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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体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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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体制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安全,证券监管,制度规范,风险防范

一、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证券市场

我国的金融市场从形成到现在仅十多年时间,存在诸多问题待以解决。金融市场还不健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发展相对落后。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的进程加快。20世纪后半叶,经济全球化以人们难以预料及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前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依存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其进程中,金融国际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和最本质的内容。世纪之交,中国加快了加入WTO的步伐并取得重要发展,入世后的中国经济将迅速发展。①然而也面临国际经济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威胁。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亚洲金融危机就是生动的一课。②我国证券市场也将应对一系列市场巨变,维护金融稳定势在必行。

(一)加入WTO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挑战。我国金融发展将面临自身素质不高、体制尚不健全的不足和国际力量强力冲击的严峻局面,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与社会安全。

⒈我国现行宏观金融调控面临挑战。在完全的资本流动下,以独立的货币政策实现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受到制约。我国现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手段,主要通过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总量来调控货币供应量,在调控手段上还没有真正实现间接化。[1](P35-37)加入WTO后,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状况的变化和利率的变动将直接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和货币供应量,从而增加调控难度,使我国现行宏观调控面临挑战。

⒉金融监管面临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金融风险更加出现不确定性。金融监管部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在十多年的工作中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一般多为立足国内,缺乏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经验。再者,对国内金融监管未真正实现间接调控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国际化进程将加快,国际资本流动将更加频繁。一方面它将促使人民币加快可自由兑换,加大我国对外汇市场的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国际游资和国际资本的非法流出入也可能钻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的空子而更加猖獗。,从而加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

⒊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面临挑战。

⒋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将面临挑战。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地域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将快速增加。在国内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时,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会导致国内金融业竞争加剧,国内企业无法与之对抗,从而不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监管须尽快国际化,应对金融风险。依据加入WTO的相关规定,我国

券市场要在5年后对WTO成员国逐步开放。作为金融市场的关键部分,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加深加大,证券监管面临挑战。

⒈自身监管体制存在缺陷、不足,[2](P47-50)影响效率、质量。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管层次过于单一,还没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与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第二,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性,即投资者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第三,监管手段运用不科学,监管水平低下存在着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的现象。

⒉证券市场本身国际化、市场化日益加大,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发展。入世后,市场将发生一系列变化。[3](P20-21)首先是参与主体将更加多样化,国际因素增加,外国竞争者将会出现。其次是证券市场层次将更多样化。其三,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将更加多样化。外资机构基于在业务能力、市场经验、风险管理乃至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会相应地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金融品种提出超前要求。金融衍生品将会应运而生。

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承受着国际风险的冲击压力。在金融市场面临如何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环境下,证券监管在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担当重任,其健全与完善是十分重要的。

二、证券监管理论的基本阐释

(一)证券监管作为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实际操作效果显现等均需科学理论的指导,才能够全面系统地审视和剖析实效,以达到最佳效绩的目的。以下就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理念、模式、组织因素等基本理论进行阐述:[4](P30-32)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出现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监管,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实现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对监管的必要性,即为什么存在监管及其存在意义,有如下几种理论。

⒈市场失灵的。市场失灵的论认为由于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为了减少市场失灵的影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即需要证券监管部门来弥补市场的缺失。反对者认为这种理论未必能够站住脚,因为市场失灵论强调的只不过是在市场失灵是从市场外寻求一种力量的帮助来找到均衡点,但这种职能完全不必要设置一个监管者来实现,完全可以以立法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同时,市场是不完全的,但置身于市场中的政府同样是不完全的,有时政府的不完全更胜于市场的不完全,按照这一理论监管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会给市场“添乱”。

⒉交易成本论。交易成本论源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即制度或法律之所以重要,在于交易双方之间交易成本的客观存在,而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则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存在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在此基础上认为,法律设计的最优势,法庭来执法时最优的制度根本不需要监管来行使这种职能。与市场失灵论相同,交易成本论同样存在正反两派观点,主张监管存在的人认为,监管好比交易双方之间的媒介,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尽可能的节省交易成本;而反对者认为这一媒介的存在完全没有必要,不仅不会有效地节省交易成本,而且还会带来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

⒊信息不完全论。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像市场只能提供不充足的其他物品一样,市场只能提供不完全的信息,因而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昂贵的。当信息不完全时,由于经济人的有限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使交易的费用趋于上升,市场效率低下,从而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所以,在证券监管方面,监管行为和监管机构存在是必要的。

(二)证券监管的理论、监管模式、组织因素。

前已述及,鉴于证券市场上市场本身有时失灵,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法律的不完备使得证券监管在理论上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证券监管付诸于实施需要理念指导、模式选择,更应当具体分析鉴定其组织因素,从而达到内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发挥实际效用。

⒈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5](P110)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精神、思想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观念.也可以说是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

⑴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正是基于此,证券市场上各国对理念的共同认识,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地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⑵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监管理念虽然并不做为监管要素,但每个监管要素都受其影响,渗透在每一人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证券监管的过程中,发挥着指导的作用。

⒉证券监管的模式选择。即监管主体怎么监管。不同的监管理念决定不同的监管模式。

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以由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6](P38)

⑴政府主导型模式,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和美国均属于政府主导型。

⑵行业自律型模式,即主要由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进行证券监管,具有灵活、及时、准确等政府主导型不及的优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处于宏观调控,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角色。英国等欧洲一些国家属于行业自律型.

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型。即由于前两者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采取综合运用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的各个优势,弥补其不足与缺陷,从而互相取长补短,此种类型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⒊证券监管的组织因素为其运行的基础保障。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等四方面因素,构成监管体系的基础,。

⑴监管主体,即有谁监管。

⑵监管目标,即为什么监管。

⑶监管对象,即监管什么。

⑷监管手段,即怎样监管。

经过时间验证的大量理论表明证券监管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合理恰当的监管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样,唯有以科学理论指导的监管体系才能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三、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回顾和反思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暂,各种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之伴生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具备了证券市场的一些弊端,同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健全、不完备更为严重。亟待结合实际,立足于世界,认真分析其弊端之所在,并加以科学理论的指导改革,以达到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目标,服务市场发展。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回顾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其发展历程体现着政券市场改革的变化。[7](P58)

1证券监管体制的源渊及其发展。199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和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从上海深圳等少说地方推广到全国。从1996年3月,中国证监会授权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证券和期货市场部分监管职责,至此形成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全国证券监管体系。1997年,中央决定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期货交易所实行垂直管理,并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监管专员办事处。1997年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管理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①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撤销其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

考虑到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市场化进程等条件的限制,中国采用的是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并于1998年10月正式确立。

2我国证券监管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⑴监管主体。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唯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⑵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⑶监管法规体系。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进行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

(二)对证券监管体制的反思

我国证券监管刚刚起步,受制于证券市场发展大环境的影响,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进行反思,进行制度缺陷的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谨此依据证券监管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国情,结合国际化进行现行体制的反思以利于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⒈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自身的不足缺陷是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违法证券行为层出不穷的关键内因之处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监管理念与市场要求存在偏差。监管理念作为证券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实践原则,渗透在整个监管过程中。监管理念确定的好坏准确与否直接从根源上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效率。对比现行国际监管理念,我国证券市场与之距离甚远: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这使得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人为不平等、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公信力受到怀疑。第二,行政主导市场,及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手段直接,忽视市场公平、高效、透明的客观要求。第三,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

