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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成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国际贸易趋向自由化,各种关税壁垒被逐步削减、非关税壁垒逐步被取消,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和约束。突破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必然。新贸易保护主义在此背景下诞生,它是一种新式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仍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新的全球贸易条件下,寻求以新的形式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实施贸易保护,以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式从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向支持和保护国内产业延伸,保护范围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延伸。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保护的隐蔽性、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双刃性、手段的多样性、技术的复杂性等特点。它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主要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表现形式,通过贸易保护,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约束,适应本国政治目标,保护本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维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支配地位。
2008年由美国金融海啸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当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经济对出口有很大依赖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
2009年3月16日,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ReviewBoard)公告称:就中国铝业公司195亿美元增资力拓的交易案,审查期限将再延长90天。3月27日,澳大利亚财长韦恩·斯万(WayneSwan)表示,出于国家安全方面因素的考虑,中国五矿集团对OZ矿业的收购若包含ProminentHill铜金矿资产,交易将不予以通过。一桩普通的商业收购最终以国防安全的理由被否,中国五矿集团对澳大利亚矿业巨头OZMinerals公司高达18亿美元(26亿澳元)的收购遭澳大利亚政府否决。澳大利亚财长韦恩·斯万的声明再度重燃了目前在全球逐步升级和加剧的贸易保护主义纷争。在美国众议院2009年2月份通过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议案》,“buyAmerican”(买美国货)这一条款赫然在列。新贸易保护的手段林林总总,但其特征却有迹可循。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兴起于发达国家,以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载体,以技术壁垒为核心,体现出更复杂、更隐蔽、更歧视、范围更广的新特征和健康、安全、环保等新内容向着多边贸易规则发展的动态趋势。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引发的经济危机,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陷入其中,时至今日,金融海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加深了经济危机的深度和广度,全球进入经济衰退的国家名单越拉越长。这次经济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涉及范围广。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全球性。在市场经济体制共识基础上的经济全球化,通过金融、贸易、服务把世界各国结合在一起,国内外市场日益融合,经济发展正传递和经济危机的负传递加快。在美国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买美国货”条款的示范下,可能引燃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火,几乎所有国家都不能置身局外。保护商品的范围日益扩大。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工业、弱小的新兴工业或与国内就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主要涉及传统货物与农产品。新贸易保护主义除了坚持对传统的幼稚工业、弱小的新兴工业的保护,还把保护范围扩大到新兴服务业、高技术产业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而且实施贸易保护的国家由以前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为当下的以发达国家为主的世界大部分国家。目前,可以说受到保护的商品已经涉及各个行业,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区域化和集团化。新贸易保护主义正逐步向区域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式各样的经济贸易组织,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加强。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再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显而易见,区域化和集团组织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贸易保护性,组建区域性经贸集团一方面可以实行内部自由贸易以促进内部经贸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外构筑贸易壁垒,抵制贸易对手的入侵,保护成员国的市场。同时可以凭借组建经贸集团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国家的报复与竞争。在当今世界上,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东盟、西非共同体等经贸集团遍布全球。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04年,全球已有174个国家(地区)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协定(RTA),只有12个岛国(地区)没参加任何RTA。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内部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实行严格的保护,从而严重削弱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利弊双刃性。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科学技术、资金和检验能力的相对落后,在兴起的新贸易保护主义面前,发展中国家将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无论是反倾销、反补贴还是技术性贸易壁垒,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歧视问题,有时公然违背了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有关措施启动的前提条件,严重违反WTO一贯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比如我国一些日常用品进人美国市场时,美国常常夸大事实,认为对其构成市场威胁,单边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且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部,形成了发达国家一直控制和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谈判规定自己的目标,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对其不利的条件。正在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蔓延,使发展中国家受到重创,但在经济全球化传递机制加速的情况下,又会出现反向作用,成为发达国家的“飞去归来器”,陷入谁都保护不了的局面。
形式隐蔽性。传统贸易保护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新贸易保护主义则不同,其隐蔽性极强。以经常被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它的隐蔽性在于国际贸易规则上没有被禁止,为了保护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基本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WTO赋予了成员国可以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这项权利制定各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贸易保护之实。
方法复杂性。新贸易保护主义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国内政策法规,它比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比如,发达国家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形式多样,每一种形式本身都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并形成一个复杂的体系。以产品质量认证为例,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质量认证、性能质量认证、卫生环境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产品质量评价、监督产品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出口产品只要加贴了这种标记、标志,就等于获得了产品安全质量信誉卡,就容易被海关、进口商、经销商和各国的消费者接受。而以产品质量认证为形式的贸易保护手段则很难被分辨或指责。难于判断名义繁多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难于判断正当还是不正当。
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
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外贸发展外部环境的恶化。来自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信息显示,截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3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可以说,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阴云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为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构建以我国为中心的区域经济集团。在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强化的今天,完全靠单打独斗已很难适应,我国应充分利用作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成员和东盟的主要对话国,应实质性地发展同成员国间的经贸关系,加快同东盟一体化进程,提高本国的竞争实力和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同时,我国应最大限度的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用一切可能的公开场合,积极开展维护自身利益的活动。
增强环保意识,运用环保壁垒维护我国正当利益。为了保护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一方面,从自我做起,增强环保意识、紧跟国际标准发展绿色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团结国际力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壁垒采取歧视政策,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绿色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对从外国进口的产品进行适度的限制。要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严禁国外不符合我国环保法规和标准的商品流入我国。
充分利用WTO协商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任何国家针对我国实施的歧视性政策,一旦发生贸易摩擦,政府应充分利用WTO解决双边和多边贸易纠纷的协商机制,帮助国内企业维护正当权益。面对一些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采用保障措施调查,有的国家滥用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劳工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甚至个别国家利用“特殊条款”对我国制造麻烦等情况,要掌握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的能力,改善贸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尽快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改变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时无人应诉或应诉者寥寥的被动局面。
加强对西方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法规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的研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有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开贸易壁垒。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和法规的研究。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反倾销调查体系和绿色壁垒体系,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贸易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国外贸易保护的数据库。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技术标准法规的变动信息,动态监控及预测出口商品遭受技术壁垒的状况,建立相应的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数据库,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并预警信息,帮助、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国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
