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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非稳定性
“对税收目标的判断选择实际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人文精神与物质利益、终极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争议。其中效率价值优先无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论优先、物质利益优先、功利主义优先。平等价值优先则是提倡价值理论优先、伦理原则优先、终极价值优先。”这就决定了在税收历史的发展中人们会对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纪末期以来,最适课税理论越来越成为各国优化和完善其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最适课税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促使各国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力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本文旨在理论上厘清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具体分析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以期对我国税法的理论建设和现实立法有所裨益。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理论考辨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渊源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设置和征收某种税能否满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体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历史上,税法公平、效率价值多以税收基本原则的面目出现。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术》(1676年)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简便”和“节省”等有关税收原则的理论;随后,尤斯蒂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关于赋税的六大原则;18世纪末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著名的赋税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经济原则,与尤斯蒂的六大原则相当接近;19世纪后期,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结为“四项九端原则”;到20世纪,经过萨缪尔森等对其进一步阐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税法价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经济等。尽管其总结归纳的名目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两个基本原则,或者将“公平”和“效率”作为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可见,公平、效率价值是税法价值的核心,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税法都必须具备其中之一,才能称之为合理的、正当的税法。
(二)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概述
税法的公平价值“是由税法作为法律范畴的特性和其固有职能决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价值目标,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包括两种公平:一是横向公平,指对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税,这种公平也被称为税法的形式正义原则;二是纵向公平,指对不等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抑制经济地位高的而照顾经济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纳税,收入多的人税负重,收入少的税负轻。爱泼斯坦认为“可以用税收来重新分配财富”,所谓税法的纵向公平就是“分配正义”,即税法对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实行不同的干预才算得上是公平。
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由此看来,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税法的经济效率,即税收法律制度应为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中性税收制度,税收的课征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经济造成额外负担。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1、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原因。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所以具有非稳定性,主要是因为税法功能位阶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必须根据具体的税种和具体的社会背景才能最后确定。这就导致税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稳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税种的情形来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
2、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矛盾的统一体。税法的公平价值在于保障国家对个人财富在公民之间的平等分配,但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因为绝对平等将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会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需要税法的效率价值予以保证;同时,税法追求效率价值也只能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全面发展。事实上,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反过来,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也与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财富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权利的能力。
3、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在我国税法中的表现。一方面,从具体的税种可以看出其不稳定性。如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财产税中,其价值体现为再分配的公平价值;而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流转税和行为税中,更侧重于税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另一方面,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非稳定性还表现在不同经济发展态势下对税法的适当调整。主要表现在贯彻国家的某项特定的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来,我国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增加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与此相适应,1999年下半年我国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实证研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
如前所述,税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核心的“公平价值”和以“经济运行的效率”的“效率价值”不是并行的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和强弱之分。即“公平价值”是一种“强价值”或“普遍价值”,是税法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价值”是一种“弱价值”或“片面价值”,是税法在一定经济形势下的权宜价值。两种价值的位阶也并非永恒不变,它会随着具体税种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而变化。在这方面,美国遗产税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说是立法者在税法“公平”和“效率”价值之间反复博弈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21世纪以前的美国遗产税法以公平价值为首要目标
现行美国遗产税法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外部战争和内部的动荡不安时期,立法者们希望通过平等性、公平的价值来谋求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因此设立了旨在对世袭财产进行再分配的继承和赠与征税的遗产税法体系。应该说,其体系的设置、税率结构和纳税义务人等的规定都符合了税法之公平正义要求。
1、它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总遗产税制,体现了公平价值。所谓三位一体税制是指在税种体系中,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并适用同一税率;而隔代转移税,作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一个补充税种,主要是防止遗产隔代转移以逃避应交遗产税的行为而开征的。隔代转移税的实质就是对财产的转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遗产税,以达到与不隔代赠与结果保持一致的目的。这样,不仅对公民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行为进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财产的直接和间接转移中的不公平分配问题,从体系上体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2、它规定的义务人纳税的原则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遗产税和隔代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样,赠与税是就赠与人所赠的财产的价值课税,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因为这样规定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产差距的遗产税有必要将接受者作为纳税义务人,从而减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场体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础,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3、它确定的累进税率贯彻了公平价值。(1)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进税率结构的设置是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首先,美国遗产税实行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弥补了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其次,美国遗产税是对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补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资本收益转移时的征收(美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的资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税的税率)。因此,作为所得税有效补充的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是税法之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赠行为产生,实现了公平价值。对1982年死者遗产税申报与他们1981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和其继承人1981年的纳税申报的比较研究表明,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税税率与慈善捐赠行为呈正比关系,即税率越高,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时的慈善捐赠与遗产税的边际税率联系紧密;三是遗产税对慈善赠与的抵免也鼓励了死亡时和生前的慈善捐赠行为。因此,美国遗产税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体现了税法的公平价值。
(二)美国最近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体现了税法效率价值趋向
1、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经济背景。事实上,布什2001年的减税方案和他就任总统时美国的经济状况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时,适逢美国经济从历史最长的巅峰跌落,面对这种经济情况,供给学派得以广泛推行。他们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们充分肯定了减税对刺激生产的作用,强调税法的效率价值。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为刺激经济复苏,布什以减税作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个减税计划。在2004年的美国总统连任竞选中,布什仍反复强调要将他推出的一些减税措施永久化,其中当然包括对联邦遗产税的减免。
2、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内容。过去200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曾三次开征,三次废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开征遗产税,延续至今。是保留还是再次废止?美国两大政党各执一词,争论不断。2001年7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大规模减税方案,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2001年为55%,2003年为49%,2004年为48%,2005年为47%,2006年为46%,2007年为45%。遗产税将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时又加了一条“夕阳条款”似的补充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2002年7月,美国第107届国会第二次又提出了删去保留条款、永久取消遗产税的议案,该议案经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进行了表决,参议院表决的结果是54:44,没有达到事先达成的须66票多数通过的协议要求。美国取消联邦遗产税制之争反映了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税收立法思想的两个极端——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哪个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遗产税的理由。支持者认为遗产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是小税种。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数量来看,这一税种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对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遗产税的税收总额只占到国内国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遗产税打击了人们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人们为了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三是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可见,由于现今美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使得税法之效率价值超越公平价值成为美国税法价值的主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位阶的不稳定性。
(三)小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价值向效率价值转移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美国遗产税今后的发展将遭遇税法公平价值的强烈对抗。主要表现在:首先,现在美国社会贫富悬殊很大。而取消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的一种公平、效率价值约束的遗产税,将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公民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的富人得利,而进一步损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穷人的利益。其次,现行的遗产税法对鼓励慈善捐赠行为起着积极作用,废除遗产税将使富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大动力消减。最后,取消联邦遗产税可能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如将去除目前联邦税法中累进水平最高的税收手段,损害非盈利集团的利益,甚至会抑止储蓄、劳动力供给的增长;而且废除联邦遗产税还将造成所得税资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将使所得税制度下的避税行为增加,减少财政收入。总之,税法之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平衡点,达到税法的健全和良好状态。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非稳定性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看到了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具有的不稳定性。重要的是我们应将税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对规则体系的演绎说明和对原则含义的归纳总结的层次,进一步深入到对价值系统的建构的更高水平。具体来讲,要在立法中恢复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以公平、效率价值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不稳定性。