⑵监管体制尚未健全,行业自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现行监管体制主张集中统一监管由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而市场变化的复杂性和先天性的监管机构的监管缺陷不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我国行业自律管理远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①监管主体权限过大。纵观证监会这几年的监管行为,仿佛偏离了正确监管轨道。它事无巨细的凡涉及证券活动的事情都深度介入,证监会掌握着中国证券业的生杀予夺的大权,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权限授予来看,证监会是“运动员”与“裁判员”兼于一身。权限的过度集中与垄断从而可能导致腐败。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仅有强调限制权力过度膨胀才能达到以“权”制约“权”。

②自律监管有名无实。我国目前除了两家证券交易所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对其会员机构、场内上市公司行使部分监管职能外,作为行业性民间协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仍处于非常薄弱的地位。而证券交易所由于缺乏职责相对应的法律约束机制,表现为过多地追求盈利而忽视其应有的监督职能。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问题尤为突出的当属证券咨询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总的来讲,我国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水平低下,执业道德约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⒉证券监管体制自身不足是造成监管实效较差的根本原因。[8](P93-95)但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不乐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使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内外交困使证券监管面临严峻形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我国证券监管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从我国法律环境看,法制不健全以及法规不能协调配合,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查处。特别是我国证券法制框架还存在许多不足。与之相配套的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缺位或不健全。如我国至今没有出台竞争法,对垄断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我国对证券市场的争论解决体系及公正和有效的司法体系的建设存在很大缺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法院判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且我国法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有时互相矛盾。尤其是公司法现已经明显落后。

⑵监管的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不合理。如果证券监管的微观主体缺乏约束机制,即使监管再得力,手段再有效,也难得理想效果。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结构中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当不合理,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不仅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从而难保障其依据经济法则严格自律。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出现根本改观的情况下,企望其自律是一种空想。

⑶我国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困境。在一个社会信用缺乏的市场上,欺骗行为经常发生。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庄家)、上市公司和中介组织信用缺失情况严重。当欺骗收益大于道德收益时,道德风险将可能发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社会信誉的缺失和欺诈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小而造成的。

四、关于证券监管的建议

改革是一个渐进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一)加强证券监管体制自身建设,逐步健全完善。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仅有掌握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方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进行。

⒈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下,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因此,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这些理念的发挥作用还依赖于认真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之中。

⒉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9](P211)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其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地其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并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程序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的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

⒊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行业自律监管的培养和成熟有助于弥补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点。我国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监管环境的好坏关系到监管工作能否最大程度的发挥制度规范优势,同时只有内外俱优才能达到效绩最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外部环境。

⒈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具体化操作,出台相关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法制,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同时相进的竞争法、公司法、税法等经济法规也应出台或改善其不合理的部分。此外,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应当强化,避免配合不力,以免影响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奏效。

⒉市场微观主体治理结构合理化,改善增强约束机制。①[10](P315)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自律和证券市场机制的作用。作为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企业,国有企业改变目前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法人治理机制结构,保护股东切身利益并最终加强公司自律。主要通过国有股减持、合理分散股权、创造股权新构等手段来使之完善。相应的,应改变公司经理层的生成机制,尽快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使公司经理层通过市场达到优化配置,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⒊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这需要政府对这一体系进行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构建我国的经理人市场,从外部强化经理人员的责任,形成市场产生的压力。第二,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全国联网的信用体系,形成规范我国信用环境的社会极大约束力。第三,成立信用担保中心和相应的配套机构。信用担保中心主要为金融机构或其他需要信用服务的用户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对所担保对象的财务、经营状况的跟踪监督服务。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处于特殊的经济发展时期,其本身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时期的种种特征,或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或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前进。同时,在全球化程度加大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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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严力。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如何应对WTO[M].中华财会网。2001年12月27日

[4][7]阎彬。对目前中国证券监管的思考[M].鑫网。2002年4月29日。

[5][6]陈岱松。WTO与证券监管理念[J].上市公司。2002年第三期第48页。

[8]范恒森、李连三。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环境目标与建议。[M].资本市场,2002年第一期第87页。

第3篇

关键词:证券监管监管体制改革

一、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萌芽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市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有关证券法规也是由两地政府和两地的人民银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阶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替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阶段。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撤消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地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以前由中国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隶属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收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同时扩大了中国证监会向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转变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地方证管办还负责涉及跨省区重大案件的联合稽查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二、对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评价

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普遍偏好的目标模式,它甚至被认为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统一性和一体性的内在要求,对于一个高效证券市场所必备的基本要素,即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与低成本、市场的统一性和规模以及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来说,只有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由此形成的统一市场法规体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证。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符合了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和客观要求。同时,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同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与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相吻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规模扩大、市场发展全国化同管理地区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证券业的扩张和中介机构非规范化运作的普遍性也呼唤单一的行业管理;监管体制的低权威性使投资者利益难以在操纵与欺诈环生的市场环境中得以保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持久、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与政策加以保障。正是上述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促使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以消除制约市场发展的矛盾和障碍。可以说,现行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体制的若干内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而提高了证券监管效率和监管的公正性。

但受制于我国转轨时期的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为:(1)对政府监管者的监督及其自身建设问题。权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以及监管者被“俘虏”所带来的寻租等监管的非效率。对此,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止监管者的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避免监管者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2)中国证监会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问题。独立而专一的主管机构设置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因此,集权化的主管机关必须避免狭隘于本领域的监管视野,注重监管制度、政策的全面合理性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通盘考虑。(3)自律机构的作用问题。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的作用,自律机构在美国模式中同样拥有相当的自,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自律管理的作用依然未得到强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

三、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取向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表现为一种逐步强化的过程,但在现实中,政府监管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状况。因此,必须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针对上述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缺陷,可实施以下措施,提高监管绩效。

1.确认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

监管机构的一些行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如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等。目前,我国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制定与实施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进行的,该机构及其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没有特别保障,因而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行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朝令夕改就是多头决策形成的结果。保障具有立法与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对独立性,并将其监管行为司法化,是提高此类行为的威信与效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加强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程度,逐步解决部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冲突,实现证券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要逐步放松继承原计划体制所建立的高度计划管制,建立松紧相宜的监管制度,实现集中管理下的总体放松和局部强化的结合。

2.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

在证券监管活动中,由于自主裁决权的存在,使监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则规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团的考虑,或凭主观意愿行事。因此,要确立和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以保证监管者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行动基准。规范监管行为关键在于监管程序法制化和社会化。监管者对市场的监管行为首先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监管者的创租行为,尽可能减少监管失灵,就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监管程序法制化。实现监管程序社会化则要求革新证券监管中立法和实施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将目前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的程序改造为允许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开放程序。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再搞政府部门闭门造车,应自下而上、广泛征集、充分酝酿、反复比较,最后由有关部门择优。为此,听证制度应作为一种新的内容广泛进入证券监管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监管活动的程序。超级秘书网

3.强化自律机构的功能与地位

第4篇

论文摘要: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解决发行人及其证券市场准入问题的基础性制度。基于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别,世界各国(地区)实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大体可划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美国是实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我国则实行核准制。本文旨在比较分析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与优缺点,以对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 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二、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二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威慑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

(四)进一步转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

第5篇

论文摘要:证券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成熟市场 经济 体制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以交易所、各种证券业协会为主体力量构成的自律监管都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下,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存在诸多缺陷,建议通过健全自律监管组织治理结构、强化监管职权、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等措施加以完善。

