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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保护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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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保护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超级秘书网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超级秘书网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第4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有一定理论基础,且这一模式有诸多优点,故而有它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理论基础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四)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测量体系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初须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这既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是承保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应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相关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加强相关方面的服务。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基础,目前环境污染的“监”“、测”均由环保部门完成,未来,应建立一个独立于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测量机构,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以保证监测和披露的独立客观性。

第5篇

尽管在经济发挥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人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发展,忽视了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导致经济快速发展背后,环境形势的恶化。但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环境形势来说,也不仅只有不利的影响。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和工业制造水平的提升,同时随着学科知识的深入以及人们思想的进步,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知逐步加深,环境保护的能力也不断提高。另外,在相关政策和理论的扶植和指导下,人们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对自然资源的科学高效利用。对所出现的环境问题,人们也通过全面科学的分析,制定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努力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逐步对环境进行治理和改造。由此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环境保护工作是有着促进的作用的。

2农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2.1自然资源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

在过去,人们为了快速的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生活质量,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发展,对自然资源进行肆意开采和掠夺。由于当时的资源开采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有限,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同时,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的掠夺,还对地质结构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大量动植物灭绝,淡水资源大量减少,土壤荒漠化日臻严重,空气质量逐渐恶化。尽管,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确实使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也享受到了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便利,但随着这样的经济发展活动不断进行,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自然资源的数量和种类的不断减少,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阻碍是多么的大。许多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方面自然资源的匮乏,致使其难以长足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2.2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纵观经济快速发展的整个历史阶段,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大量有害气体排入空气中,影响着动植物的生产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大量工业污染物和废气物在没有得到科学有效的处理后就被排放到水和土壤当中,使可用淡水资源和土壤资源大量减少,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由于人们的环保意识差,人们肆意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也给环境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尽管生态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净化能力,但这样的净化能力已经不足以完全将人们排放入系统内的污染物净化,就这样日积月累,生态系统中所沉积的污染物和有害物越来越多,环境形势严峻。特别是近些年来,温室效应、土壤荒漠化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呼吸道疾病等与环境有关的疾病的发病率也快速上升,恶劣天气出现的频率不断增长,人们的身心健康正蒙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正给今后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困惑。

3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策略

3.1增强环保意识

在过去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当中,许多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由于人们缺乏环保意识所造成的。许多人对环境污染物的种类和危害缺乏相应的知识,也不知道环境受到破坏后所给自身生活和工作带来的影响。还有一些人认为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是微不足道的,不需要对自己太过严格。等等这些错误的观念,都是环境破坏的伏笔。因此,在开展环保工作前,要着力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让人们从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做起,推动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2增强环保监管

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动下,我国工业生产模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绿色、生态的发展方式逐渐在全国普及。但仍旧存在着一些污染排放量大、资源利用率低、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为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环保监管工作,依法惩治这些企业,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另外,还要对社区环保、城乡环保工作进行监管,让这些工作得到全面有效的开展,改善人居环境。

3.3提升绿色科技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人们在绿色科技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许多先进的设备设施被投入到生产和环境治理上。一方面,这些新科技在运用到生产当中时,不仅提升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另一方面,这些新科技投入到环境治理当中,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环境污染物,改善环境质量。

4结论

第6篇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入住我院进行白血病应用化疗药物治疗的20例粒细胞缺乏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12例,女8例,年龄20~60岁,平均年龄(45±1.2)岁;急性髓系白血病5例,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4例,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3例,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4例。

1.2全环境保护的护理管理

1.2.1层流洁净病区的护理管理

层流洁净病区中的空气可通过高效过滤器的过滤,能够有效清除99.97%以上的直径>0.3μm的微生物及细菌,从而降低空气对患者的感染率,但是,由于高效过滤器本身无任何杀毒消菌的作用,因此,必须对无菌室进行科学的护理管理与严格的消毒隔离,以此达到全环境保护的目的。此外,还应参照层流病房环境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立或完善现有的层流无菌室[2]。

1.2.2患者的无菌化管理

患者无菌化管理包括体表无菌化管理与肠道无菌化管理,患者无菌化管理要求患者在进入室内前,应做好自身体表卫生工作,如适当修剪头发、指趾甲等,随后以1:2000比例的洗必泰药浴20min,对皮肤褶皱处进行采样培养,如腋下、腹股及肝周肚脐等,并更换无菌病服;入室后,为消除患者体表上的大量细菌,须以1:2000的洗必泰皮肤擦浴,每日1~2次,以0.05%碘伏擦洗鼻腔及外耳道,每日3次,以3%碳酸氢钠进行口腔护理,每日3次,此外,每天需以0.05%碘伏进行坐浴,以此进行肛周清洁;肠道无菌化则要求患者口服一定的抗生素,并提供适当的无菌饮食,例如:患者所食用的食品必须经高压烹制及微波消毒5~10min,水果需以0.05%过氧乙酸浸泡消毒,此外,患者所口服的药物必须经30min的紫外线照射后方可食用[2]。

1.2.3医护人员的无菌化管理

医护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增强个人无菌观念,定期做咽部或鼻前庭的拭子培养,患有感冒及流感等疾病的医护人员不许入内。目前,为了减少医护人员身上的带菌量,在层流无菌室工作的医护人员入室已有固定流程,即换鞋,对眼、鼻、口腔、外耳道等部位进行清洁,更换特制的无菌服饰,以消毒液泡手消毒,最后,逐级进入无菌室开展工作。

1.2.4全环境保护的检测

为了确保全环境保护措施能发挥其最大预防与控制感染的作用,医护人员必须每隔1~2周便对层流洁净病房中的物品、空气、医护人员体表以及患者体表进行系统的微生物检测。空气检测包括空气中落下菌及浮游菌的检测,将琼脂培养皿放置于层流病房内的各个区域内,放置时间为5min,检测标准为细菌菌落数小于10cfu/m3;对于层流病房内的物品,尤其是患者及医护人员常使用的物品,使用无菌生理盐水浸湿医用棉签反复涂擦于物品表面5×5cm范围内,并将采样棉签置于10ml采样液中送检,检查标准为细菌均落数小于5cfu/m2;医护人员在进出层流洁净病区时,均要以无菌生理盐水反复涂擦手部及暴露在外的皮肤,其中,手的采样面积大致为30cm2,采样标准为细菌菌落数小于5cfu/m2;患者体表检测则是以涂擦法对其体表及肛周等皮肤进行细菌采样检测[3]。