统一国家标准,建立健全适合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和壁垒体系。针对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的事实,政府应借着入世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积极借鉴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反倾销、环保条例,建立健全适合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和有中国特色的壁垒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传统的关税,特别是新兴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我国市场,求得贸易领域的持续、稳定发展。
采取的对策
加强学习,掌握规则。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应全面、准确的学习理解WTO规则,只有全面了解了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程序和法律规则,才能面对不同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的放矢,泰然处之。在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裁定结果中,我国企业是“输多胜少”,就是因为没有熟练掌握运用WTO游戏规则、国际贸易规则等。所以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首先要学习、了解透《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等文件和协议,把握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实质,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合理、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对策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
新老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都是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但两相对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政治上的便利性,技术上的歧视性等特点。具体来说,其主要的壁垒形式有:
1.绿色壁垒。20世纪90年代中以来,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平衡观得到进一步弘扬的背景下,西方学者进而提出了所谓“绿色保护主义”的新概念。即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名,主张对那些凡是可能对环境与健康带来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加以限制和制裁,从而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为其贸易保护行为寻求名义上的合理性。
2.技术壁垒。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各国产品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日益科学与成熟。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依其经济和技术优势而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认证标准、评审程序和认证、认可制度等名目繁多、复杂多变,具有强烈的主观性、目的性和苛刻性,对有关国家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了技术障碍,使其难有作为。
3.其他壁垒。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简称SA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目前,全球大的采购集团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迫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
贸易管理适用于发达国家对其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保护,通过政府对贸易活动的干预,达到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其政策主张大多涉及自愿限制出口、补贴、国家贸易垄断等。特别是反倾销措施,具有很强的壁垒效应。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
由于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隐蔽性、不易察觉性等特点,因此它的影响也从多方面表现出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在关税壁垒不断削弱的今天,利用反倾销这种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合法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做法,已成为大多数国家进行新一轮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信息显示,截至2006中国已连续13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大的国家。2.频繁遭受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出口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各国在大肆进行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开始使用另一种手段反补贴。2004年4月,加拿大率先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的先河;之后,加拿大又分别于同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对原产自中国的钢制紧固件和复合木地板进行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开始效仿加拿大的做法。2005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在向国会提交的反补贴年度报告中,明确表示在收集我国补贴资料和政策。
3.形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日趋严重,2003年6月10日《国际商报》的商业部,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170多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总出口额的5.2%。损失达90亿美元。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每年受影响的贸易额超过500亿美元。相当数量的我国传统优势产品由于技术贸易壁垒影响而退出国外市场,技术贸易正逐步取代反倾销措施成为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
面对当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应对措施,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所受到的伤害更大,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学者研究我国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来应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
1.强化理论研究,构建有自己特色的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用技术性的共同语言来维持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成了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技术上的认证与认可在维持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其独特的市场效应,备受各国政府的青睐,具有很强的市场壁垒效应,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新贸易保护;经济全球化;
标准
一、贸易保护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791年12月汉密尔顿向国会提出了《关于制造业的报告》,明确提出实行高关税政策进行贸易保护的主张。他的保护贸易思想和政策主张,反映的是落后国家进行经济自卫、并通过经济发展与先进国家进行经济抗衡的保护贸易学说。他第一个明确提出保护幼稚工业的政策主张。 李斯特1841年出版了他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进一步发展了汉密尔顿的贸易保护学说,建立了一套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以保护关税制度为核心、为后进国家服务的保护贸易理论。他是第一个从理论上探讨在面临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如何运用保护贸易的政策与措施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建立了具有完整体系的保护贸易理论。
应当分清正当的保护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两者不应混为一谈。二者都认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虽然二者的政策主张相悖,其目的都是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当代,发展中国家为扶持本国幼稚工业、维护民族经济的平稳发展而采取的保护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也许不能说是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专指发达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而采取的损人利己贸易政策,称之为超贸易保护政策或侵略性的保护贸易政策,以区别于以保护幼稚产业为主要目的的保护政策。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日美贸易摩擦,美国货物贸易逆差急剧上升,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发源地。 进入90年代后,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工业国家争夺市场份额的斗争越来越尖锐,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有关国家出于经济利益的相关性,都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协调十分必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与20世纪相比,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涉及的范围愈加广泛。这有其深层原因:首先,全球经济趋于疲软,加剧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其次,传统工业产品一向是国家保护的重点。再次,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而出口数量猛增,必然促使进口国家对之加以设限。最后,WTO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方面的措施不力。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加强了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活动;非关税措施中的技术和环境壁垒不断增高。
(三)新旧贸易保护主义的焦点 在以往的贸易保护理论中,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问题,重点是产业的发展。但近年来流行的新贸易保护理论,其关注的焦点已扩展到社会问题,转向了人本身。其中,保护就业论关注的是人的劳动权力,保护环境论关注的是人的生存环境。由于新贸易保护关注焦点的变化,从而导致劳工标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SA8000)、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等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四)新贸易保护实施的手段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在新贸易保护理论的框架下,由于保护关注的焦点变化,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了局限,新贸易保护的手段发生了变化:
1、以保护公平贸易为由,滥用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条款,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或者激励企业实行反倾销的方式,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2000年10月美国通过的《伯德修正案》,明确规定,美国财政部将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款”的形式发给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商。
2、以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为由,通过建立新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环境技术标准等削弱对方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日本规定,2003年后,日本进口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禁止销售。
3、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由,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全球200多家跨国公司制定并推行了公司社会责任守则,要求供应商和合约工厂遵守劳工标准。由于劳工标准涉及工人的年龄、加班时间、宿舍条件等人权问题,技术标准涉及一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水平等问题,从而贸易保护的手段也由关税等贸易政策转向了劳工标准和 技术标准等社会经济技术政策。
(五)新贸易保护的影响 在传统的贸易保护中,贸易保护的对象或者是国内幼稚产业、衰退产业,或者是国内战略性产业。新贸易保护主义与此不同,新贸易保护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劳工标准、环境标准、技术标准等实施贸易限制,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能进口。而要使产品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调整社会经济政策等,因此新贸易保护还会渗透到国内社会经济制度。 重视环境保护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出劳工标准也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及劳动条件方面的较大差距,将其与贸易挂钩,纳入WTO框架,不仅会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的优势,而且必将影响发达国家的市场开拓。
(六)理论评价 新保护贸易主义可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但它大大的扭曲了对外贸易公平、公正、平等原则。新保护贸易理论除了使用传统的关税作为保护的手段之外,更加强了对非关税壁垒的设置和使用,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受挫。而且,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受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由于出口减少,发展中国家债务负担加重。繁重的债务负担使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进口萎缩,进而发达国家的出口遭到冲击。如此下去将形成恶性循环,最终贸易各方都无法获得对外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利益。
