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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形态艺术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对建筑的审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建筑物在设计过程对建筑形象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形象指的是建筑物的客观形象和独特的审美价值,建筑物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不同的形态对人的感染力也是不同的。不同特性的建筑对建筑形式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学校等办公类的建筑呈现的应该是比较庄严的形象,这类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采用图形对称的方式,给人一种严肃和端庄的感觉;游乐场所之类的建筑应该呈现出舒适、轻松的感觉,所以建筑设计上没有必要采用图形对称的方式。建筑物自身具备一定的韵律,正是这些韵律造就建筑物呈现不同的形态美,一个建筑物的艺术效果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这些韵律关系形成的协调性和简洁性。不同建筑之间的韵律能够赋予整个城市的音乐美,为整个城市注入活力,使整个城市都具有较强的艺术形态,提高城市的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都得到完善和优化,为了使建筑空间更能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现代建筑师突破了传统,改变了建筑形式,将绘画的艺术美充分融合在现代建筑中,现代建筑的艺术也开始走向抽象的表达,建筑形态和空间结构都实现了优化,建筑的审美价值进一步提高。
2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指的是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建筑材料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实现绿色建筑必须从材料和设计两方面进行考虑,建筑过程中必须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施工中避免建筑材料的浪费。环保型建筑材料应该是耐久性好、不散发或很少有害物质,现代建筑工程中环保型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新型建筑物外表保温隔热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无机非金属材料等。另一方面,环保型建筑材料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节约能源,有一些材料的生命周期很长,所以只要质量没有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就可以继续使用下去,在建筑工程中尽可能使用可再生原料制成的材料和可循环使用的建筑材料,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走绿色建筑道路。绿色设计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很多建筑设计师都在优化自己的设计方法,保证建筑空间物尽其用,避免建筑空间的浪费。例如,香港一个建筑设计师就在一个30平米的建筑空间中实现了绿色建筑形式,他主要采用的是折叠的方式,房间内所有的空间和家具都是折叠起来的,他可以将墙拉下来当做床,30平米的空间在进行设计之后,实现了对建筑空间利用最大化的目标,这个30平米的建筑空间里有大客厅、大书房、十几个卧室、大型厨房等,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建筑设计师已经将绿色建筑的概念纳入在自己的设计中,绿色建筑发展的前景很好。另一方面,节能设计应该和可再生能源结合起来,在绿色设计中,应该最大限度的使用被动式能源系统,建筑物不要朝向主风向,尽量减少建筑的负荷,在建筑物中要保证南北通透,两面通风,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空调等降温设备的使用,减少空气中氟利昂和二氧化碳的含量,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这也是未来建筑的主要发展趋势。
3智能化建筑
建筑智能化也是未来建筑发展趋势的重要方向,在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情况下,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对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掘,使绿色建筑能够和智能化建筑有效结合起来。建筑智能化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较大程度的便捷,能够充分满足人满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实现建筑智能化,就必须依据科学技术不断对建筑材料进行研究,提高建筑材料的性能,使建筑材料能够满足建筑智能化的要求,为建筑智能化提供充分的保障。现在已经有一些建筑材料实现了智能化,比如会呼吸的墙体,主要就是说这种建筑材料具有像人一样的呼吸功能,这种墙体可以自行对居住空间释放和吸收水汽、热量,将室内设定在一个合适的生活标准中,为居住者带来舒适、健康的居住感受。智能化建筑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推动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设计质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建筑智能化也会慢慢出现并得到推广,推动人类建筑史的发展和进步。
4结束语
2000年3月5日,甲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5500万元,约定2002年9月22日还款。为担保贷款,甲公司将其评估值7000万元(不包括地价款)的一栋大楼抵押给该银行,并于2000年3月21日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8月26日,甲公司又以该大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向建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经评估,该土地价值为3500万元。建设银行了解到该块土地是出让地,土地上的房屋已经抵押并办理登记,遂决定向甲公司贷款2500万元,约定2001年9月16日前还清贷款。2000年9月15日双方到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11月5日,因甲公司届期未能偿还贷款,建设银行向人民法院要求实现其抵押权,拍卖抵押的土地清偿其贷款。审理中对本案房、地分押形成了几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据此,房、地分押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确认两个抵押合同均无效,抵押权的设立也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两个“同时抵押”的规定,系法定抵押权的规定:以房屋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当然发生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当然发生其附着的房屋同时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两种情况下均无须对后者进行登记。据此,两个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设定都有效,但属于“一物二押”性质的重复抵押,应以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前提,就是认为我国法律禁止房、地分押。因此,或是认为分押无效,或是曲为解释,认为“同时抵押”的规定系法定抵押权的规定。两者共同的缺陷是,均无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视经济生活的现实,对法律的倡导性规范作了刚性的理解和解释。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抵押均有效,但不是重复抵押,而是房、地分押。房、地分押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在主体归属上应当保持一致。
