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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10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问题,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1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5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40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2001年该医院才赔了4.8万元,这就产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10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参考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妇产科医生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年的赔偿额平均为349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营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准。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轻易提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哪一个医生还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医学何以得到进步?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自然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目前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当前国内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牵扯大量精力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家院长头疼不已,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加之新闻媒体的大肆渲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也将医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保险公司可以和医院组成一个事故鉴定小组,一旦发生矛盾,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时参与其中,从第三方的立场做好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帮助找到一个既让保户(医院)满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尽量避免诉诸法律,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对于任何一方都会造成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其最高“赔付金额”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为2~5万元,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高达10万元以上,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缺口。
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从目前来看,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就险种类别来看,目前上公众急需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只是作为寿险的附属业务。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的健康险增长依然迅速,2000年度我国健康险保费达到27.69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2.77%;2001年健康险保费达到60.27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24%。这一成绩较之成熟市场的1/4到1/3有较大距离,但较上年增长117.65%,远远高于同期42.6%的人身险保费增长率。在七月召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专家们认为,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相对不高,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较为谨慎的预测是,到2008年前后,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在1326亿元左右,而较为乐观的估计是在2837亿元左右。这一切表明中国健康险市场充满巨大的潜力。
商业保险公司的“苦水”
市场潜力巨大,老百姓又急需,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热烈响应呢?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有其商业上的苦衷,多种因素制约了业务的顺利开展。
赔付率居高不下
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都处于收赔相抵,甚至收不足赔的状况,个别地方的赔付率甚至高达300%,这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不少公司对大力发展医疗保险的热情不高。
管理难度较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加上医疗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保户中存在着不少逆选择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风险和索赔欺诈风险大量存在,使保险公司难以拓展市场。
经营管理方法不先进
在美国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复杂的费率厘定、承保选择、次优要求、大案管理、非比例再保险保护等,在我国还鲜为人知。
专业化程度低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把健康险作为寿险的附属,极大地影响健康险的经营战略决策。另一方面,人才匮乏。医疗保险对保险人员的医学知识要求较高,在核保、理赔、精算等方面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才,而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了医疗保险业务的推广。
适合健康险业务的系统缺乏
品种单调,个性化、多元化程度差。当前,公众急需的是纯粹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而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而一些险种又是以附加险形式随主险开展且以统保形式承保的,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国际上成熟的商业健康险市场一般包含四大类产品:医疗费用给付类、失能收入损失补偿类、长期护理保障类和疾病给付类。我国虽已有180多种健康险产品,但主要集中在第一类上,而且都是一年一保的短期产品。
症结所在
健康险的症结在于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
第一,从管理上说,健康险对案件的管理不是结果管理,而是过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发生”,而是“就医事件”。“就医事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等步骤,每一个步骤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这决定了医疗保险在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医疗协调管理等各方面均不同于寿险和意外险。其次从协调管理上说,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构成了健康保险的四方关系,在这四方关系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就医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长短、治疗方案、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及发生多少医疗费用等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方面有较强的合作需求。因此加强协调管理对合理施治和合理用药方面的管理有着突出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风险控制上说,寿险的基础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上,依赖于“死亡事件”,而死亡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较难人为控制的事件,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对健康保险来说,其经营的是就医事件和医疗费用风险,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因此其道德风险要比寿险和意外险严重且不可控。其次,同传统寿险相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更为复杂。传统寿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家族病史作为核保的重点,而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信息也是风险评估的重要部分。
第三,从费率厘定上说,人寿保险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率,健康险所要考虑的不仅是疾病的发生率、就医率和住院天数,更要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区域及城乡差异、投保团体的情况、医疗环境和诊疗技术的变化等因素。由于医疗保险受免责期、等待期和免赔额的影响,其责任发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上又不同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智能化系统解决之道
健康险这些独有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业务系统将很难满足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一套能解决业务难点、满足其特殊业务需求的智能化系统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一套好的健康险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有效的过程管理、强大的数据交换功能、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和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智能化系统通过科学地监控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整个“就医事件”,从而实现有效的过程管理。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频繁性和实时发生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将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需要。传统的业务系统通常只能进行事后型的管理,即就医事件结束后,被保险人持医疗费用帐单进行索赔时,业务系统才开始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就医事件进行审核困难明显加大,常常导致保险欺诈,由于对某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发生未进行事先控制,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通过过程管理,能够有效地消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医疗机构三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被保险人的诊疗信息,并可在就医事件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下及时介入,防止不合理费用的发生。通过过程管理,结束了医疗费用的高低基本受控于医疗机构的情况,加强了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极大地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率。
智能化系统可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社保机构进行同步/异步数据交换,能够及时地获取各种信息,如: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列表及给付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为过程管理及风险监控提供了必要的数据,为保险公司协调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增强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智能化系统拥有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时必须全方位的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如: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通过科学地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准确全面地揭示被保险人的风险,为核保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避免了被保险人逆向选择等风险,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智能化系能够有效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并能对就医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被保险人“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医院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等风险。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判断技术,增强了业务处理自动化的能力,可减轻核保、核赔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商业医疗保险费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将积累大量的业务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从大量的数据集合中有效发现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同时因为有了足够的样本数据,从而为健康险的费率厘定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保险公司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智能化系统积累的经验将成为其他公司唯一无法赶超的“信息壁垒”。
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不能按照同一种模式对各地的健康险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智能化系统能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顺利开展业务,扩大市场,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成本。
在处理健康险业务时,不仅数据量大,而且还需要综合不同类型的数据,例如:在理赔时,除需要知道被保险人的自身信息外,还需要知道就医医院,使用的药品明细等信息。智能化系统能处理健康险大量数据要求,协调各种业务数据,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实现了数据大集中,能够处理日益显著的人口流动问题,真正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全国联保”,实现“风险控制到人”。由于能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从管理角度而言,数据集中充分体现了公司总部的监管作用,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收集,汇总和查询,同时允许各分支公司在统一管理下的部分个性化。
此外,智能化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扩展性,由于健康险业务在中国发展得非常迅速,新的需求、保险产品、业务规则不断出现,具备良好扩展性的系统可通过很少的调整,甚至是不作任何的调整就可以处理新的业务,从而极大地节省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案例:
太平洋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能解决劳动者患重大疾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风险;加之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是按比例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部分较重。因此,为化解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大额医疗风险,减轻其住院费用负担,太保寿险在全国一些地区相继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
有效监管面临挑战
太平洋保险寿险总公司希望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的分支公司通过人工方式进行核赔理算,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少自动化导致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错,客户从报案到得到理赔等待的时间长,客户满意度差。而有些分支公司使用简单的系统进行业务处理,这些系统只针对当地的业务而开发,因此可扩展性差,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要求,而且数据共享的难度大。由于各地健康险业务“各自为营”,导致总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务数据,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此同时,要开发一套统一的、集中式的健康险业务系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业务存在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太保各分支公司在开展健康险业务时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各地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系统必须有足够的灵活度以覆盖绝大部分的健康险业务。其次,各类基础数据没有统一标准。例如,针对同一种药品,各地的命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没有一套标准来规范诸如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基础数据,导致数据交换无法进行。最后,建立数据接口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同医院建立数据接口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而同社保间的数据接口,由于各地社保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因此系统必须能处理各种不同的数据格式。
集中式解决方案
该系统是一套采用B/S结构的集中式系统,所有的数据都存放在太保寿险总公司,从而很好地解决了数据集中的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该系统最大的四个特色是灵活的责任管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强大的数据交互和复杂的业务逻辑。首先在本系统中通过责任管理,可以方便地设置、修改保险责任,并可针对保险责任设置对应理算公式。在新建保单时,可以灵活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理算公式。其次,系统建立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包括: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医院信息、社保机构。根据太保健康险业务的实际情况,疾病使用ICD9编码。药品以上海市卫生局HIS系统标准代码为基础,编码时将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及中成药两大类,化学药品以药品用途分类为主,中成药按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所有药品,以一物一码为原则。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则使用太保提供的编码。通过同各地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实现了数据的交换。第三,系统同社保间建立了数据接口,方便地导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其它的数据接口,实现批量导入客户信息及药品、疾病等基础数据。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监控,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最后,系统可处理复杂的业务逻辑,在案件内部的逻辑关系中,可实现在一个案件下的多次报案,多次立案,多次理算,多次给付。在协议书同保单的关系中,可实现一份协议书下对应多个保单,而每份保单又可对应一个投保人及多个被保险人。
此外系统记录被保险人从报案、回访、立案、资料处理、调查、理算到赔付的所有信息,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就医事件的监控。
理算时,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计算进入保险责任的理算金额,并根据影响理算的各种因素,如:基本医疗部分的理赔情况、免赔额等,自动计算出理算结果。降低了错误的概率,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了能适应各类核赔流程,系统使用强大而灵活的工作流,通过设置核赔规则,实现自动核赔流程。
客户收益
尽管该系统命名为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系统,但由于设计合理根据太保健康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因此通过简单调整即可适应80%的太保健康险业务。这样一来,一方面实现了太保寿险总公司使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也为今后的扩展奠定了基础。由于是一套集中式的系统,太保寿险总公司可以实时地取得业务数据,从而对健康险业务的监管更高效,更有力。
各地分支公司使用该系统后,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节约了人力成本,缩短了理赔时间,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能帮助太保寿险更好地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使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健康地发展。
个人健康管理系统
■肖桦
个人健康管理在国外的商业化应用已有20多年。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及人们对健康需求意识的改变,保险公司及企业纷纷采用此类服务,通过改善健康预防疾病来降低医疗费用。它不但能有效地调动个人在改善自身健康过程中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更准确地筛选高危人群从而增加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由此,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衡量被保险人的风险,为厘定费率搜集基础数据。被保险人一方面获得了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疾病从而降低医疗费用。
KYN是个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之一。它是英文knowyournumber的缩写,即知道你的数字。KYN是根据美国及中国有关科研机构多年合作的成果,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流行病学调研结合中国人群疾病发生的特点而设计的。其目的是通过收集生物学信息(包括身高、体重、年龄到血糖、血脂、胆固醇水平等各项实验室指标,也包括食物摄入量、吸烟量、体力活动等生活方式有关的信息),对慢性病进行危险评价。以控制危险因素为目标,从而达到减少疾病发生机率与控制疾病进展的目的。
KYN项目有三个组成部分:1、个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即收集和管理个人健康信息,对服务对象目前和将来的健康及疾病的危险性进行评价、跟踪并进行健康行为指导;2、个人健康评价系统,主要包括一系列的疾病危险性评价方法,用以确定个人患慢性疾病的危险程度及发展趋势;3、个人健康改善的行动计划及指南,即通过健康管理的办法对不同危险因素进行控制,实施个人化的健康促进,最终达到预防及控制发病、改善健康、减少医疗费用的目的。
关键词中学化学教学,环境化学,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G633.8
人类以其科学技术改造自然,推动社会进步,但同时却给自身带来环境污染的不幸.近代屡屡发生的公害事件终于使人们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发现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最为严重.治理已发生的污染固然重要,而根本大计还在防患于未然,要使人们在建设的同时考虑到环境的影响,树立“环境意识”.可见,在中学向学生介绍有关环境化学与防止环境污染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1加强中学生环境化学教育的重要性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在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我国广大农村这块净土带来了新的环境污染和劳动保护问题.“八五”期间报道,当时我国大气污染程度已相当于世界发达国家50~60年代污染最严重时期,每年的排尘量为2300万吨,年排放SO2量达14610万吨.到本世纪末,燃烧煤和机动车辆排放出的废气将对大气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若不加强环境管理,让不断增加的工业“三废”继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就会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对全民族进行环境、生态知识的宣传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务必从中学教育抓起.
