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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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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非正式金融 农村金融 民间信贷

一、引言

自经济人类学家哈特(Keith Hart)首次提出“非正式经济(informal economy)”的概念后,经济学家们一般是把非正式金融纳入到非正式经济的框架来分析。

国内学者对此也做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下,对非正式金融的微观基础及其理进行了解释(林毅夫、刘遵义等,2000;张维迎,2002)。二是在传统的融资理论下,对非正式金融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江曙霞,2001)。三是基于金融监管的需要,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了分类,并初步提出了数据采集和统计的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郭斌、刘曼路,2002)。四是考察了非正式金融演化的市场化背景,并将非正式金融纳人到经济学的理性分析中去,大致勾画出了非正式金融与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与工业化、城市化及其外部边界的关系(张杰,2003)。从其各自界定的范围来看,大部分有着交叉和重复的内容,只是从不同角度给予说明。笔者定义非正式金融为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

二、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问题

1.农村非正式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非正式金融常常是从正式金融的薄弱环节或缺陷部分钻进来发挥金融功能,非正式金融一般虽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运行,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式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这些因素主要有三个:

(1)信息因素:非正式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农村非正式金融的业务范围只能针对农村少数的对象展开,一旦规模壮大,其信息优势也会随之减弱。

(2)交易成本: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导致信息优势减弱,势必要求它具有更规范的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管理者和员工,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20世纪80年代的温州“抬会”事件和福建平潭“标会”风波产生的根源就在于非正式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加上一部分人恶意地以高利率诱骗,最终导致了灾难的发生。

(3)法律上的不认可:一些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被政府限制甚至禁止,是因为它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范围狭小,造成效率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2.部分农村非正式金融成为了人们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手段

虽然研究显示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利率不都是属于高利贷范畴,但是不排除部分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吸引资金或出于投机目的而提高利率的可能。高利贷会引起非正式金融机构风险增大,最终导致倒闭。

以浙江宁波市M县的标会为例,该县解放前就有合会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活动的增多,对信贷需求也增多,在正式金融供给缺失情况下,民间合会开始兴盛起来。M县的标会在1991年达致高峰。据M县工商银行1991年5月份对城关212户居民的问卷调查,参加标会的有178户,占84%。1991年,M县出现了“会”山“会”海,甚至出现一日一标会,而不是通常的一月一标会或者隔月一标会。只有部分合会仍然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或者解决生活之急需目的而存在。许多合会成为人们企图用来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手段,这种利息收入远远高于一般投资所能获得的回报。最终,M县的“会山会海”开始倒塌,一些人席卷所标资金潜逃,造成倒会。政府被迫开展清理标会的行动。

3.组织管理混乱,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

大部分非正式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此外,非正式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

以当铺为例,其在开展典当业务之外,容易超越经营范围和法律许可的利率发放质押贷款,而且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措施。2004年6月底,温州市查封了温州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该机构非法吸储放贷达10多年之久,累计吸收存款4200多万元,被查封时其账面存款余额仍达1800万元;其90%以上的贷款只凭一纸借款契约或借据进行,没有正式的借贷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措施;在其中全部536户贷款中,只有14户提供了名义上的“物质抵押”。

4.影响金融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

非正式金融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由于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投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趋利性,其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一定相符,致使一些国家政策难以落实。另外,民间借贷的隐秘性,给金融监管部门增添了工作难度。加之除对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有法律规范外,目前对普遍的非正式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尚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盲区也让金融监管对非正式金融活动鞭长莫及。

三、相应的对策和政策建议

1.适当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慎重对待农村“高利贷”活动

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无风险的。国家应该给予试点县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以平等的试点机会和平等的存款利率上浮试点,这样可以使整个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实际互动,从而为决策者提供进一步的改革依据。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限幅度内的存款利率上浮是安全的。

对于“高利贷”不可禁绝。农村有些个人是为了非经济原因而借入“高利贷”,这意味着应该改进非经济领域的制度安排来替代和化解人们对“高利贷”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本身仍是一种金融服务,禁止“高利贷”可能导致社会弱势群体连活命的最后机会都丧失。

2.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建立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商业金融准入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可以放低,比如允许一些地方企业合股建立信贷机构。这就可以使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从而部分替代和挤出民间信贷,包括高利贷。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单一金融市场,而是多个局部金融市场组成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本身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因而不能完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组织多样性和工具多样化因其各自不同的功能而成为必需。因此,应通过农村金融组织或活动多样性而在农村金融领域引入金融供给方的竞争,打破垄断或者准垄断格局。竞争能够带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促使金融机构按照服务产品的成本和风险实行风险定价。

3.发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其进行金融创新

现有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式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式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农村种植大户、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可以通过正式金融来解决,比如通过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业务,甚至风险资本投资业务等。加快正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也有利于农村资金的合理配置,例如民生银行推出的委托贷款就是一种有效的借贷双方的沟通机制。

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真正办理政策性业务,而不是简单提供流动资金,其业务范围应该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运行能收回本金但回报率低或回收时间特别长或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

4.建立起正式允许农村非正式金融运作的规则框架,加强监管,降低其风险

该规则框架必须使得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最小化。建立非正式金融机构运作框架,至少有两条线索可寻。其一,对任何金融活动原则上均应考虑征税,可以通过税收和金融活动备案来了解民间金融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借此就社会中民间金融的风险及时向民众提供信息;其二,把有些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运作程序写入民法。比如我国台湾省就把合会的运作程序进行了修正,写入了民法。其目的不是禁止非正式金融,而是维护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正常运行,减少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艾德加・法伊格:《地下经济学》(The Underground Economies).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第2篇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第3篇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形成,但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总结,重点分别对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wwW.133229.coM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形成,但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总结,重点分别对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信息服务,政策壁垒,政策建议

 

信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性产业。在国民经济现代化进程中,信息服务业至少发挥着六个方面的重要作用:1、带动制造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缓解服务业成本病;3、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4、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更多就业机会;5、满足不同个体和组织多元化的信息需求;6、吸引外包业务,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因此,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既是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又是准确把握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但在政策激励下,每年以30%的速度蓬勃发展,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拓宽,传输手段,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目前,信息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发展不平衡。信息服务业的地域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2005年,我国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水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7倍,西部地区则为全国水平的32%。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互联网用户中,只有0.3%的用户是农民,城市互联网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为了更好的推动西部经济,实现区域统筹发展,应采取适当措施扭转目前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信息服务业过于薄弱的现状,避免西部和农村地区陷入“数字鸿沟”。

2、信息内容服务缺乏产业化运作。由于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原因,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采取较封闭的生产方式,部门间信息互不流通,缺乏社会化分工协作,力量分散,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化服务能力。据统计,目前社会上70%的信息资源在单位或系统内部运转,只有30%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3、社会资金向信息服务业流通渠道不畅。论文大全,政策壁垒。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属于中小创新型企业,存在旺盛的资金需求,但目前,我国丰富的社会资金并不易向信息服务业流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服务业获得银行贷款相对困难。信息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相对较少,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由于受到资信等级、财务风险、信息披露等限制,中小企业往往很难得到担保或抵押,造成从银行申请贷款比较困难。二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信息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三是非正式融资渠道受限。在企业成长的早期,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非正式融资,即民间借贷和股权投资。非正式融资因其独具的中小企业亲和力、信息成本和规模经济优势,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在我国,投融资政策主要着眼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采取排斥的态度,导致其功能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论文大全,政策壁垒。