一、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各个国家由于 政治 、经济、 文化 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进而导致了其监管体制并不完全相同,从总体上区分,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自律模式、法定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英国:传统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英国是一个具有典型自律传统的国家,市场经济传统使英国的市场对政府的干预具有天然的戒备 心理 ,各种会员式的行业协会构成了英国市场 管理 的主要力量。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类型上看,英国是“自律监管”的典型代表,强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英国的证券业自律监管从监管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构成的一线监管;第二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行使着英国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能。

英国的第二层次的证券自律监管体系由三个非政府机构组成,主要为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其实质属于行业协会,它由伦敦证交所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通过对交易所的自律,为交易所监管其会员提供各种行为规则,从而实质上成为监管英国证券市场的重要自律机构。英国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它是一个由英格兰 银行 总裁提议设立的研究机构,其职责是起草管制企业并购的规则。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它是由英格兰银行提议而设立的一个由10个以上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民间证券管理组织。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执行有关交易的各项规则。该理事会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负责 调查 证券业内人士根据有关规则提出的投诉。

(二)美国: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sec是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成立的,sec作为对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超然机构,拥有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 行政 处罚权、准司法权等诸多权力,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美国目前共有八个国家证券交易所及一个全国证券商协会,其他还有各种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和其他职业共同体等,这些组织构成了美国证券自律监管的重要力量,其中规模最大的自律组织的就是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其会员证券商达5000多家;其次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会员证券商有500多家,多数证券商同时为nyse和nasd的会员。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联邦政府指定的自律组织,其责任不仅监督股票交易,且须监视所有nyse会员与会员券商,以检查其是否遵循nyese、sec以及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制定的证券监管规则。nasd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行业协会,其工作人员最初由志愿人员组成,如今会员已囊括在sec注册券商的90%。nasd的市场管理部门是其最大的部门,其监察及管理nasdaq的股票交易市场,以及非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otc),其行使的权力包括会员注册准入、自律规则的制定、日常交易监管(主要对场外交易otc市场)、会员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处罚等,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法国:中间型监管模式

欧洲大陆国家的 证券 监管模式大多是介于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之间,既注重政府的直接监管,又注重民间组织的自律监管,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本文主要介绍法国的监管模式。

法国对证券业的监管既强调政府的直接干预,又注重自律机构的自律监管。法国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机构有证券交易所 管理 委员会、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三家。其中,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法国政府监管证券的职能机构,受 财政 部监督,该委员会的成员亦由财政部任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证券 市场 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对各有关证券的规则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有权对参与证券交易的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营业行为进行检查审核;决定对证券报价的承认或撤销,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佣金的标准;还可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做出决定;确保 上市公司 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资料,证券交易所委员会是法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最重要机构。

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均为行业自律机构。其中,证券经纪人协会是由全国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组成,主要职权包括:组织实施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监管协会成员和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审查 申请 上市公司的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证券交易所委员会通过;稽核检查和惩处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向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提供咨询,并监督证券经纪人的活动。

二、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经过多次改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形成了以

2、政府型构了交易所的内部规则,控制了交易所的经营大权。我国交易所的大小规则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决策的,如t+1制度、涨停板制度等,均是在证监会的授意下建立的;又如对于 上市公司 上市 申请 的审核批准权,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交易所决定,但我国却是证监会在行使。总之,对于 证券 交易所的日常事务,基本上是证监会直接控制和指挥,交易所自律缺乏自主性导致自律监管的优势无法发挥。

3、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不足,受政府影响较深。实践中,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身处一线却没有足够的监管权,对一些重大违规行为如中科事件、银广厦造假案显得无能为力。由于交易所自主性制定监管规则受线,其自身亦无法自主创造自律监管权力,导致了一些原本由证券交易所自主享有的监管权力受到政府的侵蚀。

三、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建议

第6篇

所谓证券监管措施,是指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行业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所施加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据了解,证监会梳理和整合出 110 种监管措施,归纳成为 18 个大类。[1]这些措施包括入市许可、运行指导、违法处罚、市场禁入、责令整改、限制经营、谈话警示、限制分红、任职评鉴、查封冻结、撤销许可、注销资格等方方面面。足见“,加强监管”四字当之无愧,监管者权力触角无所不及。然而,实践中各方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究竟属于何种行政行为,充满困惑。市场禁入、撤销许可、注销许可是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限制经营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此类问题不一而足。此外,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不适用于本法,至此,如何认定证券期货监管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使得上述困惑更加突出。

公权力需要约束,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度里,行政法治的目标就在于“克制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实现。监管措施背后的监管权,在我国实为一种行政权。监管措施定位不清,使得证监会部分监管行为事实上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进而带来后续司法审查中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政府依法行政、公民权利保护以及市场有序发展也就沦为空谈。因此,从行政法学角度解读并应对该问题是必要的。

二、研究现状综述

目前,“谁来监管监管者”是个渐趋热烈但不深入的话题,国内对于如何规制证券监管权的探讨十分有限,且多流于“应加强行政及司法约束”之列的泛泛之谈,以监管措施定位为切入视角的研究更是鲜见。

《证券法》出台后,较早系统地提出“证券监管权的依法行使及其机制性制约”的是前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教授,他认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行政权力范畴,监管权的依法规范是证券市场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此“法治化、程序化和公开化”的行政及司法制约是证券监管权良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并相应地提出四点可能措施:(一)赋予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时的必要强制手段和措施。(二)改革司法制度,在几个中心城市建立证券(或金融)专业法庭,充实专业法官。(三)健全和落实证券民事纠纷的专业仲裁制度。(四)对证券监管权的内涵进行科学的分解、组合,使其权力结构更加趋于合理。[2](P3)

从历史上看,上述建议得到了实践层面的回应。首先,近年来证监会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强化了监管执法权,2006 年同时生效的《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赋予了证监会查询、冻结、查封资金账户等准司法性权力。其次,证监会进行了以“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证券执法体制改革,设立了新的行政处罚委员会,成立了稽查总队,并于 2010 年末启动了引入法官挂职担任行政处罚委委员的改革。可见,依法行使监管权理念已为实践所接受。然而,遗憾的是,高西庆教授并未深入论及究竟如何具体实现对于隐藏在监管措施之后的监管权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司法监督又如何实现与行政规范的互动。实践中,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的定位和约束依然处于混沌状态。

近年,终于有学者开始关注到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广东商学院的柯湘副教授在其论文中第一次开启了对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分类定性研究。她归纳出 29 项非行政处罚性证券监管措施,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有 17 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9 项属于事实上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余 3 项是非强制性行政措施,并进而指出,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至少应当满足行政行为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她认为是特定时期的立法空缺所致———即“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其他行政行为的专门规范法出台前这一期间内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3](P107)

显然,论者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也提供了一种旨在通过梳理、比较、归类而予以规范的解决途径。这种研究路径的选择,是基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不断追求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原因。[4](P36)型式化了的公权力行为,便于准确定位、归类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因为“依法治国意味着对行政尽可能的司法化”,[5](P64)所有的公权力行为都要以“法律形式”作出。从这点看,该篇文章可圈可点。但是,作者并未列出证监会所有的监管措施(110 余种),部分论证同样值得商榷,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也失于深入、全面,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如何规范证券监管措施,国内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认识,即监管措施就是监管措施,很难也没有必要予以分类定位,对证券监管执法的规制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证券监管程序实现。这种认识至少受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较为成熟的美国的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下文简称 SEC)监管执法,除受国会和法院的监督外,主要受到其《宪法》、《联邦行政程序法》、SEC《行为规范》的限制,遵循着调查、听证、处罚、复议等严格的行政决策和监管程序,处于一个严密的程序控权体系之下。SEC本身独立于政府部门,内设行政法官办公室,行政法官作为独立职员,负责开展听证及初步裁决事宜,具体听证及裁决程序则由《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行为规范》予以明确。司法审查对 SEC 的约束,则一般以“用尽行政救济”为前提。