2结合化学教学对学生开展环境化学教育
2.1通过课堂教育把环境保护作为小公民自觉行动
环境化学重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变化规律,即在原子、分子的水平上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去研究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的来源、迁移、转化过程中的化学行为,以及反应机制、积累和归宿等.由于我国公民环境意识较差,这和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不相适应的.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就要从学生做起,从课堂做起.当学生在做制取Cl2,NO2,H2S等有毒气体实验时,应强调学生注意对制取气体装置气密性的检查、化学药品用量的适当(尽量采用微量,只要达到实验效果明显即可)、以及设计吸收尾气的装置等.实验完毕,还应将废液集中倒入废液缸中,可回收的尽量回收,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2.2通过实验开展环境化学知识教育
中学教育目的之一,就是为社会造就合格的后备劳动者.中学化学教育对环境科学的学习将起着启蒙作用,应很好地利用这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中学实验室的污染源多,国家提出居民区大气中的有毒物质有21种,中学化学实验室里就有14种.例如,制取溴苯实验过程中逸出的臭味是溴蒸气,它既污染了教室环境又严重地影响了师生的身体健康.针对这一问题,利用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认真分析,找出原因是制取溴苯的装置不够严密,因此在反应过程中逸出的Br2通过长玻璃管时不可能完全被冷凝成液体,因而会从导管口逸出.要避免实验中Br2的逸出,就应设法改进实验装置,使整个涉及Br2的反应过程在一个密闭系统内进行,即将反应安排在“Y”形管内进行.在反应装置和HBr气体的吸收装置间串联一个洗气瓶,内装四氯化碳以吸收气体中的Br2.
3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学习环保知识的认识
3.1从人类与大自然的协调中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新的《化学教学大纲》明确指出:“在教学过程中要十分注意联系实际,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这些知识和技能在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科学技术和日常生活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实际的教学内容应有所增加,可以充实包括环境保护、新内容、新能源、海洋、卫生保舰食品等方面内容,但应限于有关的化学基础知识范围之内”.可见,环境化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原理的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并应着重于理论联系实际和基础知识面的扩展上.要以地球化学知识为基储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为线索,讲授空气、水体、土壤、森林、植物与人类的关系,展示好的生态小环境和污染严重区的对比,简明介绍当今世界关注的环境问题,以讲座、竞赛等形式让学生提高认识,使学生深切地感到环境化学就在自己身边.
3.2针对温室效应引导学生分析此类生态问题
运用学生所获得的知识,引导分析“温室效应”,使他们了解到由于大气层CO2浓度逐年上升,太阳能辐射的一部分——地球红外辐射热不能透过大气层,因而造成“温室效应”,使地球表面升温、冰川溶化,直接影响着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提高对控制“温室效应”等生态问题的认识.还应让学生通过讨论分析得出人类必须控制战争和固体废物燃烧、大力发展森林等结论,以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3.3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深学生对环保意义的认识
组织学生参加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取得当地环保、水保、森保等部门的支持,让学生们在宣传中了解我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和常识,以提高学生在环境管理环境文化方面的认识.
3.4结合第二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利用节假日、夏令营,组织学生对当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护区和环境污染区等进行实地考查,使他们认识到人与气温、气候、空气、谷物增产、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环境保护等都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现场对比,丰富学生环境方面的知识,结合已学的知识,开展有关环境污染与保护知识的问答.例如,酸雨是如何形成的?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物质是什么?防治途径如何?等等.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为今后工作奠定良好的环保基础.
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当中有明确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与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对于进入医疗档案管理内容的类别可以划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大类,其中定期保管类当中又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等几小类。而对于上述的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档案在管理过程中都是具体依据国家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相关要求进行执行。因此,一名从事医疗档案管理的从业人员,要想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水平,就必须要明确自己所从事行业的相关工作内容是什么。通过认清与掌握自己的工作范畴,工作内容,才能更为有效地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二、以对医疗档案前期文书的处理为切入口
从医疗档案管理的角度来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有效档案管理的重要前提。要使档案规范、标准,必须先解决好公文制发。而完成这一环节,做好前期的文书处理是重中之重,也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实现的重要基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主要是对参保单位或者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参保个人所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是我们医疗档案管理的核心目标,也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的宝贵资料与重要的历史凭证。公文本身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档案质量,也将制约日后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对于将成为档案的公文文本载体的质量上一定要注意,其中幅面的尺寸规格上就要求统一化,这样做的好处便于装订。另外,文书的标题是否是准确的,主送单位与抄送单位是否准确齐全与否,还有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签发的手续有无。以上所提到的种种都是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性所应该关注和重视的内容。
三、以医疗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为切入口
案卷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推进。实践证明,案卷在材料的收集过程中能否做到准确、具体及系统性,都将影响我们医疗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都试图利用这种新技术推动自身的发展。医疗档案管理工作也同样如此,未来的档案管理必将是以信息化模式为主体。目前,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证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管理已经暴露出其所存在的弊端,例如手工的收集、整编、管理与查阅上呈现出的工作量大、效率低、费时费力等问题。相反,实施信息化的档案管理之后,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从繁重的工作中脱身,而不在充当打字员与保管员的角色了。
四、以对档案管理工作正确的认识为切入口
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6月10日)前夕,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专门为遗产日撰写了“关注新型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的保护”长文,包括“工业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工业遗产的价值和保护意义”、“工业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国际工业遗产保护的探索”、“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实践”、“关于保护工业遗产的思考”几部分,全面深入地阐述了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内涵。本报今日摘发了“关于保护工业遗产的思考”一部分,使读者先睹为快。全文将于近期《中国文化遗产》杂志刊发。
人类文明的进化,取决于文化的创造、保存和交流。城市是文化的载体和容器,城市的发展是循序渐进、有机更新的过程。吴良镛教授指出:“一个城市是千百万人生活和工作的有机的载体(livingorganism),构成城市本身组织的城市细胞总是经常不断地代谢的”。因此应按照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顺应城市之肌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工业遗产保护也应遵循这一理念,实现工业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互动与和谐共存。既要注重工业遗产保护对于城市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尽量发掘其在历史、社会、科技、经济和审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赋予工业遗产以新的内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实现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互动发展。
1、工业遗产的普查与认识
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它的价值认定、记录和研究首先在于发现,而普查是发现的基础和保证。我国计划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工业遗产应列为重要普查对象。面对数量庞大的工业遗产,通过普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工业遗产清单。同时普查与认定、记录和研究的过程,也是宣传工业遗产重要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过程,是发动企业和相关人员投入工业遗产保护的过程。《下塔吉尔》突出强调了工业遗产的认定和抢救性整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各国必须对其需要为后代保留下来的工业遗迹予以认定、记录和保护”。“对地带和不同工业形态的调查必须确定工业遗产的范围。在这一信息的基础上,必须为所有得到认定的遗址创建编目”。同时,认定、记录和研究工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互为补充和支持。
科学认定是准确记录的前提。首先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工业遗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并与国际标准具有兼容性,用以认定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工业遗产的认定应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使合理、统一的认定标准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应注意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与其他文化遗产,特别是古代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差异。工业遗产应是在一个时期一个领域领先发展、具有较高水平、富有特色的工业遗存。这样界定,既注重了工业遗产的广泛性,避免因为认识不足而导致文化遗产在不经意中消失,又注重了工业遗产的代表性,避免由于界定过于宽泛而失去重点,保证把那些最具典型意义、最有价值的工业遗产保留下来。在历史价值方面,对形成年代应给予合适的尺度,如建国以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过重要贡献和影响的企业遗存,尽管历史时间不长,也应在工业遗产中占有一席之地。
准确记录是深入研究的基础。对工业遗产地的各类不可移动现状遗存应进行准确勘察、测绘,对各类可移动实体档案应进行系统的发掘整理,并以文字、图纸、照片和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不同工业领域的生产工艺流程具有多重价值,是工业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科学技术与人工技艺是重要的遗产资源,一旦失传不可替代,应详细记录并加以传授。记录还应包括收集口述历史在内的信息,当事人的记忆是一种弥足珍贵的独特资源,应尽可能加以记录。同时应注意在昔日就业者中广泛征集可移动的工业历史文物,并纳入记录档案。综合上述记录成果,建立起完整的工业遗产记录档案,并将数字化及网上查询方式作为重要目标,以作为未来研究和保护工作的依据。工业遗产完整的外观特征和遗址保存状况应在受到任何破坏以前载入记录档案,因为如果在生产活动停止或者工业场所关闭之前做好记录,将可以获得并保留更为真实的信息。
深入研究是科学认定的保证。工业遗产保护需要制定系统的研究计划,以通过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调查,判别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有必要对工业遗产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但是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近代早期工业就有外资工业、民办工业和洋务工业等,建国以后,不少企业又先后经历过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丰富历程,通过分析上述演变过程,有利于工业遗产的科学认定和不同阶段的遗存和信息的保护。保护工业遗产还需要对其曾有过的用途有透彻的认识,它们往往随岁月的流逝发生过变化,因此需要对每次变更都给予关注和评价,使工业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证。对工业遗址进行考古调查是对工业遗产开展认定、记录和研究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意义已经得到普遍承认。必须按照与其他历史时期的遗址相同的高标准来开展考古研究,包括工业废料区所具有的潜在考古价值和生态价值也应得到重视。工业遗产研究需要从事历史、建筑、工业设计等多领域专业人员的参与,同时,由于众多工业活动之间所具有的相互依赖性,需要通过不同工业领域研究成果的资源共享、协调行动实现工业遗产的综合研究。
2、工业遗产的立法和保护规划
现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在有关工业遗产的保护方面不够明确和完善,有待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因此应尽快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同时,鉴于工业遗产既是文化遗产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立法保护方面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使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护。并应设立专家顾问机构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当前,工业结构调整速度加快,必须对这类调整给工业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进行预测,同时制定能够快速应对的各项程序,以防止工厂关闭停产后导致重要遗产元素被拆改、损毁或破坏。在未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应立刻停止正在发生和计划中的对工业遗产的拆改行为。一旦工业遗产受到威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备法律保障的权利加以干预、制止。
