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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寿险责任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寿险责任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11…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23…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246.6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张卓奇.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张洪涛.保险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第2篇

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锪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长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奢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决问题的对策

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总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全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半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中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全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处掌握动态,预测各面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第3篇

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锪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长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奢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决问题的对策

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总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全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半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中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全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处掌握动态,预测各面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如何在发展变化的环境下保持长期健康发展的考验。该文通过对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特点的讨论,提出了防范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几点措施。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如何在发展变化的环境下保持长期健康发展的考验。风险控制水平下的资金有效利用的高低,成为能否赢得这场竞争的关键。如何有效的控制财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投资策略已成为保证寿险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根本。

1.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就寿险公司经营而言,其财务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费率风险:即在确定费率或给付、赔付标准时不准确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两类:费率定价过低和给付、赔付标准过高。

1.2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即引起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化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基本风险。寿险公司根据利率的变化衡量和管理资产、负债,其股票、公司债券和质押贷款与利率基准点的变化紧密相连,任何利率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到这些投资产品的回报率。

1.3信用风险:即由于债务人因其财务状况恶化或担保物价值贬值无法履行责任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寿险公司的资产有相当部分是公司债券,因此这种风险对其影响较大。

1.4流动风险:即由于无法预测的事件造成资产流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

1.5其他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2.我国寿险公司所面临的具体财务风险

2.1责任准备金亏空严重

由于资金运用的不当、寿险责任准备金被当作寿险业务损益的“调节器”,加之擅自设计寿险条款或自行修改总颁条款、没有严格的核保核赔制度,导致保单责任扩大,保险风险加大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寿险行业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给寿险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2.2资产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

一是实收资本严重不足,导致资产负债比率过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问题十分突出。二是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占比过大,使本应增值的寿险资金得不到充分运用,降低了资产使用效率。

2.3寿险资金投资形式狭窄

现有的寿险资金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致使历史包袱不但得不到消化,而且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寿险资金运用受政策影响渠道偏窄,不利于寿险公司运用各种渠道充分有效地运用资金,实现寿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3.防范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几点措施

3.1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是: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将总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风险控制体系的核心是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预算管理。

3.1.1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实际经验,可采用久期、凸性来测量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性,用缺口管理来调整资产负债的匹配度,保证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成本、收益上的基本匹配。采用上述方法后,能够保证资产负债的基本匹配,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3.1.2风险预算管理

风险预算管理能够有效控制投资总风险。根据寿险公司的资本和财务状况计算最大风险承受能力,然后根据各部门的投资业绩和市场情况,将风险限额合理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将各业务部门的风险额度再分配到各投资品种;按照统一的风险值计量标准,定期计算各部门和各风险类别的风险值,按照风险预算控制投资风险,如果某个业务部门或投资品种的风险值超过预算额度,则要调整投资组合,这样就能将投资的全部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1.3信用管理体系

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构建以内部信用评级为核心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信用评级。参考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建立自己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制定相应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各类机构和信用产品开展整体债务评级(长期、短期)和特定债务评级,为准确评估和控制信用风险奠定基础。

信用额度管理。研究开发一套先进的授信额度计算模型,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量化计算投资授信额度,并严格按照授信额度开展业务。

信用风险分析与评估。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投资业务承担的主要信用风险点及未来信用风险的变动趋势,并重点分析相关行业未来变动趋势,同时从定量的角度,运用先进的计量模型定量计算信用风险头寸的风险值,并纳入到整体风险预算管理中。

3.1.4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评估与投资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它可以科学地计量和评估投资绩效;另一方面,又可以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用来指导投资活动。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绩效评估是对一段时间以来投资绩效的评价,它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计算风险和收益;风险控制是对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测,也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预测未来的风险和收益,并构建相应的控制体系。因此,建立高效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

3.2建立高效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风险控制体系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架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3.2.1公司层面

在寿险公司设置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宏观政策、重要决策和管理规范,提出指导性、方向性和原则性的风险管理意见;协调、指导公司其他部门配合投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风险控制指引,并对投资部门的资金运作独立进行监督检查。

3.2.2部门层面

在投资部门内部设立风险控制部。按照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风险预算岗、信用管理岗、内控管理岗和绩效评估岗等四个岗位,对投资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与评估。

3.2.3操作层面

操作层面指的是投资部门内的各业务部门,在投资过程中,贯彻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进行投资操作,把风险管理的流程、制度、方法融入到投资决策、资产配置、组合管理、证券选择、清算结算等各个业务环节中。

3.3处理好投资效率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投资运作中坚持透明化

就是在资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如投资决策、资产配置、组合管理、证券选择、投资操作、清算结算等等,对风险控制部门是开放的,风险控制部可以参加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会议,所有关于投资运作的方法、数据和流程都在风险控制部的监控之下,在遵循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前提下,寻求风险和收益的动态平衡。

3.4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寿险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面临很多新问题。如,市场利率逐级走低,长期债券的收益率大幅度下降,甚至已经低于长期寿险资金的运作成本,这种趋势短期内还没有改变的迹象,而保费收入却在持续增长。长期收益率的大幅度降低,不仅给寿险资金运用带来严重困难,而且给风险管理特别是资产负债匹配和利率风险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投资与风险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我们认为创新和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大创新力度,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3.5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

应当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新产品;另一方面,产品研发部门应当加强与投资部门的相互沟通在产品设计中体现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运用创新方法提高产品本身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

第5篇

就寿险公司经营而言,其财务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费率风险:即在确定费率或给付、赔付标准时不准确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两类:费率定价过低和给付、赔付标准过高。

1.2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即引起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化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基本风险。寿险公司根据利率的变化衡量和管理资产、负债,其股票、公司债券和质押贷款与利率基准点的变化紧密相连,任何利率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到这些投资产品的回报率。

1.3信用风险:即由于债务人因其财务状况恶化或担保物价值贬值无法履行责任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寿险公司的资产有相当部分是公司债券,因此这种风险对其影响较大。

1.4流动风险:即由于无法预测的事件造成资产流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

1.5其他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2.我国寿险公司所面临的具体财务风险

2.1责任准备金亏空严重

由于资金运用的不当、寿险责任准备金被当作寿险业务损益的“调节器”,加之擅自设计寿险条款或自行修改总颁条款、没有严格的核保核赔制度,导致保单责任扩大,保险风险加大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寿险行业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给寿险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2.2资产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

一是实收资本严重不足,导致资产负债比率过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问题十分突出。二是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占比过大,使本应增值的寿险资金得不到充分运用,降低了资产使用效率。

2.3寿险资金投资形式狭窄

现有的寿险资金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致使历史包袱不但得不到消化,而且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寿险资金运用受政策影响渠道偏窄,不利于寿险公司运用各种渠道充分有效地运用资金,实现寿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3.防范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几点措施

3.1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是: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将总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风险控制体系的核心是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预算管理。

3.1.1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实际经验,可采用久期、凸性来测量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性,用缺口管理来调整资产负债的匹配度,保证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成本、收益上的基本匹配。采用上述方法后,能够保证资产负债的基本匹配,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3.1.2风险预算管理

风险预算管理能够有效控制投资总风险。根据寿险公司的资本和财务状况计算最大风险承受能力,然后根据各部门的投资业绩和市场情况,将风险限额合理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将各业务部门的风险额度再分配到各投资品种;按照统一的风险值计量标准,定期计算各部门和各风险类别的风险值,按照风险预算控制投资风险,如果某个业务部门或投资品种的风险值超过预算额度,则要调整投资组合,这样就能将投资的全部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1.3信用管理体系

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构建以内部信用评级为核心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信用评级。参考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建立自己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制定相应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各类机构和信用产品开展整体债务评级(长期、短期)和特定债务评级,为准确评估和控制信用风险奠定基础。

信用额度管理。研究开发一套先进的授信额度计算模型,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量化计算投资授信额度,并严格按照授信额度开展业务。

信用风险分析与评估。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投资业务承担的主要信用风险点及未来信用风险的变动趋势,并重点分析相关行业未来变动趋势,同时从定量的角度,运用先进的计量模型定量计算信用风险头寸的风险值,并纳入到整体风险预算管理中。3.1.4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评估与投资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它可以科学地计量和评估投资绩效;另一方面,又可以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用来指导投资活动。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绩效评估是对一段时间以来投资绩效的评价,它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计算风险和收益;风险控制是对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测,也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预测未来的风险和收益,并构建相应的控制体系。因此,建立高效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

3.2建立高效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风险控制体系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架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3.2.1公司层面

在寿险公司设置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宏观政策、重要决策和管理规范,提出指导性、方向性和原则性的风险管理意见;协调、指导公司其他部门配合投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风险控制指引,并对投资部门的资金运作独立进行监督检查。

3.2.2部门层面

在投资部门内部设立风险控制部。按照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风险预算岗、信用管理岗、内控管理岗和绩效评估岗等四个岗位,对投资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与评估。

3.2.3操作层面

操作层面指的是投资部门内的各业务部门,在投资过程中,贯彻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进行投资操作,把风险管理的流程、制度、方法融入到投资决策、资产配置、组合管理、证券选择、清算结算等各个业务环节中。

3.3处理好投资效率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投资运作中坚持透明化

就是在资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如投资决策、资产配置、组合管理、证券选择、投资操作、清算结算等等,对风险控制部门是开放的,风险控制部可以参加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会议,所有关于投资运作的方法、数据和流程都在风险控制部的监控之下,在遵循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前提下,寻求风险和收益的动态平衡。

