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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专利发展总体情况
由图1所示,我国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历年呈稳步上升趋势。从1985年的1.44万件增长到2013年的237.7万件,尤其是在1999年之后,专利申请量呈加速增长的态势;而专利授权量从1985年的138件增长到2013年的131.3万件,尤其在1999年之后,专利授权量也加速增长。这反映了我国对专利保护的意识正逐步加强,科技创新战略作用日益彰显。图1我国专利历年申请与授权情况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www.sipo.gov.cn/sipo/tjxx/default.htm统计公报整理。
(二)国内商标总体情况
由图2所示,我国商标申请和核准注册数呈稳步上升趋势,国内商标申请和核准注册数量也是连年递增,从1982年的1.7万件增长到2013年的173.33万件,尤其在1999年之后,商标申请量更是加速攀升。这反映出我国在商标方面的意识正逐步增强。同时,在国外商标申请和核准注册上,据统计,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数量也创历史新高。来自中国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为2,273件,比20,12年增长8.2%,居马德里联盟各国第六位,并连续9年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这与我国专利申请的态势比较相似,这反映出我国自20世纪末以来,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
(三)其他知识产权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还涵盖了技术标准、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但由于统计数据难以找到,因此很难就这几个方面进行定量描述。但从定性的角度看,广东在技术标准和计算机软件方面已走在全国其它地区的前面,而上海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优势明显。
二、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问题
政府对基础研究重视不够,技术储备力量不足,原始创新能力不强。知识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新技术和新发明的源泉,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革命性力量。我国R&D/GDP投入比例虽然逐年增加,但发达国家研发强度(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是我国的2倍左右,且呈稳步上升趋势。值得关注的是,发达国家很大部分研发投入是倾注在基础研究上,而我国大部分研发投入则主要在技术引进及开发上,对基础研究的投入程度不够,这客观上导致了我国在知识创新方面的不足,以致原始创新能力不强[2]。企业侧重技术引进,对技术的消化、吸收,二次创新投入不足。我国企业技术引进的费用与消化吸收的费用极不平衡,从消化、吸收占技术引进的比重指标来看,全国仅达0.069,东北的比例更低至0.022。我国由于在技术的二次创新方面的投入不够,许多地区发展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集成创新有一定基础与成绩,但整体上实力还不强。在集成创新方面,广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广东的专业镇经济是广东经济的一大特色,虽然其形成是各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但在集成创新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且各专业镇的技术创新中心正发挥着积极的引领作用,带动着各特色产业群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活动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意识不强,创新主体不突出。专利意识体现在技术的法权壁垒上,获取国家法权垄断是取得市场优势的前提。企业是专利技术的创新主体,只有企业才更能将技术产品化、商品化,也只有企业才更具备转流实施的条件。而在我国专利的申请与授权中,个人占比相当高,普遍高于50%,高达80%以上的也比比皆是[3],而真正应成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所占的比重则十分之低,这样使得本来可以产生大量原创性的发明专利没有产生,本来作为主体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没有成为主角,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专利的质量不高。以重庆为列,去年发明专利仅占16%,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高占84%,而发达国家其发明专利通常都超过60%,美国更高达70%。
(二)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应用问题
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良,交易不发达。专利、商标的转让和授权许可,版权贸易,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评估等中介服务都是发达国家知识经济的主要内容,但我国大部分地区在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规模。在技术转让中企业往往不明确交易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造成不少侵权产品流入市场。由于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良和中介服务的缺乏,使得在众多的会展上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现象十分普遍。产学研合作机制不畅。主要体现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研发及开发等相互协同艰难。究其根源,关键在于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利益分配关系始终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在技术价值的认识、谈判地位认可以及市场化等方面,常常会发生不愉快的事件。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一方面是大部分人的知识意识薄弱,另一方面是部分企业或个人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该部分企业利用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一些直觉,认为专利多的企业乃至其产品的品质相对高,因此故意申请众多低层次的专利,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日趋增多。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的总体环境来看,我国现阶段实质上实行的是弱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侵权行为存在有一定的空间。但侵权行为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使得我国能以极低廉的价格提升我国的生产力,但同时对我国的本土科技创新带来消极影响,因此从长远和动态的角度看,逐步规范企业行为十分必要。在现实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的是计算机软件行业。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大搞“软件园建设”,但却没有一个软件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众多软件企业因侵权的威胁而面临生存危机[4]。
(三)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意识薄弱。知识产权既是投入要素,又是产出品,其在投入产出的运行过程中不断增值。知识产权的发展不仅是创造,其运营与管理更为重要。我国众多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到位,在管理上缺少重视。许多企业的经营思路和理念比较保守,一些能够申请专利的技术由于没有及时得到保护,造成大量无形资产流失。有的企业拥有一定量的知识产权,但缺乏运转机制,导致知识产权作用得不到很好发挥,难以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利润。由于知识产权投入巨大,而短期内不能得到很好的回报,再加上管理保护不力,企业对知识产权失去信心,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5]。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低下,这一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职能转换进展缓慢,往往出现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专利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数企业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和规章制度,尚未将专利管理纳入研发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培育等企业活动的全过程。一些知识产权具体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在知识产权政策的顶层设计还面临诸多的问题。例如: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紧缺;相关的高素质管理人员不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难度大。
(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集体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位,使得许多职务发明变成非职务发明。从我国大部分地区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看,非职务发明通常远高于职务发明,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大部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集体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申请发明专利相对困难,尤其是科技含量高的专利,没有一定的支撑很难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不足。我国大多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缺乏,加上各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少,这也是导致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的原因。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国内企业集体维权意识不够,行动迟缓。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市场对世界资本的吸引力正与日俱增,跨国企业纷纷抢占、深化对中国市场的渗透与控制,加上我国已加入WTO,在TRIPS的条款下,知识产权成为跨国公司攻城掠地的重要手段,国内企业面对的知识产权纠风不断增多,维权成本高昂使得国内单个企业与跨国集团之间的对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6],因此,国内企业集体维权变得十分迫切与必要,但当前我国企业之间的联合维权往往难以落实。
三、政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创造对策
加大对重点行业知识产权创新活动投入力度,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源头上保证各区域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以广东为例,对于四大高新技术行业,电子通讯行业优势明显、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具有明显的知识产权优势,对这两个行业应该在保证现有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使这两个行业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医药制造业产业基础好,具有一定的专利优势,仪器仪表制造业作为装备制造业的一部分,其专利优势增长明显,政府应加大对这两个行业的科技创新投入,增强其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形成更大的专利优势,积极推进这两个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7]。实施重大项目招标,突破高新技术产业重点行业的核心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是广东在科技创新手段上的一个大胆尝试。从广东的实践经验表明:在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引入重大项目招标制度,突破制约广东主要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为广东建成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因此,其它区域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利用重大科技项目招标这一科技创新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府资源的产出效率。将自主核心技术和技术标准作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评价指标。自主核心技术是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技术标准是核心技术的延伸。必须把自主核心技术和技术标准纳入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和验收指标。通过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注重自主核心技术和技术标准的创造和管理,增强产业知识产权优势。加大对技术标准的研发力度,营造良好的技术标准创造环境。拥有核心技术并不代表拥有技术标准。科技部门不但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在核心技术研发方面的支持,也需要增大对创新主体在技术标准研发方面的支持。通过政策引导、经费支持等手段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积极参与研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使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更多地反映本区域的技术优势和特点,尽快形成高效、公开、透明的市场化的技术标准研发机制,探索专利技术向技术标准转化机制[8]。建立起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中心,以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为主导的技术标准体系,把科技成果、核心技术、专利以标准形式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进行普及。
(二)知识产权应用对策
加速知识产权公共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各专业信息网的互联和整合,让科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取信息,降低科技服务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技术市场,整合科技信息网络资源,以信息流带动资金流和物流,拓展技术交易渠道,形成虚拟交易和实体交易的有机结合。规范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审查,采取前置式告知和后置式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运行,即通过设置相应的门槛,取消或减少审批,同时又通过市场监督机制设立后置式监督,取消市场竞争中不规范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来保证市场竞争的正常开展。逐步完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体系,构建涵盖技术交易、评估、、财务、融资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发挥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示范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的辐射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实现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企业、银行、社会、民间和引进外资等。政府要健全税收、担保、补贴等宏观措施,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预期。加快知识产权的转移、扩散平台建设。一是利用自身渠道进行网上交易或组织发明人参加各种展示交流会;二是开办专门的期刊或网站为产权流动搭建平台,为高校和企业等知识产权单位提供沟通平台;三是建立专利申请资助制度,提升专利申请量,建立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或属于地方重点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技术,申请专利后给予一定数额的费用补贴;四是对知识产权交易给予税收优惠。
(三)知识产权管理对策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包括组织机构、技术秘密审查、专利申请及保护、产权归属、档案管理、人员流动、奖励、人员培训等。结合科技体制与科研机构改革,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宏观管理中,实现对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管理,将知识产权贯穿于整个科研、开发及生产活动全过程,力争创造和依法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9]。重视知识产权的过程管理。包括:建立前期产权归属问题管理制度;技术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论证报告管理制度;研发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研发后技术保密管理制度等。处理好质量、效益和数量的关系。根据协同创新战略,高校、企业、中介和个人之间应协调好技术数量、质量和效益分配等方面的关系。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成果奖励制度。加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机制的建设。加大对区域内支柱行业、重点出口行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机制的研究,政府通过行业协会或其它方式对该领域的一些重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或指导,使它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通力协作,以集体应对将来可能面临的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挑战。鼓励企业进行国外专利申请。鼓励区域内企业大力申请国外专利,尤其是国外发明专利,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国外专利申请基金,给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提供资助,同时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就是高等院校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的快速增长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法治的不断健全,我国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淡薄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时间较短,我国高校领导层和一般管理者中的大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传统观念和意识还存在于高校相当一部分领导、一般管理人员、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头脑中。他们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真正了解,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认识不足,意识薄弱。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把数、科研项目数、科研经费数、鉴定与获奖成果数等当作科技工作要求的主要方面,而且往往把这些指数作为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这种“重成果轻专利”的政策导向下,教师们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性差,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的评估,轻视经济效益的发挥。科研成果一般以、成果鉴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公诸于众,使其丧失了作为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新颖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又使得大量的科技成果免费被世界各国使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2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疏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仍有部分高校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没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大都由科技处管理人员兼管,这样做不仅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的知识产权的健康开展。另外,这种相互脱节、互不协调的运行机制,出现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形成了知识产权流失的“暗道”。如高校大量教师通过跳槽、考博、留学、访问等途径离开原学校,谋求新的发展,而将所掌握的技术资料、图纸、成果、软件等带到新单位;大量硕士生、博士生、访问学者,在校期间参与了导师的科研工作,离校时将有关技术秘密直接或变相地带走;一些高校中有相当比例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技术服务和社会兼职活动中,为了一己私利,将技术秘密非正常地转移到兼职单位;有的把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进行专利申请等等。
1.3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滞后政策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调动科教人员积极性的问题,现在的激励机制力度不够,有些政策只是写在纸上没有落到实处没有使那些从事专利技术转化的人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中得到应有的回报。[2]目前高校科研人员的收入主要有工资、岗位津贴、各类头衔津贴、各类奖金、科研奖励和社会服务收入(如担当各种鉴定会、评奖会、课题立项评审会、评标会等)。以上各项收入都是与职称挂钩的,而职称的评、聘等都需要看发表的论文数、出版的著作数和科研奖励的级别等,均与专利无关。据有关部门统计,科技成果是目前大学教师普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它与科研人员的住房问题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项利益紧密相关,而这些利益的获得很少与专利工作以及专利技术转化挂钩,严重地影响了科研人员申请和从事专利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在专利技术转化方面,应尽快制订一套足以调动教职工从事专利技术转化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专利技术转化者能够从中受益。
1.4管理经费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各高等院校应该设立专利基金,并对获权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即使有些高校设有专利基金,却也是严重不足。我们知道,从专利的申请到获权后的维持都需要交纳一定费用,这就需要足够资金的支持。而我国高校目前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经费,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中止的现象屡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维护费用严重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基金,一些本该申请专利的高科技成果丧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国际竞争性。另外,我国一些高校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无视市场导向,忽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无法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水平的发展动向造成研发转化与市场的严重脱节,加之一些高校教师申请专利时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致使科技成果实现真正意义上转化与产业化的比例低,且应用前景不佳。
1.5知识产权人才缺乏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范围很广,涉及面宽,情况复杂,且专业性、法律性非常强。这就要求我们的高等院校要有一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者,但我国高校却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我国多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由学校的科技处代为管理,一般没有配备接受过正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这样,兼职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知识的能力和水平较差,也就必然造成了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的失衡。这些管理失衡、各种法律关系处理不当、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就直接导致高校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
2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高校是知识产权的密集之地,曾经有人统计,今天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科技成果有70%来自于[3]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现代化国家立国之基的背景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针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如何借鉴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确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对策,已是我国高等院校迎接新挑战、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综合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2.1大力强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观念意识问题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针对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观念模糊和意识淡薄的现状,我们应大张旗鼓地在全国高校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增强保护和管理好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另一方面强化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观念。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利用校报、学报、电台、电视台、宣传栏、墙报、校园网等,还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和学习班以及开设必修课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及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并进行典型案例教育,全面提高我国高校师生员工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观念和水平,强化其竞争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