在将工业遗产的保护纳入国家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同时,应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城市和地区的发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业遗产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是工业遗产保护的关键措施。西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的A.麦格斯(AlisonMaggs)先生认为:“为了找寻恰当的用途,人们必须首先通过制订包括管理政策在内的保护规划确定场所的重要意义。保护规划将有助于界定场所的文化意义,并将它与未来的有关问题相联系。政策也能为某一场所的恰当用途提供建议,这些用途必须考虑诸如法规控制和经济可行性等其他因素”。编制工业遗产保护规划应注意与保护年代更为久远的文化遗产所采用的理论和方法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工业遗产在材料和结构方面的特点,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对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应及时明确界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并应针对机械设备、地下设施、地面构筑物、综合性建筑群以及整体工业景观制定相关保护规定,针对其未来适应性改动制定修复与合理利用导则。
鉴于工业遗产保护具有的公益事业性质,保护目标往往需要通过资金援助和税收激励来实现。要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基本保护资金的落实。除国家拨款支持外,还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和奖励等手段对保护措施予以鼓励,同时出台有利于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工业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还应出台税收、财政、土地使用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经济文化政策,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如美国“1976年制定的《税收改革法》,激励了人们改建历史建筑的意识。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公众对于老工业建筑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转变。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建筑业70%以上的工程与历史建筑的再利用有关。这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建筑行业对于能源、经济、建筑功用和历史特色所持的慎重态度”。
3、工业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遗产一经认定,应当及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实得到保护。工业遗产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只有认定和保护工作先行,才能防止对其随意废弃和盲目拆毁。因此,由各级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有利于使工业遗产的价值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确认。工业遗产也应根据其价值大小和重要程度明确不同保护级别,列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则选择价值特别重大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最高级别进行保护和管理。在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个以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骨干的各个时期和各种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遗产保护体系。
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功能和景观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原状保护必须始终得到优先考虑。特别是在考虑适应性改动的过程中,要慎重对待工业建筑或机械设备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在制定保护规划过程中应解决如下问题:预期的用途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将会出现的变化是否会影响该场所的文化价值?变化是否达到最小或可逆?”必须认识到,为满足当前需要而对其实施的任何拆改,或对某些附属成分或辅助设施的随意处置,都可能影响其整体风格和质量,使工业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伤害。在一般情况下干预行为应具备可逆性,产生的影响必须降到最低程度。必须实施的任何更改都应得到记录,被拆卸的重要元素也必须得到妥善保存。
当前应尽快甄别和抢救濒危工业遗产,以便采取措施降低其继续破坏的风险。对已面临危险的工业遗产,应迅速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制定相应的保护修缮以及合理利用的方案。必须注意到近现代工业遗产所用材料相对于历经风雨的古代文化遗产,往往性能寿命更短,老化的速度更快。没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体现工业遗产重要价值的一些因素就得不到妥善的保护。目前,在发现问题和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方面我们还缺乏经验,在一些领域至今还没有研究出能够实现长期保护目标的维护或修复技术。如在工业建筑中广泛使用的钢铁、混凝土、马赛克,以及化学材料等,在工业档案文献中广泛使用的纸质材料、感光材料、电磁材料和电子信息材料等多种物质载体的保护问题方面,还缺乏知识和技能加以解决,这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来说无疑是严重的问题。因此,在保护工业遗产方面,我们同时需要应对实践和技术两方面的问题,需要组织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力量,分类研究保护工业遗产的办法。
4、工业遗产的保护性再利用
工业遗产不是城市发展的历史包袱,而是宝贵财富。只有把它当作文化资源,人们才能珍惜它、善待它。更重要的是通过持续性和适应性的合理利用来证明它的价值,进而使人们自觉地投入保护行列,并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进入工业遗产保护领域。“城市中所谓''''衰败地区''''(blightedarea),由于地区物质环境的衰败等导致地方税收之减少与市政补贴之增加,作好城市更新,有助于提高地区的经济活力,复苏经济,增加城市的繁荣”。工业遗产保护只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融入城市建设之中,才能焕发生机和活力,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拓宽工业遗产保护的路子,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得到有效保护。
保护性再利用是赋予工业遗产新的生存环境的一种可行途径。对于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通常是比较经济可行的保护手段,可以为社会所接受和理解。在制定保护性再利用方案时,对于工业遗产中的每一区域和每栋建筑都应经过仔细甄别和单独评估,并在考虑它与整个遗址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最恰当的用途。同时,保护性再利用方案应对不同工业遗产地段和工业建筑设立明确的限制要求,新的用途必须尊重工业遗产的原有格局、结构和材料特色,维护原始的人流活动,并且尽可能与初始或主要用途兼容。当保护性再利用方案中的利用功能与工业建筑和用地的遗产价值明显不相适应时,应重新进行调整。并应创造条件保留一定能够记录和解释原始功能的生产区域,用于展示和解说曾有的工业生产用途。
工业遗产保护性再利用不应作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应用于文化设施建设。根据工业遗产原有产业及产品性质,设立各种门类的工业技术博物馆、厂史展示馆、企业纪念馆或专题博物馆是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途径。如利用纺织厂房建设成为展示古代服饰,民族服装和国际时装的专题类服装博物馆等。但是A.麦格斯先生提醒我们:“而事实上,任何一个地区能够保持活力的博物馆数量都是有限的,愿意参观博物馆的旅游者数量也是有限的”。因此,设立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只是保护工业遗产的方法之一。要保护大量工业遗产,就必须根据不同工业遗产的性质,探索更为合理而广泛的利用方式,如美术馆、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等,也可以针对工业遗产建筑所特有的历史底蕴、想像空间和文化内涵,使之成为激发创意灵感、吸引创意人才、集聚创意产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展美术创作、产品研发设计、科学普及教育等,既体现工业遗产特色,又使公众得到游憩、观赏和娱乐。
工业遗产旅游是一种从工业考古、工业遗产保护而发展起来的新的旅游形式。其特点为在废弃的工业旧址上,通过保护性再利用原有的工业机器、生产设备、厂房建筑等,形成能够吸引现代人们了解工业文明,同时具有独特的观光、休闲功能的新的文化旅游方式。首要目标是在展示与工业遗产资源相关的服务项目过程中,为参观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营造一个开放、富有创意和活力的旅游氛围。通过寻求工业遗产与环境相融合,成为工业遗产保护的积极因素,从而促进对工业发展历史上所遗留下来的文化价值的保护、整合和发扬。在工业遗产分布密集的地区,可以通过建立工业遗产旅游线路,形成规模效益。在旅游者为工业遗产地带来利润的同时,工业遗产管理部门也必须平衡每年大量游客给工业遗产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对于大型和特大型工业遗产的保护,设立工业遗址公园可以成功地将旧的工业建筑群保存于新的环境之中,从而达到整体保护的目的。要对工业遗址公园及其环境进行统一设计,努力创造和设计出既属于现在和未来、同时也记录和体现过去工业成就的空间形态,在传统中融入新的形式和功能,使工业遗址公园充满浓厚的文化气息。工业遗址公园内几乎所有的景观都可以向公众开放,通过引导式通道、视听同步装置、位置图、出版物和光盘逐步进行讲解和说明。由于在南方传统工业区往往依托天然河流或运河形成规模布局,因此,可以结合这些地区的整治,依托其人文资源,以穿城而过的河道为轴线,修复沿岸厂房、仓库、商铺和其他历史遗存,再现河道两岸传统风貌,形成工业景观与河岸风光交相辉映的文化景观带。
5、工业遗产的宣传与教育
公众的关注和兴趣是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最可靠的保证。如果没有全社会对于保护工业遗产重要意义的广泛共识,说服公众认可工业遗产的多重价值是很困难的,工业遗产将依然面临危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显示,要想获得所期望的公众支持,就要使人们分享对工业遗产认定、记录和研究方面的知识和兴趣,因此,宣传和教育非常必要。所有业经认定的工业遗产清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对工业遗产的意义和价值进行积极地介绍,使公众更多地了解工业遗产的丰富内涵。工业企业的在职或离退人员在工业遗产的认定和保护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工业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对企业和职业的忠诚与眷念将使工业遗产的形象更加鲜活,他们的现身解说可以帮助更多的人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行动,形成保护工业遗产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业性工业技术博物馆和处于妥善保护和开放状态下的工业遗产地都是宣传工业遗产价值和保护事业的重要场所。要保证社区居民和参观者方便地接近工业遗产,利用各种类型的工业建筑和丰富的工业文物精心设计各类专题展览,提高博物馆的展示水平,使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相统一,在具有独特氛围的场所中向观众直接形象地展示相关工业的发展历程,展示企业和产业工人的历史贡献,展示工业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这些工业遗址和工业文物可以用自身的独特方式向观众述说历史,使工业遗产的形象更加生动活泼,从而吸引更多的观众前来,起到更好地教育展示作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工业遗产宣传展示的途径和手段获得极大的丰富。要借助各种现代传播手段,采取多渠道的形式来展示、宣传工业发明创造,使不同年龄、学历背景、职业背景的人群都能通过电子出版物、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方式获得工业遗产的知识。
要使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了解保护工业遗产的意义,教育部门负有重要责任。应将有关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从小学、中学开始传播关于工业历史和保护工业遗产的知识,针对中小学校教育为学生编写具体教材。近代以来,我国涌现出大批富于创业精神的优秀企业和杰出企业家,孕育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工商文化,凝聚为一种尚德守信、务实创新的人文精神,这些都应进行深入挖掘和整理后纳入教材。学校应组织工业遗产参观学习活动,通过工业遗产中蕴含的伟大智慧和创造力,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高等教育则应在技术学院和综合大学中开设关于工业遗产保护方法、理论和历史方面专业教育的课程。如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建有工业考古学专业,设置了工业考古学硕士和博士课程,受到青年人的欢迎。工业企业应该是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和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增强工业遗产保有者和使用者对这类特殊遗产的保护意识。
6、“为了明天保护今天”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新兴工业迅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在生产和工程领域广泛应用,不断实现前所未有的业绩,尤其在一些大型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果。如当今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三峡工程,其建设规模、施工难度、发电量和防洪效益等多项指标都突破了世界水利工程的纪录;如迄今为止世界上最远距离、跨流域调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贯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兼有调水、防洪和生态环境等多种效益;如我国目前线路最长、管径最大的天然气管道工程——西气东输工程,途经10个省市区,干线全长4000公里,输气量大、施工条件复杂,实现了多方面的技术突破;如世界上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高原铁路——青藏铁路,全长1956公里,克服了常年冻土、高寒缺氧、生态脆弱的严峻挑战。这些举世瞩目的大型工程都堪称为人类的奇迹,应当与阿斯旺水库、苏伊士运河、塞默灵铁路等一样成为标志一个时代的工业遗产。
文化遗产的内涵不断发展变化,每个时代人们的文化建树都应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印记,不断创造新时代的文化遗产。随着时光的流逝,曾经在我们生命中所亲身经历和感受的一些事物也将成为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传之后世,其中工业遗产无疑也是具有标志性的时代记忆。充分考虑创造和保护未来的工业遗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三峡水库、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和青藏铁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其经济价值,更要充分认识到其现实和潜在的文化价值。在注重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效益的同时,注重收集和保存这些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实物,提高工程的文化含量,延续和发展历史文脉,使它们成为未来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这也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文化责任。
