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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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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论文

第1篇

商品买卖中,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近几年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新闻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经济法中,拥有绝对主体地位的人群是消费者,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商家却往往容易忽略这件事,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从经济法入手寻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途径变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但由于内容过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难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应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权益问题,然而这显然无法满足逐年增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这条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够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更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2.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关于消费者维权,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必严。然而现实中相关执法部门却不能做到这点,甚至无视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规模庞大且极具专业性的违法活动时,不但不严厉打击,甚至会徇私舞弊;而个别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会利用权力之便,封锁本地市场,对本土产品继续地区保护,直接影响商品流通。

3.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市场交易中在所难免会出现消费纠纷。只有当该纠纷涉及较大金额的消费或者损失严重,消费者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解决办法。然而实际市场交易中,许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都比较小,摩擦也不太大,这时很多消费者习惯息事宁人,不通过法律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正是因为消费者的纵容导致商家越来越无所忌惮,假货伪劣产品越来越多,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4.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买回去以后发现并不适用。第二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把控市场,导致市场中出现很多假货伪劣产品,而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回家。二者都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

1.完善市场规制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规目标,对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补充不够完善的法律条例。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惩戒时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确惩罚赔偿的性质,区分其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之间的不同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将赔偿制度中消费者应获赔偿保护的范围扩大,赔偿资金标准提高。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商家有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帮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健全公正的执法机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需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保证执法人员刚正不阿,既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又有责任心与素养,只有执法人员纪律分明德才兼备,执法部门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严厉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员,责问其上级领导,责任到人,加强执法力度,加重惩治强度。在整顿纪律,健全执法机构时,不仅要问责执法机构,还要对其他例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等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进行批评整顿,警醒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许多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受侵犯时,虽有心维权,但却没有合适的维权渠道,因此,拓宽维权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团体或个人可展开公益诉讼活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他们则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进行诉讼。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经济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其次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消费者维权诉讼费,实现小额诉讼。这样消费者既不用担心高昂的诉讼费又可以很好的维护权益,且这种小额诉讼的方式灵活性非常大,即可口头约定也可书写成文;审理程序也大大简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进行判决。

4.改进消费者弱势地位

改变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中弱势的地位是一件非常庞大的任务,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还需要整个社会的监督以及经营者的自我监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商家的活动的监督。以食品为例,要监督检查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个社会要形成一股监督市场的风气,对商家报价进行比较,坚决抵制商家直接恶意竞争的行为,使销售市场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最后对于经营者来说,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品牌质量,应该严格把控自身服务场所、价格以及质量等可能影响声誉的因素,避免因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影响自身声誉。只有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2篇

(一)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够使所制定法律的价值作用得到有效实现。但是,现状下,基于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却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比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没有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无法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进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又比如:包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便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只是为了应付上级而采取形式处理方法,这样显然弱化了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费纠纷方面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并不强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消费者很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权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教育过程中,消费纠纷是很难避免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损害、金钱方面的损害以及时间成本方面的损害,这些损害一旦过于严重,消费者便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但是,现状下在这一方面却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具完善性,进一步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问题的呈现。

二、经济法视野下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要想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需对竞争法规目标进行完善。对于立法部门来说,需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相关法规的内容、范围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对一般性条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构建。要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便需要使法律体现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发挥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使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行使本该拥有的权利。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两点:其一,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加以明确;其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畴进行扩大,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

(二)对有效性强的执法机构加以完善

一方面,对于政府执法机构来说,便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相关执法制度进行构建,同时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执法人员全身投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员渎职的行为,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追求渎职官员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对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比如物价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个部门协同作用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在消费者诉讼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构建完善的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视角对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构建,例如贷款制度等。对消费者提供证据支持。在得到法官认同的前提下,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举证的正确性加以证明,进一步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开辟司法经济途径,比如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通过实施使消费者以及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以此使消费者自身无兴趣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的情况实现有效避免,进一步使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增大的现象得到有效防范。

