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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男性 骨密度 超声骨密度仪 骨质疏松
中图分类号:R44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1)06-0089-03
近几十年来,骨质疏松(osteoporosis OP)研究多针对女性,尤其是绝经后女性展开,揭示了OP除遗传、环境等因素外还和雌激素等相关因素的密切联系。为了了解成人男性人群骨密度(bone mineral density BMD)情况和相关因素,现就我院2010年健康体检资料进行分析,掌握情况,以便更好地提供防治意见。
1 资料来源与方法、标准
我院2010年完成健康体检77个单位计4156例,其中,行骨密度检测者1223例,现就此1223例体检者情况行分析报告。最大年龄90岁,最小年龄18岁,男805例,女418例,健康体检者来自各单位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及家属人群,以在职职工人群为主。按骨密度情况分组统计分析。
1.1仪器:
韩产超声骨密度仪(Osteopro UBD 2002A)
1.1.1判定标准:跟骨测定,采用T-评分(青年成年人)和Z-评分(年龄匹配)法,超过-1.0SD为正常,-1.0SD---2.5SD为骨量减少,低于-2.5SD为骨质疏松。
1.1.2体重指数(BMI)(体重/身高m2)小于18.5为体重过低,18.5―23.9为正常,24以上为超重和肥胖。
1.1.3血压升高为收缩压≥140mmHg或(和)舒张压≥90mmHg,或者此前已诊断高血压
1.1.4血脂异常标准:TC大于6.4mmol/L(胆固醇氧化酶法),TG大于1.72mmol/L(酶法),单有或并有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大于3.1mmol/L,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于1.29mmol/L(直接一步法)。 生化仪器为日立7080。
1.1.5血糖升高为空腹血糖大于6.1mmol/L(葡萄糖氧化酶)或此前已诊断糖尿病。生化仪器为日立7080。
1.2资料处理:
百分比、相对比,资料输入EMSP软件处理。
2 资料和分析
男性骨密度异常检出情况
骨代谢情况 男性各年龄段分组(岁)检出数及构成比
〈40 同组构成 40-49 同组构成 50-59 同组构成 60-69 同组构成 ≥70 同组构成 小计 同组构成
正常 194 59.33% 111 48.05% 46 47.42% 30 38.46% 19 26.39% 400 49.69%
减少 100 30.58% 89 38.53% 35 36.08% 21 26.92% 16 22.22% 261 32.42%
疏松 33 10.09% 31 13.42% 16(1) 16.49% 27(1) 34.61% 37 51.39% 144 17.89%
合计 327 100% 231 100% 97(1) 100% 78(1) 100% 72 100% 805 100%
随年龄增加,各组骨质疏松构成比逐渐增加,60岁-69岁是50岁-59岁的2.10倍,相比较(1),χ2=3.88,p值〈0.05,差异有显著性,60岁以后男性骨质疏松发生率突增。其余组间比较,p值〉0.05,无差异。男性骨质疏松总检出率17.89%。若与骨质减少合并计算,则骨密度异常高达50.31%。
女性骨密度异常检出情况
骨代谢情况 女性各年龄段分组(岁)检出数及构成比
〈40 同组构成 40-49 同组构成 50-59 同组构成 60-69 同组构成 ≥70 同组构成 小计 同组构成
正常 128 72.73% 77 70.00% 26 44.83% 6 13.64% 4 13.33% 241 57.66%
减少 43 24.43% 22 20.00% 15 25.86% 15 34.09% 6 20.00% 101 24.16%
疏松 5 2.84% 11(2) 10.00% 17(2) 29.31% 23 52.27% 20 66.67% 76 18.18%
合计 176 100% 110(2) 100% 58(2) 100% 44 100% 30 100% 418 100%
随年龄增加,各组骨质疏松构成比逐渐增加,50岁-59岁组是40岁-49岁组的2.93倍,相比较(2),χ2=5.90,P值〈0.025,差异有显著性,50岁以后女性骨质疏松检出率突增。其余组间比较,p值〉0.05,无差异。女性骨质疏松总检出率18.18%,若合并骨质减少计算,骨密度异常检出率为42.34%。与男性骨质疏松情况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值〉0.05)。
相关因素分组统计情况
性别 骨代谢情况 体重指数 血脂异常 血压异常 血糖异常 尿酸异常
〈18.5 18.5-23.9 ≥24 TG TC (TG+TC) Lor H
男 正常 9 183 208 185(6) 12(6) 45(6) 71(6) 85(7) 72(8) 161(9)
减少 6 119 136 120 10 32 51 50 49 122
疏松 8(3、4) 59(3、5) 77(5、4) 42(6) 9(6) 13(6) 28(6) 45(7) 24(8) 41(9)
女 正常 20 164 57 65(6) 6(6) 16(6) 45(6) 23(7) 15(8) 7
减少 12 62 27 28 4 10 19 23 8 6
疏松 21(3、4) 24(3、5) 31(5、4) 25(6) 6(6) 1(6) 5(6) 29(7) 4(8) 0
合计 76(3、4) 611(3、5) 536(5、4) 465 47 117 219 255 172 337
低体重和正常体重者OP(3)比较,χ2 =14.14,p值小于0.01,有显著性差异;低体重者和超重肥胖者OP(4)比较,χ2=4.73,p值小于0.05,大于0.025,差异有显著性;正常体重者和超重肥胖者OP(5)比较,χ2=5.93,p值小于0.025,大于0.01,差异有显著性。三个比较说明,OP和体重相关。骨质正常者血脂异常和OP者血脂异常(6)比较,χ2=1.94,p值大于0.05,差异无显著性。骨质正常者血压异常和OP者血压异常(7)比较,χ2=16.20,p值小于0.01,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血压异常和OP密切相关。骨质正常者血糖异常和OP者血糖异常(8)比较,χ2=0.02,p值大于0.05,差异无显著性,原因有待进一步观察。尿酸异常主要见于男性,在男性中,OP者尿酸异常和骨质正常者尿酸异常(9)比较,χ2=2.68,p值大于0.05,差异无显著性,说明尿酸异常和OP关系并不密切。
3 讨论
跟骨主要由松质骨组成,其代谢率是皮质骨的数倍,能更敏感、更准确地发现OP和预测骨折危险程度,并且易于操作,可减少人为的测量误差[1],故选跟骨测定。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OP随年龄增加而增加,骨密度异常在40岁以下就有很高的检出率,尤其以男性明显,值得临床重视。男、女两性检出率无明显差异,说明男性OP并非少见,和以往认为女性OP发病率为男性2倍以上[2]相悖,男性OP和女性一样具有很高的发病率和患病率[3],骨折病人的伤残率和病死率男性明显高于女性。女性OP50岁-59岁组开始增加,与绝经相关,男性60岁-69岁组OP增加,考虑与增龄和雄激素减少相关,雄激素可能是维持男性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常体重对骨代谢有良好作用,过低和肥胖均会造成不利影响,体脂通过对骨的机械负荷及脂肪细胞分泌的激素影响骨量[4]。本研究结果支持OP和血糖不相关,检索相关OP和糖尿病关系论文,多以糖尿病患者为研究对象,以相应数量正常人群为参照研究,来揭示两者密切相关,这样选择样本,无疑使糖尿病患病率人为提高到至少50%的高度,与事实不符,结果难以令人信服。血压异常和OP的相关性,仅少数论文涉及,且结果并不一致[5、6],本研究结果支持血压异常与OP相关,P值小于0.01,两者有相似病理生理机制,高血压患者有显著骨代谢异常发生[7],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参与血压的调节,其调节因子血管紧张素Ⅰ与Ⅱ同时是调节破骨细胞骨吸收的因子之一,血管紧张素Ⅱ可调节骨重建中毛细血管增殖与成骨细胞的骨形成,动物实验表明血管紧张素Ⅱ能刺激新生鼠头盖骨成骨细胞增殖[8]。
4 小结
男性骨密度异常、骨质疏松和女性一样高发,两者机制不完全一样,但都是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对其发生、发展还需做更多的临床研究,以期能更好的服务于临床。早期发现和预防无疑非常关键。健康体检和超声骨密度检测不失为一早期发现、早期提示预防治疗的好方法。
参考文献
[1] 叶学松,谢建蔚,徐斌,等.定量超声骨测量技术[J].中国骨质疏松杂志,2001,7(4):361.
[2] 叶任高,主编.内科学[M],第六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869-876.
[3] 段云波,刘忠厚,吴春营,等.男性骨质疏松研究的进展[J].中国骨质疏松杂志,1998,8(4):76-78.
[4] Kontogianni M D,Dafni U G ,Routsias J G ,et al.Blood leptin and adiponctin as possible mediators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and BMD in perimenopausl women [J] . J Bone Miner Res,2004,19(4):546-551.
[5] 陈主群,魏富春,刘丹妍,等.骨质疏松与代谢紊乱的相关性分析[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1,8(5):521-523.
[6] 张秀珍,王博,宣淼,等.老年女性2型糖尿病患者高血压与骨质疏松的关系[J].第二军医大学学报,2009,30(4):424-427.
论文摘要:本文在梳理了已有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国企业的实际和调研情况,从工作满意度定义、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工作满意度测量等方面,探讨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管理,提出了工作满意度循环管理的新模式。
国外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已有70多年历史,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我国应依据国情,积极探索经济全球化下,适合中国企业的员工管理模式。员工工作满意度是员工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工作态度,是员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员工而言,工作不仅是谋生手段,还是希望通过工作寻找乐趣,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价值。正是由于管理对象的身心要求的变化与提高,客观上要求组织管理者重新定位组织的发展方向,调整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管”与“被管”的“双赢”,为员工、社会增加福址。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中国企业现状,重新审视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探析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决定因素,进而提出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管理的侧重点。
一、员工工作满意度与管理
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定义目前主要有四种,一是整体性定义,认为工作满意度是员工对工作本身及有关环境所持的一种态度或看法,是对其工作角色的整体情感反应。支持学者Locke认为:“对工作满意是一种愉悦的情感状态,它来自于当一个人实现了自己的工作价值时对自己工作的评价。”二是参考架构性定义,认为人的主观情感及知觉是影响人的态度和行为最重要的因素,是对一种事物的知觉与解释受自我参考架构的影响。工作满意度是多构面的,不同个体的满意和不满意原因各不相同。三是效用定义,指工作给工作者在各种层次上的需求得到的总满意程度扣除工作负效用的剩余部分,要使工作满意度最大就要使工作的边际正效用等于工作的边际负效用。四是期望型定义,认为工作满意度是一个相对变量而非绝对变量,是个体实际所得与所期望得到的之间差距的情感反应,差距越小,满意度越大。支持学者有美国心理学家Vroom,他认为员工工作满意度取决于个体期望与实际取得的期望相吻合的程度,期望未能实现便产生了不满意感,只有工作中的实际期望大于他的预期期望时,才会产生工作满意感。由此可见,满意度大小不但要看个体实际得到的,还要看个体所选的参照系。
以上对员工工作满意度定义的研究主要出自一些心理学家、组织行为学家,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马斯洛理论、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弗洛姆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等。但实际上员工工作满意度是一个内涵复杂、外延广泛的概念,在不同的工作岗位、环境、条件下,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因素很多,表现的方式不一,影响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所以,要重新认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内涵及定义。在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应突出“工作”的性质与内容,以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满意度,由工作所引起的情感变动与反应,在实际比较之中发生变化的,是个相对变量,因不同个体、不同参照系而不同,是个体对于所从事的工作的一种内心自我度量的结果。
有时工作满意度高的员工可能总的满意度很低。人的情感很复杂,很难完全被剖析,但为了把握工作满意度的内涵,便于分析,应当尽可能使问题简化、清晰。虽然一般讲‘只有员工满意,才能使顾客满意”,但实际操作往往使管理者无从下手。在实践中,对满意度的管理主要针对组织中层以上或中高级知识分子,因为,他们的工作满意度程度如何,对组织的发展影响很大,这些员工认知水平、情商比较高,能处理好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的关系。管理者应把工作满意度的概念明晰简化,考虑自身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注重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实现与提高,以此来调整管理方式。
二、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的关系
20世纪30年代美国行为科学家梅奥进行的“霍桑实验”,以及后来,所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和理论推测,都试图找出员工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关系或证明两者之间有正相关的关系,但始终没有明确的结果。夏凌翔和黄希庭总结了三种主要的理论观点:一是早期的因果论。即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之间有比较简单的因果关系;二是近期的非因果关系论。即包括无关系论、中介变量论和调节变量论;三是重新定义概念论。
即重新定义工作满意度和绩效,以反思‘`s}’.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本文作者比较赞成Ostroff的观点,即:不能证实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的关系的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研究者仅仅从个体水平的分析来考虑这种关系;单从个体水平来测量绩效过于局限,因为这样很难考察到个体在反应满意或不满意时可能表现出的更广泛的行为。在实践中,拥有满意感员工的组织比没有满意感员工的组织的整体工作效率高。本文认为如果只在个体水平上研究,很难找出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员工个人绩效的关系。虽然我国许多学者都做了相关的实证研究,但结果不一。
研究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应更换视角,从组织整体水平上研究,事实上,实际的调研可以发现:员工工作满意度水平高的组织其组织绩效也高。员工工作满意度与组织绩效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处理好两者关系就会在组织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工作绩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员工的满意倾向与程度,更多地反映了企业发展的健康状况,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的健康状况。国内的一些研究也逐步拓展了范围,不再紧抓住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而是试图寻找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员工忠诚度、离职率、组织承诺、企业文化等的关系。
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测量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方法,即单一整体评估法和工作要素总和评分法。单一整体评估法简单明了,因为满意度的内涵太广,单一整体评估法成了一种包容性更广的测量办法。不过,这种方法因只有总体得分,它可以知道企业的相对满意度水平,但无法对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诊断,不利于管理者改进工作。工作要素总和评分法强调用多种要素评价员工工作满意度,过程比较复杂。首先,需要确定工作中的关键维度;然后,编制调查问题;再次,根据标准量表来评价这些维度,这样做能获得更精确的评价和诊断结果,有利于企业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所以,为高效、快速、及时地了解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情况,可先用单一整体评估法粗略诊断,再通过工作要素总和评分法明确问题对症下药。
三、员工工作满意度管理的新模式
实践中,管理者可通过员工工作满意度的调查,掌握组织员工对其工作的满意情况及造成不满的原因,通过分析工作不满意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反映来寻找相对应的激励措施,根据我国学者的有关研究,我国企业一般造成员工不满的原因排在前几位的大体是薪酬福利、工作本身、晋升和同事关系、与上级关系。在企业不同群体的表现有所区别,一般员工更注重薪酬、福利,而中层以上员工更注重工作内容及晋升等,所以,要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实施管理。同时,从实际调研发现,对员工激励的难点并不是对工作不满意者而是对工作满意者或比较满意者,因为,不满意可以通过适当激励让员工满意,那么满意的员工该如何激励,其需求又是如何变化的呢?根据效用原理,一种政策或激励措施随着它的实施其效用是递减的。为保持其政策与激励的效用递增或稳定,管理就应当创新,所谓“新”可理解为超出被管理者的想象,如果员工认为他得到的大于或等于他付出的,那么他就会满意。实际上,就是要根据满意度评价结果以及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工作环境、员工个性等,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培养满意员工新的工作动机,让其对工作有新的要求,产生新的期望,导致积极行动,达到新的满意。可用图1表示这个循环过程:
对工作满意度循环管理模式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对员工的很设
从中国企业实际出发,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本文比较认同章凯综合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出的人性假设,即“目标人”假设。其主要观点是:人在本质上是一种有意识、自组织的、寻求意义的观念性动物,目的性是人的行为基本特征。人生活的意义在于不断地实现心中的目标,并不断的形成新的目标。“目标人”假设有利于研究工作满意度。这种假设比“社会人”、“复杂人”更能清晰的反映人的内心需求,简化研究,使激励的目的性更强。
2.多角度、多层次培养工作动机
人的需求因人因势而不同。有针对人的动机的“需要层次论”,阿尔德福教授的ERG理论,即人有三方面的需要:生存需要;相互关系和谐的需要;成长需要。哈佛大学教授麦克利兰1969年提出的成就需要理论。这些理论实际上着重研究了翎什么去激励员工”。而弗洛姆的期望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则主要研究了“怎样去激励员工”。所以,组织要综合运用这些理论从满意员工内心的需求人手,控制需
求的层次,通过反馈及时对需求进行调整。同时,要根据组织目标把新的需求转化成员工的个人心理目标,激发其新的工作动机,进而导致其积极的外在行动。
3.处理好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
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组织目标会发生变化,如组织可用可持续发展代替利润最大化,以公司市场价值代替市场份额,以公司间的战略合作代替零和博弈。同时,个人的生存环境、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样必然导致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调整和不一致,二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达到新的平衡点。组织目标要主导个人心理目标,二者互相影响互相调和。所以,培养员工新的工作动机既要考虑个体特征也要结合组织实际目标。如一个员工对现在的工作比较满意,此时管理者就要激发其较高层次的需求即自我实现和成就感,使其以此为心理目标。另外,要让员工明确组织的目标,因为员工的工作价值的体现不光是个人价值的体现更是组织价值的体现。目标的设计要合理,既不能俯首而拾,又不能高不可攀,应该是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不努力则无法达到。
4.有效授权
对满意员工的管理是基于其较低层次的需要已经得到基本满足,此类员工将会有更高的追求,对工作有更高期望。既然管理者已帮助其设定了合适的心理目标,那就应给其足够的授权,不去干预或控制其工作过程,使其在授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的效率,体验成功和控制的快乐。此时,员工的满意是主动的满意,员工将产生成就感,心理学研究表明:富有成就感的员工会常处于满足、愉快的状态,其自信心、工作效率、积极性和创造性都会提高。
5.从实际过程把握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实现
实践中,企业要定期对员工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便于及时了解员工的心理状态及工作态度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激励方法。对满意的员工重新设定新的个人心理目标,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在管理过程中,要树立工作满意度全程管理的思想,把工作满意度管理开始于员工被雇佣之前,并一直持续到员工离职之后。全程管理员工工作满意度,可以更有效、及时地了解员工所想和所需,降低离职率,做到防患于未然。
论文摘要:本文在梳理了已有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国企业的实际和调研情况,从工作满意度定义、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工作满意度测量等方面,探讨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管理,提出了工作满意度循环管理的新模式。
国外对员工满意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已有70多年历史,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我国应依据国情,积极探索经济全球化下,适合中国企业的员工管理模式。员工工作满意度是员工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工作态度,是员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员工而言,工作不仅是谋生手段,还是希望通过工作寻找乐趣,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价值。正是由于管理对象的身心要求的变化与提高,客观上要求组织管理者重新定位组织的发展方向,调整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管”与“被管”的“双赢”,为员工、社会增加福址。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中国企业现状,重新审视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探析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决定因素,进而提出对员工工作满意度管理的侧重点。
一、员工工作满意度与管理
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定义目前主要有四种,一是整体性定义,认为工作满意度是员工对工作本身及有关环境所持的一种态度或看法,是对其工作角色的整体情感反应。支持学者Locke认为:“对工作满意是一种愉悦的情感状态,它来自于当一个人实现了自己的工作价值时对自己工作的评价。”二是参考架构性定义,认为人的主观情感及知觉是影响人的态度和行为最重要的因素,是对一种事物的知觉与解释受自我参考架构的影响。工作满意度是多构面的,不同个体的满意和不满意原因各不相同。三是效用定义,指工作给工作者在各种层次上的需求得到的总满意程度扣除工作负效用的剩余部分,要使工作满意度最大就要使工作的边际正效用等于工作的边际负效用。四是期望型定义,认为工作满意度是一个相对变量而非绝对变量,是个体实际所得与所期望得到的之间差距的情感反应,差距越小,满意度越大。支持学者有美国心理学家Vroom,他认为员工工作满意度取决于个体期望与实际取得的期望相吻合的程度,期望未能实现便产生了不满意感,只有工作中的实际期望大于他的预期期望时,才会产生工作满意感。由此可见,满意度大小不但要看个体实际得到的,还要看个体所选的参照系。以上对员工工作满意度定义的研究主要出自一些心理学家、组织行为学家,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马斯洛理论、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弗洛姆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等。但实际上员工工作满意度是一个内涵复杂、外延广泛的概念,在不同的工作岗位、环境、条件下,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因素很多,表现的方式不一,影响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所以,要重新认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内涵及定义。在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应突出“工作”的性质与内容,以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满意度,由工作所引起的情感变动与反应,在实际比较之中发生变化的,是个相对变量,因不同个体、不同参照系而不同,是个体对于所从事的工作的一种内心自我度量的结果。
有时工作满意度高的员工可能总的满意度很低。人的情感很复杂,很难完全被剖析,但为了把握工作满意度的内涵,便于分析,应当尽可能使问题简化、清晰。虽然一般讲‘只有员工满意,才能使顾客满意”,但实际操作往往使管理者无从下手。在实践中,对满意度的管理主要针对组织中层以上或中高级知识分子,因为,他们的工作满意度程度如何,对组织的发展影响很大,这些员工认知水平、情商比较高,能处理好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的关系。管理者应把工作满意度的概念明晰简化,考虑自身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注重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实现与提高,以此来调整管理方式。
二、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的关系
20世纪30年代美国行为科学家梅奥进行的“霍桑实验”,以及后来,所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和理论推测,都试图找出员工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关系或证明两者之间有正相关的关系,但始终没有明确的结果。夏凌翔和黄希庭总结了三种主要的理论观点:一是早期的因果论。即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之间有比较简单的因果关系;二是近期的非因果关系论。即包括无关系论、中介变量论和调节变量论;三是重新定义概念论。
即重新定义工作满意度和绩效,以反思‘`s}’.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本文作者比较赞成Ostroff的观点,即:不能证实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的关系的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研究者仅仅从个体水平的分析来考虑这种关系;单从个体水平来测量绩效过于局限,因为这样很难考察到个体在反应满意或不满意时可能表现出的更广泛的行为。在实践中,拥有满意感员工的组织比没有满意感员工的组织的整体工作效率高。本文认为如果只在个体水平上研究,很难找出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员工个人绩效的关系。虽然我国许多学者都做了相关的实证研究,但结果不一。
研究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应更换视角,从组织整体水平上研究,事实上,实际的调研可以发现:员工工作满意度水平高的组织其组织绩效也高。员工工作满意度与组织绩效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处理好两者关系就会在组织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工作绩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员工的满意倾向与程度,更多地反映了企业发展的健康状况,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的健康状况。国内的一些研究也逐步拓展了范围,不再紧抓住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的关系,而是试图寻找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员工忠诚度、离职率、组织承诺、企业文化等的关系。
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测量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方法,即单一整体评估法和工作要素总和评分法。单一整体评估法简单明了,因为满意度的内涵太广,单一整体评估法成了一种包容性更广的测量办法。不过,这种方法因只有总体得分,它可以知道企业的相对满意度水平,但无法对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诊断,不利于管理者改进工作。工作要素总和评分法强调用多种要素评价员工工作满意度,过程比较复杂。首先,需要确定工作中的关键维度;然后,编制调查问题;再次,根据标准量表来评价这些维度,这样做能获得更精确的评价和诊断结果,有利于企业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所以,为高效、快速、及时地了解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情况,可先用单一整体评估法粗略诊断,再通过工作要素总和评分法明确问题对症下药。
三、员工工作满意度管理的新模式
实践中,管理者可通过员工工作满意度的调查,掌握组织员工对其工作的满意情况及造成不满的原因,通过分析工作不满意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反映来寻找相对应的激励措施,根据我国学者的有关研究,我国企业一般造成员工不满的原因排在前几位的大体是薪酬福利、工作本身、晋升和同事关系、与上级关系。在企业不同群体的表现有所区别,一般员工更注重薪酬、福利,而中层以上员工更注重工作内容及晋升等,所以,要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实施管理。同时,从实际调研发现,对员工激励的难点并不是对工作不满意者而是对工作满意者或比较满意者,因为,不满意可以通过适当激励让员工满意,那么满意的员工该如何激励,其需求又是如何变化的呢?根据效用原理,一种政策或激励措施随着它的实施其效用是递减的。为保持其政策与激励的效用递增或稳定,管理就应当创新,所谓“新”可理解为超出被管理者的想象,如果员工认为他得到的大于或等于他付出的,那么他就会满意。实际上,就是要根据满意度评价结果以及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工作环境、员工个性等,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培养满意员工新的工作动机,让其对工作有新的要求,产生新的期望,导致积极行动,达到新的满意。可用图1表示这个循环过程:
对工作满意度循环管理模式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对员工的很设
从中国企业实际出发,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本文比较认同章凯综合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出的人性假设,即“目标人”假设。其主要观点是:人在本质上是一种有意识、自组织的、寻求意义的观念性动物,目的性是人的行为基本特征。人生活的意义在于不断地实现心中的目标,并不断的形成新的目标。“目标人”假设有利于研究工作满意度。这种假设比“社会人”、“复杂人”更能清晰的反映人的内心需求,简化研究,使激励的目的性更强。
2.多角度、多层次培养工作动机
人的需求因人因势而不同。有针对人的动机的“需要层次论”,阿尔德福教授的ERG理论,即人有三方面的需要:生存需要;相互关系和谐的需要;成长需要。哈佛大学教授麦克利兰1969年提出的成就需要理论。这些理论实际上着重研究了翎什么去激励员工”。而弗洛姆的期望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则主要研究了“怎样去激励员工”。所以,组织要综合运用这些理论从满意员工内心的需求人手,控制需求的层次,通过反馈及时对需求进行调整。同时,要根据组织目标把新的需求转化成员工的个人心理目标,激发其新的工作动机,进而导致其积极的外在行动。
3.处理好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
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组织目标会发生变化,如组织可用可持续发展代替利润最大化,以公司市场价值代替市场份额,以公司间的战略合作代替零和博弈。同时,个人的生存环境、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样必然导致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调整和不一致,二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达到新的平衡点。组织目标要主导个人心理目标,二者互相影响互相调和。所以,培养员工新的工作动机既要考虑个体特征也要结合组织实际目标。如一个员工对现在的工作比较满意,此时管理者就要激发其较高层次的需求即自我实现和成就感,使其以此为心理目标。另外,要让员工明确组织的目标,因为员工的工作价值的体现不光是个人价值的体现更是组织价值的体现。目标的设计要合理,既不能俯首而拾,又不能高不可攀,应该是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不努力则无法达到。
