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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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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形势与政策论文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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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简析国内外经济形势与我国经济政策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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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摘要】公共事业管理学科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的,研究公共管理理论对推进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使其朝着社会需要的方向科学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总结国外公共管理理论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育的有益经验,对我国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对促进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国外公共管理理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

1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19世纪末期,马克斯•韦伯创建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核心理论——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法理性权威基础上的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其特点是:在职能专门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运用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划分责权;人际关系非人格化;遵守严格的系统工作程序;以业务能力作为选拔提升的依据。管理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价值观念。

传统公共行政学获得了极大成功,为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对官僚制行政理论的效率至上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学只重视效率,将公民当作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他们提出的改革主张是建立政府与公民对话、沟通、互动的机制,使政府能对公民的需求积极地做出响应,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的社会性效率。

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以后,伴随着信息化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管理人员的服务品质要求更高,于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持久不衰的政府机构改革潮流,出现了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干预;减少政府开支、鼓励私人投资;缩小文官队伍的规模;鼓励公司竞争及公共事务向私营部门转移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行政管理进行了反思,强调调整政府和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之间的关系,重塑政府管理自身和社会事务的手段、过程和模式。基本的做法是为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将政府的“掌舵”职能和“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将后者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民营化。[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西方政府改革的研究报告总结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关心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方面的结果;高度集权、等级制的组织结构为分权的管理环境所取代。在分权的环境中,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的决策更加接近第一线,并为顾客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反馈提供更多的余地;灵活地选择成本效益比更好的方法,如市场的方法,来替代政府直接提供和管制;更加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包括生产力目标的设定,在公共部门组织之间建立竞争性的环境;强化国家核心战略能力,引导国家变得能够自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要做出反应。

2西方公共事业管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科学意义上的公共事业管理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美国,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把科学管理的方法运用到政府的公共部门,形成了公共管理,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公共管理的发展是迅速和曲折的,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的论文,是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开始的标志。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公共服务培训学校”,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1924年,“公共服务培训学校”迁到了锡拉丘兹大学,并与新成立的“马克斯维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合并,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创办了综合性的教育与培训课程。大学开设公共管理教育的目的是为公民社会的管理培养专职的优秀管理和研究人才,以便他们能够智慧地与公众打交道和在现代公共组织中有效工作—不论是在地方、州、还是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已成为很多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可以从国外许多知名高校设置公共事务专业得到证明,如哈佛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纽约大学的公共、非营利事业管理专业;康奈尔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等等。

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对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推崇。美国的许多大的公共管理院系都鼓励教师和学生通过做项目参与社会实践,或到政府挂职,或鼓励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结合工作实际写策论,还聘请在管理岗位上的市政经理和部门领导为学生开课。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政府机关和非赢利组织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领导者和政策分析人才。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美国开设公共事业管理课程的学校有220多所,在读学员达3万多人。到目前为止,根据彼德森大学指南,美国有312个公共管理院系,其中244个重公共管理方向,81个有公共政策方向。美国公共管理的学科原则和传统有三大重要理念: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Professionalism),注重公共服务精神(publicservice),强调实践和操作(practice)。例如,作为美国最早的公共管理专业化教育课程体系,美国锡拉丘兹大学马克斯韦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课程,注意培养学员的四方面技能:量化统计方面的技能、经济分析方面的技能、预算和公共财政方面的技能以及公共管理知识技能。为此,该学院为学员开设了五类核心课程,分别是公共行政与民主类、统计分析类、经济分析类、预算和公共财政类、公共管理类。美国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公共管理人才和从事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分析人员。在其研究生教育中,要求学生掌握三方面的基本知识:即政策和制度分析、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政治主张和领导艺术。

3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1996年,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和云南大学崔运武教授,到国外考察公共事业管理发展情况后开始酝酿在我国高校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997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分别向教育部报告,申请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列入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原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设立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1999年在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首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来,该专业发展迅速。到2000年,全国有57所高校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大学生。2001年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大学生的高校发展到132所,2002年迅速增加到180多所,2007年已有322所。对这个专业的招生,教育部原本是想由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校通过四年的专业建设,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但由于各高校自主办学,特别是教育部对各省属高校难以控制。如此增长速度,可称得上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奇观”。

虽然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公共事业管理在我国仅有十年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可现实的遭遇和形势却使该专业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主要表现有: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差、专业方向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模糊、学生就业难等不少问题。其原因是各高校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识不足,造成专业课程设置散乱甚至混乱;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专业教材建设滞后、师资力量相对缺乏等。该专业目前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已超出了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速度和公共管理体制、公共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专业缺乏明显特色,就业方向不明确,所培养的学生缺乏不可替代性,社会对该专业的认识和了解也比较少。因此,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如何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专业建设,进而提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竞争力,成为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4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途径

4.1变革专业意识,塑造服务意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善治理论指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这一核心之外,还应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的职能除了政治统治、社会管理之外,还需强调社会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服务除了面向于政府和事业单位,还应包括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强调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非政府性和职能的服务性。

4.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公共事业管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的共同需要和协调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生产、调节和控制的过程。针对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和模糊化的问题,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培养目标要强调注重公共服务精神,强调实践和操作,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也保障了本专业学生更好的就业前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制定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的确定培养方案。另外,人才培养方案是动态变化的,在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就业信息管理工作。要依据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结果,检验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对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修改完善。

4.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各项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具备较高的办事效能、实际策划、运用理论及操作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思维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必须具有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技能培养:一是社会调查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作为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其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其理论也必须适合于并应用于社会实践。能熟练应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步骤,使学生了解社会、熟悉公共管理的实际,市场运作技能熟练。二是社会适应技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共管理专业人才能够应付各种社会变化,具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的心理素质。三是熟练的表达技能。包括语言讲述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这也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作为社会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主要参与者,其设想、方案等要通过语言和文字准确、顺畅表达出来,否则就会限制能力的发挥,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工作是对人的工作,只有通过有效地表达才能与人沟通,否则不会得到他人的配合,工作也将无法开展。

4.4强化实践教育环节。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因此综合的知识结构和管理素质是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公共事业管理面对的问题涉及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不同的层次,涵盖领域广泛。这就要求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学校要为本专业的学生创造各种时间平台。除建立相关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锻炼机会外,还可以开设电子政务、案例分析等课程,邀请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为学生提供讲座和培训;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开展好相关社会实践,学校与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见习、实习基地,并在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组织教师不定期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保证专业见习、实习有场所,有人指导,有人监督,不走过程,不搞形式;在学生中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活动,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周末参与进行社会调查和实践。通过参与社会调查、科研能力培养和论文撰写,使学生社会调查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培养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3篇

 

1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19世纪末期,马克斯•韦伯创建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核心理论——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法理性权威基础上的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其特点是:在职能专门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运用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划分责权;人际关系非人格化;遵守严格的系统工作程序;以业务能力作为选拔提升的依据。管理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价值观念。

 

传统公共行政学获得了极大成功,为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对官僚制行政理论的效率至上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学只重视效率,将公民当作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他们提出的改革主张是建立政府与公民对话、沟通、互动的机制,使政府能对公民的需求积极地做出响应,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的社会性效率。

 

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以后,伴随着信息化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管理人员的服务品质要求更高,于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持久不衰的政府机构改革潮流,出现了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干预;减少政府开支、鼓励私人投资;缩小文官队伍的规模;鼓励公司竞争及公共事务向私营部门转移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行政管理进行了反思,强调调整政府和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之间的关系,重塑政府管理自身和社会事务的手段、过程和模式。基本的做法是为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将政府的“掌舵”职能和“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将后者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民营化。[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西方政府改革的研究报告总结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关心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方面的结果;高度集权、等级制的组织结构为分权的管理环境所取代。在分权的环境中,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的决策更加接近第一线,并为顾客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反馈提供更多的余地;灵活地选择成本效益比更好的方法,如市场的方法,来替代政府直接提供和管制;更加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包括生产力目标的设定,在公共部门组织之间建立竞争性的环境;强化国家核心战略能力,引导国家变得能够自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要做出反应。

 

2西方公共事业管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科学意义上的公共事业管理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美国,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把科学管理的方法运用到政府的公共部门,形成了公共管理,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公共管理的发展是迅速和曲折的,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的论文,是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开始的标志。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公共服务培训学校”,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1924年,“公共服务培训学校”迁到了锡拉丘兹大学,并与新成立的“马克斯维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合并,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创办了综合性的教育与培训课程。大学开设公共管理教育的目的是为公民社会的管理培养专职的优秀管理和研究人才,以便他们能够智慧地与公众打交道和在现代公共组织中有效工作—不论是在地方、州、还是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已成为很多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可以从国外许多知名高校设置公共事务专业得到证明,如哈佛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纽约大学的公共、非营利事业管理专业;康奈尔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等等。

 

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对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推崇。美国的许多大的公共管理院系都鼓励教师和学生通过做项目参与社会实践,或到政府挂职,或鼓励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结合工作实际写策论,还聘请在管理岗位上的市政经理和部门领导为学生开课。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政府机关和非赢利组织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领导者和政策分析人才。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美国开设公共事业管理课程的学校有220多所,在读学员达3万多人。到目前为止,根据彼德森大学指南,美国有312个公共管理院系,其中244个重公共管理方向,81个有公共政策方向。美国公共管理的学科原则和传统有三大重要理念: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Professionalism),注重公共服务精神(publicservice),强调实践和操作(practice)。例如,作为美国最早的公共管理专业化教育课程体系,美国锡拉丘兹大学马克斯韦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课程,注意培养学员的四方面技能:量化统计方面的技能、经济分析方面的技能、预算和公共财政方面的技能以及公共管理知识技能。为此,该学院为学员开设了五类核心课程,分别是公共行政与民主类、统计分析类、经济分析类、预算和公共财政类、公共管理类。美国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公共管理人才和从事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分析人员。在其研究生教育中,要求学生掌握三方面的基本知识:即政策和制度分析、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政治主张和领导艺术。

 

3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1996年,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和云南大学崔运武教授,到国外考察公共事业管理发展情况后开始酝酿在我国高校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997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分别向教育部报告,申请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列入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原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设立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1999年在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首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来,该专业发展迅速。到2000年,全国有57所高校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大学生。2001年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大学生的高校发展到132所,2002年迅速增加到180多所,2007年已有322所。对这个专业的招生,教育部原本是想由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校通过四年的专业建设,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但由于各高校自主办学,特别是教育部对各省属高校难以控制。如此增长速度,可称得上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奇观”。

 

虽然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公共事业管理在我国仅有十年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可现实的遭遇和形势却使该专业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主要表现有: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差、专业方向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模糊、学生就业难等不少问题。其原因是各高校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识不足,造成专业课程设置散乱甚至混乱;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专业教材建设滞后、师资力量相对缺乏等。该专业目前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已超出了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速度和公共管理体制、公共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专业缺乏明显特色,就业方向不明确,所培养的学生缺乏不可替代性,社会对该专业的认识和了解也比较少。因此,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如何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专业建设,进而提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竞争力,成为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4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途径

 

4.1变革专业意识,塑造服务意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善治理论指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这一核心之外,还应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的职能除了政治统治、社会管理之外,还需强调社会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服务除了面向于政府和事业单位,还应包括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强调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非政府性和职能的服务性。

 

4.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公共事业管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的共同需要和协调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生产、调节和控制的过程。针对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和模糊化的问题,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培养目标要强调注重公共服务精神,强调实践和操作,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也保障了本专业学生更好的就业前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制定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的确定培养方案。另外,人才培养方案是动态变化的,在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就业信息管理工作。要依据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结果,检验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对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修改完善。

 

4.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各项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具备较高的办事效能、实际策划、运用理论及操作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思维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必须具有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技能培养:一是社会调查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作为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其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其理论也必须适合于并应用于社会实践。能熟练应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步骤,使学生了解社会、熟悉公共管理的实际,市场运作技能熟练。二是社会适应技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共管理专业人才能够应付各种社会变化,具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的心理素质。三是熟练的表达技能。包括语言讲述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这也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作为社会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主要参与者,其设想、方案等要通过语言和文字准确、顺畅表达出来,否则就会限制能力的发挥,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工作是对人的工作,只有通过有效地表达才能与人沟通,否则不会得到他人的配合,工作也将无法开展。

 

4.4强化实践教育环节。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因此综合的知识结构和管理素质是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公共事业管理面对的问题涉及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不同的层次,涵盖领域广泛。这就要求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学校要为本专业的学生创造各种时间平台。除建立相关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锻炼机会外,还可以开设电子政务、案例分析等课程,邀请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为学生提供讲座和培训;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开展好相关社会实践,学校与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见习、实习基地,并在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组织教师不定期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保证专业见习、实习有场所,有人指导,有人监督,不走过程,不搞形式;在学生中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活动,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周末参与进行社会调查和实践。通过参与社会调查、科研能力培养和论文撰写,使学生社会调查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培养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特点要求教师既要专又要博,既要通理论又要懂实践,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是针对师资缺乏的状况,可采取多元化的师资引进模式,采用全职、兼职、访问、荣誉四种师资任教形式,建立一支理论与实际并重、专兼职结合的多元化师资队伍。二是加强教师的公共管理实践经验,通过人才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供专业教师到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挂职实践,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公共政策分析能力,促进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同时要提供条件鼓励教师走出去,通过进修或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学术研讨会,提高教师自身的水平;三是加强科研水平,实现教学与科研的有机结合,形成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

 

第4篇

论文摘 要:艺术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非常重视艺术教育的建设并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政策以及实施上仍然存在着诸如政策内容欠全面、不系统等问题,各个政策内容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矛盾。本文对我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政策内容相关理论以及内容标准的构建等问题加以探讨,从而提出适应我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政策内容的改进建议,以此促进艺术教育的整体发展。

艺术教育是美育的主要内容和教育形式,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普通高校进一步提高了艺术教育的功能、目标以及重要性的认识。艺术教育在普通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开始得到确认,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尚未解决。因此,本文从政策内容分析的视角研究我国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政策,推动艺术教育的发展。

