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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以及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核定损害赔偿额,常常需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必须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个人致富、企业生存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凭借。由于其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资等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也频繁出现。不论是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还是侵权后核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都要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和确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常常依赖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根据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价值评估或评价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评价则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的评定,是主体的一种观念活动。价值属于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范围,是评价的对象;而评价是观念范畴,是主观观念对客体价值的评估。价值决定评价,评价反映价值。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
为了鼓励知识成果的创造,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法律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之内独占地利用其知识成果获取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由此成为专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因具有效用与稀缺性而有经济价值。价值不能离开交换,是交换把效用变成了价值。离开了交换,任何价值的存在都是人们头脑中想像的产物,真实的价值必须是交换的结果,是市场的产物。市场是具体的,由时间和地域对其进行规定。不同的市场因环境条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的需求与供给。相应地,价值是某一时空条件下某一具体市场的产物,不存在脱离具体市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1)不同的市场,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科技发展水平甚至市场主体的兴趣爱好等因素不同,而反映出不同的对知识产权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之而不同。
有人采用比喻的说法描绘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不定的特点。“价值这个词不是一块透明的、不变化的水晶,它是活动着的思想的外壳,可以随着使用它的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色彩和内容。”(2)即便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市场主体对知识成果的需求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日本学者屋太一曾举例说,去年某一种领带由于时髦卖两万日元,但今年由于它的图案已不再流行,只能削价处理,只卖四千日元。就是说,去年社会上承认这种领带具有一万六千日元的“知识与智慧的价值”,然而今年它却成为零。之所以能卖四千日元,仅仅是由于它还保留着领带的使用价值的缘故。(3)由人们的爱好和需要所决定的市场需求是不确定的或变化的。只要出现了更新、更先进和实用的知识,可以取代原有的知识,原有知识产权的价值量会急剧下降。这种现象可被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无形磨损,其因自知识成果满足人需求的能力的降低乃至消失。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可能随着其效用的提高而增长。例如,随着创作者名气的提升,其作品更容易被人们认知和欣赏,著作权的价值会增大。微软曾花费大约400万美元买下滚石乐队的歌曲‘Start?Me?Up’,用来广告促销其产品Windows’?95。滚石乐队能够获此重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全球著名的乐队,其创作的作品因深受听众喜爱,而成为公认的高价值财产。有观点认为,滚石乐队在草创事业时,根本不可能以这等天价出售知识产权,也许他们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当他们的曲目愈来愈多,并且渐渐走红之后,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便提高了。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视市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定,换句话说,也就是取决于潜在买主对于知识产权的看法。(4)
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作品、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产,任何人均可任意获取和利用,此时的作品与技术尽管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但它们已经不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内,随着时间的经过,保护期限的邻近,由于可产生收益的期限缩短,获得收益的机会减少,知识产权的价值也相应减少。以专利为例,专利有时间性且其保护期不可续展,因此专利保护期比商标保护期对其价值的影响要重要得多。对于同一专利而言,其价值与其距离法定有效期届满日的期限成正比,即此期限越长则其价值越大。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价值决不能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让方往后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经过,根据未来收益的增减而不断变化。结果是,所表达的有关价值的观点只与给定的时刻或特定的日期相关(5)。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英国音乐业经济专家格瑞特·豪维尔斯曾撰文《录制音乐系列权利的估价及结算法》,对录制音乐版权系列权利的价值评估及结算方法进行探讨。他指出,音乐系列权利评估实际上就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测。这种预测既要看与唱片公司签约的艺术家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创作出更多更畅销的作品,也要看所生产的唱片能否适合消费者的口味,上市以后很快走红。对于一个评估师来说,要想预测准确,就必须了解并掌握一些艺术家的情况及市场行情。(6)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之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相对复杂,因为知识资产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效用发挥的期限、无形损耗及风险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评估毕竟只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预测,由于不可能充分、准确地考虑一切未来将出现并起作用的实际因素,估价并不一定等于价值。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如某项知识产权估价为10万元,却有可能被人以100万元的价格买走,并通过利用产生高于100万元的收益。“估价”与“评价”本身说明了它们本身不是真正的价值(交换价值),是用“估”或“评”的办法以求得与真正的客观价值相符合或相近似的主观价值;人们尽可以对周围的一切进行估价,但这都不算数,最后都要拿到市场上去检验。(7)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评价,评估者的结论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是对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对评估值的一个检验。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还没有确立。采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使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得以开始进行。但关键的问题应当不是评估可以进行,而是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方法,从而使评估结论能够与真实的价值符合或接近,从而实现评估的目的。如果评估机构忽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不加分析地照搬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有可能使评估结果远远偏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根本起不到评估的作用,使评估结果的应用受到局限。下文将分析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一)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非经营性资产由于使用用途的特性,其价值会随着使用而渐渐地消耗掉,不能像经营性资产一样,给使用者带来未来收益,一般不采用收益法来评估。(8)中外经济学者普遍认为:“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由所有权形成的权益和未来收益所决定。”(9)知识产权属于生产要素或称经营性资产,其价值是通过对知识成果的利用而产生或预期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最为适当的方法应为收益法。国外学者Reilly和Dandekar曾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方法作过较详细的分类,其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与商誉、版权(计算机软件除外)的评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10)