较之分权制衡机制而言,这种以程序规制为主导的权力控制方式,确保了行政裁量的克制合理与灵活高效。正因为如此,美国证券执法体制为国内众多论者青睐,赢得了相当程度的“鼓与呼”。当然,SEC 也存在怠于行权、规避法律、[6](P8- 9)扩张权力等指责,[7](P69)但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以行政程序实现对监管措施的约束,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如何实现证券行政监管的程序化,是先行出立的证券监管程序法,还是需要构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8]其二,如何把握行政监管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受到程序约束的具体监管行为一旦被诉,如何实现其与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9](P79)这些问题的存在或悬而未决,使得仅仅一句“程序控权”显得过于苍白、无力。

三、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监管权应依法行使和规范基本达成一致,监管立法也“要成为监督、管理、制约、控制监督者的法”;[10](P17)但对于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质疑声音,尚显微弱;对证券监管措施失范的成因分析不足,多归咎于特定时期立法的空缺;而对如何实现证券监管措施的行政法约束,目前基本上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将证券监管措施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加以梳理并归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行政规范,另一种意在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约束证券监管权的行使过程,其中,前者需要在确立可行区分标准的基础之上,将监管措施分门别类,归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之列,并解决无法归类的监管措施的规制问题,后者需要解决监管程序立法及其运行机制问题,此外,究竟哪种思路更为可行,亦可作讨论。

因此,指出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其失于规范的真正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找出规范和约束众多监管措施的有效对策,仍然值得探讨。从国外看,目前存在三种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自律主导型和中间型。[11](P82)

自律型监管国家崇尚经济自由和“看不见的手”,证券市场运行以自律监管为主,基本上不存在约束不断膨胀的公权力的问题,如英国、荷兰、新加坡等国家。中间型监管模式,实为介于政府主导与自律主导之间的一种折中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此类国家,对于证券行业发展既注重政府干预又强调自律监管,但他们对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约束又有不同表现。在法国,2003 年的《金融安全法》创立了独立公共法人机构 AMF,开始实施独立专业监管。

对于存在广泛权力、却属于公共法人机构的 AMF,是否需要约束以及如何使其承担责任仍然存在争论。[12](P451)在德国,2002 年合并成立了统一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加速了由自律监管向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对监管机构的控制则以程序约束和司法监督相结合。[13](P37)而证券监管政府主导型国家,在注意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国家监管的价值,这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范围广泛。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权力制衡和程序约束的有效结合所构建起的严密体系,使得美国证券业监管机构 SEC向来兢兢业业,以严格、高效著称,备受好评。[14](P755)

第7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8篇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9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10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问题 对策

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在取得一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阻碍其快速发展的问题,如何对这些出现的问题给于科学的分析及提出合理的建议,是改善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不景气的关键。

一、我国证券投资的发展状况

经过多年来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逐步壮大和成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运作与监管体系。证券投资已经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渠道和方式。证券投资已经成为投资领域重要的投资力量,已经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生力军。证券投资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和接受,对投资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我国证券投资在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创新也十分活跃,投资新品种不断涌现。在原有证券品种的基础上,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另外,在销售方式、费用结构等方面,也推出了不少创新举措。便捷的证券销售渠道初步建立。

二、我国证券投资发展的社会环境

证券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大前提。我国证券投资发展的政治环境就是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社会制度变革加速发展,有关投资领域的立法逐步完善,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改善和稳步提高,为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大概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那时候的国家经济还不够景气,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屡屡受阻。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资产证券化已经作为一种相对比较成熟的融资手段登上金融领域的舞台。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跟我国经济发展结构密切相关。创新发展初期,我国经济处于低俗前进阶段,根本没有太多的资金和精力去做证券投资的事情,更多的精力和自己是用在了发展国家民生事业上,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为主,金融市场发展相对受到忽视。

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渐走出阴影,向世界发达国家看齐。政府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注和倾注的心血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实现质的飞跃,但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如果让证券投资市场朝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是金融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我国证券投资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

(二)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证券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治理结构上暴漏出来许多问题。首先,证券市场在治理结构的设计上不够科学,往往是应该管理的忽略了,不该管的地方却大做文章;其次,治理人员执行效率不高,在治理过程中,不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的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结构上的不合理,影响和制约了治理工作应该发挥的作用。

(三)监管体系的问题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

四、改善我国证券投资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证券市场环境

证监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改善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首先,进一步减免相关税费。税费的减免可以减轻证券投资者的费用支出,增加他们对证券投资市场的信心;其次,从制度上鼓励增持回购。这对于稳定市场情绪,重树市场信心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促进作用。再次,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对守法证券投资者的负,也是证券投资市场法制化的标志。最后,为了保证证券市场运作资金的充足,应该增加对长期资金注入的鼓励措施和鼓励政策。

(二)完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保证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完善的治理结构能够为证券公司提供有力的结构保障,通过结构上的优势,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获取竞争优势。证券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有效的内部治理是证券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因而,针对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投资运作

一套成熟的监管体制是实现监管体系建设的前提,只有具备了建立监管体制的思路,才能为完成监管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法律法规建设作为制度保障,可以为监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规范,保证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市场规范运行建设,作为监管体系作用的直接对象,则是为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数据参考;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则是实施体系建设的内容建设,是体系建设最终要形成的一套制度方案和具体措施。

五、结束语

证券投资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想解决我国证券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必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最理想的环境,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施本植.两岸投资环境及产业升级发展研究[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

[2]张一博.投资环境基本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2(1)

[3]马国强,张晓曦.我国区域投资环境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应用――海南与发达省市投资环境简要比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第1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市场经济 操纵行为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

经济学界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概念以及定义,针对证券市场的操作行为而言,thel教授认为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就是通过强迫以及引诱他人完成特定目的的交易,从而提高市场价格。也有专家提出,证券市场的操纵就是对证券市场自由稳定秩序的不合理干扰。此外,有专家依据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以特定的行为为特征,对证券市场进行违规操作,旨在改变企业资产的价值以及被认可的价值;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信息进行操纵,主要为通过散布虚假以及不真实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操纵;三是以交易为目的进行操纵,这种操纵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价格走势。一般而言,要控制证券市场的价格,需要庞大的数量的资金进行运作,因此,以交易为目的的操作一般都是大规模的市场操作。

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分类及危害

针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中的八种操作行为进行规定和分类,并且在《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进行分别论述,其中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根据出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在证券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的降低了违规操纵行为的出现频率。同时证券法中新的规定也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定和限制。

