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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论文关键词】规制渔业中国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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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1.1基本概况
佛子岭、磨子潭两水库位于安徽省霍山县境内,均属淮河水系的山谷型水库,两库形成梯级,以防洪为主,结合灌溉、发电、航运、养殖等综合利用。两库常年平均水位相应库容7.9亿立方米(其中佛子岭水库为4.83亿立方米,磨子潭水库为3.07亿立方米),两库共有来水面积18.4万公顷。
佛子岭水库始建于1954年,可养面积1200hm2,1956年投放鱼种,1957年捕捞成鱼;磨子潭水库始建于1958年,可养面积466.7hm2,1960年投放鱼种,1961年捕捞成鱼,渔业利用50余年。由于两库地理位置同处于一个山区,同处一个类型的地带,所以水库的生态和理化因子基本相同,其气温、水温、溶解氧、各饲料生物含量和各营养盐类基本处在同一水平线,水库渔产量有过高产的记录,也经历过低产的波动。
1.2渔业发展现状
两大水库的渔业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库初期10年,由于大量的投放和捕捞,渔产量逐年上升。第二阶段为第二个10年。由于放养品种、规格的不适应,敌害种群的危害和防逃设备的不完善,致使产量下滑入低谷。第三阶段为第三个10年。针对上述出现的矛盾,不断完善苗种体系,完善拦鱼防逃设施,调整放养结构和积极发展网箱养鱼,使两水库渔业产量逐步恢复。1986年,佛子岭水库创下建库以来历史最好水平,达327.5t,均产达273kg/hm2;1987年磨子潭水库创下建库以来的最高产量,达到140t,均产达300kg/hm2。第四个阶段为近20年。由于水面的全面放开,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原有的水上派出所不存在,渔政管理因缺乏人员、资金和必要的技术设备及山区、库区、贫困地区的特点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原处于主导地位的国营渔场因而处于破产倒闭状态。因此,水面处于抛荒状态,无人投入,只有索取。目前,两库库区群众和渔场职工仅靠养殖网箱和捕捞少量存鱼和库里的野杂鱼来维持生产、生活。尽管如此,在水库的合理放养、合理捕捞、防逃技术、控制敌害鱼类种群、发展网箱养鱼等方面探索出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大体可归纳为:①投放适应水库生长的我国主要养殖品种四大家鱼,完善苗种生产体系,保证和满足水库鱼种投放的需要,并不断改善放养结构;②密切注意水库鱼类种群的变化,行之有效地控制敌害种群的发展和危害,使人工放养的种群始终占据优势,危害种群控制在最低限度;③两库都有防洪的任务。因此,完善拦鱼措施,做好防逃工作是水库渔业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④拟定合理的捕捞强度,充分利用水体和鱼类最佳生长期,不间断地做好自然经济鱼类的增殖和保护工作。
2可持续性发展探讨
2.1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库渔业生产机制
应本着有利于开发和发展,有利于改变只向水库索取、不向水库投入的原则,改变一家投入多家索取、不断产生利益矛盾的状况,既要能统又要能调。
2.2两库渔业发展潜力
2.2.1市场需求潜力大。我县目前人均占有水产品量不到10kg,远低于全省25kg、全国34.6kg的人均水产品占有量。因此,生产出绿色无公害优质水产品仍然会长期畅销市场。2.2.2可供开发利用的水面大。两库可养殖水面1666.7hm2,可用来进行天然投放、库湾养鱼和网箱养鱼。如果按天然鱼产量300kg/hm2计算,两水库每年的天然生产力至少在500t以上。
2.2.3引进和开展名特优品种养殖是水库开发的新课题。开展名特优品种养殖,是开发大水面一项新的工作,是提高水库生产力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技术措施。利用水库的自然优势,适当在水库发展名特优水产品,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也是走高效渔业的一条可行之路,如佛子岭水库利用网箱养殖鳜鱼和斑点叉尾鮰,利用流出的库水开展鳗鱼养殖,每年可产优质鱼700t,产值近5000万元。
2.3两水库渔业发展对策
2.3.1切实保护两水库水域生态环境。目前,水库两边森林覆盖率达90%以上,两库上游无任何工业污染,四季分明,气候温和,自然生态环境优良,是我省当前少量存有的无污染养殖区域。因此,必须保护好现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确保水域不受污染。一要在制定其他发展规划或兴建水利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到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把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第一大事来研究;二要禁止在水库上游兴建工业厂矿,保护清洁水源,同时也要防止渔类自身污染,如网箱养鱼密度不可过大;三要强化渔政管理,严禁毒、炸、电等违法行为,对特种水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场、索饵场,应建立水域生态自然保护区。
2.3.2合理放养主导品种。青、草、连、鳙、鲤、鲫、鳊鱼是我国传统的养殖品种,也是两库养殖的主要鱼类,在目前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城镇,这些品种与目前的消费水平相适应,而且还有相当的消费时效,消费既不会过剩,也不会过时。在对大型水库可持续发展方面,仍然应以这些鱼类的养殖为主,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好鲤、鲫、鳊等优质鱼种的自然增殖与保护工作,使水库生物饵料得到充分利用。
2.3.3调整渔业经营模式,合理开发水体资源。当前,水产界面临着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最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一要实现从追求单一产品(鱼)到复合产品的转变;二要实现从追求量的增加到追求质和量的统一;三要实现从只追求经济效益到追求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统一。在产品的开发方面,要努力适应生态条件的要求,从单一层次、单一产品的经济方式转向多层次、多方位、复合产品的开发。在养殖生产方面,要遵循清洁生产的原则,实行生态养殖,提供绿色产品。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变单一的养殖模式,推行水面多种形式经营,包括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实现水面商品化,充分利用水体的交通优势,大力开发旅游、观光,休闲、游钓业。
2.3.4加大科技投入。大水面的开发,不是简单的投放和管理,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科学的决策管理和科学的养殖技术,这就要求水产科技工作者,要不断地更新知识,掌握和探索新的养殖技术。同时要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普及养殖新技术,依靠科技来提高开发效益,达到可持续发展。
2.3.5加强品牌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实行行业法规化管理,在生产环境、苗种选择、养殖管理、产品上市、检验检疫等方面把好关,生产出无公害、绿色水产品,要注重品牌申报,做大做强品牌文章,占领市场份额。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因为预防水污染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要加强同环境、水警、法院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争取水质检测机构的支持,引导渔民控制内源性污染,养殖低投饲、效益好、污染少的特种水产品,综合治理水污染,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5结语
系统包括采集控制终端、网关及服务器平台三大部分。采集控制终端在线采集各项水质参数并经网关传回服务器平台,平台根据参数信息做出决策或建议,将决策命令经网关发送给控制终端执行,同时将建议信息推送给用户。系统采用ZigBee网络和GPRS网络实现数据的无线传输。ZigBee网络作为低功耗、低复杂度、低成本且能够自动组网的无线网络技术,支持传感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可以将多点的多个传感器数据利用无线网络进行通信,同时结合GPRS技术实现远程监控,改变了传统无线传感网络需要依赖有线公共网络传输数据的限制,解决了安装大量检测装置时布线量庞大、线路维护和更改困难的难题,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本系统的采集控制终端以STC12C5A60S2单片机作为核心单元,结合溶解氧、pH值、光照度及温度传感器,实时在线监测池塘中的溶解氧、pH值、光照度、水温等环境因子,将实时数据通过ZigBee路由器发送到网关节点的协调器,并能够根据环境变化自动驱动或接收平台的指令来远程控制增氧机等执行机构调节池塘环境,尽可能保证养殖品种的最佳生长环境。系统与传统控制方式兼容。当系统检测到传统控制被执行时,能够快速切断所有自动控制部分,这样能够保证当控制系统出故障或者需要人工操作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程度,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硬件设计
硬件设计部分主要是采集控制终端和网关节点的设计。
2.1采集控制终端
采集控制终端由MCU(单片机)、数据采集单元、键盘输入及液晶显示单元、声光报警、ZigBee路由器及控制单元组成。
2.1.1MCU单元
单片机是采集控制终端的核心,控制并协调其他单元模块完成系统的整体功能。此单元负责获取各路传感器数据,并将数据进行处理和显示,同时控制执行机构工作来实现本地自动控制,这样还可以避免紧急情况下(比如池塘严重缺氧时)由于人为控制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另外单片机还通过ZigBee路由器将数据上传到网关节点。单片机选用8051系列单片机STC12C5A60S2。此单片机是STC公司的单时钟/单机器周期的(1T)单片机,是高速/低功耗/超强抗干扰的新一代8051单片机,其指令代码完全兼容传统8051单片机,但速度快8~12倍。该单片机含60K字节FLASH,1280字节RAM,8路高速10位A/D转换,4个16位定时器,支持双串口,有EEPROM功能。由于内部含有ADC及EEPROM,简化了电路设计,增强了系统的健壮性。
2.1.2数据采集单元
数据采集单元是智能系统的“眼睛”,为系统决策和控制提供主要依据。而池塘养殖主要的环境因子包括溶氧量、pH值、光照度、透明度、水温、重金属含量、铵盐、氮盐、鱼池换水周期和鱼池消毒用品等,其中以池塘含氧量最为重要。本系统采集溶解氧、pH值、光照度、水温等信息。目前测定水体溶解氧含量的常用方法有碘量法、氧电极法、电导法、极谱式覆膜电极法和荧光猝灭法等。其中荧光猝灭法测量准确度高、维护方便,故系统采用荧光猝灭型溶解氧传感器。另外池塘水体pH值也是很重要的环境因子,系统采用在线玻璃复合电极测量pH值。此外,光照度和水温也是影响水体溶解氧含量的关键因素。不同光照强度、不同水温下的溶解氧含量是不同的,因此系统要根据实际温度和光照强度来设定相应的溶解氧阈值,以使养殖生物的生长环境处于最佳状态。系统采用输出为0~5V标准信号的集成光照度传感器和数字式的温度传感器DS18B20。温度传感器的输出为数字信号,易于处理且抗干扰强。溶解氧传感器采用基于荧光猝灭原理的美国进口Vernier传感器,该传感器具有自动温度补偿及自校准功能且免维护时间长、精度高,其输出为标准信号0~5V可直接送ADC进行转换。pH值采集部分包含pH玻璃复合电极、信号放大滤波处理两大部分。pH玻璃复合电极输出-420mV~420mV电压信号,且输出阻抗高(约为1010Ω),因此需要用运算放大器对其进行阻抗匹配和放大处理。此外,为了给用户提供池塘的当前水位值,系统还采集池塘的水位信息。此部分也可为水泵供水提供重要依据。