4.有效授权
对满意员工的管理是基于其较低层次的需要已经得到基本满足,此类员工将会有更高的追求,对工作有更高期望。既然管理者已帮助其设定了合适的心理目标,那就应给其足够的授权,不去干预或控制其工作过程,使其在授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的效率,体验成功和控制的快乐。此时,员工的满意是主动的满意,员工将产生成就感,心理学研究表明:富有成就感的员工会常处于满足、愉快的状态,其自信心、工作效率、积极性和创造性都会提高。
5.从实际过程把握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实现
实践中,企业要定期对员工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便于及时了解员工的心理状态及工作态度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激励方法。对满意的员工重新设定新的个人心理目标,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在管理过程中,要树立工作满意度全程管理的思想,把工作满意度管理开始于员工被雇佣之前,并一直持续到员工离职之后。全程管理员工工作满意度,可以更有效、及时地了解员工所想和所需,降低离职率,做到防患于未然。
1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门正逐步完善和发展的综合性学科,是一门
在实践中安排城市发展规划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相对关联的实用
性学科,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它主要解决的是城市
的面和线问题。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建设任务要
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设想,并根据其功能具体确定建筑物的
空间组合形式和详细尺寸,构造及材料做法。它也具有相对独立的
基本原理和方法,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点和面问题。同时,城市规
划设计主要是通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管理是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行为来对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
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二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加以协调解决。
2 正确处理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也即对人活动的区域空间和各区域空间的关系的协调。建筑设计是解决室内空间的使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同时在外部形体上,具有一定时代特性风格的前提下与周围环境、城市历史文脉及城市控制性规划相协调的结果。城市规划是动态地解决和协调各类建筑之间的联系、建筑群的整体形象,以生态的、可持续的观点延续城市的历史,展望城市的未来。
2.1 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设计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因此,城市规划设计应该包括从策划到维护的所有内容。在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根据阿普尔压德的观点,城市规划设计内容日趋综合,方法包容性更强,从单纯注重形态的设计发展到综合设计。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不但要注重城市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而且还要注重建筑物的体量、尺度、比例、色彩、造型、材料、空间等。必须强调“城市规划设计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不同的物体(包括建筑物)进行联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设汁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还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一个城市建设得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我国一般一个城市规划设计经批准后,要执行十年以上,在批准城市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
2.2 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美国城市规划师伊•沙里宁曾经说过:“通常做设计是要把它置于一栋房子中;将一栋房子置于周围的环境中;将周围的环境置于一个城市规划中。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
例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而在于对周围环境的忽视,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再例如希腊的爱琴海上有一座叫伊特拉的小岛,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尤其是摄影家和画家,被称为“艺术家之岛”。整座岛上布满了十分简单的希腊式的民居,连警察局、医院、饭店都化整为零,成为民居式建筑尺度。几百年来,岛上的居民始终恪守一个规则:所有建筑均不超过三层,所有外墙均为白色。这种热爱自然、相互协调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一种设计理念。可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注重周围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2.3 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重要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也是很大的。应该尽快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组织一些专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一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二是对建筑设计方案本身进行评审,看设计思想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选出好的作品。
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决策时,不仅要关注建筑物本身,而且还应关注其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决策制度,这里的关键是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把独一无二、标新立异作为取舍的唯一标准。
3 建筑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协调统一
我们做设计时经常的手法是从主观的感觉出发,通过形体、体量的造型来首先达到视觉上的审美要求,而且设计的大多数时间用在了这方面,对于细部则由于时间的限制而来不及仔细推敲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没有结合环境总体考虑。
前段时间看了些论文书刊杂志,结合城市规划考虑了建筑设计
的做法,逐渐明白建筑设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结合环境。从城市区域规划出发设想建筑与大环境的结合:优秀的建筑设计是不能脱离一定的总体关系孤立地进行的,而是把它放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去考虑单体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建筑的整体轮廓上,应与周围的现有建筑呼应,立面上虚实对比、色彩处理与环境格调相协调,流线上,符合环境的肌理;从人的感觉出发想象建筑局部小环境的处理:通过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感受塑造空间。
(2)造型。有自己的风格,整体性强、简单中体现复杂,不变中起变化。在进行立面造型处理时,一定要从大处着眼,考虑整体效果,要从整体再到局部,从大面到细部,反复推敲,逐步深入,使整个立面从整体到局部都比列协调,互相映衬,形成完整的统一体。这方面笔者喜欢板材效果,直接、明了、轻佻。
(3)理性。承传历史文脉,用抽象化的手法引用或延续历史的痕迹。当然,最重要的是把视线集中在人的视觉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思考。视线所能及范围内着重考虑。高层建筑顶部以及多层不上人屋顶等,视线不能及处简洁处理,体现一定秩序,满足可能的俯瞰效果,并从墙面倾斜、局部层高处理等来控制人的视线和控制小环境。比如:曲面玻璃,将天空反射向地面、局部低层或镂空引进阳光等。
关键词:网络利他行为;自我概念;人际关系;大学生
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符合社会期望并有益于他人、群体或社会,不期待任何形式回报或奖励的自愿行为。随着网络社会化,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向电脑寻求帮助,利他行为在网络中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也超过了现实社会。研究表明,亲密的人际关系能够使人们表现出大度、慷慨、奉献的利他行为,在人际关系信任情况下个体更倾向于选择亲社会利他行为。笔者采用网络利他行为量表、自我概念量表、人际关系量表对156名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通过对大学生利他行为与自我概念、人际关系的相关性分析,探讨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一、在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中,网络支持行为特点突出,文科生的网络分享与网络指导利他行为高于工科生
采用郑显亮于2010年编制的《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量表》,量表共26个项目,包括网络支持、网络指导、网络分享、网络提醒四个维度。采用随机取样,在郑州市两所高校图书馆发放问卷,共有156名在校本科生参与,其中男生84人,女生72人;大一学生75人,大二学生39人,大三学生42人;文科91人,工科65人;独生子女48人,非独生子女108人。
统计结果表明:第一,网络利他行为总分及各因子分在不同性别、年级、是否独生子女之间差异不显著(p>0.05),这与青少年网络道德不受性别和年级差异的影响研究结果一致;网络分享、网络指导维度在专业上差异显著,表现为文科生高于工科生。
第二,大学生在网上给予网友以情感支持行为比较突出,平均分值为22.21±6.06;指导网友保护个人隐私及新技术掌握的利他行为排在第二,平均分值为12.13±4.00;上传经典案例学习心得与其他网民共享的利他行为排在第三,平均分值为11.92±3.78;及时提醒其他网民网络欺诈和陷阱的利他行为排在最后,平均分值为10.73±3.65。
第三,单个项目平均值分析结果显示,大学生最喜欢做的事是“在网上祝福他人,关心和鼓励网友,倾听并开导网友,发送网友所需的资料,帮助网友解决学习、生活或情感上的一些问题”。相对而言,举报网上的不良信息、谴责社会不良行为,积极参与论坛问题讨论等利他行为频率略低。
二、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的产生与社会自我、心理自我密切相关
自我概念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认知与评价,是对自身特点的整体知觉。自我概念是人格结构的核心部分,个体对自我的认识直接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本研究采用《田纳西自我概念量表》进行测试,具体内容有自我总分、自我批评(综合维度);心理自我、家庭自我、社会自我、生理自我、道德伦理自我(内容维度);自我行动、自我满意、自我认同(结构维度)。量表采用五级评分,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
对自我概念和网络利他行为进行相关分析,社会自我和网络利他行为总分(r=0.326*,p
三、大学生的师生人际关系与网络利他行为的相关性较高,其次为虚拟人际、生活人际关系,而同学人际关系与网络利他行为相关不显著
任何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同其他人发生关系,人际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直接的心理上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个人或群体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有研究证明,人际关系困扰与利他行为呈显著的负相关,人际关系困扰程度越高,利他行为水平越低。本文采用申武丹在2007年编制的《大学生人际关系问卷》对大学生人际关系进行调查,该量表分为师生人际关系、同学人际关系、生活人际关系和虚拟人际关系4个维度,信效度符合心理测量学标准。
对人际关系和网络利他行为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人际关系总分、虚拟人际、师生人际、生活人际和网络利他行为总分和网络支持、网络提醒、网络指导之间相关显著;同学人际这一维度与网络利他行为总分及因子分相关都不显著(见下表)。
四、提升大学生社会自我、心理自我概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师生人际关系,促进和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利他行为
首先,鼓励与引导大学生参与与实践公益性校园文化活动。青年大学生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信息大爆炸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好奇而迷离,自我的社会定位飘忽游离,现实的社会自我与网络社会自我会出现矛盾、困惑与冲突,要在引导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社会自我概念上下功夫。学校组织与支持的到山村小学、福利院及特殊儿童学校支教活动,法学、医学、心理学知识进社区等活动,能够使大学生在服务社会,贡献知识的同时,体验自我价值的实现,丰富社会自我概念。
其次,开展素质拓展活动,开设各种形式的自我成长心理工作坊。“穿越电网”“资源共享”“集思广益”“信任背摔”“感恩活动”等都是受学生欢迎的素质拓展训练活动,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学会面对与应对困难,并通过寻求团队协作方式解决问题,在增强合作意识情况下提升自我抗挫心理能力;学会与其他同学分享自我的资源,体会帮人之乐,感受资源最大利用带来的欣喜之情;学会信任他人,适时向其他同学寻求帮助,并借助他人的智慧解决难题的能力。
再次,建立和谐文明良好的人际关系。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的人更愿意表现出助人行为;当个体的社会支持水平较低(如被排斥)时,个体倾向于减少利他行为;个体的社会接纳程度与其做出利他行为的情况密切相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大学生由于各种心理需要而产生网络交往的动机,网络中的陌生人之间建立“熟悉而亲密”的人际关系,能够引发较多的利他行为。相反,未能满往需求、交往动机较低的个体, 较易抑制向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他人提供帮助,导致产生更多的网络消极行为。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个人的意愿、情感和需求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不及此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中国人际关系的特点是分析中国整个生活方式的关键,也是分析与建设网络利他行为的关键。在校园团体活动中,“团体沙盘游戏活动”“风雨同舟”“盲行活动”等都能帮助学生学会发现、理解他人的特长与优点,悦纳自我,学会在复杂的人际交往中,了解信息沟通的重要性,提高人际沟通技能与技巧。
利他行为是一种最高层次的亲社会行为,要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的网络心理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培养大学生的网络利他行为,维持良好的网络秩序,建设积极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1]彭庆红,樊富珉.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及其对高校德育的启示[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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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外包;BPO;KPO
一、引言
在国际化发展愈演愈烈的局势下,经济全球化也逐渐变为一个不能逆转的事实。服务外包的发展格局也由最初的ITO开始向BPO和KPO转移。根据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数据表明,2012年全世界有价值12172亿元的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而在全世界的离岸服务中,ITO占比533%,BPO占比219%,KPO占比248%。整个世界的服务外包国市场和接收服务外包国市场已逐渐成形。其中的代表是以印度、中国、马来西亚等的新兴经济体已经承接了全球85%以上的服务外包。并且采用SWOT分析法,对我国服务外包行业的具体情况做了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在我们研究之后发现当今我国服务外包市场确实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严重缺失,国内的世界名牌难以寻觅等,我国在复杂化的世界服务外包竞争环境下,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人才培训体系,进一步增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倾斜力度,才能确保我国的服务外包始终保持着竞争力,使我国的产业在发展中充满生机与活力。
中国国内的研究者们对于服务外包著作的研究中,对于服务外包的成本问题、效率问题、和竞争力问题最为关注。并且还从定性分析方面,对于外包商的选择、各国文化的融合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马宝军、马志强通过对问卷的收集和整理,运用问卷信度分析,最后运用因子分析法登出了风险的评价模型。外包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开展研究,定性方面和定量方面,来探讨外包是否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国外学者将服务外包业务看作是在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中的选择,可归为“制造或购买”的问题。服务外包只是当今服务行业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它并不能决定本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Daft(1992)认为,企业选择外包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取其发展过程中需要的稀缺的资源,节约成本,从而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中国外包服务的近况
(一)我国服务外包的规模
根据IDC表明,全世界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已经初具规模,2012年全世界有价值12172亿元的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其中ITO占比533%,BPO占比219%,KPO占比248%。我国目前的服务外包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规模较小,发展速度较快 2006年中国服务外包市场占全世界服务外包市场约113%,达到104亿美元。2010年占全世界服务外包市场约164%,达到208亿美元。2012年中国总共签订了14多万份的服务外包协议。而其中已经成交的金额相对于相同时期增长371%,达到6128亿美元,与此同时,执行金额相对于相同时期增长438%,达到4657亿美元。2014年,中国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新增了4220家。有多达1107万人被吸收到了此行业中,总共获得991项各种企业认证。到2014年底,我国一共拥有21159家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吸收的从业人员4289万,获得国际认证的企业个数为4679项。
我国服务外包业与我国服务外包的高端行业都在稳步增长中。现如今,在我们国家的服务外包业务中,信息技术外包业务还是占有非常大的比例。2014年,ITO执行金额达到2846亿美元,约为总业务量的594%;BPO执行金额为723美元,比重为151%;KPO执行金额为1221亿美元,比重为255%,KPO增长速度最快(同比增长570%)。
在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国家及地区中,最重要的发包市场有美国、欧洲、香港、日本。中国作为主要的承接国,承接美国、欧洲、香港、日本外包执行金额分别达到109亿美元、669亿美元、639亿美元和501亿美元。总共有2899亿美元,大约占据执行金额总额的621%。并且,“一带一路”的建设使得中国和沿线国的外包服务合作更加密切。中国承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服务外包协议金额同比增长约223%,达到1061亿美元,同事执行金额同比增长约315%,达到805亿美元。
(二)中国服务外包的市场结构
从中国的服务外包市场的结构方面来看,总体的增长速度ITO比BPO小,但是ITO所占比例比较大。
ITO的离岸业务中,以软件研发外包(1811亿美元,比重679%)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406亿美元,比重215%)为主。
BPO的离岸业务中,主要为企业业务运营服务(159亿美元,比重306%)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127亿美元,比重244%)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124亿美元,比重239%)
KPO的离岸业务集中在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和医药研发等。
三、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人才培育市场机制
中国的教育制度跟西方国家的教育制度有本质上的差异,我国的中小学采用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这项制度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这样也使我国有用之不尽的高素质人力资源,也只有对教育进行大力支持才能保持我国的前进势头。改善用人机制,尽量培育我国本土的高端外包人才;急需难以培训的人才可以在知名的国际企业中寻找,使高端人才为我国所用。
(二)注重培养国际知名品牌
对本土的规模外包企业进行培养使其成为国际知名外包品牌服务提供商,使中国外包企业向中高端市场发展。大力扶持领先企业,通过引导并购、融资等渠道使其快速健康发展。把外包业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ITO和BPO上来。外包行业的发展有赖于完善的基础设施。尤其是IT技术等高新行业对于网络通讯、电力供给和服务平台十分依赖,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到外包服务领域基础设施的投入。高速公路、高铁、飞机场、酒店、商务场所等设施都需要大量的发展和资金投入。
(三)整合服务外包产业链条
当今世界的服务外包主要向BPO和KPO方面发展,而我国的还是主要集中在ITO方面。虽然我国在ITO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在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自动化控制、信息安全方面有着领先的开发技术。但是,这在服务外包领域算是比较低端的业务,在近年召开的两会上,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了要发展互联网+的相关行业,这就要求我们从新整合一次我国的外包服务产业。(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指导老师:蔡秀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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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3):91-92.
[3]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5):122-123.
地理学科公认的特性有二:一是综合性,二是区域性。通过地理课堂教学,应当让学生认识到地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个物质系统,这个物质系统是综合的、多种多样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地理学就是研究这个物质系统的全部组成要素及其内在联系以及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关系的一门学科;应当让学生认识到地理环境的功能也是综合的,例如,一个资源丰富的流域,对人们生产、生活来说,它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旅游、水利、矿产、气候、水产养殖等等)。这一流域环境的开发、利用,必须进行综合研究,优选出一个最佳方案;应该让学生认识到全球的地理环境虽是一个整体,但因各个地区位置的不同,受内、外力作用不均一等影响,又存在着地域分异。最后,还应进一步让学生明确任一区域内环境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区域演变过程中,各个要素的变化是相互影响的,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是综合的,相关区域的发展也是彼此影响的。
学生认识到地理学科的两大特性之后,有助于理解“人地关系的对立、对抗”会带来种种负面影响,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学生理解“人、地关系的和谐、统一”,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基础,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
人地关系是人类起源以来就存在的客观关系。人地关系论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和改造的深度、广度和速度日益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又加速改变着各地区的自然结构、社会经济结构和产业的空间转移。与此同时,地理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反作用也愈益强烈,导致了区域性甚至全球性人口、资源、环境、生态、国土、经济、社会关系的严重失调。当今社会人地关系处于激烈的对抗之中。所以人地关系成为联系高中地理教材各章的主线索,也就理所当然了。可是,解决当今社会人口、资源、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好人地关系呢?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地球是我们人类唯一的家园,可是我们的地球正在受到环境污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沙漠化和毁林等等破坏,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所有这些危机的产生都跟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能源和资源有关。可持续发展可以使人地关系向着和谐、统一的方向发展;可以使区域经济、环保、资源利用方式在生态上合理化;可以使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加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对人类社会来说意义十分重大。而对学生进行“可持续发展”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人口观、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加强其对社会的责任感。
综上所述,地理学科的两大特性、人地关系的内容和可持续发展观是中学地理教材的三大灵魂。在地理教学过程中,均不可偏废,尤其要突出对学生进行“可持续发展观”的教育。
2、培养学生可持续发展观的途径
2.1根据教材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层层推进
由于高中地理上册教材编排体系是按照地球的圈层构造体系编排的,每个圈层又都顺理成章地由内部结构、特点、物质与能量的运动与转换、现象与规律、形成与发展,成为一个个“小而全”的完整系统。每一圈层又包容了相关学科的大量基础知识,反客为主地排斥了地理学科的人地关系内容。这些特点,使地理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不利于渗透“可持续发展思想”。但是,可以根据“各层圈”内部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根据物质与能量在系统内的持续运动与转换的过程,首先树立学生的“持续”意识,为后期的“可持续发展观”的培养奠定基础。
例1教师在讲授第一章第四节“地球的运动”之后可适当小结:
以张家港市为例,从12月22日次年1月6月22日12月22日,正午太阳高度、昼夜长短、地球公转速度的渐变情况。
然后再明确这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运动过程。可进一步指明这种持续变化具有同时性。例2在讲授第二章第二节中“气温的日变化”的内容时,可利用教材提供的曲线图结合下表进行讲授:
通过分析讲授:太阳高度太阳辐射强度地面获热地面储热地面温度地面辐射大气获热大气储热大气温度的变化。学生很容易明了这也是一个持续变化过程。例3在讲授“全球气温水平分布规律及成因”时有关大陆上等温线弯曲特点,通过图文分析,可以得出:一月太阳直射点在南半球,全球大陆上等温线向南弯曲;七月太阳直射点在北半球,全球大陆上等温线向北弯曲。
可用“南南北北”四个字来概括这一特征。进一步分析后可小结为:
上述三例的综合,不仅可使内在联系的知识活化,还强化了“持续”意识的培养。事实上,整个高中地理上册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大气环流的时空变化、海平面气压形势的消长、降水的形成过程、水循环、地壳物质的循环运动过程、内外力作用过程、地壳运动、地热的积累与释放、地壳的演化过程、物质和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和单向流动、水热条件的时空变化、自然带内一个要素的变化对其它各要素的影响等等。这些例子,只要教师精心组织,深入浅出地讲解,都能无声地培养学生的“持续”意识。
整个高中地理下册是进行“可持续发展”教育的主阵地。下面依教材内容渗透可持续发展思想进行分章论述。
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选择合理的方式,顾及自然生态的平衡和环境的、社会和经济的效益。不能“竭泽而渔”,损害自然资源的发展基础。对于非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节约和综合利用;要研究利用新的替代品;要研究这些资源利用的闭合循环系统;要有利于使其向持续利用方式的方向转变。对于可再生资源,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以确保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维持生物的多样性,使得各种可再生资源能够循环再生,要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能等能源。同时,要结合中国国情,选择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教材中提到的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北方半干旱地区的退耕还牧、南方丘陵山地的林业发展,我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森林法的制订实施;牧区的划区管理、定期轮牧、轮流打草制度、规定载畜量、建人工草场等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等等都是有利于区域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在教学中要深入浅出,润物无声。
通过第六章的教学,学生协调人地关系的能力应该有了一定的基础,具备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观。第七章的教学,应该让学生积极参与“与能源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的大讨论,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教学过程中有以下一些问题可供学生讨论:
1.哪些能源的利用会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哪些能源的利用会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什么?
2.世界能源的产、供、销与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我国能源的产、供、销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世界上相当一些国家,可再生能源尚未成为常规能源,而非可再生能源又面临贫化甚至枯竭的危险,为了维持本国或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5.生物质能的利用方式与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6.能源消费构成与可持续发展。
7.“能源危机”与区域经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8.美、日等国是耗能大国,美国年能耗达7亿多吨;而世界上的一些贫困国家对环境的需求、消耗也很多,对资源的开采是掠夺式的。为了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美、日等国对世界上的贫困国家应持何种态度?