目前正在生产的一些大型工业企业,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等原因,也即将搬离原址,其中首钢和江南造船厂的搬迁和原址规划格外引人注目。首钢前身为石景山炼铁厂,始建于1919年,经历了几十年坎坷曲折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后,“首都钢铁公司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率先在全国工业企业中进行企业承包试点、创造了10年共为国家贡献96亿元,相当于10年增值了9个首钢的奇迹,轰动了国内外”。“2005年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了首钢实施搬迁、结构调整和环境整治方案,由此首钢搬迁成为举世瞩目的大事”。当这座钢铁之城成为历史,炼钢的锤声渐渐远去,熔炉的烈焰慢慢熄灭,如何面对天空下的大片工业遗迹,保存这些反映时代特征、承载历史信息的工业遗产成为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状况
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并允许各单位将缴费基数的4%列入成本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回顾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经营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市场拓荒阶段
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各大保险公司面临这一新市场,怦然心动,迅速介入该市场。同时,由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刚颁布,各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了解不多,通过北京社保局和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少数效益好的单位开始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在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一般都较好,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2002年开始开办此业务,各保险公司主要与北京市各城区社保局进行合作,对客户的争取主要是通过城区社保局完成,而较少直接争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价格战。
2、在这一阶段,由于大客户决策时间较长,承保较少,承保客户多以中小客户为主,承保价格较高。
3、由于从以前的公费医疗体制向社会化管理的方向改革,某些人员出于对未来政策的不明朗而产生囤积药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率。
4、由于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有一段“朦胧期”。在这一阶段,被保险人处于懵懵懂懂的状态,普遍对补充医疗保险缺乏了解,因此可能出现“患病不就医”、不正当就医行为较少,甚至“就医而不申请理赔”的现象,表面上赔付率低,但此时赔付率是“虚低”。
5,由于理赔滞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年度和会计年度吻合,大量未决赔款发生在第二年度,导致保险公司在2001年终结算时,账面赔付率较低。
第二阶段:2003年-2005年,抢占市场阶段
各保险公司被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势头所麻痹,大力抢占市场,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各大保险公司由于2002年经营状况良好(并未意识到赔付率“虚低”和人量的未决赔款),纷纷加大对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开拓,市场竞争明显激烈。2002年各公司承保方案保障范围较小,一般只承保起付线以上责任。但到了2003年和2004年,承保方案保障范围扩大,特别是增加了小额门诊部分的责任,使风险大大增加。
2、一些大企业逐渐加入补充保险。大企业由于自身人数多,公司每年医疗费支出较为稳定,其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时多采取竟标形式且对以往医疗费用情况较为了解,而保险公司一方面麻痹于自己的“成功经验”,一方面迫于竞争的需要“血拼价格”,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各大保险公司皆有亏损数百万元的大客户。
3、各大公司由于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不足,定价欠科学,特别是平均年龄较大的群体,定价明显偏低,造成较大的亏损。
4、由于补充医疗保险大面积开展,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逐渐熟悉,出现厂集中就医和不止当行为增多的现象。
5、各大公司为了抢夺市场,纷纷出台对补充医疗保险有利的费用政策,侧重于对、IL务量的考核,而对赔付率考核较少。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低价承保,结果是保费越多,亏损越大,完成任务却巨额亏损。
第三阶段:从2006年开始,总体回归理性阶段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实践,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多年业务的公司进人了一个调整时期,发展理性化,不再唯规模导向,摒弃劣质客户,更加正确看待规模与效益的关系。但由于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滞后性,消化补充医疗保险的包袱将至少需要…—至两年时间。但问进,新加入的一些市场主体,又在采用“价格战”形式夺取市场。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经历三阶段,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经验,摸索着前进,外部环境也不理想,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思考。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大面积亏损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社保因素
(1)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完全对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规定变化而导致的政策性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变化都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情况产生影响。近年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断增加新的药品、扩大诊疗项目,虽然也提高社保的支付标准,但从整体而言,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逐年加大。
(2)由于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社保分割,而对门诊费用则由参保人自己累积,超过起付线(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通过单位到社保局进行报销,这导致有大批量的门诊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社保分割后的住院、门诊费用到下一年度才到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在下一年度发生的赔款占总赔款的比例一般高于30%.在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开办初期,由于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估计不足,导致续保保费往往偏低,甚至出现最终赔付率高于100%而在续保时降价的事情。
(3)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保完全对接,对于既往症、先天性疾病和慢性病等保前疾病都给予报销,所以对于平均年龄较大和退休占比高的群体,保前疾病占总赔款比重较大。
(4)社保局与各家医院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虽然前者有监督管理后者的权利,但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监管力度都非常有限,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某些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滥开药、滥收费的现象。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保完全对接,且作为第三方,无法对医院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对社保的分割单只能照单赔付,加大了经营风险。
2、医院因素
(1)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是“医药合业制度”,医院既拥有处方权,又拥有药品专卖权,医药合营强化了医院药房的垄断地位,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易产生“以药养医”的现象,卖药已经成为某些医院获利的重要途径。在药品流通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又易产生药品“虚高定价”和“回扣促销”等寻租行为,这反过来又推动了“以药养医”之风的盛行。近年来,由于国家对药品价格高度关注并对药品高价进行打压,“以药养医”现象有所缓解,但“以检查费养医”和“以诊疗费养医”现象却大行其道。
(2)由于医疗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着诱导服务的内在冲动。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没有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机制。医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给病人多开药、开好药,尽量延长病人的住院时间,给病人作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致使医疗费用支出大大超过实际需要,而这些费用一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既没有对医院进行行政监管的权利,自然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3、参保企业因素
一些客户,特别是一些大客户,往往在承保首年以低于其经验医疗费用找到承保公司,然后通过隐瞒理赔数据等方式,在续保时公开招标,利用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以低价格作为其投保的最主要条件。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不足,再加上客户的“道德风险”因素,保险公司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在北京市,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亏损数百万的大客户。
4、被保险人因素
(1)中国医改以前盛行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这种传统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下,养成了职工医疗“大锅饭”的思想,职工费用节约意识的淡薄,直接助长了医疗开支的上涨。
(2)由于外在约束机制较少,对被保险人而言,“一个看病,全家吃药”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那些以前一直享受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有事没事看病吃药更是成为一种习惯,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度关联性,因而来自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又会转嫁给补充医疗保险,这对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经营是颇为不利的。
二、自身因素
1、仓促上马,各方面准备不足
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并制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各大保险公司面临这一新的市场,为迅速抢占市场,仓促上马,各方面准备不足,比如,信息系统。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能在该系统上实现核保、核赔、数据分析等诸多强大功能。而在系统设备上,国内保险公司直到目前,健康险业务还主要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导致无法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可以说,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系统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无从谈起。
2、保险公司尚未掌握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规律,费率厘定不够科学合理
与其它大多数险种不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率取决于诸多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群、职业类别、性别系数、平均年龄、员工年龄分布、退休在职比例、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而参保企业历年的医疗费用支出状况,以及不同性质企业的医疗保险赔付规律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保险公司由于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短,普遍缺少必要的经验数据,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而又广泛适用的费率,而同时,对定价影响因子中年龄影响估计不足。在诸多影响定价因素中,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从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来看,老年人口的支出远远超过中青年人,根据对北京某单位的一个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对索赔金额影响非常大,平均年龄在70岁-80岁的人群每个理赔金额是平均年龄在30岁以下人群的近10倍。保险公司由于经验数据不足,往往低估年龄对定价的影响,导致平均年龄大和退休年龄占比高的群体收费较低,造成各保险公司的重大亏损。
3、“大客户战略”的失误
承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很好的提高保费规模、拓展客户群体、继续挖掘其他险种的途径。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除了补充医疗保险外,往往还有巨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需求,更是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保险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而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是一个严重信息不对称市场,大客户对其既往赔付情况相当了解,且其本身议价能力强,保险公司往往处于劣势局面。以某客户为例,在2004年以前,其实行“自保”,每年公司为医疗费支付金额达400多万元,2004年该公司通过竞标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并暗示保险公司只要承保补充医疗保险,其后该公司将选择同一保险公司承保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该客户最后承保的价格为300多万元,而该客户2004年度理赔金额达到500多万元,赔付率接近200%,而其暗示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至今未有眉目。
4、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律认识不足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时间较短,对其内在规律掌握不足。举例说明:由于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情况相当好,各保险公司没有意识到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潜在巨大风险,为了以更好和更灵活的政策应对市场竞争,一些保险公司将一定的定价权限下放到各营业部,营业部门为了完成业务指标,纷纷用足价格下降空间,虽然使业务发展得到促进,但也为随之带来的高赔付率付出沉重代价。
5、保险公司的政策对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影响
(1)考核政策的影响。这几年,各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考核政策多有较大调整,从规模导向向利润导向转变。在规模导向时,业务费用是根据业务规模进行比例提取,而对利润考核较少,一些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不惜实行价格战,结果分公司完成任务也赚取费用,却给总公司留下巨大包袱。而在利润导向时,这一情况有了很大改善。
(2)业务指标的影响。我国保险业总体还处于“规模冲动期”,各公司往往给分公司下达健康险的业务指标,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往往降低核保核赔和定价标准,结果是保费越多,亏损越大,完成任务却大额亏损。
