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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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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论文

第1篇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第2篇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3篇

1.会计核算执行力度不够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就会改变企业原有的分散管理资金的现状,从而实现了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集中收付。但是,由于企业的会计制度还很不健全,主要是我国企业各个部门的资金收支并没有全部纳入核算管理,导致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和约束不力,进而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力度不够。

2.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我国的政府部门并没有执行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控工作,即使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的。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没有转为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我国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控制工作也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之中的主要问题。

3.不同企业会计核算不统一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不同企业的会计工作不统一,在会计核算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有的企业在实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虽然预算单位对资金的支配权并没有改变,但是各财务审批事项是由单位负责人来进行,这样资金就会移到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就应该对资金进行全面的管理。然而,由于现在企业的会计制度都比较的落后,并且原始的会计制度就不统一,这样就导致会计核算的过程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此,进而就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出现。

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会计核算还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是它的执行体系还不够完整,并且不能够真正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样不利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所以,这种税收制度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为了满足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发展,实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在需求上也对我国现阶段企业的会计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企业中进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已经是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模式

1.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

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首先应该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账目管理。第一,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建设。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分类,对财务资金再次进行设计和分类,进而对财务资金进行统一分类。当然,财务统一收支结算的模式应该以企业的总收支分类为基本依据,建立财务资金支付体系。但是,这种会计体系能够较好地解决财务分散模式下的会计账目无法进行有机整合的问题。第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效率。目前,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已经实现了网络化、标准化和数字化,进而将财务数据库系统和相关的应用服务程序紧密相连。同时,财务管理软件能够对会计科目进行批处理,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终端的数据共享,从而加强现行税收制度下结算的高效运行。

2.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人员管理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结算的会计人员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而需要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加强人力资本开发及人力资源配置,选拔优秀人才。企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吸引综合素质更高的会计人才。然后,可以根据职位的要求将会计人才进行有效的分配,以促进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运行。第二,划分人力资本级别,铺设晋升道路。企业的财务结算中心是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运行模式,结算中心的性质决定了现行税收制度下管理人员职位等级的划分。第三,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为了进一步保证企业会计结算体系的有效运行,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岗位管理制度。良好的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还能够让会计人员全面的接触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结算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得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较快地熟悉预算、核算、结算、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

3.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还应该实行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会计档案管理。第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对于企业的会计结算中心而言,增强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应该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从而能够增强原始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现代的会计信息取得、存储、传输等功能都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第二,保障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企业会计结算中心还应该加强实行电子账务加工,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性。首先,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计算、分类和检查等处理。其次,强化数据存储和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等风险。最后,优化数据的传输方式,防止会计信息数据被修改。

四、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1.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提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首先就要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进而细化部门预算编制。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需要包含所有部门的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主要是将各类不同的各项资金核算在该企业的年度预算之中。因此,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制定出科学且符合实际的标准,为提前会计核算做好准备。通过提前会计核算,可以使核算细化到各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具体的项目,从而提高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有利于企业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实行。

2.转变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实行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转变传统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进而促进会计核算中心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目前,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当然,这不仅仅是记账的职能,更应该是具有核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的职能。通过核算各个企业部门的会计预算情况,可以监管和控制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进度。还要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事前控制,会计在收到部门核算的支付申请后,应该及时确认相关信息,然后才进行支付。因此,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中心要彻底的改变传统的观念,真正做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

3.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须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为保证,因此,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核算监督制度等。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4.加强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为了避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出现重复现象,进而提高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要求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更加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的成本管理。同时,加强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成本的控制,从而促进企业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因此,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的企业核算要求加强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五、总结

第4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着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  税收行为  税收流失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第5篇

1、所得税会计探讨

2、论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5、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初探

6、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7、消费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8、商品包装物租金,押金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9、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0、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

11、论对外投资涉税会计处理

12、论企业合并与分立涉税会计处理

13、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15、论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7、论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

18、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19、论企业费用支出中税务因素的财务策划

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入手,对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家税收是高职经济类专业必修课中应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如何从学科型教育枯燥的税收

理论中解脱出来,针对职业教育特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围绕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主要是以强调应用为主,以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为基础。但是,目前高职教学中国家税收课程课本内容只是本科的缩写,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主要以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应用性。在教师讲课过程中,只是教师讲,学生听,照本宣科,强调理论,脱离实际,学生没有积极性。由于高职学生本身的特点,理论学习对其来说枯燥乏味,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现象普遍,上课也不好好听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竟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笔者在2007年10月对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已经学习过或正在学习国家税收这门课程的同学进行了调查,向学生发放问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为97.2%。