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能否可持续发展会影响到第二、三产业的持续发展,会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高低。在教学中要突出讲授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途径,例如要遵循生物再生产的自然规律;要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采取多种措施,因地制宜;对农业的持续要重视气候条件中的灾害性天气的影响。此外农业生产能否持续发展,还与科技投入和社会制度有关,与农业内部结构和地域结构有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农业能否持续发展?影响更大,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坚持两个原则:“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发挥地区优势;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应结合本乡本土,看到家乡农业持续发展的成就,师生共同探讨家乡农业持续发展的新途径。
工业是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宜从“影响工业布局的因素、合理布局的意义、科学技术的水平、资源的利用方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工业的内部结构和地域结构、轻重工业的发展速度”等方面层层展开。例如结合教材可提出:如何根据发达国家和国际大都市的产业的空间转移,邻近地区怎样才能抓住“可持续发展”的机遇。从我国国情着手,着重探讨农业生产、交通建设、能源建设、工业结构、资源利用方式、科教兴国战略、体制转变等方面对我国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消除工业三废,搞好环境保护”的内容,宜分三步讲授:第一步,讲清工业“三废”的排放,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第二步,消除工业“三废”,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步,举例讲解“消除工业三废”,区域经济取得可持续发展的成功典范。人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人口的发展要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人口构成、数量、素质、增长、分布、迁移、流动,同“可持续发展”都有关联。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要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教学过程中,除了说理之外,还可举例讲解,例如:移民是世界性难题。为了兴建三峡工程而进行的移民方式,不仅对移民进行了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了移民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条件,如在三峡大坝附近兴办水泥厂,既解决了移民的就业问题,也考虑了三峡工程的需要,并能节约运输费用,降低工程投资。三峡工程的开发性移民(1985年—2008年,移民总数为113.2万人),无疑是有利于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能否可持续发展,可以引用张家港市“城市现代化、乡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过程的成功经验。
全书的最后一章,对前面各章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带有总结和提高的双重意义。教学过程中,宜从“高中地理知识结构图”着手,通过前面各章学过的知识,和已渗透的有关可持续发展思想,对资源利用方式、“三废”排放、人口增长、规划不当和自然原因引发的各种环境问题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加以总结,进一步让学生认识到:只有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环境、协调好人地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只有在经济增长中保护好环境,发展才能健康,才有后劲,才可持续。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最后可联系教学过程中讲过的实例。驾轻就熟地归纳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途径。
2.2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教育
第一,开展主题不同的讲座,如《中国21世纪议程》、《地球的一天》、《中国沿海地区21世纪的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等。
第二,开展乡土调查寻求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第三,提供实例,撰写小论文,完善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网络新媒介的传播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同时也带来了教学方式的新变化。这些变化,既有利也有弊,既有机遇又存在挑战。
1.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开放性为教学提供了广阔平台
新媒体依托数字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形成了巨大的网络体系,具有信息容量大、资源丰富、传输快捷和交互性强、覆盖面广、形式多元等优势,较之以往任何一种传播技术和交流工具,都有根本性的跨越。公关课程的教学可以借助新媒体的力量,挖掘出大量新鲜的、丰富的、典型的、正反面的企业案例资源;可以通过新媒体大规模地、主动地、快速地传播正确的思想、理论与价值观;其跨时空的特点为师生、生生的课后互动交流提供了崭新的、空前广阔的理论与实践平台。
2.新媒体的介入丰富了课堂教学的手段
新媒体的发展使得教学的方式和手段都获得了突破性的改善,学生可以随时随地掌握和了解第一手信息和资料。学生可以通过“百度知道”、“新浪爱问”、“soso问问”等工具查询需要解决的难题;可以通过“问卷星”、“调查派”调查搜集相关信息;可以通过“谷歌地图”了解全球各地方吃喝玩乐的最佳去处和感受全球各地360度街景视图;可以通过“谷歌学术”搜索来自不同来源的文章、论文、图书、摘要和文章,从而找到整个学术领域中相关性最强的研究;可以通过“优酷”观看企业的形象宣传视频了解企业文化内涵;可以通过“网络公开课”聆听大师的课堂;还可以通过“微博”和“贴吧”个人掌握的最新信息。这些网络科技手段的使用,使得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更神速、更快捷、更便利,也无疑促进了教学手段的创新和升级。
3.新媒体信息传播的互动性加强了教学的自主性
新媒体时代下,教师不再是主导者,更多的是方向的指引者:需要引导学生鉴别海量网络信息的真假虚实和价值观念的是非曲直;引导学生多方面、多维度地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方法,从而形成特定的适合的思维范式;把相对固定的、按部就班的课堂搬到活动的、充满个性的网络中。同时,新媒体对学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学生不再是传统的知识的接受者,而是可以接收来自全球各地的不同声音,可以和全球各地的网友、博友进行学习、互动和交流,用自己在新媒体上的所见所闻去思考、鉴别和选择有利的信息,补充课堂外新的知识和内容,从而找到符合自己个性发展的更好的方式。这样减少了学生对教师、对课堂、对教材的依赖,教学的自主性明显增强。
二、新媒体时代公关课程教学的挑战
随着新媒体的影响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信息失控、人际关系脆弱、西方文化强化、网络信任危机给教学带来新的问题与挑战。
1.海量信息的真假虚实难辨
新媒体传播技术打破了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界限,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方式,交往中个人的性别、年龄、身份、职业等一些重要的社会特征被掩盖,双方可以通过QQ、微博、贴吧、论坛等形式“毫无顾忌”地发表言论。在这种虚拟和匿名的环境下,有的只是符号的交往,其信息真假难以鉴别。因此,需要教师和学生冷静、理智地看待各种报道,尽量选择权威性、知名度大的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2.新媒体负面信息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
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是媒体”,每个个体既是信息的转播者,又是接收者。信息传播自由,传播者大众化、平民化,传媒机构企业化,信息虚拟化,不良信息泛滥等扰乱了信息的传播环境,造成新媒体的失范。个人隐私泄露、社会道德伦理滑坡、信息管理失真失控、西方非主流文化的影响、舆论导向偏颇、企业负面报道等问题大量存在,这无疑冲击和影响着大学生的文化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因此,需要新媒体传播更多正面的、积极的能量。
3.给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带来了挑战
目前我国高校的公关教育过于强调专业理论知识,忽视了其他学科知识的涉猎,有的缺少公关技术与实践能力的锻炼,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究其原因,一是教师本身的阅历和经验不丰富;二是教材、教法的陈旧;三是教学条件的限制。新媒体的出现有助于改善现状,但同时对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教师和学生需要转换角色,学校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变革教学模式以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的膨胀式发展。
4.倒逼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人们的阅读方式、交流方式和表达方式都开始发生变化,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博客、论坛、虚拟社区、贴吧、网络公开课成为学生交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与传统授课相比,网络社会的学习方式更加灵活,不受时空限制,更重要的是,学生的学习方式得以转变:可以和全球各个地方的人们交流;可以浏览知名学者和教授的博客,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前沿;可以聆听国内外名校的网络公开课,学生的学习更具主动性和互动性,也大大延伸了第一课堂的时间和空间,倒逼了网络第二课堂的发展。
三、新媒体时代公共关系课程教学的改革思路
1.信息瞬间变幻需科学定位课程目标
大学是什么?大学能学到什么?经常有学生说,我大学什么都没学到,什么都不会。理科生学到了模型和范式,文科生好像什么都学了,又什么都没学到。其实文科不比理科,最重要的是学思维的习惯,思维的方法,学人际交往,学为人处事。大学就是当你忘记所学之后,剩下的东西。具体到公共关系课程目标的定位是:公共关系学的本质是一门素质拓展课,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公关意识与情商,使他们走向社会后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带着公关意识去观察、去思考、去策划、去创造。因为意识当先,没有经验,可以摸索出经验,没有方法,可以创造出方法。其次是注重培养学生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与方法论,提高克服困难,经受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再者是侧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公关策划技能的提升。
2.教师借助新媒体加强自身公关素养
打铁还需自身硬,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公关教师要借助新媒体的开放性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参与公关实践,提高自身素养。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公关教育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开展社会调研,加强公关实践;可以通过“公共关系精品课程”学习和借鉴其他高校做法;可以通过“网络公开课”感受名师教学风采和特色。公关教师除了必要的学习培训和交流讨论外,要密切关注市场,留心企业动态,捕捉市场第一信息。每天关注新闻时事,每天浏览中国公关网、中国营销传播网、中国管理传播网、公共关系论坛等网站,反思企业公关实例,走出学校,走进企业,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把鲜活的、真实的、生动的、亲身经历的、具体的案例带进课堂。
3.积极开展公关实践活动,以活动促教学
公共关系课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因此,理论知识的讲解“必须、够用”即可,重点是如何将理论指导实践,学以致用。教师要引导学生观察、体验和研究社会生活中的公关实践活动,诸如企业庆典、公关广告、公关新闻、公关报刊等;带领学生共同参与本地企业案例研究,掌握公关步骤,了解公关禁忌,感受公关魅力;或者通过教师亲自参加的公关策划、市场调查、活动安排等活动,向学生进行经验传授和实例展示;课余举行公关演讲、辩论比赛、模拟晚会、新闻写作等实践活动。此外,学校或者系部可以成立公关协会,帮助协助组织、策划、宣传学校各系部的大大小小活动。教师只有带领学生共同参与到这些活动的组织安排策划当中,才能让学生真实地体会公关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才能真正把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4.网络社会和课堂学习相结合,改革教学内容
从以往的教学经验来看,学生对于教材的依赖性较大,思维容易受到教材内容的限制,而公关课缺乏系统的、深度的教材,且本土案例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活动的开展。信息社会,知识的更新速度在加快,公关的教学不能无视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变革,不能把自己封闭在高墙大院里,因此,要时刻关注社会动态、市场信息、企业态势,把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提取精华,用于课堂。中国公关网、中国公关论坛和公关世界都是很好的案例来源地,教师可以选取最新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正反案例用于课堂的比较教学。这样学生听的有趣,教师教的有趣,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公共关系教学的与时俱进。
5.追问式教学方法提高学生思辨能力
网络新媒介的传播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同时也带来了教学方式的新变化。这些变化,既有利也有弊,既有机遇又存在挑战。
1.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开放性为教学提供了广阔平台新媒体依托数字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形成了巨大的网络体系,具有信息容量大、资源丰富、传输快捷和交互性强、覆盖面广、形式多元等优势,较之以往任何一种传播技术和交流工具,都有根本性的跨越。公关课程的教学可以借助新媒体的力量,挖掘出大量新鲜的、丰富的、典型的、正反面的企业案例资源;可以通过新媒体大规模地、主动地、快速地传播正确的思想、理论与价值观;其跨时空的特点为师生、生生的课后互动交流提供了崭新的、空前广阔的理论与实践平台。
2.新媒体的介入丰富了课堂教学的手段新媒体的发展使得教学的方式和手段都获得了突破性的改善,学生可以随时随地掌握和了解第一手信息和资料。学生可以通过“百度知道”、“新浪爱问”、“soso问问”等工具查询需要解决的难题;可以通过“问卷星”、“调查派”调查搜集相关信息;可以通过“谷歌地图”了解全球各地方吃喝玩乐的最佳去处和感受全球各地360度街景视图;可以通过“谷歌学术”搜索来自不同来源的文章、论文、图书、摘要和文章,从而找到整个学术领域中相关性最强的研究;可以通过“优酷”观看企业的形象宣传视频了解企业文化内涵;可以通过“网络公开课”聆听大师的课堂;还可以通过“微博”和“贴吧”个人掌握的最新信息。这些网络科技手段的使用,使得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更神速、更快捷、更便利,也无疑促进了教学手段的创新和升级。
3.新媒体信息传播的互动性加强了教学的自主性新媒体时代下,教师不再是主导者,更多的是方向的指引者:需要引导学生鉴别海量网络信息的真假虚实和价值观念的是非曲直;引导学生多方面、多维度地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方法,从而形成特定的适合的思维范式;把相对固定的、按部就班的课堂搬到活动的、充满个性的网络中。同时,新媒体对学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学生不再是传统的知识的接受者,而是可以接收来自全球各地的不同声音,可以和全球各地的网友、博友进行学习、互动和交流,用自己在新媒体上的所见所闻去思考、鉴别和选择有利的信息,补充课堂外新的知识和内容,从而找到符合自己个性发展的更好的方式。这样减少了学生对教师、对课堂、对教材的依赖,教学的自主性明显增强。
二、新媒体时代公关课程教学的挑战
随着新媒体的影响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信息失控、人际关系脆弱、西方文化强化、网络信任危机给教学带来新的问题与挑战。
1.海量信息的真假虚实难辨新媒体传播技术打破了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界限,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方式,交往中个人的性别、年龄、身份、职业等一些重要的社会特征被掩盖,双方可以通过QQ、微博、贴吧、论坛等形式“毫无顾忌”地发表言论。在这种虚拟和匿名的环境下,有的只是符号的交往,其信息真假难以鉴别。因此,需要教师和学生冷静、理智地看待各种报道,尽量选择权威性、知名度大的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2.新媒体负面信息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都是媒体”,每个个体既是信息的转播者,又是接收者。信息传播自由,传播者大众化、平民化,传媒机构企业化,信息虚拟化,不良信息泛滥等扰乱了信息的传播环境,造成新媒体的失范。个人隐私泄露、社会道德伦理滑坡、信息管理失真失控、西方非主流文化的影响、舆论导向偏颇、企业负面报道等问题大量存在,这无疑冲击和影响着大学生的文化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因此,需要新媒体传播更多正面的、积极的能量。
3.给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带来了挑战目前我国高校的公关教育过于强调专业理论知识,忽视了其他学科知识的涉猎,有的缺少公关技术与实践能力的锻炼,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究其原因,一是教师本身的阅历和经验不丰富;二是教材、教法的陈旧;三是教学条件的限制。新媒体的出现有助于改善现状,但同时对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教师和学生需要转换角色,学校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变革教学模式以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的膨胀式发展。
4.倒逼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人们的阅读方式、交流方式和表达方式都开始发生变化,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博客、论坛、虚拟社区、贴吧、网络公开课成为学生交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与传统授课相比,网络社会的学习方式更加灵活,不受时空限制,更重要的是,学生的学习方式得以转变:可以和全球各个地方的人们交流;可以浏览知名学者和教授的博客,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前沿;可以聆听国内外名校的网络公开课,学生的学习更具主动性和互动性,也大大延伸了第一课堂的时间和空间,倒逼了网络第二课堂的发展。
三、新媒体时代公共关系课程教学的改革思路
1.信息瞬间变幻需科学定位课程目标大学是什么?大学能学到什么?经常有学生说,我大学什么都没学到,什么都不会。理科生学到了模型和范式,文科生好像什么都学了,又什么都没学到。其实文科不比理科,最重要的是学思维的习惯,思维的方法,学人际交往,学为人处事。大学就是当你忘记所学之后,剩下的东西。具体到公共关系课程目标的定位是:公共关系学的本质是一门素质拓展课,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公关意识与情商,使他们走向社会后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带着公关意识去观察、去思考、去策划、去创造。因为意识当先,没有经验,可以摸索出经验,没有方法,可以创造出方法。其次是注重培养学生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与方法论,提高克服困难,经受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再者是侧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公关策划技能的提升。
2.教师借助新媒体加强自身公关素养打铁还需自身硬,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公关教师要借助新媒体的开放性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参与公关实践,提高自身素养。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公关教育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开展社会调研,加强公关实践;可以通过“公共关系精品课程”学习和借鉴其他高校做法;可以通过“网络公开课”感受名师教学风采和特色。公关教师除了必要的学习培训和交流讨论外,要密切关注市场,留心企业动态,捕捉市场第一信息。每天关注新闻时事,每天浏览中国公关网、中国营销传播网、中国管理传播网、公共关系论坛等网站,反思企业公关实例,走出学校,走进企业,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把鲜活的、真实的、生动的、亲身经历的、具体的案例带进课堂。
3.积极开展公关实践活动,以活动促教学公共关系课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因此,理论知识的讲解“必须、够用”即可,重点是如何将理论指导实践,学以致用。教师要引导学生观察、体验和研究社会生活中的公关实践活动,诸如企业庆典、公关广告、公关新闻、公关报刊等;带领学生共同参与本地企业案例研究,掌握公关步骤,了解公关禁忌,感受公关魅力;或者通过教师亲自参加的公关策划、市场调查、活动安排等活动,向学生进行经验传授和实例展示;课余举行公关演讲、辩论比赛、模拟晚会、新闻写作等实践活动。此外,学校或者系部可以成立公关协会,帮助协助组织、策划、宣传学校各系部的大大小小活动。教师只有带领学生共同参与到这些活动的组织安排策划当中,才能让学生真实地体会公关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才能真正把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4.网络社会和课堂学习相结合,改革教学内容从以往的教学经验来看,学生对于教材的依赖性较大,思维容易受到教材内容的限制,而公关课缺乏系统的、深度的教材,且本土案例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活动的开展。信息社会,知识的更新速度在加快,公关的教学不能无视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变革,不能把自己封闭在高墙大院里,因此,要时刻关注社会动态、市场信息、企业态势,把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提取精华,用于课堂。中国公关网、中国公关论坛和公关世界都是很好的案例来源地,教师可以选取最新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正反案例用于课堂的比较教学。这样学生听的有趣,教师教的有趣,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公共关系教学的与时俱进。
【关键词】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正文】
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而决定能否将该危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对于解决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无疑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可谓经久不衰。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从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到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纠缠,再到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无不充斥着对立的见解。这些事实表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有必要而且可以进一步深化。为此,笔者拟以我国因果关系的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适当评说西方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以期转换视角,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找到新的切入点。
一、刑法因果关系论之危机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定位问题
依照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通说,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判断所涉及的场合仅仅限于结果犯,而在其他场合则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1}如举动犯,只要单纯着手实施了一定的举动,不待具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因而无需考察其因果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具体说,它只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刑法分则强调只有诸如‘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2}
然而,上述观点明显存在不足。因果关系存在的必要性依赖于刑法中“结果”的界定,而“结果”及“结果犯”本身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这样一来,哪些情形需要论证因果关系就成为难题。例如,采纳广义的结果犯的概念,包括危险犯在内,则既然构成要件上作为实行行为的结果要求发生一定的危险,那么在实行行为与所发生的危险之间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有人会反驳说,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论原因还是结果,都应当是现实的事物,而危险实际上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向现实性转化的一种趋势,把危险也当作结果,违背了因果关系的哲学原理。若反之,把因果关系定位为狭义的结果犯成立的要件之上,则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却又被大大削弱。
理论上另有一种因果关系不要论。该说认为,法律上的行为概念是基于意欲或意欲可能性的举止活动,这就圈定了刑法的评价范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必须在这个圈子里来确定。因果关系在把结果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作为前提的范围内,同故意或过失有相同的界限,所以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外乎是责任理论的某种体现而已,在刑法中并没有必要来特别论述行为的因果关系。{3}我国刑法虽然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在体系上有重大区别,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结论的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完全依赖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而存在,离开这两种现象它什么都不是,根本没有自身的存在。{4}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起一种桥梁作用,或者说,它是为认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服务的。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联结起来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既然犯罪因果关系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然就不应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5}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危机由此可见一斑。
(二)各种学说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的危机
1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认为,只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如无前者即无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即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具体结果通常由一系列条件所造成,按照这一学说,这些造成结果的原因均同值,因而它又被称为“等价说”。德国理论上的通说及实务中所采均为该说。但是,彻底地依照条件说的公式,则杀人犯的母亲也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合适。因此早期条件说被批评为有无限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嫌。为此,学者们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和禁止溯及的理论来解释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的异常现象,并就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等作了说明。但是这种条件理论受到了质疑。因为条件说实际上只展示了一个逻辑规则,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法律评价或认定问题。按照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首先要找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并不是凭空想象的,人们不会动辄拿一个与危害结果完全不着边际的行为去进一步作法律上的判断,而是在此之前需要为有可能成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划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如果直接运用条件理论的逻辑规则来检验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事实上根本连判断的对象都还不清楚。因此,条件理论本身并不能解决因果关系问题。
在条件关系基础上,主张以社会经验法则为依据的相当因果关系论则在日本占据了通说地位。该说认为,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一般人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学说由德国学者Kries在确率论的研究过程中创出,并作为法学上的概念提倡,其中“客观的可能性”的概念是重要的概念要素。也就是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危险)增加的条件是相当原因。{6}(P29~30)按照这一理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采取__事后预测的客观说,即事后站在法官的立场上,除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已认识的情形以及客观存在的全部事实外,即使是在行为后产生的情形,只要其有预见的可能,都必须予以考虑。{7}而日本目前理论界却以行为时一般人能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作为相当性判断基础的折衷说为主流,即在因果关系的内容中纳入了主观的东西,将原本属于责任判断的内容提前到构成要件的判断之中。由于它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对某种事态是否有认识,客观的因果关系就必然随行为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说是多余的,这就偏离了Kries所倡导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客观说也并不是没有疑问的。其理论界限涉及“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对结果客观的预见可能性是出于限定行为者责任范围的思想,实际上具体化则是困难的。不是以主观的预见可能性,而是以虚构的“一般人”作为判断基准的“客观的预见可能性”的概念本身作为出发点,很明显只不过是一种幻想。{8}而且预见可能性的要求直接与过失的认定相关,随着所谓“危险社会的到来”与“体制社会的到来”,衡量行为对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一些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危险行为逐渐成为“被允许的危险”,以预见可能容易导致肯定因果关系,无疑违背了法律基于衡平性的考虑而容许这种危险存在的精神。
2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相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9}(P21)《美国模范刑法典》与近因说的观点相近,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预见说的主张,但这两种观点都遭到了批判。《布莱克法学辞典》解释“近因”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10}何谓因果关系的最近呢,其实质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应当是足以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是在责任之前考虑的问题,近因说却把确定因果关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要回答为什么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又必然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完全倒果为因。预见说的缺陷与前述预见可能的批判如出一辙,考察因果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发生的结果是否有认识或能认识来决定,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循环论证”。{11}而在判案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判断标准极富灵活性,随着案情涉及的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不同和伦理价值观念的变异,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有的人对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个能够用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都产生了怀疑。{9}(P22)
3我国刑法中的必然论与偶然论
因果关系的偶然性与必然性之争,长期以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必然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偶然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的和偶然的因果关系。例如,甲男夜间在街道上拦截乙女,欲行,乙挣脱逃脱,甲在后面追时,乙被丙开的汽车轧死。持必然说的学者认为,只有丙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持偶然说的学者认为,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甲亦应对之承担责任。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半因果关系的观点,认为一个因果关系是指必然因果关系,半个因果关系是指一部分偶然因果关系,即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2}
这种划分必然与偶然的做法,在近年来不断被抨击。必然性与偶然性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刑法上是难以说明的,因而我们只能求助于哲学上的范畴。但在哲学领域,必然与偶然是相对的概念,必然性的实现取决于大量偶然性的因素“,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藏在里面的形式”,{13}因而偶然的东西又是必然的。例如,甲的行为导致乙表皮__破裂,其后乙因伤口遭受破伤风菌感染而死亡。在判断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是否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一是由于轻伤害行为只是导致了表皮破裂,并不是致命伤,因此甲的伤害行为与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二是由于某乙处于易受破伤风菌感染的环境中,某甲的轻伤害行为导致了某乙表皮破裂,某乙因此遭破伤风菌感染而死亡,因此,某甲的伤害行为与某乙的死亡结果就有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必然的)因果联系。{14}这就为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如此,必然论与偶然论之争,在实践中还导致我们很难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贯彻始终。
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之说更不可取。试想,某人意图借飞机失事的偶然性来达到杀人的目的,给他人买飞机票,由于偶然性太弱,因而即使真的遇到机毁人亡的结果发生,也不会对行为人追究杀人罪的责任;倘若某人偶尔发现某架飞机有异常情况,估计很有可能在下次运行中失事,这时为达杀人目的,而故意给被害人买来飞机票,我们就不能再以通常情况下飞机失事偶然性很小为由,不追究买机票者的杀人罪的刑事责任。{9}(P9~21)但这两种情况究竟在因果联系的方式上有什么不同?概率高低的标准实际上仍是不确定的,它只是建诸在社会观念的认识上,自然不可避免因果判断上的差异。{{{[②]}}}
由此有学者主张,当一事物蕴含的可能性已经转化为现实性,那么这种现实性不但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统一的产物,而且也是必然性的最终反映,所以现实的都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现实的联系,所以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的联系。{15}但这种观点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照此推断,危害结果现实地发生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必定是必然的,因而就有因果关系,看似摆脱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纠缠,实际上则是将刑法因果关系的链条作了无限的延伸。
二、问题所在与理论反思
由以上论述可见,因果关系的研究似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既没有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也没有提出现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认为,概而言之,在因果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是属于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问题,还是属于责任的问题。刑法中应当研究因果关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应当在哪一块儿进行研究。因果关系不要说的观点实际上是基于因果判断与责任的认定在事实上重叠,主张没有特别研究的必要,也就是将因果关系问题放在责任问题中一次性解决。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定位,也有人与归责问题联系起来。如早在1949年梅茨格在其刑法教科书第三版中,已经指出所谓“相当性理论”,实属归责理论,而非因果理论。尽其所探讨之主要内容,并非造成结果发生之原因力之结构与作用的经验问题;而是另外根据可能性之经验,去判断在何种因果情况之下,具有刑法上重要意义,而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问题,从而可谓是归责理论的方法论之一种。{16}如果属于责任问题,确认因果关系是否等于提供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则是接下来必须考虑的一个派生问题。
第二,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否仅限于结果犯的场合。如前所述,结果犯的含义并不明确,危险状态是否结果犯所说的结果尚未达成共识。如果认为结果仅仅是实害,对于危险犯,就不必判断因果关系,那么在刑法理论中自然可能用另外一种关系理论,去研究行为与危险之间的联系,这肯定没有必要。所以,要承认危险也是一种结果。由于危害相对实害而言比较抽象,难于准确衡量,所以行为与该危险之间如何联系,以及如何确定危险的程度,都将是因果关系研究要面临的问题。{17}而且,如果肯定只有结果犯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逻辑上也行不通。因为在为给行为人的行为定一个确切罪名以前,是无法判断该案是否属于结果犯的情形的,这岂不是先定罪,再来研究该罪的要件吗?此外,按照因果关系的本来含义,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也似乎有必要适当扩大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因为任何危害行为作为原因,都必然发生一定的结果,而之所以会发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就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已经受到了侵害或威胁,或者说法益遭到了侵犯。这是否意味着,因果关系的研究如果突破结果犯的界限,能够扩大到所有的犯罪情形呢?
第三,因果关系应否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双层次分析模式的思想产物。如前所述,英美国家采纳了这种模式,由于该模式通过对事实原因的认定,以基于经验法则判断的一般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甄别出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然后通过对法律原因的筛选,实现最终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目的,步步限缩,因此受到了诸多学者的青睐。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都不自觉地采纳了这种两步走的模式。如相当因果关系说首先援引的就是条件理论,在将连条件关系都不具备的行为或事件排除以后,才运用相当理论,从剩下的事实中找寻相当因果关系以决定责任归属。我国也有学者赞成这种双层次模式。{1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因果关系其实就是两个事实之间有归责意义的判断,因果等于归责,它是一种评价概念。而如果承认事实因果关系的概念,它仅仅是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概念,这种“关于条件是否存在的存在论的因果概念,必须与刑法意义上具有重要性的价值论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区别开来”。{19}因为无论我们是否找出事实因果关系,它都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着。有人中枪而亡,肯定有开枪的行为。刑法上所要解决的只是价值评判问题,也就是能否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某人的开枪行为,要求该行为人承担责任。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认为“不需要判断因果关系(指自然因果关系或事实因果关系——笔者注)”。事实因果关系果真能逐出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吗?