4、政策性壁垒阻碍新兴业务发展。论文大全,政策壁垒。信息服务业发展速度快、技术与业务创新多的特点,要求深刻认识产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相关政策设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业务和新问题存在政策缺位。例如,对于IPTV、手机电视、VOIP等新兴业务,缺乏统一或者明确的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新兴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对于互联网服务业,则先后有十余个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章,造成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难,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于因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到其它领域而引发的一些新问题,例如虚拟财产、个人隐私、电子支付、数字化信息内容的评估定价等,还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法律规范。

二、进一步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信息服务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普遍服务机制。

推进农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首先要强化农村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确保农村的各级政府机关、农业科技推广站、储蓄所、邮电局等公共服务机构实现上网,逐步实现网络在农村地区的社区普及接入。由于我国正处于电信产业管理体制的转型时期,普遍接入义务的实行还有一定困难,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研究表明,决定信息服务业企业选择落户区域的因素,最为关键的是业务的前后向联系和人才资源。因此,对西部地区,要加大通信网络建设的投入,缓解带宽瓶颈。要加强对上述地区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的资助。协助上述地区建设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如测试认证平台、共性技术与应用开发平台、新技术推广应用平台等,提高企业开展业务的前后向联系能力。2、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制,使信息服务业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产业水平,我国现有政策对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部分信息服务业企业也属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但是,由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是为信息服务业量身定做,仍有相当多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不能享受优惠,这些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服务而不是软件开发的信息服务企业,以及不具备一定自主知识产权要求的信息服务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知识流动,支撑技术和业务创新,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等方面,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147号文,提出了将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范围。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该政策更全面更合理的覆盖了信息服务业的产业链,成效显著,建议将其扩展至全国范围。

软件与信息服务紧密相关,软件是从事信息服务的关键工具,信息服务是软件的核心价值。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软件即服务(SaaS,(Software-as-a-Service)成为世界软件产业发展大趋势。建议将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发[2000]18号文)扩展至信息服务业领域。

3、完善信息服务业的市场机制,破除政策性壁垒。

对于信息传输服务业,完善市场机制的主要任务是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加快推进三网融合,鼓励VoIP、IPTV、手机电视等融合性业务与市场的发展,推动三网融合的试点建设。论文大全,政策壁垒。论文大全,政策壁垒。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和基础运营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互联互通,维护公平环境。对于信息内容产业,要鼓励政府对社会开放信息资源,依靠政府市场需求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理、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行为。建立更合理的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整合资质评定条件,减少种类数量,设置资质评定特殊条件,允许提前跨越晋级。

4、拓展投融资渠道,化解信息服务企业的融资缺口。为满足信息服务企业的资金需求,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业资本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发放贷款;加快面向信息服务业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规范非正式金融体系。

同时,还应逐步健全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服务业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参考文献:

[1]汪会玲,论信息服务中的信息资源整合平台建设[J].图书情报工作,2006,(1):112-114.

[2]郭作玉,关于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的思考[J].电子政务,2009,(4):11-19.

[3]杨理容,地市情报所信息服务的瓶颈及发展思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0):95-96.

第7篇

论文摘要:制度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外影响企业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日益受到重视。运用分析叙事法和比较法,对东西部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早的温州和临夏地区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在传统社会非正式制度、社会关系网络与传统经营模式之间的相互选择机制。西部地区企业成长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地方非正式制度属于强势制度,一些尚未实现的潜在收益不能对非正式制度选择产生激励,难以形成企业成长的社会资本,很难实现原有经营模式的转变。在特殊地区,技术变迁应该先于制度变迁,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应该实行相机而动的跟进策略。

中国的改革实践中,外围经济的增长快于传统的经济中心地区,如广东对于中国,温州对于浙江。计划经济时期,温州位于浙江省南部沿海贫困地区,改革后,在没有国家投资条件下,依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在制鞋、制衣、打火机、低压电器等领域发展出了许多“制造中心”,形成了产业聚集,成就了“浙商”经济。

临夏位于甘肃省中部黄河上游地区,是以回族为主的回族自治州,素有“小麦加”之称。长期以来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比较低。改革开放后,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先生誉之为“东有温州,西有河州(临夏)”。但是,临夏非公经济的发展轨迹与全国呈现逆向运行态势,如表1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在全国非公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背景下,临夏的非公经济发展却停滞不前。

对此现象,有人提出以温州为样本发展临夏的非公经济。“温州模式”是否可以模仿?马津龙、朱康对、张仁寿、蔡克骄等认识到,温州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绝不仅仅是一个特定区域的经济现象,更是特定区域具有特定文化特征的人的现象,温州经济是温州人经济。

本文试图从两个地区非正式制度差异,非正式制度与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地域性社会资本与企业成长的关系,分析西部企业成长乏力的问题所在。

一、两个地区的非正式制度差异

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他认为非正式制度可能影响或限制集体行动,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转。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诺思通过对制度演进的分析,论证出不同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强调产权安排等正式规则的重要性。他进一步认识到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是缓慢的,认为借鉴新的正式规则只有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变迁相结合,制度变迁才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青木昌彦从博弈论角度,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所谓的“共有信念”涵盖了正规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的可维系性说明制度在一定的经济活动中具有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

1.临夏地区非正式制度特征

临夏地区非正式制度的特征,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闭塞所存在大量中国传统习俗;二是伊斯兰文化与当地经济相结合所产生的生活禁忌习俗等社会特征。

邹东涛指出,在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中国西部地区,由于现代化发展的历程短暂和传统势力的强大,存在基于“群体文化氛围”下的“集体无意识”状态。临夏社会深居内陆,地理空间形成该地区接受外部先进文化的影响小,穆斯林群体强烈的民族自觉意识和相对封闭的环境与中国西部文化的“集体无意识”相叠加,地方文化保守的一面得到放大。它影响到穆斯林群体的经济活动方式和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展开经济活动。

临夏的非正式制度更主要体现在回族习惯法,它产生于本民族的历史发展,通过口头、行为和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主要是靠民族内部成员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具有形成的自发性、运作的内控性。川诚如回族学者白寿彝先生所言:“对回族来说,伊斯兰教……不只表现在宗教思想上、宗教活动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上、家庭生活上。宗教文化在临夏不仅是一种宗教形式,也有世俗活动,直接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中。

哈正利分析,“从历史时间顺序上来看,回族形成晚于伊斯兰教的形成,这使伊斯兰教发挥其影响成为可能。同时其影响的发挥使回族文化颇具宗教性。”回族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中,属于“历史最短”而“文化最高”的民族之一。以传播伊斯兰教为宗旨的经堂教育更是将其规范化、模式化,在西北地区拥有受到严格宗教活动训练且具有极强伊斯兰文化意识的中国穆斯林群体。

临夏地区特殊的文化结构,导致地区经济社会活动中伊斯兰习惯法非正式制度处于强势制度,它具有固化传统、维系旧习惯长期存在的功能。临夏非正式制度的认识,可以从两个视角分析,一是穆斯林群体伊斯兰文化的强烈自觉意识;二是空间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农牧经济、商贩经济和地区传统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相互锁定,在制度选择活动中面临“囚徒困境”难题。

2.温州非正式制度特征

温州地区非正式制度的特征,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浙东文化传承所形成的社会资本;二是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所受外部经济社会的影响。