二、调查情况的分析

笔者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1)对于高职国家税收教材,有58%的学生认为教材重视理论与结论,缺乏应用性;有25%的学生认为现行教材版本偏老,内容陈旧;只有17%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的特色。有83%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学习的需要。

(2)对于国家税收的教学方法,有72%的同学认为很重要;有23%的同学认为无所谓,有5%的同学认为不重要。由此可见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十分重要。

(3)对于教学形式的选择,有14%的同学选择只讲授不练习;有16%的同学选择只练习不讲授;有70%的同学选择边讲授边练习。可见,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教学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学希望得到练习的机会,有70%的同学希望能够边学习知识边练习掌握,只有14%的同学选择只学习知识。

(4)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能吸引学生呢?有25%的同学认为是教学内容适宜;有61%的同学认为是教学方法灵活,只有14%的同学认为主要靠教师的人格魅力。可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师要吸引学生到课堂听课,关键还是靠灵活的教学方法,而当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两者互动少,学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5)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希望能够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希望能够得到实务界人士的指导,对于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有61%的同学表示喜欢;有19%的同学表示无所谓,只有20%的同学表示不喜欢。可见大部分同学还是希望能够和实务接触,而不是只学习枯燥的理论。

(6)对于考试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课就只考理论内容相比,同学们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学希望只考理论,有33%的同学希望是实验实训考试,有48%的同学希望是与社会结轨的资格证书考试。可见有81%的同学不满当前考试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学过程中,能够进行考试的改革。

三、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

1.高职学生有着较强的动手能力

当前大部分高职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差,但其模仿能力较强,动手能力也较强。在当前的高职教学过程中,应该利用学生模仿能力强的特点,突出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增加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

国家税收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缺乏应用性,大部分高职国家税收课程的教材只是对本科内容的缩减。课程内容的编制严密而系统,条理而规范,规范着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行为。打开教材,似乎遍布知识点,缺少与实际相结合的实用知识,使学生觉得学习国家税收的目的就是要进行税务专业理论研究。学生只在考试前死记硬背那些原理和结论,考试结束后,能留下多少记忆的痕迹,恐怕并不乐观。

高职国家税收教学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经济领域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以实践应用为基础,以理论为辅。高职国家税收应明确将提高学生税务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项教学目标。在高职国家税收教学中,应贯彻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不用讲授过多的理论知识,而应把重点放在纳税实际操作方面,注重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重点是使学生掌握税收制度的实质及涉税实务操作能力。

2.高职学生学习能动性不强

高职学生和本科学生在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方面有很大差别,对于高职学生,为加强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学习效果,在教学方法上,实行“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首先,教师提前给学生发放项目任务书,在任务书中明确课堂教授学时,教师讲解演示内容及时间安排,学生应准备的知识、讨论的内容及时间,完成的训练内容等。其次,教师将工作任务以不同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并且以分组的形式对工作任务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教师可以根据项目的工作任务需要来安排理论教学,并且进行知识的拓展。“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高职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对每一个单元应事先准备一些问题及相应的阅读资料,作为提升“以学生为基础”的学习方式的效果的一个重要途径,要求学生对每一个单元做好充分的准备。阅读资料作为独立于“讲授”的重要的课程资料和授课方式,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拓展学生的学术思维,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在课前就进行自主的、主动的和有针对性的研究,进而使其后面的课堂讲授或者讨论有的放矢,从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数高职学生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

高职学生大多数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一旦教师在讲授过程中照本宣科,学生就会说活、干别的事情,而不是认真听老师讲课。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

(1)教师在教学中,不要过分依赖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内容的顺序进行授课,先讲税收定义、职能、原则、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再讲增值税、消费税等有关具体税种等内容,然后再做一些习题,那么那些基础差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受了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论,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影响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可以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如可以对于税收的职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作些删减;在讲述税收要素时,可以联系后面的现行具体税种进行讲述,使这些抽象的概念生动起来。