第四,因果关系是只有存在与否的问题,还是也存在定量分析的问题。即当所谓的结果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存在量上的差异时,对加重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也应当确认,那么是否可以说因果关系不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而且也是为了解决定量问题,从而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意义是一个变量,需要考虑具备什么程度的因果关系负多重程度的刑事责任。
第五,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因果关系。这里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例如,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应当抽象地提炼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规则,还是应当具体地、个别地结合案情来把握;如何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等。
上述问题应当说在中外刑法学中都有所涉及。此外,我国刑法理论还以哲学上的必然与偶然的原理为指导,对因果联系的形式进行深究,这有无必要,也长期困扰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显然均非易事。而且由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距,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限于能力,笔者在下文将只对我国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论进行反思,找出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在理清问题的头绪之前,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究竟有何意义。只有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任务有了认识,才能紧紧围绕着一宗旨来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在笔者看来,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肯定因果关系存在,理由有二:其一,从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实际上遵循了“由果溯因”这样一条道路,因此在由结果追溯至作为原因的行为时,因果联系也就在事实上被予以了肯定。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即如前所述,是为了解决结果责任的归属问题。详言之,也就是能否要求行为人对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因而对所有的场合,都应探讨因果关系问题。其二,刑法旨在保护法益免受侵害,如果将因果关系研究的主旨囿于探讨因果历程的本体,丝毫不能界定侵害行为的责任范围,也就无法实现刑法的任务。因此,我们在考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使其紧紧地围绕着解决刑事责任的任务,不可偏离这一既定的宗旨”。{20}
这是否意味着因果关系可以在刑事责任论中进行研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仿照苏联,采纳了一种平面式的结构,也就是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分别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一旦成立犯罪,刑事责任就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有犯罪就必然有刑事责任。如果将因果关系排除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那么在确认犯罪成立以后,还要在刑事责任论中进一步在客观上说明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的可能性,无形中就承认存在成立犯罪,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明显有违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关系的基本原理。而且按照这种假设,既然刑事责任论中讨论客观可归责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可归责性的探讨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主观可归责性不外乎就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如此一来,要么就会出现将故意过失的要求与故意过失的内容分开来研究的局面,要么就是在犯罪论与刑事责任论中重复评价故意与过失,这都是不可取的。由此表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成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必要条件之一。{21}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学者基本上都赞成上述观点,但是却往往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因果关系问题和刑事责任问题剥离开来,用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代替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而完全置刑事立法精神与规范的价值判断于不顾。笔者并不否认刑法因果关系应当接受哲学因果关系的指导,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毕竟有别于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比如,一个女孩子因为失恋而自杀,那么人们日常基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就会得出她的男友的抛弃与她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以刑法的视野观察则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显然不存在成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是妻子因通奸而感到羞愧当着丈夫的面上吊自杀,丈夫无动于衷而离去,虽然丈夫并不存在直接的杀人行为,但在刑法上却认为丈夫的不救助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丈夫基于婚姻关系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与哲学上作为事物之间规律性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经验上的、逻辑上的,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却是规范性的、有选择的,是为了归责而设置的。故刑法因果关系不能被哲学因果关系所代替,而只能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应用于刑法。{22}
必然论与偶然论之争显然是力图将哲学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这对范畴引入刑法学中,但根据前述原理,考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必须实现哲学因果关系向刑法因果关系的转移。如果一味地强调与哲学上的基本认识保持协调一致,必然会将“必然”与“偶然”在哲学上的对立统一关系带入刑法学。试问,这样一对矛盾、甚至可以相互转化的概念,怎么能“绝对性地”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因而,必然论与偶然论终究停留在哲学的层面,陷入了游移不定的怪圈。故笔者认为,即使要讨论哲学对刑法学的影响,也只能从方法论的层面来着手。
关于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笔者认为在方法论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里所谓事实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因与结果之间依序发生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按照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的逻辑,则首先必须鉴明判断的对象,即有可能成为原因的行为事实。原因从何而来呢?事实上它与刑法的评价毫无关系,而是来自我们自结果一幕一幕的观念上倒推,甚至在必要时辅之以某种鉴定手段。例如,护士未经作皮试即给小孩注射了青霉素,不久小孩死亡。从死亡结果追根溯源,可能与护士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但解剖证明,死亡原因不是青霉素过敏,而是小孩患小叶性肺炎。很明显,判断护士的过失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有无事实因果关系,如果一开始就从过失行为出发,是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证明其是不是导致了死亡结果的。通常的情况是,在由果溯因之后,即肯定事实因果联系的存在,根本没有必要再回过头来从原因出发,证明原因能够引起结果。因此,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在逻辑上是逆序的,尽管这一步骤是解决定罪量刑问题的前提,但这一判断完全是在案件进入刑法意义的评价之前完成的,因而在刑法中讨论事实因果关系问题毫无必要。
法律因果关系,一般认为也就是明确地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之中,作为司法机关定案标准的、定型的因果关系。{9}(P214)因而,理论上所要研究的,实际上是各种犯罪的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如何具备了刑法上的意义,从而得以转化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刑法上应当要求具备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呢?由于刑法条文中往往并没有直接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界定,因此人们往往根据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结合刑事政策、刑法的基本价值准则、社会观念等因素,自行就个案确认事实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意义,这就将刑法规范完全撇在了一边,并且将应然的问题与实然的问题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应当是这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律规范所要加以非难的,因此主张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转换为客观可归责性的概念,这样,一方面与因果关系论的任务保持了一致,另一方面也使得行为与结果的关联紧扣法律规范,成为行为在规范上的标志性特征。
三、出路:客观可归责性的初步构想
由前述分析可知,笔者所倡导的客观可归责性实际上与法律因果关系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以往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将主观方面的要素提前纳入分析之中的弊病,在客观归责性的判断中,为尽量避免这一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可适当借鉴德国学者提出的客观归责理论。
关于客观归责的整体概念,德国通说认为它是行为人制造(或提高)了一个不被容许的风险,并且此一风险在该当与不法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23}也就是说,当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所制造的被法律所排斥的风险的实现时,该结果对行为人而言才是可归责的。因此,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是从刑法规范本质中推导出的认识。{24}既然与刑法规范有着天然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就同法律因果关系或者称客观可归责性要求的法律性挂上了钩。由于客观归责的判断一般是通过其一连串的下位概念,如风险实现、风险降低、法律排斥风险、规范保护目的、自我负责的行为、容许信赖等的检验来实现的,而不是从关于行为人的因素,如行为能力、预见可能等角度去考虑能否归责的问题,所以,它又是名副其实的“客观”归责。
此外,笔者认为,将这一理论潮流引进我国刑法之中,与我们目前的刑法理论体系不会发生本质的冲突。例如,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实质上而非形式上来探讨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的。以往人们容易误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之所以不是犯罪,并不是因为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是其从根本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受了大陆法系在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上采取三阶段论的影响,也就是在第二阶段违法性的判断中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的整个体系就是围绕行为不法而展开的,不存在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将客观归责性考虑为客观方面的要件,运用风险降低归责,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所谓风险降低,就是行为制造的禁止危险减少了行为对象已经面临的危险的程度,换言之,行为对象所处的状况因为行为人的介入而得到改善,使其风险降低,就应当排除结果归责,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应禁止减少损害的行为。例如,甲持木棍从后面攻击乙的头部,丙见状为救某甲,推了乙一把,致乙骨折。此例中,丙的行为就是降低危险的行为,因而尽管其行为与乙骨折的结果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却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丙,从而丙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是犯罪。
那么,如何在德国学者提出的客观归责论基础之上,为我国刑法犯罪客观方面中客观可归责性的要件创设一套切实可行且兼备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呢?根据客观归责论,其基本内容包括三点:(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对象)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2)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被实现了;(3)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而被归责于行为人。{25}可见,客观归责性的认定,是由行为及至结果的过程,这与哲学上对因果关系的时间先后性的认识不谋而合。这一理论应当说已经为犯罪的认定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同时还派生出了一系列规则,从反面来过滤那些因不具客观归责性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些规则,具有排除结果责任之可归责性的示范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往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于抽象的标准,因而也大体可以为我们所吸纳。概括地讲,客观归责性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禁止的危险
客观归咎理论的基础是禁止的危险。{26}(P5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结构的复杂化,危险可谓越来越多。但有些危险行为又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于是理论上认为,即使这种行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也应当允许。这就是被允许的危险。因此,行为人虽然以其行为而制造了风险,甚至引发了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本身并不是法律所排斥的,因而该结果对行为人来讲具有不可归责性。如前文所举事例,某人意图借飞机失事达到杀人目的,而赠送机票给他人,让他人乘坐飞行,结果飞机果真失事,他人死亡。由于航线运营的风险人们早已习以为常,法律基于衡平性的考虑而容许这种风险存在,因而以行为人而言,制造这样的风险,即使在某一种动机状态下是一种不道德,但是客观上这是一种权利,所以法律不能加以非难。{27}至于哪些危险是被容许的,应当立足于法律条文背后所隐藏的禁止性规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视为被容许的危险。
(二)危险实现关联论
结果的发生只有是行为人所制造的危险本身所致者,才能认为结果对行为人而言具有可归责性。当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而是超出了因果发展的常态时,一般不能认为最终的结果之于行为人具有可归责性。但如果尽管客观的因果发展发生了变化,但行为的结果仍然包括在行为所造成的禁止的危险中,则不影响归咎[②]。具体判断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规范违反行为并没有使危险增加的场合,不认为行为具有可归责性。例如,司机超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但纵然司机遵守规范,以被容许的速度行车,结果也会发生,因为实际上是被害人突然从路边冲出,这说明司机的行为并没有使危险的程度增加,死亡结果不是司机所制造的危险的实现,司机不构成犯罪。
2介入意外事件的场合,如果意外事件推动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应被认为不具客观可归责性。例如甲意图杀乙,乙受重伤后住院,医院失火,乙被烧死。因为乙的死亡虽不能归责于行为人,但是重伤结果是可以归责于乙的杀人行为的,故乙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遭遇潜在的危险源的类型,即制造的危险,遭遇被害者的特异体质和疾病等潜在的危险源的场合,多根据“危险的继续作用”的程度、第一次的危险遭遇潜在的危险的概率、潜在的危险源的结果惹起力的大小,决定有无危险实现的关联。{6}(P50)譬如,由于药剂师的过失而导致维他命中毒的病人在住院过程中患重感冒死亡。这一死亡结果能否归咎于药剂师的行为,取决于死亡是否由于中毒导致的体质严重削弱引起的。如果是,药剂师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的责任;如果这一结果即使没有中毒导致的体质衰弱同样会发生,药剂师只承担过失伤害的责任。{26}(P56)
4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以后,经过很多年,才因为侵害的后遗症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否定是原风险的实现。如因交通事故而失去一足的人,20年后在山道上因行动不便坠落山崖死亡的案例,由于侵害人此前已就造成被害人行动不便承担了责任,所以其残存的危险不再是结果发生的法律上的原因。
5对于介入被害,人自己的危险行为所造成之后,果,就先前的行为人而言,不具有可归责性。如某甲贩卖给某乙,乙自行注射,结果毒发而死。由于乙的死亡结果与甲贩卖的行为之间介入了乙自己有意识的危害行为,也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有意识投身进入的风险所实现的,因而行为人只需对贩卖行为负责,而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的危险行为应当表明他对危害结果并不在意,如果表面上看虽然介入了被害人的危险行为,但是被害人并不愿意承担这种后果,危险行为会否发生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则先前的行为人仍要对风险的实现负责。例如,渡船已经超载,但乘客执意要乘坐,渡船违章行驶,发生沉船事故的,并不能免除船长的责任。[③]
另外,如果最终结果的发生为先前行为所制造的危险所包括,并且法律对这种情形作了预想,从而该后果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应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例如,行为人妇女后,该妇女羞愧难当而自杀身亡。将行为归属于行为人让其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其他后果的”是罪的加重构成,对此情形应处以更重的刑罚。既然法律已经将这种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而导致最终结果发生的情形作了规定,那么应当认为被害人死亡也是行为人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应当要求行为人承担较重的法定刑。由此可见,客观可归责性事实上是有程度之分的,具体应将何种结果归属于行为人,承担多重的刑罚应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评判。
6对于介入第三人的危险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先前的行为人也不应当对后一结果负责。这类似于因果关系中断。德意志联邦裁判所1953年的所谓尾灯事件{6}(P55)即为一例。被告人凌晨驾驶的货车因为尾灯故障而被命令停于高速公路。警察为了后方的安全将电筒置于车道,并要被告将货车驶至下一个加油站,警车将尾随保护,然后警察熄灭电筒准备出发时,后方驶来另一辆货车,正好与被告的车撞上,司机死亡。本案中,被告的过失虽然具有引起事故的危险,但由于介入了警察的指令性行为,被告正在致力减少危险,则警察对危险的防御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而正是由于警察的过失行为的介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死亡结果不能客观归咎于被告人的行为。
德日刑法理论关于客观归责理论还有重要一点,即规范保护目的论。也就是认为“结果之发生,若不属于所侵害规范之保护范围内者,则不得归责之。”{28}典型的事例就是,小偷深夜入室行窃,被主人发觉,于是下楼察看,但不慎滚下楼梯,摔成重伤。小偷的盗窃行为制造了主人摔伤的风险,而且这一风险也事实上实现了。然而有关入室盗窃的法律规范的目的并不是在于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仅是为了保护财产,因此重伤结果不得归责于小偷的盗窃行为。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我们之所以探讨能否将重伤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就是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伤害罪的伤害行为,而首先拿盗窃的有关规范加以考虑,自然得出的是否定的结论。而且,诚如有学者指出的:“规范的保护目的论的‘规范’,是指行为规范还是指‘注意规范’是个问题。”{29}此外,探究规范的目的,也就是探究立法者的目的,不免涉及到主观的东西,因此,从坚持客观可归责性的“客观”出发,笔者认为,最好将这一理论摒弃在理论框架之外。
应当注意的是,期望由客观可归责性来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完全根据是不可能的,查明存在着客观可归责性,只是解决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问题,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在此基础上,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需根据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条件和主观罪过条件等而定。
【注释】
[①]这与国外公害犯罪场合所使用的疫学因果关系是不同的。疫学因果关系虽然也强调高度概然性,但其概率高低的判断是以统计资料为基础的。
[②]这就是以往刑法中所提到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③]同样的道理,笔者认为,如果乘客催促出租车司机开快车,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出租车司机知道超速的危险性,他可以决定要不要超速、要超速到何种程度,司机应负交通肇事罪是无疑的。至于乘客,如果其对司机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这种危险性,因而也能构成犯罪。至于是不是构成共同犯罪,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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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媒体;公共关系学;生态学范式
【中图分类号】G206.3【文献标识码】A
本论文是在新媒体背景下对公共关系学本体论的一种创新思考。在社会科学中,本体论在很大程度上探讨的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在传播学领域,本体论聚焦的是人类社会交往中的本质问题(Littlejohn,S.W.2004),在公共关系学中,本体论探讨的是关于世界观、研究对象和基本范畴等一般性的本质问题。本文选择此研究视角是基于对新媒体的互动性、关系性特征的本体论思考。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从历史上看,每一新媒介技术的出现都激发了人们对传播学研究的乐观想象。从早期的印刷术、无线电、电视、录影机、到现在的无联网和移动通讯,关于新媒体带来的对传播学术研究的种种挑战和颠覆,似乎成为整个传播学研究领域的标准叙事。而在我看来,新媒体对传播学研究的挑战和颠覆首先是发生在本体论层次的,这种本体论的转换可能发生在信息传播和关系传播之间,一直以来,传播作为“信息传导”的主流想象,导致传播学对嵌入传播之中的“关系讯息”的忽视。而多年之后,同样的问题又出现在对新媒介的研究上。比如,主导人们对新媒介社会作用想象的,仍然是一些“传导”和“运输”的比喻,比如信息高速公路、电子通道等,这些比喻虽然为人们理解新兴的互联网及其社会功能提供了形象的进路,但是具象的比喻局限了新媒介研究的视野,使得关系传播又一次在新媒体的研究中被边缘化。
随着web2.0技术的实现,使得新媒体的关系特征更加明确,与麦克鲁汉的“媒介即信息”相比,另一个科技哲学家伊德从存在主义的现象学出发,将科技视为人类存在的延伸,人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种“体现”的关系,这种关系延伸了、转换了人身体的与知觉的意向性(Don Idhe,1991)。以此科技的“体现观点”观之,新媒体是一种关系媒体,新媒介作为‘关系的居间者[1],分别对人们的社会角色关系、文化关系和情感关系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从关系传播的观点来看待新媒介系统对于人与人之间沟通行为、关系方式的影响,可以把新媒介的研究层面从传播技术层面提升到传播关系的层面;把新媒介传播研究从以技术性的信息传播,引导向以对话性的关系传播为主;把以网站为中心的“信息传播学”,导向以人为中心的“关系传播学”(陈先红,2006)。正如莫伊所说的,新媒体传播所提供的技术沃土已经为我们培育出各式各样新颖的叙事方式,公共关系理论范式的转移和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1980年代的新媒体时期,是公共关系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分水岭。这一时期,一个新的词汇“Public Relationships”取代“Public Relations”进入公共关系学者的研究视野,人们开始发出这样的追问:“个体从哪里结束,关系从哪里开始?”、“把关系还给公共关系”、“关系应该成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的焦点领域”。在此之前,传统公共关系理论如管理学派、语艺(修辞)学派和整合营销学派都忽视“关系”的核心概念作用,始终是以传播为中心,将研究重点放在public,即对公众的传播策略的制定,传播效果的评估上。在此之后,研究重点开始从“传播”转向“关系-relationships”,即开始研究如何建立、维持和提高组织-公众关系的质量,关系观点的倡导者玛丽.佛格森指出,“以关系为研究单位的组织-公众关系为范式的集中提供最多的机会,它将会加速公共关系领域的理论发展”(Ferguson Mary,1984), 关系管理观点的出现标志着公共关系开始从对民意的操纵转向关系的建立,这是公共关系根本使命的重大变化,也是公共关系理论范式的巨大创新 。
但是通过文献回顾发现,西方的关系管理范式多是以人际传播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组织-公众关系的维度要素、发展过程、功能作用等,基本上局限在比较微观的关系研究层面,以至于到目前为止,学者们一致认为,虽然公共关系理论主流研究典范正在向关系范式转移,但是仍然没有出现权威范式(Lynne M, etc, 2001).本文认为,这种权威范式的缺失正是公共关系学理论框架的缺失,更确切地说,是生态学范式在公共关系学理论建构中的缺失。
当代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模型都是以公关在组织-环境关系中的意义和角色为基础的,都具有生态学的特征(James L. Everett, 1993)。从1952年卡特利普和森特提出的调整与适应模型,到格鲁尼格1984年提出,1992年又修改的公共关系实践的对称模型,都是属于生态观点。另外,在公共关系领域先后出现的系统论管理学派、语艺修辞学派、整合营销学派和关系管理学派,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公共关系研究的生态学意蕴,毫无疑问,借鉴生态学思想和方法的理论基石已经奠定。
但事实上,公共关系领域的生态研究成果是比较分散零乱,不成体系的,或者说是比较微观的,这些研究都是从研究单个组织出发,利用个体生态分析方法,研究微观公共关系活动中各有关利益主体的决定及其变化,试图解释组织公关行为与利益相关者行为的互动规律。尽管上述公关研究都从不同侧面涉及到生态学思想,但是很少研究是以整个公共关系活动为考察对象,采用生态系统分析法,研究公共关系活动中各利益主体的相互调整与适应,解释一般公共关系原理、概念、范畴、方法等问题,公共关系学一直缺乏一个能够“一以贯之”的理论或典范,缺乏一个完整的理论架构(Hallahan,1993;Sallot et al.2003)。
因此,本文提出“运用生态学范式建构公共关系理论”这一命题,也就是说,运用生态学范式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来建构公共关系学的理论体系、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提供共同的理论模型和概念框架,形成该学科的理论传统,并规定其发展方向,这不仅是公共关系学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公共关系学科成熟的标志,这对理清时下混乱不清的公共关系学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主要从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假设、研究对象和基本范畴展开论述。
二、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假设
在公共关系学研究领域,对生态思想的运用非常普遍,生态学由于其所主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生态思想,理所当然成为我们建构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假设,这一点已经被广泛证明和认可,但是运用不同的生态学范式,来建构不同的公共关系学理论体系,似乎尚未被人们广泛关注和重视。
对公共关系理论建设最有影响的学者皮尔森(Pearson R,1990)曾经提出:“生态思想为公共关系理论建构提供了两种方法:伦理方法和策略方法,这是两种不同的系统思维方法,他们能够引导公共关系学进入两个不同的方向,究竟哪一个方向更适合公共关系学?这是公共关系所面对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选择,这个选择会影响公共关系理论的自我理解力及其未来的命运” 。遗憾的是,这一重大的研究命题因为皮尔森的英年早逝而中断。在此基础上,格鲁尼格进一步把公共关系世界观可分为对称和不对称两种,不对称世界观是以劝说操纵为目的,对称世界观则是以解决冲突和促进理解为目的。
本人认为,我们可以运用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Arne Naess,1973)的深层生态学观点,来解释和建构公共关系。他认为,生态学范式可以分为形而下的浅层生态学(shallow ecology)和形而上的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两种范式,他们提倡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态价值观 。浅层生态学的思想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不削弱人类利益的前提下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把人类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认为保护资源和环境本质上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而深层生态学的思想基础则是“生态中心主义”,它是从整体论立场出发,把整个生物圈乃至宇宙看成一个生态系统,认为生态系统中一切事务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人类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人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它主张走中间道路,对自然过程做出谦卑的默认,更倾向于人性化的、对环境有利的技术,它把生态危机归结于制度危机和文化危机,而不是技术危机,因此深层生态学的危机处理主张是集中在个体意识的转变上,要求每一个个体改变态度、价值和生活方式,尊重自然,与自然和平相处。举例来说,在解决污染问题上,浅层生态学通常的做法是,用技术来净化空气和水,缓和污染程度;或者用法律把污染限制在许可范围内;或干脆把污染工业完全输出到发展中国家。与此截然相反,深层生态学从生物圈的角度来评价污染,它关注的是每个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生存条件,而不是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它对人类健康的作用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二者同为生态学范式,并且都是以“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生态思想为基本假设,但是他们的生态学世界观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性,如果运用格鲁尼格的对称和不对称世界观来分析的话,不对称假设对应的是形而下的浅层生态学范式,它强调功利型伦理观,遵循功利主义,强调策略方法,侧重对公众的说服,民意的操纵,偏向于微观层面的公共关系;而对称假设对应的是形而上的深层生态学范式,它强调义务型伦理观,强调伦理方法,强调对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强调关系的质量,社会整体的和谐,偏向于宏观层面的公共关系。不同的偏向对公共关系学具有不同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其理论差异表现如下图:
本文认为,宏观而言,公共关系学强调“社会组织”这一研究对象的关系论、系统整体论和有机论,组织存在是一个由组织-公众-环境构成的“无缝之网”,组织和公众、环境都是“生物圈网上或内在关系场中的结”,他们都是一个系统整体,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之分,所有的整体都是由他们的关系所组成的;公共关系的本质就是一种“关系居间者” ,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一种“主体间性”,公共关系坚持第三方立场的中间道路,通过伦理方法,通过文化影响和制度改造,追求组织利益、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统一,最终建立信任和谐的关系生态。总之,公共关系的目的是要组织“拥抱世界而非征服世界”,是让组织不断扩大自我认同的范围,从个体自我,逐渐转化为社会自我,最终成为“生态自我[2]” ,从而“最大化的(长远的、普遍的)自我实现”,达成组织-公众-环境关系的真善美。
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通俗地说,就是“第三方立场”。简单地说,公共关系是一种“组织-公众-环境”关系,一种组织与相关公众的沟通对话关系,一种组织与所处环境的研究监测关系,在这种复合性的关系中,公共关系是一只脚站在组织里,一只脚站在公众关系和社会环境中, 既要对组织负责,又要对公众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属于典型的“一仆三主”,“吃里爬外”型的“关系居间者”。
三、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组织―公众―环境关系
公共关系学的对象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规定了公共关系学的理论框架,规定了这门学科的特有角度,规定了这门学科与其他社会学科的区别与联系,也规定了这门学科开展公共关系实践的方向和主要途径,从而也规定了这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就对象来说,每门科学一开始就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对象是存在的;其次,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
透过目前的公共关系理论,公共关系学研究对象主要存在以下误区:1、模糊性,笼而统之地将“公众”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与社会学发生较大程度的重合,其结果是丧失了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而难以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合理依据。2、片面性,将公共关系研究范围中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比如国际上对“关系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组织-公众关系(OPRS)的研究上,缺乏或者忽视对组织-环境关系(OERS)的研究,这导致了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的缺失。3、单一性,孤立地从主体层面、客体层面或者目的层面揭示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比如仅仅是把“单一的组织”、“孤立的公众”或者“有效的传播”作为其研究对象,而没有把“关系”,没有把“组织、公众、环境”作为一个关系整体进行研究。
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传统公共关系理论只是研究组织与顾客、竞争者、消费者等生命系统的公众变量,而忽视了对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非生命系统的环境变量的研究,环境只是作为一种背景出现的,这样就使得公共关系理论限于一种战术层面的微观研究,而无法涵盖宏观层面的战略研究。
最近有研究表明,虽然“环境变量”和公共关系之间的关系很难测量,但是其作为一种战略公众的观点已经被广泛认可,比如,格鲁尼格等人认为,环境对于公共关系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变量的研究上,对其他环境变量的研究关注较少;而Culbertson 和Jeffers(1992)提出SPE(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这三个环境变量对公共关系实践极其重要;Dejan Vercic则进一步提出了五个影响公共关系实践的环境变量:政治意识形态(主要指民主化程度)、经济体系(经济体制和发达程度)、激进性水平(组织面对压力集团活动的程度)、文化属性和 媒体系统(媒介体制和舆论环境)。 他认为,“环境变量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国际公共关系知识体系的非常重要的开端,只有当研究超越了对一个国家中公共关系如何实践的描述,把公共关系和其他变量如文化、政治体制、媒介环境等联系起来,真正的理论建构才能够实现”( Dejan Vercic & James E. Grunig,2000)。
识别环境变量有助于提高公共关系研究者的预测能力,也能够帮助从业者制定正确的公共关系战略或技术。但是,如何把环境变量纳入公共关系学的知识体系呢?这又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将两个研究对象合二为一:或者把组织-环境关系包括在组织-公众关系的概念里,或者把组织-公众关系放在组织-环境关系的框架内,我认为,无论哪一种表达都是不妥当的,因为从深层生态学的观点来看,组织、公众、环境之间并不是“人与自然”、“自我-他人”、“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立关系,不应该被分成“作为主体的组织”和“作为客体的公众或环境”,而应该是一个由组织-公众-环境之间的内在关系构成的社会存在物,是组织-公众-环境之间的生态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外在的、偶然性的、派生的,而是“内在的,本质的和构成性的”,因为一个社会组织并非生来就是一个具有各种属性的自足的实体,它与较为广阔的社会环境的关系、与更为复杂的各类公众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等等,都是组织身份的构成性的东西。 社会组织既不是站在组织-公众-环境系统之外,也不是站在组织-公众-环境系统之上,而是在组织-公众-环境系统的场景之中去完成公共关系行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生态的评价和选择。
因此,本文提出“组织-公众-环境关系”这一概念,作为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这种提法并不是主观杜撰的,而是符合以上深层生态学基本假设的,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强调了关系而不是公众是最基本的分析单元,关系是公共关系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第二,强调了组织-公众关系是最核心的构成要素,是最重要、最具活力的一部分;第三,强调了组织-环境关系是最广泛的存在,是最具影响力的部分。按照“组织-公众-环境关系”来理解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有利于纠正一些模糊的、不确切的、片面的说法,既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共关系学的总的精神和宗旨,又能够贯串它的全部内容。总而言之,公共关系学就是以组织-公众-环境系统的关系生态管理为研究对象,具体地说,公共关系学就是以组织-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以组织-环境之间的适应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
四、公共关系学的基本范畴:织网、造流、占位
作为学科的公共关系学面临的一个理论难题,就是如何将一盘散沙式的研究主题和兴趣,整合成为一个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框架。纵观当今国内外的公共关系教材,其内容就像一个“社会科学的大百科全书”,几乎无所不包,从伦理到法律,从政治到环保,从历史到文化,从媒体到广告,从品牌到礼仪,从策划到演讲,从……到……,说的学术一点,就是“泛传播”“大文科”的概念,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大杂烩”、“大拼盘”,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对公共关系学基本范畴的界定。
本文提出,应该在生态学范式和关系过程理论的基础上,来建立公共关系学的基本范畴。首先,生态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基本概念,比如调整与适应,和谐与均衡,生态网,生态流和生态位等,这些概念可以直接为我们所借用。其次,就关系过程理论而言,布鲁姆和格鲁尼格提出的 “关系形成模型”和“关系策略模型”,为我们奠定了宏观公共关系学范畴的基本雏形。如表所示:
在以上两个模型中,布鲁姆用“关系前项”“关系概念”和“关系后项”来描述组织-公众关系的形成。而格鲁尼格则进一步修正为“情境前项”、“保持战略”和“关系结果”,并强调了关系维持的策略 ,这两种模型的共同特点都是讨论组织-公众关系结构化的过程及其分布的影响,以及关系资源的特殊结构和在网络中流动的方式。它类似于生态链中从供应原点的前向关系,通过组织活动流向消费终点的后向关系,这两个理论模型只是强调了一维的“流”的概念,缺乏一种整体关照,不能够涵盖所有的关系管理层面,正如生物学家阿伯瑞希特.梵.哈勒所说的那样:“自然以网络而不是链条方式联结万物,然而,由于人类的语言不能同时处理几件事情,所以,人类只能以链条的方式跟随。”
因此,作者对关系发展三阶段模型进行横向分解,提出“关系资源网、关系传播流和关系生态位”,作为宏观公共关系学的三个基本范畴,从而使关系管理的结构体系更加全面完整:
在组织-公众关系的第一阶段,布鲁姆用“关系前项”定义了构成关系资源的要素,它们是社会和文化规范、集体认知和期待、资源的需要,对不确定环境的认知、合法/自愿的需要。格鲁尼格则用“情境前项”强调了组织-公众关系的六种类型:组织影响公众、公众影响组织、组织-公众联盟影响另一组织、组织-公众联盟影响另一公众、组织影响组织-公众联盟、多样组织影响多样公众等。
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他们所讨论的问题都是“网”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关于生态系统的成员要素和关系结构问题。作者把它称之为“关系资源网”。
关系资源网就是“由组织-公众-环境系统所构成的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关系网络”(陈先红,2006),具体的说,它包括两大子网络:组织-公众关系网和组织-环境关系网,其中:组织-公众关系网主要包括组织-员工关系、组织-持股者关系、组织-消费者关系、组织-社区关系、组织-媒体关系、组织-政府关系、组织-竞争者关系、组织-金融关系等等。组织-环境关系网主要指组织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媒体技术之间的关系。按照生态关系的性质,这两大子系统又可以分为合作者关系网、联盟者关系网、威胁者关系网和制约者关系网(见图1)。在这一范畴,公共关系主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建立与管理关系网络,让各种资源畅其所流,流于其必需之处,止于其当止之地。
在组织-公众关系的第二阶段,布鲁姆认为关系代表了一种信息、能量或资源的交换和转移,具有交换、交易或转移等属性,这些关系属性既描述着系统中的关系,也体现了系统中的结构。格鲁尼格则从关系维持的角度提出了对称性整合战略和不对称性分配战略。
从生态学的观点看,这一关系阶段的主要问题是“流”的问题,是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在信息传递的引导下流通变化的过程,我把它称之为“关系传播流”。
关系传播流是指传播在组织-公众-环境关系发展中是一个永不间断的过程,它在组织内外不断产生、流通和利用,就像一种有源头的“流”。任何一个组织中的关系传播都不是一维流动的,而是多维流通的,因此,作者借鉴人际传播和社会网络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一个关系传播流的三维框架:目的维度,性质维度和内容维度。目的维度包括由战略性关系和日常性关系构成的连续统一体,性质维度包括由强关系到弱关系的连续体;内容维度包括从信息流向文化,从文化流向情感的连续统一体。目的维度和性质维度构成了四个象限,而内容维度以三个同心圆置于其中,形成一个立体多维的传播分析框架(见图1)。从目的维度来看, 关系传播流是一个从完全无意识、无计划的日常性传播到完全有意识、有计划的战略传播的变化连续体;从强弱维度来看,关系传播流就是一个从强关系到弱关系的传播变化连续体,从内容维度来看,关系传播流包括信息流,文化流和情感流,具体地说就是由“社会层面”的关系、“文化层面”的关系和“人际层面”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传播连续统一体;其中,社会层面的关系体现一种以社会分工信息为主的角色关系;文化层面的关系体现了一种以文化信息为主的价值观关系,人际层面的关系体现了一种情感关系。 在这一范畴,公共关系主要是从信息、文化和情感三个层面来研究维持强弱关系的日常性传播策略和战略性传播策略,主要的研究议题有:各种关系类型的强弱测量和变化规律;战略性关系和日常性关系的实现和转化策略;战略性信息和日常性信息对关系强弱的影响;内向性信息和外向性信息对关系强弱的影响;强关系与弱关系的信息传播模型; 强弱关系的文化传播研究;日常性关系传播中的情感投资模型;战略性关系传播中的情感表达;情感维度与关系结果评估,等等。
在组织-公众关系的最后阶段,布鲁姆的“关系后项”包括目标达成、依赖和丧失自主性以及日常的制度化行为四个结果,格鲁尼格的“关系结果”主要是指所建立的符号关系(如品牌的形成)和行动关系 (如相互控制,信任,满意,承诺等)。
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结果都是关于“生态位”的问题,即关系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位置及其机能,作者把它称之为“关系生态位”。
关系生态位是指一个组织的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集合,它是组织-公众-环境之间关系的某种定性或定量的表述,它不仅包括空间概念,而且包括时间概念,它反映了一个组织对关系管理的适宜程度和对公众的吸引力程度(陈先红,2006)。它包括两层含意:一是反映组织-公众-环境关系管理的价值,这是一种抽象的性状描述。比如关系管理是一种花费还是一种投资?关系管理的结果是建立了信任还是促进了合作?关系管理是否增强了组织魅力,增加了社会资本?关系管理在形成、维持和改变社会资本方面扮演何种角色等等。二是反映组织-公众-环境关系管理的结果,即组织在其所处的生态系统中的时空位置。每一种组织在多维生态空间中都有其理想生态位,而每一种环境因素都给组织提供了现实生态位,理想生态位与现实生态位之差就产生了生态位势。关系管理的任务就是一方面帮助组织去寻求、占领和竞争良好的生态位,建立声誉,塑造品牌,能动地去改造环境,另一方面也迫使组织不断地适应环境,调节自己的理想生态位,通过议题管理,危机处理,实现组织和环境关系的和谐发展,使现实生态位与理想生态位之差最小。所以,从公共关系角度看,可以把声誉、品牌、议题、危机看作是某种生态位的具体体现。从功能性质角度看,品牌体现了组织所处的市场生态位,声誉反映了组织的社会生态位;从时空角度看,危机体现了组织在某一时间点的特殊生态位,议题反映了组织在某一时间段进入的空间生态位。可以说,对关系生态位的管理就是对声誉、品牌、议题、危机的管理(见图1)。
因此,本文提出,关系资源网、关系传播流和关系生态位共同构成了公共关系学的基本范畴,公共关系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结网”,“造流”和“占位”。
五、公共关系学的理论建构模型
根据社会科学的性质, 公共关系理论模型共分为四层:最高层是世界观层,第二层是方法层,第三层是核心概念层,第四层是理论观点层。世界观体现了理论建构的基本假设,生态思维所提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世界观是公共关系理论建构的共同基础。在这一世界观指导下,公共关系学者可以采取策略方法和道德方法这两种生态方法建构公共关系理论。迄今为止,围绕“传播”和“关系”这两个核心概念,主要理论成果有劝服操纵模型、双向对称模型、调节-适应模型、社区模型和文化调节模型等,如下图:
在此模型中,在图的最左侧,是纯粹以传播为中心的劝服操纵型公共关系,即理性主义的策略型公共关系,其特征就是以传播为中心,以劝服为手段,最终达成利己单赢关系状态,关系只是一种被利用的工具,其代表观点为米勒的“劝服说[3]”。
在图的最右侧,是纯粹以关系为中心的社区型公共关系,即社群主义的伦理型公共关系,其特征是以“建立社区感”为己任,通过积极主动承担社区责任,来减少社会冲突,提升社会关系,它强调关系质量和承诺;强调社会认同感,强调核心价值和信仰的重要性;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平衡,市民知情权。其代表观点为克鲁克伯格和斯达克的“社区感假设[4]”。
在该图中间的上方,是以传播为核心的双向对称公共关系,即理想主义的对称型公关,在双向对称模型中,组织-环境关系主要是一种研究背景,作为传播的外部变量或者干扰变量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传播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既是伦理的也是策略的。该模型奠定了公共关系的世界观基础。同时也受到广泛争议和攻击,其代表观点是格鲁尼格的“传播管理说”和“卓越公共关系”。
在该图中间的中部,是调整-适应模型,此模型强调了传播与关系的相关性 ,在组织-环境关系的适应与协调中,传播的协调作用改善了组织对关系变化的适应性。该模型仍然是以传播策略为重点,组织-环境关系为调节变量的。其代表观点是卡特利普,布鲁姆的“关系管理说”。
在该图中间的底部,或者说整个区域的底部,是文化调节模型。该模型以关系为中心,把原来处于背景地位的组织-环境关系纳入到一个由组织-公众-环境构成的复合关系生态中,从组织的社会文化角色出发,通过对话和研究,达到伦理和谐的关系生态,其代表观点是陈先红提出的“关系生态说[5]”。
从以上理论模型可以看出,公共关系学将公共关系理论的建构从策略方法导向伦理方法,从强调外在的公共关系技术、手段和策略,到强调内在的公共关系理念、文化和哲学,其目的就是要重新建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还原公共关系建立社会信任,追求真善美这一本来价值。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科学发展是具有历史阶段性的,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某一个历史时期为大部分共同体成员所广泛承认的科学共同体,它表示了一个科学发展阶段的模式,而没有一门学科是完全不变的,正如皮亚杰所说的:“所有学科,包括高度发展了的学科,都是以不断发展为其特征的……任何一门学科都还总是不完善的,经常处于建构的过程之中(Jean Piaget,1996)。”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新兴学科公共关系学来说,新媒体时代正好是公共关系理论范式转换的良好开端,而不是终结,所以,本人提出“以生态学范式建构公共关系学理论”,主要是为了引起更深入的思考, 期待更深刻的讨论和更科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仅以此文抛砖引玉,欢迎批评指正!
