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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市场供求
1房地产税收效应分析
房地产税收是调节房地产经济运行的有力经济手段,在对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社会财富分配、市场结构调节等诸多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1房地产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可以通过对空地、闲置土地征收重税,抑制土地的过度投资开发,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2)可以通过对不同产业的土地采用差别税收政策、对不同地段采取分档税率,有效调节用地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房地产税收中属于财产税的部分,它的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税收杠杆,公平分配财富。
(4)在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时,通过提高增值税的契税的手段,在市场低迷时,通过税收减免、品种调整,实现调节市场活跃程度,平衡市场供求的效果。
1.2房地产税收的税负转嫁性分析
1.2.1税种属性
商品课税容易发生税收转嫁,所得课税不易发生税收转嫁,增值税、营业税等中间性质的税种容易发生税收转嫁,终端性质的所得课税等不易发生税收转嫁。
1.2.2商品或生产要素供求弹性
供求弹性与税收归宿有着密切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需求者支付的税收比例越小,供给者支付的税收比例越大;相反,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转嫁给需求者的税收比例越大。在完全无弹性供给曲线的极端情况下,全部税负都由供给者承担;相反,在完全弹性供给曲线的情况下,全部税负都转嫁给需求者。
2房地产税收对市场供求及价格的影响
2.1税收对房地产市场供应及需求调节的作用机理
2.1.1需求不变时,房地产税收对供给的影响
我国目前采取的税收政策中有三项是直接作用于供给者的:对卖房者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它的效应是政府对卖方增加税负,直接提高了供给者的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供给方为取得同以前相同的利润,会将税收成本包含在出售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这样导致供给曲线左移,新的市场均衡价格E2比原来的均衡价格E1提高,同时Q2〈Q1
从理论上看,目前针对供给方的房地产税收在抑制房价上作用是不明显的,且不能有效改变住房供不应求的结构。
2.1.2供给不变时,房地产税收对需求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相对于对供给方征税,房地产税制中对需求方征税是有一定优势的。我们知道对供给方的征税容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特别是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而对需求方的征税不能直接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会直接造成房价上涨。如图2所示,由于对房地产需求方的税收属于从价税,因而征税后需求曲线斜率发生变化,左移至D'''',在新均衡点E2下,价格由P1下降到P2,数量由Q1下降到Q2。
2.2税收对房地产价格形成的作用机理
2.2.1不考虑税收转嫁条件下,房地产课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在房地产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商是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如果不发生税收转嫁,征税加大了开发商的生产成本,使其减少利润,从长期来讲,必然导致房地产的供给减少,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住房价格将呈上涨趋势。至于在流通环节针对消费者征收的契税,会通过加重购买成本,而使消费需求减小,从而产生降低房价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由于契税税率较低而不是十分明显。
2.2.2考虑税收转嫁条件下,房地产课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在发生税收转嫁情况下,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环节所征收的税收,其名义负税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但短期内,房地产需求是缺乏弹性的,经济利益作用下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提高房价的形式将所负税收向前转嫁给住房消费者,于是现实的房价会因这种税收转嫁而提高。从长期来看,需求弹性增强,对住房的需求可能会因房价的上升而减小,在供给不变下,供求力量的变化会导致房价下降。房价这种上涨或者下降的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取决于需求的调整强度和时间长短。
3不同税种在房地产不同环节的作用分析
3.1作用于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资源税
房地产保有环节中的财产税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们都属于直接税,一般不易发生税收转嫁,这样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产生的直接影响便是增加了房地产的持有成本。从消费终端抑制,对那些相对于资源多用多占有住房的房产业主,以及房产投资人施以高额税负的政策,既可以有效控制“无用多占”的过度住房需求,从而会降低房地产的需求,促使房价下降。强化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将会刺激土地、房屋的经济供给和频繁的交易活动发生,有利于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标准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是按市场价值(评估价值)进行课税的。
3.2作用于出让、交易、收益环节的流转税
一方面房地产税收在流转环节的调控,有易于操作的突出优点。但另一方面,房地产投机资金的获利空间要么被税收成本挤压,要么被持有成本消耗,其中持有成本主要来自利息支出。在流转环节征税,属于间接税,没有一种流转税是不能转嫁的。流转环节税负增加后,售房者的交易成本非常容易转嫁,税负转嫁终将流向消费者。在流转环节的税收调控政策只是增加了买房者的成本(主要是消费性需求者),对卖房者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由于投机资金税负的成本可以转嫁,如果投机者见到持有环节税负没有变化,从长远来看,税收成本则没有太大变化。投机者是否占有房屋则主要取决于信贷支出与房价涨跌博弈的结果,如果房价存在上涨的必然性,就可以持有房产以继续获得既得收益。
3.3作用于转让环节和保有环节的所得税
(1)所得税作为最典型的直接税,一般不会发生转嫁,它在维持经济繁荣、抑制资本的过度集中以及组织财政收入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房地产税收中的所得税部分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地方税收规模的壮大。这也是所得税财政功能的集中体现。
(2)由于所得税的直接税性质,对二手房交易收益征收所得税,直接增加二手房售房者的交易成本,减少其投机收益以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需求,从而降低房地产市场价格(或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速度)。
