侵犯了“NIKE”商标权为由,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请扣留这批服装;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锦渡海关对这批商品进行了扣留。随后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银兴制衣厂、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侵犯商标权为名,状告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l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定: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银兴制衣厂构成共同侵犯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引发了在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权保护的问题。给我国许多以定牌加工或贴牌加工的企业带来了许多困惑。这是以美国为基础的国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发展中国家在加工贸易中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二、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全球规则与国家利益协调
(一)加工贸易特点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结转深加工三种形式。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中方加工,企业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中方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指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在于,来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业是委托加工关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中方只收取加工费;而在进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业是买卖关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权转移。结转深加工是指进口料件在经过隶属于两个不同海关管辖,加工企业初次加工和深加工之后复出。
加工贸易实际上是生产国际化的产物,是跨国公司生产环节的国际延伸,是企业组织方式和生产结构的国际重构,是生产活动的外部契约化。其生产各环节的联系方式虽发生了变化,但其生产的本质没有变化。在加工贸易中,不论是哪种贸易方式,加工方都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生产,加工方实际上相当于委托方的一个临时性加工车间,只是这时他们之间是通过契约方式连接起来的。加工贸易其销售市场都是委托方所制定的国外市场。因加工贸易是在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所以在加工贸易方式下,经常使用国外客户的商标或品牌并要求印上其他国家生产的宇样并且产品的造型、生产技术可能会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这必然涉及有关委托方或其他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加工贸易中,由于加工贸易的特点决定了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侵权认定的困难。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将会给加工方以及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家带来较大的利益损失。
TRIPS协议是目前有关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权威的规定。他对各国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遵循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TRIPS协议没有针对加工贸易作出特别规定,下面我们将在TRIPS协议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案例,探讨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侵权行为的界定。
(二)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由加工贸易的特点可以看出,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应该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企业间延伸,重点应是知识产权侵权利益所在地或最终产品目的地。从生产环节来看,应该是加工贸易委托方。从进出口角度来看重点应是进口。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某些过度保护问题。其结果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因此,我们认为,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终端市场保护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海关对进口货物可以行使扣留权,对出口货物不能行使扣留权。我国的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基准修订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TPS协议只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但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比如TRIPS协议的发起人之一美国,就并没有在制定其本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将对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谋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若这批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却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但是中国海关却有这样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深圳文锦渡海关忠实地履行了这一义务,于是银兴制衣厂加工的这批服装被扣留了。从事后的结果来看,正是因为货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和举证获得了优势。若货物没有被扣留,那么耐克公司要想获得充足的证据,则要等到这批服装运出国门再调查取证,还需要立案、侦破、审讯,需要一个漫长时间的过程。耐克公司的诉讼几乎无法完成。在这个案件当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国的海关制度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我国的企业却因为这样的制度的约束,根本没有缓冲的余地。”这样的一个条款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加工方无过错责任原则。受托企业作为委托方的生产加工方,其行为应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如果加工企业在履行其合同时有明显的过错侵权行为,则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侵权责任只能以委托企业为准。如果加工企业无过错,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损害的公平赔偿原则。首先,加工贸易侵权赔偿应以损害为前提,如果侵权行为已造成损害,则侵权方必须向受害方给与赔偿。其次,损害赔偿的大小应以损害的程度与大小和侵权方获利的可能大小为基础来进行计算。
三、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范围界定
从以上所述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可以看出,加工贸易侵权行为的界定范围应该既有其一般性特点,也应该有其自有特点。就一般民事侵权而言,传统理论认为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有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传统民事侵权理论被逐渐简化甚至抛弃。例如,2001年重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实际上删除了旧商标法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要求。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及其细则一直没有把行为人主观故意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之一。从现有法律法规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已经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了。甚至有人主张,“明知”和“故意”是刑事制裁的标准,而不是确认民事侵权的标准。这一主张和我国《民法通则》对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是相悖的。对于损害事实,我国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一直没有将其作为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提及。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相比,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已将构成商标民事侵权的要素简化到了极点,即只要实施法律界定的商标违法行为,即构成侵权。但是,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粗略可能给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带来问题。
就本案而言,根据传统民事侵权理论,很难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首先,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不存在。由于所有产品将在西班牙销售,被告不会损害原告在中国的任何商业利益。而在产品的销售地——西班牙,原告不拥有对某商标的权利,因此,原告在西班牙的相应利益(如果有的话)也不会受到损害,所以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之一项损害事实不存在。姑且不论被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以及被告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事实之一项要素不存在,在传统民法理论上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反过来讲,当原告不可能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将被告行为认定为侵权并判令其承担责任也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除了传统民法理论外,商标法的相关理论也能支持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判断。商标最本质的作用在于标示产品的来源,商标侵权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品误认,进而损害注册人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