注释:
[1]“关系居间者”的概念来自马丁布帛的关系哲学,他认为人是关系的居间者。
[2]“生态自我”的概念来自奈斯,他用生态自我来表达形而上的大写的我,来表明这种自我是在与人类共同体、与大地共同体的关系中实现的。当我们达到“生态自我”时,便能“在所有存在物中看到自我,并在自我中看到所有的存在物”。
[3]米勒把公共关系定义为“竭尽全力用符号控制某些环境的过程”. 见Miller, (1989).Persuasion and Public Relations: Two “Ps”in a Pod Gerald R. Miller. In (eds.) Carl Botan and Vincent Hazelton, Jr. Public Relations Theory,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4]克鲁克博格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建立社区感的努力。见Kruckberg,D.,& Starck,K.(1988). public relations and communicity: A reconstructucted theory.New York: Praeger.
[5]陈先红把公共关系定义为“组织―公众―环境系统的关系生态管理,具体说来,就是社会组织运用调查研究和对话传播等手段,营造具有公众性、公开性、公益性和公共舆论性的关系生态,以确保组织利益、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和谐”。参见《公共关系生态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参考文献:
[1]陈先红.论新媒介即关系,北京:现代传播,2006,3,p49
[2]斯蒂芬.李特约翰.人类传播理论(第七版),史安斌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邱志勇.数位媒体与科技文化,台湾达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9,P15
[4]雷毅.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 27.
[5]陈先红.新媒介推动下公共关系理论范式的创新. 北京: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6.4: 72
[6]陈先红.公共关系生态论.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6: 138-140.
[7]孟建.中国公共关系发展报告(2005-2006). 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6: 271
[8]Ferguson M. A.. Building theory in Public Relations: 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s. paper presented to the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Gainesville, FL. 1984, August.
一、时代拷问:生态时代的精神与哲学
刘福森教授开门见山独创性地提出,生态哲学的真谛是时代的精神,打破一贯式的“欧洲中心论”哲学观,他将哲学与民族文化、时代特征、现实生活相结合,提出哲学应该是人类思想对那个特殊时代的某种特殊反思方式,而不是形而上的“一般哲W”。结合现实世界生态危机大背景,刘福森教授提出了生态哲学是时代精神的显现。
“欧洲中心论”的哲学观认为,凡是不以西方的知识论、实体论的范式存在的非形而上学的思想或观念都不是哲学,在他们看来,只有一种哲学,那就是欧洲的知识论的、实体论的形而上学的“一般哲学”,其他形式的哲学都不是哲学。针对这种情况,刘福森教授从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哲学的民族性、哲学与现实、哲学与时代几个角度深入剖析了哲学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只是“一般哲学”,而是有着“特定”立场的、与民族文化紧密相关的、以生活世界为根源的、与时俱进的有个性的“特殊哲学”。刘福森教授强调,没有超越特定时代的“一般哲学”的存在,也没有古今适用的一般“哲学知识”。因此“什么是哲学”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哲学有“立场”,它不是科学、不是知识,哲学的评价尺度更不是现世的。对此,他从哲学与文化的关系入手,提出“哲学本质上是一个文化的概念”,科学以具体事物为标准,而社科人文则是以人为中心。哲学是文化价值观的来源,是一个民族文化系统得以形成的原因。从人文与哲学的关系分析中,强调哲学不同于科学,它是不以知识论、实体论的逻辑分析为对象,如中国哲学的“人生境界”的追求,所超越的不是对外部对象的认知,而是对自我人生的终极关怀。即使是哲学的具体社会功能,也应该与时代以及特定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刘福森教授看来,哲学是“特定时代的特殊哲学”,应该与时代相契合。再者,哲学的社会功用评价最终根源于特定时代现实生活世界中人的行动的精神需要。哲学家之所以能够成为时代的精神代表,并不是因为他们远离现实生活和脱离时代的议题,相反是因为他们以自己的抽象的哲学理解反映了特定时代的生存主题。当今时代的哲学需要重新定位“立场”,生态危机的时代议题迫切希望人与自然紧张的关系得到改善。换而言之,人类的观念亟须从物质丰饶中享受凡人幸福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代社会对前代社会的超越不容置疑。诚如刘福森教授所言,没有脱离现实生活和现时代的“一般哲学”,任何哲学都是在一定时代产生 ,并随着这一时代的消亡而失去其社会功能, 从而被新的哲学所取代 。任何现实的哲学都是仅仅属于它所在时代的有个性的 “特殊哲学 ”,而不能成为超越于时代之上的 “一般哲学”, 因而研究当今时代针对生态问题的“特殊哲学”是与时俱进的。显然,生态哲学不是把“一般哲学”应用于具体生态问题时所产生的一个应用学科,而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一般世界观,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新哲学。诚然,当今社会需要一种新的哲学观,它迎合生态危机的需求,同时又是一种突破“一般哲学”的“特殊哲学”观。
时代性是哲学的重要特性之一。刘福森教授分析道,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只有符合时代要求的哲学,并且是思想对时代进行把握了的哲学才是有用的哲学。“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1近代以后的西方工业文明造就了现代性哲学,而在生态文明即将到来的新时代,生态哲学将是对时代把握的最新哲学。时代文明的变换昭示着哲学思维的进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在刘福森教授看来,任何哲学都是思想对时代的把握, 离开具体的时代条件谈论哲学,都是无意义的,因而任何哲学都是时代的产物 ,是思维对时代具体情况的把握,是时代精神的精华 。由此,刘福森教授推演出,生态哲学是未来时代的时代精神,是活生生的能动的精神,与时代问题的处理联系紧密。哲学的研究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 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弘扬适合于本时代的新观念 ,批判落后于时代的陈旧的哲学观念。生态哲学就是这种不断变化发展的存在,它是迎合时代的精神;事实上,每个时代的现实问题仍需与其相匹配哲学的指引。现在,西方工业文明已经陷入了空前危机中,表现为生态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而实际上是人类的生存危机,旧时代文明正在呼吁新的时代精神的到来――生态精神的文明。刘福森教授认为:“生态哲学就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是按照生态文明的价值与逻辑所构想起来的新时代的哲学。它是生态文明的‘活的灵魂’,是一种不同于西方近代传统哲学的新哲学。”2他认为,超越西方传统的“进步”观,人类需要第二次启蒙,寻找“生态”和“人道”二者和谐共处之路,迎合新时代的时代精神,生态哲学应然而生。因为,每一个特定时代都有属于自己的时代哲学,而这种哲学只属于它所在的时代的精华,只有专属于特定时代的个性哲学,而生态哲学就是对当今时代的把握,就是当今急切需要的时代精神。
哲学是时代的精华,代表着每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传统“欧洲中心主义”的哲学不能一成不变地适用于每个民族、每个时代,刘福森教授甚至从中国哲学的境界论的角度,批判了以这种“一般哲学”代替每个时代每个具体现实生活的“特殊哲学”的方式,提出哲学必须是契合具体的时代和现实条件的时代精神。在当下生态危机的21世纪,生态哲学就是应对的哲学,针对现代性不可持续且充满破坏的哲学而产生。然而,生态哲学不仅是要凸显价值性,而且还要阐发一种不同于现代性哲学的自然观和知识论,刘福森教授的历史主义哲学观,针对现代性哲学而提出生态文明的哲学,具有启发意义,但是将哲学与科学分开对立,似乎预设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哲学有立场而科学却没有,隐含着科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事实上,正是在现代性哲学与科学分离情况下,间接导致了人类欲望的膨胀,过度依赖科学而不去追逐精神的指导,其结果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破坏、生态危机的日益紧逼。
二、生态文明与生态哲学
卢风教授阐释了一种社会化的整体性思维建构,对现代性哲学提出挑战,结合新世纪的时代精神对整体主义环境哲学进行科学的完善。他认为现代文明是工业的文明,其结果就是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我们的时代亟需要一种新的生态文明来将其取代,而生态文明的时代中所需要的就是生态哲学的指导。
从历史学和人类学的视域来看,文明是指一个民族或若干民族组成的族群的整体性社会组织和生产――生活方式。它往往包含着三个维度:器物、制度和观念。卢风教授认为,器物代表一个文明的物质基础,何种生产力水平直接关乎文明的发展,制度是一个文明的未来图景,如生活理想、价值追求甚至世界图景。而观念是文明的灵魂。人类与其他动植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有观念或精神,指导人类去实践,观念创新则技术和制度不断创新,任何一种文明都内含着丰富的观念思想,而哲学则是一切观念精神的最高范畴与概括。文明随时代变化而不同,哲学亦如是。“哲学与它的时代是不可分的。……哲学并不是站在它的时代以外,它就是它的时代的实质性的知识。”1可以说,时代性决定了文明与哲学的实际视域,时代问题需要何N哲学,这种哲学就会应然而生。
然而,现代性的哲学是理性泛滥的哲学。关于现代性的批判,卢风教授首先分析了它的指导思想,也就是现代文明的哲学内核。现代文明是一种以理性为内核被统治阶级所信仰的文明,经过启蒙精神的鼓舞,这种理性迫使人不断地向大自然进军,在满足人类自身需求而攫取资源的同时,放纵了人性,无度,使人性变得贪婪。可以不客气地说,现代工业文明的特征就是不可持续,在器物维度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的生产方式;而与之相应的现代性指导哲学更是表现出与自然对立分裂的趋势,也就是说,现代文明的哲学是对自然破坏的、不可持续的、展露人望的哲学。
对此,卢风教授具体分析了现代文明的主流意识形态,包括物理主义自然观、独断理性主义知识论(科学观)、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反自然主义价值论、人类中心主义道德观和物质主义价值观(人生观和幸福观)。现代性思想貌似周密,其实包含着极端的畸形发展思维。不扬弃现代性哲学思维,就无法揭示现代文明的致命弊端和“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可持续和潜在危险,更无法为生态文明提供有利的借鉴。如物理主义自然观认为大自然只是物理实在的简单累加,可以用计算主义方式来对待一切,甚至使人认为能够凭借理性去彻底地认知外部世界。现代性文明是以理性为导向,科技万能和物质主义为特征的不可持续的文明;它强调社会物质方面的增长,要求人们大量消费。波德里亚曾将现代性社会指控为消费社会,即从以生产型社会进入到由消费为主导的社会,为了让物品的消费促进生产,不断给人家造成需求的假象,尽管不是生活必须品,但是在舆论和广告的掩饰下,给人们的消费观造成了扭曲,让人们不断地去消费。于是,消费就成了不必要的浪费。“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1
现代性文明,是不平等的文明,人类为了自我的利益可以毫不犹豫地牺牲其他大地存在物,如猎杀一部分动物来满足人类的欲望;可以说,人类的这种不平等、局部、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发展方式,潜在地建构了社会的不平等的等级划分。现代文明带来了物质的极大丰富的同时,也让人迷失在了物质丰饶之中,导致现代人的狂妄、贪婪,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科技过分依赖的理念甚至变成了人走向自由的哲学,但实质是与自然对立敌对的哲学。其实,自然(人平等的在其中)是终极的本体,它包容一切,人应该心存敬畏,不应该僭越自称“上帝”,即使在自然的世界中,人类的理性让其拥有了比其他存在物更多的权利,也仅仅只是暗示着人类比其他自然物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显然,我们的时代急切需要出现一种新的可持续的哲学来指引生态文明的发展。
卢风教授认为,生态哲学正是这种新的可持续的哲学,它是生态文明的核心观念,是未来时代的时代精神。只有生态哲学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人们才会开始去改变器物及其制度方面的追求,不再无限制地去攫取自然资源。对此,卢风教授对生态哲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如果说现代性理论为现代工业文明的合理性作了“合法”的辩护,那么生态哲学可以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进行周密的论证。提倡生成论自然观和谦逊理性主义知识论,人类才会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有了共同体主义政治哲学、自然主义价值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道德观,我们才能明白,人类社会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很小一部分(包括各种系统),无论是经济圈、生物圈、政治圈以及人类的伦理道德方面,人类文明必须与地球的一切协同共生。树立了超越物质主义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幸福观,我们会发现,物质丰饶的享受仅仅只是人生的子部分,对内寻求境界的提升会让我们得到更多的满足感。这些对重构生态哲学为理论指导的生态文明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对生态哲学的分析告诉我们,生态文明应该是绿色的文明,它呼吁人们适度消费、理性消费。诚如卢风教授所强调,人类理性只能去发现和用以指导有意义的人生规划,用以指导有节制的改造环境、制造产品、创造财富,而不是企图去发现自然奥秘的全部。生态文明呼吁人们适度追求物质财富,鼓励人们对内进行精神方面的追求,即追求非物质方面,让人从中超越出来,以追求德行与境界的方式追求无限,在适度向外用功的同时,对内修身,加强对哲学生态思想的追逐,以此来改善自由放纵的心态,让人类明白,尽管在地球生物圈中,人类享有比其他生物更多的权利,但在此同时却负有更高的责任。在未来的生态文明中,生态哲学定然要求理性为自然而服务,它进步的关键在于抑制人类的物质贪欲。
从社会性整体建构上研究生态哲学,卢风教授深入剖析了现代性哲学及其带来的各种利弊,尝试消解“主体―客体”和“事实―价值”的截然二分,并结合新世纪的时代精神对整体主义环境哲学进行科学的完善,与以往哲学纯形而上的理论研究不同,卢风教授的生态文明及其哲学分析是以现实性的中西方理论比较为切入点,为后来研究者开拓了视野。同时,卢风教授呼吁人类明白,理性应该确保知识进步而不僭越,并在价值观上认识到事实与价值的相互渗透的重要性,厘清科学导向。在实践中,人类对地球上的其他存在者承担相应道德责任,使个人与生态共同体处于有序互动关系之中,同时走出文化贫乏,走出物质财富孤单增长,以一种正确的生活之道去超越物质主义的价值观、生活观和幸福观,如此,生态文明才能为“大地”中的一切事物带来希望和光明。卢风教授的这些观点,无疑是十分具有启发意义的。
三、关于生态哲学本体的思考
曹孟勤教授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试图找寻生态世界本体论的理论支撑,扬弃主奴式的本体论承诺,提出建构人与自然世界一体化的哲学,即哲学本身生态化,从征服自然的自由走向生态自由,实现人与自然主奴关系的终结,是生态哲学的时代使命。
(一)哲学本身生态化――人与自然本质统一的生态本体论探究
曹孟勤教授认为,生态哲学的建构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平等的关系为核心,从人与自然整体上来建构一种对立统一的平等关系,终结主奴关系式哲学(西方哲学的潜在传统思维),就是哲学本身的生态化。
终结主奴关系式哲学,需要建构一种人与自然世界一体的哲学,使哲学本身生态化。为了与当前的生态哲学区别开来,曹孟勤教授将哲学本身的生态化称为哲学生态学。哲学视域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生态化不是指人作为自然界的普通成员与其他生物个体共同构成地球生态系统,而是指人作为自然界的对立面,直接与自然界构成生态系统。这种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不是生态哲学所推崇的消解的整体观,生态哲学虽然强调整体性,但是整体决定个体,整体的价值大于甚至优先于个体的价值,主奴关系结构仍然没有在其哲学中得到消解,或者说又退回到古希腊的自然中心主义哲学之中。曹孟勤教授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自然中心主义,都是属于主奴的自然关系,或者人屈从自然,或者自然被人不断征服,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必须在更高的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中得到升华,那就是人与自然平等对立,这种对立平等的关系是有生态概念作为导向的,其目的是为了终结人与自然分裂的趋势,将人与自然世界建构成一体不分的整体,以此来终结西方传统哲学中所暗含的主奴关系。可以通俗地说,以建立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关系的哲学来终结传统哲学中的主奴关系哲学,就是哲学本身的生态化。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中得出,迎合现今时代危机的哲学必然与生态问题紧密相关,其关系论也应以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整体关系为中心。整体观是生态哲学思考的出发点,其实,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并不会贬低人类的主体性和尊严,自然本是大全,万物之源,不同于具体的自然物,它具有化生万物的特质,人类只有意识到这点才会心存敬畏,自然永远充满着神秘,永远充满着包容,人类不应以征服的态度去对待自然。再者,地球作为人类甚至一切存在者的共同生活世界,不仅人类有道德伦理上的地位,作为其他动植物也应该与人类等同对待,这和生物中心主义的观点不同,它要求人与自然辨证同一,如曹孟勤教授强调,人即自然,自然即人。显然,作为生态哲学的重大变革,人与自然的这种对立平等的本体论建构给我们提供了生态哲学发展的新思路。
在目前的生态哲学的研究中,无论是主张以人为本体还是强调以自然为本体来进行生态研究,都欠缺整体性观点,是片面的研究方式。超越这种片面的思维的关键就在于将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生态伦理本体。正是由于这种生态本体是人同自然界的本质一体化,人为中心即自然为中心,自然为中心即是人为中心,于是就消解了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的对立,成为两者之上的新的生态伦理本体。
曹孟勤教授从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结构出发,分析得出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内在结构是主奴关系。主奴关系式的哲学视域使人类将自然看作与自身对立的东西,内在包含着一种主奴征服与被征服的异化生态关系,要么人被自然所统治,形成敬畏自然的奴仆心态,要么人类以主人的视角对自然进行任意践踏,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它都不是一种平等互动的良性状态,更不是人与自然的正当合理关系,随之而来的本体也是有所倾向。人类需要终结主奴关系式哲学,建构一种人与自然一体化的哲学,即哲学本身生态化,作为对当代生态危机的回应,消除从古希腊就开始的本体论承诺所带来的潜含的主奴式生态关系,对传统理性工具思维进行人道化的生态超越。从何种向度入手研究,曹孟勤教授提出,重新建构人与自然生态关系不能以“一与多”的思维模式去理解人与自然,这样只会使人类将自然视为取之不尽的资源宝库,无所顾忌地去向自然索取。再者,将自然理解为“一”,而人则是“杂多”中的一员,贬低了人的地位的同时,也异化了自然。而黑格尔的对立统一辩证思维模式给予我们启示,人与自然应该是本质的对立统一关系。换而言之,哲学的生态学认为人与自然是对立平等关系,从整体上建立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人和自然处在平等对立的关系上,但这种整体关系不是说人是主体的普通成员,而是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超越传统以人和以自然为单一本体的片面性,从整体上来进行探究本体,得出人与自然辩证同一,人即自然和自然即人。
(二)生态自由思想的创造性精髓(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是人的生态自由)
关于生态自由思想,曹孟勤教授也有其独特的认识。他认为,生态自由是一种人在其中的整体性自由,我们不能孤立地原子式地进行研究,只有以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方式去探索,才能澄明生态自由的本质。
曹孟勤教授认为,要达到真正的生态自由,必须人自由,物亦自由。人与自然同一就在整体上消解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使人与自然融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与自然同一消解了两者的对立,人也就克服了外物对人的束缚;没有他者的物役,人便能独立自主地安排自身活动,从而达成了自身的自由。“只有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是自由。”1但仅仅只是祛除人自身的限制,是终究不能克服自然本身或者自然整体与人的对立。在整体的向度上,人不仅在自然面前赢得自由,而且也应该让自然万物获得自由。曹孟勤教授强调,所谓让自然万物获得自由,即是指让自然万物按照其自身的自然本性而存在,在人获得“自由”,对自然无所畏惧、肆意破坏的情况中,改变人类对待自然的工具性态度,做自然忠诚的看护者,找到自然物本身的美和自由,而不是单纯的有用性。
人c自然的统一构成了世界的整体,从中生成的精神也就是生态精神,从中生成的自由亦为生态自由。曹孟勤教授提出,人与自然统一,人只有在生态整体中与他者进行物质交换,并保持人与自然之间平衡才能实现生态自由,那么,自然界所表现的是人生命本质的对象,具有表现和确证人类自我的价值,人表现为自然,自然也就表现为人,保护自然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那么,作为自然的人,也就担负着保护自然的责任,关怀万物,就是这种自由的内在要求。可以说,人的自由在于人对自然的看护,看护好自然才能有人的自由。在生态自由的关系建构中,人在其中是扮演着自然的守护者的角色,为自然界承担着道德责任,事实上,生态自由(人与物都自由)本身就蕴含让万物竞自由的生态道德责任。再者,伦理的原初意义中就包含着人对自然的看护,真正的自由是人与自然一体的自由,人在保护自然的同时也是在看护自己的自由,因为自然界就是人的对象性的存在,毫无疑问,只有在这种人德(人守护自然)与天德(自然关爱万物)相统一的情况下,才可成己成物,在看护自然的同时得到自由。自由在于人对自然的看护,看护好自然就有人的自由,从征服自然的自由走向生态自由,人的自由就是自然的自由,自然的自由就是人的自由,人要真正实现两者的自由,必须对自然进行看护。
曹孟勤教授开辟了一条研究生态哲学的新路径,拨开西方传统的人与自然的主奴关系迷雾,创造性地提出人与自然本质性的统一及哲学生态学,从而实现主奴关系式哲学的终结。在生态哲学的研究中,人的研究是与自然的整体建构息息相关的,曹孟勤教授面对生态整体主义伦理学的局限性,充分利用黑格尔统一理论和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科学论证了人与自然达到 “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整体融合,从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更高境界中去找寻生态哲学的本体论理论支撑,对生态哲学进行大胆研究尝试,为人类走出现代性以征服自然的自由之境提供了与众不同的理论借鉴。
四、反思“自然”:态势哲学新解
生态哲学是针对现今主导性哲学――现代性哲学而产生的批判哲学,尽管与发展了三个世纪的现代性哲学比起来,生态哲学还尚显稚嫩,但是其强大的兼容性,汇通着中外哲学精华。谢阳举教授就从老子哲学中汲取“自然”,以此来阐发态势哲学的观点,增加生态哲学的理论厚度。“自然”一词首见于老子的《道德经》,尽管只是出现了寥寥五次,但其意义之重大,预示着中华文化开始思考与环境关系问题,寻求与生态系统的高度和谐,考证“自然”有利于丰富生态哲学的理论基点,为哲学生态化、生态哲学中国化提供更实在的理论权威支持。
谢阳举教授认为,老子的“自然”不等于自然界,而是指一种正常、恒定、动态平衡的态势。在老子看来,世界和事物的本质就是事态或态势,“有”、“无”就是其用来表示事物及其状态、动态转变的特点,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存在”与“虚无”,“有”“无”更倾向于事物发展的一体两面,昭显这世界的流动性和事物的不确定性。再者,在老子的哲学话语中,说事物“自然”,等于说事物表现如常态,以合理、健康、稳恒的状态存在着、发展着。“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老子》第16章)王弼注曰:“复命则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将“常”解释为复命,从整体意义上来看,更接近正常、恒常的状态和趋势。可以说,“自然”就是一种如其所是的恒常态势。
从对老子的“自然”的分析,谢阳举教授认为老子的哲学是一种态势哲学,具有存在和事物变化方面的意义,“有、无”描绘了事物运动变化中的两种趋势,表现了事物存在和变化的趋势以及运动发展过程中充满张力的状态。那么,态势哲学的意义是什么?谢阳举教授对此回答:“超越是自然之实践环节的关键。”1由于人类群体的特殊性,在事物交往过程中所体现的复杂性,老子哲学中抽象出“有为”和“无为”这对概念来总括人类的活动行为。然而,“有为”并不绝对地与“无为”对立,老子提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第48章),是彻底的无为而有为,可以说,无为中包含着创造性。这种创造性是自然优先的体现,自然是无为的,同时又是无不为的,“无为而无不为”就成了人和自然的常态。“老子的取向是无为而无不为,在这里,自然是统一‘有为’和‘无为’的理想概念,也是行之有效的实践原则。”1在实践上,“无为而无不为”就成了事物的常态特征。老子哲学内含着对自然友好的意思,无论人还是自然,都是“有无”两面的运动。从“无为无不为”的释义中可以得出,尊重自然的最佳态势的本质就是尊重自然态。占有、自恃、主宰等都是破坏自然所规定的态势与平衡的,皆为外在强加于自然状态之上,事事皆有自己的规律,即“无为而有为”。
谢阳举教授“自然”的“无为而有为”观点,为生态发展观提供了新的研究视野。谢阳举教授认为,我们今天的哲学是人为的哲学,庸俗狭隘的人本主义立场,将自然置于有限中,我们要坚定地站在客观整体的角度上,依赖人内在价值、关注自然世界本身、对自我进行超越、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超越,既不否定人性化,也不过度依赖外在力量,以自然态势的方法来进行反思和超越,将人的有限性融入到大自然的无限中来寻找存在的意义。再者,对于中国传统的境界式的哲学,谢阳举教授的观点无疑是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将道的自然态势哲学引入自然生态中,以境界式的演化方式来分析自然的发展,这与当代刚性的生态哲学理论研究不同,不是一种直接的论断,更多的是用一种开源的方式给当代生态哲学的研究学者进行心灵上的洗涤,我们的世界是否只是工具的泛滥、人的理性的过度发展、科学地位的无限提高,还是在于我们思维态势和行为定势的自然化?这就值得后来者进行下一步的探讨研究。
成果名称:中小学生成性教学区域推进研究
主持人及主要成员:朱志平 李能国 李 军
朱洁茹 孙福明
研究起止时间:2003年至今
二、成果简介
该成果系统研究了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关系,生成性教学的基本思路,把课堂教学实践转型思路、推进策略作为工作重点,如突出课题研究为载体,生成策略开发,观课议课机制跟进,由点到面推进。提出了“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式教学的基本问题”,教学预设的基本要求,开发和利用生成性教学资源的原则、基础与策略以及判断教学预设与生成效果的标准,提出了区域推进生成性教学的策略和保障。形成了中小学《课型范式与实施策略》系列丛书(共20种,江苏教育出版社,2013)、《课堂动态生成资源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教学预设与生成关系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和基于动态生成的课堂教学评价表、常州市中小学课堂行为观察表等一系列成果。
如何促进教学由“预定主义倾向”转向“生成教学”的追求,加强课程与教学的理解,重视教学过程的创造性、生成性和不可复制性,让预设引发生成,让生成润泽生命,使课堂真正摆脱简单知识的传递,服从教师、教科书的权威和考试要求的技术控制倾向,成为学生质疑批判的场所,观点争鸣交流的地方以及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所在,这是本研究自始至终努力的目标。
中小学生成性教学区域推进研究,以课题研究为载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课堂转型为抓手,以评价改革为突破口,以教研方式创新和行政推动为保障,系统研究了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关系、生成性教学的基本结构,强调由“预定性教学观”转向“生成性教学观”,提出了教学预设的基本要求与开发和利用生成性教学资源的原则、基础与策略,以及区域推进生成性教学的策略和保障,实现课堂教学转型,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教师综合素养的提升和专业发展。在十年的研究和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结构如图1所示:
1.建构生成性教学理论框架
项目组以课题研究为载体,从“课堂动态生成资源之研究”(2003―2007,省教研重点课题)、“教学预设与生成关系研究”(2007―2012,教育部规划课题)到“生成性教学研究”(2013,省规划课题),通过文献研究、专家引领、课堂观察和各种课型范式的实施,经历不同层次的学术沙龙等活动,厘定生成性教学的内涵与特点,系统阐述教学生成的结构与功能,开发生成性教学策略、课堂观察和评价工具,从而建构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所谓“生成性教学”,即是不把预定目标(包括教师教案上的“教学目标”,也包括课程标准、教科书和教学指导用书上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目标)作为课堂教学的本质、核心和“指令”,而把教师和学生在真实课堂情境中所产生的自己的思想、体验及其产生过程视为教学的本质与核心。“生成性教学”的根本特点是:超越预定目标,关注不可重复的教学情境和思想、体验的产生过程本身;超越外部教科书知识,关注每一个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个性化表现。因此,“生成性教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教学价值观的根本转型:由强调自外而内的控制,转向过程本身的生成与个性化表现;由强调“预定行为目标”,转向关注内在于过程和情境的“生成性目标”和“表现性目标”;由强调外部学科逻辑体系,转向基于教师和学生生活经验的“生成性主题”和问题情境。“生成性教学观”集中体现了新课程所强调的“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理念。
本项目研究了教学预设与教学生成的哲学基础、心理机制、教育社会学基础以及系统科学理论基础,系统论述了教学论视野中的教学预设与生成关系及其理论模型。教学生成的结构是由课堂情境中各种要素组成的系统,其发展一方面取决于教师文化、学生文化、课程文化及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教室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经济社会和教育的进步。教学生成的结构尽管各有特点,但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本身必须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二是它必须能够满足教学生成功能的要求。结构决定功能,教学生成的上述结构必然体现出其既有对于学生个体的功能,也有对于班级集体的功能;既有对学生发展的作用,又有对教师专业成长的意义。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实践效果评价强调对预设教学目标的实现,更主要的是看实现预设教学目标过程中的生成和发展情况,强调评价的过程性,体现人的存在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2.形成生成性教学操作流程
课堂教学是教师、学生、课程和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课堂动态生成资源的结构主要包括以课程与教材为依托的学科知识,学生的经验、情感和学习方式。经过大量的实践研究,我们形成生成性教学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3.提出生成性教学系列策略