(一)新一轮税改是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1、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原来分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结果。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从分立到今天的并轨,反映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原来我国内外企业分离的所得税法是由立法之际的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决定的。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推出很多对外企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资,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证明,这种在特定时期,优先考虑税法的效率价值的立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加速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环境和过去相比已大相径庭,税负不公也是造成多年来内资企业偷税漏税、假合资、空壳企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的诱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来的税制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中性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法的公平价值必然应该取代效率价值,引导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的前进和发展的方向。
2、增值税转型也要发挥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现行增值税法出台的宏观背景是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新项目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资者的税负支出。但是,继1996年中国经济软着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逐步显现,通货紧缩形势严峻。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成为政府的唯一选择,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砝码。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应将效率价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税与当时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一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投资、拉动内需,而我们的增值税法却对投资课以重税,这与税法之效率价值所追求的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应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是南辕北辙的,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一轮的税改中,现行的增值税法结构,必须做根本性调整。在坚持市场经济税收原则的前提下,要把税收政策取向,从治理通货膨胀、对投资征重税这个方向扭转过来,以税法的效率价值作为衡量其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从而实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遗产税是否开征应充分考虑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仅就税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本身而言,不可断然言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应选择何种公平、效率价值。笔者根据前面对公平、效率价值及其非稳定性的探讨,以及对中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税法效率价值应缓征遗产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应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国私人财富的拥有量难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此外,开征遗产税会抑制储蓄,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进行生活性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现在的抑制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目标;再有,开征遗产税可能还会带来资金外流等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时期,此时提出再分配财富的公平价值为时尚早。
[关键词]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农村经济
农民消费是我国消费市场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农民消费水平的到提高,中国的经济增长才能摆脱出口依赖型。目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必须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使其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增长点,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
一、提高农民消费水平,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消费水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水平一般是狭义的消费水平,它是指按人口平均的消费品(包括服务)的数量,反映人们物质文化需要实际满意程度。消费水平的提高,不仅要求增加消费品数量,而且要求不断增加提高消费质量。因此,消费水平是一个综合指标,最终会表现为人们的健康水平、科学文化水平和生活享受水平、消费环境的质量等等,反映人们物质文化需要的满意程度。
1.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有利于形成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经济增长依靠的是社会需求的拉动,必须通过调节社会需求以调节社会生产而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要求。现在政府正不断的出台种种方案来刺激内需增长,其中有一点就是要扩大农村居民的消费,农民消费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增长的首要动力。
2.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变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通过消费品生产结构和相关产业链上附属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3.提高农民消费水平,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在农村,农民消费的提高势必带来消费质量的提高,促使文化教育消费的增加,带动经济增长。提高消费中的科技和知识文化中的比重,提高消费质量,就能从根本上提高消费力,从而可以促进消费力和生产力之间、消费和生产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农民消费水平较低的原因分析
1.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低,消费水平差距持续扩大
弗里德曼认为,居民的持久性收入是决定其消费的重要因素,没有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消费水平就不可能提高。我国现在还只是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要,消费水平还没有升级、消费结构没有优化,消费水平还未得到真正的提高。
2.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抑制消费水平提高
目前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公共配套尚处在低级水平,农民购物难、用点难、行路难、上网难等问题突出,影响了农民的购买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力供应跟不上、电压不稳定,收费较高;二是电视、通讯、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三是交通道路建设有待完善。
3.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农民储蓄倾向较强。现在农村的医疗成本居高不下,农村医疗保健型消费出现被迫的大幅增长,医疗保健费用已成为农民消费支出中增幅最大的一项。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农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大大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农民的现时消费,抑制了消费水平的提高。
4.农村市场体系尚未建成,商品流通渠道不畅
当前,农村市场体系尚未建成,商品的流通渠道也不畅,农民买、卖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许多商品在城市处于过剩状态,而在农村却难买到;另一方面,农民辛辛苦苦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由于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远,交易成本大,农产品难以适时卖出,不能转化为农民的实际收入,制约了消费水平的提高。
5.消费环境不佳,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前的消费环境不乐观,制约了居民需求扩大,造成了居民消费不安全和对消费环境的缺乏诚信,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购买勇气,抑制居民的消费欲望,影响居民消费力的提高。
三、提高农民消费水平的方法
1.增加农民收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我国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力。扩大农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有效购买力;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扩展农民的消费能力;建立完善农村教育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素质,让农民可以及时有效地掌握市场的信息,把握市场动向,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
2.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大农村的电力、交通、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设的力度;还要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农民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同时在农村增加消费者投诉网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的消费权益,为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民消费信心
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首先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其次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消除后顾之忧,敢大胆消费;第三是要加大农村救助帮困力度,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贫困农民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4.健全流通体制,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必须加大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力度,形成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流通格局,搞活农村市场,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从而全面提升农村的综合流通能力;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农村商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与农村消费直接相关的零售业。
5.大力发展农村消费服务业,增加消费热点
农村消费服务业是带动农村消费提高的重要领域,是促进农村消费水平升级的重要方式。首先鼓励支持企业面向农村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和设计适合农民消费需求特点以及消费环境的产品系列;二是把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提供服务结合起来,鼓励生产流通企业在农村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优化农村消费环境;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休闲旅游,拓宽农村消费领域,刺激农村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参考文献:
一、消费水平与经济发展
(一)消费水平与经济增长
消费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增长,在客观上有合理的比例,在数量上有很大的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消费水平的变动与国民收入增长的变动有着直接的依存关系,当国民收入的增长较快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也增长较快,而在某些时候,消费水平的增速会高于或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速,但只要使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稳定合理,国民经济就可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当消费的增长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消费时,消费与生产的正常比例就会遭到破坏,生产正常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消费水平的提高则成为一种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消费需求不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积累,低消费”时,消费与生产的比例同样会遭到破坏。这时候消费需求相应减少,消费品市场供过于求,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弱化。由于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不协调差距加大,引起商品或资本运动受阻,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生产活动的被迫紧缩。
其次,消费率与经济增长率有一定的依存关系。消费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主要部分,其变动必然会引起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动。而最终消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函数,就是消费率,消费率对经济增长率变动有明显的影响。在合理的经济增长率区间,当消费旺盛,经济增长率就高,消费不足,经济增长率就会滑落。当然,消费率也不是越高越好。消费率长期过高,会挤掉投资,使经济增长不能持久,但消费率也不能长期过低,长期过低就会使高速扩张的生产能力与低消费水平不相适应,出现“过剩危机”,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目前,我国消费率总的变动趋势是下降的,虽然在1978-1982年消费明显上长,从61.8%上升到68.7%,但从此以后,我国的消费率却是持续下降的。1990年比1982年降低了7.4个百分点。1997年又比1990年下降1.4个百分点。③由于消费率下降,总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呈下降趋势。如表(一)所示。
表(一)1990-1998年我国经济增长的各指标贡献率
年份经济增长速度总消费贡献率总投资贡献率净出口贡献率
19903.872.112.015.9
19919.268.925.85.3
199214.264.846.0-10.8
199313.546.670.5-17.1
199412.638.242.819.0
199510.537.955.46.7
19969.652.933.713.4
19978.849.833.416.8
19987.831.863.15.1
资料来源:引自许永兵《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
从表一可知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内需的增长,但从1993年以后,我国的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93-98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42.9%而投资贡献率却为56.7%,后者比前者高出13.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势头放慢。受收入水平制约,再加上居民对房改,医疗保险,就业制度等改革的预期热情不高,再加上服务消费、住房消费等绝大部分还未完全市场化,所以造成近年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
(二)消费水平与经济波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的消费水平也取得了同步的增长,我国国民生产总值1978年为3588.1亿元,1994年上升43798.8亿元,年平均增长9.5%(按不变价格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则由1978年的375元增加到了1994年的3654.5元,剔除价格因素,年平均增长了7.3%,而全国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由1978年的175元上升至1994年的1737元。剔除价格因素,居民消费水平实际年平均增长9%,④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消费水平是阶段性波动的。如表(二)所示。
表(二)
年份国内生产总值(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元)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增长率(%)
198814074.2111.3635106.9
198915997.6104.369499.2
199017681.3103.9723102.2
199120188.3108.0849114.3
199224362.9113.61004112.0
199331380.3113.41246108.7
199443798.8111.81737114.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
究竟是什么引起了消费的波动呢?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几点因素:
1,个人收入增长的波动,居民消费直接受到可支配收入的制约。当居民的收入大幅增加,居民的消费水平就有所上升,居民的收入下降时,消费也就相就地受到限制,这一趋势以下表(三)可以清晰地表现出来。
表(三)
指标1981年1985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
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元)500.40748.921522.791713.102031.532583.163520.31
生活费收入(元)-685.321387.271544.301826.072336.543179.15.