一、我国高校艺术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艺术教育政策随着艺术教育的不断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其内容上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与当时的社会现状、艺术教育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

(一)在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条例中,“基本政策”缺乏权威性

艺术教育政策应该对于艺术教育起到总纲领的作用,但我国的艺术教育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政策规定。高等教育法中没有对艺术教育进行政策规定,所以难以尽到其指导性、依据性的责任。

(二)艺术教育制度政策体系缺乏关联性和协调性

改革开放以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艺术教育方面的具体政策,在解决特定问题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政策体系的角度分析,高校艺术教育政策体系还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并与各项具体的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

(三)高校艺术教育政策体系封闭,缺乏创新性

当前,我国艺术教育政策体系趋于封闭,同时我国艺术教育体系的不够成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艺术教育政策体系的开放性,导致艺术教育政策运行过程中创新机制尚未形成。

(四)高校艺术教育政策中缺少具体化的政策

高校艺术教育具体政策的数量不足,纰漏较大,尚未形成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基础。一是艺术教育建设工作开展所需要的规章制度未能以具体政策形式出台实施;二是艺术教育中坚实的工作基本制度尚未建立。

二、我国高校艺术教育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尽管这些年来高校艺术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高校艺术教育在整个教育中仍十分薄弱。其具体问题如下:

(一)未将相关政策纳入国家基本法律范畴

艺术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较为曲折。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在不同的变化发展阶段,对艺术教育的关注及出台的政策不尽相同,所以国家始终也没有把出台的相关政策纳入国家基本法律的范畴。也正是由于国家没有对艺术教育的“基本政策”做出权威性规定,从而导致了艺术教育政策体系的结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艺术教育政策体系内部处于无序状态,制约了艺术教育政策体系构建的进程。

(二)关联性和协调性对艺术教育政策影响大

艺术教育政策体系、各项艺术教育政策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性。这种关联性表现为:如果政策之间相互协调、增益,则增加艺术教育政策的整体功能;反之,则会抵消某些艺术教育政策的功能。

(三)高校艺术教育具体政策的数量不足,纰漏较大

虽然近些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我国高校艺术教育政策体系中关于高校艺术教育政策的具体规定数量仍然不足。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国家对艺术教育的重视不够,对于很多规章制度没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约束,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因而,从整体上来看,高校艺术教育具体政策还不够全面,没有形成有章可循的基础。

(四)高校艺术教育政策趋于封闭,政策的制定过程缺少创新

当前,我国艺术教育政策体系趋于封闭,主要表现在艺术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创新受限。我国对于已有的艺术教育政策调整乏力、迟缓,这也是政策体系封闭的一个基本表现。同时在已有政策的执行中以及执行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相关决策部门,影响了艺术教育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三、完善我国高校艺术教育政策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艺术教育政策内容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两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艺术教育政策的内容做如下探讨。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政策的内容体系

首先,要解决艺术教育建设中的种种问题,就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政策内容框架。艺术教育是由组织、知识、活动三大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因此当我们探讨艺术教育政策内容时,也要从这三方面着手。一个国家在制定高校艺术教育政策时应涵盖到这三个层面,即艺术教育组织层面、艺术教育知识层面和艺术教育活动层面。其中艺术教育组织方面的政策包括体制政策、师资政策、经费政策;艺术教育知识方面的政策包括专业政策、课程政策、教材政策;艺术教育活动方面的政策包括规划政策、实施政策以及评价政策。它们是一个国家在制定高校艺术教育政策时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与此同时,还应把艺术教育政策这三个层面下的各项子政策纳入到国家的“基本政策”当中去,也就是说应该用宏观法规的权威性对其进行约束,这样,艺术教育政策才能对艺术教育起到总纲领的作用。由于艺术教育政策较为复杂,每一个政策都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独立的发挥作用,所以在制定各个子政策的同时就要注意相互的关联性,各政策之间应相互配套,协调增益。对艺术教育政策的各项子政策,还要从整体上不断的加强他们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创新性。首先,要加强艺术教育政策的完整性,艺术教育政策的内容要能囊括艺术教育政策范围内的全部问题;其次要加强艺术教育政策的科学性。艺术教育政策是一个比较庞杂的政策体系,要明确艺术教育政策内容各个要素的关系,各个子政策的关系,使其具有清晰的逻辑体系,从而加强其相互的关联性,达成相互配套、体现协调增益之效;第三,要加强艺术教育政策的创新性。在制定艺术教育政策时要不囿于传统的观念,注意艺术教育政策体系的开放性,形成一种创新机制,要根据形势的发展来不断的进行政策理论的创新。

(二)完善各项政策,促进艺术教育整体发展

为了完善高校艺术教育政策,促进艺术教育整体发展,在上述提到的九个子政策中主要应完善以下几项政策。

1.注重体制政策,推进艺术教育组织制度建设

在艺术教育组织层面的政策中,艺术教育体制政策是一个前提性政策因素,因为艺术教育体制是艺术教育建设与发展的载体和组织保障,它是艺术教育机构与艺术教育规范的结合体或统一体。艺术教育体制政策就是要这两个方面做出一些准则性规定,它所要解决的是艺术教育机构要不要设置、怎么设置以及其相应的职责、功能、性质等方面的问题。艺术教育在高校如何建设、如何发展?首先是要明确体制问题。艺术门类繁多,它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等等。在高校建立比较合理的艺术教育体制,设置专门而独立的艺术教育机构并对相应的职责、性质、任务作出规范。因此,在高校艺术政策体系中,国家首先应在体制(机构与制度规范)上对艺术教育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合理的艺术教育体制,并对艺术教育机构给予法律上的规定,在高等教育基本法中确立其权威性,这样才能使高校艺术教育建设在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做到有序、合理、有效。

2.构建合理的师资政策,提升艺术教育师资水平

在艺术教育组织层面的政策中,师资政策是一个基础性的政策因素。如果说体制是艺术教育组织和制度方面的保障,那么师资则是艺术教育建设与发展中的人员保障因素。一般来说,师资问题涉及到师资结构、师资素质、师资待遇以及师资建设等方面,艺术教育师资政策就是要在这些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它所要解决的是配备和组建什么样的艺术师资,形成怎样的学历、年龄结构的师资梯队,问题等。国家在制定有关艺术教育政策时,首先要重视师资方面的问题,要针对我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师资的现状,有步骤、有计划的制定一套可持续发展的高校艺术教育师资政策框架,才能够从整体上提高我国艺术教育的师资水平,促进艺术教育的不断发展。

3.健全经费政策,保证艺术教育经费的有效管理

在艺术教育组织层面的政策中,艺术教育经费政策是一个关键性的政策因素。因为经费是维持艺术教育整体运作的财政保障。艺术教育经费主要涉及到经费的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艺术教育经费政策就是要在这些方面做出一些准则性的规定或者约束。它所要解决的是艺术教育的经费从何而来、如何分配、怎样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国家制定有关艺术教育政策时应该在经费政策上做出具体的政策性规定,明确经费来源、合理分配经费及管理经费用途,要做到有章可依,保证艺术教育经费的有效管理,从而使艺术教育的建设更加规范。

4.重视活动评价政策,提高艺术教育发展质量

艺术教育评价政策指的是检测教育质量、评估教师教学效果、检查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等一些规定和要求。包括艺术考试和各种艺术竞赛等。它所要解决和协调的是如何来保障艺术学习质量以及用怎样的方式、从哪些方面来保障、由谁来评价艺术教育质量及其如何评价等问题。国家在指定艺术教育评价政策时,要考虑到下面几个方面:从评价内容来看,艺术教育质量评价政策应该包括艺术基础知识水平、理解艺术作品的审美能力、创造艺术作品的能力和学习态度、以及审美水平的提高与发展状况等规定;从评价方式来看,艺术教育质量评价政策应包括考核政策、考查政策、考试政策等;从考试的具体形式来看,有笔试、综合测试等方面的规定;从评价的主体来看,有学校评价、社会评价、国家政府评价以及个人评价等。

参考文献:

[1]孙绵涛.教育政策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研究[M].武昌: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孙绵涛.关于教育政策分析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2)

[3]孙绵涛.中国1978年的教育体制改革政策的内容分析-兼论教育政策内容评价的探讨[J].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教育展望》,2007(1)

[4]孙绵涛.关于国家教育政策体系的探讨[J]. 教育研究,2001(3)

[5]孙绵涛.关于教育政策内容分析的探讨-以中国1987年后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内容分析为例[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7(3)

[6]袁振国.教育政策研究的新视野[J].中国教育报,2000-10-14(4).

[7]袁振国.教育政策分析与当前教育政策热点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03(1)

第5篇

[关键词] 草原 生态文明建设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08-0016-01

加强草原生态治理也是强化农牧业基础地位的重要内容和措施之一。我国是草原大国,拥有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与森林和农田一起构成陆地上三个最重要的生态系统,几乎占据国土面积的半壁江山,约为森林面积的2.5倍,耕地面积的3.2倍,是我国国土的主体和面积最大的绿色屏障。草原被誉为“城市之肺”和“大气过滤器”,在供氧固碳、净化空气、防风固沙、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保育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显著作用,给人类提供了一个舒适怡人的生活环境。其次,草原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其作用不可忽视、不可替代。草原的兴衰,不仅影响到人类的经济、社会发展,更重要的是关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安全。

多年来,我们在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导致草原退化、资源面积减少的各种潜在因素还依然存在,且有加剧的态势。草原乱开滥垦、超载过牧、草原环境污染、破坏植被现象屡禁不止,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还在发展,各地由于草原生态环境破坏导致的“沙尘暴”“冰雹”“雪灾”等恶劣气候时有发生,草原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当前抓好草原生态环境治理、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这件农牧事已迫在眉睫。

1 立足当前,全力促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以来,一系列重要讲话,对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很多新理念、新论断、新举措,这对全面深化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是难得的好机遇,我们要在认真学习领会 “做好农牧人、干好农牧事”精神的基础上,迅速行动起来,不等待、不观望,主动工作,切实把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 加大天然草原保护,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继续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实施力度,积极探索和推广草原保护新技术,加强草原鼠虫害和毒杂草防治,积极开展补播改良,加大草原生态综合治理,遏制草原退化势头。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禁牧、草畜平衡工作,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继续加大草原围栏、棚圈、储草棚、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减畜养殖基础条件。同时,大力发展草产业,推进优质高产饲草种植进程,为草原畜牧业转型提供保障,实现退化草地恢复和发展饲草的双赢。

3 强化草原普法宣传,提高全民草原保护意识

要积极开展对广大农牧民和领导干部草原普法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措施,提高全社会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草原保护的关系,始终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保护优先、利用有序的原则,严格草原资源开发审批制度,不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积极稳妥地推进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

4 加大草原执法监管,维护草原生态安全

全面落实国家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坚决贯彻执行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继续采取重度退化草原全部实行退牧、中度退化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和轮牧、休牧等手段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恢复,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人工种草等地方性制度,积极推进出台草原保护、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区农牧民增收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改善草原执法装备条件,完善草原监管手段,严格落实村级管护员管护责任,切实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使用、流转和人为破坏草原的各类行为,加大草原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大草原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提高草原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促进草原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5 全面加强服务工作,促进牧民转产转业。

建立和完善农牧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畜牧业生产经常性技术指导和服务,采取草场、牲畜保险和加强畜牧业灾害预警体系建设,提高畜牧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加大牧区牧民转移就业力度,积极利用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中介组织等平台,引导牧民从事旅游接待、饮食服务、运输业、餐饮业等二、三产业和发展民族手工业、牧区民俗旅游业、民族服饰加工、民族食品等特色产品制作等。同时,通过创立小额贷款、创业贷款、无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以及草场抵押、流转、保险等措施筹措资金,扶持群众兴办企业、发展家庭牧场、牧家乐、帐房宾馆等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加快牧区劳动力转产就业,拓宽牧民就业和增收渠道;积极鼓励牧民群众进城定居,加强和完善进城群众医疗、就学和养老保险等社会服务,使更多的游牧民告别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使天然草原减轻人畜压力的同时,让农牧民享受现代文明生活。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教学方式多样化,增强教学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彤.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

第7篇

19世纪末期,马克斯•韦伯创建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核心理论——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法理性权威基础上的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其特点是:在职能专门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运用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划分责权;人际关系非人格化;遵守严格的系统工作程序;以业务能力作为选拔提升的依据。管理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价值观念。

传统公共行政学获得了极大成功,为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对官僚制行政理论的效率至上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学只重视效率,将公民当作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他们提出的改革主张是建立政府与公民对话、沟通、互动的机制,使政府能对公民的需求积极地做出响应,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的社会性效率。

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以后,伴随着信息化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管理人员的服务品质要求更高,于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持久不衰的政府机构改革潮流,出现了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干预;减少政府开支、鼓励私人投资;缩小文官队伍的规模;鼓励公司竞争及公共事务向私营部门转移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行政管理进行了反思,强调调整政府和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之间的关系,重塑政府管理自身和社会事务的手段、过程和模式。基本的做法是为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将政府的“掌舵”职能和“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将后者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民营化。[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西方政府改革的研究报告总结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关心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方面的结果;高度集权、等级制的组织结构为分权的管理环境所取代。在分权的环境中,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的决策更加接近第一线,并为顾客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反馈提供更多的余地;灵活地选择成本效益比更好的方法,如市场的方法,来替代政府直接提供和管制;更加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包括生产力目标的设定,在公共部门组织之间建立竞争性的环境;强化国家核心战略能力,引导国家变得能够自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要做出反应。