要想对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操纵,需要操纵者利用大规模的资金进行处理,有目的性的改变交易价格,因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证券市场中的违规操纵产生的社会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的违规操纵改变了交易的正常秩序,改变了原有的供求关系以及市场价值规律,对市场发展机制造成严重的破坏。根据市场供应关系,市场价格应该围绕在价值上下浮动,如果出现人为因素,对市场价格体系进行影响,就会造成价格波动脱离其正常的发展轨迹,不能体现真实的市场供应关系。因此,就会给市场投资者提供不正确的价格信息,因而引起投资者错误的投资,这就会导致市场中很多资金不正常的流向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破坏了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得需要资金的企业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因而不能得到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获得的市场权益。这就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平衡以及公平体系。而且,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由于虚假的证券市场信息,以及不真实的价格信息,对市场供求关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很多投资者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此外,违规者过度的操纵行为很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中的泡沫现象,因而随着泡沫经济的持续演变,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因而形成经济危机。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以及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基础和成绩的,这些成绩表现在:1、在制度建设上,我国己经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和《刑法》相结合的基本框架,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辅的反操纵市场法律法规体系。2、在监管体制上,我国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的专门监管为主、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补充的双层监管模式。3、在监管成就上,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机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查处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而言,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发展中形成的,作为新兴市场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水平仍在发展过程中。此外,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的违规操纵问题,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从强化证券市场专门监管机构的监管权方面着手,重视专门机构在反操纵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是完善我国反操纵体系的可行途径和方式。

首先,明确监管目标,解决监管目标多重化及目标冲突问题。管制目标冲突,以及由此引致的过度管制的问题,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管制失败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国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方面经常出现的目标冲突是打击操纵与保护指数之间的冲突, 这个冲突极大的影响了监管部门机构对市场的有效监管。近期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显示,资本市场的监管目标应该以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监管理念和目标应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的有效性,这也应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的原则。

其次,强化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作为专业监管的独立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从其运作来看,独立性较差,政府内部各个机构的协调性也很差,容易使各个部门的政策产生矛盾。在证券监管机构独立性较差的情况下,监管机构职责和权利行使将受到较大的约束,其专业性特点和专业能力不能充分发挥。我们应该在不破坏现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结构的前提下,提高证券监管机构作为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再次,完善我国证券反操纵体系,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以及改进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规体系;修改并消除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相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落实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提高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能力并减轻政府监管成本,促进证券监管全面、有效的进行,并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元海,陈伟忠.市场操纵过程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03(5)

[2]蒋贤锋,史永东,徐明圣.政府在防范股票市场操纵中的作用.中国证券市场与金融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会议论文.2003

第12篇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上的“造系运动”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对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从分析“造系运动”主要表现人手,指出民营企业融资难,对上市公司证券监管不利是导致“造系运动”的原因,而忽视企业财务内险管理,企业盲目追求多元化经营和关联企业的提保及重复但保是导致“造系运动”失败的原因。因此,应加强企业财务内险管理,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审计监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股市自成立以来,就似乎跟“造系运动”结下了不解之缘,短短l3年间,无数的“系”如流星般滑过,当然也有迄今屹立不倒的。一般来说,所谓“系”主要分两类,一类如中石化系,其自身业务庞杂,下属子公司众多,因其子公司先后次第上市而形成为数众多的同系公司;另一类则以德隆、托普为代表,这类公司通过资本运作,逐渐控制多家上市公司,从而形成一个系,此类系的形成过程就是本文所指的“造系运动”。在“造系运动”中,众多的“系”迅速崛起,而后又迅速,每一次“系”的留给证券市场总是一片狼藉,对整个资本市场也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然而据《新财经》的调查披露,从德隆系、中科系到三九系、泰跃系、龙凯系、托普系等,在近3年的时间里,已有4o余家系族浮出水面,关联上市公司达200多家。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违规担保和关联方交易为手段,对资本实施掠夺的为数众多的“造系”,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国证券市场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造系运动”的主要表现 

尽管各个系族形成的时间各异,所在行业也不尽相同,但其造系的目的、手段及其资本运作却基本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造系者造系的目的相同。若引用一位造系者的话透视其目的即可一目了然,“可以毫不避讳地说,我造系的目的其一是为了融资,其二还是为了融资”。其次,造系与融资的手段相同。造系者打造融资渠道的手段大同小异,有的通过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控制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进行关联交易,从而做高企业业绩;有的将一部分钱委托给自己投资的公司来运作股票,以谋求利益最大化。这样造系者就利用上市公司构建起了大肆融资的多种渠道。第三,系族结构复杂,主业离散。大多系族结构盘根错节,令人眼花缭乱,其业务范围涉猎之广更是令人瞠目。如托普系鼎盛时期,曾拥有3家上市公司,120余家控股制子公司,其主业达六项之多,从电脑到盆景,从手机到彩票机几乎无所不能。第四,关联交易复杂,关联企业的担保及重复担保是各系族获得贷款的主要途径。如以前的中科系,担保在其“造系运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造系运动”产生与失败的原因 

“造系运动”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其迅速的失败却是其必然结果,分析其产生与失败的原因对我国今后的企业管理和金融监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造系运动”的产生 

1.民营企业融资难,诱发“造系运动”“造系运动”大多由民营资本发起,通过重组方式完成,如复星系、斯威特系、明天系、鸿仪系、泰跃系等。民营企业在现实中,普遍情况是融资渠道单一、狭窄,融资数量有限且融资成本偏高,加上近年来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民营企业贷款无门,资金难免紧张,要获得最优质的,规模巨大而又成本低廉的优质资本,最好的方式就是上市。所以它会积极上市或买壳上市,以得到无成本股权融资和相对便利地取得贷款。 

2.对上市公司证券监管不利,导致“造系运动”证券监管不利,在制度上没有为“造系运动”设置障碍,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没有明确规定,对关联交易程序规定缺失;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通知”中尽管对担保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做出惩处,威慑力有限,从而使得“造系运动”成为可能。

(二)“造系运动”失败的原因

1.忽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在目前的证券监管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公司治理混乱,治理水平低下,“圈钱、圈钱、再圈钱”成为造系者控制上市公司的最主要的目的。加之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对企业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利润分配风险的有效管理,使企业自身承担了较大的财务风险,一旦不利事件发生,其灾难性的后果就不可避免了。如托普系,从2000年到2002年间托普软件对上海科技园、西安的西部软件园还有常州软件园都投入了巨额的资金,但由于没有对投资项目和投资风险进行科学的论证和评估,缺乏对风险的有效管理,盲目投资,最终均未获得投资回报,很多厂房都是一直空置,这也决定了其必然毁灭的结果。

2.盲目追求多元化经营造系者普遍实行多元化经营,盲目扩张,经营业务可谓遍地开花,这势必在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风险。这类上市公司经营业务普遍很杂,不是以某一主业为中心来扩展自己的业务,而是往往涉及多个行业,且行业之间又缺乏关联度或关联度很低,很多产品的生产和开发都带有短期行为,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规划,结果造成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渠道分散,管理成本加大,加之无法集中企业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最终必然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不可否认多元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但这种激进的、与主业相关性不大的扩张对企业来说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总结德隆失败的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德隆的多元化战略超出了德隆能够防御的范围。

3.关联企业的担保及重复担保关联企业的担保及重复担保使各系族获得贷款的同时,也使得上市公司与其母子公司之间形成了庞杂的关联交易和担保网络。这个网络就好像地雷阵一样,潜伏着重重危机,放大了企业的风险。一旦网络中的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就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而银行对担保把关的不得力,也使风险向上市公司集中,成为其迅速坍塌的催化剂。中科系的崩溃就是典型。所以,以关联方交易和担保为手段肆意融资、恶意掠夺资本的“造系运动”,对企业自身发展来说是危险的。

