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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着我国经济加入世留组织的发展,面对e益激烈和残酷的国际留易竞争,我国应如何在加强本国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妥兽处理在享受国际市场开放时一并遭受的各种非关税壁垒,这是一个现实的向题。近年来,由食品安全方面引发的重大事件也屡兄不鲜,各国问的留易摩擦也是愈演愈烈。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方面入手,探讨非关税壁垒对国际留易的影响。
一、非关税壁垒产生的条件
(一)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的规定相对模糊,使某些发达国家找到了树立绿色壁垒的借口。而当因此发生贸易纠纷时,进口国也容易从GA丁下或WTO有关自由贸易原则中寻求法律上的支持。
(二)国际环境公约的提出。虽然它作为绿化国际贸易的特别规定,本质上不是绿色贸易壁垒,但是由于国家环境公约的制定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其条款规定是基于发达闰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因而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月外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履约能力的差异,某些公约的实行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如蒙特利尔公约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层化学品虽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学品种,从而影响到上万种化学原料和制成品的生产和使用。尽管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为禁用期限宽限了几十年,但发达国家的先明运行成为事实上的绿色贸易壁垒。
(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制全虽然是为环境保护,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天税壁垒.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但某些国家却在贸易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贾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就形成了对出因的绿色壁垒。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征
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生和针对性。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通常采用行玫程序,比较便捷,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壁垒具有隐蔽生和歧视生。一般来说,非关税壁垒往往不像关税税率一样叹法律形式公布于众,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和泛杂的标准和手续,或者经常改变这些措,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
3非关税壁垒的多样性和广泛性。非关税壁垒实施名目繁多,十分复杂。根据关贸5协定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世界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约有530种,到乌拉圭回合多立贸易谈判开始时,已发展到2500多种。其中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在发达国家构筑的非关税壁垒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一些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涉及的进口商品也在增加。
4.非关税壁垒更多地考虑了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的需要,尤其在食品安全方面,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国民健康设的非关税壁垒更具有杀伤力。
5.非关税壁垒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具有合法性,一种限制措施有时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多边贸易体制往往是采用限制的方式来加以约束,但是由于非关税壁垒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导致了这种贸易限制措施得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认可。
三、从食品安全方面谈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晌
(一)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消费者拒绝并抵制有害食品的行为将会给食品生产链上的个体、企业甚至国家形成影响,不仅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波及到国家形象,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
1996年欧盟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出现,导致了全球肉食消费和贸易增长的衰退,这些国家的肉禽业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而长期徘徊不前。英国一直是欧盟牛肉出口大国,但自从1996年3月英国承认发现疯牛病后,英国政府下令宰杀了350万头牛,其畜牧业遭到严重打击,英国牧民的收入下降了80%以上。随后,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禁止英国牛肉出口,这无疑又加剧了英国畜牧业的危机。1996年英国农业收入为41亿英镑,而1999年降到不足10亿英镑。疯牛病不仅使英国畜牧业遭受前所未有的损失,而且影响了英国的国际形象,加深了英法之问的隔阂,还导致英国与许多好友国家之间产生了新的矛盾。
(二)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出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的威胁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第四,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检疫体系,积极探索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积极与世界接轨。我国存在检测机构分散、检测设备落后、检测人员技术总体水平不高等现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在拟成立的国家食品规制机构下设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家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并垂直建立各区域检测分中心,组成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同时,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第五,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使规制者的责任明确到位。西方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规制者的规制权限设计合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容许推诿扯皮,超出职责范围的行为绝对禁止,一旦发生,规制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启示我们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明确对规制者的规制职责和权限范围,严格规制者的责任,避免规制者寻租、创租或抽租。发挥社会性团体在规制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寻租现象,避免过度规制或规制不足。
①出口补贴在入世谈判的过程中,在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政策方面,我国政府曾作出过郑重的承诺,这一承诺符合了WTO《农业协议》的有关规定。由于农产品出口补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在2001年7月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中,明文规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②出口退税在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是“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在出口总额中,实行13%退税率的农产品所占比重比较小,实行出口退税率为5%的农产品占绝大部分,在大部分农产品出口价格中,由于含有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大大降低。
2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在保证粮食安全方面应做的几点改进
2.1更多的使用“绿箱”政策而并非关税等传统方式来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目前,世贸组织的许多成员都不断加大“绿箱”政策的推行力度,特别是发达国家,“绿箱”政策近些年来仍有大幅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绿箱”支持也在加大,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对于农业“绿箱”的投入相对较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①增加可以提高粮农收入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的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例如建立政府向农民提供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的投资补贴,以及粮农转产转业专项投资补贴。②增加对粮农收入直接补贴,在免去农业税后,我国也对粮农收入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是这种补贴还是不足以提高粮农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国家还应该加大对粮农民的补贴,这样才可以更大限度地鼓励他们进行粮食生产,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2.2调整“黄箱”政策除了给予粮农补贴等“绿箱”外,我国政府应该适当给予粮农其他方面的优惠,比如说在农业器材如机械、肥料、农药等方面的价格优惠,使得他们可以扩大生产来提高我国的粮食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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