2西方公共事业管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科学意义上的公共事业管理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美国,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把科学管理的方法运用到政府的公共部门,形成了公共管理,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公共管理的发展是迅速和曲折的,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的论文,是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开始的标志。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公共服务培训学校”,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1924年,“公共服务培训学校”迁到了锡拉丘兹大学,并与新成立的“马克斯维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合并,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创办了综合性的教育与培训课程。大学开设公共管理教育的目的是为公民社会的管理培养专职的优秀管理和研究人才,以便他们能够智慧地与公众打交道和在现代公共组织中有效工作—不论是在地方、州、还是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已成为很多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可以从国外许多知名高校设置公共事务专业得到证明,如哈佛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纽约大学的公共、非营利事业管理专业;康奈尔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等等。

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对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推崇。美国的许多大的公共管理院系都鼓励教师和学生通过做项目参与社会实践,或到政府挂职,或鼓励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结合工作实际写策论,还聘请在管理岗位上的市政经理和部门领导为学生开课。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政府机关和非赢利组织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领导者和政策分析人才。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美国开设公共事业管理课程的学校有220多所,在读学员达3万多人。到目前为止,根据彼德森大学指南,美国有312个公共管理院系,其中244个重公共管理方向,81个有公共政策方向。美国公共管理的学科原则和传统有三大重要理念: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Professionalism),注重公共服务精神(publicservice),强调实践和操作(practice)。例如,作为美国最早的公共管理专业化教育课程体系,美国锡拉丘兹大学马克斯韦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课程,注意培养学员的四方面技能:量化统计方面的技能、经济分析方面的技能、预算和公共财政方面的技能以及公共管理知识技能。为此,该学院为学员开设了五类核心课程,分别是公共行政与民主类、统计分析类、经济分析类、预算和公共财政类、公共管理类。美国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公共管理人才和从事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分析人员。在其研究生教育中,要求学生掌握三方面的基本知识:即政策和制度分析、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政治主张和领导艺术。

3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1996年,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和云南大学崔运武教授,到国外考察公共事业管理发展情况后开始酝酿在我国高校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997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分别向教育部报告,申请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列入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原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设立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1999年在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首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来,该专业发展迅速。到2000年,全国有57所高校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大学生。2001年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大学生的高校发展到132所,2002年迅速增加到180多所,2007年已有322所。对这个专业的招生,教育部原本是想由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校通过四年的专业建设,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但由于各高校自主办学,特别是教育部对各省属高校难以控制。如此增长速度,可称得上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奇观”。

虽然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公共事业管理在我国仅有十年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可现实的遭遇和形势却使该专业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主要表现有: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差、专业方向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模糊、学生就业难等不少问题。其原因是各高校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识不足,造成专业课程设置散乱甚至混乱;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专业教材建设滞后、师资力量相对缺乏等。该专业目前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已超出了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速度和公共管理体制、公共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专业缺乏明显特色,就业方向不明确,所培养的学生缺乏不可替代性,社会对该专业的认识和了解也比较少。因此,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如何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专业建设,进而提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竞争力,成为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4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途径

4.1变革专业意识,塑造服务意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善治理论指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这一核心之外,还应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的职能除了政治统治、社会管理之外,还需强调社会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服务除了面向于政府和事业单位,还应包括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强调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非政府性和职能的服务性。

4.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公共事业管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的共同需要和协调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生产、调节和控制的过程。针对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和模糊化的问题,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培养目标要强调注重公共服务精神,强调实践和操作,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也保障了本专业学生更好的就业前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制定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的确定培养方案。另外,人才培养方案是动态变化的,在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就业信息管理工作。要依据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结果,检验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对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修改完善。

4.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各项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具备较高的办事效能、实际策划、运用理论及操作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思维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必须具有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技能培养:一是社会调查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作为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其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其理论也必须适合于并应用于社会实践。能熟练应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步骤,使学生了解社会、熟悉公共管理的实际,市场运作技能熟练。二是社会适应技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共管理专业人才能够应付各种社会变化,具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的心理素质。三是熟练的表达技能。包括语言讲述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这也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作为社会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主要参与者,其设想、方案等要通过语言和文字准确、顺畅表达出来,否则就会限制能力的发挥,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工作是对人的工作,只有通过有效地表达才能与人沟通,否则不会得到他人的配合,工作也将无法开展。

4.4强化实践教育环节。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因此综合的知识结构和管理素质是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公共事业管理面对的问题涉及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不同的层次,涵盖领域广泛。这就要求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学校要为本专业的学生创造各种时间平台。除建立相关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锻炼机会外,还可以开设电子政务、案例分析等课程,邀请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为学生提供讲座和培训;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开展好相关社会实践,学校与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见习、实习基地,并在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组织教师不定期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保证专业见习、实习有场所,有人指导,有人监督,不走过程,不搞形式;在学生中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活动,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周末参与进行社会调查和实践。通过参与社会调查、科研能力培养和论文撰写,使学生社会调查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培养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非均衡博弈,社会公共组织,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开始从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分化和利益群体多元化格局开始形成,由此我国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正如孙立平所说,“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物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

在社会科学视域内,利益群体博弈模型可以用来分析不同社会群体、组织之间的各种关系,如合作与冲突,从而为分析社会事实提供一种新的,具有很强分析力的视角。这主要得益于罗伯特·奥曼、赫伯特·迪金斯等学者的杰出贡献。奥曼的著作涉及博弈论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对于博弈论的核心概念“共同知识”和“信息”的深刻洞见,提出博弈论实际上是一种“交互的决策论”的观点,即一个人的行为依赖于他的所知,然后又依赖于他知道其他行为人知道他的所知,这个交互过程直接决定了博弈行为的进行。而他提出的关于重复博弈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现象以及纷繁复杂、充满冲突和合作现实生活。赫伯特·迪金斯等学者则在计算机仿真实验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构建社会

群体中合作和利他行为的演化博弈理论模型,利用强互惠的概念解释社会群体的

利益博弈行为。正是基于这些学者的开创性的研究,加上20世纪晚期以来以复杂性科学理论的兴起,我们得以认识到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动力根源于其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

从根本上说,利益博弈是市场经济和利益分化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所造成的社会群体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社会结构必然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导致我国利益群体博弈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最显著的特征是,处于中国转型期的利益群体博弈是一种非均衡博弈。当然,这里所说的非均衡博弈与博弈论中的术语“均衡博弈”并不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均衡博弈,就是指在博弈过程中各参与人形成一种博弈均衡,“在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一个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好的,此时没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策略。”均衡博弈因此指的是一种动态过程,强调的是博弈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的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而非均衡博弈则指的是博弈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由于在所处的地位、所占有的资源等方面所具有的差异,而形成了对参与者特别是处于劣势的参与者的策略选择和博弈结果的约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利益群体之间的非均衡博弈具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征:首先是各利益群体的博弈能力严重不均等,由此导致了在博弈过程中强势利益群体对弱势利益群体的博弈优势;其次是参与博弈的各利益群体在资源、权利的占有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最后,在非均衡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强势群体的博弈策略对于弱势利益群体利益实现施加强势制约,而后者却无法对前者实施有效的影响。

而这种情况的产生,根源于中国近几十年来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迁。在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化,以及中国所致力于的制度变迁的进程中,社会利益分化日趋强化,社会公众被纳入不同的利益群体,并且这种利益格局是有差别的。而中国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利益差别,从质的方面来说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所产生的,受现行法律法规保护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差别;二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攫取暴利而产生的既不不合理也不不合法的利益差别;三是由于某些法律法规或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导致的虽不违法但不合理的利益差别。对利益差别的这种划分,实际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严重不均衡的利益格局形成的原因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差别必然存在,而且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协调利益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和政治机制尚不完善,使得各利益群体利益表达能力的失衡,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利益差别被不正常的强化。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群体通过强强结合等形式,得以有能力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其利益不但得到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利益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激励下被放大。而对处于弱势的利益群体来说,由于利益诉求机制的缺乏,被进一步边缘化。这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利益格局正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累积的结果。

当前利益群体博弈的非均衡性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均衡性作为差异的题中之义,在利益群体博弈过程中,具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所必须。

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并称为现代社会三大组织系统的社会公共组织,其存在和运行的最重要基础和动力在于个体行为者行动之间因互利而相互依存,或因冲突而矛盾斗争所形成的相互影响。社会公共知是嵌入在社会这个纷繁芜杂的复杂巨系统之中的,与社会中其他要素如政府、企业乃至个人构成一种共生关系。因此,社会公共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必须依赖于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互动,在当前形势下即是就各自的利益诉求展开博弈。

社会公共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必须满足基本的利益诉求,对于一个组织来说,最低的利益诉求包括合法性的获得、资源的获取以及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合法性是指社会公共组织需要获得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认可,资源的获取是指作为非营利机构的社会公共组织需要从外界获取开展组织活动的各种资源型要素,而自主性则是指作为一个非自足的主体的社会公共组织脱离其资源提供者的控制的一种欲求。社会公共组织作为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博弈格局的重要参与者,其利益诉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社会公共组织需要与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

因此,社会公共组织运行和发展实际上是其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非均衡博弈的结果。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这是N人M次博弈。要描述这种博弈非常复杂,而探求这种博弈的具体过程也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所探讨的是非均衡博弈对社会公共组织发展的作用,因此可以将这个N人M次博弈转化成是以社会公共组织为中心的二人多次博弈结构,即依据不同的利益诉求将社会公共组织所参与的非均衡博弈分解为其与多个单独的利益主体所进行的博弈。

从博弈论的视角来考察组织,核心在于要说明博弈不仅将有助于组织的稳定运行,而且也要说明博弈将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某种契机。但经典博弈论无法做到这一点,经典博弈论早期主要关注的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单次博弈,如博弈论中最广为人知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囚徒困境”博弈的结果是向“纳什均衡”点收敛的,对博弈各方来说,不合作是最优策略。从长远来看,这种博弈结果是不利于整体收益的增进的。在社会公共组织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如果都当作是一次博弈,则双方都将采取不合作,结果是组织无法有效实现其利益诉求,从而走向衰亡。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利益群体所参与的博弈是多次博弈的,即博弈是持续进行的。

在利益博弈时代,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博弈必须演化出某种规则,使得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博弈参与者的博弈策略都趋向一种被称为是“演化稳定策略”的方向。“演化稳定策略”的好处是使社会公共组织在面对相同的情势时都将采取在某种程度上与习俗相似的策略习惯,这种习惯,即使使得社会公共组织可能无法获得最优结果,但是由于从外界获取的资源是持续的,从而有助于社会公共组织运行的稳定。演化博弈论的观点认为,在博弈过程中只有在两个博弈参与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能演化出某种“演化博弈策略”。博弈参与者的差异构成了一种不对称性,从而衍生出一种状态。一旦双方都锁入这种状态,任何一方偏离这种演化稳定均衡的参与者所得都要比原来少。而当前利益群体格局的非均衡性正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不对称局势,因此使得社会公共组织在与某一特定类型的博弈对手时都采取大致相同的策略,从而保证了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当前社会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非均衡博弈为例。改革开放后,政府组织出于各种需要放宽了对社会公共组织的管制,社会公共组织有所发展,其与政府组织博弈才具有现实可能性。社会公共组织和政府组织握有不同的资源,这些资源恰好的对方所需要满足的利益诉求,在某种程度上是互补的。同时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不均衡性,导致了二者在博弈能力和策略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政府组织是社会资源的最大占有者,其对于制度性资源的垄断性占有,使得政府组织成为利益博弈中处于最有地位的参与者。而社会公共组织尽管所掌握的资源——公信力、获得资源的能力等——使得其重要性正在逐渐增加。但是短期内并不可能改变与政府组织博弈的劣势地位。这些差异导致在社会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博弈中,政府组织的主动性和优势是倾向性的,社会公共组织只能采取消极性策略。但是,这种非均衡博弈所导致的结果却是有利于社会公共组织本身的正常运行的。政府组织作为强势的一方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制度支持,而社会公共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与政府组织的博弈所采取的将始终是遵从策略,从而获得其制度合法性。

社会公共组织与其他利益博弈参与者之间有着很多先天的差异,这些差异为演化出某种稳定的均衡策略有一定作用,但是目前对于社会公共组织运行的“演化稳定策略”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由于利益格局导致的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为社会公共组织持续获得某种资源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目前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种非预期的结果,也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需要加以改进和调整的,必将为一种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从目前的这种非均衡状态演化到另一种状态,意味着社会公共组织在与其他利益主体博弈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演化稳定策略”将不再适用,为了保障自身的运行和发展,社会公共组织必须要在新的不均衡状态下演化出新的“演化稳定策略”,这不仅意味着博弈规则的改变,还意味着组织获取资源的方式的改变。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从目前的非均衡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改变,将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及其所导致的利益群体博弈的非均衡性,被视作是社会转型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

但是本文的分析表明,由于非均衡性符合演化博弈论中关于“演化稳定策略”的形成中对博弈参与者需存在差异的要求,因而有助于社会公共组织在与某一特定的利益群体博弈时采取稳定的策略并持续获得某一特定资源,从而保证了组织运行的稳定。而从一种非均衡状态向另一种非均衡状态的转变有助于新的“稳定演化策略”的形成,因而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当然,以上的分析并不否认学术界对于目前存在的利益群体格局的非均衡性的消极作用的讨论,而只是从另一个角度阐发了利益格局的非均衡性对于组织运行和发展的积极功能。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特定产物,这种不健康的利益格局非均衡性必将在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为一种更合理的利益格局所取代,不过,历史地看,新的利益格局也仍应该是非均衡的。

参考文献

1 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2 郭其友、张晖萍:《罗伯特奥曼的博弈论及其经济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05第5期,第75-76页.

3 美]赫伯特迪金斯、萨缪鲍尔斯:《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一个超越经济学的经济分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33-45页.

4 杨博文:《论利益群体非均衡博弈及社会公共组织的复杂性》,《系统科学学报》,2007第4期,第59、60页.

5 美]约翰纳什著,张良桥,王小刚译:《纳什博弈论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2页.

6 任娟、杨博文:《试析利益群体的非均衡博弈》,《甘肃社会科学》,2007第2期辑刊,第56页.