(3)在不发生税收转嫁的情况下,对于房屋出租租金收益的课征所得税,会直接降低出租房屋的各期净收益,从而导致房屋出租量减小,有可能使原来租房者转向房地产初次流通环节,从而抬升房地产的初次交易价格,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手段;税收杠杆;房地产市场;房产税;供求平衡;宏观调控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邓宏乾.中国房地产税制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2.
关键词:税收手段;税收杠杆;房地产市场;房产税;供求平衡;宏观调控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邓宏乾.中国房地产税制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2.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筹划风险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税收理论依据,财政研究,2003年第5期.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筹划风险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税收理论依据,财政研究,2003年第5期.
现代中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才能在不违反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获取最大的利润呢?怎样在中国税制改革调整的新形势下,研究和探讨纳税筹划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做到胸中有数呢?这就需要每位投资者和企业家利用好税法中相关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可是,由于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因此.有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笔者根据纳税筹划实践提出以下问题和业界人士共同研究和探讨。
一、应该明确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大中院校的教材中也分不清《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似乎两者都是讲税的,怎样讲都行。
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会计》中可以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它是站在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的立场上,研究企业可能采取的避税方法与技巧,监督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尽可能多地完成税收任务。可见,《税收会计》中研究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了防止恶意避税。
相反,企业纳税筹划和企业《税务会计》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寻求在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下尽量少地纳税或延期纳税的方法。
总之以上两种关于“税”的筹划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两种筹划的概念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的对策。
税收筹划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包括税收立法、各种税收条例的确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的订立或修订,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为税收确定征税依据。狭义的税收筹划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税收机关,运用自己的权力,依据税法中的“不允许”、“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增加税收的谋划和对策。纳税筹划属于税收管理的范畴。
(二)两种筹划的范围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针对本企业涉税事项进行谋划和对策。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如企业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而进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业务的情况下,而进行的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等等。
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依据和范围.例如,建立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开征哪些税种及税率等等。
(三)两种筹划的主体不同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企业,因此,纳税筹划是为纳税人服务的。
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税收机关,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的。
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对于纳税人而言,税负是强制性的。无偿的和固定的,是经营中的一种费用。对于征税机关来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
总之,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征税主体的职责;纳税筹划是纳税主体的研究课题。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是一对矛盾,它们并存于征纳税金的活动中,两种筹划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现行税制的改革和发展。
(四)两种筹划的目标不同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纳税筹划所寻求的节税应该在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上进行。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增加税收,它是从税法的制定、完善,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开始筹划。在税收管制中制定和采取措施,以防偷税漏税。
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除了防止偷漏税之外,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某些产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本身也会带来税收的增长。
归纳以上四个不同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这就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二、应该消除纳税筹划的两个误区
如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需要消除之。