(二)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也是国际上特别在有形资产评估中首选的方法。它以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几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它们进行差异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这是评估中替代原则的具体应用。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11)现行市价法主要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直接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资产,可以其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类比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交易实例,以其成交价格作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由于知识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知识成果。直接法难以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条件相似的可以进行比较的知识产权,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场,待评估作品版权与已上市作品版权在交易条件方面有可比较之处,那么也可以用类比法对该作品版权价值作出评估。确定适当的参照对象就成为采用类比法评估的最关键环节。同时,也需要针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于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必要的调整。调整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时间因素,即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域因素,相比较的知识产权所在地区或地段不同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因素,即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等。选择了不适当的参照对象,没有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调整,都可能导致应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发生错误,大大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交易价值。在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相对发展和成熟的地区和行业,会形成一些知识产权交易的标准费率或业界标准。一些行业中存在使用费的习惯性标准,这些习惯性标准常常用作私人交易的谈判起点(有时是终点)。当然,标准因商业背景或市场而异。比如在美国,小说和商业性图书的作者可得零售价格的10%或15%,更为专业、读者群更小的书籍的作者,可获取15%-20%的使用费。因此,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一种较可行的方法。(三)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成本法依评估依据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以被评估的资产历史的、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再以现行市价进行折算,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开发条件为依据,假设重新开发或购买同一资产,以现行市场计算,求得评估值。一般都选择更新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简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总和(研发成本、开发成本和法律成本)。(12)成本法最主要用于评估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不产生收益的那些机器设备和不动产。(13)由于重置成本估价模型是建立在有准确的历史数据可查的基础之上,所以这种方法颇受会计师和其他类似行业人士的青睐。
有观点认为,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本文则以为,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存在很大障碍。知识成果的创造投入往往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能会远远大于或小于曾经付出的成本,使成本与最终实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显得极其疏远,导致在估算价值时,不必或不能考虑成本的因素。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政府在1950年代曾花费数百万美元研发核能飞机引擎,引擎经过了测试并制造了样机。飞机被设计出来,同时开发费用飙升。然而,不幸的是,核能飞机引擎从未能产生使飞机飞行所需的推动力。可以说,该核能飞机引擎技术的价值可以被认为是低的,或者说是零。(14)然而,研发费用却是高昂的,如果依据研发费用确定该技术的价值显然毫无意义。对技术商品而言,其生产过程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具有探索性和创造性,不像一般商品的生产往往具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模式化劳动。技术商品的生产极可能走弯路,导致研制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的,从而使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其次,就专利而言,由于专利只授予首先申请发明的人,如果被人捷足先登,即使耗费很大也是前功尽弃。或即便取得专利,很快又有人开发出更先进的取代技术,也收不到预期效益。(15)在这些情形下,以高昂的成本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可行的。而对于一项来自奇思妙想的技术发明,也可能并未耗费什么生产成本,却由于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产生巨额的利润,一些诸如电话、半导体等突破性技术创新,相比利用这些技术产生的收益,在技术研发阶段支出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能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由成本决定。
对于商标而言,要想找到商标的重置成本是困难的。许多现有著述及评估公司,一般把商标标识的设计费、为选定商标而向销售商、专业律师、相关消费者进行咨询的费用、注册申请从始至终的费用、广告费及其他促销费等计入成本,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来计算商标的价值。尽管这种计算方法因有据可查而相对较容易操作,但却不能正确反映商标的价值。实际上,不会有人认为某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费之类的费用决定该商标的价值。而濒临倒闭的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经没有销路,则即使该企业曾花费上千万元的广告费,其商标的价值也很难依此成本去计算了。(16)有观点认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估价。因为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获得商业秘密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应该超过在自己的试验室中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究来获取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成本。这样一来,重置成本就有效地规定了商业秘密所具有的价值(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成本)的上限。(17)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与产生的收益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当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因侵权而丧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将来的收益,以开发成本确定对原告的赔偿额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
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注释:
〔1〕〔7〕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43,142.