第9篇

关键词:氧化铝行业;风险评估;系统动力学模型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1?0018?06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腾飞,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铝产品作为重要的基础消费品被大量使用。作为铝产品的上游产业,氧化铝行业得以迎来黄金时期而发展迅速,1990年我国氧化铝总产值仅有146万吨,而到2011年我国氧化铝年产量已达到3 881万吨,跻身为世界范围内的氧化铝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在全球铝行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行业高速的发展并没有解决氧化铝产业长期存在的铝土矿资源分配不均、成本控制不利、产业结构不匹配、控制机制不健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多重复杂问题,相反,在国际政治格局的动荡加剧和国内外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后经济危机环境下,资源配置不合理、环境事故频发、行业产能过剩等矛盾日益尖锐,氧化铝产业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行业风险,行业内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生存危机。因此,对氧化铝行业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有效管理,使氧化铝行业更好的发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实际上,近来钢铁行业所出现的价格下跌、需求疲软、贷款困难等经济疲软和经济转型所导致的痛苦调整就是前车之鉴①。

氧化铝行业风险,是指在氧化铝行业发展过程中,行业发展衡量指标的实际状况与正常状况出现较大偏离,行业发展出现阻滞甚至衰退,从而导致氧化铝企业倒闭、从业人员失业并影响下游行业发展等状况发生的可能性。

关于风险管理的分析技术与方法,从最早的“觉”风险(Perceived Risk)模型[1]到J.P.Morgon提出的VaR(Value at Risk)模型[2],再到其后学者提出的各种衍化模型,发展至今已形成了包括情景分析法、层次分析法、贝叶斯理论期、决策树、组合投资理论、净现值法、效用理论、蒙特卡罗法、故障树分析、模糊综合评判法、多目标决策法等在内的20多种方法[3]。由麻省理工学院JayW. Forrester教授提出的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站在系统思想的角度,将复杂问题视为有边界的系统而展开分析,在研究复杂系统性问题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4]。系统动力学在研究处理复杂的系统问题时,通过建立SD基本模型,并深入分析和反复仿真调试,不断进行长期、动态、战略性的定量研究,对于研究高度非线性、高阶次、多变量、多重反馈的复杂系统具有突破性意义。这一研究方法为人们模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等复杂系统的行为和未来的发展规律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复杂系统的风险管理问题提供研究思路,如徐娟等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研究了物流外包风险的度量问题[5];李志红、和金

收稿日期:2012?09?24;修回日期:2012?12?30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2011M50099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2JJ5040);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YBB381)

作者简介:成琼文(1972?),男,湖南湘乡人,管理学博士,中南大学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有色金属行业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生建立了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系统动力学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系统仿真[6];刘东亮等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研究了飞行结冰后的风险评估问题[7];李存斌等借助系统动力学研究了电网建设项目进度风险的评估与管理问题[8]。

本文拟借鉴系统论思想,深入分析氧化铝行业风险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构建氧化铝行业风险管理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探索氧化铝行业风险产生、运行以及有效监管调控的机理,为氧化铝行业有效管理行业风险和政府合理制定监管政策提供依据。

二、氧化铝行业风险系统的概念与

特征分析

与任何一个生产型行业相似的是,氧化铝行业涵盖了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再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氧化铝行业的上游行业是原材料——铝土矿的开采行业,因而面临着铝土矿资源数量、价格以及品质的风险;氧化铝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压缩成本和扩大销售两方面的压力,也就是说在成本方面和产品销售方面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同时,由于氧化铝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近年来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氧化铝企业如果不对此加以重视,则很可能招致大量罚款,甚至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则将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如2010年紫金矿业“921溃坝事故”,最终以紫金矿业副总裁免职、赔付2.45亿理赔金额而告终,因此同样作为高污染行业的氧化铝行业也面临着一定的环境风险。详细而言,氧化铝行业风险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

(一)资源风险系统

氧化铝行业的资源风险,是指由于铝土矿资源存储有限、矿石品质分布差异等原因,导致实际进入氧化铝行业的铝土矿石资源数量不足、品质不达标,进而导致氧化铝生产行业内的原料供给不足、行业发展受阻的风险。

资源风险主要考虑的是行业原料铝矿石的供应变化影响下的我国氧化铝行业风险的变化。其的主要衡量值为“资源风险系数”,即在一定时期内行业采购的铝矿石的价、质、量对资源风险的影响程度,影响因子主要为进入行业的矿石量、矿石品质系数、矿石价格。原料的优劣对行业生产十分重要,价廉质优的原料可以为行业赢得较大的利润空间,缓解行业应对其他成本上升的压力,增强行业的定价议价权。进入行业的矿石量分为国内供应和国外供应,分别受进口量和开采量影响;矿石品位的高低和单位矿石产量、工艺设备要求紧密相关,高品质矿不仅单位产出多对工艺要求也较低,可以为行业降低制造成本,提升盈利空间。矿石的品质主要有铝硅比和矿石类型决定,延伸出矿石品质系数加以衡量,其中铝硅比越高矿石品位越高,目前矿石类型主要有一水硬铝石、一水软铝石和三水铝石,矿石处理的难以程度成递减趋势;矿石价格为行业平均采购价格,受国内采购价格和国外进口价格影响,其权重按照购买量来衡量。目前,我国氧化铝行业面临国内供应不足、国外购买受限、海外收购受阻等诸多不利局面,资源风险较高,氧化铝行业资源子系统可分析我国氧化铝行业每年的资源风险情况并为未来的预测和提供参考。图1是资源风险子系统图。

图1 氧化铝行业资源风险子系统

(二)环境风险系统

氧化铝行业的环境风险,是指氧化铝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的缺乏甚至缺失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引发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社会和谐稳定遭到破坏、氧化铝行业发展支持力度减弱、行业发展受阻等状况发生的风险。

环境风险主要考虑的是在行业环境保护情况变化影响下的我国氧化铝行业风险变化。其主要衡量值为“行业原始污染量”和“行业污染治理量”,前者为环境风险流入量,后者为环境风险流出量,二者差值决定环境风险大小。在许多诸如氧化铝行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境保护是一个永恒问题。在环境侵害事件频发的当下,环境风险已俨然成为“两高”行业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排污及伴随着治污,在生产工艺不断优化和治污技术不断成熟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违规生产、私排乱排等现象屡见不鲜,加之氧化铝行业本身污染物的难以全部处理和回收②,该行业的环境风险一直居高不下。行业原始污染量主要受生产工艺和行业产能的影响。行业污染治理量除了受三废处理技术的影响之外,行业产能同样可以施加影响。行业污染治理的效果还会受到环保政策的干预,政府规制的加强会迫使行业改善治污设备,提高治污技术水平,这样不仅会减少三

废的生产排放还有助于提高污染物处理量。图2 是环境风险子系统图。

图2 氧化铝行业环境风险子系统

(三)成本风险系统

氧化铝行业的成本风险,是指行业内企业组织生产、管理的成本持续升高,进而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下降、行业发展能力下降的风险。

成本风险主要考虑的是在行业各项支出变化影响下的我国氧化铝行业风险变化。其主要衡量值为“成本风险系数”,即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总投入对成本风险的影响程度,影响因子主要为原料成本、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财务成本、劳动力成本和设备成本。作为利润的重要影响因素,成本的高低对行业的发展极为重要。具有较低的成本可以为行业整体赢得较大的利润增长空间,可以使得行业在应对成本提升时有缓冲余地,为行业的发展争取机会。而目前,氧化铝行业的成本回旋余地正在被逐步压缩,随着主要原材料价格的逐年增加和人口红利优势的减弱,我国氧化铝行业正在承受着很大的成本压力,尤其在经济不景气,供大于需的低迷市场中我国氧化铝行业将面临极大的成本风险。图3是成本风险子系统图。

图3 氧化铝行业成本风险子系统

(四)销售风险系统

氧化铝行业的销售风险,是指由于全行业产能过剩导致供过于求、产品销售受阻滞,同时产品价格受产销比影响而不断下降等状况发生的风险。

销售风险主要考虑的是行业销售情况变化影响下的我国氧化铝行业风险的变化。其的主要衡量值为销售风险系数,由“产销比”和“行业利润率”决定,即行业一定时期内的销量占产量比重和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销售的好坏决定了行业回笼资金的能力。在行业大量投入之后,销售为行业实现盈利提供了可能。即使行业生产效率高、成本低,但是销路不畅、存货挤压,行业仍可能不盈利甚至亏损。所以,行业销售风险影响了行业整体风险。根据经济学原理,产销比由产量和销售决定,行业利润率由销售额和产品成本决定。其中,产量受生产工艺、原料供应和相关政策影响,销量主要有铝产品需求引致,而价格则受成本和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图4是销售风险子系统图。

图4 氧化铝行业销售风险子系统

三、氧化铝行业风险的系统动力学

模型

(一)模型边界

系统动力学主要是研究社会系统的科学,它基于系统论,吸收了控制论、信息论和决策论的精髓,采用模拟技术,以结构-功能模拟为突出特点,从系统的微观结构入手建模,进而模拟与分析系统的动态行为。它认为系统的行为主要是由内部因素起决定性作用,选择系统边界是关系到系统动力学模型成功与否的关键步骤。正确划定系统边界的基本原则,是力图把那些与建模目的密切相关的量都划入界限内,并保证系统边界是封闭的。由于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氧化铝行业风险管理问题,所研究的系统边界就是氧化铝行业风险所覆盖的边界。根据上文对氧化铝行业风险总体结构的分析,重点确定资源、环境、成本和销售4个子系统为相关研究因素,进而研究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之间的因果反馈关系。这就是氧化铝行业风险系统的边界。

(二)模型假设

由于氧化铝行业风险系统的复杂性,简化成4个子系统后的创新模型,不能完全代表氧化铝行业的风险状况,而只是它的某些方面,甚至单就某一个风险子系统而言,其分析和计算也是较为抽象化和理想化的。这样就存在一些假设条件,帮助我们讨论主要问题,暂时忽略次要因素,氧化铝行业风险评估系统动力学模型的假设包括:① 氧化铝行业风险的产生、发展与运行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行为过程;② 虽然氧化铝行业受政府调控较为严格,但是出于研究抽象化的考虑,本文不考虑政府政策的重大变革以及非正常情况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氧化铝行业及其风险的突变③;③ 铝土矿石的类型和铝硅比(A/S)这两个指标可以代替铝土矿的品质;④ 论文研究坚持“抓主要矛盾、舍次要矛盾”的原则,例如,在原材料成本中,由于铝土矿作为最核心的原材料,其占到了氧化铝所有生产原材料的80%左右,故本文就仅以铝土矿的成本代替原材料的成本,其他类似的简化在文中多处有体现。

(三)因果关系

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元素组成的。在系统动力学方法中,元素之间的联系或关系可以概括为因果关系。正是这种因果关系的相互作用,最终形成系统的功能和行为。因此,系统的建立主要由影响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所确定。同时,系统也是影响因子之间复杂关系的直观展现。我国氧化铝行业风险系统包含资源、销售、成本和环境4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和特点,系统之间又彼此联系。因此,根据我国氧化铝行业风险的总体结构,本文建立了因果反馈模型图(见图5)。

(四)系统动力学模型

基于以上我国氧化铝行业的系统动力学因果关系图和对子系统的讨论,建立了我国氧化铝行业的系统动力学流图模型(见图6)。

(五)氧化铝行业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

从我国氧化铝行业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出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构成和互相影响的关系 ,有助于进行动态分析。上述氧化铝行业资源风险子系统指标、环境风险子系统指标、成本风险子系统指标和销售风险子系统指标有机地结合成一体,共同构成包含4个二级指标和20个三级指标的氧化铝行业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以此综合反映氧化铝行业风险的产生、运行过程状况,评价指标如表1所示。

五、结语与展望

本文根据氧化铝行业风险的概念及特征,将氧化铝行业风险评估与预测问题置于系统论视角予以研究。将氧化铝行业风险系统划分为资源子系统、环境子系统、成本子系统以及销售子系统4个子系统,构建出了氧化铝行业风险评估的因果关系图和系统动力学模型。研究在氧化铝产业边界内部和一定的假设条

图5 我国氧化铝行业的系统动力学因果关系图

图6 我国氧化铝行业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表1 氧化铝行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氧化铝行业风险 资源风险 进入行业的矿石量 国内开采量

进口量

矿石品质系数 矿石类型值

A/S

矿石价格 国内矿石价格

进口价格

环境风险 行业实际排污量 行业原始污染量

行业污染治理量

成本风险 单位产量的成本 原料成本

管理成本

税收成本

财务成本

劳动力成本

设备成本

销售风险 产销比 行业氧化铝产品产出量

行业氧化铝产品销售量

行业利润率 行业氧化铝产品销售平均价格

行业氧化铝产品销售量

行业氧化铝产品单位成本

行业氧化铝产品产出量

件下,4个子系统内部及其之间的深层次关系。通过对建立的因果关系模型和流程图进行分析,我们得出氧化铝行业风险自身是一个存在多重反馈与循环交叉的、复杂的运行系统,是资源、环境、成本和销售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依据系统动力学模型揭示的各要素之间关系,本文从资源风险、环境风险、成本风险和销售风险4个角度构造出了包含4个二级指标和20个三级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些指标突出体现了氧化铝行业风险的特征,不仅为准确、系统、全面、合理地评价氧化铝行业风险产生、发展以及运行过程提供了参考,而且为产业风险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表明,氧化铝企业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从多个层面加强对该行业的正确引导,降低行业的风险,使得氧化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国民经济基础战略性产业的作用。后续的研究应当着眼于系统内部关系的定量化处理,建立模拟仿真平台,为氧化铝行业风险管理控制策略的科学制定提供依据。

鸣谢:

中南大学彭志宏教授对此文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专此致谢!