3.4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寿险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面临很多新问题。如,市场利率逐级走低,长期债券的收益率大幅度下降,甚至已经低于长期寿险资金的运作成本,这种趋势短期内还没有改变的迹象,而保费收入却在持续增长。长期收益率的大幅度降低,不仅给寿险资金运用带来严重困难,而且给风险管理特别是资产负债匹配和利率风险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投资与风险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我们认为创新和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大创新力度,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3.5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

应当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新产品;另一方面,产品研发部门应当加强与投资部门的相互沟通在产品设计中体现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运用创新方法提高产品本身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

4.结论

在中国市场经营,寿险公司会面临许多挑战。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保险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财务风险管理通过筹资决策、资金运用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来提高总体收益,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因此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资产的获得及其合理使用的决策密切相关,并与公司的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管理发生直接联系。其财务风险管理的结果直接表现为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寿险公司只有不断提高财务风险管理及防范水平,才能不断地在竞争中永葆青春,才能确保在市场中取得成功。

第6篇

【关键词】寿险欺诈;防范;惩治

一、寿险欺诈概述

(一)寿险欺诈含义

寿险欺诈,我国当前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比较有影响力的解释。大多数人把寿险欺诈仅界定在了投保人一方的欺诈,主要是指投保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或者与寿险合同内容打球,通过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人保险金的行为。从理论上看,此类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它不仅危及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他也助长社会道德风险的发生,特别是诈骗行为是建立在牺牲被保险人的生命之上,就演变成了刑法中最为严重的杀人罪。

(二)我国寿险欺诈的文献综述

1.国外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自保险业诞生于英国开始,以来已经有了百多年的历史,这近百年的发展使得外国在保险业的研究生,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已经远远领先于我们,因此,把他们对保险业的研究作为基点,也会让我们的反欺诈工作也做的更到位。

首先,从实证方面看,国外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如何辨别保险欺诈。例如Richard A. Derrig提出利用分类技术来确定怀疑对象,把投保人以前的求偿记录进行汇总,然后设定一定的程序,按照这个程序标准把保险金申请人分为可以快速理赔的申请人(Express Paid Claim)和可疑申请人(Target Claim),最终会通过诉讼来确定他们是否有罪。

其次,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他们认为这是保险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Caudill和Ayuso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进行分析,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于是投保人就会借此夸大损害事实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2.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因此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也就相对滞后。在90年代初期,保险公司就只有几家,使得跨地区的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变的不可能,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不论是保险公司的数量还是保险业务的集聚增长,这使得保险欺诈也越来越多,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愈发严重。我国学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首先,早期的保险欺诈主要是以定性方面的分析为主,李玉泉在论文《论保险欺诈及其对策》中对保险欺诈做了定性分析。他从保险欺诈的主体、特点以及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接着作者分析了保险欺诈,包括界定怎样构成保险欺诈,怎样构成保险犯罪,以及为何会差生保险欺诈。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开始增多,大家对保险欺诈研究的角度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保险欺诈,代表人物为孙立明和孙祁详。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产生保险欺诈的心理动因,如叶明华。还有夏国益等人通过对国内外反保险欺诈的措施进行对比,得出我国反保险欺诈的启示。

二、发达国家反人寿保险欺作的经验介绍

国际上保险业起步的较早,因而不管是保险业的发展,还是保险业中出现的问题都有充分的体现,尤其在保险业得到最为充分发展的美国,保险欺诈对其经济的损失可谓是灾难性的,稍微落后于偷税漏税,保险欺诈稳稳的被公认为美国的第二大犯罪领域,因而这也就使得美国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反欺诈经验。但是反人寿保险欺诈不仅需要较大精力的投入,还需要保险公司自身能力的提高,同时还需要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入到反保险欺诈联盟中来。具体包括:

(一)将反保险欺诈纳入到法律中来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了大量的法案来针对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法案有《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特别调查法》等,这些法案直接将保险欺诈界定为严重犯罪。美国这种以法律强制力最为后盾来警示保险欺诈分子的做法既可以惩戒犯罪分子,同时又在反保险欺诈中有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建立反保险欺诈的联合体

由25个欧盟国家组织成立的欧洲保险人联合体(简称CEA)和美国在1993年成立的反保险欺诈联盟,都是一个囊括了多个部门的反保险欺诈联合体,包括政府、保险人、司法机关、学界精英和民间组织,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在这个大型的组织内部通过保险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努力同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尽量降低因保险欺诈给消费者、保险人、政府与各类商业组织带来的损失。

(三)保险公司自身反保险欺诈机构的设置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反保险欺诈专门机构,当然包括了寿险反欺诈。美国的“特别调查科”,法国的“反保险欺诈事务局”,英国的“反保险欺诈办公署”等。这些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组织,其作用在于为保险公司提供反保险欺诈的手段。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调查准则运营,提供保险调查服务,在整个欧洲保险系统内交换和传递信息,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

(四)加强反保险欺诈专业人才培训

发达国家保险人都普遍重视寿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勘定保险事故和决定理赔额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给出的结果直接觉得是否构成保险欺诈。从近些年的保险欺诈案例来看,多半的保险欺诈人主要来自于白领阶层,他们都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利用他们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从事寿险欺诈。这种隐蔽性的犯罪对反保险欺诈的人员在识别、调查、和定罪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非常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理赔专家根据自己从事寿险行业多年经验的总结,同用来识别寿险欺诈的各种线索加以结合后传授给理赔员,提高他们反欺诈的能力。

三、我国寿险欺诈的成因

(一)社会大众对寿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寿险法治意识薄弱

当今社会人们对寿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助我与我助人机会均等”的互助内涵不甚理解,在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危机和失业的压力让人们更加重视自我利益,为了让自己再危机面前是损失降到最小,大多数的人都会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有甚者还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巨大赔偿款中收获一笔。亦或有部分的投保人,当投保数年而不曾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就感到吃亏了,认为自己的保险费打了水漂,总会制造或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从保险公司捞一笔来弥补自己多年来缴纳的保费。

(二)不良动机的诱导是寿险欺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因为个人生命的价值很难用物质来衡量,于是寿险的运行机制有自身的特殊性,即个人保费支出与寿险赔偿金之间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成为诱导了不法分子实施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中国航空人身意外伤害的最高悬殊比为1∶10000,在这种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任何一个普通的人都会心动。由于人们不惜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去追求巨大利益的行为是具有相通性的,因而也就导致部分人实施寿险欺诈行为。同时,保险公司中存在部分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他们做不到严格要求自己,经不住金钱诱惑,为保险欺诈分子提供方便,共同骗取保险金。

(三)我国法律对寿险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对保险欺诈,包括寿险欺诈的立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131条和《刑法》第198条,由于法条规定的零散,因而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寿险欺诈活动时期缺点和不足也就日益明显: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该遵守一定的职业操守,但却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要求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因而有些寿险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通过在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上动手脚,制造虚假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保险诈骗罪,但在以下问题上却没有说明白:首先,在罪名的界定上,司法部门执法时,对保险诈骗均以结果治罪,对于动机和行为不予考虑,即诈骗者只有在实施的诈骗行为之后,且顺利拿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不够称犯罪。其次,在犯罪主体上,《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体操作上,保险人,保险人及其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单独或者与上述主体合谋实施保险欺诈,构成保险诈骗犯或者共犯。

(四)保险人对寿险欺诈的重视力度不够

当前,保险理赔难,行业形象差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面对赔与不赔的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保险公司的做法都是“通融赔付”,他们片面的认为只要支付了赔款就能给公司带来社会效益,相反,如果公司介入了理赔诉讼和纠纷则会给公司带来负面效应。因而保险人间就很难建立反保险欺诈组织,甚至有效的防保险欺诈的措施都很少。

(五)其他方面的因素

保险欺诈的日益猖獗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因素外,在社会大环境下还包括一些其他因素,例如:行业信息化滞后,在涉及到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等问题上,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都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除了少数省份的车辆信息建立了共享平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给了不法分子机会重复投保,多家索赔以及恶意投保等行为;其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都需要专业知识,但是保险公司员工多半都非专业知识出生,其对保险标的情况的不熟悉、经验不足、勘察不仔细都给了诈骗之徒以可趁之机,当然有个别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情节就更为严重;最后,各部门在保险欺诈的合作上亟待加强。当前,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联合打击保险欺诈方面初步开始探索性的合作,但这种合作仅限于地层面、低水平,例如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并且在这种浅层次的合作中公安部门往往是被动接受任务,注重了对构成保险欺诈结果犯的打击,却未将保险欺诈预防加以高度重视。

四、我国反寿险欺诈措施

(一)完善反保险欺诈的立法,更加注重执法

虽然,我国《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该遵守一定的职业操守都有对保险欺诈的规定,但是仅就靠两条法律条文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在《刑法》中要完善保险诈骗的主体、犯罪构成,对犯罪程度的不同基于有区别性的惩罚,不能仅仅从非法占有为目的去判断该罪,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如制造或提供了伪证行为,或者实施保险欺诈而虚假陈述,都应当定性为保险诈骗;在《保险法》中不仅要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的活动准则,对其违反该规则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加以规定。

(二)把好承保环节的关,将保险欺诈扼杀在摇篮里

根据寿险欺诈的特点,要保险公司要在承保上下工夫。首先,要设计严密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虽然是由保险公司提前拟定好的,但是,保险条款经双方签字以后就变成了双方合意的一致意思表述,它是最终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制定保险条款时要做到内容具体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解释清楚;其次,在核保时要查清楚投保人的信誉和投保动机,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存在重复投保和超额投保的情况,从源头上遏制保险欺诈。