2.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教学人员申请专利获取自主知识产权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高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从制度上扭转那种重论文和报奖、轻专利的思想,把知识产权创造纳入到科研人员业绩考核中,与职称评定相结合,与岗位津贴相结合,与成果奖励申报相结合。教育部门在各种检查评估指标体系中也要逐步增加专利项目的比重;高校要对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科教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费用。”建议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基金(经费),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将具有创新水平的成果及时申请保护,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2.3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高校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要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门机构。,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开办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有计划地、系统地、正规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其他一些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中,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我们高校学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其次,我国高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我们既可以从国内的一些法律机构、管理机构中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通过开办讲座、集中学习、到专门知识产权院(系)进修等方式对现有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最后,大力开展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进人类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摘要:高校是我国知识创新、传播和创新人才培养的主力军,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主要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疏漏;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滞后,管理经费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等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大力强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队伍等。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Z].国发[2008]18号,2008206205.
[2]陈美章.大学专利技术转化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05(3):7.
1.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利:“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侯只能是无可奈何。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更别说一些中小企业了。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②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具体构成的公司从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国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无形资产的仅有173家,而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主体是知识产权。研究发现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1.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1.5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1999年,我国拥有专利工作者约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2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我国实行市场化经济的时间短,企业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法顾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激烈竞争,我们不能仅拿这些作为借口,必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确的对策。前述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2.1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所以,要解决我国企业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这样可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原因之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例如,我国很多企业认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效应,只单纯花费巨资做广告,但由于商标的价值内涵及商标的许可运作知识缺乏,反而导致短期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2.2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3政策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3.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3.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逐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1]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吃了不少的亏。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只有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cssci期刊目录。因此,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更应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1.研发数量少
许多中小企业不愿花费较大的资金来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先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统计显示,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国境内申请的发明专利中,专利申请地址来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条,美国为136875条,而地址为中国的发明专利仅有17466条,根据权威部门估计,每年“中国制造”为专利技术支付的费用大约占出厂价的25%——30%。[3]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数量太少,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竞争也越显惨烈,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缺乏专利产品和技术的企业,更是在经济竞争中难以立足。
2.研发质量低
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意识之外,还需要侧重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即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根据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现代企业管理论文,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004年,我国的专利技术申请为13万件,有一半来自跨国公司。从专利的构成看,中国申请的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而国外企业申请的100件专利中,有86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cssci期刊目录。[3]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在专利技术发明的数量上较少,而且质量较低,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内在因素
目前,许多的中小企业虽然研发了新的产品和技术,但是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些中小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创立自己的品牌和产品,而让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和注册商标,从而丧失了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但是缺乏专业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制也不健全。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现代企业管理论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46起337调查中,有14件案件我国企业未应诉,未应诉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调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国企业付不起诉讼费和搭便车的心理,刻意选择那些可能不愿应诉的小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识产权为由,向ITC寻求普遍排除令的保护,从而直接打击我国整个行业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4]可见,中小企业不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防护工作,不未雨绸缪,必然会在遇到实际问题中吃亏。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它不仅表现为权利内容法定,而且还表现为获取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规范性。但是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还并不完善,没有详尽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与定期审查制度等。[5]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难以规范,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陷入混乱cssci期刊目录。
第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确认等工作较为复杂,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人员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处理。但是,目前高质量、体系完善的专业服务机构较少。而高质量的服务机构收费较高,也超过了一般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资质较差、收费较低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实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不足、实施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也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设立的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处理相关事务,而国家对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给予了较多的优惠,也颁布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缺乏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虽然目标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陷入僵局。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在其自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意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研发、申请和保护专门机构,并培训专业的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建立一套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相协调,成熟有效的纠纷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从容面对。
2.不断完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要从战略上对中小企业进行重视,要给予那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的技术中心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项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使其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获取有利的优势。并不断总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国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cssci期刊目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并进行相应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规章流程,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意识,并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政府机构也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于需要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小企业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鼓励中小企业可以接受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确保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内部控制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政府从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都应该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各主体的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相互牵制作用,防止个别人员出现操作风险,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1]苏元机.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保护意识的增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44.
[2]朱婀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J].陕西科技,
2006(2):24-25.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司法实践
近几年来,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各家媒体炒作的对象、关注的焦点,作为学人如果我们抛开舆论本身的喧嚣,沉淀下来,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中,几乎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是当应如此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先从一经典的案例谈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从“北影录音录像诉北京电影学院”案说起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创作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被告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吴琼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曾祺的同名小学《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了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关注的是“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按照我国国际私法学定义,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无疑问当属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违反了著作权法(着重符为笔者注)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尽管北京电影学院不服一审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根据当时理论和法律规定来看,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下简称《通知》)。该司法解释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无独有偶,随后发生的“栾述兵诉北京鸿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依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被告在我国境外联合发行CD唱片,没有给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中国入世,知识产权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条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动,甚至有加强趋势。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尽管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明显体现了一种倾向和引导。
是什么让我们如此坚持?我的答案是理论误区和司法实务考察的缺失。众所周知,我们是大陆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们的理论却没有搞清什么是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更没有区分知识产权的域内效力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较大,司法实务也只得雾里看花,亦步亦趋。
二、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涵义。韩德培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1)肖永平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属人效力在国外的体现”。(2)赵相林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该适用”。(3)尽管这些论述略有差异,但实质一致——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但这种效力是虚拟的,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两种,一种是本国法律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即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的,另一种是现实的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依外国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关系等。(4)也就是说,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了外国法就是该外国法现实的域外效力的体现。如果说上述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域外效力也应分两种,虚拟的法律效力和现实的法律效力。纵观世界各国私法领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明确宣称不适用于国外本国人的,即各国都积极主张本国法律虚拟的域外效力,知识产权法亦不例外,因为这样做符合并且可能为本国获取利益。至于知识产权法现实的域外效力——这也往往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则要取决于受案法院了,换句话说,只要受案法院适用了外国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就是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体现。
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早先英美国家的法院在受理有关外国知识产权纠纷时认为,本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的立法者认为依一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有效性、权利归属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都由该国法规定,应属专属管辖。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冲突也就产生了,其原因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各国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范围、期限等方面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因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在权利的原始国法律与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5)
鉴于此,有关国家已开始知识产权的冲突立法,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规定:“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引注)的创立、变更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规定:“知识产权由在那里请求保护知识财产的国家法律规定”。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立法均规定,对著作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被请求保护国法。(6)
(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它只在权利登记地或被请求保护国有效,谈不上域外效力。即使在法语非洲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家,地域性也并未全面消失,只是部分减弱了。(7)乙国法院适用甲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原告,依甲国知识产权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乙国法院保护的不是乙国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地域性并没有变,知识产权法却可以具有域外效力,两者截然不同。
三、司法实践的考察
早在1993年初,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荷兰的海牙地方法院在受理一起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认为,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内的侵权活动,而且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外的侵权活动。(8)1997年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建筑物设计图的版权分别在英国和荷兰遭到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讼,并要求将该案中的所有侵权行为合并审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并针对侵权荷兰版权的行为适用了荷兰版权法。
回到国内,已有学者对我国法院的这种完全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做法产生微辞,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害著作权案”,冯文生认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国受其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我国与法国著作权法在保护水平上的差异,也由于该作品在中国市场与法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国法处理发生在法国的案件,势必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9)有趣的是,有人虽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但也认为本案中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作品《受戒》在法国放映的行为应适用法国著作权法。(10)这不仅仅是个别学者的看法,被国际私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且并不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例如《示范法》第95条:“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第99条:“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11)
澄清了理论上的迷雾,找到了案例的支持,我们还在犹豫什么?
注释: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32.
〔2〕〔5〕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4.
〔3〕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4〕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6〕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309.
〔7〕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5.
〔8〕郑成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2).57.