生活消费支出(元)456.84673.201278.891453.811671.132110.812851.34
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100100100100100100100
生活费收入(%)-91.591.190.189.990.590.8
生活消费支出(%)91.389.984.084.982.381.781.4
资料来源:曾壁钧等著《我国居民消费问题研究》第50页,中国计划出版社。
2、居民消费倾向的变动。
居民消费倾向是指居民消费支出占居民收入的比例,是平均消费倾向及边际消费倾向的统称。平均消费倾向是指任一收入水平上消费在收入中的比率(APC),边际消费倾向就是增加的1单位收入中用于增加的消费部分的比率(MPC)。
在经济的短期波动中,人们的消费变动不会和收入的变动成比例,具体而言,在经济趋向繁荣过程中,收入增加,这时人们的消费会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会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边际消费倾向要比平均消费倾向小。在经济走向衰退过程中,收入下降,这时人们消费会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会小于收入下降的幅度,这也说明,边际消费倾向要比平均消费倾向小。平均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因此边际消费倾向小于平均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消费倾向是下降的。
消费倾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它充分反映了在一定收入水平下消费意愿的大小。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居民个人所得少,消费倾向普遍很高,改革开放以后,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的消费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1978年以后,我国的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基本上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而边际消费倾向的下降不太明显。
3、农业波动对消费波动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大,农业的波动必然引起整个国民经济的波动,从而引起消费的波动。首先,农业的增长必然导致消费的增长,1979年到1982年,农业分别增长1.81%,0.31%,1.5%和0.87%,消费分别增长2.8%,3.1%,1.0%,2.2%,其次,农业的减产或低增长导致消费的下降或低增长,1991年农业国民收入下降1.53%,同年消费下降3.2%,⑤1992年至1995年,农业国民收入大幅下降消费也大幅下降。
(三)消费水平与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大体上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成分,各组织和社会再生产各方面的构成,以及它们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国的经济增长从其内涵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而一国的经济增长又是以一定的消费水平为前提的。当社会经济实现增长,经济总量及人均收入量也会相应增长,从而引起需求结构、生产结构以及外贸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根据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理论,高的经济增长率必然带来高的结构变化率。也就是说,结构的变动是与经济发展过程相联系,是以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即人均收入水平和工业化程度)为条件,是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实现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动。下面就从几方面来阐述这一问题。
1、人均收入水平与经济结构变动及工业化程度
根据库兹涅茨的研究可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结构变动率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0-13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最高的第一时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20-36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很高的第二时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60-860美元时是产值结构变动率较高的时期。我国改革以来,按世界银行图表集法计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大概在300美元左右。⑥因此可知我国这一时期的产业结构处于高变动率阶段。
产业结构的转变过程,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理论,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1)初级产品生产阶段,(2)工业化阶段,(3)发达经济阶段。工业化阶段是结构转变幅度最大的时期,这一时期,需求结构及生产结构、外贸结构发生显著的变化,我国在改革开始时工业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却是相当低的。这是由于改革前我国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政策倾向过于偏激所导致的工业化过程的片面演进和产业结构关系的严重失衡。一般而言,工业化的起步是要以一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为前提的,工业化程度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的状况必然会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变动。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依然存在不合理的状况,这一状况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但这种不合理状况不是由于过去重工业的倾斜政策而造成的,而是因为当前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导致现行经济结构不再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目前从我国消费领域的整体来看,酝酿着一次新的消费升级-“住行消费升级”(在此之前,已有几次消费结构升级)。其间消费投入大,积蓄时间长。这使得消费需求不足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2、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引起结构变动的原因
收入的增长必然引起消费水平的增长,而消费水平的增长又会引起经济结构的变化。这一变化用恩格尔定律可以明显表现出来。恩格尔定律可以表述为居民食品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下降的一种趋势。也可以表述为居民食品消费占居民总消费的份额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总消费的增长而下降的一种趋势,以我国1987-1997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及其消费结构为例可知,1987-1997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0.53下降至0.46,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则没有多大的变化,仅从0.56降至0.55,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有较大的变化,而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却没有多大的变化。如表(四)所示。从中可知消费水平的上升必然引起需求结构的升级,但需求结构又是如何引起整个经济的变动呢?根据经济学原理我们可知,需求结构的变动会引起资源向消费需求多的产业部门转移,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变化。
3、结构的变化反过来又会带来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的增长
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靠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和经济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增长,结构合理,就可以提高全社会总要素的生产率,进而实现更高的经济增长率,这样就必然能够带来消费水平的提高。
二、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
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有很多,有经济因素,也有非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有国民收入总额及其提高速度,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消费与投资人口总数及其增长速度,价格水平的变动等。
消费水平的高低,直接依存于消费基金的多少,而消费基金又来自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总额大,增长速度快,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就高,收入总额小,增长速度慢,则消费水平就低。
在国民收入为一定的情况下,消费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任何社会要扩大再生产,都必须有一定的积累,在积累效果不变或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积累的增长就意味着社会物质技术基础的增强。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就有可靠的物质保证,反过来,消费的增强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又会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积累的增加。目前我国存在积累过度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储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0.3%,其中1978-1982年平均增长率为6.5%。1993-1991年增长11.6%,1992年-1997年平均增长为37.1%。在储蓄存款猛增的同时,居民消费的增长却相对疲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几乎都低于同期储蓄增长速度。其年平均增长仅为16.1%,比储蓄存款余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低了14.1%个百分点。⑦
造成居民储蓄率上长,甚至实际利率下降也选择储蓄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由于多项改革的推进,人们存款以备将来购买住房、养老、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之用。另一方面,是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的支出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在当前市场高收入阶层想要的已经有了,边际需求欲望下降,消费结构或支出结构升级。而低收入层受购买力限制,商品购买量增加缓慢。由此导致居民存款源源不断的增加,消费市场需求不旺。
在消费基金确定的情况下,人口的数量与消费水平成反比,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人均消费水平就低,人口数量小,增长速度慢,消费水平就会高,我国人口基数大,且人口增长速度也快,而且每增加一亿人口,所用的时间越来越短,据粗步估算,我国现有人口达14亿左右。每年新增的社会财富,新生产的各种消费品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将为新增加的人口所占有,为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改善居民生存环境所进行的各种努力,如医院病床的增加,普遍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普及,住宅条件的改善,生活用水质量的提高等都将因为人口总数的较快增长而受到影响。因此目前我国的消费水平是不高的。要提高消费水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就要控制人口增长,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限制早婚早育,多生多育,以实现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水平的高低与物价水平成比例关系,我国近些年来,居民的货币收入提高了但物价也上涨了,某些物价上涨程度还高于平均工资的提高速度,因而影响了消费水平的提高,有一部分居民的实际消费水而下降了,我国目前物价已由低谷逐渐缓慢的向上攀升,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已有所回升。
三、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比较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自然条件不同,生产力布局不同以及对某些地区采取“倾斜”政策和劳动差别和非劳动因素造成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报酬不同,从而形成消费水平的差异,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表现得非常明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发展比较慢,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城乡之间的消费水平差异比较明显。附表(四)
表(四)
19861987198819891990199519961997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99.61002.21181.41375.71510.24283.04838.95160.3
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790.0884.41104.01211.01278.93537.63919.54185.6
边标消费倾向0.780.831.220.550.510.870.690.83
恩格尔系数0.530.510.540.540.500.490.46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423.8462.6544.9601.5686.31577.71926.12090.1
MPC1.501.070.951.020.580.870.750.28
恩格尔系数0.560.550.530.540.590.590560.55
资料来源:引自各卷本《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摘要》
表(四)中显示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一直在农民人均消费水平之上。城市和农村的恩格尔系数都较高,这表明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消费都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而城市居民的MPC相对较平稳,表明城市居民目前在寻找新的消费热点,农村的MPC变化相对较大,表明农村居民目前还处在一个消费热点之中,但消费支出变化不大。
这主要是近年来,由于多数居民对未来支出预期不断增强,将收入较多地转向了储蓄,投资等其他渠道,加上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项改革情况下,居民为应付改革的被动储蓄倾向在明显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水平。而导致农村消费增长率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增长率的原因除了农民的收入水平的限制以外,最主要是农村的消费环境滞后,配套设施不齐全,如有些农村没有通电,或有电的地方供电极不正常而且电费极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其实,农民每消费1000亿元将对农业部门产生427亿元的直接需求,对工业,运输,邮电,商业饮食以及其他服务部门分别产生395亿元,36亿元,85亿元,57亿元的直接需求,综合推算,农民每增加消费1000亿元将对整个国民经济新增2008亿元的消费需求,⑧可见,今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依靠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市场的拉动力。
四、提高我国消费水平的建议及其对策
我国目前存在在消费率过低,储蓄过高的倾向。因此我国今后的消费政策主要是提高居民的消费率,而提高居民消费率的主要措施又是提高居民的消费倾向,为此提出以下的建议。
1、积极发展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培育城镇新的消费热点。
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层次正处于对彩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的需求阶段,据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997年我国农村平均每百户仅拥有电冰箱8.49台,彩电27.32台,洗衣机27.81台,摩托车10.89台,而1998年十一月末,我国商品库存彩电97.3万台,电风扇344.1万台,电冰箱91.9万台,⑨所以无论是从供给还是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都有大幅增加的可能,开拓农村的消费市场,要解决好几点金融问题。
A、把消费信贷引入农村,这是以农民日益增加的储蓄为基础的,由于农村存在着巨大的潜在的消费市场,且农民的消费热点产品货源充足,所以在农村开展消费信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被抑制的消费需求。