金祥荣对温州模式的研究指出:“一旦某种行为约束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内化到自身的价值观体系时,便成为经济当事人自发行为的引擎,形成一种持久的内在激励因素。在温州,文化动因是解释温州较全国其他地区率先推进制度变迁的基石之一。浙江学者研究,温州文化不同于传统的中国主流大陆文化,具有海洋文化的特征,温州一面临海、三面临江,与内地联系的交通条件恶劣,自身陆地资源的短缺铸就了地方文化的海洋文化色彩。永嘉学派的功利主义哲学观的历史积淀对温州人的商品经济意识的崛起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历史上的中央王朝的“海禁”政策挤压,闽南移民所固有的海商精神,形成了温州地域文化敢于冒险积极进取的精神,重商主义倾向渗透在血液里。金祥荣指出,“温州域内特有的‘功利主义’商业文化传统与传统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裂痕,一旦传统计划经济意识形态刚性有所松动,便会寻找自身发展的突破口,形成对传统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背离’,这是温州推行准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地区都属于中国传统经济社会边缘地区,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在地域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诱导因素。关键问题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能否在特定时间、空间寻求到获利机会,诱导其突破外部的、自身的传统思想惯性约束,实现企业的成长。

二、非正式制度变迁、社会资本与企业成长

1.临夏的非正式制度变迁与企业成长

空间经济上,临夏地区处于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及农业和牧业两个经济地带的交汇地区,位于古丝绸之路、汉藏贸易商道和走西口商道的结合地带,在唐宋以来造就了茶马互市商贸经济繁荣。由于整个地区生态条件比较差,地貌丘陵沟壑纵横,气候干旱少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严酷,加上过度的人口增长,区域文化具有从事商贸经济的传统,临夏商贩在西北有“河州鬼”的绰号折射出临夏商业活动的影子,这里的民间商业活动在计划经济时也一直没有间断,临夏的三甲集在西北有“小香港”之称。

改革开放以来,临夏中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发展轨迹,呈现出“高开低走”的态势,特别是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完善,市场信息的传递加快,市场准人资格的不断开放,临夏没能形成早发优势,没有突破自身原有的经营模式,使其在适应市场环境、管理体制深刻变化时,表现为企业数量增加缓慢,就业人口下滑。1980年全州有企业0. 19万户,从业人员2. 63万人,平均每个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不足14人。1990企业数量增长到2. 08万户,从业人员为10.58万人,平均每个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下降到5人多一点。90年代以后,企业增长数量和从业人员出现增长缓慢甚至下滑的态势。1990年企业数量有2. 08万户,1995年增长到2. 51万户,达到最高,以后一直处于下滑状况,2002年为1. 40万户,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水平;1990-1998平均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一直维持在5~6人左右。

临夏民营经济的发展轨迹与全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逆向运行,印证出西部地区企业成长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资本(特别是社会资本)的贫乏。究其原因,地方非正式制度自我变迁缺乏内在激励,没能形成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

非正式制度一般包括传统、习俗、道德、意识形态等。临夏地区的社会变迁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整个社会整体制度安排与地方非正式制度的维系系统的祸合程度高低,以及它们所发挥的效率;二是原有社会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的惯性,及其与正式制度安排博弈模式和制度变迁路径选择问题。

在以临夏为代表的西北地区穆斯林社会,当地以农牧经济为主的经济社会、临夏商人小商贩经济和传统的伊斯兰非正式制度相互激励,产生了原有经济模式和非正式制度进一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温床(见图1),也造成了经济社会面临社会变迁时,制度选择上的“囚徒困境”难题。

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论证了宗教信仰、群体行为选择模式与一个地区经济活动模式之间的关系。中国穆斯林的经济活动模式根植于中国伊斯兰文化的特殊性,衡量一个穆斯林对信仰虔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是否能够格守伊斯兰教的各种禁忌,伊斯兰教的各种禁忌一直延续到各种饮食禁忌。中国回族主要居住在中国西北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蒙古高原交汇地带,与其说是商贸经济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一种根植于伊斯兰信仰的文化选择。虔诚的穆斯林将建立一个清真寺作为一个人一生重要的功课,回民多围绕清真寺而居,一个清真寺就形成一处“教坊”,“教坊”集伊斯兰文化功能和穆斯林群体经济功能为一体。临夏地区建立在伊斯兰信仰基础上的社会资本结构,体现出对内的开放性和对外的封闭性、对内的传统倾向和对外的现代追求并存。伊斯兰禁忌约束下的关系网络的封闭性,既维系着穆斯林群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又对其它群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清真寺、教坊和穆斯林社会传统习俗维持着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的延续,导致穆斯林的群体利益在很多时候超越个体的自身利益,内在制度变迁的阻力比较大。官方的正式制度,或者由于和地方非正式制度的匹配性较低,或是由于操作技术上的问题,对该地传统社会资本的价值发掘不够,没能够诱导其实现向现代社会变迁。

2.温州非正式制度变迁与企业成长

金祥荣指出,“温州模式”的制度变迁是追求政治成本最小化的准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这种变迁的初始动力既有经济空间的便利,也有地域文化的推动,而后者是关键性的因素。福山提出文化对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他认为文化“包含了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双重意义”,并可以分为“有关理性的文化”(起源于由理性选择所形成的传统或习惯)与“无关理性的文化”(起源于由伦理规范所确立的传统或习惯)。特定地区的文化传统以及在这种传统影响下形成的现实社会伦理,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温州地区的滨海地理环境和耕地稀缺的资源结构,经济活动向海洋发展成为必然的选择。温州具有移民的传统,历史上福建人的迁人和近代温州人向国外的移民,不仅将其经济活动与外部(特别是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而且培养了“敢为天下先”的进取精神,出现了中国第一个承包飞机的个人,出现了第一条地方集资修建的铁路。在改革开放后,不仅中国大陆的各个角落有“温州城”、“温州村”,就是在欧美的许多温州人聚居地方也出现了“温州街”。温州具有崇尚加工的传统,号称“百工之乡”,历史上海上商业活动和近代的通商活动,造就了对市场的敏感性,海外移民和改革开放后的行商活动,在了解国内外市场信息方面具有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这一点很像19世纪初期的英国工商业对市场和国际形势变化信息的掌握优先于政府的情况,也和当时一样,产生于民间的商业活动和工业加工活动互相激励,推动了企业的成长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典型的例子是,专业市场的发展和中小企业族群发展的互相促进,推动商业和制造业共同发展。

温州地区亚文化,从南宋“永嘉学派”叶适提出“功利与仁义并存”,到明清之际的浙东学派黄宗羲等人,一脉相承地强调经世致用,对儒家正统思想重义轻利、重农抑商价值观念进行修正,加上近代西学东渐的影响,重商主义精神成为社会群体的共识,而商业活动的成功更加强化了这一观念。这一价值观念在中国虽然很长时间受到正式制度的压制,但是它一直顽强地生存着,一旦外部条件宽松就显示出强大的商业力量。改革开放后,温州民营经济发展领先于其他地区,重商主义和实用主义精神是其内在的动力。(见图2)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地区商业活动规则和组织模式,在深层次受特定文化结构(尤其是亚文化)的影响,地区文化、非正式制度的差异造成他们对新制度规则的认知和理性识别的差异,造就了两个地区商业活动不同的发展轨迹。

三、结论与启示

对两个地区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温州和临夏地区亚文化都具有重商主义精神;计划经济时期都一直保持着地下私人经济,在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起步都比较早;都获得了民营经济的先发优势。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温州企业快速成长,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临夏则止步不前,主要是两个地区经济社会系统的差异,产生这一差异的根本性原因是非正式制度的差异。