教学生成具有丰富性特点,即教学生成不是简单的教学思维、教学模式、教学过程或教学方法,而是一种基于过程论的复杂的多变的教学哲学,主要体现在偶发性、直觉性、异质性、动态性等几个方面。教学生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生型教学生成和外诱型教学生成、显性的教学生成和潜在的教学生成、主动性教学生成和被动性教学生成、个体性教学生成和集体性教学生成等。
基于大量的课堂观察,对教学生成进行感知、分析、判断、决策、实施与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形成了开发和利用生成性教学资源的可操作的、系列的策略,如图2所示。
4.开发生成性教学评价量表
转变教学理念与行为,既体现在自身方面,更需要得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认同,在同伴互助中得到落实。项目组在开展课题研究的过程中,以评价改革为突破口,在充分调研与实践的基础上,开发了“基于动态生成的中小学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常州市中小学课堂教学行为观察表”。中小学教师依靠这些量表来观课议课,有明确的观测点和评价点,基于证据的研究和分析,既能够看到他人教学的优缺点,也可以借此反观自身的教学,从而使自身教学方式更能够体现生成性教学的理念及主张,更能够适合学生的学习。
5.丰富中小学课堂教学范式
从2009至2012年,开设了课型研究课2332节,作为课堂观察的典型范例;精选并拍摄课型研究精品课1000余节;全市中小学“同课异构”400节。参加编写的名特教师达200余人。经过5年的努力,整合各方力量,正式出版《课型范式与实施策略》(江苏教育出版社,2012)研究丛书,提出190余种不同的课型实施方式,计400余万字。
这种课型范式中,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重要的转变,学生不再是被动应付、简单重复、死记硬背、无效训练等,而是在知识掌握的同时,主动发展能力,关注社会问题,他们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创新意识不断生成、张扬、发展、提升。教师的角色和行为发生根本的转变,教师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占有者,教师关注学生的独立性、独特性、主动性、创新性、体验性,在生成性教学中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
6.创新成果推广模式
以系统架构、区域推进、联动研究为机制,以课题组为核心,由点到面传播生成性教学观,教育行政机构、教育研究部门、学校共同参与,立体推进中小学生成性教学,创新成果推广模式。
三、历程回眸
本项目最初由20位中小学、幼儿园各种层面的骨干教师或教研员组成,实验学校是松散型的局属学校,逐步发展到由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等6个单位构成的紧密型实验学校,2009年起已经扩展到常州市中小学所有学校及幼儿园。2007年起,每年组织常州市优秀教师学术沙龙活动,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并邀请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教授参与,约有9000人次参与沙龙活动。2008年起,每年在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学段,组织生成性教学联校教研活动,各学科开设同课异构研究课400多节,并进行深入研讨,约6000人次参与。每年暑期对全市教科研工作者进行培训,不定期举行学校教科室主任培训,学习教育研究的先进理念和创新举措。2012年,《课型范式与实施策略》丛书在常州市北郊中学举行首发仪式,常州市教育局赠送给每一位中小学教师,各学科组织各种课型的示范课和专题报告。
“中小学生成性教学区域推进研究”分三个阶段进行,研究与尝试解决的问题与方法如图三所示:
第一阶段:从2003年到2006年,主要开展“课堂动态生成资源”的研究。以江苏省重点课题《课堂动态生成资源之研究》课题组为基础,研制“课堂动态生成资源情况调查问卷(学生卷)(教师卷)”,并组织了相关的访谈。调查中发现,目前的课堂教学存在着重预设轻生成,重形形的虚假生成、轻真实的新思想新观点产生的现象,因此,我们通过各种理论学习、同课异构、现场观课议课、案例征集和专家讲座,引导全市中小学教师明确课堂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促进课堂教学观由“预定教学观”转向“生成性教学观”。
该阶段的研究主要解决课题组成员及局属中小学教师教育理念转变的问题,并形成了阶段性研究成果。本阶段虽然研究了“课堂动态生成资源”问题,但对其内涵与外延的厘定还不十分清晰,体系也不完整;课题研究的实验学校主要是局属中小学,没有形成非常紧密的合作关系;每月一次的研究课,主要由项目组成员自己来实践,其观课议课的丰富性还不够。
第二阶段:从2007年到2009年,本阶段继续深入探讨课堂动态生成资源的结构、分类及内生机制问题,同时关注教学预设对教学生成的影响。《教学预设与生成关系的研究》成功申报为江苏省重点课题、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项目组成员继续学习理论、观课议课、组织调研,研究课也由单一的项目组成员转向局属学校的各学科、各年段的教师承担,研究的视野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项目组研究的方向更加明确,研究的问题也更加具体,并在国内学术界首次系统阐述课堂动态生成资源的分类、结构、功能等问题,提出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关系是教学的基本问题以及教师开发和利用教学生成的策略。
本阶段侧重于对教学生成、课堂动态生成资源的研究,得到了大量的课堂观察资料,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不同教学内容教学生成的开发与利用,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每年组织常州市各辖市区教科研人员暑期培训,从而推进全市开展生成性教学研究。2007年,《课堂动态生成资源论研究》获得江苏省教研课题评比一等奖;2008年,主持人的论著《课堂动态生成资源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在省内获得优质课评比一等奖的学科及数量明显增加。
第三阶段:从2010年到2013年,项目组开始系统研究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开展生成性教学评价研究,引导区域中小学教师开展生成性教学研究。项目组对特定人群如江苏省中小学各学科优质课评比中获奖教师、校长、特级教师、理科实验教师等进行课堂观察,对特定人群如何把握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如何应用生成性教学的理念来改革课堂教学面貌,做了比较详细的分类研究。
以课堂教学转型为重心,我们更关注课型范式与实施策略问题,希望在教育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教学设计――提出初步课型――观课议课――反馈修正――再次观课议课的循环往复过程,总结出各种课型实施方式190余种。在此基础上,约请南京师范大学及江苏省教科院20多位教授、研究员对各种课型及架构提出修改建议。常州市教育局通过丛书首发仪式,把这些书全部无偿赠送给区域所有的中小学教师。这种研究不是为教师提供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为教师提供一种前行的范式或参照。
本阶段的研究是对“课堂动态生成资源之研究”的深化,是由项目组成员走向全体教科研人员带动中小学教师一起研究,是具体实践生成性教学的过程,观课议课的过程全程录像,且包含对学生、教师的访谈。
在“中小学生成性教学区域推进研究”过程中,各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如图4所示:
四、反思与展望
(一)成效
1.确立了生成性教学观。教科研工作的最重要任务是引领区域教育的健康发展,只有教科研人员自身的教育价值观端正了,其所带领的学科教师队伍才能不断发展。从2003年起,通过学习本课题组所编著的著作、开展专题讲座、教学沙龙、专题研讨、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科教研员及广大教师开展教学预设与生成关系的研究,逐步形成了生成性教学观。
2.促进了生成性课堂的实践转型。通过本研究的逐步进展与成果的应用,全体教科研人员及广大中小学教师认为应由“预定教学观”转向“生成教学观”。花了5年时间系统研究教学预设的科学性与开放性问题,正式出版国内第一部关于中小学课型范式与实施策略研究丛书。本研究使区域课堂教学逐渐烙上“生成”的印记,其教学反思逐渐融入“动态”的元素,“常州的课堂”正逐渐为省内外同行所认可。
3.加强了队伍建设。如何提高教学预设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如何开发和利用生成性教学资源,这是常州市广大教科研人员与中小学教师孜孜以求的目标。本研究为这种目标的达成提供了普适性的基础,为他们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正能量。2003年至今,常州市教研室(现为常州市教科院)教科研人员的专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产生8位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5位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目前有博士3位,硕士14位。20位课题组成员中产生特级教师2位,市级学科带头人12位。自2009年以来,6个紧密型实验学校教师发展迅速,教科研水平得到大幅提升。自2003年至今,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在江苏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取得较好成绩,名列前茅。
4.形成了区域教学评价的新机制。教学预设与生成关系的研究为常州市基础教育的课堂教学评价提供了新内容与新方式,成为判断教师专业智慧发展的新方法。课题组提出的“基于动态生成的中小学课堂教学评价表(试行)”和“常州市中小学课堂行为观察表(试行)”在课堂教学评价中被广泛使用。
总之,引导教师由“预定教学观”转向“生成性教学观”是一项很复杂很艰难的工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们的研究还有许多地方不尽如人意。我们将在以后的“生成性教学研究”中将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学习方式的变革继续推向深入,形成具有国际视野本土特色的生成性教育主张。
(二)反思
每个人自出生以后,总在遭遇各种偶然性。世界也正因为有了偶然性,而显得丰富多彩,奥妙无穷,神秘莫测。如果没有这种偶然性,事物和人的发展将呈现一种线性发展的态势,那世界就会变得异常单调和乏味。拿足球比赛来说,如果在球赛还没有开始前就知道哪个队赢定了,那这种比赛对观众的吸引力将大大降低。假如比赛中出现了“黑马”,出现了观众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其观赏性就高、刺激性就强,观众就会觉得回味无穷,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就会被激发出来。从这个角度看,预设与生成的关系是很难理解的,往往预设的东西不能兑现,“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生成的结果有时确实也是难以预料的,其复杂程度往往是不可以测量的。
课堂教学也是一样,如果教学过程的发展与教学的预先设计和思考是大致相同的,毫无生成的因素或资源,那教学也就变得平铺直叙,不会引起学生生命力的激情涌动了。我想,假如我们的教学改革能够使课堂教学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话,那学生的课堂生活应该更加自主自由和开放,教学的生成应该更加丰富多彩,无法预料的精彩将更多地出现在我们的课堂中。其实,教学预设是一种基础性条件,是教师在分析各种教学因素后所采取的引领教学系统发展的手段,它很重要,因为没有教学预设,教学过程就很难展开,但它只是为教学系统的发展奠定一种基础,预测一种方向性,至于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偶然性,才是教学的真正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目标,是教学系统是否发生重大变革的标志。教学预设与生成是辩证的对立统一体。预设体现教学的计划性,生成体现教学的动态性和开放性,两者既互相对立、互相排斥,又互相联系、互相依赖。课堂教学既需要预设,也需要生成,预设与生成是课堂教学的两翼,缺一不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以预设为基础,提高生成的质量和水平;以生成为导向,提高预设的针对性和开放性。课堂教学实际上总是在努力追寻着预设与生成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
在十多年的研究过程中,每月一次的课堂观摩是课题组成员聚会的日子,也是每一个课题组成员交流思想、自由表达的场域。研究的成果也是在每一次观点争鸣、相互启发的过程中逐步生成的。2003年课题研究活动刚刚开始时,大家主要关注课堂中的“偶发事件”,并总结出了许多关于“课堂动态生成资源”“如何开发生成性资源”等概念或方法,并在有关论文和《课堂动态生成资源的理论与实践》《课堂动态生成资源论》等论著中正式地表达了,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课题组成员发现,中小学教师非常关注教学预设、教学设计等问题,特别是想了解关于如何预设才能有效生成,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处理等原理与方法问题。教师的需求就是我们课题研究努力的方向,教师的问题就是我们必须孜孜以求的任务。于是,我们又开始重新出发,以“各科课型研究”为重点目标,并引入了高校的“智慧外脑”,开始了新一轮的问题导引――实践探索――分享交流――实践检验的研究工作与思考。随着对教学实践问题及以前有关教学生成、课堂动态生成资源等的反思,我们感觉研究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教学有没有型?要不要型?”“现在的课型与以前教育学研究中的课型有何不同?”“课型会不会成为教师教学的束缚?”……以至于在最初拟定框架时,经常做了全盘的自我否定。但静下心来想,“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越是困难,越是要勇于接受挑战,勇于面对失败。我们不想做唐吉诃德式的英雄,但确实想做苏格拉底那样的思想者,尽管距离很遥远。
每次课题组活动后,大家都要对自身的研究过程与方法,乃至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评头论足,我们称它为“研究的研究”。由于个人对同一事物的认识程度和实践感悟的差异,其所表达的语义及提出问题的思路是不一样的,同时,教育的大背景也使得教育具有无法避免的功利性,在“生成性教学是一种理念,不能有方法;生成性教学没有方法我们怎么体验?”等等问题上,往往会有很大的争议。教育需要追求现实、贴近生活,但我总感觉教育要有更多的“仰望星空”的机会和领域,“教育指导社会,而非追逐社会也。”()因此,我们的研究主要不是要给教师一个“工具”,使他们很简单地“学会方法”,能够“应用到实际教学中去”,并很快产生诸如学生成绩提高等显性的价值,我们的宗旨是如何使读者容易理解、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创造性的实践。“一件艺术作品,从根本上说来是未完成的,因为它还需要一个解释者。”在伽达默尔看来,任何文本都是对人类生活的某一或某些问题的回答,而对文本的理解则是从它们的回答中提出新的问题,以推进新的理解。因而对文本的理解,或对人类生活世界的认识或理解,是一个面向未来的无限性的过程。对教学预设与生成关系问题的探讨,是一个对教学本质的理解逐步深化的过程,是一个对生命主体价值的再认识过程。希望这个经由浸润集体智慧、反映教学探索、追求教育理想的文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教师理解课程和教学问题,能够在他们的教学生涯中做个有意义的引导者,能够成为其实现教育理想的“一个导航仪”或“一个指南针”。
一、关于课题提出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对单一的接受性学习进行批评与反思,开始关注体验式学习,并进行初步研究;90年代后,人们在对接受性学习研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越来越关注学生在学习中的地位,关注学习内容及其对学习方式、学习结果的影响,并不断地以各种教育改革与实验为依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主体性教育、情境教育、创新教育、愉快教育、和谐教育、理解教育和体验教育等。因此,小学品德课教学中需要“生活体验”之问题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它是时代的产物,是提高小学品德课教学实效性的基本途径,是儿童品德养成的关键所在。
纵观目前小学品德课教学普遍的情况是,教师重视课内教学,忽视课外延伸;重视自己说教,忽视学生体验;重视“认知”环节,忽视“践行”环节。于是品德课教学的“四环节”(学文、晓理、激情、导行)就互相脱钩,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其教学结果是,学生所得到的道德认知只是一种肤浅认识,即只停留在对道德知识的记忆与再现,而无法做到相应的知行统一。而缺乏体验的道德能力是不持久的,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品德课教学缺乏实效性也就不言而喻了,而医治品德教学缺乏实效性的良方应是“生活体验”。
由此可知,生活体验教学对目前品德课教学中存在的坐而论道、包办代替,“目中无人、有口无心”的“人灌”教学方式的反叛;是与“做中学”、“做中悟”等生活教育、实践教育息息相通的;是一剂医治品德课教学缺乏实效性的良方;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切入点。
二、生活体验的界定
生活体验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生活体验是在生活中了解、掌握生活的真谛。即包涵了在真实生活情境中亲身参与、感受、体味、领悟和发现生活,在生活中得到情感上的满足,学会生活,进而创造美好的生活。
三、生活体验教学中凸现品德养成的具体运作
小学品德课是一门比较系统地向青少年进行“五爱”为中心内容的品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课程。而品德养成的规律表明,小学生的品德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即“知、情、意、行”四个要素构成的,主要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为目的。因此,品德要重视对学生的行为训练,通过生活体验,促进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的转化。
世纪之交,国家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开展得如火如荼,根据《品德课程标准》,在实际的教学时,我们可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让生活体验走进小学品德课的方方面面,精心设计活动,使学生在实际活动中感悟道理,体验情感,规范行为。
(一)生活体验走进小学品德课的目的
“品德课闷,品德课干,品德课不实用”,这是大多数小学生对品德课的评价。小学品德课是促进学生素质发展,形成良好品德的必修课,何以“落魄”到这种地步?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教学和教学形式落后或不当造成的。在教学上,长期以来存在以下弊端:教师无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把学生看成是一个个等待加工的“产品”,“知识的容器”,眼中无“人”,忽视教学过程中的生活体验。只关注学生知识的掌握,轻视能力的培养、觉悟的提高及品德的养成。在教学形式上,存在强制学生被动接受学习,远离社会生活,远离学生实际,“满堂灌”,“一言堂”等窒息了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生命力”。这些弊端直接导致了学生学习中理论与实践割裂、认识与情意脱节、学习兴趣下降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影响了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提高。
目前,小学品德新课程标准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改变品德课的“形象”。变“闷、干、不实用”为“清新、活泼、管用”现已成为摆在我们广大小学品德课教师面前的一项迫切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我们认为让生活体验走进小学品德活动教学是一种能较好解决上述问题的新型教学理念和教学形式。在“以生活体验促进品德养成”的指导下,把活动教学引入小学品德课中,将整个教学过程建立在学生的自主活动基础上,不仅关注学生的认知发展,而且关注学生的精神生活和情感发展,减少教学的强制性、封闭性,增强教学的开放性和实践性,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策略,不失为一种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工作。
(二)生活体验走进小学品德课活动教学的实践探索
《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实验稿)指出:“本课程以儿童直接参与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主要教学形式,强调愚教育于活动之中。”因此,只有积极探索和实施活动化教学,才能保证品德与生活课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这里所说的“活动教学”是指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在生活中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操作、主动体验为特征,以促进学生认知、情感、技能和个性品德养成为目的的一种教育理念。生活体验性活动教学的特点是重视活动在学生发展中的作用;重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与教材、教师、同学的探讨与交流;重视学生通过活动形式对生活的体验、认知和感悟;重视提高道德认识,掌握基本的技能,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感,养成正确的道德行为习惯。
对于生活体验性活动教学研究,我们主要从小学品德课的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方面进行设计和探索:
1、课前生活体验,充实课堂教学内容。
课前生活体验活动主要是通过组织学生进行参观、访问、调查、收集资料等一系列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积累感性认识、增加体验,为提高课堂教学实效打下基础。课前体验活动的形式没有固定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形式:
(1)参观
通过选择典型的现场,组织学生亲自参观,以提高学生的认识为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从行为上讲,它要求体验主体亲历亲为地参与体验活动,这是任何人都代替不了的一种情感上的触动、心灵上的共鸣,只有体验是主体的亲临其境、亲身感受才能获取。例如教学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上册《走进大工厂》一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家乡建设成就教育。可组织学生参观一个大工厂、一处新建筑,通过参观开展家乡考察,引导学生了解家乡发生天翻地覆变化的第一手资料。学生经过生活体验,再通过课堂教学,更能体会到家乡的变化、领悟到祖国的可爱,从而有效达到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
(2)访问
访问是教师组织学生深入社会学习先进典型、崇高榜样的一种生活体验活动。访问的人物是多方面的,可以是社会上的英模人物、先进工作者,让他们对学生现身说教;可以是老、老党员、老干部,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等。
在课前参与生活体验活动,学生有了从生活中得来的生活体验,因此在课堂中教师可以适度讲得少,让学生多交流。学生之间交流多必然会提升参与的积极性,使主体得到了充分发挥。他们会无拘无束地谈认识、说感想,就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促进优良品德的形成。
2、课中生活体验,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课中生活体验活动教学往往是通过教学对象的互动,以达到学生在道德认识和道德理念上的升华,并由此来影响和衡量学生的道德品质及行为习惯。教学对象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教师——教材——学生——环境”互动这三个方面。
(1)“师——生”互动
师生互动指在师生之间发生的一切交互作用和影响。师生互动不是教师对学生或学生对教师的单向、线性的影响,而是师生间双向、交互的影响。
教师应被看作是师生人生中的一段重要的生命经历。在品德课教学中,教师不应该只注重引导学生掌握道德知识,更要让他们体验到平等、自由、民主、尊重、信任、友善、理解、宽容、亲情和关爱,并在不断的激励、指导和建议下,形成积极的丰富的生活体验。如教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上册《我家的故事》一课,开始时,老师可先亲切、幽默地向学生介绍起自己的家,然后启发学生照老师的方法介绍自己的家,但是有些胆怯的学生可能只是默默地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当听众,为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积极性,使每个学生都有自我表现的机会,老师可以允许学生在课堂中走动,学生也可以找上课老师和后面听课老师介绍自己的家。整个课堂成为同学和老师情感交流,思维碰撞的场所,老师与学生像朋友般地交流感情,使师生共同感受课堂中生命的涌动和成长,使品德在体验中生成。
(2)“生——生”互动
相对与师生互动来说,生生互动在小学品德课——品德养成中更具有广泛性和即时性。学生之间的交流、交往、交换能使他们在相互生活中,活动中互相作用,互相促进,在生活体验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品德。如教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上册《天生我材必有用》一课时,教师安排了一个生生互动的内容:请四个同学一组,合作写谜面,要求每个四人小组从班里选一位同学,大家分别说说他的特点,由一位同学负责记在心语卡上,当时同学各抒己见、滔滔不绝,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孩子他们的生活经历都是不同的,在生生互动过程中,学生们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讨论中每个同学都学到了知识,各有收获。
(3)“教师——教材——学生——环境”互动
“教师——教材——学生——环境”互动指教师、学生、教材、环境等双双有较强的互动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帮助、相互促进。教师在教材、学生之间应充当中介的角色,创设情境引领学生体验生活,形成品德。如在教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上册《竞争与合作》一课时,老师根据教材的活动目标:培养学生竞争意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竞争;培养学生规则意识,能自觉遵守竞争规则;培养学生合作精神,懂得即要竞争又要相互合作才能成功。并结合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创设了三个活动情境,使教师、教材、学生、环境有机的结合。
活动一:“我们一起搬”
老师先创设一个情境,一个人很用力的搬一张沉重的桌子,但怎么也搬不动。同学们看到后,积极主动的去帮忙,老师借此引出话题,随即扩展到生活中。可操作的内容就即兴在现场表演一番,以唤起原先的生活体验。
活动二:“拉小球竞赛”
让学生通过游戏明白在一起合作时要遵守规则,讲究方法。先让一组同学拉小球,第一次他们拉小球失败了,老师借机请他们谈感受和打算,并让其他学生对刚才的游戏进行评价,相互学习。第二次游戏成功了,学生再谈感受,并共同归纳出:小球排好队就能顺利出来。一起做要遵守规则,要团结互助。同学们在游戏的情境中进行了多重的体验,学会了一起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活动三:“我们一起做”
老师为学生准备了剪刀、白纸、彩纸、橡皮泥,请小组在10分钟内合作完成一幅作品。目的是检验学生是否能用悟到的“理”去指导现实的“行”,让学生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实践的体验是深刻的,同学们的创造力,合作能力均有提高,也明白了合作时的团结是快乐之源。
为了更好的发挥教学对象的互动功能,也为了能提升小学品德课的实效性,我们应在课堂上根据教材实际,努力创设丰富的情境,采用多种学生乐于、易于接受的实践活动,让他们在特定的情境中进行生活体验。课中的生活体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感体验
认知是产生情感的基础,情感是形成行为的前提。激情能让学生以最快的速度进入自主学习的状态。人不仅有认知,人还有情感、态度,如果只把人看作是认知,那就简化了对人的认识。生活体验不是让学生对知识进行认识、积累和加工,而是通过体验与反省,使知识进入人的内心世界,与学生的生活境遇和人生经验融化在一起,实现道德情感的共鸣和升华。在执教《我家的故事》一课时,教师可先请同学们拿着全家福向大家作家庭介绍,并把全家福粘贴到精心设计成“家”的展示板中,在这样的氛围中,学生已入情入境。于是,教师应趁热打铁,可随即播放曾在春节联欢晚会上播出的MTV《我爱我家》。当音乐响起,温馨的一刻再次重温,课堂内洋溢着浓浓的亲情。此时,同学们的情感体验已被充分的调动,他们感动了,并说出了自己纯真而又亲切的话语:“我太感动了,我快要哭了。”“这是多么温暖的一家啊!”“我想到了我的家……”情感上的体验引发了学生内心的真实感受,即家人的温馨、幸福,这是教师多少语言也换不来的。
第二种:活动体验
传统的课堂上,往往要求学生坐得端正,不插嘴,不做小动作,学生们似乎成了学习的容器,为此,他们的个性被磨圆了,创新的火花被浇灭了……。所以,我们要尽可能设计同学们喜爱的活动,让他们参与活动中来,在活动中体验成功与失败,高兴与悲伤。在活动体验中具体可通过表演与游戏的形式来完成。
①表演
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一定的道德的行为情节,组织学生担当教材中的角色进行表演,体会文中所描绘的情景,使学生情不自禁地融入体验之中,使学生从活生生的事例中萌发真实的感知。如:在教学《我家的故事》一课时,教师可通过让学生表演短剧《做妈妈的好帮手》,在学生面前刻画了“好儿子丁丁”的形象,接着学生们展开课堂讨论:丁丁帮妈妈干了哪些活?是谁让丁丁干这些家务活的?丁丁还准备怎样做家务活?教育学生在家要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学会关心父母,做父母的好帮手。
②游戏
心理学家认为游戏是人类的本能和动机之一。儿童的活动和学习是从游戏开始的,哪里有儿童,哪里就有游戏,儿童的机体在游戏中得到锻炼,情感在游戏中得到满足,品德在游 戏中得到发展。在小学品德课教学中,适当采用游戏教学,一般都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品德课教学游戏按游戏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扮角色游戏
扮角色游戏是发展个性的重要手段,可以激感,让学生带着感情参与教学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游戏时根据课本中提供的内容为学生创设一定的情境,让一些学生担任角色,并出场表演。例如: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上册《农产品的家园》一课教学,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熟悉各种农产品的特征,并有效地渗透现代商品营销意识,我们设计了角色扮演的活动。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说:“我们获得丰收之后,还要想办法把产品推销出去,才能创造更大的价值。”于是教师可以让学生扮演“推销员”,向大家推销产品,以小朋友的掌声为准,最后评选“精英推销员”。在这样的活动中,孩子们积极主动地投入各自的角色之中,身临其境,感同身受,课堂气氛异常活跃。通过这个活动,引发儿童的兴趣,让他们愉悦地去感受、去体验,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活动而非教师给予的现成结论去获得知识和经验。
第二类:竞赛游戏
知是基础,行是关键。通过行可以扩大、加强和提高认识,增强感情,锻炼意志。在课堂上要多为学生创造表现道德行为的机会。小学生好胜强,竞赛游戏为他们提供了实践和表现的机会,使他们把认识转化为行动,逐步做到知行统一,但游戏时,教师必须讲清竞赛内容、规则,分组进行竞赛。例如:在《竞争与合作》教学时,可以进行“拔河比赛”游戏。把参赛者平均分为两大组,分别站在中线的两侧,听哨音拿绳,再听哨音用力拔,以大绳中间的红绳过对方线为胜。在竞赛游戏中让学生体验到在竞争中离不开合作,让学生树立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具有参与竞争的意识、集体合作的意识。
第三类:找朋友游戏
低年级学生特别喜欢玩“找朋友游戏”,教师可以开展“红花找朋友”活动,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在做“找朋友游戏”时,让小朋友戴小红花头饰,找自己身边最乐于帮助别人的小朋友做朋友,并说明为什么找他(她)。
例如: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下册《我帮你,你帮我》一课中:
老师问:“红花,你找谁做朋友?”