(三)效仿发达国家,培养保险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先选择了自己,然后保险公司才能选择是否为客户投保,这种“逆选择”使得客户的质量的好坏与承包人的专业技能息息相关。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培养反保险欺诈的专业人才上花了很大的功夫,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予以效仿,对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都要进行入职学习。在对保险公司的新员工予以培训中要注重对其实践技能上的培训,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究竟应该如何进行风险管理,而不应该花较多的功夫在理论层面的介绍。当然,为了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保险欺诈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反保险欺诈成果密切联系起来,适当的激励机制,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激励机制,都是保证该项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联合以及保险公司同外部各部门的合作

为了有效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畅通,而进行的重复投保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公司进行寿险欺诈以后又换一家公司进行寿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实现内部的有效联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功效,对于一些信誉不好的客户拉如黑名单,通过有效的制裁方式让保险欺诈的犯罪分子无空子可钻。

从众多的寿险欺诈案件中可以看出,寿险公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恣意妄为的资本。如果寿险公司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取证就会方便很多,同时,司法机关的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寿险欺诈分子一定的威慑力,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欺骗,而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如何有效的反寿险欺诈的解决途径上,前人中已经有人提出了“三道防线”理论,即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承保、期间、理赔三个环节设立反欺诈防线。“三道防线”步步设防,环环紧扣来防止寿险欺诈,从理论上看是无懈可击,但是实施起来却比较上纲上线,并且没有一种方法在反寿险欺诈上是万能的,因此,我认为要想做好反寿险欺诈,应当针对出现的具体案件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能的方法,虽然这种罗列式的方法看起来很臃肿,但是这样的措施比较有针对性,切实可行且效率较高,只要一步步的将这些方法落实到位,对于防止寿险欺诈,切实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 袁碧华,袁继尚.投保方保险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05).

[2] 崔松,栾菩菩.关于保险欺诈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3(06).

[3] 李玉泉.论保险欺诈及其对策[J].保险研究,1998 (12).

[4] 孙祁详,孙立明.保险经济学研究[J].经济研究,2002(05).

第7篇

未决赔款是非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一项重要负债。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人在进行会计年度决算时,必须按照已经发生、应当支付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的未决赔款金额的总和,在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存足够的支付准备金。我们将这种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存的准备金称为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Loss  Reserve)。

未决赔款包括三部分:(1)已经报告及理算,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2)已经报告,但未理算的估计赔金,其原因可能是保险公司还来不及定损,或是双方对责任范围或赔付金额尚有争议;(3)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估计赔偿金额(IBNR: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Chain  Ladder  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公司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和赔付额支出的年度进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年度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情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进行了改进,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进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2)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公司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用不同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3)“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进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6.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进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不同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括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不同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

由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包含众多的随机影响因素。近年来,在国际精算学界,很多研究人员利用现代概率统计的理论和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Verrall、Scollinik、Ioannis  Ntzoufras等在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和Insurance: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等精算学国际一流杂志上,从不同角度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研究,方法上取得了许多进展。

现有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如逐案估计法、保费比例法、平均法和赔付率法大都只基于当前已获得的信息,而没有考虑索赔金额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计算方法过于简单。而链梯法和平均赔付额法,虽然采用了一定的预测模型、估计参数的统计思想,但对隐藏在历史数据的信息深入挖掘不够,所以最终的预测结果的误差也较大。

为了充分利用历史数据中的信息,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预测精度,Ioannis  Ntzoufras和Petros  Dellaportas将贝叶斯理论和MCMC(Markov  Chain  Monte  Carlo)方法引入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使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取得了重大进展。

贝叶斯思想和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到精算学中,应归功于Buhlmann和Straub发表在ASTIN  Bulletin上的经典论文Buhlmann。Buhlmann和Straub为经验贝叶斯信用方法奠定了基础,这一方法现在仍然被广泛地使用在精算学的各个领域中。

贝叶斯推断的基本方法是将关于未知参数的先验信息与样本信息综合,再根据贝叶斯定理,得出后验信息,然后根据后验信息去推断未知参数。

MCMC方法,可以称得上是对贝叶斯统计的一次革命。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简单且行之有效的贝叶斯计算方法。MCMC方法主要由Metropolis-Hastings算法和Gibbs抽样组成,其基本思想是;通过重复抽样,建立一个平稳分布为所求后验分布的Markov链,从而得到后验分布的样本,基于这些样本再作各种统计推断。它在精算学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MCMC方法的研究也日益增多。

在Ioannis  Ntzoufras和Petros  Dellaportas的文章中,作者将贝叶斯理论用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问题的四个模型中,在模型的求解中采用MCMC方法。

(1)对数正态模型(Log-Normal  Model)。在此模型中,先对流量三角形中的赔付额数据按照通货膨胀率进行折算,然后取对数进行调整,最后,假设所得数据服从正态分布建立模型。在模型的求解中,假设各参数的先验分布为正态分布和伽玛分布,然后利用贝叶斯方法求解。

(2)对数正态多元模型(Log-Normal  Multinomial  Model)。在模型(1)的基础上,对数正态多元模型进一步考虑了索赔次数的信息,假定所求参数服从多元分布。模型的解法与(1)类似。

(3)赔付额的状态空间模型(State  Space  Modelling  of  Claim  Amounts)。状态空间模型也称作动态线性模型(Dynamic  Linear  Model),它是由两个方程确定的模型:一方程描述过程的观测如何随机地依赖于当前得到状态参数;另一方程描述状态参数如何随时间变化,表示了系统内部的动态变化和随机扰动。模型通过迭代算法,引入先验分布求解。

(4)平均赔付额的状态空间模型(State  Space  Modelling  of  Average  Claim  Amounts  Per  Accident)。此模型对模型(3)进行了推广,进一步考虑了索赔次数的信息,假定所求参数服从多元分布。模型解法与(3)类似。

以上四个模型,模型(2)和模型(4)要优于模型(1)和模型(3)。因为模型(2)和模型(4)是模型(1)和模型(3)的推广,不仅考虑了赔付额的数据,而且还考虑了索赔次数的信息。在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应用方面,重点不在于数据的拟合,而在于数据的预测,所以,比较模型优劣的一个显著标准是比较模型之间的预测精度。

三、我国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研究的建议

1.重视非寿险精算的教育工作。目前,在我国非寿险精算的教育几乎刚刚起步,与寿险精算教育相比,非寿险精算的教育还比较落后,非寿险精算人员也相对匮乏。这种状况与我国非寿险业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地位和其飞速发展的形势很不协调。高等院校的相关系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非寿险精算的教育工作。在教学中,应强化学生的数理基础,加大在数理方法方面的应用。现在国外精算学研究人员已普遍采用数理模型进行精算研究,没有深厚的数理基础,难以与国际进行交流。

第8篇

关键词:寿险营销 个人制 营销渠道 政府监管

一、我国寿险业营销的发展现状分析

1.寿险市场主体经营状况

目前的中国寿险按照实力可以分为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03年以前一直占有中国寿险市场55%以上的市场份额,近年来随着寿险市场主体增多和竞争加剧,市场份额有一定下降,但仍占据寿险市场主导地位。

第二梯队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发展较早、实力较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近年来保持基本稳定的市场份额。2011年底,平安寿险占的份额为12.44%,太保寿险占9.75%。此外,新华人寿近年发展迅速,在2011年年底市场占有份额已上升至9.92%。

第三梯队为其他保险公司。这当中既有一些是全国性公司,如泰康人寿,也有一些是成立不久的中资寿险公司,如民生人寿等,还有数量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等。从近年寿险市场份额变化来看,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增长速度很快,外资保险公司也异军突起。虽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还不足以影响国内寿险市场格局,但其经营机制和经营理念比较灵活,发展潜力和空间大,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

2.寿险从业人员状况

中国保险业个人营销作为重要的销售渠道对保险业的贡献很大,其中寿险业务体现更为突出。近年来,营销员队伍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从2007年1季度的163.5万人发展到2008年年底的256.1万人,增幅达56.64%,同时各家寿险公司重视保护营销队伍,加大了对寿险营销员的投入,这一转变有利于保持寿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同时,各保险公司注意并加强了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加大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投入,包括主动为营销员购买商业保险,专门为营销员设计了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等。但是,当前保险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诚信服务水平不高,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我国的寿险营销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个人人营销机制及其特点

个人人制度是寿险营销的一种高级销售模式,它是建立在严格的理性、科学甚至数据化基础上的按照市场法则运作的管理模式。利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约束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理顺人关系,激发销售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从而达到营销业绩迅速提升的目的,是营销机制得以健康发展、合理运作的集中体现。总体看,目前的寿险营销已经形成个人业务以个人人为主导,团险业务以业务员直销和兼业为主导的营销模式,各公司没有明确的市场区隔目标,以圈地为主,产品没有本质区别,营销以产品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随着个人人营销机制的不断发展,这种销售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其鲜明独具的特征,例如保险商品的特性决定了个人营销的主观能动性,佣金制的薪酬方式决定了营销机制的利益驱动性,团队属员的人力资本化决定了寿险营销是一项劳动密集型产业等。

(二)个人人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经营规划短期行为的弊端

经营规划的短期行为导致了个人人与公司行为目的的不一致,使管理层与销售层产生了矛盾。营销机制对公司发展和市场拓展的影响是间接和长远的,但多数经营者为追求在短期内拓展市场的目的,在制定公司业务规划时多为短期突击行为,表现为重业绩、轻增员;重展业、轻培训;重形式推动,轻理性引导。营销员由于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支持,缺乏与公司进行深入沟通,逐渐陷入了单兵作战状态,久而久之就容易迷失方向。