温州经济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实用主义原则下,温州人积极进取,跨越国内外的商业活动和移民活动,在全球的温州商人和大量在温州打工的外地人,构筑了基于地缘、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商业网络,使其可以同外界实现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些推动了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推动了企业成长和地区经济发展。临夏地区经济社会系统处于半封闭半开放状态,由于历史原因,临夏穆斯林的民族自我意识非常强烈,它和外界的交换不是很充分,穆斯林生活禁忌约束导致他们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于汉藏交汇地区,而这一地区经济主要以传统经济为主,它所获得的信息、物质和能量必然受到限制,因而自身在技术、制度上都很难突破对传统商贩经济的依赖。单调的商贩活动和地区农牧经济,在缺乏外力作用的条件下,本地区有限的力量很难产生突破性的活动,经济社会变化十分缓慢。

这两个地区的差异,在某一点上可以代表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系统的差异,对西部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

1一个地区企业的成长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互激励的结果

谢富胜、乔兆刚指出,由于非正式制度处于文化的最深层次,因而变化最慢,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变化速度悬殊过大,就有可能产生剧烈的文化冲突。

改革初期,私人微观经济主体原有的重商主义精神,使两个地区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起步快、思想转变早的优势,激励他们最先进人当时限制繁杂的市场,获得了市场经济进人的早发优势。当时的短缺经济和某些领域实行的双轨制,为其早期商业资金积累提供了市场空间。在中国放权让利改革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安排下,地方政府成为具有“准竞争性组织”,温州政府“挂户经营”、“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建立党支部”等地方征收制度安排,为民营经济的发展铺路搭桥,企业成长也带来了地方财政收人增长。财政“分灶吃饭”使温州市预算内地方财政收人超过中央财政收人。

临夏地区穆斯林一般遵守传统宗教文化,传统上不愿意从事借贷金融活动,私人相互之间的合作契约达成成本比较高,难以建立合作经济,绝大多数依靠自身的积累发展企业,就是家族化经营也是阶段性的经营模式,更不用说出现南存辉革“正泰”家族化经营命形式的企业组织变革。当地穆斯林虔诚的宗教信仰,使得建筑寺院、朝拜活动消耗了一部分经济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社会发展的资金积累。加之,当地商贩经济活动很多是现金交易,政府获取的收益有限,导致地方财政恶化加剧,商业活动、公共服务没能建立相互之间的激励关系。

2.非正式制度变迁是企业成长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条件

道格拉斯·诺斯将非正式制度作为一个影响人类活动的社会资源予以重视,指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他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之间,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务产出即收人分配之间的过滤器。”认为人类社会商业活动的控制结构差不多是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来确定的。兰诺维特提出,企业的发展嵌人在一定社会资本中。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林南提出弱关系是传递信息的有效桥梁。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指出,“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是生产性的,使某些目的的实现成为可能。而在缺少它的时候,这些目的不会实现。……许多社会资本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是社会资本与其他形式资本最基本的差别。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动能力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

孔径源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有助于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新的意识形态有助于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唐寿宁认为在传统社会,合约的达成建立于长期交往活动的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熟识人”社会),因此传统的惯例和规范对这些法律无法予以规制,“行为的”或隐含的非正规合约就具有较大的约束作用。这种非正规合约在非正规市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可以带来效率增进的制度调整的。

临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既有西部地区的区域文化系统特征,也有小地域文化的非系统特征。临夏地区特有的文化、非正式制度导致它陷人传统社会制度与传统商业模式的相互锁定,表现为虽然有商贸活动,但不能形成市场经济;虽然地区文化拥有商业传统,改革开放后出现了第一批民营企业,但企业成长困难。

3.信息化是诱导地区非正式制度变迁和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

从对两个地区企业成长差异比较分析可知,培养现代商业精神是西部企业成长的关键。

雍少宏从现代化视野指出:“回族文化心理又有先天保守的一面,这种传统的心理状态,影响了回族对异文化中合理要素的认可与吸纳,不利于回族群体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化的大趋势,甚至会影响回族文化的进一步传播。……回族群体心理具有传统性和现代性的双重特性。传统性构成了回族群体文化心理的内核,现代性构成了回族群体文化心理的外壳;传统性是回族群体的精神支柱,现代性是回族群体适应现实生活的必然选择;传统性主要表现在回族的宗教信仰活动之中,现代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活动和追求知识的过程之中。

临夏地区不同于其他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它具有传统的商业意识、吃苦耐劳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长期的商贸经济积累出一定的商业经验和商业网络资源。由于传统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临夏商人缺乏开放的观念,没能够像温州人一样,突破地域限制,在更加广泛的空间上组织经济要素,实现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长期困守在商贸经济的活动中,形成小农经济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路径依赖。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制度移植创新大区行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制度的移植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这些金融制度移植过来后多数水土不服,效果不佳。因此,如何根据国情,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进行金融制度移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是我国金融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转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籍庆利、田永丰,制度变迁中的创新精神探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2)

第9篇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制度的移植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这些金融制度移植过来后多数水土不服,效果不佳。因此,如何根据国情,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进行金融制度移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是我国金融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籍庆利、田永丰,制度变迁中的创新精神探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2)

第10篇

关键词:家族企业;制度环境;标准无保留意见;银行贷款

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

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 ,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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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政治关联 市场化进程 现金持有水平

引言

现金持有决策是公司财务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外学者基于权衡理论、成本、投资者法律保护以及行业特征等视角研究公司现金持有量影响因素的同时,也结合公司的财务特征、治理机制和投资者法律保护,关注现金(超额)持有的公司价值效应或经济后果。

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到经济学家的普遍关注(North and Thomas,1973;North,1981;La Porta et al.,1998)。一国的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影响(Shleifer and Vishny,1994;La Porta et al.,1998,2000,2002;Levine,2002)。在我国法律保护制度薄弱和公司治理机制缺乏有效性的环境下,“关系”文化源远流长,“政治联系”在我国企业界更是经久不衰。近年来,学者们围绕政治联系如何影响公司的财务行为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但主要侧重于政治联系对企业投融资和运营政策的影响,鲜有关注政治联系对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那么,在我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环境下,政治联系作为一种法律替代机制(Allen et al.,2005),充当了“政府扶持之手”还是“政府干预之手”来影响公司业绩,进而如何影响公司的现金持有政策呢?本文试图从政治关联出发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以2005-2010年我国非金融行业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收集了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政治背景,实证研究了政治关联、制度环境对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水平政策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现金持有水平低;随着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治关联对现金持有水平的负向影响在减弱。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企业存在“政治联系”已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我国上市公司中具有政治关联的比例远高于国外。已有研究证实,政治联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好处便是融资的便利。Faccio(2002)通过对42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公司高管的政治背景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Li、Meng、Wang和Zhou(2008)的研究也表明,有政治联系的企业外部融资约束会更少,而且容易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在我国,吴文锋等(2008)相关的研究也表明,政治联系可以给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的好处。衣春(2009)通过对政治联系与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也表明,有政治联系的企业的长期债务比重高于无政治联系的企业,政治联系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支持。综合以上的研究状况可以发现,拥有政治联系的企业一般能够获得贷款的优惠和外部融资的便利。另外,拥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还可以促进企业业绩的提升(胡旭阳,2006)。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企业普遍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约束,企业具有较强的持有现金的预防性动机。在政府的“扶持之手”下,预防性动机减弱,相应降低现金持有量。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限制其他条件,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现金持有量低。