一个头戴小红花的小朋友跑到一位穿红衣服的小女孩面前说:“我找她做朋友,因为她在我做不出题目时曾经帮助过我。”
老师再问另一个扮演小红花的小朋友:“小红花,你找谁做朋友?”
另一朵小红花跑到穿蓝衣服的男生面前说:“我找他做朋友。因为在春游时我摔倒了是他拉我起来。”
第三种:模拟体验
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好动的特点,有目的地指导他们参与实践活动,让他们做一做、比一比、试一试,引导学生亲自实践,亲自体验,在做的过程中悟出道理,激发道德情感,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如教学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下册《我来做个小导游》一课,先让学生们说说导游的工作和导游应当注意的事项,在这基础上再在课堂内创设“萧山一日游”场景,将教学重点放在了“我是小导游,让你满意”上,即设计活动“有游客来萧山,时间很紧只停留一天,但是他们希望能游到萧山更多的景点,让你帮他们设计一个‘萧山一日游’,并做好小导游。”进行模拟体验活动。同学们或扮演导游,或扮演游客,或举着导游旗走在前面,或用刚学到的导游知识作生动的讲解……全班同学均在模拟情境中体验了不同的角色,一个个神情专注认真,群情振奋激动,真正进入了角色。
第四种:情境体验
心理学知识告诉我们,人们的认识活动是与人的情感活动紧密联系的,而道德情感是道德认识的内驱力和催化剂。因此,在活动教学时,教师就要充分利用教材提供的积极健康的情感因素,创设一定的情境,让学生在身临其境之中不知不觉地进入兴奋状态,激起主动寻求知识、探索真理的欲望。活动教学情境设计能否达到其本身所应有的功效,关键取决与教育者是否有效设置了生活体验情境。教育者应紧紧围绕教学目标,精心地为学生创造一个能使身心都投入体验的环境和氛围,这就要求所设置的情境具有如下特点:目的性、趣味性、公平性、和灵活性。
在实施过程中,教育者要以个体介入,引导全体学生参与,以点带面,使每个学生都成为体验情境的主人,有效的激起学生认知的内在学习动机,促进学生走出“要我学”的低谷,进入“我要参与”的积极状态,以取得明显的道德效果。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①在活动教学情境实施过程中,创设竞争氛围,让学生体验生活的苦乐。
孩子们生活在世界中,有快乐,有烦恼,更有竞争。学生体验生活的苦与乐和竞争的艰辛,去体验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烦恼,可使他们意志更加坚强,懂得遇到挫折应自强不息。例如:在教学品德与社会三年级上册《走进市场》时,我们把班级、操场作为学生体验当“售货员”的具体环境,让学生亲自销售自己的“商品”。刚开始“摆摊儿”时,有的学生不好意思吆喝,还有的学生不会“杀价”,有的盈利多,有的连“本”都没回来……。经过锻炼,他们逐渐适应了环境。在这项活动中,学生们身临其境的感受完成了身心体验。它使学生感受到自己生活在竞争的范围中,使自己成为体验者,并产生与体验对象相一致的情感和心理。教师再根据学生的体验,帮助和引导他们把生活经验和习得知识提炼出来,使得到升华,学习得到进步。
②在活动教学情境实施过程中,创设表现氛围,让学生体验被欣赏的喜悦。
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中,应该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而生活体验教育就是教育者通过一种环境的设定,形成一种影响和感染的氛围,使学生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进而达到自我感悟、自我欣赏、自我认识、自我进步的效果。
家长会历来被教师的“一言堂”所垄断,在实践中由于我们改由孩子们唱主角,却达到了显著的效果。开始时,小班长站在讲台上脸红红的,很胆怯,后来小干部的“述职报告”却时时博得家长的阵阵掌声。看到平时在家撒娇的“特等公民”竟变了个人,家长非常高兴。更使家长感动的是孩子们的情真意切的发言和精彩的表演,他们看到了孩子们在学校的真实活动、变化和素质教育的成果。孩子们通过主体作用的发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我是好样的”,陶冶了自己的情操,体验到了被大人们欣赏、赞扬的喜悦,也增强了他们积极参与竞争的意识。学生在汇报与交谈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教师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以谦逊的态度、积极的精神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去表现一个个美丽的自我。
③在活动教学情境实施过程中,创设实践氛围,让学生体验真实的情感。
在活动中,如:让学生感到自己的情感受到尊重,心理的满足会不断加深其对规章制度的理解,从而坚定不移地把它作为行动的指南,成为一种信念。一个学生如果有了某种信念,他就不需要外界的任何监督,在所有情况下都会自觉地按照这种信念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一位同学讲,他非常喜欢小橡皮,一开始不敢去买,生怕售货员态度不好。一次,他买了一块草莓味的,同时又发现芒果味的很好,也想买,售货员又给他拿了一块。他连忙说:“谢谢”。售货员阿姨见他很有礼貌便又给他拿了几块,并嘱咐他不要着急,慢慢挑。他非常感谢这位阿姨。商场的宗旨是“顾客就是上帝”。今天,他实实在在地受到了“上帝一样的待遇”,体验到“上帝礼遇臣民,上帝才会有上帝的感受”,领悟到了“尊重他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的人生哲理。
3、课后生活体验,深化课堂教学内容。
学生良好品 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往往重视了课前准备和课堂教学,而把课后的生活体验给忽视了。实际上,在学生有了正确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还需要通过各种活动来加以巩固、深化、体验,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者合一发挥整体功能,促进知行的和谐发展。
①延伸到家庭中
课内实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许多实践活动都无法当场在课堂上实施,因此需要延伸到家庭里去完成。家庭是一个人步入社会的起点,也是每个人在社会上奋斗的港湾,所以结合品德课教学内容,把为家庭生活服务作为“岗位”,引导学生进行生活体验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如教学品德与生活第一册《我的爸爸和妈妈》,可邀请家长们也一起参加,通过多次与父母的互动,如:画爸爸妈妈的手、介绍触摸爸爸妈妈手的感想、和爸爸妈妈做游戏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与爸爸妈妈亲近,促进父母与孩子的交流。在课后教师对学生提出以下具体要求。1、不影响父母休息2、帮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如:端饭、洗碗、扫地、学做饭等等3、学习上不让父母操心。为了能和家长进一步沟通,设计如下一张表格:
×××中心小学“关心父母”情况调查表:
班级:学生:
日期
具体事项
家长签署
教师签署
总体评价:
自评:
家长评比:
教师评比:
学生在一个星期之内填上实践内容,再由家长填上意见,返回给任课教师。一段时间下来,学生自然而然地养成了关心体贴父母、自己的事自己做、不让父母操心的习惯。
②延伸到少先队活动中
活动是少先队的生命,而活动的本质内涵就是引导少年儿童亲身参与实践,在实践中完成体验。在设计少先队活动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趣味,在体验中调动队员参与积极性
体验是队员的内心活动,别人无法替代。教育者的责任是调动队员的积极性,让队员自觉地“我要体验”,而不是“要我体验”。对于队员来说,没有趣味的活动,便没有吸引力,更难以激发他们参与的主动性,还会影响到少先队的感召力。因此,辅导员在设计队活动时,应注意“趣味性”,开展符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具有儿童情趣和时代气息的各种活动。如:“小小跳蚤市场”活动,就非常符合这一点。一开始,老师还有些担心,生怕平时胆小的同学在活动中“动”不起来。但在活动中,出人意料,他们竟也大大方方地做起了生意,招揽顾客,介绍商品,俨然一个小小生意人的样子。活动后的调查显示:队员对这次活动非常满意,原因是他们在这次活动中可以放开手脚,不受约束,自由飞翔,真正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并且表示非常愿意再次参加类似活动。
第二、自主选择,在体验中培养队员的创新能力
我们应提倡自己的活动自己搞,自己的活动自己评,充分考虑不同的年龄阶段队员的要求和特点,依据活动的主题,让队员自主选择活动方式和参与的形式。如在“小小跳蚤市场”活动中,队员愿意经商的经商,愿意当顾客的便当顾客,同时市场管理员、税法宣传员等也是自愿报名参加。
让队员们“动”起来,即活动过程中队员们是自主的,整个活动都是队员们自己动手动脑的结果。如在中队活动中可以布置一个休闲吧,队员们自己从附近小店借来了烤香肠机,自做柠檬茶等,由于休闲吧设在教学楼四楼,队员们考虑到“地段”不好,为了吸引顾客,队员们群策群力,为女同学免费提供了跳舞毯,为男同学免费提供了益智游戏机,整个休闲吧集休闲、饮食、娱乐为一体,生意兴隆。实践使队员们增长了见识,遇到问题时队员们积极动脑“想”,乐动手“做”,充分发挥了自主精神,也品尝了创新的快乐。
第三、无形渗透,在体验中培养队员良好的品德
良好的品德的形成不能一蹴而就,也不是靠说教就能凑效的,需要在生活中点滴积累,不断体验,逐渐养成。发生在孩子身边的人和事,往往对他们的影响更为直接具体。也许,别人说上千遍万遍,也抵不上自己亲自做一遍。从体验中获得的情感是最朴素、最真挚,也是难忘的。让孩子们用自己的眼睛去发现生活中的真善美,在点滴小事中培养良好的品德,激发美好的情感,是体验教育的功能所在。
例如:在“贫富宴”的中队活动中,通过把学生分成上、中、下三种宾客,并让他们享受不同的食物的活动,使队员们明白:目前世界上能天天享用精美食品的人数仅占14,能过上中等生活水平的人数只有26,还有60的人能维持温饱就算不错了,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每年饿死的人高达1400万至1900万!”我们现在虽然富了,也不能随意浪费。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是我们的光荣传统,应该继承发扬。
③延伸到社会中
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学的起点和终点都集中在课堂上,教学的目的就是为了教学,课堂教学与学生的生活往往是割裂的。这样的教学是死的,它无法深入到儿童的生活中去,焕发出生命的活力。所以,品德课必须“得法于课内,得益于课外”,让学生们走出学校这个小课堂,走进社会这个大课堂,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检测他们的道德行为,培养实践能力,也是促进学生知行进一步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第一点:课后实践,深入生活,培养学生能力。
品德教育效果不理想之一就是学生的言行不一致。其实,我们在课堂中传授的道德知识不可谓少,学生的本质也是美好和善良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道德实践,再加上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种尴尬。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从儿童已有的生活经验和他们对生活的认识、感受、体验出发。引导他们反思、提高、创造自己的生活,把课堂的品德学习和现实的生活体验有机结合起来。如在学习《走进市场》时,老师讲完了走进市场购物应注意的事项后,可以让学生带上钱去市场挑选一些自己需要的商品,并把自己在购物过程中作为一个小顾客的收获和注意事项,记录在小本子上,带回学校进行汇报交流。这种课内外结合的开放式教学的实践活动,可以切实培养学生的生活能力。
第二点:开拓创新,深入社会,升华学生情感。
新课程标指出,教学空间不局限于学校和课堂,应创设条件尽可能向社会延伸。社会“大课堂”是品德实践活动不可缺少的一环。教师引导或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进入真实社会,去体验社会中现实情境,了解社会中现实问题,印证品德教学观点。培养学生正确分析社会事物现象的能力,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热爱社会的道德情感。
如教学《走进社区》,教师可以将生活与课堂打通,让学生到社会生活中去了解社区,在社会交往中去关心社区的发展,让生活为课堂服务;让同学们在课后进行“小走访”、进行“小分析”、并在老师指导下写出社区的变迁的“小报告”等等。激发学生对自己居住的社区的自豪感,增强社区凝聚力。
四、结束语
提高新世纪小学品德课的实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新形势下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及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小学生健康品德养成的需要。
在小学品德课教学中需要各种生活体验,人生就是一种体验历程。要想让学生通过品德课的学习,通过亲身经历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就获得生命体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这是很难一下子就能达到的。在教学中,我们能够做到的:一是通过课程渗透的方式传达生活体验理念,通过学习方式改变的方式实现学习兴趣的激发;二是更需要引导学生从点滴做起,从点滴的小事中感悟体会整个人生,从每天的生活小节入手,从每段日常对话中体味。通过教学来引导学生从自己的生活中做起,把握自己的每一天,既 具体、现实,又对口、适用。引导学生主动地对自己的每一天生活进行回味、反思与总结,体验圆满的人生历程,获得有意义的人生。
21世纪已经向我们走来,21世纪是一个新的世纪,新的世纪,人们必然有新的希望和梦想,让我们带着这份信念,带着这份责任,共同踏上追寻教学道德的漫漫征途吧!