2.个人人员素质总体偏低

个人人员素质偏低,失信行为严重,对投保人有误导、欺骗、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严重损坏保险行业声誉,也在客观上引发了寿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制约了寿险业的快速发展。

3.业务形式存在的问题

业务形式单调、模式单一、过多过滥,对营销员展业行为产生了消极影响。有些公司业务推进活动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多是通过不断加大奖励措施来保持营销员的最佳状态。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使营销员滋生等靠思想,一旦推进活动结束,业绩就明显下滑,不利于总体业绩的持续稳定提升。另一方面有悖于营销机制自我发展的原则,且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成本。

4.各级主管管理职能划分不清

销售人员与主管人员界线划分不清晰,影响了各级主管管理职能的发挥。各级主管的主要职能就是要不断发展属员,迅速壮大自己的团队,同时还要帮助属员提高业绩,解决他们解决不了的问题。但实际上多数主管定位不准,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他们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展业,很少关心属员的发展和团队中存在的问题,走的依然是靠提取业务佣金获取薪酬的路子。这样,就使得各级主管主而不管,团队缺乏凝聚力和亲和力,大量的问题积压下来得不到解决,影响了营销队伍的发展。

(三)影响我国寿险营销的其他因素分析

1.营销方式粗放,营销渠道单一

主要表现在:一,在没有质量保证前提下,单纯以保费数量作为人佣金分配的指标,促成了轻营销管理和服务,重销售市场的粗放型营销管理模式。二,重规模扩张,轻经营效益。各级机构在粗放型的经营政策推动下,普遍不重视对“投入―产出比”的分析,经营费用与成本负担日重,危机日重。三,寿险营销培训急功近利,培训效果不佳。当前虽然表面上看保险公司的培训活动多而到位,实际上培训效果并不理想。

2.部分险种结构单一,开发设计不合理,缺少竞争优势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基础,虽然近年来各家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发的力度,但仍不能适应寿险市场需求,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险种很少,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这种状况使得保险公司的产品同质性大、差异性小,导致过度竞争和有限资源的浪费。

3.保险监管能力弱

我国保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完善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当前我国保险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尽如人意之处尚多。表现为监管理念欠科学,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力度不够。

三、我国寿险营销体系的完善对策及措施

(一)发展和完善寿险营销体制

1.严格执行营销员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营销员晋升考核办法

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职级升降机制。重视营销员的工作成果,准确、及时地核发业务员的各项佣金和津贴;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尊重组织发展,不人为地干涉营销人员的组织发展,避免通过长官意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任免各级主管,靠公平竞争实现团队的优胜劣汰。

2.优化人队伍素质,走精兵强将之路

首先,把好人的入口关,提高考试人员的文化条件,增加考试内容的技术含量,严格考试制度。营销管理中的增员、选择、训练三者是互为一体不可偏废的。目前,保监部门正不断完善人持证上岗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源头保证人的基本素质。其次,对已经或准备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必须是全方位的。寿险公司不能仅注重技能的培训,人对行业、对客户、对公司忠诚的态度和良好的职业习惯更为重要。只有用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筑起寿险营销的高平台,才能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增强公司的诚信度。

3.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激发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的激励能使营销员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一种心理稳定状态,目标与欲望的平衡将产生无穷的动力,落实在行动上就是每个人永远都有一种不断超越的冲劲。把握营销员内在的、真实的需求是制定激励机制的关键所在。

4.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约束营销员不良执业行为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订立营销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让广大营销人自觉做到自律自强,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做到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内部成立个人人专业管理委员会,建立营销员档案信息,进行不良执业行为登记;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强监管处罚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人的规范行为,应及时查处。

(二)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从方便客户出发,这是真正以客户满意为本经营思想的体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以客户需要为最高标准,以尊重客户为道德核心,充分挖掘客户风险需求,开发出能最大满足客户需求的险种,通过最方便、客户最能接受的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保险需求,把客户满意作为全体员工的共同信念和行为准则,贯穿到寿险营销的全过程。

(三)创新并拓宽寿险营销渠道

1.个人营销渠道创新

要创新发展思路,依靠人力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人均绩效的增加来实现扩张的集约式增长模式;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加对人的培训和辅导,增强人的销售技能;要创新考核模式,从以保费规模为关键考核指标转变成以业务结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关键指标;要创新队伍管理模式,对现有人队伍逐步实现分级管理,变现有的单一管理模式为差异化管理模式。

2.团体直销渠道创新

要创新销售模式,通过推进员工福利计划等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手段,提高团体直销渠道的创费创利能力;要创新人才培养,努力培养职业化、专业化、具有丰富团体保险和员工福利知识的优秀销售队伍。

3.整合渠道资源

一是建立渠道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产品资源的共享和销售队伍资源的共享;二是共同开发客户资源,银行和团体渠道客户资源可通过资源共享方式借助人队伍实现二次开发;三是个人渠道的客户资源也可借助人开展团体保险的销售,实现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四是共同维护客户资源,通过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来实现对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四)加强政府监管及诚信服务,创造公平有序的寿险营销市场

从政府监管角度,需要做到:一是按照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建立保险营销市场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寿险营销提供政策法规保障;三是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章程、议事规则、会议决议和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强化制度执行,督促保险公司改进,实施重点监管;四是突出以被保险人为主的利益相关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营销活动应体现社会责任的要求。

从诚信服务角度,加强诚信建设,重点在保险市场的主体,即保险公司。保险服务分为拜访、签单、理赔等业务环节,保险公司在各个环节都应以诚信道德观为指导,制定诚信行为准则规范保险从业者的行为,使诚信经营落到实处,不仅要诚信承保,更要诚信理赔,同时还应积极推进保险合同通俗化建设,降低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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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明明.《论我国寿险营销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保险研究,2007年第7期

[4]丁孜山.《试论寿险营销渠道发展》,保险研究,2007年第6期

第9篇

关键词: 人身保险;需求;实证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宏观经济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77-03

一、中国人身保险需求的状况及其影响因素

1.人身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和一定的价格水平下,人们对人身保险商品的需要量。中国人身保险需求的状况,用保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截至2008年底,中国的人身保费总额收入已经达到7 337.7亿元,增长十分迅速。中国保险深度从1999年的1.63%上升到2008年的3.26%。相比于国际标准来看(1999年):英国是13.35%,日本为11.17%,芬兰为8.88%,印度是2.86%。① 从1978年恢复中国的保险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人身保险需求抑制被释放,得到大幅度增长,在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新的挑战跟竞争,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优化管理努力创新险种,提升服务质量,使得保险业更加成熟与有效。

2.影响人身保险需求的因素。(1)文化、社会、政治等因素。中国经历了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保险这种在以前的中国历史上从未听说过的事物,使得大部分民众都感到陌生,受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民对于风险的防范或者控制,绝大多数都属于被动防御型,而不是主动控制型的思维―主动将其转嫁控制―购买保险。并且由于中国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一直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民的任何行为,像医疗、养老等都由政府、企业承担,无须个人购买保险,所以中国民众对人身保险这种新商品认识很低,直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人们才对保险有了较多的了解。(2)人口因素。从人口结构上看,人身保险需求组成中最大组成板块是人寿保险需求,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业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进步,人均寿命在不断的延长,人口死亡率不断下降,中国现在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现象,数据显示,中国老年人口(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88年的6.64%,短短二十年间,上升到2008年的23.68%,差不多平均每五个人里面就有一个老人,而且这一数字还在增加,这就意味着中国寿险的潜在需求量巨大,寿险需求只会有增无减;从人口总量上看,中国是第一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庞大,那么相应的,对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这种适合每个人的保险险种,应该有着巨大的需求。所以总的来说,受到中国人口结构跟人口总量的影响,中国人身保险业有着巨大的市场。(3)保险的替代因素。保险也是一种商品,那么就会存在它的替代品,如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跟社会的辅助项目、财政转移性支出等等。中国目前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本文研究的商业人身保险的替代因素之一。(4)经济因素。1)经济发展状况。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一般用国民生产总值(GDP),它反映了整个国家全体居民的经济实力。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需求会随着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靠经济来拉动产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2)个人可支配收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情需求、被他人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所以当人们的基本生理需求达到满足以后,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就会有更高层次的需求随之而来――安全,在人民的温饱问题得以解决以后首当其冲的就是安全问题。3)保险供给。保险作为一种商品肯定存在其供求市场,就中国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保险供给主体不活跃,市场体制不健全,保险供给的大小基本上取决于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它可以提供保险商品的质量。 4)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对保险业影响最大的就是寿险行业,因为通过寿险分期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资金(或者利率)是早在购买保险时就确定的,所以一旦发生通货膨胀,那么到期所得的资金就贬值了,所以在通货膨胀时期寿险的需求会下降,人们会转而把资金存入银行或投入股市。5)保费费率。保险费率相当于就是保险这个商品的价格,它是有纯费率跟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就中国而言,由于保险业才发展不久,所以在保费费率制定上存在很大的不足,相比其他国家而言,中国的保费费率普遍偏高。

二、需求模型的建立及回归结果

1.变量的选择。(1)被解释变量:人身保险需求选取1988―2008年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premium,作为衡量指标。(2)解释变量:我们从上文提到影响因素中选取以下几个并将其量化。(3)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国经济总量指标。(4)人均收入――per capital income(PCI),用来衡量中国人均收入的上涨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5)物价指数――price index,物价指数用来反映通货膨胀的大小。(6)保险企业职工人数――employee,用保险企业职工数来反映保险供给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7)老年人口比重――The proportion of old elderly,用老年人口所占全人口数的比重反映社会人口结构。(8)为了反映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商业人身保险需求产生的影响,本文引入虚拟变量D1。