注释:

引自2012年9月5日《金融时报(中文版)》,原文《中国钢铁业面临痛苦调整》,作者何丽。

我国是氧化铝生产大国,2009年生产氧化铝2378万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30%,产生的赤泥近3000万吨。目前我国赤泥综合利用率仅为4%,累积堆存量达到2亿吨。随着我国氧化铝产量的逐年增长,赤泥的年产生量还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15年,赤泥累计堆存量将达到3.5亿吨(数据来源:工信部和科技部2010年8月10日的《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这并不是将政府的调控政策排除在模型之外,相反政府对行业的调控以及调控政策对行业风险的影响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此假设意在说明如“911事件”的重大政治经济突变并不纳入模型的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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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Dynamic Model for Risk Evaluation of Aluminum Industry

CHENG Qiongwen, WANG Hao, SONG Juan

(Business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第10篇

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要求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在“十二五”期间应实现三个转变:

1由缺乏特色到金融特色鲜明转变

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虽然国内绝大部分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仍无突破性变化,但已经有部分高校进行了非常务实的探索。例如,大连海事大学的行政管理专业,注明为“港航行政管理方向”,突出航运特色,旨在培养满足航运企事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2]。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的全永波提出,海洋类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完善可以将海洋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作为一个重要方向,开设海洋科技概论、海洋管理学、海洋法律、海商法等课程,体现海洋特色[3]。东北林业大学的刘百惠提出,农林院校行政管理专业应突出农林公共管理特色,应与农业、林业紧密结合,依托农林学科优势,以农村事务管理为主要发展方向,培养具有农林特色的行政管理人才[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开设的相关课程有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WTO与行政体制、比较政治制度、涉外经济法、国际商贸制度、国际政治学等,充分体现了学校特色[4]。金陵科技学院的行政管理专业设有“行政法”和“高级秘书”两个方向。根据上海金融学院校情,按照错位竞争的要求,应打造金融特色鲜明的行政管理专业。目前,我们已经在课程设置、论文选题、科学研究等方面迈出了步伐,今后还需在师资力量、教材建设、科研方向等方面进行探索。

2由重理论知识学习到重实践能力培养转变

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强调学生对宏观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实践能力的锻炼,“用非所学”现象比较突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相脱节,行政管理专业也存在这一共性问题。目前,上海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体到行政管理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实践能力包括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其中,沟通能力(包括书面写作和口头表达)是最基本、最核心的能力;创新能力是对学生的最高要求,而学习能力贯穿在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之中//图1。

3由以公共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为主向以企业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为主转变

从社会需要出发,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应当从行业和职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着眼,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不能囿于公共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应当放眼于社会对文员、行政助理、商务秘书和人事行政等管理类人才的需要。从专业发展来看,行政管理的英文名称叫PublicAdministration,即公共行政,公共行政管理和企业行政管理原本就具有共同的渊源。管理大师德鲁克认为,“管理”最初并不是应用在企业上,而是应用在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机构里;经理人(manager)这个名词……最初也不是应用在企业里,最早被称为经理人的职业是城市经理人。但是在美国大萧条时期之后,因为对企业的敌视和对企业主管的不满,管理与企业管理才开始有所区分。为了不与企业界挂钩,公共部门的管理开始自称为“公共行政”,主张不同的原则———在大学里自成科系,有自己的用词、自己的升迁方式[5]。随着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由于管理本身具有相通性,西方国家在行政改革实践中广泛引进企业管理的方法,并用企业管理的理念来重塑公共部门的组织文化,把源于私人部门管理实践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估、战略管理、顾客至上、人力资源开发等融合到公共部门管理中去。在这一背景下,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不断强调打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界限,已经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PublicAdministration”(公共行政)。例如,山东经济学院的行政管理专业偏重企业行政管理,主要特色是在政府管理与企业管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既研究政府的“企业化管理”,又研究企业的行政管理[6]。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把行政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掌握扎实的现代行政管理理论知识、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英语应用能力、熟悉商务运作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外向型和复合型企业行政管理人才[4]。有学者也提出,“我国的财经类大学可以侧重于企业行政管理”[7]。这样的转型也符合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的能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以及科研工作的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实现“三个转变”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学科”与“专业”的关系。“学科”与科研密切相关,“专业”与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相关。因此,不应当以学科渊源来要求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系统掌握公共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理论,不应当以它们的学科体系来架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8]。当然,根据“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就业方向也不能囿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岗位。

实现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的措施

人才培养模式从根本上规定着人才特征,它不仅直接反映着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和工作思路,决定着专业发展和就业方向,而且关系着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实现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需要在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1完善课程体系

为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年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在课程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综合性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沿袭了传统的课程设置,课程的“公共”色彩(或“政治学”色彩)明显,如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西方政治制度、行政法学等课程都属于专业必修课,而我校把这些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相比而言,我校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行政”色彩(或“管理学”色彩)突出。目前我校开设了公共管理学(双语)、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共部门项目管理等打通公私界限的公共管理类课程,并开设了公共关系学(双语)、组织行为学、领导科学与艺术和管理沟通等跨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一般管理类课程,同时也开设了秘书学、行政文书写作、社会统计与社会调查方法、公关礼仪、档案管理学等实务技能类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体现金融特色方面,开设了财政学、财务管理学、金融学、投资学、金融法学、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市场学等课程。在未来的课程设置上,要注重引进企业实训课程、职业资格证书课程和国外的课程。同时,要紧盯学科发展前沿,及时更新、补充、优化教学内容。

2突出实践教学

为了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我们已经形成了“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目标,以课内实践和校内实验为基础,以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为重点,以公民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为特色”的全过程、全覆盖的实践教学体系//图2。目前,校内实验室开设有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人力资源管理实务、SPSS和ERP沙盘课程。在社会实践方面,组织大一、大二的学生深入社区进行调查,到福利院、民工子弟小学进行志愿服务,让学生有机会将理论应用到实践。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我们积极为学生联系暑期专业实践。进入大四后,安排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此外,根据专业的特点,我们成立了瞻远行政人协会,以协会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包括演讲比赛、策论大赛、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大赛、公益创业计划大赛、瞻远论坛和社会调查等,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学校和其他学院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3优化师资队伍

没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目前,行政管理专业的师资队伍虽然学缘结构、专业结构比较好,学历层次比较高(全部为博士),但还存在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一是缺乏高职称、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二是缺乏“双师型”的教师,这给整个专业的发展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带来了挑战。今后,一方面可利用各种进修、培训、见习和挂职锻炼的机会,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也可积极做好科研和教学工作,争取多拿课题,多出成果,为职称评定和团队建设打造奠定坚实基础。在做好“内部提升”的同时,也需要做好“外部招募”的工作,一方面可以聘请实务部门人员做兼职教师,为学生开展专题讲座;另一方面也争取引进高职称、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优化职称结构。

4探索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连接教师和学生的“桥梁”,是教师把自己的知识“渡”给学生的“船”,是教师锻造学生能力的“工具”。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组织形式,并积极采用案例教学、项目教学、情景教学等教学方法。近两年,已经发表了《项目教学法在高校创新创业课程中的应用》《LBL—CBL—PBL—RBL四轨模式在管理教学实践中的整合与运用》等教改论文,承担了“高峰体验理论在创业课程案例教学中的应用”、“人才培养创新考核方法研究”等教改课题。今后仍需对案例式、启发式教学进行深入研究,并举行教学研讨,把各种教学方法纯熟地运用于教学之中。

5抓好教材建设

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是教师授课和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必备参考。为突出我院的金融特色,我们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金融和行政管理的结合,以实现错位竞争和特色发展。我们即将出版《金融行政管理》,并为学生开设了金融行政管理课程。该教材主要介绍政府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企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政府的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企业的行政管理。该教材在介绍理论的同时,重视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让学生毕业后能更快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上海金融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发展规划,我们不仅在课堂上更多地采用案例式教学,同时还积极筹备案例教材建设,力图将案例教学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特色。目前,我们计划编写的案例教材包括《公共管理案例教程》《领导学案例教程》《政治学案例教程》《公共政策案例教程》等。

第11篇

内容提要:日本刑法规定只对十多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日本审判机关对适用死刑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仍很激烈,学者们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并且认为死刑废止后,还应当要有特殊的替代死刑的法律措施。日本乃至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有偏差,我们今后应当将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废止死刑后应采用的替代措施等。在我国,废止死刑还需要经过很长的时期,现阶段应当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作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近年来笔者曾赴日研修,对日本的死刑制度作过一点考察。考虑到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对思考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可能会有些益处,为此向读者作简要介绍,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谈一点自己的感想,以作为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一、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和司法概况

日本是至今仍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内乱罪(第77条第1款);(2)诱致外患罪(第81条);(3)援助外患罪(第82条);(4)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08条);(5)爆炸罪(第117条);(6)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19条);(7)颠覆列车等致死罪(第126条第3款);(8)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第127条);(9)水道投毒致死罪(第146条);(10)杀人罪(第199条);(11)强盗致死罪(第240条);(12)强盗致死罪(第241条)。另外,特别法有4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几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使用爆炸物罪(《取缔爆炸物罚则》第1条);(2)决斗致死罪(《有关决斗的法律》第3条);(3)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4)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第3款);(5)杀害人质罪(《有关处罚劫持人质等行为的法律》第4条)。在上述法条中,只有刑法典第81条对诱致外患罪所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对其他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此外,根据日本《少年法》第51条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还有必要一提的是,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虽然也保留有死刑,但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范围,仅限于内乱罪的主谋者(第117条)、诱致外患罪(第122条)、援助外患罪(第123条)、爆炸物爆炸致死罪(第170条第2项)、杀人罪(第255条)、强盗杀人罪(第328条)以及强盗致死罪(第329条第2项)。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判处死刑的案件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45年至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别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1]被判处死刑者所犯的罪,主要集中在杀人罪和强盗致死(含强盗杀人)罪上。如1998年被判处死刑的总数为7人,其中犯杀人罪者5人、犯强盗致死罪者2人。[2]但历年适用死刑的罪中,最多的是强盗致死罪,其次是杀人罪。从最近几年日本判例的动向来看,"检察方对死刑是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但最高裁判所则是持极为慎重而谦抑的态度",有尽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倾向。[3]最高裁判所曾在1983年的一则判例中,对选择死刑的基准作了界定,即"在保留有死刑的现行法制下,综合考察了犯罪的性质、动机、形态、特别是杀害手段方法的执拗性、残忍性、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杀害的被害人的人数、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令、前科、犯罪后的表现等各种情节后,在认为其罪责确属重大,无论是从罪刑均衡的立场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都不得不处以极刑时,应该说也允许选择死刑。"[4]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背景

日本是如今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争论最激烈的国家之一。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就出现了死刑废止论。1956年在刑法作部分修改时,曾有议员向国会提出全部废除死刑的议案,但国会在审议过程中停了下来,因而没有审议结果。此后,虽然在国会内未再直接审议过废除死刑的议案,但民间发起的废除死刑的运动并未中断。如有二百多名会员的"废除死刑女子会",就在1983年向参众两院的议长提出过废除死刑的请愿书。[5]至于学者们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废除死刑的学术论著,更是不计其数。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或市民提出反对意见,主张继续保留死刑。以致半个世纪以来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形成了两种尖锐对立并且都很有影响的主张。

日本的民意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大多主张保留死刑。并且近十多年来,持保留论者所占的比例还呈上升趋势。根据总理府1988年进行的全国民意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66.5%,希望废止死刑的占15.7%;根据1994年的调查,希望保留的占73.8%,希望废止的占13.6%;[6]根据1999年的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79%,希望废止的占8.8%。[7]但是,从近几十年刑法学者已出版的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学术著作来看,主张"死刑制度永久必要论"的学者只占极少数(约占5%),而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占绝大多数(约占95%)。[8]民意调查之所以出现保留死刑的呼声增高的趋势,主要是因为近十多年来日本经济不景气,犯罪率增高,特别是类似奥姆真理教部分成员在东京地铁施放毒气杀人的一系列恶性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使国民忧虑社会的安宁,因而不愿意废止死刑。在日本刑法学界,曾有一段时期,要求立即废止死刑的呼声很高,包括团藤重光在内的一些著名学者也纷纷摇旗呐喊,但奥姆真理教部分成员实施的大量杀人案件发生后,由于治安形势出现恶化的势头,加上社会舆论反对废止死刑,因而"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成为目前日本刑法学界的多数说。[9]

(三)死刑存废论及其理由

早在启蒙时代,贝卡利亚就率先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认为,死刑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处于正常状态时,就应当废止死刑;加上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自由刑,死刑会给人提供残酷行为的范例,对社会有害。而死刑保存论者提出,杀人偿命是一般人的法律信念;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一旦废止死刑,凶恶的犯人就会给警察、刑务官乃至一般人的生命带来危险;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适用死刑使之与社会完全隔离,如此等等,都是保存死刑的根据。[10]

在日本,死刑废止论主要是围绕如下问题展开争论的:(1)国家是否有权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法哲学的观点)?(2)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刑事政策的观点)?(3)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宪法的观点)?(4)既然存在误判的可能,那么,宣告无补救措施的死刑是否违反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观点)?