(一)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是纳税人费尽心机将税负减到最少。为此,可以不择手段。例如,沈阳黎明服装公司通过与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拟购销业务,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这就是明显的会计造假行为,并非纳税筹划。再如.有些工业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而是按4%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缴增值税。这也属于偷税行为,并非纳税筹划活动。
由此可见,有些纳税人对偷税和纳税筹划的区别认识不清,概念模糊,存在着思想误区。这有碍于我们的纳税筹划工作。为此,我们应该消除这一纳税筹划的思想误区。只有这样,才能搞好纳税筹划工作。
[论文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 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 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将股票手续费抵减投资收益
1.乙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14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00
2.乙企业处置股票的相关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1363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8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21000
银行存学术参考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款 1130
3.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14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150000
二、将股票手续费抵减营业外收入
1.乙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140000
银行存款 1130
营业外收入 8870
2.乙企业处置股票的相关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125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8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21000
3.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14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150000
从以上两种处理方式不难发现,不管是用股票手续费抵减营业外收入还是投资收益,甲企业的会计处理都是相同的。但是,对于乙企业,因两种处理方式不同,带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同,笔者认为会有以下三个弊端:
一是调节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和营业外利润的分布。在利润表编制时,投资收益是放在营业利润中的,而营业外收入则直接进入利润总额。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往往会选择营业利润比较大的,因为它代表企业经营业务的能力与同行业相比比较强,因此,可能存在误导投资者投资的可能。
二是调节现金流量表。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投资收益是由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进入现金流量表;而营业外收入只能在补充资料中体现,因此,也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嫌疑。
三是调控税收。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则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需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如果乙、丙企业是联营企业,乙从丙处分回的利润额为30000元,乙企业的适用税税率为40%,丙企业的适用税税率为25%。
如果股票手续费抵减投资收益,则乙企业的所得税核算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即:来源于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30)÷(1-25%)=38493.33(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乙适用税税率=38493.33×40%=15397.33(元)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丙企业所得税税率=38493.33×25%=9623.33(元)
乙应补缴所得税额=乙应纳税所得额一税收扣除额=15397.33-9623.33=5774(元)
如果股票手续费抵减营业外收入,则乙企业的所得税核算如下:
来源于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乙分回的利润额÷(1-丙企业所得税税率)=30000÷(1-25%)=40000(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乙适用税税率=40000×40%=16000(元)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丙企业所得税税率=40000×25%=10000(元)
乙应补缴学术参考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所得税额=乙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扣除额=16000-10000=6000(元)
可见,如果股票手续费抵减投资收益,则乙应补缴所得税额5774元;而如果股票手续费抵减营业外收入,则乙应补缴所得税额6000元。
【关键词】 税收信息化; 平台建设; XBRL呈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071-06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金融的核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税收已经成为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年中国国家税收收入达到了119 158亿元,占一般财政收入的84.90%①。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手段落后等,在征纳税方面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难以制止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不少损失。