外部环境是一种系统风险。从近期看,保险公司应加强内功修炼。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
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要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要谋求有效益的发展。一方面,要克服以保费论英雄、贪大求快、不顾风险的盲目发展观,旨目上规模,不考虑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摒弃过度担心风险,一亏俱停,不问青红皂白、主观臆断的“一刀切”发展观,使业务出现大起大落。考虑到目前中国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外部市场环境不理想,保险公司应以谨慎、稳妥、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而不宜采取激进的发展战略,同时,总公司不给分公司过高的业务压力。
(二)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分析
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经营补充医疗保险有一段时间的公司应加紧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为定价和续保提供支持;而对于新公司,应加强对自己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并注意收集同业公司的价格信息,而不能靠“拍脑袋”经营补充医疗保险。
(三)加强风险管控
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应融入销售、承保、保全、理赔、日常管理等环节之中,通过全方面的风险管控,降低赔付率,提高经营效益。但最重要应加强承保和理赔的风险管控。
l、对于承保环节,保险公司应实行集中报价,逐单审核,严把人口关,坚决不参与市场恶性竞争。
2、对于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应实行集中理赔,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中对理赔事项的相关规定。
(四)对客户的选择
1、通过对客户资源进行分析,可以将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客户分为理性客户,从众客户和不受欢迎客户。理性客户坚持双方互惠互利,本着公平合作,长期双赢的理念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此类企业要求医疗服务的外包、员工的满意,人力资源管理的便捷和服务的附加值,对价格敏感度差,对服务品质要求高。从众客户通过近几年的保险获得了保障,基本接受补充医疗保险的理念,谈判比较容易接受。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他们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90%左右视为其心理价格,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率较低,他们会交涉降价问题,使价格降为其期望区间才可以承保。不受欢迎客户利用了目前市场激烈竞争和保险公司经营不足的现状,四处询价,经常隐瞒其真实历史理赔情况,以低价格作为其投保的最重要条件,较少考虑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尽量选择理性客户,根据客户综合效益适当选择从众客户,远离不受欢迎客户。
2、鉴于目前不利的外部环境和市场竞争情况,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应以平均年龄较小、规模适中的中小客户为主,此类客户议价能力较弱,客户关系维系较容易,容易以较为理想的价格承保。而对大客户、特别是平均年龄较大的企业,由于其议价能力强,多以竞标方式投保,承保价格一般较低,经营风险较大,应谨慎承保。
3、从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来看,老年人口的支出远远超过中青年人,而且老年群体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患病率大于高于年青群体,现存风险和潜在风险都较大,对于平均年龄较大群体,建议谨慎投保。
(五)建立与赔付率挂钩的销售政策
为鼓励业务员从源头控制投保单位业务质量,积极参与客户的医务管理,保持和提高客户续保价格,充分发挥业务员控制风险的主观能动作用,建议对业务员的风险管控工作给予奖励。对于经过公司审核同意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承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承保后,给予业务员的佣金为该笔业务保费的一定百分比,对于保险年度理赔结束后,赔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业务,给予业务员一定的奖励。
(六)从承保方案上控制风险
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下,容易诱发被保险人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从承保方案设计上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风险点、年龄分布、行业类别等方面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而不仅仅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报价,如对于平均年龄较大的群体,尽量设置较高的门诊和住院起付线,赔付比例应尽量不高于85%.
(七)加大服务投入,提供优质服务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尽量避免价格战。
(八)实行第三方管理模式
第三方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积累经验数据、培养专业人才等,且保险公司本身不承担经营风险,在目前补充医疗保险风险高、经验数据少的情况下是保险公司、特别是新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比较好的选择。
1.社会医疗保险处与医院财务管理方法不一致。
从当前情况来看,定点医院的医保欠费收回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处的拨款有限,多数医院的医保欠费都不能按时收回,且大部分无法全额收回。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医保结算扣款。由于医疗保障偿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病种等方面处理不一致,从而容易导致医保结算审核不通过产生扣款。而会计处理中事先不能预测扣款的发生,收回的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这些扣款中有些是暂时性以保证金名义扣押,也有以罚没性质的永久性扣除。大量的医保结算扣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非常不利于医院的资金管理。
2.医院医保部门和财务部门缺乏信息沟通。
医院的医保部门和财务部门是独立的两个部门,但是往往因为医保资金管理问题有较多业务交叉。医保部门负责与医疗保险处接触,致力于收回医保欠费;财务部门负责对医保费用的发生及收回进行会计记录。大多数医保部门人员对医保欠费的会计处理不了解,以至于只关心金额收回的问题。而财务人员因为对医保信息的不了解,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只能依据医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对于收回医保欠费项目明细,扣款情况不甚了解,通常只能进行表面的会计录入,不能对医保欠费进行系统的管理。
3.医保账务处理混乱。
由于医保账务处理没有规定的方法或准则约束,在账务处理方面医院多采用不同的记账手法。财务部门出现医保账混乱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直医保处下设各个县区医保处,且医保范围涉及职工医保、居民统筹及农村合作医疗,或再细分为普通医保、生育医保、工伤医保、离休医保等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部分。
这导致医保资金来源增加,资金种类繁复。科目设置不详细,账务录入不准确等显然会造成账务处理混乱。财务人员对医保进行账务处理主要依据医保部门报账明细,由于不能及时获知医保信息的更改,极易出现科目错入情况,也会产生账务混乱的情况。
(2)医保欠费无法及时收回。
费用的发生往往先于资金收回,财务核算时通常先挂账,再根据资金收回按月份冲销。这些核算依据来自医保部门要回的款项,偶尔有跳月甚至跳年度收回的资金,导致在核算时间上不连贯致使账目不清晰。医保结算扣款或财政赤字导致的无法全额拨付,这使得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会出现发生欠费与收回金额不等的情况,这些差额有些是暂扣款项,有些是罚没款项,也有些是无款拨付。财务人员处理这些问题通常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则约束,处理方法往往不尽相同,这也同时违背了会计信息可比性及准确性要求。
(3)无法收回的医保欠费不能清楚反映。
由于医保结算的时间差与资金拨付的滞后性,往往前一年度的欠费在后两年中仍有收回的情况,且大部分医保欠费是无法全额收回的,产生的差异无法直观地反映在账目中。
(4)医保结算流程往往是医保部门先开据医院的医疗收据,而后资金到账时再到财务部门报账。
医院的医疗收据作为有价证券存放于财务部门,而使用时一般进行连号登记。医保部门因为需要到不同医保处结账,医保入账不连贯导致票据号混乱。不利于有价证券的安全及管理。
二、建议
1.加强医院内控管理,权衡医院收入与医保政策规定。
针对出现的医保结算扣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将扣款分摊到各个责任中心,计入各自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医保政策约束,可以减少审核扣款。减少医院资金损失。
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对账务不相符情况及时沟通处理。
不仅可以增加医保账务录入准确性,医保部门人员在与社会医疗保险处对账结算中更有针对性。
3.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清晰反映医保资金收回情况。
财务部门应对医保费用按各地区实际情况划分明细,医保资金收回按对应科目及时入账冲销欠费。及时处理医保未收回欠费,对发生的医保结算扣款区分暂时性扣款和永久性扣款。对暂时性扣款采取先挂账,实际收回后再冲销;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费由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后计提坏账准备。准确反映医院医保欠费的账面价值,防止虚增应收医疗款造成医院资产的虚高。建议开具医疗收据结算医保欠费时可采用预借票据方式。开具发票时即入账,待资金收回时冲销借款。此方式不仅能保证有价证券的使用安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医保催款人员,积极推进医保欠费的收回工作。
三、总结
可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与市场经济配置的科学组合。因为此种组合方式是有理论依据的,并非盲从。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融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居民必须参保,受到保护的居民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受到理赔,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保险意识。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发展非常有利。其二,商业保险的落实,可以为社会保险分担一部分赔偿支付,这可以减轻社会保险压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与购买服务理论。
政府职能转与购买服务理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政府职能转变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功能、内容、方式,使其可以更为合理的落实,更好的管理社会保险。其二,政府购买理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促使国民更好的生活,而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让市场参与进来,这可以促进社会保险良好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典型经验分析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国一些地区已经积极落实此种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种运作体系的落实,就是湛江市政府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参与运作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此种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实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湛江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饼补助保险等,这不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还促进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好发展。
2.新乡模式。
在新乡开启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乡市政府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专门负责新乡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帐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审核等,从而为新乡地区人们提供补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费用。这可以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得到居民的认可,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3.江阴模式。
在江阴市落实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这种模式真正在我国落实的试点地区。江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江阴市政府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此种模式下,江阴市居民参保率较高。
4.厦门模式。
厦门市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厦门市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一次来支持此种模式的运行。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共同参与运作,采用“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运作,这使得厦门市医疗保险服务更加完善。
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具有较高的推行价值。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对此种模式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则是当前需要努力落实的。
1.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以解决居民看大病难的问题。但要想有效落实此种策略,则要求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促进此策略的有效落实,政府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竞争机制,促使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险良好的推进,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使大饼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居民。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委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管理和落实此项医疗保险业务,准确的解答居民的问题,合理的处理医疗服务纠纷,促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合理、适合。
2.基金管理型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实,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当然,要想使此项医疗保险服务可以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建立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参与或退出此项业务,都规范合理的办理。另外,政府还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好处,鼓励居民参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结语