2.1.3键盘输入及液晶显示单元
此部分完成和用户的交互。本单元一方面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如各参数的阈值、工作模式及定时控制的时间等),另一方面,系统采集的各项参数信息、系统及外设的运行状态以及警告建议信息等都可在液晶上实时显示。通过用户接口,用户可以很好地了解系统的工作情况并对其做出适当及时地控制。
2.1.4控制单元
本系统的外接设备有增氧机和投料机。系统可根据采集的参数信息进行自动控制,也可由服务器通过远程发送的控制命令进行远程控制。考虑到池塘可能在夜间出现溶氧量低或者需要进行投料操作等,设计了精确定时控制,这样方便了用户的操作,节省了人力。目前的渔业智能养殖系统一般与传统的人工控制不兼容。本系统工作时对外部执行机构(如增氧机、投料机)进行监测,一旦发现人为操作这些执行机构,系统自动由智能控制切换到人工模式。在人工控制结束后可自动进入自动控制,这样避免了必须切断智能系统电源进入人工控制。另外,当池塘出现溶氧量严重不足时,系统可及时地操作增氧机增氧,避免带来财产损失。像增氧机和投料机这样的执行机构在强电下工作,对单片机很可能会造成干扰。为了增强系统的抗干扰能力,采用光耦和继电器进行强弱隔离,这样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此外,继电器属于大功率器件,系统采用大电流输出芯片ULN2803来驱动继电器工作。
2.2网关节点
网关节点包括ZigBee协调器、GPRS模块、电源模块及单片机单元。网关中的单片机负责GPRS和Zig-Bee网络之间的双向数据转换,网关事实上是一个基于GPRS网络和ZigBee网络的转换网关。在近端无线网———ZigBee网络中,网关作为协调器,主要负责Zig-Bee网络的创建、监听路由节点、与路由节点双向通信;在远端网络———GPRS网中,网关担负着GPRS网络数据的发送与接收等任务。同时,网关节点还负责GPRS网络与ZigBee网络间数据的转换。
2.2.1ZigBee模块
ZigBee技术是一种短距离、低复杂度、低功耗、低数据速率和低成本的双向无线通信技术或无线网络技术,是一组基于IEEE802.15.4无线标准研制开发的有关组网、安全和应用软件方面的通信技术。IEEE802.15.4是IEEE针对低速率无线个人局域网制定的无线通信标准,该标准把低功耗、低速率传输、低成本作为重点指标,旨在为个人或家庭内不同设备之间低速率无线互联提供统一标准。ZigBee技术采用自组织网络来通信,最大限度地提供数据的可靠传输。硬件由协调器、路由器、终端节点组成,一个网络里只能有一个协调器。TI的CC2530芯片具备了实现ZigBee技术的各种底层硬件需求,是真正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完全符合ZigBee技术对“节点”体积小的要求。另外,TI还提供了Z-STACK协议栈,尽可能减轻了软件开发的工作量。考虑到池塘的数据采集信息量不大,系统采用ZigBee自组织网络进行近端无线数据传输。网关中的ZigBee模块作为协调器,而采集控制终端中的ZigBee模块为路由器。
2.2.2GPRS通信模块
GPRS是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eneralPacketRadioService)的简称,是在现有GSM网络上开通的一种新型的分组数据传输技术。GPRS的设计使得它既能支持间歇的爆发式数据传输,又能够支持偶尔的大量数据的传输。GPRS有以下特点:(1)覆盖面积广,基本上在手机能够打电话的地方都可通过GPRS无线上网;(2)永久在线,在激活GPRS应用后,将一直保持在线状态,这类似于专线网络服务;(3)按数据流量计费,GPRS服务虽然保持一直在线,但只有在产生流量时才计费,这使得费用低廉;(4)传输速度快,目前GPRS可支持53.6kbit/s的峰值传输速率,理论峰值传输速率超过100kbit/s;(5)接入时间短。由于现场和平台的距离较远且有干扰,基于GPRS网络的优点,本系统选用宏电的GPRS模块进行远端的数据传输。
3软件设计
软件设计包括网关软件、采集控制终端软件和服务器监控平台软件设计三个部分。网关软件和终端软件采用KeilC51设计,服务器监控软件采用C++语言和VC6.0开发平台设计。
3.1网关程序设计
网关节点上电后先进行一系列的初始化,其内部的ZigBee协调器组建网络,然后等待处理ZigBee协调器和GPRS模块的数据。网关节点收集终端上传的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整合,然后通过GPRS模块将数据包上传到服务器平台,平成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及处理。平台可根据参数信息推理或人工发出操作命令,命令经GPRS网络到达网关节点,接着通过ZigBee网络广播发送至所有终端节点,最后由终端节点做出相应地处理。
3.2采集控制终端程序设计
采集控制终端根据命令或定时调用数据采集程序来获取各项水质参数信息,接着对数据进行处理(如报警提示、显示、本地自动控制等),然后将数据通过ZigBee路由器发给网关节点。另外,采集控制节点也可接收网关发送来的命令并解析和执行。
3.3系统调试
调试中获取多个采集控制终端的参数信息,采用定时采集和命令采集两种模式。其中定时模式为采集节点定时1min采集数据并发送;而命令采集为接收采集命令后进行数据采集并上传;同时也通过平台远程发送控制指令和本地自动控制运行。另外,系统在定时控制方式下也能够按时开启与关闭执行机构。经过多次测试,系统工作正常,基本达到设定要求。
4总结与展望
1.1溶解氧(DO)下降
溶解氧是水产养殖生存的重要条件。当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减少到4mg/L时,将会威胁到水产养殖的生存,甚至大批水产生物将会出现死亡,当水中溶解氧的含量继续减少以致耗尽时,水质将会逐渐下降,水中有机物将出现厌氧分解,水域环境因此而极度恶化。
1.2总氮(TN)与总磷(TP)升高
氮与磷是产生水体富营养化的最主要原因,水体总氮的浓度、总磷的浓度、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这三者关系十分密切,水体的富营养化程度随着水体总氮浓度与总磷浓度的升高会逐渐加剧,当水体总氮的浓度维持在一定程度,即在015~115mg/L之间时,水体便属于富营养型,继而当水体总磷的浓度大于0101mg/L时,水体富营养化便可以出现。
1.3化学需氧量(BOD)增多
当水域环境被有机物污染时,其污染程度重要的指标之一就是生化需氧量(BOD)。一般来说当BOD5<1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优秀,即是理想水域环境;当BOD5在2~3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良好,可正常使用;当BOD5>5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受到有机物的污染,水质变差;当BOD5>10mg/L时,表示水域环境受到有机物的严重污染,其水质恶化。
2水产养殖对底质的影响
我国饲喂水产的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落后,在饲喂中经常出现饲料的超量投喂而造成大量的饲料过剩而沉入水体底部。此外,水产养殖的排泄物以及养殖生物的粪便等也常常沉入水体底部。导致水体有机质的增多,进而消耗底部更多的氧气,致使出现大量的NO22N、H2S以及NH3等有毒物质,不仅造成水体底部的环境的污染,而且导致水体底部生物的抗病力下降,甚至出现大批死亡。
3防治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影响的对策
科技创新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科技创新对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科技创新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科技创新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推动科技进步,突破资源和环境约束,依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对我国来说尤其重要。对我国渔业发展而言,科技创新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建设现代渔业,促进渔业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必须走低耗、节约、集约经营的道路,而利用科技创新可以使等量资源投入产出更多的产品组合,满足了现代渔业发展的需求。因此,科技创新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科技创新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向人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既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目标,也使可持续发展问题日显重要。现代渔业已成为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密集应用的行业,渔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使其对科技的依赖程度在不断提高。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二者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对科技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科技创新也要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绿色技术支撑。
科技创新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1、规范管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我区规范管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认真编制完成《普陀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期评估与修编、无居民海岛甄别、海底管线普查等工作,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规范本级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评审工作程序。及时办理围填海项目验收,做好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证,加强用海项目的监督检查,遏制非法占用海域的现象。
2、实施工程,优化渔业产业结构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百千万”工程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大力推进渔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设立十百千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实现在三年内实现打造5个渔业强镇、50名渔业发展领头人、500艘捕捞示范船和5000亩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的目标。严格执行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有计划地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渔具渔法创新、渔船节能产品安装、捕捞作业结构调整,继续稳定北太平洋和东南太平洋鱿钓作业,通过改造标准养殖围塘,积极推进水产品精养、高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优化提升海水养殖业充分发挥海岛地理位置的优势,深刻挖掘渔村文化底蕴,大力扶持休闲渔业,通过这些措施,在受伏季休渔政策调整和鱿钓生产不佳的影响下,全区渔业生产基本保持平稳发展。