三、结语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

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快速发展的产物,从根本上改变了商务模式、消费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加速了商业社会的形成,是不可阻挡的商业潮流,然而,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电子商务存在着虚拟性特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个不小挑战,因此必须依靠法律,在法律框架下发展电子商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的表现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侵害手段也是多样的,具有高科技性、智能性、隐蔽性等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几项: 虚假广告和网络欺诈问题。这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常碰到的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以骗取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信任,从而成为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潜在客户。消费行为的做出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了解的基础上的。在传统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可以直接面对经营者,充分了解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通过观察、比较来做出购买与否的决定。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切都虚拟化了,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供应商的宣传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这就为经营者夸大其词或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消费者也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就难以得到保障。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消费者交易安全问题。这是核心侵权行为。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消费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风险,而且交易安全也是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投诉率最高的问题之一。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性,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电子货币的加入为不法分子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使B2C的风险高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经营者或其他金融机构收集后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在电子商务中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让一些不良商家想到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的策略,严重侵犯了消费者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使用和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个人的一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所拥有的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在发达国家,隐私的范围较广,一般诸如个人年龄、工资、信用状况\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情况、爱好习惯等等都包括在内。而在发展中国家,某些个人信息,则不被认为是隐私,其隐私的范围较狭窄。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无疑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重要,并且很容易被收集、传播而受到侵害,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容置疑。所以我们这里所讲的隐私权的保护,是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广义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不仅可以用于经营者自己的商业目的,而且有时被作为“产品信息”进行买卖。这种将个人资料商品化的行为,是对个人信息最严重的一种侵害行为。另外,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都是一种变相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问题。这是维权热点而且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侵权对象认定困难。经营者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或网络名称,而且有些网站是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第二,侵权取证困难。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无从取证。第三,侵权责任认定困难。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推诿使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增加。第四,司法管辖认定困难。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无视这个国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涉及到各国的涉外管辖权问题,而这种跨国纠纷的解决是要花费很高成本的,这就使得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以上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实际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还有更多的表现。

二、用经济法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市场经济就会无序发展,市场秩序就会混乱,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与市场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拿起经济法的武器,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要维护消费者隐私权必须确立经济法框架的公平理念。隐私权、信息自决权同属于民法范畴。从个人数据的内容来说,其与隐私在很大方面都有相似性。但是从个人数据的发展状态和保护的层面上看,以经济法公平论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的理论基础更为适宜。网络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并不是针对个人的行为,而是涉及一个巨大的群体性的动作。个人数据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是个人的损失,而是消费者整个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实质是由网络技术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市场无法自觉的调节这种不平等,在这个方面市场就处于失控的状态。而经济法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矫正市场自我调节的失灵,纠正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我们应该认识到德国选择人格权,美国选择隐私权,均是出于对本国法律传统的尊重。我国的隐私权权利和制度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得到长足的发展,拥有深入的理论研究。也不存在与德国相似的法律传统和浓厚的政治色彩。完全把隐私权理论生搬硬套在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理论基础上是欠妥当的。我国应该立足于中国法律体制,尊重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确立以经济法公平论为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基础。发挥经济法矫正市场机制失灵的特点,对个人数据进行法律上的有效规制,保护并促进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地位,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增强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确立个人数据保护原则。目前全球都在采取措施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如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提出了有关保护用户数据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对用户的保护,尤其是在个人隐私、保密、匿名和内容控制方面,应当通过政策加以保证,这些政策必须以自由选择、个人行使权利和产业为主的解决方案为依据,而且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第二,商业界应该为用户提供可用的手段,使他们有权在个人隐私、保密、内容控制和适当环境下匿名等方面进行选择。在有关因特网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上,该行动计划还强调政府应当认识到因特网是一种提供新的机遇和挑战的新媒体,法规体系和自律系统必须灵活,承认通过采用强化个人数据的技术来实施有效自律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教育公众正确使用个人隐私保护技术。

建立网上信用体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毫无疑问,信用是最大的资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网络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是一种更为开放、更为灵活的经济模式,其带来更多的商机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更高的风险,而面对种种风险与不确定因素,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有事后解决的作用,而信用体系却往往能进行事前预防,况且法律解决机制毕竟是需要耗费较高诉讼成本的途径。所以在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其紧迫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用经济法规范电子商务,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风险控制和规避工作,要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加强网络技术建设,用高科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要在公众普及网络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包括网络安全一般知识、网络安全现状、常用网络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教育迫在眉睫,目前国外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网络攻击有增无减,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威胁,每个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必须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基本的网络防护技巧,才能避开“钓鱼网站”等不法网站的侵害。经济法不是万能的,经济法进行规范电子商务必须与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知识相结合才能够真正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比较高,这是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决定的,要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个人还必须有几本的法律素养和经济法知识,继而确定维权步骤,一般来讲,较高法学素养的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网络交易要安全得到,因此,迫切需要将法制宣传活动引向深入,要借助“六五普法”等平台,广泛传播经济法律法规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物权法等,让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安全消费、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