三、由上市公司“造系运动”引发的思考

(一)企业财务管理方面

企业财务管理居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而财务风险管理又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忽视风险管理而带来的后果对企业来说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必须重视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问题。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减少损失,提高企业价值。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确立正确的财务风险观。增强全员,特别是企业领导者的风险意识,既不能无视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因畏惧风险而无所适从。第二,强化企业各项管理。企业的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加大企业风险,所以,企业应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第三,采用科学方法进行财务决策。企业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过程中必须以科学的决策方法为依据,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价与分析,既不能盲目筹资,也不能盲目投资,搞多元化经营,要遵循风险与报酬均衡理论,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做出选择。最后,加强企业财务报表管理。财务报表是企业进行财务分析的基础资料,也是企业内部财务风险分析的依据,所以,要谨防财务报表中的虚假行为,要求报表及时、准确和全面。

(二)证券监管方面

“造系运动”也反映了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真正解决上市公司担保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已刻不容缓。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首先,从政策法规上限制分拆上市。切断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提倡整体上市,分拆上市容易骗取上市资格,从而扭曲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再者分拆上市为利润转移、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创造了充分的条件,所以从制度法规上限制分拆上市,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造系运动”。其次,完善政策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担保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明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使监事会和董事会决策时有明确的依据;对上市公司担保额度也应做出规定,消除上市公司担保隐患。此外,要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详细规定,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不断强化市场监督,对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最后,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制度,督促银行规范操作。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应该以建立现代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目标,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银行信用记录查询和风险评估中心,提高授信的科学性;建立银行信息资源共享和相互救助的制度,提高偿付能力的调查、评估与监测,减少盲目担保,避免陷入担保陷阱。

(三)审计方面

证券市场上的“造系运动”也暴露了一些审计组织造假严重,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结果导致我国证券市场部分会计信息失真。一般来讲,审计也是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的有力工具,同时对规范证券市场有序化也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审计可监督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减少财务人员营私舞弊的可能性,增加财务报表透明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进而也降低了外部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社会审计在面对造系者拙劣的造系手段时,审计者却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加强审计监管对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强化对审计机构的管理,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同业互查制度,并逐步以此作为未来行业监管的主要方式。第三,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明确、加大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事务所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实行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提高合伙人、事务所的风险意识。

(四)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13篇

论文摘要:我国股市长期处于一种混乱和大幅波动的状态,自2001年7月初以来,我国股市暴跌903.22点。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股票市场一系列有缺陷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须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造成我国股市混乱和波动的根源进行彻底的剖析,使其得以变革和完善。

2001年7月初我国股市连续下跌,沪指从2242.42的最高点跌至1339.20的最低点,下跌903.22点,跌幅达40.27%。有人认为本轮股市暴跌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是从烽火通信等四家按发行价高市盈率减持国有股推倒的;有学者认为本次股市下挫是自2000年底开始的有关中国股市大辩论的延续;还有人认为是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圈钱”行为招惹众怒,以及央行查处违规资金入市.美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等影响,大盘终于熬不住了;甚至有人认为股市大跌是上半年业绩不理想的私募基金故意打压,迫使政府出台利好政策,以便在低位捡到筹码造成的。对于我国股市的下跌,上面提到的各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只是造成股市下跌的表面现象。本文力图以这些表面现象为背景.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着眼于针对性、现实性、前瞻性,对我国股票市场混乱和大幅波动的根源进行彻底剖析。

一、有缺陷的制度安排是导致股市暴跌的根源

1.制度安排不完善问题。所谓制度是指一系列规则或规定,主要由法律,组织安排,政策以及习俗,社会惯例等组成。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的起源与变迁主要是为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减少外部性,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制度一方面起到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同时制度与不确定性还存在着特定的关系,即制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相对于严格确定的制度而言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钻制度的空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少制度存在着不明确、不肯定的性质或状态。中国的股票市场如此混乱,其根本问题就是一个制度安排不完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制度缺陷和制度不确定性。制度缺陷即作出的制度安排将带来更多的负效应,如产权模糊问题,发行规模行政分配化问题,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裂问题。制度的不确定性即存在不明确的制度安排,如国有股、转配股的流通问题,从制度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再如税收.上市额度等政策具有明显的随机性。证券法律制度,证券监管制度也有睨显的漏洞和不确定性。制度问题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在本来就充满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层因素,这给整个股票市场带来较大的制度性风险。

2.产权模糊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制度缺陷问题。简单地说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能够从法学的观点去解释,电能从经济学的观点去解释。从法学的观点去解释,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法律界定了是谁的产权,就是谁的产权,其他人不能拥有。法律是社会公众的协定,界定为谁所有也就取得了社会公众的承认,社会公众的承认也就得到了人们的相互认可。从经济学的观点去解释,产权具有相对性,即需要比较获得这种权利的收益与成本,只有当获得这种权利付出的代价与获得权利后带来的收益在边际上相等才具有意义。这种权利能够从企业外部去解释,也能够从企业内部去解释,从企业的外部去解释,即“谁投资,财产的权利就属于谁”;从企业内部去解释,即“谁把握着财产的保值增值,财产的权利便属于谁”。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去研究产权具有理论规范意义,从企业外内部去考察产权具有实际操作意义。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经过改制包装的国有企业,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自有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利公积等。其中的负债主要来自银行,而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又没有银行的股份,那么银行资产的产权哪里去了不清楚,还算作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合理吗?所谓自有资本实际上是国家财政投资的累积,这部分产权到底是国有股或法人股也不清楚,国有股的资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是属于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或属于国资局?这些都不清楚,国有股缺乏最终的所有者,也无人对国有股负责。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有多少属于国家,有多少属于银行,有多少属于企业法人,有多少属于公众股东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产权的明晰性既是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也是市场经济正常有效运行,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的必要条件。由于产权模糊这一制度缺陷问题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只是一种形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明晰,权益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由于产权关系没有理清,谁是所有者不能落实,从而导致所有者对企业的关切度降低;权利责任不明确,所有者不能正确评价经营者的业绩,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时常发生;政府干预企业的现象不可避免;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很难确定,也就是难以做到管理科学。管理科学的核心是建立多种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其中要特别防止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失控的局面出现,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意味着经营者的权利在企业内缺乏制衡,在企业外缺乏约束,可任意支配企业财产,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容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又导致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难以避免.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由此可见产权不清晰最终导致股票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功能不能得以发挥,也是导致股市混乱和大幅波动最根本的根源。

3.发行规模行政分配化,股权结构不合理,又是一个较为突出的制度缺陷。我国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资本的股份化,但上市发行股票的规模是通过行政手段分配的,并人为地分化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我国股票市场有一个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约占总股本的6o%70%,而其中的国有股约50%,法人股约20%;向社会公开募集的个人股份仅占30%左右。如此集中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推行和落实。股权结构主要指的是作为一种具有决策权的股票在投资者中的分布形态。股票的决策权在各国的公司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包括选举董事,参加股东大会等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对于一个经济人来说是一种经济行为,必然在行使动机、行使方式上体现出经济人的目标要求。这样,股权的分布状态如何就会形成不同的决策权结构,进而对经营权形成不同的约束力度。在我国股权结构中,由于国家股在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国家股的代表“一票定乾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得到体现,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通过证券市场上的“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从根本上造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根基塌陷。同时,国家股的控股地位使国家股的代表理所当然地控制了董事会并成为公司的董事长,甚至身兼总经理,这样经营管理机构不可避免地要体现国家股的代表——行政部门的意志,从而造成股东大会无机能化,董事会,监事会虚拟化的现象。事实上,上市公司的重要人事安排,即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任免权仍然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按规范的公司制度来讲,拥有控股权的政府也的确有权决定公司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公司受政府行政命令的约束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政府肩负着多方面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职能,因而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时就很难仪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受其他政府目标的影响,政府对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也不全是经济绩效,从而两权分离不能真正落实。企业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尤其是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权;资本运营、投资选择上受到行政干预,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承担起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缺乏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财产的责任,就不可能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的行为就必然不合理或不规范。我们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并不是按照招股说明书所讲的那样进行实业开发,而是利用筹集来的资本进行消费或投机。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资金管理的安全性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地侵占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行为不规范不仅表现在上市企业上,同时也表现在证券中介机构上,不少证券公司置风险投资的基本原理于不顾,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大肆地进行炒作活动,掀起一阵阵投机。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发行制度的不完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导致上市公司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不规范,投机活动猖獗,股市波动剧烈的重要根源之一。