2.结果

经医院消毒杀菌效果以及环境卫生学的检测结果显示,严格执行有效的全环境保护措施,可使层流病房中的空气净化指标、患者及医护人员自身体表的卫生质量等均达到无菌标准,患者在疗养过程中均未发生严重感染。

3.讨论

第7篇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③改善水资源质量;④保护野生动、植物;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农业,容易发生土壤侵蚀,导致农药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污染。

第8篇

1国内主要光纤光缆的环境保护标准

1.1SJ/T11363《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我国开始对于光纤光缆的环境保护标准是《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11363)。对于目前许多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功能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仍含有大量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等有毒有害元素或物质。这些含有毒有害元素或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在使用或废弃之后,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造成资源浪费。为了配合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而制定的此标准。在考虑了我们光纤光缆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需要的同时,也考虑了实施和测试的可行性,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的要求,结合行业现状、经济与技术上的可行性等,制定出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合理的限值指标。该标准定义材料为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如金属(镀层、焊料合金、黄铜)、塑料(尼龙、PVC、PE)、陶瓷(介电材料)等。均匀材料为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抽检单元为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样品。该标准要求光纤光缆产品一般由零部件以及材料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为了达到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目的,首先将光纤光缆产品的这些组成单元按照表1进行分类,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依照EIP-A/EIP-C顺序进行归类,如果能按照EIP-A归类的则不宜归为EIP-B或EIP-C类。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类材料或部件均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具体要求如表2所示。在所有组成单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经检测后均满足表2的要求则为合格;如果任意一组成单元不满足表2的要求,则为不合格。

1.2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电气产品,并在此方面更好与国际接轨,此标准自2011年8月12日起开始实施,替代原来SJ/T11363-2006。该标准适用于光纤光缆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限用物质的控制,并规定了最大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规则,在SJ/T11363标准基础上更加完善。构成光纤光缆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质量分数),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其单元分类也参照表1所述。

1.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国RoHS法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28日实施以来,不断发展完善,已形成与国际相对应的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电子电气产品环境保护措施。管理办法与同时的上述等标准相互促进,使产品能够从源头控制限用物质的使用以达到符合环保的要求。

2国外主要光纤光缆的环境保护标准

2.1欧盟RoHS标准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RoHS)。该标准制定了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绿色环保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RoHS指令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6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该标准定义了电子电气设备(其中包括光纤光缆产品)、大型固定工业、制造商、进口商、投放市场,VE标志包括召回、撤回等。对于在光纤光缆标准禁止的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能够容忍的最高含量(重量百分比):铅(0.1%)、汞(0.1%)、镉(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0.1%)、多溴二苯醚(0.1%)。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具有一定的豁免规定。组成单元类别组成单元定义EIP-A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EIP-B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EIP-C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2的产品表1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单元类别限量要求EIP-A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修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超过0.01%EIP-B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EIP-C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超过0.01%表2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2.2美国RoHS标准美国的RoHS《电子电气产品环境和化学要求》,是2009年5月14日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对美国本土以及对外贸易中实施统一的管控。该标准规定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光纤光缆产品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要求: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小于0.1%,镉小于0.01%。以其单一均质材料为单位。该标准同样对于一些特定的产品,以及对于某些部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元素的豁免,如铅的豁免部件,不锈钢中小于0.35%,铝合金中小于0.4%,铜合金中小于4%等。

3分析

第9篇

目前,企业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热情普遍不高[3]。因为缺乏校企合作方面的国家政策,校企之间责权关系不明确,而校企合作中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却大部分需要企业承担[4]。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也是如此。比如污水处理厂就存在非常危险的曝气池、二沉池等,接收学生参观尚存在学生坠落的风险,更别说长时间接收学生实习。而毕业生市场上,环境保护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供应量确实比较大。可见,校企合作缺乏持久的推动力。

2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难点分析

2.1环境保护工作自身的特殊性不利于环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

相比于其他工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有其特殊性,这一特点是造成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甚至就业难的原因之一。首先,环境保护行业的工作领域非常分散。传统的车、钳、铆、电、焊、数控机床操作等专业,相应行业内企业的一个车间就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学生比较容易实现订单培养,相应的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等也相对简单,企业有较高的参与人才培养的热情。而环境保护行业不是生产车间,企业中的环境保护岗位往往是环境治理工程、环境检测、环保设备维护和维修等工作,不会一次性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比如说污水处理岗位,即便是污水处理厂,在岗的员工数量也比较少。分散于多个工业行业(比如啤酒、造纸、印染等行业)的单个污水处理站需要的人员数量就更少,而各个行业污水的处理方式又不尽相同,使得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不容易实现人才的订单培养。努力争取的订单培养和定点实习,涉及的企业数量也非常多,使得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岗位被大量非专业技术人员占有的现象普遍存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单位或岗位就业的比例不高。这种人才供需状况,造成了企业对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忽视。

2.2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与行业发展疏离给环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带来困难

我国的环境保护职业院校原来大都归口原国家环保总局管理,教育改革后,这些院校从行业脱钩,归到地方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加之环境保护的行业性质较弱,行政管理性质更明显,环保产业又体现出明显的跨专业、交叉性特性,使得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与环境保护行业更为疏离。

2.3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下沉给环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带来压力

目前,相比于土建、机械等热门专业,环境专业属于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相对较差的专业。而我国大部分综合院校争相开设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使得目前环境保护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较多。在国家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普遍增大的背景下,环境保护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逐步下沉,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则更为严峻。这样也使得企业关注目光更加集中于综合性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在社会上本就不受重视,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压力增大。

3破解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点的对策和建议

3.1尽快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开展环境保护

职业教育政校企三方合作因为环境保护行业的特殊性,校企合作在面临很大困难的前提下,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就成为了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甚至可以说是关键因素。对于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来说,相比其他专业,政府的角色和作用都更加明显和重要,政校企三方合作才是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政校企合作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建立机制。3.1.1政府要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要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例、细则,明确校企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双方的惩罚与激励条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校企合作的可行性政策,促成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3.1.2搭建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平台2010年,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环保行指委”)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组建和管理,旨在通过行业指导,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共同推动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环保行指委对环境保护职业教育而言,无疑将搭建一个政校企合作的纽带、桥梁和平台。3.1.3经费投入政府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3.1.4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业任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对口就业,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职业院校的重视度,如国家可以规定招聘员工首先应从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环境保护岗位须持证上岗等。

