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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职称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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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职称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养护成本;成本控制

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飞快,但是公路在长期的风吹日晒、车辆荷载的情况下常常受到破坏,因此为了延长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要定期对其进行养护。在养护施工过程中,成本的高低对工程施工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成本控制方案。

1成本控制的内容及方法

1.1成本控制的内容

项目成本主要包括从项目决策期间到项目结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其主要包括项目决策期间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施工之前的计划阶段、施工进行阶段和动工之前的准备阶段[1]。而养护工程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养护决策阶段所需要的成本、养护施工之前的设计成本、养护施工阶段的实施成本、工程结束后的验收成本。所谓的成本控制就是跟踪并分析出成本的计划目标,对于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偏差及时发现,并能够制定出相应的有效措施,最后对成本的实际效果进行认真的检查。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的成本预测、成本决策、进行成本计划、对成本进行控制、最后的成本核算和对成本的分析。项目工程中的成本控制是其成本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他对于企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具有一定的影响,是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手段。

1.2成本控制的方法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成本控制主要是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降低项目成本,所谓成本控制不是一味的降低成本,而是研究出怎样投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2]。当今的成本分析对象可以分为综合分析和单位成本分析。

1.2.1综合分析

成本的综合分析,指的是对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进行分析得出之间存在的偏差,对成本降低的部分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完成。与此同时对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分析,得出二者的偏差,对其偏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出所制定的计划是否合理。最后对实际产生的成本与最近一阶段的成本进行比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制定出更加合理的解决措施。

1.2.2单位成本分析

单位成本分析,主要指按照不同的对象分析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的分析。材料费主要指材料的采购费、运输费、保管费、使用费等,对材料费的分析是对材料的量差以及价差进行比较,对成本计划的效果进行分析。人工费的分析主要对人工的实际用工时间和计划用工时间进行比较和分析、定额站对外公布的人工单价和实际单价之间存在的差别进行比较、功效的水平和实际采用的人工费对成本的影响情况的分析。机械费用的分析,指的是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组合进行研究和分析,得出不同的机械组合对不同项目成本的影响、对机械利用率以及机械化程度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械使用费用对成本的影响。管理费用分析是指对除了生产以外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合同中规定的管理费用和实际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对节省或者超出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管理。

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技术以及高速公路的用户施工成本控制都不是很成熟,并且在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中费用非常高,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高速公路长期实行建管养三合一的管理政策[3]。公路工程的建设与养护费用主要是由上级向下拨款,公路的养护单位没有其自主经营权,自然不必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对于高速公路的养护成本控制工作非常消极。针对我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如下分析。

2.1养护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脱节

当前我国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工作,实行国家经济的统一管理范畴。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经济,养护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使得养护企业的发展失去了应有的动力,从而阻碍了养护技术的创新以及养护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水平的提高。

2.2养护工程没有计划性

因为我国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较为分散,因此使得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不能集中进行,对高速公路养护过程中所需统计的数据工作量较大。正确的养护工程应该对管辖区中的高速公路进行编制,对所需养护的高速公路进行全面的详细分析,结合实际的建设年数,制定相应的计划和目标后再实行养护,而不是当前阶段的发现公路出现问题时再对公路进行养护。在养护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计划和目标,完全根据高速公路出现状况的严重程度制定。2.3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不够重视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高速公路的建设,对高速公路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养护工程的资金投入过低。另外养护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养护队伍老龄化严重,对养护技术和养护管理没有创新意识,导致养护工作水平较低。

3高速公路成本控制的方法

3.1养护制度的改革

养护成本控制工作的关键是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市场进行改革。其主要方式就是将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推向市场,使其与其他行业一样参加市场竞争。作为公路养护企业,要对养护成本树立良好的控制观念,加强对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力度,在保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的节约养护成本,为养护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相关单位和养护企业要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中成本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分析和解决。

3.2精益成本法

精益成本法主要指对施工材料进行采购的过程中,精益采购、精益物流、精益设计、精益施工以及精益服务等方面全部融合在一起,并且将客户的价值增值为工作导向,将精艺管理的观念注入到成本管理当中,促成新的管理理念的形成。在精益管理内关键在于形成一个成本供应链,其主要构成是材料的采购、运输、设计、施工以及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成本总和。精益成本控制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降低这一供应链接的成本。高速公路的供应链成本主要包括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成本和施工成本等方面。将采购和精益成本相互结合主要方法是从源头对成本进行控制,一般情况下,材料的成本占整个施工过程的40%~60%,材料的费用对养护工程的资金流动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材料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是控制养护成本的关键。我国一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采购没有事先的计划,对材料的价格控制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和严格的控制程序,从而导致材料采购不够科学,使得养护项目的资金流动受到影响,并且使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成本控制变得十分被动。运用精益成本控制方法对高速公路的养护成本进行控制,使得养护项目不仅保证了工程质量,而且实现了投入最少的资金,获得最大效益的目的。

3.3定额成本法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有一种较为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是定额成本分析法。其主要内容是采用根据养护工程中对消耗了定额中的消耗量与市场预计价格进行计算,算出成本,作为制定养护成本计划书的依据[4]。这样的方法使得养护成本的控制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在实施的过程中便于掌握,而且对于养护工程的施工具有可行性。定额成本法主要是依靠养护工程施工中消耗的定额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预算,并根据这一预算为基础,对养护成本计划书进行编制。同时高速公路养护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编制企业定额计划书,计划成本应尽量接近实际成本,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企业对成本的控制。

4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也随之增多,在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施工过程中,不但要注重其施工技术,对于高速公路养护的成本控制也非常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有利于养护施工的顺利进行,还能为养护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张丽娟 单位:京藏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参考文献:

[1]吴鑫华.浅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成本控制[J].福建建设科技,2015(2):90-92.