D1=0(1988―1997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初步建立)

D1=1(1998―2008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保险金,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模型的建立与数据处理。采用一般对数模型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异方差的产生,所以将模型定如下(е为残差项):

Ln(premium)=b1+b2ln(GDP)+b3ln(priceindex)+b4ln(elderly) +b5ln(imployee)+b61/PCI+b7D1+е(1)

之所以引入倒数模型①1/PCI是因为,根据恩格尔消费曲线(表明消费者在某一商品上的支出与其总收入或总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曲线),随着中国人均收入的增加,人身保险的需求是不会永无止境地增长下去的,对人身保险这种商品的需求是有一个临界值的,超过了这个临界值,收入的再增加也不可能使得消费者消费更多的这种保险商品。

对模型中各解释变量影响人身保险需求的做如下的预期(正号表示影响是积极的,负号表示影响是相反的负的):

表1

各变量的数据均由1996―2009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保险统计年鉴》整理得来。根据最小二乘法,使用EVIEWS 软件对样本数据回归,得到结果(如表2):

表2

从回归结果看,模型(1)的拟合度R2达到了0.98,F值也达到了114.DW值为1.7,说明不存在自相关问题,模型整体的拟合优度较好。但是在显著水平为10%的情况下,模型当中有几个变量不能很好的反映人身保险需求的变化,t统计量的p值较大,是检验不显著的,即支持零假设。如变量price index,elderly,再看各变量系数的估计值,其正负大致与预期相同,但是变量employee与虚拟变量D1的系数估计值与预期不相符。

将模型进行修正,删除其中检验不显著的变量price index,elderly,得到如下修正模型结果(如表3):

表3

Ln(premium)=b1 +b2ln(employee)+b3ln(GDP)+b41/PCI+

b5D1+e(2)

模型(2)的R2值为0.98,F统计值为258,DW检验值是1.5,排除了自相关的可能,在10%的显著性检验下四个变量基本上是可以看做检验显著的。但是解释变量employee与虚拟变量D1的系数估计值还是与预期的符号不相符。人身保险需求方程大致可写为: Ln(premium)=-26 -0.6ln(employee)+2.94ln(GDP)+3412.31/PCI+0.7D1

三、对回归模型的分析与经济解释

1.解释变量GDP估计系数与预期相符为正,说明了中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与经济增长是呈正相关的。GDP与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之间的弹性系数是2.94,表明中国GDP每上涨1%,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就会上涨2.94%,说明中国目前高速的经济增长是保费的巨大推动力,这一结果也符合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规律,即以经济增长来拉动保险需求。

2.解释变量price index(物价指数)在回归模型(1)的估计系数跟预期相符为负,即中国人身保险需求与物价直接存在负相关性,随着物价的上升保费收入会减少,这也与前文分析相符,但是这一反映通货膨胀指标的变量是检验不显著的,它存在66.8%的变异,不能很好的解释保费的变动。居民与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滞后使得大部分人都无法对通货膨胀作出迅速的反映,直到发现身边的物价上涨,银行利率上调以后才意识到通货膨胀的到来,此时才发现通过寿险得到的钱贬值了,才开始减少对寿险的购买。

3.老年人比重,在模型(1)当中,回归的估计系数与预期是一致的,都为正数,意味着随着人口老年人比重的增加,中国人身保险保费也会增加,但是它却是检验不显著的,存在53%的变异。这个变异源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逐步完善,很多老年人口都得以通过社保获得经济来源,所以商业保险养老的比重就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了,以及受传统思想“养儿防老”的影响,大部分老年人都是由自己的儿女赡养,少有购买商业寿险的想法与举动。

4.保险供给。本文采用的保险公司的职工人数――employee作为解释变量来表示保险供给的大小,在模型(1)跟(2)中,其回归结果的估计系数均为负,与预期不相符,模型表明两者呈负相关性。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市场需求不足,如果保险公司只通过增加员工数量扩大供给来提高保费收入的话,反而会增加公司的销售成本,使得保费费率中的附加费率上升,导致总保费费率上升,从而使得保险产品的价格升高,反而使得保费收入降低。

5.人均收入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由于模型中引入的是倒数模型,所以1/PCI的估计系数为正,则反过来说明,PCI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是负面的,这个也与预期不符,中国正处在发展阶段,人均收入增长后,居民大部分都是把它储蓄起来,以应对医疗费、教育费等的支出,而不是购买保险。而且中国财富分配不均,使得在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人群有保险需求,但是无法支付,而高于标准线以上的却早已买过保险,不会再次需求。所以人均收入在模型中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并没有很大的正效应。

6.表示社会养老保险对商业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替代作用的虚拟变量D1,模型的回归结果是检验显著,但是其估计系数与预期确实相反的,由于从1998年政府开始可以足额按时的发放养老金后,人民大众都开始实实在在的看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益处,于是大家开始纷纷投保,也基于对保险的认识加深,人们除了社保以外也开始自己购买需要的保险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已,所以随着人均收入提高,手头上有闲置资金的人,也纷纷购买寿险,增加自己以后可以得到的养老金数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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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齐红明,陈立新.保险有效需求影响因素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2.

第10篇

【关键词】保险人;发展;模式

一、我国保险人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保险人分为专业人、兼业人和个人人三种。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将保险人制度引进我国之后,保险人制度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据保监会《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止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专业机构1853家,兼业机构189877家,其中银行59.85%,邮政13.08%,铁路0.23%,航空1.14%,车商12.57%,其他13.13%。保险营销员3297786人,其中产险营销员418746人,寿险营销员2879040人。专业公司实现保费收入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32%;兼业人实现保费收入5464.42亿元,同比增长22.5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7.68%;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4682.08亿元,同比增长13.4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2.29%。

可见,保险人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总的来说,目前保险人制度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人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使保险人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我国保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人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险人的失信问题严重

许多保险人由于缺乏专业的、正规的训练,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夸大保险责任的宣传,回避除外责任,利用欺骗的手段骗保,致使保户在出险后,得不到经济补偿,严重影响了人的信誉和保险公司的整体社会形象。

(二)保险人制度的发展不均衡

保险人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其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不同的保险人模式对于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现阶段我国保险人的模式是以个人保险人发展最为迅速,兼业人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专业人则发展缓慢。截止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专业机构1853家,而兼业机构189877家。

(三)个人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个人人虽然参加保险公司培训并接受保险公司管理,但他们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一般没有底薪,收入就是推销保单所获得的佣金。因此导致一部分个人人出于眼前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惜损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从而导致社会对个人人的印象整体滑坡。

(四)保险人缺乏约束机制

对于个人人来说,保险公司与人之间相对松散的“佣金制”关系,造成人队伍流动性比较大。人的频繁流动,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孤儿保单,进而影响到寿险的售后服务。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约束机制不够,保险人可随意退出保险市场,使得保险人只片面追求保险费收入并且频繁跳槽,随意变更职业,而保险人承担责任却很小。这种制度只鼓励收取保险费,忽略了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导致的退保、投诉等风险。

其次,关于兼业人,目前我国的兼业人已经成为了保险市场中的主力军,许多保险兼业机构无证或越权现象严重,保险兼业人缺乏诚信意识违规展业操作,强制搭售保单,保险公司对兼保监会缺乏对兼业机构的管理,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兼业人的健康发展。

(五)专业人的发展举步维艰

保险专业公司是我国保险人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其发展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发展缓慢。仅从专业机构的数量、发展速度以及所占保费收入就能明显看出我国专业机构发展缺乏动力。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的保险公司实行大而全的策略,“包揽了保险经营的所有环节,且经营重点放在了保险产品的销售上,而非产品的设计、承保风险、资金运用等方面,保险公司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我国专业机构的经营缺乏特色,单纯追求业务量,竞争手段单一也是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保险人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保险人培训体制,加强保险人素质的提升

我国虽然实行了保险人资格考试制度,但是保险人的学历和素质偏低,大多为待业和下岗职工,保险公司单纯注重业务量,对于保险人的培训还很不健全,针对目前保险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的现状,必须加强对保险人队伍的培训,并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的培训体系。对保险人的培训除保险专业知识、保单条款外,还应重点加强对保险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保险人的综合业务素质。

(二)完善我国保险发展模式

我国的保险人制度是以个人人为主、兼业人和专业人的保险人为辅,其中专业人的发展最为缓慢。“十二五”规划中指出“积极推动专属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汽车服务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因此,未来我国保险人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大力发展专业保险机构,规范发展兼业机构,专业公司是我国保险人发展的未来方向。随着专业人的发展,会逐步解决制度中的非诚信问题和管理混乱问题。

(三)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管

为了提高保险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保险自律组织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实现对保险人的共同监管。

中国保监会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保险人监管实施细则,规范实务程序,审核双方的合同内容及业务收入和财务收支情况,加大对人的稽核及惩处力度。对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人要进行严肃处罚。

保险人应加强对保险人的日常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全方位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营销手段的介绍,更要着重进行职业道德、公司文化的宣传,使得保险人对自己服务的公司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提高人的责任意识。

总之,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人制度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改革现有的保险人模式显得越来越迫切,以此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总体实力和面对外企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任丽辉.中国保险业个人人制度研究[D].东北大学硕士论文,2005.

[2]保监会.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3]谢振勇.我国保险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06,6.