这一原则,被称之为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原则。其原因在于,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物理上不能分离,为了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一体化应是归属主体一致意义上的一体化,而不是权利客体附合意义上的一体化。古代罗马法实行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建筑物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德国继受罗马法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视建筑物为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国民法典第94条)。按照物权法物之重要成分不得独立成为权利标的的原理,物的整体与其重要成分随同转移。因此,此之所谓“转移”既包括转让,也包括设定抵押。这是因土地及其附着物被视为同一权利客体所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权利客体附合意义上的一体化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是“一物一物权”原则的体现。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的原则。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但同时规定公民个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宪法第十三条)。即法律承认建筑物与土地构成相互独立的物权客体。并且,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恰恰是通过鼓励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土地效用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目标的。作为其法律效果的自然延伸,当然就进一步强化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因此,现行法律所要求的一体化,不再是土地吸收其附属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一物一物权”意义上的一体化,而是为了维持土地与其附着的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实行土地使用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在归属主体上保持一致的一体化。通俗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这种房、地(地上权)应当维持其主体归属一致性的一体化原则的形象表达。显然,在此意义上,房屋与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体转让并不意味着两者应同时向同一主体抵押。因为只有将房屋视为土地的附合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才必然导致其附着的地上建筑物同时抵押;而将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视为土地的附合物,是与我国宪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的财产权制度相冲突的。如果从主体归属一致的意义上来看,则土地与其附着的建筑物同时抵押并无逻辑的必然性,也没有法律和经济上的必要性,还因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二元并存,徒增实务中的混乱和困扰。
二、现行法律实行土地使用权与其附着的建筑物所有权在归属主体上保持一致的一体化原则
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应当同时转让或者随之转让;反之亦然。但在逻辑上,并不能必然推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所有权抵押时,也要适用同样的规则的结论。这是因为:第一,抵押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非抵押物本身。抵押权的实现,其效果是抵押权人从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无论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同时抵押或者分别抵押,并不妨碍两者归属主体的一致性。分别抵押的,依法向同一主体转让,与一并抵押的向同一主体转让,其效果并无不同。第二,担保法第四十条明确禁止流抵押契约,抵押合同订有流抵押约定的,其约定无效。这就表明,分别抵押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其附着的建筑物所有权分别归属的结果。对不同物权客体交换价值的分别支配,与其在法律上的统一归属,是可以和谐并存的。第三,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这实际上表明,法律所强调的是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同时转让(实质是在同一归属主体的意义上进行转让);而对不同物权客体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则是完全可以根据经济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区分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相互分离的。超级秘书网
三、现行法律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体化转让
延伸到一体设定抵押权,意在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简化权利关系。但转让的一体化足以实现这一法律政策目标,将该约束延伸到抵押权的设定,并无法律实益。事实上,由于我国不
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抵押权设立的一体化约束缺乏相应的技术条件,导致经济生活的现实与这种一体化约束的愿望反差较大。在此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目的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将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原则解释为仅限于转让的一体化,是较为妥当的。据此,有关抵押设定的一体化规定,实际是倡导性法律规范。如果将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应当将……同时抵押”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解释为法定抵押权,则违反文义解释规则;并且,由于公示方式的缺乏,法定抵押权的解释也容易导致担保实践中的混乱。