La porta等人的系列研究发现,一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会对公司的行为产生显著影响。作为一个大国,我国各地区的市场化发展进程是极不平衡的,而且政治干预程度以及法治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攀纲等,2010)。即使得到了政府的扶持,杨兴全等(2008)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整体持有现金的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在市场化发展进程比较高的地区,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这样会减少政府对企业进行干预的动机,即使上市公司具有政治联系,其作用的发挥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在市场化发展进程较高的地区,各企业之间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里进行经营,从而会使企业按照其正常的发展轨道进行经营,减弱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业绩。基于此,提出,

假设2: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治联系与现金持有水平的负相关关系会减弱。

研究设计与样本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8-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对象,并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筛选:不考虑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ST、PT公司;剔除资不抵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剔除当年发生过配股、增发、可转债以及当年首发上市的公司;剔除所需数据缺失的公司。剩余3277个观测值。财务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我国银监会网站。

(二)模型选择与变量设计

根据Opler、Dittmar等的做法,构建现金持有影响因素模型如下:

㏑(Casht/At)=a0+ a1Sizet+ a2(Cft/At)+ a3(Nwct/At)+ a4Growtht+a5(Capext/At)+ a6Levt+ a7Divt+Industry Dummies+Year Dummies (1)

为了验证本文的假设,将Opler(1999)的研究扩展到政治关联分析框架中,采用以下回归方程(2)、(3)验证本文的假设1和假设2。其中,模型(1)用来检验假设1,即在限制其他条件下,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现金持有量低;模型(2)用来检验假设2,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治联系与现金持有水平的负相关关系会减弱。

㏑(Casht/At)=a0+ a1PC+ a2Sizet+ a3 Levt+ a4(Capext/At)+ a5(Nwct/At)+ a6(Cft/At)+a7 Divt+a8 Growtht + Industry Dummies+ Year Dummies (2)

㏑(Casht/At)=a0+ a1 Market + a2 PC + a3 Market *PC+ a4 Sizet+ a5 Levt+ a6(Capext/At)+a7(Nwct/At)+a8(Cft/At)+a9 Divt+ a10Growtht+ Industry Dummies+ Year Dummies (3)

其中,Cash为现金持有量,以库存现金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和表示;PC为虚拟变量,当董事长或总经理曾经或现在在政府任职或是人大代表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Market是樊纲和王小鲁(2010)报告的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总指数;A为总资产;Cf为现金流,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表示;Nwc为净营运资本,以营运资本扣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表示;Growth为成长性,以总资产增长率表示;Capex为资本性支出,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计算;Lev为财务杠杆,以负债总数除以资产总数表示;Div为股利支付哑变量,公司支付现金股利取1,否则取0;Industry Dummies为行业哑变量;Year Dummies为年份哑变量。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为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1发现,样本公司现金持有量均值为18.1%,中位数为14.8%。标准差为0.130,这表明公司之间现金持有水平还存在差距。现金持有水平最小的公司,该比率为0.1%,最大值为86.5%。其余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表2报告了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表2的模型(2)报告了限制其他条件,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现金持有量低,模型(3)报告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治联系与现金持有水平的负相关关系会减弱。两个模型回归结果的拟合度均较好,整体解释力较好。

由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现金持有水平与政治联系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系数=-0.0340),说明政治关联降低现金持有水平,支持了本文假设1。这可能是因为,政治关联可以带来融资的便利,融资约束降低会降低现金持有水平。

由模型(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交叉项MARKET*PC不显著;而且PC的系数为负,也不显著;假设2得到证明。MARKET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会越小,企业现金持有水平越低。

结论

公司持有现金应能以更低的融资成本满足公司的投资需求而克服投资不足,但是,现金作为一种更容易受到侵害的资产,当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差、公司问题严重时,公司持有现金为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转移公司财富提供了条件。为了缓解这种问题带来的融资问题,企业通过非正式制度政治关联来影响企业现金持有水平。

本文以2008-2010 年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3277个观测值)为样本,借鉴Opler等的想法,构建现金持有水平模型。从微观视角考察政治关联等非正式机制因素对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并深入探讨了制度环境与政治联系在影响现金持有水平方面的相互作用。研究结果发现,拥有政治关联的企业,现金持有水平低;随着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治关联对现金持有水平的负向影响在减弱。

本文研究从以下方面丰富了现有文献:首先,从微观视角提供了非正式制度影响公司决策的作用机制。现有文献对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政府激励这一制度安排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于微观层面直接作用于公司决策的经济后果研究不够充分。其次,补充了我国企业现金持有的文献。现有文献大多集中研究内部人问题影响现金决策,也有开始关注制度因素对于企业现金决策的作用,但这些文献忽视了政府的作用。本文的研究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深入探讨政治关联缓解的融资约束问题的效率问题,这种政治关联与制度环境的改善到底孰能提高现金持有水平的效率,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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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衣春.政治关系对民营企业债务期限结构影响的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胡旭阳.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与民营企业的融资便利.管理世界,2006(5)

6.La Porta,R.,Lopez de Silanes,F.,Shleifer,A.,and Vishny,R.Legal Determinants of External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e,1997,52

第12篇

关键字:产业集群、自主创新环境、指标体系

作者简介:郑健壮(1965-),男(汉),浙江宁波人,博士,教授;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金都管理学院院长。主要从事产业集群及其政策研究。潘虹(1983-),女(汉),浙江杭州人,助教,硕士,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提升浙江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研究”(08CGYD031YB)资助

一、引言

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新兴的世界性经济现象,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浙江省是国内中小企业密集的地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借助民间力量,省内的产业集群经历了快速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阶段,并逐步进入稳定发展的时期。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同时也影响到了浙江省内大部分的产业集群,面对人力成本的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企业资金紧张等诸多不利因素,集群的发展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形势下,中小企业如何抵御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已成为政府、企业家及各界专家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提高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关键。省内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普遍比较薄弱?,部分产业集群已出现发展缓慢,甚至衰败的现象。在金融危机的宏观环境下,政府和企业不但要重视集群内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条件,更需要为集群创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这是提高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和保证。那么究竟什么是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包含哪些方面内容?自主创新的环境将如何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

二、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

国外自主创新环境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创新环境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马歇尔的“创新气氛说”[19],他认为“在一个企业集聚区域,存在着浓郁的创新气氛,新工艺、新思想能很快地被接受、传播”,这里所描述的“创新气氛”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同创新的环境。2、企业创新环境研究阶段。在1989年巴塞罗那会议上,欧洲的区域创新环境研究小组(GREMI)最早提出了“创新环境”的定义。他们认为“创新环境”就是在有限的区域内,主要的行为主体通过相互间的协同作用和集体学习过程,而建立的非正式的复杂的社会关系。随后,他们又提出了“创新网络”和“集群学习”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了创新环境学派。Porter在其著名的“钻石理论”里也充分肯定了环境因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作用[20]。之后的学者(如Maillat,1995[5];Bramanti & Maggioni,1997[2]等)从创新个体――即企业的行为特征出发研究了创新环境,虽然他们中大部分学者提出企业需要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同当地的大学、研究机构、行会等中介组织及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合作,建立有效的“创新网络”,但尚未从产业集群的角度专门探讨创新环境这一概念。3、集群创新环境研究阶段。1998 年,Padmore等人[7]建立了一个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系统模型(GEM模型),并提出了以产业集群为基础的区域创新系统的三类构成要素:环境(Groundings,包括要素资源和基础结构设施)、产业(Enterprises,包括供应商和相关企业)和市场(Markets,包括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这标志着创新环境的研究真正进入到产业集群研究的范畴。这一时期的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处于产业集群内部的企业比外部孤立的企业更具创新性(Baptista & Swann,1998[1];Poter,1998[8]),并且强调集群学习环境对集群创新的重要作用(Capello,1999[3];Keeble,1999[4]等),同时也认为创造良好的合作创新环境是提高集群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Meyer-Stamer,2002[6])。