〔2〕〔5〕Gordon?V.Smith?Russell?L.Parr?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tangible?Assets?published?by?John?Wiley?&?Sons?p124.
〔3〕〔日〕屋太一,著.金泰相,译.知识价值革命〔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56.
〔4〕〔美〕莱斯莉·艾伦·哈里斯,著.常晓波,译.数字化资产——21世纪的货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66.
〔6〕〔16〕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4,104.
〔8〕〔10〕〔13〕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法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70,570,570.
〔9〕王志平.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定义初探〔J〕.生产力研究,1997,(5).
〔11〕胡佐超.专利管理〔M〕.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18.
〔12〕〔17〕〔美〕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保罗.J.勒纳,著.于东智、谷立日,译.知识产权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4,64.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对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传统价值链理论具有局限性,循环经济发展对价值链完善极富启示。循环经济下的价值链重塑机理包括企业内外部价值链重组机理、产业价值链强链整合机理和区域价值网勾连共生机理,为循环经济价值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借鉴与决策支持。
关键词:循环经济;价值链;重塑;机理
一、传统价值链理论的分析
波特(MichaelPorter,1986)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提出价值链这一概念,他在分析公司行为和竞争优势的时候,认为公司的价值创造过程主要由基本活动(含生产、营销、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和支持性活动(含原材料供应、技术、人力资源和财务等)两部分完成,这些活动在公司价值创造过程中是相互联系的,由此构成公司价值创造的行为链条,这一链条就称之为价值链[1]。价值链指的是将一项产品或服务从提出概念与设计,经过不同阶段的加工,加工出制成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直到消费者使用后的最终处置。生产环节只是所有价值增值环节中的一环,每一环节中又包含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比如,生产环节就涉及原材料的加工、内部物流控制以及成品包装等活动。虽然,价值链常常被视为纵向的联系,其实链内的各环节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不仅公司内部存在价值链,一个公司价值链与其他经济单位的价值链也是相连的,任何公司的价值链都存在于一个由许多价值链组成的价值体系(ValueSystem)中,而且该体系中各价值行为之间的联系对公司竞争优势的大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2]。
价值链主要是相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的,是针对企业经营状况开展的价值分析,其目的是弄清楚企业的价值生成机制,剖析企业的价值链条的构成并尽可能加以优化,从而促进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企业不同,其价值生成机制也不同,在这些企业的价值链条构成中各有其价值生成的重要节点,有的在生产,有的在研发,有的则在营销或管理上。如果企业某一节点上的价值创造能力在同行中遥遥领先,可以说这个企业在这方面具有了核心竞争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与合作共生企业发展模式的提出,企业不仅注重竞争的优势产生而且开始广泛开展合作,获取合作共赢。于是,学者开始探讨价值链的外部延伸,主要包括价值链的分解与整合、价值网的形成等。在价值链条的片断化和空间重组方面,克鲁格曼(Krugman,1995)曾经探讨过企业将内部各个价值环节在不同地理空间进行配置的能力问题。由此,使得价值链中治理模式与产业空间转移之间的关系成为全球价值链理论中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此后,阿尔恩特和凯尔科斯(ArndtandKierzkowski,2001)使用“片断化”(Fragment)来描述过生产过程的分割现象。他们认为这种生产过程在全球的分离是一种全新的现象。这就使得同一价值链条的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通过跨界生产网络被组织了起来,这一跨界网络可以由一个企业内部完成,也可以由许多企业分工合作完成[3]。
综上,可以发现,虽然价值链的内涵从产生至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价值链的整合与价值网的形成方面,仍旧没有很好的理论进行支撑,价值链的外部整合往往停留在理论上的战略联盟、产业集群等方面,这些只能是一种契约上的关系完善,而不能实现价值上的连接,不能完全支撑一个巨大的价值网的内在连接关系,因此,需要有一种更稳定、更强大的连接机制改善企业、产业的价值体系。