三、中国与贸易保护政策
(一)“中国” 日前,商务部公布了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报告》称:中国是世界上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受害者之一。中国央行针对国内外汇市场进行了货币掉期操作。美国的交易员们将此举看作是中国政府将允许人民币在未来一年小幅升值的一个信号。中美之间关于人民币问题一前一后的两个“示好”举动,表现出一种难得的默契。而在这种默契背后,重要的还是中美之间共同的经贸利益。为了保护这利益,贸易保护主义者必受到遏制。一直以来,美国财政部官员最大的担心在于,若正式将中国定为汇率操纵国,将会激起国会更强烈的贸易保护情绪。世界银行在今年8月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的崛起并未对其他国家造成伤害,反而对促进国际贸易的活跃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欧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不断发展。据外电报道,自1978年以来,欧盟与中国的贸易总额增加了40多倍,2002年达到了1100亿欧元的规模。欧洲有识之士指出,中国方面的贸易顺差是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中国的贸易壁垒和人民币汇率。当前,改头换面的“中国”又以新的形式出现,目的在于利用中国产品和人民币汇率做文章,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和货币政策兴师问罪。
(二)贸易保护给我国的启示 1、以史为鉴,认清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实质和规律。从规律上看,只有强大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倡导自由贸易,而且往往是口头高喊只有贸易,暗中搞贸易保护。事实上,没有超国家的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贸易的同时,必须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 2、学会驾驭贸易保护的新手段。一些国家配合国际经济发展变化,不断创造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各种名目繁多的技术壁垒和贸易保护壁垒。我们不仅要学习掌握,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创新。 3、学会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妥协中求保护。必要的自由贸易有利于竞争和企业的发展。相对开放和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对推动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改革十分必要,只有把企业放在更开放、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发展。为了发展必须严格遵循和执行国际规则,但当国家和整体民族利益受到迫害和不公平待遇时必须学会妥协和保护。
四、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
经济全球化是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动力,以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为载体而进行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
首先,对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要大惊小怪,惊慌失措。我们应该看到对中国实施这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有它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我们中国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因是中国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的参与全球化。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出口增加很多,量很大,但是真正遭受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的也不过在2003年只占了中国整个贸易量的0.5%。具体措施来讲,对外交涉要硬,我们应该明确的告诉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每个国家都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再次,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 家,我们的出口要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对自己的纺织品出口,在配额取消以后要实施一些自我限制,增加一些进口关税,进行出口数量的限制的原因了。 最后,在对待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时候,要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
在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方面,我们一是要认真对待,第二是重在防范,这是最好的策略。 五、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弊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在一定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采用贸易保护的措施。从实践效果来看,保护政策和开放政策各有利弊,应根据具体地区、时间、产业、经济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则。但无论什么样的保护措施,本质上都是对市场的不信任以及维护自己的利益,从长远来讲都不利于增进效率和发展经济。保护措施只能是权宜之计,战术手段,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和基本制度。而且,任何保护措施都是强制消费者和非保护产业的生产者为受保护产业的生产者提供补贴,因而实际上都具有收入转移效应。许多研究的结果显示,从全社会来看,这样的收入转移往往得不偿失。因此,在保护措施的运用上必须慎之又慎,不能只顾眼前的一点利益。
另外,不少研究结果还表明,在导致保护主义政策历久不衰的原因中,政治因素多于经济因素,保护措施往往是政治强势群体操纵国家决策机制的产物。在多数情况下,保护主义措施在全社会造成的成本往往大于其带来的效益。而保护成本的分摊方式较之其他转移收入和产业补贴方式更难以被一般保护成本的负担者察觉,所以也更难以引起政治决策者的重视。日本在战后的经济发展是成功的,但这种成功的缺陷也十分突出。日本经济的战后五十余年中,1945至1955年期间是战后的经济恢复期,20世纪80年代是泡沫翻飞的病态繁荣期,90年代是泡沫破灭后的持续萧条期,真正的经济增长期只有中间的二十几年。但这二十几年的高增长却带来了近十年的高烧狂乱和逾十年不治的经济衰退,代价不小。究竟贸易保护是有利还是有弊,有待进一步探讨。
1、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2、赵伟.国际贸易——政策与现实问题[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贸易保护;绿色壁垒;标准
1我国入世以来,绿色贸易壁垒对农、畜、水等产品的出口的影响
(1)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品种多。受阻的农产品从蜂蜜到冻鸡,进而延伸到整个畜产品和水产品。2002年1-5月,欧盟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
(2)对中国农畜等产品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世贸组织成员从发达成员(欧盟、美国、日本)扩展到部分发展中成员(韩国、新加坡)。
(3)中国成为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2002年1-3月,美国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共达12025批次,其中,中国为1140批次,占同期被扣产品总批量的9.48%,居受阻国家和地区的首位。
(4)对中国进口农、畜产品的检验项目增多,检验加强。如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验项目已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的检验增加到62种。日本厚生省2002年4月25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蔬菜中存在严重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决定对18种蔬菜进行抽检。
(5)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发达地区省市的出口。2002年1-3月,我国沿海地区被美国药物管理局扣留的产品累计896批次,占我国被扣产品总量的78.6%,其中,广东省为240批次,占21.05%,居第一位;福建为201批次,占17.63%。2002年1-4月,经深圳口岸出口的冻鸡出口数量和贸易额均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0%。2001年,我国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2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断调整和补充,出现了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的绿色贸易措施,涉及包括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动植物安全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所管辖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广泛,近年来,它不仅对产品(消费)本身提出绿色环保要求,还对产品的设计开发、原料投入、生产方式、包装材料、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甚至工厂的厂房、后勤设施、操作人员医疗卫生条件等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绿色环保的要求,如美国实施的HACCP计划,其目的是更方便、更有效地实施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更为严重的是,目前的绿色贸易壁垒不仅表现为环境技术规定、标准,而且这些规定的执行过程也逐渐成为中国商品进入外国市场的严重障碍,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往往导致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取证,导致成本大大增加并延误了良好的商机。例如中国出口到韩国的活鱼,就遭到长达45天的批批检验待遇,致使大量的活鱼死在码头,几乎无法再出口。
3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
通常,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它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施绿色壁垒。目前,我国成为了受到美国绿色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欧盟设置的绿色壁垒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日本等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达中国家也对我国地许多农产品实施了绿色贸易壁垒。
我国遭遇的国外主要绿色贸易壁垒指标见表1。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遭遇的绿色壁垒是范围在不断扩大,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究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1)双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检验产品的技术标准低。
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据专家估计,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仅就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且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名目多而水平低下难与国际水平接轨。
这在农产品、食品、纺织品等行业更为突出。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迄今已公布了有关农业在食品中的最大限制标准共2500项。而我国直到2001年,农业部才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其中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中仅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2)双盲——我国企业绿色观念淡薄,而且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缺乏了解。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到2003年6月,我国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纺织服装企业仅有38家。另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使用绿色食品商标的产品只有3000多个,年产量仅2000多万吨。可见,我国许多企业绿色观念淡薄,未能意识到绿色壁垒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且,许多企业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也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和技术限制缺乏了解,再加上技术贸易壁垒本身的不透明性,使我国的出口贸易面临很大的困难。
(3)竞争和分工——产业的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的影响。
出于产业竞争的需要,有的发达国家采取了明显的歧视性措施。例如,日本为限制我国稻米进口,将检测指标由23项增加到121项,其中许多农药是我国从来不使用的,也要进行农残检测。再如,为限制我国菠菜进口,2002年日本公布菠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既远远严于日本蔬菜中其他有机磷农药的残留限量(大约相差10倍以上),又大大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组织标准(约为0.05mg/kg)。而且,发达国家往往将污染较多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还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倾倒工业废弃物的垃圾场。据统计,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35%危害生态环境,日本2/3的海外投资是污染产业。而且,这种行为也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国际环境保护格局。一些发达国家不但推卸责任,反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绿色壁垒,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总之,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环境管制和绿色壁垒的形势是严峻的,政府和企业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户艳辉.直面绿色贸易壁垒[J].求实,2006,(2):145-147.