[4]冯圆媛.浅析我国保险人制度[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9.

[5]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4年[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第11篇

2008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明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不再使用之前的监管财务指标监管。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实质就是对资本数量的要求。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类似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监管,是一个相对数概念①。它强调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也即是偿付能力额度必须保持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上,一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实际资本

《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中,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认可资产采用列举法进行偿付能力报告,其认可资产数额采用比例法确认。也即保监会综合考量每项资产的潜在风险和流动性,对每项资产规定一定的认可比例,各保险公司根据认可比例确定各项资产的认可资产数额。目前保监会认定的认可资产主要有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投资资产、应收及预付款和在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认可负债的确认主要是采用法定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确认,其中各项负债的评估标准也是由保监会事先确定。认可负债主要包括准备金负债和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以及或有负债。

保险公司在核算实际资本时还存在另外一种方法,即实际资本=投入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和接受的捐赠)+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上述两种计算实际资本的方法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关,其实不然,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解释清楚剩余综合收益这个科目。剩余综合收益是指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而综合收益则包括了: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换句话说就是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都应当计入综合收益。

(二)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目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以及长期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测度的:保费收入和赔案支出。其实保费收入和赔案支出在最低资本的需求上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监管机构选择保费收入和赔案支出两个方面来测度最低资本需求,最终选取二者之间的较大值,体现了监管的谨慎性原则。

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需求测度,采取了分险种赋值的做法,即针对不同的险种,其面临的风险程度大小不一,对最低资本的需求也有差别。其产品主要分为两类: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产品。预定收益型投资产品的最低资本需求为其责任准备金的4%①,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产品的最低资本需求为其责任准备金的1%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型产品的最低资本需求就是二者之和,在这一过程中也体现了风险分类管理的思想。

3.长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需求,在这一部分由于各险种差异比较大,期限比较长,所面临的风险差异比较明显。所以在这一部分监管机构对险种进行了细分,且每一部分的最低资本需求比率也分别给予了不同的赋值。其中主要包括:投资连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其他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死亡寿险的最低资本以及其他险种的最低资本。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目前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实行分类监管方式,即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三个档次:不足类公司,即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Ⅰ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Ⅱ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③。这种分类监管更具科学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实施重点监管,降低了监管机构的工作量,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始于2003年,经过2008年的重大变革已经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框架体系,偿付能力监管日趋合理。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仍然是以欧盟偿付能力Ⅰ为框架构筑的,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现行资产认可标准有待改进

我国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确认采用的是认可比例法,也就是保监会对各项资产给予一定的认可比例。比如股票和投资基金的认可比例为95%④,也就是说用于股票投资的资产的95%作为认可资产确认。我国保险行业的资产认可比例总体比较高,其总的认可比例已达到97.8%⑤。

由《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可知,认可资产的确认是综合考量资产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的结果。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市场异常波动比较剧烈,市场风险依然较大。然而我国认可资产的认可比例总体偏高,已经无法真实反映保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

(二)现行负债的评估标准存在不足

保险公司的现行的负债共有22项,分为准备金负债和非准备金负债,其中主要是准备金负债。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是法定监管,也就是说偿付能力准备金的评估采用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就是指准备金的各项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均有监管机构事先制定。法定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都较为保守,体现了监管的谨慎性原则。

但是这种以谨慎性原则为前提的监管评估标准未能如实反映保险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夸大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有意放大了保险企业的准备金责任。

这种做法掩盖了保险企业的真实价值,增加了保险企业准备金负债的压力,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高速扩张期的情况下,则显得尤为不合适。由此看来,准备金评估的谨慎性原则值得商榷。

(三)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分类过于笼统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保险公司为应对各种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从以上最低资本的分类评估不难看出,最低资本评估标准的分类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考虑不同保险产品的性质差异和其面临的不同风险。也未能充分考虑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不利于保险业业务结构的调整。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目前的最低资本要求无法充分地反映资产风险。目前保险业的资产风险更多的是通过资产认可比例间接实现的。总之,目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还无法全面地反映其面临的承保风险和资产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未给予充分重视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笔者认为流动性是企业的血液,当一家企业失去了流动性也意味着走向了死亡。对于保险企业更是如此,如果保险机构的资产大多是长期固定资产,缺乏相应的流动性,无论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多高,都无法应对当前的赔付,形成偿付能力的流动性不足,同样会走向破产的边缘。

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更多的是整体的偿付能力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但是忽视了其资产结构的配置,未充分考虑保险资产的流动性,也未考虑流动性风险所带来的偿付能力的暂时性缺口问题,这一问题如果无法合理解决,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完全有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破产。

(五)集中度风险是又一亟待破解的难题

保险企业面临的集中度风险主要分为承保业务的集中度风险和投资业务的集中度风险。

承保业务的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承保业务的地域性过于集中,承保业务的险种过于单一等所面临的风险。例如台风保险,如果大量的保单都集中在沿海的台风多发地区,将会照成严重的地域性集中度风险。投资业务的集中度风险相对比较简单,就是指保险投资渠道过于单一,未能合理分散投资渠道,实现多元化投资策略所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中,未重视保险企业面临的集中度风险,也没有任何一个财务指标考虑到了集中度风险。

(六)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混乱

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采用了不同的会计计量属性,造成了会计计量的混乱。我国保险负债的评估采用了法定评估标准,也就是采用了历史成本法进行保险负债的计量。然而保险资产的80%左右是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计量早在2007年就实现了公允价值计量,而保险负债依然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核算。这本身就是会计计量属性的混乱,导致了会计核算的不一致,这种计量标准下核算的偿付能力的充足率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三、优化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改进认可资产的评估标准

1.建立保险资产认可比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国保险资产的投资渠道,建立跟踪和信息反馈机制,跟踪分析保险资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变化,及时给出反馈信息,建立预警机制。另外时刻注意我国经济波动、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根据综合分析预警机制,不断调整保险资产的认可比例,充分反映保险资产面临的风险。

2.采用风险因子法评估保险资产,笔者认为评估保险资产的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彻底放弃资产认可法的评估标准,全面引入RBC模型,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资产的评估模式,彻底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全面风险观。

(二)变革认可负债的评估模式

现行认可负债的评估是采取法定评估标准进行的,保险准备金的评估标准依然是法定标准。然而从2010年起,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准备金的评估采用市场条件下的最优估计的评估标准。如果偿付能力报告依然采用法定准备金的评估标准将直接导致二者报表的巨大差异。而且笔者认为偿付能力报告采用法定准备金的评估标准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定监管人为增加了准备金的责任,对保险企业的资本金要求造成一定压力,不利于保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保险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偿付能力监管应该有法定监管转向市场监管,也即认可负债的评估标准采用最优估计法。

(三)细化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

我国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制定于2000年,直接沿用了欧盟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标准。从多年的监管实践看,这一标准在防范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对风险考虑不全、对风险不敏感、部分参数设置不符合我国实际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

1.从承保业务来说,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和风险不同,分类制定不同的资本要求。从而细化险种业务分类,体现风险管理的差异性要求。例如可以把财产险公司的业务细分为车险、非车险和投资型产品,然后再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最低资本要求。

另外,最低资本要求标准的制定应该符合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引领保险业的发展潮流,也即鼓励保险业发展回归本体,大力发展保障性产品。因此可以降低保障型产品的资本要求,提高投资型产品的资本要求,从而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型产品,推动公司业务结构调整。

2.从投资业务来讲,应反映公司的资产风险。目前对资产风险的资本要求是通过资产认可比例间接实现的。笔者建议加入对资产风险的资本要求,以此取代目前的资产认可法,并对不同的资产规定不同的资本要求。对投资资产的浮盈和浮亏,可以采用超额递减的资本要求比例,以克服目前市价模式下资本要求的顺周期缺陷。

(四)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保险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其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

笔者认为保险机构要破解流动性风险管理难题最主要的是引入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金流测试(CFT);另一种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目前我国寿险企业已经实现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非寿险企业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也在讨论之中。

另外笔者认为保险企业还应当借鉴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流动性财务监管指标,全面实时监控保险企业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的偿付能力监管,防止偿付能力的固化和滞后性。

(五)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测试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解决保险业的集中度风险与保险业经营的基本规律(大数法则)并不矛盾。解决集中度风险的根本办法就是做大做强我国的保险业,做大做强我国的保险机构。只有保险企业的实力足够强大才能更好地防范集中度风险。从财务的角度讲,我们应该设立一定的财务指标,分散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每种业务规定一个最高比例限额,使保险企业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另外对于特定业务(如台风保险等)在不同地区的业务量设定最大限额比例,实现保险业务的地区分散化。对于投资业务设定每一投资业务的最大投资额度和每一投资渠道的最大投资比例。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中引进集中度风险测试。

(六)统一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

自从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以来,我国企业的会计计量属性实现了从成本法向公允价值的转变。目前保险资产大都实现了公允价值计量。而我国保险企业的负债,主要是准备金负债,依然采用了成本法的计量,导致资产负债计量属性的不一致。由于资产和负债未能同步波动,不能同时反映市场风险,造成了偿付能力的异常波动。另外由于我国保险企业财务报告准备金评估标准也将在2010年采用最优估计标准进行评估,其本质也就是准备金负债的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有必要实现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只有这样偿付能力充足率才能真实反映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所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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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2007)[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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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论文摘要: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现代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保险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连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常见的保险人包括专业人、兼业人、个人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以来,我国保险人队伍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机构1563家,占中介机构的74%;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155.8089万人,同比增加9.0207万人,增长6.15%。其中,寿险营销员137.5956万人,增长3.57%;产险营销员18.2133万人,增长30.74%。而目前,我国保险人存在着大量不“诚信”行为,致使保险行业的社会认同感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一、保险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确