二、循环经济发展原则对价值链的启示
(一)循环经济发展原则
循环经济是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的,在环境方面表现为污染低排放,甚至污染零排放。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4]。循环经济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3R原则)[5]。
1.“减量化”原则。“减量化”(Reduce)原则是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生产中,减量化原则常常表现为要求产品体积小型化和产品重量轻型化。此外,要求产品包装追求简单朴实而不是豪华浪费,从而达到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目的。减量化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2.“再利用”原则。“再利用”(Reuse)原则是指产品多次使用或修复、翻新或再制造后继续使用,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防止过早地成为垃圾;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用品的污染。
3.“资源化”原则。“资源化”(Recycle)原则是指将废弃物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既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资源化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在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并不是并列的。循环经济不是简单地通过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而是强调在优先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3R原则,3R原则的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二)对价值链的启示
1.价值链延长。循环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方式本质特征就是延长了产品价值链的环节,通过对行业价值链过程中副产品的减量与处理,以及对产品使用后残余物的回收处理再利用,延长了该行业的价值链,使得有限的资源能创造出更大的利用价值。此特征的典型案例就是著名的“杜邦模式”。这种模式可称之为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运行模式,其要义是组织企业内部各工艺路线之间的物料循环利用。通过组织厂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延长生产链条,减少生产过程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尽量减少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用性。20世纪80年代末,杜邦公司的研究人员把工厂当作实践循环经济新理念的实验室,创造性地把循环经济三原则(即3R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相结合的“3R制造法”,以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境保护目标。他们通过放弃使用某些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减少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以及发明回收本公司产品的新工艺,到1994年已经使该公司生产造成的废弃塑料物减少了25%,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70%。同时,他们在废塑料如废弃的牛奶盒和一次性塑料容器中回收化学物质,开发出了耐用的乙烯材料等新产品。现在的杜邦公司已发展成一家以科研为基础、提供提高人类在食物与营养、保健、服装、家居及建筑、电子和交通等生活领域的全球性企业。在全球70个国家经营业务,共有员工79000多人,2001年总收入为247亿美元,在财富500家美国最大的工业/服务公司排行榜上名列第70位。
2.价值链网状或环状化。由于循环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生产或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必须进行处理,而不能当作废弃物直接排放或丢弃。这就使企业必须尽量地对副产品进行处理,并使处理后的副产品产生再利用的价值,以平衡处理成本。这样就可以把处理后的副产品作为新的原材料供应给其他企业使用,这样就使得该行业的价值链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价值链形成了交叉,从而变为网状化或环状化[6]。
三、循环经济下的价值链重塑机理
(一)企业价值链的内外延伸机理
循环经济下,企业价值链也能通过内部重组和外部延伸实现价值链业务流程和生产活动价值增值能力的增强,提高企业价值链的效率。通过内部和外部两个方向的延伸,能大大增强价值链的链长和链强,实现企业价值的纵向和横向循环,提高企业价值链创造价值的能力。
1.内部重组。企业价值链上的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通过企业内部循环经济价值链的重组,实现基本活动的循环,并使部分辅助活动在重组过程中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转变为基本活动。如一些化工企业在处理废弃物时按照传统价值链理论它将归属于内勤活动,但经过循环经济的重组整合,该活动变为生产运营活动的主要环节之一。企业价值链内部重组的实质是依据循环经济的发展原则,改造价值链,使价值链的载体——物流链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从而完善价值链的运营机制。