3、落实精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标准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大力推进标准渔港建设,沈家门中心渔港一期与二期、蚂蚁渔港前期、台门渔港前期、虾峙一级渔港前期、月岙渔港前期、桃花渔港和东极渔港等7个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已全面启动,有的已进入施工,有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这些标准渔港的建设,极大地加强了我区的渔业基础,为渔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三大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
一是推进渔业经营体制创新。积极引导渔民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扎实推进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对专业合作社依法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加快推进渔民专业合作社“五化”建设,提升渔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加强对渔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指导、管理、审计工作,建立了70个经济合作社财务档案,与其他部门联合对渔村村务公开、财务进行了二次检查,促使渔业产业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从而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增加渔业效益和渔民收入。二是推进渔业技术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工作,组织科技下乡,大力培训养殖户,开展提高梭子蟹养殖成活率和配合饲料应用技术攻关,对全区2404艘渔船安装了防碰撞系统终端,2226艘渔船安装了卫星信息服务系统终端,全面启动渔港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对全区31个渔港重点水域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进行了现场探测,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拓生产新领域,开发高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占据新市场,取得新效益。三是推进渔业服务机制创新。成立普陀区渔业行业协会渔船渔机分会和朱家尖分会,提高为渔服务能力。通过推进双转渔民及家属培训工作,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工作,调减渔业互保费率,组织干部职工参与百名干部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从而全面提升渔业互保的覆盖面和入保率,确保柴油补贴资金准确、及时发放到应享受渔民手中。
二、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渔业养殖空间受到压缩,养殖面积大量减少,推进浅海开发难度加大。今年我市遭遇连续高温和特大干旱,给我市水产养殖生产带来严重影响,部分地区养殖产量明显下降。
2、海洋开发活动带来了一系列资源与环境问题,临海工业和港口建设发展迅速,倾废入海污染物逐年增加,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海上船舶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对海域的污染损害是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
3、海洋综合管理意识不够强,执法合力不足
工作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缺少沟通协调,指导县级开展工作还缺乏主动性。执法人员结构素质偏弱,人员少,年龄大,任务重。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救援力量仍然比较薄弱。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一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力促政务规范高效。积极推进审批、审核制度改革,简化办理程序,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中涉及审批、审核的项目进行梳理,在项目用海审核、审批过程中,采取备忘录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审批程序和需要准备的材料,避免因手续不全造成延误,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实行专人项目负责制,工作积极主动,定期与单位联系沟通,通报办理进度,提醒注意事项。防止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提高办事效率。将办事的法律法规依据、所需资料文本、负责人、监督电话等政务内容公开上墙,上网上报,并印制填写样式便于服务对象索取,方便群众办事,不断改进局机关的工作。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使海域使用管理有序进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用海项,实施执法检查,配合国家海监总队对普陀区海岸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依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扎实推进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检测,净化渔业用海环境。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建设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完善一系列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措施,及时赤潮信息和海洋生态环境通报,及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核准)关,继续强化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防止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对全区入海排污口实施高频率、多要素、多站点的监测。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对主要海域浅海养殖区进行科学规划,净化渔业用海环境;严格执行伏季休渔管理制度,联合环保、边防等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生态环境。
2、加强渔业建设,确保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一是全面推进渔业“十百千万”工程,优化渔业产业结构。我区要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渔业“十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部署,继续推进5个渔业特色强镇和50名渔业发展领头人的培育创建工作,在打造5000亩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中,将建设1000亩浅海养殖示范基地和4000亩海水围塘养殖示范基地作为重点。在浅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中,贝类养殖示范基地要求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藻类等品种养殖示范基地要求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网箱养殖示范基地要求有各种规格网箱养殖水体1万立方米以上。海水围塘养殖示范基地将朝着大棚集约化精养示范基地和露天高标准水产养殖示范基地方向发展。在09年打造的1650亩示范基地涉及东极镇浅海贝类养殖200亩和朱家尖街道围塘1250亩、浅海贝类200亩上,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单位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每年小型老旧渔船的更新改造率实现15%以上,拥有远洋渔船50艘以上,远洋渔业年产量3万吨以上,养殖型渔业强镇(乡)要求养殖面积发展到2000亩以上,标准化设施程度达到70%以上,拥有2家以上市级养殖示范基地,养殖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渔港经济区)渔业强镇(乡)要求形成以渔港为依托,以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水产品物流集散、水产品加工、渔区渔村城镇化为一体,辐射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更为明显的渔港综合经济区。二是全面提升渔业的产业素质,着力构建现代化渔业体系。在减船减人的同时,大力引导渔民发展资源节约型渔业,限制资源破坏性生产工具,改革传统渔具、渔法,推进资源环保型作业,大力开展渔船节能降耗行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远洋渔业方面,要着力巩固探捕项目,五年末远洋渔船总规模保持在300艘以上。海水养殖方面,继续推进水产养殖优势产业带建设,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标准化示范养殖模式,不断扩大无公害养殖面积,海水养殖总面积保持在15万亩左右。休闲渔业方面,把发展休闲渔业作为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的重要手段,积极扶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五年末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达到60个,认真搞好具有鲜明渔文化内涵的特色渔村建设,切实抓好休闲渔船和海钓资源管理。水产加工方面,进一步发展精深加工,搞活流通,扩大出口贸易,使我区水产品出口继续保持在全省和全国的领先地位。三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渔业体制和机制。积极鼓励引导渔民群众对现行渔业经营体制中的消极因素进行改革和创新,对渔民群众在经营体制方面的创新性实践,要总结经验教训,帮助完善提高。积极探索捕捞渔船实施企业法人制度建设,根据渔业生产的实际和渔民意愿,适应市场化、法制化取向,本着因地制宜,尊重群众,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捕捞渔船进行法人化改制,突破渔业发展体制性、机制。支持和促进新型社区建设,研究制定新型社区建立后渔业管理和服务措施。继续加大渔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努力实施捕捞渔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和宣法教育,不断增强渔民自觉参与和社会保障的舆论氛围。四是抓好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继续加强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逐步完善我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体系,全面开展全市海岸带、海岛资源、海洋环境质量、渔业生态、自然灾害以及污损事件的动态监测、监视和科学研究。结合生态市的建设,积极推进我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积极推进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继续深化海洋环保法规的实施,抓好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评估,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抓好渔业资源的保护,搞好伏季休渔管理,努力实现零违规的目标。大力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继续扩大投礁规模,加强对人工鱼礁的管理和跟踪调查,提高人工鱼礁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程,加大放流力度,增加放流品种,使渔业资源得到有效增殖。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2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3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4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养殖渔民市场化运作能力