B、建立农业保险机构,以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仅1998年的洪涝灾害,仅农作物的受灾面积就达3.2亿亩,使得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左右,自然灾害一方面使得农民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也使农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的不确定,增加储蓄,因此,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就要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
城镇居民面临着消费断层问题,即原有的主要以彩电,冰箱,VCD等家用电器为代表的消费层次已经得到满足,消费已经饱和,处于一种储币待购的状态。因此,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显得格外重要,对于我国城镇居民而言,住宅消费及住宅装饰业应成为培育重头戏。目前我国城镇居民进入住房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提高阶段。随着福利分房的结束,个人对商品房的消费,已经占到了主要地位,但由于房价过高,无法使百姓安居乐业,也无法使住宅建设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其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银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规模扩大的商品住房及装饰业必然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家庭轿车将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发展的热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长期以来,靠公款买车的局面已经改变,目前,1400万辆汽车保有量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为个人所有,虽然目前从消费领域谈轿车进入家庭领域还为时过早,但私人买车那部分先富起来的高收入阶层,如律师,三企白领等购车数量不小,且据调查,我国约有三十万个家庭在近两年内有购车意向。约三百万个家庭将购车列入了自己的消费计划,所以家庭轿车必然成为我国将来的消费热点。
教育消费将成为消费热点,教育消费包括居民子女教育支出以及为提高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培训支出,它属于服务性消费,知识经济时代,人人都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很多人还要不断变换工作岗位,这就产生了再学习的强大需求。教育成为一种产业就要满足群众对非全日制教育的种种需求,目前成人高考热已标志着教育消费已成为一个消费热点。
2、发展消费信贷。发展消费信贷是促进内需扩大的必然选择.,发展消费信贷,可以联通生产与消费,疏导巨额储蓄适当向消费领域分流,解决现实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增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展消费信贷首先要转变消费观念,由过去的“积蓄-消费-积蓄”的单一的消费方式转化为“贷款-消费-积蓄还债”的新型消费方式。提倡适度的超前消费。其次是政府努力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降低消费信贷成本拓宽个人消费信贷能力,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上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第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和个人资信调查机构,为低收入居民提供解决担保问题。第四是积极发展信用卡业务。如加强透支功能等。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四大方面。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又一次消费品按劳再分配有益于保障退休人员有基本的消费金。医疗保险制度则可以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住房保险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增加了工资中的住宅消费基金,也增大了住宅消费的能力,对保证住房投资和住宅消费达到较高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方面,它对于保障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消费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①引自孙鹤、杨咸月《储蓄、消费与经济增长》《统计研究》99年第七期
②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
③引自郭柏春《论消费率》《消费经济》2000年第1期
④引自曾壁钧等著《我国居民消费问题研究》第43页
⑤引自景体华等著《中国经济增长与波动》第51页、第224页
⑥引自郭克莎《中国,改革中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动》第165页
⑦引自《理论经济学》第77页
⑧⑨引自邹东海、万举《农村消费市场开拓与农村金融创新》《消费经济》99年第5期
参考书目:
1、《消费经济学原理》尹世杰、蔡德容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国经济增长与波动》景体华北京出版社
3、《居民消费统计学》易丹辉中国人大出版社
4、《中国经济波动与增长》栗树和、梁文征陕西师范出版社
5、《中国,改革中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动》郭克莎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论文摘要]物流业作为新兴产业,随之而来的物流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理解掌握物流业税收,用足用好现有税收政策,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税收筹划,规避税收风险,对推动物流业的长足发展显得十分迫切。本文通过对物流行业中运输业的税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旨在更好地推进我国运输行业的税收发展。
一、引言
我国将逐步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度进行调整。物流行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控制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已成为物流行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二、目前运输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运输行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 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 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按7%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运输行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 包括场所、网点) , 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 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与总部微机联网, 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 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 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运输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一)避税
利用转包签转包协议,运输费的发票运输业是可以抵扣的,转包给别人的业务尽可能让他们开票,直接冲减收入,这一块营业税抵减了,成本也有了。
(二)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快速折旧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 报经税务部门审批, 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为纳税人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制定了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成本计算方式节税法降低(延迟) 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有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多种。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摊销性质的项目往往只规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 ;对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预提性质的项目则往往只规定上限(最高估计值) 。
2.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采取业务分离税务筹划。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业务。这些业务的产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把它看成是两个业务还是一个业务,在税负上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3.利用资本结构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 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
4.低创值(非核心) 业务外包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人对于自己没有成本(技术) 优势的低创值(非核心) 业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产、承做。
5.分别签订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签订承揽工程合同时,最好将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购的大宗设备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发包方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可以少交外购设备的营业税。
6.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节税法延期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配比,这为企业利用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进行节税提供了可能。
7.租赁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没有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租赁便是其中的一种。
8.巧签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很多经济业务,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只有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税收制度,利用合同条款节税的空间应该比较大。
9.分别核算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经济资源,除了主营业务外,往往还兼营一些业务。
10.变废为宝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了保护环境、废物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 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1.替代节税法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 促进民族产业的升级,以及为了保护某项资源、环境,或者为了抑制某类消费。制定了一系列导向性优惠政策。
(三)规避“税收陷阱”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需要我们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转嫁筹划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转让定价节税法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纳税人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展, 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经营机构设置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五)实现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流行业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税收筹划,以给企业创造最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70
[2]葛家澍。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J]会计研究,2005,(6):3-9
[3]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目前,国家颁布了诸多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
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
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
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00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但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0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关键词] 乘用车消费税排量税率征税范围调控油耗排放
一、乘用车消费税的历史沿革
现行乘用车消费税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94年税制改革开征的小汽车消费税。当时的小汽车税目下设小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并分别就排量大小设置了不同税率,小轿车排量2.2升以上的税率8%,1.0升至2.2升的税率5%,1.0升以下的税率3%;越野车排量2.4升以上的税率5%,2.4升以下的税率3%。
消费税开征后的十余年间,我国汽车产销量、保有量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1994年版的汽车消费税对大排量车,即2.2升以上的小轿车和2.4升以上越野车的分档显得过于笼统,有欠调控力度。为此,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于2006年4月1日做出重大调整,小轿车和越野车合并为乘用车子目,并依照排量大小设置了6档税率:1.5升以下的税率3%,1.5升至2.0升的税率5%,2.0升至2.5升的税率9%,2.5升至3.0升的税率12%,3.0升至4.0升的税率15%,4.0升以上的税率20%。相比1994年的税率设置,1.0升至1.5升小排量车税率下降,2.0升以上排量车型的税率则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国家鼓励小排量车型,限制大排量、高油耗车型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通过差别税率得到了宣示。2008年9月1日,新一轮消费税调整政策再次出台,乘用车税率由原先的6档进一步细分为7档,排量1.0升以下的税率下调为1%,3.0升至4.0升的税率上升至25%,4.0升以上税率更进一步上调为40%,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依排量“抑大扬小”的差别设置格局。
二、现行乘用车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历经两次调整的乘用车消费税,不可否认其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倘若从开征乘用车消费税的初衷、消费税调控功能的有限性、设置差别税率的依据这些角度来审视现行的乘用车消费税制度,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乘用车作为应税消费品的属性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消费税要实现其保障财政收入、引导社会消费和生产经营,以及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功能,就需要选择特定的消费品课税。上世纪90年代,乘用车巨大的市场潜力初现端倪,如若作为税源则极具成长性,符合具有特定财政意义之消费品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当时经济过热的大背景下,仍被视为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乘用车,其旺盛的消费需求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并不全然符合,必须受到政府的引导和调节。正因为此,《消费税暂行条列》才将包括小轿车和越野车在内的小汽车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990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仅554万辆,其中私车82万辆,而这其中又有58万辆是货车,剩余24万辆客车中又有相当数量是微型面包车,私人轿车寥寥无几。但到了2009年末,全国私人轿车保有量已经上升至2605万辆,占民用轿车保有量的83.1%。学者估计,到2020年,我国家庭轿车的总保有量将达到8233万辆到1.0193亿辆,即平均百户家庭拥有轿车32.5辆到40.3辆。可见,在乘用车消费税开征后的十余年中,乘用车正在并将继续经历由奢侈性消费品向寻常百姓日常代步工具的转变,乘用车的消费群体已然实现由公款购车为主向私人消费为主的转变。虽然动辄近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豪华轿车、跑车消费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乘用车作为一个整体进入大众消费品行列的趋势不可阻挡。乘用车消费税是否应继续征收、对什么车征收、征多少,必需考虑乘用车作为应税消费品本身属性的变化。