〔9〕冯文生.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5.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商法、权利、区别
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由于人们缺乏对它的认识和了解,往往把它和民商法联系在一起;在我国,有人直接把知识产权法并入到民商法中去。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有其根本的原因。这种原因主要在于两种法律完全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它们调整社会关系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方式不同;两种法律中,权利的形态不同,权利诞生的条件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关系也不同。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
一对知识产权法的分析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
首先,可以概括地说,知识产权法是确认、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类法律的总称。按照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应该包括版权法、工业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大类,其中,工业产权法又分为专利法和商标法[1].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又增加了保护地理标志和保护知识产权程序上的措施。
如果我们对上述三类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三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它们之间,我们似乎难以找到一种合适的理由使它们能够合理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我们更难把它与版权法和工业产权法有机地联系起来。但是,知识产权法这种法律体系已经是人们普遍接受了的,而且也是国际社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的,这说明,这种法律体系的存在,本身属于一种合理的组合。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能否解释这种合理性,能否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通过下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看似相互独立、毫无关联的法律之间,事实上内涵着统一的事物-知识产权的权利,并且在逻辑上体现着清晰的逻辑关系。这使得它们能够在相互独立,各自发挥着不同作用的同时,又能结合成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
1)它们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上统一起来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各项法律都可以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一层面上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了它们的共性。首先,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有两个,第一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相邻权;其次是为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从长远来说,第一个目的是为第二个目的服务的,但是在《著作权法》中,重点强调的还是第一个目的。
同样,对于工业产权法中的专利法和商标法来说,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有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在这里,可以明确地看出,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都是两个,即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和商标专有权,同时保护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在该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主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这样来看,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同时要求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2、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和结构的定性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出,各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是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中心的。为了进一步阐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特点,以便与民商事法律进行比较,下面我们就从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入手,通过对这两种法律结构和内容的定性分析,来详细论证知识产权法律的特征。
1)著作权法(以2001年10月修正的为准)
这是我国为了加入WTO,以Trips协议为标准对我国著作权法修
改后的版本。在这部著作权法中,共分列了六个章节,其内容可以依次概括为:
⑴总则。说明制订本法的依据和两个目的;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以获得法定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和不能获得该权利的作品类型。
⑵著作权。规定了成为著作权人的资格,著作权人所能享有的17
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利的归属;著作权利的保护期限和对著作权利的12种限制。
⑶著作权利的使用。规定了许可使用和转让使用两种形式。
⑷与著作权利相关的权利。即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表演、
录音录像,播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⑸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规定了侵犯上述法定权利的19种具体行
为以及侵权后果和执行办法,即规定了保护法定著作权的办法和方式。
⑹附则。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
从这一著作权法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依法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是该法的核心。
其次,围绕着著作权和邻接权先后确定了以下内容:这些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样取得这些权利?怎样使用这些权利?怎样保护这些权利?著作权法实际上就是解答了以上五个问题。
第三,对上述五个问题的规定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都是强制性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服从,无权更改,更不能违反;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来说,谁也无权自由约定上述相关内容。从这个方面来看,著作权法强烈地体现着国家意志对著作权这种权利的干预和管理,在著作权法规范的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的发挥,都必须以服从国家的意志为前提。
第四,著作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还要受到12种合理使
用行为的正当限制;出现这种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国家从权利人手中无偿地“借走了”对著作权的部分控制权。这说明著作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除了权利人之外,国家对同一著作权也在部分地行使着权利。
第五、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人不但要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还有权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侵权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著作权中不光包含着权利人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还包含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和权利。2)专利法(以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为准)
专利法共分了8个章节,依次分别为:
⑴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专利的类型,以及专利权的归
属、专利权的使用方式和专利权的权利内容,这些内容具体包括在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中含有该专利权。
⑵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新颖性、实
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定了五种不授予专利的情况。
在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单从申请专利的形式上看,申请人好像是通过专利局在向国家申请和索要一种权利-专利权,授不授予专利权,决定权在于国家。其实,这应该只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应该是,正当的专利权申请人(在这里排除以欺骗手段申请专利的人)是在请求国家对自己已经享有的对某一技术方案的权利进行确认,从而使这种权利法律化,能够以专利法规定的标准受到特别的保护。
⑶专利的申请。规定了申请专利的条件和方式。
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规定依法授予专利证书并经过公告后,
申请人才能获得专利权。
⑸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规定了不同专利权的不同期限,以及终止和宣布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和条件。在这里,充分体现出国家意志在专利权的中绝对地位。这也说明,对于权利人来说,专利权也是一种限制性权利。
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专利权
人的同意,由国家自己或者直接授权他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但要给专利权人以适当的报酬。这更直接地说明,专利权是国家控制下的一种权利。
⑺专利权的保护。规定了两种侵权行为和一种冒充专利的行为,
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四种侵权行为的例外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程序措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⑻附则。规定了该法的实施日期。
从专利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内容:
第一、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
第二、专利法中同时规定了关于专利权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
第三、专利法主要解决了如下问题:专利权的归属;取得专利权
的条件;取得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类型和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使用方式;专利权的保护方式;对专利权的限制等。
第四、专利权是在国家意志严格控制下的一种权利,是由权利人
和国家共同行使和共同保护的权利,两者相比,权利人占有主要的份额,国家占有少量的份额。
通过以上对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解剖与分析,我们可以看
到,知识产权法都是以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为中心的,它们紧紧地围绕着权利的产生与取得,权利的使用与保护这个主题来设计整个法律规范的。同时,在知识产权法中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作用,以及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思想。
二对民商法法律体系结构和内容的分析[2]
首先,我国主张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合一,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以民法体系为代表来探讨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特点。
1、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分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找出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民法只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第二层意思是指这种关系具体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财
产关系又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在它的概
念中,三个定语“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对民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和限制;同时,在这三个定语中,“平等主体”是最明确的限制,是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2、对民法体系的框架和内容的分析
民法体系由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
度、侵权责任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构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还包括知识产权制度。
在这些制度中,除了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独立
以外,在剩下的制度中,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应该是民法体系中的重心,实质上,民事主体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都是为了这三项基本制度的顺利实施而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物权制度又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也往往是债和合同制度的基础和前提[3],所以在民法中它是非常重要的,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是直接支配物并且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3].物权中的物主要是有体物,而且必须是特定物和独立物,这些特征直接决定了物权制度的特性,并且影响到民法体系的特性。从这里可以看出,民法体系是有其自身的明确界限和独特特征的,它并不是可以任意扩展的,更不是包罗万象的。
3、对民法特点的分析
民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它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是私
法而非公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是任意法而非强制法;并且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2].具体的讲,这些内容的含义如下:
1)民法是一种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它的最基本的职
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从而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到今天为
止,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4].大体上来说,公法主要是指与国家的利益和公权有关的法;私法主要是指规定私人(非国家性质)利益的法律。在这里,把民法的内容归于私法,主要是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就是要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尽量限制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没有约定时再依据法律的规定办,让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具
体规范了各类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围绕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民事责任和主体问题。这样,就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内容丰富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司法实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的大多数规范特别是债
法的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这些规定,民法的调整方法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的方法,是与行政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截然不同的。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民法规范的对
象是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易关系,是交易关系本质上就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在这里,自愿和公平的原则是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基础和前提。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1、相同点
作为法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1)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
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
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交叉。
2、两种法律的区别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差异大于共性,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的立脚点在于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侧重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处分和使用其权利的自由,国家应当不进行干预,或者只能进行有限的干预。在这里,国家只是一个在原则上行使权利的裁判者和组织者,并不是直接参与具体事物的运动员。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或者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为了达到此目的,必须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更进一步地说,知识产权法并不是简单地以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目标的,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只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手段。
从这个角度来说,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中是第一位的,是立法的终极目标。而在知识产权法中,虽然也是直接提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总的来说,是对权利人的权利首先限制的基础上进行保护的,所以,实际上权利人的权利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目标是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牺牲或者限制个人的利益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国家往往既是组织者、裁判者,又是运动员。
2)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主要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对权利的确认,相当于物权制度和人身权制度;二是对权利使用的规范,相当于债和合同制度;三是对权利的保护,相当于民事责任制度。在这三个具体任务中,对权利使用的规范又是主要内容,因为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对交易的规范以及对交易规则的遵守是中心内容。例如,民商法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自己的帝王条款,这本身就说明了交易关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民商法的侧重点在于交易和流通环节。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规范和保护问题。权利的交易和使用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关心的重点,相反,在权利的交易和使用这一环节中,知识产权法主张按照民法中的《合同法》处理,但在关节环节上依法实行监管,例如,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公告才能生效等。总的来说,在这一问题上,知识产权法中除了个别的限制和程序要求以外,基本上适用民商法中的债和合同的制度,这一点可以看作是两种法律的交叉。
3)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民商法属于私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明显地表现为私法,
实际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公法,它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保护私有利益。对于一些具体的知识产权权利来说,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可以与权利人共享,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一些不被认为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等。