保险人虽然是为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合同,明确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享受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称之为自由职业者。保险人虽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编制,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但他们却是营销的主力,因而,在销售保单的时候受到的约束力不强,个人短期行为明显,也使得保险人的社会认同感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员素质低

我国对保险人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即每一保险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然而现实是,保监会曾于2003年降低从业门槛,只要初中学历就可报考人员资格,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

(三)激励措施不当

按照我国制度规定,保险人佣金不得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8%,这一制度对保险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而现在这种制度并不能激励保险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只要能卖出一笔保单,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险人流动性很强。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人流动频繁,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使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四)对保险人法律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对保险法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实际上,保险属于商事,这与民事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没有独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关于商事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如虽设专章规定保险人制度,增加了关于对保险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但内容却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关系的建立,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对保险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

二、解决保险中不“诚信”问题的措施

(一)明确定位保险人的地位

鉴于我国对保险人的管理还未走上正轨,虽然保险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是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将保险人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有利于保证其独立平等性。对保险人可以设定人的福利,并对业绩优良的人实行奖励,开展各种竞赛,建立稳定、持续的晋升和激励机制,物质的激励会使得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 转贴于

(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人队伍的稳定性,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此外,保险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人进行奖惩,以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三)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保险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人,把好营销员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保险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人。

(四)完善对保险人员的制约体系

对人等级评定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尽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询系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行业内部要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对违规违纪人员公示,改善保险业展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优秀的人进行宣传和表扬,从正面引导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

第14篇

论文摘要: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现代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保险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连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常见的保险人包括专业人、兼业人、个人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以来,我国保险人队伍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机构1563家,占中介机构的74%;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155.8089万人,同比增加9.0207万人,增长6.15%。其中,寿险营销员137.5956万人,增长3.57%;产险营销员18.2133万人,增长30.74%。而目前,我国保险人存在着大量不“诚信”行为,致使保险行业的社会认同感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一、保险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一)地位不明确

保险人虽然是为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合同,明确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享受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称之为自由职业者。保险人虽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编制,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但他们却是营销的主力,因而,在销售保单的时候受到的约束力不强,个人短期行为明显,也使得保险人的社会认同感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员素质低

我国对保险人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即每一保险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然而现实是,保监会曾于2003年降低从业门槛,只要初中学历就可报考人员资格,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

(三)激励措施不当

按照我国制度规定,保险人佣金不得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8%,这一制度对保险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而现在这种制度并不能激励保险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只要能卖出一笔保单,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险人流动性很强。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人流动频繁,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使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四)对保险人法律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对保险法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实际上,保险属于商事,这与民事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没有独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关于商事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如虽设专章规定保险人制度,增加了关于对保险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但内容却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关系的建立,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对保险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

二、解决保险中不“诚信”问题的措施

(一)明确定位保险人的地位

鉴于我国对保险人的管理还未走上正轨,虽然保险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是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将保险人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有利于保证其独立平等性。对保险人可以设定人的福利,并对业绩优良的人实行奖励,开展各种竞赛,建立稳定、持续的晋升和激励机制,物质的激励会使得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

(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人队伍的稳定性,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此外,保险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人进行奖惩,以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三)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保险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人,把好营销员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保险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人。

(四)完善对保险人员的制约体系

对人等级评定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尽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询系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行业内部要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对违规违纪人员公示,改善保险业展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优秀的人进行宣传和表扬,从正面引导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

第15篇

关键词:保险精算;数学专业;课程教学;统计建模

一、引言

“保险精算”是以数学、统计学、经济学和保险学等理论为基础,对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过程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管理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广泛应用在保险公司保险研发、费率厘定、财务分析等业务中,在金融学、投资学、社会学等众多与风险相关的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精算行业人才需求不断增加,“保险精算”课程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这门课程[1]。目前,“保险精算”课程主要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是面向精算学专业、保险学专业学生的核心课程之一。[2]同时,作为数学与保险学的交叉学科,很多高校数学专业,如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专业等也开设了“保险精算”课程,授课内容略有差异,一般作为数学专业高年级选修课,在“数学分析”“概率论”“数理统计学”等理论课程后开设[3]。2015年,大连海事大学数学系面向第一批统计学专业学生开设了“保险精算”课程,共54个学时,教学内容以利息理论和寿险精算学为主,课程考核由期末闭卷考试(70分)、大作业(10分)和课堂表现(20分)组成。4年来,教学团队听取专家和学生意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方法,及时分析原因并改进,教学质量逐渐提升,学生的满意度和教学成绩也逐年提高。2020年3月,“保险精算”课程将面向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两个专业,即面向学校全体数学专业学生开设。面向数学专业学生的“保险精算”课程如何定位、如何安排教学内容,与精算专业学生相比,数学专业学生学习“保险精算”课程有哪些优势,能够带来哪些机遇,学习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任课教师应如何针对数学专业学生因材施教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二、数学专业学生学习“保险精算”课程的特点

1.理论知识扎实,逻辑思维能力强

“保险精算”课程一般设置为高年级学生选修课,在此之前,数学专业学生在“数学分析”“高等代数”“高等概率论”“数理统计学”等基础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已掌握扎实的数学理论基础,养成了理性、严谨分析问题的习惯,创新思维和统计思维得到很好的锻炼。与经管类专业学生相比,数学专业学生学习“实变函数论”“测度论”等专业课程能够加深对概率测度的理解;“随机过程”“时间序列分析”等课程指导学生如何分析处理随机数据。因此在学习“保险精算”课程过程中,数学专业学生追求深刻理解数学定义的本质和数学定理严谨的数学推导过程。例如,非寿险精算中三种常见的离散型概率分布———泊松分布、二项分布、负二项分布被统一归为(a,b,0)分布类,其概率分布具有递推关系,从而得到经典的Panjer递推式。这一定理用于计算累计损失的概率分布非常重要。但定理的证明较为繁琐,深刻理解完整的证明过程需要较为扎实的概率论基础。多数面向经管类专业的“保险精算”教材将证明过程略去,仅介绍结论。面向数学专业的教材中给出这一结论的证明[4],对深刻理解(a,b,0)分布类和Panjer递推式有很大帮助,并且这一结论在精算学之外也有广泛的应用,由于数学专业学生概率论基础扎实,要求掌握其证明过程并不困难。

2.能够熟练使用数学软件,具有较强的统计建模能力

“保险精算”课程中经常使用历史经验数据来预测未来的风险,因此需要对经验数据进行处理与运算,使用数学软件处理数据非常必要。例如寿险精算中,估计被保险人在每年的死亡率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于人的生存分布十分复杂,无法使用简单的概率分布来拟合死亡率,因此寿险精算学中通常使用非参数统计的方法来拟合人的生存规律,即参考人身保险经验生命表,利用生命表可计算替换函数,从而计算各种人寿保险、生存年金的精算现值或责任准备金。目前拟合被保险人的寿命分布主要依据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保险性质、疾病史等因素。“大数据”时代下,未来的保险决策还会基于职业、收入水平、生活习惯、家族遗传病史、兴趣爱好和其他可能影响死亡率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转化为数据进行分析。[5]熟练使用数学软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多维数据,在保费厘定的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数学专业学生多数具有较好的编程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数学软件,具有较好的统计建模能力。目前高校数学专业普遍开设了如“数学实验”“应用统计软件”等实验类课程,以讲授Matlab、R、SPSS等数学软件使用为主,很多学生也自学了高级程序设计语言。另一方面,数学专业开设的计算方法类专业课程(如“数值分析”“微分方程数值解”等),也培养了学生较强的算法设计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这些数学软件处理海量数据。

3.对数学在保险学领域的应用感兴趣,课程关注度高

“保险精算”课程对经管类专业学生来说与其他专业课或许并无特别之处,繁杂的精算符号运算和复杂的逻辑推理还可能带来学习畏难情绪。而数学专业学生一直学习抽象的数学理论课程,迫切希望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应用性较强的课程,“保险精算”在数学专业学生中广受欢迎,选课人数明显高于其他选修课。从每学期教学期中检查得到的教学反馈信息可见,学生普遍认为与数学理论课相比,“保险精算”课程内容具体形象,所讨论的问题与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在基础课中学习到的数学理论有了用武之地,现实案例分析和开放式的实验设计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带来快乐学习的体验。另一方面,数学与金融的交叉领域一直是许多数学专业学生的关注点,日趋火热的精算师资格考试受到越来越多的学生关注。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招聘条件中,都有需要通过一定科目的精算师资格考试的条件限制,这就使得很多学生以通过精算师资格考试为目的进行任务驱动式的学习,“保险精算”课程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精算师资格考试培训课。相比其他课程,这样“一举两得”的课程自然会受到欢迎。

三、数学专业学生学习“保险精算”课程中遇到的问题

1.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理论薄弱,缺乏相关辅助课程

由于保险精算学是以数学理论为基础对保险经营中的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是数学、统计学、保险学和金融学等多学科的交叉学科,因此理应在掌握一定的经济学和保险学基础后学习“保险精算”课程。但高校数学专业一般很少开设此类课程,因此数学专业学生的经济学、保险学基础普遍比较薄弱,缺少宽广的经济视野和经济分析能力,学习过程中遇到经济、保险领域的概念术语经常无法理解,对保险实务中的政策、制度、法规也知之甚少。因学时有限,这些内容无法在课堂展开教学,主要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补充。没有建立完整的经济学、保险学知识体系,不能系统地掌握全部知识,给数学专业学生学习精算类课程带来非常大的挑战。