一、异地就医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异地就医,即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生活、居住等各种原因而在非参保统筹地区就医以及由此而产生医疗费用的行为。异地就医的产生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加快了异地就医的进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就业、生活方面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广,这使得异地就业、异地生活、异地居住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这些都促使异地就医规模正不断扩大。
(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地区间的不均衡发展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逐日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的标准及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希望获得较好医疗卫生服务。当地区间存在医疗卫生服务差异或者因当地医疗技术水平而无法继续就诊而转诊时,异地就医也就随之产生了。
(三)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
人口老龄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虽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我国正在不断探索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但针对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家庭养老仍是现在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养老方式,这使得老年人不得不依靠儿女生活,需在儿女生活所在地居住生活,而老年人又是极易生病的群体,加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这就使的异地就医的人数明显增多。
二、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概念及目前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是指因未在医疗参保地工作、生活、居住或因医疗需要等原因而在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因发生医疗费用且符合参保地享有的医疗保险时,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管。
历时三年的探索和酝酿,2009年4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大力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并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参保人员“跑腿”和“垫资”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如果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一卡通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行开来。目前,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一)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缺乏统一的政策
实现医疗保险管理的统一化、制度化,是异地医疗保险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但由于我国各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以各地在制定本地的医保政策的时候,保险费征缴比例、医疗标准、待遇标准等各不相同,这些差异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医保制度运行过程中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因为各地医保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各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无法实现政策联动,从而无法对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异地求医者的自身利益。
(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较重
目前我国现在实行的医疗保险大都为市、县统筹,这使得各医保统筹区的管理、政策各不一样,各地药品价格、诊疗费用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常常出现无法报销的项目,因此这些费用就只能由异地就医者自己来承担,这就使异地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区差异而受到了损害。与此同时,由于存在时间上的滞后,医疗费用也不能及时上报、报销,参保人员只得自己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待病愈后或指定时间内再到参保地进行报销。这样不仅等待的时间延长了,还可能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影响异地就医者病情的治疗。
(三)异地医疗保险申办、核算程序异常繁琐
当前各地异地医疗保险申办、审核程序都非常繁琐,通常,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异地医疗保险人员安置申请表,并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再到现工作、生活、居住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及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最后再将申请表提交回原参保机构进行审批及备案,待手续办完以后异地医疗保险才能生效。
(四)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成本极高
由于各地医疗保险地区政策上的差异,同时,地区之间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这使得原医保经办机构很难对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境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异地就医者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容易产生医疗监管漏洞,出现造成虚假、乱报现象,造成国家医保基金的严重损失。
除此之外,异地医疗保险往往是事后审核,缺乏审核的时效性,而且相关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这使得医疗费用的发生往往缺乏真实性,容易出现虚假、乱报现象,从而造成了国家医疗资源、社会基金的浪费。因此,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为了加强对异地医疗费用及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常会采用专人现场调查或者通过电话电函来加强与异地参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及协调,这就大大增加了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
(五)异地医疗保险信息网络极不畅通[2]
目前我国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和数据库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只能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情自行进行开发研究,从而造成了各地医保信息网络的不畅通,相关的医保信息和医保数据也无法实现共享。因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只保存在了原参保地的数据库中,这样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就无法按照实际情况控制医疗费用,将给医保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也特别容易延长审核和报销的周期,影响异地就医者病情的治疗,这就使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继续恶化,从客观上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仍然偏低
当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市、县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医保统筹区的管理、政策各不相同,这使得参加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就医、报销时常因地区差异而遭受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也给医保经办机构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方面带来了许多难题,影响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各个环节缺乏沟通
当前各地医疗保险政策上的差异性,只能通过各地间沟通和协调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才能使异地医疗保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但当前不论是地区间的医保经办机构还是医疗卫生机构都缺少这样的沟通机制,因此在碰到问题后也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给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也加大了他们的各项开支和成本。例如,由于虚假、乱报等不诚信现象的普遍存在,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为了加强异地医疗费用及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常会采用专人现场调查或者通过电话电函来加强与异地参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这就大大增加了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
四、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逐步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逐步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从根本上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异地结算的有效途径。实现医疗保险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就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由就医,能从根本上减少了异地就医的发生。目前我们可以将县、市级统筹逐步提升至省级统筹,从而实现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就医实时结算。目前,省内各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开放省级统一标准的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系统,形成异地就医人员的信息归集和统计汇总,实现省内异地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异地就医时可以执行就诊地的医保管理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政策待遇,并早日实现全省的医保定点医院监管资源的共享,从而将目前的县、市级统筹提升至省级统筹。
(二)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
目前,我国成都、江苏等地区已经建立起来的“省医保结算中心”就是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的一个有益尝试,为我国进一步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指明了方向。现阶段我们可以省为单位,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对省内各市医、县保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实现与省外的医保结算部门间的统一管理。这样,病患在异地就医时,其就医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可凭借省级结算平台,将病患的医保信息传输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两地医保经办部门的定时费用结算,以减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
(三)统一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流程
制定统一的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简化异地医疗保险申办、审核程序,对参保人员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就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流程进行详尽的说明,使其明确申办、审核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地就医者“跑腿”和“垫资”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体系
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医保监管水平是规范异地医疗保险的必要措施。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建立并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行为,加大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并定期派专业人员对异地医疗保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降低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减少虚假、乱报现象的发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还可以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纳入到社会诚信系统中,利用社会的力量来预防和制约欺保、诈保行为的发生。
最需要医疗服务的人群是老年人群体,而近年来,老年人群体的赡养情况不容乐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的迅猛发展导致老年人现状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传统权威地位逐渐减弱;新的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自身的压力导致他们无法很好地兼顾老人的赡养情况;长期的内心压抑致使老人的发病率不断加大,并且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在此情形下,医院难以统筹兼顾,在日常管理中应该积极关注社会问题,同各方一起共同为解决老年人的医疗难题而努力。
二、新型农合医保制度对政府、医疗机构和大众心态产生的影响
(一)政府和医疗机构如何协力推行新型农合医保制度
政府是新农合医保制度的制定者,各医疗机构等具体职能部门是执行者,而执行者是否具备坚决有效的执行力将对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博弈,但只要明确一点便能将新农合制度切实推行下去,即始终以大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各医疗机构要正确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顶住现实压力。
(二)实现医疗机构和大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
医疗费用问题始终是围绕在医患双方心头的“一片阴霾”,一边是大众呼吁药品降价的呼声,一边是医院“欲降价而不得”的无奈。就医院来看,随着财政拨款比例的逐步下调,医院的管理资金遭遇了瓶颈,迫于压力,不得不通过市场渠道来筹集经费,而药品差价便是医院获取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推行新农合医保制度将使得这种情况得到改善,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对新型农合医保制度的深入探究
(一)引导大众向优质的社区医院靠拢
大众传统的就医观念已经不符合当下医疗事业的实际,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职能越来越完善,有的甚至已经能比肩知名医院。然而,大众对此仍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各种医疗资源的价值。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这类医院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帮助其发展;另一方面,医院本身要加强自我宣传,明确自我定位,以更加真诚、专业的服务赢得大众的认可。