虽然在Trips协议的规定中把知识产权列为了私权[1],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知识产权法就是私法,如果这种法律中大量地规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私权,那么,这种法律就和一般意义上的私法有所不同,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定为私法。况且,Trips协议中关于私权的概念与我国民商法中的私权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事实上,与我国民商法所代表的私法的特征相比,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多的公法的特征。在现实应用中,经济法经常把工业产权法等内容划为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经济法中,更是经常直接地把知识产权法作为自己体系的一部分来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知识产权法中国家依法管理和安排权利的成份很大,就像经济法里国家依法规范和管理经济的内容一样。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基本是清楚的。这样来看,如果从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私有利益的份额比重来划分,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而且公法的份额重。这一点与民商法明显地不同。
4)两种法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别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利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同时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当然,这里的程序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法获得和保护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包括权利人在内,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执行。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条件等方面不提倡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个人的选择,更不可能遵从某个人的个人意愿。即使在权利的使用和转让中,虽然允许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他人签定协议来行使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是,同样对可以转让的权利类型和转让方式作了限制,权利人必须遵守。如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甚至不能继承。这与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个人意愿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一种价值趋向。
第三,责任的产生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产生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违约和侵权,其中又以违约为主,因为违约责任产生于交易过程中,属于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当事人之间只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来说,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规定了承担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如果侵权人在侵权中造成了他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则有刑法单独处理,不再属于民商法的处理范围,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虽然也同样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但是,知识产权法只规定了侵权责任。在权利使用和转让一节中,由于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责任处理,就没有另做规定。在侵权责任中,同时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这三种形式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⑴只承担民事责任;⑵只承担行政责任;⑶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⑷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刑事责任。这几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具体应用的,相比之下,第一种情况使用的程度高一些。
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中对责任的不同规定,实质上是两种法律中的权利不同属性的反映。作为私权和私法,民商法把承担责任的方式紧紧地限定在民事责任的范围中是合适的。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由于知识产权并不是简单的私权,知识产权法也不是简单的私法,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半公半私的法,这样,反映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肯定应该存在差别,这样是合理的,也反映着两种法律的差别。
5)两种法律中的权利存在重大区别
⑴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
民商法中的权利属于私权,而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则属于另外一种“私权”-半公半私权,两者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虽然从表面上看,两种权利都归国家以外的权利人所有(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情况例外),都应该属于私权,但是,如果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名义上属于权利人所有,实际上则属于权利人、国家和社会共有,在某一个具体的权利中,只是三者所占的份额不同而已。换句话说,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对权利只是部分地占有,而不是完全的占有,其中一部分权利由国家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着,并由社会和国家来支配和使用。这也是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以及各种不属于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产生的依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涉及到国家、社会和权利人三方,知识产权这种权利要同时满足国家、社会和权利人三方的需要,所以,对于某一项具体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来说,不能只有权利人来行使和控制。
与此相对应,民商法中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则是完全属于权利人所有的,对于权利人来说,这是一种完整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都不能随意地干扰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更不能随意地支配和使用这种权利。从这一方面来看,把民商法中的权利列为私权是恰当的。
事实上,两种权利相比,民商法中的权利代表着权利中心主义的立场,强调保护个人的权利,主张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4];而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则体现着权利限制原则,强调在平衡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个人利益,要求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权利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趋向。
⑵两种权利的形态不同
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相比,民商法中的权利在形态上是单一的,
也就是说,每个权利都是相互独立地存在的,它们都在一个层面上,属于同一层面上的东西;相互之间并不互相影响和制约,都在独立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却大不相同,这里的权利是分层排布的,层与层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前面的权利可以影响和制约后面的权利,整个权利体系呈现网状结构。
总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的区别是非常显著的,二者之间
的相似点只是两种法律之间的有限的交叉,不同和差异占了主要部分,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两种法律并为一起。
主要参考材料: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战略
2004年9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导,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发展。“入世”以来,我国面临了诸多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从2002年DVD产品在欧洲遭海关扣押,到2003年思科在美国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吉利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代价。对此,企业管理中确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构架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知识产权战略的迫切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1999年,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04年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确立知识产权战略,也是市场的呼唤。“入世”以来,国际知名品牌大举进入我国。2001年,世界五百强企业对我国投资达468.8亿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进入中国。世界五百强是代表了全球先进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强势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在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大量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企图建立和维持对相关领域的独占。但是,近年
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一大批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壮大。这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品牌。他们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优势,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的有力竞争对手。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采用综合战略措施,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立体交叉地展开对我国市场的争夺攻势,使我国企业面临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讼。我国企业要在此环境下生存,必须寻求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各种途径,确保市场地位。在国内外企业云集的我国市场,市场呼唤企业尽快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更为企业赢得一份竞争的席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品牌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战略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战略,修正自己的商标战略。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技术创新战略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战略,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战略是第一步。
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03年,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战略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战略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尤建新、雷星辉等著,《管理学概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我国国立科研机构每年产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对这些科研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管理状况却不尽人意。在调查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借鉴国际著名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举措,为完善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1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情况
目前,我国国立科研机构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和独立式两种管理模式。挂靠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都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奖励、鉴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识产权管理。独立模式是成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经费,并确定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智力成果的产生及知识产权的形成、转移、许可和转化都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
笔者对我国64个国立科研机构的调查显示,设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单位有7个,占总数的11%左右;由科技部门(如科研开发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科技投资管理处等)管理的46个,约占总数的73%;由外事部门兼管的4个,占6%;由科技部门和外事部门共管的3个,占4%;由其他部门兼管的4个,占6%。关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配备,在被调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有5个,占8%;配备兼职人员的单位有42家,占66%;个别单位既有专职人员,又有兼职人员,专兼职人员都没有的单位有17家,占总数的26%。有许多知识产权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的科研机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根据访谈中了解的情况,目前许多科研机构所从事的知识产权工作都是停留在专利统计、奖励申报和审查等流程性、事务性的管理层面。知识产权管理兼职人员往往未经专门学习和培训,缺乏工作经验,并且常因人员变动而难以保证。
1.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笔者调查,在64家国立科研单位中,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这说明,有2/3以上的调研对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没有建立单位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根据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体调研,除了少数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的科研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且内容比较全面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如制度建设滞后、修订不及时、偏重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等。以某科研机构为例,其关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纪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内容亟待更新。
1.3知识产权管理激励机制
1.3.1经费支持知识产权机构健全的科研机构每年都有一笔经费(大约在10万至30万元),用于申请国内专利以及维持专利所需的年费。一般课题组支付专利申请费,科研机构支付维持费。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进行一次专利评审,如果某专利有效益,则继续支付专利维持费,否则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专利维持费了。根据调研结果,在对专利申请的激励方面,64个参与调研的国立科研机构中有48个制定了支持专利申请的经费补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强,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实。
1.3.2科技奖励在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主要是专利法规定的针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奖励)方面,调研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科研机构对科研人员获得知识产权都进行了奖励,一般是针对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并定期兑现。
1.3.3利益分配在知识产权利用(主要是专利的实施)过程中,科研机构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这部分报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同单位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关于支付科研人员专利实施报酬方面不容乐观。许多科研机构都没有落实对科研人员报酬的支付,只有少数科研机构以变通的方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资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4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4.1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偏颇我国国立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呈现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利用的特点。之所以重视知识产权,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科学论文和专利数量正在成为科研人员升职、晋级、评聘的关键要素,也成为科研机构彰显其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出现了科研人员为求数量而将一些市场前景不明,价值不大的成果申报专利,或者将一个专利分拆成多个专利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专利统计、奖励申报和评审等事务性工作方面,而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等知识产权管理下游阶段的工作还远没有提上日程,导致我国专利技术应用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从整体上来说影响了我国的科技竞争力。这些简单化的认识曲解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意义。
1.4.2缺乏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目前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通常属于科技处的职能,科技处工作内容繁多,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这就使知识产权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层面,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的统筹考虑,难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此外,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中很多都没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实现知识产权的高层次管理。
1.4.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据上文对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所作调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机构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而在已经制定规章制度的科研机构中,除了少数几个单位制度建设比较成熟、可操作性强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
2国外著名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2.1德国马普学会(MPG)
马普学会(The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国也是国际知名的综合性学术科研机构,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动科学领域的研究,下设80个科研机构和一些临时研究中心。