关键词:贸易保护;外贸战略;调整
我国自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多年保持高速增长。但我国对外贸易顺差过大的问题较突出,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超过2.1万亿美元,贸易顺差达到2622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涉及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这种状况迫切需要改变。
一、我国面临的新一轮贸易保护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强调推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国不断调整政府干预对外贸易措施的形式,其中,非关税壁垒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方式。这主要包括:
(一)反倾销。在各类贸易壁垒中,反倾销是我国遭遇最早、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措施。根据世贸组织即WTO统计,自1995年以来,共有40多个VeTO成员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超过3000件,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超过2000件。当前,国际反倾销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反倾销案件数量近年有所下降。第二,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在WTO成立前,反倾销案件的绝大部分均由发达国家发起,WTO成立后,发展中国家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在全球案件年度数中所占比例已超过发达成员国,在2005年超过70%。第三,反倾销调查针对的目标仍集中在少数国家。据统计,全球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前8位分别为:中国、韩国、美国、中国台北、日本、印尼、印度、泰国。中国仍是国际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主要目标。
(二)反补贴。美国和加拿大是利用反补贴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已成为当前贸易保护的新热点。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突出特点是:第一,来势猛。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10起,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4起,另有2起正在立案前磋商中。第二,影响大。反补贴调查不仅直接影响我国涉案企业出口,而且也是对我国宏观经济制度的挑战。如果这些指控被认定为补贴,不仅会影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损害我国国际形象,还会影响双边经贸关系,使我国面临的国际经贸环境更复杂。此外,波及效应强。一方面,一个反补贴裁定中的补贴项目往往成为后续对我国反补贴的证据,从而引发更多新的反补贴调查。另一方面,美、加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做法,容易引起他国跟进。据WTO统计,最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呈波动性减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WTO成员对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调查通常持审慎态度。但对中国而言,这种趋势恰恰相反,近年来,我国是全球遭受反补贴最多的国家。第三,不公平。美国在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许多违反WTO规则之处,使中国企业遭受极不公平的待遇。如,在铜版纸初裁中,美方在已考虑补贴因素对国内产品正常价值影响情况下,又计算一个反倾销税,给中国企业带来双重负担。
(三)美国337调查。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针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主要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337调查逐渐成为美国遏制我国具有一定出口潜力,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对美出口的重要手段。美国对华337调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调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从1975年美发起第一起337调查至2007年10月,美国共对我国发起75起337调查,其中,60起案件是2002年以后发起的,占全部对华案件总数的80%。2007年1月至10月,这一发展态势更为明显,美总计对我国发起14起337调查,占美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第二,我国成为首要被调查国。上世纪,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一直排在被调查国家或地区的前三位。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地区)。第三,受影响的行业和产品集中。在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中,88%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仅有小部分涉及商标和外观设计。其中,机电产品成为重灾区,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类产品。第四,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337调查中,原告无需证明侵权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即可申请337调查,极大减少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原告可不仅针对列名被告,而且可针对所有相关进口产品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普遍排除令的请求。在美对华发起的337调查案件中,47%的案件原告都申请了普遍排除令,企图将中国产品全面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据WTO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员国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计23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974件,占总量的71%。由于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技术性高等特点,会对全球贸易产生长期的影响,特别是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我国出口企业遭遇技术壁垒的比例达到15.1%,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691亿美元,占全年出口额的9.1%;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相当于全年出口额的19.3%。技术壁垒对我国影响的特点如下:第一,从趋势上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已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延伸。机电类产品受发达国家在安全性、噪声、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等方面的影响已开始显现。第二,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纺织、服装、轻工等传统出口商品,继配额、许可证、原产地限制之后,受到来自发达国家技术法规、环保法规等影响加大。第三,食品、土畜产品受到的影响面最宽。我国农产品因为受到种类繁多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生态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最近各国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等多方面的限制,出口贸易阻力很大。据日本厚生省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2006年日本厚生省查出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最终采取了废弃或退货处理的进口产品共1440批次,同比增加了82%。其中批次最多的是中国,共476批次。这对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第四,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从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看,主要有:一是我国综合贸易影响率接近贸易摩擦警戒线。对外贸易规模突破万亿美元,标志着我国外贸发展正进入一个新阶段。然而,我国出口贸易规模大、增长迅猛,已接近贸易摩擦警戒区。目前,世界各国贸易综合影响率达25%以上的国家只有美国、德国和中国。按国际经验判断,国家贸易综合影响率在25%~30%之间还可以忍受,在30%~35%之间为警戒区,超过35%则难以忍受,可能引发全局性贸易摩擦。2003年我国出口对世界贸易的综合影响率为27.6%,2004年为26.9%,2005年至2007年保持上升态势。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出口的快速增长,今后一两年达到甚至突破警戒区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我国对外贸易的适度发展问题很值得重视。二是我国出口企业的管理和行业标准化体系的建立还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出口商品在安全和质量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我国目前的技术标准状况不佳是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如,在国际标准的采用方面,20世纪末,美、英、法、德等国家的国际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就已达80%,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组织的标准,而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的仅占43.5%。三是出口的无序竞争仍很严重。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竞争手段单一,主要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这种策略必将受到国外的反倾销限制,也扰乱了出口市场。另外,我国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不高导致低价格,往往使我国产业成为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受害者。四是执行WTO规定的补贴政策还不到位。加入WTO后,我国在补贴方面需要遵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下有关补贴的各项法律规定,并承担我国人世议定书承诺的有关义务。我国目前已在中央政府一级逐步取消过去的各种补贴,但个别地方政府考虑经济效益、就业等因素,还存在清理不到位的情况,这些补贴政策很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二、应对新一轮贸易保护方式的对策
随着我国进入人世“后过渡期”,许多领域已按承诺对外开放,我国产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面临新的复杂局面,这就要求我们要适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妥善应对贸易争端,创造和谐的国际贸易环境。
(一)适当调整我国外贸发展战略
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外贸事业取得巨大成绩。1978年,我国外贸总额只有206亿美元,外汇储备仅为1.67亿美元;2006年,外贸总额达17607亿美元,增加近80倍,成为世界上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达到上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在现有外汇储备已充足且出口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必须清醒地看待形势,警惕并努力避免外贸依存度过高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
