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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是城市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的目标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与执法都必须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久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使杭州真正成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创业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
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5·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
全面理清与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弄清执法依据,明确职责、权限,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提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高效、规范。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素质教育和必要的考试,使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责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清除乱审批、乱管理现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的正确率,减少和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只要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始终以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二为服务”的方针,在各项工作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就一定能把杭城建设得更美好,管理得更有序,使杭州真正成为人间的“天堂”。
在Barnard(1938年)首次提到组织冗余以来,组织冗余一直是战略管理相关研究的重点之一。经过长时间研究经验的累积,组织冗余的研究越来越成熟,尤其体现在组织冗余与创新、绩效的关系研究方向。本文旨在对组织冗余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从组织冗余的前因变量这个角度进一步深化对组织冗余的理解。在文献的梳理过程中可以看出,虽然组织冗余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由于组织冗余研究理论视角的分歧,测量标准的不一致以及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组织冗余的研究仍然是存在一些不足。综上所述,已有文献尚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与知识情境因素的结合
现有关于组织冗余研究的文献,大多数都是在讨论组织冗余对组织绩效、创新等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这种研究的理论依据集中在组织理论、理论和资源基础观的论述上,且都是单一的理论视角。如果单纯只是从理论本身出发,那么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是片面的。组织冗余作为企业里面的一种资源,必须考虑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对组织冗余的分析要结合具体的情境来研究,特别是在知识管理的环境下。而已有文献大多数研究样本都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情境下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知识管理环境的变化而引起的企业冗余资源的变化的研究甚少。
2.缺乏知识资源和关系资源的研究
由于中西方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差异,组织冗余在西方的研究多是针对组织有形资源,如多余的人员、未使用的资本、不必要的资本费用等,对于嵌入在人力资源网络中的知识资源和关系资源这一类无形的冗余资源的研究很少。具体来说,现有文献对这类无形冗余资源的测量和影响机制的研究都还比较模糊,只是粗范地认为知识冗余资源有很重要的作用,而究竟知识冗余资源的生成机制是怎样的以及其如何对企业产生影响,目前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和零散。
3.缺乏对组织冗余前因变量的研究
大量的研究都是把组织冗余看作是一个自变量或内生变量,将其看成是组织绩效、企业创新、企业成长、企业国际化、战略等的影响因素,而针对具体的组织冗余前因变量的研究较少,只是一些理论知识上的分析,缺少实证研究和经验的支持。虽然已有文献研究得出在组织冗余和创新、绩效、企业成长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积极关系,但是对于如何让公司识别组织冗余资源,控制冗余的数量,从而使公司保持正常的冗余水平却鲜有研究。
二、未来进一步研究方向
1.理论研究与知识情境相结合
从文献的梳理过程来看,现有文献对组织冗余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无论是组织理论、理论还是资源观,都从各自的理论视角深刻地分析了组织冗余的作用。但是,如果只是从理论角度来研究,其实践应用效果必然会降低。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考虑结合知识管理环境,来探讨组织冗余对组织创新的意义。
2.拓展组织冗余资源的研究边界
组织冗余包括有形的冗余资源(如现金、设备、原材料等)和无形的冗余资源(如嵌入在人力资源网络中的知识资源、关系资源),现有文献对无形冗余资源的研究还比较缺乏。而如今在知识管理环境下,知识资源是组织创新的源泉,对组织的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研究中明确知识冗余资源、关系资源等无形冗余资源的测量和影响机制,拓展组织冗余的研究边界,使其不再局限于对有形资源的研究。
3.探索知识管理环境下的组织冗余前因变量
关键词:电磁兼容试验技术现状需求
一电磁兼容试验技术现状及发展需求
我国运用电磁兼容试验技术,多起始于60年代前后,当时试验室条件简陋,测量设备多半是国内自行研制的简易测量设备,测量手段也比较落后。1966年船舶先行一步,制订了自己的行业测量标准JB-854-66《船用电气设备工业无线电干扰端子电压测量及允许值》。
改革开放后,国际交往增多,国际先进的电子测量设备大量涌进市场。国内一些重要科研单位、大型生产厂家及某些高校先后兴建电磁兼容试验室,引进了成套的测量设备。
众所周知,电磁兼容领域与其它专业相比,要更多地依赖于测量,而且电磁兼容测量对试验条件的要求又很严格。因此,随着国际电磁兼容标准的与转化,我国高标准的试验室陆续建成,专业技术队伍不断扩充壮大,这为电磁兼容试验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条件保证。
欧共体颁布89/336EEC文件以后,电磁兼容标准的效力已被认可。我国政府部门对此作出反映,出台一系列举措,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下发《关于六种进口产品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测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个人机、显示器、打印机、开关电源、电视机、音响设备实施强制性检测,从2000年1月1日起必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认可证书,并加贴安全认证标志后方能进口销售。
这些举措显然都要依赖于测试验证,在客观上推动了电磁兼容试验技术的发展。特别是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电气、电子产品的国际贸易将会更加频繁,大至大型电机,小至电动玩具,都要进行电磁兼容测试,电磁兼容试验的市场需求已不言而喻。
此外,国际形势的现状也无法回避外层空间的军事化以及空间与地面联合作战大型军事活动的发生。这就要求军用系统、武器装备满足更加苛刻的电磁兼容指标。军事产品的电磁兼容测试需求同样广泛迫切。
二电磁兼容试验室自动化测试继续稳步发展
的电磁兼容试验室大都以军标或民标为主,彼此适当兼顾,安装的测试设备与试验室很好配套。这种试验室可完成规定标准的规范测试,测试结果可指明受试件是否满足规定标准要求,如果超标,则可给出超标的频点及超标量值;对于抗干扰性能检测,则给出受试件的实际抗扰性电平,亦即敏感度阈值。
这种测试是产品验收的最终检测手段,无论是新产品定型、产品上市流通,还是军品总装前的产品交付验收都是必不可少的。
这类试验室大多能够根据相应标准作全自动化检测,消除系统测试误差,从而得到精确的测试结果。
三电磁兼容试验室认证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
由于电磁兼容标准已被赋予法律效力,则电磁兼容测试结果的公正性与正确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它关系到一项设计能否被认可,一个产品能否成为合格产品,关系到的命运。
如何保证同一产品在不同试验室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呢?谁来保证试验室测试的公正性呢?这些工作正在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
1999年曾由国防口主办过一次试验室比对工作,最近又在筹备新一轮的比对工作,参加对比的试验室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参照(ISO/IEC系列导则43-1984E)实验室能力测试的设计及实施》,对同一被测试设备进行约定测试项目的测试。测试方法及测试要求均在比对文件中给出。最后由组织单位按规定对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处理。这对电磁兼容测量中量值的统一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电磁兼容测试结果的公正性,首先要有一个在电磁兼容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和丰富经历的权威组织作为认证机构。在确认标准规定要求得到满足后,认证机构有权颁发合格证书。认证机构按照标准EN450001/1990.5《测试试验室操作的通用标准》授权和控制试验室,使其具有合法身份,检查它的公正性、独立性、诚实性、技术能量及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对电磁兼容试验室的认证工作已经开始,也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各试验室已按标准要求加强试验室管理。一些直接引进的试验室已拿到承制方申请的欧共体“CE”标记的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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