MPG在众多研究计划中积累了相当多的研发成果,其中不乏有商业价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设立了马普学会专利办公室,后转制为嘉兴创新公司(GarchingInnovationGmbH,GI),负责对研发成果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的应用。
GI的工作人员包括科学家、经济和法律专家以及专利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识产权应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学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评估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及其商业价值;聘请专利律师确定专利申请范围、谈判专利许可和优先协议;引导发明人与企业合作;在评价发明人思路、风险基金申报、支持的获取等方面给予指导;在知识产权应用过程中提供数据库、保护期限、商业利益划分、会谈和发明人联系方面的帮助等。
GI非常重视专利申请的审查与评价,认为专利申请的审查有利于对专利转化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审查,从而可以促进专利的后期转化,同时也有利于对非专利信息和专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断专利是否能反映技术发展的趋势。GI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提高了MPG的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而且通过专利技术许可和创办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过程,实现了专利技术的经济效益。
2.2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NRS)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entreNationaldelaRecher—che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欧洲最大的基础研究机构,下辖7个学部和2个国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协同其他国家科研机构成立了法国科学发明和转化公司(FISTS.A),作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专门机构。FISTL6j的服务包括:评价和选择创新项目、制定和执行保护战略,并将新技术进行直接的或在线的产业合作研究、资金注入和技术转化合同谈判、帮助发现和管理初创企业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包括:①制定创新法(InnovationLaw,1999),以此来鼓励研究人员成为企业家,并通过孵化器和其他鼓励措施对其进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进实验室研究信息的传递,鼓励向缺乏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③进行专业培训,通过对科技人员与产业界的合同关系、知识产权管理和其他相关培训来增强实验室创新成果向私营部门的转化应用。
2.3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医学研究及资助机构,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拥有27个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专门成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TheOffice0fTechnologyTransfer,OTT),对NIH的发明资产进行评价、保护、监控和管理。OTT的职责包括对每个研究项目进行评估、跟踪和管理,监督专利实施、谈判、许可证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开发合同(cRADAS)政策回顾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辖。OTT的办公室虽然设在NIH总部,但实际上所有的运作却是渗透到NIH每一个组成机构之中。OTr在NIH的每一个机构和研究中心都设有“技术发展协调员”,负责与具体项目科学家进行联系,了解项目情况。为了促进技术转让,OTr在美国的许多大学都设有自己的技术转让办公室,如加州大学、马里兰大学、华盛顿大学等。技术转让成功后,OTT会给予大学一定比例的许可费收益。
在经费支持方面,与马普学会各研究所承担专利申请费用不同,NII-I的专利中请费用不需研发机构承担,而是由OTT统一负责,而且对于任何有商业应用价值的产品,OTr都会尽力促进其商业化运作。另外,为促进研发机构的成果产出,OTT还规定,成功实现技术转让后将技术转让费的15%或25%返还给技术研发机构,但不得超过15万美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著名科研机构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都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逐渐发展演化成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配备了具有多种学科和知识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对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产出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商业和产业转化与利用,促进先进科技在各创新单元之间的流动,既实现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发挥了知识产权的价值。
3完善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3.1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
要积极开展对科研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一方面要明确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价值观。政策制定者也要从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角度来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来评价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在机构科技评估和人员竞聘中所发挥的作用。
3.2加快建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作战部”、“参谋部”和“后勤部”,设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资金从整体上规划和组织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保护和利用的全过程,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力专职服务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3实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随着科技发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将变得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在全球研发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能会涉及多国利益,因此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还要能够灵活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实行从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培养更高层次的综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3.4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依赖于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记制度;评估、选择申请专利的种类及保护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质量评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对职工调入和离职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制度;职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3.5为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和费以及对专利申请人和单位的奖励费用和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办公费用等。充裕的知识产权管理资金能够激发科研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钻探工艺因素。
钻探工艺是保证煤田顺利的实施钻探生产,提升煤田地质施工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其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保证。在当前煤田钻探施工过程中,我国已经实现的钻探工艺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在选择工艺的过程中,就需要根据不同的岩石性质和地质条件等选择适合的施工工艺。比如在完成金刚石钻进、钢粒钻进时,就需要选择适合的施工工艺。在钻进过程中,涉及的施工生产工作是复杂的,比如选择何种施工工艺类型、钻进方式、技术参数、钻头结构类型等都需要根据开采地质条件和煤田加以认识和分析,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证地质钻探施工钻机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只有把握钻探工艺,才能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人为影响因素。
在人为影响因素的分析过程中,当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人力资源的管理问题。在地质钻探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伍中的施工人员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农民工存在的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这些施工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非常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培训,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很多的安全施工细节缺乏重视,这就为施工过程中带来了很大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管理问题,制度和体系不完善,使得施工人员缺乏责任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从而给安全施工过程带来了很大的安全管理隐患。
(3)机械设备影响因素。
地质钻探施工过程中,除了人为影响因素以外,很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就是地质勘探设备,机械设备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地质钻探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在安全施工管理过程中,很多机械设备和技术是比较落后的,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就缺乏计算机控制设备。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就没有办法实现地质勘探施工的自动化生产和实施,增加了整个生产管理成本,对于地质勘探工作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给安全施工带来了很大的生产隐患。
2煤田地质钻探施工钻机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1加强煤田地质钻探工作的生产现场施工管理
在煤田地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现场的生产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做好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在现场设置专职的现场安全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煤田钻探现场的安全管理。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加强对整个施工钻探过程的安全管理,在煤田地质钻探施工钻机生产过程中,需要设立专职的、高素质的质量检验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检验制度,能够保证检验员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做到严谨、认真、细致地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检验过程中,相关质量检验人员需要严格地审查和监督,对于每一项钻探施工环节都需要进行严密的审查,逐一对施工现场做好质量检验和把握,保证施工人员能够严格的按施工设计开展钻探工作,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比如HGY-1500A钻机使用过程中,就必须将其各项指标参数进行有效控制,这样才能够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逐渐提高煤田钻探施工工艺水平。在生产过程中,质量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个管理过程中,除了要做好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管理工作外,还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万无一失。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选择监理公司或者是监理管理人员的过程中,必须选择信誉良好、技术水平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公司或者是员工实施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工程施工现场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开展,加强合作,保证整个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高效生产。做好对整个过程中的全局把握,进行多系统、多科学的监督管理,使得整个煤田地质钻探施工钻机的安全生产管理效率不断提高。
2.2形成煤田地质钻探施工钻机的安全生产体系
要形成统一的安全生产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就必须保证各个施工环节都有制度可以依靠,主要是开展如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制度,煤田地质开采生产是属于国家危险性较高的行业,那么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有关煤田地质勘探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田钻探过程中的施工特点,不断地完善其施工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多的制度保证。②树立安全管理理念,在煤田地质施工钻机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树立安全管理理念,加强设计、施工以及检验等各个工作阶段的安全管理理念认识,将安全管理理念贯彻到整个生产施工过程中。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在地质钻探施工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将施工责任落实到个人或者是小组,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重视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小组或者是个人的安全管理教育开展,从根本上不断提升整个煤田钻探施工钻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3施工人员素质提升
在地质钻探生产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要求是较高的,施工程序是复杂的,那么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就需要较多的施工管理人员来保证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在地质钻探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管理监督人员、维护管理人员等是非常复杂的,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就需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相关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也不断提升。在施工过程中,重视施工人员个人的施工技术和整个施工组织的施工技术水平提升,建立现代化的施工队伍,形成一支高素质、高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提高农民工对于安全施工的认识。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不断提升全员素质,推动整个煤田地质钻探施工钻机的安全生产运行。
2.4机械设备管理
在地质钻探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质量和钻孔的数量、质量等有着重要联系。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定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降低了故障发生率,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对于机械设备相关的维护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其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重视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其维护技术水平,避免造成维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机械设备的损害,从而保证设备的良好施工运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3结束语
论文关键词:安徽省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调查分析
本文结合调查数据对安徽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做了简单的分析,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媒体,获得的都是可公开的信息。经过整理后得到。企业样本数为40份,企业年收入在500万以上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主要从企业制度,品牌产品,技术,企业文化,战略五个方面来分析。
(一)企业制度领域
表一 企业经营领域和经营方式
经营方式
独资经营
有限责任
其他
经营领域
同行业多种经营
单一经营
多元经营
企业数量
6
32
2
企业数量
8
3
29
占比
15%
80%
5%
占比
0.2%
0.75%
72.5%
目前从企业的制度来看绝大多数(80%)企业都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式,仍然有少数企业(15%)是独资经营。72.5%的企业选择多元经营中国学术期刊网。所有的调查企业目前都有着比较好的盈利水平。
(二)企业产品和企业技术状况
表二企业近三年产品技术状况
有无新产品开发
有
无
—
有无新技术开发
有
无
——
企业数量
6
32
2
企业数量
8
3
29
占比
15%
80%
5%
占比
20%
7.5%
72.5%
单纯的从产品技术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创新能力确实不足,仅仅有15%的企业开发了新产品。数据显示20%的企业进行了技术创新,另有72..5%的企业无法获得技术创新的数据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无法获得技术方面的数据无非是:企业没有技术创新,企业未公布相关内容,企业技术属于商业机密。一般而言商业机密并不多,所以可以判定多数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不强。
(三)品牌知名度
表三企业主要产品(业务)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知名度
地方性名牌
省内品牌
国内名牌
国际
其他
企业数量
24
5
7
1
3
占比(%)
60%
12.5%
17.5%
2.5%
7.5%
品牌知名度是指潜在购买者认识到或记起某一品牌是某类产品的能力。它涉及产品类别与品牌的联系。品牌知名度影响企业的销售量和企业的收入。所以它是衡量企业知名度的主要指标之一。安徽省大部分企业其主要产品(服务)品牌建设的市场范围局限于地方,占60%,大品牌而言(指国内和国际的)占10%从这一点来看,很可能存在着地方保护的问题,虽然地方保护的问题基本上被人们遗忘,但是品牌的地域性可以很明显的表明地方品牌受地方扶持。
(四)企业文化培育能力状况
表四 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的文化精抻
企业经营理念和文化精神
有
无
企业数
17
23
占比
42.5%
57.5%
大部分企业已经具有企业文化建设的意识。从表四可知现代企业管理论文,42.5%的企业有自己的经营理念,57.5%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文化精神中国学术期刊网。但是,尽管规模以上大部分民营企业都已经具有企业文化建设意识,但是通过调查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往往流于表面,没有深入挖掘其内涵,也未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培育其独特的企业文化。如这些企业的经营理念集中在以人为本、靠质量、诚信、服务、成本求发展;企业文化精神则体现在团结、开拓、发展、创新等方面。这些都是些大众化的口号,没有任何特色。也正因为如此,企业员工的往往表现出缺少归属感、人心涣散的风貌。
(五)企业经营战略
表五企业经营战略
有、无战略
无战略
有战略1-5年
其他
企业数
15
19
6
占比
37.5%
47.5%
.15%
很多企业没有自己的战略,说明企业没有长远的发展眼光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仅仅局限于走一步看一步的发展状态。
(六)结论
根据本文的数据显示来看安徽省企业核心竞争的现状:当前大部分企业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有些企业虽然是世界 500 强,但名次比较靠后而且有些是在政府的保护之下,还有的是我国历史形成的垄断行业,这些企业恐怕就难以与世界真正的强手较量。小企业所表现出的弱点就更加突出,小而弱大而散,产品质量相对较差,技术创新能力差,企业管理水平低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人员素质偏低,企业战略定位不够准确,市场反应能力不强。