相比西方国家的研究,我国学者对集群的研究相对较为滞后,早期的学者(如王缉慈,1999[23];王大洲,2001[22];盖文启,2002[13];胡太山,2002[15];黄中伟,2004[16]等)主要运用“创新网络”的概念对影响集群发展的各类因素进行了研究。李勇刚(2005)[17]首次将产业集群的“创新环境”和“创新网络”的概念区分开来,他认为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环境是指集群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特有的环境因素,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市场环境、劳动力环境、制度法规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六个方面。陈赤平(2006)[10]则将集群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划分为四个层次:产业或部门层次的外部环境、区域层次的外部环境、国家层次的外部环境以及国际层次的外部环境,并对每个层次的内涵作了详细的阐述。

上述的文献回顾表明,理论界对创新环境的研究尚不成熟,尤其是国内的学者,鲜见有学者专门从集群角度全面地对自主创新环境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将从不同维度专门研究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下面笔者首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进行阐述。

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的概念最早是由波特提出的,他认为集群是指在特定区域中,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关联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厂商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组成的群体,集群代表着一种在效率、效益、柔性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优势的组织形式(Porter,1998)[8]。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性、产业关联性和创新性,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创新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理论界对“自主创新”的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出现,但直到目前尚未形成通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周寄中教授[28]给出的定义,他认为自主创新(Self-oriented innovation)就是指通过提高科技原始性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进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种创新活动。姚凌(2004)[25]总结了盖文启和王缉慈(1999)[12] 等一些经济地理学家对区域创新环境的定义,提出区域创新环境是指一定区域内,在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基础上所形成的,有利于创新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基础设施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及学习环境。韩立民和赵新华(2006)[14]则认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外延就是指企业外部的各种创新环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创新投入的外部资金来源和制度基础四个方面。张微(2007)[27]提出了“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他认为城市自主创新环境是指“城市创新主体之间在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系统,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在联系。”

根据上面的综述,特别是借鉴“区域创新环境”和“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本文认为: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就是指一定区域内,与集群发展相关联的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通过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所形成的有利于提高集群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产业集群竞争力的相对稳定的综合系统。这一系统包含六方面的构成要素:制度法规(System)、社会文化(Culture)、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和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六类环境,我们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系统模型称之为“SCHISM模型”(如图1所示)。

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如下特征:1、多元性。这一综合系统内部的构成元素是多元的,不但包括有利于集群自主创新的硬环境(基础设施环境、人力资源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还包括鼓励集群内部自主创新的软环境(体制法规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2、区域性。由于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受不同地区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自然会带有显著的区域特色。3、层次性。集群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会影响到集群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国际经济一体化、通讯网络发达的今天,产业集群的发展同地区政策法规、国家宏观调控甚至是国际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也具有层次性,可以分为地区层次、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三类(陈赤平,2006)[10],每种环境所处的层次视环境对集群自主创新的影响程度而定,而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地区层次的环境。4、协调性。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集群的自主创新不能单纯依靠单一主体的行为,而是不同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之间有机结合、高效协作的过程,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一定的协调性,任何一个主体协作中断或供需错位都会导致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被破坏。5、动态性。为了进一步促进集群内创新活动的发生,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随时进行自我更新和改善,因此,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稳定是相对的,系统内部各元素的动态发展则是伴随集群发展过程始终的。

三、产业集群自主创新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集群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受到来自地区、国家,甚至是国际层面各类环境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关的文献分析和上文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定义,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要素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1、 基础设施环境

熊彼得在对创新含义的解释中提到:取得或控制一种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不管这种来源是已经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也是创新的内容之一。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包括硬件资源)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它是集群内部创新产生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以外,主要是指为区域创新主体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公用图书馆、公共实验室、公用会议室、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以及其它一些为知识的交流学习提供公共空间的有形设施(蔡秀玲,2004)[9]。集群中的企业通过这些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可以跨越许多无形的障碍,方便快捷地接触到技术创新思想的来源及知识、信息,从而促进技术创新(李勇刚,2005)[17]。结合相关文献,笔者使用以下几个指标来测量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集群所在区域大学及各类研究机构的相对数量、公共图书馆的相对数量、公共数据库的完善程度、专利授权的数目、计算机及无线网络的覆盖率等。

2、 市场经济环境

集群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第一产业比重较大,且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由于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生产方式,创新不容易发生;而在二三产业比重较大的地区,由于相对激烈的竞争,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需要不断对产品、技术和服务等进行改良,创新活动发生往往比较频繁(崔浩敏,2007)[11]。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那些处于行政垄断或过度竞争中的企业难以通过平等有效的竞争尤其是技术竞争获得发展,这使得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廖少纲,2008)[18]。因此笔者认为集群所处的市场结构的合理性、集群的产业配套条件和专业化协作水平等都是影响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反过来,自主创新也能促进集群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3、 人力资源环境

人才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核心力量,决定着集群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发展潜力。企业的各项创新活动的开展都依赖于人的行动和参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人力资源的规模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主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集群人力资源环境包括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机制、企业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措施、集群内部人才信息网及人才储备制度的建立、人才交流平台的搭建等。人才的高流动性对于集群内部某个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的流失,但是对整个区域来讲却是有利的,人才在不同的部门、企业之间流动有利于知识的交换和碰撞,从而产生创新的火花。因此,集群内应当对人才“跳槽”保持宽容的态度(叶帆,2006)[26],重视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是集群获得创新动力的源泉。

4、 社会文化环境

集群的文化环境是自主创新软环境的重要部分之一,包括集群内劳动力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社会风气等,它将直接影响到人们是否有追求创新的热情,人与人之间是否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李勇刚,2005)[17]。Michael Porter从竞争优势的角度认为,基于文化的优势是最根本、最难模仿的、最持久和最核心的竞争优势,要加强国家的竞争力,最艰巨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改变经济文化[21]。同时,创新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烙印,培养良好的创新文化是集群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泉。结合相关文献,本文将促进集群自主创新氛围形成的文化环境概括为以下三方面:1、以科学精神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氛围,包括科学态度、科学信念、科学道德、科学方法、科学法规等。2、激励和宽容并存的自主创新氛围。集群的主体应当拥有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敢为天下先、敢于进取、敢冒风险、宽容失败。3、竞争与合作并驾齐驱的自主创新氛围。由于自主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发挥整个区域乃至社会的创新资源,官、产、学、研、金各方资源积极配合、相互合作,同时,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企业应当通过竞争不断提升自我,激发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 制度法规环境