参考文献:
1、《教育与现代西方思潮》赵修义、邵瑞欣1990
2、《生活体验研究》宋广文等译20__
3、《品德与生活实施指南》彭阳、林光耀20__
4、《体验新课程品德与生活》邱孝玉20__
5、《陶行知教育论著选》董宝良1991
内容提要: 侵权法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致力于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对侵权法危机进行伦理诊断,意在为侵权法搭建一条人性回归之途。我国侵权法在思考人的伦理问题时只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在类型化的过程中隐去了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从而忽略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损害赔偿的物化趋势亦在人的生存性与尊严性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与撕扯关系,过错的客观化则使得支撑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进而导致侵权法疏于关注人的内心感受,忘却了对责任心与正义感的救济。侵权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划定人们之间自由的边界,实现其制度建构与解释适用的伦理回归。
引言
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和精神性而非物质性,因而,伦理学的第一原则—行善不为恶—通过人的理性的、自由的、社会的存在,而获得其实体性内容(决定什么为善的标准)。[1]法律是调整人际关系的规则,因而也就不能与伦理道德完全割裂。法律的各种驱动力,并不完全存在于纯然的实务面向上,应该说,伦理的面向总是跟它衔接在一起。[2]正如拉伦茨所言:“严格区分法规范与伦理规范的立场,实在不能维持。‘应为’与‘得为’、请求权与义务、责任与归责,它们在法律脉络中虽然各有其特殊意义,但其最终都是伦理学上的基本概念。因为伦理规范与法规范,最终都涉及‘正常’行为”。[3]法律的现代化发展,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律的伦理化过程。韦伯认为,社会法的新要求就是以诸如正义、人类尊严之类的道德标准为基础的。这些规范既不是法律的,也不是惯例或传统的,而是伦理的。[4]即使是强调规则适用的司法裁判,其“首要任务也并非寻求一符合体系与概念,或优雅建构出来的解答,毋宁是在成文法秩序内依据精神上与伦理上的一致性来整合司法裁判。”[5]侵权法与人的日常生活紧密接触而深化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其规则关系到人的行为自由与人格尊严因而会影响到民众的个性、思想、情感及文明程度,某种程度可以说,侵权法奠定了人类智识生活和伦理生活的基础。如果认识不到侵权法理论与实践中所包含的伦理因素,终将会造成侵权法整体上的伦理危机,并引发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几个世纪以来,侵权法一直是一种伤害事故的不充分的处理机制,即使那些故意施加的损害有时也会滑人制度缝隙或者逃离制度掌控。侵权法从来没有在欠缺可证明的过错的情况下对事故损害施加过真正的严格责任,因此演变成这样一种制度:救济由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人对特定类型的受害人因特定类型的行为所导致的特定类型的损害。[6]事实上,甚至关于损害,法学界也已经达成了如下共识:法律必须无视某些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否则整个法律事业就会处于崩溃的危险之中。[7]尽管社会十分热衷于对伤害行为及意外事故的遏制,但法律体系往往会倾向于采取公法上的处罚手段。这是因为,私法要求个人承担侵权责任总要给出道德上具有说服力的正当理由。我们必然要问:为什么被告是那个必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呢?答案的给出往往在于他应受到谴责,最终又会回到公平、正义的观念上,回到道德对我们的困扰之上。如果以“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矫正正义”作为破解这一难题的模式,那么侵权法就会存在道德运气的问题:没有损害,就没有需要矫正的正义,过错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任何不平衡。这种模式中,因果关系要件就会显得很重要,因为它要负责从受害人群体中挑出某一值得赔偿的受害人,从行为人群体中挑出某一应受责难的责任人。
与矫正正义模式相对立的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模式,这种模式把促进经济效率作为支撑侵权责任的基础原则。根据这种功能主义的观点,侵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避免具有伤害性危险的活动产生的激励作用而最大化社会福利。但由于这种理论模式过度强调经济与效率而忽略公平正义,因此引起不少学者逐渐省思该理论之正当性以及其背后实际为政治力量或利益团体所操控等问题。[8]事实上,即使是受到经济分析理论影响最大的美国,也从未完全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作为判断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是将其作为传统上认定过错标准的一种补充,毕竟有效率的行为并不代表着正义,有一些价值是人类社会永远不会为了效率而牺牲的。侵权法在这样的理论分歧与制度反思过程中,逐渐确认了社会公共意识的重要性并促成其文化自觉,进而将实证化的法律规则中被掏空的伦理内涵又重新填充回去。于是,侵权法开始转向新的哲学和法律意识以寻找正义的替代品:侵权法理论中的矫正正义开始融合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内涵,侵权法实践中的个人正义亦吸纳了社会正义的伦理要素。
侵权法理论对近代侵权法一路扬弃而发展到当代,在关于人性的问题上一直内含着一对矛盾:一方面,侵权法坚持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伴随人性的历史性发展而完成了制度的启蒙;另一方面,为了完成预设的制度使命,侵权法在努力克服传统体系因对人性认识的单向度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的过程中,呈现出价值悖反与社会生活失衡的矛盾运动态势,甚至出现“无过错的过错责任”这种异化的侵权法制度,最终反而走向了人性的背离,出现了侵权法危机。庞德曾引用霍姆斯的话概括法律与伦理相悖的现象:“法律概念备受嘲笑,一切伦理成分都被清除了。”[9]法律不应为精神的生命力量建立起本质上与其格格不入的规范监狱,它只是指导着蛮横的生命力量,为的是让人能够真正地像人那样生活。[10]侵权法不仅为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护,还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如果法律因其在社会制度中的永恒性而受到我们的欢迎,那么我们应该会看到法律使人们的生活愈来愈好而不是每况愈下。”[11]如果不能将侵权法作为“一套与个人对待他人的行为有关的伦理原则”[12]来看待的话,就可能因背离人性而引发伦理性危机。“人从未像现在那样对自身越来越充满疑问。……研究人的各种科学与日俱增,但却日益掩盖了人的本质,而不是去照亮它。”[13]美国和西欧的侵权法学家早就开始从规范、制度及文化等多方面对于已经跳脱传统侵权法的理论框架而日趋成为风险管控机制的现代侵权法进行反思。矫正正义理论因其强调利益多元和价值平衡而被评价为具有最强的解释力。侵权法的基础一方面在于自然所赋与的人类天性,另一方面又在于人们的自觉意思。对侵权法危机进行伦理诊断,则是为了给侵权法搭建一条人性回归的路径。
一、“现实人”的多义性与抽象掉了人的差异性的侵权法
人是处于社会整体性关系中的行动者,人的概念具有多个纬度,处于不同的时间和空间维度,在心理、生理、能力、机会和境遇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因而现实生活中的人具有多义性,体现为生物人与法律人、公民与居民、本国人与外国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强者与弱者、富人与穷人等诸多差异性。现实中的人虽然具有复杂的面向,但法律却有意抽象掉了人的各种差别,剔除人的一切外在属性而只从形式伦理的角度来对人进行规制和定位。“法所抽象掉的,首先是法的承受者的约束其自由意志的能力,而只考虑他们的自由选择。法还抽象掉各种有关行动计划的生活世界的复杂性,而局限于具有确定社会类型的行动者彼此之间的外在关系。最后,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法还抽象掉服从规则的动机,而满足于行动对于规则的服从,不管这种服从是如何发生的。”[14]侵权法基于普遍性立法技术的要求,预设了自由与平等的人,从而构成了一个围绕这个人的规则的网络,而不涉及其特有的、与众不同的人品特征。[15]近代法的代表—《法国民法典》虽然在私法上向“以适合于人的方式对待人的方向”迈出了基础性的第一步,但也没有顾及到现实中的个人因自身能力、家庭背景等原因而导致的自由差异。这种差异在社会中不断累积最终导致社会财富向极少数人汇聚,而大多数人则在事实上失去了自由的后果。形式伦理中的人在现代社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个人被作为抽象掉了种种实际能力的平等的法律人格对待。这种处理虽然具有历史意义,但是也产生了令人难以忍受的后果,支持了在各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16]抽象掉了人的差异性的侵权法把刚刚从大自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人性”慢慢地又关进了一个由工厂、贫民窟、混凝土丛林,以及理性化的国家官僚主义迷宫所构成的“铁笼”之中。[17]现代侵权法考虑到社会基础变迁对私法价值的影响,在主体“平等性”与“互换性”丧失之后开始关注现实中的具体人,随之引发侵权法由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侵权法的安定性向社会妥当性妥协。
社会是由各种关系构成的复杂网络,人的差异性与多义性导致不同法域具有天然的“断裂”:财产法中的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而家庭法中的人是道德的伦理人,医事法中的医生是以患者单方信赖为基础的专家,而交通法中的驾驶人是以双方信赖—即信赖其他路权使用人均会遵守交通规则—为基础的陌生人。侵权法在保护不同法域所确立的权利时,由于其外在体系在技术上的抽象性,容易遮蔽其背后所蕴含的伦理因素,进而导致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加剧和伦理价值失落。事实上,侵权法中的“人”也发生了分化,单一的“主体”原型并不能够满足侵权法内在体系的要求。[18]在现代侵权法中,“抽象人”让位于“具体人”,“经济人”的理性成分受到消减,而企业的发展又催生了集体责任(企业责任)。从社会现实结构出发,可以发现在侵权法中存在如下三个层次的责任主体:私的自然人、以企业为中心的各种组织以及处在各种组织分工下的个人。[19]然而,在未洞察到蕴含于人的社会本性和自然本性、以及人的伦理行为中的深刻人性规律时,侵权法的制度调整只能以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最终使得受侵权法约束的人们在伦理观念与社会现实的双重压力下变得无所适从,从而加剧了思想混乱和行为失范。美国的一些学者、法官与律师曾经针对动力车辆交通事故提出过著名的《哥伦比亚蓝图》,主张参考当时的劳工补偿制度对动力车辆交通事故施加严格责任,并同时推动强制动力车辆保险。但责任严格最终并未在这一领域成功落实,主要原因在于其忽略了劳工和雇主间的关系与驾驶人和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关系之间的差异性。[20]侵权法必须洞见人在不同生活场域的不同伦理诉求,思考其所能够介入的人的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
有学者批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认为其在人性的解读上只是粗疏地看到了人的复杂性,并未参透人性的多义性,在“人”的概念上飘忽不定:从“侵权人、被侵权人”到“行为人、他人”再到“用人单位、管理人、组织者、机构”,这虽然在不同层面反映了侵权类型化的要求,但“加害人”、“受害人”、“责任人”等核心概念却未得到彰显。[21]侵权法力图清除主体身上的伦理色彩,而疏忽了人在社会中的实际问题,诸如加害、受害与责任。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正是缘于侵权法在思考人的伦理问题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盲点和误区,即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
二、侵权法的类型化与隐去的人之身份和角色
“法律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典型性行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设基础之上的”,[22]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确立标准并寻求类型化的技术进化过程。通过主体与活动的归类,确定类型化的人的形象和活动样态,以此正当化针对不同人所施加的侵权责任,如替代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以及物件损害责任等。在侵权法中,存在这种情况:“社会福利和对被告的公平之间的冲突可以根据被告是个人还是一家大型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23]然而,传统侵权法在类型化的过程中也在尽量隐去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忽略了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但是,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不能用原子论的框架来定位,所有人都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由该社会赋予其身份、地位及角色并受到社会期待和社会规范的制约。
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提出了“工人的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再是契约上的,而是身份上的”观点,声称“(雇主赔偿)责任的基础不是雇主的行为或疏忽,而是受雇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24]人会以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出现在不同的伦理关系中,如家庭关系中的父母与子女、婚姻关系中的丈夫与妻子、师生关系中的老师与学生、医患关系中的医生与患者、消费关系中的生产(销售)者与消费者,甚至于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合同中的甲方与乙方等等,不一而足。法律应当针对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设定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基础在于不同关系的伦理诉求具有的差异性。
例如,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色彩,侵权法只能发挥辅助的功能而很难直接和全面地介入,侵权法如若深度介入人们的这种伦理生活就会导致信赖关系的破坏与亲情的疏远,而这样的结果并非立法者和社会所期待。再如,医患关系向来具有伦理和技术两个层面的问题,正所谓:医者,仁心妙术。就技术层面而言,国家对于医生的业务监督内容中,除了要求医师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医学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方能执业外,还要求其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诊疗规则,以确保医生的诊疗行为能够消除病人的病患,实现保护病人生命、身体、健康的目的;就伦理层面而言,支配医生的最主要的伦理规范还是医生的职业伦理,这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希波克拉提斯誓言”。“希波克拉提斯誓言”要求宣誓者必须尽其所能为病人的利益而为适当的措施,避免病人遭受损害与不正义,强调的是“不可伤人乃医师之天职”这样的理念。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亦要求医师应出于良心来维护病人的身体、健康,并应对于人的生命给与最大的尊重。这些对于医师的伦理要求,均是强调本于良心,以维护病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目的运用其医学知识与医学技术。[25]如果没有认清医患关系的伦理蕴含,在规范中剔除医疗行为的伦理成分,就很难规划出符合人性需求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浅薄的认识与轻率的结论很容易加深社会误解并导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破裂。[26]侵权法必须重视医生这一角色的伦理内涵,医疗侵权责任的设定应有助于恢复医疗行为的人性化,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以及信赖关系。再比如,侵权法需根据商人的特殊地位思考商业伦理在经济侵权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因为在商业自由和经营自由的标志下,这些职业并未被表述为封闭性的人员群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商人,并由此而同这些专门的职业规定打交道。”[27]值得关注的还有原告与被告的角色差异对侵权法制度规则的影响,通常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即使享有充分的实体权利也可能受限于举证责任等程序上的原因而无法真正得以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删除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忽视了责任人与受害人在诉讼地位上的武器对等,在责任分担规则的设计亦因程序规则而导致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方面的不适当。[28]我们不希望极端的侵权法轶事在中国持续上演—开胸验肺以及为了医疗损害索赔而成为医学专家,[29]立法应当通过有关规则避免此类事件。
三、侵权法的物化趋势与人的尊严性存在
作为伦理原则集合的侵权法[30]需通过设定行为规则致力于解决社会中的伦理分歧,因而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共同信念和集体情感。“人及人之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31]在这样的道德观念影响之下,以救济私权特别是绝对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维护人的尊严的作用必将日益凸显和重要。[32]当人的伦理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作为某种权利加以保护时,这种价值便会脱离人本身而成为有价的东西:人格权可以用财产加以衡量,并可以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加以救济。然而,按照康德的理论,人的伦理价值是不能用财产来衡量的,“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33]尽管财产是人格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但是,把一切具体人格权都物化,就会削弱人格权的伦理性意涵而造成人格与财产之间界限的模糊,反而损及人的尊严。
“法的正义问题在根本上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尽管人类历史经历了数不胜数的错误和愚顽,蹒跚在前进与后退的锯齿之路,但从长远的眼光看,是一部以‘人的尊严’为目标的斗争史”。[34]罗蒂也指出,在权利的救济中,耳闻目睹了那些受到现实迫害、处于苦难挣扎之中的人们的惨状之后,“人类的尊严”比抽象的法律理念更能唤醒我们人之为人的共同情感。[35]但是,在对人的尊严给予保护的过程中,并非都能够采用物化方法。不可否认,许多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如姓名权、肖像权、公开权等,权利人可以进行支配这些人格权,但对某些与人格紧密相关的身体、自由等的随意支配则不能被允许。比如出卖身体器官、自愿卖身为奴、等,是不包含在个人自治和自我决定的范畴内的,否则会在伦理观念上触动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而引发伦理危机。侵权法在保护人格利益完整、心理与精神健康等方面过于依赖以赔偿金为主的救济方式,忽视了通过尊重和社会平等而实现的人之尊严与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因而某种程度上加速了贫富分化和社会对立。此外,当论及情感利益、非财产损害、人格损害时,在法律中不涉及机体内部的感觉,而仅涉及以货币单位计量的客观价值,该价值使得受保护的人格法益成为可交易的商品。[36]因而,现代社会在侵权法层面表现出的“人的物化现象”的过程不断触及人类存在的根基,引起广泛批评。作为侵权法十分发达的国家,英国已有很多学者开始批评其由于“赔偿文化”的盛行而成为了一个“责难与诉讼”(或存在这种危险)的社会。尽管对这一论断还缺少实证考察数据的支持,但至少表达了一种值得认真思考的社会现实以及一种不断蔓延的道德恐慌。[37]我国亦有学者认为,近代民法以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38]
尽管金钱补偿能够使得受到伤害的人格尊严的某些方面得到恢复,但金钱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由于受到损害的人是不同的,其心理反应和实际遭受伤害的程度也有差别,法律如果不考虑这种差异而以同样的标准来确定对受害人利益的补偿,法律平等执行的目的是达到了,但未必会让人感受到公平。社会平等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对待,体面地生存于社会之中并且得到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尊严。侵权法如果仅考虑受损害利益的救济,过度地依赖损害赔偿金来实现这一功能,就会丧失对根除社会不平等具有直接作用的责任感,甚至制造出更多的不平等、分化与对抗。从某种程度来说,人的尊严首先表现为体面的生存,如果损害赔偿的结果无法维持这种体面或者无法保证这种体面,尊严与生存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撕扯,最终就只能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加剧。侵权法应尽其所能地展现其实现社会平等与正义的制度努力,全面考虑自由与平等、人的生存与尊严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反思运用损害赔偿金的程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在于,其只关注所谓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而忽视了需要真正面对的城乡差别与歧视农民人格的问题。总体上说,侵权法对损害赔偿的思考往往驻足于物质层面,深层次的人格与尊严却被关在了门外。
四、侵权法对行为人主观动机与目的的回避
侵权法以实际发生的行为为评价对象,以客观的、外在的结果为计量基础。现代社会的法律基于抽象平等的理念,把个人作为一个与其他人并无不同的“标准人”,以外部行为作为评价标准,至于人的内心和品性已不再是法律所关注的对象。表现为“不能以良好的动机为不法行为做辩解,而恶意或不良的动机也不能使得本来是合法的行为变成侵权行为”。[39]正因如此,现代侵权法的存在与运作特别强调形式理性,而代表着人的观念、想法的内心世界则越来越成为多余的东西。不问动机成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理,情感在民法中的意义基本上被剥离了。[40]侵权法的一般规则于是呈现出这样的现实面貌:首先,行为人从事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侵权性不相干。一方面,如果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侵权性质,那么,行为是出于不良动机而为的事实会使该得行为具有侵权性质;另一方面,具有侵权性质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也不会因动机的善良就得到宽宥。其次,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主观状态无直接联系。一方面,由于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通常与过错程度并无关系,因而侵权法笼统地用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个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在认定过错时通常以客观化的标准加以衡量,注重对行为人客观外部行为的考察而不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检验,强调对外部行为的归责而不是对内在意志的非难。由此可见,活跃于侵权法世界中的人,不再是具有情感的有血有肉的人,他们的好恶爱憎不会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也不影响责任的具体内容,支撑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侵权法规制的对象完全是人的外在活动。
从生活的常态而言,人的行为都受思想意识、动机和目的支配,脱离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机械的身体运动。然而,在侵权法中,动机与目的完全为抽象的“自由意志”所遮蔽。法律忽略了人的行为的一般精神因素—动机。[41]但是,动机和目的是当事人选择行为的根源所在,体现了人的真实存在,不考虑动机和目的,自然难以对侵权行为作出理性评价,侵权法的制裁和抑制功能也就很难真正得到发挥。虽然行为对于道德评价具有很强的影响,但是更具关键性的是它们背后的动机和目的,并通过动机和目的指向的行为背后的人格。“当我们作为旁观者观察他人的时候,所能依照的只是他们的行动和行为,我们把这些作为通向他们动机的线索,而我们更感兴趣的是他们的动机,因为动机更紧密地与他们的特性和人格联系在一起。”[42]毫无疑问,法律最终要评价的对象正是人格及其特性。事实上,法律也不能完全不考虑人的内心状态,与人的行为关系密切的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就与人的内心紧密相关。[43]侵权法提出的问题属于接近哲学乃至人性论和有关社会关系论的内容,需要侵权法关注人的外在层面与隐藏于内心深处的人的内在层面,因为它要考量其制度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侵权法不仅要追问何种行为需要调整,而且要探究是什么激励了这种行为,这样才能真正找寻到制度与规则的意义。正因如此,关于侵权行为中故意与过失区分的意义,是目前在侵权法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论题。《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规定也许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其第2版第46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故意或几近故意之鲁莽态度,以极端及令人发指的行为,致他人产生严重之精神上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若因该精神上损害而产生身体上伤害时,亦应对身体上伤害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从法感情的角度来看,人们基于常识即可判断出:过失致人溺水死亡显然与拒绝对溺水者施救致其死亡有着天壤之别,而故意欺诈他人显然与过失提供错误信息存在巨大差异。英美法国家的侵权法区别行为的善意和恶意,在法律上一直拒绝承认公民对他人过失提供信息的侵权责任,即使他人因合理地信赖该信息而给其带来损害。在实证法中,对于某些侵权行为,特别是经济侵权的认定,故意或恶意成为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的必要条件,而且故意侵权可能需承担更重的责任,侵权法在此关注的也是行为人的内在动机。我国《侵权责任法》几乎不对故意与过失进行区分,放弃了其制度原本所具有的民事制裁功能,失去了改造人性的某种力量。
考察侵权法的发展,尽管狄骥认为客观责任是其趋势,但他也不认为主观责任“业已消灭”或“应该完全消灭”,它依然存在着而将来仍旧长期地存在。只不过是主观责任的范围逐渐缩小,而过失或疏忽的归责原则不必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只涉及团体与团体,或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44]从哲学角度来看,主观与客观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过于强调客观会使法律远离人的真实,而过于看重主观则可能放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侵权法必须面对富勒所说的这样“一道无解的难题”:“虽然一种超然的正义标准注定有时会显得过于严苛,但一种试图探测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正义的标准却在情在理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帮助它超越这种矛盾处境的魔法”,“它不得不踏上一条不确定的中间道路,在处理某些明显能力不足的案件时放宽适用理性人标准”。[45]尽管这一“中间道路”本身还很不确定,但是我们必须做出这样的提示:侵权法对动机和目的的回避使得其放弃了对行为人行为方式的伦理评价,不客气地说就是对人的漠视。
五、侵权法疏于关注人对行为的内心感受
私法体系几乎触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数千年来,私法的发展是经由一种发现法律的过程而得以展开的—法官和法学家所试图发现和努力阐明的只是那些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人们行动的规则和正义感。[46]法律有良知的要素,人们之所以遵守侵权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侵权行为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行为。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厌恶与敌视,对被害人的怜悯和同情,是人类难以割舍的情感体验。正是这种情感体验的传承使得侵权法产生并发展,其所要解释和表达的也正是隐含于这种情感背后的人性需求,侵权法不应仅注意规则而忘却人们内心对责任与正义的社会感受。然而,侵权法在对待财产损害的赔偿时却忽视了这一点,其通常拒绝保护某类财产利益,如经济安全或者纯经济损失,“宁可偶然让有理的要索人失望,也不要打开门户,而产生官司泛滥。”[47]
事实上,“民法并不单靠制裁,它也倚仗内在感受及公众情绪维持。当诱因上升时,法规使用曲线也上升。”[48]人们对社会秩序运作的态度与其对责任的看法有着紧密的联系,责任概念的意义远非强制所能涵盖,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感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预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49]因此,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为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行为的结果负有责任。但是,现代技术主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已将侵权法从其所属的生活中强行剥离,而异化为与特定的民众、习俗、传统相疏离的僵化体系,压抑了人们基本的正义感、道德感和伦理观。
于是,实证化的法律规范导致了生活世界被系统所支配,日常的沟通实践因此受到阻碍,人们被困于韦伯所描述的“理性的牢笼”[50]之中。一般说来,当法律拘泥于形式,偏离日常生活中之“对”与“错”的观念时,它便被用作报复和攻击的武器,用作不合理防御的根据以及作为对合法申诉予以迟滞及挫败的工具。[51]当人们甚至无法靠理性、常识和正义感判断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否正当时,他们就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与依赖,侵权法也会因其不再具有依凭感和亲和力而失去精神家园。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一套合理的法律体系的首要要求就是,它必须与社会的真实感受和需求相吻合。[52]当侵权法不得不用矛盾的制度和解释应付现实时,我们在生活中便失去了一套有关常识性对错的具有内在一贯性的法律体系,古典侵权法精心构建的理论大厦将失去它有序的结构,由概念的有序堕入混乱的理论困局。因而,有学者曾经这样批评美国的侵权法:“运用于日常决策的法律带来了糟糕的决策,进而引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将人们与判断是非的直觉隔绝开来。”[53]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侵权法境遇,即便最轻微的过失也会承担很重的赔偿责任,而最卑鄙的行为却只承担轻微的赔偿责任时,[54]心理的失衡和对法律的敬畏便会受到冲击,而当生活中这样的法感受不断强化并以极端的形式发作时,[55]便不仅是法律的悲哀,也是社会的伤痛。
尽管不能说是侵权法导致了这样的悲剧,但是侵权法的贫困却是可以从中窥见一斑。当我们希望侵权法缓解社会冲突和矛盾时,随之而至的却是人们不愿看到的更为严重的道德困境与社会问题。侵权诉讼的双边结构特征使得侵权法在法庭上往往表现为归责游戏、举证技术及诉讼策略等,当这种影响被带入到社会生活中时,就会和一般人所想像的具有责任感的理想的人类形象发生抵触:一方面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普遍化,另一方面是现代人的道德颓废和“病态的诉讼社会”。[56]法律不能以单纯逻辑上的结果来保障其地位,否则,它就是在保障一种不再具有正当性的自由利益,并且使得对于社会正义的信任落空。而在此种对于社会正义的信任背后,其实也存在一项关于人类生活之受保障的自由空间的要求。[57]侵权责任问题与救济问题之间清楚的分界可能模糊了受害人怨恨的真正特性,对于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来说,违法的意识是伤害的一个基本构成。如果是他人而不是侵权行为人补偿了实际损失,那么整个规范结构就会失去力量,既无法塑造具有责任感的公民形象,也无法满足社会的正义要求。法国自由法学代表人物热尼曾言:“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58]对侵权责任的全部特征的认识会引导人们对侵权法救济功能进行更为深刻的理解,侵权法治疗伤害并不能限制在金钱赔偿支付的范围内,它不仅要救济那些日益扩张的利益诉求,更应救济在这个世界上人们极为珍视却为法律体系所渐趋淡忘的责任心与正义感。
结语:侵权法的伦理回归
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是人类的需要,法律理性必须彰显人类生活的道德基础和伦理目标。侵权法如果不能昭示这一点,将会制造出伦理上的危机,并影响其制度与规则的正当性。我们应将侵权法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和伦理制度来理解,而不仅仅将其理解为由法律人强行嵌入社会生活并由他们以某种神秘莫测的方式进行操纵的一套技术范畴。[59]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形式法本身也是基于一定的伦理判断之上的,形式法对伦理因素的拒斥,大多是基于技术上的原因,拒绝在法律适用时重新引人价值判断加以检视,是技术上缺乏自信的表现。[60]侵权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责任体系,因此侵权责任是一个人际性的概念和实践,需要关注行为人、受害人以及更为广泛的共同体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系,表现达其伦理诉求。侵权法的立法与司法必须对社会的伦理因素保持一种全面开放的态度,这种伦理包括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我们已经看到这样的“浮世图”:情感、良知或社会压力影响到甚至控制着一些特殊侵权案件的审理,但司法实务却并未警醒于它们的审理结果会如何扰乱人心并左右人际交往的社会态度,从而忽略了侵权法在精神上和效果上所具有的公共性。侵权法的叙事方式如果仅从个体出发而将个体之间的关系从视野中抹去,则可能形成责任的扩散或者权利的萎缩,进而使得社会生活与法律规范的摩擦增大,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与关系中持续制造一种相互戒备和紧张的氛围,最终导致人们被“理性的牢笼”所围困,社会成为利益追逐的角斗场。
法之所以为法还在于其社会心理上的力量,如果这种社会心理力量薄弱,法即丧失其确实性和效力。侵权法的关切不仅要从行为转向行为的社会影响,而且要在强调社会视角的同时增加一些心理学的关系视角。一个文明的社会除了需要经济资本的积累还要有社会资本的储蓄,除了需要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还要有文化能力的强化,除了需要物质生活条件的满足还要有精神世界的追求。致力于人性的改造是法律发展的未来与生命,也是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与信仰的希望与力量。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的的侵权法尽管摆脱了理性主义的束缚,却又逐渐被功利主义所侵蚀而丧失了伦理基础,当代侵权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就是回归规则的伦理性,强调制度与秩序的伦理基础。侵权法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立场中立的裁判规则而存在,其规范终究会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因而有学者主张“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在于对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塑造和指引”,[61]即使是侵权诉讼的裁判也经常对那些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甚至对案件毫无所知的人产生影响。[62]因而我们不应仅仅将侵权法看作是“规则上的法律”,它还是“制度上的法律”和“文化上的法律”。侵权法不仅作为最低限度的规范,而且应当包含更多道德上的诉求。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人类的伦理规则同样是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如果剥离了伦理的要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信赖就会崩塌,而离开了这种社会资本,任何稳定以及有益的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都是不可能的。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项功能就是要将某种秩序引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尽管法律无力彻底消除社会的无序或解决所有的伦理冲突,但其根本方向还在于唤醒人们的利他之心和仁爱之心,在人心之间搭建相互沟通与信任的桥梁。信任可能以不同方式出现,这取决于共同体的性质:经济共同体需要诚实信用来维持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效率体系,社会共同体必须基于认同才能建立起相互信赖与合作的关系,而家庭共同体则要靠相互关爱与照顾才能维系。侵权法发展到今天,绝不仅仅是为了维持一个不准侵害他人的基本秩序—这只是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更要通过原则的调节增加法律的伦理性,对人的伦理生活给予关切,以避免在物质利益分配过程中出现制度性弱者而导致道德危机。在中国现实中,已经注意到了“受害者”的含义不仅仅是指个体,广义上还包括个体所归属的家庭,甚至于整个社会。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包含了人格法益和身份法益,实质上已经“超个人化”,即将其保护的客体从“个人”扩大到了“家庭”。透过侵权法的社会实践,我们不仅目睹到了人们在谋求权利保障时所付出的那些代价,同时也感受到了侵权诉讼所带来的那些社会伤痛—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它们时刻触动着社会共同生活的道德根基以及我们作为同类的怜悯之心,同时也应凝聚了足够的能量让我们去反思现有的制度:侵权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划定人们之间自由的边界,实现其制度构建与解释适用的伦理回归。设想一个仅仅由法律制裁加以推动的社会,等于是设想一个骨头彼此相互摩擦的社会。我们需要具有某种软组织,以期缓和不近人情的突然打击,而只有当法律秩序存有怜悯,不强人所难,这一希望才能实现。[63]只有行走在人们希望生活其中的理想社会的地平线上,一个微言大义的侵权法才能负责任地延展其方向。
注释:
[1]参见[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68页。
[2]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奥科·贝伦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1页。
[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5][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9页。
[6]See David G. Owen, “Deterrence and Desert in Tort: A Comment”,the California Law Review 73, pp.665-676 (1985).
[7]See Basil A. Umari, “Is Tort Law Is Indifferent to Moral Luck?”, 78 Texas Law Review, p.467.
[8]See Ugo Mattei, “The Rise and Fall of Law and Economics: An Essay for Judge Guido Calabresi”, 64 MD. L. Rue, 220 passim (2005).
[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0页。
[10]参见注[1],第191页。
[11][美]马丁·斯通:《侵害与受害的意义》,载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江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3][德]马克思·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李伯杰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1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7页。
[15]参见注[1],第188页。
[1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参见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18]参见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9]参见注[18]。
[20] 参见汪信君:《论动力车辆事故之侵权行为责任、责任保险与无过失补偿:以经济抑制理论为基础》,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9卷第1期。
[21]参见注[18]。
[22][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23][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5页。
[24]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25]参见王皇玉:《论医疗行为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6卷第2期。
[26]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运动的兴起以及医师与病人社会地位的改变,医疗纠纷快速增长,“告知后同意”在医疗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法律上的告知同意权与医学界向来遵守的“医学伦理原则”是否相同则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2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邓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28]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29]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经报道过一起医疗责任事故纠纷,该案受害人因遭受医疗事故而致残,其身为农民的丈夫为了给妻子讨个说法而踏上漫漫告状路,八年期间竟然通读所有相关医学书籍,就连该领域的专家也认为其已具备了相当的水平,最终为妻子讨回了公道。
[30]参见注[12]。
[31]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32]参见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3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34][日]渡辺洋三:《法とは何か》,岩波新书1998年版,第17页。
[35]See Richard Rorty, “Human Right,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 in Stephen Shute and Susan Hurleu (eds.),On Human Rights (Ba-sic Books, 1993),pp.111-134
[36]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37]See Kevin Williams, “State of fear: Britain's‘compensation culture' reviewed”,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Vol. 25,No.3, p.499.
[38]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9]See Arthur Rip Stein, Philosophy of Tort Law, in Jules Coleman&Sotto Shapiroed,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Oxoford UnversityPress, 2004, p.657.
[40]参见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1]参见[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42][丹]努德·哈孔森:《立法者的科学—大卫·休谟与亚当·斯密的自然法理学》,赵立岩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43]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44]参见[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4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泽,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5页。
[46] 参见[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英]弗莱梅:《民事侵权法概论》,何美欢译,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48][美]弗雷德曼:《法律与社会》,吴锡堂等译,巨流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26页。
[49][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4页。
[50]这是韦伯为描述现代生活而创造的最值得思考的一种表达,他声称现代人被困在由理性的铁栅制成的牢笼之中。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51]参见注[48],第26页。
[52]参见[美]菲利普·K-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林彦、杨珍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53]同注[52],第7页。
[54]See Walter van Gerven, Jeremy Lever&Pierre Labrouch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ortLau,Hart Publishing, 2000, p.19.
[55]如药家鑫害怕被受害人“赖上”,于是挥刀相向;肇事方为避免家庭陷人困顿,而拔下了被害人的输液管;17岁的青年因骑自行车撞伤70岁的老太,向父母索要金钱欲作赔偿无果而喝药自尽,等等。
[56]参见[日]棚獭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57]参见注[2],第116页。
[5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页。
[59] 参见注[12],第23页。
[60] 参见注[14],第565页。
[61]姚辉:《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62]参见注[52],第11页。
[63]参见[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
参考文献
{1}.[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2}.[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
{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4}.[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6}.[美]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杨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