养殖渔业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弱势产业,投资效益回报较慢,国家要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扶持力度。要稳定和完善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和功能,像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保护渔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完善渔业权制度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拍卖用于养殖的水域;对“失水”渔民按照“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行补偿,并免费对他们进行再就业培训,让养殖者体验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温暖;对重要的渔业养殖基地,要增强他们抗风险的能力,尝试渔民拿一点、政府补大头的财产保险机制,消除养殖者的后顾之忧。渔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养殖渔民的专业合作社建设,帮助他们培养经纪人,使其成为连结产品与市场的桥梁,利用市场价格的杠杆作用,把渔业产业做大做优做强,实现效益最大化,让养殖者增产增收,并不断满足人们的市场消费需求。
本文认为,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渔业权,其性质分别是用益物权和准物权,但均应对之适用物权保护。
1、两种渔业权的区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以及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上)的渔业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准物权,应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从权利的外观与内容上看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准物权。
(1)就权利的外观与内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有物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显著的物权性。首先,这种渔业权属于支配权。此种渔业权人得在许可的范围内,直接享有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而无需请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该种渔业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设定了渔业权,则不得再行设立有害于前者之实现的任何其他渔业权。再次,这种渔业权还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由此看来,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备了物权最本质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征,是一种准物权。因为这种渔业权设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权利来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权,所以在依据渔业法取得或消灭渔业权时,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为,而是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之许可与核准。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依据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据民法、按照民法方法来进行的。因此,渔业权只是一种准物权,而不是真正的物权。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在立法上应使其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准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本质特征,就没有必要为其单独制订一套法律规则,以免导致重复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国在民法制度的设置上,一般都规定将准物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如日本和台湾渔业法都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可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对此,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也并无冲突。
3、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是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设定的,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为所有权主体的私所有权;所以,这种渔业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的水域多属于内水,在法律意义上与土地的性质比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与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为土地所包围。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规定将这种水域视为土地,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我国目前的农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这一类的水域包含在内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虽然将上述“渔业生产”略去不谈,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称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在解释上应认为包括“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水域)”;而在集体水域上从事渔业生产,其实现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即可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弊病。
二、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我国现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构成。我国《物权法》中既然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就必须注意如何与这些现行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1、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
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对渔业的管理,而无法顾及渔业权制度建设,对于渔业权的性质、内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弥补了《渔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抵触冲突。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渔业法继续作为对渔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协调。
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1)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即虽为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养殖等以渔业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种绝对权。由此可见,如果是对海域作渔业使用,那么这时的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渔业权。因此,海域使用权是渔业权的上位概念,与渔业权并无矛盾之处,只是在主管部门上有交叉;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渔业权规定也并不冲突。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设计:(1)所有权制度;以国家为水资源之所有权人。(2)使用权制度;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具有免费的法定使用权;其它取水用水的主体必须通过支付费用来取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渔业权人对水域进行渔业使用时,必然会牵涉到这些水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因此,《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就必须与水法的这些规定相衔。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系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而设定的;对这些水域作渔业使用的许可,自然涵盖了对无法与水域相分离的水资源的使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费也应视为包括在渔业权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中。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就相当于附属于渔业权的法定役权。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水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种集体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应该内在地包含了该水域中的水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因为,水域若没有了水资源就不成其为水域,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不同时具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渔业权,也当然地对权利范围内的水域中的水资源具有法定使用权。