4.人为地将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分裂开来,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一缺陷制度安排是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又一重要根源。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这部分资本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从而使得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和法人企业不能充分地享受股东的权益,却要承担比其他股东更大的风险。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受其它因素影响使股票价格呈下跌趋势时,持有可流通股票的股东可以通过抛售股票使自己的损失得以减少,但持有非流通股票的国家和法人股却要承担股价下跌所带来的损失;同样,当股价上涨时,国有股及法人股的增值机制得不到体现。由于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资本的自由流动属性遭到破坏,通过证券市场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这实际上也限制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也影响了股票市场的正常发育。中小股民们普遍认为反正上市公司是国家的,国家总不能让自己的公司倒闭,国有企业的股票有国家顶着,用不着怕,这使得股民的风险意识在原本就不强的基础上变得更加淡薄,连续亏损几年并已经Sr和Pr的企业,一连炒你几个涨停板,然后再炒你几个跌停板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此炒来炒去股市怎能不大幅波动呢?再者,大量的股份不能上市,等于减少了股市上股票供给量,股市很容易被证券中介机构或私募基金所控制,在行情看好的时候动辄用上亿元的资金在股市上兴风作浪,在一些小盘股上更是为所欲为、操纵市场、恣意哄抬或打压股市,如此强烈的投机性,对于股市的破坏是很大的,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动荡不安的真实所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为地将股票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一缺陷制度安排不仅造成资本市场功能残缺和扭曲,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股市的稳定性。另外,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这部分资金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从而使得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和法人企业不能充分地享受到股东的权益,却要承担比其他股东更大的风险。从而使整个市场处于一种畸形状态,一遇风吹草动,市场剧烈波动,国家股无法在市场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它们承担的义务大于它们应得的权利,使国家在稳定股市方面缺少有力的杠杆工具,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剧烈波动的又一重要根源。

二、我国股市混乱波动的其它重要因素

1.证券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目前中国有关证券的法规只有两部不完善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如《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咨询法》,《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等都没有建立。之所以说我国的公司法不完善,原因就在于它对经理层管理人员的股份认购和某一股东的最大控股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常遭到侵害。证券法的不完善在于其自身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漏洞,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

2.执法力度不够,造假欺诈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要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要依法定期不定期地披露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接受持股者的监督。如果公司不遵守法规,不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使用资金,不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甚至编造假账欺骗投资者,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就要受到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使主要责任人或者被撤职,或者受法律惩处。然而事实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后,大多只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有的连行政处罚都没有,更没有一家被罚出局,投资者的损失无法挽回,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琼民源利用民源大厦造假利润;银广夏演出一幕天津生物萃取公司点石成金的闹剧;红光实业虚假上市被揭发之后,黎明股份和通海高科等后来者也纷纷登场;港澳实业和西藏圣地等虚假出资:蓝田股份伪造政策公文和银行票据;雅戈尔和三九医药披露虚假信息,不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金马油田,联通国脉,长春长铃三公司委托理财的违规行为;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造假账等欺诈事件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力度不够,造假欺诈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所以造假欺诈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3.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欠缺,公信度降低,公信力丧失使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制度基础遭到削弱甚至破坏。股份经济是一种秩序经济,作为股份经济及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中介机构在运行秩宁、监管秩序和发展秩序中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它一方面要为经济秩序的建立传递必要的和真实的信息,另一方面又要直接参与执法过程,并且要为秩序经济的制度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如果执法者本身就目无法律,那么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就不可能是有序的,而没有一个完善和有效的主体秩序、交易秩序、监管秩序和发展秩序,市场的发展进程和发展空间就将受到极大压制。我国经济学家,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说得好:“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护短的实质就是藏污.帮上市公司造假的实质就是纳垢,中介机构公信度的降低和公信力的丧失对股份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负面作用将极为深远,它不但会使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制度基础遭到削弱甚至破坏,而且还将使我们正在着力建设的以信用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受到极大钳制。”

4.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本身就存在着不足:一是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二是在监管证券市场过程中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三是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如此庞大的管理体系和政出多门的管理机构,在监管证券市场过程中很难达到协调配合,同时几乎所有证监会的政策都要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影响及制约,行政干预太多,监管效率低下。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查出问题需要重拳出击时,往往不能密切配合.迅速作出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证券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无法可依,出了问题又以罚代法,一罚了之,有法不依;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欠缺,公信度低下;造假、欺诈、投机行为愈演愈烈;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残缺,监管效率低下,是导致我国股市不能正常发展,以及股市混乱和剧烈波动的根本原因。

第14篇

[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如结构性缺陷、规模较小、市场参与主体不成熟和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等痼疾,只能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开放”的发展战略。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资金运动实现了跨越国界的流动,与此同时经营证券的经济主体也实现了跨越国界的运作,其内容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证券投资主体的国际化,二是证券筹资主体的国际化,三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四是证券运行规则的国际化。

一、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经济的全球化、证券化发展使得世界各国的生产、贸易、市场等各方面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同时带动了证券筹资、证券投资和证券服务业的国际化。随着这一形势的发展,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一,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正走向国际化,它们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2000年底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纽约证券交易所是15.6%,伦敦证券交易所是2O%,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是4O%,新西兰证券交易所是34%,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是42%,瑞士证券交易所是42%。其二,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大量吸收外国上市公司的同时,积极寻求与其它证券市场结盟。比如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证券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歌尔摩证券交易所也正在探讨合并;NASDAQ正在尝试将其市场延伸至日本东京和中国香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与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在商讨合作事宜等等。世界证券市场发生的这些变化无不显示着当今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这样一种趋势

(二)国内背景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是由本国国民经济日益稳步发展的要求决定的。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了更加自由、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市场潜力也随之增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这些外国投资者有的是直接投资,也有的希望通过证券投资来参与中国经济建设、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同时国内也有大量企业希望到国际证券市场按国际惯例进行投资、筹资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其次,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由中国证券市场自身发展的要求决定的。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1年的风雨历程,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股权结构分割、资金供给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只有在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再者,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走向国际化也是中国加入WTO的重要承诺之一。中国加入WTO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方面的承诺是在5年之内对外开放本国的证券服务业,允许外资持有中外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份(3年后最高可达49%)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的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受同等待遇;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市场面对世界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形势,以及加入WTO后开放国内证券业的要求,最终必然走向开放、实现国际化。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因素