因此,税收信息化是在Internet网络技术发展中必然的趋势,也被提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第六条明确指出:“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目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纳税申报方面。自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金税工程三期,该工程是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的重要部分,其意义在于实现数据交换和挖掘,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真正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但是粗略统计,目前使用的纳税申报系统装有14套报表,表间逻辑校验公式大于700条,数据项18 023项,几乎所有的数据项都有格式限制,而且数据量在不断上涨中。如此庞大的系统和数据以及复杂的逻辑关系,不仅不利于进行税收的征纳,同时对于数据挖掘和数据交互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并不完全符合该工程的初衷。
另外,全球很多机构、学者已经认可了XBRL的运用和发展,并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XBRL技术工具中一重要组成部分为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作为20世纪末新兴并大热的网络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方式,XBRL自美国注册会计师霍夫曼提出以来便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1998年XBRL被提出并使用之前,中国信息披露的环境和质量较差,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会计信息监管环境缺乏严厉性,利润操纵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证监会对这类行为严加调查。而机构等广泛使用XBRL之后,获取信息的效率和可获得性得到了增强,信息披露的环境和质量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国内外学者几乎得出一致结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有用性、可比性、相关性、准确性、透明度等可以随着XBRL的运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并且减少信息不对称。会计通用分类准则XBRL的运用对于披露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有较为明显的作用,那么将其拓展,运用到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表当中去,会是一个不错选择。根据目前纳税情况,整个纳税系统的开发和修改需要进行更为深入和全面的探讨,本文从利用XBRL进行纳税信息呈报角度为税收信息化提出相关意见。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税收信息化的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税收信息化的关注由来已久,大多数学者关注纳税制度及纳税系统设计和改进方面。孟丽和尚可文(2009)在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纳税申报立法,强化税收服务,改革纳税申报方式,以更好地适应需求。米同好(2005)、夏碧野(2007)、于晓刚(2008)和张敬(2008)从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纳税系统进行设计,包括基于WEB进行相关模块的改进及配备相关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
另外一些学者关注到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过程,并提出相关建议。欧阳浩敏(2007)认识到纳税系统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利用“诺兰模型”和“米歇模型”,借鉴美德等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化经验,提出我国税收信息化改革的具体意见。孙丽莹(2008)从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出发,对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中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李小海(2007)通过分析税收信息化的进程以及现阶段的需求,提出税收信息化的必要性和相关改革措施。还有一些学者关注新兴电子商务中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包雪(2014)对电子商务中的征税问题进行分析,运用了博弈论的相关思想。
(二)关于XBRL的文献综述
自1998年霍夫曼提出XBRL以来,XBRL在全球诸多国家得到使用并广泛推广,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国内外对此的研究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XBRL的使用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XBRL的运用有利于数据挖掘(刘静,2004;Zabihollah,2002),满足信息间的交互,实现信息的差异化需求(Bonso et al.,2001;McDonald,2002;Teixeira,2002);同时,利用XBRL进行会计信息呈报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透明度,有效缓解会计失真及盈余操纵等问题(沈颖玲,2005;雷蕾,2011),进而影响投资决策(李芬桂,2012;Diane J. Janvrin, 2012; Vicky Arnold,2012)。另外,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准确性、可比性、完整性、相关性、透明度会因XBRL的运用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张天西,2006;李芬桂,2012;Debreceny et al.,2001;Turner and Zabihollah, 2002; Kernan,2004;Jon Bartley,2011),其作为会计信息呈报工具的有效性也因此得到验证。同时,Premuroso等(2008)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早期自愿以XBRL格式披露财务信息的决定显著正相关。
另外,除了XBRL对于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外,XBRL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影响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涂建明(2003)在其研究中表明,政府借助XBRL能够对其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政府各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政府的投资绩效以及政府绩效得到有效可靠的评估,结果透明性将更有助于公众监督。
三、XBRL在税收呈报中的运用
(一)XBRL在日本、爱尔兰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1.XBRL在日本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日本税务电子化程度较高,除建设E-tax税务平台之外,还将XBRL呈报格式引入税务电子化程度中。自2010年起,XBRL运用于财政服务系统EDINET,用来汇总上市公司数据,自2014年开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呈报须以XBRL格式呈现。
目前,用csv格式创建的财务报表和账目在商用会计软件中进行纳税申报,但是税务电子化后,E-tax上的网页申报将根据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进行XBRL格式的纳税申报,将XML转化为XBRL,提高数据挖掘能力。目前该项工程暂定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本XBRL体系如图1。