2.师资严重匮乏,缺少实践经验

保险精算学是一个实用性较强的学科,该专业大多数学生在硕士毕业后选择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风险管理领域就业,具有博士学位赴高校从事精算教育的人才非常少,且这部分人大多任教于国内一流高校的经济管理学院。目前高校教师岗位大多数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因此面向数学专业“保险精算”课程师资严重匮乏,现有任课教师多是数学专业出身,精算专业背景的教师较少。数学专业教师其自身的经济学、保险学理论基础同样薄弱,一般没有参加精算师资格考试的经验,有保险精算从业经验的则更少,教师对保险实务认识不足。正因如此,大多数课程内容以理论为主,较少涉及实践教学,对保险实务中出现的一些专业术语缺乏本质理解,导致学生很难掌握课程精髓,影响教学效果。

3.部分数学专业学生缺乏学习动力,对精算学不感兴趣

“保险精算”设置在“数理统计学”等前置课程之后,一般面向高年级学生开设。高年级学生多数已有较为明确的职业规划。职业规划方向的差异容易造成对本课程认可上的两极分化。虽然保险精算方向受到多数数学专业学生的青睐,但仍有很多学生喜欢继续学习基础数学,偏爱数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还有部分学生拟从事软件研发等相关职业,偏爱信息技术相关的课程。这些学生选修“保险精算”课程更多是为了完成学业的要求,缺少目标和兴趣爱好的驱动。若课堂内容选择安排不合理,例如单纯地以通过精算师资格考试为目标安排教学内容,会造成无备考计划的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更不愿意花费精力补充课本以外的经济学、保险学预备知识。同时课程中繁多复杂的理论框架、难以辨识的精算符号、精密的数据处理与计算过程和琐碎的保险实务背景也增加了课程难度,若缺少正确引导,很容易使学生产生畏难甚至厌学心理。

四、面向数学专业学生开设“保险精算”课程定位

1.不忘初心,为培养复合型数学人才服务

针对数学专业开设的任何一门课程,都不应偏离数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改变其培养数学理论研究人才和数学应用型人才的初衷。面向数学专业开设“保险精算”课程,不仅为了传授精算学知识技能,增加学生今后的择业路径,还要提高学生用数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提高统计建模能力,提升学生素养,培养复合型数学人才。对于拟从事金融领域工作的学生,接触这门课是一个很好的学习精算理论、掌握精算技能、增加择业优势的过程;对于今后不打算参加精算师资格考试,也不打算从事保险精算工作的数学专业学生,也应该能够从课程学习过程中,依托处理保险领域的随机数据、建立精算模型等训练,提升统计建模能力,这种能力同样可以应用在数学科研教学或者其他领域中。虽然通过精算师资格考试可以作为课程学习的动力,但不应该是本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不应将课程教学变成考试培训。因此,面向数学专业学生的“保险精算”课程,应坚持把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和统计建模能力作为主要教学目标,对精算学中的数学模型、重要定理的证明过程、重要公式推导过程等应讲解透彻,不能因为“不在精算师资格考试范围内”就不重视精算问题的数学背景。为了坚持这一目标,应鼓励使用面向数学专业的教材[4][6],而面向经管类专业学生的教材以及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侧重精算学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7],可作为数学专业学生学习“保险精算”课程的补充资料。

2.扬长避短,以自身优势弥补金融理论不足

学习经济学基础和保险学基础对掌握“保险精算”课程是很有必要的,但面向数学专业开设的课程不可能也不应该花太多的时间在课上介绍经济学原理或保险实务的政策、法规、制度。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在课下借助丰富的网络教学资源自学这些内容。同时,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也应鼓励学生尽早明确职业规划,建议有从事金融业方向职业规划的学生在低年级选修“经济学基础”“保险学概论”等辅助课程。数学专业学生学习“保险精算”课程若不坚持自身专业特点,则无任何优势与精算专业学生竞争。因此教师应该采用“扬长避短”的教学方式激发数学专业学生潜能,充分利用其数学基础扎实、逻辑思维能力强的优势,一方面通过学习精算模型巩固和验证已学过的统计学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引导学生基于专业知识学习新知识,利用统计学理论解决保险费率厘定等实际问题来温故知新。通过构建精算实务中的数学模型提高学生的统计建模能力和使用数学软件处理数据的能力。例如寿险精算中由儿童寿险模型到“二孩时代”下的多元儿童寿险模型,由单因素、确定因素到多因素、随机因素的变化,由简单数据处理到“大数据”背景下海量数据的处理,推广、改进原有精算模型离不开深厚的统计学功底和数学软件的熟练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数学专业学生的优势。学生掌握精算学的数学原理后,再重新审视其依托的保险实务背景,就会对涉及的经济学、保险学的概念术语有深层次的理解,一定程度上实现用自身的优势来弥补金融理论的不足。

五、基于优缺点分析和课程定位的“保险精算”课程教学方法

针对数学专业学生学习“保险精算”课程的特点,“不忘初心,扬长避短”就是要求教师坚持数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发挥数学专业学生的优势,用优势弥补自身不足,从而达到锻炼学生统计建模能力和学习精算技能的教学目的。

1.加强“保险精算”课程教师队伍的建设

鼓励从事“保险精算”课程教学的数学教师系统学习金融体系课程,不断扩充知识面,关注保险领域的最新动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将保险与数学更好地结合。同时高校应该加大保险精算学人才引进力度,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与科研交流,建立高水平的金融数学与保险精算方向的教学科研团队。

2.动态更新教材和参考资料内容

坚持数学专业特色,鼓励使用面向数学专业的“保险精算”教材。与经典的数学理论教材可以用十年以上的情况不同,选用保险精算教材应注意内容的时效性。当前,保险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新的经济形势下产生了许多新的保险产品,几乎覆盖风险存在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和“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保险经验数据不断更新和完善,保险定价考虑因素持续增多,应用软件的研发和改进速度加快,国内外经济形势持续变化,保险规则制度不断丰富和改善,都促使保险精算学内容发生变化,教材内容往往落后于实际,不能满足需求。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不局限于课本内容,应时刻关注保险业最新动态热点,顺应学科发展要求,不断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完善教学内容。

3.改进和完善教学方法

由于教学学时有限,鼓励教师充分结合多媒体教学,并搭配“雨课堂”等先进的教学辅助软件,以节省课堂时间,减轻教师和学生课堂上的负担,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率。对于需重点推导的精算公式不应一带而过,可以结合板书教学以加深学生印象;通过互联网资源建立联系群组,提供一个课下师生交流讨论答疑和分享教学资源的交互式平台;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真实保险案例,鼓励学生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安排一定的实验学时,发挥学生编程基础良好的优势,指导学生使用统计软件处理保险经验数据,对各类险种的数学模型熟练编程并计算其各项费率。

4.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课外内容

由于学时限制,面向数学专业开设“保险精算”课程不能完全覆盖全部精算学知识,“寿险精算”部分一般可以覆盖“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对于“非寿险精算”仅进行简单介绍,或在其他课程中继续学习。若没有开设“金融数学”等前置课程,还需至少6个学时学习利息理论。在极其有限的学时里,教师应注重精讲精练,引导学生利用图书馆资源和网络资源,主动学习课外内容,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外延式教学[8]。可以将部分课外自学内容以大作业或个人学术报告的形式加入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中。

5.创造条件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虽然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设计数学实验来模拟保险实务过程,但检验学习成果最好的方法是参加实践。高校应努力为学生提供接触保险实务的机会,邀请从事精算相关工作的人士与在校学生交流,组织学生赴保险公司学习调研。鼓励学生参与保险行业的实习,争取与保险公司共建实习基地,获得宝贵的保险实务经验,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就业机遇、展示择业优势。

6.借助优势学科培养交叉学科人才

保险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可以结合本校办学特点,将保险精算与本校优势学科结合,充分利用规模庞大、实力雄厚、资源丰富的学科优势,探讨合作领域,打造特色课程,培养交叉学科人才。例如,大连海事大学以航运为特色,2017年,学校为培养既懂航运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与保险公司联合开设了东海航运保险学院[9]。理学院“保险精算”教师团队以调研访学的方式,获得航运保险第一手资料,将航运领域的风险管理模式、航运保险实务的基本方法、经典案例、历史赔付数据等加入非寿险精算的教学内容中,丰富教学内容。

7.鼓励部分学生做保险精算相关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与实践机会。应鼓励即将攻读金融数学、保险精算硕士学位的学生,或者即将从事保险精算方面工作的毕业生,依靠任务驱动和指导老师的帮助,对保险精算中的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例如讨论投保人因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支付保费的情况,学生可就如何计算保费的现金价值分情况讨论缩短保险期限或者降低保险赔付金额或者其他措施的实施方案;也可对原有数学模型进行改进或扩展,鼓励学生尝试结合时事热点,设计新型保险,尝试为新型保险定价;或将已有的保险产品改进完善,如设计以挂科为赔付条件的“大学生挂科险”[10],以不能完成学业为赔付条件的“毕业险”等。这些贴近生活又充满趣味性的尝试,是很好的毕业论文研究课题,也为学生提供一个展示科研能力的平台。[11]学生也可以对精算模型中的数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假设条件进行适当放宽,如将保险公司的固定收益率假设条件放宽为随机收益率等。这样的统计建模训练不仅对打算从事保险方面工作的学生有益,对拟从事数学理论研究及数学与计算机结合方向学习和工作的学生来说都是十分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