3.2政校企合作平台的搭建和良性运转,推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

搭建一个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政、校、企沟通合作的平台,是政府支持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参与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2010年成立的环保行指委,是由政府部门环境保护部牵头组建和管理的,这是由环境保护的行业性质较弱、行政管理性质明显的特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任直接管理者,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政府指导、行业引导、企业参与”办学制度的落实。更为重要的是,环保行指委应扮演好平台和桥梁的角色、专家角色、组织者角色、指导者角色、支持者角色[5],为推动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建立政校企长效运行机制,保证环境保护

职业教育政校企三方的常态合作政校企长效运行机制包括政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政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除了上述政府主导作用中的政策法规引导激励校企双方共同培养人才外,还包括学校和企业建立完善的奖励激励机制。这些奖励激励机制,一方面调动了学校领导和教师寻求校企合作机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调动了企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担任学校兼职教师、开展科研合作的积极性。政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包括资金保障、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安全保障、政策法规保障、组织机构保障等多个方面,在细节上为环境保护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扫除障碍,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的校企合作项目评价和验收机构,评价效果不够客观科学,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4]。政府和环保行指委应组建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评价和验收机构,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进而客观公正地评价校企合作成果,为落实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提供依据。

4结语

第10篇

1.坚持依法办矿

依法办矿是煤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也是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底线。煤矿企业的建立不仅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还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相吻合。必须证照齐全,有一套完善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在煤矿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坚持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动摇,做到不违规、不违法。

2.推进规范管理

一套规范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为绿色矿山建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矿山,需要企业首先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方面做一个全方位的提升,实现管理程序、指标体系以及作业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一步步建立起适应企业绿色发展需要的长效机制,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公司组织架构。

3.争取资源的综合利用

积极应用最新的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和开采设备,争取实现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例如,可以通过引进“采区化水力机械化采煤”新工艺,完成水利机械化采煤技术的改造,在改造完成后不仅可以显著的提高煤矿的产量,也使得矿井回采率达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从而满足了矿产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也使三率指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还可以引进煤矸石井下分选充填技术,以实现煤矿企业“来自与地下,再还给地下”的绿色开采理念。最终,通过一整套先进的开采工艺和开采机械的运用,达到建设一个绿色矿山生态体系的目的。

4.大力执行节能减排

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工作,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的发展道路,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实际进行开采的过程中,需要对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标准化的处理。在对废水进行处理时,需要努力提高废水的二次利用率,可以利用矿井涌水补充洗煤厂用水,使洗煤废水在管道内形成一个闭路循环,严禁发生意外排放。在对废弃进行处理时,可以在锅炉内安装麻石高效除尘器,用湿法除尘的原理提高除尘效率。经过净化处理后的锅炉烟气应当满足国家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二类区II时段的标准要求。在对噪声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噪声的来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进行治理。比如购置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高噪声的产生;针对噪声比较大的设备,应当采取设置隔离间的方式,降低噪声对工作人员以及周围环境的危害。在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面,可以对矿井实施煤研石井下分选充填项目,以减小地面对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是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煤矿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一套行之有效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根据国家的要求贯彻落实土地复垦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坚决避免因为不科学的开采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永久性破坏,以保障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矸石山,企业应该因地制宜,通过加工改造变废为宝,实现煤矸石的综合开发与应用。利用煤矸石的可燃性,可以与附近的煤矸石发电厂进行联系,将煤矸石用于发电的过程,还可以与当今的砖厂进行沟通,将煤矸石作为制作建材的原材料出手卖给对方。剩下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可以用来进行坍塌区的回填,为覆土造田工程做贡献。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时,需要严格依据以下的流程进行:规划表土层剥离回填煤矸石推平压实垫土回填表土层复垦。

二、严格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管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治理工作,不仅需要煤矿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自己的监管职责,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管工作。根据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预防矿山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矿山加强过程控制,实时做好在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察与检测工作,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提高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对于已经停产的矿山,要加强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此外,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政策的协调整合工作,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编制出台生态环境监管与评价能力建设标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制度,强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为煤矿企业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结语

第11篇

在实验室进行的污染物的毒性生物测试,和在户外进行的生物测定研究,其中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大型浮游动物、藻类等常常作为指示生物来进行测定和监测,而原生动物通常在环境保护中被人们忽略.比较来说,稍高等的动物无论是对实验室硬件设施的要求,还是在野外采集样品都会受到很高的限制.原生动物种类繁多,结构简单且特殊,分布广泛,由此看来,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原生动物作为指示生物也是合适的.与稍高等的动物相比较,原生动物最具代表性的特征表现在生理和群落上,原生动物是单细胞生物,其细胞体积大,身体构造简单,细胞膜直接与周围环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作用于细胞,因而对环境的改变所需的反应时间更短、也更迅速,因而影响群落组成、结构和行为等.原生动物采集简单,易于喂养,生长周期短,得到数据快.由于原生动物生命周期短分裂快,因此可以在快速的检测出有毒物质或污染物对其生长周期,分裂速度,代谢水平及身体内部结构的影响.原生动物的分布是世界性的,且其在形态、生态和遗传学等方面具有大体相似的特征,因此原生动物可以当做世界性的指示生物,这可以将不同区域的检测数据作比较.根据国内外的许多研究可以发现,环境的改变对原生动物群落所造成的影响反应也遵循许多高等生物反应发展的一般规律.无论是由金属离子超标还是由有机污物染引起的环境条件的剧烈变化,都会引起原生动物的细胞构造与生理生化的改变.