信心就是黄金,特别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信心尤为重要。建筑企业要在培育工程总承包能力上下工夫,走科研、设计、投资、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的路子,搭建一个更高层次的竞争平台,摆脱在一般房建项目单纯施工的低层次竞争局面。围绕行业发展方向,实施建筑、房地产及特色专业、海外业务、项目投资等多板块多元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并向关联度比较紧密的行业渗透,紧跟政策投资走向,抓住当前国家拉动内需建设的机遇,围绕国家投资重点,培育新型市场,探索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集中力量承接大项目,进入科技含量高的高端市场。
二、在危机中找先机,把握发展主动权
首先,抓订单,慎选企业市场。要保证有订单、保证有现金流、保证生存,这是至关重要的,哪怕是订单收益低一点也要做,所以必须加大力度抓订单。这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重点抓政府订单、国有企业大订单和无风险订单;二是原则上不做贷资、垫资的项目,宁愿效益少一点、也要抓资金好一点、风险小一点的订单。
其次,抓结算,抓清欠,加强账款催收,努力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清欠的前提条件是抓好工程结算,建筑企业要明确每个项目的结算负责人,哪个时期完成什么内容都要有明确的目标。企业要对清欠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如果错过时间,那么对方企业就可能倒闭了,当资产一转移,钱就回收不过来了。再次,强化风险控制,防范风险。风险的产生会加剧危机的程度,越是在危机出现时,企业越要强化风险的控制,既要注意管理不当造成的风险,又要控制导入式风险。一是提高投资业务的科学决策水平,切实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二是防范回款的风险。即我们都履约,对方没有偿付能力、法人随时可能消失的风险。施工单位应逐一排查,做好财务和法律方面的风险评价,及早应对。三是规避履约的风险。现在的市场行情不是很好,施工企业要在履约的同时规避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风险,即使不履约,也必须以对方的不履约换取己方的有利条件。如对双方会谈的内容形成纪要,完善有关手续,组织相关保证履约案例的学习等规避风险。
三、敢向管理要效益,强化管理挖内潜
建筑企业要全力推进管理的精细化,树立成本领先的管理理念,构建严密高效的成本管理体系;采取有力措施,全方位推进成本精细化管理;要以施工现场管理为龙头,规范安全质量行为,狠抓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一是优化材料采购管理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对于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供应链的方式进行采购。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减少供应与需求之间的中间环节,通过向市场要“库存”。同时,施工单位要注意优化业务流程和施工工艺,降低材料损耗。材料费用开支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60%多,是成本要素控制的重点。正确分析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抓住影响工程成本的重要过程,实施监控,是实现降低工程成本的关键。二是确定成本目标,明确目标责任制,多渠道降低成本。一方面,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中,要注重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把成本控制工作做的扎实、细致,落到实处,就必须细分管理单元,将施工项目成本总目标分解为若干细小的成本单元,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部门和全体人员,不出现管理的死角。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施成本考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是施工企业项目成本实施精细化管理的保障措施,也是提高员工积极性、主动性的有效方法,企业应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激发员工的内在潜力,使每个人都能施展自己的能力。
四、加大市场开拓多元化之路,形成建筑业的整体合力
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的沟通联系,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创新企业间合作、互补、共赢的机制,在项目上进行战略联盟,并积极主动与涉外经营的大企业、大集团合作。努力吸收国际先进项目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凭借企业自身的业绩、管理能力和品牌效应拓展市场,积极培育市场资源、建设、经营新型节能、环保、高新技术等领域项目。尽快建立完善区域化市场开拓、管理模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立足科学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转变企业发展模式,大力实施相关多元化发展战略,积极向机场、水利水电、污水处理、环保等相关领域土建市场的开拓。做好在建项目,在建项目中应履行合同、创建名牌、打造企业品牌,利用在建项目结识朋友,开拓市场,锻炼队伍。形成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集成配套的核心技术优势,占领行业技术制高点。在经营工作中巩固强项、突出专业,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专、精、特、新等技术和管理特色打下基础。
五、加大资金回收和融资力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建筑企业要积极寻求银企合作,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开展企业合作,使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企业要挖掘内外资源潜力,通过优势企业上市等办法,以资本市场化来带动企业对社会各类资源的整合能力。同时,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挖掘潜力,降低经营成本,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承接环节和合同签订环节,将风险化解为零。尤其要增加国际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关注国际时局,实施多区域开发,分散风险。
六、坚持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人才战略进一步从过去由人力、物力投入为主的增长方式转变到以技术投入为主的发展方式,提升企业发展质量。以企业发展需求和市场为导向,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一是立足在建项目抓好科研攻关、工法开发和专利申报工作,增强企业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利用、依托大企业或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继续扩大科技投入,如推进企业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资源共享等,推进科技进步,注重成果转化,走科技强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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