2.消费税调控功能的有限性分析
乘用车消费税针对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在汽车销售出厂(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对消费者而言又属于车辆购买阶段的税负。乘用车使用阶段的燃油经济性、污染排放状况难以在其购买阶段就得到全面、客观、公平地体现,即在其出厂(进口)环节设置差别税率远远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车型的使用成本,导致消费税对乘用车生产和消费的引导更接近于一种政策信号的释放而非实质上强有力的调控。小排量车,尤其是1.0升以下排量的车型,被认为是低油耗、轻污染的典型,但低消费税税率往往受制于产品本身的低价位,其转化成的购车成本优势并不足以充分调动预算有限的小排量车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大排量车,尤其是2.5升以上排量的车型,则被认为是高油耗、重污染的典型,往往是混合“钻石物品”特征尤为明显的高价车,消费者不仅能从此类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中获得效用,还能从此类消费品的交换价值中获得效用――即显示自身经济或社会地位。即使被课征高额消费税,也会因为惩罚性的车辆拥有成本仅仅发生在购买阶段,而使这种“寓禁于征”的尝试变得绵软无力。
3.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有失合理
乘用车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一直以排量为依据对不同车型进行分档并设置差别税率,其内在逻辑在于假设乘用车排量越大,燃油消耗就越多,污染排放也越严重;相反,排量越小,则无论燃油经济性还是环境友好程度都会有更好的表现,即依排量分档进行税率设计是建立在乘用车排量与其油耗和排放之间具有足够的相关性这个基础之上的。实际上,排量仅仅是影响乘用车油耗和排放的因素之一而非唯一的因素,乘用车所采用的发动机和变速箱技术、整车整备质量以及燃料类型同样作用于最终的油耗和排放水平。对相同排量的车型而言,应用涡轮增压、可变正时气门等发动机技术的会得到一个更低的油耗,手动变速或是无级机械变速车型会比液力自动变速车型更节油,降低整车整备质量也会带来油耗和排放水平的相应改善,用热效率更高的柴油机代替汽油机也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上述技术或措施的采用甚至可以让大排量车具有比小排量车更卓越的节油减排性能;而对于混合动力车和其他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而言,由于燃料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排量作为衡量其能耗或排放水平的依据更加显失公平,甚至这种依据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可见,既然依排量大小并不能真实反映乘用车对能源和环境容量的消耗水平,那么排量大者多负税、排量小者少负税的乘用车消费税设计原则就失去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前提,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来引导乘用车生产和消费是站不住脚的。
三、对乘用车消费税调整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乘用车消费税不但与开征消费税进行生产和消费行为调控的初衷有所出入,亦不能很好地满足抑制乘用车燃油消耗和污染排放的需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既有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因素推动,也是消费税自身属性带来的政策功能局限使然。乘用车消费税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和其他税种协调配合,方能实现在拉动乘用车消费、充分发挥汽车产业对国民经济带动作用的同时,通过降低乘用车燃油消耗、改变乘用车燃料结构来维护和保障能源安全,并减少空气污染以改善环境质量,致力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调整乘用车消费税征税范围和差别税率的分档依据
消费税改革的动因包括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别是消费需求的状况及其约束程度。一方面,汽车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培育私人汽车消费市场、扩大国内汽车需求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乘用车“平民化”趋势亦是有目共睹。笔者认为,等效于增值税“重税率”的乘用车消费税并不与上述国家政策与消费现实全然吻合,应当对乘用车消费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鉴于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有失公允,乘用车消费税应按价格区间设置累进税率和起征点,将占据主流、具有日常代步工具性质的乘用车消费从其他乘用车消费中剥离出来,给予其低税率或免税待遇,以期真正对乘用车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累进税率又恰好利用了高价车型的需求刚性,有利于消费税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2.乘用车税收调控的“组合拳”
对乘用车这种耐用消费品而言,单纯凭借作用于购买环节的消费税来反映不同车型购买之后的成本支出不仅不合理也不可行,过去主要通过消费税引导乘用车产销向低油耗、低排放方向发展的做法并没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对乘用车的税收调控应当是购买、保有、使用三阶段各税种相互协调配合形成的“组合拳”。其中,控制发生在乘用车购买行为之后的油耗和排放的任务应主要由保有和使用阶段的税种来承担,而不应将其内含于消费税成为阻碍乘用车消费的累赘。即这种“组合拳”所体现的原则是“鼓励消费、限制使用”,这样才能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繁荣经济的同时,又不至于耽误节油和环保。现行车船税属于在乘用车保有阶段征收的税种,但其主要按车辆数以及载客人数从量计征,应在车船税中体现由于乘用车性能和使用状况不同而产生的能耗和排放差异;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虽然增加了乘用车使用阶段的税负,但无论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或是出于我国社会福利水平的考虑,我国的燃油税税率均存在上涨空间。
3.对混合动力、新能源乘用车的消费税税收减免
虽然混合动力车、新能源车在节油减排方面的优势并不能通过购买阶段的税负轻重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但消费税或减或免的规定仍对改变生产和消费偏好具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这些车型的售价并不足够亲民的情况下。并且,这种税收减免的规定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对特定类型乘用车的生产和消费形成长期的激励。
参考文献:
[1] 张守文著.税法原理(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20
[1] 高和生:我国轿车税费政策调整的分析与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2] 邓欣 黄有光:中国道路交通外部成本估计――北京案例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3] 刘植才 黄凤羽 刘 荣: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J].税务研究.2008,5
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在培养高技能的会计专业人才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税法课程的教学研究和实践中,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方面的意见。然而,面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试点等税收新形势和学生需求的多样化,进一步探讨现行税法课程的改革,培养税收理论知识扎实、税务实务操作能力强的会计专业人才,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迫切要求。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为适应国际化和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手段的税收,正不断发生着变化,税法体系中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调控的目的不同而频繁变动,如“营改增”、房产税的试点、遗产税的讨论等,必然导致税法课程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加上现有税法教材的滞后性,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动向,及时更新现有教学内容,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税法课程教学的难度。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税法课程涉及的税种多,实体法就有十几种,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税款的计算等;此外还有税收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等。各税种之间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强、学科跨度大,同时涉及到税收、财政、法律、财会、国际贸易、经济等多学科的知识点。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对比各税种间的异同,还要掌握好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点。而这对相当一部分学生而言,学习难度较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如果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实际,这些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表面上看税法是税收法律理论,实际上它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只有联系实际进行教和学,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理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杂,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注重讲解各税种的基本内容,但是往往孤立静止地讲解,忽视了从各税种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的角度进行教学。例如流转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进口环节既涉及到关税,还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前后有关联。同时,一个纳税人、一种经济业务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如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各税种之间借助于纳税人或者经济业务发生了联系;另外,税法与会计学、财务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联性也很强,唯税法而税法的教学,带来的是教学效率低,学生联系实际和动手能力得不到较好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不能达到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目的。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同时贯穿于税法教学的全过程。然而,许多院校没有税法模拟实验室,也没有比较实用的实践课教材,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如填制纳税申报表、税款入账、电子纳税系统的使用、企业纳税筹划案例的讨论等。尽管目前有些学校开设了纳税申报实务实践教学课程,有配套的《纳税申报实务》教材,然而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最优兼顾,税法课程设计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计算到税务处理,然后是纳税申报的处理过程,而且通常是各个税种的单项模拟训练,即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某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过程。这样就容易使学生只是停留在根据所给的数据去计算某个税种的应纳税额,而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过程。实践教学的欠缺,不利于学生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难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密切关注税收动态,搜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既保持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又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同时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一致。对于会计专业学生,选择基本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注重税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教学方法是税法课程改革的关键。由于税法课程内容复杂而枯燥,在发挥传统教学法优势的基础上,为满足学生需求的多样性,激发学习动力,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一是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主动性。二是情景教学法,通过给学生营造不同的问题情景,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三是比较教学法,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相关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五是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任务驱动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按照实际工作中办税员的业务工作场景模拟教学场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的核算、申报和缴纳等任务,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最后利用税法教学软件、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平台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课程更贴近生活和学生的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4.安排一定的实习时间。可安排学生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进行中短期实习。通过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建账、制作涉外文书,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
税法课程的考核应侧重学生运用知识的熟练程度、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充实考试内容。结合不断变化中的税法内容,增加税法新知识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和实践性的考试内容。比如,设计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增值税申报表和涉税记账凭证,登记涉税账簿等,使学生掌握最新、最有用的知识。
2.增设考试形式。在传统闭卷考试的基础上,设立开卷、半开卷以及单科论文、调查报告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并增加其在最终成绩中的权重,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学,有助于学生提高灵活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更新考试题型。在题型设计上摒弃填空题、名称解释、简答等死记硬背知识的题型。设计包括判断题、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在内的能够体现学生理解、灵活运用能力的题目。
论文关键词 环境税 概念界定 改革建议
一、环境税的历史演进