二原生动物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1原生动物作为指示生物

在污水监测中的应用指示生物又叫生物指标物,它是指那些在固定的区域范围内的,能通过其特性、数量、种类和种群等的变化,来指示环境或某一环境因子特征的生物.自然界中水质在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后,通过自然界的物理、化学及生物等过程,将会起到净化污染的作用.根据特点,水体被划分为为多污性水体,α—中污性水体,β—中污性水体和寡污性水体.在现实生活的应用中,适宜应用常见的优势种作为水体污染的指示物.通过原生动物群落的组成和演替规律来监测和评价水体的改变,是当前生物测定的发展方向.在原生动物群落水平的水质测定中,经常应用PFU原生动物群落生物监测.PFU(聚氨酯泡沫塑料块)方法是美国弗吉尼亚工程学院及州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的Cains等于1969年创建的用以测定微型生物的群集速度的一项技术,将该项技术引入并加以改善的是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的沈韫芬院士,该技术在生态效应水平来检测水质污染,并最终发展为我国水体微型生物群落监测的国家标准.李凤超等运用PFU微型生物群落监测方法,对白洋淀水质进行了监测,该水体经常处于低水位状态下.研究显示,由于受到府河污水的影响,白洋淀内的内源性污染物对原生动物群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除了群落水平的测定外,也有学者对原生动物的个体水平、细胞水平进行了测定研究实验.马正学等人以上海四膜虫为样本,以细胞生长和分裂等生物学特性为指标,针对黄河兰州段的水质情况进行了检测.王丽等将原生动物四膜虫作为研究材料,与检测DNA损伤与修复极敏感的彗星实验结合起来,检测不同来源的水质的四膜虫DNA的损坏情况.马世军利用原生动物的优势类群,及其对水质的指示作用综合评价了汾河太原段及晋阳湖两大水体的污染情况.

2原生动物在水质净化中的应用

原生生物不仅可以作为污水的指示生物,还可以通过其自身特性来净化受污染的水体.最近几年来,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很多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从而利用生物的生理性能,建立可以迅速并有效净化污染物质以及将污染转变为资源的技术系统.利用原生动物能够使受污染水体得到净化的性质,建造多种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渗透过滤、流离生物床法等.

2.1原生动物在活性污泥系统中的应用

活性污泥法处理城市污染水体和有机工业废水主要利用的是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活性污泥净化过程中细菌和真菌表现的最为活跃,占主导作用,通过直接处理观察细菌的生长情况,来分析受污染水体在处理过程中的变化或处理后水体的好坏.由于细菌很微小,对于细菌的观察和分类需要较长的时间,对于生产的指示和预警不能及时的产生效应.原生动物较细菌个体大,更有利于观察和计数,更能敏感的反映出环境的变化,可以直接观测原生动物的种类组、数量、生长繁殖的变化情况,由此来分析细菌的生长和变化状况,间接地分析污染水体的处理过程和处理效应的好坏,从而指导生产.

2.2原生动物在渗透过滤过程中的应用

渗透过滤系统是由沉淀池、无氧消化池和滤床等几部分组成.有机废水通过沉淀池、无氧消化池进入滤床,在适宜的滤床上流动时,能够使得细菌快速繁殖.细菌将有机碎屑作为食物,在基质上形成菌膜,然后可以发现藻类和真菌,最终会产生原生动物.纤毛虫是原生动物中的优势种,很常见,纤毛虫在游动的过程中,会向环境中分泌粘多糖物质,使悬浮得颗粒状物质粘连成絮状沉淀,从而使浑浊的水体变得清澈.

3原生动物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生活在土壤中的动物能反映出土壤环境的微小改变,土壤原生动物也包括在内.Foissner认为原生动物作为监测生物较其他土壤生物更具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基数很大从而产生很大的生产力,土壤的形成及肥力受其数量的变化和群落结构改变的影响;(2)原生动物具有分裂繁殖迅速的特点,由于细胞膜直接暴露于周围的环境,能够非常敏感地感觉到外部环境的细微变化,可以将其作为预警生物;(3)原生动物是真核生物,与细菌等原核生物相比,原生动物同后生动物对于环境变化的反应更为接近;(4)原生动物在形态、生态和遗传上分化较低,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原生动物不都很接近,从而可以作为世界性的指示生物;(5)原生动物对于生境的要求较低,很多高等生物无法生活的恶劣环境,一般原生动物都可以生存.

三原生动物在环境保护中的研究进展

对于原生动物在环境测定中是否可行,国内外研究人员作了很多有价值的探索.为日后的监测研究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目前针对原生动物在环境测定中的应用,有很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的问题,原生动物自身有许多缺陷.如敏感性问题,部分原生动物在实际环境检测中仍有缺陷,且在污染物中同种原生动物的灵敏度和反应状况也有不同;(2)许多其他环境因子也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在自然水体中,除了污染物外,许多环境因子,如季节、地域、温度等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3)认为制造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别,当前许多原生动物检测是在实验室环境下进行,这些都是人为的,脱离了天然性;(4)受科技环境的制约,现今的实验室设备、技术方法等对原生动物检测没有办法做到准确无误,特别是对其生化变化的因由、各种生理指标均无法进行定量分析.因此,今后的用原生动物检测环境时,不能仅局限于理论研究,要走出实验室,从理论中跳出来,在实践中运用理论,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与此同时,也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在研究时应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数学分析与统计结合起来,为进一步做到监测的科学性、严密性,应建立数学模型,以监测预报环境质量的预警系统;(2)为提高预警系统的准确性,重要的是要控制信号传导偏差,这就需要建立具有高敏感性和准确性的原生动物传感器;(3)当今在多种污染物的联合毒性监测领域,仍是一片空白,这是因为环境污染物中有许多不可确定的复合污染物,它们之间存在拮抗、抑制和协同作用,要攻克这一空白领域,生物预警系统研究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四结语

第12篇

虽然我国的经济与社会都始终保持快速发展的状态,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差距的,生态旅游的起步也要比发达国家晚,但是我国极其重视对生态旅游的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使得人们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促进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正是因为生态旅游发展迅速,逐渐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生态旅游给我国生态旅游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1生态旅游法律的不健全

虽然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很多,但是相应的却缺少一部专门的生态旅游法,一般的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的问题,相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在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寻求依据,而且不是每一部环境保护法中都会涉及到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小部分会涉及,缺乏法律的完整性,这给后期相关工作人员处理这类问题时没有有效的依据执行,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困难,另外我国一直都是以“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为骄傲,所以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中没有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缺乏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相关环境法的制定中,一般是由各部委的,立法水平也因立法部门的不同而高低不同,这给相关法律的执行带来极大的阻碍。