首先,关于国家是否有权剥夺犯罪人生命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如果国家一方面以生命具有绝对价值为前提,将杀人行为视为犯罪,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死刑,由国家来剥夺犯人的生命,即由国家来杀人,这是互相矛盾的。并且,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实际上给人提供了杀人的范例。

但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对杀人犯等凶恶的罪犯,应当处以死刑,这是国民道义乃至法律上的信念,或者说是满足国民感情(报应观念)的需要。死刑废止论者以死刑实际上是由国家来杀人,从而否定其正当性,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国家剥夺犯人的生命虽然在物理的意义上与杀人具有共同性,但物理的共同性并不重要,就社会的、法律的意义而言,死刑与杀人之间有重要的差异。例如,不能把自由刑说成是国家诱拐,也不能将罚金刑说成是国家强盗。杀人与执行死刑、强盗与执行罚金刑有实质的不同,前者是违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给予的正当的刑罚处罚。应当认为,死刑也是法的正当性的最适当的体现。[11]

其次,关于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一些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废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剧增加,这表明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没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因而无保存的必要。也有废止论者提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现在还没弄清楚,因而至少应当采取"疑则不用"的态度。还有废止论者指出,如果说死刑无威慑力,那就等于说其他刑罚也无威慑力,所以,应当肯定死刑具有威慑力。问题在于死刑是否具有特殊的威慑力,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证实,就不能作为抑制犯罪的正当手段来使用,但这是不可能被证实的。虽说对危险的罪犯处以死刑,就可以完全消灭其再犯的可能性,这是死刑特殊预防效果的明显体现,但消灭再犯可能性的方法另外还存在,死刑并非是唯一绝对的方法。[12]

然而,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为了防止凶恶的罪犯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秩序,就必须对其威慑力寄予希望。死刑废止论者以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犯罪率并未上升,作为死刑不具有威慑力的理由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国家废止死刑时,往往总是处在社会安定、天下太平的时代,即使废止了死刑,也不会导致犯罪急剧增加;反过来,新增设死刑的规定时,则大多是治安形势恶化、社会不安定之时,即便是对许多犯罪科处死刑、判处很重的刑罚,往往也不能使犯罪明显减少。因此,不能以废止死刑后犯罪未增加、增设死刑后犯罪未减少(反而增加),来作为否定死刑具有威慑力的根据。死刑之所以有巨大的威慑力,是因为人都有强烈的求生存的本能。国家颁布法律,预告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将被剥夺生命,那么,有可能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在实施之前就会产生犹豫,从而起到抑止犯罪的作用。这就是要保存死刑的最根本的理由。[13]

再次,关于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所禁止的"残酷刑"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从现代文明的观念来看,死刑明显是属于残酷刑。因为它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实际上是人杀人,只要不是精神有缺陷的人或者丧失了人性的人,都会得出这种结论。事实上也再没有哪一种刑罚比死刑更残酷,因而保存死刑是违宪的。但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感情用事、抬死杠。因为宪法只是写明要禁止残酷刑,并未指出死刑是残酷刑。实际上,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是就执行刑罚的方法而言的,而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法并不残酷。

还有死刑废止论者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日本宪法规定,放弃战争,永久保持和平。如果一方面放弃战争,另一方面却保存死刑,这也有明显的矛盾。但死刑保存论者认为,宪法中规定放弃战争,是战胜国为了防止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的侵略政策抬头所作的规定,与死刑存废并无关系,并非两者必须同时舍去。如果认为放弃战争也就应当废止死刑,那么,按同样的逻辑推论,岂不是保存死刑也就不能放弃战争?实际上,放弃战争与废止死刑毫无关系。[14]

有关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日本最高裁判所先后有一系列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如最高裁判所在1948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绞首刑这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并非是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另在1952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规定死刑并不违反宪法第9条、第13条。[15]

此外,关于死刑是否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一旦执行,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而误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过去就曾发生过4件被判死刑的案件通过再审改为无罪的事情,这表明被冤屈而判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另外,由于宣告死刑的基准不明确,对本来应当判无期刑的罪犯宣告死刑的所谓"量刑误判"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宣告死刑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16]

可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日本对死刑的宣告与执行都是持非常慎重的态度。首先是刑法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限定为少数重大犯罪;并且死刑并非是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的,往往还同时有无期刑可供选择;除了极个别的案件,一般都不会适用死刑;况且,最高裁判所对适用死刑的基准作了严格的限制。死刑判决确定之后也并非就要立即执行,而是还有六个月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提出再审或者恩赦的请求,则该程序经过的期间不计入六个月期限内。另外,法律还规定,死刑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这也是从程序上避免误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措施。正是由于死刑的宣告与执行有这些严格的限制,死刑误判的可能性几乎接近于零。[17]明治以后日本近代的审判制度确立以来,死刑判决确定后被认为属于误判的事还从来没有发生过。再说,误判自由刑等刑罚的可能性更大,难道我们能因为有这种可能性就废止所有的刑罚吗?至于说误判死刑并执行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固然是事实,但误判其他刑罚又何尝不是如此。比如,某人20岁时被误判入狱,10年后虽无罪获释,但其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已消失,给其留下了人生的空白,这样的后果也是无法挽回的。可见,误判死刑与误判其他刑罚实质相同,只是有量上的差异,没有理由区别对待。[18]

(四)死刑的未来

如前所述,在日本刑法学界虽然有学者主张永久保存死刑,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死刑迟早会被废止。只是在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中,有的认为日本已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现在就应当废止,或者说已为期不远。这可以称之为"死刑废止为期不远论";另有人认为,日本现在还不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时机成熟了废止。这可以称之为"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19]

"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者认为,民意调查显示,社会舆论不赞成废止死刑。这是因为对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科处死刑,目前仍然是国民的一般法律信念。在国民的这种信念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就不能废止死刑。因为没有得到国民支持的法律政策,不可能是好的法律政策;违反国民的法律感情废止死刑,也是与议会民主制不相容的,所以,只有在国民的法律感情发生变化,死刑已不能为通常人的感情所容忍,感觉到它具有残酷性时,才可能废止。[20]而要改变国民的观念,使社会舆论朝赞成废止死刑的方向发展变化,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21]

但是,"死刑废止为期不远论"者认为,早在1989年12月联合国就通过了有关实现废止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当事国应当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废止死刑;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废止了死刑;日本近些年来也明显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因此,在日本废止死刑即将成为现实。[22]至于民意调查显示多数国民不赞成废止死刑,不应当成为保存死刑的理由。因为民意调查的科学性本身存在问题,不一定能表达国民的真意;再说,死刑是否属于妥当的刑罚,应由法的理念来判断,不能由民意来决定;如果根据法的理念,死刑是不妥当的刑罚,违反民意废止也并无不当;况且,在西方许多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国民赞成保留死刑的仍占多数。[23]

(五)死刑的替代措施

一些死刑废止论者提出,即便是废止死刑,也并非是一废了之,而是应当要有相应的代替死刑的措施。只不过学者们提出的具体代替方案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张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二是主张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

一般来说,死刑被废止后,如果没有特殊的代替死刑的措施,无期刑就成为最重的刑罚。但根据日本现行刑法第28条的规定,"无期刑的执行经过十年后,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释。"对罪大恶极本应判处死刑者,因废止了死刑而被判处无期刑之后,仅仅服刑十年就可以获释,这不会为被害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也是社会公众不赞成废止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一些死刑废止论者提出,应当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其中,有的主张设立"不能假释的终身刑";另有的主张设立"对假释作特殊限制的无期自由刑",以有别于通常的无期刑。前一种主张实际上是在无期刑之外,另增设一种刑罚。它与普通无期刑的不同在于,完全不能假释。但这又与刑罚的目的不符,也不利于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持后一种主张者正是基于此种理由,提出应当允许假释,只不过要采取有别于普通假释的特殊制度。至于在哪些方面作特殊要求,学者们的意见又不完全一致。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罪犯实际服刑必须达到比普通假释更长的期限(如有的主张服刑15年后,也有的主张服刑20年后,才能假释);(2)应当设立特殊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只有经假释审查委员会同意,才能假释(也有人主张必须经被害人或其亲属同意);(3)对假释放者应附带保护观察,至于保护观察的期限,有的主张五年或十年,也有的主张应为终身。如果违反了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则应收监执行。[24]

2、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有的死刑废止论者主张,应当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来代替现行的死刑制度。即对所有的死刑犯都实行缓期执行,并且对老年人等事实上执行有困难的人,实行无限期的缓期执行(实际上也就是不执行);对其他死刑犯则根据其有无改恶从善的表现作不同处理,确实改恶从善的,经过一定期限后减为无期刑。无期刑执行经过十年后,只有经特别严格的审查才能假释。这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同我们中国的死缓制度有较大差别。也有不少学者主张采用与我国相类似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从犯罪的情节及犯人改恶从善的可能性大小来看,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适当时,在五年期限内暂缓执行死刑,实行矫正处置,五年期限过后再来审查,除了仍有必要执行死刑的外,改为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判决确定后,20年内不得假释。[25]

但是,对上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异议。其一,现在日本对死刑的宣告本来就极为慎重,宣告死刑的案件已非常少,根本没有必要再为减少死刑的执行而设立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其二,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后,有可能使一些本来可以被判处无期刑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从而导致死刑的扩大化。其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给予何种矫正处置或待遇,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对同一死刑犯人,一方面给予以"死"为前提的待遇,另一方面又给予以"生"为前提的待遇,这是不可能的事。其四,缓期执行考察期内,也不可能对罪犯是否改恶从善做出准确判断。因为面临死刑的犯人为了求生存,往往不得不做出一些伪善的举动。

也有赞成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学者提出如下反驳意见:(1)即便是对罪大恶极的犯人宣告了死刑,如果其已有悔罪之心,无必要执行死刑,还对其执行死刑,这是非常残酷的事。(2)如果对所有死刑犯都采用缓期执行制度,实际执行死刑者就是极少数,从实质而论这是废止死刑的措施,不可能导致死刑扩大化。(3)即使宣告死刑数量增加也并非就是坏事。过去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为了减少死刑,往往对罪行极其严重者也不得不适用无期刑。如果设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这部分犯罪人宣告死刑,但最终未执行死刑,而与罪轻一些的处无期刑者有一些差别,这倒是更符合罪刑相应原则。(4)对缓期执行的死刑囚犯,也没有必要给予以"死"为前提的待遇,而应当让其产生"生"的希望,以促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5)至于在缓期执行期间,犯人以伪善的面目出现,被减为无期刑,那么,在后来长期的服刑期间往往就可以发现其真面目,终身不予假释,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弥补措施。[26]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会有如下几方面的启示:

第一,死刑存废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同时,又都有缺陷,很难说哪一种观点更可取。日本和西方的死刑存废论可以说都是如此。"正由于死刑存废论双方均既具合理性又各具不合理性,才致使死刑存废之争旷日持久而至今尚未定论。"[27]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具有两面性,可以说是利弊并存,而死刑存废论者往往只是就其利或弊的某一方面来展开论说,自然不可能全面,难免给人留下攻击的话柄。事实上,死刑如同一种对恶疾有疗效而又会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药方,如果只就其疗效而论,当然是好药,但仅就其留下严重后遗症而言,肯定会得出是坏药的结论。很显然,这两种结论都缺乏科学性。而死刑存废论者往往自觉不自觉的犯了这种方法论上的错误。我国近些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倡导废止死刑,他们提出的废止的理由,同样是说死刑不合乎道德、不具有正当性,或者说与人道主义不符,因而应当废除。但是,如果说死刑是把活人杀死因而不道德、不正当或不人道,那么,自由刑特别是终身剥夺自由的无期徒刑又何尝不是如此。因为自由也是人最基本的重要权利,剥夺人的自由也是不道德、不正当、不人道的。由此推论,自由刑也同样应当废除。

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死刑还是自由刑,都不能抽掉它们的刑罚属性来直观评价其是否道德、是否正当、是否人道,如同离开疾病来评价某种药物对人来说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一样。在人类历史上,死刑已存在了几千年,在惩罚犯罪、维护统治秩序方面,无疑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并且至今仍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逐步认识到其有越来越明显的副作用。是继续保留还是予以废止,完全是属于利益取舍的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因为其好或坏。应当看到,废止死刑等于是放弃了一种最有效的预防严重犯罪的手段,这是其弊;但同时它避免了适用死刑可能产生的各种负效应,则是其利。理智的统治者,应当在废止死刑利大于弊时,才作这种选择。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天下太平,犯罪率较低,人们对犯罪的忍受程度较高时,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就可不用甚至废除,如同某人的疾病尚未达到危及生命的严重程度时,就不要用有可能去病但会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药物一样。同时,还应当看到,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最终都会消亡,但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消亡的过程是由重到轻,先废止死刑,尔后废止终身自由刑,再后废止长期自由刑乃至废止各种自由刑,而代之以其他新的轻型的刑罚,最后,随着犯罪的消灭,各种刑罚均消亡。

由此可见,中外死刑存废之争,过去在方法论上有所偏差,甚至可以说是走进了死胡同。正确的做法是将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废止死刑后应该采用的替代措施等。

第二,人类最终将废止死刑,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会带来的必然结果。对此,中外学者除极少数人外,都是持肯定态度。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阶级、国家和法律产生、消亡的原理,早已深入人心,死刑最终将被废止已成为我们的共识,似乎还没有人提出应永久保存死刑的观点。只是在废止死刑的时间问题上,有极少数学者提出,"死刑必须立即予以废除,而且越快越好,哪怕提早一天都是好的。"[28]这可以称之为"现在废除论"。但多数学者主张,"在现阶段,死刑不可废止",只能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29]只有经过很长一段时期,才有可能废除。甚至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是百年梦想"。[30]这可以称之为"将来废除论"。笔者赞成这后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不应当废除死刑,并且在未来短时期内也不可能废除,而有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这是因为:(1)在现实生活中,目前还存在不少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恶性刑事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加上我国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处于变革时期,预计在较长时期内这种状况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得不保留死刑,以便有效惩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虽然都废止了死刑或已停止执行死刑,但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并未废止死刑,连美国这样的最发达国家也还有许多州仍在执行死刑;与我们邻近的日本也是经济相当发达的国家,社会精神文明程度也很高,并且与我国有相似的文化传统,而日本又是世界上犯罪率很低的国家,尽管近三十多年来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只有四、五人,但却仍然保留着死刑,从普通国民到刑法学者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预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还不会废止死刑。我国同日本相比,经济上有很大的差距,社会精神文明的程度也低很多,犯罪率特别是恶性犯罪的发案率又高出很多,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比日本废止死刑的时间应当迟一些。(3)死刑的废止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犯罪的状况或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精神文明程度的高低、国民的宗教背景、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有重要关系,但究竟在哪一个时期、在何种条件下废止死刑,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不能强求一律,应当根据各国的国情而定。我国从古至今刑罚都比较重,重刑主义、善恶报应、"杀人偿命"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要使国民改变这种观念,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而废止死刑必须要尊重民意,这是现代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要求。