[2]陈钢,邓微阳.浅谈高速公路养护成本控制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4):235.

第2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 基坑支护 方法 重要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 TV55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升,社会对于建筑建设的要求更加的严格。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的好坏,直接的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的安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土木工程的建设中,我们要选择合理的基坑支护方案,促进其综合效益的提升,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的需要。

1、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环节分析

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其在高度与体量规模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与之相应发展的是深大基坑工程,这是由于建筑使用功能,抗风抗震稳定及城市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等方面要求的结果。基坑工程的特点:建设环境较复杂,高层建筑多数是建造在城市地区,特别是旧城改造地段。往往出现建筑地段的周围有密集的建筑群、各类管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纵横,致使施工场地狭窄,深基坑开挖时既不能放坡,同时又相邻许多永久性建筑与市政公用设施,他们对变形甚为敏感,因此对基坑的稳定性和位移控制有很高的要求。

建筑规模随着高层建筑发展不断得到发展,满足了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其建设力度及其规模的发展,要满足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在此过程中,由于其建筑设计技术的进步,促进其整体空间环节的有效应用,比如其地下空间等的应用。随着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展与地下空间利用的大力度开发,基坑工程迅速向大深度、大面积方向发展。目前面积达到数万平方米,深度接近或超过20米的已不是少数。基坑工程多数做法是按临时工程对待,但其造价却是很高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涉及到众多不确定因素。

2 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方法

基坑支护的成功因素主要是看选择的方案在当地的地质地层条件,环境条件、基坑的深度等条件下是否最合理,最经济,最安全的,设计计算最接近实际。其支护方法有以下几种:(1)悬壁式灌注桩法支档方法;(2)单支点和多支点支护法;(3)重力式挡土法(土钉喷锚网法,深层搅拌桩法,水泥土桩法);(4)逆作法,地下工程以桩代柱施工技术。

3、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兴起,基坑支护技术得到了长期有效的发展,并被广泛地应在岩土工程建设中。与此同时,新的技术、新版的工艺也不断地出现,大大的提高了工程建设的质量。但是,目前的城市建筑一般间距都比较的小,所建设的基坑边缘距没法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的甚至只有几米的距离。这种情况的存在,非常地不利于基础工程的施工建设,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同时,施工单位也相应地要承担更多的施工费用,延长施工的工期。除此之外,传统意义上的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理念、原则和工艺等都已经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在这种设计方案的指导下,出现相应的事故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加强对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安全性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并促进城市建筑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4、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存在的问题

在岩土工程的建设中,如何做好基坑支护工程的建设,就应当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只有充分地明确了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才能够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没有正确地选择土体的物理学参数

在岩土工程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上,所涉及到的土体的物理学参数并没有完全地符合建设的需要。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基坑支护的安全性主要是受到其支撑压力大小的影响,通过对这种压力的计算可以计算出一定的物理学参数值。但是,由于所进行建设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变化多样,要实现非常精确的计算目前还没有着这种技术水平。同时,由于土体物理参数在选择上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含水率、粘聚力和内摩擦角等三个参数受到深基坑开挖后的影响,经常出现不同的变化,因而非常难以计算出基坑支护结构的真正的受力情况。

4.2基坑土体所选择的样本没有整体性

在进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之前,设计人员都要进行基坑土体的取样工作。设计人员通过对所取样土体的分析,能够获取较为合理的物理学指标,从而正确地指导基坑支护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但是,在进行钻探的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和勘探的工作量,钻孔就会相应地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所取得的样本攒在一定的随机性和不完整性,再加上地质构造的复杂和多变的特征,样本更加的不可能反映出基坑土体的真实情况。

4.3基坑支护结构真实的受力情况与设计的不相符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中所进行的设计计算,一般都是按照极限平衡理论来进行的,这种理论是一种静态的概念。而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基坑土体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其施工的荷载力随时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结构设计中的相关荷载力数值,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才能与实际情况相符,否则会造成支护结构的变形,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有效开展。

5、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的改进措施

5.1加强设计理念的更新

在基坑技术的发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能力,并且在支护结构受力变化的规律上有了初步的认识。这种技术能力的掌握和认识的存在,有利于基坑支护结构的合理设计,为其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设计规范,主要还是采用传统的“等值梁法”、库伦理论或朗肯理论进行相应的设计和计算。在这种理念计算出来的结果与实际的情况往往相差比较大,不利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建设。因此,在今后的基坑支护设计中,要逐渐地形成以施工监测为主导,进行动态信息反馈的新的设计体系,彻底地改变传统的设计理念。

5.2积极寻找新型的机构计算方法

随着高层建筑的发展,新的支护结构不断的出现,并有效地应用到实际的工程建设中。比如钢板桩、低下连续墙等支护结构的使用,促进了土钉、双排桩和旋喷土锚等支付结构型式的产生。但是,对于这些新支护结构的相关计算和设计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加强其计算和设计方法的研究,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5.3采用新的设计方法控制变形

我国在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机构设计时,采用的主要是极限平衡原理,这是一种简便实用的设计方法。在这种原理的指导下,所设计出来的基坑支护结构可以满足结构在强度上的要求,但是不能够有效地体现支护结构刚度上的要求。因此,为了避免由于结构刚度而造成相应的事故,应当采用新的设计方法控制变形。相关的设计人员应当对控制变形的标准、空间效应变化成地面超载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6、结语

总之,岩土工程基坑的施工存在一定的风险,地质条件变化多样,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者应当在结合所在地工程建设的经验上,按照一定的要求和理念进行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从而建设出安全、有效的支护结构。但是,传统的基坑支护工程建设的理念、设计方法和计算方法等,必须在结合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最终促进基坑支护工程的进一步发展,保证岩土工程建设的安全。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