2.外部延伸。外部延伸是企业保持系统开放性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价值链是一个封闭体系,在循环经济价值链的运转过程中,随着资源、能量、信息的消耗,价值链将进入“死循环”状态,企业系统将面临“灭寂”的危机。只有将企业价值链的“触角”延伸到外部环境中,才能为企业系统引入负熵流,实现企业系统的自组织,使企业价值链的循环保持生生不息。
(二)产业价值链的强链整合机理
产业价值链是企业价值链在产业链上的价值体现,是以产业链运行为载体的价值循环链条。产业价值链是企业价值链的延伸,是多个企业价值链相互衔接的整体。产业价值链不能仅仅通过联盟、契约和简单的利益关系维系,而是价值运行的内在需求的结果。只有产业价值链存在强链关系,产业价值链才能稳定,才能形成一个价值整体,才能通过加速价值流转创造更多的价值。产业价值链的强链整合表现为:
1.循环。产业价值链是指以某项核心技术或工艺为基础,以提供能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的效用系统为目标的、具有相互衔接关系的企业集合。这就决定了价值链上的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他们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价值链的循环特征。
2.增值和扶持。产业价值链的增值表现为通过投入将其转化为价值增值的过程。在波特价值链模型的上游,首先供应商提供投入,然后企业在价值链上增加价值,再交给价值链的下游,即其他企业或最终消费者。这种依次、连续稳定的价值增值和传递过程一部分需要借助某种实物形式来表现,另一部分则存在于服务的过程中。扶持表现为企业价值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投入来实现和强化。
3.系统整合。处于价值链中的单个经济个体不是独立存在的,其经营行为表现出它与价值链上其它企业的紧密关联性。正是由于这种紧密关联性,才使得价值链上的企业构成了一个协调有序的系统,表现出系统特征。经济系统的主要特征是系统中的个体不能脱离系统而孤立存在,系统中个体的行为是以系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个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应该用统一的、联系的而不是片面的、孤立的观点看待价值系统中的企业[7]。
(三)区域价值网的勾连共生机理
区域价值网是一个区域的各个产业通过循环经济的作用实现的价值连通网络体系,是区域经济价值流转的大循环。在一个区域内,存在着各种产业,如果产业之间不能存在价值连通和价值交换,那么区域经济将陷入“各自为政,自生自灭”的困境,区域价值体系终究要覆灭。但如果区域价值链能互相勾连、互相促进,形成一个共生的生态网络,组成一个生态位重岚叠嶂的系统,将实现区域经济的欣欣向荣。
1.勾连。勾连是指通过循环经济实现不同产业间的实物流发生交叉汇合,而最终导致产业价值链也互相连通的现象。勾连并不是要实现所有产业所有价值节点的互相连通,而是在循环经济引导下的必要环节上实现点与点的对接,使不同产业之间通过微小的接触点交换价值,实现价值的大循环流转。在一个区域的循环经济价值网中,这种点与点的勾连是无处不在的,但又不是无处都在的。无处不在是指勾连的数量大,且是动态的,只有价值动态流转才能实现价值增值;不是无处都在是指区域价值链的勾连不是以面的形式发生的,产业间的价值交流往往发生在产业内某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产业的企业的价值交换环节。
2.共生。共生是循环经济的特征与目标之一,只有在区域内形成一个多种经济实体共生的多样性生态网络,区域经济才能和谐发展。共生并不是一种消极的共同存在状态,而是一种积极的相互作用关系。通过循环经济实现的共生,企业与企业、产业与产业之间就能相互推动,加速价值流转,实现价值增值。
3.生态位弥合。在区域价值网络中,存在着许多未曾开发的生态领域,即空白小生位。循环经济的发展促使一些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诞生,很好地填补了一些空白小生位。而小生位的填补不仅实现了小生位的价值创造,其意义更在于实现了价值链网的更大范围连通,为区域价值网的价值交换提供了更多机会,提升区域价值网价值实现能力。
关键词:公司价值评估;成本法;市场法;折现法
本文研究的公司价值指公司内在价值,外延止于股东权益,亦可称之为公司权益资本价值。
依据公司内在价值的定义,评估方法应是现金流量折现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并不拘泥于这一种方法,而是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对一家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人们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有十几种,但总的说来,可以把这十几种方法划分为三大类:成本法、市场法和折现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使用这种方法所获得的公司价值实际上是对公司账面价值的调整数值。这种方法起源于对传统的实物资产的评估,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评估,而且着眼点是成本。成本法的逻辑基础是所谓“替代原则”: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他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代替品所需的成本。因此,如果投资者的待购资产是全新的,其价格不会超过其替代资产的现行建造成本扣除各种损耗的余额。