1、保持对外贸易的适度发展。对外贸易适度发展的内涵包括适度规模和适度增长两方面。一定的贸易规模是一个国家对世界经济产生影响的基础,贸易规模越大,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越大,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就越突出,资源配置大量投向外贸,尤其是投向加工贸易,然后大量出口。这种资源配置倾向导致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的加工厂、贸易通道和交易平台。贸易增长要保持合理的水平,不能使综合贸易影响率超过贸易摩擦警戒线。对外贸易保持适度增长,不仅需要从整体规模把握,还要细化到具体的商品和市场。涉及贸易摩擦最多的商品一定是已超过警戒区的商品,而发生贸易摩擦最多的地区,一定是有某类商品在该区域市场占有率增长过快。
2、实现进出口基本平衡。从长远战略出发调控出口和进口,通过增收关税以及产业政策调整,对出口综合影响率指标超高的纺织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采取有所抑制的政策。调控进口增长速度主要通过调控国内经济、产业增长水平来实现。在继续适度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主动发展国内大市场,发展内需型经济,进口资源型及高科技型产品,尤其是关键技术设备产品,这不仅是平衡贸易、应对贸易摩擦的需要,也是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推进新兴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是使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必经阶段。
(二)实施提升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战略
1、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据调查,我国每100万人占有的发明专利只有1项,而日本达900多项,韩国达700多项。我国电子类100强企业2004年投入研发的资金总额还不如IBM公司一家企业的投入。目前,企业最迫切的就是要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这需要依靠政府和企业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下功夫。政府要综合运用技改贴息、研发扶持、标准认证等手段加大对企业研发,特别是出口产品企业自主研发的支持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方面,企业要培育自有技术、创立自有品牌、提高研发能力和商品档次,强化对产、供、销的管理,以对自己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另一方面,要通过分拆、兼并、收购等行为,对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以达到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2、努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体系。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从根本上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从源头抓起,重视创新,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努力构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来。企业要从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使用、市场开拓等各环节出发,跟踪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要重视专利检索,及时在主要出口市场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依法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全面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三)实施“以防为主,积极应对”战略
1、建立预警机制。我国应紧密跟踪重点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国外某些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预警信息,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有效的预警机制可帮助我国对国外可能实施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新的技术法规时有所估计和预测,提醒企业及时进行价格自律,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2、建立健全应对机制。国家商务部在总结多年指导应诉经验并在充分借鉴WTO成员应诉工作的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本着“信息共享、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快速应对”的原则,鼓励形成商务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的“四位一体”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应诉工作机制以及“两横一纵”的反补贴应对机制,各方面都应积极参与,使之发挥积极的作用。
3、规范企业出口经营秩序。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可通过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制定有关行业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并通过公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引导出口企业调节出口数量与价格,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尽可能将隐患消除在境内,争取产业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另外,发现有竞价销售等扰乱出口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个别企业的恶性竞争,要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秩序的正常化。
关键词:贸易保护;外贸战略;调整
我国自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多年保持高速增长。但我国对外贸易顺差过大的问题较突出,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超过2.1万亿美元,贸易顺差达到2622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涉及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这种状况迫切需要改变。
一、我国面临的新一轮贸易保护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强调推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国不断调整政府干预对外贸易措施的形式,其中,非关税壁垒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方式。这主要包括:
(一)反倾销。在各类贸易壁垒中,反倾销是我国遭遇最早、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措施。根据世贸组织即WTO统计,自1995年以来,共有40多个VeTO成员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超过3000件,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超过2000件。当前,国际反倾销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反倾销案件数量近年有所下降。第二,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在WTO成立前,反倾销案件的绝大部分均由发达国家发起,WTO成立后,发展中国家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在全球案件年度数中所占比例已超过发达成员国,在2005年超过70%。第三,反倾销调查针对的目标仍集中在少数国家。据统计,全球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前8位分别为:中国、韩国、美国、中国台北、日本、印尼、印度、泰国。中国仍是国际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主要目标。
(二)反补贴。美国和加拿大是利用反补贴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已成为当前贸易保护的新热点。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突出特点是:第一,来势猛。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10起,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4起,另有2起正在立案前磋商中。第二,影响大。反补贴调查不仅直接影响我国涉案企业出口,而且也是对我国宏观经济制度的挑战。如果这些指控被认定为补贴,不仅会影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损害我国国际形象,还会影响双边经贸关系,使我国面临的国际经贸环境更复杂。此外,波及效应强。一方面,一个反补贴裁定中的补贴项目往往成为后续对我国反补贴的证据,从而引发更多新的反补贴调查。另一方面,美、加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做法,容易引起他国跟进。据WTO统计,最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呈波动性减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WTO成员对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调查通常持审慎态度。但对中国而言,这种趋势恰恰相反,近年来,我国是全球遭受反补贴最多的国家。第三,不公平。美国在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许多违反WTO规则之处,使中国企业遭受极不公平的待遇。如,在铜版纸初裁中,美方在已考虑补贴因素对国内产品正常价值影响情况下,又计算一个反倾销税,给中国企业带来双重负担。
(三)美国337调查。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针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主要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337调查逐渐成为美国遏制我国具有一定出口潜力,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对美出口的重要手段。美国对华337调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调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从1975年美发起第一起337调查至2007年10月,美国共对我国发起75起337调查,其中,60起案件是2002年以后发起的,占全部对华案件总数的80%。2007年1月至10月,这一发展态势更为明显,美总计对我国发起14起337调查,占美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第二,我国成为首要被调查国。上世纪,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一直排在被调查国家或地区的前三位。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地区)。第三,受影响的行业和产品集中。在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中,88%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仅有小部分涉及商标和外观设计。其中,机电产品成为重灾区,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类产品。第四,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337调查中,原告无需证明侵权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即可申请337调查,极大减少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原告可不仅针对列名被告,而且可针对所有相关进口产品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普遍排除令的请求。在美对华发起的337调查案件中,47%的案件原告都申请了普遍排除令,企图将中国产品全面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据WTO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员国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计23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974件,占总量的71%。由于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技术性高等特点,会对全球贸易产生长期的影响,特别是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我国出口企业遭遇技术壁垒的比例达到15.1%,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691亿美元,占全年出口额的9.1%;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相当于全年出口额的19.3%。