当然,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水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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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经济
论文正文:
海洋经济渔业补贴问题及对策
一、中国渔业补贴的现状与基本框架
1.中国渔业补贴的现状。
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增加渔民收入,改善渔民生活,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渔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1世纪以来,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补充修正,并已出台《渔业发展计划》、《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发展规划》和《中国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等法案,旨在进一步推动中国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向前迈进。与此同时,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渔业的扶持和投资力度不断加大,1999年中央政府对渔业的财政投入为2.06亿元,2000年为3.16亿元,2001年为4.44亿元,2002年增加到10.67亿元,2003年超过12亿元,2004年达到12.6亿元,2005年为10.8亿元。2002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渔业的财政资金达273.15亿元,其中2008年131.8亿元,比2002年增加121.13亿元。2010年仅农业部渔业局归口管理的基建投资和财政资金就达15.52亿元,比上年增长26.7%,重点加强了水产良种繁育、病害防治、水产品质量管理、渔业资源养护、水产科研、渔港和渔业安全、渔业执法装备体系建设和渔业柴油补贴等行业发展瓶颈领域的支持力度,为行业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2.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
中国渔业补贴的主体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一级以行业管理部门农业部(渔业局)为主,其他包括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从各自的管辖领域出发作为补充,形成中央一级多层次、多领域的渔业补贴主体体系。与中央一级相同,地方各级也形成了以农业(海洋渔业)厅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渔业补贴主体体系。除了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外,中国渔业补贴的主体还包括诸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渔业协会等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共服务机构。
中国渔业补贴内容多、覆盖面广,根据调查,中国浙江、福建等省份渔业补贴内容大约有十八种:
①(1)渔船燃油免税或差价补贴
;(2)政府转移支付税收;
(3)减收捕捞渔民各类渔业费;
(4)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
(5)渔船或捕捞许可证的赎回补贴
;(6)捕捞渔民转产专业补贴;
(7)渔民的教育培训和渔业科技推广投资
(8)远洋渔业开发新渔场补贴;
(9)渔业管理补贴;
(10)用于养殖业的科研或品种改良的资金补贴
(11)检疫,防疫及质量控制补贴;
(12)开拓国际市场或走出去办企业的前期补贴;
(13)发展水产养殖业的补贴;
(14)渔港建设补贴;
(15)海洋渔业开发和科研补贴;
(16)养殖贷款补贴;
(17)水产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18)远洋自捕鱼进口免税补贴。
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有一些其他的补贴,如渔船折旧补贴,但总的来说,这十八种补贴已基本包含中国现存渔业补贴的主要内容。
二、公共财政补贴的理论阐述
1.公共财政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已经积累起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其中区域经济增长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在影响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诸多因素中,政府行为具有突出作用。财政支出作为政府行为的重要内容,体现着财政职能的基本内涵,全面直接地反映财政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政府支出影响经济增长的理论研究从1990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基本形成了两大结论:一是政府支出活动的替代效应,即财政支出的挤出效应;二是财政支出的互补效应,即强调财政支出会促进经济增长。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通过增加社会性支出来扩大国内需求,其中社会性支出主要是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只有解决好居民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让其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更加有效地增加消费需求。所以,公共财政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公共财政与海洋经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海洋经济以两位数的年增长率快速发展,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国民经济增长。同期,世界海洋经济发展步入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在众多沿海国家和地区,海洋经济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现代海洋经济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服务性产业活动,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等。不难发现,要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还是对海洋性产业发展的政策倾斜支持,都需要政府公共财政发挥其作用。
3.海洋渔业补贴的理论阐述。
当前,对渔业补贴下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定义是很难的。事实上,基于不同自身利益的考虑,包括世界粮农组织、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在内的机构纷纷对渔业补贴的定义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有关渔业补贴的研究中,补贴(subsidies)、财政支持(financialsup-port)、经济援助(economicassistance/aid)和政府财政转移(governmentfinancialtransfers)是四个最为常用的术语,均指政府向渔业行业提供支付。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把渔业补贴定义为政府为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渔业的生产、加工、科研以及保障渔民的切身利益而给予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支持。过渡的捕捞所导致的渔业资源日益枯竭以及无序竞争引起的渔业生产效益的下滑,使各国政府认识到渔业补贴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海洋经济,做好对渔业的公共财政支持不容忽视。
三、当前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局限性以舟山市为例
为推动渔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浙江省舟山市已推出了一系列渔业补贴政策。当前舟山市主要的渔业补贴政策包括渔船柴油涨价补贴、减船补助、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补贴、渔民失海补贴等。舟山市渔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对稳定渔业生产,保障海产品正常供给,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推广渔业新产品、新技术,发展远洋渔业等方面都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渔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贴覆盖面不广,政策落实与预期有差距。
舟山市渔业补贴政策的预期目的是为了促进渔业这个弱势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维护舟山广大渔民的利益,从而保障舟山海洋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然而,政策出台后,却有很大一批渔民没有享受到福利。一方面是由于补贴政策覆盖面不够广泛,忽略了部分渔民的需求。比如柴油补贴《补助办法》第4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该政策要求只有渔用柴油购买(消费)者才能享受补贴,大大缩小了政策辐射的范围,使得大量基层未拥有股份的渔民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广大渔民对补贴政策了解不多。基层渔民大多不会主动去了解政策变动趋势,大多数渔民都是从亲戚朋友中听说补贴政策,但对具体的补助办法并没有足够的了解。
2.补贴结构不合理,弱势群体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渔业补贴政策是为了提供发展海洋经济的长足动力,而发展海洋经济的一大目的是提高舟山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然而补贴政策不尽合理的结构使得大量弱势渔民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反而是一些渔业中的富人拿到了大部分的补助。如,油补政策主要补助的是承担油钱不断上涨压力的船老大,使得这些富人享受到大部分国家补助,这与该政策惠及最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的初衷有所偏差。渔业补助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的确维护了一些从事渔业工作的群体,但是仍没有实现利益的最优分配,补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不容忽视。
3.部分补贴政策与环保要求相悖。