近代工业革命使得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的频率越来高,人类对自然探究和开发的领域越来越广,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使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的强化。对经济利益无休止的追求,对自然资源欲壑难填的索取,严重破坏着环境,生态越来越脆弱,而自然统统将其遭受的破坏结果反作用给人类。
面对全球环境的状况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人类开始了反思而各国也开始用各种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税收就是其中范围最广、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有关环境税的理论渊源,世界学界普遍认为是由英国福利经济学家、现代经济学家之创始人庇古(1877-1959年),最早是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庇古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思想,是环境税得以产生的奠基理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几乎在许多国家逐渐发生,于是越来越多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行政手段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蹩脚之处。于是,世界各国开始逐步探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理论得以酝酿,顺应世界潮流的环境税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学派的兴起,税收不仅要为国家机器的运作提供经费支持,还要为资源配置,稳定经济提供服务,合理的制定税收政策,利用税率的调整,税目的设立可以直接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资源配置,也会间接或者直接影响人们对开发自然资源所付出的代价的态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西欧普遍采用排污税和排污费,这是环保税收手段形成的第一次。环保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得到重视,欧美各国开始逐步开征生态税、绿色环境税等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这是推行环保税的第二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下,环境税的研究又迈出重大一步。
二、环境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环境税的概念,学者的提法不一。有的将其称之为庇古税,以创始人的名字进行命名。有的学者称之为绿色税(greentaxes)豍,用绿色环保的理念进行美化。还有人将之界定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e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编写的OECD环境经济与政策丛书——《税收与环境:互补性政策》一书中就将该税收类型称之为生态税豎。主流观点认为应该采纳环境税这一概念豏。作者认为“庇古税”是该理论形成的初期,人们对环境税认识尚浅时提出来的,“绿色税”是对环保理念的美好诠释,不适宜作为一个法律术语。“生态税”虽然体现课税的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但就效应来看,如果它对保护环境起到了重大作用则很可能被认同,若要上升到维持生态平衡的高度,难免会牵强附会。即便有统一的称谓,由于应用时间短,各国实践又有差距,因此学界和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内涵。对环境税概念的界定,学界分别持有狭义、中义、广义三类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环境税即环境污染税,国家为了控制环境污染之程度、范围,而对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王亮、吴俊杰在《开征环境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中义的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主体,依照其对环境的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造成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税种。广义的环境税,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环境保护目的或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以及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或采用的各种税式支出的总称。狭义说简单地把环境税等同于污染税,于是资源税被排除在外,环境税的内涵被大大缩小。中义说仅包括了刺激型税种,不包括收入型税种和其它税种中所体现的环境保护措施。因此,本文采广义说。
三、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关于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
(一)外部性理论
被赞誉为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的庇古,其创造的外部性理论是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经济学依据豐。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豑。依照外部性理论不难推断出以下结论: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往往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学中的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经济。同时在,代际间也存在这样的效应,比如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消耗会透支下一代人的福利。庇古认为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造成生产企业的成本与社会花费成本之间的差别,那么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就是私人活动的外部成本。假定政府征收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相等,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就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就被内在化豒,使其认清真实的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内化不成功,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会被忽略,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服务和商品的价格要素,就会导致市场的扭曲豓。此后的学者西蒙斯提出了“社会成本”的概念,主张由企业来承担社会成本,因此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外部成本通过征收环境税而使成本内化,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另一种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人们研究社会是怎样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择选、生产和定价,以及社会所生产的物品最终被谁来消费。布拉马基[法]认为只有稀缺的才有价值,他认为世界上份额多余的,被随意取得的资源,无论用处有多大,人们也不愿意花代价来获得,因此,只有稀缺的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数量得罪增加,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明显。环境资源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如果一个要素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很难满足人们的生活要素就会很难满足他们的生产要素。然而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公有性和无价性被普遍接受,导致了公地悲剧的发生,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环境保护税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环境保护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建议
(一)设立专项环境税
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环境税对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环境税代替环境保护费,应当是大势所趋,其中专项税收可以设立一下几种:(1)大气污染税。即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征税。我国已经对二氧化硫的排放物进行收费,用大气污染税代替环境保护费,只不过是等一个合适的时机。(2)水污染税。该税旨在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向水中排放废水进行征税。对个人和单位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标准。(3)煤碳税。作为发热的主要元素,一氧化碳、甲烷等污染物的有机成分,我国可以参照瑞典的做法,对碳、硫的燃料征收碳税。征收碳税可以弥补消费税的缺陷,更好的发挥其调节功能,优化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最大化的节约矿产资源,特别是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于煤炭税的征收可以先试点,再推广。两种方式可以采纳:一是对小排放量直接根据其消耗的含碳量作为计税标准;一是对大排放源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测数据计税豔。(4)垃圾税。该税拟以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排放的固体废物为征税对象。但是需要区别不同种类、不同处理方式的垃圾。
当然,对于环境税的征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立法者需明确当前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然后分阶段、有计划的进行。
(二)完善现行税种
1.完善资源税
结合目前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的情况,在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根据自然资源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首先,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草场、水等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在调整范围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高税源的征收标准,并逐步将海洋、地热、动植物、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的征收税率,对不可再生的或者稀缺的资源可以提高税率,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最后,合理设计计税依据。
可将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依据改为实际开采或者生产数量,这样既可以让纳税人衡量开发自然资源的成本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又方便从源头控制税收,以防税款的流失豖。
2.改革消费税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主要是调节生产结构,对社会消费具有引导作用。对于消费税,其改革也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如日常生活品:白色塑料袋,灭虫剂,电池等,倡导低碳消费。第二,较大幅度的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率,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依率征收,加大对石油的生产消费控制力度。第三,对耗能低的产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清洁能源和替代材料的车辆要减免消费税。第四,对消费税实施差别税率。例如,对耗费能源不同程度的消费品,设置不同的消费税率。
3调整增值税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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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费用;递延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及其类型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
增值税会计是在遵守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用财务会计的方法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相关使用人提供增值税核算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值税会计的类型
增值税税务会计模式与各国的增值税法立法背景、立法程序以及会计规范方式等息息相关,目前全球增值税会计会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和财税混合模式。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取的是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体系
(一)会计目标
增值税会计是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的目标相协调,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会计对象及要素
增值税会计要对经济事项从开始到价值的形成以及税款的缴纳这一系列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所以,增值税款的形成及缴纳过程中的资金及资金运动就是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对象。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具体核算原则为:以税法为准绳,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的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在贷方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核算。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进项税额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问题
1.相关资产的成本计量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处理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买价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而随买价一起支付的进项税额则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导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上记载的购买资产的成本并不是其支付的全部价款,从而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2.同类资产成本不可比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购进相关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两种情形不同,其资产账面价值就会不同,因此导致即使是同一企业,其同类资产的购置成本也可能不同,因而缺乏可比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不同的计税方式下的会计计量结果会导致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资产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配比的原则,而目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销项税额基本上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当期的销售额或者视同销售的金额为依据计算确认,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则是依据企业的购货成本而不是企业当期实际消耗成本,因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并非因销售而实际应当承担的税负,也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
(三)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没有作为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我国,由于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存在,因此企业增值税税负无法像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一样反映到利润表中,因而利润表中的利润是排除了增值税税负影响后的利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违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