技术壁垒对我国影响的特点如下:第一,从趋势上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已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延伸。机电类产品受发达国家在安全性、噪声、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等方面的影响已开始显现。第二,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纺织、服装、轻工等传统出口商品,继配额、许可证、原产地限制之后,受到来自发达国家技术法规、环保法规等影响加大。第三,食品、土畜产品受到的影响面最宽。我国农产品因为受到种类繁多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生态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最近各国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等多方面的限制,出口贸易阻力很大。据日本厚生省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2006年日本厚生省查出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最终采取了废弃或退货处理的进口产品共1440批次,同比增加了82%。其中批次最多的是中国,共476批次。这对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第四,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从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看,主要有:一是我国综合贸易影响率接近贸易摩擦警戒线。对外贸易规模突破万亿美元,标志着我国外贸发展正进入一个新阶段。然而,我国出口贸易规模大、增长迅猛,已接近贸易摩擦警戒区。目前,世界各国贸易综合影响率达25%以上的国家只有美国、德国和中国。按国际经验判断,国家贸易综合影响率在25%~30%之间还可以忍受,在30%~35%之间为警戒区,超过35%则难以忍受,可能引发全局性贸易摩擦。2003年我国出口对世界贸易的综合影响率为27.6%,2004年为26.9%,2005年至2007年保持上升态势。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出口的快速增长,今后一两年达到甚至突破警戒区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我国对外贸易的适度发展问题很值得重视。二是我国出口企业的管理和行业标准化体系的建立还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出口商品在安全和质量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我国目前的技术标准状况不佳是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如,在国际标准的采用方面,20世纪末,美、英、法、德等国家的国际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就已达80%,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组织的标准,而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的仅占43.5%。三是出口的无序竞争仍很严重。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竞争手段单一,主要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这种策略必将受到国外的反倾销限制,也扰乱了出口市场。另外,我国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不高导致低价格,往往使我国产业成为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受害者。四是执行WTO规定的补贴政策还不到位。加入WTO后,我国在补贴方面需要遵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下有关补贴的各项法律规定,并承担我国人世议定书承诺的有关义务。我国目前已在中央政府一级逐步取消过去的各种补贴,但个别地方政府考虑经济效益、就业等因素,还存在清理不到位的情况,这些补贴政策很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二、应对新一轮贸易保护方式的对策
随着我国进入人世“后过渡期”,许多领域已按承诺对外开放,我国产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面临新的复杂局面,这就要求我们要适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妥善应对贸易争端,创造和谐的国际贸易环境。
(一)适当调整我国外贸发展战略
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外贸事业取得巨大成绩。1978年,我国外贸总额只有206亿美元,外汇储备仅为1.67亿美元;2006年,外贸总额达17607亿美元,增加近80倍,成为世界上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达到上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在现有外汇储备已充足且出口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必须清醒地看待形势,警惕并努力避免外贸依存度过高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
1、保持对外贸易的适度发展。对外贸易适度发展的内涵包括适度规模和适度增长两方面。一定的贸易规模是一个国家对世界经济产生影响的基础,贸易规模越大,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越大,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就越突出,资源配置大量投向外贸,尤其是投向加工贸易,然后大量出口。这种资源配置倾向导致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的加工厂、贸易通道和交易平台。贸易增长要保持合理的水平,不能使综合贸易影响率超过贸易摩擦警戒线。对外贸易保持适度增长,不仅需要从整体规模把握,还要细化到具体的商品和市场。涉及贸易摩擦最多的商品一定是已超过警戒区的商品,而发生贸易摩擦最多的地区,一定是有某类商品在该区域市场占有率增长过快。
2、实现进出口基本平衡。从长远战略出发调控出口和进口,通过增收关税以及产业政策调整,对出口综合影响率指标超高的纺织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采取有所抑制的政策。调控进口增长速度主要通过调控国内经济、产业增长水平来实现。在继续适度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主动发展国内大市场,发展内需型经济,进口资源型及高科技型产品,尤其是关键技术设备产品,这不仅是平衡贸易、应对贸易摩擦的需要,也是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推进新兴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是使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必经阶段。
(二)实施提升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战略
1、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据调查,我国每100万人占有的发明专利只有1项,而日本达900多项,韩国达700多项。我国电子类100强企业2004年投入研发的资金总额还不如IBM公司一家企业的投入。目前,企业最迫切的就是要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这需要依靠政府和企业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下功夫。政府要综合运用技改贴息、研发扶持、标准认证等手段加大对企业研发,特别是出口产品企业自主研发的支持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方面,企业要培育自有技术、创立自有品牌、提高研发能力和商品档次,强化对产、供、销的管理,以对自己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另一方面,要通过分拆、兼并、收购等行为,对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以达到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2、努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体系。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从根本上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从源头抓起,重视创新,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努力构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来。企业要从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使用、市场开拓等各环节出发,跟踪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要重视专利检索,及时在主要出口市场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依法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全面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三)实施“以防为主,积极应对”战略
1、建立预警机制。我国应紧密跟踪重点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国外某些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预警信息,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有效的预警机制可帮助我国对国外可能实施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新的技术法规时有所估计和预测,提醒企业及时进行价格自律,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2、建立健全应对机制。国家商务部在总结多年指导应诉经验并在充分借鉴WTO成员应诉工作的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本着“信息共享、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快速应对”的原则,鼓励形成商务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的“四位一体”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应诉工作机制以及“两横一纵”的反补贴应对机制,各方面都应积极参与,使之发挥积极的作用。
3、规范企业出口经营秩序。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可通过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制定有关行业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并通过公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引导出口企业调节出口数量与价格,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尽可能将隐患消除在境内,争取产业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另外,发现有竞价销售等扰乱出口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个别企业的恶性竞争,要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秩序的正常化。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参考文献】
一、贸易技术壁垒兴起原因
1.贸易技术壁垒产生的历史并不悠久。GATT/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它要求成员方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它限制进口的措施,还要求各成员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从GATT/WTO的有关八轮多边会谈的结果来看,这一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遵守:成员方的平均关税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的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的平均关税分别仅为3%和11%。但是,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又出现了形式多样的非关税措施。在非关税措施中,如果采用直接的数量限制等手段来保护本国市场,不仅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还会受到其它成员方的报复。因此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转而寻求一种更高明的替代措施。技术壁垒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大行其道。