自主创新的制度法规环境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规条来有效保护自主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自主创新的总体进程。政策制度可以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护创新企业和个体的利益。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新技术一旦被发明也就意味着全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可以使用并模仿制造,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人的创造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制约,需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障为技术创新提供持久的动力。金融、税收、财政、产业政策的效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效果、人才激励效果和相关法律保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王影,2006)[24]。结合相关文献,本文认为宽松的财政税收制度,有效的人才激励制度,完善的技术交易制度,区域投融资制度以及有效的企业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建立都为集群的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6、 社会服务环境

所谓“社会服务”是指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活动。狭义的社会服务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务,而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生活福利、生产和社会。社会服务为集群的自主创新提供了信息交流、技术决策及资源配置的平台,促使政府和各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对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提高创新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王影(2006)[24]曾用政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来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与推广、新技术交易服务、金融服务、创新培训服务、企业孵化服务、国际化服务等职能服务于企业创新活动。本文认为良好的自主创新社会服务环境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行政管理的效率高;交通物流业发达;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地区的综合影响力大等,具体到指标如表1所示。

四、小结

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定义与内容的阐述,提出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SCHISM模型”,并建立了一套包含硬环境和软环境的评价指标。这套指标中的硬环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市场经济和人力资源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社会文化、制度法规和社会服务环境,在这六个维度下本文又设置了30个具体的指标。受到数据获得的限制,本文仅从理论上对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内容进行了阐述,下一步,笔者将采集相关数据,并运用多因素模糊综合评批模型和层次分析模型对国内部分地区产业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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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历经了三十年,在这一时期,虽然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相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远远不足的,要发展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就需要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这就需要正规的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相互的补足。

农业发展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农”问题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

1979年,我国进行了经济改革,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从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非农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型。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金融部门的投入产出品市场进行了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调整阶段。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得以恢复,随着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银行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1982年国家否定了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体制,重申信用社合作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并先后进行了以搞活业务为中心、恢复和加强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理顺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了企业化运营。

1984年,国家指出必须抓紧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到1988年,通过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贷业务、自有资金积累快速增长。这一期间农村信用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第二阶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顿阶段,1988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我国实行了紧缩财政和紧缩信贷的“双紧”方针,信用社进入了整顿阶段,初步改变了信用社即是集体金融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初步理顺了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但在宏观紧缩的情况下,原来对农村信用社松绑的种种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计划、允许多存多贷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信用社还要承担保值储蓄、购买金融债券的政策性亏损,再加上信用社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非正常贷款比重高,贷款收息低,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日益严重。

除了对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接管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农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按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本着追求利润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倾向于贷款给优质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设置分支机构需要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其网点逐步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收缩。

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布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们在放款方面变得小心起来,导致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变窄,进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较低的利息率为农户在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储蓄提供了负面的刺激,这样就刺激了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独立发展阶段。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今年的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决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遗留下来的问题

农村的发展使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实行城市化工业化的赶超战略而攫取了大量的农村剩余,使城乡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乡二元化的局面。农村作为城市的“补给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则城乡的发展脱节,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在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程中,我们发现所有问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如何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改变,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求时,就成为了市场资金的需求者。虽然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能够解决部分资金需求,但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需求。在农村实行后,千千万万独立生产的农户也成了资金的需求者。对大多数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那么,乡镇企业、农户,以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等对资金的需求因该从何而来?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临农村信贷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资本金融需求,不与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其次,农业银行经营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这一转变的结果是,近年来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向城市收缩,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因此难以支持农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再次,农村信用社在于农业银行行社“脱钩”时,被动的承担了大量的呆账,造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负担严重,没有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机构都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服务时,在客观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组织的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因为要承担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的双重压力,加上农村中农户居住分散,贷款规模小,国有银行一般不愿向农业企业贷款。而民间金融是由农村内部自发生成的,具有微观信息灵敏的特征,借贷双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费用的降低。民间金融组织是在农村土生土长起来的,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双向的利害关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虽然民间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以及发展过快,使得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私人钱庄很多,高利贷发生率高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

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应该明确,发展农村的目标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发展农村的经济首先就要发展农村的金融,为发展农村的经济提供资金。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发展农村的基本条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见,当务之急是为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融资的来源合法化规范化。乡村银行体系的建立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使之在运行机制和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第14篇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十分突出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客观上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试图从制赓供给的角度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间题。

一、关于中小企业触资困坡讨论的理论综述

国内外关于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理论解释非常丰富。国外学者StrahsnBrWealon(199份提出的规模匹配理论认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的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性,即大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意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MaziCGeiilerBrSimanGilchrist(1994)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得出的结论是:银行为其信息劣势寻求高额风险补偿,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成本,引发的委托问题。而Pazzari.Hubbard$Peters,等学者则认为信贷市场的兴衰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与大型企业相比较,萧条时期信贷收缩的压力将主要由中小企业承担。由此推论我国中小企业信贷难很可能与近几年来紧缩的宏观经济相关。国内学者林毅夫‘李永军(2001)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有激励使用其信息优势在事先的谈判、合同签订的过程或事后资金便用过程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张杰(2000)则从信用角度分析: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是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内生的现象,民营经济与银行之间脆生的横向信用联系不足以维系对其金融支持,因而民营企业的金融困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信用困境。笔者认为,上述的种种解释无疑是有说服力的。但是,由于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考虑到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兼具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性,因此,研究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既要考虑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般成因。同时,又要分析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特殊成因。探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从融资制度供给的视角考察,无疑是一种新的尝试。

二、企业金触成长周期理论与孩资范式分析

一)、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

20世纪70年代,Weston&Brigharn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融资来源的变化提出了企业金融生命周期(Financiallifecycleofthefiirm)的瑕说。他们将企业金融生命周期划分六个阶段:创立期、成长阶段I,成长阶段II,成长阶段III,成熟期和衰退期。在创立期,企业融资来源为创业者的自有资金;在成长阶段I,企业的来源外还有来自证券发行市场的资金;在成熟期,来自上述各阶段的所有可能来源;而在衰退期.主要通过企业间的并购、股票回购以及清盘等方式进行金融资源撤出。

早期的企业金融生命周期理论主要根据企业的资本结构、销售额和利润等显性特征来说明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间题,但是,它对于企业信息等一些具有隐性特征的影响因素缺乏考虑。在后来的研究中,由于信息经济学的广泛流传和应用。信息作为解释企业融资来源的一个重要因家而被纳入对该理论的解释之中。美国经济学家Berger&Udeli对L}Teston$}B吨ham的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Bergert}:Udeil,1998)认为:伴随着企业成长周期的变化,信息约束条件、企业规模和资金需求等成为了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变化的基本因素。在企业创立的初期,由于企业资产规模小、缺乏业务记录以及税务情况、财务审计等,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处于封闭状态,也无法向外界传递,因此,其外源融资几乎不可能,在此背景下,企业不得不主要依旗内源融资;当企业进入成长阶段,随着业务市场的扩展,销售业务量急剧增长,迫加和扩张投资在所难免,此时,企业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和自身生产能力有限的矛盾,设法扩大生产规模,但仅依赖自身的自由资金和留存利润显然无法满足其投资扩张的需求,因此,客观上存在获得外源融资的内在需求,与此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记录、税务缴交情况以及财务等信息可以向外部传递,而且企业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也在增加,金融中介向其提供债务融资也具备了可操作性,所以。企业进入成长阶段,硕务融资成为其获取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在进人德定增长的成熟阶段以后,企业的业务记录和财务管理趋于完善,此时,企业逐步具备进人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资产规模和信息条件。随着企业来自公开市场可持续融资渠道的打通,企业从金胜中介获取债务融资的比重出现下降趋势,股权歇资的比重逐步上开.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优秀的中小企业就逐步成长为大企业。

二)、中小企业成长周期的融资范式

在中小企业成长周期的不同阶段,由于其融资需求以及风险特征的差异导致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中小企业成长周期的融资范式(paradigmoffinancialgrowthcycleofSMEs).