第三,在现阶段,不废止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如前所述,日本在半个多世纪以来,虽然一直未废止死刑,但刑法规定的可判处死刑的罪只限于十多个罪名,司法实践中每年被判死刑的罪犯人数也很有限,即便是战后经济特别困难、犯罪率高涨、社会秩序混乱的时期,也没有太大的变化,相比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68种,[31]司法实践中每年判处死刑的罪犯的人数也相当多。并且新刑法典与旧刑法典相比,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增加了一倍以上(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仅有28种),[32]这无疑是一个大的倒退,与我们的基本国策有矛盾。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述,"我国刑事法律限制死刑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即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政策的制度配制,基本上没有充分地体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而且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发生了某种背离。"[33]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尽快回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轨道上来。首先要在立法上缩减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范围,在现阶段至少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34]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好"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第四,正确适用我国的死缓制度,使之真正发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如前所述,在日本虽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我们的死缓制度,但也有学者担心设立这种制度后,会使一些本来只需要判无期刑的罪犯被判了死缓,反而导致死刑适用的扩大化。应当肯定,这种担心并非是多余的。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述,"死缓制度客观上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或者说危险,那就是把本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于有期徒刑更恰当的犯罪,判处了死缓,……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表明,确有不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甚至于应当宣告无罪的人,被以,,案件应当慎重,,这样一些类似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判处了死缓。"[35]果真如此的话,死缓制度就起到了与限制死刑适用目的相反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对于限制死刑有重要意义。而正确适用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死缓的适用条件,要特别强调死缓也只能对罪行极其严重即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千万不能降低标准对罪不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应的原则,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经过一段较长的时期后,可以考虑对现行死缓制度作一些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废止死刑的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采用前述有些日本学者的主张,将死缓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人,实际上是废除死刑立即执行,把死刑的执行方式全部改为缓期执行,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后,除极少数符合法定执行死刑条件者外,绝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只是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要作更严格的限制,以便与其他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所区别,使罪刑相应的原则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注释:

[1]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39页。

[2]这超过了1988年至1998年十年间的平均数(平均数为4.2人)。参见(日)日高义博:《关于死刑适用的基准》,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35页。

[3]参见(日)神山敏雄:《死刑选择基准》,载(日)《法学教室》第233号(2000年),第3页。

[4]参见(日)前田雅英等编:《刑法条文解释》,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页。

[5]参见(日)三原宪三著:《死刑存废论的源流》,成文堂1995年版,第124页。

[6]参见(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7]参见(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7页。

[8]参见(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8页。

[9]参见(日)加藤久雄:《关于死刑的代替刑》,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50页。

[10]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2年版,第254页。

[11]参见(日)椎桥隆幸:《关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9页。

[12]参见(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377页。

[13]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60-263页。

[14]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72-273页。

[15]参见(日)前田雅英等编:《刑法条文解释》,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页。

[16]参见(日)平川宗信:《关于死刑废止论的法理框架》,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3页。

[17]参见(日)椎桥隆幸:《关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8页。

[18]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66-269页。

[19]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958页。

[20]参见(日)大谷实:《死刑制度的未来》,载(日)《法律时报》第69卷第10号(1997年),第7页。

[21]参见(日)川崎一夫著:《刑法总论》,青林书院2004年版,第355页。

[22]参见(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446页。

[23]参见(日)平川宗信:《关于死刑废止论的法理框架》,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4页。

[24]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56-59页。(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26页。

[25]参见(日)齐藤信治著:《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1998年版,第43页。

[26]参见(日)齐藤信治著:《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1998年版,第43-44页。

[27]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58页。

[28]见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载《法学》2003年第4期,第44页。

[29]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30]参见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31]参见赵廷光:《论死刑的正确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3期,第6页。

[32]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页。

[33]见曲新久:《我国死刑政策的制度分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第27页。

第12篇

内容提要: 日本刑法规定只对十多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日本审判机关对适用死刑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仍很激烈,学者们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并且认为死刑废止后,还应当要有特殊的替代死刑的法律措施。日本乃至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有偏差,我们今后应当将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废止死刑后应采用的替代措施等。在我国,废止死刑还需要经过很长的时期,现阶段应当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作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近年来笔者曾赴日研修,对日本的死刑制度作过一点考察。考虑到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对思考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可能会有些益处,为此向读者作简要介绍,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谈一点自己的感想,以作为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一、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和司法概况

日本是至今仍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内乱罪(第77条第1款);(2)诱致外患罪(第81条);(3)援助外患罪(第82条);(4)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08条);(5)爆炸罪(第117条);(6)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19条);(7)颠覆列车等致死罪(第126条第3款);(8)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第127条);(9)水道投毒致死罪(第146条);(10)杀人罪(第199条);(11)强盗致死罪(第240条);(12)强盗致死罪(第241条)。另外,特别法有4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几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使用爆炸物罪(《取缔爆炸物罚则》第1条);(2)决斗致死罪(《有关决斗的法律》第3条);(3)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4)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第3款);(5)杀害人质罪(《有关处罚劫持人质等行为的法律》第4条)。 在上述法条中,只有刑法典第81条对诱致外患罪所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对其他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此外,根据日本《少年法》第51条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还有必要一提的是,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虽然也保留有死刑,但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范围,仅限于内乱罪的主谋者(第117条)、诱致外患罪(第122条)、援助外患罪(第123条)、爆炸物爆炸致死罪(第170条第2项)、杀人罪(第255条)、强盗杀人罪(第328条)以及强盗致死罪(第329条第2项)。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判处死刑的案件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45年至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别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1]被判处死刑者所犯的罪,主要集中在杀人罪和强盗致死(含强盗杀人)罪上。如1998年被判处死刑的总数为7人,其中犯杀人罪者5人、犯强盗致死罪者2人。[2] 但历年适用死刑的罪中,最多的是强盗致死罪,其次是杀人罪。从最近几年日本判例的动向来看,"检察方对死刑是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但最高裁判所则是持极为慎重而谦抑的态度",有尽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倾向。[3] 最高裁判所曾在1983年的一则判例中,对选择死刑的基准作了界定,即"在保留有死刑的现行法制下,综合考察了犯罪的性质、动机、形态、特别是杀害手段方法的执拗性、残忍性、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杀害的被害人的人数、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令、前科、犯罪后的表现等各种情节后,在认为其罪责确属重大,无论是从罪刑均衡的立场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都不得不处以极刑时,应该说也允许选择死刑。"[4]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背景

日本是如今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争论最激烈的国家之一。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就出现了死刑废止论。1956年在刑法作部分修改时,曾有议员向国会提出全部废除死刑的议案,但国会在审议过程中停了下来,因而没有审议结果。此后,虽然在国会内未再直接审议过废除死刑的议案,但民间发起的废除死刑的运动并未中断。如有二百多名会员的"废除死刑女子会",就在1983年向参众两院的议长提出过废除死刑的请愿书。[5] 至于学者们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废除死刑的学术论著,更是不计其数。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或市民提出反对意见,主张继续保留死刑。以致半个世纪以来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形成了两种尖锐对立并且都很有影响的主张。

日本的民意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大多主张保留死刑。并且近十多年来,持保留论者所占的比例还呈上升趋势。根据总理府1988年进行的全国民意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66.5%,希望废止死刑的占15.7%;根据1994年的调查,希望保留的占73.8%,希望废止的占13.6%;[6]根据1999年的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79%,希望废止的占8.8%。[7]但是,从近几十年刑法学者已出版的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学术著作来看,主张"死刑制度永久必要论"的学者只占极少数(约占5%),而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占绝大多数(约占95%)。[8] 民意调查之所以出现保留死刑的呼声增高的趋势,主要是因为近十多年来日本经济不景气,犯罪率增高,特别是类似奥姆真理教部分成员在东京地铁施放毒气杀人的一系列恶性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使国民忧虑社会的安宁,因而不愿意废止死刑。在日本刑法学界,曾有一段时期,要求立即废止死刑的呼声很高,包括团藤重光在内的一些著名学者也纷纷摇旗呐喊,但奥姆真理教部分成员实施的大量杀人案件发生后,由于治安形势出现恶化的势头,加上社会舆论反对废止死刑,因而"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成为目前日本刑法学界的多数说。[9]

(三)死刑存废论及其理由

早在启蒙时代,贝卡利亚就率先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认为,死刑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处于正常状态时,就应当废止死刑;加上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自由刑,死刑会给人提供残酷行为的范例,对社会有害。而死刑保存论者提出,杀人偿命是一般人的法律信念;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一旦废止死刑,凶恶的犯人就会给警察、刑务官乃至一般人的生命带来危险;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适用死刑使之与社会完全隔离,如此等等,都是保存死刑的根据。[10]

在日本,死刑废止论主要是围绕如下问题展开争论的:(1)国家是否有权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法哲学的观点)?(2)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刑事政策的观点)?(3)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宪法的观点)?(4)既然存在误判的可能,那么,宣告无补救措施的死刑是否违反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观点)?

首先,关于国家是否有权剥夺犯罪人生命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如果国家一方面以生命具有绝对价值为前提,将杀人行为视为犯罪,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死刑,由国家来剥夺犯人的生命,即由国家来杀人,这是互相矛盾的。并且,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实际上给人提供了杀人的范例。

但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对杀人犯等凶恶的罪犯,应当处以死刑,这是国民道义乃至法律上的信念,或者说是满足国民感情(报应观念)的需要。死刑废止论者以死刑实际上是由国家来杀人,从而否定其正当性,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国家剥夺犯人的生命虽然在物理的意义上与杀人具有共同性,但物理的共同性并不重要,就社会的、法律的意义而言,死刑与杀人之间有重要的差异。例如,不能把自由刑说成是国家诱拐,也不能将罚金刑说成是国家强盗。杀人与执行死刑、强盗与执行罚金刑有实质的不同,前者是违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给予的正当的刑罚处罚。应当认为,死刑也是法的正当性的最适当的体现。[11]

其次,关于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一些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废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剧增加,这表明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没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因而无保存的必要。也有废止论者提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现在还没弄清楚,因而至少应当采取"疑则不用"的态度。还有废止论者指出,如果说死刑无威慑力,那就等于说其他刑罚也无威慑力,所以,应当肯定死刑具有威慑力。问题在于死刑是否具有特殊的威慑力,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证实,就不能作为抑制犯罪的正当手段来使用,但这是不可能被证实的。虽说对危险的罪犯处以死刑,就可以完全消灭其再犯的可能性,这是死刑特殊预防效果的明显体现,但消灭再犯可能性的方法另外还存在,死刑并非是唯一绝对的方法。[12]

然而,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为了防止凶恶的罪犯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秩序,就必须对其威慑力寄予希望。死刑废止论者以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犯罪率并未上升,作为死刑不具有威慑力的理由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国家废止死刑时,往往总是处在社会安定、天下太平的时代,即使废止了死刑,也不会导致犯罪急剧增加;反过来,新增设死刑的规定时,则大多是治安形势恶化、社会不安定之时,即便是对许多犯罪科处死刑、判处很重的刑罚,往往也不能使犯罪明显减少。因此,不能以废止死刑后犯罪未增加、增设死刑后犯罪未减少(反而增加),来作为否定死刑具有威慑力的根据。死刑之所以有巨大的威慑力,是因为人都有强烈的求生存的本能。国家颁布法律,预告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将被剥夺生命,那么,有可能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在实施之前就会产生犹豫,从而起到抑止犯罪的作用。这就是要保存死刑的最根本的理由。[13]

再次,关于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所禁止的"残酷刑"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从现代文明的观念来看,死刑明显是属于残酷刑。因为它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实际上是人杀人,只要不是精神有缺陷的人或者丧失了人性的人,都会得出这种结论。事实上也再没有哪一种刑罚比死刑更残酷,因而保存死刑是违宪的。但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感情用事、抬死杠。因为宪法只是写明要禁止残酷刑,并未指出死刑是残酷刑。实际上,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是就执行刑罚的方法而言的,而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法并不残酷。

还有死刑废止论者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日本宪法规定,放弃战争,永久保持和平。如果一方面放弃战争,另一方面却保存死刑,这也有明显的矛盾。但死刑保存论者认为,宪法中规定放弃战争,是战胜国为了防止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的侵略政策抬头所作的规定,与死刑存废并无关系,并非两者必须同时舍去。如果认为放弃战争也就应当废止死刑,那么,按同样的逻辑推论,岂不是保存死刑也就不能放弃战争?实际上,放弃战争与废止死刑毫无关系。[14]

有关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日本最高裁判所先后有一系列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如最高裁判所在1948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绞首刑这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并非是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另在1952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规定死刑并不违反宪法第9条、第13条。[15]

此外,关于死刑是否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一旦执行,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而误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过去就曾发生过4件被判死刑的案件通过再审改为无罪的事情,这表明被冤屈而判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另外,由于宣告死刑的基准不明确,对本来应当判无期刑的罪犯宣告死刑的所谓"量刑误判"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宣告死刑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16]

可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日本对死刑的宣告与执行都是持非常慎重的态度。首先是刑法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限定为少数重大犯罪;并且死刑并非是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的,往往还同时有无期刑可供选择;除了极个别的案件,一般都不会适用死刑;况且,最高裁判所对适用死刑的基准作了严格的限制。死刑判决确定之后也并非就要立即执行,而是还有六个月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提出再审或者恩赦的请求,则该程序经过的期间不计入六个月期限内。另外,法律还规定,死刑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这也是从程序上避免误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措施。正是由于死刑的宣告与执行有这些严格的限制,死刑误判的可能性几乎接近于零。[17]明治以后日本近代的审判制度确立以来,死刑判决确定后被认为属于误判的事还从来没有发生过。再说,误判自由刑等刑罚的可能性更大,难道我们能因为有这种可能性就废止所有的刑罚吗?至于说误判死刑并执行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固然是事实,但误判其他刑罚又何尝不是如此。比如,某人20岁时被误判入狱,10年后虽无罪获释,但其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已消失,给其留下了人生的空白,这样的后果也是无法挽回的。可见,误判死刑与误判其他刑罚实质相同,只是有量上的差异,没有理由区别对待。[18]