补贴政策有助于推动海洋渔业的发展,不过这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环境问题。舟山目前在海洋捕捞上实行了以渔船主机功率为基础,不同作业相对油耗作为标准的系数的设定依据,表面看上去公平合理,其实存在功率大、用油多、多补贴的政策弊病。导致对破坏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作业渔船多补贴,而资源杀伤力较小的作业渔船反而少补,渔业补贴政策作为一项公共财政政策,目的之一是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立海洋环境友好型舟山,可见部分补贴政策与此初衷相悖。
4.补贴管理不完善,存在骗取补贴金现象。
作为公共财政政策,政府推出渔业贴补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提高渔民收入,增加当地消费需求,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确对一些渔民来说,补贴金已经成为一项不小的收入,比如一艘200马力的小型船舶一年就可得到20万元的柴油补助,而像一些马力更大的船舶一般可获得50万元~60万元的补助。然而恰是这不薄的利益诱惑导致违规套取国家补贴现象时有发生,如,一年不出海的渔船蒙混支取补贴,空证、无船的渔民套取补贴等等。舟山渔业补贴政策实施的时间不长,相应的补贴管理能力尚未达到政策的要求,这也是舟山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四、渔业补贴政策完善的建议
1.扩大补助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当
前中国的渔业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渔民的利益,然而这种保障并没有普遍惠及渔民,因此扩大渔业补助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一方面,渔业补贴的对象不应只包括股东渔民,而是要兼顾雇工渔民的利益,让更多的补助金流向这些弱势的雇工群体。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使得更多符合要求的渔民拿到补助金,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派出专门人员向渔民深入介绍补贴制度,并建立灵活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将渔民对补贴政策的建议反映给相关部门,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只有扩大补助范围,才能提高渔民的整体消费水平,改善渔民生活并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2.完善补助结构,实现利益的最优分配。
在渔业发展过程中,海洋捕捞股份合作制的资金股逐步被少数人掌握,原来的全体船员股份合作制已变成少数船员股份合作制,这样的制度拉大了船员之间的差距。而如今的补助结构恰恰与这样的制度挂钩,补助金大部分流向了少数船员股份合作制中的富有成员,忽略了大量没有股份的弱势成员。因此要形成合理的补助结构,政府应该转变挂钩模式,或者为弱势渔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补助,使得资源合理流向需要人群,缩小渔民之间的差距,以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要求,推动当地海洋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3.采取补贴限制,合理保护环境。
政府的渔业补贴政策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兼顾环境保护。针对当前渔业补贴中所存在的对破坏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作业渔船多补贴,而资源杀伤力较小的作业渔船反而少补的现象,政府应做出相应的限制,减少大排量的渔船,缓解环境压力。此外,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政府应尽快建立伏休渔民生活补贴制度,深化伏季休渔制度,确定合理的伏休时间和补贴率,从而在兼顾环境的同时保障渔民的基本利益,使得当地的经济社会能够长远健康发展。
(一)单位根检验首先采用Dickey和Fuller提出的ADF(AugmentedDickey-Fuller)方法将变量数据读入Eviews6.0,逐个对lnOP和lnAL及其一阶差分DlnOP和DlnAL的平稳性作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由表1检验结果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nOP和lnAL是非平稳的,但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一阶差分DlnOP和DlnAL是平稳的,均为1阶单整,即I(1)。
(二)协整检验虽然变量经过1阶差分可以变成平稳序列,但用其差分形式建立的回归模型所表示的经济意义不明确,因为它们所反映的是变量和变化量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原变量之间的关系。下面利用Johansen的极大似然法对OP和AL作协整检验,根据协整检验阶数用最优滞后期减1原则,滞后阶数取0,检验结果见表2和表3。检验结果表明,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迹检验和最大特征值检验都认为有1个协整向量,其结果表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lnOP与lnAL之间存在着一个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表示它们之间长期趋势协整方程是式(1)表明,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对海洋渔业产量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模型中括号内t统计值在5%的水平上并不显著,反映了长期均衡方程变量系数可能存在无效性,即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可能对海洋渔业的发展无积极影响。其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由于数据可得性,本文选取的应变量数据为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数,而非银行对海洋渔业的贷款数,用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数对应海洋渔业产量可能导致系数不显著;第二,农业贷款对海洋渔业力度的支持本身就不强,导致农业贷款对海洋渔业发展的影响力不强,使得系数不显著。根据该协整方程,从长期来看,农业贷款每提高1%,海洋渔业产出增长0.68%,可见农业贷款的拉动作用并不十分显著。因此,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优化对海洋渔业的信贷支持,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为考察银行信贷与我国海洋渔业发展之间的是否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即为确定lnAL是否是lnOP的原因而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结果见表4。从表4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到,在5%甚至是10%的置信水平下,lnAL无法Granger引起lnOP,所有的P值都大于显著性水平,从而接受原假设,认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lnAL)不是海洋渔业产量(lnOP)的格兰杰原因,即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对海洋渔业发展的支持影响作用不显著。
(四)误差修正模型基于前面的协整检验,可以知道我国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lnAL)与海洋渔业产量(lnO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进一步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ECM)来揭示两变量之间的短期动态关系及长期与短期之间的修正关系。一阶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及其等价模型误差修正模型回归结果见式(2)和式(3),其中ecm的系数为正表示误差修正项对海洋渔业产量的增长起到了正向修正作用。由于我国海洋渔业存在诸多弱点和缺陷,产出水平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当遭遇自然灾害等情况时,海洋渔业产量会低于满足市场需求的均衡产量,此时误差修正作用将提高当期海洋渔业的产出水平。此外,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对海洋渔业产出调整产生了不太显著的反向滞后影响,金融机构对其他农业领域的信贷支持挤占了对海洋渔业的信贷支持。
二、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本文采用经济计量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对促进海洋渔业发展的影响,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第一,从长期来看,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对海洋渔业产量的弹性系数为0.6676,这就说明长期来看我国金融机构信贷对海洋渔业存在促进作用。第二,从短期来看,当海洋渔业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时,金融机构的对农业的信贷会转向其他农业领域,这反映出金融机构对海洋渔业高风险的回避和支持海洋渔业的信念不够坚定。第三,从格兰杰因果检验和协整方程的系数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银行对海洋渔业发展信贷投入的促进作用不显著,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海洋渔业的支持。
1概述
我国是个渔业大国,拥有的各类渔船数量总和居世界首位。但是,这些渔船大部分都是近海、沿海和内河作业的小渔船,而在远洋渔业上也仅限于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捕其近海的海洋资源,真正意义上的大洋捕捞我们还是相当的落后。而不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限制,资源丰富,经济价值较高的头足类软体种群、金枪鱼等中上层高度涸游性鱼类的利用更是微乎其微。中国的海洋开发产值还不足世界海洋产值的2%,仅占国内GDP的2.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5%,海洋强国为10%,这与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极不相称。限于我国所具有的自然条件,我国步人海洋的方向较为单一,特别是在全球海洋战略态势中,与美国、俄罗斯等濒临3个大洋的海洋大国和科技强国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基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的严峻形势,《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远洋渔业发展规划》,提出了“提高船舶自主刨新能力“的要求,并明确提出了重点研究和开发”大型远洋渔业船舶”的要求。