1.2人们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

不管法律的如何制定,只有法律的有效执行才算做到起到保护环境的真正目的,这就对执行法律的相关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跟高的要求,但是近年来,关于法律的执行工作的机构日益混乱,执行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责任制体制混乱,另外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现在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极差,只是一味的指望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的管理,这些都给生态旅游相关法律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1.3对法律的执行不全面

对于整个国家来说,不管有多门健全的法律法规,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只有让制定的法律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样的法律才有意义,但是实际上近年来,在环境保护的问题是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我国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其主要的制约作用,阻碍了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2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生态旅游法律的设立

我国建立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手段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与结果,一个国家健全的法律与法规是保护环境的基本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除了要达到促进人们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突出对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作为生态旅游的基础,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给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自然环境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再生能力都相对较弱,尤其是近年来人类生产生活的快速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这使得自然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应该为生态旅游行业的管理制定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制,使得人们在对生态旅游的管理方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避免自然环境遭到更大的破坏,促进我国的生态旅游更加快速发展。

2.2提高人们环境保护意识

人们的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所以在自然环境的保护方面我国应该做到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多种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自身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开辟出一条既有利于自然生态整体的利益同时有对人类个人精神生活得到满足,真正达到共赢的局面。

2.3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

所谓的管理机制就是说相关的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实现人民预期的管理效果,但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旅游业的管理机制相对混乱,人员管理复杂,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全面的沟通与交流,对于这种现象国家应该重视起来,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合理、有序的管理机制,按照相关的法律有序的对工作进行管理,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把一级任务具体到具体的工作人员的身上,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的执行。

3结语

第13篇

1.1环保准入不够完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系统完整的适应省情的地方准入条件。准入条件中的建设规模、技术水平的规定多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为基础,缺少针对山西省地理环境、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的布局要求,生态功能区划尚没有在其中发挥应有作用;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指标缺少合适渠道纳入环保准入要求,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末端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缺少适应省情的规定,环境监管规定也缺乏地方特色,环保准入的闸门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1.2环保基础能力支撑不足落实环境保护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科研、咨询等基础支撑能力尚显不足,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如环保部门,尤其是市、县两级存在着专业人员数量不够,职业素养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围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准入等开展的基础研究太少,环评咨询服务市场缺乏规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咨询市场中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问题时有发生等。

2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2.1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要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转变,必须在新型工业化和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立足省情,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开展战略环评,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先导”“优化”“助推”等作用,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各规划中,为政府宏观决策、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2.1.1扩大规划环评范围建议应将区域发展战略、政府重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政府规划等纳入规划环评范围,其中战略和重大政策环评应积极尝试,选取投资、消费和外贸等领域的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环评,探索战略环评的管理模式与技术方法,增强参与宏观调控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重点协调生态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的统一性,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外在向上层扩展规划环评范围时,对规划环评条例中未做具体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也纳入规划环评范围,按照上一层次相应规划环评的要求进行环评,体现出规划环评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2.1.2完善规划环评技术及方法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各主要部门、行业规划环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等的技术指南、规范,针对部门与行业、工业园区特点,推荐合理的预测和评估方法,为规划环评的具体实践提供技术支持,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的规划环评审查要点,规范规划环评的有序开展;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审查机关、规划编制单位要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及早介入,与规划编制协同推进。

2.1.3完善规划环评作用机制提高规划环评的执行力,确保规划环评提出的规划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规划环评放在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位置,研究出台推动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制度,并将其纳入政绩考核机制,逐步将问责制体现和运用在规划环评执行上。同时,环保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尽快推动建立成型的协作机制,促使部门联动,规划与规划环评互动;另外应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和跟踪评价机制,强化规划环评中的总量控制、产业准入、循环经济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效力,全方位提高规划环评的震慑力。

2.2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环境准入制度是环保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使用各种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符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切实发挥好环境保护的闸门作用,促使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2.2.1制定符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依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环境强制约因素,选择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制定适应省情、严于国家的标准。生产规模与装备水平方面应瞄准国际领先水平,助力重点优势产业的全面升级,推动重点产业兼并重组,有利于重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资源能源消耗和回收利用方面,针对山西省实际,应制定最为严格的节水和废水回用标准,促进焦炉煤气、高炉荒煤气等各类废气资源能源利用,提高各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末端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要建立满足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又有利于促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的地方排污控制技术和标准体系,针对山西水环境问题,应进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标准体系创新,制定排放浓度标准和废水排放量控制标准。另外制定基于环境容量和管理总量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在实施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聚集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强化经济手段对污染物增量的约束作用。

2.2.2制定合理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在产业布局方面,应从控制环境风险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首先应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生态对特定行业规模、结构和布局的约束和不同行业的环境污染特征,细化不同功能区下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规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等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同时针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重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现象的焦化、化工等行业,要根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核定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要通过突发事故环境风险评估,划定风险控制半径,以降低产业布局的环境风险,减轻工业生产的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影响范围,确保环境安全。

2.3强化环保基础能力建设面对新形势要求,环保服务须顺应新形势,再拓新思路,从体制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路径,强化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2.3.1优化环保行政效能各级环保部门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识和公共服务思想,按照统筹协调、宏观调控、执法监督、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定位,强化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与宏观调控。狠抓保障行政执行力的制度,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对内部各类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节点管理”,即明确每个事项办理步骤、环节以及每一步骤、每一环节具体的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尽量缩短审批时间;争创环保行政审批服务示范窗口,进一步加强办事窗口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与监察,提高环保审批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效率。将环保管理的办事程序时限、准入审查条件和审批办理结果予以公布,保持环保工作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环保行政效能,提升环保服务水平。

2.3.2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优化省级管理机构的同时,重点完善市、县管理机构。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之中,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环评科学管理水平,着重加强其对宏观经济、法规标准和环评技术导则等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增强队伍的宏观管理能力。鼓励和引导环保科研及咨询机构加强环评、环境准入相关基础研究,重点开展规划环评技术方法以及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环境准入条件的研究,完善环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适合省情的环境准入制度,为环境保护参与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结束语

第14篇

厦蓉高速公路起于厦门,经福建漳州,江西瑞金,广西桂林,贵州都匀、贵阳、毕节等地,止于四川成都,是国家高速公路“7918”(七射九纵十八横)网内18条东西向高速公路的第16条。2006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建设贵阳至广州快速铁路和贵阳至广州的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水口段的重大决策,从2007年9月18日我省向交通部报送关于请求将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水口段列入“十一五”建设规划的请示,到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这条高速公路建设,仅用了7个月零9天。