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看,企业的融资能力可以定义为资金供给者对企业提供的与企业投资回报能力有关信息的满意程度。而企业显示信息的能力可用企业规模、存续时间、财务状况、其拥有可抵押或质押的财富水平和能够获得潜在资金的渠道等指标来反映。可以说,中小企业成长的过程就是其凭着不断突破信息等条件约束进而提高自身融资能力而获得资金的过程。

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供给取决于企业向资金供给者显示有效信息的能力,即企业内部隐藏信息和行为的透明度。由于不同类型的资金供给者对信息有效性要求的形式不同,如贷款人、债券与股票投资者对收益索取和控制权有不同形式的要求。所以,在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企业与不同类型的资金供给者之间形成了与其信息透明度相适应的关系或资金供给方式。同时,不同资金供给方式之间存在着互补和替代的关系。因此,在企业成长的各阶段,存在着与该阶段特征相对应的融资方式和制度安排。

一般来说,企业的创立阶段,由于生产规模较小,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当地某个局域,如果要在局域以外进行交易,就要付出搜寻成本,企业缺乏经营记录以及必要的可供抵押的财富和信息积累,同时,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将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包括内源性权益资本融资和直接债务融资,外源性权益资本融资和外部直接和间接债务融资只在有限范围内。从金融制度的角度来看,正规的金融制度几乎无法满足其融资要求,非正式的金融制度为其提供了可行的融资框架。

在企业早期成长阶段,中小企业无论是经营规模还是财富积累,无论行业前景还是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关企业的相关信息开始有了积累,企业逐步具备向外界传递自身信息的条件,于是企业试图通过在正规金融制度下获取外源融资的可能渠道,这为中小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的各种融资工具获取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提供了可能,当然,内源融资仍然是其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随着企业的进一步成长,财富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企业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也为外部所了解,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有了一定改善,在财富积累的基础上,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企业有了充分的信贷记录(如果得到贷款的话),并能提供足够的有效抵押(或质押)品等银行要求的担保或抵押的条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相当稳定,便于贷款者和投资者更加透彻地掌握企业内部信息。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其融资工具为其提供融资变得可行。从此,正规的金融制度安排初步具备发挥作用的条件。显然,即便企业处于这样的阶段,内源融资方式仍然是其最方便、最经济的选择。随着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成长以及企业经营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客观上也为其提供了向外部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可能性。尽管债务融资方式可以避免企业控制权问题,但是,债务融资的前提和基础与企业的自身实力密切相关夕为了突破企业自身实力制约而实现企业快速扩张,仅仅依赖债务融资方式便产生了很大的局限性。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外源融资,主要包括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的权益资本融资(如天使资本、风险投资、场外发行和交易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等),以及直接和间接的债务融资(如债券发行、商业信贷和票据、融资租赁以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随着企业进人成长的后期阶段,企业也具备了在公开市场以股权方式融资的各种条件。由此,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市场筹集资金实现自身的扩张战略就具备可能。然而,在此情况下,企业又必须面对控制权的稀释问题。事实上,企业的融资决策从本质上来说,本身就是一个关于融资成本、经营战略和控制权等问题之间的权衡的结果。此时该企业已经进人了成熟期。

一旦中小企业逐步成长为大企业,其融资约束问题基本得到缓解甚至消除,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的现实状况,即使企业所处的行业或自身进人衰退期,它所面对的问题便不是融资来源的约束问题,而是金融资源的退出问题。

可见,随着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的推进,企业的融资结构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大致按照股权融资比例逐步上升而债务融资的比重逐步下降的趋势变化。

总之,企业成长的生命周期决定了其的融资范式。这是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至于企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采取何种方式融资,既是企业根据资本成本、对控制权的偏好等因素权衡的结果,同时,也严格受到融资制度供给的制约。

三、舒缓我国中小企业触资困境的制度供给建议

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与融资范式为我们分析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根据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一般性和我国转轨时期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形成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有效的融资制度供给将从根本上有助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舒缓,尽管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一,研究证明:非正式金融安排的存在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是一种对福利的帕累托(ParotoImprove)改进,也就是说,非正式金融其存在可以导致福利的改进。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使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走向合法化和规范化,通过加强监管减少因其产生的金融风险,而不是采取取缔和压制的政策。

第二,大量研究证明了“小银行优势”(SmallBankAdvantage)假说的合理性。在现有的金融体制的格局下,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制进程的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因此,加快我国新兴中小银行发展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现实选择。

第15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历经了三十年,在这一时期,虽然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相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远远不足的,要发展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就需要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这就需要正规的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相互的补足。

农业发展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农”问题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

1979年,我国进行了经济改革,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从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非农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型。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金融部门的投入产出品市场进行了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调整阶段。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得以恢复,随着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银行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1982年国家否定了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体制,重申信用社合作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并先后进行了以搞活业务为中心、恢复和加强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理顺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了企业化运营。

1984年,国家指出必须抓紧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到1988年,通过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贷业务、自有资金积累快速增长。这一期间农村信用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第二阶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顿阶段,1988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我国实行了紧缩财政和紧缩信贷的“双紧”方针,信用社进入了整顿阶段,初步改变了信用社即是集体金融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初步理顺了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但在宏观紧缩的情况下,原来对农村信用社松绑的种种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计划、允许多存多贷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信用社还要承担保值储蓄、购买金融债券的政策性亏损,再加上信用社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非正常贷款比重高,贷款收息低,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日益严重。

除了对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接管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农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按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本着追求利润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倾向于贷款给优质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设置分支机构需要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其网点逐步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收缩。

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布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们在放款方面变得小心起来,导致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变窄,进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较低的利息率为农户在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储蓄提供了负面的刺激,这样就刺激了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独立发展阶段。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今年的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决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遗留下来的问题

农村的发展使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实行城市化工业化的赶超战略而攫取了大量的农村剩余,使城乡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乡二元化的局面。农村作为城市的“补给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则城乡的发展脱节,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在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程中,我们发现所有问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如何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改变,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求时,就成为了市场资金的需求者。虽然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能够解决部分资金需求,但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需求。在农村实行后,千千万万独立生产的农户也成了资金的需求者。对大多数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那么,乡镇企业、农户,以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等对资金的需求因该从何而来?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临农村信贷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资本金融需求,不与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其次,农业银行经营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这一转变的结果是,近年来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向城市收缩,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因此难以支持农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再次,农村信用社在于农业银行行社“脱钩”时,被动的承担了大量的呆账,造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负担严重,没有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机构都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服务时,在客观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组织的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因为要承担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的双重压力,加上农村中农户居住分散,贷款规模小,国有银行一般不愿向农业企业贷款。而民间金融是由农村内部自发生成的,具有微观信息灵敏的特征,借贷双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费用的降低。民间金融组织是在农村土生土长起来的,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双向的利害关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虽然民间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以及发展过快,使得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私人钱庄很多,高利贷发生率高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

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应该明确,发展农村的目标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发展农村的经济首先就要发展农村的金融,为发展农村的经济提供资金。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发展农村的基本条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见,当务之急是为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融资的来源合法化规范化。乡村银行体系的建立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使之在运行机制和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