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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论文关键词: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壮大,国家对于会计人才的需求与日剧增。在这种情况下,各类综合大学,财经类高校纷纷开设会计学专业,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会计学教学课程体系,期望可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高规格会计人才。各类专科和高职院校也纷纷探索如何从职业教育角度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会计工作人员。研究当前国内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就需要明确培养目标,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规划会计人员职业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会计人员类别,形成以普通技能教育为基础,进而通过继续教育和考试遴选选拨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模式。
一、当前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稳步高速发展,市场经济走向繁荣,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经济实体数量不断增多,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融资、投资业务,国企股份制改造还有证券资本市场的繁荣都对会计人员和会计行业提出了新的需求,而我国当下会计人才培养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这也成为制约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一个瓶颈。在会计人才培养中硕士毕业论文硕士毕业论文,主要有以下问题:
1、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在现在的全日制会计人员教育中,基础理论教学所占比重仍相当大,而专业理论往往着眼宏观,缺乏细分。进而导致学员在学习中学得很多,用的上的很少。
2、没有规范的会计人才培养教材选用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材的作用相当重要,好的教材往往精炼易懂,有利于更好的帮助我们完成培养目标,使学员能够更省时、省力的理解知识点,并掌握相关理论精髓。
3、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不密切。学员的实践课程安排没有与教材和学生将来的就业预期紧密结合,实践课往往缺乏管理和控制,形式上没有创新,没有为学生营造工作情境,学员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时也无法及时向教师反馈和请教,进而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4、会计教学内容没有跟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脚步。目前会计电算化已经普遍应用于当前的企事业单位之中,而会计教学依然以手工记账模式为前提进行。而实务中会计电算化和手工记账对于工作时间的分配和工作重点的选择完全不同,因而导致会计教学在核算工具和方法上与时代脱节。
二、改进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会计学,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位的经营收支活动。职能是核算、监督和支持决策。对其进行核算,分析其内涵的经济信息进而指导管理和经营的实践是会计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
针对会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会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一个方面着手改进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1、有针对性的设计会计课程。在会计职业人才的培养中,要完全抛弃应试教育的樊篱,以素质提升和能力的培养为根本目的,不重要的或者不应学的要尽量少学或者不学,而与工作和社会需求相关的课程要多学并且学透论文格式。在未与实践结合前,课程要简单,以基础为重点。通过实践考核,在学员可以熟练运用会计工具的情况下再增加复杂业务和特殊业务核算的课程。
同时课程设置应与学生的就业预期相联系,对课程设置的评价重点应抓以下儿点:一是在校期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过率。二是基本会计业务处理能力。三是综合则务分析能力和不同岗位适应能力。其评价方法,既有客观定量的方法,如通过率、考试成绩,也有定性的方法,如教师的综合评价认定、实习单位的评价、个人的自我评价等。四是在课程管理上,对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结构、课程标准和教材编写上作及文件的形式,需要重视以下几个问题硕士毕业论文硕士毕业论文,高度关注会计职业领域国家出台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政策措施等;广泛泛吸收采纳政府会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会计、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单位则务会计部门的专家及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符合规范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弹性。
2、要彻底改变以考试成绩论成败的教育观念,研究构建全面的学员素质评价方法。要确定学员培养目标,离不开对学员素质的评价。如果单从考试成绩评价学员,经常出现高分低能的学员。学员的素质不仅包括其对已学知识的掌握,还应包括其继续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在教育和培养过程中,全面客观的评价是对学员最好的奖惩和激励,通过考试成绩进行客观评价固然是容易实现,不过这显然容易抹杀学员的个性特点、学习潜力和创新精神,所以改进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必须研究如何建立全面的学员素质评价体系。
在构建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的培养模式时,应从会计职业分析入手,对职业岗位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围绕所需能力,形成全面综合的素质评价体系。会计职业教育,应充分结合会计职业岗位对学员的需求,根据需求确定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职业能力,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会计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为方式,以准确评价会计人员素质为前提,对会计专业的若干课程内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对会计人才的需求,适当予以调整、简化,删除空洞的或与本专业不是密切相关的内容,增添应用性较强的内容。
3、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充分结合,加强对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进。会计人才的培养是直接面向社会会计岗位的需求而进行的,高职教育执行以职业技能训练和岗位能力培养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原则,应重视实践教学在会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创新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是达到预期培养日标的重要前提。
在实践教学问题上,研究重点应放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上。加强校内的实训基地建设,同时要对实训课程的设计进行督促和评价,要把实践同学员所学理论紧密结合,合理安排实践课和理论课时间,趁热打铁,在学员尚未遗忘理论知识之前利用实践课加深学员对相关理论的理解程度,使学员能够真正掌握知识要点硕士毕业论文硕士毕业论文,并有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要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企业密切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方法,使学生能够顺利的进入企业进行工作实践,做到学有所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能及时与教师沟通,进而达到社会实践促进理论教学的目的。
4、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会计职业以监督、核算和支持决策为主要职能,而所有职能都要求会计人员要公正、客观、严谨要有较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对待本职岗位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也是较好的完成会计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传统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自古以来中国教育讲究“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排在第一位,重视的也就是在教育过程中的德育,而会计人员教育同样需要把德育放在重要的位置,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不断通过言传身教,使学员明白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一个有素质的人的一项重要品质。
论文关键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有近四年的时间,具体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为了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必须大力加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及特点
(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中指出:所称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0年6月,我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7000多家,依据上面的这个标准判断,我国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中小型,由此可见,加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治理水平至关重要。