(2)课堂讲解与师生讨论相结合的教学。对于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可以通过具体的税种讲授。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准予扣除项目等有关内容的理解,则可以准备一些企业的实际案例,让学生讨论或者课外思考,扩大学生的视野,真正掌握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法。这样,学生的主导作用贯穿于整个高职国家税收教学过程的始终,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高职院校应主动跟实务部门进行联系,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工作者为兼职教师为学生做专题讲座,可以拉近学生和实务工作之间的距离,使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和学生以后的实务真正结合起来。另外,统计数据显示,有61%的学生期望开展此项教学。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勇于创新。要使学生真正立足于社会,为社会所接受,必须鼓励学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授课的同时,根据相应的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课时,有目的地联系有关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让学生参观学习或参与实际操作。在教完所有内容后,可以让学生到有关企业去实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巩固所学知识。实习回校后,应写心得体会,使学生真正把学校里学到的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5)改变现行的考试制度和学生评价方式。

考试题目可以灵活多样,考试形式不拘一格。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职国家税收课程应改变“一考定终身”的传统考试制度,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小组答辩、操作或者论文的形式作为考核手段。比如小组答辩就是将班级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某一课题,考核时小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辩,由教师和其他小组共同打分。小组学习,将个人记分改为小组记分,形成了组内人员合作、组间竞争的新局面,使评价重心由鼓励个人竞争转向大家合作达标,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论文选题自由度大,而且同课堂报告结合起来,可以通过与老师和同学的学术交流及时弥补既有资料和观点的不足,开阔论文写作的视野,使论文的内容更加完善。考试形式不拘一格,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对知识的实际运用程度。

学生评价、成绩构成多元化。国家税收课程对学生的评价应是综合性的,其总成绩应由多次学习活动构成。平时成绩(到课率、平时的课堂表现、作业的完成情况、心得报告、小论文等)应占到40%左右,期末考试应占到60%左右。加大平时成绩在课程总成绩的比重,不仅可以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病,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也能全面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使考试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当前高职学生的特点,当前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应该进行一些改革,以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

(1)在教材的选取上,采用符合高职高专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编写人员的权威性。只要是符合当前教学的特点,就可以采用。教师自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授课内容和本校学生的特点来编写教材。

(2)国家税收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尤其是对会计专业的同学而言。为了让学生学好这门课,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用灵活的授课形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讲授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把枯燥的理论变成丰富的实践知识,让学生在自己动手的过程中,学习这门课程。

(3)在国家税收这一门课的学习过程中,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这门课的重要性,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邀请一些从事缴纳税收工作的会计人员及注册税务师来给学生做讲座,使学生真正从心里接受这门课程。

(4)改革现行的考试方式,采用灵活的学生评价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来决定学生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明光兰.新编税法及纳税实务[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张金标,邵露.关于推进高校考试改革的几点思考[J].教育探索,2007(12).

第7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EET,TEE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政府而言,企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等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于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贡献设计差异性年金,从而形成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推动力,也是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以获得更大经济收益的手段。如果缺乏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都无利可图,那么非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必然发展不起来。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例如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二战期间取得了巨大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企业年金的免税政策与公司利润的高税率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激励了雇主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一、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主要在以下三个环节:(1)缴费筹资环节:是否允许企业雇主将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职工个人将缴纳的企业年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投资收益环节:是否对企业年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养老金领取环节:是否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应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可以用EET、TTE、TET、ETT、EEE、TEE、ETE和TTT八种模式表示。国外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实行情况如表1。

表1国外企业年金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

实行国家

EET

英国、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加拿大、瑞士、德国、美国、日本、韩国、墨西哥、斯洛伐克、毛里求斯

TTE

新西兰、卢森堡、德国

TET

捷克

ETT

丹麦、意大利、瑞典、澳大利亚

EEE

瑞士、波兰、土耳其

第8篇

论文摘要:加入wto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将面临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自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具体的税收征管过程中仍然基落出许多问题。如何修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才能使其更好的发挥聚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作用,目前已成为税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依然较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仅为16万元,到了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增加到661)亿元。仅仅20年左右的时间就增加了41.25倍。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在整个税收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人已平均占到其总税收收人的30一40 %,有的甚至已达到50%。早在1993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就占到其当年总税收收人的39.7%、德国为31 .2% 意大利为34.9%。到了2000年660亿的个人所得税收人,也仅占到我国总税收收人的5.25%,而同期德国的这一比率已高达43 %,其差距显而易见。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一种多优惠、窄口径的税制,而且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漏失现象严重,因此,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人中的比重问题。