综上所述,安徽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总体水平偏弱。这主要表现在:1管理体制上很多企业仍然没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技术开发能力非常弱。这主要表现在研发投入很少,自主研发能力弱,缺少专利技术,新产品开发少,易被模仿中国学术期刊网。企业知识技能资源方面未能有效地构建起自己的核心竞争力。3.企业文化培育能力较弱。主要表现在没有创建独特的企业文化,员工缺少归属感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人力资源开发能力不如人意。4、企业影响力较低。企业总体影响力较低,主要体现在其知名度较小。,60%企业的影响力局限于当地或地方,影响面较小。
二、培养安徽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途径
(一)培养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政府可以进一步落实国家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为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政府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大有可为:一方面,建立以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完善信用制度可以科学地规划有关企业的融资贷款事宜。另一方面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政府可以进一步规划民间的资本市场,有计划、有组织地按照借贷程序科学管理企业的融资中国学术期刊网。由此,既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问题,又给民间资本提供一定的科学增值,使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有了物质保障。三是加强扶持,规范市场。一方面政府要规范市场秩序,成为市场的监督者;另一方面,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在明确一部分重点企业的发展主攻方向后现代企业管理论文,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行支持。
(二)培养企业的核心技术
由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是技术核心,所以企业的技术创新是关键。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企业的技术创新。一是加强企业的创新意识,营造创新的氛围。二是努力创建创新体系。建立一系列的科研管理制度以及奖励制度来调动研发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与高校以及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三是灵活选择创新的战略。
(三)制定企业发展战略
世界已经进人企业战略制胜的时代。企业离不开发展战略中国学术期刊网。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关于如何协同不同生产技能及整合多种技术的集合知识。它是指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是在产品族创新的基础上,把产品推向市场的能力;是使企业独具特色并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是一个企业能够长期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因此,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需要遵循长效性原则、全局性原则、竞争性原则、动态性原则。
(四)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与管理机制
一是要加大高等教育的力量,积极调整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结构;二是要规范人才市场运作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与合作,以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多方面人才;三是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努力营造吸引人才的环境,在人才的管理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的人才政策。
(五)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企业技术创新、经营运作、开拓国际市场的一种竞争力。政府应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总体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对重大跨国并购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严格评估审查管理体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
企业核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需要持续、稳定、有计划的投入,需要国家、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其他企业等多个主体之间的配合和扶持,同时企业自身的持续努力是不可或缺的。
摘要:本文认为,要使地方政府走出制度创新的困境,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地方政府应履行自己的产权职能,以制度创新促进产权的多元化,并通过产权保护,解决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问题;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制度创新关系;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如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和放松管制等。
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自然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参考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理论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第二,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减少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这里既包括降低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费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但首先是要给予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因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放松会带来连续的制度响应,促使地方政府规范市场,降低规制费用,以及做好产权界定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产权边界。私人产权界区不清本质上是私人企业主自身的问题。我们讲保护私有产权,首先要尊重私有企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私营资本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对企业发展究竟有效无效,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所需要支付的代价究竟有多高。”[5](P58)但当私人资本意识到界定产权的成本远远小于继续维持产权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损失时,就会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产权。这时,地方政府就应协助做好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界定产权主体及边界,保证产权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当然,在解决私人资本产权不清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市场直接融资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短缺。市场融资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二是通过银行借贷。而政策对私营资本上市有诸多限制,银行贷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条件。这虽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范畴,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去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变革。
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消除社会对私有产权的歧视。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强化人们对产权和其他制度的认同而减少统治阶级的统治费用。但意识形态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滞后性。虽然从法律上中国早已确立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们思想中的“公有”意识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对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宣传,并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待遇,逐渐消除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第五,除了上述产权、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创新以外,地方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市场运作规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发展要素市场、引导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创新关系
一些后发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发达国家在向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和作用机制以及强调集体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东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富有价值的制度遗产。西方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迁过程是在比较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一步步演变而来的,而现在的不发达国家既面临着国内要求快速发展的社会压力,又面临着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经济政治压力;既要保持不断变革的势头,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应对这种复杂局面的重要保证。
从过去一个世纪西方的发展规律来看,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扩大,并不是伴随着政府功能的缩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在政府体系内,出现了两个集权化运动: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权,二是议会权力向政府行政首脑的转移。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是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主要表现在:[9](1)有效的市场运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能够自由和有序流动,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市场又是一种分散的力量,它在运行中很容易与地方性的力量结合,不断地弱化社会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性质使其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安排,从而阻隔市场的统一,影响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最终导致市场功能和交易活动的萎缩。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权威的中央政府运用其组织力量才能塑造统一的市场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科学、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是成熟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而统一的制度体系的安排和贯彻,只有在统一的政府权力体系中才能实现。(3)市场的运行需要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一些公共产品投资大、见效慢,并具有垄断性,特别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它们是市场运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大量投入。
可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关系时,一定的中央集权是需要的。但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各地的资源禀赋千差万别,需要多级的分层调控,需要多层的制度创新,不然,就会扼抑特色性制度潜能的发挥,扼抑人们对制度的合理预期和创新动力,地方市场的活力也就难以显现。而没有繁荣的地方市场就没有繁荣的全国市场。为此,必须找到一条既有利于中央适度集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两全之策。这个两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作为规制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关系的坐标:一是无论中央的制度创新还是地方的制度创新,都不要超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市场失灵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以市场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创新空间,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转,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场的繁荣,发挥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的制度创新空间应是:制订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财政政策、贷币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建立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机制,保持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既保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侵害和封锁,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协调工农、城乡、地区关系,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根据中央政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并作出与此规划和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关系;培育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对接,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管理地方国有资产,保证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框架内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和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
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界线的落实,除了以法律化的机制约束两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关系外,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权方面。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大治理、预防和惩罚力度,可以把这一工作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纪检、法律监督部门应将这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内容;中央对地方的绩效评估中,应改变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做法,引导地方政府放弃片面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思路。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约束。要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制度目标的目的。西方各国中央政府建立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10]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的制度变革能力,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的税收比率以及地方获得中央补贴占上交中央税收的比率,都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保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转移支付总量被挤占及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同时,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即应以不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与“效率优先”原则相悖的保护落后、挫伤先进的结果。我们在解决地区之间的差距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劫富济贫”方法。要承认,一定的不平衡总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平衡还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潜,实施制度创新,使资源配置达到更优状态。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应建立在对自身资源优势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摸索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三、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不同的侧重。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到现代经济自由主义从“政府失败”出发,主张无需国家干预的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克服市场缺陷的出路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自身。而从15世纪末的重商主义到凯恩斯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派,则从“市场失灵”出发,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布劳恩和杰克逊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与外部效应、存在不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内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现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确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去弥补市场的不足。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制度,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契约性的协议和产权的让渡,还包括构造、组织交换活动并使其合法化的机制。简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它本身便包含着政治体系的力量与影响,深深地嵌入广泛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无形的手”背后有着有形的社会结构在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需要有产权和交易活动能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保护的制度环境,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绝对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约束的市场“真空”,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在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灵”的外显。[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场而代之:一是维持秩序职能,即有效保护产权和提供市场交易的基本博弈规则;二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外部性问题,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设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以制度创新去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给的过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给的不足。