四、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一)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
为使纳税人资产的购置符合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在购进资产的环节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都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按价税合计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若企业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且属于法定扣税范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该科目。该科目借方则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视同销售货物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二)增设“增值税费用”科目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需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所含的进项税额,该账户为损益类科目,会计期末讲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从而体现会计意义上的增值税费用。
(三)对期末纳税差异的调整
本着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完整性原则,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要记录税法与会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同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当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需要借记“递延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经济业务时,期末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借记“递延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时,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
基于以上分析,在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下,由于无法准确测算出企业的增值税负,所以会计系统无法对与增值税有关的会计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如果依据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以实现财税分离,那么对增值税明晰的披露就有了可能,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对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改进,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标准和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恒泰公司)
参考文献:
[1]郭昌荣.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3
[2]申志伟.建立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研究.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07
[3]章振东.增值税会计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政研究,2012,03
[4]周志彬,杨忠真.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2,02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这就要求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积极倡导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证,而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无疑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所以当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循环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1税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关系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企业经济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适当提高资源税和改进计征办法,使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比如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或将费改税,从严征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扩大综合利用“三废”税收减免的范围,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收;比如加强对资源性产品和开发生产过程中高污染的产品进口关税或出口退税的调节力度,等等。总之,通过有增、有减的税收调节,起到限制和鼓励某种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资源利用环节
2.1.1对资源课税的目的局限于调节级差收入,其定位与当前循环经济的战略不相符合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资源课税体系是通过制定定额税率对经营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而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必然带来的收益未纳入资源课税体系,使各个经济主体竞相掠夺性地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2.1.2现行税制对资源课税的范围窄,税收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到位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范围仅限定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属于资源课税体系,仍然征收资源使用费,形成税费并存的局面。收取资源使用费,随意性很大,社会效益低下;资源课税和资源使用费给经营者带来的负担不同,产生不公平的问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严重,生态效益低下。
2.1.3资源课税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课税体系
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各个条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税收政策体系不配套,无法形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成严密的调控体系。
2.1.4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积,基本未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及收益情况,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占用好地以及繁华地段的土地,加剧了人类生存空间与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税率的设计与价格机制不协调,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按照市场机制原理,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税收制度大多数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2.2产品制造环节
2.2.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项优惠局限性很大。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研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些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未被纳入。
2.2.2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范围上看,没有涉及我国消费最主要的能源产品—煤炭,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饮容器等,也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目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优惠期限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所以,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很严,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比例,摊销方法和年限都有严格的限定。
2.3资源再利用环节
2.3.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再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距。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低成本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另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其优惠程度回收企业明显高于生产利用企业,具有鼓励回收有余、促进生产利用不足的嫌疑。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促使一部分企业投资于对资源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中,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业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而没有考虑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化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
2.3.2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向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排污。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税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种调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3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完善
3.1资源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1)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显而易见,通过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的实施。而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中,资源课税是实现减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当前对资源课税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了重点。
(3)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议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入资源税,并将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其征税范围。
(4)调整税率,对所有的资源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使之与目前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相协调。通过对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利于从物质输入端对物质的输入量进行控制,适当减少对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促进对再生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3.2产品制造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2.1增值税的完善
当原材料投入生产环节后,税源不容易控制。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不适宜作为重要的纳税环节。重点应该放在对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上。针对国家将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品目录,结合工艺流程特点、重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选择地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产品适用面。重点是重化工产业部分产业链上的产品,因为这些产业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税收优惠效应将会得到有效扩散,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变革。
3.2.2消费税的完善
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战略资源,缩小其与石化能源的比价,可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3.2.3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止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3.3资源再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3.1增值税的完善
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继续实行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意义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可由他们在即征即退和免税等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方式,并上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3.2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制定多种优惠方式。例如对于新成立的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企业,可以采用在开始经营生产的五年内减免税收的方式;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生产形成的废弃物,可以给予延期纳税或退税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请所得税优惠方式,税务机关予以审批。另外,对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
[2]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这就要求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积极倡导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证,而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无疑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所以当前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循环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1 税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关系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企业经济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适当提高资源税和改进计征办法,使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比如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或将费改税,从严征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扩大综合利用“三废”税收减免的范围,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收;比如加强对资源性产品和开发生产过程中高污染的产品进口关税或出口退税的调节力度,等等。总之,通过有增、有减的税收调节,起到限制和鼓励某种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 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资源利用环节