(二)增强大众的参与感,完善医院职能
新型农合医保制度的推行需要大众尤其是基层民众的参与,因为它与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执行得当,他们的积极性便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为此,政府应增强政策透明度,及时向大众传播新型农合医保制度的最新进展。医疗机构则应该结合新农合制度的本质,以大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四、结语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已经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作为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和理赔医疗费用重要依据的病案,必须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才能使其发挥作用。本文从病案书写质量、病案的完整性,病案的供应和保存等几个方面,从病案管理的角度,简单阐述了其在医疗保险理赔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Medicalcare)作为国家和社会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伤残的费用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已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按医疗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为2种:一种是国家强制的法定保险,由政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其目标是广覆盖,低保障;另一种是自愿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接保和理赔个人自愿投保的医疗保险。
病案(MedicalRecord)作为一种医疗档案是医务人员对病人的诊断、检查、治疗、护理所做的客观真实的文字记录,对病案科学合理的管理至关重要,它已成为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和理赔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
1病案的书写质量管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支付和理赔
1.1病案首页是病人结束住院诊治的总结其所反应的信息为测算医疗保险费率提供较完善的统计数据。为社保机构考评、监督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提供了量化指标。其书写要点是应填项目必须填写正确,完整,特别是正确的疾病和手术操作分类的编码,关系到理赔的费率。例如临床上“畸胎瘤”的性质一定要根据病理报告的描述进行良、恶性肿瘤,包括交界恶性肿瘤的区分。这就要求医生要书写规范的疾病诊断名称,疾病编码人员也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熟练的编码技术。
1.2入院记录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与特殊检查结果、诊断、诊断讨论、治疗计划讨论。其中现病史、既往史的描述对涉保理赔至关重要。现病史以主诉为主线进一步阐述疾病发病症状、体征、时间和病历中记录的重要阳性和阴性表现,治疗、检查经过,治疗效果等,不应出现逻辑性失误,这样为鉴定病案的价值做好基础准备。既往史是记录病人既往的一般健康状况,急、慢性传染病史,药物不良反应及过敏史,手术和严重创伤史及其他重要病史。按发病时间顺序记载,凡与现病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疾病,更应详细记载。所有这些临床医生都应认真填写不得有误。有时因临床医生没有做有关的病史采集或笔误,以及患者故意隐瞒造成保险理赔时出现纠纷。
1.3手术和麻醉记录是手术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手术经过,麻醉方法和深度,术中输血、输液,及其他药物使用情况。在此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记录要正确、及时和完整,如麻醉单上术中输血情况的记录是目前血液中心对输血引起的丙型肝炎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对人工材料的植入必须填写“植入医疗材料使用登记表”,并详细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因为不同的人工植入材料在医保的支付中是不同的。
1.4医嘱单是医嘱的执行记录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为医保部门审核医疗费用提供准确信息,有利于患者和医保部门共同对医院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为统筹基金的支付和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以使社保机构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开支,杜绝浪费,确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医嘱单的书写要做到:(1)正确填写医嘱上端病人姓名、病房、床号、病案号和页次。(2)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的时间应准确、具体到分。(3)遇有手术或分娩病例时,在医嘱单上划一红线,表示线上医嘱停止执行。(4)对部分医嘱作废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以免引起重复记帐。
2病案的完整性管理使医疗保险机构理赔有了可靠依据
残缺不全的病案,不仅反映在医疗质量上不够严谨,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合理性带来困难,还使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得不到可靠的资料,同时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法律责任鉴定造成困难和不必要的损失。一份完整的病案是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必然要素,也是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为了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各医院都普遍提高了病床周转率,减低了病人平均住院天数,但是,由于一些检验报告滞后归档,在病人出院时有时正式的病理诊断报告还未完成。这就需要医生在得到各种检验报告后必须及时归入病人的病案中,以使病案的完整性得到保证。例如医保机构在对病人使用白蛋白时,决定是否支付报销的依据就是病人的血液报告里的白蛋白指标。又如医疗保险文件规定,应用抗霉菌药物必须有霉菌检出的阳性结果,否则按自费处理。这些都需要从病案中相应的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依据
3病案的供应和保存也影响医疗保险的理赔
3.1保证病案及时提供病案作为保险理赔和支付的重要依据,如在医保机构和保险公司需要查阅时不能及时提供必将影响理赔速度。因此要求病案管理人员做到病案的及时收回,及时归档(包括整理,装订,首页电脑录入,上架),坚持和完善病案借阅制度,杜绝病案遗失。病案管理工作中的任何疏忽大意,都会影响病案的正常供应,进而影响病案的使用包括保险理赔。为此,我院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奖惩制度,责任到人,保证病案的及时收回和避免遗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2病案的保管也会影响保险理赔如没有完善、科学的病案管理,不能提供病案资料将直接影响患者得到合理的赔偿。病案保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病案的供应和使用。因此,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地规定病案保管期限,并做到病案上架及时,排列有序,整齐清洁,查找方便,完整无缺,防止损坏丢失。
病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医院与社会提供服务。病案利用是病案管理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必须努力提高病案书写质量,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存病案资料,以使病案更好的为医院、社会和患者服务。
(一)群众对于参保的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形式过于单一,使国家的利民的政策未能很好的进入千家万户,对于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的意识不强烈,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城镇居民的参保率不到50%。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的管理机制的欠缺
鉴于我国目前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大多数的群众到了有病才知道参保的重要性,网络平台建设的体系也存在滞后的现象,各个医院、冒名顶替住院、挂床等等一系列的现象逐渐出现。
(三)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我国关于医保局的改革时间较短,成立时对于工作人员并未实行公开招聘,很大的一部分是关系户或是有关的单位抽调组成,与此同时也没经过专业的培训,从而导致了对于这项业务不熟悉,工作中也会出现许多的误差。
二、我国医疗保险中的医保档案资源分析
(一)医保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现状
1.档案的管理观念较落后,导致了档案的利用率过低。一方面医院管理人员的传统思想过于落后,认为档案的信息资源建设工作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忽视了档案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档案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程度较小,从而导致了大部分的档案材料闲置了,使这些档案本身失去了在医院建设发展所提供的价值和实际的意义。2.医疗信息档案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大部分的医院对档案的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有的医院虽然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只是拘泥于形式上,执行却是不严格。而目前,信息化的时代,档案的信息资源逐渐的规范化、标准化,但是医院人事考核的方案中,尚未将档案的管理纳入考核之中,致使档案工作人员缺乏激励性,无法做到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统一化的标准。3.档案信息化的进展速缓慢。由于国家对于档案管理的软硬件的设施基础、技术保障、以及信息化的建设体系尚未健全,医保档案的信息化较为落后。对于档案的管理没有独立的档案管理网,档案的信息化资源更新的周期较长,信息化的内容和形式过于单一。
(二)面对医保档案信息资源这种状况,做出的措施
1.从思想上改变观念。医保的档案信息资源与人的意识是紧密联系的,因此更应该观念上改变传统的思想意识,逐步认识到档案信息对于医院的服务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的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确立以档案信息服务于医院的思想,逐步的开发关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2.逐步的完善关于档案信息的设施。档案信息资源的建设,基础设施是最基本的物质条件,确保了档案实体的存在不受人为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完善档案管理的设施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科技的发展需求。3.完善和健全医院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只有健全完善了医保档案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的使档案信息资源运作有序,适用于医院。真正的实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使档案信息资源工作做到统一的标准,更加的利于电子文档的归档、管理,进一步的完善的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档案数据的建设,从而保证了档案工作统一管理。
三、开发利用医疗保险档案资源,对城镇居民和各单位职工带来的作用
1.我国的城镇居民和单位的职工生活能否安康最基本的保障就是医保措施的实行,这种措施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2.医保档案信息化的开发,是参保单位和人员最真实的记录,也是医保相关的数据录入唯一的依据,有效的确保了资金的使用权。
四、结语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基金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力资本流动日趋频繁。然而,现阶段大多数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比较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按照相关规定“职工调动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并承担养老责任”。这在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大的情况下,一是易使参保人出现“趋富效应”行为;二是使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出现资金转移与养老责任的失衡。
为破解此难题,有关学者提出“分段计算”思想。即:参保人在哪里工作,就在哪里按哪种制度履行缴费义务,同时社保机构做好缴费工资指数等权益记录,其在不同统筹区的缴费年数可累计相加,只要累计缴费达到15年,就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按在各参保地的累计缴费情况和当地相应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然后由最后参保地发放。这样,参保者跨地区、跨制度流动,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其养老保险权益。
“分段计算”思想下转移统筹基金存在的问题
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在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基础上,应加大资金转移量,转移统筹基金,以平衡各参保地的利益与责任。本文认为,在“分段计算”思想下,若转移统筹基金,会产生以下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支付责任实质性转移
在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外,若统筹基金全部转移,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理角度看,意味着转出地对参保人养老责任全部实质性转移。这也意味着转入地要对参保人承担全部的最终养老资金责任。而转入地要承担的养老资金要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针对“中人”,即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以及可能的与最低养老金的差额补差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现值一般会大于所转移的资金量。这就使得转入地处于较大可能的养老金支付风险中。若统筹基金部分转移,则转入地和转出地对参保人的养老责任更不好厘清。
(二)转移量的科学确定很难
关于转移多少的问题,戴由武认为应按“月养老金权益现值×120”来确定;尹庆双等认为应转移与参保人缴费年限相对应的全部统筹基金;郦先春等认为应转移企业实际缴纳的统筹基金和“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权益现值。本文认为,若要转移统筹基金,并使转入地不额外承担养老责任,按“分段计算”思想,应将参保人退休时在各转出地应享受的所有基础养老金(对于“中人”,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所有的待遇调整数额之和,按一定的贴现率折算到保险关系转移时点来精算确定。这就会涉及到转出地在参保人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率、贴现率等一系列精算变量的预测问题,而对于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对其精确预测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操作管理成本
首先,对于每个参保人的每一次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经办机构都要进行统筹基金的确定、核算以及实账操作,这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工作量非常大。其次,对于非最后参保地,对于同一参保人,要进行统筹基金的转入和转出两次实账操作,成本高,但必要性不强。
(四)转出地收支失衡导致难转出