(二)在分类征收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应税项目不清,缺乏公平性。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将所得项目根据来源不同细分为11大项,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所得之间的界定往往就比较模糊。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而且,对于这两项所得来说,均属于劳动所得,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然而在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却将两项分开,并赋予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样一来,就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800元的定额扣除。这种扣除标准的制定显得过于简单。它没有区分家庭人口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等各方面因素,只是进行了单纯的定额扣除。如此一来,对于收人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这就会使部分纳税人在纳税观念上产生扭曲,不利于税款的顺利征收。

(三)税收征管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收人隐性化问题严重。由于现阶段我国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税收法规尚不完善,因此,部分人钻了空子,取得了大量实物收人、灰色收人,并且这些收人并不在其名下反映,隐蔽性极强。所以,个人收人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人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成为税款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造成个人所得税款的巨大流失,故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

    2.纳税申报质量差,代扣代缴制度落实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另一种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采用第一种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据统计还占不到应纳税总人数的10%。因此,对个人所得税款的缴纳,大多采用代扣代缴的申报方式。但从目前纳税申报情况看,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没有明细表,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纳税信息,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的评审与稽核就无法全面展开,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混合征收制

    对于税收征收模式的选择应首先考虑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收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综合征收制;一种是分项征收制;还有一种是混合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就是将个人全年各项所得予以汇总,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后依据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采用这种征收制的代表国家为美国。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项征收制,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而混合征收制,它融合了综合征收制与分项征收制的长处,一方面,将特定的个人所得项目制定专门的征收方法,实行分项征收;另一方面,对于经常发生的所得项目要综合计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通过对以上三种税制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综合征收制的税负最为公平,但其征管效率最低。同时,这种征收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征收稽核系统。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款征收现状出发,采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混合征收制,是必然的、明智的选择。

(二)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费用的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费用的扣除等。而对于广大居民来讲,最为关心的仍然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修订,看上去十分简单,但实际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问题,还要考虑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问题,即广大工薪族的再培训、再教育支出等。其次,还要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居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支出水平。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广泛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后,还要考虑到地方财政的脆弱性。由于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增长很快,其在地方税收中所占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为保证地方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将8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对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在上下30%的幅度内调节,由各地省政府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后执行。

第9篇

[论文关键词]收入分配;收入差距;税收机制;税制缺陷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由于税制的缺陷,使税收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本文着重对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来调节。这些税种对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而且,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税缺位现象严重。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如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获取大量非法收入。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的构建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税制的不完善,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小,调节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够

一般来说。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过大,2007年流转税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税比重小,2007年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6.2%。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外,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这种税制格局虽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但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却相对较小。而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小。现行的累进税率制度也没有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根据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从而使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健全。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从而加剧了贫富悬殊。

(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其他对调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主要表现在财产税制不健全;反映社会公平的税种——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缺位,并未纳入调节体系,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1 财产税制不健全。

(1)房产税和车船税改革滞后,内外不统一,税负不公。弹性较差,调节功能较弱,很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2)遗产税和赠与税缺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缴税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进行必要的调节,而我国目前仍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削弱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2 社会保障税缺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主要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来筹集。相当于行政性收费,缺乏法制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差,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企业欠交现象十分普遍,筹资成本高。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发挥税收对低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

3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乏力。 4 消费税不完善。

(三)税收征管薄弱,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第10篇

现代中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才能在不违反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获取最大的利润呢?怎样在中国税制改革调整的新形势下,研究和探讨纳税筹划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做到胸中有数呢?这就需要每位投资者和企业家利用好税法中相关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可是,由于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因此.有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笔者根据纳税筹划实践提出以下问题和业界人士共同研究和探讨。

一、应该明确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大中院校的教材中也分不清《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似乎两者都是讲税的,怎样讲都行。

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会计》中可以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它是站在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的立场上,研究企业可能采取的避税方法与技巧,监督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尽可能多地完成税收任务。可见,《税收会计》中研究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了防止恶意避税。

相反,企业纳税筹划和企业《税务会计》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寻求在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下尽量少地纳税或延期纳税的方法。

总之以上两种关于“税”的筹划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两种筹划的概念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的对策。

税收筹划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包括税收立法、各种税收条例的确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的订立或修订,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为税收确定征税依据。狭义的税收筹划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税收机关,运用自己的权力,依据税法中的“不允许”、“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增加税收的谋划和对策。纳税筹划属于税收管理的范畴。