厦蓉高速公路贵州水口至都匀段同时也是贵州省规划的“3388”(三纵三横八连八支)骨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点位于贵州省黎平县水口乡与广西交界的唐俾,终点在都匀市火石坡,全长208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总投资概算为199亿元,全线分水口至榕江格龙、榕江格龙至都匀两个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工期为4年。厦蓉高速公路贵州水口至都匀段在都匀与贵新公路相连,由水口经广西三江、桂林直达广州,可将贵阳至广州的距离缩短到887公里,开车仅需8个多小时。厦蓉高速公路建成后,贵州将与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和香港、澳门在内的整个珠三角地区连为一体,对从根本上改变贵州的落后面貌、促进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战略意义。

2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存在的环境问题

2.1环境污染。城镇生活废弃物、工业三废及矿山开发等废弃物的排放,农药、化肥的过多使用,使有的地区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2.2崩塌、滑坡、泥石流。这是贵州一些地区发生较多的地质灾害,其发生频率较高,突发性强,常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特别是厦蓉高速经过地区,这里河流溯源侵蚀强烈,加之人口密度大,资源较多开发,因而成为全省滑坡、崩塌、泥石流较多的地区。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增大,也有日益加剧之势。

2.3岩溶石漠化。岩溶石山区土层稀少,加之土地过度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使岩质地面大范围扩展而形成岩溶石漠景观。

2.4.洼地洪涝。这是岩溶区的又一种地质灾害,其发生频度较高、分布范围较广,而且受灾的地方多是良田沃土之所在,每年由此造成的农业歉收损失较大。森林植被破坏,土壤侵蚀严重,是洼地洪涝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因而这种灾害的高发区往往就是岩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区。

2.5.岩溶塌陷。主要发生在岩溶地下水开发强度大,特别是井采集中的城镇工矿区。水城、安顺及贵阳等岩溶地下水开发历史较长的城市,是岩溶塌陷集中发育的地区,随着地下水的开发强度及范围增大,岩溶塌陷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随着厦蓉高速公路在贵州的建设,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活动进一步加剧了该地区存在的这些环境问题,对当地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3厦蓉高速公路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

3.1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和交通部《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与交通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报告及有关报表的编制。这样就能事先对环保工作的重点及各设计阶段应采取的措施加以明确并做出相应的工程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动植物保护:在草原、山区,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区内施工,应为野生动物设置足够的横向通道,方便其觅食、繁殖和迁徙,并设置保护设施避免动物进入公路遭到伤害。在水源地受到限制的路段,增设人工蓄水设施为其创造饮水条件。尽量减少对自然植被的破坏,合理规划施工便道、场地和营地,严格划定影响范围和车辆行驶路线,防止对施工范围以外的植被造成破坏。这在气候干旱或生态条件特殊的地区尤为重要。

3.3水资源保护:高速公路设计中应尽量对饮用水源地进行避绕,当路线无可避免地穿越饮用水源地或其附近时,既要严格保护自然水流形态,又要有完善的“封闭式”路基排水,使高速公路运营期间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路基路面排水通过该系统排向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和破坏。养护中要不断完善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修缮,不使未经沉淀的路面排水随意排入农田、湿地或河流,或因泄露而污染饮用水源。服务区、收费站等生活污水集中产生地应设有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

3.4大气污染防治:对汽车尾气加以控制,对汽车性能加以改良,对汽车燃料加以改进,都可以降低废气有害物质含量。环境监测表明,车辆拥堵期间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量会增加50%,因此,合理的公路出入口布局和设计、科学的管理也是降低大气污染的一个有效途径。另外,设计合理的绿化林带对抑制高速公路大气污染,减少沿线居民区及作物蒙尘也有明显作用。对于施工中的粉尘污染,除采取遮盖和洒水灭尘手段外,国外有将土工合成材料用于施工期间的临时土质粉化高呼,用于治理施工带来的扬尘、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的技术,值得我国借鉴。

3.5噪声防治:(1)调整公路线位,在选线上尽量远离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地段。(2)在设计上,噪声的影响,土方路段比桥梁要好得多,挖方段的噪声影响最小。(3)定期维护修理机械,加装消音装置,控制施工机械产生的噪音。(4)消减振动噪声。振动主要来源于水泥混凝土接缝、修补接缝、台阶、伸缩缝等地段。德国的高速公路采用橡胶填塞伸缩缝的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接缝不平与跳车的难题,减少振动。(5)设置防音壁。防音壁的机能是减轻噪声对周边人群的干扰。防音壁设计是除桥梁、高架桥、隧洞等结构物之外另一重要结构设计,它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入种植攀悬物、植树、设置林区隔音带等。

3.6固体废弃物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一般均应在施工过程适当环节进行利用或再生。如砂石等可填筑路基、做基础垫层,废混凝土可回收再生利用,以及用于铺筑、改善地方道路、生产道路、乡间场坝等。确实无法利用的废料,应在确认其对环境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集中深埋或销毁。废旧材料利用在发达国家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应在汲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科研和相关立法,使这一工作有法可依。

3.7创建绿色服务区:高速公路企业应提高全员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推进服务区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创建绿色服务区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创建绿色服务区为目标,以“环保、健康、安全”为核心,结合ISO14001环境体系标准,预防和减少运营期服务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使服务区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控制到最低水平或控制在环境自身能承载的范围内。

第15篇

摘要:象山县水环境保护水环境建设

众所周知,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水是人类和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又是生态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和环境不仅是紧密相联并互为因果,水环境对大自然的健康运行十分关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良好的水环境就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水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任何形式的水污染、水系破坏都将导致水环境的恶化,从而使整个生态系统失衡。水环境新问题不仅是生态环境的新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平安的经济和政治新问题,因此全球范围的水资源紧缺、洪涝威胁、用水平安成为关注的焦点。