开发利用海洋是解决当今人类所面临的人口增长、环境恶化、资源短缺三大问题的重要出路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海洋水产品是优质的食物蛋白源。与肉蛋类食物存在替换性,且在蛋白、脂肪含量、营养结构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增加国民水产品的食用量,不仅有利于缓解陆地资源的不足,更有利于丰富、改善膳食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和国民的健康素质。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统计,世界远洋渔业总产量约一半左右为大洋性金枪鱼,其资源十分丰富,在所有远洋金棺鱼捕捞量中,日本、中国台湾省、韩国、美国、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位居前列,但我国所占份额极少,与一个人口大国和渔业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鉴于金枪鱼渔业属于优质高产、高效产业,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现实,现在国际渔业界和传统的渔业资源国对渔业保护的意识日盛,在各大洋已经逐渐建立各种金枪鱼保护组织。而且,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的金枪鱼资源已实施限船配额管理。金枪鱼围网渔业是现代金枪鱼渔业中捕捞效率最高的捕捞方法,围网渔业产量占整个金枪鱼渔业总产量的60~70%,由于经济效益好,所以发达的远洋渔业国家都把人、财、物集中于开发大洋性金枪鱼围网船上。开发我国自己的大型金枪鱼围网渔船,可以保障未来旧船的替换,保证渔船配额的存在。同时,通过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海洋国家的协调努力,还可以争取新的渔船建造配额,进而增加我国远洋渔业资源的份额。
2我国远洋全枪鱼田网渔船的现状
在大洋性渔业总产量中金枪鱼占有绝对优势。船长在60m以上的大型围网船更具有相当优势。截至目前,世界大型金枪鱼囤网船数量约400余艘,我国仅有15艘进口二手船,而且还有3艘不是挂中国旗的,国内大型围两金枪鱼的设计与建造尚属空白。这种现状清楚地表明,我们的远洋渔业机制磐需调整,自主开发设计并研制金枪鱼围网船是必经之路。
近年来,国家对于商船的关注大大超出了对渔船的关注。远洋渔业不同于别的行业,也不同干商船的建造。远洋渔船不仅给造船业和配套业带来直接效益,而且还能产生持续性效益(远洋捕捞)。远洋渔业可以说是一个有百利无一害的行业,它不像其他行业在取得眼前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诸如污染等方面的后果。而作为这一行业发展最为重要的远洋渔船的发展,却成了远洋渔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制约了我国在世界渔业配额的分配。
在我国渔船及配套设备的整体发展上,都缺乏高水平的设计研究单位,重要船用设备的研发跟不上渔船的发展步伐。渔船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自身水平与商船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不同,商船设计和制造单位一般比较规范,技术力量雄厚,而渔业船舶设计和制造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力量相对薄弱,质量保证体系不够完善。而在金枪鱼围网渔船的配套装备的设计和生产基本上还未起步的阶段,目前仅有的进口二手船的维修和替代设备也都是采用国外进口设备。因此,金枪鱼围网渔船的整体设计发展的落后大大限制了我国远洋渔业尤其是高附加值的金枪鱼渔业的发展,使得我国金枪鱼配额不能与我国海洋大国地位相称,配套装备的整体缺失又大大阻碍了我国金枪鱼围网渔船的发展。因此,我国不仅在金枪鱼围网渔船设计和建造方面是个空白,而且,为金枪鱼围网渔船主要配套装备都要依赖进口。
3国外远洋金枪鱼围网渔船发展现状
世界金枪鱼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三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日本以生鲜和罐头金枪鱼消费为主;欧盟以罐头金枪鱼消费为主,其罐头金枪鱼消费占世界罐头金枪鱼消费总量的三分之一;美国也是罐头金枪鱼消费的主要市场之一。而金枪鱼罐头是围网捕捞的金枪鱼的最终产品。
世界金枪鱼主要分布在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就三大洋金枪鱼的产量而言,太平洋最高,约占世界金检鱼的总产量65%:其次为印度洋约占22%,大西洋的产量约占13%左右。前面已提到过围网渔业产量占整个金枪鱼渔业总产量的60%~70。
国际上大型金枪鱼围网船队颇具规模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以西班牙为代表的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等,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具有自主开发建造和配套的能力,他们占据了世界上金枪鱼围网捕捞量的大部分。以中西太平洋海域为例:目前,中西太平洋海域作业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有20Q多艘,主要为日本、美国、韩国和台湾地区以及菲律宾等国家所属。日本现拥有36艘大型金枪鱼围网船,美国船只为39艘,韩国28艘,台湾地区为42艘,四个国家和地区总船数维持在140余艘左右,占总数的70%。
我们再以2001年的统计数据看看台湾地区大型金枪鱼围网渔业的状况。台湾自1982年底开始引进大型金枪鱼围网,现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如今就其船队的规模之大,船舶的大型化和现代化之程度,单船年产量之高,均可称得上是世界较强的船队之一。台湾地区在南太平洋岛国区域性渔业组织“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SouthPacificForumFisheriesAgency简称FFA)登记为:总船数为58艘,其中16艘为大型冷藏运输船,42艘为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如加上台湾拥有而悬挂瑙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努瓦阿图等国籍船旗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台湾地区在该海域渔场投人的大型金枪鱼围网总作业船数已超过50余艘。进入本世纪,船只不断向大型化发展,最大船只的总吨位已达2000总吨,据了解,台湾已计划建造总吨位3000吨级的超大型金枪鱼围网船,意在进一步向东太平洋拓展,扩大作业海域的范围。至2001年,台湾金枪鱼围网已成为台湾远洋渔业的主要作业方式之一,年产量达29万吨多,占台湾远洋渔业总产量的23%之多。
4发展我国的远洋金枪鱼围网船
4.1走自主创新的路。我国是个海洋大国,我们的远洋渔业发展势必对其他远洋渔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产生巨大的冲击波。由此,在远洋金枪鱼围网船的发展上他们必会对我们实行技术封锁。所以,我们必须依靠自己,利用我们产、学、研的优势研发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型远洋金枪鱼围网渔船,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我国远洋金枪鱼围网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
4.2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我国的远洋渔业船舶落后于世界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我们的渔船配套装备制造业更是发展滞后,就我国目前的远洋渔船配套需要都远远不能满足,很多设备仍需要依赖进口。大型远洋金枪鱼围网船涉及的配套设备其系统技术复杂、行业面广。尤其是围网捕捞装备、制冷系统和通导助渔设备等,短时间内完全依靠国内企业开发研制出满足装船要求的配套设备来,是不现实的。我们必须要有个中长期计划,在引进国外配套设备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借鉴其先进技术,研究和开发出我们自己的金枪鱼围网船配套设备,实现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国产化,从减少对进口设备的依赖到逐步使国产设备走向国际市场。
北海市地处广西南端,北部湾东北岸。北海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捕捞的龙头,全区70%的渔船都集中在北海市,渔业也是北海的传统优势和支柱性产业。2007年北海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104.26亿元,比上年增长3.04%。其中渔业产值为54.36亿,占全市农林牧渔总产值的52.1%。水产品产量98.28万吨,比上年增长1.81%。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北海渔民对渔业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下辖电建、地角、港管和涠洲等5个代办处。截止到2007年底,辖区共有大小渔船8700多艘,其中220kw以上大功力渔船2200艘,渔业人口28万人。近几年来,该分理处在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认真结合北海实际,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真抓实干,努力开拓渔业互助保险,使参保渔船和渔民数量逐年提高,互保费收取额也逐年增长,2007年互保费收入突破了320万元。
二、北海市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渔业互保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
北海市渔业互保十几年实践证明,互保为北海渔业生产发挥了一定的风险保护神的角色。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北海渔船拥有量达8500多艘,其中小型渔船约4000艘,中型(包括以上)渔船4500多艘,长期活动在海上作业的渔民更达4万人。可在这样庞大的数字背后,参加互保协会的渔船竟不到600艘、渔民也不足2000人。绝大部分渔民群众和中小型渔船未加入渔业互助风险保障体系。渔船投保率仅为应保渔船的13%,渔民投保率不足5%。而农业部渔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同期我国海洋捕捞渔民和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入保率达22%和25%。
2.保险意识淡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应该说一个地区的渔业保险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渔民保险意识。目前北海市渔民的收入普遍不高,2007年北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34元,而农民纯收入仅有3846元。当地“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又根深蒂固,家庭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有很大压力。因此,大部分渔民不愿意够买保险或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一方面,北海市渔民不愿买保险或无力购买渔业保险;另一方面,北部湾传统渔场的意外事故却时有发生。这二者形成了强烈反差。近几年来,北海渔船在北部湾传统渔场遭到越南武装舰船抓扣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新闻报道,2005年9月23日,广西北海市“桂北渔82018”号和“桂北渔63055”号渔船在北部湾海域传统渔场作业时,遭到越南两艘武装船只的追赶和枪击。2007年7月4日,桂合渔80151号渔船在我国南沙传统疆界线内海域(东经112°18′,北纬5°40′)生产时,被马来西亚炮艇无理抓扣,船上10名船员被判监禁6个月,渔船被没收。此外,渔船的火灾以及碰撞事故也时有发生。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