(二)两种筹划的范围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针对本企业涉税事项进行谋划和对策。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如企业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而进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业务的情况下,而进行的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等等。

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依据和范围.例如,建立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开征哪些税种及税率等等。

(三)两种筹划的主体不同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企业,因此,纳税筹划是为纳税人服务的。

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税收机关,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的。

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对于纳税人而言,税负是强制性的。无偿的和固定的,是经营中的一种费用。对于征税机关来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

总之,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征税主体的职责;纳税筹划是纳税主体的研究课题。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是一对矛盾,它们并存于征纳税金的活动中,两种筹划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现行税制的改革和发展。

(四)两种筹划的目标不同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纳税筹划所寻求的节税应该在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上进行。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增加税收,它是从税法的制定、完善,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开始筹划。在税收管制中制定和采取措施,以防偷税漏税。

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除了防止偷漏税之外,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某些产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本身也会带来税收的增长。

归纳以上四个不同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这就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二、应该消除纳税筹划的两个误区

如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需要消除之。

(一)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是纳税人费尽心机将税负减到最少。为此,可以不择手段。例如,沈阳黎明服装公司通过与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拟购销业务,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这就是明显的会计造假行为,并非纳税筹划。再如.有些工业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而是按4%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缴增值税。这也属于偷税行为,并非纳税筹划活动。

由此可见,有些纳税人对偷税和纳税筹划的区别认识不清,概念模糊,存在着思想误区。这有碍于我们的纳税筹划工作。为此,我们应该消除这一纳税筹划的思想误区。只有这样,才能搞好纳税筹划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税收不遵从,税收遵从度

 

税收遵从,通常也称为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蓬勃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的介绍,我国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已达4 200 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 以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不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而且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款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 左右,它们正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但从我国税收实践看,近十几年来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业的税收不遵从现象较为严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没有及时变更注销,纳税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不准确申报不入库,没有会计记录或会计记账混乱,做假账账中账账外账,发票使用不规范,偷欠骗抗税征税人违纪违规等。因此,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挖掘中小企业缴税潜力,提高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对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税收

增收压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一、中小企业税收不遵从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税基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较少,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限,很难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税收行政效率较为低下,税务管理部门往往被动应对,对它们疏于管理,导致中小企业被动式的税收不遵从。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在当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作为对税务部门的主要考核依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把重点放在纳税大户的税收管理上,因为税务机关只需付出较少的努力、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较多的税收收入。而对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户)纳税人,因为难以掌握税源而征管不严甚至于完全不课税,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款申报率和上缴率处于较低水平。这种税收征管现状虽说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纵向公平原则。另外,税务部门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不多,导致有些企业很难搞清自己是哪种税或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人,造成了无知性的、被动性的纳税不遵从。

2、主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且经营成果与经营者利益相关程度高,诚信纳税使得其运营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业有更强烈的逃避税收的动机,再加上现行的税制设计上的缺陷,极易引起主动性的税收不遵从。

(1)税制设计上的缺陷:首先,我国税制的缺陷使约束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如流转税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税的公平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导致中小企业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较低,严重挫伤了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其次,我国税制设计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事前鼓励和事后奖励的激励措施不完善,没有进一步明确遵从行为在精神和物质上相对于不遵从行为的优越性,使遵从纳税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再次,我国用税机制不健全,使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信息劣势下对税款的使用状况缺乏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部门和官员的腐败寻租行为严重,容易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降低纳税人遵从度。

(2)中小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人没有形成纳税的良好习惯和观念,中小企业纳税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国家税收文化建设的进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税收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甚理想。虽然,近年来税收宣传在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得以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税务部门税法的宣传范围、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仍有待改进,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宣传效果还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业纳税人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方设法去逃避纳税义务,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这些税法知识来逃避责任或减轻责任,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难度。