1.水生态背景概述

象山陆域面积为1175平方千米,以“七山一水二分田”基本格局组成,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森林覆盖率56%以上,暖和湿润,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吸收和散发热量收支平衡,是人居条件比较优越的地方;但台风活动频繁,常伴有狂风暴雨,水系源短流急,独注入海,工程调蓄性能弱,而且河网密度低,潜伏旱涝灾难隐患。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1463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径流总量9.33亿立方米,降雨径流时空分布呈现自西北东南递减,集中在梅雨、台风期间,为双峰型。年际变化极度偏离均衡,变幅最大为2.83,以及工程地质、地形、沉没移民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导致水资源开发利用困难。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水环境新问题更加突出摘要:1、水源紧缺2、水体污染3、旱涝灾难。尤其是近年的旱情所造成的损害,表明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支撑循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迫使我们重新思索和探究水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新问题。

2.水环境目前状况新问题

象山县水环境核心新问题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序建设,目前状况表现为水资源利用量的供给紧缺、浪费严重和水域萎缩;水体污染直接、间接和累积影响着用水平安和健康。

2.1水源短缺堪忧

象山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1743立方米,处于全国警戒值水平。但是由于象山的非凡地形条件,可开发或利用的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仅为4.97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仅为929立方米。象山境内可开发的蓄水工程潜力不大,估计在现有蓄水工程1.31亿立方米情况下,尚可开发的水利工程蓄水量仅为0.60亿立方米左右,总蓄水容量为1.9亿立方米左右,90%保证率供水量仅为2.8亿立方米左右,年人均仅为523立方米,而优质水仅为2.1亿立方米,年人均为350立方米,这就是象山水资源的总承载能力,属资源开发条件较差的缺水地区。

从万元产值用水量比较分析,离建设节水型社会差距较大。据调查2000年全县总用水量为1.33亿立方米,用水结构摘要:生活用水0.17亿立方米,生产用水1.12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0.97亿立方米,工业用水0.15亿立方米),生态环境用水417万立方米,就生产用水而言,国内生产总值73.86亿元,万元GDP用水量151立方米,是以色列的4.8倍,日本的6.7倍,美国的2.4倍,德国的6倍。其中农业用水量占73%,农业总产值35.5亿元,万元农业产值用水量274立方米,耕地亩均综合用水量325立方米,相对偏高。说明用水效率低下,并且得不到合理利用,浪费严重,节水潜力巨大,有待于挖掘。

蓄水工程建设滞后。近3年内县城用水量以20%左右速度增加,但主要蓄水工程仍由70年代建设,近10年内仅建成2200万立方米蓄水库容(占16%),目前年人均供水能力仅为374立方米。

用水结构不合理。目前未按照优水优用的原则,科学划分用水类别,工业、农业用水占用大量的优质水源,而适合于工业、农业用水的河口水资源缺乏系统规划利用,分质供水还未得到实施。

2.2水体污染严重

象山县的主要污染源是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其次是工业污染,污染物主要是COD。污染面广量大,尤其是农业施用有害化肥、农药,使农作物农药残留量超标;污水直接灌排,城镇、乡村雨污合流,污染循环累积加剧,从而削弱河网水体自净和纳污能力;污水处理设施严重滞后,开发污水资源化回用势在必行。

依据2003年度《象山县环境质量报告书》,从地表水的16个监测站位及近海海域4个监测断面分析摘要:我县10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库中,除仓岙、三家村水库水质为Ⅱ类,满足象山县地面水功能区划分要求外,其余均为挥发酚、总氮、总磷超标,10个水库中其中营养化的为8个(富营养为4个);河道水质和2002年相比有所恶化,其中南大河流域(东大河、西大河、南大河及横河)水质为超Ⅴ类,淡港流域水质为Ⅳ类,大塘港流域水质为Ⅴ类;象山港、大目洋、三门湾、石浦港近海海域水质均为超Ⅳ类,主要是无机氮、无机磷超标,其它指标尚能满足Ⅰ类海水水质标准。

2003年全县污水排放总量为1392.56万吨,其中生活污水为727万吨,占总量的52.21%,工业废水为665.56万吨,占总量的47.79%;农业废污物排入水体约1亿立方米左右,是氮磷超标,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农村地下水由于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也污染严重,大部分水井水不能直接作为饮用水源。

2.3旱涝灾难频发

河流综合整治是减免旱涝灾难和改善水环境的重要工程办法,利用生态修复技术,对水中污染物进行转移、转化及降解,达到净化水体目的,并且赋和一定的生态所需最少合理流量,以满足水体的纳污能力。根据《象山县河道整治规划报告》水系基本格局,河网面积12.7平方千米,占全县平原谷地面积的2.26%,总长度710千米,密度为平方千米1.26千米,正常调蓄量1870万立方米。淤积沉淀底质污染严重,调节性能比较脆弱,河道遇旱干涸,遇洪积涝,是我县河道基本状况。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河道、水域被人为侵占或者缩小,甚至因水体污染发臭,干脆填埋了事,导致水面急剧减少,天然调蓄功能严重萎缩,加重了旱涝发生的机率。保护水面,还河流以空间,是我县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绿化用地面积不能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0%,水面面积不能小于绿地面积的5%,象山的河网水面率严重不足,并且淤积堵缩普遍,难怪旱涝灾难交替频发,为此必须疏浚拓宽,达到水面率最低要求。

3.水环境防治策略

根据“生态立县”战略思想,考虑“平安、资源、环境”要求建设一个和水和谐的良好环境。针对象山县水环境目前状况和发展需求,要彻底改变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充分熟悉到水资源是有限的,并不会随经济发展而增长。自觉推行“政府引导,公众参和,社会筹资,共担风险”的机制,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支持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高效增长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确立防治水环境的基本指导思想摘要:开源和节流统筹;供水和用水协调;利用和保护并重;用水和排水配套;集中和分散结合;理论和实际兼顾。保护和建设过程中要体现功能特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摘要:自然生态、空间景观、心理行为、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特性,真正突现“显山、露水、映绿”的水生态环境。

3.1城乡水环境建设

水是生命之源,人们逐水而居,傍水而聚,经过世世代代的繁衍生息和刻意建设,逐渐成就了当今城镇和乡村。同时,集结在一起的相当人口和经济实体,彻底改变了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最为明显的是人类的极端功利化活动,使城乡水面率降低和河道水体遭受污染,原有起储水滞洪功能的河流、湖泊、库塘等水环境载体被填平或埋管填平,城区河流变成开敞式的“下水道”,水环境状况严重恶化。

水环境在营造城乡环境舒适性中的功能和地位无可替代,清亮、丰富的水是生命的源泉,是城乡舒适环境全部要素存在基础,水使人类感到心旷神怡,触水、亲水、提供富有情趣的水环境、水景观对城乡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优先保护公众密切关注的水源地,治理生存环境的水体,体现治水生态理念。