2.XBRL在爱尔兰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爱尔兰商业报告有限公司是爱尔兰XBRL开发、推广的公司,目前XBRL标准使用范围涵盖:中央数据中心、爱尔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爱尔兰税务局等。
目前爱尔兰纳税申报XBRL的使用分为两个有效阶段:
阶段1:会计年度于2012年12月31日结束,且符合爱尔兰LCD的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纳税申报采用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
阶段2:其他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需于2014年10月31日开始采用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爱尔兰XBRL税收呈报结构如图2。
(二)XBRL纳税呈报结构及流程
整个税收信息化如图3所示,包含相关标准、运维体系、应用系统、服务器平台、存储平台、系统软件平台、测试环境、数据中心、广域网、灾备系统、认证系统等。在纳税呈报方面,主要涉及应用系统、服务器平台、存储平台、系统软件平台、测试环境、数据中心、广域网等几大板块。
进一步将整个纳税过程进行细分,加入XBRL呈报后所得到的流程如图4所示。
XBRL分类标准由链接库和模式文件两部分组成,同时链接库又包含了定义链接库、标签链接库、列表链接库、计算链接库和参考链接库五种。
根据图4,XBRL纳税申报表的呈报是由对XML文件进行解读转化而来的,因此在了解XBRL报表之前,需要对XML有一个较为直观、深刻的了解。
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下:
原始数据 XML数据
Li Ming Li Ming
No.999 Haisi Road No.999Haisi
Road
Shanghai,201424Shanghai
China
201424
在XBRL中,将需要报告的商业概念定义在分类标准中,标记的数据则存储于利用分类标准生成的XBRL实例文档中,但大致规则与XML语言十分相像。
一些基本信息的实例文档含全部基本信息,如下载报表的网址信息如下:
000001
一般而言,一个分类标准中不含任何数据,但通常会包括使XBRL实例文档成为有效文档的元素。该元素可以表示为:
XBRL标签和数据存储在实例文档中,如应交税金的具体数值,中间存放的数据夹在标签中间,例如:
<应交税金>10 000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仅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报表就需要填报3张,输入项达到350项,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复杂,手续繁复,对于数据的挖掘十分困难。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为例,如表1。
根据XBRL分类标准实例文档建立的相关规则和法规,对于上述申报报表附列信息进行XBRL呈报,如表2。
四、结论
我国税收信息化一直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位置,包括金税工程一、二、三期的开展都是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不得不承认,即使我国税收信息化开展多年,还是存在着信息冗杂、数据关系复杂,无法达到相应的数据挖掘能力。本文从税收信息化平台的构建入手,细化加入XBRL纳税呈报后的结构图、XBRL呈报,为实现数据挖掘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同时在整个税收流程中引入XBRL报表的呈报,设计相关流程,并在实例文档解读的基础上,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附表信息(一)为例进行XBRL初步模型的构建,为利用XBRL进行税收呈报提供了相对较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设想。
【参考文献】
[1] 沈颖玲.XBRL:存取网络财务报告的创新[J].财经论丛,2002(8):24-28.
[2] 赵现明,张天西.基于XBRL 标准的年报信息含量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2):26-30.
[3] 雷蕾.XBRL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 张天西.网络财务报告:XBRL标准的理论基础研究[J].会计研究,2006(9):56-63.
[5] 张天西,黄长胤,吴忠生.XBRL中的财务信息元素的粒度研究[J].会计之友,2011(21):22-30.
[6] 李芬桂.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XBRL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D].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7] 涂建明.XBRL的财务信息披露潜能及其影响[J].电子财会,2003(3):48-49.
[8] 刘静.浅谈XBRL与财务信息数据挖掘[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6):53-55.
[9] 孟丽,尚可文.中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借鉴[J].国际经贸探索,2009(6):71-74.
[10] 包雪.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11] 张敬.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2008.
[12] 于晓刚.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3] 夏碧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分析与设计[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4] 米同好.基于WEB的纳税申报系统[D].天津大学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论文,2005.
[15] 欧阳浩敏.我国税收信息化发展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6] 孙丽莹.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初探[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7] 李小海.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8] TEIXEIRA. What XBRL means for IFRS [J]. Chartered Accountants Journal,2005(84):53-54.
[19] ARNOLD V, BEDARD J C,PHILLIPS J R,et al. The impact of tagging qualitative financial information oninvestor decision making: Implications for XBRL[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s,2012(13):2-20.
[20] HODGE F D, KENNEDY J J, MAINES L A. Recognition versus disclosure in financial statements:does searchable technology improve transparency?[J] Accounting Review, 2004, 79(3): 687-703.