统筹基金的转移,意味着转出地缴费收入的大幅度减少,这可能会改变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状态;而对于转入地,相对于最终承担的养老金支付量而言,又可能是“杯水车薪”。当然,若转移量足够大,就可能使问题走向另一端: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在转入地接续容易,但从转出地转出变成基本不可能。
(五)与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相悖
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完善,应是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在各地经济进一步大力发展、差距逐步缩小的基础上,向全国统筹的方向努力。而统筹基金不断在不同统筹区域间转移,则是在适应甚至是巩固我国现有的统筹层次格局。
(六)对统筹基金的性质认识容易产生偏离
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当期养老金支付,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实行完全积累制。即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各统筹地区代际分配,以解决历史债务和实现代内收入的再分配。而让统筹基金随参保人不断转移,就易使人觉得它是参保人的另一个人账户基金,这样容易混淆其与个人账户的性质差别。
“分段计算”思想的完善
在上述“分段计算”思想中,其实质是对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确定提供了一种较科学的计算思路。但对计算出的“各段”养老金,仍然由最后转入地提供实际资金支付,从而使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利益矛盾没有得到实质解决。
本文认为,在我国统筹层次不高的情况下,要化解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题,就要同时做到以下几点:既要保护参保人的养老权益,又使其不产生逆向选择动机。其关键在于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均衡或各自责任的厘清;转移接续操作简便,降低经办管理成本。既要实现转续工作量的最小化,同时要使参保人养老金领取尽量简便、人本化。
基于上述要求,可依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来确定各参保地的养老责任,即应由各参保地承担参保人在本统筹区进行缴费时段的基础养老金及其以后的调待资金支付责任。然后按人本化原则,由最后参保地负责与各参保地沟通,办理退休手续,进行养老资金的汇总统一发放。
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建议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如果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关于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记录方式不一致,就会使得转续困难,甚至会影响到参保人退休的审批和养老金的计发。所以,应倡导各地尽快实现各种社保表、单或卡的格式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大力完善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各参保地的联网,为参保人以身份证为依据建立“一卡通”。这样,参保人的关系转续、养老金的往来核算和流转,就会逐步顺畅、高效起来。
改革当前农民工退保制度。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问题突出体现在农民工身上。由于转续困难等原因,农民工纷纷退保。而退保则会严重损害其自身将来的养老权益。故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农民工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使其上得起、续得了养老保险。
增设全国养老金划转结算监督机构或职能。由于最后参保地要汇总统一发放养老金,这会牵涉到最后参保地与参保人以前工作过的多个参保地之间的沟通,为防止各参保地推卸责任,拖欠资金,可以在现有机构设置上,增设全国养老金结算划转监督机构或职能,专门受理、解决资金拖欠、截留问题,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完善各参保地与参保人之间、参保地与参保地之间的对账机制,以起到中枢督促的作用。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差不齐,为改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的现状,应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中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它们的差别可以体现于各自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上,这样才有利于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此外,为解决养老保险转续难题,我国还应在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解决养老金历史债务、加大中央财政社保金投入等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唐钧.让农民工社保异地转移接续[J].瞭望,2007.36
现阶段,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医疗体制的改革,大大刺激了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我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即将大批涌入。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几年,医疗险市场将是竞争的焦点之一。
一、区分不同因素开发医疗险产品
1.针对不同人群设计险种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农民、学生等,他们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因此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计划。二是拥有社会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从两个方面对其增加保障,即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自负费用)和不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费费用)。前者需要一些高免赔额、高保障的产品,以解决特殊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使保障更加完善;对于后者,例如社会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就医过程中的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可以通过费用型或补贴型等多种形式的保险来补充。
2.针对不同地区设计险种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原有医疗保障基础以及人口、地域疾病等特点,提供适合现阶段该地区需求的医疗险种。
3.可将医疗保险分为几个层次低层次为费用补偿型险种,满足客户的医疗费用补偿需求;中等层次能在医疗费用补偿的基础上提供医疗津贴和收入损失补偿;更高的层次可以适应较高经济收入群体的需求,及时制定出全方位、多功能的医疗保险项目,特别是发展一些能够满足特需医疗服务和保健项目的综合医疗保险方案。
二、开发新型医疗险种
借鉴国外的医疗险经验,我们可以考虑开发下列几个新医疗险产品:
1.收入损失保险(或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指的是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收入减少时,由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仍能有一定的稳定收入。
目前市场上类似收入损失的险种仅是提供医疗津贴或残疾金,定期补偿其收入损失的险种极少见。因此,保险公司可开发此类险种,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在丧失工作能力前的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定期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收入损失。这种保险可以采用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两种方式,保险责任期限也可以有长短期之分。
2.老年护理保险老年护理保险是为那些因年老患病或伤残需要接受长期护理的被保险人提供费用给付或护理服务的保险。
老年护理保险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新型分支,自西方国家开办以来,呈现出大力发展的势头。虽然目前我国太平洋等保险公司已推出老年护理保险,但其仅仅在规定年龄后定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作为护理费,与国际上的老年护理保险仍有较大差距。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大有裨益。
3.为企业提供基金式账户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向客户企业提供一个单独的类似于基金的账户,用于该企业自办医疗保险的保费、赔款和资金运用收益的结算,同时保险公司附加相应的管理、精算和投资服务,还可以应客户要求对超过约定数额的医疗费赔付项目吸纳承保或代其办理超赔分保。保险公司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种形式既可以使企业不必自行投入人力物力,便可以享受“自保”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同时又可以将企业自保基金不便承担的高额风险及时转嫁出去,避免自保基金的剧烈震动,而保险公司也可以部分转嫁费率精算上的技术风险而拥有稳定的利润来源,保险双方可以在最大诚信基础上达到双赢。
4.现有医疗保险的发展和延伸(1)提前给付期权。客户在投保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只需加缴少许保费,便可以获得一个提前给付期权,当客户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几种重大疾病时(一般来说这些疾病要么属于绝症,要么治疗费用极高且若不及时医治可能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则上述期权便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可以依此向客户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约定比例部分,而寿险保单上的死亡保险金相应减少。应当说这种产品设计思想可以为已经投保人寿保险的客户比较经济地提供附加医疗保障服务。目前,我国有的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时采用了类似的延伸服务,比如平安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加入“生命尊严”给付条款。如何进一步将该设计思想运用到人寿险中,为人寿险增加医疗保障服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加保选择权益。对于投保了给付型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其在未来某个时期内收入有所增加,则有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而不论当时健康状况如何。被保险人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只需出示收入增加的证明。这实际是为客户在年龄渐大后提供的一个优惠投保的权利。
(3)医疗津贴调整给付。对于投保了给付型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金给付期间根据生活费用的变动而调整给付金额。通常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依据是通货膨胀率。它能够有效地保证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保障不会因为通货膨胀而受到很大影响。
三、产品设计中的风险控制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开发新产品首先从公司财务状况考虑。如果公司财力雄厚且准备金充足,可扩大医疗险业务领域;而对于规模小、财力较弱的公司,可先设计几个主要险种,不必求全。
其次从公司对医疗险的管理经验来看,如果公司经验丰富,可以开发一些综合性医疗险种,否则,可先开发一些功能单一、便于管理的医疗险种。
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战略应该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不可操之过急,以免业务难以控制。从目前情况来看,门诊医疗费用较难控制,而住院医疗保险由于医疗费用数额大、发生率低、医疗方案相对较易于监控,因而保险公司应当优先开发住院医疗产品,谨慎开发包含门诊医疗的综合医疗保险产品。从保险给付方式来看,定额给付型产品要比费用补偿型产品管理控制成本低、操作难度小,更适合作为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开发、推广重大病种的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暂缓开发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产品。从保险期限来看,逐年续保的产品要比长期型或终身型产品对保险公司而言承担的经营风险小,对于试验性险种,保险公司可先设计逐年承保条件,掌握一定经验数据后再附加保证续保条款改造成长期险种。这一原则既符合医疗保险风险控制工作的规律,实践证明也是非常有效的。
2.在产品中设置一些自我保护性条款商业医疗保险由于是自愿投保,逆选择风险较大,因此在产品设计时,应加入一些自我保护条款。在商业医疗保险的产品开发阶段,除了对被保险人群的疾病风险进行准确地估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准确的保险费率外,在条款设计时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支付限额、等待期等进行自我保护,这是医疗保险取得成功的基础。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10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问题,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1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5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40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2001年该医院才赔了4.8万元,这就产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10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参考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妇产科医生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年的赔偿额平均为349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营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准。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轻易提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哪一个医生还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医学何以得到进步?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自然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目前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当前国内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牵扯大量精力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家院长头疼不已,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加之新闻媒体的大肆渲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也将医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保险公司可以和医院组成一个事故鉴定小组,一旦发生矛盾,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时参与其中,从第三方的立场做好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帮助找到一个既让保户(医院)满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尽量避免诉诸法律,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对于任何一方都会造成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