象山县城80年代初期河道水面率为6.28%(不包括水库),现建成区为3.2%,水面率几乎减少了50%,而仅有的主要河流水质为Ⅴ类或超Ⅴ类,显然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水环境保护和建设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状况的热岛效应和视觉效果难以说是个舒适的城市。为此建议在今后加速发展进程中,决不能再让以牺牲水面来换取局部经济利益的事情发生,针对这方面要在深入调查探究的基础上,确立科学合理的水面率,在相应规划中应以明确体现摘要:新城区建设中水面率不能低于6.0%。尤其在大目涂围垦区域规划建设中,力求以水环境来营造丰富、美丽的新城区,留足必要的水面面积,既可作为县城的滞洪区,又可作为城市景观,丰富的海水资源能保证水体循环。

县城仅存的新华河、南大河、白石泾河的严重污染,已对城市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虽然城市污水厂能截走部分污水,但是由于几条河流水循环的不足,无法达到自净效果,据有关资料统计40立方米的清水只能净化1吨中等污水,城区主要三条河道上断面集雨面积为25平方千米,年产流量为2000万立方米,年可容纳污水为50万吨,远远少于1000万吨排污量,因此即使有5%的污水不能截住,也会造成水体污染,由于现建城区为雨污合流制,要做到80%的截污量困难也较大,因此寄托于污水处理厂使城区河道水质变清恐怕只是愿望。为此建议营造一个人性化的水环境,把城区几条污染河道改建成双层河道,仿效日本的经验,下层排污水,上层蓄0.8米左右清水,利用现有的城区东谷湖水库等水量,一个月置换一次清水,年用水量约20万立方米(按4千米计),并努力创造出具有丰富自然的水边环境(草坡、绿树等)。这样一方面可把城区河道的污水“变成”清水,另一方面在建成区出口截污,可完全截住污水,大大减少在城区中埋管截污投资,假如新城区能雨污分流,县城就能达到“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感觉。

河道整治是改善农村水环境的主要手段。河网整治重点是恢复提高其基本功能,通过疏浚和其他必要的工程办法,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进化和生物群落的多样性,改变传统的水利工程以建设工程办法、改造河道和控制水流为手段,向防洪、水资源利用和河流环境整治的综合性管理方向转变,着力于以流域系统的整体生态的恢复,营造生物的多样性来改善水环境,避免水体脱离生物群落,降低自净能力。尽可能不要裁弯取直,保持自然河流中河岸线不规则主流、浅滩、急流相间的格局,护岸尽量少用人工材料如混凝土等构造,以保留水土交换空间。鉴于目前采用砌石护岸渠化式河道整治方式,不宜大范围推广,在河道整治中应充分考虑河流固有的适宜生物生育的良好环境,砌石护岸不宜高于常水位,在河岸的高水位沉没处应增加绿化,保障鱼类和动物的生息环境,在确保河道的防洪、水资源利用功能的同时,创造美丽的自然环境,并实现和布满魅力的乡村景观和谐共生。

3.2建设节水型社会

严重的水资源形势和目前的节水意识、水平的矛盾,要求创新节水工作模式,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是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对我县来说,除了强化水危机意识提高全民节水保水积极性及大力推广应用节水保水新技术(例如节水型器具使用等)外,关键要从以下两点做文章摘要:一为加强规划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组建统一水务管理机构,实行水源规划建设至供给网络运行管理和治理保护过程的系统控制。在摸清我县水资源状况的基础上,认真探究制定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给、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内容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优水优用原则,科学划分用水类别,非凡要控制好优质水源的使用,保护优质水优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加强城市污水、雨水、微咸水等非传统水的开发利用,凡是能够利用上述非传统水资源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市政用水,应大力应用非传统水源,努力节约优质水资源。二为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型经济。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水资源情况、水环境容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大力压缩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的产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发展;积极发展节水型的产业和企业,并通过技术革新改造等手段,加大企业节水工作力度,促进各类企业向节水型方向转变,努力降低万元产值耗水量。耗水建设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节水办法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户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办法到位、节水制度到位。此外要进一步深化供水价格改革。城市用水要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浮动水价等制度。

3.3合理开发水资源

象山县现有各类水利工程总蓄水量为1.31亿立方米,90%保证率可供水量为2.0亿立方米,相应水资源总量5.1亿立方米,水资源开发率已达39.2%,已属合理开发范围上限。假如考虑规划水库后,开发率将达到55%,超过水资源开发率的上限值。过度的开发将对下游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国际公认一条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率不宜大于40%,而我县部分河流的开发率已超过此值,当然我县河流短促且近距离入海,所以相对影响会少些。

对我县来说合理布置项目储备是必需的,但项目开发上只能适度超前,非凡是规划2020年90%供水保证率需水量为2.98亿立方米,靠我们以大量移民为代价来极度开发水资源,显然并不可取,正确的做法应是节水和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非传统水资源主要集中于河口,河口水资源的利用是今后我县缓解水资源紧缺的重要办法,当然这要有统一规划,河口水资源利用是入海前的最后利用,最大优点是不影响环境且投资省。我县主要47条河流总集雨面积(不包括平原面积)746.45平方千米,其中水库拦蓄面积为300.44平方千米,直接入海6条河流集雨面积为81.68平方千米,由海塘拦蓄的集雨面积为364.33平方千米,因此如何利用好这364平方千米的河口水资源(多年平均径流量2.88亿立方米水量,90%保证率1.6亿立方米),应作为我县开源重要方面来考虑。河口水资源的利用关键在于分质供水,假如能利用30%河口水资源,就几乎能替代我县规划建设的水源工程。爵溪工业用水利用南庄平原河道水就是最好示范,西周及我县北片是我县临港工业产业集聚区,具备利用河口水条件,且河口水资源丰富,非凡是涂茨、贤庠、黄皮岙区域水库蓄水能力较弱,但河口水资源丰富,工业发展应充分考虑利用河口水,这样才能解决近期发展的用水矛盾。同时,为将来有充足河口水源,水资源的保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目前除南庄平原外,其它平原水质均在Ⅲ—Ⅳ类,这是我县的资源财富,有关部门应落实专门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