(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与我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比,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务所规模较小,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人数较少,业务收入不多及注册资本不高等方面;二是事务所股权相对集中,主要表现在事务所的股权集中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起人手中的情况较为常见;三是事务所的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较为简化甚至缺失,主要表现为人才流失状况较为普遍;四是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规范或者没能有效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执业质量相对不高。
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成立的时间不长,没有什么内部治理的经验,在内部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决策与监督机制有待于完善
决策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首先表现为股东(合伙人)结构不合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股权相对集中会计毕业论文,常常出现大控股股东“一两股独霸”的情况,进而导致在决策中,未能根据行业“人合”的特性,确定合理的表决方式,其他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其次表现为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在规模、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规模较小,不存在独立性,因为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同时又是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再次表现为监事会(监事)机构缺失或者形同虚设,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质量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服务对象多为中小型企业,相对上市公司而言,其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一般不大,于是质量控制意识缺乏,忽视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审计验资活动中,未能充分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些都导致了小型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状况的混乱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多制定有质量控制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却未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是大股东(合伙人)不重视,不能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只是为了应付注协等行业及监管部门的检查,另一方面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在出具审计报告的“黄金”时期,对审计助理人员缺少必要的监督,根本没有人没有时间来执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复核等质量控制制度。
(三)员工权益未能很好的得到保障
未能很好的保障员工权益首先表现为职业培训不足。由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资金较少,业务范围小,业务量不多,不能够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在执业过程中又是重使用,轻培训,未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制不健全导致员工后劲不足,进而不能尽快的更新知识适应复杂的审计环境。其次表现在员工的劳保权益保障欠缺。一方面制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等制度未能有效实施,少数大股东(合伙人)凭借其在公司权益中的较高比重而分得了最大的收益,忽视人力资源的首要作用。另一方面事务所信息沟通与披露不顺畅,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等的具体运作不透明,分配制度不公导致具体干活的人却不能分得应有的份额,使事务所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高素质的业务人才不断流失会计毕业论文,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也就无从谈起。
(四)合伙文化尚未形成
企业文化是被企业成员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行为准则等群体意识的总称。合伙文化是保障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在目前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尚未形成合伙文化氛围。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竭诚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富有团队合作精神的行为准则;没有形成为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共同奋斗的价值取向;没有形成独特的事务所品牌形象,不能统一员工价值观念,未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三、提升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的对策
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为指导,结合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针对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一)完善决策与监督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首先应优化中小型事务所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着事务所控制权的分布,是事务所能否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完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结构和运作机制。从结构上,一方面借鉴上市的运作经验,吸收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地决策;另一方面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而优化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从运作机制上,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职权并严格执行。再次应强化监事的作用。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切实履行监督职权。同时,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以有效弥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制衡机制严重不足的缺陷论文提纲怎么写。
(二)加强质量控制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线,为了加强执业质量控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坚持“诚信为本,遵循准则”的执业理念,建立建全董事会审议决策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回避制度、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业务报告签发制度、职业风险基金制度等一系列的质量控制制度。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首先,要求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以身作责,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其次,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诚信教育,提高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水平。再次,应严格按照业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执行各项业务,严格执行各项审计程序,特别是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完善相关的工作底稿,认真执行分级复核制度。
(三)保障员工权益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的人合性质的组织,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素质较高,从事的是高智力劳动,专业技术、管理活动等要素对事务所收益的贡献比资本要素的贡献更大且更重要,所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分配制度应当是在按劳(业绩)分配的基础上,考虑公司法中按资分配的原则,将两者结合考虑会计毕业论文,以按劳(业绩)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助的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并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其次,在选拔用人方面应当在重使用的同时重视培养,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深造的机会;再次,事务所在满足员工物质需要的同时,考虑员工的精神需要,通过职务晋升等渠道,吸引并留住人才。
(四)培养事务所合伙文化
《指南》要求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在事务所内部治理过程中,内部治理制度有时是刚性的,由于执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事务所内部情况的多样性,在设计与执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时,事务所合伙文化可以起到柔性的补充作用,确保内部治理的有效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文化激励要从价值观念的角度来激发事务所从业人员对事业成就的自豪感,使其从社会尊重和认可方面获得驱动力,从而使事务所的每个职员都明显地感受到希望所在,形成特有的凝聚力。在具体的文化培养过程中,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继承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能够尊重和包容他人、注重激励和培养人才、增强沟通与协调等方面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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