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国际债券,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开始。随后1991年底发行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到2002年3月底,我国B股市场有上市公司112家。此外,还发行了H股、红筹股、N股和ADR(美国存托凭证)、国际债券,筹集了大量国际资金。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即注重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突破国界,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则更注重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国际化。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结构性缺陷

1.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仅按投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而且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够流通的股本只占总股本的30%左右,约占70%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是不能流通的。这与国际证券市场股权全流通的要求相差太远。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或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造成“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不合理现象,违背了证券市场“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的基本原则。

2.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失衡。即一方面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发展失衡,债券市场亟待发展完善。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公司债券的融资额一般是股票融资额的3至10倍,2000年美国证券市场共有近1600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只有不到200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资。但在我国,2000年公司债券融资额与股票融资额的比例约为1:7。2001年188家企业发行股票筹资1046亿元,而公司债券融资额不到170亿元。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更是少到仅有10只。另一方面单就债券市场本身来说也是失衡的:其一,债券发行市场规模庞大,而流通量却很小;其二,国债市场大,企业债券市场小。2000年证券市场总融资额为6400亿元,其中国债发行额为4800亿元,股票筹资额为1400亿元,企业债券筹资额为200亿元;国债现货交易总额为4200亿元,回购交易额为1.47亿元,企业债券全年交易总额为0.069亿元,而沪深两市的股票、基金年交易额为6.46亿元。

(二)规模偏小,难以与庞大的外国资本竞争

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偏小。-4J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2年4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2383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108757亿美元,NASDAQ的市价总值为24018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4804亿美元,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10908亿美元,伦敦证券交易所为21697亿美元。-5J而同期,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1164,市价总值45424亿元人民币(相当于5493亿美元),总流通市值为1487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1798亿美元)。另外,证券市场的相对规模也比较小,这可以从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来看。我国的证券化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远远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到2001年底已上升到45%左右),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696(2001年为15%)。而同期,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英国为154.3%,美国为135.5%。发展中国家的泰国为50.2%,墨西哥为33.5%,韩国为29.4%。

(三)参与主体不成熟

1.证券经营机构缺乏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的证券经营机构相比,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不但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而且在专业化经营能力、产品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高级复合型人才等很多方面与国外跨国证券经营机构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首先是资产规模小。我国的证券公司在经历1999年和2001年两次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800多亿元人民币,约合100亿美元左右。其中注册资本最高的银河证券为45亿元人民币(约合5.4亿美元),而美国的雷曼兄弟、摩根、美林集团的注册资本金分别为40亿美元、25亿美元和20亿美元。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机构净资产总额为652亿元(约合80亿美元),而美林集团、摩根和雷曼兄弟的净资产分别为127.6亿美元、141.2亿美元和87.7亿美元。其次是专业化经营能力弱。国外一些大型证券经营机构一般具有自身的业务特长,比如美林证券公司擅长证券发行、承销、重组,而所罗门兄弟公司则在票据发行和债券交易方面见长。反观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则业务结构雷同、种类单一、创新能力不足。目前我国证券机构90%以上的利润来源于经纪、承销和自营三大业务。另外,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普遍缺乏市场公信力,甚至有的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联合做虚假信息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投资者不成熟。在目前证券市场上。我国6000多万投资者中散户占99%以上,散户持股比例也在95%以上。在这样的投资者结构下,市场投资理念必然容易受到投机、跟风、重投机收益轻投资效益等观念的影响。另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行为不规范,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层出不穷。这可以从我国证券市场近几年来出现的“坐庄”“基金黑幕”、恶意炒作、包装垃圾股等现象得到印证。

3.筹资主体——上市公司质量堪忧。上市公司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如果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所发行的股票无人问津,证券市场的交易就不可能活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不容乐观。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的上市动机不纯,其上市的目的不是为了使公司有一个更好的经营基础,而是为了利用“上市公司”的外衣更多、更方便地“圈钱”。另一方面,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欠佳。有人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业绩自1996年以来逐年下降。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从1996的9.59%下降到2000年的7.63%,亏损面由1996年的6.03%上升到2000年的9.06%,与此同时亏损额从1996年的20.69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136.89亿元,亏损盈利比从1996年的7.16%上升到2000年的15%,1998年甚至达到23.02%。而且还存在“一年绩优、二年绩中、三年绩差”这样的怪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没有正确理解上市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4.证券监管力量不足、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惯例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二是监管制度不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最大缺陷在于查处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严厉,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成本太低”。市场上违规现象频繁发生。三是监管中的计划经济色彩过浓。政府的政令干预过,曾经多次打压股市并获得成功,导致了“消息市”和“政策市”的形成。

(四)市场化运行存在机制障碍

这种障碍突出表现在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运用尚不协调。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等,都有很强的计划色彩,甚至不排除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法律架构和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运作惯例存在较大差距也是机制障碍的表现之一。

此外,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利率机制还未实现市场化、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等都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必然要走向国际化。但是由于存在股权结构分割。市场透明度低。监管的政府意志过于直接。市场系统风险较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等问题。因此,如果在这些问题没得到很好解决之前就贸然开放国内证券投资,极易招致国际投机资本的袭击,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应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国情,明确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性和目标,选准国际化进程的起点和突破口以及具体实现方式、途径和步骤,制定出合理的发展战略。

三、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若干建议

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开放”的发展战略,走“渐进式国际化”的道路,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一)建立统一、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要建立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等等同时并存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加紧建立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为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在继续完善股票市场的同时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同时还将继续推进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形成以股票市场为主体,多层次证券市场并存和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

(二)改革证券监管体制,提高市场运行机制的市场化程度

证券监管层应逐步从“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角色,转变为只当“裁判员”、主要负责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和维护。当前证券监管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尽快实现证券发行和定价市场化运作,提高其透明度,完善退市机制等方面。要取消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指标限制,取消规模、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取消证券发行的价格限制。发行的规模、定价完全取决于筹资者自身需要和投资者的认可程度。同时,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突出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完善,使其成为监管体系的中流砥柱。

(三)发展壮大国内证券经营机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后受冲击最大的就是证券经营机构。面对大型跨国证券机构的挑战,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应该在认真分析和预测环境变化的基础上,找准市场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化发展战略,明确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步骤,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最为关键的是选准自身的市场定位。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发展壮大自己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提高资本实力,扩大资金规模,力争实现规模化经营。二是寻求与国际知名大型证券经营机构的合资、合作,成立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学习先进经验,培育自身的创新能力。三是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对于智力密集型的证券经营机构来说,人才就是竞争力,人才就是资本,因此必须重视人才的培育和开发,重视公司文化的培育,尽力为公司员工个人才华的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

(四)通过各种途径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

一方面,继续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开放式基金经验还不足。但是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因此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发展我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引进外国战略机构投资者。这方面可以借鉴发展中国家开放证券投资的成功经验,引入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即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QFII制度是近30年来发展中国家渐进式开放本国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在QFII制度下,投资额度、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资金的汇入汇出都受到本国政府的严格限制,主动权在主权国家,因此不会对本国证券市场造成大的不良影响。

第15篇

论文摘要:当下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因而,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拙以及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间题研究,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相当的意义。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中国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证券发行方面要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注册制。发行额度是证券市场创立早期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如今已远远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其负面影响早已超过控制市场风险的作用,相反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大大增强了市场风险,应当坚决取消。注册制彻底贯彻了公开原则因而更加科学,更加符合证券市场内在的要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力天然强大、市场机制正在发育的市场中,它对于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