(四)死刑的未来

如前所述,在日本刑法学界虽然有学者主张永久保存死刑,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死刑迟早会被废止。只是在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中,有的认为日本已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现在就应当废止,或者说已为期不远。这可以称之为"死刑废止为期不远论"; 另有人认为,日本现在还不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时机成熟了废止。这可以称之为"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19]

"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者认为,民意调查显示,社会舆论不赞成废止死刑。这是因为对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科处死刑,目前仍然是国民的一般法律信念。在国民的这种信念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就不能废止死刑。因为没有得到国民支持的法律政策,不可能是好的法律政策;违反国民的法律感情废止死刑,也是与议会民主制不相容的,所以,只有在国民的法律感情发生变化,死刑已不能为通常人的感情所容忍,感觉到它具有残酷性时,才可能废止。[20]而要改变国民的观念,使社会舆论朝赞成废止死刑的方向发展变化,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21]

但是,"死刑废止为期不远论"者认为, 早在1989年12月联合国就通过了有关实现废止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当事国应当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废止死刑;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废止了死刑;日本近些年来也明显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因此,在日本废止死刑即将成为现实。[22]至于民意调查显示多数国民不赞成废止死刑,不应当成为保存死刑的理由。因为民意调查的科学性本身存在问题,不一定能表达国民的真意;再说,死刑是否属于妥当的刑罚,应由法的理念来判断,不能由民意来决定;如果根据法的理念,死刑是不妥当的刑罚,违反民意废止也并无不当;况且,在西方许多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国民赞成保留死刑的仍占多数。[23]

(五)死刑的替代措施

一些死刑废止论者提出,即便是废止死刑,也并非是一废了之,而是应当要有相应的代替死刑的措施。只不过学者们提出的具体代替方案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张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二是主张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

一般来说,死刑被废止后,如果没有特殊的代替死刑的措施,无期刑就成为最重的刑罚。但根据日本现行刑法第28条的规定,"无期刑的执行经过十年后,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释。" 对罪大恶极本应判处死刑者,因废止了死刑而被判处无期刑之后,仅仅服刑十年就可以获释,这不会为被害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也是社会公众不赞成废止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一些死刑废止论者提出,应当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其中,有的主张设立"不能假释的终身刑";另有的主张设立"对假释作特殊限制的无期自由刑",以有别于通常的无期刑。前一种主张实际上是在无期刑之外,另增设一种刑罚。它与普通无期刑的不同在于,完全不能假释。但这又与刑罚的目的不符,也不利于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持后一种主张者正是基于此种理由,提出应当允许假释,只不过要采取有别于普通假释的特殊制度。至于在哪些方面作特殊要求,学者们的意见又不完全一致。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罪犯实际服刑必须达到比普通假释更长的期限(如有的主张服刑15年后,也有的主张服刑20年后,才能假释);(2)应当设立特殊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只有经假释审查委员会同意,才能假释(也有人主张必须经被害人或其亲属同意);(3)对假释放者应附带保护观察,至于保护观察的期限,有的主张五年或十年,也有的主张应为终身。如果违反了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则应收监执行。[24]

2、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有的死刑废止论者主张,应当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来代替现行的死刑制度。即对所有的死刑犯都实行缓期执行,并且对老年人等事实上执行有困难的人,实行无限期的缓期执行(实际上也就是不执行);对其他死刑犯则根据其有无改恶从善的表现作不同处理,确实改恶从善的,经过一定期限后减为无期刑。无期刑执行经过十年后,只有经特别严格的审查才能假释。这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同我们中国的死缓制度有较大差别。也有不少学者主张采用与我国相类似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从犯罪的情节及犯人改恶从善的可能性大小来看,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适当时,在五年期限内暂缓执行死刑,实行矫正处置,五年期限过后再来审查,除了仍有必要执行死刑的外,改为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判决确定后,20年内不得假释。[25]

但是,对上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异议。其一,现在日本对死刑的宣告本来就极为慎重,宣告死刑的案件已非常少,根本没有必要再为减少死刑的执行而设立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其二,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后,有可能使一些本来可以被判处无期刑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从而导致死刑的扩大化。其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给予何种矫正处置或待遇,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对同一死刑犯人,一方面给予以"死"为前提的待遇,另一方面又给予以"生"为前提的待遇,这是不可能的事。其四,缓期执行考察期内,也不可能对罪犯是否改恶从善做出准确判断。因为面临死刑的犯人为了求生存,往往不得不做出一些伪善的举动。

也有赞成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学者提出如下反驳意见:(1)即便是对罪大恶极的犯人宣告了死刑,如果其已有悔罪之心,无必要执行死刑,还对其执行死刑,这是非常残酷的事。(2)如果对所有死刑犯都采用缓期执行制度,实际执行死刑者就是极少数,从实质而论这是废止死刑的措施,不可能导致死刑扩大化。(3)即使宣告死刑数量增加也并非就是坏事。过去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为了减少死刑,往往对罪行极其严重者也不得不适用无期刑。如果设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这部分犯罪人宣告死刑,但最终未执行死刑,而与罪轻一些的处无期刑者有一些差别,这倒是更符合罪刑相应原则。(4)对缓期执行的死刑囚犯,也没有必要给予以"死"为前提的待遇,而应当让其产生"生"的希望,以促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5)至于在缓期执行期间,犯人以伪善的面目出现,被减为无期刑,那么,在后来长期的服刑期间往往就可以发现其真面目,终身不予假释,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弥补措施。[26]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会有如下几方面的启示:

第一,死刑存废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同时,又都有缺陷,很难说哪一种观点更可取。日本和西方的死刑存废论可以说都是如此。"正由于死刑存废论双方均既具合理性又各具不合理性,才致使死刑存废之争旷日持久而至今尚未定论。"[27]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具有两面性,可以说是利弊并存,而死刑存废论者往往只是就其利或弊的某一方面来展开论说,自然不可能全面,难免给人留下攻击的话柄。事实上,死刑如同一种对恶疾有疗效而又会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药方,如果只就其疗效而论,当然是好药,但仅就其留下严重后遗症而言,肯定会得出是坏药的结论。很显然,这两种结论都缺乏科学性。而死刑存废论者往往自觉不自觉的犯了这种方法论上的错误。我国近些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倡导废止死刑,他们提出的废止的理由,同样是说死刑不合乎道德、不具有正当性,或者说与人道主义不符,因而应当废除。但是,如果说死刑是把活人杀死因而不道德、不正当或不人道,那么,自由刑特别是终身剥夺自由的无期徒刑又何尝不是如此。因为自由也是人最基本的重要权利,剥夺人的自由也是不道德、不正当、不人道的。由此推论,自由刑也同样应当废除。

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死刑还是自由刑,都不能抽掉它们的刑罚属性来直观评价其是否道德、是否正当、是否人道,如同离开疾病来评价某种药物对人来说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一样。在人类历史上,死刑已存在了几千年,在惩罚犯罪、维护统治秩序方面,无疑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并且至今仍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逐步认识到其有越来越明显的副作用。是继续保留还是予以废止,完全是属于利益取舍的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因为其好或坏。应当看到,废止死刑等于是放弃了一种最有效的预防严重犯罪的手段,这是其弊;但同时它避免了适用死刑可能产生的各种负效应,则是其利。理智的统治者,应当在废止死刑利大于弊时,才作这种选择。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天下太平,犯罪率较低,人们对犯罪的忍受程度较高时,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就可不用甚至废除,如同某人的疾病尚未达到危及生命的严重程度时,就不要用有可能去病但会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药物一样。同时,还应当看到,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最终都会消亡,但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消亡的过程是由重到轻,先废止死刑,尔后废止终身自由刑,再后废止长期自由刑乃至废止各种自由刑,而代之以其他新的轻型的刑罚,最后,随着犯罪的消灭,各种刑罚均消亡。

由此可见,中外死刑存废之争,过去在方法论上有所偏差,甚至可以说是走进了死胡同。正确的做法是将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废止死刑后应该采用的替代措施等。

第二,人类最终将废止死刑,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会带来的必然结果。对此,中外学者除极少数人外,都是持肯定态度。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阶级、国家和法律产生、消亡的原理,早已深入人心,死刑最终将被废止已成为我们的共识,似乎还没有人提出应永久保存死刑的观点。只是在废止死刑的时间问题上,有极少数学者提出,"死刑必须立即予以废除,而且越快越好,哪怕提早一天都是好的。"[28]这可以称之为"现在废除论"。但多数学者主张,"在现阶段,死刑不可废止",只能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29]只有经过很长一段时期,才有可能废除。甚至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是百年梦想"。[30]这可以称之为"将来废除论"。笔者赞成这后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不应当废除死刑,并且在未来短时期内也不可能废除,而有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这是因为:(1)在现实生活中,目前还存在不少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恶性刑事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加上我国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处于变革时期,预计在较长时期内这种状况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得不保留死刑,以便有效惩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虽然都废止了死刑或已停止执行死刑,但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并未废止死刑,连美国这样的最发达国家也还有许多州仍在执行死刑;与我们邻近的日本也是经济相当发达的国家,社会精神文明程度也很高,并且与我国有相似的文化传统,而日本又是世界上犯罪率很低的国家,尽管近三十多年来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只有四、五人,但却仍然保留着死刑,从普通国民到刑法学者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预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还不会废止死刑。我国同日本相比,经济上有很大的差距,社会精神文明的程度也低很多,犯罪率特别是恶性犯罪的发案率又高出很多,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比日本废止死刑的时间应当迟一些。(3)死刑的废止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犯罪的状况或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精神文明程度的高低、国民的宗教背景、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有重要关系,但究竟在哪一个时期、在何种条件下废止死刑,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不能强求一律,应当根据各国的国情而定。我国从古至今刑罚都比较重,重刑主义、善恶报应、"杀人偿命"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要使国民改变这种观念,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而废止死刑必须要尊重民意,这是现代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要求。

第三,在现阶段,不废止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如前所述,日本在半个多世纪以来,虽然一直未废止死刑,但刑法规定的可判处死刑的罪只限于十多个罪名,司法实践中每年被判死刑的罪犯人数也很有限,即便是战后经济特别困难、犯罪率高涨、社会秩序混乱的时期,也没有太大的变化,相比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68种,[31]司法实践中每年判处死刑的罪犯的人数也相当多。并且新刑法典与旧刑法典相比,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增加了一倍以上(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仅有28种),[32] 这无疑是一个大的倒退,与我们的基本国策有矛盾。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述,"我国刑事法律限制死刑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即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政策的制度配制,基本上没有充分地体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而且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发生了某种背离。"[33]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尽快回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轨道上来。首先要在立法上缩减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范围,在现阶段至少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34]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好"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第四,正确适用我国的死缓制度,使之真正发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如前所述,在日本虽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我们的死缓制度,但也有学者担心设立这种制度后,会使一些本来只需要判无期刑的罪犯被判了死缓,反而导致死刑适用的扩大化。应当肯定,这种担心并非是多余的。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述,"死缓制度客观上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或者说危险,那就是把本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于有期徒刑更恰当的犯罪,判处了死缓,……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表明,确有不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甚至于应当宣告无罪的人,被以,,案件应当慎重,,这样一些类似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判处了死缓。"[35]果真如此的话,死缓制度就起到了与限制死刑适用目的相反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对于限制死刑有重要意义。而正确适用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死缓的适用条件,要特别强调死缓也只能对罪行极其严重即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千万不能降低标准对罪不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应的原则,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经过一段较长的时期后,可以考虑对现行死缓制度作一些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废止死刑的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采用前述有些日本学者的主张,将死缓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人,实际上是废除死刑立即执行,把死刑的执行方式全部改为缓期执行,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后,除极少数符合法定执行死刑条件者外,绝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只是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要作更严格的限制,以便与其他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所区别,使罪刑相应的原则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注释:

[1] 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39页。

[2] 这超过了1988年至1998年十年间的平均数(平均数为4.2人)。参见(日)日高义博:《关于死刑适用的基准》,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35页。

[3] 参见(日)神山敏雄:《死刑选择基准》,载(日)《法学教室》第233号(2000年),第3页。

[4] 参见(日)前田雅英等编:《刑法条文解释》,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页。

[5] 参见(日)三原宪三著:《死刑存废论的源流》,成文堂1995年版,第124页。

[6] 参见(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7] 参见(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7页。

[8] 参见(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8页。

[9] 参见(日)加藤久雄:《关于死刑的代替刑》,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50页。

[10] 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2年版,第254页。

[11] 参见(日)椎桥隆幸:《关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9页。

[12] 参见(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377页。

[13] 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60-263页。

[14] 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72-273页。

[15] 参见(日)前田雅英等编:《刑法条文解释》,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页。

[16] 参见(日)平川宗信:《关于死刑废止论的法理框架》,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3页。

[17] 参见(日)椎桥隆幸:《关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8页。

[18] 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66-269页。

[19] 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958页。

[20] 参见(日)大谷实:《死刑制度的未来》,载(日)《法律时报》第69卷第10号(1997年),第7页。

[21] 参见(日)川崎一夫著:《刑法总论》,青林书院2004年版,第355页。

[22] 参见(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446页。

[23] 参见(日)平川宗信:《关于死刑废止论的法理框架》,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4页。

[24] 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56-59页。(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26页。

[25] 参见(日)齐藤信治著:《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1998年版,第43页。

[26] 参见(日)齐藤信治著:《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1998年版,第43-44页。

[27] 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58页。

[28] 见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载《法学》2003年第4期,第44页。

[29] 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30] 参见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31] 参见赵廷光:《论死刑的正确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3期,第6页。

[32] 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页。

[33] 见曲新久:《我国死刑政策的制度分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第27页。

[34] 参见高铭暄:《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