二、提高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对策

1、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实现中小企业漏管户最小化目标,做到实际征收管理的中小企业纳税户与应该征收管理的纳税户之间的差额最小化,减少中小企业被动型的纳税不遵从。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税务部门的硬件设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协调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同时,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如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减少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税收征管的外部环境,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入口关,保证新聘和新进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养和优良的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在岗税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得税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及时更新和跟进,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培训不管在内容上、形式上还是在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上、考核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如在培训内容上更注重针对性、时效性,创新培训形式,探索和实施灵活多样、激发兴趣的教育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在培训经费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举,既保证培训经费充裕,又注重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在培训效果考核上应注重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以及考核结果的现实影响力,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和任职、轮岗、交流、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改进税收宣传形式,扩大税收宣传范围,使得中小企业纳税人能及时、全面地获取税收知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实实在在的税法宣传。如在税务大厅、公共图书馆、大型的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各种摘要从根本上形成一个长期、持久、务实的税法宣传,提高税法宣传效果,从而减少因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被动型纳税不遵从及以对税法不了解为借口而产生的主动型的纳税不遵从现象。

3、优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提高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

(1) 强化税收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功能。政府以及税务部门应建立一种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制度安排,让纳税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纳税是最为节约成本、最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选择。同时应着力研究政府课税产生的经济效应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充分了解和尊重纳税人的心声,有利于构建更加有效的税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有利于税务部门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我国的税收制度应继续遵循遵循“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也能够严打违规违法行为,轻税与重罚相相结合,充分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2)健全用税机制,完善税收公开制度,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公民纳税本质上是为了换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税款能否带来等值的公共品补偿。因此,政府应加强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知晓税款怎样使用、用在何处,而且公共支出也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意愿,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与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只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权利,才能自觉履行其义务,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同时,建立和健全税收权力监督机制,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活动的监督,规范税务管理人员的征管行为,减少腐败寻租行为。

4、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全民正确的纳税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阶段。2007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600美元,即将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我国的税收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强以依法诚信纳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道德建设,为解决税收领域的价值冲突提供道德共识,促进税收遵从。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特征,借鉴市场营销的细分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社会中逐步确立以诚信纳税为荣、不诚信纳税为耻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同时,税务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善税收环境,使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成为一种社会主流行为。

5、税务系统要坚持服务和管理并举,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首先税务机关要转变税务行政理念,对纳税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监管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利用各种信息和技术手段致力于纳税人服务的改善和加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拓宽服务内容,以纳税人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提高行政绩效。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得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意见反应更加迅速,同时,税务机关尽量对纳税服务标准进行量化并据此对税务人员进行考核,条件成熟的话,对外公开服务评价结果,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税务人员对政府和社会更为负责。其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源的全方位监控,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搞好纳税户清理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并聘请有经验的内部和外部成员成立管理委员会,为税务机关的长期战略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欧斌.纳税人遵从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税负差异及其治理[J].税务研究,2008(1)

2、刘东洲.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税收遵从问题[J].税务研究,2008(7)

第1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税政策问题建议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多重挑战。而财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意义重大。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其发展中普遍存在融资、自主创新等问题,财税政策为中小企业解决这些难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1.财税政策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市场缺陷。

2.财税政策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

3.财税政策能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设。

(二)财政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1.财税政策能降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

2.财税政策能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3.财税政策能增加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现行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政策支持手段单一。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拨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虽然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势单力薄,生产的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客观上难以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所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政府支持资金小。目前,我国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每年不足20亿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资金,不足百亿元,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之政府对各种中小企业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政策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影响力度。

3.中小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较重。中小企业往往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摊牌各种费用的对象,尤其是许多乡镇企业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仍然是“三乱”的主要受害者,政府治理“三乱”和为企业减负的努力也主要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很难真正落实到中小企业本身。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1.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

2.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缺乏导向效应。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很大一部分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等低科技层面,具有“扶贫”的性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定位不合理。

3.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大多属于在税收分配环节的直接让利。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形同虚设,对经济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是很明显,从而使得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三、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给予财政上的援助。主要包括:①就业补贴。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就业补贴,促进其吸收更多的失业者,以缓解就业压力。②研究与开发补贴。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所提出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专项基金。

2.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是一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其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贴息贷款的具体做法: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供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

3.政府优惠贷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结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财税法律。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以《中小企业法》为法律主体,从细致的分类着手,涵盖全面的政策支持及税收制定,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改善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

2.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

3.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是很多国家较为常见的优惠政策。

4.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5.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中小企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二是降低当期的应税额,从而减少税款。

注:本论文是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微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研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问题修订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14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问题修订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15篇

论文摘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对于欠税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纳税、税务搜查权、税务检查过程中的强制执行、税收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问题,有待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新修订,予以完善。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