2.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地发展,技术贸易以及技术密集型商品或者技术相对含量较高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大,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变得更加广泛和复杂,与之相关的贸易磨擦也大大增多,因此把技术标准或法规用作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措施就被一些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利用。
3.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国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性增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商品款式变化更敏感,对卫生、安全及环境指标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使得技术壁垒问题更加突出,目前盛行的绿色壁垒就能说明这一点。
4.贸易技术壁垒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使之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好武器。贸易技术壁垒有以下特点:(1)形式上的灵活性。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国技术政策差异明显,各国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各国制定的技术标准越来越高、技术法规越来越严格。技术壁垒也随之更加苛刻,层出不穷。随着国际市场上竞争的加剧,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往往有意识地利用标准作为竞争的手段,把标准的差距作为贸易保护的措施,特别是更广泛地利用安全、卫生标准作为限制进口的武器。(2)名义上的合法性。技术壁垒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借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若干规定,打着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生态和环境的旗号,行保护贸易之实,转移人们的视线。(3)内容上的广泛性。贸易技术壁垒名目繁多,不仅涉及到初级产品,而且包括各种中间产品、制成品;不仅涉及到有形商品,而且还包括金融、信息等无形贸易产品;不仅涉及到商品的开发、生产、加工过程,而且还包括包装、销售、消费等过程。(4)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性。在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上,目前发达国家处于垄断地位,发达国家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技术标准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由于这些标准是主要根据发达国家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往往是难以达到的。这些貌似公正实则不公的标准,势必使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技术壁垒这些特性,使其更容易成为关税和直接非关税壁垒的“替身”,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张王牌。
二、贸易技术壁垒的类种
1.复杂多变的技术标准。一些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规定了极为严格和繁琐的技术标准,既有产品标准,也有通用技术语言标准、试验检测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既有工业制成品、农产品标准,也有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既有产品质量、性能标准,也有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标准;还有工艺标准,等等。这些标准总是随着快速提高的技术水平而不断变化,因此其不确定性很大,往往使出口国、出口商难以应付和适应。
2.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互联系又有区别。技术法规是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法规。它所包含的内容涉及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保健、交通规则、无线电干扰、节约能源与材料等。目前美、日、德、法等发达的工业国颁布技术法规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技术法规不像技术标准那样可以互相协商。技术法规一经颁布即强制执行。故在国际贸易中构成了比技术标准更难逾越的技术壁垒。
3.繁琐苛刻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一些国家对商品的包装和标签也作了苛刻繁琐的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销售。例如,美国等国禁止利用干草、稻草、谷糠等为包装材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包装材料只有在提供消毒证明的条件下,才允许使用。英联邦的许多国家,要求提供包装材料的产地证明。德国和法国则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食品罐头。
标签是附在商品或包装容器上的说明和图样。其内容一般包括:制造者、产品名称、商标、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包装数量、贮藏及应注意的事项警告标示以及其它广告性图案、文字等。标签可以采用纸条或其它材料制品的形式,也可以将说明和图样直接印在包装容器或商品上。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向消费者提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对商品标签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进入美国市场的电器产品必须获得"UL"标志。加拿大对于进口食品和食用消费品规定必须以法文和英文标明品名,并在商品的明显地方标明商品的重要性、名称和外国生产者或加拿大进口商的名称和住址。澳大利亚进口各种服装,规定商标上必须注明原料成分,标明适合穿用者的年龄及身材,还有洗涤方法和生产国别等。据统计,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已颁了各自的环境标志图形。
4.多种类型的认证制度。在国际贸易中,不仅技术标准与法规能构成贸易的技术壁垒,而且各国认证制度的差异也能构成贸易的障碍。国际贸易对产品认证、实验室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以及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认证等十分重视,有些国家限制没有经过认证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有认证的商品则可以享受免检的礼遇,特别是经过国际上有权威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商品,信誉好、销路大、售价高。未经认证的商品,即使其质量具有较高水平,但是也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使进入国际市场,也只能低价销售,得不到购买者的信任。因此认证体系的审核注册成为近年来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跨越贸易技术壁垒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脚步越来越近,针对中国的关税将大幅度降低以及直接的非关税壁垒将大量减少,而贸易技术壁垒将逐渐增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尽早采取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对外贸易工作中的标准化特别是国际标准化战略,是跨越技术壁垒的有效措施。
(一)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使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得到各国的认同,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国际标准有取代国家标准的趋势,因此采用国际标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条件。另外积极地推广采用国际标准,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技术的进步,从而达到改善商品质量目的,从长远来看,这才是突破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
(二)注意不断追踪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技术成果,及时研究、搜集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调整本国产品的质量指标。国外公司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常修订,一旦有了技术上的新成果,即制定成标准,供设计、生产直接采用,滞后时间短。因此要密切注意国外制定标准的动向,不失时机地进行全过程跟踪,如果坐等国外先进标准正式颁布才开始采用,则滞后时间很长,不利于本国标准的调整。
贸易保护难解就业困境
有消息称,上述方案之所以能顺利通过,主要源自美国国会中日益高涨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理由很简单:刺激计划应该是刺激美国国内而非海外的生产和就业。美国劳工部1月29日的数据显示,截至1月24日的一周,美国首次申请失业补偿的人数经季节调整后上升3000人,使总人数达到58.8万人。至1月17日结束的一周,持续领取失业补偿的人数创下477.6万人的历史新高。因而美国议员们越来越关注失业问题。
其实,任何明智的抉择者都知道,这种贸易保护的做法十分短视,表面看似乎可缓解失业率迅速攀升的困境,但就长远而言,对美国就业形势的改善,乃至对美国整体经济的持续增长,都无异于饮鸩止渴,后患无穷。
首先,低价的进口产品不仅使美国民众大大受益,得以维持其旺盛的内需,而大量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则又弥补了美国国内储蓄率低下的不足,有助于美国经济保持增长势头。可以说,贸易自由化的最大获利方是美国,那种单边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贸易政策,既违背WTO规则,也难以改变美国民众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基本预期。因此,当企业预感到如果现在增加一个雇员,待未来一旦解冻进口,就会付出更大的增员代价,则企业管理层便更愿推迟甚至彻底放弃在美国国内增加雇员的计划,迫不得已时在国内先找大量的临时工应急也比增加雇员强。一旦机会合适,这类企业便想方设法把工作机会照样转移到其他国家。企业管理层对政府保护措施的担忧,使得他们在增加雇员时更趋谨慎,这最终势必影响美国就业机会的增加。
1.产品出口的结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产品的出口结构以初级原材料为主,企业的经营方式主要以粗放型为主,这会严重浪费资源,进而导致环境污染。然而,伴随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初级产品以及污染较重的产品仍旧占据较大比例,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阶段,我国排放的污染物已经超出环境容纳的容量,大部分城市的空气污染指数较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进口贸易
在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制,进口了一部分有毒废弃物,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环境。例如,在我国广东沿海地区,部分乡镇企业为了获取经济收益,进口大量有色金属废渣,以及部分有毒废弃物,在废弃物进行再生的过程中,将会严重污染我国的生态环境。
3.国外投资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之后,部分外国企业逐渐进入我国,尤其是跨国公司,外国企业的进入会为我国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生产技术以及控制污染的主要设施。但是,也会存在很多问题,外国企业在投资我国企业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进而将污染密集型产业逐渐转移到我国。因此,面对上述问题,如果我国不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环境壁垒
现阶段,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切入点,通过立法形式,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大量环境准则,以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入。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更多的产品,使其无法赢得市场竞争力。