2.1.1 对资源课税的目的局限于调节级差收入,其定位与当前循环经济的战略不相符合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资源课税体系是通过制定定额税率对经营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而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必然带来的收益未纳入资源课税体系,使各个经济主体竞相掠夺性地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2.1.2 现行税制对资源课税的范围窄,税收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到位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范围仅限定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属于资源课税体系,仍然征收资源使用费,形成税费并存的局面。收取资源使用费,随意性很大,社会效益低下;资源课税和资源使用费给经营者带来的负担不同,产生不公平的问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严重,生态效益低下。
2.1.3 资源课税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课税体系
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各个条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税收政策体系不配套,无法形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成严密的调控体系。
2.1.4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积,基本未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及收益情况,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占用好地以及繁华地段的土地,加剧了人类生存空间与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 税率的设计与价格机制不协调,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按照市场机制原理,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税收制度大多数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2.2 产品制造环节
2.2.1 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项优惠局限性很大。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研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些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未被纳入。
2.2.2 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范围上看,没有涉及我国消费最主要的能源产品—煤炭,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饮容器等,也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2.2.3 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目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优惠期限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所以,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很严,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比例,摊销方法和年限都有严格的限定。
2.3 资源再利用环节
2.3.1 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再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距。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低成本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另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其优惠程度回收企业明显高于生产利用企业,具有鼓励回收有余、促进生产利用不足的嫌疑。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促使一部分企业投资于对资源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中,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业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而没有考虑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化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
2.3.2 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向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排污。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税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种调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3 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完善
3.1 资源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1) 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显而易见,通过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的实施。而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中,资源课税是实现减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当前对资源课税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了重点。
(3)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议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入资源税,并将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其征税范围。
(4)调整税率,对所有的资源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使之与目前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相协调。通过对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利于从物质输入端对物质的输入量进行控制,适当减少对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促进对再生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3.2 产品制造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2.1 增值税的完善
当原材料投入生产环节后,税源不容易控制。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不适宜作为重要的纳税环节。重点应该放在对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上。针对国家将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品目录,结合工艺流程特点、重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选择地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产品适用面。重点是重化工产业部分产业链上的产品,因为这些产业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税收优惠效应将会得到有效扩散,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变革。
3.2.2 消费税的完善
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战略资源,缩小其与石化能源的比价,可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3.2.3 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止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3.3 资源再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3.1 增值税的完善
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继续实行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意义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可由他们在即征即退和免税等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方式,并上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3.2 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制定多种优惠方式。例如对于新成立的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企业,可以采用在开始经营生产的五年内减免税收的方式;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生产形成的废弃物,可以给予延期纳税或退税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请所得税优惠方式,税务机关予以审批。另外,对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
[2] 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是我国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必然结果。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那么在矫正个人收入差距上,应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呢?
个人收入是居民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总和。我国个人收人包括:工资和薪金收人;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兼职收人;资本性收人;灰色收人甚至黑色收人。税收只能对前四项收人进行调节,最后一项需通过其他 法律 、法规来加强管理。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 经济 的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我国居民的个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长。但是,由于分配制度和劳动就业体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在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个人收人差距不断扩大。具体表现在:
(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人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为五个层次: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元一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总数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考虑到统计数据的不全面性,实际的收人差距可能更大一些。
(二)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343.3元, 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为2253.4元,两者相差1.78倍,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三)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1999年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 金融 保险业12046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13元,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为7794和7782元,农林牧渔业4832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49倍。可见不同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职工收人差距悬殊。
判断居民个人之间收人差距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为很不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数为0.397,低于0.4的警戒线。二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即 发展
3、具体税种设置上,在个人取得收人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为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征一道社会保险税;个人消费时,征收一道消费税;对现存财产征收相应的财产税;最后在遗产赠与环节征收一道遗产赠与税,形成对个人收人的全方位监控。
(二)完善现有的税种
1、完善个人所得税
(l)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相结合。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 计算 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过窄,仅列举n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除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征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免税规定。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赠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 教育 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加以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守法。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基础,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实行全面的监控,以防止税源流失。
2、完善财产税
(l)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五税合一,开征不动产占有税。对不动产按用途不同设置差别税率,从价或从量征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一,由行为税改为财产税,开征动产占有税(对动产征税)。
(2)开征遗产赠与税。遗产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财产课税,为防止生前将财产赠与别人,分散财产,无遗产可征,而开征的一个辅税种,遗产税是主,赠与税是辅。要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以发挥税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
3、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
(1)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新增一些税目,包括奢侈品、高档消费产品如高级时装、名牌表、高尔夫球设备等,并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普通服务和高档服务的税率拉开档次,对高档服务实施高税率,调节高消费。另外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向租借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消耗税,调节因占有资源而产生过高收入。
(三)新开征一些税种
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来源,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必须按照市场 规律 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企业 破产、关、停、并、转不可避免,失业人口增加,除了开展必要的社会再就业工程下,更重要的是解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它是 经济 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所以,就必须建立起以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年轻给年老做准备,在职给失业做准备。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