[21] BARTLEY J, CHENAl Y S, TAYLOR E Z. A comparison of XBRL filings to corporate 10-Ks―evidence from the voluntary filing program[J].Accounting Horizons,2011(2):227-245.
[22] HU RENYU,SONG XIN.The process and achieveme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XBRL in aviation industry-based on eastern airlines application example[J].Theoretical Economics Letters,2012(9):534-538.
【关键词】环境税;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26-01
中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6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环境保护税是按照“清费正税”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税。“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不仅完善了税收制度,而且征收环境税使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
一、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环境费,主要包括排污收费、补偿收费和保证金。二是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包括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我国尚没有独立的环境税制度,环境税费政策散见于不同税种中,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些税费政策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不大。
(一)没有独立的环境税制度,相关税种缺位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仅对资源、城建、消费等征收,然而这些税种并非针对环境保护而设立的,而是为了实现调控消费或资源利用,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我国主要的污染物排放实际上是由排污收费制度调节,而排污费存在的问题使得环境税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难以发挥作用。在应对温室气体的问题是上,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也是缺位的。
(二)排污收费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是比较典型的环境保护手段,但其存在缺陷:强制性不足,执法权限有限,排污费的实际征收也会受到地方干涉。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污染者的违法成本低或守法成本高,从而难以为降低污染排放提供有效的激励,不利于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排污收费面也相对狭窄,对危险废物、噪声污染、生活垃圾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此外,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削弱了中央对环境污染的调控能力。
(三)环境保护税是大势所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环保水平的提升,开征环境税的条件已逐渐成熟。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费改税原则是确定的,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已势在必行。这意味着一个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特殊目的税种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税理论的一个重要实践。
二、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虽然环境经济手段日益受到重视,国家和地方出台或试点各种环境经济政策,如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绿色金融等,但是总体上仍未形成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优势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尚未充分发挥。构建完善的环境税法律制度不仅是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使得制度发挥预期的作用,除了要设计好税收制度外,还要协调好与现存税制间的关系。
(一)设立独立型环境税
独立型环境税是以减少污染或保护环境为基本目的所设立的、相对于其他现有的税种并行而独立运行的税种。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环境税的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激励、损失补偿、筹集资金和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的独立型环境税应包括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和二氧化碳四个税目。污染排放税主要是将目前排污收费改税,对生活垃圾、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征收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能源燃料、特种产品污染和污染工艺产品等;生态保护税包括自然保护区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和湿地占用税;二氧化碳税即碳排放税。
(二)加强多部门间的协调
环境税作为一个税种,理当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对环境税征收的经验,并且环境税的征收主要依据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对污染物数量的测量需要大量专业的人员和设备,因此我国环境税的征收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尤其是环保部门。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测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税务部门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进行环境税的征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不但提高了征收的效率而且也节约了征收成本。
(三)保障环境税征收管理
环境问题可能是区域性问题,也可能是全国性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中央应制定各地环境的评价规则,以及对不同环境状况分别设置差别税率,处理国内跨区域环境问题。同时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自,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我国开征环境税主要通过费改税的形式进行,排污费收取后主要用于地方治理环境污染,开征环境税后,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一方面要考虑中央对全国环境保护的财力需求,同时也要考虑地方财政的资金需求和治理环境的主动性。鉴于发达国家的经验,环境税用于专门的环境基金,实现专款专用,将税收专门用来治理环境污染,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以充分发挥环境税的作用。
环境税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一种经济手段。开征环境税,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对环境税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环境税可以约束污染行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提供稳定的治污资金来源。我国应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张培立.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北方工业大学,2012.
[2]徐红.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环境税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公司业绩影响不大。
对航空业而言,由于航油不属于燃油税征收范围,故开征燃油税对航空业没有影响。考虑到航油占航空公司总成本的比例已高达40%,随着国内航油价格的下调,将有利于缓解航空公司经营压力,对航空公司形成利好。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传统的粗放型税收优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导致了大量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税式支出是一种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
。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
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目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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