成本法在评估公司价值时的假设是企业的价值等于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之和,减去负债。成本法在评估公司价值时,可以回答这样的问题:今天购买的所有资产并把这些资产组装为一个运营企业需要多少成本?这种方法强调被评估企业资产的重置成本。使用这种方法,主要考虑资产的成本,很少考虑企业的收益和支出。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时,以历史成本原则下形成的帐面价值为基础,适当调整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有关资产和负债,来反映它们的现时市场价值。
成本法在评估公司价值时的优点是账面价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成本法以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为基础,而会计学上对历史成本原则的批评,直接导致了人们对成本法的种种非议。
历史成本原则是现代会计核算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会计原则之一,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应用。但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争议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批评者认为,历史成本的最大特点是面向过去。从会计确认的基础看,历史成本会计是建立在过去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基础上的。不论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都是针对已发生的过去交易而言的。前者指因过去交易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后者指因过去交易而引起的现金收付。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建立在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上。因此,总的说来,历史成本提供的是面向过去的信息,相对于未来缺乏决策相关性。以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为基础估算公司内在价值,缺乏逻辑和经济学基础。具体而言,成本法是以企业单项资产的成本为出发点,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收益和获利能力,而且在评估中不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组织资本,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企业的销售渠道和企业的服务等等。
二、市场法
当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实在难以计算时,分析家经常转向市场。将目标公司与其他类似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选用合适的乘数来评估标的企业的价值,这就是公司价值评估的市场法。市场法的关键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十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物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公司的价值。
市场法的逻辑依据也是“替代原则”。根据替代原则,一个精明的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他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性能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由于市场法是以“替代原则”为理论基础,以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为评估基准,所以市场法的假定前提是股票市场是成熟、有效的,股票市场管理是严密的,目标公司和参照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是真实可靠的。股票市场越发达、越完善、越有效,市场法评估的公司价值就越准确。在股票市场存在重大缺陷、不充分、不完善、缺乏效率的情况下,难以采用这种方法。
在运用市场法时,选择什么样的公司作为参照物对分析的结果起着决定作用。交易所涉及的公司、市场坏境和结构方式各不相同,如何确定参照物呢?从内在价值的定义而言,可比公司意味着公司应当具有相似的未来现金流量模式,以及一定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这些风险应当是相似的或者他们之间的差异是可以量化的,这样才能对目标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合适的贴现率进行贴现。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可比公司的方法是,通过考虑增长前景与资本结构等方面,选择相似的同行业或密切相关行业的公司,这样可以从大量的上市公司中选出几个可比的上市公司。然后,对这几个公司进行分析、对比,判断这组可比公司乘数对目标公司价值的意义。所以,在实际设计分析过程和使用分析结果时都要慎重,不能脱离实际。