二、强化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的主要对策
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环境质量,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1.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1.1建立健全绿色贸易壁垒研究机制。现阶段,为使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二者的理论研究会议,收集各个国家与绿色壁垒相关的信息,尤其是影响我国出口的绿色壁垒,应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如果发达国家违背世界经济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不能科学、合理的利用绿色壁垒,我国应当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此外,我国应经常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进而共同努力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1.2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最近几年,我国虽然已经签署了与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公约,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并且大部分法律法规仍旧停留在行政立法阶段,并且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此外,我国还应不断改进环境标志制度,在完善环境标志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出口产品质量标准、制造工艺以及产品认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国际基本标准和原则,进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其次,我国应强化管理进口商品的各个环节,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严格审查外资产品进入的各个环节,以免外资企业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如果外资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整治,以达到我国环境标准的要求。
1.3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
在国际竞争的过程中,我国应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的配置资源,对于部分附加值较小的初级产品,应当限制其出口。此外,我国应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的切入点,不断强化出口产品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出口与国际标准相符合的产品,不断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实现出口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应当解决微观问题。
2.1树立绿色的营销理念。绿色营销是指: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准,通过使用营销工具,满足社会需要的经营销售活动。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应以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以环境保护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以绿色消费为主要的切入点,进而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贯穿于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以使企业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变化需求,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2加强绿色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考虑是否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例如,如果企业获得国际绿色环境标志,通过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以不断强化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以及环境保护的标准,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使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占据较大比重,加快我国企业的发展进程,以使我国经济稳固的向前发展。
三、结语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论文关键词:贸易保障措施;衰退产业;利益集团
贸易保障措施指的是一成员国某项进口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国依法采取的提高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贸易保障措施是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并列的,WTO所允许的三种贸易救济方式之一。贸易保障措施的实施一般有三个条件:一是进口激增。进口激增,指的是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而不是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进口增长既可以是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而言进口数量的相对增加。二是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激增是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衰退产业指的是指由于技术发展、工资上升、国际贸易的开展或者其他的原因导致的本国原先的优势产业逐步失去国际竞争优势并面临衰退或正在衰退的产业。由于衰退产业失去了国际竞争力,因而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必然会导致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进口的激增并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而衰退产业比较容易满足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这些衰退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乐意去游说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本国政府执政党为了选举或再选举的需要也乐意接受这些游说并对这些衰退产业实施保障措施进行贸易保护。 首先我们暂时忽略外国对本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对衰退产业进行保护涉及两个利益集团的利益。
一个是衰退产业利益集团,另一个是进口产品利益集团,如进口商和销售商。假设对这一衰退产业采取保障措施前,衰退产业利益集团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都存在着固定的政治捐献量S1和S2。而且利益集团只有在自己的要求没有被满足或者政府改变现状的政策损害了自己利益时才放弃固定政治捐献S1或S2,转而用S1或S2支持另一个政党。如果衰退产业利益集团选择游说政府采取保障措施的话,需要付出的政治捐献为C1,进行游说的成本为D1。而如果进口利益集团打算阻止保障措施的实施而进行游说的话,需要提供的政治捐献量为C2,游说的成本为D2。政府决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话,衰退产业既得利益集团能得到的利益为п1,进口产品利益集团由于实施保障措施而导致的福利损失为п2。
虽然保障措施对单个消费者造成福利损失很小,但给衰退产业或进口产品利益集团带来的利益却是很大的。所以C1和C2都比较大,同时由于保障措施的实施会导致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因而衰退产业利益集团п1较大,因而衰退产业利益集团愿意提供的C1也较大,而进口利益集团由于只是赚取商品销售中的价格差额,因而п2要比п1小,因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愿意为阻止保障措施的实施而提供的政治捐献量C2要比C1小,所以我们认为,C1>C2且都大于S1和S2。 如果衰退产业利益集团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都选择不进行游说的话,如果政府不采取保障措施从而维持原状的话,政府可以从两个利益集团那里得到固定政治捐献量为S1+S2。而政府决定采取保障措施的话,那么就会导致进口产品利益集团的不满,从而失去进口产品利益集团的固定政治捐献S2。那么根据政府政治支持最大化的假定,政府很明显不会对符合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这一衰退产业实施保障措施。此时与实施保障措施相比,衰退产业遭受的潜在损失为п1,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与实施保障措施相比,获得的利益为п2。
如果衰退产业利益集团选择游说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不选择游说的话,如果政府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能获得的政治捐献量为S1+C1。而如果政府决定不采取保障措施,则政府能得到的政治捐献量为S2。因而根据政府政治支持最大化的假定,政府会决定采取保障措施。此时,衰退产业利益集团从保障措施中的获利为п1-D1-C1。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由于保障措施而遭受的损失为п2。 如果衰退产业利益集团不选择进行游说,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选择进行游说的话。如果政府决定采取保障措施的话,那么政府能得到的政治 捐献量为S1。如果政府决定不采取保障措施从而维持原状的话,那么能得到的政治捐献量为S1+S2+C2。根据政府政治支持最大化的假定,政府显然没有实施保障措施的动力。此时与实施保障措施相比,衰退产业遭受的潜在损失为п1,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与实施保障措施相比,获得的利益为п2-D2-C2。
如果衰退产业利益集团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都选择进行游说的话,那么政府如果决定采取保障措施的话,能得到的政治捐献为S1+C1而政府决定不采取保障措施,能得到的政治捐献量为S2+C2。由于C1>C2,且S1和S2相对于C1和C2而言都较小,所以一般存在S1+C1>S2+C2。所以政府根据政治支持最大化的假定,会决定采取保障措施。此时衰退产业利益集团由于保障措施的实施而获利为п1-D1-C1。进口产品利益集团由于保障措施的实施而遭受的损失为п2+D2。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的博弈矩阵。
根据表1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忽略外国对本国实施保障措施时的压力,在决定是否会对满 足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涉及最终消费品的产业进行保障措施保护时,那么对于进口产品利益集团而言,选择不提供政治捐献进行游说是其占优策略,而选择提供政治捐献进行游说是衰退产业利益集团的占优策略。博弈的结果是,衰退产业选择提供政治捐献为政府采取保障措施进行游说,而进口产品利益集团选择不提供政治捐献为阻止政府采取保障措施进行游说。政府最终根据政治支持最大化的目标会对符合保障措施的涉及最终消费品的这一衰退产业采取保障措施进行保护。如2005年欧盟和美国均对我国一些服装产品实施的特殊保障措施。
如果与国外相关的利益集团不选择进行游说的话,其结果就和我们刚才我们分析的不考虑出口国压力的情况一样。如果与国外相关的利益集团选择进行游说而衰退产业利益集团放弃游说的话,那么政府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能得到的政治捐献为S1,而如果政府决定不采取保障措施而维持原状的话,能得到的政治捐献量为S1+S2+S3+C3或S1+S2+S3+C3+C2(前者和后者分别表示进口产品利益集团不愿意提供和愿意提供政治捐献进行游说)。因而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政府肯定不会选择采取保障措施。 如果与外国相关利益集团和衰退产业利益集团都选择进行游说的话,由于S1、S2、S3均较小,为简化分析,我们忽略S1、S2、S3。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超级秘书网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
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