渔业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渔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渔业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政府对渔业保险的补贴历来非常有限,对农业保险(包括渔业保险)的税收倾斜力度还非常不够。目前,北海市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渔业保险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渔业保险难以走快走远。由于渔船海上作业的高风险,渔业保险赔付率非常高,所以北海市尚无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业务。
4.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亟待建立
目前,北海市还没有对渔船和渔民保险做出相应的规定,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仍是空白。由此引发船东和渔民投保率低,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渔船等财产和渔民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当地的渔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相比之下,渔业发达的广东、浙江等省对渔业保险均有注明,如《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三、推进北海市渔业保险的建议
1.建立健全渔业互助保险
针对北海市渔民投保率低,应对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渔业互保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渔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树立“诚信”原则,在渔民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够主动、迅速、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充分体现渔业互保协会对广大渔民的关怀和温暖,力争在三年内将渔民和渔船入保率提高到30%以上。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发挥互助保险扎根基层、面向渔民、服务渔业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搞好渔民安全知识普及、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备、倡导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民自救能力和互救意识;协助做好灾害紧急救助,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尽快帮助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生活。
保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从北海市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力度。北海市相关渔政工作部门可以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对渔民进行海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海上自救与互救能力,逐步提高渔民整体安全生产的素质,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扎实推进“平安渔场”、“和谐渔场”建设。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2007年浙江省举办了“互保杯”渔民安全知识电视总决赛,题目涵盖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互保、渔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一线的渔民和养殖户。既普及了渔业安全知识,又有趣味性,使他们受到了很好的教育。这种模式,北海市是可以很好地借鉴的。
2.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今后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农业部也在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自2005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南等省市在渔业互助保险基础上,以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载体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大大提高了当地渔业安全生产的风险保障力度,得到了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赞同。渔船、渔工入保率也有明显提高,2006年1-11月份,共有1381艘渔船和12834名渔民参加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获省财政补贴201.7万元。自2006年4月起,浙江省嵊泗县开展了政策性互保试点工作。近两年来,该县的渔工雇主责任险投保面达到了98%,渔工投保由原来的人均2份提高到目前的人均10份以上,有效提高了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灾后经济补助的压力。北海市政府可以借鉴浙江省舟山市等渔业发达地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地方政策、财政支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
3.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由于渔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经济效益不高,商业性和互的渔业保险,单靠保险的收入难以支持其自身的良性循环发展,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和制订特殊的政策保护措施,如实施针对投保渔民的保费补贴和针对承保机构的业务费用贴。一方面:北海市地方财政应针对渔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吸引渔业生产者投保,并通过自愿投保与法定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投保范围;另一方面,除了保费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向经营渔业保险的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增强经营积极性。2004年宁波市象山县政府专门拨出200万元用于支持渔业保险,当年该县的渔业保险工作硕果累累。参加渔业人身保险人数由2004年的7736人上升到2005年的10002人,渔船保险由2004年的不足70艘上升到2005年的1891艘。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渔船达2366艘,共收取保费933万元;参保船员45075人,收取保费1853万元。共理赔3145起,理赔款1228.7万元。他山之石尚可攻玉,那么象山县的成功经验则更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甚至是创新。针对目前北海市水产养殖险的空白,地方政府应当“两头扶持”:养殖户购买保险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达到一定风险警戒线的时候,政府在资金上也将给予相应的扶助。
由于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政府批准启动的一个沿海开放经济区,国家对其发展规划有许多扶持和优惠政策。除了对渔业保险进行补贴外,北海市政府还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争取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营业税。因此,如果政府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承保机构的营业税,那么承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就大大减轻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
4.尽早出台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认为,渔业保险同渔业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经营渔业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其政策目标应与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相一致,以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保证食物供应、稳定市场及确保渔民生活水平等为最终目的。当前,我国渔业正处于一个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同时也面临加入WTO后竞争加剧的挑战。为了贯彻国家“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业方针,我国应当对渔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发展资金进行立法保证。同时,对于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加以规范,并立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进入渔业保险。为了尽快改变目前北海市渔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北海市人大应组织渔政、工商、海洋与渔业局、保监局、互保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在依据我国《保险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舟山、宁波等地级市制定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渔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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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渔业养殖者合法权益保护对策
《渔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规范养殖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效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渔业养殖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增强养殖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能力,积极鼓励养殖者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兴渔、科技兴渔、以渔富民的目标,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内陆水域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渔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养殖者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二、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