市场法以目标公司的市价作为比较对象,而股票市价存在着不稳定的问题。比如,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非理性的大幅波动,而公司的“内在价值”是不应该这样剧烈变化的。这样,市场法评估出的公司价值不是客观的,所以评估所选择的时机非常关键。我们从网络公司价值的涨跌之中,或许可以体会到更多市场法的缺陷。
除此之外,在非公开上市市场兼并中普遍存在的控制权溢价问题也无法在公司比较分析方法中发现出来。作为谨慎性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在决定兼并价格时通常要在交易价值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控制权溢价。当然,如果把参照物限定在最近发生兼并或收购活动的公司,那么可比公司价值就变成了可比兼并价值。在这种模型中,可比性公司的权益市场价值和调整后的市场价值都是根据相关交易的收购价格计算得出的。由于交易本身考虑了各种定价信息,由此得出的交易乘数中已经包含了控制权溢价。
三、折现法
折现法(即收益法)是计算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最妥当的方法。企业的内在价值即是其未来能产生的收益折现。
折现法依据折现的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股利折现法、现金流折现法和以会计净收益(利润)为基础的折现法。折现率则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在三种折现法里,一般公认现金流折现法最科学合理。但是这种观点的基本理由是认为只有现金是“真实的”,会计利润不可靠,典型的论调是声称“现金流是至高无上”。这种观点在已经发生的会计年度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在预期的世界里,难道现金流量的真实度就一定超过利润吗?事实上,预期现金流量是在预期净收益的基础之上调整而得出的。有研究指出,在三种折现法的对公司内在价值预测的差异最终将集中在上述公式的终值确定上。
关于折现率,一般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还有的通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统计计算类似风险的上市公司必要报酬率来确定。
折现法还有两个“改进型”:一个是“调整现值法”(APV,AdjustedPresentValue);一个是“经济附加值法”(EVA,EconomicValueAdded)。APV指出,对公司总体业务统一使用WACC进行折现不够科学,应该根据产生现金流的不同业务事项单独估计他们的资本成本并折现,最后将各部分折现值相加。EVA的基本思想是:利润率不能超过资本成本。一个公司或生产单位仅在它的营业收益超过所利用的资本成本时才为其所有者创造了价值。公司的价值等于投资资本加上预计经济利润现值。其中,预计经济利润等于投资成本乘以投资资本回报率与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的差额。经济利润模式将现金流量折现模式中的价值驱动因素、投资资本回报率和增长率转化为单一的数字,因而可以了解公司在任何单一年份的经营情况,而自由现金流量法却做不到。
折现法在使用时有其局限性,比其他确定价值的模型更偏向于理论化。不管是上述哪种折现方法,他们都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公司的未来预期收益能够预测,并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与公司获得的预期收益相关联的风险可以预测量化。
可是,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们很难准确预测公司未来的收益和相关风险。上述折现法的演进过程根本对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毫无帮助,只是折现模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它来计算公司价值。为证明某个数字而提出的支持材料堆了一堆,其详细程度似乎已经有些过分。确定公司价值的行为正在陷入机械地把各种模型的结果平均化的泥谭中。尽管这些模型看上去似乎高深莫测,但是结果或者是大部分未得到验证,或者是可笑的。
四、小结
合适的公司价值评估方法依赖于了解评估的对象和目的,这可能也是所谓的“相机决策”。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可以将三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获得多个价值指标,然后经过比较、调整,获得最终的价值数据,他有可能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而是一个数值范围,或者还有概率分布。每一种方法使用的前提和条件不同,帐面价值为基础的成本法有可能决策更相关。每一种方法使用的前提是不一样的。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前提是,企业的未来预期收益和获得这种收益相关联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如果不了解或忽视每种方法的使用前提条件,那么评估出来的结果是不可靠的。在中国证券市场波动较大,市场很不成熟,对市场法的使用必须非常慎重;至于中国上市公司盈利和风险预测的可靠性就更值得怀疑。而且这种状况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好转的可能性都不大,因此,仅从理论上讲,在中国上市公司相关价值的理性决策中依赖市场法或折现法的可能性较小。虽然,人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包括帐面价值在内的会计数据心存怀疑,但是以帐面价值为基础的成本法决策相关性和可靠性可能都要好于市场法或折现法。
参考文献:
1.亨利戴维斯,威廉姆席勒著.屈李坤等译.财务反超——重塑企业价值.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