然而,我们在考察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本地企业的经营活动,代行了市场的职能。这种创新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或者即使微观主体有创新的需求和动机,在中央制度进入壁垒的约束下也难以实现创新的愿望,从而使地方政府充当了制度创新的主角,弥补了市场和企业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随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业交易过程的环节和费用,也使企业难以独立地走上市场。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灾难”、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的冲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场的职能。因为,与企业绑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在其权力范围内施行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制度安排,从而与其他地区和中央的制度变迁目标发生冲突,应验了“诺思悖论”:成也政府,败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出现了制度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从代替市场到退出市场,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主实施制度创新,政府则主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政府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后,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才能萌生和繁荣,最终达到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持续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现。因为,在一个自主和平等的环境中,微观主体能够及时感知和捕捉到获利的机会,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更有利于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3]达到制度创新的预期效果。
为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地方政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公有企业的产权缺陷使其极易陷入资产无人负责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里,不再搞公有企业。对原有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公有企业要改造成非公有企业,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由于地方所属企业能够增加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能够提供员工饭碗保障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外延式的经济扩张,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还会想方设法维持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企业的生存。只有斩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效扩张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一个私人资产所有者会允许企业的无效扩张的。
第二,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有关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总的来说,它应限于市场失灵和维护秩序领域。类似于企业投资和经营等微观领域的事务,应交由市场去调节。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受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入市场职能领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组织,由若干国有资产公司出资组建熊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4]这种“拉郎配”的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追求规模、热衷于评比的排序、表现政绩的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它明显超越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也遭到了部分企业的反对。张维迎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问题上花得精力越多,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花得精力越多,这个国家就越落后。”[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种规则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场竞争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张维迎认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转。他们普遍同意,自由签约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只有市场运转会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解决时,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场和消灭市场。[15](P99~111)由于政府官员在实施管制时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经常失效,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点是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诸如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寻租和腐败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减少审批的事项和明确政府审批的范围,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场尺度,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就不要设立审批去干预。二是经济尺度,这主要从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审批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称。三是技术的尺度,即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审批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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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际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
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就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的商标、版权甚至专利制度在互联网世界中同样存在和适用,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得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数字图书馆是指以数字形式储存和处理信息的图书馆,是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等综合为一体的信息服务系统。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和信息实体虚拟化。
一、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产生背景
谷歌被公认为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搜索引擎,它提供了简单易用的免费服务,在国外,谷歌搜索引擎市场的占有率远超过75%,微软和雅虎也不得不甘拜下风。但是,GooSe的野心远远还不止于此。2l世纪初,谷歌公司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发现,虽然互联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信息世界,但图书却一直落后。因为目前世界上多数的图书并不向公众开放,谷歌公司认为建立“数字图书馆”可以使全球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能重新看到这些人类知识的结晶。
在征得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几十家知名图书馆的同意之后,谷歌公司将牛津大学、密歇根大学、斯坦福大学以及纽约公共图书馆等几家顶级研究性图书馆的馆藏著作转化成为电子文件,放到网上让人们免费搜索阅读,迄今为止已完成了对1000多万册图书的扫描。谷歌公司跟每个图书馆的合约都略有不同。例如,他们将会从斯坦福大学挑选800万册图书;而在跟密歇根大学签订的合约中,图书的数量也达到了700万册;在跟哈佛大学最初合作的过程中,只能选取4万册图书;跟牛津大学图书馆的合约中更明确规定,190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只能限量取用。相对于一些大学图书馆在书籍取用数量以及范围上的限制,纽约公共图书馆则慷慨地将一些没有版权限制、易碎的珍贵馆藏都提交了出来,因为该图书馆的官员认为,或许很多学者会对这些资料感兴趣。2004年谷歌公司计划对全球已经绝版或已退出图书市场的图书进行扫描后建立“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计划一经推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其支持者们认为谷歌此举使得人们有机会接触许多本来无法接触到的孤本和珍贵史料,不仅为研究人员提供了便利,也为发挥史料的科研价值和史料的永久保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却对其进行严厉指责,认为谷歌没有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了对著作权和版权的侵犯,指责谷歌“盗窃”全球文化成果,企图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抢占数字图书市场。一些作者和出版商甚至将谷歌告上了法庭。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创新,互联网信息的社会公众获取与互联网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通过关键词来搜索书籍以及研究文献,不仅可以缩短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时间、减少传播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同时以一种十分便捷的方式拓宽了科学家们研究的视野。但是,从负面的角度来看,由谁来拣选这些资源?谁来进行管理和鉴别的工作,以此预防成千上万可能会发生的断章取义?谷歌的用户会不会因为使用了网络图书馆而最终舍弃了通过阅读一本书、查阅一份历史资料,然后在漫长的研究中寻获珍宝的喜悦?这些搜索文献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改良,来减轻那些已经身陷书海的学生的困扰?如何鉴别网络资源的真伪?在传统的图书馆中,图书管理员通过专业的图书归类方式,让人们更方便地拣选所需要的资料,在谷歌推行的这种计划中,这些图书管理员将充当什么角色?他们是否也会加入合作,来删减信息中的冗余部分?并且,谷歌的数字图书馆业务给亚马逊公司造成了严重威胁,亚马逊公司以经营网上书店起家,一直将网络售书作为主业。它依靠所开发的电子书阅读器Kindle获得了丰厚利润,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读者多了一个获取电子读物的重要来源,势必对亚马逊公司造成严重威胁。与此同时,谷歌的搜索图书功能可能会促使谷歌访问量进一步增加,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这也是其主要竞争对手雅虎和微软不愿看到的结果。
二、谷歌数字图书馆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1.各国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态度各不相同
2005年5月,美国作家协会等多家组织起诉了谷歌,当时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Guild)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Publishers)控告其图书扫描计划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而谷歌公司则主张有权在网络上显示书籍的信息,特别是仍受着著作权保护、但无主(or-phna)的著作物,像是绝版书或作者找不到的书籍。这些作者必须在5月5日最后期限前选择退出Gogle的计划,否则就会被纳入和解案。在重重压力之下,2008年10月,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庭外和解,谷歌将出资1.25亿美元组建一个名为Bookmhgt~Registry的登记机构,充当谷歌和出版商之间的中介并与版权人分成数字图书业务收入,确保版权所有人能获得合理报酬,而谷歌则会在使用这些作品时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支持和解协议的包括威斯康星大学、美国残疾人协会和美国学生协会。谷歌表示,此项和解协议有利于数字图书产业的竞争,因为该协议为业内公司提供了更多可供销售的内容。谷歌同时拒绝将所扫描图书授权给其他公司,并指出微软和亚马逊等公司曾放弃图书扫描项目,而谷歌则坚持这一方面的投资。谷歌公司的产品与知识产权副法律官员AlexnaderMaegillivray曾指出:这项和解案的内容巨细靡遗,而我们希望确定各地的著作权人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清楚,确定这么做是对的。这正是我们请求法院准许把选择退出截止日期再延长60天的理由。
与美国政府的默许态度不同的是,欧盟对于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态度显得十分强硬。欧盟许多政治家、图书馆和出版商都对和解协议不满,其中尤其以法国和德国政府的态度最为强硬。法国政府认为,在谷歌公司的数据库中有许多图书来自于欧洲地区的作者,而谷歌公司在未经这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图书进行电子化,由此法国政府担心谷歌将来可能会在这一领域形成垄断。因此,法国政府认为谷歌公司有能力决定将哪些图书放入数据库,或者将哪些图书进行移除。对于谷歌而言,那些缺乏商业价值的图书将被谷歌从数据库中移除。德国政府表示,谷歌公司的在线图书服务违反了德国国内的版权法,另外,谷歌的该项服务还可能会损害德国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因此,法国和德国政府分别于2009年9月上旬向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提出相关的反对意见。根据计划,美国法院将于2010年10月7日就此事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此事的解决方案。另外,包括欧洲图书销售联盟在内的一些团体也对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谷歌的这份协议一旦获得通过,将取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这对图书出版业会造成影响;另外一些观点认为,由于谷歌这份协议只适用于美国本土,这对欧洲以及其它地区的读者来说不公平,换言之,美国读者可以阅读或下载欧洲的书籍,而欧洲读者却没有这样的条件。针对以上种种声讨,最终谷歌正式向欧洲出版商做出了让步:它将在协议中删除全部目前在市场上的欧洲图书,只对欧盟图书馆中1869年之前出版的图书进行扫描。
2.互联网版权纠纷的相关法律
美国是国际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水平也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相应地,互联网上的版权纠纷也最早出现在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出现了一系列因版权作品被擅自上传到互联网上供公众随意访问而引起版权纠纷。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使美国版权法适用于网络环境而制定的l(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说明美国一直在致力于解决互联网所引起的网络版权问题。欧盟2001年5月颁布了
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传播,而不是限制传播。但是,由于传播媒介不同、传播手段不同,版权法中所调整的传播行为十分广泛和复杂,正因为如此,很难正式确定包括所有传播行为的“传播权”的含义。在美国,虽然没有单独设定向公众传播权,但在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网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和将数字化作品刊载于互联网上都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传统版权(如复制权),作为只提供数字化作品与互联网连接的行为人在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即构成辅助侵权。由此,谷歌图书搜索确实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三、谷歌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反垄断诉讼
近10年来,美国最大的反垄断案都围绕科技公司展开,这些案件都是由美国政府操刀,以应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技公司,其中包括电信寡头AT&T、大型机巨头IBM及Pc软件巨擘微软。由于在互联网搜索市场的统治性地位,在反垄断问题上,谷歌公司已成为新的微软,即使是在布什政府当政期间,谷歌也由于反垄断问题被迫放弃了与雅虎之间的广告合作。从各方面来看,谷歌似乎都是一个合适的反垄断目标,尤其考虑到该公司持有大笔现金可用于支付罚款,而这样的统治性地位也为谷歌进军其他市场提供了便利。
一直以来,美国反垄断执法的严厉程度都与当任政府对待反垄断的态度密切相关。在克林顿政府时代共提诉12件与合并或收购无关的反垄断官司。其中还包括对微软垄断市场的长期诉讼,当时法官还裁决微软必须一分为二。到了布什政府时代只提起3件反垄断诉讼,其被告包括产业零件供应商AmstedIndustries、媒体集团MediaNewsGroup与芯片制造商Microsemi等。奥巴马政府对反垄断的积极作为,将让他倾向克林顿政府时代,奥巴马政府宣布将改变原布什政府的做法,加大反垄断监管,尤其是针对垄断企业,这种做法与欧盟非常接近,后者曾于2009年5月以滥用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为由向英特尔处以高达14.5亿美元的罚款。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在互联网经济中影响力正不断加大的谷歌或将面临最大风险。曾在克林顿政府中代表Netscapc的利益对微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的律师代表瓦尔尼表示,“微软的垄断体现在桌面上,而谷歌的垄断则体现在新兴的云计算行业,它积聚了‘巨大的市场力量’,可能创建一个客户无力逃避的生态系统”。
硅谷反垄断律师加里·雷贝克(GaryReback)于2009年9月6日向法庭提交文件,反对谷歌图书的和解方案。他指出,这一和解方案是非法的,美国司法部应要求谷歌将扫描的图书提供给竞争者。雷贝克是“开放图书联盟”的发起人之一,其成员包括谷歌的直接竞争对手微软、雅虎和亚马逊,还有一些公共机构如互联网档案馆、纽约图书馆学会和美国新闻工作者与作家协会(这个联盟曾被谷歌的高层戏称为“酸葡萄联盟”)。雷贝克表示,“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发行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使发行商和谷歌能控制数字图书的价格,如果不通过这一和解协议,而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谷歌将永远不会在数字图书市场取得统治性地位。谷歌不愿通过开放的市场竞争获得份额,而是希望使用法律程序来获得优势地位。”而谷歌公司拒绝接受“开放图书联盟”对它涉嫌垄断的指责,双方的对峙由此愈演愈烈。
在这场涉及国际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反垄断诉讼案中,网络型产业的外部性、用户锁定等特征将是反垄断审查的要点。有法律专家表示,新的反垄断管理层很可能对网络进行审查,这些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人不可或缺的科技平台,由于可以不断吸引到更多的用户、广告主和软件开发人员,控制这些网络的公司的优势如同滚雪球一般不断增加。爱荷华大学法学院反垄断专家赫伯特·霍芬坎普(HerbertHovenkamp)也指出网络搜索及搜索广告与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一样,都是类似的例子。他表示,“谷歌和微软一样,都是具有垄断性的网络,只有当所有人都有均等选择时网络才会具有竞争性。”美国司法部对谷歌与图书搜索服务的内容作者及出版社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和解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表示,谷歌应当为数百万本图书的数字化计划制定新隐私政策,“限制谷歌图书所收集数据的二次使用,包括不符合用户合理期望的使用”。数据的二次使用包括,根据用户阅读历史决定将哪些广告展示给谷歌图书用户。尽管谷歌一直努力与美司法部商谈修改图书协议内容的事情,以缓解美司法部对其反垄断的担心,但是谷歌的努力还是没有得到回报。2009年9月18日,美司法部在向法院提交的反垄断调查中建议法院裁定谷歌之前与出版商达成的协议无效。他们认为谷歌与出版商们需要进行重新修改协议,才能符合目前的版权法和反垄断法。
当今市场,风云变幻、日趋激烈。企业经营,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创新、不变革,危机随之而来。居安思危,居危思危,方惧者生存、惧者发展。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于是逢盛世,立警言,扪心自问,修训自身也。
行业上划20年来,充分运用专卖垄断优势和自身发奋努力,企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然而,随着岁月推移和各方面因素的转化,一些支撑发展的背景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未曾料及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企业潜在风险迅速增加,极有可能进一步积累和升级。
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国家将进一步放开烟叶市场,企业面临津巴布韦、巴西等烟叶生产大国、强国的威胁。三明烟叶与国际巨头在市场上将会短兵相接,竞争将更加激烈;我们烟叶产品的内在质量、口味、价格以及综合利用率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存在着一些差距,还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国际竞争力较弱。
烟草行业改革进程加速,对烟叶市场冲击可以预料——云贵烟草工商分离,烟叶将冲破地方封锁,如下山猛虎势不可挡。冲击的影响将是深刻和长远的。同时,行业组建工业集团,使我们的目标市场逐步集中和缩小,集团对烟叶质量标准的要求将更加严格,加上电子商务等现代商业手段日趋成熟,以往“人情营销”、“生意营销”做法将可能逐渐失去一定的优势。
烟草税收的进一步提高导致工业企业负担加重,进而会将部分经济压力转移给烟叶企业。就目前情况而论,世界平均的烟草税收负担率注1约为53%,英国、德国、巴西等国家都超过或接近80%,而中国的实际水平仅为43%左右。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税率提高到70%。在可预见的将来,已加入《公约》的中国政府将会较大幅度地提高烟草税收。成本费用过高、管理不善和经营欠佳的国内烟草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因无力消化愈来愈重的税收压力而趋于亏损和衰亡。
一个企业稳健前进,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要务实的内部管理。自1984年三明烟草组建以来,管理制度建设从无到有,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企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但同时,在完善和执行“内控”制度以及“过程化法治”管理注2、管理理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严刑峻法”、“令行禁止”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相对于国内外同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还没有相应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激励措施。我们的科技人员一有新的发明和技术创新,首先想的是如何发表,省级、国家级、甚至国际刊物,以取得评定技术职称的条件,却没有确认个人发明和职务发明的区别,没有从保护企业长远利益出发,申请企业专利权和著作权。科研实践成果,往往无偿地奉献给我们的竞争对手——国内外各个烟叶生产种植和经营企业。我们每年接待全国烟区几十次的参观、考察、学习,几十、上百篇极有价值的科技论文和多项科技发明,使本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核心财富在不经意之间付之东流。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的不到位对企业的风险是巨大的注3。
企业眼下存在着职工进取心衰落、主人翁意识淡化、凝聚力下降的潜在风险。这些年,三明烟草效益好,收入高,员工的进取意识、与企业同命运共发展的意识有所淡薄——我们有时不讲贡献专讲索取;不讲实际工作需要专讲官职资格排场,干群隔阂增大;不讲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与企业生死与共、风雨同舟;专讲沾企业好处、现在不沾什么时候沾,日夜想着合法地、甚至不合法地使自家钱库更加丰盈,盘算着企业如果衰败,自己仍然风光依旧。这种现象,就是进取心衰落的现象、主人翁意识淡化的现象、企业凝聚力下降的现象,是三明烟草最大的危机。
面对风险,我们应有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更应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危机是可怕的,有重复性的,也有突发性的。我们只有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认识它、掌握它,变危机为转机。树立危机意识,要求我们应具有良好的心态和正确的价值观,即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放在首位”,直面风险和危机,不回避、不推诿,敢于面对现实,承担责任,针对问题,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
我们应该把树立危机意识贯穿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中。在mba教程中,管理有一种重要的原则:80/20原则。即在企业里,管理人员(骨干)是少数,但他是关键的;员工是多数,但从管理角度上说,却是从属地位的。也就是说,关键的少数制约着次要的多数。因此企业出了问题,管理人员应该负80%的责任。如果把管理人员抓住了,就把系统抓起来了,所谓纲举目张,整个企业就有效运转了。
在选拔和使用骨干力量时,我认为应该始终坚持“不拘一格降人才”,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一刀切是形而上学的,不是辨证地看问题。我认为人才的内在素质至少应具备以下几种:第一,科学分析、判断形势和善于把握大局。在复杂的局势面前,能找出最主要的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出制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第二,对一件事有一抓到底的韧劲。每天只抓好一件事就足够了,因为每件事都不是孤立的,抓好一件事就等于抓好了一批事;第三,具备“柔弱胜刚强”的谦虚谨慎作风和强大的学习力。弱可以转强,小可以转大,能够把自己放在一个“弱者”的位置,始终充满学习和实践的激情,就有了向前的目标,就可以永远前进。
我们应该冷静面对日益成熟和发展的市场,不为产品走俏冲昏头脑、看不到危机、不善应变;也不为产品暂时积压,就自暴自弃,做“有奶便是娘”的蠢事,干言行不一的绝事。为应对危机,必须强化全面质量意识,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和承诺服务措施,应该彻底摈弃“不可能”、“做不到”、“吃亏论”等陈旧的思想观念。骨干力量应该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以实际行动影响员工、教育员工,在企业内逐步形成一种至上而下的处处规范、事事标准的良好氛围,认真实践我们“至诚至信、全心全意——客户满意是我们永恒的追求”的服务理念,真正赢得市场。
全方位的工作质量,包括烟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成本质量。企业职能部门,从生产种植到售后服务咨询全过程的工作质量,直接
或间接地影响着产品质量。对全体员工和烟叶合同种植户进行质量教育,强调全员把关,营造一个人人讲产品质量、个个服从产品质量、每个员工自觉为产品质量做贡献的良好氛围,真正把“烟叶质量在我心中,烟叶质量就在我手中”融入到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促产品质量上来。应该抓好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的落实。加强每个环节的质量跟踪,环环严把关,道道重检查,树立“优质烟叶是靠人制造出来”的思想。坚持质量“三不放过”,即: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真正把“视产品、服务质量为企业生命”落在实处,形成“谁砸三明烟叶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的态势。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可持续性”地贯彻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要求某员工把桌子擦干净,今天他擦干净了,明天就差一点,后天就更差了,大后天可能就不擦了。而在外国发达企业里,这种情况就很难看到。抓管理,我们就应该不停地要求“反复抓,抓反复”。基础工作稍微差一点,就要滑下去,一旦滑下去,我们的各项工作也就很难有所结果。因为就岗位任务而言,如果每个人的工作都差一点,这个任务的结果就差太多了,所谓小差距和大差别,就差一点,恰恰看出了一个企业在管理和人员素质上的巨大差异。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第一,是将原先的表扬、鼓励转变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商品化,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配套的岗位创新奖励措施。只有将知识产权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推动企业技术发明的产业化。第二,应该使一切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的流失。目前,应抓紧时机形成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强有力的措施保证企业智力财富资源不被流失,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1.以信息构建与信息交互为定位的信息管理专业教育——以美国iSchool联盟院校为样本的分析
2.公司的媒体信息管理行为与IPO定价效率
3.2001—2010年境外信息管理研究进展——基于相关文献的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
4.信息管理“专业课程链”的建设与实践
5.信息管理人才专业特长初探
6.公共危机信息管理EPMFS分析框架
7.普适医疗信息管理与服务的关键技术与挑战
8.基于BIM技术的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式与策略
9.构建连锁超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信息管理体系探讨
10.基于知识图谱的个人信息管理研究热点与前沿分析
11.大数据背景下信息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影响因素研究——以湖北高校为例
12.能力结构模型驱动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10余所高校的调研分析
13.大数据:信息技术与信息管理的一次变革
14.信息管理技术视角下微博研究综述与趋势分析
15.论涉税信息管理能力与税制结构优化
16.基于信息生态链理论的信息管理流程重组
17.教育大数据背景下学分银行信息管理平台设计理念与技术架构研究
18.中国大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研究现状评述
19.面向整体政府的政府信息管理研究——以澳大利亚为例
20.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分析与构建
21.高通量下水稻育种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22.基于国营农场的作物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23.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
24.智慧的交融 有益的启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十三五”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题研讨
25.大数据视角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建设研究
26.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信息行为和信息素养研究
27.从国际个人信息管理专题研讨会(ISPIM)看当前个人信息管理研究的热点
28.面向公共危机决策的信息管理机制研究
29.基于RFID与ZigBee的羊场养殖信息管理系统
30.政府危机信息管理联动系统模型构建
31.信息管理系统在医院绩效考核分配中的应用研究
32.基于BIM的建设领域文本信息管理研究
33.移动智能设备个人信息管理——以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为例
34.基于.NET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5.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培养模式研究
36.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产业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37.基于远程通讯的农田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38.从边缘到中心:信息管理研究的学科范型嬗变
39.信息管理理论视角下差错信息资源的研究
4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药卫生方向)专业学生择业预期与就业能力研究
41.信息管理学科整合的变革路径研究
42.混合架构智能温室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
43.信息管理视域下的差错信息研究
44.iSchool运动背景下信息管理类专业的特色与分野探析
45.突发事件预警系统中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
46.个人信息管理研究探析
47.再论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
48.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49.整合视角下高校信息管理平台创新及其构建
50.国外个人信息管理现状及发展动态述评
51.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研究进展
52.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发展
53.通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平台的设计与实践
54.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
55.一种面向个人信息管理的Post-WIMP用户界面模型
56.考虑信息泄露的供应链信息管理策略
57.云计算环境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风险分析
58.基于元数据的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新方法探索——走向规划信息的全面管理
59.信息生态学——企业信息管理的新范式
60.基于WebGIS的农业空间信息管理及辅助决策系统
61.世界典型城市公共危机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比较
62.基于“信息管税”战略的税收管理创新
63.对20年来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制度的考察
64.云计算在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中的应用
65.大数据时代地方高校实现协同创新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及路径
66.政府危机信息管理及决策机制研究述评
67.论城市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管理
68.基于物联网与云计算的灌区信息管理系统研究
69.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70.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体系研究
71.国内外信息管理研究的流派与研究框架
72.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架构
73.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
74.智库建设背景下的美国中央情报局信息管理实践与启示
75.欧美的公共信息管理及对我们的启示
76.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管理模式研究
77.以活动为中心的个人信息管理
78.基于RFID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模型研究
79.危机管理研究进程中信息管理发展脉络及基本特征
80.信息管理和知识管理辨析
81.面向政府危机决策的公共危机信息管理模式研究
82.基于Web的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83.关于信息管理
84.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
85.信息管理一级学科的变革路径研究
86.基于BIM协作平台的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研究
87.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及探讨
88.危机信息管理研究综述
89.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
90.关于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91.基于云计算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发展
92.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
93.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保护设备故障信息管理与分析系统
94.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
95.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比较研究——从企业管理的角度
96.试论国家综合性危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97.基于多学科融合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教育体系构建研究
98.从信息管理优化角度探析税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优化
金融学的专业性质和内容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必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随着信息化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社会对金融人才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不仅要有较深厚的社会经济科技理论功底和金融专业知识,还要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以及掌握金融信息并进行分析的能力。实践教学是大学生素质养成、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但这一环节长期以来未受到重视,也是目前国内高校扩招后教学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如何通过实践环节的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金融学专业发展之快,招生规模之大,如何制定合理的培养方案,如何开设适应市场需要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性课程,是各学校急需解决的问题。安徽理工大学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高校,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已形成了“厚基础、重实践、求创新、高素质”的育人特色。目前学校理工专业优势明显,而经管、社科专业相对较弱。以金融学专业为例,其人才培养需与其他优势工科专业相结合,面向社会对金融人才的变化需求,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实践教学体系。研究金融学在矿业、环境、土木等优势领域中的实践与应用,与其他金融类院校进行错位培养,突出我校特色,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一、凝练实践教学方向
针对学校在煤炭行业具有较强优势的特点,我们在反复比较、分析其他高校金融专业实践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我校实际,扬长避短,确立了实践教学体系必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我校在金融学专业下设置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专业方向,其中银行方向主要面向商业银行,当地煤矿企业较多的特点,培养学生成为适应煤矿企业信贷岗位需求的专业人才;证券方向主要面向证券企业及工矿上市企业的需求;保险方向主要面向商业保险领域,同时结合煤矿、土木工程、地质环境、化工爆破等方面的行业需求,培养有一定行业知识的保险业人才。结合工矿企业对金融学人才的需求,设置了具有特色的实践课程体系,所培养的学生得到社会的认可。
二、优化实践课程教学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微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我们对金融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课程实验的比例。如证券投资学课程实验由原来的8学时增加到12学时;保险学课程实验由原来的8学时增加到12学时;会计学课程实验由原来的12学时增加到16学时;互联网金融课程实验由0学时增加到8学时。通过调整与优化,课程实验总学时增加了20%。二是优化课程设计的教学内容。以前的课程设计主要是让学生做个小论文的形式来完成,由于时间短,学生普遍是找找资料,总结下就完成了,很难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现在针对不同的课程设计,由教研室教师统一研讨需完成的内容,与具体的任务结合,如保险学就直接让学生完成某一具体的保险理赔任务。另外,还调整了课程设计的时间安排,原来课程设计和相关课程在同一学期进行,经常会出现课程未结束或刚结束就要开展课程设计,学生还没消化理论内容,立即开展课程设计效果较差,现在把课程设计放在课程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展,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消化吸收理论知识,然后带着问题去进行,学生反映效果好。通过改革,学生在指导的带领下完成了真实的任务,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了实践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习兴趣。三是毕业实习走到企业中,延长了毕业实习时间。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分别联系多家单位组织学生实习,部分学生进行暑期一个月实习,实习后要进行实习答辩,避免以往的走过场。四是毕业设计实行真题真做,题目大部分来自企业或导师项目。部分学生的毕业设计与毕业实习紧密结合,实行双导师制,企业导师负责任务完成,校内导师负责论文的撰写及理论分析等。这四部分内容构成了实践教学的核心,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效果显著。
三、探索实践和创新学分改革
在实践教学体系中,对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参与第二课堂的实践和创新活动给予学分,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需完成4个实践和创新学分,主要获得方式包括:参加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国家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参与暑期企业集中实训;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开展创业实践;主持创新创业项目等。通过实践和创新学分改革,调动了学生主动参与各类实践和创新活动,学生从活动中学到了课堂无法学习的内容和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校出台政策鼓励学生从事实践和创新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各类奖学金评选上,把实践和创新学分体现在评审方案中,通过加分等政策引导学生各级参与实践和创新。二是对实践和创新能力突出的学生实行研究生保送鼓励政策。出台相关的研究生保送评审细则,把实践和创新能力作为考核的标准之一,这为那些课程成绩排在中等偏上,但实践和创新能力突出的学生提供了好机会,这也引导学生不能只管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如果只搞理论学习,可能也不会获得奖学金或保送研究的机会。
四、构建实践育人平台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校针对金融学专业学生建立了系列实践育人平台,包括校内平台和校外平台两部分。校内平台主要有证券投资实验室、银行业务实验室、电子商务实验室、保险业务实验室、经管综合实验室、金融创新实验室,承担学生各类学科竞赛任务,电子商务创客实验室主要承担学生进行创业实践,进行创业前期培育等。校外平台主要是各类校外实践实训平台,包括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公司设置的实习基地,在金融实训机构设置的学生实训平台,在电子商务公司设置的微金融或微商平台等。实践育人平台分类明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通过几年的建设实践,目前学校已基本建成了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方案,构建了较好的实践育人平台,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参考文献:
[1]何宏庆.金融学专业实验教学改革探索———基于应用能力的培养[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83-84.
[2]裴东慧.浅谈新形势下金融学专业教学面临的挑战与改革[J].企业导报,2016(16):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